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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代表园林仲裁案应对团队向大家做结案汇报。报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绍案件起因和整体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办案过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总结经验教训。
一、子公司与园林从建立合作到产生纠纷的大致经过
1、年10月,经信息产业部电子十一院副院长推荐,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与园林签定《会所区市政、山体绿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为240万元。
2、因各种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园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结算资料,报送金额为403万元,又由于各种原因,该工程结算一直未完成初审,子公司工作人员最后一次确认接收园林调整后工程结算资料的时间是年8月,本次报送金额为295万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被,子公司中止了对园林的结算初审工作。
4、年3月,园林依据合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万元、养护费19.7648万元、违约金31.4765万元、催收工程款所发生的差旅费5万元。
二、关于园林仲裁案的总体情况
风险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证据期限(收到仲裁申请后15日内)仅剩1日,我方举证面临巨大风险,风险管理部及时与仲裁委取得联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务副总供述园林向其行贿为由,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中止审理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并通过选取需回避的仲裁员获得第二次选择仲裁员的机会,成功取得宽延期限。
风险管理部与子公司及总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团法务部、审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支持,全面准备开庭资料,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共同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沉重打击了行贿单位嚣张气焰,并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4,137.75元。
从办案过程和仲裁结果来看,此案不仅可作为公司齐心协力应对仲裁的成功案例,还可作为公司向社会弘扬正气,向供应商彰显规范、阳光、透明企业文化的经典案例。
三、办案过程
园林仲裁案历时一年四个月,参加开庭、调解、质证共计5次,到司法鉴定中心现场核对工程造价1次,提交我方异议或质证说明共计5次。时序过程是:
年3月9日,风险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协助申请,由于据规定的截止日期仅有一天时间,风险管理部立即拟制延期举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仲裁中止申请书。仲裁委虽认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够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给予我方一定宽限时间,我司成功争取到宽限期。
年3月,风险管理部针对园林仲裁申请,认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关资料,并向集团法务部和外部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答辩思路和技巧,综合管理法律、人际、道义等,制定园林仲裁案应对方案。
年4月,风险管理部积极组织仲裁应对相关工作:1、请集团纪检监察部协助提供关于园林向子公司原常务副总行贿的证据;2、请子公司积极认真开展结算审核工作;3、请集团审计部协助审核,并出具正在办理园林终审结算的证明;4、按仲裁程序准备并提交证据、答辩书等。
年5月,风险管理部参加第一次庭审,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结算进行终审。根据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终审时间,督促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结果,拟制提交仲裁委的结算说明。
年6月,风险管理部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专家共同参加仲裁委组织的开庭调解,我方提交终审结果,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减理由,将结算额从其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们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园林对我方终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反馈意见。双方争议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年8月,仲裁委连续组织第二次庭审和第三次庭审,双方在仲裁委组织下核对结算,由于争议大,仲裁委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年9月,提交司法鉴定所需的资料和费用,对提交鉴定的资料进行质证,并预交鉴定费用。
年12月,领取并复核司法鉴定初稿,由子公司审核,总部成本部复审,并由风险管理部逐项反馈质证意见。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总部成本部及风险管理部共同派员到,与园林和司法鉴定中心一起对工程造价进行三方核对。
年4月,领取鉴定终稿,组织子公司和总部成本部复核,并拟制《对审价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共同参加出庭质证。
年5月至6月,对鉴定终稿补充调整说明组织核对并提交质证意见书。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领取裁决书的通知,经反复鉴定,工程造价明确部分为248万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认价单上明确说明价格含义为由,裁决子公司支付起苗费16万元,共计264万元。与对方仲裁申请相比,本次仲裁为子公司减损和节约成本共计103万元。
四、经验总结
从风险管理部办案的角度,本案相关经验可以归纳四点:
1、通过寻找正当理由和选择必须回避的仲裁员等技巧,成功取得宽延期限,不仅避免直接败诉,而且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证据等争取到时间。(前面已提及,此处不赘述)。
2、树立必胜信念,保持态度积极,虚心多方请教,事先周全策划,寻找充分的法律依据,收集和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在首次开庭时成功驳回对方关于违约金、养护费和差旅费的申请,并获准依据合同对工程结算进行终审。
3、全面调集支持力量,充分发挥律师和成本人员专业特长,罗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馈时将结算额从对方申请的295万元审减到182万元,极大挫败了对方的信心。同时,我方也预计出合理的结算额应在260-270万元,做到心中有底,从容不迫。
4、耐心细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挠,反复审查结算资料,反复提交异议和质证说明,让仲裁委和鉴定机构充分领教我方的态度和决心,让对方筋疲力尽,最终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103万元。
五、管理建议
一是对基建项目预付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或货物采购合同规定支付比例进行审核和支付。
二是对工程进度款申请,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经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以及工程计量支付统计表等材料原件,并在申请材料中分别列明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数额,财政部门核对相关表格金额是否对应,签章是否齐全,只有金额相对应、签章齐全时方可拨付,确保资金按工程进度支付。
三是对工程结算款申请,建设单位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结算款支付申请表或设备验收材料原件等一系列完整材料,若合同结算条款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还需提供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出具的审计结算报告复印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并按合同规定比例预留足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予以支付。
四是对工程质保金申请,需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条款、缺陷责任期内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和支付,若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同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复印件、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复印件以及项目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原件等材料。
我和几个朋友投资经营一家名为 “汇Q”的酒店公司(具体名称不便透露),在本地区另有一家食品企业,其生产的“汇Q”牌系列饼干、面包等食品近年颇为畅销。前不久,我们突然收到这家食品企业的函件,函件中说明他们于2003年取得“汇Q”的注册商标,而我们使“汇Q”作为企业名称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从而要求我们立即更换企业名称。但是我们的酒店自1998年开业(当时只是小餐馆)至今,一直使用“汇Q”名称,只是没有注册商标。难道就因为别人注册了同名的商标,我们就必须更换已使用了十多年的名称吗?
陕西西安 何超勇
何超勇读者:
你好!你所说的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相冲突的案例。由于商标与商号所适用的法律、主管机关等均有不同,二者的冲突很普遍。一般而言,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二是避免混淆原则。从你说的情况看,你们使用“汇Q”作为商号的时间明显早于对方取得“汇Q”注册商标的时间,因此,你们对“汇Q”商号具有合法的在先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虽然都是“汇Q”,但消费者一般也不会对酒店业与食品行业两者产生混淆。因此我认为你们不必更换企业名称。
表见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人承担
律师您好!
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合作好几年,一般是对方将盖好章的合同由其业务员小李拿过来,我们签字后再将部分预付款由小李带回。最近一次我们签完合同后,很长时间货也没过来,我们一问才知道小李已经离职,对方公司说他们没有收到预付款,小李也已不知去向。我们认为对方没有及时通报业务员离职的情况,应当赔偿我们预付款损失,遭到对方拒绝。对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河北保定 李东民
李东民读者: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叫做“表见”。贸易公司没有通知你们业务员离职的情况,而小李拿着盖好章的合同让你们签字,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表见。你们与贸易公司签的合同是有效的,对方应当履行义务。如果对方不愿履行合同,应当将预付款退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律师你好:
我公司是一家装饰公司。我们于2007年8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木地板安装工程合同。在安装工程竣工后,我们多次要求与房地产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但房产公司一直推辞,并且拒绝付款。今年6月,我公司派人将两份工程款结算申请书送给房产公司,要求他们立即支付工程款,但对方至今仍未支付。后来对方项目经理电话通知我们说,由于工程一直未结算,所以不能付款。现在事情陷于僵局状态。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江苏徐州 董路明
董路明读者:
央企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近日遭到网络实名举报。
实名举报人王瑾熙称,葛洲坝承建的汉宜高铁项目存在被层层转包的问题,且部分项目被转包给无业人员和国家干部。王瑾熙是一名包工头,曾经是葛洲坝承建的汉宜高铁项目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但工程费用一直被拖欠。
近日,王瑾熙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我于2009年初承接了汉宜高铁11.5个涵洞框架及盖板的工程,2009年10月已施工完毕,当时工程总造价约为420万元,但截至目前,仅拿到150多万元的工程款,还有超过250万元的余款至今没有拿到。”
不过,王瑾熙向记者提供的当时签订的多份协议书显示,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实际承接方。
根据王瑾熙提供的协议书,当时无业人员王军与王杰(时任湖北省安陆市地税局副局长、王军的堂兄弟)、李春光(时任安陆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三人合伙借用安陆市通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的施工资质从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七分部(以下简称“葛洲坝第七分部”)承接了部分工程。此后,通联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给王瑾熙。
王瑾熙同时表示,王军是通过时任葛洲坝总经办主任周向东(现挂职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副县长)的关系承接的该项工程,周向东是王军的亲戚。
但后来上述三名合伙人和分包商通联公司产生内讧并诉诸法院,最终导致施工方无法结账。
了解此案件的陈鹰律师认为:“在这件事情中,葛洲坝没有公开招标,后工程又经过层层转包,肯定存在管理上的瑕疵,目前的关键问题是葛洲坝是否承认王瑾熙是真正的施工方,本着‘谁施工,谁拿钱’的原则,事情就容易解决。”不过,对此,王瑾熙称:“葛洲坝现在并不愿意承认我是真正的施工方,因为前期他们都是和王军接洽的,现在承认我是施工方就等于承认他们存在渎职行为。”
记者从安陆市交通局副局长、通联公司法人胡定超处了解到,目前公安、司法部门已介入上述事件,相关人员已被抓捕。王瑾熙同时表示,王军正是被抓捕的人员之一。
记者就此事致电上市公司葛洲坝的董秘彭立权,但截至发稿前,其座机一直无人接听。
汉宜高铁工程被层层分包
王瑾熙提供的协议书等资料显示,其承包的涵洞工程项目隶属于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七分部所在区域,主要负责涵洞框架及盖板工程。
不过王瑾熙只是施工方,并非工程实际承接方,此工程是王军以通联公司名义与葛洲坝第七分部于2009年5月27日签订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合同编号为HYZQ6-7-0020,施工地点位于湖北省宜昌市。
在此之前,王军、王杰、李春光曾于2009年1月1日签订合伙协议,除了利益分配等问题外,协议还约定了三人的具体分工,工程业务由李春光负责;承接工程主要由王军、李春光商议,并协调甲方关系,工程收支则由王杰统一支配。
不过,按照王瑾熙的说法,上述三人并无施工资质,同时也不具备施工能力。为了顺利拿下工程项目,上述三人一方面向通联公司借用施工资质,另一方面则将工程向外转包。
为此,负责工程业务的李春光于2009年1月7日与王瑾熙签订《承包汉宜高铁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李春光负责葛洲坝集团和当地外部环境的关系协调,并承担一切费用;王瑾熙负责具体施工,工程竣工后按项目部结算工程总造价一次性由甲乙双方进行清算,工程总造价的15%上交给李春光。
2009年1月12日,李春光与通联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全赚全赔,通联公司不承担亏损责任。
从上述合同来看,汉宜高铁工程被层层转包,这与王瑾熙的说法吻合。
王瑾熙向记者表示:“当时王军共承接了17个涵洞项目,我负责11.5个涵洞的施工,另外5.5个由他人施工。”据王瑾熙介绍,其承担的工程总造价约为420万元,全部工程已于2009年10月完工。2013年之前,王军曾分别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将152万元的工程款付给王瑾熙,不过还有超过250万元的余款至今未付。此后,王瑾熙找李春光结算工程款,被告知应找王军支付,但王军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王瑾熙表示,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与通联公司签订施工协议,也理应与通联公司结算工程款。王瑾熙表示:“该项工程费用扣掉15%管理费后的实际利润已无多少,大部分都是农民工的工资,由于拖了好几年,当初的农民工住在我家里向我要工资,无论怎样,我都得把钱要回来”。由于王军已被抓捕,记者就此事致电李春光,不过在记者表明身份后,李春光匆匆挂了电话。
分包商内讧令司法部门介入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三位为利而来的合伙人好聚却未能好散。
2013年初,王军一纸诉状将葛洲坝及通联公司告上葛洲坝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自己以通联公司名义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订的协议无效,获得法院支持。
王军表示,其于2008年与李春光商量一起合伙承接工程项目,李春光承诺出面借用通联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后证明为虚假)及一系列材料交给王军,在王军与葛洲坝签订了关于汉宜高铁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后,由于前期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李春光担忧亏损,不愿出资,继而干脆提出退伙,后期一直由王军履行合同。2010年,李春光得知工程进展情况良好,却又先后两次以通联公司的名义要求与葛洲坝结算工程款项。此时葛洲坝发现通联公司出具的附件印章与之前王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的印章均不一致,遂暂停了对王军的工程款结算。
葛洲坝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经了解,上述公章均系李春光私自刻印,并非通联公司的真实印章。”
王军认为合同订立时其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及签订合同时使用的通联公司公章均系假章,葛洲坝和通联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合同关系;以王军名义订立的合同一直在王军与葛洲坝间履行,通联公司从未派人参与项目的施工管理,王军一直在与葛洲坝实际结算,因此,2009年5月27日,与葛洲坝签订合同的乙方是王军,与通联公司毫无关系,由于通联公司的百般阻挠,项目工程款不能按时结算,鉴于此,王军请求法院判定,确认2009年5月27日葛洲坝与王军订立的《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的合同无效。后葛洲坝法院于2013年4月7日判定上述《涵洞施工劳务协议书》无效。
王军所说的通联公司百般阻挠,主要是指通联公司对委托人的变更。2010年3月1日,通联公司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提交了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书,通联公司表示,“鉴于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原项目委托人王军变更为许波,即日起,我公司在你处一切活动委托许波办理,原委托书作废。”
2010年4月2日,通联公司委托律师再次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发出律师函,要求葛洲坝立即停止向王军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同时要求葛洲坝将工程款划拨到通联公司基本账户。随后通联公司又于2010年11月30日向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递交委托书,通联公司在委托书中称,“鉴于我公司实际情况,现特委托王瑾熙在你处进行所有涉及我公司工程结算事宜。”
按照通联公司2010年提供的律师函和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书,通联公司已默认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署的施工协议。但在葛洲坝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通联公司不仅明确表示未授权王军与葛洲坝第七分部签订协议,且否认授权委托书、印章及其他资料由该公司出具。
记者就此致电通联公司法人代表胡定超,胡定超表示:“目前,司法部门已介入此事,已抓捕相关人员,其他情况不方便透露。”王瑾熙告诉记者,王军正是被抓捕的人员之一。
项目管理混乱疑存权钱交易
除了工程被层层转包,根据王瑾熙提供的举报材料,葛洲坝的管理也存在诸多漏洞,项目人员存在权钱交易行为。
王瑾熙表示,葛洲坝第七分部领导伙同施工队做假账、做假工程量,曾一次性套取工程款5万元。另外,他还指出该分部前任项目经理杨进受贿。王瑾熙表示,“当时王军想以通联公司名义承揽高铁公路跨铁路桥项目(以下简称‘跨桥项目’),多次向杨进行贿,杨进也帮了王军几次大忙。在杨进将调离之前,他同意王军的跨桥项目提前开工,合同还没签订,整个第七分部的五座跨桥项目都让王军做了。”
无资质、无技术、无资金的王军为何能从杨进处得到诸多工程项目?“因为王军多次向杨进行贿,我知道的就有三次,分别为2万元、5万元和3万元,所以杨进胆大妄为把国家重要工程转给一个‘三无人员’承建。”王瑾熙对此表示。
杨进调离后,葛洲坝第七分部项目经理的继任者为兰忠俭。“兰忠俭到任后,王军有一天带来2万元让我送给兰,最后我送到兰的办公室,后期兰忠俭确实给王军提供了诸多便利。”王瑾熙表示,“2010年7月左右,即使在安陆市人民法院冻结了通联公司在葛洲坝汉宜高铁的工程款账户的情况下,兰忠俭还是帮王军支付了多笔工程款。”但王瑾熙当时并不知情。
随着矛盾的激化,后期通联公司曾派公司副经理杨松、财务部吴部长及王瑾熙一起到宜昌葛洲坝项目部协商解决,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总负责人汤佑堂也安排过项目部石小磊到通联公司和胡定超协商解决,但由于各方分歧较大,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投资者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分别致电事件相关方汤佑堂、兰忠俭以及石小磊,汤佑堂表示:“现在不方便就此事发表意见。”兰忠俭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石小磊则表示:“公司曾调解过几次,但并未成功,对于其他问题不便回答。”
汉宜高铁项目屡被质疑
汉宜高铁由武汉汉口站经汉川、天门南、仙桃西、潜江、荆州、枝江北到达宜昌花艳,在宜昌东站与宜万铁路接轨,全长292公里,于2012年7月1日正式通车。
葛洲坝公开资料显示,汉宜高铁是葛洲坝首次涉足的高铁项目,2008年9月,葛洲坝以主办方的身份中标承建武汉至宜昌铁路工程HYZQ-6标,合同总价为35.12亿元,葛洲坝承包金额为21.77亿元,占合同总额的62%。
据了解,汉宜高铁工程的总承包商正是葛洲坝的控股股东葛洲坝集团。葛洲坝集团承接工程之后,将其均分给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基础公司等5家所属单位。其中,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葛洲坝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均为葛洲坝的控股子公司。
而汉宜高铁的施工问题已经不是第一次被举报。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汉宜高铁项目遭到倪鸿军实名举报。倪鸿军在举报材料中提到,“工程3.3公里路基中至少有9万方碎石层被土方代替。这将导致该路基在大雨内涝期间因长时间浸泡而软化变形,致使时速200公里~250公里高速行驶的列车面临重大安全隐患。”
倪鸿军举报违法施工的路段位于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肖家山村,施工方是葛洲坝汉宜高铁项目部第二分部。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加大补助资金的调控力度,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按计划顺利实施,提高我市农村公路的服务水平,依据《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非计划补助投资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项目管理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中通乡公路由县(区)政府负责建设。
乡镇和行政村在县(区)政府的领导和交通局的指导下对通村公路路基土方工程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群众义务投工投劳修建;县(区)交通局组织有施工能力和施工经验的劳务队伍对通村公路特殊困难路段、石方工程、构造物和路面工程进行实施,并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勘测设计、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保证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其他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相关规定或批复执行。
县(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拆迁占工作。由于拆迁占滞后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拖全市后腿的市上将按有关程序调整项目或扣减资金。
第四条通乡公路原则上以三、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为主,路基宽7.5(6.5)米,路面宽度根据实际地形和交通量可为6.0(3.5)米;受限路段路基宽度4.5米(按规范要求设置错车道),路面宽度3.5米。构造物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陡坡、急弯、临河、高路堤、积雪结冰等路段设置安全设施,保障行车安全。
路面结构设置上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确保路面结构合理。在路面类型上以沥青和水泥混凝土路面为主,对于交通量小、服务人口少或地质气候不良的线路可视实际情况,选用混凝土块、石块、砖块、泥结碎石等中级路面。
通村公路原则上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特殊路段执行《省农村公路村道工程技术标准》。
第五条各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预计划下达,即视为明确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任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各县(区)交通局必须按计划要求时间负责上报各阶段设计文件;市交通局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对不按期上报或审查需修改完善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影响工程进度的将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扣减相应的资金。市交通局不能按期完成审查批复的,对责任人取消职称评定资格和年度奖金。
第六条施工图完成审查批复后,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程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经市交通局审查确认后方可发出,否则,招标无效。
第七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天内,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进场;建设单位对其进场的人员、机械进行核对确认。
第八条通过招投标的的项目在开工前十五日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质监站收到申请书十日内编制下发监督计划,在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招标要求的(人员、机械符合率低于75%)通知相应单位进行更换,否则,要求建设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列入市公路建设“黑名单”。对未能在开工前上报质量监督申请书的,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上,通乡公路应在每个项目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通村公路可采取分片区的原则设立。要明确项目、技术、质检、安全负责人,按照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建立调度会议制度,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解决。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对无施工图设计或未通过审查而进行施工的,除扣除国家补助资金外,调整或取消建设计划。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执行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对设计与实地不符的,必须按设计变更程序报批。擅自调整的监理单位不予计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之初,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人员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认真详细核查,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对需要调整或完善的重大变更(建设规模、路基特殊处理、路面结构、增减构造物等)必须报市交通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对未经批准实施的,或未按程序施工,造成严重问题的,对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对项目管理单位扣减相应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擅自缩减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发生质量事故的,停拨建设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上达到:
——所有建设项目分项工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合格标准,被确定为优良示范工程的达到项目优良标准。在督查检查时不按质量要求施工的,除责令整改或返工外,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在验收鉴定时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将扣除缺陷项目资金,并在项目质量保证金中每项扣除二至五万元。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省市年度计划工期完工。没有特殊情况而延误计划的,市局将按延误工期长短缩减资金甚至取消下年度的建设项目。
——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对忽视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所有建设项目的资金实行进度报表审定和同比例拨付的原则。
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同比例扣除统筹资金。
通村公路按计划下达里程每公里提取2000元,作为全市“以奖代补”资金,由市交通局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平衡全市农村公路建设中工程艰巨的项目;并对督查评比中工程质量好,进度快的项目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依据《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甘公发[2008]84号)进行。
未通过质监站质量检测鉴定或竣工文件不齐全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在农村公路施工质量管理上:
——在实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对自采材料结合路线实际选定料场,监理现场见证取样送交建设单位委托的中心试验室进行标准试验;外购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并按批送样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做抽检试验。达不到以上要求的,监理单位不予批准分项工程开工。施工单位擅自开工或监理单位未严格把关的,建设单位按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施工规范要求对各项工序做质量检验,抽检频率达到100%。监理单位按不低于30%的频率进行独立平行的抽检试验。通村公路的桥涵构造物工程按此要求执行。督查检查中,发现未按施工规范进行抽检或抽检频率达不到要求的,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不予评定,工程验收时,质监单位不予认可,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执行处罚。
——凡通乡公路改造工程及招标的农村公路项目,应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能控制施工质量的检测仪器,经市交通质监站对其设备、人员、环境现场审查后,颁发工地试验室证书,纳入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对不建立工地试验室或试验检测不落实的责令停工,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委托有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认证应根据质量保证资料,否则不予计量,督查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监理单位对无质量保证资料的工程项目计量的,由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并暂停拨付施工单位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施工的工艺要求:
——路基土石方:路基填方,应分层填筑、分层碾压,松铺厚度不大于30厘米。改建加宽路段应注意新旧路基的结合处的处理、台背填土的压实度等符合路基施工规范压实度要求。挖方土质边坡一般不小于1:0.5、石方边坡一般不小于1:0.3。
——构造物施工:构造物施工砂浆、混凝土拌和应严格施工配合比计量,桥梁和涵洞盖板混凝土应用机械拌和、机械振捣。原材料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
——路面施工:路面工程施工中重点控制好平整度、路拱、路面厚度和油石比,基层水泥剂量和强度,透层油洒布质量。混凝土路面应进行弯拉强度试验。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除不可抗力外,每月应按期完成月计划,如连续两月未完成月计划的,将按同比例降低工程款拨付,无故停工或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工程已无法按期完工的,将暂停拨付工程款,整体工期延期两个月以上的每延期一月扣除5万元,由建设单位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整体延期6个月以上的,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将施工单位列入市农村公路建设“黑名单”。
第十七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严格安全操作规程,按规范进行作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边通车边施工的路段要设立醒目标志、警告牌,做好安全警戒和交通疏导,保证施工安全和通行安全。建设单位要定期巡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关键词:工程造价 造价管理 项目建设 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F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2(b)-0000-00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项目投资的重要环节,是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具体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机械费用开支等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纠正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偏差,将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的范围之内,以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施工项目管理与项目成本控制相辅相成,只有加强施工项目的管理,才能控制项目成本。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投资者为了获得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需要对项目进行策划决策及建设实施,直至竣工验收等一系列投资管理活动,是指建设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从市场交易的角度分析,工程造价是指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工程发承包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或建设工程总费用。
1 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优化设计方案,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来控制投资是一个综合性问题,通过投资控制并非是减少投资,应该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平衡和调节,既要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工艺,先进的技术,又要防止投资扩大和超出投资估算。好的设计方案不一定是造价最高或最便宜的方案,不能片面追求奢华或节俭,好的设计方案不仅应该技术先进、功能优越,而且其投资的性能价格比应该是最高的。虽然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前提,但是作为设计单位责任仍责任重大,在设计初稿另建设单位满意的情况下,应严把设计变更的关卡,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增加不必要或者不符合可行性规划的建设内容,和监理单位一起,为建设单位严格把关限额签证制度。对必须发生的设计变更、尤其涉及到费用增减项的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施工方的项目经理,乃至咨询过公司的造价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为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有必要在现场配备工程师和造价人员做监督指导,随时掌控工程造价的变化。
2 加强合同管理,规范控制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明确合同的内容和范围,工期、开竣日期,质量标准,合同订立时间,合同约定造价及设计变更如何计价等,明确阐述各个专项条款和通用条款,及双方的违约责任。可以在合同后附上相应的交工标准,安全施工协议书及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等,有效地减少、避免施工中不必要的索赔发生,减少工程造价投资费用。在工程的建设中,由甲方的工程部和成本部做好合同实施过程的管理,工程部和监理公司负责每月现场的工程验收并做好记录,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并依据甲方确认后的工程验收单申请每月的工程款,防止工程款多要或者少给,加强各部室监督,提高合同履约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从而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
例如,根据工程特点,需要专业分包的工程内容,甲方可以直接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货款,乙方履行相应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职责。承接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各承包人,在合同中均称为甲方直接发包单位,除了总承包单位还涉及专业劳务分包、专业保温分包、专业防水分包,特种专业分包,甲分包材料采购合同及大配套的硬景和软景等工程,因此,在项目建设的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对各分包单位进行全方面的造价控制。
3 加强施工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我国是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的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需要投入更多的建设资金,施工阶段是落实合同、实施投资控制的操作过程,是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物的阶段,由于施工过程周期长,影响因素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这一阶段的投资控制,对管好用好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要合理配置劳动力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施工工期保证措施及具体的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要经过论证合格方可施工等。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施工,合理控制洽商变更、现场签证、额外的人工和机械投入,对这些必要发生的变更,应做到先确定造价,双方认可后进行施工。
4 严把竣工结算,科学控制工程造价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方法,是在原工程预算或合同价的基础上,根据所收集、整理的各种结算资料,如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等,进行直接费的增减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承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与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建筑工程在交付竣工结算资料时,必须具备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例如,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结算申请书,准确的结算报价清单,做到不丢项,不落项,建设方的工程部和成本部出具相应的工作转交清单,引导工程竣工结算按照约定及时办理,施工单位及时上报要款的结算材料,及时督促结算审核工作,防止工程款拖欠的同时,科学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5 结论
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制度,实现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与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结算价政策衔接工作至关重要。建设单位要注重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合同的管理制度协调,形成制度合力,保障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合理利用有效资源,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不仅在于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造价限额,更在于坚持倡导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使项目建设取得最大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01:1-2
[2]尹怡林.建设工程项目价值管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03:180-212
【关键词】造价;管理与控制;招投标;材料调差
一、全面的造价管理
公路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前期准备,到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都需要有效的方式方法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①前期准备阶段也及项目决策阶段,在这一阶段需要充分收集各方面的资料,根据收集到的各项资料,编制可行性的项目立项申请书,从技术和经济等角度对工程进行分析,对经济和社会效益,资金来源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后编制概算书,从实际出发,多考虑各种不利因素。②设计阶段是将前期的可行性方案通过图纸表达出来,指导实施的意图。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和最关键的阶段,在设计阶段要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需要推行限额设计。③公路建设在施工阶段所占的时间是整个工程周期的65%左右,在这个阶段要加强合同意识,严把材料关,积极与各单位沟通,控制工程变更,管理好合同。④竣工阶段是造价管理的最后阶段,每一项审核费用都得有依据,归档好施工过程中收集的资料,提高审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套用定额要仔细,防止虚报事件和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招投标的控制与管理
在公路建设过程中,招标工作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招标工作分为公开招标和邀约招标两种形式。无论是采用哪种招标形式,不能,都得科学合理的进行管理,加强对公路工程成本的控制。对于招标商务部分,招标文件中应该描述详细,特别是涉及到的一些工程款支付,材料价格,施工措施费用,工程量的增减约定等,力争做到明确、周全,比较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采用积极的订单模式进行招标工作,招标单位提供统一的招标文件,企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参照自己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投标工作,这种科学的招标方式能有效的加强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对于工程量清单,应该足够重视,它是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款结算的重要基础,在公路工程招标的实际过程中,尽可能的采用施工图进行招标,根据施工图及技术规范书进行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册,做到详细、准确。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之后要及时发给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能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科学的预估和复核。投标的报价完成之后,投标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能及时地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方案进行评定,使投标单位之间的竞争更加公平和合理。
三、材料调差的控制
在公路建设的过程中,一种方便、科学的材料价差调整方法既帮助承包人在投标时合理地估算价格风险费用,也能有利于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成本,从而降低工程造价。在实际施工的时候,材料的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材料随着供求关系、国家政策调整、地方政策调整、地区差异、人民币汇率、国家油价、时间差异等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因此,只有有效的采取合理的方法进行控制,才能控制因材料调差带来的工程造价的变化。1、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法较多,建议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周期、施工图设计完善程度以及工程发包的形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材料价差调整方法。2、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可分为按实调整法、综合系数调整法、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法、价格指数调整法等。按实调整法是指采购价按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调整计算价差,按实调差能够做到计算合理、实事求是、补差准确。但由于实际中材料品种多、规格全、渠道广、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比较繁琐复杂。3、综合系数调差法是指采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这种方法操作方便、简单,但是过多的依赖造价管理部门。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能有效的解决以上的问题,也能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4、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此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但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工程动态管理。
四、工程变更的控制与管理
公路建设是一项工期长、投资大、材料价格易波动、设计易修改的工程,施工的风险随着这些改变而增加。大部分承包商都会以低价来获取中标,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会因为客观或主观的原因提出工程变更,虽然工程变更无法完全避免,但是可以通过一套好的管理方式等到有效的控制。工程变更包括工作范围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设计的变更、施工变更等,无论是何种原因引起的变更,都应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来进行。承包商(或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第三方、设计)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或要求后,在申请报告上写明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工程和造价等,报监理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审核,建设单位按照相应的工程变更规定进行申报或批复,建设单位项目主管出具变更审批意见,明确变更的内容、质量标准,相关图纸、预算和工期影响等,承包商收到工程变更通知令后方可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只有严格按照流程和规定规范的程序来进行工程变更,才能有效的控制公路建设的成本,降低工程造价。
五、结语
公路建设涉及到各个部门,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公路工程造价贯穿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与工程的所有项目相连接,因此在公路建设中,要统筹兼顾、严格管理,在各个阶段,都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将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收益,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而且也确保了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卢桂梅.浅谈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J].山西建筑,2007(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议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我买的房子究竟属于谁?”6月13日中午,李先生走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大门,嘴里嘟囔着。
“八年前,我们付全款2000多万购买了六套商品房。谁知道,先是办不下房产证,后又被法院查封,现在银行又申请法院变卖这些房产偿还开发商的债务。你说我冤不冤呀?”说起自己购房的经历,李先生一脸的愤慨与无奈。
全款购房,
房产证逾期未交付
年近六旬的李先生家住北京市西城区。李先生记得很清楚,2006年春的一天,他的手机接收到一条售楼信息。“楼盘位于海淀区白石桥路甲6号铸城大厦,开发商是北京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公司)。我和家人去看过几次后,相中了四套商用现房。”
2006年3月,李先生和几家亲戚凑了1200多万元购房款,以李先生妻子赵女士的名义买下了铸城大厦F3、F17、F18、F19A四套房。
“购房合同是3月30日签的,4月5日我们一次性付清房款,同时还交纳了约100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合同第18条关于产权登记一项,双方约定由鸿润公司代办房屋权属登记,我们为此交纳了1200元委托费用。”
李先生告诉记者,房款交付没几天,鸿润公司就交付了房屋。购买的房屋用于做餐饮,生意还说得过去。当年10月,在鸿润公司售楼处工作人员的竭力推荐下,几家亲戚又凑了1000多万元,以李先生的名义购买了铸城大厦F6、F7两套房。李先生说,投资2000多万元买了六套房,如果不出意外,预计10年应该能收回成本。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鸿润公司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730天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款已结清,房屋在自己手里正常使用,李先生并没有太在意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时间到了2009年,距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已过一年多,但鸿润公司并没有交付房产证。李先生夫妇去问过几次,工作人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无奈之下,2009年10月,赵女士将鸿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鸿润公司协助办理购买的铸城大厦F3、F17、F18、F19A四套房的房屋产权证。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鸿润公司作为商品房的出卖人,负有为买受人提供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所需文件,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且买受人已向鸿润公司支付代办费,按双方约定已超过办证期限,故判令鸿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
2009年12月4日,法院判决生效。鸿润公司没有上诉,但也没有协助赵女士去办产权过户手续。
更让李先生不安的是,他发现,鸿润公司一直设在铸城大厦的售楼处不知何时起已人去屋空。
查询房屋信息,
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
李先生急忙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我们手里只有购房合同和发票,手续不全,那里的工作人员不同意为我办理过户。我给他们看了法院的判决书,好说歹说,人家才答应先给我查询一下。”
查询的结果让李先生十分震惊:他们购买的几套房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法院是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去法院了解情况后,李先生得知,由于鸿润公司欠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中铁建正在申请法院执行鸿润公司的资产。
2009年12月10日,赵女士对以她名义购买的4套房屋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其所属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依申请执行人中铁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该院于2007年9月6日对铸城大厦地下层及地上二层房产进行查封。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查询显示,所查封房产为被执行人北京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2006年3月30日,案外人赵女士已与鸿润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鸿润公司负有协助赵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但未在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导致赵女士至今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2009年12月18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中止对赵女士所属房屋的执行。
拿到法院的裁定书,2010年的春节,李先生一家踏踏实实过了个节。
节后不久,李先生再次来到房管局咨询办证事宜。让李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工作人员的答复依然是,房屋处于被法院查封的状态,只不过这次查封的法院换成了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一头雾水的李先生找到了北京一中院。在法院,李先生得知了一个让他更震惊的消息:因为鸿润公司还不上银行的贷款,李先生夫妇购买的六套房早已被鸿润公司分别抵押给两家银行了!
气愤到无语。冷静下来后,李先生像上次一样向法院递交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不久,北京一中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约谈李先生。“法官对我说,鸿润公司的其他资产执行完后差不多能还上银行的贷款,到时候我们的房屋就可以解押了。”这次约谈后,李先生撤诉了。
开发商还不上贷款,
抵押房面临变卖
接下来是三年多漫长的等待。
直到今年3月的一天,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再次找到李先生夫妇。“我们才知道,鸿润公司还是还不上银行的贷款,银行已将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银行以鸿润公司所有的铸城大厦包括F3、F17、F18、F19四套等房产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清偿银行债务。”
4月29日,李先生和赵女士分别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6月13日,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公开听证。为了保障执行听证公开透明,北京一中院首次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引入人民陪审员加入合议庭。
法庭上,两家银行出示了北京一中院2008年12月17日作出的两份判决书。在两份判决查明的事实中,李先生终于弄明白了自己购买的房屋为何迟迟办不下房产证。
原来,早在赵女士第一次购买4套房屋的半年前,即2005年7月26日,鸿润公司就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鸿润公司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用于支付公司另一项目的拍卖余款,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鸿润公司以其拥有的海淀区白石桥路甲4号中关村航空科技园配套项目地上一层配套(商用房)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鸿润公司尚有600万元贷款未予偿还。2007年4月11日,双方又签订《贷款抵押协议》,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现房抵押。
2008年12月29日,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支持银行要求鸿润公司支付剩余贷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鸿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向银行偿还600万元贷款。因鸿润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故银行在鸿润公司未按约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鸿润公司以其与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协议》中约定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李先生购买的两套房产鸿润公司则抵押给另外一家银行,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用于融资。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鸿润公司以其拥有的铸城大厦地下一层及地上二层的房产作为该融资的抵押物抵押担保。后因鸿润公司未能依约如期偿还约定本金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银行要求鸿润公司以双方约定的抵押财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夫妇强调,他们购房时,与开发商鸿润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4条显示,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006年他们购房时还没有现在的“网签”,购房者根本无法查询到所购房屋是否处于抵押状态。
“我们付了全款买房,房产证办不下来,开发商也找不到了,房子还要被银行拍卖,这理儿搁哪儿也讲不通。”李先生说。
如何避免出现
更多的“李先生”
互联网搜索,记者发现,有着李先生夫妇类似遭遇的人还真不少。
2006年11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家住湖南长沙沁园春小区的莫先生于2004年一次性付款买下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沁园春小区的一套房子,入住两年后,莫先生发现自己的房子还没有在房产局备案,更让他气愤的是,开发商竟然将其未备案的房子作为抵押,到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去开发其他地产项目。
2009年7月21日《吉安晚报》报道,因开发商将房子抵押给银行,吉安县万福镇农贸市场部分业主购买房子已有10年,仍无法办理房产证。
……
“在这些新闻报道中,常常会提醒购房者要谨慎选择,不要买已经到银行设定抵押的房屋。但事实上,我们不能要求一个老百姓了解房屋买卖过程中全部的法律程序,把所购房屋上设定的所有权利都查清。如果不是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购房人在购房前是没有权利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的真正状态的。如何保障买受人的利益,政府必须加大对金融和房地产市场的行政监管。比如,已经设定抵押的房产怎么还能卖出去?银行放贷赚取利润,同时就要经营承担风险,银行对其放出去的款项资金流向是否尽到了监管义务?银行对其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应该如何设定监管?不能等到开发商的资金链断了,直接变卖抵押物了事。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损。”李先生夫妇的律师、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琦燕说。
“银行拿着钱放出去赚钱,但是有了风险他们不承担,找别人承担。照这样看,银行怎么做都是合适的,收了利息,最后还能收回房子,那谁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法院如果真的拍卖了这几套房,2000多万我们找谁去要?”李先生说。
韩琦燕律师告诉记者,此案中开发商涉嫌欺诈,买受人是可以向法院的,但是诉讼之后,怎么样保证判决文书不是一纸废纸?如果鸿润公司的账户有钱,银行也不会要拍卖李先生夫妇购买的房屋。
在一则新闻报道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官所说的话给记者留下很深的印象,“作为法官,面对类似问题也两难。开发商将卖给业主的房子拿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到后来,有的开发商无力偿还贷款,有的甚至‘人间蒸发’了。法院拿这样的开发商也没有办法,就算相关人因涉嫌诈骗被刑事处罚,如果没有财产可执行,对购房者和银行都是没多大意义的,最后为此埋单的会是谁呢?不是银行就是购房者。作为执法者,没法面对其中任何一方。这样的问题到底如何解决,希望有关部门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专家说法:
应优先保护购房者权益
专家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尹飞。
就本案的处理,我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已支付购房款的业主。
一般而言,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因此,通常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债权;而本案中,李先生只是普通债权人,而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应当优先受到保护。
但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规则只是一般规则,法律上和司法实务中基于特殊考虑,仍然设置了一些特殊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批复还强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从这两条规定来看,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其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又优先于抵押权,故而,消费者在支付了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其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主要是考虑到当时我国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查询制度尚不完善,为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司法解释进行了特别规定。需要强调的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对于商品房买卖中涉及的消费者宜作广义理解,凡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处购买其向社会销售的房屋的自然人,都应作为消费者对待。这主要是因为与开发企业相比,自然人在经济地位上、经验上都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应当予以特别保护。本案中,李先生和赵女士作为消费者,其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多年,因此,李先生的债权应当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本案中,北京铁路运输中院之所以解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中铁建申请的查封,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在接受开发商抵押时,应当就拟抵押房屋是否已经销售等进行充分的调查,避免类似本案的风险。
其次,随着我国物权法的颁行、不动产登记以及相关查询制度的完善,法律已经为消费者购房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尤其是现房时,应当预先对房屋权属尤其是权利限制情况进行查询;在购买预售房时应当预先了解开发商是否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并要求其及时进行网签;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立即办理预告登记,避免开发商将房屋另行转让或者抵押;在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之后,应当及时要求完成转移登记,将房屋转移到自己名下,从而避免本案中李先生所遇到的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