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畏惧各种挑战是自卑的一大产物,由于长期不面对挑战,能力本来就有点低于对手,再加上意志薄弱,即使嘴上不饶人,眼珠早已被震动,心里飘起了白旗。时日久了,在朋友们的眼中的样子就会改变。本来就闭关自守,这下子就会更加疏于和他人交往。而没有与他人交往就会没有最后的成功。最后可能连最心仪的事都会葬送掉!因为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是人隐居山水思林翁,和尚避世禅院有施主。
自卑产自人心中的种种不如意。人生没有失败,只有一系列的不如意!失败只是他人的评价,类似于马后炮一样无助于自己。然后就开始怀疑自己的能力而不是检查自己的错误。久了,就会就受那种主观的结论。在别人看来,这一切可能是蛮好的。
人难免会有成功,翻开记忆录,你会发现,你本来是有充分能力的。之后,你要真正的走出第一步,用行动告诉自己能行。不要从头脑里蹦出“我不行”。如果自我否定了,成功的希望会更渺茫。不要自己拖自己的后腿!时候的评价中不应该只分析缺点,还应该分析一下自己是否有希望。结论中千万别有“我不行”。还没玩到最后,你怎么知道你不行?
【关键词】 资产负债观 收入费用观 收益
2007年1月1年实行的新会计准则与以前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在会计核算、计税差异等方面有较大变化。其中新会计准则采纳资产负债观取代收入费用观,使用暂时性差异替代时间性差异,开始采用与原有规定有较大改进的会计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是会计理论中经常被忽略的一对概念,但它们与收益的确定、会计要素的定义以及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之间的关系却有着十分紧密地联系。确立不同的观念,对计算收益有着重大影响。
一、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的含义
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原本是计量企业收益的两种不同理论。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因此当资产的价值增加或是负债的价值减少时会产生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
二、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的收益确定方法
通常认为,财务会计的对象是企业的价值运动。从价值运动来看,反映某一时点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及其来源(即价值存量)的要素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反映某一期间企业经营活动(即价值流量)的要素有收入、费用。价值存量和流量构成企业价值运动的不同方面,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转化,都可用来确定企业的收益。因而形成了两种确定观: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指直接用资产和负债来确定收益的方法,又称财产法。认为收益的本质是某期间净资产的增加,不考虑交易或非交易,只要引起净资产变动就确认收益(收益=期末净资产价值-期初净资产价值-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分配)。更接近经济收益(真实收益)的概念,非常关注信息的相关性,不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要求资产和负债采用现行价值或公允价值来计量,强调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应当着眼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表为财务报表体系中的第一报表,收益表不过是资产负债表的一张附表而已。资产负债观不足之处在于对现行价值的确定存在很高的环境要求,且只能反映收益的综合数,不能详细反映。收入费用观与资产负债观则相反,认为收益是企业已确认收人与相关成本配比的结果(收益=收入-费用),主张以交易为中心,收益的确定要符合实现原则和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财务会计处理的重心应当放在对收益表中各要素的处理上.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将依附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资产负债表也就成为重要性次于收益表的第二报表。收入费用观不足之处是在确定收益时不以现实的资产、负债为标准,而是运用递延、应计、摊销和分配等会计程序,使收益数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特别是管理当局收益平滑或盈余管理行为,有可能使账面收益与实际业绩完全脱离,反映的收益也不够全面。
三、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的收益计量
收入用观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盈利情况,并能详细说明利润的来源,有助于预测未来的利润。而由于其没有关注交易和事项的实质,而是仅仅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能与之相配比的费用,不能确保企业在各时点上资产和负债存量的准确。导致大量性质不明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进入资产负债表中,而这些“费用”一旦发生即属于沉没成本不可收回,只是为了-遵循配比原则需要分若干次在不同期间分摊计人收益表,将之列进资产负债表作为过渡,而其本身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这是收入费用观所固有的一个问题。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强调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除了可以采用历史成本外,还可选择公允价值、现值等现行价值作为其计量属性,住所公布的38项具体准则中有17项涉及到公允价值,更加关注资产和负债的质量。而且,住确认收益时,基本会计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牛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 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汁人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全面体现了资产负债观的思想。同时,也表明我国资产负债观,不断向资产负债观靠拢的决心。
四、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的收益核算
收入费用观是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这种方法下的所得税费用计算过程为:首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再计算当期应缴税额,最后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其计算公式表示如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土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土本期转回的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本期由于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对以前各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资产负债观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其计算过程为:首先确定资产负债表上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倒挤出利润表项目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表示如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的未实现损益
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收入费用观则直接确认已实现的每笔收入和费用,进而根据配比原则确定收益。与收入费用观相比而言,资产负债观更为注重交易和事项的实质,要求首先界定每笔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企业资产和负债变化的影响,确保了企业各时点上的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真实准确,从源头上厘清该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的影响及后果,为确定某一期间流量概念的收入和费用提供了可靠的基础,最终采用一种财务报表使用者易于理解的方式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些交易或事项的结果,提供的收益总额信息相关性强;而收入费用观由于强调配比原则的运用,因此可以得到收益的明细数据。
六、资产负债观和收入费用观的收益展望
从会计的目标来看,目前有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之分。由于各国会计环境的差异,两个目标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而是同时并存。在受托责任观目标的指引下,受托方往往需要借助可靠的历史信息来向资源的委托者反映对受托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来解除受托责任;而在决策有用观目标的指引下,则更多需要面向未来的信息来预测企业的价值,从而进行各类决策。我们认为,资产负债观下确定的收益,以价值计量为基础,尽量排除了一些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更具有决策价值。
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是新会计准则规范的首要内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则依附于收入和费用,资产负债表也就成为重要性次于收益表的第二报表。为此不论从资产负债观理论基础,还是实际国情来看,确立资产负债观是我国会计模式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 孙菊生:FASB、IASC和ASB资产定义的比较研究[J].经济评论,2000(6).
[3] 廖冠民:高质量会计准则与财务业绩报告难题解读[J].财会通讯,2004(12).
[4] 孙文刚:论资产负债观的确立[J].会计研究,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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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思想上
本人有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神圣的教育事业。函授期间,我努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自己的文学兴趣。尊敬师长,热爱自己的班级,与班级同学和睦相处,且关系融洽。班中事务主动参与,且乐此不疲。我相信:乐于助人是快乐之本。
(二)学习目的及态度
我已圆满的完成了学院规定的课程。函授虽三年,但真正参加面授的时间只有几个月,所以我非常珍惜面授的时间。上课期间,我保持以往学习时代的风格,不迟到、不早退。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上课认真听老师的讲解,作好学习笔记,并把自己的困惑拿出来和老师共同探讨。对老师布置的作业,我从来都是不折不扣的高质量的完成。因为我深深明白:这是我提高自己水平和能力的机会。
(三)收获和体会
平时不常读书,函授学习使我感受到自身文学修养的欠缺,并促使我研读各种文学书籍,并把它与平时的教学工作相结合。教学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个人素质也得到了很大提高。
(四)工作与学习的处理上
在校工作期间,我一边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备课,教好学生。一边不忘曲师大任课教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函授期间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学习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从容面对每一次考试,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五)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为了适应现在社会的需求,我选择了首席执行官专业,即ceo。这一门专业相对来说会比较难,但是通过我自身的努力,我掌握了(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与公司理财)、(前沿营销学)、(企业信用管理与法律问题)、(公司理财与内部控制)等多门科目。我从xxxx年进入某学校就读以来,一直一严谨的态度和积极的热情投身于学习和工作中,虽然有成功的泪水,也有失败的辛酸,然而日益激烈的社会竟争也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成为一名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ceo人员的重要性。
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自己掌握了学习方法,变成了学习的主人,锻炼了自己的毅力,培养了自己吃苦耐劳的品质,为自己终身学习奠定了基础。经过这几年的学习使我在个人修养方面的素质得到了提高,本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为以后更深入地学习和研究本专业更深一层次的知识做好了准备。
在学习上,我圆满地完成本专业课程。并具备了较强的英语听读写能力。对office办公软件和其它流行软件能熟练操作,平时我还涉猎了大量文学、心理、营销等课外知识。相信在以后理论与实际结合当中,能有更大提高!
在生活上,我崇尚质朴的生活,并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正派的作风。此外,对时间观念性十分重视。由于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来与人相处甚是融洽。敢于拼搏刻苦耐劳将伴随我迎接未来新挑战。
关键词:自控静脉镇痛;鼻内镜手术;患者疼痛评分对于外科手术后的患者,临床上常用的镇痛方式为口服、肌注镇痛药物或进行精神安慰,效果又长又短,总的来说患者满意度并不高。随着近年来自控静脉镇痛法在鼻内镜鼻窦手术中的广泛使用,我院对2011年1月~2013年3月收治的80例拟行鼻内镜鼻窦手术的患者进行了术后自控静脉镇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2011年1月~2013年3月我院收治的80例拟行全麻鼻内镜鼻窦手术患者为研究对象,按照麻醉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组,每组40例。其中男性46例,女性34例;年龄(37.9±2.3)岁;ASA分级I~Ⅱ级。排除凝血功能障碍患者,慢性疼痛患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严重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既往有阿片类药物患者,过敏史患者及认知障碍患者。本次研究均获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1.2方法两组患者均采用静脉复合全身麻醉。患者入手术室后给予静脉通路的开通,并对其生命体征进行监控,按照次序静脉注射以下药物:0.15mg/kg咪唑安定0.1mg/kg维库溴铵0.5Hg/kg舒芬太尼2mg/kg异丙酚进行快速麻醉诱导,同时行气管内插管,术中给予机械通气,并注射6~12mg(kg/h)的异丙酚进行维持麻醉。根据患者的麻醉深浅给予1%~2%的异氟醚吸入麻醉,术中给予硝酸甘油对患者的血压进行控制,控制范围在基础值的2/3。术后给予鼻腔PVF止血材料填塞。术毕进行拔管,待患者清醒后,实验组给予自控静脉镇痛泵镇痛,药物采用0.002mg/kg舒芬太尼+0.10mg/kg氟哌利(氟哌利应给予生理盐水稀释至100ml,并按照负荷量5ml对患者进行持续给药,输注速度控制在2ml/h,单次给药剂量为0.5ml,输注时间15min。)同时术后2d撤停止镇痛。
1.3疗效判定标准①采用视觉模拟评分对患者的疼痛程度进行评定:
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0.0 统计软件,计量资料比较用配对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术后VAS评分比较见表1。
2.2两组患者术后简化麦吉尔评分比较见表2。
2.3实验组患者术后8h血糖升高幅度(22.2%)相比观察组升高幅度(7.46%)更显著,且组间存在差异(P
2.4两组患者术后48h内各时间点血压,心率,呼吸比较两组术后48h内各时间点血压,心率,呼吸相比,P均>0.05。
2.5两组不良反应比较实验组嗜睡1例,恶心1例,呕吐1例,头晕2例,对照组恶心6例,呕吐4例,头晕5例,两组相比,P
3讨论
相关报道分析指出,五官科手术中鼻科术后对患者造成的疼痛最为严重,其中68.7%的患者于术后1d感到中重度疼痛,33.4%的患者因无法忍受疼痛要求医务人员给予镇痛措施 [1]。由于鼻腔内的神经丰富,包括感觉神经(眼神经、鼻睫神经、筛前神经与筛后神经),上颌神经(蝶腭神经位于鼻腔外侧后部、鼻中隔与鼻顶腔)。再加上鼻腔手术对患者本身会造成一定的创伤,术后需要采用止血材料对鼻腔进行填塞,填塞的过程中又对鼻腔造成了术后渗血,当血液渗出聚集在术腔后,造成止血材料在术腔内的压力持续升高,使得头面部及鼻腔的正常血液循环和呼吸、嗅觉等功能受到影响,所以患者术后通常会感到持续性的头面部胀痛与鼻腔疼痛[2]。为降低患者术后的疼痛感,我们于手术结束前首先给予患者进行镇痛,然后再给予鼻腔填塞,镇痛泵首次给予负荷剂量能达到较好的镇痛效果,还能降低患者术后的恐慌心理。术后给予患者持续性镇痛,在追加药物的同时控制追加速度、追加剂量及追加次数,能有效避免药物过量造成的不良反应。
本次研究中实验组患者于手术结束后给予自控静脉镇痛,患者在手术清醒后并未出现头面部及鼻腔疼痛的现象,同时未出现烦躁、失眠、焦虑等现象;对照组出现多例情绪不良患者,且诉头面部及术区疼痛,并伴随不同程度的焦虑、烦躁等。实验组于术后48h内的各时间为点其VAS评分与麦吉尔情感评分相比对照组略高,充分的说明了自控镇静镇痛效果显著。手术对人体造成的损伤会使得机体在术后出现一系列的应激反应。而应激反应会诱发机体发生一系列神经内分泌反应,其中包括异化激素分泌亢进,抗体分解代谢亢进,高血糖素、儿茶酚胺、皮质醇、氢化可的松的分泌升高,同化激素分泌抑制[3]。肾上腺皮质激素,皮质醇,高血糖素的升高促进糖原的分解,而儿茶酚胺能抑制胰岛素分泌,肝糖原分解及糖异生作用加强,最终导致高血糖反应。术后进行有效的镇痛能维持并稳定机体的内环境,降低激反应的发生程度。本次研究中实验组患者术后出现血糖升高的幅度明显较对照组低,更进一步证明了术后通过有效的镇痛能稳定患者的内环境[4]。
舒芬太尼是一种新型的高选择性H受体激动剂,其脂溶性较高,镇痛效果良好,适用范围广,安全性高[5]。与吗啡及芬太尼等其他阿片类药物相比,舒芬太尼对于患者的呼吸作用出现的抑制性较轻微,用药后患者的血流动力学相对稳定,发生恶心、呕吐、尿潴留等不良反应明较少。本次研究中实验组并未出现呼吸抑制的患者,因加入了氟哌利多所以对患者的自主神经中枢以及延脑催吐化学感受区进行了抑制,同时对大脑边缘系统网状结构进行了抑制。其镇静、安定、止吐作用良好,实验组发生恶心、呕吐的患者显著低于对照组。
综上所述,采用自控静脉镇痛能有效降低鼻内鼻内镜鼻窦患者手术后出现的头面部及鼻腔疼痛,避免患者术后出现焦虑及恐慌等不良情绪,且安全性能高,克服了口服与肌注镇痛药效果不足的缺陷,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伍红良,高延永,凌月福,等.经鼻内镜鼻窦术后自控静脉镇痛对血浆IL-10、TNF-α的影响[J].广西医科大学学报,2012,29(4):532-534.
[2]任丽萍,曹清,董桃花,等.氟比洛芬酯复合地佐辛用于鼻内镜术后患者自控静脉镇痛的临床观察[J].江西医药,2011,46(10):945-946.
[3]张雪丰,颜永毅.氯诺昔康在鼻内镜手术后患者自控静脉镇痛中的疗效观察[J].中国医药,2011,06(5):585-586.
关键词:信托受益权;金融监管;博弈;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4-0032-05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正如凯恩(E.J.Kane,1984)在其规避管制创新理论中所言,创新和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决定了两者永远无法达到静态均衡状态。
目前国内对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研究方向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信托受益权转让与资产证券化的关系领域。如王劭斐、王彤(2003)认为,信托受益权转让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金融工具, 既具有一定创新,又与资产证券化有密切联系,并认为2003年华融公司以信托受益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虽然没有特定目的载体(SPV)存在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但无论是从交易的结构,还是采用的信用增级技术来看,该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是极为接近的。其他关于信托受益权与资产证券化关系的研究多围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受益证券”展开。郑小平、徐文全(2006)通过对《信托法》、《证券法》和《办法》的分析,认为《办法》以“受益证券”代替信托收益权凭证的提法表明信托受益凭证似乎属于证券的一种,但因《办法》未明确有价证券的内涵和《证券法》对“受益证券”不适用,以及《办法》法律层级较低,导致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有价证券性质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
上述有关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研究多停留于法律层面,研究对象侧重以银行信贷资产为受托资产的信托受益权流通。本文拟结合特定案例,深入剖析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商业银行投资领域的运用,以及银行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对我国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影响,以期对规范当前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有所借鉴。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年12月向该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银行的高端客户,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28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进行下列交易:
1. 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 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管理人,按照B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获得信托受益权。
3. 成立理财产品。B银行根据A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银行募集资金28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亿元的A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
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银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所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 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银行自行选择,B银行在与A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 B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银行和A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 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由B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 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银行、B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 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
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
表1:各交易主体角色、收益和风险分析
[交易主体\&角色\&收益\&风险\&形式\&实际\&形式\&费率\&A银行\&投资\&贷款\&理财收益\&6.15%\&承担\&B银行\&理财\&过桥\&销售手续费\&0.12%\&不承担\&券商\&资产管理\&过桥\&平台管理费\&0.08%\&不承担\&信托公司\&信托\&过桥\&信托费用\&0.15%\&不承担\&地矿集团\&信托资金使用者\&银行资金使用者\&-\&-\&-\&]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与银行B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购买银行A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映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年提高6.5个百分点。
六、政策建议
(一)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严格界定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
一方面,信托受益权公开交易市场尚未建立,主要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交易不透明;另一方面,银行资金借助券商、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通道间接投资的操作使信托受益权转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建议人民银行协调各监管部门在对市场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严谨定义。
(二)扩大中央银行信息收集授权,以“统分结合”为原则健全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的统计监测
鉴于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强化其在金融统计中的地位和作用,授予其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直接采集信息的权利,以人民银行理财与信托监测信息系统和金融统计标准化为依托,形成对包括信托受益权在内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的全口径统计和监测。各监管部门则按照监管目标采集特定信息,并通过与人民银行统计信息的共享获得补充参考。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传递监测机制,以“宏微观综合监管”为原则严控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风险
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应顺应业务发展创新监管方法,如将信托受益权纳入银行投资品分类明细下,根据资金性质(自营资金还是理财资金)、信托受益权的基础资产种类(贷款还是其他)分别赋予不同的风险加权系数,通过限定信托受益权投资规模与风险加权资产规模的比值上限,或投资信托受益权的理财资金规模与理财资金总规模的比重等方法,将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的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
(四)以“适时、稳步”为原则推进资产证券化进程
银行理财资金偏好投资以债券和信贷资产为主的固定收益资产,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匮乏,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商业银行牵头其他主体设计基础投资品,以满足自身投资需要。通过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改善当前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单一的状况,满足商业银行多样化的投资需求是改变当前银行资金大量集聚于信托领域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E.J.Kane,1984.Microecomic and Macroeconomic Origins of Financial Origination [J].Federal Reserve Bank of St. Lou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