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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现状
(1)国内社会工作信息化管理应用研究较少,基层政府主体在此项工作中热情不高,主导性不强。政府信息化管理有三层含义:一是政府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对整个社会信息化的管理体制;二是政府对其自身信息化的管理体制;三是政府机关内部信息化的管理体制。就我国而言,政府机关内部信息化管理日趋完善,而政府对信息化的管理体制,即政府作为一个管理部门对整个社会的信息化管理却不够系统和完善,缺乏典型的成功案例。
(2)目前社会工作与政府机关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存在“两张皮”现象,一边在花大力气完善管理个体的相关信息,另一边已获取的各项信息却不能指导实际工作,究其根本是管理主体没有对已制定的信息化控制体系进行科学合理的验证,导致已有的信息化体系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够紧密。
二、构建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
(一)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的编制依据
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相关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有法律、法规、国家出台的人口普查政策以及各地党政机关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首先,应认真分析管辖范围内触点问题和矛盾纠纷不断产生、日益突出的原因,了解当地的人员结构、经济产业、乡风社情等情况;其次,根据地理环境和行政区划,将管辖区域科学合理地划分成若干个信息源收集区,并委派农村基层干部作为信息收集员,负责相关区域内相应人、财、物的统计;最后,将涉及社会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尽量分解为最详细的可操作对象,分别分析其所涉及的资源属性事项如确切的家庭成员人数、经济情况以及受教育的程度等,并将各项基础信息与实地走访数据进行校核,反复比较,建立真实可靠的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立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
根据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实际应用,结合各地的组织结构,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包括三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以城镇级别管理机构为基础,以开展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及相关流程文件为指导,完成信息化控制体系中信息源的合理分区和信息事项框架设置,为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搭建基本骨架;第二层级是信息源区的负责人在基本框架上,结合该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基层社会管理所涉及的各个子环节和各项职能活动,将制定标准划分成可供操作、能够量化的信息项,指定专人通过问卷调查、上门走访、电话访问等形式完成;第三层级信息收集员根据第二层级设定的信息标准项,对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收集相应个体的人、财、物、业、车辆等信息,并归纳汇总,逐级上报,最终构建成信息完备、真实可靠、功能强大的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
三、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构建要点
(一)明确基层社会管理工作主要版块
随着特殊人群和大众服务项目的不断增加,社会管理对本村范围内的人员结构、流动情况、家庭状况、特殊人群的帮教、服务工作不能做到全面覆盖。因此,在信息化控制体系中要充分考虑地理环境与行政区划等因素,利用最优版块分区法合理划分信息源版块,挑选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的农村干部作为负责人,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
(二)明确社会管理中各项事务的属性配置
(1)全面掌握辖区内的人员及流动情况。对辖区内的所有人员(包括户籍人员、常住人员、流入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人员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和非公众信息。公众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高、体重、血型、证件号码、优抚、群团志愿者等基本信息。非公众信息包括:犯罪、吸毒、上访、、政治敏感时期表现、流入流出情况等信息。
(2)全面掌握辖区内农村产业及经营状况。以户为单位,采集土地及产业的基本信息,包括:田土名称、面积及地址、使用情况、种植情况、种植面积、是否享受直补、直补面积、林权山等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包括类别、规模、地点、证照、年税率、厂房来源及用途、外来务工人员等基本信息。
(3)全面掌握辖区内房屋及设施设备情况。房屋基本信息包括:结构、修建年代、用途性质、建筑面积、附属设施、水电气使用情况、主要炊事燃料、交通状况、家用电器等信息。
四、完善基层政府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的建议
(一)加大投入,完善信息化控制体系中基础事项的设置
在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的设置时,发现已有数据信息与社会管理工作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因此,要不断加快整合基础信息资源,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投入,构建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完善现有信息化基础设施,综合利用各类信息载体开展社会管理,根据调查问卷、深入走访的实际情况增添信息事项的名称,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的建设。
(二)更新技术,提高基层社会工作的信息管理
基层社会管理信息化控制体系将辖区内的人、财、物、业、车辆等基础信息广泛收集,实行授权使用、分级管理、兼容、按月更新,确保信息的鲜活和时效性,供社管、公安、司法、民政、国土、教育、卫生医疗、农技、财政、金融等部门共享,对提高整个社会工作的管理水平意义重大。
(三)严格保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隐私
加强社会管理基础信息数据的保密管理,操作人员使用用户名和用户密码登录数据库进行访问,信息数据实行安全等级管理,提高信息数据管理人员的保密意识,严格纪律要求,有效维护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精准扶贫;政策执行;基层组织;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F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1-0001-08
收稿日期:20160906DOI:10.13968/ki.1009-9107.2017.01.01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4JZD03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6YJC710010)
作者简介:雷望红(1991-),女,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底,由中办和国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2014年初,中央和地方纷纷制定了精准扶贫的战略规划,地方政府逐步进入实施阶段。
精准扶贫政策,试图通过改“漫灌扶贫”为“滴灌扶贫”的方式,既能够节约扶贫资源,又能够有针对性地扶持贫困户,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多个层面的困境。一方面,在执行中出现目标偏离,表现为精英俘获[1]、贫困户参与不足[2]以及多种排斥现象[3,4];另一方面,在政策落地时,会出现政策与村庄的不匹配现象,比如产业支持、安居扶贫等政策无法有效扶持贫困户[5,6]。不仅如此,精准扶贫政策还会引起村庄激荡,由于盛行平均主义思想,村民们要求对于政策资源进行公平分配,由此会引发上访等问题,给村庄带来新的治理难题,甚至会出现乡村治理的“内卷化”[1,2]。
精准扶贫政策的目的在于扶贫,实现路径在于“精准”二字,但从目前学界研究的整体上看,主流观点认为精准扶贫出现了严重的不精准执行现象。关于精准扶贫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精准执行问题,大致有三种解释路径:(1)从官僚体系的视角出发,认为是央地关系、社会控制和社会成本承担等因素导致了执行困境[3];(2)从村庄的内部特性寻找原因解释,村庄社会环境、乡土社会的特征、社区精英被俘获、贫困群体集体行动的缺乏等因素影响了政策的执行[1];(3)从政策本身进行解释,认为精准扶贫政策本身具有内在悖论,由于忽略了扶贫对象的内部差异性,从而引发执行问题[2]。另有一些学者主张从转型的角度认识当前的扶贫问题,从而理解贫困治理的复杂性所带来的精准扶贫挑战[7]。
精准扶贫政策的不精准执行,本质上是政策执行偏差问题。已有研究对于精准扶贫政策的理解与认识,从总体上来看,侧重于从政策落地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探讨政策执行的状况,而忽视了政策执行主体即基层组织的重要性。制度基础与社会基础具有不可逆性,从这些角度出发,对于政策执行的改善无法做到对症下药。若从基层组织的角度探讨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问题,可以把握政策执行的情境性,因此能够洞悉政策执行偏差的直接原因,从而及时纠偏。本研究立足于赣南宋村的调查经验,呈现当地精准扶贫政策执行偏差,从基层组织的角度予以解释,并以此为基础,拓展理解当前我国农村资源输入的组织困境。
二、精准扶贫政策的实践个案
2014年5月,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联合颁发了《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要求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进行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赣南宋村宋村是赣南最大的行政村之一,全村在册人口为8 837人,实际人口接近万人(严格计生时期的黑户多)。笔者于2016年7月4-24日在该村进行为期20天的调查。于2014年底开始集中精力开展精准扶贫工作,总共确定421户贫困户,1 468个贫困人口。2015年宋村将扶贫工作确定为中心工作,在具体的政策实践过程中,该村存在着明显的不精准执行现象。
(一)精准识别不精准
贫困人口与贫困户的识别与确定,原则上要求申请评议,由群众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自行申请,由村组干部评议、公示公告,再由上级进行筛选和抽检。在村委会具体的识别过程中,宋村干部为了减轻精准识别的麻烦,实际操作过程如下所述:
上面给了我们村1 468个贫困指标,基本上每7个人中有1个是贫困人口,指标这么多,谁是贫困人口根本辨不出来。具体分配的时候,村里按照人口比例分到小组,由小组长评选,再由包组组长进行确认,村里按照入选人口大致做个评选,砍掉条件明显比较好的,留下条件差的。小组长评选时,有时也有私心,但主要权力还在村干部。
宋村村干部在精准确定贫困户上,实际上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宋村分配到的贫困户名额过多,贫困名额占到全村人口的15%,远远超过实际贫困人口;另一方面,宋村村民的经济差异不明显,村干部容易选出绝对贫困群体,但不易选出次贫困群体,名额分配的标准不易确定,即使按照民主评议的方式,也无法公平地识别和确定。因此,村干部不得不采取主观评议的方式选择贫困户,避免群众申请和民主评议,并通过打球的方式,将名单公布在村委会六楼的会议室。
2.权责不匹配的无力。精准扶贫的政策由中央层面作出,但由基层组织具体执行和落实。基层组织责任重大,对贫困户的具体帮扶责任主要落在基层干部身上。一方面,他们需要亲力亲为为贫困户出谋划策、拟定计划、支持脱贫,另一方面,他们需要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跟踪与记录,如果出现纰漏,需要承担失职的责任。在精准扶贫政策的执行上,基层干部既是政策的具体执行者,也是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然而,基层干部肩负的责任与享有的权力严重不匹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分税制和农业税改革以后,基层组织丧失了资源汲取能力,高度依赖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可支配资源极其有限;二是随着官僚制的深化发展,上级政府对于基层治理的干涉程度强化,在面对乡村社会的现实问题时,基层干部丧失了治理的灵活性。当精准扶贫政策出现时,基层干部一无充足资源,二无政策权力,只能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硬着头皮,按照上级要求执行政策。他们一面利用国家政策,一面动用私人资源,试图完成帮扶工作,但政策渠道未打通,如银行设置种种障碍不给真正的贫困户贷款,私人扶持也不易获得,私人普遍不愿进行风险帮助。因此,帮扶干部们要真正完成帮扶脱贫工作难度极大。况且,一位帮扶干部面对几十个贫困对象,难度可想而知。在权责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他们只好选择性退步,只完成相对容易的形式帮扶工作,即通过文字脱贫的方式交差,以期在运动期限内糊弄过去。
3.压力考核下的自保。目标管理责任制在权威体系内部构建了一套“责任―利益连带”的制度性联结关系,形成基层政权运行与地方社会的治理压力[12]。目标管理责任制在基层组织中所营造的压力氛围,会促使基层干部通过策略主义的方式,寻求自恰的生存之道[13]。实际上,策略主义的运用,既是基层组织的治理智慧,也是基层政权不得已的选择。
目标管理责任制具有明显的目标导向,通过对目标达成状况的考核进行奖优惩劣,但由于目标实践过程不可保留,无法完整呈现,只能通过形式化的文字材料呈现出来。文字材料就如同一份考卷,在上级进行检查时,如果“考卷”出现纰漏,上级“打分”低,不论平日里的工作做得多好,都相当于未实现目标。同样,在向上呈阅工作材料时,如果数据不好看,与规定目标相差甚远,也会受到上级的批评与惩罚。在压力型体制之下,基层组织更加看重上级的考核工作而非具有实质意义的实践工作,因此,基层干部会进行策略性转换,将文字材料的准备工作置于政策执行之上。面对精准扶贫工作,宋村村干部最强调的是数据的“正确性”,他们要反复核对文本数据与网上数据,国网与市网的数据。在上级检查时要确保所要回答的数据与贫困户家庭的文本情况一致,以免在领导问话时回答失误。在目标责任制下,政策落实通过文本形式的呈现,实际目的在于通过考核避免惩罚,以实现基层干部的自保。
(三)基层干部的政策定位
从基层组织的角度来分析精准扶贫政策的具体执行,能够观察到基层干部政策执行的情境。在基层治理资源有限、权责不对等和压力型的考核体制之下,基层干部会对政策进行定位,选择执行的方式与力度。尽管精准扶贫政策以政治运动的形式下达,但贫困具有相对性、流动性,消除了今天的底层,明天还会出现新的底层,今天解决一批,明天会新出一批,以突袭式的方式根本无法啃掉这块“最难啃的硬骨头”。在基层干部看来,这场针对贫困的运动式治理,“就是一阵风,很快就会过去” [14],上级部门规定了目标达成时间,不论任务完成与否,在政治压力之下,各级政府都必须“完成”既定目标。
在短促的扶贫运动中,基层政府一方面要在压力考核下满足上级目标达成的愿望,一方面要在基层治理资源匮乏、权责不匹配的情况下完成任务。他们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既去完成任务,并让上级在检查时感到满意,又不完全按照上级的要求做事。因此,精准扶贫政策在基层就被定位为隐秘的资源分配政策和文本制作工作,基层干部低调地将名额和资源分发下去,能否真正帮扶到贫困户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数字考评呈现政策执行的样态。在基层干部的这一政策定位之下,政策执行必然产生不精准执行现象。
四、国家资源输入的基层组织困境
农业税费改革后,公共服务型福利国家取代了控制提取型国家[15],国家改“资源汲取”为“资源输入”,通过项目下乡的方式向农村社会输入资源。在国家资源输入的背景下,基层组织如何承接资源、如何执行国家政策成为一项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精准扶贫政策是国家的又一大惠农政策,基层组织在政策执行时所面临的治理成本、权责问题和考核压力等执行约束,暗含着基层组织的深层困境,严重制约了国家资源的输入效率与国家政策的执行力度。
(一)资源输入背景下的基层组织样态
农业税费取消以前,国家表现出强者形象,具有高度的专制权力[15],保持着对于基层社会的强势汲取。此时,国家为了保持对于基层社会的汲取能力,与基层组织结成合谋关系,默许和容忍基层组织的过激或违法行为,导致国家政权与农民关系的紧张状态。基层组织则由于和农民在各项事务上密切互动,建立紧密关联。税改以后,国家改变治理思路,通过资源输入不断向农民示好,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迅速拉近。然而,由于中央掌握财政的分配权,形成了“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市财政勉勉强强,县级财政拆东墙补西墙,乡镇财政哭爹叫娘”的分配格局[16],乡镇财力下降,可支配资源严重不足。乡镇不得不依赖上级的资源转移,中央借机约束和规范基层组织的治理行为,导致基层组织日益丧失治理自主性。由此带来的后果则是,基层组织与国家的信任关系被打破,与农民之间的关系日渐疏远与恶化(见图1)。
在基层组织治理能力日益弱化的状况下,基层组织承担的自上而下的任务与自下而上的诉求却不断增长。在税改以前,基层干部对上主要完成收取税费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下主要则是解决矛盾纠纷和分配土地。国家加大向农村社会输入资源以后,大力发展民生事业,将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作为重要工作。国家改善“三农”的宏愿落到基层组织,不断累积的自上而下的任务堆积到基层干部身上,农民则借助国家对于“三农”领域的倾斜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对上的期待不断高涨,基层干部承担着来自于国家和农民日益增长的双重任务(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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