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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告业主不交水、电、垃圾费,业主反诉物业公司不作为——9月13日上午9时30分,75岁的邢台市民郭建华将自己所住小区胜利北小区的胜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邢台市桥西法院中兴路法庭当日受理此案。据悉,类似物业纠纷案在邢台尚属首例。
今年6月3日,邢台市胜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向法庭递交的起诉状中称:原告公司负责胜利小区的物业管理,负责该辖区各住户的供暖、供水、供电及垃圾处理等业务,被告郭建华住在该区7号楼3单元102室,自1998年7月至2005年5月,被告欠原告水费 604.40元,电费1620.90元,垃圾管理费780元及暖气费2692.40元,欠款共计5697.7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分文未付,无奈,原告诉于法庭。
而被告业主郭建华则向法庭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郭建华在民事反诉状中称:他是1996年初购置胜利北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并于1998年初住进该房,当时胜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就对该小区实施管理。然而由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郭建华于2000年11月发现紧靠自家居室南墙外的暖气管道沟内有积水,水深80厘米,且积水顺着暖气管道绕居室根基一圈,久而久之造成外室西墙、卫生间四围、厨房西墙以及楼道墙壁不同程度裂缝。郭建华自2002年6月发现裂缝后就一直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采取措施,给予维修,然而物业公司只在2003年把积水抽了,对郭建华住房的裂缝没有再管,至今郭建华仍住在墙体四处裂缝的房子之中。因此郭建华提出在物业不作为的条件下,作为业主可以拒交相关费用,同时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自己的住房权。
据郭建华的律师董运池介绍,七旬老人“单挑”物业的案例在邢台尚属首例,不管结果如何,该案的受理在唤醒业主维权意识、规范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行为,以及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方面都有重要意义。
燕赵都市报
(1.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牙克石022150;2.内蒙古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金河022359)
摘要:2011年,采用样线调查、定点观察、红外自动相机监测以及查询资料等调查方法,对内蒙古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珍稀濒危野生脊椎动物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内蒙古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约56种,占保护区陆栖脊椎动物293种的18.64%。其中:鱼类2种,两栖类1种,爬行类1种,鸟类42种,兽类10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7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36种。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兽类有3种,鸟类有28种。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鱼类2种,两栖类1种,爬行类1种,鸟类27种,兽类4种。在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中,常见种16种,少见种27种,稀有种12种。
关键词 :汗马;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中图分类号:S759.9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4-12-11
作者简介:李荣魁(1979 -),男,陕西省旬阳人,林业工程师.
内蒙古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大兴安岭西坡北部,行政隶属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根河市境内。保护区早在1958年林业部批准的《大兴安岭开发规划总方案》中就将汗马规划为自然保护区,1979年5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龙革办25号文件,正式确认汗马、呼中为大兴安岭自然保护区,较早的规划为保护区,确保了这片区域没有遭到采伐,加之周边人为活动少、干扰少,区内没有任何居民和生产经营活动,是我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寒温带原始明亮针叶林地区之一。但由于受到经济和体制上的制约,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较晚,直至2007年才成立了内蒙古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保护区仅在2001年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森林资源调查和森林专业调查外,没有再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鉴于此,汗马管理局在2010~2012年为时3年,对汗马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文章仅就保护区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做以描述。
1 调查区域概况
内蒙古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内蒙古大兴安岭山脉西坡北部,根河市境内,地理坐标为E122°23’34”—122°52’46”.N51°20’02”~51°49’48”。保护区总面积107348hm2,森林覆盖率88.4%,是我国保存最为完整的寒温带原始明亮针叶林地区之一。保护区地处大兴安岭北部主脊西侧,海拔较高,属中山山地,总的趋势是北高南低,四周环山,形成较狭长的南北走向河谷,平均海拔1000~1300m之间,最高海拔1418m,最低海拔824m。保护区属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寒冷而漫长,积雪深厚,夏季温凉短暂,湿润多雨,春季干燥风大,四季温差和昼夜温差大。年平均气温5.3℃,极端最高气温35.4℃,极端最低气温-49.6℃,全年有7个月的时间有积雪,最大积雪深度100cm。早霜一般在9月上旬,晚霜一般在6月上旬,无霜期80~90d。
汗马自然保护区野生植物种类统计为620种,隶属于110科296属,保护区主要树种有兴安落叶松(Larix gmelin)、樟子松(Pinus sylvestris var.mongolica)、白桦(Betula platyphylla Suk)、山杨(Populus davidiana)、甜杨(Populus suaveolens Fisch)和钻天柳(Chosenia arbutifolia (Pall.)A.Smv.)等。保护区陆栖脊椎动物293种,其中:鸟类16目44科204种,兽类6目16科51种,鱼类6目9科28种,两栖爬行类4目7科10种。保护区地带性植被属于典型的寒温带明亮针叶林,其主要植被类型有偃松矮曲林(Com. Pinmila)、偃松灌丛(Form. Pinespumila)、兴安落叶松林(Form.larix gmelin)、樟子松林(Form.pinus sylvestris var. mongolica)、兴安落叶松—一白桦混交林(Form.Larix gmelin,Betulaplatyphylla)、白桦林(Form. Betula platyphlla)、甜杨林(Form. Populus suaveolens)、钻天柳林(Form.Chosenia arbutifolia)、柴桦灌木沼泽(Form.Betula fruticosa)等。
2 研究方法
此次采用样线调查、红外自动相机监测、访问调查以及查询资料等多种调查方法,对汗马自然保护区进行了调查。由于调查强度、气候、环境及人为干扰等因素,使样线法计算种群数量易造成的数据偏差较大,但可获取发现物种相对丰富度的指标,样线调查法作为此次物种丰富度调查的主要方法,而不进行绝对数量计算。红外自动相机技术在20世纪90年代逐渐发展成熟,广泛用于动物种群数量和密度的研究。在此次调查中,将红外自动相机监测、访问调查作为样线调查的辅助方法,资料查询作为最后调查的补充,补充实地调查中没有记录到的物种。
2.1 样线调查
使用样线法调查,在区域内共布设22条长约为8.5~11.5km,总长度237km的样线。沿样线行进期间,只记录所遇见的实体、呜叫和判断为新鲜(<24h)的野生动物足迹链、粪便、食痕等活动痕迹的数量。
根据样线调查所发现各种物体的实体数和新鲜活动痕迹数占样线总长度的比值即Zi=Ni/L(Z1:指物种丰富度的相对指标;N.指第i个物种的数量,L指样线长度),作为汗马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状况分为常见种(Z>0.1)、少见种(0.0l<Z<0.1)和稀有种(2<0.01)3种情况,并参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濒危状况分析。在样线调查、红外自动相机监测、访问调查没有记录到的物种,仅在文献资料查询到的物种均列入稀有种。
2.2 红外相机监测
野生动物较集中分布的石砬山、牛耳湖、牛腿湖、碱场等地共计布设40部红外自动照相机,对本区内的野生动物进行调查,每月更换1次电池并取回监测数据。
2.3 定点观测
在保护区的重要水域牛耳湖周边搭设隐蔽帐篷,从4月15日至6月15日和9月5日至10月20日,在候鸟的迁徙季节利用观鸟镜对迁徙的水域鸟类进行观测记录,并用数码技术进行拍摄。
3 结果与分析
3.1 物种组成
经调查,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共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56种,占保护区野生动物293种的19.11%,其中:鱼类2种,两栖类1种,爬行类1种,鸟类42种,兽类10种。
3.1.1 国家级保护物种
保护区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5种,占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3%。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原麝、紫貂、貂熊、黑嘴松鸡、金雕、中华秋沙鸭、白尾海雕7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赤颈鹏鹧、白额雁、大天鹅、小天鹅、鸳鸯、凤头蜂鹰、黑鸢、苍鹰、雀鹰、松雀鹰、大鵟、普通鵟、毛脚鵟、乌雕、鹊鹞、白腹鹞、鹗、游隼、燕隼、红隼、红脚隼、花尾榛鸡、灰鹤、蓑羽鹤、普通角鹗、雪鹗、雕鹗、猛鹗、长尾林鹗、乌林鹗、长耳鹗、鬼鹗、棕熊、水獭、猞猁、马鹿、驼鹿、雪兔36种。其中,鸟类36种,兽类9种。
3.1.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物种
保护区有CITES附录物种31种,其中:附录I物种有白尾海雕和棕熊2种;附录Ⅱ物种有花脸鸭、鹗、凤头蜂鹰、黑耳鸢、雀鹰、苍鹰、日本松雀鹰、普通鵟、大鵟、乌雕、金雕、毛脚鵟、鹊鹞、白腹鹞、游隼、燕隼、红脚隼、红隼、蓑羽鹤、东方角鹗、雕鹗、鬼鹗、猛鹗、长尾林鹗、乌林鸮、长耳鹗、雪鹗、貂熊、原麝等29种。其中,鸟类28种,兽类3种。
3.1.3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
在IUCN中物种有33种,其中:EN(濒危种)有哲罗鱼、细鳞鱼、乌雕、白尾海雕、黑嘴松鸡、蓑羽鹤、孤沙锥、雕鹗、鬼鹗、棕熊、原麝等11种;VU(易危种)有极北鲵、乌苏里蝮、白额雁、小白额雁、花脸鸭、青头潜鸭、鸳鸯、鹗、凤头蜂鹰、毛脚鵟、金雕、鹊鹞、白腹鹞、游隼、红隼、花尾榛鸡、东方角鹗、乌林鹗、长尾林鹗、猛鹗、猞猁、豹猫等22种。其中,鱼类2种,两栖类1种,爬行类2种,鸟类24种,兽类4种。
3.2 种群状况及分布
3.2.1 常见种
作为保护区常见种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有细鳞鱼、豆雁、花脸鸭、鸳鸯、普通鵟、鹊鹞、红隼、黑嘴松鸡、花尾榛鸡、东方角鹗、乌林鹗、紫貂、雪兔、原麝、驼鹿等16种。值得指出的是,列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原麝和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鸳鸯、普通鵟、黑嘴松鸡、花尾榛鸡、乌林鹗、紫貂、雪兔、驼鹿和原麝均有相当数量的分布,尤其是兽类的紫貂、驼鹿和雪兔以及鸟类的黑嘴松鸡和花尾榛鸡的遇见率非常的高,随时都可以看到他们的足迹、粪便、食痕或实体。
紫貂在汗马保护区全区均有分布,主要栖息于偃松一落叶松林、偃松灌丛、兴安杜鹃——落叶松林、杜香——落叶松林、笃斯越橘——越橘——落叶松林、草类——落叶松白桦混交林、丛桦——落叶松林等林型。据调查,在针叶林的遇见率为1.37只/km,在针阔混交林的遇见率为1.12只/km,在阔叶灌丛的遇见率为0.37只/km,在针叶灌丛的遇见率为0.64只/km。
驼鹿在本区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海拔1200m以下的地带,并随着季节的变化其栖息地也有一定的变化。夏秋季节主要分布在针阔混交林、落叶松沼泽、灌丛沼泽、湖泊以及河流两岸,春冬季节主要分布在灌丛沼泽、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据调查统计,汗马自然保护区驼鹿的种群数量约为242只,在针叶林的种群密度约为0.22只/km,在针阔混交林的种群密度约为0.60只/km,在阔叶灌丛种群遇见率为0.43只/km,在针叶灌丛的种群密度约为0.05只/km。
雪兔在本区分布较普遍,主要分布在海拔1100m以下的地带,并随着季节的变化其栖息地也有一定的变化。夏、秋季节主要分布在针阔混交林里,春、冬季节主要分布在灌丛沼泽下和湖泊沼泽周围。据调查统计,在汗马自然保护区雪兔在针叶林的遇见率为0.20只/km,在针阔混交林的遇见率为0.00只/km,在阔叶灌丛的遇见率为0.08只/km,在针叶灌丛的遇见率为0.06只/km。
在本区花尾榛鸡主要栖息于海拔llOOm的草类——兴安落叶松白桦混交林、草类——白桦林、毛赤杨——落叶松林等。据调查统计,在汗马自然保护区花尾榛鸡在针叶林的遇见率为0.25只/km,在针阔混交林的遇见率为0.00只/km,在阔叶灌丛的遇见率为0.05只/km,在针叶灌丛的遇见率为0.3只/km。
在本区黑嘴松鸡主要栖息于海拔lOOOm以下的越橘——杜香——落叶松林、丛桦——落叶松林等。经调查,在汗马自然保护区黑嘴松鸡在针叶林的遇见率为0.27只/km,在针阔混交林的遇见率为0.52只/km,在阔叶灌丛的遇见率为0.08只/km,在针叶灌丛的遇见率为0只/km。
在本区原麝主要栖息于多裸岩的针叶林和针阔混交林内,这与国内外报道的相符。原麝主要分布在实验区的131、140、141、139、129、128、130林班,另外在实验区的99、100、101、102、116、115、87、88、103林班有部分分布。据统计,汗马自然保护区原麝的种群数量约为42只。由于原麝性胆怯、机敏,对生境的要求较高,林区大开发以来,森林资源不断遭到破坏,适应其生境的面积越来越少,加之原麝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在过去遭到大肆猎杀,其种群数量急剧下降,在本区现在拥有的种群密度已是相当可观,为我国原麝种群数量的恢复可提供重要的基因库。
3.2.2 少见种
作为保护区少见种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有哲罗鱼、极北鲵、乌苏里蝮、赤颈鹏鹧、大天鹅、小天鹅、鸿雁、白额雁、小白额雁、鹗、凤头蜂鹰、日本松雀鹰、毛脚鵟、苍鹰、雀鹰、黑耳鸢、白腹鹞、燕隼、雕鹗、雪鹗、猛鹗、长尾林鹗、长耳鹗、鬼鹗、水獭、棕熊、貂熊、猞猁等27种。
保护区内湿地类型多样,发育种类齐全,有河流、湖波、沼泽3大类湿地,其湿地总面积35435.9h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33.01%。湿地生态系统是本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鱼类、两栖类和水域性鸟类提供了重要的生存环境。因此,在本区最大的泡子牛耳湖和最大的河流塔里亚河偶尔可见着哲罗鱼、极北鲵、赤颈鸊鹧、大天鹅、小天鹅、鸿雁、白额雁、小白额雁、鹗这些物种。而凤头蜂鹰、日本松雀鹰、苍鹰、雀鹰、黑耳鸢、燕隼、雕鹗、雪鸮、猛鹗、长尾林鹗、长耳鹗、鬼鹗这些林鸟在内蒙古大兴安岭全林区均有分布,但数量极少。
3.2.3 稀有种
作为保护区稀有种的有青头潜鸭、中华秋沙鸭、大鵟、金雕、乌雕、白尾海雕、游隼、灰鹤、蓑羽鹤、孤沙锥、豹猫、马鹿等12种。其中,中华秋沙鸭、白尾海雕、孤沙锥和豹猫4种在调查中均没有见到实体,仅访问调查或文献记载有分布。而留鸟大鵟、金雕、乌雕、游隼和候鸟青头潜鸭、灰鹤、蓑羽鹤均属于全林区分布,都是难得一见的物种。马鹿在本区主要分布在海拔1200m以下的地带,并随着季节的变化其栖息地也有一定的变化。夏秋季节主要分布在针阔混交林、落叶松沼泽、灌丛沼泽、湖泊以及河流两岸,春冬季节主要分布在灌丛沼泽、湖泊周围和河流两岸。在本区马鹿的种群数量约为23+5只。
注:①保护级:“EN”和“vu”指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种和易危种;“CI”和“CⅡ”指濒危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和附录Ⅱ;NI和NⅡ指国家I级和Ⅱ级重点保护动物;②收录依据:O-观察到实体;V-固定相机视频;R-文献记载;③种群状况:“++”指常见种;“+”指少见种;“一”指稀有种。
4 建议
汗马自然保护区建立后,免受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区开发的影响,生态系统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是我国保存最为完好的寒温带原始明亮针叶林地区之一。保护区为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环境,是野生动物的天堂,野生动物资源相对比较丰富,但由于受到体制的约束,保护区管理局成立较晚,因此,在早期野生动物也遭受了部分非法盗猎者的捕杀,致使有些野生动物资源也遭到了一定的破坏。保护区管理局自成立以后,开展了大量的武装青山活动、巡护监测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清除陈旧地窨子和猎夹猎套,为野生动物提供了安全保障,有许多如原麝、棕熊、猞猁、貂熊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正在逐年恢复。保护区总面积107348hm2,属于大型的保护区,保护好这片原始明亮针叶林,对保护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濒危野生兽类意义重大。
保护区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为野生动物研究提供了理想的场所。由于保护区管理局成立较晚,缺乏相应的技术人员,自身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相对较低,在野生动、植物及生态学研究方面较少,今后应加强与大专院校及著名专家的联合研究。保护区的珍稀濒危中有蹄类动物原麝与驼鹿、鸡形目的黑嘴松鸡与花尾榛鸡、食肉目的紫貂以及兔型目的雪兔资源的丰富度相对较高,今后从这些方面展开研究会很快取得较好的研究进展。
参考文献:
[1]内蒙古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内蒙古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M].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2011.
[2]Richard B.Harris,Kenneth P.Burnham.关于使用样线法估计种群密度[J].动物学报,2002,48(6):812-818.
[3]许龙,张正旺,丁长青样线法在鸟类数量调查中的应用[J].生态学杂志,2003,22(5):127-130.
物业管理与商业街区开发配套,对商业街区进行综合性、全面性多层次的管理服务,是本项目不可缺少的服务配套。对于住宅物业的的物业管理我们已经不陌生了,在住宅产品领域里,物业管理对于任何一个住宅项目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物业管理已经成为住宅开发商的营销利器。同住宅相比,商铺的使用周期短,但也有40年之长,不同的物业类别的管理项目、管理特色通常也有很大的差别,住宅、办公楼、商业物业的物业管理是三种不同管理模式的公共服务。建立一个完善的物业管理体系,对商业街区的经营运作、商业气氛、购物氛围、游乐环境和积聚人气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虽然物业管理是商业街区的售后服务工作,在房子交付使用后才真正开始向业主以及商家提供服务,然而在商业街区的营销策划过程中,开发商就必须要将物业管理作为项目营销策划的重要内容,提前为业主和商家设计好商业街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蓝图,对市场作出一系列的物业管理服务承诺,将物业管理服务融入到项目形象当中去。从项目开始招商一直延续到项目的整个营销过程,为促进项目的前期招商和后期大拆零销售带来无限动力。
1、商业街区的六大管理职能
一、建筑物与装修的维护
商业街区是一组现代化建筑物业,为了保证商业物业的形象,做好建筑物与装修的维护,保证物业不受损害尤为重要,一方面,是保持良好的商业形象,相信没有消费者会喜欢到建筑破烂、装修陈旧的商场购物消费;另一方面,也是物业保值和增值的需要,商业街区中的商业物业以投资市场为主要市场,投资大型商业项目和买铺就是想赚钱,越是经营良好、保养得当的商业物业,就越是能不断增值。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商业物业建筑结构维护
2商业物业建筑外观维护
3商业街区公共区域装修
4商家装修审批与管理
5规范单、双铺店面门面装修
6商业街区内部导向标志维护
二、商业街区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
配套设施和设备的维护首要工作是保证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安全运转工作,如果不幸出现故障,往往会对商业街区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所以商业街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对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完善的保养,杜绝事故隐患。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电梯、自动扶梯的维护保养
2后备发电机维护保养
3电线、电路的维护保养
4供水、供气系统维护保养
5大型商业设
施空调、冷气系统维护保养
6三废排放及处理系统维护保养
三、商业街区物业消防与安全的管理
商业物业是通过配套设施、设备、人员和保险方式来避免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对物业或人员的危害。让商业物业的业主、经营者安心从事商业活动,让消费者安全、舒适地享受购物的乐趣,消防与安全的管理工作不仅是物业安全的保障,而且也是广大市民公众人身安全的保障。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2消防器材配置
3消防设施标志
4大型商业设施出口与通路管理
5大型商业设施内部保安巡查
6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
7其他危及安全的防范:
四、环境清洁卫生管理
这个职能是商业物业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特别是向一些强调生态的商业街区,综合步行街、文化休闲广场、康体公园、游乐场所的日常清洁以及对当地饮用水源的水质维护,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对创造一个良好整体形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商业街区内部道路清洁
2公共区域管理
3公共区域的摆设和植物管理
4商业物业的日常清洁
5促销宣传资料发放管理
6垃圾清理
7环卫设施维护
8公园及游乐场所清洁管理
9自然河道及人工河道、人工湖的环境及水质维护
五、车辆及交通的管理
在越来越多汽车走向家庭的今天,停车难的问题将成为阻碍人们出门购物消费的因素,停车是否方便,另外交通的安全与否、都将直接影响到商业街区客流的增减,车辆与交通管理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为消费者创造舒适、便利的消费机会。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l车辆交通疏导指挥
2停车场管理
3货流运输管理
4车辆安全管理
5路面交通管理
6部分道路限时通行管理
六、商业街区紧急事故处理
商业街区是一个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物业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要随时保持戒备的工作心理,防范包括来自商业街区内部和外部的突发事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商业建筑与装修事故
2停电或电路故障
3电梯故障
4设备或设施故障
5发生火警
6恶劣天气
7人员受伤或急病
8买卖纠纷
9消费者之间严重冲突
l0犯罪事件
2、商业街区应体现的物业管理特征
一、多层次服务
商业物业管理的多层次的服务主要体现在物业管理服务针对不同对象实施,服务的对象具有多层次,一方面,服务针对商业街区的业主和商家,这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主体,为他们做好物业的管理工作,使商业街区内的商业物业能够保值和增值;另一方面,服务将针对到商业街区消费的顾客,物业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吸引消费者来消费,并让顾客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满载而归。不同的群体对服务有
不同的需求,物业管理面向不同层次的对象,必须向他们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
去年底,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部分会员单位赴台湾考察,考察团一行10人走访了台北、高雄、台中、台东、花莲等城市,与台湾物业管理协会、台湾物业管理经理人协会等同行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召开了两岸物业管理研讨会。台湾物业管理经理人协会、高雄物业管理协会、太平洋管理公司、安朝管理公司、台业管理公司的同行们对我们的考察非常热情,作了认真充分的准备,给考察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使我们的学习和考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学习考察,我们对台湾现行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体制有了一定的了解。
一、台湾物业管理的现状
随着先进国家的物业管理逐渐对台湾产生影响,尤其是日本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和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对台湾产生了很大影响,同时台湾的房产商也要求对不动产进行维护,1987年当局终于准予开放登记物业管理维护营业项目。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叫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1995年,台湾颁布了第一个物业管理法规,即《公寓大厦管理条例》,1997年又颁布《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1998年6月台湾建筑物管理维护经理人协会(简称bma)成立,同年9月开放组织同业公会,设有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桃园县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商业同业公会,并由台湾建筑物管理维护经理人协会整合业者,致力“建构法制环境,推广专业技能、提升业界形象”,积极参与政府法规制定与修改,建筑物管理维护经理人协会以发展建筑物管理维护知识技术,提升建筑物管理维护服务质量为目标,多年来不断办理研讨会、观摩考察,并与(台湾、上海、香港)及日本、英国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协会活动,包括世界不动产协会和世界建筑物服务厂商联盟。目前台湾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参与公会者近100家,加入bma的有50余家,这些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在80%以上。但公司名称并未统一规定。,台湾又成立了中华物业管理协会。
目前台湾物业管理服务业中,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约有450家,从业人员约5万,清洁服务公司约7400家,从业人员约15万人,合计约为20万人,年产值约500亿元(新台币,约125亿人民币)。保全公司有452家,从业人员3.6万人,其中驻卫保全年产值约有150亿元(新台币,约37亿人民币)。
台湾物业管理服务业依其服务项目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建筑物与环境的使用管理与维护,提供建筑物与环境管理维护、清洁、保全、公共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及附属设施设备检修等服务;第二类为生活与商业支援服务,提供物业代办及咨询行业、事务管理、物业生活服务、社区网路、照顾服务、保姆、宅配物流、生活产品(衣、食、住、行、育、乐)及商业支援服务;第三类为资产管理,提供不动产经营顾问、开发租赁及投资管理等服务。
目前物业管理公司已跳出传统观念,服务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安全等事项,而是从大楼的管理到生活便利性的提供,物业管理公司所规划的服务项目,已涵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一些大型专业物业管理公司除了以上各项外,还提供生活服务、社区总体营造、租售服务及不动产营运规划等服务,物业管理呈现多样化及多元化。
1、社区治安管理必须有保全公司承担
台湾物业管理的业务因法令限制而被割裂分别存在于许多行业,包括公寓大厦管理维护业、保全业、清洁业、房屋中介业等,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公布前,有各种不同的公司形态,普遍的是建筑物管理维护公司,其他也有大楼管理顾问公司、清洁公司、机电工程公司等,也提供一些单项或多项的物业管理服务。特别有意思的是,在台湾,物业管理公司与保全公司经常无法有效区分,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物业管理中有关安全管理项目在台湾的《保全业法》中规定属于保全公司营业项目,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承揽保全业务。但是在实际的商业营运中,保全公司常涉足物业管理的营运模式,物业管理公司也往往会“入侵”保全公司的营业领域,表现形式就是一家公司两块牌照。这与国内保安公司(相当于台湾的保全公司)以驻卫保安工作为主,物业管理公司(相当于台湾的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也可雇用保安员从事驻卫保安工作的方式不尽相同。
2、社会比较重视物业管理
建筑管理维护公司在台湾普遍成立也不过10几年的历史,近,台湾房地产业发展很快,维护公司数量也不断增加。但是台湾对从事建筑物管理维护的要求很严格,企业的准入“门槛”很高。根据《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资本额要在新台币1000万元以上。并要有4名取得公寓大厦事务管理认可证的 职员和4名以上持有各类公寓大厦不同技术服务认可证的职员。没有相当的实力,是无法进入这一行业的。这样既实现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总量和质量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业之间的恶意竞争现象。
近年来,台湾当局也十分重视物业管理行业的建设,在大学内开设了相关专业的学科,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以及公寓大厦维护管理的条例和规定,在政策上,也对物业管理产业给予了支持,如台中市政府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录用一名45岁以上劳动者,政府奖励企业5000元新台币。全市人口约98万,其中从事物业管理的将近1万人。
同时,为提升居住和管理品质,台湾也积极举办各类物业管理创优活动,如优良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评比等,台北市还开展了守望相助评比及各县市政府举办的优良社区评比、环境清洁评比、社区活动评比等。
但是由于整个物业管理行业在台湾还处于成长阶段,所以行业内的企业管理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差异很大,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未出台之前,许多公司对本身应有的服务工作项目都不太清楚,目前较有经验或有规模的公司已经十分重视与改善服务品质,所以台湾公寓大厦的物业管理现有的服务与前比较可说是突飞猛进,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3、自主经营管理较为普遍
除了专业物业管理外,台湾地区许多楼宇也有实行业主自营式的物业管理,所谓业主自营式物业管理,就是社区的物业管理,既不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也不聘请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而是由楼宇业主自行打理,这种方式在台湾的城市中比较普遍。
5、依约管理、居民法律素质较高
由于市场化程度较高,所以广大业主的法律素养也较高。目前台湾规范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细则》、《公寓大厦管理组织申请报备处理原则》、《公寓大厦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等。虽然条款并不多,但在执行法规方面以及在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性方面,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较好地贯彻了对等与公平的原则。
在管理过程中双方依照合约规定的内容。公寓大厦管委会可以通过法规赋予业主自主管理的权力,实行对物业公司的监督。对于不称职的物业公司进行解雇;另外一方面,优秀的物业公司通过提升服务品质和市场竞争脱颖而出。对于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得非常明确,而且执行起来非常严格。对欠缴管理费经过催告仍然不付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会诉请法院命其给付应交之金额及延迟利息,情节严重者可诉请法院强制迁离。如该住户系业主时可诉请法院令其出让所有权应有部分,如其于判决后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出让并完成登记手续者,管理公司或管理委员会可申请法院拍卖其房产。因此在台湾管理费收缴不是问题。如台北地区的收缴率在98%以上,台中、高雄地区也在95%以上。
6、重视物业管理职业培训
关键词:高职院校;物业管理;档案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02-0026-02
高职院校中的物业管理是高等院校教育体系改革后的产物,用途就是将学校中的环境、房屋设施维护、卫生问题等由学校管理转变到社会物业管理的形式。以规范、社会性、专业性的物业管理准则。可以保障学校教育工作的顺利研究,给师生们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的经济效益。高职院校中的工作文件种类繁多且复杂,这就给了档案工作加大了难度。那么高职院校中的物业管理需不需要档案管理呢,回答则是必然的。
一、高职院校的物业管理工作
1、物业管理的定义
物业这两个词多在企业单位跟家庭小区中出现,在高职院校中出现还是最近刚刚兴起。物业的含义是拥有的财产和拥有物以及房地产等资产,它的范畴特别广泛。物业是指已建造完成和已经被使用的建筑类和相关的配套设备以及场地。而物业管理是指招聘物业服务方,业主和物业服务方制定物业合同,对指定的财务资产、房屋以及指定场地进行维护,以及对业主拥有的房屋、资产、设备进行的管理工作。
2、高职院校中的物业管理
高职院校中的物业管理工作形式繁多、内容丰富。简单的说就是对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场、食堂、教学楼、办公楼等场所进行维护管理化,以及学校的生态环境也要定期进行维护。高职院校中的物业管理工作必须要结合学校的基本情况,而不是完全效仿社会中的物业管理,应该在社会中物业管理的基础上,结合院校的自身情况,优化院校物业管理工作,目的是维护校园环境及秩序,以市场效益为本,集中管理、经营和服务为一体,使其具有市场性和专业性、社会化三者为一体的物业管理新体系。
由于高职院校中的物业管理工作范围广泛且复杂,物业管理人员数过多难管理,于是物业管理中的档案工作的开展就有了意义,这样可以规范整个物业管理工作。对每一处设施的维修和学校需要的支出都做好档案记录工作,优化物业管理工作的质量,开拓一个档案服务新趋势。
二、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1、物业档案
物业档案就是在物业服务中体现物业状况的媒介,以体现物业部门对业主的服务情况,对服务的内容进行有价值的记录。物业档案可以体现某一项物业服务的综合情况,是物业服务的基础及凭证。
物业档案的内容包括物业部门自己的档案,以及发展构建的成果和对接管的物业进行的服务、管理、维护记录的档案。物业档案的形式具有多样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也走进了档案工作中来,利用信息技术更加系统的进行档案工作。可以避免档案繁多,查找不便且容易弄乱的缺点。
档案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一样都是高职院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部门。近年来我国开始大力发展高校教育事业,而高职院校每年的学生、教师职工的档案数据都会有很大的变动。且随着高职院校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管理开始扎根在高职院校中,成为了院校中必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2、物业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通过深入了解一些高职院校中的物业档案管理工作,我们不难发现其中还有很多显见的共性问题,有一部分的档案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物业档案工作的质量也没有达到一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档案资料有缺漏,资料不完整,档案内容没有及时更新。2、档案资料的存放没有科学依据,有些档案只是被随意简单的放在档案袋中,没有按时间以及内容进行合理的排序和归档,在查找档案时耗时又费力。3、档案资料管理中,进行交接工作时由于交接手续不健全会造成档案缺失的问题,这就是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体现,当档案资料缺失后,无法追究个人责任。
3、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措施
(1)物业管理中的职工对于档案管理工作没有一定的认识度,所以要加强职工们的档案管理意识。可以采取组织培训的方法,将档案管理工作与物业质量联系到一起,培养职工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参与性与积极性。
(2)可以建立一个档案管理制度,通过规范、检查、监督三者为一体的方式来完善这个制度,并且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做好物业档案管理工作是一个长期的任务,随着高职院校的不断发展,物业档案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档案管理人员要清晰认识,有一个长远的思路和规划。
4、物业档案的作用
随着高职院校中物业管理工作的深入,物业档案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起来,也越来越受到更多物业管理人士的关注。城市化建设发展迅速,不但学校外界对物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大,高校对物业管理的需要也愈来愈明显,作为物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档案是对这些工程技术以及设备维护的一个凭证,可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如果物业管理中出现了数据错误,就可以利用档案及时找到解决的良策。通过档案,物业可以清楚的了解学校最近的物业需要,起到省时省力的效果。同时,当学校与物业方有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时,档案就可以做一个调解师,来解决学校与物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从而使物业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
结语: 高职院校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表明着经济探索迈出的重要一步,物业管理中的档案工作给物业管理带来了更多的便利条件。笔者认为高职院校中的物业档案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及研究,高校与物业部门应积极的探讨其中的共性问题,并找出解决的对策,发挥其全部的效益,建立一个新的物业管理体系和新工作机制,开拓服务新领域,以推进物业管理中档案工作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韶琛.对做好物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与思考[J].经济师,2013(1).
(一)台湾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60年代,台湾社会随着经济发展,人口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城市建筑由早期的三合院演变到透天厝,之后形成公寓、社区。建筑物形态的改变提升了对物业管理的需求。台湾的物业管理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酝酿期(20世纪60年代—80年代初),官方主导下的物业管理尝试由于住宅形式的发展,居民对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需求增加。不少住户自行聘请“大楼管理员”,管理社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维护,并兼有代收信件等增值服务。这一阶段的物业管理仅限于“国民住宅”,是政府兴建的,低于市价销售的物业,其功能和流通类似于目前大陆市场上的经济适用房。
2.试行期(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物业管理的重点发生转移由“内政部警政署”实施了《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一改住户自行聘请物业管理人员的惯例,成立社区巡守队,由里长和“社区守望相助委员会”协助警务部门进行社会治安惯例。同时“保全业”的相关法规制定实施,保全业积极拓展市场,取代了部分楼宇的大楼管理员工作。由于保全业的兴起,系统化的安全防范、巡逻维保也被引入物业管理行业。此阶段的物业管理以社区治安维护为主,楼宇管理和环境卫生退居次要位置。
3.规范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2003年),物业管理的内涵和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1991—1995年多次的重大火灾事故,使住宅的安全管理从治安拓展到公共安全、消防安全上来。这一时期实施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加强了物业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条例》指出物业管理是物权的延伸,住户是其主体被服务的对象。根据《条例》成立的管理委员会强化了民主精神和理性自律,物业管理的概念中首次添加了服务的内容。同时,这一阶段的物业管理范围也从“国民住宅”扩展到所有的公寓大厦。
4.推进期(2004年至今),物业管理产业多元发展“中华物业管理协会”2004年提出的《物业管理法(草案)》,整合相关法规,推动台湾物业管理产业发展。现阶段台北等大城市建筑趋于饱和,使用和管理是未来工作的重点。不少公司通过提升科技化水平,用设备和网络取代人员配置。同时,国际物业管理公司进入台湾市场,加剧了行业竞争。所以近年来台湾物业管理企业加强了与学界的联系,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了对物业管理师执照的要求,并逐步与国际物业管理协会的香港认证接轨[2]6。
(二)大陆物业管理的发展历程
大陆物业管理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萌芽阶段—起步阶段—发展阶段—规范阶段。
1.萌芽阶段(建国后至1981年)
这一阶段,城市公有房屋基本上由政府出资建设,并以福利品的形式分配给职工。这些城市公有房屋产权归属政府,所以,房屋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维修保养均由地方城市房管机构负责,不带商业色彩,实行的是行政性、福利型管理体制,物业管理的特点是内容单一。
2.起步阶段(1981—1993年)
1981年3月10日,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作为大陆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以管理商品房为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物业管理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做出了积极探索,被誉为“一座物业管理史上的里程碑”。此后,深圳、广州、沈阳、大连、上海、北京等城市先后出现了一批物业管理公司或机构。这些物业管理公司开始学习和借鉴国外和港澳地区物业管理的先进经验,并对住宅小区、商厦、写字楼、别墅等物业管理、物业经营、售后服务和租金等方面的管理进行了大胆的、有益的探索与实践,从实践中探索出一条经营型、综合性物业管理的新路子。
3.发展阶段(1993—2003年)
1993年6月28日,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正式成立,它表明我国大陆物业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1994年4月,原建设部颁布了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规范物业管理体制的规范性文件《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该文件指出“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从而确立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新体制,指明了我国大陆房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进方向。从此,上海、广州、深圳等物业管理市场初步形成。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物业管理发展的新。香港房地产服务公司纷纷进军内地,内地涌现了大量的物业管理公司。国家和一些地方还相继出台了一些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以支持物业管理的发展。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以及深圳、海南、上海、广州等城市物业管理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体制已进人大发展阶段,物业管理日趋成熟。
4.规范阶段(2003年开始至今)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大陆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提出“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天提出“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时期物业管理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使我国大陆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行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模比较
(一)台湾地区物业管理行业规模
根据周世璋、吴玫芳的整理,2007年台湾地区共有公寓大厦维护管理企业512家,从业人员24394人;保全业企业497家,从业人员35374人;清洁业7400家,从业人员约150000人。相关企业合计8409家,从业人员近21万人。此外在不动产经纪公司、室内装修、管理顾问咨询机构、旧城改造等公司的从业人员没有被一一统计。
(二)大陆物业管理行业规模
根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08年末我国物业服务企业58406个,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250.12万人。按照分析,加上安防、保洁等分包公司的人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该在500~600万,其中秩序维护员、清洁工、工程维修人员、车辆管理人员、绿化养护人员、其他勤杂工种等一线操作工人占80%以上。对比两岸物业管理行业规模(如表1所示),台湾地区的平均企业员工数是大陆的六成,规模偏小的情况下仍取得较好盈利,与技术化网络化水平较高有着密切关系。同时大陆的物业管理刚刚实现了一线二线城市的覆盖,对于东部的三线城市和中西部的广大地区仍有大量的市场空白,因此从业人口的百分比明显低于台湾地区。
三、物业管理经营形态比较
(一)台湾地区物业管理行业经营形态
目前台湾地区物业管理中的公寓大厦管理、保全业、环境保护、消防、装修管理、小区服务分别由台湾地区“内政部”的“营建署”、“警政署”、“消防署”,以及“经济部”、“金管会”、“环保署”进行管理。其中公寓大厦维护管理公司和保全公司取得特许时有资本额的限定。其中公寓大厦管理维护公司资本额在新台币1000万(合人民币208.22万)以上,在此基础上分为甲级、乙级、丙级物业管理公司,其注册资本额和管理面积都有所不同(详见表2)。而经营保全业的企业至少需要新台币4000万元(合人民币832.86万)的资本额,每增加一分公司须增加2000万元(合人民币416.43万)的资本额。在注册资本的要求上远高于大陆的物业服务企业。此外对于保全业企业还需在台湾地区“财政部”核准的保险公司投保责任保险1000万元(合人民币208.22万)以上。为了解决“特许”执照的限制,台湾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取得多张特许执照,设立多家公司。目前台湾较具规模的物业管理企业大多采取这个模式,但在取得资质的过程中费用较大,也客观上提高了行业门槛。(2)建立合作同盟关系,承揽服务业务。建立合作同盟关系是没有多张特许执照的公司稳定发展的重要出路。但业主需要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法律关系不容易理顺。(3)分包物业管理业务,拓展管理范围。针对没有取得特许执照的物业服务项目,一些企业通过分包的方式将相关服务交由其他公司执行。
(二)大陆物业管理行业经营形态
不同于台湾地区对物业管理按照公寓大厦管理、保全业进行专业技术分类,又对物业管理进行分级管理的做法,大陆的物业管理一直定位在物业的综合性的管理。但是物业服务企业毕竟是一种以较少自有资产管理庞大业主资产的企业,因此,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各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的注册资本、员工职称人数、管理物业的类型和面积、经营管理业绩等进行了限定。表2对比了台湾地区和大陆在物业管理区域资质分级管理上的异同。可以看出,有别于台湾地区的集中管理,大陆的物业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且注册资本额度远低于台湾,行业门槛相对较低。大陆对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安全管理的性质和工作内容是逐步明晰的过程。安全管理的从业人员长期被称为“保安”。但“保安”一词隐含着“保证安全”、“保护安全”的含义,是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的工作,这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不相符。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保安员”称谓容易造成社会误解,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2008}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使用“秩序维护员”的称谓,不再使用“保安”的称谓。国家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安全管理、秩序维护没有资质的限定。
2010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指出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其中监督管理包括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等。此外《办法》规定,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只需要报送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并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相比之下,台湾的物业管理中,大型企业取得多张特许,进行物业管理综合管理;小型企业通过分包把没有特许的部分交由其他相关企业完成。大陆物业管理企业也常常通过分包拓展物业管理业务,通常由大型企业将保洁、绿化等劳动密集型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而保留技术密集型的核心业务;小型物业管理企业倾向于独立完成全部的物业管理工作。通过比较,可知大陆虽然物业管理起步较晚,多数地区物业管理都处于萌芽状态,但较之台湾地区已经在制度整合方面更进一步。
四、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比较
(一)台湾地区物业管理法规发展过程
台湾地区物业管理法规的发展,与社会时事有密切关联。1974—1983年,住宅建筑面积高速增长,针对国宅维护管理,1985年实施“台湾省高楼及社区管理维护办法”(已废止)。1991年针对重大治安问题造成的社会不安,“警政署”制定“保全业法”,第二年颁布了“公寓大厦及社区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1995年针对之前的引发全台关注的火灾事故,实施了“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对建筑物设备管理进行规范。
(二)大陆物业管理法规发展过程
在物业管理的收费和支出方面,1996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加强各级政府物价指导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1998年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结合物业古来企业特点及其挂历要求,从代管基金、成本、费用、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方面具体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同年由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售后都应建立共享部位共享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后大修、更新和改造,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改革开放后,大陆的住宅小区建设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针指引下,得到飞速发展提升。为了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建设部在认真总结了一些地区物业管理基本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上,以建设部为主的国家各部委于不同时期颁布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法规政策。2003年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介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规范了物业管理活动,尊重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建立了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配合利益的机制,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随后,物业管理的法制建设大步推进,建立了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的法规体系。表四是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和自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有关物业管理的主要法规政策。
(三)两岸物业管理法规比较
台湾物业管理发展较大陆早20年,但相关法规出现的时间十分接近。以下通过台湾地区2004年提出的《物业管理法(草案)》与大陆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对比(如表5所示),可以发现两岸的物业管理都对业力、物业服务和前期物业管理进行了重点关注,但台湾地区的法规(草案)涵盖了更多的物业管理内容,如行业协会、都市更新、顾问咨询等。可见台湾地区在物业管理经营多样性上优于大陆,在行业的积累总结沉淀上优于大陆。
五、总结
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
2、本示范文本[ ]中的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
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5、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公约,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名称: ;
物业类型: ;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物业座落位置: (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管理方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四条 (业主权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与其他业主一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权利;对其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诉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业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
(十)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业主义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公约,以及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有关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告知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作出的有关决定。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物业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注意保护环境;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主动清除所洒落在共用场地的物品;自觉恢复所污染、破坏的地面原样。
(五)配合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养护。
责任人承担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赔偿责任。
(六)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清楚物业管理企业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主动配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避免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
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九)。
第六条 (物业使用禁止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六) 。
第七条 (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八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共同分担,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清。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其缴存标准、管理、使用和监督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幢或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30%时,由业主委员会向该幢或该户房屋业主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对不执行成都市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存、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并代表其他业主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起诉。
第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一)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三)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四) 。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二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纠纷民事诉讼)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民事诉讼的,其费用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提起共同诉讼的,经当事人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其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依法承担。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含义:
(一)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十六条 (公约通过)本公约经年月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公约修改与补充)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十八条 (公约备案)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公约保存与执有)本公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 [县]
(一)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首先,高校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在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高校。值得强调的是物业使用人———学生(也即是高校中承租人的一种)和其他“非所有权人”均不是基于高校物业管理服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业主”,不能成为高校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高校学生或者其它承租人直接抑或间接与业主(高校)联系,进而订立契约,租赁高校中的某一部分物业,还是业主(高校)委托物管公司将其所拥有之物业的某些部分租赁给承租人(包括学生在内),承租人与业主(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仍旧是租赁关系。其次,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是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具体说来,它指的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某一业主的委托,依照我国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指定区域内的物业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并且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法人。在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是由高校自主选聘,对高校范围内的物业提供专业化管理,因此是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之一。结合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所具有的行业性、专业化特点以及我国高校所秉持的“管理树人”“、服务立人”、“环境育人”的要求,笔者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作用进行概括定位,大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为高校师生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和文体活动空间;二是为高校教学和管理提供内容多元化、具有实效性之服务;三是维护高校之安全和稳定,构建安全放心的和谐校园;四是通过各种专业化的措施实现高校物业的保值乃至增值。再次,高校学生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另外一个关键主体。严格说来,高校学生属于物业使用人的范畴,而物业使用人主要指的是物业的承租人,以及在实际上使用该物业的人。具体到高校范围之内,此时的物业使用人也叫“非业主使用人”,它指的是不具有该物业的所有权,但对该物业拥有使用权,并且依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合同或租赁合同之规定或约定,可以行使一部分业利的人。而处于高校管理下的高校学生,他们的第一个身份是作为学校行政管理下的被管理人,第二个身份是作为合法的民事主体与高校签订的住宿租赁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第三个身份是享受物管公司提供之服务的另一个关键主体。学生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管理,享受其服务,高校学生虽然不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但从其入学之时便已获得“非业主使用人”之资格,自然而然地成为了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无法替代的一方主体。这第三个身份正是区别于我国一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一个最为重大的差异,也是笔者对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般意义上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指物业所有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是合同所规定的物业和物业的使用及管理。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业和物业服务行为。通常意义上所界定的物业,一般是指用于商业和居住的各类建筑设施。高校物业则是指高校范围内的用于教学、居住和商业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此外还包括校内的道路、绿化地带和用于其他事务的场地。物管公司提供的服务行为作为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其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教学楼、教工住宅楼、学生公寓和其它相关场地设施的综合管理。具体说来其主要工作包括各类建筑物的管理、保养与维护,水电设备、消防设备等相关设施的管理、维护与保养,校园道路的维护与疏导,停车场地的管理与维护,校园环境的保洁,校园绿化的维护,校园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等活动。
二、我国当前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难以行使
尽管高校学生对物管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具体程度享有监督权,但是在现实的物管实践中,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高校与物管公司签订的,高校才是合同的相对方,而高校学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并且物管公司还负有高校赋予的对高校学生的管理职能,物管公司通常是站在高校一边,仅仅对校方负责。在此情形下,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缺乏一种方便可行的反馈机制来提供保障。除此之外,由于高校学生反映的意见不会直接导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解除,更不会成为影响物管公司营利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学生的意见往往被忽略,学生与物管公司在校园生活中所产生之纠纷时有发生,并且迟迟得不到有效处理,导致学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名存实亡。
(二)高校物业管理重管理轻服务
通过对比外国作法发现,高校的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第一、管理第二”的原则,然而在现实中,有许多有着悠久历史的老牌高校通过对原有后勤保障队伍的筛选、整合,引进一些专业化的物管人员,重新培训物业管理队伍,取得了国家承认的物业管理资质,逐步发展成为较为专业的物管公司。但是,这样的物业管理部门并不进行独立法人的登记注册,难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运行机制办事,也不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不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在这种自身管理队伍管理模式下,高校物业管理都是重管理、轻服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这样的物业管理部门不是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仍然把自己当作高校的职能部门,对学生行使管理职能。而对于那些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引进的专业物管公司,它们本应把学生奉为“上帝”,好好履行服务职能,但由于在现实运行过程中,高校将部分行政管理权交由物管公司代为行使,客观上造成了管理职能大于服务功能。因此,我国的高校物业管理仍旧处于“重管理轻服务”的状态。
(三)高校缺乏专业的物管制度
大学生在高校范围内应当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高校物管制度,然而,由于高校缺乏专业的物管制度,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学生和物业服务企业把《大学生行为准则》当作物业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基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规范大学生的行为,大学生基于《大学生行为准则》而接受“服务”。这就使得物业管理行为的性质变得更加模糊不清,大学生搞不清物业管理行为到底是行政法上的教育管理行为还是民法上的物业服务行为。
(四)缺乏物管问题受理机制
在我国现行的相关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高校既是业主,同时又兼具业主委员会职能,可谓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为一体的双重身份。如果高校学生能够绝对信任高校,高校又能够很好地维护学生利益,双方共同对物管公司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那么必然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更好地完成物管工作。要实现这一美好设想,就必须在学生向高校反馈意见方面开辟一条新的监督渠道,然而在现实中,主动设立受理学生反映物管问题的“接待平台”抑或“受理机制”的高校屈指可数。细究其原因,大致有三点:首先,从利益关系上讲,高校与物管公司所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一份“双赢”的合同,在学生管理方面,其利益是一致的;其次,从行政关系上讲,高校与学生在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平等,高校考虑的问题较多,不会一味地替学生说话;再次,从民事关系上讲,学生与高校订立了住宿租赁合同,双方的地位虽然平等了,但却处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位置,处理问题时难免会出现对立的一面。
三、完善我国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专门规制高校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高校物业管理是我国一般物业管理中较为特殊的领域,而现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力度和适用内容上都无法与现行高校物业管理的实际相适应。所以,应尽快改变高校物业参照普通居民住宅小区进行管理的现状,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规则,进而填补我国高校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经过比较,我们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管理经验颇具借鉴之价值。在台湾地区,现行《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未使用“业主”这一术语,反而采用了“住户”这一概念。同时,在《条例》的第三条第十项将“住户”范围作出了详细界定,具体包括3类人:“区分所有权人”、“承租人”和其他经“区分所有权人”的同意,取得某一部分物业的专有使用权者。《条例》的这一规定,无疑是将所有权人之外的实际使用者纳入《条例》调整之范围,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承租人”和其他经“区分所有权人”之同意取得某一部分物业之专有使用权者之利益。《条例》所称“住户”是某一具体建筑物的实际使用者,其虽不能像“区分所有权人”那样对建筑物的相关事务拥有决策权,并且作为“非区分所有权人”的这一类“住户”也无权参与“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相当于业主委员会)。但是,我们知道建筑物的管理必定直接影响到各类“住户”的物业使用,有鉴于此,台湾《条例》赋予各类“住户”推选管理委员会或者管理负责人的权利,从而为各类“住户”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渠道,借此方式参与物业管理。因此,我国高校物业之管理参照台湾之《条例》及其制度模式较为可行。通过制定专门规制高校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学生与高校同等之主体资格,完善学生在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从而能够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设立学生反映物业管理问题的接待平台或受理机制
高校与学生存在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应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高校与学生还存在住宿合同关系,应当为学生提供良好的住宿环境。不管处于哪一种法律关系下,高校都有义务听取学生反映物业管理问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本着“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教学理念,高校应当设立学生反映物业管理问题的接待平台或受理机制,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所反映的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三)设立高校物业服务企业准入制度
高等学校物业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大学生,他们的头脑中充满着各类活跃的新思想、新理念、新信息,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懂得如何接受物业管理,享受物业服务,知道如何判断物业管理的合法、合理性,以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高校主要成员的特殊性以及高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比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这就给高校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比管理普通住宅小区更高的标准。从事高校物业管理的人必须具备比普通物管人员更高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工作能力、管理手段和服务质量,从事高校物业管理之公司企业必须具备与之相当的资质、相应的等级。而欠缺相当资质的物管公司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考评和培训,提高物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技能,否则不能通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不能从事高校物业管理服务。通过这一措施缓解当前普遍存在的学生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紧张关系,减少对物业管理的抵触情绪和纠纷,营造更和谐、更适合学习的校园环境。
(四)制定高校物业管理规则
一、当前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社区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基层管理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要走向成熟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和经营化的物业管理,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索。消防安全管理作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的民事商务行为,涉及行业多管理内容多
尽管这些年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但现有的法规、政策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地位、管理责任、管理维护经费,以及法律责任未作明确的规定,致使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司法机关对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案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及时解决,例如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不明确、维护费用不落实,发生火灾后消防设施成为火灾的殉葬品,火灾责任和赔偿责任等都难以明断。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脱节
不少房地产开发商未从物业的生产、流通与消费的全过程出发来设计、施工和监督。这种建与用、建与管脱节的现象,造成物业投入使用和消费过程中建筑消防安全分区、分隔、疏散不合理,消防设施设备不齐全不配套,留下先天隐患。
(三)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
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消防设施维护等有形管理和物业区用户日常消防管理等无形管理,至今没有准确界定物业管理作为企业行为,以及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四)物业消防安全经费明显不足
消防安全管理经费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维护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费,管理经费主要来自两个渠道:开发商提供的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物业使用者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但这又引出以下问题:一是开发商提供的物业管理维修资金没有法定主管部门监督提留,开发商成了“只生孩子,不养孩子”,全部由业主和用户来承担造成物业管理收取费用过高,维修资金难以落实;二是业主和用户受传统住房消费观念的影响,往往将物业管理理解为无偿服务或低偿服务。加之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仅靠契约,使消防管理费用难以收取;三是物业管理资金筹措、使用、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使缴纳者产生误解、拒缴或拖延。
由于消防管理经费的不落实,造成物业管理及消防管理不落实,物业运营几年后消防设施设备因缺少维护,形同虚设。
(五)物业消防安全队伍不专业
目前物业管理的职业队伍尚未形成,作为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更是严重缺乏,面对物业管理中设置的现代消防设施,物业管理人员往往知之甚少。
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一)是住宅多元化特性的要求
随着住宅商品化、市场化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出现了房地产建设投资和营销渠道的多元化,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物业产权多元化,且多家占有使用的多重化、分散化管理的复杂状况。而一个住宅区域、一幢大楼的消防安全整体性、消防设施设备配套性,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这都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来实行消防安全管理。
(二)是住宅功能多样化的要求
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筑物向高空和地下不断延伸,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消防设施设备愈来愈多,功能也愈来愈复杂化、智能化,客观上要求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
三、关于加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思考
物业管理是一个发展前景广阔且有待于开拓的新兴行业。其中消防安全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仅是当前,更是今后长期的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理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各种关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业消防管理体系构架
以法规的形式确定物业消防管理中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经济合同关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享有在管理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负有服从物业整体消防安全的管理、合理利用物业项目、确保消防安全、承担相应费用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行为规范标准及业主委托合同的约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消防部门、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二)建立完整、系统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规范体系,规范运作形式
制定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基本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以规范政府主管部门、物业公司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行为,协调其相互间的各种关系,将物业消防管理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制定统一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和规范,如公共消防安全契约、住户消防安全手册、物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定,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标准及实施方案规定,消防安全管理费收支规定,维修养护消防设施规定等。
(三)建立和推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早期介入制度
房地产开发、流通、消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物业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阶段就应明确听取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意见,对隐蔽的消防设备应实施专业化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监督和认可制度,|考试|大|并且严格把好验收、交接关。这种建管结合方式,能提高物业的有效价值。
(四)建立高素质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队伍
在物业管理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备一定的防灾灭火知识和消防管理知识,经消防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现代消防技术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消防系统的情况。对现代消防设施设备应委托专业化的消防设施维护保修公司来承担。
(五)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
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把好物业建筑设计审核关,不留先天隐患。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加强宏观指导,定期实施防火监督检查。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要给予法律支持。对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培训,帮助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素质。
四、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奖惩
应该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六)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结束后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八)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