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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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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管理论文

第1篇:证件管理论文范文

目前我国对压覆资源一般实行有偿压覆,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需要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根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颁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经济补偿包括两方面:一是补偿矿业权人缴纳的价款,即矿业权人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价款;二是矿业权人其他损失,包括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2与压覆相关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行政管理现状分析可知,矿业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在压覆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针对矿业权人权益,现有法律法规很少关注矿业权人的相关利益,同时相关法律和政策执行不到位,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给矿业权人带来的损失往往很大,而矿业权人缺少利益诉求的通道,签署补偿协议基本上都是被逼无奈;审批流程由于不重视矿业权人参与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设方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既难以达成,又难以执行;对矿业权人的压覆经济补偿不合理,目前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只需付出极小代价就可以压覆,大部分是无偿压覆,即使有偿压覆,建设方也是按照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小于被压覆煤炭资源的实际市场价值,甚至小于矿业权人实际的损失。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压覆补偿难以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资源属性和相关权益,也难以准确反映压覆项目的真正建设成本。《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被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一般都是长期的或永久的,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很少有再次被开采的价值。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建设项目在进行建设时,只体现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而没有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资源属性。此外,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行政管理在法律法规、行政审批、经济补偿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2.1压覆资源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缺少专门解决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的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会增加不合理的煤炭资源压覆,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同时,不能合理有效地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难以维护国家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地方政府相关权责的界定,致使地方政府不重视煤炭资源的压覆问题。在现有的关于压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无论是全国性法律,还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相关权责进行界定的还比较少。由于法律法规缺少这方面的权责界定,地方政府往往不重视资源压覆问题,甚至为了“政绩”对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采取一刀切或者一边倒的管理手段,帮助建设方取得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审批,致使大量煤炭资源被不合理压覆。

2.2压覆资源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行政审批难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煤炭资源压覆问题。运用行政审批手段对煤炭资源压覆问题进行管理,手段单一,并且在处理压覆问题审批的要求和具体流程上存在严重不足,建设方往往可以以极小的代价取得压覆权,这就很容易造成建设方及其利益相关者轻视被压覆矿产资源的价值,并且利用各种手段影响压覆审批工作。另外,审批人员的权利大,压力也大,并且较容易受到钱、权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坚持科学的审批原则,造成审批结果难以体现应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协调困难、衔接有漏洞。目前对压覆煤炭资源进行审批的部门是国土资源部门,而对煤炭资源进行管理的是国家能源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把审批权和资源管理划归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只了解一个方面的情况,无法全面掌握煤炭资源的储量状况、勘探和压覆的实际情况,不利于综合管理,更不利于压覆矿产及时审批,缺少对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任务的具体规定。

2.3压覆资源经济补偿存在的问题

缺少合理完善的经济补偿机制,建设方所交费用与压覆煤炭资源的价值不符。建设方为压覆矿产资源缴纳的费用应该包括三种:补偿矿业权人缴纳的价款、资源补偿费、其他损失。被压覆的煤炭有两种价值:未开采前的自然价值和开采后的价值。实际工作中,建设方按照自然价值进行补偿,价款小于被压覆煤炭的实际价值,建设方所交费用与压覆煤炭资源的价值不符,这是对煤炭资源的浪费。补偿款不到位。实际工作中,存在建设方对矿业权人的补偿款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政府主导的新建项目或政府引进的大型项目压覆了煤炭资源后,往往不按照补偿协议进行补偿。用经济手段对建设方压覆行为进行约束的目的没有达到,对煤炭资源的保护没有落到实处。

3完善建议

3.1制定专门的压覆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压覆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关于压覆的法律法规应该是正确处理压覆项目的基础,尤其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对于解决压覆的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制定专门的压覆煤炭资源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做好压覆煤炭矿区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编制该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行为,提高政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服务水平,可以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有序发展,也可以避免不合理的资源压覆,保护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

3.2完善行政审批流程

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共同作用。压覆虽然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但压覆的对象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因此对待压覆应当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构建以行政调解为主、经济刺激为辅的管理方式,加强调控,实现对压覆矿产资源行为的适当“管制”。完善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审批流程主要是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将流程按照新建项目的申请进展情况分为三个阶段: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主要是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并对压覆资源情况进行评估;项目申请及审批阶段,主要通过用地审批和项目立项建设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新建项目是否获得压覆审批;项目申请获批后阶段,主要是交纳压覆相关的费用,涉及交给国家和矿业权人的补偿款。在整个审批流程中,使矿业权人参与进来,保障矿业权人的利益,增加项目建设的压覆成本,从而减少不合理的资源压覆。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在审批流程中应该相互配合,担负起相应的管理职责,详见表1。

3.3健全压覆补偿机制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后,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对国家和矿业权人双重补偿流程,补偿流程遵循既保护煤炭资源,又不影响经济建设的原则制定压覆煤炭资源评估方法,对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确定压覆各阶段需要注重的细节,主要包括压覆查询、压覆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压覆税费、缴纳期限等方面。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补偿流程如图2所示。新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期,就需要到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进行煤炭资源储量分布查询,并和矿业权人取得联系,共同制定相应的方案。根据煤炭资源地理位置和压覆补偿标准,评估压覆补偿费用、建设成本等确定建设方案,然后与矿业权人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建设方案沟通,并初步达成意向协议。建设方对矿业权人的补偿包括建设方直接补偿矿业权人的各类损失,并和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建设方对国家的补偿,主要以缴纳税费形式为主,征收煤炭资源压覆费或者煤炭资源占用税。补偿金额主要以压覆煤炭资源的价值评估为准,按照计量评估金额进行缴纳。缴纳期限一般要求在项目开工前或者开工后三个月内。对缴纳给国家的压覆税费,应成立专门的账户,对“三下开采”、“绿色开采”等先进或高成本开采压覆煤炭资源的方式进行奖励或补贴,提高矿业权人开采压覆煤炭资源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4结语

第2篇:证件管理论文范文

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用这一法则去分析我们的新闻宣传工作,可以说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是这个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是新闻宣传工作的两种主要手段和主要功能。两者相互区别,相互依赖,相互映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把二者结合好,既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又加强舆论监督,才能把握好舆论导向。

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的有机结合,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社会,积极、正确地引导社会,使新闻宣传为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把正面宣传同舆论监督对立起来,认为舆论监督会影响正面宣传,这是错误的。一切事物都在变化,在一定条件下,坏事可以变成好事。一些落后的、错误的东西,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引导而变为先进的、正面的事例已不鲜见。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同样具有积极引导的作用。有位资深的新闻工作者把新闻宣传的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比做越野汽车的“前加力”和“后加力”,是非常形象和切合实际的。因此,我们要辩证地认识和处理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又要理直气壮地抓好舆论监督。

二、坚持实事求是

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哲学基础。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其真实性。在当前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整体和个人各方面的利益正在进行大调整和再分配,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这就更需要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采访上下左右、方方面面有着相互联系的人和事,真正掌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线的第一手材料,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研究,“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找出问题形成和发展的规律,抓准事物的本质。把采访的过程变成对问题的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从而采写出不仅内容真实而且用语准确、提法恰当的稿子。为确保舆论监督的绝对真实,对批评性的稿件应慎之又慎,必要时稿子写好后不妨征求一下被批评者的意见。只要把工作做细了,把稿子写实了,我们的舆论监督就能经得起检验,发挥积极作用。

三、抓住主要矛盾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如果事无巨细,都去反映,那就显得杂乱无章。新闻的生命是真实,但并非真实的东西都可以成为新闻。现在,有的新闻媒体以“猎奇心理”去搞舆论监督,结果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里,有必要探索舆论监督监督什么的问题。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热点问题不时的出现。所谓热点问题,就是在一个时期内人们普遍关注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有些也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热点问题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个时期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集中表现,问题不解决就可能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就要敢于触及热点问题。实践证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抓住事关大局的问题实行舆论监督,就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强调舆论监督要抓大事,并非是对所有的小事不管不问。如对“米袋子”、“菜篮子”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这些看似小事,实际上关乎着大局,我们也必须热情关注,帮助解决。但是,如果不从大局出发,不抓西瓜抓芝麻,光就鸡毛蒜皮问题进行舆论监督,那么,对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就会堵不胜堵,似乎发稿不少,就是不解决多大问题。因此,我们在实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一定要对遇到的错综复杂的问题认真进行分析,千方百计找出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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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掌握适度原则

唯物辩证法认为,“度”是一事物保持自己的质的数量限度、幅度、范围,是质与量的统一。古人所说的“过犹不及”,讲的也是这个道理。舆论监督必须掌握适度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适宜。舆论监督不同于正面宣传,在具体内容上,舆论监督批评性报道较多,读者对批评报道非常敏感。当今社会问题很复杂,什么问题应该监督,什么问题不应该监督;什么问题该批评,什么问题不该批评,我们必须有所选择。同时,在报道形式上也应当有所选择,不一定只是批评、曝光,也可以采取群众参与、专家访谈、平等讨论、自我教育等报道形式,适宜哪种方式就用哪种方式。总之,要做到既有创新又不过度。其次,要适量。舆论监督报道数量一定要适当。可是,有些记者却不是这样,抓起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来,总觉得多多益善,想过把瘾,这是不符合唯物辩证法的。我们应当懂得物极必反、过犹不及这个道理。舆论监督也是如此,量太少了无济于事,过多过滥了也会适得其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掌握好舆论监督报道的密度,哪些该连篇累牍,哪些应点到为止;哪些该公开播发,哪些该用内参反映,要周密策划,不能盲目从事。其三,要适时。舆论监督的效果与报道展开的时机紧密相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同其他新闻一样,应当讲究时效性。但是,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时效性主要体现在对切入问题的时机把握上,而并非都是当日新闻。因为在矛盾正处在激化状态、是非还不清楚的时候,你就马上进行报道,这样不但不能促使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因介入过早给解决问题带来麻烦;相反,如果群众对问题关注的热情和舆论高峰已经过去了,我们才迟迟进行报道,那么监督效果也就会大大减弱。据了解,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专题报道,有的观察准备时间长达半年后才在适当时机播出,从而取得了最佳效果。因此,对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的播发,一定要审时度势,掌握火候,捕捉良机。从这一点上说,时机就是效果。其四,要合法。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的同时,也在接受社会监督。从已发生过的新闻官司看,有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之所以败诉,除报道内容失实外,不少报道是因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所造成的。法度是舆论监督需要认真把握的极为重要的度。因此,每个新闻工作者必须增强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舆论监督。这样,就会有效地防止新闻纠纷的出现。

五、分析因果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出有因,但因果关系既有普遍性,又有多样性。存在着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这样复杂的因果链条。对此,我们切不可简单化。舆论监督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必须用心去分析事物的因果关系。

在舆论监督中,既要报道问题的现状和处理的效果,又要分析其出现的原因,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在对复杂的事物进行监督中,更要注意分析其多方面的原因,主观的、客观的,内部的、外部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只有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深分析透,舆论监督才能真正以理服人,产生较强的震撼力,促使事物向有利于人民的方向发展,取得更好的监督效果。

六、注重社会效果

认为,动机和效果是辩证统一的。有些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之所以产生不良的社会反响,是因为有些从事这些报道的记者对待动机与效果存有片面性。他们一遇到社会上出现的问题不加冷静的思考,脑子一热就捅出去,只求一时轰动,不看最终社会效果。抱着这样的主观愿望从事舆论监督,不仅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弄不好还可能捅出娄子来。

第3篇:证件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知识管理电子政府建设

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和信息成为主要的生产要素,任何组织都必须重视知识和信息的有效管理。知识管理成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力量之源,为电子政府的建设提供了新的理念和技术架构。因此,基于知识管理的本质内涵,探讨建设知识管理型的电子政府,对推动政府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电子政府与知识管理

电子政府是指政府机构将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运用到政府的全部职能中去,改造政府与公众、企业、其它政府机构的关系,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使公众更方便地获得信息来增加公民的知情权,以实现更有效的政府管理。通过电子政府的构建,可以减少政府腐败,提高政府透明度,增加政府收入,以及节约成本。

电子政府已经从20世纪70年代基于数据管理的第一代电子政府和20世纪80年代基于信息管理的第二代电子政府,发展到今天的基于知识管理的电子政府即知识管理型电子政府。知识管理型电子政府适应知识时代的要求,是电子政府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高层次。在成功建设电子政府的要求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知识管理在电子政府建设中的应用。

知识管理是以知识为核心的管理,是对知识进行管理的、运用知识管理、通过网络与信息技术实现知识发现和知识共享,运用集体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的管理。知识管理着眼于获得显性知识,更着眼于获得隐性知识。知识管理在电子政府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

知识管理利用知识编码、知识分类、信息挖掘等工具对政府的知识和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组织、开发、利用,充分挖掘政府的知识与信息的内在潜力,将信息与知识真正转化为政府的竞争力。

知识管理将通过建成知识中心、决策支持系统等,形成随时可以调用的数据中心、知识中心,利用检索工具、知识地图等,使政府人员能够快速获得所需知识和信息,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政策的合理性。

知识管理就是对业务流程中无序的知识进行系统化的有效管理,实现知识共享和再利用,以提高业务和效率。

知识管理的思想帮助政府从公众的角度重新梳理政府职能,设计全新逻辑的电子政务系统,比如,指导政府建设好政府信息门户的政府网站,消除“信息孤岛”、“数字鸿沟”等。

电子政府中知识管理的类型

管理电子政府的内部和外部知识

政府的内部知识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内部信息网,利用各种政府信息知识数据库,存放和积累信息,营造政府人员进行知识交流的环境。

政府外部知识的管理主要包括:企业、公众等用户对政府服务的意见反馈和建议,专家、顾问对政府的政策建议和意见采集,以及先进政府管理经验的收集。

管理电子政府中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知识

电子政府中结构化知识包括资料、信息和知识三个层次。对政府内部结构化知识的管理首先是对政府的内部资料管理。对纷繁、无序的大量资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便于集中、有序的管理,从而构建覆盖单位运作各个层面的资料信息库。其次是资料分析与信息挖掘。从已经构建的资料信息库中挖掘出对政府决策和政策制定具有参考意义的信息。最后是对知识的深度挖掘,将已经从资料信息库中获取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进一步分析和过滤,形成有价值的知识。

电子政府中非结构化的知识是存在于领导、政府人员、专家、公民个人中无形的知识,即隐性知识。对政府中非结构化的知识的管理,主要通过召开交流会议、专家会议、访谈等方式进行知识的交流和共享。

知识管理设计思想在电子政府中的应用

知识管理设计思想

知识管理思想强调知识管理系统由“统一入口”、多样化的本体分类(Ontology)、多样化的知识流程、统一有序的知识结构组成。

“统一入口”是指为使用者提供一致的检索、收集知识的处理平台,为用户提供一致的知识访问方式,用户可通过单一的平台访问各种知识资源。

多样化的本体分类是指为不同知识背景的人提供最合适的知识分类逻辑。

多样化的知识流程保证知识处理的柔性化,它与组织的业务流程密不可分。知识流程中的显性部分通过信息流程来体现,隐性部分通过组织结构、制度、方式等体现。

统一的知识结构保证知识存储模式的一致性,强调知识存储的有序性和惟一性,从知识流的角度对信息资源进行统一分类、编码,在底层形成统一的数据中心。使存储于数据中心的知识以更加规范的形式为广大用户所共享,实现隐性知识显性化、显性知识结构化。

知识管理设计思想在电子政府中的应用主要体现为构建统一的政府门户,按照使用者逻辑进行政务信息与知识的分类、政府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知识流管理、建设统一有序的政府知识中心。

统一的政府信息门户

统一的政府信息门户是指为电子政府的政务系统设计一个统一的入口,使用者只需要登录一次,即可以在任何模块之间、系统之间以及Intranet与Internet之间平滑切换。“统一入口”有公众门户和内部门户两方面的含义:对于公众,“统一入口”使公众只需登录一次就可以使用电子政务的各个功能;而对于政府,“统一入口”使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登录后就可以完成所有的工作,提高为公众服务的效率。

按照使用者逻辑进行政务信息与知识的分类

电子政府应当根据使用者的分类逻辑进行知识分类。电子政府的使用者主要分为外部使用者和内部使用者,即公众和政府人员,因此,对公众用户的知识分类应以服务公众为导向进行电子分组,在政府门户上实现以服务公众为逻辑的知识分类,如公民身份管理、就业服务、医疗保险、企业用户的审批、报税纳税、采购招标等。

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则需要以政府办事人员的使用逻辑进行政务办公平台上应用功能的分类。实现公文流转、政策法规查询、政府视频会议、DSS、电子培训知识系统等系统的整合统一。

在第三代电子政府的大环境下,政府与公众的的鸿沟可以通过电子系统予以弥补,实现这一目标的大前提是对电子政务进行电子分组。电子分组(e-Grouping)是设计电子政务系统“Ontology”的方法,它以知识管理为基础,从以用户(公众、企业)为中心是将现有政府业务按照某种标准重新重组,并按照最便利用户的方式对政府信息重新分组,并以各组为单元在网络上实现一站式服务功能。电子分组的标准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以现有政府业务种类分组,此时的业务分组仍然是传统的政府业务分类;第二层次以现有政府业务为基础,实现一定的跨部门业务整合,使政府的外在形象更加具体化;第三层次以用户为中心,按照用户标准分类的业务流程一体化设计,此时,政府的业务突破了政府部门界限,而从用户的角度重新整合为线性流程,为用户带来便利。

政府业务流程重组与政府知识流管理

在我国的电子政府建设中,政府网站多数独立于政府的日常办公体系之外,许多单位只是简单地将政府现有业务、办公、办事程序原封不动地搬到计算机上,政府办公仍在沿用原有的政府管理模式与业务工作流程,先进的信息技术直接模拟手工业务处理方式和处理流程,工作效率仍然低下。因此,必须以服务用户为中心,进行政府业务流程重组,一是对职能内部的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二是对跨越多个职能部门边界的业务流程重组。跨多个职能部门边界的业务流程重组将相关业务按主题面对公众,为用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界面,使用户不必为一件事而登录多个政府网站。

从知识管理角度出发,政府知识流管理就是用政府知识流程统一业务流程与管理流程,在知识标准化过程中,政务知识的作用和价值被提升,知识成为政府运作的核心,知识流程适应政府的办公流程和知识共享流程,同时能够根据政府业务部门的调整而变动,使得政府的业务流程在知识的流动中更加有序、高效。基于知识管理的政府业务流程创新有工作组流程创新、部门级流程创新、价值链创新,只有对业务流程中的无序知识进行系统化管理,才能实现政府知识共享和再利用。

建设统一有序的政府知识中心

在电子政府的政府系统中,统一知识结构的设计思想强调知识存储的有序性和惟一性,从知识流的角度出发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统一分类、编码、形成政府基本的Ontology。在有序化的基础上,在底层上形成统一的知识中心,进而利用最先进的知识管理工具,使知识流程、管理流程最佳地运转。在统一的知识结构框架下,存储于政府知识中心的知识以更加规范的形式为广大用户所共享,使政府的隐性知识显性化,显性知识结构化,从而对信息资源有效的集成,进一步有效的存储,最大程度地实现电子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

运用知识管理的思想构建电子政府是知识经济时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政府行政管理转变创新的基础。知识管理型的电子政府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公众的满意度以及政府的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1.李英蒋录全.电子政务与政府的知识管理[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1)

第4篇:证件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5篇:证件管理论文范文

1.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行业协会肩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但是,从目前的实际现状来看,很多的行业协会在自律工作中还处在初级阶段,行政机关应加大指导力度,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自律公约和实施细则,逐渐的实现行业协会自律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1.2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方面作用

在很多国家中,行业协会具有入市资格和退市条件的设计和制定权限,而行业机关是根据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我国可以吸取国外相关的成熟经验,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效的发挥出行业协会的作用,在市场秩序维护和管理工作中使行政机关处在主导的位置,这更利于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的提高。

1.3发挥行业协会教育引导作用

企业信用的缺失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而且也是行业的问题。在引导企业信用水平提高工作中行业协会发挥着重要作用。造成企业信用缺失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教育缺失,占市场大部分市场主体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严重缺少宣传教育工作。此时行业协会要发挥出自身的牵头优势,可以采取宣传法律法规的方法,提高行业内企业的法律意识,创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氛围。

2健全信用分类管理体系,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2.1健全服务经济发展制度

健全服务经济发展制度,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自觉服务经济发展联系起来,监管作为一种管理手段,而发展才是最终的目的。工商部门肩负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服务发展的最终成果就是对工商部门监管的检验,确实做到积极服务、主动服务。

2.2建立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

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联系起来。工商工作与民生紧密相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和使命。建立维权通道,将经营者和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及时解决,加强维权信用记录,经营者和消费者提出的产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问题,运用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平台的综合监管信息,加强信用监管,严厉打击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各种违法行为,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时受到保护。

2.3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

强化信用激励和约束制度,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工商部门应积极的参与到社会信用和企业信用的立法工作中,使企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有法可依。通过监管资源的整合,建立透明化、多功能、覆盖广的新型信用监察系统,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有效提高企业信用激励和约束效应。

3建立公务员管理制度,促进工商效能建设

3.1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对监管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作用。结合一线执法公务员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更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水平,同时激发出一线执法公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设置独立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序列,扩大了一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促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3.2建立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职务设置、考核、晋升、检查等。明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点内容要考虑到以下内容:首先,根据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全面掌握立法的目的,从而确定重点内容。其次,充分考虑到行政执法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增强相关内容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实效性。最后,以此作为契机,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例如责任到人的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准入机制、职责统一的激励机制、分类管理的组织机制等等。

4.结束语

第6篇:证件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特点;问题;对策

市政建筑施工管理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城建问题,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对工程的造价以及施工的方式等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在建筑工程中,施工人员应该首先对施工环境进行认真地勘察,进而做好工程的设计工作,与此同时,还应该根据工程的特点来进行施工。

1 市政工程在施工管理方面的内容以及特点

1.1 市政工程的复杂程度较高,工程造价也远远高于普通的建筑工程。而且工程涉及到不同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因此,利益关系比较复杂,在进行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所需的时间会比较长。

1.2 在市政工程施工中,会遇到不同的影响和制约因素,在具体的工程建设中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高度影响。另外,施工工程中无论是原材料还是施工环境都是制约工程建设的重要方面。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应该将这些因素考虑到其中,并且找到最佳的设计方案。

1.3 对于市政工程来说,其设计的目标和规则比较明显,通常情况下,对工程的整体要求比较严格。由于市政工程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需要对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更高的要求。尽量降低工程的成本。

1.4 市政工程逐渐朝着项目管理方向发展。传统的施工管理主要是以粗放型管理方式为主,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为了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逐渐改变市政工工程的管理方式,实现专业的管理模式。但是由于我国的市政管理工作在材料和设备的运行方面都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所以,专业程度不达标是降低工程建设水平的重要方面。

2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主要应该以工程的预防为主,同事按照相应的规则和计划来进行施工。提升系统运行的高效性。这一过程也是出现问题的重要环节,通常情况下,工程建设的设备,材料以及人员的配置方面都会存在明显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导致的。

2.2 监理人员把关不严格

从建立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上来看,其自身的专业素质以及管理水平等是制约工程建设质量提升的重要因素。由于市政的建设工程所需的工作人员多数都没有进行培训,在工作中,会出现监管力度不够或者是监管范围不够等等。由于监管环节是整个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果这一方面出现了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质量。

2.3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对策

2.3.1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在市政工程建设中,根据项目的管理标准和施工的规范对标准的施工规定进行执行。与此同时,还要进行精准的施工,做好阶段性作业,另外,还应该不断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其中包括施工的设计工作,材料的管理工作以及施工中和竣工之后的养护工作等等。所以,工程的建设应该以及完善的管理体系作为重点。

2.3.2 加强工程的自检和他检工作。在工程施工中,需要对原材料以及施工的方式进行严格地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施工质量的高效性。另外,在实际的工程建设中,需要根据施工的管理要求来提升监管工作人员的作用和价值。自检和他检工作主要包括对工程建设、材料的标准性等方面。

2.3.3 实行严厉的工程量负责制。在施工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以及其他类型的合同进行明确,在签订相应协议之后再开始进行施工和管理。在此过程中,需要全面落实质量负责制,提升管理的效率,做好监管工作。

3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1 施工的机械设备和用电安全管理存在缺陷。部分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装置经常会带病工作,检修也不及时,甚至存在违规操作的现象。同时,施工现场的用电也不规范,往往会造成各种用电安全事故。

3.1.2 施工现场自身环境的复杂性。首先,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比较复杂,人员也比较复杂,使得事前对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的预测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施工现场还具有复杂的承包关系。使不同行业与部门融合在一起工作而造成规范统一的管理体制缺失。再次,由于施工队伍比较复杂,人员流动性较大,不利于进行统一的管理。如果相关人员未接受培训直接入场的话,会大大增加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3.1.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不到位。二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防护设施不到位。对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不足主要表现为许多保护措施未得到有效实施。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责任。有的是因为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有限,有的则是因为施工企业在现场没有做好充分细致的调查,这样就会出现因资料失真而造成各种安全隐患。其次,存在现场施工作业没人指挥、检查和督促,施工作业面未进行围挡,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现象。

3.2 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对策

3.2.1 实行安全生产公示制度,建立施工安全的培训机制。市政工程建设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使各项工作受到社会群体的监督。施工现场设立项目公示牌,注明项目具体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接受市民监督。

3.2.2 建立严格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明确规定各部门和人员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其次,要对相应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做到责任明晰,责任到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能够及时追究到固定的负责人员。

3.2.3 强化对施工现场环境的安全管理。首先,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安全防护资金的投入,配套相应的防护设备,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其次,对现场的复杂环境设置不同的部门进行合理控制。同时,还要关注施工现场人员的健康问题。总之,一切与安全、健康相关的问题要提前进行策划和设计,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3.2.4 计划组织管理措施要到位。要编制一套科学合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做一个整体的规划安排。在这一计划安排中,不但要抓重点,即抓好那些关键的施工,而且还要对施工进度的检查进行一个合理的计划安排,以便及时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结束语

总之,无论是市政工程还是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是全方位的,要求项目经营者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施工等,都要纳入正规化、标准化管理,这样才能使施工项目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地进行。

参考文献

第7篇:证件管理论文范文

反思一:数学课件能替代教师的主导作用吗?

两年前,我曾自制一个《质数与合数》的课件用于辅助教学。在这个课件中,我将所有要写的板书、要提的问题、要操作的过程甚至要思考的关键细节都一五一十地设计进入课件。上课时,我“熟练”地操作课件,满怀期待地组织学生参与学习。教学中学生也认真地观看我演示的课件。但在做课堂练习,对教学情况进行反馈时,发现不少学生对知识要点仍有不理解的地方。为此,我深感不解,课后找了几位学生收集反馈信息,查找原因。学生甲说:“课件是好,只是课件中的知识太多,我好像有些湖涂了,这节课的重点知识也弄不清楚”。学生乙说:“跟看电影似的,不用我们动手、动脑。问题有了,答案也有了,我们轻松得很,只是我还没有完全弄懂这节课的知识”。两位同学的回答一语惊醒了我。于是仔细回忆了这节数学课的教学过程。原来,在这一节课中,我没说上几句过渡语,也没口头提出几个问题,甚至连板书也没写几个字。难怪学生说是看了一次电影。最后检讨分析原因: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我赋予课件太多的功能,将自己的主导作用让给了课件,在上课时我只是成为一个播放电影的播影员。从这一个课例可以得出:在设计与应用课件时,无论课件是多么充实,多么完美,多么细致,课件在教学中都只能是起辅助作用,决不能替代教师的主导作用。

反思二:数学课件能替代学生的主体作用吗?

制作与应用数学课件时,许多老师往往会引发的另一个问题是:将不少的需要学生动脑思考、动手操作的重点与难点,用电脑演示,替代学生去想去做,从而剥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今年11月,我就进行了一次对比教学实验。那是在教学《长方形与正方形的面积计算》一课时,在1班我利用闪现课件演示长方形的面积公式推导过程:每排摆5个面积是1平方厘米的小正方形,3排共摆了15个面积是1平方厘米的正方形,以此来验证长方形的面积公式。课后,仍发现有近二成的学生对面积公式推导的认知存在疑难。在我代课的另一个班同样教学这一课时,我没有使用数学课件,而是用学具让学生亲自动手操作:用足够的边长是1厘米,面积是1平方厘米的小正方形来填补长5厘米,宽3厘米的长方形面积,让学生通过实践操作来完成面积推导过程。课后进行检查反馈。发现效果比用课件演示要好得多,学生对推导过程、公式内含都说得有条有理。事后我与同行教师对这个比教学实验进行研讨认为:用数学课件演示长方形面积推导公式过程,虽然有化复杂为简单,化抽象为具体,可以省去学具准备,组织学生实践等麻烦,但学生没有动脑更没有动手,学生没有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而是成为课件演示的附和者。其对面积公式的理解远远没有学生亲自动手实践,细致动脑思维产生深刻效果来得快。因此,在制作与应用数学课件时,要注意尽量不要让课件替代学生,剥夺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其教学效果肯定是达不到理想状态的。

反思三:数学课件能应用于所有知识课的传授吗?

数学课件有利于知识的传授,也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是不是所有的数学知识都可以用课件辅助教学呢?其实不然,我在观摩一位教师用课件教学《面积单位及进率》时,就遇到过这么一个事例:在教学面积单位时,老师为了让学生感知1平方厘米、1平方分米、1平方米等面积单位,花时间让学生看实际面积,用手摸实际面积。可是在讲面积单位间的进率时,老师在课件中绘制的面积是1平方厘米,1平方分米的图形经投影放大后,与学生刚刚建立的面积表象产生了冲突,当时就有学生对两个不同的面积图形提出异议。尽管老师对图形作了解释说明,事实上还是产生了不良的负面影响。这样的例子在几何图形的教学中最为常见。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制作与应用数学课件时,要先认真审慎所授知识是否适合使用课件来表述。从而避免多媒体课件表述的意义与客观标准产生不相符的负面影响。

反思四:数学课件能成为练习题库吗?

在我观摩的课件辅助教学的50余节课中,没有把数学练习题目列入的只有几节,绝大多数课件都把练习题目作为重要的一部分纳入其中,纯粹将课件用于展示练习题的课却不少,比例远远高于将课件用于辅助新知新授的课。让我印象最深一节课是:课件中练习题多达到口算题12道,应用题8道,做完一题又一题,让学生忙得团团转。在听课时,我们不得不为这位老师在处理教材上的功夫。知识系统面面具到,练习题目层次分明,知识拓展颇有深度。课后,我与其他教师进行交流时,大多数教师都认为练习容量太大,学生对知识不一定都掌握了,教学效果不一定好。但我认为这节课不仅是练习过多的问题,而是歪曲了多媒体课体辅助教学的功能。因些,数学课件制作与应用时又一个值得的反思是:数学课件不是练习题库,不要走进数学教学用“电灌”的误区。

反思五:数学课件有必要制作得尽善尽美吗?

许多老师在制作与应用课件时,大都会把课件的美观放在取舍的比较重要位置。殊不知,课件美到了极至时也是一种错误。在一次数学优质竞赛中,就出现过这样的一幕,当授课老师刚展示课件,在场的所有师生都被吸引住了:淡淡的蓝天白云,淡绿与淡黄的渐变背景,五颜六色的鲜艳花朵排在一条浅灰色的公路两边,还有青绿的树,漂亮的小汽车。整个画面是那么的鲜艳、那么的和谐、那么的精致。在这美景的陶醉中,授课老师开始了《相遇的行程问题》的讲解。课件演示得那么准确、学生听得那么认真、观摩者也是那么专注。可是在巩固与扩展练习时,学生却遇到了多重困难。究其原因是:学生的注意力虽然高度集中,但是许多的注意力不是在观看课件演示相遇的情形上,而是在欣赏课件的美丽景色。造成注意力错位,课件的美干扰了学生的注意力和思维能力。因而,在制作与应用数学课件时,不要刻意地去过份美化课件,以免产生意外的干扰因素。

反思六:数学课件必须文、图、音、动画等元素齐全吗?

第8篇:证件管理论文范文

(一)征信信息的应用提高了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征信系统是个筛选机制,最大限度地排除不诚信客户,较大程度地净化了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环境。由于征信系统是全国联网的,因此,一旦某个客户在任一金融机构有过不良信用记录,所有其他商业银行都可以查询到,这些信用不良客户将被所有商业银行拒之行外。由此可见,从长远来看,征信系统具备筛选机制功能,能够把那些不良信用客户筛选出来,列入信用黑名单,从而达到净化商业银行经营环境的效果。对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决策效率、开展和创新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筛选优质客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贷款催收、新资本协议实施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降低了商业银行信贷审批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了贷款发放效率。目前各家金融机构的各类信贷业务已经高度依赖征信系统。信息不对称总是存在的,特别是征信系统未建立起来之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成本更是巨大。但是,商业银行又不能“因噎废食”,因为不了解客户而不放贷,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调查,从而有效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交易成本,降低了银行经营利润。通过信用报告的使用,大大降低了信贷审查过程中人力和资源的成本,缩短了评审时间,提高了信贷审批的工作效率。征信系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减轻了商业银行调查量,节约了大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经营利润水平。

(三)促进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个人业务方面,在个人贷款和信用卡申请、贷后管理和担保等环节都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企业业务方面,在企业贷款、对外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等业务的审批中都需要查询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对信用报告的使用,有效地防范了无卡贷款、重复抵押、多头贷款等欺诈行为。同时,通过正面的借款人信息,金融机构可以有目的地选择客户群。

(四)征信系统能够提供持续、客观的借款人信贷交易和自身的基本信息。征信系统作为一种约束机制,可以推动金融环境良性发展。对银行客户而言,征信系统是一个约束机制,因为,如果客户企图骗贷的话,其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征信系统“广而告之”,这意味着从今以后,所有商业银行都对其关起了融资大门。这样的后果将对心机不良的客户起到极大的心理威慑作用。因此,从长期来看,征信系统有利于强化人们的诚信道德意识,提高社会的整体诚信道德水平,改善商业银行的金融环境。通过查询征信系统,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及其变更都一目了然,为金融机构贷中管理人员了解客户最新负债情况,及时掌握客户还款压力的变动,做好风险预警等工作,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评价资料。

(五)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目前在社会上具有强大的舆论和警示作用,便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征信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识,建立起一个全社会都能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通过对征信记录不良的借款人信息的运用,使其失去信用以及贷款的能力,从而失去在信用经济社会中立足的能力。目前,有很多在征信系统中存在违约信息的客户,为了重新获得贷款的能力,主动到金融机构归还逾期贷款。

二、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出台,但只是宏观层面的管理规则,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条例》对于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仍然有一定困难。要达到立法效果,顺利实施,下一步还需要制定一些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目录和细则以及道德信用与资产信用的界定、个人隐私权及知情权的权衡等诸多方面,还不能做到事事有法可依。

(二)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数据开放机制。社会缺乏企业和个人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途径,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信用数据的区域、部门和行业仍处于割据状态,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性瓶颈。信用信息不能共享,影响系统效用的发挥,系统的功能不够完善,有待于进一步改进,以便于银行全面分析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为银行做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但目前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和个人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减弱了已有征信数据的适用性和完整性,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使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不能发挥更大的效用。

(三)尚未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相反,失信收益往往大于失信成本,不仅降低了守信者的积极性,也削弱了对失信者的约束力和威慑力。

(四)未能将全部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产品的范围。当前,征信系统的主要产品是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衍生产品不足,产品品种较单一,且当前的信用报告只能显示至查询日企业的信用状况,缺少按时间段显示信用信息的功能。同时非信贷领域的信息较少,如企业纳税、资质认证等相关信息缺乏,难以满足金融机构多层次的需求。虽然征信系统在部分省市采集了企业和个人缴纳电信等公用事业费用的信息、欠税信息、民事案件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以及可能会影响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和还款能力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息。但以上征信信息收集的范围尚未扩展到全国。另外一些散布于公安、法院、工商、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而且大多数处于被屏蔽状态的信息,则有待政府及相关制度来推进,征信中心也应早日推出覆盖这些信息维度的产品。

(五)信用文化建设和征信知识宣传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征信教育体系还没有形成,具有系统化征信知识的高学历、高水平信用管理人才更加有限。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远远不够。在我国,人们虽知道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同时企业文化建设还有所不足,对征信的认识还存在偏差,导致银行无法对客户的征信进行详细的统计,只能掌握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以致客户贷款难。在长期信用文化缺失的困境下,社会信用环境不容乐观,信用文化建设水平低下的问题亟待解决,公众信用知识普及水平任务艰巨。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征信法规建设。一是建议依据《征信管理条例》,建立相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具体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目录和细则,以及商业银行在搜集数据、提供数据、购买数据、使用数据等各个环节的规定办法,防止出于自身盈利目的而侵犯企业和个人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提高征信数据质量。商业银行应大力提高数据质量,建立信用数据开放机制。在企业财务报表尚未实行单一来源制度的情况下,征信系统除通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征集企业财务信息外,应自上而下建立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的链接关系,以便征信系统使用方对各方信息的比对,加快信用数据开放机制建设。

(三)加快征信产品创新步伐。要不断丰富征信产品体系、信用报告种类。对信息进行深加工,创新更多的征信产品,依法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产品的应用推广,尽快推出信用评分、信用评级模型等品种,提升服务的层次和深度。继续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整合各部门掌握的资源,推进征信平台的建设。

(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严格有效的惩戒制度,才能对失信者产生威慑和警示作用。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要依法进行惩罚;对严重失信者要公开披露失信信息,提高不良信用记录者在参加保险、招投标、招聘录用等活动中的门槛,让其为失信行为付出社会成本,以示惩戒。

第9篇:证件管理论文范文

一、基建财政财务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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