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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风险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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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风险论文

第1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赊销风险度;客户信用;BP神经网络;风险评价

引言

赊销风险就是基于信用销售以后所产生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表现为赊销客户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无力偿还赊销货款,使企业货款无法回收,形成呆账的可能性[1]。在赊销过程中,客户一般并不提供实质性担保,因此,企业面临的赊销风险也随之增加。近年来,一些企业经营陷入困境而使得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因赊销货款无法正常回收也相继陷入停产和破产危机,这些实例就是最好的佐证。因此,探寻和建立行之有效的赊销风险评估方法就彰显出其重要意义。

本文从赊销风险评价的目的出发,提出了基于赊销风险度的赊销风险度量标准。同时,将BP神经网络引入赊销风险评价,建立了基于BP神经网络的企业赊销风险评价模型。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该模型是有效可行的。

一、赊销风险的度量标准及评价指标体系

1.基于赊销风险度的赊销风险度量标准。在综合考虑赊销风险的实质和不确定性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将“赊销风险度”作为一种新的赊销风险衡量标准。赊销风险度是一种以测度赊销风险暴露程度(赊销货款安全系数)为核心的赊销风险衡量标准,它是指对客户开展赊销业务中,在特定的交易方式下,该客户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或无力偿还赊销货款而使货款将来形成呆死账的可能性。具体计算公式为:

di=1-rt

其中,di为某一客户i进行赊销的赊销风险度;rt为客户i的当期货款回收率;m为考核的回收期 [2]。这一标准的优越性可见文献[2] 。

2.基于赊销风险度的赊销风险等级划分。鉴于目前银行业中运用比较成熟的五级信用分类制度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普及性,论文根据赊销风险度的大小将赊销风险分为5个等级,各等级对应的标准及赊销客户特征(见表1) [3]。

3.赊销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论文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赊销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首先结合相关文献和作者赊销实践,提出17项初始指标,然后用专家打分法和实证分析两种方法对初始的指标体系进行筛选,最终确定12项指标(见下页表2),具体分析过程略。

二、基于BP神经网络的赊销风险评价模型

目前对于赊销风险评价研究尚少,且赊销风险评价是复杂非线性的多因子综合系统,具有模糊、不确定等特性,适合采用结构简单、具有非线性拟合能力的神经网络。基于以上考虑,论文将比较成熟的BP神经网络用于赊销风险评价,构建神经网络五级分类风险评价评估模型,为赊销风险管理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

本文建立的BP神经网络模型(如图1所示)[4]。

图1BP神经网络模型

该模型分为两大模块:前一部分是归一化模块,这一部分主要核心技术是将原始数据转化为[0,1]区间的标准化数据;后一部分是BP神经网络(BPNN)模块。上述模型中的BPNN模块采用三层BP神经网络。该网络包括三层:输入层、隐层和输出层。

应用上述模型进行赊销风险评价的步骤为:

1.指标归一化。由于神经网络的输入要求在[0,1]区间,因此,在网络学习训练前首先要将各评价指标的原始数据进行归一化。由于论文本文中的12个评价指标既有定量指标,也有定性指标,它们的标准化方法是不同的。

定量指标的标准化:

定量指标分为两类:成本型(越小越好)和效益型(越大越好)。对于指标Fi,设其论域为di=[mi,Mi],其中mi和Mi表示Fi的可能最小、最大值,Si∈[0,1]是定义在论域di上的标准化函数。以下是两种指标的标准化函数[5]:

成本型:Si=0xi≤mixi∈di1xi≥Mi

效益型:Si=1xi≤mixi∈di0xi≥Mi

定性指标的标准化:

根据定性指标取值,其标准化规则(见表3)。

2.网络训练。原始数据经过预处理后送入归一化模块,根据输入信号按上一节的规则进行归一化,得到12个归一化值,然后,这些归一化值被送入BPNN模块。由以上分析可知,BPNN模块输入层的神经元数为12,即输入信号x1,x2,…,x12对应于12个归一化值;输出神经元数为1,即输出量O对应于赊销风险水平。

神经网络的学习过程也就是网络参数修正的过程,本系统的网络学习采用有教师的方法,网络参数的修正采用梯度法实现。设现已有p个系统样本数据[6~7]:

{a,Oa},(a=1,2,…,p)

式中,上标a表示样本序号;a为样本输出,Oa为实际输出。xai(i=1,2,…,12)为输入变量,则输入变量将按下式分配到隐层的第m个神经元,作为其输入x′m

转贴于

x′m=wimxai (1)

式中,wim是输入层神经元i与隐层神经元m的权值。隐层神经元m的输出O′m是其输入x′m的函数,即:

O′m=F(xai)(2)

BP神经元的传递函数F(x)通常为对数Sigmoid函数。同理也可以计算输出层各个单元的输入和输出,这里不作详细叙述。

通过一定数量的网络训练过程,实际是修正网络参数以确定最适宜的权值使对全部n个样本的输入,按式(1)、(2)的正向运算得到的实际输出Oa与a期望输出(样本输出)的残差达到最小,即:

E=(Oa-a)2最小 (3)

权值及阀值的修正通过反向传播算法的梯度法实现,具体过程略。

3.模型验证。将n-p个验证样本的输入矢量x*v=(x*p+1,x*p+2,…,x*n)置于网络中,进行仿真预测,得到预测输出矢量,检验与输出矢量与实际结果的差异以检验网络推广能力。

4.模型确定。如果验证通过,说明所建网络泛化能力较强,可用于未来赊销企业风险评级;否则,通过调整训练样本P的大小、隐节点数、训练周期、目标误差等重建网络。

5.训练结果分析。评级模型确定后,就可以直接用于企业赊销风险评价输出衡量企业赊销风险等级的评价值α,该值的范围为[0,1],按照设定赊销风险等级,各个等级输出分值范围为:

一级:分值范围为0

二级:分值范围为0.05

三级:分值范围为0.15

四级:分值范围为0.3

五级:分值范围为0.5

这样可以从网络输出值中明确得出企业赊销风险等级。

三、实证分析

选取东、中和西部地区赊销客户五级分类样本426家,这些样本的数据是2007年度的相关数据。从每个风险等级样本中随机选取290家企业作为模型训练样本,其余的136家企业作为检验样本。

将训练样本按照标准化准则进行标准化,建立Matlab训练模型。模型输入神经元个数为12,输出为5,规则层神经元采用tansig型函数,而输出层神经元则采用purelin型函数。经过7614步迭代,BPNN模型收敛,误差最小。将136家五级分类检验样本输入到以上训练好的神经网络中进行判别,模型总体预测精度(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模型的总体正确率为88.23%,这表明该模型是有效的。

表4模型对检验样本总体判断结果

注:括号外的数字为被错误分为该类的样本数,括号内的数字为该正判样本数占所属类样本总数的百分比。

结论

当前提出的许多衡量赊销风险的方法,都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不能应用企业数据进行验证分析,这也就失去了研究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赊销风险度”的赊销风险度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将企业赊销风险划分为5个等级,并建立了基于BP的企业赊销风险评价模型。实验结果表明,该模型是有效且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文彬.民营企业商业交易中的赊销制度研究[J].学术研究,2009,(4):40-45.

[2]吴玉萍,基于支持向量机的企业赊销风险评估模型[J].软科学,2009,(6):130-133.

[3]薛锋,柯孔林.粗糙集神经网络系统在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中的应用[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8,(1):40-45.

[4]蔡秋茹,罗烨.企业资信的BP神经网络评估模型研究[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09,(10):117-119.

[5]徐泽水.不确定多属性决策方法及应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第2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出口押汇,问题,对策

收稿日期:

引言

出口押汇业务已经在我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得到比较广泛的开展,一方面大大缓解了企业资金短缺的需求,使出口商能及时收回货款,避免了汇率的风险,也避免了从普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繁琐;另一方面也是商业银行增加客户来源、提高国际业务经营收益、扩大利润规模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从银行的角度分析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规范银行的管理和运作,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同时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出口创汇,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进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

一、出口押汇的概述

(一)出口押汇的厘定

对于“出口押汇”的界定,我国各银行的理解不一。尽管金融监管当局在《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习细则》、《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等金融规章中都使用了“出口押汇”的概念,但是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1]。我国各银行对“出口押汇”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两类,一是将出口押汇作为有担保的短期融资方式;二是将出口押汇与议付等同或基本等同对待。这里引用沈锦昶教授在《国际信贷概论》一书中对出口押汇的定义,“出口押汇指银行买入出口商开出的汇票及有关货运单据(有时也可以也没有汇票)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其后,如进口商或汇票付款人拒付货款,押汇银行可向出口商追索”[2]。

(二)出口押汇的法律特征

1、出口押汇是一种融资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银行是融资方,而押汇申请人(出口企业)是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我国《民法》的约束。

2、出口押汇是附有特殊担保机制的融资法律关系[3]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押汇业务,需将其出口项下的单证作为抵押。在押汇申请人偿还押汇款项前,银行有权处分这些作为抵押品的单证。同时,如果进口商或汇票付款人拒付货款,押汇银行可以向出口商追索。

(三)有权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

出口押汇,作为一项业务品种基本在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均有提供[4]。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办理该项业务的银行为商业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因此,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二、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的问题

出口押汇是一项很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5],但是由于该项业务设计目标的内在复杂性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专门针对出口押汇的规范,使得银行业务人员和客户把握它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会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问题概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绕规模发放贷款[6]

出口押汇的主要作用在于为我国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加速出口企业资金周转,鼓励我国企业出口创汇。为了充分体现出口押汇业务政策的优惠性,政策规定出口押汇不得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指标。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却出于对信贷规模和其他因素的考虑,将一般外汇贷款当作出口押汇业务,即扩大人民币的贷款规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分别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将外汇贷款业务当作出口押汇业务,如果贷款数额超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及政策性的规定,而且还绕了贷款规模控制的红灯,会变相的扩大人民币贷款的规模。

(二)将打包贷款当做出口押汇

打包贷款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发货前取得一定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实践中,在出口商仅仅提供信用证单据的情况下,银行就为其办理出口押汇。因此银行实际上是将打包贷款当成了出口押汇。由于打包贷款下出口商不提供货物出运的全套单据,因此对于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而言,信用证只是还款来源的保证,而不是抵押。由于没有货物、没有担保,因此银行会面临回收贷款的风险。在出口企业无法按时提交信用证条款中要求的各种单证或全部信用证的所有条款时,商业银行就无法用抵押的信用证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要求,商业银行能否回收贷款只能依靠出口企业的信誉。

(三)审查不严,造成国家退税款流失

我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汇,银行在结汇或者入帐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但是,在实践中,银行为出口企业办理完出口押汇手续,违规操作,无论货物是否出口,出口单位是否收回外汇,都给出口商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局核销。因此,违规的出口押汇,便可以为企业套取国家退税款提供了方便。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出口押汇业务,不仅使国家退税不实,而且也使银行外汇资产带来巨大的风险。

(四)与现行法律规定要求不一致,引发法律风险

银行在实际办理出口押汇时有时会在押汇协议中约定,在押汇申请人不能如期偿还押汇款项时,则获得对相关单据及其所指向货物“所有权”。但是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势必会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到出口押汇协议,国内银行在出口押汇实践中采取与国内法不协调的做法,可能会帮助其赢得一些国外的诉讼。但是如果在涉外经济贸易纠纷中,如果确定我国的法律为其适用的准据法,则会因为与我国法律相违背随之会产生一些问题。

三、银行的对策分析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的问题,既有内部因素,诸如银行自身利益驱使,如通过变换手法绕规模发放贷款,以增加银行的收益;也有外部的原因,如银行间为了竞争的需要,采取一些变通或违规的做法,以此来争取客户。而违规的业务行为,又违反了国家的宏观的金融政策,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提高出口押汇业务质量,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管理。

(一)强化宏观金融意识

银行在制定经营计划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在业务经营中严禁采取绕规模、变相发放押汇贷款的手段,使各项信贷业务做到真实、合法,确保银行的金融业务在宏观金融政策的指导下有效的开展。

(二)加大对人才的管理和培训力度。

1、引进国际融资业务的高素质人才,提高银行融资业务水平;转变僵化的用人机制、指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效防止银行优秀融资结算人才的流失。

2、提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加强对银行结算人员和有关贸易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督促业务人员学习银行法律相关知识,使业务人员知法守法、懂法执法,正确办理押汇业务和防范押汇风险。

3、重视员工和管理人员的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要经常分析员工思想动态,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案件发生。

(二)加强银行垫款资金的管理

由于出口押汇业务不同于其他外汇贷款业务,从押汇到实现出口货款的收回需要一段时间,且货款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回具有不确定性,从出口方而言,一旦出口企业货款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殃及银行,因此而导致银行垫款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银行通过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出口押汇垫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对押汇日期、金额、核销期限、未核销原因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通过出口押汇的总账与明细账来反映押汇业务的管理、以及效益的情况。

(三)加强各种单据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7]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单据种类多、内容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出口押汇诈骗的风险。加强对各种的单据和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不但涉及业务收入的获得,而且还关系融资款项的回收。因此对单据审查不符条款、开证行或议付行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索汇路线曲折、申请人或开证行所在地区或国家政局不稳等影响到融资款项回收的情况,商业银行要认真、严格对待,不符合自身经营原则的,坚决不予办理。

(四)及时核销银行垫款

银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时,在收到开征行或偿付行的付款凭证后,按照议付寄单时的有关业务编号、金额、受益人等项目进行核对,如收汇无误,即可冲销对原申请单位的垫款[8]。如果国外银行未能在正常的期限内偿付货款,银行必须主动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进行催收或进行必要的交涉。而在出口押汇业务遭到国外拒付且出口商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开证行索回全套正本提单以便控制货权,同时应及时同时货物的承运人,争取控制非权利人提货。如果经过努力,在货款难以在短期内收回的情况下,银行应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向押汇方索取货款,改出口押汇为受妥后结汇的方式,以化解押汇风险。

(五)避开纠纷,严格按法律要求操作

虽然出口押汇协议中的流质约定与我国担保法的条文不协调,但是这并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单据质押本身的无效,因此不影响银行和押汇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解决银行实务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一致问题,押汇银行在以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设定质(抵)押时,应严格按我国担保法上有关抵押、质押的规定,严格规范业务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落实有效担保的条件,包括:订立书面质(抵)押合同;完成权利凭证的交付以及票据的质押背书等,以此防止因为担保手续的疏漏引发押汇申请人或是善意第三人的抗辩[9]。

注释:

①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②沈锦昶.《国际信贷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42

③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④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⑤田慧宇.《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解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93

⑥陈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473

⑦任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27

⑧陈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477-478

⑨田慧宇.《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解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94

参考文献1 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2 沈锦昶.《国际信贷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42

3 陈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473-478

第3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作为一种新的网络交易手段和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为网上支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实现途径。本文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流程和特点,探讨其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电子商务成为商品交易的最新模式。作为中间环节的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流程中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如果这个环节不能解决,那么真正实现电子商务就成为空谈,就没有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使得电子商务快捷便利的优点大打折扣,而第三方交易平台正是满足了这一要求而应运而生。

一、第三方支付模式概述

1、概念。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确认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货款转至卖家账户。

2、第三方支付流程。第三方支付流程如下:①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选购商品,最后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②消费者选择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并设定发货期限。③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商家,消费者的货款已到账,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④商家收到消费者已付款的通知后按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相应记录,消费者可在网站上查看自己所购买商品的状态;如果商家没有发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顾客交易失败,并询问是将货款划回其账户还是暂存在支付平台。⑤消费者收到货物并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或认为与商家承诺有出入,可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拒付货款并将货物退回商家。⑥消费者满意,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交易完成;顾客对货物不满,第三方支付平台确认商家收到退货后,将该商品货款划回消费者账户或暂存在第三方账户中等待消费者下一次交易的支付。

3、特点。第三方支付有如下几个特点:①可以消除人们对网络购物和交易的顾虑,让越来越多的人相信和使用网络的交易功能。②可以为商家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帮助商家网站解决实时交易查询和交易系统分析,提供方便及时的退款和止付服务,起到仲裁作用,维护客户和商家的权益。③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可以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④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有助于打破银行卡壁垒。由于目前我国实现在线支付的银行卡各自为政,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银行卡,这些自成体系的银行卡纷纷与网站联盟,推出在线支付业务,客观上造成消费者要自由地完成网络购物,手里面必须有十几张卡,同时商家网站也必须装有各个银行的认证软件,这样就会制约网络支付业务的发展,而第三方支付服务系统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面临的问题

1.市场竞争问题。支付公司之间的竞争最先反映在和银行关系的竞争上。能否与各大商业银行形成紧密合作,能否在和银行的谈判中将价格谈到最低,成为支付公司竞争的首要手段。但支付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有合作。当银行不通过任何第三方支付公司,而直接与商家连接时,第三方支付公司将面临来自银行的强大竞争。除银行之外,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还面临四种力量的竞争,分别是潜在竞争对手、替代品生产商、客户、现有产业竞争对手。他们是驱

动产业竞争的五种基本力量。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五种竞争力量在市场上的博弈竞争,将共同决定该产业的平均盈利水平,这五种力量的分化组合也将对第三支付平台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2.运行风险问题。第三方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中央银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门槛。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第一批牌照发放后如果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就有可能被整合或收购。政策风险将成这个行业最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资本对这个行业的投入,没有资本的强大支持,这个行业靠自己的积累和原始投资是很难发展起来的。现在国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在注册资本、保证金、风险能力上准备对这个行业进行监管,采取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门槛。此外,第三方支付还面临着其它问题。如:诚信问题,用户担心的是支付后得到的东西是假货,或获得的服务,以及产品非网络购买时当初所想;认知问题,网络教育的不够全面,很多人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到电子支付;政府监管问题,第三方支付的出现,给支付体系监管提出了全新课题。

三、结论

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市场集中化程度低、同质化竞争十分激烈、标准化服务固然是市场所需要的,但更多商户需要的是定制化的支付解决方案,创新已经成为第三方支付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第三方支付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个是电子支付技术的提高、另一方面是延伸业务增值服务的拓展。当前、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最为关键的是理顺上下游产业链的关系,避免恶性竞争,结合国情开展服务创新。第三方支付将成为引导网络消费走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促进中国网上支付完善和发展的主要途径和必然趋势。第三方支付服务也将成为解脱诚信困扰,迈向下一里程碑的重要环节之一,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助推器。

参考文献

第4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是高收益与高难度、高风险并存的,如何做到既要拓展国际出口业务又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作为企业的核心与骨干必须准确把握上述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风险具有的两个功能,其次,分析了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最后,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规避方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接轨,但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国际贸易中还存在不少风险。国际贸易业务中,由于受不可知因素的影响,与外方发生贸易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国际买方可能采用以下手段损害卖方企业利益:利用中国出口商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而设圈套进行欺诈,从而侵吞货款;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从而逃避债务;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与中国厂商的合同、并拒收货物,或采用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手段让中国厂商蒙受损失;发生国际贸易纠纷时,中外双方解决争议因人力、物力的消耗造成的成本较高问题。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中发生的风险。比如在交易前的准备环节,由于市场调查失真而引起的信用风险。由于国际贸易是一个紧紧依赖于环境的活动,尤其是对国际环境的依赖,所以,诱导国际贸易的风险因素极为繁多,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国际国内环境的复杂多变,更使得国际贸易风险因素复杂化而难以准确把握,致使国际贸易风险事件经常发生,并导致重大的风险损失。然而,也正是环境的复杂多变,又给国际贸易带来了有利的机会,使国际贸易活动有可能获得风险收人。企业常常会对这种风险收人与风险损失、风险成本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实施相应的管理行为。本文就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预见及规避方法进行深入的探讨。

2、国际贸易风险的功能、特性及规避

2.1诱惑功能

诱惑功能是指国际贸易风险诱导经营者追逐风险利益。马克思曾这样评价过风险利益的诱惑功能:对于资本家来说,如果有20%的利润,他们就会活跃起来;如果有50%的利润,他们有的就会挺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们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杀头的危险。马克思所描述的现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已经成为过去,但他所指示的风险对企业经营的诱惑功能却是深刻的,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收益与风险伴生的规律。

风险诱惑功能的强弱,取决于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风险收人是指国际贸易活动在风险因素构成的环境中所获得的收人,它是国际贸易活动全部经营收人减去非风险经营收人的余额;风险成本是为克服风险因素的作用,企业所投人的资本、人力、时间、信誉和社会利益等。风险收人与风险成本之间的比率或差额越高,风险的诱惑功能越强,反之则越弱。

2.2约束功能

风险是一种带来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不确定性。因此它在引诱贸易活动、追求风险收益的同时,也对贸易管理行为构成了约束。这种约束具体表现为国际贸易活动的威胁、抑制和阻碍,也就是风险成本与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活动的约束。

国际贸易风险约束力的大小取决于风险损失的大小与风险成本的大小。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都很大时,风险约束力就强;当风险损失较大、风险成本较小或风险损失较小、风险成本较大时,风险的约束力也较强;当风险损失与风险成本较小时,风险将更多地表现为对国际贸易行为的诱导。

2.3国际贸易风险的特性

(1)经营活动中风险的共性

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经营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风险,经营活动中的所有可能遇到的风险都有其共同的特性。

第一,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人类存在的历史证明,无论是自然界中的地震、台风、洪水等,还是社会领域中的战争、瘟疫、冲突、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也就是说,风险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人们无法回避它,消除它,只能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应对风险,从而避免费用、损失与损害的产生。

第二,风险的相对变化性。风险的相对变化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风险性质的变化。比如车祸,在汽车没有普及以前,表现为特定风险,到20世纪在西方国家汽车成为主要交通工具后,车祸就成为基本风险。又如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的海难,对船东和出口商或是进口商而言,是纯粹风险,而对承担大量货物运输风险的保险人来讲,却是一种投机风险。②风险量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风险、抗御风险能力的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对某些风险能够加以控制,使其发生的频率降低,导致损失的范围减少和损失的程度降低。预测技术和方法的不断完善,对风险的估测日趋精确,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确定性。③某些风险在一定空间与时间范围内被消除。比如,随着通信技术和银行业的发展,电子信用证和SWIFT格式成为信用证结算的主要手段,使得以涂改或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乃至消除。而同时,伴随一项新活动的开始,又可能有新风险的产生。比如,EDI贸易方式的产生及发展,引起了电子提单及其他电子数据安全哇风险的产生和其他风险。

第三,风险的可识别控制性。所谓识别,是指可以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通过有关方法来判断某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与风险造成的不利影响的程度,诸如费用、损失的损害;所谓控制,是指可以通过适当的技术来规避风险或控制风险发生导致不利影响的程度,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为风险识别与风险控制提供了理论、技术和方法支持。

(2)国际贸易业务中风险的特性

既然风险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能够引起损失和损害的不确定性,而国际贸易风险则是这种不确定性事件发生、表现和影响于市场参与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结果的特殊形态。因此,我们可以分析、推导出国际贸易风险所具有的特征。

第一,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产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表现为形成国际贸易风险原因的客观性和必然性。产生和诱发国际贸易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主要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的复杂性和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认识及其他方面能力的局限性。由此国际贸易风险就有了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依据,就必然以风险成因的角度表现出来。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为国际贸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在国际贸易风险存在基础消除之前,国际贸易风险是“必然事件”,国际贸易经营者只能将其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但无法将其降低至零。另外,国际贸易风险的客观存在性还表现在它是通过偶然性体现出来的。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但风险的表现形式却有个体性和差异性,风险的发生无论是范围、程度、频度,还是时间、区间、强度等都可以表现出各种不同形态,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

第二,国际贸易风险的无意识性。国际贸易风险形成于国际贸易主体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失误,又在无意识的情况下承担了这些失误及其所产生的后果。总体说来,首先,国际贸易风险与有关经营商的主观意识的无意识性密切相关。因为即使比较复杂的国际环境,在正常情况下,只要经营主体能够准确意识到所处的环境,有意识地采取切实有效的避免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国际贸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避免或降低。因此,国际贸易风险往往与经营行为主体的主观无意识性相关,经营行为人的主观无意识性包括其无意中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无意中采用了不适合的贸易方式方法,无意中遗漏了贸易过程的某些环节,对贸易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分析失误等。其次,国际贸易风险是经营主体无意中接受的,经营行为人事先对风险的发生并无足够的觉察,或对风险的强度判断失准,所采取对策与实际发生的风险不对等。再次,国际贸易风险不包括经营行为人故意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2.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规避方法

(1)广泛咨询收集贸易中的对方相关信息

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谁掌握的信息量越多,胜出的机会就大大增加,就能避免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盲目性。到海外投资,一定要请国际政治专家帮助考证当地政治环境是否稳定,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关系如何等;与国外大公司、金融财团合作,一定要设法弄清楚他们与该国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虽然不能完全消除这些风险,但可以了解这些风险的发生规律。

(2)风险转移

所谓风险转移,就是将风险转由其他主体承担,自己不承保。保险是一种最典型的风险转移技术,企业为避免火灾、水灾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通常会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万一企业遭受这类损失,保险公司将给予相应的赔偿。这样,企业就可以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这类损失,风险得以转移。与保险类似的还有期权。对于将来准备以外币支付来进口某项产品的企业来说,汇率上涨极为不利。于是,为避免汇率上涨带来的损失,该企业将愿意支付一定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即买入一个买权。保险是防范贸易风险的重要工具,企业应加强认识,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主要通过承保出口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买家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此外,信用保险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衍生功能:一是通过对买方信用风险的承保,推进银行介入贸易融资,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二是促进企业间交易由现金交易甚至易货交易模式,变为更高效经济的信用交易模式,企业的交易过程,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三是保险后的应收账款资产质量得以提高,从而改善企业总体财务状况,改善财务报表;四是帮助企业采用灵活的贸易条件,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巩固贸易关系。

第5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经济活动中。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及法律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执行力度受干扰程度较大,因此经常会出现一些令人费解的司法判决及解释。

梁树新和张宏编著的《国际贸易实务》这本书的案例评析中有一个很普通的案例,后来被山东财政学院的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实务作为经典案例进行宣传。本人读完后发现有很大的疑惑,之后通过细心查阅相关资料并研究该案情,发现确实有不妥之处。

案情回顾:

山东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淀粉的合同,装运港为青岛港,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CIF价格加成10%0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在码头等待装船期间,遭受了特大海潮,货物严重受损,经检验部门检验,己构成实际全损。

外贸公司就受损货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有二:根据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期限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此案中货物在码头等待装船期间受损,属于保险期内发生的损失:另外,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海潮,属于一切险的承保风险。

保险公司认可了上述索赔理由,但在赔偿金额上不同意按保险金额,即CIF价格加成10%进行赔付,理由是货物受损时尚未装船,作为被保险人的外贸公司并未支付货物的海运运费,亦即被保险人并未遭受运费损失。且海运货物保险属财产保险,根据财产保险补偿原则的规定,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而额外获利。如果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付了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未支付的运费也得到了“赔偿”,被保险人显然通过保险而得到了额外的利益,是不合理的,因而支付保险赔偿时要将运费从保险金额中扣除。

而外贸公司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应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获得赔偿。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发生了争议。双方争执不下,外贸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取证后,最后判定外贸公司胜诉,保险公司应按投保金额赔偿,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经典分析;

明确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的载体,在财产保险中是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害的财产。若能明确保险标的是什么,则可以澄清在风险发生时是否有一部分保险标的并未处于风险之中,即并未遭受风险,从而判定是否会相应地实行赔款扣减。本案的保险合同是海运货物保险合同,保险单中的声明部分明确表明承保的是“货物”,因而保险标的就是出口货物淀粉,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尽管货物的运费、保险费构成了货物价值的一部分,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仍是有形的货物一一淀粉。在此保险事故中,整批货物,即全部保险标的都遭受了海潮浸损,保险公司理应以保险合同中的最高赔偿限额为基础进行赔付。如果确有一部分淀粉并来遭受海潮损失,保险公司当然有权利只赔付一部分保险金额。但保险人以构成保险标的价值一部分的运费没有遭受风险为由而将运费从保险赔款中扣除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

现代国际贸易实务普遍将货物的运费并入货物保险价值之中一起投保,多数情况下并不将运费作为单独的利益另外投保。这种做法在法律上也是有根据的。我国((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了确定货物保险价值的基本方法: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尽管在计算货物的保险价值时可以并入运费,但需注意的是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货物本身,而运费只是货物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而不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尤其是采用CIF价格术语时,售货合同往往规定投保金额为合同CIF价格附加一定比例加成,无论运费是预付还是到付,在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包含了运费、保险费在内的保险金额就成为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有效依据。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全损,保险人就应按保险金额进行金额赔付(假设没有免赔额)。

另外,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保险人也完全可以在保险合同别约定:“按CIF价值投保的货物如果在运费尚未支付前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将在赔款中扣除运费。”这样,合同的特别约定就超越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这对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即可按扣除运费后的保险金额予以赔偿。

另类剖析:

以上是书本上的案例及对案例所做的分析,初看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道理,但细细考量后就觉得存在纸漏之处。在本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有庇护外贸公司,将保险公司推向承担交易失败成本之嫌。在以往很多保险索赔的案例中,法院通常都是站在被保险人的立场上思考整个案件,而忽略了其司法中立的特殊地位。在这件案件中,法官考虑问题不够周全,有失公正原则。

海运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损失补偿原则时应该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为限。 本案中外贸公司以CIF条件投保的海运货物一切险是属于财产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其最核心的原则应该遵守损失补偿原则。

下面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

在CIF条件合同中,以此种方式订立合同的原意是充分保证买家得到货物,买家付了货款+运费+保费。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充分保护买家的利益,该保险是为了当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保险事故全损时,买家财货两空,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为CIF价格加成10%全额赔付给买家。以补偿买家的经济损失,保证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此种情况下买家,卖家,运输公司三方都没有因灾害补偿额外受益,完全符合财产保险公司的损失补偿原则。

在此案中,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在码头等待装船期间,遭受了特大海潮。货物没有越过船舷,从发货人仓库到越过船舷之前的灭失风险由卖家承担。在该案中灭失风险由卖家(外贸公司)承担,卖家对货物拥有保险利益,可以成为保单受益人。因此卖家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可。保险公司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因此赔偿除运费以外的一切损失。理由是货物在码头受损时尚未装船,作为被保险人的卖家并未支付货物的海运运费,即被保险人并未遭受运费损失。且海运货物保险属财产保险,根据财产保险核心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而额外获利。如果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付了被保险人,那么被保险人未支付的运费也得到了“赔偿,’,被保险人显然通过保险补偿而得到了额外的利益,这是违背财产保险根本原则的,是不合理的,会增加道德风险。因而支付保险赔偿时要将运费从保险金额中扣除。由于货物没有装船,卖方拿不到装船单,不能通过信用证拿到全额货款等。CIF价格加成10%即(货款+运费十保费)* 110%,货物在码头全损后,保险公司不补偿运输费用。卖方获得保险补偿(货款加保费)*110%时,按如下方式分配:货款*110%是归卖方,保费*110%是补偿买方所花费的保险费用。此时两方都没有因灾害受损,保险公司充分保证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双方也没有以此灾害补偿而额外获益。

但是事情从另一方面考虑,即假设货物在航行中因保险事故受到全损的情况。此时由于货物己越过船舷,在航行中。买家承担相应的灭失风险。买家拥有针对货物的保险利益,是保险受益人,索赔人应该是买家。法律依据是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的外贸公司只是投保人,不是受益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外贸公司没有索赔权。此时拥有索赔权的是买方。

由于货物已经装船,卖方可以拿到装船单,可以顺利通过银行信用证拿到全部货款即CIF价格。买方此时损失货物,又损失货款,而且货物也运输过来了,运输费也不能省。因此买家完完全全损失CIF价格。因此保险公司根据保单责任及损失补偿原则全额补偿买家的全部损失即保险金额。此时买方、卖方甚至运输方都没有损失,同时也都没有因为灾害补偿而额外受益。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个案件原理应该分两方面分别考虑。本案适合第一种情况,即保险公司只需补偿给卖家除运费之外的一切损失:当有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况时,即保险公司补偿包括运费在内的保险金额。这样的补偿原则符合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同时也符合最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样的司法理解我认为是对该类案件最好的解释。

反思:

第6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际保理,保理商法律风险,规避

 

国际保理是一种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的集商业资信调查与评估、应收账款的管理与追收、贸易融资及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结算与融资方式。当前,在国际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国际保理业务由于其特有的优势,迎合了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我国作为外贸大国,对国际保理业务也有着巨大的需求。外汇拖欠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我国从事出口业务的企业,这些企业一直期盼能有安全有效的金融服务来解决这一难题,而国际保理的出现对解决企业外汇拖欠问题提供了一种现实和可能的途径。像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主要是银行和非银行保理公司,其中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在国内始终处于领先地位,其业务量在我国现有的保理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份额。国际保理业务在给保理商提供新的、更广阔的利润空间的同时,也会给其带来一些新的风险,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

一、国际保理的概念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的简称,它是18世纪80年代后期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崛起的一种界于托收与信用证之间兼具商业和银行双重信用功能的结算方式。美国的《商业律师》一书中对保理业务的定义是:“在保理商和以赊销方式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供货商之间存在持续有效的安排,根据这一安排,保理商对通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应提供下述服务:1、现金收购所有的应收账款;2、保留销售分户账并提供有关应收账的其他账务服务;3、收取应收账款;4.承担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产生的坏账损失。同时还规定,保理商只有在提供至少两项上述服务时才被视为是保理业务。”这一定义是基于专业实践的考虑而作出的,与《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相类似。概括而言,国际保理是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坏中集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资金融通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一般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出口商)、债务人(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国际保理业务涉及的合同相应地包括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货物(服务)销售合同、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合同。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基础是债权转让,出口商通过出售应收账款,即债权,从而获取融资,保理商从出口商买断出口商出售货物(服务)的应收账款,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进口商催收账款。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供应商而临的资金积压与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目前己成为国际贸易市场上的一种重要结算方式。[1]

二、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

保理商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销售账务管理是保理商利用其便利条件和专业知识提供的管理服务,不涉及责任与风险,所以保理商主要面临着与其他服务内容相关的风险:即与贸易融资相关的出口商风险和与信用风险担保及应收账款收取相关的债务人风险,以及来自对应保理商的风险。

(一)来自出口商的法律风险

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和供应商签订保理协议和应收账款的债权让与是保理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因此保理商面临来自出口商的风险主要是应收账款的法律风险。

保理不同于信用证的地方在于保理协议和基础贸易合同密切相关,保理商通过购买出口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获得对买方的债权,因此,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应该注意的保理商法律风险,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应收账款债权的合法性风险。在保理中,并不是供应商的各类销售的应收账款都是合法的,如果存在合同欺诈、违背外贸管理的强制性规范等情形,则应收账款债权不具有合法性,会损害保理商的债权。

(2)应收账款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由出口商将其对进口商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属于民法中的债权转移问题。如果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那么它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

(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中的权利抗辩风险。根据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亦可向新的债权人主张。如果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存在债务人的抗辩,如认为供应商的供货品质或交货时间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提出债务抵消要求,拒绝向进口保理商付款,则保理商将有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4)应收账款债权中的权利瑕疵风险。应收账款债权瑕疵通常有如下情形:供应商己经将应收款抵押给第二人;供应商将转让债权的部分或全部债权己经通过保理协议转让给其他保理商;债权转让中,没有将实现债权所必需的附随权利如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质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利等进行转让,导致保理商不能实现债权。

(二)来自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更为关注的是买方购货商即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因为购货商是货款的最终支付者。保理商买断供应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保理商和债务人之间也就建立起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供应商承担的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信用风险。

保理商面临的买方购货商信用风险具体表现为:由于信息不对称,买方购货商隐瞒自身的资信状况,伪造反映其还款能力的真实数据,不及时告知可能影响自己及时还款的各种事件,导致保理商难以正确评估买方的资信状况。融资审查时缺乏客观性和全面性,不能合理的确定债务人的信用额度,融资判断失误,高估了购货商的资信程度,最终出现买方拖欠贷款,买方拒收货物井拒付货款,甚至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的信用风险。而且保理商是在一段时间后才追收账款。在这段时间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的得失,必定会引起其信用水平的升降,影明其清偿能力。也许进口商的资信水平原来不错,但在履约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资信水平下降,无法继续履约,而保理商的事中监督不够得力,难以预料买方购货商今后还款的意愿和能力。还有,如果债务人得到货物后逃匿,保理商如无法找到债务人,则无法收取应收账款。[2]

(三)来自对方保理人的信用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双重保理机制是最为普遍而重要的操作方式论文开题报告。在这种保理方式中,存在着四方当事人,由两个保理商通过保理协议共同提供保理服务。这样,一方出口保理商不仅要而对来自供应商和债务人可能的信用风险,还要而对由另一方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不履行义务而可能损害自身利益的风险。这种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商不能成功收取应收账款或虽己成功收取账款,但无力向出口保理商转付相应款项。

(2)进口保理商不遵守保理协议,在收取相应的账款后,逃匿或拒不向出口保理商转付相应的款项。

(3)进口保理商成功收取应收账款后,将该账款挪用与其它经营项目而没有及时向出口保理商转付相应款项。这样,在己向供货商提供了预付款贸易融资后却无法收到进口保理商应该转付的账款,出口保理商将而临重大的损失。而进口保理商则承受着其能否从出口保理商那里收取相应的保理费的风险。[3]

三、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规避

鉴于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为有效地控制和规避法律风险,保理商在国际保理具体操作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签订保理协议,加强对应收账款债权的保护。

在保理协议中通常以如下几类条款来保障应收账款的安全性。

(1)供应商担保条款。由供应商在保理协议中做出承诺,保证所出售的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合法的债权;除了己经向保理商披露的因素外,一开始就不存在任何阻碍债权可转让的因素;保证在出售的应收账款债权上不存在保理商所不知道的权利抗辩风险和权利瑕疵风险;保证债权转让的完整性等。

(2)通知条款。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通知可以由供应商发给债务人,经授权也可以由保理商发给债务人,通知直接关系到保理商的利益,是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之一。在保理协议中应当对通知的方式做出详细的规定,如规定在发票上注明该债权己经让与保理商,进口商应直接向保理商支付的字样。

(3)协助条款。在保理协议中应规定;一旦发生进口商拒付情形,而且拒付并不是基于其与供应商之间的贸易纠纷时,保理商应该要求供应商承诺采取及时有效的行动,协助保理商追讨债款。特别是因债务人所在国家法律对于保理商直接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设置障碍时,保理商应要求供应商承诺:不管是通过法院还是其他方式进行诉讼,都应该对保理商的诉讼进行配合,必要时保理商可以联合供应商或使用供应商的名义进行诉讼。

(4)追索条款。保理协议应规定:如果对己保理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针对供应商提出抗辩、反索和抵消主张时,保理商将有权解除保理协议,并对其支付的预付款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

(二)深入调研保理商法律风险,事前做好保理业务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工作

资信调查是保理商控制风险的主要依据和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的手段。可以说,做好了保理业务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工作,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的防范就成功了一半了。

(1)对供应商的审查。供应商的信誊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保理商能否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因此在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之前,保理商必须对供应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看供应商是否为经营正当业务的合格法人,其产生应收账款的业务是否在其经营范围之内,还应审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及经营业绩等,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评定供应商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从而定是否做这笔保理业务。

(2)对债务人的审查。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将直接决定着银行保理商能否成功地追收账款。保理商在多大程度上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取决于行保理商所核准的信用额度。因此,作为银行保理商核定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主要根据,对债务人的资信调查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保理商应该利用其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络,或者利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1)的网络和官方及民间的商情咨询机构,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关债务人的信用信息,对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债务的集中程度,销售能力和偿还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决定是否提供保理服务或何种保理服务。

(3)对对应保理商的审查。选择资信状况好、对抗风险能力强的保理商,是防范对应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的关键。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要慎重选择对应的保理商,事先对对应的保理商的资信状况、风险对抗能力等作严格的审查。

(三)完善我国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为保理业务风险防范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还是一块亟待开发的沃土,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保理的专门法规。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公约》这一惟一的国际法及〈〈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执行,而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入世”之后,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是国内融资市场所而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针对日前我国发展保理业务的需要,应该由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管理法规和操作细则,加强对中国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监管,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保理公司,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注释:

[1]白志潮:〈〈浅谈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12月

[2]吴胜林 张一帆:〈〈我国国内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9月

[3]仇志刚 李恒:〈〈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及其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4年2月

参考文献:

[1]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版

[2]于立新:〈〈现代国际保理通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版

[3]弗瑞迪:〈〈保理法律与实务〉,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白志潮:〈〈浅谈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5年12月

[5]吴胜林张一帆:〈〈我国国内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分析〉〉,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9月

[6]仇志刚李恒:〈〈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信用风险及其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4年2月

第7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商超供应企业 应收帐款 管理

随着城市化经济发展和人们购物习惯的改变,超市业作为一个新兴业态,迅速发展、蔓延。超市行业利用其“销售终端”的优势,在与供货商博弈的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供货商与零售商矛盾的日益突出。如联华封杀卡夫事件,空调业大牌格力与电器业龙头国美相互抵制,以致合作关系破裂。康师傅与家乐福价格大战等事件,双方不仅在昂贵的渠道费用上存在争议,同时在货款积压、结算期等问题上也矛盾重重,超市财务部门无条件的延长结算期限,在短期内供应商无法收回货款,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何协调供应商与商超零售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受到关注。

一、商超供应企业与超市卖场博弈的被动地位带来较高的财务风险

(一)零售商在卖方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决定了供应商必须承受资金周转的压力。

一般来说,供应商入场前需签订合作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货款结算的期限以及利润分配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以及延期付款条件声明等。为保证超市利益,超市方往往在合同中声明有利于超市经营的条款,如较长的结算期限,先销售后结算等。商超供应商多数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商超卖场,对超市规定的货款结算制度只能默然接受。笔者对几家商超供应企业进行调研发现,商超供应企业商业债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均超过50%,商业债权的回收期均在200天以上。供超企业应收账款在企业流动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大,超过了50%,这将是不合理的资产结构,企业自主支配的资金比重过小,不利于投资经营。超市占用资金比重较大时,应收账款周转期限长,将会使得大量资金滞留,一方面增加了发生坏账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占用了资金,不能准确的确定收入,进一步影响了再投资和再生产。

(二)现行的合作模式形成供货商财务风险。

在与超市、百货等大卖场的合作过程中,主要有经销、代销、和联营几种合作方式。

经销模式。供应商与超市协定供货价格,供应商货物送达后结款,不承担超市销售费用,也不承担销售风险,即通常说的买断经营。供货商在结算关系中位置被动,且结算期长一般在30天以上,不利于资金的周转。

代销模式。超市与供应商形成扣点关系。供应商货物在超市销售,供应商独自承担经营风险,且实现销售利润时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一部分给超市卖场外,还需支付超市进场费、上架费、货销费、管理费等。按照协议,供货商在销售结束后也不能及时结清货款。带来了机会成本的同时,过多的应收账款也会面临坏账、呆账损失的可能性。

联营是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分配利润,支付和估、结算时间由商超拟定,供应商在算期限上失去了主动权。

(三)高额的通道费和进场费,促销费用成为了拒付货款的理由。超市规定的费用种类繁多,且掌握是否付款的权利,在付款前扣除了应收的费用,在结算过程中,供应商必须按照超市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办好相关手续,并提供发票,如果不能及时对账或者提供发票,超市将不会结算货款,账期延迟至下一个结算期。

(四)超市定制的扣款条件给供应商带来的压力。在合作合同中,对于一些商家合同中会有特别约定,在一定的时期内供应商的销量必须达到某一数额,如果销售期过半,且销量仍然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商超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将会拒绝本期的货款结算,这不仅给供应商的销售增加了压力,应收账款也将不能得到保证。供应商面对超市的强势行为,为了保留合作机会,保证销售道路,往往敢怒而不敢言,虽然有一纸合同,但也只能默默忍受。

(五)一些处于初创期的供应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进行大范围铺货。商品市场份额高的同时,形成了巨额的应收账。由于网点分散、合作时间短,经营方式不成熟等因素造成了供货商商业债权回收期限长,呆账、坏账比率较高的问题。

(六)超市采用风险转移的方式,迫使供应商需要不断的提高销量来保证利润,面对高额的杂费,供应商将只能加大促销力度,扩管经营领域来保证利润。

二、加强商超供应企业应收帐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采取联合谈判方式,争取有利地位

超市往往将供应商按照重要程度划分为ABC几个等级,A级为比较重要的供应商,一般能够准时结算货款,而C级供应商往往不能得到重视,不时将会面临拖欠货款的情况。零售商利用供应商的货款形成短期融资,用于投资到其它项目,一旦发生亏损,只能拖欠货款来缓解危机。因此,处于相同情况的供货商应该结成联盟,共同与超市谈判,形成合理的合同条款,减少合同中不同名目的收费条款,缩短结算期限以及复杂的结算手续,以平等的方式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双赢,减少供应商负担的压力和风险,促进合作的长久性。

(二)争取较为有利的合作方式以及付款条件

显然,现行的三种合作模式中经销买断方式是对供货商最为有利的模式。在合作谈判过程中,尽可能争取这种模式。若只能采取代销模式,则尽量争取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最大可能保障供货商利益。

(三)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对应收账款进行规划和控制

信用政策是企业财务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制定信用政策,增强对应收账款进行管理。

1、累积经验数据,制定性用标准

信用标准,是指获得企业的交易信用应具备的条件,如果不能达

到信用标准,将不能以赊销方式销售。供货商在与商超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应注意积累合作企业的信用记录,按照各商超企业的信用记录确定标准,将各超市分为不同的等级,对于信用较好且付款及时的超市,可以加强合作。对于处于信用标准低位的商超企业,将不同程度的减少赊销数量来保证账款回收。减少坏账的损失和应收账款的机会成本。并在合作过程中及时调整信用标准,加强与信用较好的商超企业的合作。

2、合理利用信用条件,加速帐款回收

在累积经验数据的基础上,供货商应权衡制定带有现金折扣的信用条件的成本与收益,制定合理的信用条件。在与商超企业制定合同时可以增加信用条件条款,以一定程度的现金折扣鼓励合作企业能够提前付款,加快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3、收账政策

供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收帐政策。同时,供货商应及时与超市财务人员沟通,配合商超企业的结算管理。

(四)加强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供货企业的内部控制

据调查,很多商业债权无法及时、足额回收与经办人员的职业操守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供货企业一方面需要根据业务流程设置相应的内控节点;另一方面,需要增强经办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且把帐款的回收与经办人员的业务提成绑结。通过增强对人的控制,保障商业债权的回收。

(五)增强财务部门商业债权的管理能力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小组,熟悉超市的货款结算周期和结算流程,按时与超市对账,减少自身失误,争取在账期期满时顺利收回货款。定期汇总应收账款,分析应收账款在流动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及时与销售部门沟通,减少赊销的数量。关注供货对象的账龄,对账龄较长的超市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动态,加强双方的联系,尽快收回货款,保证供应链的顺畅。此外,由于商品明细种类繁多,超市为了促销会更改报价,促销人员应随时核对报价,当供货价与超市报价有差异时,应该及时与公司财务人员联系,避免因供货价与超市报价之间的价差造成的损失。为了更有效的对应收账款管理,应定期对应收部门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及时了解超市制度和规定的更新情况,确保帐款回收。

(六)商品质量是提高竞争能力和收款的有效保证

货款能否及时收回,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销售量,销售量的提高不仅可以尽快完成合同约定业务量,顺利结算货款,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不断提高企业的等级,取得优先付款权。

参考文献:

[1]姜静.建立应收账款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J].国际商务财会.2011.08

[2]王斯云.中小企业赊销管理研究[J].会计之友.2011.06

[3]杏东和.谈谈企业应收账款的信用管理[J].现代商业.2011.08

第8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对外贸易;汇率风险;防范

进出口贸易是典型的涉外经济活动,企业在外贸业务中要收付大量的外汇或拥有以外币表示的债权和债务,故涉及外贸活动的企业受汇率变动的冲击更为显著和直接,面临的汇率风险也更大。

一、汇率风险的形成机理

(一)汇率波动引发汇兑风险 在外贸业务中,从最初的合同订立到最终的货款交付,一般都有一段较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若外币升值,进口企业支付既定的外币数额要付出更多的本国货币;而若外币贬值,则出口企业收进既定数额外币结汇时可得的本国货币更少了。虽然以外币表示的款项数目没有变化,但反映到企业的收益水平上,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企业进出口业务所获得的利润。

(二)汇率波动产生利润风险和市场占有率下降风险 当人民币升值时,在汇率完全传递的情况下,我国出口商的外销价格如果与货币升值上升同等幅度,在国际市场上此商品价格需求弹性较大的情况下,那么出口的数量就会锐减,进而导致出口企业丧失市场份额,收益下降;如果出口商自己承担一部分本币升值带来的利润成本,只部分地提高出口品价格,则会直接导致其出口利润下降。他们只有自己承担大部分本币升值带来的成本,而无法向外国进口商转嫁,因此,当前人民币不断升值的现实背景加剧了出口厂商的利润风险和国际市场占有率下降的风险。

(三)汇率波动导致折算风险 在我国,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账面资产上不仅有人民币资产而且有外币资产,但其综合财务报表上的资产和负债都要统一折算为人民币来表示。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资产负债表中某些项目的价值也会相应改变。目前我国规定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日波幅远远小于兑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日波幅,对于最终财务成果以人民币结算的我国企业而言,如果他们使用非美元货币计价结算,则其面对的汇率风险要高于用美元计价结算。

(四)汇率变动将强化企业预期并影响其业务拓展 现实的人民币升值压力将对出口企业的预期产生很大影响,并进而影响其业务拓展。在企业预期人民币汇率持续走高的情况下,其可能会通过提价来确保正常收益,但当进口国的货币购买力保持稳定或出现对内贬值时,提价的结果将使得企业损失大部分客户,进而导致经营困难。

(五)汇率变动可能导致企业价值变动 人民币汇率改变有可能会导致企业价值发生变动。比如,对于我国外贸企业而言,如果基于公司价值的层面,在人民币汇率的单边升值走势下,以未来美元现金流的现值衡量的企业价值,将出现较大幅度的缩水,从而 可能影响到企业的融资能力及投资价值。 二、人民币汇率风险的衡量 在2005年7月21日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之后,人民币就走上了逐步升值的道路,且升值幅度呈递增态势,我国企业对外贸易的汇率风险因此逐渐积累和放大。

人民币汇率风险的程度可由方差计算的波动率和币值变动幅度来综合反映。从图1可以看出,经过汇改初期的微幅波动之后,人民币汇率的波动程度逐渐上升趋势。2005年汇改至年底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日间波动率仅为0.0001,人民币汇率仅升值0.5%;2006年的波动率迅速上升至0.005,人民币汇率也升值了3.4%;而2007年的波动率进一步扩大至0.017,人民币汇率也升值了6.9%。这就意味着,在2007年,如果企业没有做任何汇率风险的防范措施,仅人民币升值一项就使其利润率减少6.9%以上。而从2007年末到2008年2月底,人民币两个月升值幅度就达到2.1%。对于那些习惯了在国际市场上靠薄利多销维持生存的国内企业而言,这种汇率变动的风险已经对其敲响了警钟。 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单边升值相比,人民币对欧元汇率呈现出双向波动的走势。在2005年初至2007年末这段期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波动率为0.07,而对欧元汇率的波动率为0.15,可见国内企业对欧洲贸易的汇率风险程度 更高。另外,人民币对欧元汇率的方向并不固定,汇率风险更难确认。

在2005年11月16日之前,人民币对欧元汇率由10.98升值到9.43,但此后人民币对欧元朝着贬值方向演变,至2007年末,已贬值到1欧元兑换10.65元人民币,贬值幅度高达13%。这就意味着,那些以欧元作为结算货币的国内进口企业,汇率变动已经使进口成本上升了13%。表1反映了这几种汇率的统计性质。 表1数据表明,人民币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货币汇率波动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基于标准差和方差的分析都表明人民币与港币汇率波动幅度最小,与英镑汇率波动幅度最大,与欧元汇率波动幅度也比较大,与美元和日元汇率波动幅度基本相当。

由于这几种货币都是我国主要贸易伙伴使用的币种,波动幅度的增加显然是我国贸易商必须面对的交易风险。 上面的计算仅仅揭示了已经发生的风险程度,而将来要面临的汇率风险还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从国内外经济形势来看,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将会持续扩大,升值速度也将继续加快。

一方面,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的国际收支顺差将继续增加。尽管国内经济高速增长,但受到社会保障、教育以及体制方面的约束,国内需求提升乏力,加大出口是消化国内产能的主要方式,贸易顺差的扩大必然增加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对我国持续施加升值压力。欧美等国为保护本国利益或转嫁国内危机,通过各种途径要求我国放宽汇率波幅,加快人民币升值步伐,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下,人民币汇率很难维持小幅微升的走势。此外,国内的紧缩货币调控以及由此引发的升值预期,也会促使人民币汇率继续走高。因此,未来的汇率风险程度还将有所上升,成为企业外贸活动中面临的首要风险。

三、汇率风险的后果评估

从目前情况来看,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并未对我国外贸总体格局产生根本性的影响。2005年至2007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了52.9%,进出口贸易盈余更是增长了157.4%,这说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还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劳动力、自然资源等要素禀赋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汇率波动的影响。尽管人民币相对美元持续升值,但我国企业的成本优势仍然较为明显。而且很多企业以加工贸易为主,人民币升值在增加出口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原料进口成本,两相折中后并未受到多大影响;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企业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有所增强,可以积极采取合理措施规避汇率风险。

但是总体的波澜不惊并不能掩盖局部的负面冲击。由于特定行业的贸易模式区别较大,汇率波动的影响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人民币升值对进口比重高、外债规模大的行业而言是长期利好,但对出口为主、外币资产高的行业冲击较大。其中,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等低附加值、低利润出口行业将受到影响。

纺织企业对于人民币升值的承受能力也在不断减弱。然而,对于那些技术和资本门槛较高的行业而言,如电子、机械、冶金等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企业利润率相对较高,且议价能力较强,能够在合同中增加合适的价格条款规避风险,人民币升值对其的冲击相对缓和。 此外,近年来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增长也比较快,在我国对外经济合作关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我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已有相当大规模,2007年末累计使用外商直接投资达6189多亿美元。表面上看,进入我国的外资既能获得投资收益,又能获得人民币升值的收益,真可谓一举两得。

但是,人民币升值带来的风险从我国近两年来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上早已体现出来,从2011年到2005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增幅为28%,而从2005年到2006年,这数值已经下降到15%,从2006年到2007年进一步下降到14%。这说明,人民币不断升值并没有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因为一旦投资者将其外币资产换成人民币资产,等若干年后再兑换回去时,可能面临人民币更大幅度的升值所带来的损失。

因此,人民币不断加速升值以及仍然存在的升值预期显然会影响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另外,已经获取相当投资收益的外资也会在各种借口和渠道下流出我国。它们一方面已经取得了投资收益,分享了我国经济调整增长带来的收益;另一方面经过这两年的人民币升值,它们也获得了升值带来的好处,正所谓一举两得。因此,不断加速升值的人民币很可能促使它们尽快汇出以实现收益。 四、汇率风险的控制措施与建议 针对上述几种主要的外贸风险,本文提出以下几点风险控制的措施与建议。

( 一)合理选择结算货币 在对外支付中,应多使用软货币,而在收汇时则应多使用硬货币;在对外融资中,应争取使用软货币以便减轻债务负担。从目前的国际货币走势来看,美元将会延续弱势,而欧元的强势地位短期内难以改变,人民币也将持续升值趋势。因此,要力争在对外贸易中以美元作为支付和融资的货币,而用欧元作为收入结算的货币,尤其是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另外,还要注意保持外币资产与负债的币种匹配。

(二)积极利用衍生金融工具 在发达国家,外贸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进行保值操作是规避国际贸易中汇率风险最常用的方法。汇率保值操作主要有外汇远期、外汇期货以及外汇期权。这些现代衍生金融工具在西方企业的外贸风险控制中得到广泛应用,而我国企业对此还相当陌生。外贸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学习掌握外汇避险工具。在汇率波动幅度逐渐扩大的情况下,培养外汇专业人才,不断积累自己的外汇风险管理能力,以便在汇率发生波动时采取适当措施保全自己的利润。

(三)择机确定合同价格和结算方式,适当分散交易风险 我国出口企业在结算货币呈现贬值趋势时,可适当提高出口价格,或与进口商约定按一定比例分担汇率损失;当结算货币可能升值时,我国进口企业可要求境外出口商降低进口商品价格。外贸企业还可通过提前或推迟结算时间来规避汇率风险。企业可以根据结算货币的汇率走向选择提前或推迟结算,如果预测结算货币相对于本币贬值,我国进口企业可推迟进口或要求延期付款,而出口企业可及早签订出口合同收取货款,反之,进口企业可提前进口或支付货款,出口企业可推迟交货或允许进口商延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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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侍伟.出口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组合型方案[J].中国外汇,2006(5).

3、牛晋玲.进出口贸易中外汇风险的防范[J].世界经济情况,2005(9).

第9篇:货款风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第三方物流代收货款货到付款增值服务

当前,第三方物流服务已经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常规服务,由常规服务延伸而出的增值服务正在成为物流业发展的新趋势。从国外看,物流增值服务已在整个物流行业全面展开,跨国快递公司中的敦豪(DHL)、联邦快递(FedEx)和联合包裹(UPS)都已经开始选择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由这些巨头们领跑的速递业不再是简单的门到门、户到户的货件运送,而是集电子商务、物流、金融、保险、等于一身的综合性行业。那么,我国国内物流企业的增值服务又是如何开展呢?

1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经营模式

随着物流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的物流企业还面临着来自跨国物流公司和国外物流资本的挑战。论文百事通今后的5~10年,将是我国物流企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增值服务也将成为影响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而增值服务的成功与否,合适的经营模式是关键。

代收货款业务是国内第三方物流企业近几年内新兴的一种增值服务,也有学者将之归为物流金融增值服务中的模式之一。其中心内容是:发货方(一般指存在邮购业务的公司)与第三方物流公司签订《委托承运和委托代收货款协议》,发货方将客户订购的物品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寄递,并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的终端派送人员在上门投递的同时,根据邮件详情单上标注的应付金额货方向客户收取货款,第三方物流公司再定期将代收的货款结付给发货方。

代收货款模式常见于BtoC业务,目前在发达地区的邮政系统和很多中小型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中,该业务已经广泛开展。这种方式把消费者采取邮购方式的风险降到最低点,能够激发消费者的邮购热情,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放心地订购本地、异地甚至国际商品。这不仅加快了发货方的流动资金周转,有助于改善发货方的财务状况,转嫁了部分回款风险,而且为发货方节约了存货持有成本和拥有及运作物流服务网络的成本。

对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而言,由于发货方与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合作关系通常都是采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其主要的盈利点就在于能将客户与自己的利害关系连在一起,使其客户群的基础越来越稳固。此外,代收货款模式的资金在交付前有一个沉淀期,在资金的这个沉淀期内,第三方物流供应商还等于获得了一笔不用付息的资金。因此,可以说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的经营模式是三方受利。

2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发展现状

2.1代收货款物流企业现状分析

目前,国内从事全国范围内代收货款业务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主要有邮政EMS、宅急送及佳吉快运等,更多的快递公司则从事的是特定区域范围内的代收货款业务。从代收货款所覆盖的区域来看,中国邮政EMS的覆盖范围最广,包含了近1800个城市及乡镇,而其他快递公司则以一二级城市为主。

从代收货款的收费标准来看,通常各物流公司采用在快递邮寄费基础上加上代收货款业务手续费的计费方式,手续费一般为代收货款金额的0.5%~3%不等。中国邮政EMS代收货款业务的资费则包括了基本资费、投递代收服务费和代收手续费。其中,基本资费可理解为快递邮寄费用,按照当地EMS收寄局与发货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资费标准收取;投递代收服务费为每件10元;代收手续费按代收货款的一定比例收取,范围为2%~5%。此外,使用EMS代收货款服务的企业还必须交纳10000元/年的系统维护费,用于该项业务双方货币结算、账务核对、信息处理等工作。除基本资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与当地EMS收寄局协商获得一定的折扣外,其余资费均由国家局在代收货款回款中统一扣除。

在快递服务差异化不大的前提下,发货方选择代收货款物流企业时最看中的即为服务区域的覆盖面与服务资费标准。虽然目前全国有近40000家的物流公司,并从2003年开始代收货款业务就在第三方物流企业中兴起,但是笔者认为该业务领域就全国范围来说仍然还处在成长阶段。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的进入壁垒很低,但是由于该行业与业务的特殊性,目前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物流公司大多只是在各自的优势区域中占据着自己的市场份额,而邮政EMS代收货款业务虽然覆盖面广,但其几乎比普通快递包裹高出一倍的成本费用,也着实难以让广大的发货方或消费者接受。因此,就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领域来说,目前形成的是一种非垄断竞争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行业内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服务标准,第三方物流企业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2选择货到付款销售模式的企业及最终用户现状分析

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的发货方,主要是一些推行直销模式的邮购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以及商贸企业,也包含一小部分进行网上交易的个人。这些企业或个人通常都比较注重客户服务质量,所销售的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差异性,最终用户退货概率小。

对最终消费者来说,邮购最大的障碍在于无法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若非有过成功的购买经历,邮购公司一般较难博得他们的信任。而一旦邮购公司采取货到付款的销售模式,将第三方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作为一项服务延伸的话,将大大促进最终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数据显示,邮购业务采用货到付款直销模式前后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20%以上。

仅从网购的消费群体看,CNNIC的“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超过1.11亿,另据正望咨询的2006年度网上购物调查,京沪穗三城市的网上购物渗透率已经从2005年度的25.5%上升至2006年度的30.8%,而且中国网上购物还将继续保持迅猛发展的势头,货到付款的销售模式必将在其中占有一席之地。

3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发展瓶颈

3.1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实力不足

我国物流行业进入门槛低,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06年调查,民营物流企业资产总额不到5000万元的企业占29.63%,拥有100个以上网点的企业仅占受调查企业的18%,而在未受调查的企业中这一比例将更高。绝大多数公司在二三级以下的地区则采用的大都是或外网形式,民营企业“小、散、乱”的局面始终未得到根本的改变。

3.2缺乏良好的商业信用和金融信用

代收货款业务中发货方承担的风险最大,由于与第三方物流企业通常采用的都是定期结算的方式,资金流滞后于物流,加上中国目前商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国内第三方物流公司更无法像UPS公司那样做到先代付货款,因此,往往会出现货送到后资金难以回笼的情况。物流与资金流的不同步极大限制了物流的运作及商业流通的发展,商业信用成为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关键。

3.3业务操作不能统

一、规范

目前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都有不同的代收货款操作模式及合同条款。为了控制代收货款业务中的风险,有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特别是实力较强的企业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和经验积累,制定出各自的管理规范,从企业着手控制风险,起到了一定效果,但从行业角度来看,这种状况不利于业务操作的风险控制,程序也比较繁琐,同时不同企业的规范也给发货方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

笔者比较认同目前的操作模式之一是,送货时必须先让最终用户付款,然后再开箱验货,若与随货发货清单中的内容不符,可接受退货,若属于质量原因的应由最终用户与发货方确认之后方可退货。在代收货款这个环节中,第三方物流企业应真正做到的是一种服务的延伸,而并非仅仅将货物送到签收即可,其中还应该为发货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3.4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水平不高

第三方物流业仍然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除自身的实力与品牌外,企业的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其发展水平。目前代收货款业务投递的成功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仅从第三方物流供应商方面看,其中投递的延迟率、终端派送的服务质量是影响代收货款业务能否成功送达最主要的两个因素。

3.5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不完善

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代收货款服务,需要消除物流系统各环节信息不畅所形成的障碍,利用信息技术对物流一体化系统实行有效管理。而手工操作存在的劳动强度大、效率低、易出错等问题,已显露出对该业务的不适应性。如无法提供完善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实现发货方进行货物状态跟踪、代收货款结算、数据接口等功能,将容易引起代收货款业务流程进行得不顺畅,最终可能导致衰亡。所以,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高效集成自动化的先进技术是支持和保证该业务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3.6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代收货款服务的理念尚待推行

邮购还不是中国消费者熟悉的消费方式,同时,代收货款服务的理念在国内刚刚开展,有很多中小企业并不能完全接受这项增值服务,第三方物流企业要推介的不仅仅是一项服务,还是一种全新的购物模式。

4对发展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的思考

现阶段,我国发展代收货款物流增值服务还遇到众多的瓶颈,但这也正是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行业以及政府需要努力改进的方向。

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对发货方的需求进行适时引导,为其分析市场形势,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代收货款服务模式,并努力让发货方体验到该增值服务所带来的好处。如果第三方物流公司能以自己的抵押或信用作为保证,借助现代金融创新支付方式与信息网络,就能够更大规模地推动发货方选择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只有满足了发货方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才能提高广大货主对物流企业的信任度和认可度,也才会放心地接受其提供的增值服务,使其顺利发展。新晨

构建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代收货款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点。诚信建设需从政府做起,政府应倡导信用道德教育、增强全民信用意识,建立企业信用联合征信制度、企业与个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及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构筑社会信用体系的技术平台。

21世纪中,第三方物流以知识化、科技化、服务综合化与个性化为主要特征,随着中国经济逐渐与国际接轨,开展各项增值物流服务的法规、政策环境将日益完善,人们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认识也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将使其在整条供应链上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提供更完善的物流服务,使发货企业集中精力增强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企业形象,从而最终成为发货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伙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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