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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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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

第1篇:食品安全事故范文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11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政办发〔*〕215号)、《昭通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昭政发〔*〕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云南和毗邻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和毗邻州、市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上报省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昭通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应急处理指挥部

2.1.1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卫生局、广电局、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环保局、发改局、民宗局等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日常工作。

2.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生产加工、流通环节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组织对屠宰加工环节以及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经营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县卫生局等部门对校园范围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保护及秩序维护、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鉴定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管理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及善后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并积极争取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协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组织后勤保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受害群众及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

指挥部其它成员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完成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2.1.4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的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等指挥部成员部门工作人员、指挥部临时抽调人员和事故发生地的工作人员组成。

(2)办公室职责:

①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③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④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⑥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主管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收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和医务人员;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现场流行病学和致病原因调查,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及行政控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由县政府办、民政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抚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等问题及其它善后工作。

(5)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广电局、记者站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

(6)专家咨询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全县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及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③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县级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②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及与事故有关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③县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贸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根据事态发展程度及时上报县政府,向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县市政府同意后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3.3.5责任报告人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卫生局、工商局、农业局、质监局、经贸局、粮食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上级应急指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全县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1)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县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及案件查办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信息联络及新闻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现场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关机构集中统一协调指挥。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相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主要职责部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2.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职责监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责任部门、职能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报县政府及抄送县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媒体的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经县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检测机构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应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部门(乡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2篇:食品安全事故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8-0119-02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健康和生命,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中国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让我们看到,中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一、中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基于政府职能的原因分析

1.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配套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落后。(1)基础法律不完整,约束力度低。中国现行的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 [1],执行的过程缺乏规范化和持续性,对新出现的问题约束力低,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操作性不强。(2)配套法规不科学,惩治力度小。“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以静态的眼光割裂食品链,造成监管部门职责不清和混乱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盲区和空白。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时,又仅以罚款、销毁、撤职等为主要惩治方法的规范行为,无法威慑不法分子。(3)忽视科学监管,职责交叉不清。食品安全委员会不具备垂直管理的职能,无法深入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市场主体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现象无法得到有效改善。(4)职能部门责任意识淡薄,漠视社会利益。政府应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力军,然而现实是许多食品安全事故是在被媒体报道后政府才开始采取行动,即政府缺位。

2.中国食品安全监控机制不健全。(1)食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第一,当前中国食品安全监控缺乏统一的安全标准、统一的执行标准[3],难于适应对其全程科学、有效的管理。第二,政府对社会中介检测实验室的政策不够开放,高水平的技术支撑机构少,政府垄断食品检验,效率低、费用高。第三,缺乏先进检测技术,面对新出现的世界性食源性疾病无法检测。(2)行政监管偏于事后控制,角色定位错误中国政府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措施都着力于事后控制,这导致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基本忙于“救火”,扮演“消防员”[2]。

3.中国食品安全新技术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工作基础薄弱。与国际相关标准相比,中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等问题同时存在,威胁中国食品安全。

(二)基于社会流通的原因分析

1.分散的农业生产方式使源头污染问题比较突出。(1)环境污染问题。据估计,人类85%~90%的肿瘤与江河、湖泊、近海等被污染水体中的持久性污染物和重金属会在农、畜、水产品中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人类从食品中摄取了多种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影响健康有关。(2)化学性物质的使用。化肥、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品的大量使用,从源头上给食品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已被禁止使用的部分高毒农药检出率依然很高。目前,部分剧毒农药在改变了名称后,仍然在一些地区销售。(3)微生物污染。调查表明,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居各类食物中毒病原的首位,占食物中毒数量的40%。在食品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都易造成微生物污染。

2.大量中小型加工企业的现状决定了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必然存在。(1)生产规模小,分散经营,不利于推行标准化。中国食品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但在国家质检总局“两查”中调查的60 085个企业中,10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占94.9%,10人以下家庭作坊式企业或生产厂家占79.4%。规模小、水平低,是影响食品卫生水平的重要原因。(2)现代化程度低,硬件差、素质低成为主要瓶颈。中国食品生产流通的主力军以家庭小作坊为主,加工设备简陋、卫生知识缺乏、从业人员素质低、资源分散浪费、管理水平低,给食品卫生带来隐患。

(三)基于公民修养的原因分析

1.企业家缺乏责任意识,漠视诚信。部分企业责任意识差、漠视诚信、逃避监管,利用化学原料降低成本、吸引顾客,成为引发地沟油、毒豇豆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公民食品安全教育滞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中国公民有关食品营养卫生方面的知识,大多是活经验积累,潜意识认为食品只要干净、卫生就是安全的。在纷繁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面前,大多数消费者不知该吃什么、怎么吃。

3.不法商贩利用假冒伪劣食品进行违法牟利的行为日益增多。近年来,投毒导致的食物中毒事件与往年相比明显增多。在当前经济大潮中,一些不法厂家商贩受暴利驱使,故意人为制造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冒真、以劣报优。

二、中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具体对策

(一)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体制

1.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地位。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彻底改变目前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通过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带动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监管空白和盲区。

2.完善法律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生产标准。坚持和完善“分类管理、层级负责、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如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分类监管制度、溯源管理制度、标鉴管理制度、市场召回制度等。

3.严格执法,依法整治。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实施力度。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惩罚和打击力度, 对制假售假不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4.全程监控,确保监管工作统一高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电子网络监管平台,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二)紧抓食品信息,保证公开,保障信用,防患预警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的网络体系。信息公开是公众获悉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应对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和事件,开发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达到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的最终目的。

2.构建食品安全信用机制。 建立起包括查询系统、评价系统和反馈系统等在内的信息共享机制体系, 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局面,整合信息资源为政府进行食品安全的信用管理提供支持。

3.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反应机制。坚持重点监控与系统监控、定期监控与不定期监控相结合,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机制,逐步建立多层级的安检体系,加大对食品安检技术的引进和研发力度,提高对各类食品进行迅速和准确的检验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放心食用。

(三)积极扩宽公民参与表达途径,实现共同监督

1.加强食品营养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开设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课程,教育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重要性,增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提高人们的防范意识和社会参与意识,为保证中国食品安全打下坚实基础。

2.畅通消费者投诉表达途径。必须完善有效的消费者利益表达机制和投诉、举报回应机制[4]。及时食品安全信息,保障知情权。方便消费者投诉,及时投诉做出回应,激发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3.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奖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奖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公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微观食品工业水平

1.深入微观食品企业,优化工业资源配置。必须解决农业生产规模小,千家万户分散经营的问题,完善微观农民组织的基础上,建立食品市场准入和管理新型制。优化产业结构,扶持规模化、集约化食品企业,全程质量管理,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工企业。

2.推广绿色工业,推进环保生产。提倡“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大力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科学养殖,推广“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3.省部共建食品安全实验室,确保检测权威。建立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制定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的批准、资格认定和管理的法规,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保证。

(五)完善社团组织建设,拓宽公众参与途径

社团组织是公众参与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载体。应在政策上鼓励发展社团组织,赋予广大社会组织合法权利,支持社团组织开展保障食品安全活动。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社团组织参与到食品安全保障事务;另一方面,社团组织能沟通政府、企业、公众三者之间的联系。

(六)重视诚信生产,提高安全意识

1.提高食品企业诚信道德意识。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对企业家及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推进企业的诚信建设,培养企业家们的自律精神。

2.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消费者个人在购买食品的时候,不要图价格便宜而去购买三无产品和未经检验的食品。注重食品的卫生情况,尽量不去购买质量无法保证的路边摊贩食品。

三、结语

持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证消费者健康不受损害。只有政府、社会、个人三方合作,积极参与,通力治理,才能切实防止类似的食品安全事故再度发生,保障我们国家食品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参考文献:

[1]杨辉.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与完善[J].农场经济管理,2006,(1).

[2]葛少锋.关于加强中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J].社科纵横,2002,(5).

[3]秦利,王青松.公共治理理论:食品安全治理的新视角[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8,(9).

[4]徐晓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 2002,(10).

[5]徐成德.中国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的问题与对策[J].食品加工学刊,2009,(2).

第3篇:食品安全事故范文

从苏丹红鸭蛋到三鹿奶粉,从双汇火腿到思念水饺,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让人们谈食色变。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一方面,政府取消了食品免检,设立了添加剂明示、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等制度;另一方面,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些措施中,前者只是预防与监督机制,无法解决重大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后者由于存在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投保率低,并没有发挥保险应有的作用。为保障人民生命与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运营,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制度。其意义在于:

(一)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

构建食品安全强制保险,一能促进生产者在事故发生后的恢复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能够有效地通过保险公司分散给广大投保人。二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通常会主动对生产者进行监督管理,引导被保险人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使风险得到减小。同时,保险公司具备监督管理的能力,拥有的一批经验丰富的法律责任风险管理专家,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防损服务。

(二)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

突出对第三人的保护是强制保险的重要特征,也是设立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之一。设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能够赋予受害人以直接求偿权,在方式上更为便捷,解决了受害人求偿无门的问题;在资金上更有保障,避免了有权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让受害第三人更好地维权。

(三)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投保人对风险认识不足,而保险人对于开拓此类责任保险也往往缺乏保障机制,对于一些原本应由市场消化的市场风险,往往不得不由政府出面买单。设立强制保险能够将风险社会化,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食强险的界定

所谓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文简称食强险),即以食品侵权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欲揭示食强险之内涵,需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一)食品

从一般意义上说,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99条)。但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乃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故其食品应为食用产品,即作为食品的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该定义表明:(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品;(2)产品必须用于销售;(3)产品仅限于动产。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作为食品的初级农产品是否应纳入食强险的适用范围?

对于如何处理农产品与产品责任法的关系,各国立法主张不一,美国等少数国家将农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多数国家则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之外,如《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各种动产,但初级农业产品及猎获物被排斥在外,即使它们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相附着,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上的产品。④我国《产品质量法》虽未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农产品,但其对产品的定义(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已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外,立法机关也另行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定义为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由此可见,初级农产品在我国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规制对象。但笔者认为,食强险不应一概排除对食用农产品的适用。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既要通过产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规则为产品缺陷的受害者提供救济,也应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既然都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便都有适用责任保险及食强险之余地,至于食强险应适用于哪些农产品,则与其应适用于哪些产品一样属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范畴。

(二)食品侵权责任

作为食强险的保险标的,食品侵权责任是指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1)食品侵权责任的发生前提是食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法》第46条)。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认定采取了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安全标准双重标准。概言之,所谓产品缺陷,即某一件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望的安全性(欧共体产品责任指示第6条)。在此意义上,产品缺陷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产品瑕疵,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标准。(2)食品侵权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如上文所述,食品既包括产品质量法上的产品,也包括初级农产品。因产品缺陷之人损害,发生侵权责任法上的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若因初级农产品之缺陷之人损害,则须适用一般侵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3)食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形式多样,但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旨在填补被保险人责任财产之损失,故食强险的保险标的仅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食强险的立法重点

(一)承保范围

赔偿范围:应限于受害人直接的人身损害,不包括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害。如果将财产损害和间接损害等所有损失都纳入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将违背强制保险为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而非全部保障的基本原则,⑤同时加重被保险人的保费负担,不利于保险的推广。

除外责任:不应将故意、重大过失全部排除。就故意而言,可以区分为不真正故意和真正故意。行为故意但结果过失,构成不真正故意。行为的故意,如生产者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其行为本身是故意。但对于大范围消费者伤残死亡等结果,生产者是不希望其发生的,此即结果的过失。对于不真正故意引发的责任,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行为故意且结果故意,构成真正故意,真正故意应由刑事法律调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公司对于此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就故意而言,保险人可以免赔的只有真正故意,不真正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

(二)道德风险之遏制

前文中除外责任的设计对保险公司不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同时,将部分故意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纳入保险赔偿范围,大大减轻了生产者的责任,使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将保险作为逃避产品责任的方式,引发道德风险。为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对于因不真正故意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追偿。这样一则可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真正实现强制保险的价值,二则降低了生产者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逃避责任的机率。

同时,可以参照普通商业责任保险采取浮动费率制,发挥保费的引导作用。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人仍然没有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反之,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

另外,为减少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可设定保险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约定的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最高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无论发生多少次责任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受害人的救济

受害人常因致害人破产、逃逸等原因致索赔无门,这不利于消费者权益受损后的赔偿。为解决这一问题,可考虑赋予受害人无条件的直接请求权。所谓直接请求权,是指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人损害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事故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害赔偿额。所谓无条件,是指受害人无须在致害人无力赔偿后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受害人有权选择请求赔偿的对象。直接请求权是受害人对于保险人请求补偿给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请求权,非因继受而取得⑥。它绝对地归属于第三人,不因被保险人之违背保单条款而受影响,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行为为由,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或者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对第三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不产生任何影响。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四)食强险的运行

1.确定被保险人。食强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特定行业食品生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起步阶段不宜在全部的食品行业推广,可选择影响重大的食品种类进行试点,如肉、蛋、奶制品等领域。可以考虑区分食品产业类别、企业规模,以此为基础确定基础保费。

2.确定承保人。承保人(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该对保险机构的经济实力进行评估,选择资本金充足、偿付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指定机构。

第4篇:食品安全事故范文

为认真落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面提高全市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能力,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了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培训班,我认为

很有必要,也很及时。首先,请充许我代表市政府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赛运和处长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本次培训一直开到县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是我市近年来举办的规格较高、规模较大、人员齐整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专项培训。培训主题重要而集中,内容丰富而实在,机会十分难得,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听讲,仔细消化吸收。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对全市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提几点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应急意识,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是维护食品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保障,是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仍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时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健全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和保障制度,优化事故查处流程,抓好《预案》的落实,切实构建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把《预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要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领导,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落实《预案》的各项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要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调配合工作,一旦面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协调、快速、准确、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学习、强化各项措施,提高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能力。

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入研究,熟悉业务,把《预案》的内容吃深吃透,最大限度地利用预案来指导和帮助自身的工作,提高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二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加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监测、分析和评估,同时要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系统,利用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构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沟通平台,确保信息报告的畅通、及时、准确。三要加强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重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应急装备和技术水平,逐步完善食品安全和应急管理的科技支撑体系。四要加强宣传教育,全民参与。要广泛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群众参与应急管理的能力和自救的能力。要特别重视城乡基层和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社区、农村、学校、医院、企事业等基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置能力。五要结合实际,加强培训和演习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应急预案在实践中落实。

同志们,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抓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既是效益工程,也是政治工程,关系百姓,关乎民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践行"*"重要思想的最直接体现,是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为此,我们要勇挑重担,面对新的挑战和考验,坚持负责、务实、科学、创新的精神,逐步完善、规范、科学、有效地推进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5篇:食品安全事故范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电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6篇:食品安全事故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评估 公众参与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一个人的的日常生活及健康安全,但是近年来随着一系列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如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尤其是“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以致一时满城风雨而人心惶惶。此类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加,亦从侧面反映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问题尚未根治,连续不断被曝光的各类食品安全事故也侧面催生了《食品安全法》的颁行。该法的实施不仅标志着实施已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的终结更是显示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观念及监管模式的本质转变。新法充分考虑到科技发展对食品行业的未来影响,取消了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且规定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新法相关法规所提出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所面临的严峻考验

在广大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翘首以待之时,我国政府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对食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并积极推行食品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致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管工作上,不但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兼以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整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当中更是涉及的卫生与工商以及部门质检等多个部门的进行全方位参与。但是新法出台后接连被曝光的卷土重来的三聚氰胺、阴魂不散的地沟、漂白蘑菇以及染色馒头等事件却让公众不禁对新法的效力大失所望,尤其是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甚至机制产生质疑。以2010年7月的漂白蘑菇事件为例,北京小学生张皓通过科学实验对食用菌进行了荧光增白剂检测,11月底“小学生调查蘑菇九成被漂白”等报道见报,但此报道的数据与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12月1日所通报对北京市场销售食用菌荧光增白物质专项监测情况称样品监测合格率为97.73%的结论相差巨大,该差距引发了广大公众的关注进而成为了社会热点事件。小学生与政府部门调查结果的巨大反差也引发公众质疑,在一家网站发起的关于该事件的投票中,有1100多票选择相信小学生却只有8票投向相信工商局。[1]很多的人基于此提出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应当构建公众参与机制,那么公众是否应当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呢?又当如何促使公众参与呢?

二、公民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特定食品安全危害可能造成的负面后果进行定性或者定量分析,一般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内容,它是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基础,也是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前提。[2]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目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为专家理性模式。基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和依附性,专家理性模式的不足以及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参与权以及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优势可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是完全有必要的。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不确定性和依附性特征

首先,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采用的是基于科学的专家理性模式,而科学本身有具有的不确定性影响着风险评估过程,加之导致不利健康影响的因素又层出不穷,致使许多的风险领域还处于未知状态,且风险评估过程存在大量的数据缺口需要在论证过程中引入假设与推理。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普遍存在着不确定性,以致于该评估事实上并不是纯粹客观、中立的量化推理,即使科学家持理性客观立场,也可能基于资料选取、诠释或推理过程的差异,而得出全然不同的结论。[3]而风险的本质具有主观性的特点,即现代风险并不完全是物质的存在,相当程度上是由社会定义和建构的,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有不确定性。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该条文的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的,该法虽未明确说明该委员会是否属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机构,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又是什么,但是各种提交的风险数据或决策建议有受到行政处罚者意向影响的嫌疑又屡为公众所质疑,我国现在担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部门,且在经费来源方面几乎完全依靠政府,故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具有依附性。

(二)专家理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的不足

客观地说,食品风险评估所要求的专家理性模式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优势,专家相对与普通公众而言,其通常拥有关于某一方面的相对完整、全面和客观的专业知识,且能够根据具体情况预见不同方案所导致的不同的结果。然而,专家在实施评估的时候,主要是从统计学的角度或者概率的角度出发,但是食品安全风险不仅仅是一种客观的物理性存在,也是一种社会的、心理的和文化的建构。以2008年奶粉行业的“三聚氰胺”事件所引发的连锁反应为例,根据上海市食品协会的一份调查,“三聚氰胺”事件对上海整个食品行业的影响都很大,一时间闻“奶”色变,包括甜食、休闲食品行业等都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很多以奶粉作为原料的甜食、休闲食品品牌深受其害,甚至已经产生了恐慌情绪。这与专家理性模式所隐含的以单一的物质性维度作为判断食品安全风险的否定性后果不太一致,也从侧面验证了专家理性不足与独立性不强的弊端。此外,由于参与评估的食品专家自身某些因素(如成为食品生产商的利益代言人)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准确,而评估机制效力的有效性仅限于专家的评估结果,则有可能致使食品风险可能性的增加,有时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

此种模式要求设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决定权彻底交给专家,其中预设了专家的完全理性和绝对“正义”,此种预设在科学程式和经验事实上都是欠妥当的,影响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效用的发挥,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如实施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发。可见我们在肯定食品安全风险专家治理模式的同时,也要注意其中存在的可能缺陷,其中通过适度增加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来弥补这种模式不足,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4]

(三)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优势

首先,宪法第 41 条明确规定了参与监督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食品安全法》在立法理念上体现宪法的这一原则精神,并在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公众具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权利。其次,依靠公众参与以及群防群治才能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愈加完善,事实表明仅依靠专家理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下的食品安全环境是不能令广大消费者所满意的,只有广大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才有可能在源头上从各方面全方位考虑到食品安全的需求。再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需要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只是手段,而通过严格依法监管进而为广大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各类食品才是最终目标。政府每做出一项服务承诺不仅意味着对一定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与配置且还意味着就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对公民和社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但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由于缺少公众的合理参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做出的监管服务承诺没有实际兑现,故不管是何种类型的服务承诺,都应该通过建立公民有效参与和社会评议承诺考核制度来保障实现。

此外,基于风险信息的不对称且专家理性与公众的理性的差距,谁又愿意将自己的健康与生命交给一个自己素不相识甚至还可能觉得有点不靠谱的专家呢?而公众参与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利益集团或行政机关风险评估的危险,弥补专家受“从属性偏见”的影响而产生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参与风险评估而正确认识风险可增进公众对于风险评估结果的支持和接受同时亦可防止专家借口专业判断而恣意作为而避免走向所谓的技术统治。

三、促使公民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建议

随着现代社会行政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参与行政是不可避免的话题,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公众所参与更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上的科学证明被附加了相应的价值因素,因而专家与民意之间的价值共识也就成了风险沟通中的重要内容,而在我国目前此种内容主要是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进行表述。而通过给予法律保障与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实行分层次公众参与方式并加强相关宣传教育、政府做好公众参与的反馈与提升评估透明度等能够较好的促使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给予相关制度法律保障并多方位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一)立法机构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列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充分保证公众参与评估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公众可以获取相关的信息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表达想法,并相信有关程序会考虑其所提出的意见,可以积极参与提出意见与选择方案,可以评论部分正式方案,能够得到政府的反馈并被通知进程及结果。[5]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正式或非正式的专家咨询与论证会议时,应该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并能够充分代表公众的意愿;再如政府制定相关食品评估的法规的相关信息、文件和发表之时,应当充分考虑公众对该法规制定的时间、事实及现实基础的合理性评价,公众可以任何方式获得政府所依赖的信息。

由于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渠道极少,公众参与往往面对的是诉求无门的尴尬境地,因此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刻不容缓。如允许公众通过非政府组织在食品风险评估时对政府的决策提出建议,开辟专门的意见收集机构并落实到位;再如允许公众利用媒体与新媒体反应公众的意愿,以厦门的PX事件为例,当地的公众通过短信突破信息限制和封锁进而聚合了公众力量最后使得PX项目改变了选址而取得了突破性的胜利。 (二)实行分层次公众参与方式并加强相关的宣传教育

由于不同的公众主体在参与的主观目的、采用的方式和掌握的技术方法的不同,因而不同的公众主体在参与的程度和深度上存在非常大的差距。参与的方式不当,有些参与就成了一种形式,甚至成为决策部门欺骗民众民意的手段。而有诚意的既深入的且有效的公众参与是一个信息充分披露、公众完全知情、形成交流互动、公众充分享有并不断扩大参与权利的过程。根据阿恩斯坦的观点,与公众拥有的最终决策权相适应,公众参与呈现出八个阶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为:操纵、训导、告知、咨询、展示、合作、授权以及公众控制。根据具体情况,如以知识为基础或者以技术水准为基础,选择与之相适应的公众参与方式,以期达到最好的公众参与效果。

作为有效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我们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加强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的参与意识,引导公众有序的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中来。根据调查显示,日前在我国针对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并不多,主要是一些零散的媒体节目或是相关部门在街头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且缺少对与食品相关的从业者的专业教育和培训。要想让公众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借鉴以美国食品安全评估机制中的公众参与模式的宣传,注重对食品行业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并通过培训来强化企业对于社会的责任感并将其作为企业自强自律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部分,此外相关食品监管机关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与新闻媒体合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众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大幅度宣传。

(三)政府应做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反馈并提升评估的透明度

对公众参与的反馈是获取参与实效和增强公众参与信心的关键。然而政府的政策通常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相关因素起着重要的甚至决定性作用,而公众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参与却往往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实质性的监管作用甚至沦落为政府的推诿的替罪羊。故建立一个真实有效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反馈机制,最主要的是应在公众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这两者之间搭建一个沟通和反馈的平台进而实现政府监管部门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政府食品安全决策与监管部门应对于公众所反应的食品安全问题要积极应对并深入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严肃对待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及地通报给公众。政府部门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加以重视,对征求的意见进行相关科学的论证,避免敷衍了事,对于不能接受的建议亦应说明理由及时反馈给公众并感谢其热心参与。总之,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切实遵循服务型政府的办公理念,在公众的心目中树立威信,使公众感觉到被尊重与被重视进而增加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积极性。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门机构应该制定并公开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及公众参与评估运行程序,公布出版的各类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相应的科学建议,并公开评估过程中的各类会议日程与记录以及科学专家的利益声明等以提升评估的透明度,将整个评估程序置于阳光之下以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四、结语

食品是我们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食品安全与否关系到整个社会每位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不仅仅事关人类的生存问题,更是一个影响到地区、国家乃至世界政治经济的大问题。本文认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只依靠政府的行政强制管理,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监督,为确保公众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就必须将公众参与引入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中。通过给予相关制度法律保障并多方位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实行分层次公众参与方式促使公众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中并加强对公众进行相关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而政府应做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反馈并提升评估的透明度。使得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再是一纸空文而能落到实处,为塑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提供体制架构支持。

【参考文献】

[1] 戚建刚:《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规制模式之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2] 杨小敏:《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之改革》,《浙江学刊》2012年第2期

[3] 曾娜:《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的问题探讨》,《昆明学院学报》2010年 第5期

[4]彭飞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专家治理模式的重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9年11 月第107期

第7篇:食品安全事故范文

通过自查自评。总结成绩,改进不足,进一步落实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完善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医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检查评估对象及实施机构

(一)检查评估对象为各相关监管部门,药品及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涉药企事业单位)

(二)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指导各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

三、检查评估的内容及标准

(一)综合评估。由各相关监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按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评估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发)开展自查自评,并撰写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可以根据实际合理缺项,但需加以说明。

(二)药品(包括医疗器械)质量状况评估。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依据全市药品监督检查、监督抽验、质量公告等情况,自行确定质量状况评估表及计算方法,开展自查自评,并撰写自查自评报告。

(三)药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调查问卷(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发)组织网上问卷调查或发放问卷,自我评价群众满意度,撰写汇总分析报告,并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涉药企事业单位自查自评方案由其自行制定。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并督促全市涉药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我评估、撰写自查自评报告;抽查涉药企事业单位自评情况的基础上,全面综合汇总自查自评情况,进行自我评分,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评估方式与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查自评为主,检查评估为辅。

(二)检查评估方法: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全面了解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1.听取汇报。听取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2.查看资料。查阅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卷宗、新闻宣传等资料。

4.问卷调查。对过往群众、经营单位营业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等进行随机访问和调查。

(三)评分及加减分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参照鄂食药监文[]83号文件精神制定。

五、检查评估工作安排

(一)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各检查评估对象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报告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撰写全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

(三)迎接省联合检查评估组对我市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束后,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评报告(含评分表)和工作总结,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标准,全面准备。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鄂食药监文[]83号文件及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备,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确保质量,按时完成。各相关监管部门自查自评报告均要按照先总述、后分述、再列出相应备查资料的要求来编写,力求做到观点明确、层次分明、文字简洁,确保自查自评报告的质量。各类备查资料统一按分类分项要求汇编成册。

第8篇:食品安全事故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对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对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及省、市《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成员的县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县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品稽查股,房景昌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王珍、董娜为办公室成员。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县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向县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三章预警与预防机制

第六条报告与通报

报告:各经营、使用单位及个人在发现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初次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通报:各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报告后,应及时向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第七条预警级别与按药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红色

事故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市、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发生跨港澳台地区,跨国药械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2、重大事故(Ⅱ)橙色

事故危害严重,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行政区域的;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不良以应发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出现死亡病例的。

3、较大事故(Ⅲ)黄色

事故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设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4、一般事故(Ⅳ)蓝色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的;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省级应急预案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级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第十条应急程序:

1、第一套预案:发生Ⅰ级、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指令,派出督导组尽快赶赴现场,同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

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对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4小时一次向市局和县政府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在岗、车辆备勤、通讯畅通,有关人员都要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调度。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做好电话记录。县局值班人员必须是领导班子成员。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客观地向媒体突发事件的动态,稳定人心,消除恐慌。

加强后勤保障工作,要保障交通工具及其他所需物品的及时提供。

2、第二套预案: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砍后下达指令,派出督导组或指令突发事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对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8小时一次向市局和县政府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都要服从所在单位的统一调度,休假人员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做好电话记录。县局值班人员必须是领导班子成员。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有关情况,稳定态势。

3、第三套预案: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接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畅通应急通讯联络系统,及时调度和综合、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派工作组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每12小时向市局和县政府报告一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都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应急值班,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值班,做好记录,协调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协调工作。

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有关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一条调查评估和总结:药品突发重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二条责任与奖励:对在药品突发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9篇:食品安全事故范文

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带动了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同样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与此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开放性的特点,部分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润,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而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保障食品市场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1食品安全评估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是指食物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同时,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使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是十分重要的。而目前对于食品安全的最新解释,是指食品的供给能够保证人类的生存和健康,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可持续安全。针对不断涌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使得食品安全评估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食品安全评估制度,是当前我国制定食品安全评价标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市场进行依法监管的有利依据。一个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可以对市场中食品产品的信息进行综合全面地评价,有利与食品安全;也可以为食品安全评估系统的创建提供有效参考,增强食品安全信誉,保证人们的身体健康;更可以对食品污染因素以及对健康的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提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责任心,使得加工过程更加透明化,增强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信任

2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应用

食品卫生监督,是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强制性卫生行政管理,督促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标准等,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追求行政法律责任的过程。食品卫生监督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权威性、技术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最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如2011年,双汇集团猪肉瘦肉精事件,以及之前伊利集团的三聚氰胺事件、最近几年纷纷扬扬的地沟油事件等,使得社会各界都将目光放在了食品安全上。对此,卫生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希望可以加强对于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国食品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评估制度的应用,可以分为食品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这里对其进行分别分析

2.1食品风险评估

最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新闻和媒体也进行了详细的报道,而实际上,许多食品安全事件并没有造成人体伤害,但是由于盲目按照卫生标准进行判断,没有考虑制定标准的依据,因此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恐慌,进而产生的舆论压力则影响了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效果。针对这种情况,需要进行食品风险评估,对食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和判定。食品风险评估可以分为四个基本步骤,其一,危害识别。当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要对相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了解食品中存在的对于健康的危害因素,如化学物质、病菌、物理物质等,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然后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评估;其二,危害特征。危害特征是指相关监督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数据分析、污物检测等数据实验,对危害物质与人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证明,并对人体可能产生的不良反映和相应的安全值进行设定;其三,暴露特征。暴露特征主要指人体通过口腔、皮肤等接触到危害因素,进而导致不良反应或者中毒的情况,需要对可能接触的暴露量进行评估;其四,风险特征。指针对上述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最终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判断,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

例如,在农业技术飞速发展的带动下,各种转基因农作物不断涌现,虽然可以提升作物的产量,解决粮食问题,但是许多消费者担心这些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因此很难被大众所接受。对此,可以采用安全风险评估的方法,对这些食品进行公开、透明的评估,并通过列表的形式,将安全风险问题和评价标准清楚的摆在消费者的而前,消除消费者心中的顾虑,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

2.2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的管理理念,是对消费者负责,以前查出食品中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危险因素。大量的临床试验和科学研究表明,查出风险物质的剂量风险,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大突破。在实际应用中,要想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消费环境,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对食品安全检测进行进一步地整合,加强对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的研发,以方便及时、快速、有效地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对其进行解决。同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标准体系,并推动其逐步实施

其次,创建相应的食品安全监测公众平台,及时向公众公开各部门的检查数据以及安全评估数据,方便消费者进行查询,提升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再次,创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出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为基础,组建成一个包含卫生、工商、农业、质监等多方面多领域的食品安全系统,对敏感性问题、行业性问题、区域性问题等进行分类评估,并相应的预警通报

最后,强化对食品安全管理的资金和人员投入,对市场中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全面收集和调查,通过食品安全预警监测平台,加强对于食品污染物、致病物质等的监测和管理,对进入市场的食品产品进行全面评估,严把市场关,对于不合格产品、过期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等,要及时进行治理,排除出市场,避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保证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例如,针对之前市场上出现的地沟油问题,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第一时间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召回相关产品,并通过新闻媒体向消费者介绍了相关产品及其危害,提醒消费者的注意,并对生产地沟油的厂家进行了从重处理,将其对于市场的影响和危害降到了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