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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赠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_________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_________(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赠与合同(公民类)
甲 方:_____(赠与方)
乙 方:_____(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赠与乙方
(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_____(时间)在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担_____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_____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____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
赠与不生效力。
6.其它
指定赠与合同模板一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赠与合同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指定赠与合同模板二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2)权利转移涉及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甲方(赠与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乙方(受赠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
指定赠与合同模板三甲 方:_____(赠与方)
乙 方:_____(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赠与乙方
(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_____(时间)在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担_____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_____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____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 赠与不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签 字:_____盖 章:_____
住 址:_____电 话:_____
乙 方:_____签 字:_____盖 章:_____
住 址:_____电 话: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赠与合同(公民类附义务)
甲方(赠与方):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
(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____的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
甲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签字:_____盖章:_____
乙方:_____姓名: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签字:_____盖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赠与合同(企业类)
甲方(赠与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
(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___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
5.乙方应于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 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名 称:_____地 址:_____电 话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签字:____盖章:____
乙 方:____名 称:地 址:____电 话: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盖章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企业类附义务)
甲方(赠与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乙方(受赠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
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_____
3.受赠方的权利义务_____ 4.赠与标的的交付_____(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5.其它
甲方:_____名称:_____住址:_____
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盖章:_____
乙方:_____名称: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赠与合同(企业类附义务)2017赠与合同(2) | 返回目录赠与合同(企业类附义务)
甲方(赠与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乙方(受赠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
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_____
3.受赠方的权利义务_____
4.赠与标的的交付_____(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5.其它
甲方:_____名称: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_____盖章:_____
乙方:_____名称: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_____盖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精选动产赠与合同2017赠与合同(3) | 返回目录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赠与财产
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________
5.(是/否)有瑕疵: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赠与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物的交付
1.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
2.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
3.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手续办理
乙方应在_________________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 赠与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甲方或者甲方的近亲属;
(2)对甲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七条 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甲方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乙方可以要求交付。
第八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甲方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甲方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甲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财产赠与合同范本赠与合同(4) | 返回目录赠与人: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
1.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大街________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no:_________。
2.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弄_________号________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sh-no:_________。
3.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画、古董共_________册(幅、件)。清单附后。
4.________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_______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_______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_______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
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
赠与人(签):_________ 受赠人(签):_________
一、保证反担保
二、抵押反担保企业可以其合法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
(一)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到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以上述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三、质押反担保
(一)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反担保措施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1、抵押、质押
(1)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a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
b、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
c、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
d、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e、股票质押,质押率(按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不高于50%.(2)抵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a、抵押物清单;
b、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c、抵押物评估材料;
d、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
e、抵押物投保证明。
(3)质押需提供以下资料:
a、质物清单;
b、质物所有权证明;
c、质物评估材料;
d、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声明书。
2、保证反担保
(1)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a、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b、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余额后,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c、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d、连续两年盈利;
e、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2)反担保单位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
*b、验资报告;
*c、当期的财务报表(月报)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d、贷款证;
*e、资信证明;
*f、企业章程;
论文关键词 继承权 公证 合法权益
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文所述的继承权公证是指因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发生法定继承的继承权公证。继承权公证是法律事实的公证,在实际工作中,经常能接触到,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应该注意,以免出现错证、假证,给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带来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一、继承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公证员首先应审查继承人提供的:(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4)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在其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5)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又不能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发表声明,应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提交到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处;(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7)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8)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9)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公证员应要注意死亡证明应由被继承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丢失的,火花证或骨灰寄存证也可以作为死亡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时间太久,公安机关、县级以上医院两部门无据可查确实不给出具死亡证明的,可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证明,再由公证处派公证员核实。证明上应该写明被继承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日期、死亡原因及生前住址等内容。
二、公证员应核实的内容
办理继承权公证,即使继承人提交了全部要求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也要进行核实。在现实社会中,受传统观念思想的影响,还有很多人认为“儿子”是父母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女儿”出嫁给别人家了,对父母的遗产是无权继承的。在工作中是经常能遇到的,二00八年九月份,我接待了一位七十四岁的老人叫张淑兰,张淑兰的丈夫已经去世一年多了,老人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张淑兰与其丈夫有三处房屋,张淑兰是想通过公证将其与丈夫的共有财产房屋的产权落到三个儿子的名下。张淑兰提供的与子女关系的证明上只写了三个儿子的姓名,在与老人交谈中得知,她还有三个女儿都已出嫁了。我告诉老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她的三个女儿也有继承其父亲遗产的权利。当时老人还不理解,非常激动地说,我和老伴的房子,老伴死了就我一个人说了算,跟女儿没关系。经过耐心细致的给老人讲解,老人终于弄清楚了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重新开具了与所有子女亲属关系的证明。
还有的继承人因为不知道法律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法律规定或者继承人出于能够多分财产的心理故意隐瞒事实,亲属关系证明上基本不记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子女。因此办理继承权公证核实证明材料是必需必要的。在办证过程中应注意核实以下情况:
(1)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2)继承人(指第一顺序)的范围和身份。被继承人的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父母)是否先于其死亡;配偶的姓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人数及姓名;《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注意是否符合此条件的继承人;是否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包括法院宣告死亡)和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成年的成年子女(包括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儿媳、女婿),是否发生代为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的人数及姓名;被继承人是否有遗腹胎儿。(3)遗产的范围。公证员应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即配偶的姓名,是否是原配,是否在世;原配偶的死亡时间、再婚时间,确定遗产是否有共有人以及共有人姓名。以此来确定遗产的范围。遗产为共有的,应该首先析产后在继承。我办理过一件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张某带着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要办理继承其父母的遗产房屋,经询问得知其父母生前就有此房屋,张某的父亲是铁路职工,当时张某的父亲单位建家属楼,该楼只卖给本单位职工,张某没有资格购买。张某的父亲有房住,张某出全资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在下发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的是张某父亲的姓名。就要求张某将他父母所有的合法继承人都找来,张某说此房与其他人无关,是他一人出钱购买的,他的兄弟姐妹都知道此事。经过对张某讲解《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按要求在有关部门开具了所有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到公证处都认可此房屋是张某一人出资购买是事实。鉴于这种情况,张某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为自己为所有权人,就得将此房屋确认为其父母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由张某一人继承遗产,为张某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房地产抵押的法律特征
房地产抵押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的标的可以是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单独的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又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分。因此,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法律关系比一般财产抵押法律关系复杂。
房地产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标的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不动产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房地产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抵押人不必转移房地产的占有。抵押法律关系成立后,抵押人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可以继续开发、利用和经营。
房地产抵押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合同,但除了签订书面合同外,还要依法进行抵押登记。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也明确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抵押的法定生效要件,这是房地产抵押重要特征之一。
房地产抵押的风险特征
房地产抵押主要是以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包括项目土地和非项目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建工程、土地储备抵押等。其主要风险有:
房地产抵押真实性风险。其主要表现为抵押物实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齐全完整,异地抵押是否真实有效;抵押物实物与抵押合同、权证信息描述的位置、性状、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变造、伪造他项权利证书的情况。
房地产抵押合法性风险。其主要表现为抵押物是否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抵押财产,是否合法取得,抵押的在建工程是否具有立项批准文件和四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能够证明在建工程合法性的文件等情况;同时,在储备土地抵押方面,目前,大部分省市对储备土地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即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但《物权法》又规定,尚未完成地面上房屋拆迁整治工作的不能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可见,这两个规定存在法律冲突,储备土地抵押存在一定法律效力风险。
房地产押品合规性、有效性风险。表现为抵押物是否具有贷款评估价值,依法可以单独转让;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抵押人是否对抵押物具有处分权;是否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等。
抵押权被悬空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风险。如,开发商以无定着物的土地权抵押取得贷款,用于该地块上的房产开发,随着商品房的完工出售,开发商可以轻而易举地将售房款转移,最终使抵押权悬空。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可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多从社会的安定、弱势群体保护等方面考虑,将导致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效力不足。
抵押权灭失或丧失第一受偿权的风险。如,依照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土地长期闲置届满两年,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无偿收回,抵押物就不复存在。此外,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在以非项目土地抵押(不含地上建筑)中,开发商如对非项目土地抵押物进行开发建设,而抵押物价值并未增值,如银行保全措施未及时跟进,借款人因项目建设或房产销售与第三方,包括项目建筑商、个人购房者等,发生法律纠纷,导致在建工程被查封时,将被动卷入纠纷当中,并丧失第一受偿权利,影响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
房地产抵押风险的检查方法
根据房地产抵押风险特点应采用由浅入深、由内及外的检查方式,在运用传统检查技术方法的基础上,注重采用实地走访客户、察看项目现场、互联网查证信息,及向当地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延伸调查的方式、方法,全面了解和掌握房地产抵押物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深入检查房地产抵押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资料审阅法。检查人员应仔细审阅房地产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建设规划证明、抵押物评估和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全面掌握和了解房地产抵押物的情况,审查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重点关注房地产抵押证明资料是否完整,权属证明是否清晰;担保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决议内容或担保意向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和企业公章是否真实有效;土地储备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具有政府部门审批要件以及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等。
资料核对法。根据房地产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建设规划证明、抵押物评估和登记证明、贷后检查等各环节相关材料,对各环节中房地产的项目名称、建设主体、楼号、界址、建设规模、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发证日期、证件信息按编号、评估价值等事项的核查和对比,审查房地产信息的一致性。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使得我国集体土地内的房屋登记较之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在这之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明确的规定这一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很多地方也没有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概念,即使有房屋登记,也仅是以相关条例来进行。并且由于相关的配套制度不是十分的健全完善,有一些已有的规定在执行起来也是困难重重。相较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而言,集体土地内的房屋登记还有一段路要走。《房屋登记办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的房屋登记基本实现了制度上的统一。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方法有:
一、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登记方法
所有权登记时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
1、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在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前,应该明确申请登记的房屋的土地性质,应为宅基地及集体所有的其他建设用地。只有在这种性质的集体土地上建筑的服务才能依法进行登记。《土地管理方法》就规定了村民住宅和利用其他的集体建设用地来建筑的房屋如果是依法建造的话,可以申请登记。对于那种符合条件但是是违法乱建的服务不能申请房屋登记。并且要在已经进行初始登记的服务登记簿上、房屋权属证书上注上“集体土地”的标记。
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候,申请人要提供其属于所在地农村集体成员的相关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中如果有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要提交相关的材料给上一级的村民大会同意,持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在办理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时候,要坚持相关的原则,要先办理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权证明,或者提供相关的材料,由当地相应的管理部门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继续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以免造成初始登记办理完成而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办理,造成后续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矛盾的情况发生。无论是村民住宅还是其他集体土地集体建设的服务,都应该坚持先办理土地相关证明,再办理房屋证明的有先有后的原则。在办理初始登记的时候,受理申请之后,登记部门应当对登记事项和申请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后方能申请初始登记成功。
2、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是房屋登记当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房产,变更登记不同,报告登记的内涵、外延也不一样。《房屋登记法》中规定的房屋变更不同以往,仅指权利客体的变更和相应的权利内容变更,以及登记事项的变更。总的来说,虽然土地性质的差异会导致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不同,但都应该要坚持县登记土地使用权,在登记房屋使用权的顺序原则。集体土地内的房屋使用权变更与国有土地内房屋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总体上来说区别不是很大。均需要准备相关的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材料、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的必要材料,然后再依据相关的程序进行所有权变更的登记。
3、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的所有者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对于集体土地内的房屋而言,并不因此而可以自由的转让。相较于其他性质土地上的房屋来说,对于集体土地内房屋的转让,有更加严格的条件限制,这主要是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质的决定的,集体土地内的房屋,其宅基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存在,它上面承载的不仅是使用权的问题,也承载着一种身份和资格,是农民安家立命的依靠。目前的法律法规也禁止了农村宅基地的自由转让。在申请集体土地内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要提供集体组织统一转移变更的证明材料,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产生,这直接的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在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时候,登记部门对于那种不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申请要拒绝通过。这也才能维护好农村土地的依法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办理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一样,集体土地内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也要坚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则。一旦办理了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也就意味着受转让人已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据此,相关的服务登记部门就可办理后续的服务所有权转移登记,避免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后难以取得土地使用权登记,造成幅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二、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登记和其他登记的登记方法
1、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登记的登记方法
按照《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并不是所有的集体土地内房屋均能够进行抵押登记,有的房屋并不具备申请抵押的资格。例如农村的宅基地就不能申请抵押。可以申请抵押的有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厂房等建筑设施,相应的建筑所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同时有抵押权。在申请登记的时候,遵循的原则依然是先登记房屋建筑使用权、抵押权,再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中的房屋建筑用地使用权其范围仅限于房屋建筑所占的土地范围,超出这一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不与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条件来说,人地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在实行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登记的过程当中要严格管理,在集体土地内普通住房抵押权登记的时机还不是很成熟时要禁止相关的普通村民住房的抵押权登记。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城乡之间一体化格局的基本形成,各项土地管理法中对于集体土地内房屋抵押权的登记仍有调整的可能空间。
2、集体土地内房屋的其他登记
除以上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之外,《物权法》规定的还有一些登记制度,如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以及地役权登记等。相较于国有土地内的房屋登记而言,二者既有区别,也存在相同之处。对于及土地内房屋的登记来说,除了地役权登记之外,几乎所有的登记,都需要遵循先登记土地,在土地的使用权等相关权利明确之后,再进行其他关于房屋权利的登记,保证土地的使用权与房屋建筑的的所有权主体的一致性。集体土地内房屋的更正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和地役权登记在登记的过程中,优先考虑、优先适用的是《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所设的各项制度内容可以用来作为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一个大的依照框架。对于那些在《房屋登记办法》中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可以参照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注意事项
虽然《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改善了过去房屋登记制度较为混乱的状况,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还是回遇见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对集体土地内房屋进行登记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有:
1、登记申请者的身份认定
在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权登记都涉及申请者的身份认定。登记要求申请人应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的具体内涵。在实际的登记过程中,应该要明确什么是集体经济组织,什么人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这个基础之上再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登记申请者的身份认定有效。
2、严格执行登记原则
除了个别的登记类型之外,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都必须要遵循一个原则:在登记的时候要县登记土地使用权,在进行房屋建筑使用权的登记,坚持先地后房的登记原则。只有这样,那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所有主体才一致,避免不一致导致的各种争端与矛盾。除了坚持这一原则之外,在具体的登记过程当中,还要坚持《服务登记办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严格的按规定办事,做到有法必依。
3、集体土地内宅基地上所建的村民房屋不具备抵押登记的资格
为保证农民的权益、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担保法》中都明确的规定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具有抵押资格,同理,宅基地上所建的村民房屋同样也就不具有抵押转让的资格,不能进行抵押权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中可以进行抵押权登记的只有集体性质的厂房等具备抵押权登记的资格。
总结:
《房屋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的相关空白,为集体土地内房屋的登记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具体的登记过程当中,要注意相关的重要事项,严格的按规定登记。在目前集体土地内房屋登记比较复杂的情况之下,实现城乡房屋的统一登记的时机还不成熟,这是以后房屋登记的努力方向。在还没有走到这一步之前,房屋登记最主要的工作就是以《房屋登记办法》为指导,以严格的登记方法为保证,认真做好现阶段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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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