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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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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论文

第1篇:房产税论文范文

(一)德国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德国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对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法人征收土地税;对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及房屋所有者。

2.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税计税依据土地登记的状态和价值确定,一年一缴;房地产税按照用于出售的房地产评估价值的1%至5%征收;不动产交易税按照房地产交易价格的2%至3.5%征收。其中,对土地和房地产价值的评估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并实行“指导价”制度,只允许土地和房地产价格在“指导价”的合理区间浮动。

3.税收优惠政策。德国房地产税对居民住宅与其他买卖和经营性质的土地、房屋实行区别对待政策,对自有自住的房屋不缴纳房地产税,只缴纳房屋所在的土地税;对参加住房储蓄的纳税人给予奖励;对自建房和购房的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税收调控政策。为抑制房价上涨,德国通过税收手段加大不动产交易成本,对不动产的买卖除了征收土地税、房地产税和不动产交易税外,还征收15%的不动产买卖差价盈利税;2009年起用于出租的不动产,对租金收入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

(二)新加坡房地产税制

1.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新加坡对所有房地产均征收物业税,物业税属于一般财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纳税人是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新加坡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年价值,房屋年价值用年租金来衡量,由国内税务局对房地产年租金进行综合评估,对自住型房地产征收4%的物业税,对其他类型房地产征收10%的物业税。

3.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采取不同的税率,对购买自住型、小户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实行较低的税率,对投资性质以及改善型的购房人采取较高的税率;二是采取累进制税率,对富人征收更多的税收,2011年起,对于房地产年价值低于6千新元的房地产免征物业税,对年价值在6千至2.4万新元的只征收高出部分的4%,对年价值超过2.4万新元的征收高出部分的6%。

4.税收调控政策。新加坡政府为控制高房价,对超过100平方米的房地产征收更高倍的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

二、国外房地产税制的经验借鉴

(一)房地产税制体系完整,征税对象范围广

对房地产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都设有相应税种,且以保有环节的税收为主,对保有环节征收较高的税收能够有效避免房屋空置,提高房屋、土地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同时鼓励住房人购买小面积房屋。征税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拥有的各种类型的房地产,由于房地产税收征收范围广、税源稳定,房地产税收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如美国,房地产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以上。

(二)计税依据明确,税率设置灵活

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较为统一,有独立的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按照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房地产税,评估价值随着经济增长而提高,相应税收也会增加,起到自动调节房地产价格的作用,也更加客观、公正。税率设置层次丰富,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使低收入者、购买自住型住房者、小面积住房者纳税更少,高收入者、购买投资性住房者、“豪宅”购买者等纳税更多。

(三)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较为完善

一是建立了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健全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和公开查阅制度减少了房地产的私下交易,增强了房地产税制的有效性;二是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有独立的机构评估房地产价值,并具备标准化的房地产评估理论和方法,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如美国的财产管理处和财产评估办公室,新加坡的产业估价及核税处等。

(四)实行多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各国都设置了专门针对自住型购房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自住型住房购买,如美国对自住型住房进行减免税,另外房地产税超过一定数额的纳税人可以从州政府得到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或现金补偿;德国对自有自住的房地产免征房地产税;新加坡对自住型房地产实行较低的税率。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税收目标不明确

我国房地产税种类较多,而每个房地产税税种具有不同的政策目标,所以导致整个房地产税收体系的政策目标不明晰、不协调。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的弊端,使得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难以发挥效果,而且,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种在法制上并不健全。

(二)征税范围狭窄,征税对象不完整

一是我国目前存在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经济蓬勃发展,一些单位、个人到农村地区进行房地产投资进行合理避税,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二是我国目前征收的房地产税主要是对个人经营性房地产征收,对个人自住房地产不征收,导致无法通过该项税收调控房地产价格、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等。

(三)保有环节税负轻,流转环节税负重

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轻保有、重流转的现象:一是在流转环节的税收种类较多,保有环节的税收种类少;二是在流转环节的税率高,保有环节的税率低。相关资料显示,针对城镇土地持有环节上所征收的土地使用税,最高只有30元/年•平方米,而对于非经营性用房免征使用税。而我国对流转环节却征收高达30%-60%的增值税,这样不同环节的征税标准差距过大,会严重降低房地产税的调节效率。

(四)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房地产税种繁多且存在多个征税标准,如面积、交易价格、投资总额、评估价格等名目都是计税依据和课税标准。征税标准不一,既增加了征收房地产税的难度,又降低了房地产税对市场的调节力度,违背了房地产税设置的初衷。这种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的不合理性,也使得房地产税收收入增速房地产税制国际比较研究与房地产价格增速不同步。

(五)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未正式落实,不利于房地产税相关税种设置,同时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二是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不健全,缺少专门的机构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现有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素质无法满足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需要。

四、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扩大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使房地产税逐步

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政收入来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扩大至所有国家、集体、个人拥有的各类不动产,包括农用土地、农村房地产、城镇居民房地产以及闲置的土地、房屋等,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房地产税是一项稳定的税源,应通过扩大税源基础,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

(二)简化房地产税种,防止重复征税,重点培育

房地产保有环节税收合理分配不动产税种在取得、保有和转让环节中的设置,降低转让环节的税收,提高土地流动性,刺激土地供给增加,重视不动产在取得和保有环节征税,通过增加对保有环节的征税,可以提高不动产的使用效率,降低房屋空置率。一是取消土地增值税,对土地增值的收益以保有环节税收征收;二是对契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调节不同收入群体、不同购房类型的征税标准;三是扩大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范围,对个人自住型房地产征收房产税

(三)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灵活设计房地产税率

科学合理选择房地产税基,有效消除房地产税收不公现象。一是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每年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一次评估,避免以房地产原值征税带来的不公问题;二是以房屋的租金收益为基础征收房地产税,房屋租金每年进行一次评定,以更好地体现房地产升值因素。在房地产税率设计上,可以采取累进制,降低低收入者的税负水平,并赋予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调节税率的权利,由地方政府依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居民购买力水平,以有利于地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自主调节税率。

(四)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完善房地产价值评估制度

第2篇:房产税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制;改革

Abstract:CurrentrealestatetaxsystemofChinacannotaccordwiththemarketeconomydevelopmentandhastheproblemssuchasemphasizingcirculationbutoverlookingholding,heterogeneoustaxationsystem,lowlevellegislation,narrowtaxationscope,incompletematchedsystemandsoon.Asaresult,basedonthecurrenteconomicdevelopmentsituationandsocialdemand,healthydevelopmentofrealestatemarketcanbepromotedbyintegratingtaxationcoverage,devolutionofmanagementright,levyingidletaxforimmovableassets,completingallkindsofmatchedreformmeasures,completingtaxationsystemassoonaspossibleandalleviatingsocialcontradiction.

Keywords:realestate;taxationsystem;reform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矛盾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中,涉及到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费等10余类。随着住房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房地产税制与经济发展存在矛盾,不同税种之间也存在冲突。这不适应当前人们已购有较多较高价位住宅,需要进行有区别的财产占有关系的税收再分配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的迫切要求,也不适应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房地产供需关系及其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重流转,轻持有

房地产持有阶段课税少、税负轻;而流通环节,多个税种同时课征。着重对营业性房屋、个人出租房屋征税,如个人房屋出租收入既要征收房产税,又要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明显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不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征房产税,这相当于给了土地持有者无息贷款,只要未流通,就无须为土地的增值而纳税。这样做实际上鼓励了土地持有,助长了土地投机,导致了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存在。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止2007年4月,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为1.27亿平方米,其中空置商品住宅0.69亿平方米,全国空置率超过25%,大大超过国际公认的10%的警戒线。一边是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白白空置,一边是大量迫切需要住房的居民买不起房子,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已到了需要严重关注的时候了。

(二)税制不统一,内外两套有违公平

内企及华籍居民适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外企和外籍人士适用土地使用费和1951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城市房地产税。这不仅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和成本,还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起点不同,税负不公,不利于统一市场的构建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发展。

(三)税收立法层次低,征税依据不太充分

按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的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依据,国家就不能征税、任何人就不得被要求纳税。这里所指的法律仅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但我们现行的企业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法律依据是由国务院制定并以暂行条例的形式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级次较低。

(四)征税范围窄,财政功能不强

房产税限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还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个人居住用房等房产列为免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也排除了农村土地,仅限于对城镇土地征税。房地产税范围过窄,税基偏小,收入不高,也使其难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

(五)税、费不清,费高于税

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全过程的所有税收,约占建设成本的9%;而如配套费等各类规费却达到41%。

(六)配套制度不健全,税收征管难度大

考虑到将来的税制改革,需要进行财产评估的税种和数量会很多,而我国的房地产评估业起步较晚,既不规范也不成熟。房产评估制度作为房地产税收的主要辅助手段还很不健全,目前还无法帮助实现房地产税收的顺利征收。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采取“一清,二转,三改,四留”的办法,即对现行涉及房地产方面的税种进行整合,清理取缔不适应经济发展的税种,合并税基重叠或有紧密关联的税种;将流转环节过重的税收负担转移到房地产持有阶段;把一部分体现政府职能,属于税收性质,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改为征税;对符合国际通行作法,又属必要的少量规费,继续规范化保留。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房产税,简化税制;提升房地产税收的立法层次;扩大税基,公平税负;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制度等配套措施,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具体设想

(一)合并税种,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或不动产税

把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以及属于税收性质的其他收费,合并为全国统一的物业税。既包括房屋、土地,又包括难以算作房屋的其他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我国物业税的主要设想如下:

1.扩大征收范围,确定征免界限。要改变房地产税收重流转,轻持有的现状,就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扩大不动产的征收范围,取消那些不适应现实情况的减免。一是取消个人所有非营业性住房免税的规定,初期可把征税范围只限制在非普通住房,特别是对占用土地资源多,拥有住房面积大的豪宅、别墅等高档房实行高税率,而对占土地资源少、拥有住房面积小的低收入阶层给予税收减免政策。这样可改变部分居民买不起房,而买得起的人因持有成本过低,就多买多占的现状。这笔税款应专项使用,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专项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也可作为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有困难的家庭提供购房或住房租金补贴,这样将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抑制目前我国逐渐拉大的收入差距,控制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取消对事业单位有关免税的规定,把非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地用房纳入征税范围。三是把农村的工商营业用房和高标准住房纳入征税范围。

2.对房产税以评估市场价作为计税依据。现行房产税一是从价计征,是以房产余值(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二是从租计征,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这很不合理,按历史成本价余值征收,使得税收收入与房地产价值背离,国家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还将承担通货膨胀损失;从租计征的则对其实际租金难以把握,且对经营行为征税与营业税有交叉;而且对同一宗房地产按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两种方法分别计算出的税额相差很大。

3.对土地使用税应按类型和用途分别制定税率。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分地区按单位面积实行固定税额的办法,一是国家不能及时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二是税率过低,且不同等级土地之间的税额差距太小,体现不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对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等方面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地方城乡结合部难以区分,分设在城乡的企业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也会产生税负差别;四是部分减免税规定,过多地照顾了纳税困难企业,不利于一些占地面积大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影响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对此可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对个人住房按类型、经过评估的市场价格采用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制。

4.全国税率应有弹性。我国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全国不宜采用统一税率。可设立一个弹性控制区间,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选择适用的税率。

(二)提高立法级次,下放管理权限

中央制定物业税的基本法,对税法要素做原则性规定,而由省级立法机关或政府制定细则,明确具体征收范围、税目税率、减免优惠、实施办法及其征收管理等,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央的税制统一,而且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灵活处理税收问题,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逐步把物业税培育成为县市级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三)开征不动产闲置税

目前,土地、房屋资源浪费现象相当严重,存在大量已征未用和购而不用的情况,有的地方政府还征用大片土地,等待招商引资时高价出让。国内有1亿多平方米的商品房空置总量,其中空置一年以上的超过50%,占压资金超过2500亿元。而我国商品房开发商大多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子销售不出去,必将威胁金融业的良性运行。为制止这种坐享房地产自然增值带来的收益的行为,打击囤积居奇,抑制非理性投资,制止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需要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开征不动产闲置税。这样可大大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非常有效地遏制房地产投机,避免任何因房地产泡沫给国家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完善各项配套改革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房地产各方面情况,找准征税目标。二是建立和完善以房地产市场价格为依据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注意房地产税制改革与其他税制之间的协调。房地产税制的变动,将关系到有关房地产业的多项税收和收费,因此,要把该项改革和整体税制完善结合起来,处理好相关税种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第3篇:房产税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法及符合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筹资、分配等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尽可能取得涉税收益,整体上实现纳税人最合理、最优的涉税财务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新的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本文主要以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金为例,对税收筹划实务进行分析,恳请大家赐教。

一、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开发资金来自金融企业的借贷,具有资金量

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以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净收益。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批商品房,支付的地价款为600万元,开发成本为1000万元,假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扣除利息为100万元和70万元时(设贷款利率5%),如何为该公司利用利息扣除进行筹划?筹划过程如下:首先计算扣除的利息支出差异:(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5%)=(600+1000)×5%=80(万元),其次判断: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时,由于100万>80万,所以该公司应严格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样就可以按100万元扣除,否则只能按80万元扣除,计税依据将增加20万元,造成多缴税款;当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万元时,由于70万<80万,所以应选择第二种计扣方式,即不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利息或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的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10万元利息支出,减少计税依据10万元,合理降低税负。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是企业在该扣除项目纳税筹划时的首选。

二、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实务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但这种方式下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第一,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合作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指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共赢。案例: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富民公司合作建造办公用房,资金由富民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富民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华富公司而言,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购置方的双赢。

三、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实务

一是,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即房地产经营企业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案例:大华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如果采用两种售价:第一,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第二,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第三,如果大华公司设立独立销房屋销售公司,大华公司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最终从集团角度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二是,针对开发企业对独立销售公司的销售方式上,也可以采用以下销售模式来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第一,开发企业采取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基本无代销收入)。第二,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开发企业的收入多,抵扣的限额就大),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费用应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第三,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日再确认收入并纳税,这样,一方面银行可以沉淀资金,另一方面,企业可以控制收入和所得实现时间。

四、优化收入结构的筹划实务

随着居民生活水准的提高,逐渐对房屋的装饰、装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且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比重有逐年递增的趋势。如果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略加变通,将经营收入分散,就能节省不少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收益。在实际操作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装饰装潢公司,专门为购房户搞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地产初步完工时签订的销售合同,另一份是与装饰装潢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房款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应征营业税,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经营收入分散,税基和税率减少,可节省税款。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个性化装修商品房,售价为毛坯房10000元/㎡,外加装修1500元/㎡,而精装修房则为11500元/㎡,其中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为7000元/㎡。方式1:按11500元/㎡签订售房合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1500×5%=57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75×11%=63.25元/㎡,土地增值税=7000×50%×30%+(11500-7000×50%)×40%=1450元/㎡;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11500×3%(假设税率为3%)=345元/㎡。方式2:按10000元/㎡签订售房合同1500元/㎡签订装修合同,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10000×5%+1500×3%=545元/㎡,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45×11%=59.95元/㎡,土地增值税=(10000-7000)×30%=900元/㎡;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10000×3%(假设税率为3%)=300元/㎡。通过比较不难发现,方式1比方式2企业需多支出税金583.30元/㎡,而购房者则需多缴纳契税45元/㎡。另外,企业在营销实践中常许诺为客户赠送装修、家私等支出,对于发生于竣工验收日后的装修、家私等支出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可采用:“以支抵收,屏蔽支出”的方法,即先由售房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将拟投入的装修、家私等支出作为售价的抵减,降低售房价格以少营业税支出,而且不必外购商品,索取发票和组织施工,买方掌握装修自。还有对于销售时收取的维修基金,应尽量从销售收入中剥离出来,建立维修基金账户,这样可以降低名义销售收入和相关税金。另外,根据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不同的税率的规定:若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可以用收取的转分包管理费的方式取代原先收取工程居间介绍费,可以降低适用税率,达到节税效果。

五、置业房地产大修理支出的筹划

置业房地产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进行置业投资时所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由于这部分房地产在使用一段年限后,会发生一些大修理支出,这些支出经常金额较大、大修理时间较长,所以按照规定发生的支出必须区分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己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此规定(一)在实践中具有很强的可筹划操作性。案例:长青公司为改善办公条件拟斥资140万对原值500万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改造,原计划工期2005年10月至12月,该办公楼折旧年限为20年,已使用6年。那么该笔费用能在2005年度所得税前抵扣吗?方案一:一次支出法。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140÷500=28%>20%,按照规定该项支出140万无法直接计入本期费用,只能以折旧形式在以后年度抵扣,同时加大了房产税的税基,使房产税税赋加大。方案二:分次分期支出法。计划工期2005年3月至12月,分3月至4月、6月至7月和2006年1月至2月三个工期,分别支出40万、40和60万。这样,首先增加了当年费用,减少了所得税。第一、二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40÷500=8%<20%,第三期大修理支出占原值的60÷500=16%<20%,两年修理支出均可以费用化,减少所得税支出140×33%=46.2万;其次,由于修理支出不记入房屋原值,可以每年少交房产税140×(1-10%)×1.2%=1.51万,获税后净利1.51×(1-33%)=1.01万,假设以后折旧年限不变,则获税后净利1.01×14=14.14万;再次,增加了净现金流量,假设公司投资回报率8%,方案二下,维修费用冲减2005年、2006年所得税费用折现为:80×33%+60×33%×0.9259(一年期复利现值系数)=44.73万,而方案一下累计折旧折现140÷14×33%×8.5598(14年期年金现值系数)=25.19万,增加净现金流量44.73-25.19=19.54万。可以看出,筹划效果非常明显。

六、配套设施开发成本的筹划选择

商品房住宅开发项目中,因公建配套、营销策略等需要,一般都附属设计有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为业主、租客提供休闲、娱乐及商业服务的配套设施,通称“配套设施”。“配套设施”的权属应当由开发商和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中约定明确,合同未作约定的,“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开发商。“配套设施”的建造成本不单独核算,而是通过“开发成本”科目并入可售房产总成本内核算,竣工验收计入“开发产品”并随房产销售收入的实现,结转销售成本。“配套设施”虽由开发企业管理控制,但无偿提供给小业主或租客使用,开发企业推迟办理或不办理其产权登记,会计核算上反映为产权不明的账外资产。采用此法,配套设施成本不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而且可以足额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由于开发商账面既不反映“固定资产——配套设施”,也未反映空置的“开发产品——配套设施”,在产权不明的管理阶段,更谈不上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问题。因此,既不存在视同销售的税收问题,也不存在房产税的问题,开发企业总体税负最轻。

七、不同住宅项目分别核算的筹划

即通过对不同住宅项目分别设立建筑成本项目来核算,以降低土地增值税。案例:大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元。(1)不分开核算时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率为(15000-11000)÷11000×100%=36%,适用30%的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2)分开核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则适用30%的税率。应纳税额:(10000-80000)×30%=600万元,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则适用40%的税率。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应纳税合计:1250万元,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因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还可通过适当销售价格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大华公司在销售建造的普通住宅中,可采取不同的销售价格。方案一:售价为2057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13元/㎡,增值额为441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27.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缴土地增值税133元/㎡,营业利润为311元/㎡/㎡。方案二:售价为1927元/㎡,扣除项目金额共计1606元,增值额为321元/㎡,占扣除项目金额的19.99%,未超过20%,不缴纳土地增值税,营业利润为321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介绍了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但其前提应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节税,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危素玉.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2).

第4篇:房产税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业波士顿矩阵法九盒矩阵法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在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房价居高不下、普通老百姓买不起房的问题。相应的,房地产业税收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取得了连续多年的大幅增长。由于税收一直是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有关房地产业税收负担是否合理的问题引起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

房地产业税负问题文献回顾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负担的研究,根据其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类。

目前,绝大多数学者对我国房地产税收负担的研究都停留在理论研究的阶段,他们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负不平,竞争不平等;税费并举,重复课征;税种设置不科学;计税依据不合理等方面,对此他们都相应的提出了自己的改革建议。此外,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课题组(2006)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2006)从分析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我国进行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改革应该具备的基础条件和实施方案,对改革过程中机构、政策、数据、技术手段、人才、立法等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以上这些研究都侧重于理论分析,并基于此对我国房地产业税制改革提出了一些基本的思路,没有利用数量分析方法建立数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

在实证研究方面,我国刚刚进入起步阶段。学者刘立秋,李凯,邹毅(2001),他们将战略管理中的波士顿咨询集团矩阵法(BCG矩阵法)应用到税负合理性分析中,利用改进后的t-r矩阵对我国房地产业的税负状况进行了定量评价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房地产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但由于BCG矩阵法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的每个维度只能用单个指标来衡量,因而他们也只使用了增长率这一个指标来衡量税负的合理性。

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引入GE矩阵法,弥补BCG矩阵法只能用单个指标衡量一个维度的局限性,对房地产业税负模型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房地产税负研究模型简介

BCG矩阵法是由波士顿集团(BostonConsultingGroup,BCG)在上世纪70年代初开发的。BCG矩阵将组织的每一个战略事业单位(SBUs)标在一种二维的矩阵图上,从而区分出问题、明星、金牛和瘦狗四种业务组合(图1)。现在我们将图1中的横坐标改为税负率t,纵坐标依然使用增长率r,就变成了分析企业税负合理性的t-r矩阵(图2)。

利用该方法只要对全国或者某一个地区的所有房地产企业进行t-r分析,它们可能会不均匀地分布在某些区域内,这时再利用黑球法则、东北角大吉、月牙玉环、重心移动等五法则进行分析,就可以对全国或者该地区房地产业税负合理状况进行分析。但如前所述,由于BCG矩阵法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它只能用一个指标来衡量一个维度,所以由其演化而来的t-r矩阵在分析税负合理性时也只使用了增长率这单一指标,但衡量一个企业税负合理与否不只是增长率这一单一指标,它应该包含企业增长率、盈利率等一系列因素。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本文引入了GE矩阵法(九盒矩阵法),它与BCG矩阵相比,使用数量更多的指标来衡量两个维度,同时增加了中间等级,这样衡量更全面,有效(图3)。

接下来,本文将GE矩阵的思想引入t-r矩阵中,对t-r矩阵进行一些改进,其横轴仍然使用税负率(t)这一单一指标,但纵轴我们使用影响房地产企业发展(d)的各个重要因素作为衡量指标建立一个新的矩阵t-d矩阵(图4)。其具体实施步骤为:定义因素。选择与房地产业发展相关的各个重要因素,可采用头脑风暴法。估测各个因素的影响,采用德尔菲法对各个因素的影响力大小进行评分,据此确定各个因素的权重。根据上面确定的权重,结合各个因素的具体数据,得出各个房地产企业发展状况的加权值,并结合其税负率,将其分别填入t-d矩阵中。最后再对其分布状况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房地产业税负合理性案例分析

下文利用上述改进后的t-d模型对我国2005年房地产业的税负合理性进行分析。

本文选取房地产企业的纯收入税负率作为横坐标,其中纯收入税负率的计算公式为:

根据房地产企业的特点,选取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增长率、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长率、房地产销售额增长率、房地产净利润增长率、房地产从业人数增长率这五个指标来衡量房地产业发展状况的情况。

通过德尔菲法,我们得出这五个因素的影响力大小,按次序为:房地产净利润增长率,房地产销售额增长率,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率,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增长率,房地产从业人数增长率,并计算得出他们的权重分别为:0.4,0.3,0.15,0.1,0.05。

利用2005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房地产统计年鉴》和《中国税收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的2005年中国房地产业各省市自治区的房地产业的纯收入税负率和房地产业发展状况加权平均数,如表1所示。

通过对2005年我国房地产业分地区情况统计数据进行t-d分析,得出图5。

由图5中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业2005年的税负分布图中大多数点都散乱的分布在C、D两个区域,并没有形成月牙环形状,这说明我国房地产业的税负规划并不科学,而且效率也不高,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使得全国各省区的税负点尽量集中于A、B区域,并使其成为月牙环形状。由于C区是不合理区,D区是劣势区,所以应该尽量避免在这两个区中出现黑点。而在图5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乎大多数点都出现在这两个区域,这说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房地产业的税负状况不合理。对于B区域,该区域是优势区,而在这个区域只发现了一个点,这说明我国房地产业几乎没有明星企业,如果税负状况持续如此,得不到改善,这对于我国房地产业的长期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参考文献:

第5篇:房产税论文范文

1.1鱼塘清淤

鱼、虾、蟹等经1年的饲养后,池底往往沉积着大量的食物残渣和排泄物,这些有机废物经腐烂、分解后在池底形成淤泥,而淤泥是细菌很好的培养基。因此,当淤泥沉积到一定厚度时,必须及时清除。银鲫类的出血病及罗氏沼虾、青虾等细菌性病害的发病率的上升与池底淤泥不及时清理有一定的关系。按国外对虾养殖经验来看,高密度虾类养殖,最好每年将池底的1层浮泥予以清除,其目的也是去除细菌滋生所需的营养源。另外,淤泥中有大量的寄生虫卵及孢子等,挖除多余的淤泥亦可大大减低侵袭性病害的发生率。一般来讲,池底淤泥厚度只需15cm左右即可。这样既使水体有一定肥度培育浮游生物,满足水产养殖类对天然饵料的需求,又可减少致病菌的滋生场所和细菌密度。因此,每年对鱼池清整时,必须清除池底多余的淤泥。

1.2池底曝晒与冰冻

池底每年需经15d左右的曝晒和冰冻,一是改良池底的土质,二是使池底淤泥中的致病菌和寄生虫卵及孢子的密度下降。池底经曝晒和冰冻的鱼池,养殖病害的发病率明显下降。但池底干枯时间过长则易引起草荒。

1.3药物清塘

生石灰清塘可有效地杀灭致病菌、寄生虫及孢子等,同时可改善池底土质。

2放养健壮苗种

选择的标准:体质健壮,无畸型苗,且规格均匀。体表、鳍条或附肢无炎症,无烂鳃、白肝等异常病症。苗种游动(或爬行)灵活,无病态。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用显微镜对体表、鳃、肝等部位取样进行镜检,应无寄生虫或致病菌。对罗氏沼虾和南美白对虾来讲,应选购经过检疫不带病毒的虾苗。

3种苗放养前药浴

对鱼类可用15~20mg/kg浓度的高锰酸钾溶液药浴15~20min,具体视鱼类对药物的忍受力而定。蟹种放养前,在水温5~8℃时,用高锰酸钾20g/m3浸洗3~5min,或用3%~5%的食盐水溶液药浴消毒,用来杀灭河蟹体表上的细菌和寄生虫。虾苗进池后即用二溴海因等(浓度达0.3mg/kg)进行全池泼洒4食台或食场消毒

用250g左右的漂白粉对水,泼洒在食台或食场的周围,一般从4~9月每月2次;石灰轻消可有效地抑制致病菌,并可及时补充水体中的钙质,使水体常年呈偏碱性。这对养特种品甲壳类尤为重要。生石灰轻消方法:常规养鱼池一般每米水深为225kg/hm2,特种水产品(如鳜鱼、虾、蟹等)一般每米水深为75~105kg/hm2。

5选购优质配合饵料

要求颗粒均匀、水中稳定性好、营养全面、饵料系数低等,并添加诱食剂及稳定维生素C等,促进养殖品种的摄食、消化和吸收,促进其生长,增强抗病力,提高成活率。要注意投喂饲料的科学性,不要投喂单一饲料,避免缺少某种营养元素而引起营养性疾病。如虾、蟹养殖中,除投喂动物性饵料和全价配合饲料外,还应保证充足的植物性饲料。

6采用生物调控水质

采用生物调控水质,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从而提高鱼、虾、蟹等水产品的体质和抗病力。生物调控水质可采用种植水草、放养螺蛳、添加有益菌和培育浮游生物(如施肥)等。可根据养殖品种选择相应的生物调控法。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能使水体富含氧气,减少氨氮、硫化氢等有毒物质的生成,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抑制致病微生物的滋生。定期用有益活性微生物制剂施放光合细菌、复合型活菌生物净水剂(如西菲利)等,它们在水体中能快速将有机物质彻底分解成单细胞藻类可利用的无机营养盐,减轻有机废弃物的污染,而本身对养殖品种无害,同时自身在水体中能迅速繁殖生长形成优势菌群,通过食物、场所竞争及分泌类抗生素物质,直接或间接抑制有害菌群的繁殖生长。生物调控水质的方法可减少池水排换量,从而减少从外界水源带来的污染。研究和实践证明,通过大排大灌换水的方法改善底质,效果不佳,会造成南美白对虾生长不适,应激生病。

7配套增氧机械

通过增氧机的打水作用,增加水体的溶解氧,使底质中的有机物和水中鱼、虾、蟹的排泄物及残饵等充分氧化分解成单细胞藻类所需的无机营养盐,减少有机废弃物的污染,保持水质条件良好,从而避免诱发疾病的应激条件产生。

8掌握病害发病规律

掌握某些水产养殖病害的发病规律,定期在水体中施用药物或投喂药饵,杀灭病菌,减少致病因素,但需注意药物的拮抗作用和协同作用,并且不能与微生物制剂同时使用。如银鲫的出血症,在发病季节每隔15~20d对水体消毒1次,并投喂药饵2~3d。

论文关键词水产养殖;病害预防;鱼塘清整与消毒;药浴;食场消毒

论文摘要总结了水产养殖中病害的预防措施,包括鱼塘清整与消毒、放养健壮苗种、种苗放养前药浴、食台或食场消毒、选购优质配合饵料、采用生物调控水质、配套增氧机械、掌握病害发病规律等内容,以供水产养殖者参考。

第6篇:房产税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

0前言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1)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核准,凡居住满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土地增值税。

我们可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1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缴营业税,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再缴纳营业税。这种规定为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房地产的购买方是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则可以考虑先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再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房地产销售方式。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如果直接出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200万元,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万元。而如果甲企业与购买方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先以该房产向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稍后再以20000万元的价格向乙企业转让该股权,则可以合法地免除了1000万元的营业税和100万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同时,为了调动购买方乙企业参与筹划的积极性,甲企业可以作出一些让步,给予乙企业一定的利益补偿,但是其数额应以甲企业节约的税款1100万元为限。

2利用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在分别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

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度商品房销售收入为2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15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8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6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0亿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6000万元。

(1)如果不分开核算(纳税人应该了解当地是否允许不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20000-16000)÷16000×100%=25%

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0-16000)×30%=1200(万元)

(2)如果分开核算,该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

普通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11500-10000)÷10000×100%=15%,增值额与可扣除额低于20%,享受免税优惠。

豪华住宅: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8500-6000)÷6000×100%=41.67%,适用30%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500-6000)×30%=750(万元)。

分开核算合计共交750万元,比不分开核算交1200万元少交450万元。

3合理定价的筹划

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企业可利用20%这一临界点进行筹划。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标准住宅,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扣除项目金额为A,销售房价总额为X,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5%X,如果企业要享受起征点优惠,那么最高售价只能为X=(1+20%)(A+5.5%X),解得X=1.2848A,企业在这一价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点的照顾又可获得较大利润。如果售价低于X,虽能享受起征点优惠,但利润较低。如果企业欲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此时按增值率在50%以下的税率即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说,对企事业来说只有当价格提高的部分超过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新增值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时,提价才有利可图。假设售价提高Y,X为增值率20%时的售价,则新的价格为(X+Y),新增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为5%×(1+7%+3%)Y=5.5%Y,扣除项目金额为A+5.5×(X+Y),假设增值率虽大于20%但小于50%,增值额为:(X+Y)-A-5.5%×(X+Y)。土地增值税为:30%×(X+Y-A-5.5%X-5.5%Y)。企业欲使提价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新增的税负而增加收益为30%×(X+Y-A-5.5%X-5.5%Y)+5.5%Y。

甲房地产公司建成并待售普通标准住宅,当地同类住宅的市场售价在11000万元到14000万元之间,已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利息支出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也不能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通过选择筹划方案可在保证售价较低的情况下,少纳土地增值税,增加企业利润。上述案例中除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外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5000+(3000+5000)×10%+(3000+5000)×20%=10400(万元),从而形成以下两个方案:

方案1:公司既享受起征点优惠,又获得最高利润,则最高售价为10400×1.2848=13361.92(万元),此时获利为:(13361.92-10400-13361.92×5.5%)=2227.0144(万元)。当价格在11000万元至13361.92万元之间时,虽售价上升获利将逐渐增加,但都要小于等于2227.0144万元。方案2:公司想通过提高售价再多获收益,则提价至少要大于:Y>30%×(X+Y-A-5.5%X-5.5%Y)+5.5%Y。则提价要大于1009.84(万元)。即房地产总售价至少要超过1009.84+13361.92=14371.76(万元),此时提价才会增加企业总收益,否则提价只会导致总收益减少。所以,当市场房价在11000万元至14000万元之间时,公司应选择13361.92万元作为房产销售价格。可见企业在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通过合理定价进行纳税筹划,完全可使自己保持较低价格并获得较高的利润。

销售价格的定价策略,是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这不仅对土地增值税会产生影响,同时对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都有重大影响。

4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上面的介绍,说明了如何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销售价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但是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房地产企业既能够以比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甲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5000平方米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同理可知增值率为42.86%,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2400×50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为186万元。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甲企业首先将该商品房以2000元/平方米的价格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利润为160万元,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5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5万元,税后利润为105万元;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利润200万元,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加计20%扣除,且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20%之内免税政策,需缴纳营业税(2400-2000)×5000×5%=1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万元,共计11万元。其增值率为(1200-1000-11)÷(1000+11)=18.69%,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1000-11)×30%=56.7(万元),其税后净利润为132.3万元,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净利润237.3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1.3万元。

5通过周密项目投资策划进行税收筹划

第7篇:房产税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 土地权属 税收征管 问题 对策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权属的税收征管环节中,时常遇到一些税收政策未予明确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及拆迁补偿等问题的土地权属转移问题。这些问题界于政策之外,基层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受到了一定的困扰,易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欠税,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这些特殊情形进行了梳理,并对其成因和对策进行了探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征管遇到的问题

由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不甚了解等原因,遇到以下四种特殊情形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以此为由形成欠税。

第一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土地使用证,也未实际交付使用

受让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与出让方(国土部门,下同)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交付大部分土地款,但由于拆迁进度等原因生产土地纠纷,未办理土地使用证,也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1.2亿元,土地面积9.32万,实际支付土地款1亿元。出让方由于厂房拆迁进度等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导致双方产生土地纠纷,受让方以此为由不办土地使用证,对该宗土地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办土地使用证,但已实际交付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大部分土地款项,但由于个案的拆迁、补偿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受让方也已实际使用土地。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金额1.3亿元,土地面积9.8万,实际支付土地款1.2亿元,由于个案的拆迁、补偿等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该公司实质上也进行了房地产开发,但仍以未办土地使用证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部分土地未交付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因特殊原因(如拆迁遇上钉子户等)导致部分土地未能及时提供给受让方使用。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征地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1.5万中因拆迁遇上钉子户导致有3000土地不能开发,该公司对这部分土地不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种情形: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部分土地属于生地,需通过开发才能使用

受让方与出让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时间,受让方已付清了土地款项,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出让方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征用的土地有部分属于生地(如荒山等),在进行房地产开发前需投入大量的资金对荒山进行平整,荒山平整成为熟地后才能开发。

二、主要成因分析

(一)土地交易信息不对等,导致纳税义务时间认定难

由于地方政府部门间未实现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地税部门的土地交易信息来源,主要依靠基层征管人员日常巡查巡管收集的资料,以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信息。然而,通常得知这些特殊情形的土地交易信息滞后于纳税义务时间,既需要通过合法有效渠道证实这些资料信息,又需花大量时间了解整个土地交易过程,从而产生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欠税问题。

(二)违反合同延期交付土地,导致土地计税面积认定难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代表国家对外出让土地。由于拆迁、补偿、安置等种种原因,造成当地政府延期交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影响了纳税人按合同总土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证。于是,纳税人采用分解土地出让合同的办法,分期办理部分土地使用证,分期申报部分土地计税面积,给地税部门核定土地计税面积带来难度,给纳税人少申报土地计税面积带来理由。

(三)纳税人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导致税收政策执行难

纳税人在前期签订土地招标拍卖成效确认书,取得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受当时政策、市场、资金等因素影响,推迟房地产开发计划。在利益的驱动下,能推则推迟办理土地使用证,以规避政府“两年不开发的土地要无偿收回,一年不开发的土地要收闲置费”的风险,从而达到拿地扩大土地储备的目的。同时,在账务处理上可以不认定为企业资产,在税务处理上则以未实际交付土地使用为由,不申报缴纳契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而达到困扰基层征管人员执行税收政策的目的。

三、工作对策

(一)摸清土地交易过程,正确认定纳税义务时间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的来源主要有政府出让和企事业单位转让,取得的方式大多是通过拍卖形式。如果延期交付土地,出让方将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征用非耕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土地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耕地的,受让方自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化解认识误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特别要注意“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约定时间”,不少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弄明白这两个时间概念而少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此同时,少数企业利用四种特殊情形与地税部门周旋,从而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目的。作为地税部门,应通过报刊、媒体、网络、短信平台等载体进行税法宣传,以及税收管理员与纳税人面对面税法宣传,为纳税人解疑答惑,促进征纳互动,改善了征纳关系,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只有解决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才能真正维护纳税人自身合法权益。

(三)巧用先征后补政策,合法规避企业税收风险

针对第一、三种特殊情形,由于拆迁、补偿等原因导致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或者部分土地未交付,而出让方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以国家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政府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就承担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谈判中,要巧用先征(地税部门先征)后补(政府补偿)政策,既收回因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土地而产生的损失,又合法规避企业的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1]徐波.强化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探讨[J].当代经济.2008.11.

第8篇:房产税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业;房地产税收政策;长效机制税制改革

正确认识房地产业及税收调控的地位

(一)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需要摆正位置,坚决扭转“房地产依赖症”

房地产业从2003年开始,被确认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地位的特殊性一直受中央和地方政府重视。但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也会产生一系列负面作用,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违法用地;房地产业的“过度非理性发展”加剧了人口、土地、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房价上涨过快加剧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高房价必然抑制居民对其他领域的合理消费,不利于扩内需、促消费;地方收入“房地产依赖症”对其他产业产生资本和土地的挤出效应,使其他产业可能被忽视,因此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受到影响;大多数中央调控政策的执行最终都要靠地方政府,而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的过度依赖让地方政府既无力建设保障性住房,也无心抑制高房价,这可以说是当前宏观调控政策作用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摆正房地产业的地位,房价一味上涨和房地产业“一枝独秀”的发展绝不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模式,必须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认识和局面。

(二)房地产税收调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努力改善税收调控方式

房地产行业具有的“资金密集型”和对土地的高度依赖性特征,决定了土地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房地产市场调控最重要的手段,而税收调控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不宜频繁使用,相对稳定的税收体系更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对房地产市场可以采取的常用调控政策中,税收调控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金融、信贷等政策调控往往是“一刀切”,而税收政策更多是结构性调整。因此,虽然税收调控只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在房地产调控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就税收调控而言,现在的问题是:当前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没有一项是从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角度出台的。

对前一阶段房地产税收政策的梳理

(一)2005年以来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实施情况

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从2005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2005至2008年上半年,其间为应对房价偏高、增长幅度偏快等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紧缩性政策;第二阶段,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这一阶段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配合国家的扩内需、保增长、惠民生的指导方针,为鼓励国民购买住房和扶持房地产企业发展,税收政策以宽松政策为主。从以上两个阶段来看,宏观调控措施尽管产生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税收政策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国内大部分城市房价波动较大,同时在总体上延续着不断上涨的趋势。第三阶段,2009年底至今,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又出现过快增长的势头,宏观政策又开始趋紧,相应税收政策方面也开始收紧。

(二)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具体房地产税收政策

2008年3月,为了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国家减免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和运行当中涉及的有关税收。2008年11月,为了减轻个人购房者的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同时还规定个人住房买卖的时候可以免征印花税,个人销售住房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2008年12月出台的国办131号文,规定对住房转让环节的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次税收政策调整和原来执行的政策相比,调整了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免期,同时加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通过这次营业税的政策调整可以降低住房转让交易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发展,鼓励普通住房消费。

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消除了内外资企业在房产税征收方面的“双轨制”。2009年12月22日,国家下发财税[2009]157号文,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这次政策调整把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后转让免征营业税的时间从2年恢复为先前的5年,体现了政策较以前开始趋紧。

下一阶段完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尽早全面开征物业税,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和土地出让金制度

开征物业税主要是完善财税制度的需要,同时对调节收入分配、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分税制体系以及抑制房地产投机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至于调控房价,虽然短期内效果尚待考察,但从长远来讲增加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负、改革现行“土地批租”制度,肯定对房价的合理化和避免过快增长有积极的作用。当务之急是需要认真研究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各项现实问题,包括房地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税目、减免税、税收征管以及过渡时期新旧体制的衔接等具体问题,对这些问题逐一研究解决。考虑到改革的难度,可以采取分步骤,由易到难的办法进行,可以考虑先行开征“房屋空置税”和“土地闲置税”等简单易行的税种,将来再逐步过渡到全面开征物业税。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必须改革。中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诸多问题,税制不合理已经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2010年“两会”期间,有委员提出房地产税费涉及12种税,50项费,一套房合计征收62项各种税费,这也是高房价的原因之一。

(二)调整房屋租赁税负,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理论上,物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的所有人即业主,但业主会不会把此税转嫁给租户?事实上,从香港的情况来看,业主普遍会把物业税转嫁到租客身上。租户除承担租金外,还多交了税,可以说政府征收物业税是从租客身上收了一笔钱。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必须调整房屋租赁时的税负,降低租赁成本,活跃房屋租赁市场。我国税法规定个人出租住房要征收六税一费,不仅税种多、税负重,而且在实际征管中偷逃税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建议统一税率,对普通住宅个人住房租赁统一按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以此来盘活空置住房,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

(三)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以配合物业税的征收

从世界各国财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大多都会配以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以使财产税的征收不至落空或有漏洞。在房主在世时赠与或者去世后由子女继承的房产征收遗产税,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房产的长期收益预期。联系到我国的实际,如果征收大额的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降低富人购置固定资产的原动机。那么相应就应该能起到降低需求的作用,从而起到影响房价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1)

2.陈真诚.不表态不代表物业税不会开征.法制日报,2010(2)

第9篇:房产税论文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热点问题;税收调控

自国际金融以来,中国的房地产业受到影响,现在已经逐渐恢复平稳发展期。从现行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发展需求来看,中国要更好地发展,就要将原有的经济结构打破,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以使经济发展机制得改变。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房产价格的不断提升,各种房地产税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

一、房地产税改革是时代的必然

在中国的财税领域中,房地产税改革是重要的内容。多年来,国家都非常重视房地产税改革方面的问题。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针对房地产税改革就已经提出“要深入研究并对房地产税改革加快推进力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针对房地产税改革又提出了新的指导要求,即“要求对房地产税从立法的层面实施管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中国的一些地区已经率先成为征收个人房地税的试点,比如,上海、西安就已经开始执行相关政策,使得房地产税改革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房地产税被划归为财产税,属于是不动产税。虽然房地产税与现行的房产税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涉及到税收的范围以及税收的依据,都会有所不同。房地产税是与房产税完全不同的税种[1]。中国正在逐步探索房地产税改革方面的问题,并从理论的层面进行深入研究,需要根据中国的国情以及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操作方案。与房产税相比,房地产税所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与中国现行的改革事项密切相关,而且关乎到多种利益。从国家财税发展的宏观局面来看,对于房地产税改革要紧紧把握,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就需要关注房地产税的热点问题,以确保房地产税工作顺利展开。

二、当前征收房产税的几个热点问题

(一)征收城市房产税的热点问题中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房屋产权局限于70年。如果国家政府要征收房产税,就需要将原有的一些税种,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等取消,结合替代性政策构成房产税。虽然上海和重庆已经率先作为房产税的征收试点,但是,在具体的运行中存在覆盖面低的问题,明显房产税的征收力度不够。根据有关报道,重庆市已经对高档住房开始收税,2013年为每平方米12779元,到2014年,就达到每平方米13192元。重庆从2011年就开始征收房产税,三年来,每年对起征点都进行了调整而且逐年递增。有研究专家认为,这种征税趋势明显存在问题,而且会征税工作的顺利展开产生不良影响。无独有偶,上海在房产税的征收方面,不仅税率低,而且过多的是考虑新购买的房屋,并没有对存量房有所考虑,对房地产市场过热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2]。但是,由于政策“过于温和”,就必然会存在诸多的弊端。比如,2013年,北京的二手房交易火热,成交量已经突破了16万套,与2012年的14万套相比,上浮比例为13.4%。从成交金额来看,已经达到了4600多亿元。如果北京征收个人房产税按照上海市的房产税征收政策,就很难执行。(二)征收农村房产税的热点问题关于房地产税的征收,并不止于城市,农村地区的房地产也是征收的对象。从2013年起,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地产销售事态良好。根据经济媒体所提供的信息,住建部目前正在为进一步落实征收农村房地产税制定村庄整治规划措施。有关认识介绍,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已经提出房地产税立法方面的问题,除了城市土地的房地产之外,农村的房地产也包括在内。虽然农村地区为集体土地的产权房屋,但是,也被纳入到征税范畴。这就需要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出来,为农村征收房地产税奠定基础。(三)不动产登记登记的热点问题在房地产税的征收方面,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不动产登记,只有对不动产登记实施网络管理并做到全覆盖,才能够确保房产税开征的进度。2014年,自国土资源部提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这就需要加快相关部门的建立,并制定不动产登记管理措施,以确保登记工作顺利展开。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家要征收房地产税,就要对现行的房产税实施情况进一步审视,要充分考虑到国情和社会发展实际。虽然国家征收房地产税是时代必然,但是,房地产税属于是对不动产收税,作为财产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要做好筹备工作,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并不断完善,以将科学合理的房地产税体系构建起来,确保房地产税征收工作顺利展开。

参考文献:

[1]王福重.房产税能降低高房价吗[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1):3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