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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职称考试;回顾;展望200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好像刚刚结束。而2008年的备考、辅导等工作又即将开始。作为广大考生,要想在明年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有两件事情必须做好:第一。
对2007年的考试试题做认真地分析和回顾;第二,对明年的考试进行科学地预测和展望。在此,本人愿和大家一同来完成这两项工作,以供借鉴。
一、2007年《中级会计实务》试题分析
2007年的中级会计师考试是新会计准则施行以来的第一次考试。纵观本次试题,大概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充分体现出知识更新的要求
由于新会计准则刚刚,考题必然体现出知识更新的要求。所以。试题内容。新”的特征十分明显。即试题充分反映出新会计准则中的新内容。
在2007年职称考试指定的教材中,新增加的内容主要集中在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资产减值、所得税、长期股权投资等章节当中,这几章分值高达45分;而分散在其他章节体现出新内容考核的比如弃置费用、职工薪酬、商业实质判断、每股收益、亏损合同等占13分;两项合计大约为58分。本人在以前的辅导体会中,多次提到过。新”就是“重中之重”的观点。这是复习考试过程中必须牢记的。按照这样的思路推测。2007年还没有来得及考核的新内容,一定是明年考核的重点。
(二)试题覆盖面广
在2007年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指定的教材共20章。而从第一章总论到第二十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每章都有分值分布。尤其是第二十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2007年分值为4分。大概是历年最高的。
这也就提醒大家:忽略哪一章都是不行的。复习一定要全面。
(三)传统重点章节。雷打不动
不论内容如何变化。那些传统重点章节始终都是重点。比如长期投资、合并会计报表等章节就是如此。2007年综合题的第2题(18分)就出在此处。复习考试。全面系统是必要的,但是。如果抓不住重点。。地毯式”推进,是不会取得好成绩的。
(四)注重应用能力的考核
2007年试题中。虽然客观题占45分。但是,在单项选择题15个当中,有11个是需要通过计算才能确定答案的,占74%。再加上主管题55分,实际上应用计算题的分值达到了66分。可见。应用能力的考核将是今后会计考试的必然发展方向。
(五)综合性强
综合性、复杂性是本次试题的另一明显特征。也是考试向难度迈进的标志。计算题原来一般只是局限在某一章范围内考核,而现在往往要涉及多章内容同时应用。
比如计算题的第2题,涉及坏账准备、预计负债、金融资产、产品跌价准备、所得税等内容。而综合题的综合性就更不必多说了。
综合题是最能考核考生水平的试题,当然。也是难度最大、最容易丢分的试题。所以。
考生不能孤立地学习每一章,而是要把知识串联起来。形成一个整体概念。
二、2008年《中级会计实务》试题趋势预测
由于2007年考试指定的教材已经是按最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所以,2008年的教材内容基本保持不变。这样,就可以对教材内容进行总体把握和分析。较为科学地预测出2008年的命题走势。
这里强调的重点内容总体没变。在这些重点内容中。2007年已经考过的内容。在2008年整体出现的概率不大,有的知识点可能还会零星出现。但是,已经构成重点内容而在2007年还没有来得及考核或考核不充分的内容。则一定是2008年考核的重点。本人认为。以下内容值得关注(内容重要程度与排序先后无关)。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计量
首先,要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内涵,自用的以及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概念规范的内容。其次,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主要把握对于符合定义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采用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一知识点就可以了。第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要明确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计量方法;采用成本模式下。要计提折旧或摊销。并且。要计提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也不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账面价值,并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也是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具有成本和公允价值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脊梁,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脊梁。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本人对这一规定表示疑义:当投资性房地产已经满足特定条件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了计量。而以后又增加的新的投资性房地产。又不具备特定条件时将如何计量?这种情况只能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而准则又不允许两种模式同时存在。不知道此问题如何解决?第四,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转换时一定要分清是哪种核算模式下的转换。处置核算最重要一点是应用的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而不是我们习惯使用的科目即营业外收支。
(二)金融资产
本项内容从本质上说是原来的旧内容。但是,新准则却赋予了新的分类方式和新的核算形式,提出了新的核算要求。这是本项内容的总体特征。首先。要明确四类金融资产的分类。这种分类既具有客观性,更带有主观色彩。因此,这种分类没有一定定律。考试中要特别注意题中的条件说明,看清楚题中涉及的金融资产划分为哪一类。
其次,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各类资产核算方法差别很大。一定不能混淆。
第三。取得金融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有的计入当期损益。有的计入成本。第四。在这四类金融资产中。要重点掌握第一类和第四类。第五。金融资产减值。明确哪类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哪些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哪些可以转回。哪些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哪些干脆不能转回。
(三)长期股权投资
这部分内容是永恒的重点,只要是会计考试。该内容就一定是主角。尽管2007年已经考过了很多内容。但是,仍有出题的可能。不能掉以轻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首先。
可以分成四块:1。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对合营单位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3。对联营单位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4。其他投资。根据金融资产准则核算。其次。分别掌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熟悉各自的核算方法和程序。第三、要把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及合并会计报表结合起来一同学习。
(四)职工薪酬的计算
新准则中。对职工薪酬赋予了很多新内容。其中。非货币性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内容很重要。并且,也有一定难度。很容易出错。
(五)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
新准则规定。可转换发行时。要对其包含的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另外。还涉及到转换时的处理。本知识点由于难度大、所涉及的金额位数多、数字计算不能取整等因素的存在,因此,本题十分容易丢分。
(六)购买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延期付款而采用现值入账。本知识点尽管不是很难。但是,计算比较繁琐,尤其是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很容易出错。仍然需要十分谨慎。
(七)固定资产弃置费用
虽然2007年已经考过,但只是一个判断题。因此。仍然有进一步考核的空间和可能。弃置费用实际上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以现值的形式及如固定资产成本。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补偿;另一部分是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的现值部分为基数,按照相应的利率。采用分期计提利息的方式实现补偿。
(八)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以及费用的不同处理方法
(1)课程设计要以能力为本位,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课程的教学应从职业岗位的需要出发,确定能力目标,突出教学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强化技能训练,以培养学生岗位能力为主线,设计教学内容、方法和过程,并据此评价教学效果。
(2)课程设计要以岗位工作任务为引领,明确教学目标与要求。
以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过程为载体设计任务模块,确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引入行业要求和职业资格标准,通过各种“做学一体”的课堂教学活动设计,将具体工作过程所涉及的技能组合成工作任务模块,由简至繁,由浅至深,将教与学完成在工作过程系统化之中。
(3)课程设计要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生涯发展为目标。
高职教育的课程设计应以满足行业要求为宗旨,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方式,培养社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就业导向的职业能力系统化是体现高职教育特色的课程体系,应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课程开发,决定教学方式。
2课程设计的思路
《值机实务》课程以值机岗位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值机服务实际工作过程为主线,在分析值机工作岗位典型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的基础上,确定学习领域的目标及内容。遵循认知学习规律对学习领域进行具体化,根据实际工作情境由简到繁、由易到难、由一般到特殊分别设计四个学习情境:乘机手续的办理、行李运输、特殊旅客服务、不正常情况的处理。每一个学习情境都以一个真实完整的工作任务为驱动,并依照值机服务实际工作流程,采用“课堂教学+仿真实训+岗位见习+顶岗实习”四种形式组织和实施教学,使学生学以致用,获得知识的过程与真实的岗位实践相对应。实现做中学、学中做的教学做统一,让学生真正感到学习的意义,充分体现了高职教育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特点和要求。
3课程的设计与实施
(1)课程教学目标设计。
根据航空服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掌握值机服务的各类业务规定和工作流程,明确值机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和应该达到的服务质量;掌握娴熟的实际操作技能,正确地提供值机服务。了解航空服务业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航空服务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培养诚实守信、善于沟通、富有爱心等品质。
(2)课程内容设计。
按照课程的教学目标,同时结合民航客运员等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课程内容体系的框架设计。本课程依据民航值机工作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创设学习情境,安排学习单元。
(3)课程教学模式设计。
高职教育的特点要求课堂教学过程突显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因此,在教学模式的设计上,课程实行“校企合作、两堂交替”的教学模式。校企合作指校企双方共同参与建设课程,深入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引入行业企业的标准,把握企业对人才的需求;两堂交替是指实现校内“课堂”和企业“店堂”的双向融通,通过“两堂交替”将知名航空企业专家请进学院在课堂开设讲座或进行授课工作,还将部分实训课程授课地点拓展到航空企业。通过校内课堂学习,仿真实训基地练习,岗位见习强化,再到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实践过程,强化了学生的职业技能。真正实现做中学、学中做的教学做统一。
(4)课程教学的评价。
为适应民航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提高学生岗位技能的实际操作能力,本课程教学效果评价采取过程与结果并重、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互评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与考核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评价分三部分组成:过程考核占40%,实操考核占40%,理论考核占20%。其中过程考核评价中校内教师和行业专家评价占60%,学生互评、自评各占20%。
4课程实践效果
关键词: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现状;对策;分析
引言:当今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建筑行业所面临着的压力在不段的加大,同时对于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也在不断的加大,对于成本控制人员来说成本控制也成为了施工企业能够获取最大利益以及提升自身竞争力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现阶段已经是越来越受到了建筑企业管理人员的广泛关注。在我国由于成本控制这项工作的起步比较晚,现阶段依然是存在着一些列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解决。
1.工程项目在成本管理的现状
当前我国工程项目成本控制的时候,为了能够将其成本管理的方法得到全面的提高,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带动我国建筑行业能够长远发展,就必须要对其所存在着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以此来对其所存在着的问题进行科学有效的解决。
1.1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不到位的现象
当前,我国工程建筑的施工企业来讲,其普遍的存在着成本管理无规划以及规划不科学的现象,比如在对工程量的清单计价认识的过程中,其主要是施工单位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并且对于工程项目的内部定额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要综合施工企业的施工内容、管理以及信息等方面的情况,才能够更好的对工程的报价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在对施工企业自身利润进行保证的同时使其自身的竞争力能够得到提高。但是,目前很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并没有自身的企业定额或企业定额并不完善,不管是在成本的预测过程中,还是对工程的投标报价过程中,其主要是采用着传统的定额方式来进行,这样将会导致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水平没有办法得到提高,并且对于工程的成本管控也会带来比较严重的负面作用。
1.2由于施工企业的成本观念并不是很成熟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来说,其成本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并且根据目前的形式分析可以知道,很多的企业中并没有对其成本管理的意义进行充分的认识,同时对其重要性认识也不是很全面,在成本管理的过程中,对其管理的目标和方式认识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误差。多数的施工企业对其成本管理理解过程中仅仅还是停留在一些常规的人工和材料以及机械设备等方面的管理,然而对于企业的资本成本和进度等方面的成本严重的缺乏认识,进而导致使其施工企业将会出现成本增加的现象,这样也导致施工企业的成本控制受到严重的影响。
1.3由于工程项目的约束机制并不健全
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能够对其工程中所出现的大量信息进行掌握,如果没有对其信息进行掌握的情况下,那么将会导致工程项目的管理效果不理想,并且建筑工程项目部自身的能力也将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性,在受到了一些不同程度的风险影响之后,施工企业仅仅只是能够看到眼前的利益,然而却严重的忽视了建筑工程项目的长远发展,导致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成本控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以及漏洞,同时也使其工程项目的决策不科学、不合理,使其对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整体效益受到直接的影响。
1.4在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其控制能力弱
当前,对于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时候,要对其所存在着的问题进行重点的分析以及研究,同时对于一些重大的成本项目要进行不断的加强管理,比如对于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进行管理,对于工程项目的材料来说,其主要是占据了工程总成本的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左右,如果对其成本管理存在着问题的情况下,那么将会导致工程项目的成本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于这种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采购计划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对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维护关系、维护的管理以及材料浪费等情况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通过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使其工程项目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进而提高成本管理的水平。
1.5忽视工程项目“质量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质量成本”分为内部故障成本(如返工、停工等引起的费用)、外部故障成本(如保修、索赔等引起的费用)、质量预防费用和质量检验费用等四类。保证质量往往会引起成本的变化,但不能因此把质量与成本对立起来。长期以来,我国施工企业未能充分认识质量和成本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习惯于强调工程质量,而对工程成本关心不够,造成工程质量虽然有了较大提高,但增加了提高工程质量所付出的质量成本,使经济效益不理想,企业资本积累不足;项目经理部却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质量,虽然就单项工程而言,利润指数可能很高,但是因质量上不去,可能会增加因未达到质量标准而付出的额外质量成本,既增加了成本支出,又对企业信誉造成很坏的不良影响。
2.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措施
在通过上文的内容分析之后可以知道,对于工程项目成本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着的问题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认识,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采取合理有效的控制措施,以此来使其成本管理的水平能够得到提高。
2.1加强成本管理理念深入
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内容也是十分广泛的,所以,必须要是其能够树立起大成本的观念,以此来不断的加强有关环节的调整,同时也能够使其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成本管理控制。在成本管理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对传统的问题进行控制,同时还需要对其质量成本和工期成本等内容进行重新的认识,使其能够在成本控制的过程中将其作用发挥出来,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对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控制。
2.2加强改善成本管理方式
在建筑工程成本管理控制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的将其成本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必须要将施工企业的定额来作为成本管理的依据,在对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过程中也是成本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这对于建筑工程企业的组织设计以及施工计划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必要不断的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对其定额的制度进行加强完善,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提高建筑是施工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保证建筑工程的成本管理水平能够提升。
2.3加强监督管理的能力
在建筑行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对其成本管理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的对其进行管理,首先就是要应该对其监控的信息进行不断的加强,以此来使其项目能够实现信息化的管理,同时也能够使其建立起工程信息管理的系统,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对比分析的进度、安全以及成本等方面的指标,使其为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提供宝贵的意见,还需要不断的对项目部的财权以及事权划分工作进行提高,同时要对工程项目的内容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加强,从而使其能够更好的实现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科学化,进而更好的使其建筑企业能够实现自身的目标。
总结:言而总之,在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成本管理控制的过程中,不仅仅能够对其经营的理念进行改善,同时使其施工的耗费进行科学合理的补偿,同时也能够更好的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进行在生产以及提高其整体的经济效益,最终使其施工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能够全面稳定的提高,使其也能够更好的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赵海盈.浅谈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现状与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1,12(24):120-12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的,这一重要性也就在较大程度上导致了房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其施工质量,即针对施工质量做好管理和控制,本文就主要围绕着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介绍,希望有助于提升今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水平,确保后期使用人员的安全。
关键词:
房建工程 质量管理控制 影响因素 解决措施
引言
众所周知,房屋建筑是和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一个方面,其质量关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加强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就显得极为必要,针对于当前我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切实提升其管理和控制的水平更是现在相关建设单位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所在。
1、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控制影响因素
做好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要针对其当前存在的一些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把握,进而在此基础上确定今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主要目标和方向,更好的有助于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具体来说,当前我国房屋建筑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管理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首先,作为质量管理及控制的主要负责人员,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问题是影响最为直接的一个方面,也是需要控制的一个要点内容;(2)其次,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不健全,存在较大的漏洞导致其质量管理无法贯彻执行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3)再次,外部的一些监督力量缺失也不利于施工质量的保障;(4)最后,施工人员的施工水平存在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影响因素。
2、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控制措施
2.1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针对当前存在的诸多房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影响和制约因素来说,其首要的改善措施就是针对其管理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不高进行提升,重点针对一线的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人员进行有效地培训和教育,尤其是对于培训和教育的内容进行全面的把关,确保其培训的内容具备较强的实效性,避免出现流于形式的学习出现,要确保培训确实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确实能够得到有效的提升,在教育和培训过程中最好是能够以理论联系实践的方式进行,进而在最大程度上提升这些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实际事物的能力,能够针对房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避免不发现问题的出现,并且要根据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的施工单位进行及时的改正,在此过程中还应该进行跟踪查验,确保其实效性;此外,除了要加强这种理论和实践的培训教育之外,还应该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训,确保其能够建立起坚定地履行职责的信念,避免出现疏忽大意或者是徇私枉法的现象,确保其自身管理控制工作能够得到高效的落实。
2.2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对于当前存在的缺陷较大的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来说,进行必要的完善和补充也是极为必要的,基于这种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来说,其最为首要的一个工作就是要促使整个房建工程施工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都能够意识到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进而就能够提高对于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最终能够花精力进行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具体到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中来看,其最为重要的有两方面的完善和补充:(1)一方面是要针对当前质量管理体系中责任制度的不健全进行补充,确保其整个质量管理体系中的责任制度能够落实到每一个管理人员身上,进而就能够督促这些相应的管理人员切实的去履行自身的职责,避免了疏忽或者不尽责现象的出现;(2)另外一方面则是应该针对现在几乎不存在的奖惩机制进行完善,明确其具体的奖励和惩罚措施,针对相关施工质量问题通过明确每一个人的具体责任来确定最佳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一般的惩罚措施除了降低奖金额度之外就是降职处理,更为严重的可能会考虑开除,而对于奖励的措施却可以多种多样,比如升职、加薪、奖金、假期、旅行、学习等都可以作为奖励条件,这样多方面的奖励措施也有利于更大程度的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其自身工作的落实效果。
2.3应加大质量监管力度
对于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的保障措施来看,仅仅通过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是很难做到不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的,因此,还需要在此过程中尽可能的引入一些其它的团体和单位来加强对于质量的监督控制,进而为质量的保障工作做出更深一步的保障,尤其是对于监督工作来说更是如此,越多的单位和人员参与到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中来就越能够保障其整个房建工程的质量,比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加大国家政府对于相关房建工程项目的监督力度,并且因为政府具备着一定的强制性和特权性,所以,这种监督的效果也是最为有效的,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其整个房建工程的实施质量,尤其是能够针对于其中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严惩,进而督促相关管理单位做好自身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其整个房屋建设工程的质量。
2.4切实提升施工人员的能力
最后,针对房屋建筑工程中质量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来看,加强对于施工人员的管理和控制也是极为必要的,尤其是有效的提升施工人员的技术能力,确实能够在较大程度上保障整个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顺畅性,最为关键的是能够有效保障这些施工人员具备较强的施工技术能力,避免了施工错误的出现,进而减少了质量问题出现的可能性,针对这一点来说,在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两点:(1)一方面是加强对于施工人员施工现场准入机制的控制,避免一些施工素质不高的人员进行施工建设,当然,对于最初的房屋建筑施工单位的选择也应该慎重进行,精挑细选,确保其施工单位的资质;(2)另一方面则是应该重点加强对于施工人员具体操作的监控,对于出现施工操作失误的人员给予及时的指正,并且追究其自身的责任,查验其是否能够继续进行相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房建工程施工项目来说,其自身的施工质量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旦质量出现问题的话也就标志着该房建工程项目的失败,甚至有可能会在使用后期酿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基于此,加强对于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就成了极为必要的一个关键点所在,但是就当前我国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现状来说,其中存在的影响因素是比较多的,很多因素的存在都会制约着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性,最终导致其房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仅表现在具体的质量管理负责人的素质缺陷上,还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质量管理以及监督的制度建设上,当然,相关施工人员的问题也会造成质量病害的出现,因此,相应的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控制手段也应该从以上几点入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的制度,提升其质量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对于整个的房建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进而确保其施工的质量。
作者:刘运强 单位: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吴海峰.关于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控制的相关问题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4,07:45.
[2]邵筱顺.浅谈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与控制[J].低碳世界,2014,07:141-142.
[3]孙勇.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对策[J].门窗,2014,05:346.
[4]任岩.浅析房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及控制[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7:399.
1.1施工材料和设备有质量问题设备的的质量会对机电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的影响加大,如果施工材料和设备均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机电工程的质量安全一定存在较大的隐患。故在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选购中,需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同时禁止采购人员以次充好或者购买假冒伪劣材料。对于重要的施工设备,也需控制其质量,对其进行详细检测。
1.2设备型号不符合施工要求机电工程中施工设备的型号一般是有明确要求的,但依照目前的形势观察,我国的机电设备型号呈现多样性,并未有统一和固定的型号标准,因此,在机电工程的设备采购中,会出现型号匹配不符合的问题。同时在设计的开始阶段,就未在设备材料内明确规定机电设备的型号,因此,采购员采购设备时,就无法准确把握设备型号,造成设备型号与机电工程的施工要求不符的问题[2]。
1.3操作不规范在机电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部分施工工作未给出明确的规范及操作流程,就存在施工人员未按照规定操作的问题,并出现操作失误或者操作不符合规范的现象,会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也会增加返工、误工的机率。例如在机电工程的施工中需注意设备吊装的流程,确保其能发挥出正常作用,就算出现问题也能得到快速解决。假设设备吊装的过程中,未依据“配电的设备—电组—冷水机组—冰箱”这一操作流程安装,就会对机电设备检修产生影响。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施工管理水平的持续上升,机电工程的施工质量也得到有效提高,但是机电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需建立一个科学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对机电工程的施工机械进行质量控制[3]。
2.机电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方法
2.1施工人员的控制⑴资质和能力的控制:从事机电工程的人员,需具备基本的资质和能力,资质就是要求施工人员能获取有关的资格证书;能力则要求施工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机电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对人员的资质及能力的控制,就是在机电工程的施工中,对技术比较复杂、施工的难度较大、施工的要求高的部分,需派遣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施工人员进行;而会对机电施工人员造成部分伤害或者难度较大的施工作业,需派遣有从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去操作,以降低对施工人员的伤害程度。⑵实施培训上岗:由于机电工程存在工序多、难度大、施工工具多等特点,因此,其施工人员需在上岗前进行技术培训,并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以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其施工技术。
2.2施工材料的控制⑴对购买环节进行控制:在机电工程企业购买施工材料和设备时,需让购买人员熟知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采购人员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过程中,一定要控制好材料的质量和设备的型号。采购完后需建立采购档案,同时需定期对供货商的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测,对材料和设备的购买进行动态的质量管理、控制;⑵对验收环节进行控制:核对产品的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抽检或者检验工程材料的时候,需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并以准确反映抽查材料的质量为主;反复多次检测特种产品,确保其与要求相符[4]。
2.3施工设备的控制⑴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使用施工设备,对于违规或者不按照操作流程操作的工作人员,需给予严惩;⑵检测设备控制:要求操作人员按照使用要求及操作方法熟练操作,如果出现对操作流程和方法不熟悉的人员,则需对其进行培训合格后上岗,从而通过正确操作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关键词】施工安全;控制;管理
0. 引言
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是保证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其它相关的产业发展,从而增加就业机会,由此可以看重出,建筑业在国家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而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很容易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建筑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建筑业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措施,从而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尽量减少事故的发生。
1. 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
1.1人为因素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当中,绝大多数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人的不安全思想和行为引起的,具体体现在:①管理人员违章进行指挥:②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检力度不够,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和重视;③操作人员不按照操作规定进行违章操作;④管理人员没有给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⑤操作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等因素可能会形成安全隐患,进而有可能演变成安全事故。
1.2客观因素
物料、机械及生产对象等生产要素统称为物,而且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物在使用的过程中都会释放一定的能量,如果某些能量过量的释放出来,就很有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主要不安全因素有:设施的安全度不够;所用的材料不合格;施工所用机械不合格;缺乏物的防护措施以及有害物质。在建筑施工过程总中,要特别注意这些因素,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2. 安全问题控制措施
2.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在施工现场一线的操作工人,他们普遍文化素质偏低,而且流动性大,自我防护能力较差,没有高度的安全意识,据相关资料统计显示,在近年来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当中,大约百分之六十到七十的都是民工自身原因,因此要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杜绝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让不安全因素被消灭在萌芽当中。
2.2加强建筑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在施工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切实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安全的法律法规。
(2)要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树立安全的价值观,共同创造良好安全的施工环境。
(3)不断完善企业的教育和培训体系,让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开展一些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和竞赛,从实质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4)建立一整套包括安全奖励、员工福利、人文关怀、安全考核、安全行为和责任约束等机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2.3加强落实和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
(1)要明确责任主体,使员工增强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其制度,把相关的安全责任核实到各个部门和具体岗位上,真正落实到施工中的每一个环节当中,要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各个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同时项目的总包要对各分单位进行督促,是各分单位建立合理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予以落实。
(2)建立合理有效的考核机制,企业和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签订安全责任制合同,依据合同进行抽查,并在每一季度末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评定。
2.4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
(1)要建立有效的防护体系,有计划和步骤的对安全技术进行开发和改造,使其安全措施接近标准化。
(2)不断对工艺进行改革,从而提高施工的技术水平,减少不安全因素,为建筑施工过程中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对新设备和新技术的使用,要同步实施安全技术。
2.5建立新的安全工作管理方法
(1)采用“抓两头、促中间”的管理模式,制定标准化工地的相关标准,并以标准化工地为榜样,不断落实现场的基础管理。
(2)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要对安全的监管模式进行改进,要对二级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督促检查二级单位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和落实。
(3)建立安全信用体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意识等方面进行信用体系评价,使企业内部真正建立诚信制度,对有关不良行为要严厉制止。
2.6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
在施工过程当中,一定要要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对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严格进行检查。不管是做什么什么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要从根本上做到安全生产,就要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切实做到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教育培训,然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7建立安全生产统筹基金
企业应该建立安全生产统筹基金,将安全生产中必须的投入作为一种制度,以企业的销售收入为基数,根据一定比例投入安全技术经费,这些经费将用于安全经费、奖励及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为安全生产管理和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坚强的经济后盾,企业还应该制定不同招标方式项目的安全经费标准,制作经费使用明细表,从而确定各项工程应该投入的安全经费的标准,不断完善企业提取安全经费的制度。
2.8加强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想要从根本上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就要控制重大危险源。针对重大危险源,企业与项目部必须签订“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控制责任状”,在施工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及应急方案、监控措施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建立合理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定,对有重大危险的工程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
2.9需要处理好的六大关系
建筑施工安全控制除过采取以上几点措施以外,还需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1)安全与规模的关系。(2)安全与进度的关系。(3)安全与质量直接的关系。(4)安全与效益之间的关系。(5)认识到安全与危险并存。(6)安全与工程实施过程的统一。处理好这几方面的关系,可以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3. 结语
建筑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问题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程过程,它和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都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建筑业所有的施工操作都与施工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施工过程当中,应该将现场操作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有机结合,严格遵守安全法律法规,使得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从而尽量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如果每个人都高度重视安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就可以有效保障建筑施工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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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工程 施工质量 质量控制 措施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 A
水利设施工程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要严格把好质量关,避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的工程出现。
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作用
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及效益,而且也会对后期的改建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造成影响。假如水利工程一旦出现意外,则会给国民经济及生命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其施工质量进行严格的要求。经过长期以来的施工经验,促使水利工程各参建方的责任得到明确,完善施工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地提升建设单位及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提升工程的整体质量,真正做到确保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和知名度。由于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所涉及的方面相对较多,其产生过程相对复杂,导致其质量受到影响的因素也相对较多,例如,涉及材料的选择、机械、地形、地质、施工工艺、操作方法及管理等等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工程的施工质量造成影响。
2、水利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2.1、监管制度不完善,检测手段落后
多年来,我国缺乏有专门针对水利工程的监管制度,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领导层管理部门对监管工作不够重视,由于技术监督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质量隐患时有发生。特别是对分包或者隐形转包的工程,缺乏合理的监管制度,也没有行之有效的质量监控措施。而一些中小型的施工企业由于经费和技术人员的缺乏,很少有先进的监测设备和仪器,在实施质量监控活动时,却没有能力有效的检测,其检测结果也不能够令人信服。
2.2、技术资质不符合要求
由于水利工程一般情况下,工程量都很大,在施工的过程中对技术、资金等一系列问题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由于一些施工方在施工前对工程的评估和论证存在着很大偏差,导致对工程的工期规划不准确。因此,为了抢进度和赶工期,就会普遍出现不同程度的分包与“隐性转包”。而参与施工的承包商技术力量参差不齐,又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承包商在施工的过程中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经常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或是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擅自替换指定材料,导致转包或者隐形承包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从而导致对整个工程主题的质量造成影响。
2.3、技术力量薄弱,盲目套用图纸
上一层级的管理者业务水平低,且工作量繁杂,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学习和深造,技术水平难以提高,导致基层的水利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分工不明确。同时水利工程的施工队伍中多为零时工,流动性大。这些因素使得整个施工队伍的技术力量低下,难以承担需要一定技术水平的工程施工工作。由于技术力量和业务水平,在施工过程中,领导施工的人员没有掌握水利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在施工过程中盲目的套用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的具体受力问题很少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从而导致整个工程的施工不符合规范,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3、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
水利项目本身就是一项工程量浩大的工程,施工过程相当复杂,影响其质量的因素很多,但是比较关键的主要有四大因素:即技术因素、人员因素、工具和材料、环境因素。
3.1、环境因素
由于水利工程的施工环境一般比较特殊,都是在高山峡谷等施工条件比较困难的地方,再加上环境的不可控性,因此环境因素也是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就要求施工单位的组织者以及工程师们对环境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风险预测,然后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和现有的施工条件,对环境因素可能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施工的规范进行,做到文明施工。同时应该处理好与施工所在地的人民群众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将施工可能会对环境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
3.2、工具和材料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有了高素质的团队,还得保证有精良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合格的材料,才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杜绝偷工减料的行为,严格把好材料的质量关,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和标准,采购合格的材料。在材料的使用过程中也要严格按照配量来。在施工机械设备选型时,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具体需要,除了需要考虑实用经济,更要考虑技术上的先进性和维护的便宜性。
3.3、技术因素
技术因素主要涉及到施工的方案设计和施工的工艺两个方面。在接到一个工程项目后,需要对项目工程及受力状况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但是由于施工单位的技术力量薄弱,达不到相关的要求,再加上其施工工艺落后,造成工程延期。因此在施工前期,施工单位需要结合技术、组织、管理、经济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保证施工方案在技术上是切实可行的。
4、水利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对策
4.1、对施工的具体问题进行评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在施工之前,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和具体的工程情况,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四大关键因素即技术因素、人员因素、工具和材料、环境因素要进行规划和评估,对薄弱的环节进行修整,对可能会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果是不可避免的,要事先提出补救方案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4.2、技术层面
定期进行技术的培训,健全技术审批制度。施工团队的人员业务水平和硬性工程的质量,一个高水平的施工团队,其员工的各方面素质都应该是高质量的,因此相关的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施工人员特别是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当然也需要建立一些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学习平台,鼓励员工进行学习和深造,加强各部门之间技术人员的流动,促进技术交流,共同提高。
4.3、管理层面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完善工程建设监管体制。施工质量的控制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参与整个水利工程的各方都要进行良好的协调。首先我们要建立一个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和人员的合理配置,实现各要素的功能最优化。其次要对分承包商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同时在施工的过程中,对承包人从事的施工、安全以及材料和设备方面的工作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核,对违规现象进行惩处。然后要组建项目监理机制,责任到人,同时要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总之,水利工程和其他诸如房屋建筑工程是不相同的,水利工程的施工环境一般比较特殊,都是在高山峡谷等施工条件比较困难的地方,这对工程质量是一个挑战。而在现代水利工程的建设施工中,企业质量控制与管理水平是企业在行业内发展的关键。如何准确的预控水利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国家和相关的水利工程开发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的问题。施工阶段的质量保证是控制好整个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阶段,因此在水利工程中控制好施工阶段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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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
一、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概说
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新闻民事侵权(以下简称“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又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这是由于新闻侵权行为是发生于新闻活动过程中并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构成侵权造成的。因此,新闻侵权,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
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对一般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2]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上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新闻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方式体系,考虑《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方式,而不应游离于其体系之外。但是,由于新闻侵权所具有的区别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又不是均可适用于新闻侵权的,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也不仅限于《民法通则》所列举的规定之中。
首先,新闻侵权是一种侵权责任,《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般仅适用于违约
行为的责任方式,诸如支付违约金等对新闻侵权是不适用的;
其次,新闻侵权是在新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且利用新闻媒体等中介对他人的财产及人身造成损害,并不直接以受害人的财物及人身为侵害对象。因此,对直接侵害财物和人身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诸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对
新闻侵权不适用;
再次,新闻侵权主要是侵权人利用新闻媒体这一工具而为侵权行为,这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因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能完全涵盖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权可以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些独特方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具体来说,适用新闻侵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1)更正;(2)停止侵害;(3)赔偿损失;(4)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
赔礼道歉;其中,更正是新闻侵权所特有的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既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财产的新闻侵权行为,也可以适用于损害他人人身的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主要是适用于财产损害,但在一些特定的新闻侵权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精神损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财产损害。五种方式中,赔偿损失一般被称为“财产责任方式”[3],其余四种一般被称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由于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以非财产损害为主,所以,新闻机构对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也以非财产责任方式为主,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辅之。下面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分别述之。
二、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种类及内容
(一)非财产责任方式
非财产责任方式是指采用非财产给付的方式对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非财产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受害人通过必要的积极或消极的法律行为达到停止侵害的法律效果,并不造成财产转移的法律效果。
1.更正。更正即新闻媒体在发现差错以后,通过公告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真实事实或错误内容的做法。[4]本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比较轻微,行为的侵权性质较弱的情况,例如:非由于新闻媒体的故意发生了排版、编辑等技术上的失误,而对有关当事人的权利构成了侵犯,如其显著轻微,一般情况下,应由新闻媒体在邻近下期或近期出版物上,刊载更正文字。确认本种责任承担方式,有利于杜绝虚假新闻的产生,捍卫新闻真实性的原则。[5]
2.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是指要求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适用本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地制止新闻侵权行为,防止已经造成的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停止侵害是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后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一选择方式。[6]针对停止侵害涵盖的界定,我们认为采用停止侵害方式时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1)停止侵害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可适用本方式。侵权行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停止侵害则表现为对这个过程的外力中断,如果侵权行为已经终止,则客观上只表现为静态的损害后果,对静态的损害事实进行外力中断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2)停止侵害的适用对侵权人及公共利益的影响一般不能超出原告通过本方式所能避免的损失。新闻侵权往往指新闻侵权人所做的特定的新闻报道,如一味地强调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而武断地采用停止侵害,则可能对侵害人所做出的未侵权的新闻报道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侵权人直至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
(3)侵权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具有不可弥补性。[6]新闻侵权通常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其损害后果不可逆转,如果不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将对受害人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害,在此情况下,应采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所谓消除影响,是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在发生了新闻侵害他人权益后,在相应的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的做法;恢复名誉则是指新闻媒体因新闻侵权而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采取必要措施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的做法。采用本方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侵权的新闻机构承担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的方式应与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方式一致。因为新闻报道往往有特定的受众群体,新闻侵权所产生的影响也往往首先波及到特定的受众群体,如责任承担方式与侵权方式不具有一致性,此等补救措施则在实践中难以收到成效。这也是新闻侵权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的特点之一。
(2)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应当及时。因为不良影响的存续期间越长,其再传播的方法与途径越多,扩大的可能性越高,对受害人更为不利,同时也增加了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难度。
(3)侵权人采用本方式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注意不能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侵权”。一般来说,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都是公开进行的,所以用以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声明、稿件的内容,事先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4.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并表示歉意的行为。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不一定建立于侵权人自愿的基础之上,它是侵权人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赔礼道歉是以公开的书面形式进行的。但是,赔礼道歉不应以公开形式为要件,加害人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向受害人秘密进行。如果赔礼道歉以公开形式为必备要件,这种责任承担方式也就具有了某种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的性质。
在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所认可的,尽管可以不公开,但应将这一事项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
(二) 财产责任方式
1.财产损害赔偿。新闻侵权不仅对受害人人身造成损害,有时也体现为致使受害人承受金钱上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因受侵害而支出的各项费用(积极损失)和预期可得收入
的减少(消极损失),财产损害赔偿即指侵权人对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相应地给予补偿。在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中,财产损害赔偿的侧重点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非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在适用财产损害赔偿这一补偿性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坚持补偿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协调的原则。
2.精神损害赔偿。指新闻侵权行为人对于因其侵害了受害人的人格、名誉等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用金钱形式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方式。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表示,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现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其具备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者等三项功能。[7]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惩罚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它对侵权人的处罚较重,同时,其基本功能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后续补救手段使用。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对于非财产损害,通常应以非财产方式予以救济,只有当其他非财产责任方式无法完全抚慰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时才可适用。
(2)只有当新闻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惩罚,因此,只有侵权人的主观上具有当罚性时才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侵权人是出于轻微的过失或意外事故,则对其无惩罚之必要。
(3)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精神损害,而不适用于财产损害。
(4)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应与受害人的社会地位、人格形象、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权行为的情节相适应。
三、新闻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原则
(一)突出新闻侵权特点原则
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其有自身的特点:1.从具体内容看,新闻侵权都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2.从侵权的后果看,往往会使侵权行为具有范围的广泛性、影响的深刻性和传播的迅速性的特征;[8]3.从新闻侵权的主体看,一般特定为新闻媒体;基于此,新闻侵权责任方式亦与一般侵权责任方式相异。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时,应本着“特殊优先于一般”的原则,对此类案件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不能拘泥于一般侵权责任方式之中。
(二)强调补偿性赔偿原则
新闻侵权行为发生之后,从侵权人角度来看,他应承担法律规定的,由其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制裁;从受害人角度来看,他享受了法律规定的,对其权利瑕疵的救济,这是一种补偿。补偿的数额,主要是由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损失大小来决定。所以在新闻侵权责任方式中,均应以补偿性补救而非惩罚性补救为主。[9]以此作为一项原则,主要是从保护新闻传播所体现的言论、出版自由以及批评、建议等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等公共利益角度加以考虑的。如果对新闻机构的责任设置过于严格,将严重阻碍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的积极性,也难以达到受害人合法权益—个体权益之保护与新闻媒体言论自由—公共利益之保护在效益上的衡平。
(三)一般优先适用非财产责任原则
在刑事法律中,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体系中,也存在侵权的性质与民事责任方式的对应性要求。这一要求的基本含义是: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承担财产性质的侵权责任;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一般应承担人身性质的侵权责任。新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要是非财产损害,与此相适应,在选择具体可适用的责任方式时,应优先适用非财产责任方式。当然,对于人身权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来说,某些情况下,一定的金钱赔偿也不失为抚慰其受到损害的心理使其尽快摆脱精神痛苦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不可以本末倒置,对于新闻侵权,只有当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不足以保护受众合法权益时,才可以适用财产责任方式。
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具有后续性,其应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后续补救手段,并与非财产责任方式相适应。如财产责任方式过高或过低,不仅不能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法律效果,而且会进一步损害受害人的名誉。财产责任方式不能单独适用,必须与非财产责任方式同时使用。如果需要追究新闻侵权行为人的财产责任,必须同时追究其非财产责任。
四、责任方式的实现机制设计
随着媒体对新闻广泛而深入报道的增加,新闻侵权事件及由此而产生的新闻侵权诉讼也不断增多。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方法,不外乎采取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内的新闻侵权,一般应以非诉讼机制解决,即双方当事人和解为宜,当和解不成功时再采取诉讼途径。作此规定,主要是因为:1.诉讼方式成本过高,耗费时日过久,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2.民事领域内的新闻侵权,一般不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3.和解简便易行,且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执行力,可以达到受害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但如何实现和解,如何执行和解协议,使侵权人责任承担方式得以实现,就需要有一套责任方式的制度设计。
1.和解的促成。新闻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主要是通过合法程序成立的新闻机构,而受害人一般是社会个体,相对于侵权人而言为弱势群体。在要求补偿时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法律的特别照顾。笔者认为:一方面,增加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扩大其求偿途径是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可以组建一个民间性非营利机构,代表有关受害人向侵权的新闻媒体主张权利。本机构属于一个自发性组织,类似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其中可以由有关新闻与法学的专家组成,该组织具体职能主要包括:(1)向广大受众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部门对新闻机构的监督、检查;(3)受理受害人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4)代表受害人同侵权的新闻机构进行和解;(5)就损害他人人格权、名誉权的行为,支持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等。
2.受害人与侵犯其民事权利的新闻机构达成和解,或法院判决侵权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后,侵权人拒不执行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以维护受害人的权利:
(1)侵权人应承担非财产民事责任而拒不执行时,应由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以弥补受害人的心理或精神上的损害,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的必要开支,由侵权人负担。这在实质上是将非财产责任方式转换为了财产责任方式。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如果新闻侵权行为人拒不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2)侵权人应承担财产责任而拒不执行时,一般可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强制执行。
注释:
[1]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P277。
[2]《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其他两种方式: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一般对侵权行为不适用。
[3]亦称为债权责任承担方式。
[4]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P76。
[5]王利明等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P182。
[6]顾理平《新闻侵权与法律责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P84。
[6] 董炳和编著《新闻侵权与赔偿》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P216。
[7]参见房绍坤等著《民商法原理(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543-544。
关键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Intheprocessofscientificresearch,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volvesvariouscontents.Underthecurrentsupervisionsystemof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China,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houldbeprotectedinanappropriateway.Withouttheappropriat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thetechnologicalachievementwillnotbeprotected.
Keywords:technologicalachievement;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科技成果的概念在我国的科技管理体制下已经存续了多年,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的当今时代,由于科技成果的概念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其所包涵的内容并非全部得到我国现行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对于科学研究过程中产的科技成果,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之下寻求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一、我国科技成果的界定和分类
科技成果,是科学技术成果的简称,指对科学研究课题通过调查考察、实验研究、设计试验和辩证思维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成果[1]的统称,属于科学技术这一特定范畴内的智力成果。科技成果的界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61年4月2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110次会议)通过并试行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从中可以看出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技成果主要是指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新产品、新工艺。
此后,原国家科委于1978年11月颁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中把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分为三类:(1)科学成果即自然科学方面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研究成果;(2)技术成果指使生产多、快、好、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3)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阶段成果。这是首次对科技成果进行分类。
在1984年2月颁布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中又明确了管理的科技成果范围是:(1)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2)在重大科学技术研究进行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3)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4)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5)为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而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将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拓宽为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并且还规定了不要求一切科技成果都进行鉴定,规定了三种视同鉴定的情况。此种划分已被沿用至今。
原国家科委于1994年10月26日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还明确指出:“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并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对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软科学研究成果;(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也就是说,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只是应用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涵盖的范围超出了鉴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技术成果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总的来看,科技成果是人类的智力劳动产物,与有形物有很大差别。科技成果完成后,其内涵价值基本确定。
二、科技成果权的概念、性质
由于立法规定的粗简,人们对于科技成果权的性质、内容和特征,尤其是对于科技成果、科技成果权与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缺乏正确认识。
科技成果权作为法律术语最早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中出现:“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①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此后,在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科技进步法》第60条规定中也提到了科技成果权:“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来看,“科技成果权”与技术秘密也属不同的概念。此外,在《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第97条第2款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作为《民法通则》知识产权这一节中的一个条款,可以理解为《民法通则》把科技成果当作一种知识产权,但是,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法中并没有针对科技成果制定专门的法律。在制定《民法通则》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生产、科研和应用等都依靠国家计划,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科技成果无偿使用,而知识产权源于“特权”,是法律授权获得的一项民事权利,从而造成了作为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却无法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科技成果权与发现权、发明权一样,实质上是一种有权获得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权利,与受专门法律保护的其他各项知识产权不同,并不是一种智力成果专有使用权,不具有其他知识产权的专有财产性质。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可以依照《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科技进步奖励条例》的要求申请科技成果的奖励,科技成果的权利范围不像专利权那样与现有技术可以明确区分。有专家在解释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时指出:“获得自然科技奖励的公民,将对其科学发现享有发现权,获得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将对其发明创造享有发明权,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公民,就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享有科技成果权。从权利性质来讲,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属于精神权利。”[23]
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科学研究活动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论成果价值多大,就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来看,均不能直接产生独占权利,科技成果要想获得法律保护,必须通过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从一定意义上讲,科技成果首先要通过某种途径依法确认才能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属性都有一个依法确认的过程,不是科技成果自然产生的,更不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声称”的。科技成果是重要的无形资产,但要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才能具备财产权特征,一项科技成果可以拥有多项具备财产权特征的知识产权,但拥有科技成果不等于自动拥有了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类法定权利,它必须依法产生,任何人不能随意宣布自己拥有某项知识产权,不能宣布自己是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都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得到确认。科技成果是产生知识产权的源泉之一,知识产权是保护科技成果的手段,科技成果中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应当采取知识产权形式的保护。知识产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时代为保护和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而诞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其本质是一种智力产品在市场交易中获得的经济权利,其产生、行使和保护与市场紧密结合。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根据先申请原则来确定的,如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从而使其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法律上承认知识产权这一权利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有目的地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性。
由于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权的客体均是科技成果,两者存在着重合或交叉,但是,知识产权不等同于科技成果权,科技成果广泛存在于知识产权之中,或者说知识产权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科技成果,两者是包含、重叠和交叉但不是全部的关系。至于科技成果应该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方式来加以保护,则应根据具体的科技成果类型来确定合适的保护方式,不管以何种方式来保护科技成果,各种权利的性质、范围和边界是不相同的。
科技成果获得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是知识产权法。依据知识产权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产权界定,使其成果的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科技成果的独占权,并享受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是调动企业、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科技创新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只有使科技成果取得专利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得到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鼓励创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益的激励机制,是一种成果权属机制,其植根于市场经济,以明确界定知识成果的产权并为之提供有效保护为其主要特征。
从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来看,科技成果若不申请专利,将得不到国际承认,而且国外法律中也没有“科技成果权”这个概念。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则是界定相关产权,明确产权的范围与归属,从而实现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表明:世界上90%~95%的发明能够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并且许多发明只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可以说,专利文献几乎记载了人类取得的每一项新技术成果,它融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是世界上反映技术发展最迅速、最全面、最系统的信息资源。[4]由此说明,其他国家、尤其是科技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用专利来保护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全球科技经济、法律体系等一体化趋势日趋明显的大环境下,我国现行的科技成果管理体制不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对获得的科技成果应选择合适的保护方式,没有有效的保护手段科技成果将无法得到保护。
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明确的,科技成果的范畴涉及科学技术领域内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些则不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如专利法中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均不授予专利权①,而以上这些均可纳入科技成果的范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将随之扩大和增加,但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应由法律来规定。由于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新的技术成果,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现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法律,将其纳入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内。例如,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就是通过重新定义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来实现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保护。我国现阶段对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的保护,均有法律保障,这些成果广义上都属于科技成果的范畴。随着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也将会进一步得到拓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客体、新问题,必须通过法律修正和新的立法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以适应知识创新时代的需要。
四、结论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表明,并非一切科技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不尽相同。科技成果的范围十分广泛,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是其中符合法律要求、具有创造性和单一性的部分。对具有创造性的科技成果能否授予知识产权,还要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国家政策和科技发展水平。对于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保护范围的科技成果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曹昌祯.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69.
[2]段瑞春.关于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制度[J].中国科技论坛,1994(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