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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资产的主要来源:一是上级财政部门调拨和办学收入;二是高校通过以原有资产或通过政府担保从金融机构贷款而得;三是国家每年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由此所形成的大量无形资产;四是利用高校自身的地理环境、人才资源和科研力量等创收形成的大量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国有资产出现了多元化经营型管理模式,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暴露的问题就日益突出。
1.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健
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重点加大了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力度,淡化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委只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谁监管,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高校的资产管理只归口于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处,缺乏有力的监管体系。
1.2高校存在严重的资产不足和资产浪费现象
由于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资产的不足体现的越来越严重,一些理工实验设备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验课程,教师的教学设备缺乏,生均图书数量、生均住宿面积等均达不到要求,各高校为了达到高校办学条件的评估工作的要求,往往是“物不够数来凑”,在账面上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存在着设备闲置等浪费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专用实验设备使用率不高,甚至长期闲置;二是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对设备的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期短,损坏率高。
1.3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陈旧管理体制
即形成了设备部门管理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的物资、仪器;后勤部门管理房地产、办公车辆;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产业处管理“三产”资产等多头管理局面。由于管理方法不统一,相对管理的责权划分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使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益。
1.4经营性资产运作缺乏规范性
高校在开展经营性活动中,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很少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申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利用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在校办产业中,尽管有的给学校上缴部分利润,但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相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有的校办产业潜亏严重,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
1.5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各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产的管理,重视购置和更新,忽视维护和管理,认为资产与办学无关,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普遍存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确,账物不符,账外资产大量存在等现象。
2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
针对目前高校资产管理现状,为适应高校发展的新形势,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预防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一,提高各级领导的资产管理观念,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由于受传统观念重钱轻物的影响,资产管理者的资产管理意识淡化,长期以来,各高校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人员学习提高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随着高校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更要求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管理队伍,才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工作,保证高校资产管理有序进行。第二,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出台的《全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性资产的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细则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从资产购置的审批、购买、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直到资产的报废、变卖的管理办法以及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按期检查实施情况,做到归口管理,各司其责。
第三,从内部挖掘潜力,使国有资产物尽其用。各高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合理调剂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部分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将收取的款项纳入学校综合预算,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明确资产处置权限,对资产处置实行分级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别把关,对有偿调出或变卖的资产由专家组评估,以合理的价格作价处理,所得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加强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高校的校办产业已迅速发展,面对长期以来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确,“投入多,回报少”等一系列问题,各高校产业首先要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各高校产业应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有偿使用。一是作为投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投入,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二是作为租赁形式,学校应收取资产的应有价值的使用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知识产权是高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高校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无形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研发和转化。
总之,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实现科学的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在高校管理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现状与缺陷
[论文摘要]高等院校的规模不断扩大,给各高校的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合理有效使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以及资产运营的多元化管理,对做好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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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会计监管标准不明确
目前,我国企业从事生产活动主要以《会计法》为准则。近年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相关条例和政策,确立了较为规范的会计监管标准体系,但是监管工作中仍存在大量不足之处。我国对原有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会计行业制度和专业的核算方法并没有彻底的废除,以致于在实行新标准的过程中,企业依然依赖旧标准。要保证新标准在企业中顺利实施,单位财务负责人需和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进行财务标准对接和沟通,使财务工作人员积极履行相关规定,及时改旧换新,执行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策。否则,就会扩大行业监管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影响国企财务监管效率,使得会计信息失真,束缚企业经济的发展,对监管质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二)内部监管体制不健全
账目造假是企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主要原因是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总会计师是财务部的首要领导,是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的重要力量,总会计师岗位制度欠缺易导致企业出现造假现象。另外,从事会计监管的人员有本部门员工,他们虽然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较为了解,但受到人情世故等因素的影响,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完善财务部各个岗位的制度,是做好企业内部监督的关键步骤。总会计师制度的缺陷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体系,对财务最高负责人的行为起不到监督的作用。第二,岗位职责不明确,这也是造成会计管理工作混乱的直接原因。杂乱的岗位分工将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综合到一起,员工之间不能有效配合和相互制约,降低了工作的透明度,增加了总会计师作弊的可能性。第三,管理者素质欠缺。因此,完善内部财务监督体制,是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
(三)会计信息质量较差
较以往的会计行业信息质量,如今已取得很大进步。但是,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企业私自挪用大批资金,进行违法炒作和放债。例如,1996年至1997年,佛山照明企业擅自动用资金3.11亿元进行炒作本公司股票,而且还将6.3亿元贷给证券公司和银行,严重的损害了广大员工的知情权、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了毁灭性灾害。其次,账目做假,隐瞒实际利润,偷税漏税。2011年,江西省赣州市某国有企业将本厂实际生产的羽绒服件数为204682,谎报为89613,隐藏了115069件产品,偷税金额可见一斑。再次,监管环节薄弱、监管力量不集中。企业没有明确规定会计监管工作负责人,致使领导者对监察工作出现从众管理现象,有时齐抓共管,有时无人问津,导致会计信息误差较大。此外,加大企业的利润,用以掩饰亏损,从而平稳或抬高公司的股价。最后,侵占流转税款。国企通常要留有流动税金,以及时缴纳增值税,由于税款额度较高,企业将资金进行转借,有时会出现收款不及时的情况,延误了交税日期。
二、强化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会计监督标准和制度
统一企业财务标准是提高监督水平的有效途径。企业根据内部发展的需要,适时成立权威性的会计鉴定和法律咨询技术机构,为公司的会计从业人员提供专业指导,防止因执行标准不统一引起各部门得出不同的财务结果,提高惩处和监管的力度。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审核制度,有利于打好财务监管的基础,提升企业整个财务系统的工作效率,使监管效果更加突出。比如,公司对会计结论制定合格的标准范围,综合核对所有部门的财务结果后,对与统计误差较大的部门给予惩处,并督促其找出出现失误的原因和环节,转变工作方法。保证内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才能使公司的工作正常开展,为进一步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积蓄力量。建立完善的现代化企业监管制度是当代经济对会计行业提出的新要求,公司要主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财务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
(二)及时调整和规划企业财务部的组织架构
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督机企业应和政府部门相结合,在单位内部成立严谨的监督体制,从而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政府在治理会计信息市场混乱现象的作用,配合企业部门做好财务监督工作。为了防止部门之间出现恶性竞争和小团体主义,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在组织设计中应注意分工明确,避免出现多头监管的问题。在企业内部成立监事会,专项负责监察企业经营中的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监事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公司高层为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保持公司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监事会主要由股东、职工、政府、债权人等相关利益主体的代表组成,通过检查经营方式、资产负债等经济状况,使其符合国家的相关会计监管标准。设立监事会维护了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发展部署,调整对利润和投资的分配比例,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社会责任感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水平在完善监管制度和机构的基础上,要注意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在社会主义建设新形势下,企业的发展应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公司的财务信息是市场发展方向的航标,也是国家做出重大经济决策的参考。在资源共享的社会,公司在吸收和利用社会信息的同时,有义务为市场反映更多的准确信息。会计信息是知识资源的一部分,具有共事性和转移性,它能解决技术力量无法应对的经济难题。会计信息能够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创新的源泉,是市场良性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因此,我们应该结合现代科技,扩大计算机在会计监管中的应用范围,提高企业会计的信息质量。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责任感的高度融合,也为中国经济事业的飞速前进保驾护航。
三、结语
1.效益观念淡薄,缺乏统一预算管理。
在我国现行财政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模式下,高校经费来源主要靠政府拨款、创收、社会捐助和捐赠形成,资产的形成绝大部分来自财政拨款,按照现行资产分类和核算管理办法,资产使用不计折旧,不计盈亏,完全无偿使用,致使一些高校资产重复购置,管理混乱。如在学校资产购置上,学校财务部门只负责全校事业经费资产购置预、决算;科研和其他创收经费资产购置预算由学校经费使用人和各创收单位自定购置计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购置、登记、调配和报废及管理工作;科研部门负责科研经费使用及技术成果(属无形资产)管理,对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参与购置和管理;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校办产业按自己的发展计划购置、管理资产,学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效益观念的缺失,预算体制的不完善必然导致重复购置、管理无序,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管理制度滞后,缺乏执行刚性。
目前高校普遍都设有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了一些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但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和招生人数的快速增加,资产管理制度同学校的发展实际多有脱节。有的过多依赖国家和省统一的规定,致使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难度大,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的高校采用条块分割、部门分头管理模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很难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各使用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按照目前山东省高校统一的资产管理(软件)方式,在网上和字面上看到的各项资产都具体到每一个人的名下,每一项资产都有人管理,实际上由于教职工人数众多,人员构成复杂,非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资产管理专业知识;另外,教职工部门间的调动频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法及时跟进,更正相关信息,形式上大家都在管,实际上往往无人管,遇到问题经常形成一种互相推诿的被动局面。
3.资产配置不合理,缺乏共享机制。
由于效益意识的淡薄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缺乏合理、科学的资产配置标准,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高校还没有建立教学仪器设备和专用设备等资源统一调配的共享机制,缺乏严格的审批、监管和部门间的联动机制,致使资产购置盲目、重复,教学和办公用房、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专用设备、办公设备等使用效率不高。由于对资产使用没有建立完善的的考核制度,缺乏在学校范围内资源共享的规章制度,有的科研专用设备每年只使用几天或几个小时,甚至有的设备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造成浪费。由于管理不到位或资金困难缺乏必要的维护保养,往往在使用期内就只能淘汰或低值处理。
4.资产账物不符,缺乏协调机制。
由于学校缺乏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办法和措施,学校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非经营性资产流失;由于有些高校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缺乏保护意识,不及时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进行评估并依法进行保护,从而造成无形资产权益流失;由于高校在资产管理上长期形成的重价值轻实物的管理方式,造成财务资产账目和资产管理账目登记格式不统一、时间不一致;由于实物资产盘查不及时、走过场,个人或其他单位无偿占有的资产无人清理、核对,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已报废处理的资产未按正常程序及时销账,造成学校资产实物与财务部门的登记账薄不符。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1.转变管理观念,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加强高校资产管理,首先,学校领导要提高资产管理意识和效益意识,学校要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管理制度;其次,学校领导要定期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学校其他部门及时发现资产购置、管理、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要从学校整体考虑提出解决问题方案,预防个别部门“小而全、大而全”的规划要求,杜绝资产的重复购建和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2.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
高校在建立强有力的管理机构的同时,要赋予其权利、明确其职能和定位,分管国有资产的领导要协调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督促资产管理部门完善教学科研设备、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的保管、维修、报损制度,建立健全学校房屋的出租转让、评估、无形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制度。在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的前提下,全方位、全过程地监督控制资产的使用和利用情况,建立学校内部单位使用效益考核制度,向全校教职工公布学校资产的购置、配置、利用及效率情况,使学校资产的购置、配置、利用及报废处置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有资产发挥效益。
3.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责、权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管理学校国有资产,是学校资产管理所有权的代表者,是学校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学校要赋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定的权威性,强化资产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涉及学校后勤部门、教学部门、教学辅助部门、科研、校办产业部门等等,学校各部门自觉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率。
4.提高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定期开展资产清查。
烟草行业作为垄断行业,是国家第一纳税大户,随着烟草人的不断努力,烟草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国有资产规模增长迅速。在烟草企业国有资产规模扩大的过程中,烟草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上一些问题凸显出来,如下就针对烟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思想上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深刻
目前,我国烟草企业不论在收入和还是资产规模上都增长较快,一些管理者思想上对国有资产管理重视程度尚需加强,在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上仍不健全,漏洞较多。此外,部分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管理意识不强,管理方式虽然取得较大进步,但仍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资产产权不清,使用效率低
一些烟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购进一些固定资产,在取得资产后,由于产权意识不强,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权证,造成资产产权不清;另外在一些重大工程项目中有的烟草企业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情况下直接开工建设,然而在办理权证时由于基建等相关资料不完整、不合规导致办理难度较大甚至会交纳大额的滞纳金,从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此外,在购进固定资产后,由于长期受“重购置、轻管理”思想的影响,利用率较低,部分固定资产闲置或者过早淘汰,从原因看,烟叶生产的季节性导致资产使用的周期性闲置,一些固定资产维修不及时引起资产故障导致资产闲置;另外由于目前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烟草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盲目新添新设备,一些“旧设备”过早闲置,缺乏新旧设备衔接管理的计划性。
(三)资产管理责任不清
烟草企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上并未明确划分责任归属问题,各个部门资产管理界限模糊,责任分工不明确,没有把资产管理责任细分至每位员工身上。由于管理者对国有资产管理松懈,导致下属员工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不强,当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或流失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不清增加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性。
(四)国有资产处置尚需规范
由于烟草企业领导思想上对国有资产管理十分重视,但在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资产处置决策不规范,相关的处置流程并不健全。在处置后续工作上款项回收不及时,资产处置透明性不强,存在暗箱操作问题,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五)国有资产核算存在账实不符问题
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提高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但目前烟草企业国有资产信息化应用水平参差不齐,具体的管理软件并不统一,未能与财务系统软件进行有效对接,引起了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所需数据的脱节,往往产生实物部门入账而财务部门未入账的问题,导致账实不符,资产数据的失真。
二、烟草行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国有资产是烟草企业发展的根基,针对烟草企业存在的问题,结合新会计准则提出如下建议:
(一)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
烟草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意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应以国有资产完整及保值增值为原则,管理者应以身作则,树立员工主人公意识,增强国有资产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从上之下形成良好的资产管理风气,应将资产管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切实加强资产管理调研,加强与其他烟草企业关于资产管理经验的交流;另外不断完善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保障。此外,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机制,明确不同管理者在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增强外部条件对员工的约束。
(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烟草企业应增强对资产从购进到处置全过程管理,加强资产购进环节的审批,建立固定资产购置审批机制,同时发挥预算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对所购资产的收益性、使用年限、成本进行科学论证,确保资产购进的效用最大性,通过审批杜绝盲目购买固定资产现象的发生。在资产规模上,应以投入产出比为衡量标准,在扣除税收基础上,通过测算投入产出比控制企业资产总量的增长。对目前已购置的资产,管理者应及时转变“重构建、轻维护”的思想,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对于效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更新改造,若已达到报废年限及时购进新的资产,保持生产经营的持续性,实现现有资产效率最大化。此外,应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制度,对本系统内国有资产数量和规模进行摸底调查,实现下属单位或部门间资产的有效流动,对于闲置的资产应通过对外出租等形式增加收益,避免资产闲置。
(三)明晰产权,加强产权登记管理
结合目前烟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不明问题,烟草企业应根据产权不明的类型进行区分,对不同类型的产权问题分阶段实施整改措施,如对购置固定资产不及时进行产权登记问题,烟草企业应加强购置资产登记管理,完善新资产建设、购置手续,制定产权登记流程,对相关操作人员开展产权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加强考核监督,确保购置资产的产权明晰。而在大型工程建设方面,烟草企业应事前做好产权登记工作,针对工程建设所需的各类材料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建立产权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从而减少因产权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四)加强国有资产处置规范管理
烟草企业应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完善资产处置决策流程,根据新会计准则对待售固定资产进行界定,如待售固定资产必须满足决议+协议及转让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的条件,对处置的资产应进行评估、备案及公开处置,提高处置资产的透明性,资产必须经企业高层一致通过后方可处置,坚决杜绝随意处置资产问题的发生。此外,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预案的分析,财务部门做好处置资产台账及预案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监督,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会合外部审计、纪检、财政及舆论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实现每笔资产处置都在阳光下操作。
(五)加大固定资产清盘力度,加快建立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系统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大大提高了企业整体运营效率。烟草企业应不断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技术开发的资金投入,逐渐建立资产实物管理与财务系统相结合的有效信息化系统,在系统中应明确不同部门的功能和职责。在固定资产清查方面,财务科应联合综合科,制定资产清查方案,遵循完整、真实、全面的原则,实地盘点实物,实物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工作;在实物盘点的基础上,将实物信息上传到公司财务系统,建立资产数据库;财务部门应根据实物管理部门系统中的信息及时对资产进行入账,资产变动应及时在系统中反映出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确保账实相符,保证了资产的完整性。
(六)提高财务人员固定资产核算能力
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方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烟草企业应及时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外出开展新准则培训学习工作,了解固定资产新变化内容,应重点关注与本单位相关的固定资产核算内容的变化,如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涉及处置条件、计量原则、持有待售固定资产的列报和披露等。对于待售固定资产转变为非待售资产时,财务人员应结合旧准则了解资产计量原则以及资产出售与收回金额差额处置问题。此外,财务人员应结合新会计准则内容及时调整国有资产核算方式,新增或减少相关会计科目,确保资产核算的正确性。
三、结束语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一、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的现实意义
企业之所以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其最终就是为了使国有企业资产能够增值保值,并优化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在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之下,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就必须进行结构改善,才能使资产管理有所保障。
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之下,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着重要考验,而对于企业国有资产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提高会计监督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国有资产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其重要性作用,尤其是在会计部门进行成本核算时,国有资产就是其核算内容,所以,就必须处理好会计审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这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一环。另一方面,管理好国有资产及必须加强会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这为企业生存发展奠定了基础。最后,会计监管工作必须以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为基本职能,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现代化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监管现存问题
(一)会计监管标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
为了实现会计监管目的,应该确立会计监管的标准。目前,我国对于上市公司虽然已经推行新的会计监管标准,但是,并没有彻底的废除掉企业旧的跨级与行业制度等专业核算方式。所以,在建立会计监管的标准上,我国处于新旧会计准则并存的模式。这样就导致了会计监管没有相对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也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会计信息质量受到影响甚至会制约企业的发展和进步,不仅对会计监管的效果和效率产生负面作用,更是阻碍了我国集体经济的全面提升。所以,完善会计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二)政府、单位监管不足,制度或落实不到位
对于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工作,一直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所在。然而,我国虽然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力度,但实施起来仍有不足之处。一方面,会计监管的监督功能相互交叉,分散管理,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具有多样性,所以对于设定目标的监督就很难重视起来,而政府单位监督力度相对缺乏,就导致了监督弱化的问题。最后,由于在实施会计监管时,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制观念,职业道德修养较差,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使得监督制度不能准确落实。种种迹象表明,政府、单位应该加强监督管理能力,才能适应当展。
(三)内部监管形同虚设,经济责任未能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管不仅需要政府加强监管力度,更重要的是完善内部会计监管。目前,我国企业国有资产内部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内部监管的设置如同虚设,其经济责任也没有真切落实。比如企业已建立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制,但在对于企业经营是否具有合法科学性、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等提出相关性措施时,监事会并没有认真的审视其建议和采纳,使内部监管流于形式,而另一方面,内部会计人员也具有其局限性。比如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擅自修改报表数据,调减利润数据等造假行为,又或是出入会计行业的新人,对会计法律法规规定掌握度不够,就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有所下降,无法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四)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来看,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不足,还缘由于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认识不够深刻,重视程度也明显不足,比如有的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是属于整体权益的,资产是否能够保存完好与自己无关,又或者是有的企业认为只要公司没有贪污,就是资产流失也无所谓。且对于资产流失的问题,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追查,也缺少经济责任的追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造成企业和个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不够重视,阻碍了企业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导致国有资产问题愈发凸显。
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的监管措施
(一)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国有资产会审机制对于加强国家的会计监管力度有重要作用。审计机关的设立是依据法律法规而行使的审计监督机构,具有客观独立性。所以,提高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的会计监管,是有效保障会计监督有效进行的重要手段。政府必须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作为基本的监督职责所在,正确发挥政府的监督职能,以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为根本目标,建立与国家相适应的审计监管制度,正确划分各项监管职能所在才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健全制度,落实企业内部监管
企业进行内控的最主要方法就是完善会计监督。所以,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各机构的职能来提升企业的机构治理。一方面,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保障企业内部监督拥有良好的控制环境;另一方面,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的制度发展要求,切实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并充分发挥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所在,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能,防止企业决策者出现道德风险和错误的经营策略,所以,企业只有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真正落实内部监管,才能保护国有资产,提高企业机构治理的有效。
(三)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
加强会计信息系统控制,是企业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有效方法之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策略条件,引进相应的财务管理核算和资产管理等财务办公软件。将国有资产的相关管理流程和关键控制点嵌入财务软件当,以解决手工做账较为粗糙的问题。最后,企业也应该将采购、验资、固定资产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嵌入计算机系统之中,进行严格的监控,这不仅利于资产的保护,还能够防止资产管理贪污舞弊现象发生。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
建立岗位责任制,具有保障会计监管有效进行的功能和作用。所以,企业的监管岗位应该设立内部审计委员会,是监管人员具有客观独立性,保持其工作地位。针对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存缺陷,给予直接向监事董事会报告的权力,保障监管信息能够有效畅通。并通过财务的业绩衡量指标,例如总资产收益率和资产周转率等财务指标反映企业的资产的综合利用效果如何,再结合会计监管的相关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将企业的目标和个人有效的统一起来。
关键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加强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对国企改革和产权交易中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是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管理规范化,避免资产无序流失的内在要求。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有效管理,能够有效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增强国有资本活力,这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从整体上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现状来不容乐观,仍旧存在暗箱操作、违规违纪等一系列的问题,这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一、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权转让主体不够明确,交易运转不够规范。在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中,产权转让主体的缺位往往是影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运作的关键因素。虽然从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来看国家是唯一的产权主体,但是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产权转让的主体显然还不够明确,所以必须对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代表人,国有资产处置权该隶属哪个部门等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同时,正是由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转让主体缺位、错位的问题,导致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很多不规范行为,例如,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过多、中介经营机构设立审批不严、产权交易机构重复建设、交易过程权责模糊、人为因素代替市场因素等等。
(二)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从整体上看,我国至今缺少一部全国性的企业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虽然我国的很多地方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国有产权交易法规和交易政策,产权交易机构也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产权交易制度,但是彼此之间的差异性比较大,不利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跨区域运作,很难完全保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透明度,甚至会带来很多监管和整治上的困难,导致地方保护主义、腐败等不合理问题的出现,给国有企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资产损失。
(三)缺乏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力度不够。在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的主管单位和监管主体不明确,一方面是国家没有针对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市场设立统一的主管部门,另一方面是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也存在差异,例如,有的地方是由国资委负责,有的地方是由财政厅负责,还有些地方则是由国资委和财政厅共同负责的,这就容易导致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强等问题。
(四)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国有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的市场需求开始不断增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进程明显加快,这时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场所,及时提供完善的交易信息及市场服务工作,而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显然还不够完善,容易导致很多无序竞争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有资产的重组效率和交易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产权管理,解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明确产权转让主体,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针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主体缺位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首先明确企业在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谁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谁有权代表国家进行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权该授权于政府的哪个部门等问题,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行政管理、主体资格、中介机构、交易程序、处罚措施等进行明确,对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进行规范,这样才能确保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国企产权进场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建立了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竞价机制,从制度上规范了国有产权交易。但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执行力不是很强。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必须对信息披露的形式和程序等细节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提高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性和权威性。
(三)促进政府监管与市场监管的有效结合。实践证明,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管理,单纯依靠政府的监管或市场机制的引导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要想促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规范化运作,就必须制定统一的规章,规范信息的披露程序,将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纳入证监会的体系当中,形成证监会统一监管与产权市场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实现政府监管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的有效结合,确保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规范化、合理化。
(四)加快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进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规范化需要有健全、完善的市场机制作保障。尤其是在企业资产重组与产权交易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企业还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实现教育成本的最小化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开放、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培育一批专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更好的满足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各种需要,推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进程。
三、结语
国有资产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门,为了避免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无序流失,必须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和完善,科学引导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各项行为,避免各类腐败现象,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盘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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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佳,张晴.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特区经济,2008(06).
简历。陈少晖,男,1962年11月出生,祖籍福建安溪。1980―1998年间,分别就读于南京师大、华东师大、福建师大,相继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2002―2005年,在厦门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师从我国著名财政经济学家邓子基教授。现任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财政金融系主任、教授、经济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二级学科博士点经济史专业学科带头人,闽台区域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经济史研究会理事、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学会常务理事、福建省人大财经委专家团成员、福建省劳动保障学会常务理事。
研究领域及学术观点。陈少晖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为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以及当代中国经济史研究,同时还涉及闽台区域经济的比较研究。陈少晖教授在学术研究方面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敏于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成果具有系统性和前瞻性。2003年针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在《国有资产研究》发表《国有资产分级所有的新思路》,突破“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传统理论,提出了“国有资产产权分级所有”的创新观点,在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2005年在《财经科学》发表了《国有资产“分级所有”体制的建构原则和划分标准》,对国有资产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所有”过程中的建构原则和划分标准作出了深入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分割建构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思路。2007年在日本广岛召开的世界政治经济学第二届年会上作《新合作主义: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整的目标模式》的学术报告,认为由于传统的行政化劳资关系体制的惯性作用和中国私营企业“再生”阶段的不成熟性,使得现阶段中国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模式更多地反映出旧合作主义(专制型合作主义)劳资关系的模式特征,应当将构建新合作主义为基础的劳资关系自主协调机制作为需要努力的中长期目标。2010年在《财贸研究》发表《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国外运行模式与中国的制度重构》一文,现行国有企业红利分配政策存在难以保障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等局限性,必须从国企理财目标的设定、自由现金流量假说、利润分配模式的选择以及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防范国有企业规避利润上缴行为等方面,重构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制度的设计思路。
主要学术成果。1998年以来,陈少晖教授主持承担了《公共财政框架下省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研究》(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关系研究》、《福建省科技投入多元化机制于政策研究》等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项目10余项;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等出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变迁与改革模式》、《国有资本财政研究》、《国有企业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研究》、《从计划就业到市场就业》等学术专著(含合著)8部,主编撰写相关教材3部;在《经济学动态》、《财政研究》、《当代经济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中国风险投资》、《国有资产管理》、《台湾研究》、《中国劳动》等国家权威核心刊物及省内外各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新型投融资体制框架下的国有投资公司改革》等论文100余篇,其中20余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经济学文摘》等全文转载。
获奖情况。因科研成果突出,陈少晖教授先后获得福建省第四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合著)、二等奖(两次)、三等奖(两次);入选福建省首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福建省委组织部“541人才计划”;被评为福建师大第二批优秀青年教师(1996)、福建师大第三批科研先进个人(1999)、福建师大第二届“十佳”科研先进个人(2006);博士学位论文《国有企业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研究》获得福建省第二届优秀博士论文二等奖;入选“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