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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年我国投资体制改革以来,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了核准制度,对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强宏观调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失当的问题。有的外商投资项目未经核准即已开工建设,有的未严格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有的投资者借国际资本市场波动、我国汇率政策调整之机,采取虚假合资、虚报总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方式,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调入资金,并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国际收支平衡带来潜在的风险。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防止外汇资金异常流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投资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要坚持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防止设立空壳公司。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均要实行核准制。
二、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审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等核定项目总投资,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注意把握并监控境外资金的流向,严格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与资本金的差额管理,落实融资方案,需要对外举债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境外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的审查,对背景不明、资信达不到要求或材料不完整的,要严格审查,防止无真实投资背景的外汇资金流入。
三、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制。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
四、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严格各项项目核准条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7〕64号)精神,严格规范新开工外商投资项目条件。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涉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的,应附送相关文件。有关文件办理事项,要执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要严格限制严重污染环境和高能耗、高物耗、资源消耗大的项目,未按要求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评估等文件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委第22号令)核准要求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外经贸)、外汇管理、海关和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健全对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联动机制。
一、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及特点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组织特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目前,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如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合伙类非法人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类非法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等三大类(本文主要研究前两类)。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契约式形态。与法人企业的股权结构模式不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以合作合同或合伙协议为纽带的契约式企业。二是经营管理体制独特。与法人企业的董事会制的管理模式不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采用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制的管理模式。三是外方出资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实际出资由中方合作者或合伙人认定,利润分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而非按出资比例分配。四是除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外,其它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资金结汇和划转的规定过于严格,手续相对繁琐。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规定,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的资金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比照资本金账户实行支付结汇制度,且无备用金结汇的相关规定。由于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非法人企业通常投资数额大、支出种类多(工程款、拆迁补偿、房租水电、员工工资、税费、咨询费、车辆租赁费、办公费等,以及其它临时性和应急性支出),在无法结汇一定额度备用金的情况下,导致企业结汇频率较高,尤其当项目所在地和项目财务管理部不在同一地时,企业结汇的往返成本较高。据统计,四川省内某市一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平均每2-3天从成都到当地办理结汇1次,两年多来,项目所在地外汇局共核准其办理结汇申请2百余次,共计七千多万美元。
此外,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资金结汇须向外汇局提交反映原外汇账户余额的对账单或证明,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支付证明(如工程合同、财产购买合同或其它支付命令等)等材料。由于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非法人企业的绝大多数合同为英文格式,且有较多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方面专业术语,企业对结汇时需翻译较多的合同也深感 不便。
(二)外汇局难以准确掌握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出资情况。目前,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出资额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而是由中方合作者(合伙人)认定。如某合作类非法人企业,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流入资金,仅用于结汇后支付境内发生的人民币费用。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支付境外设备租赁费等需支付外汇时,由其美国总公司直接在境外支付。其实际出资额(含境外直接支付部分)由其中方合作者审核认定,并作为其将来产量分成(投资回收油、成本费用油、利润分成油)的依据。随着合作项目的推进和境外直接支付金额的增加,将导致其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投资类)内资金流入额与其合作者中石油公司审核认定的实际出资额产生较大的差异。
(三)外汇局难以准确掌握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信息。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分成比例按照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合伙协议执行。有些采用固定分成模式,如在合作期间固定为51%和49%。有些则约定在合作项目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分成比例,随项目阶段的不同动态变化(投资收回前,外方分得的比例较大,随着正常生产,收回投资后,外方分成比例逐渐减小)。例如,四川省内某公司从事天然气勘探、开采,目前日产天然气37万方(企业预计将来日产天然气将达120万方),外方的分成比例为72%。按照当前的产能和比例计算,2010年该公司外方应分得天然气9724万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川气东送天然气出厂基准价(5月31日前为1280元/千立方米,6月1日后为1510元/千立方米),2010年外方分成所得约折合1.38亿元人民币(约2018万美元)。由于外国投资者可以将其应得的分成运往国外,也可以将其回收的投资、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汇往国外。在外国投资者合法收益处置方式不确定和其利润购付汇无法在直接投资系统中备案的情况下,导致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巨额利润汇出处于监管的盲点。
(四)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无法操作。目前,有关业务规定中明确,对于中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项目,外国投资者可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登记、开户及年检、注销手续。然而,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后,办理开户、结汇等后续业务时都使用外方投资者基本信息登记编号而不使用非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而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系统的年检模块仅支持通过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登陆,以非法人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登陆后,无法显示“外商投资业务管理模块”,因此无法正常参加年检。造成外汇局无法掌握其运行及经营情况,外汇收支情况汇总表的直接投资数据也不含非法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数据。
(五)配套法规相对滞后,不利于对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规范化管理。一是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开户、外汇出资结汇和划转等问题尚未明确。由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属于《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管理范畴,其在设立程序、出资方式、利润分配、税收缴纳、承担责任等方面都与传统的“三资企业”有所不同,无法直接适用目前的外汇管理法规。因此,合伙类非法人企业的账户开立、外汇出资结汇和划转该如何操作应尽快明确。二是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时的跨境资金流动亟待规范。虽然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利于约束外商投资者(合伙人)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目前对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外方投资者(合伙人)要求将境外资金调入境内结汇或直接以在境外拥有的股权等权益偿还境内债务等尚缺乏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难以操作。另一方面,由于外汇局对因无限连带责任引发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难以判断,也可能出现外方投资者(合伙人)假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名义,将异常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境内的可能。
(六)直接投资业务系统无法有效满足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需要。由于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分,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目前只能通过变通的方式在直接投资业务系统中录入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其完整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此外,系统不支持对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发放IC卡,导致企业无法按照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在办理后续业务时向外汇局和银行提供。
三、完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改进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制度,便利其外汇资金使用。首先,应明确合作类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备用金结汇的相关规定。允许其像资本金账户一样,便利地结汇一定额度的备用金。具体操作中,考虑到中外合作开发资源类项目通常投资额较大,临时性和应急性支出较多,可以允许该类企业的备用金额度为等值20万美元(含),并按支付结汇制简化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投资类)内的资金结汇和划转所需提交的资料。
(二)完善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管理。由于目前直接投资业务系统银行端无法备案非法人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购付汇信息。因此,在直接投资业务系统完善前,对非法人企业外方投资者的利润汇出,建议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在直接投资系统完善后,可以按照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购付汇的管理现状,由企业直接在银行办理。具体操作中,中外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类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分成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汇出,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国内陆上石油对外合作项目结售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6〕222号)执行。其它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完税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表、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此外,如果外方投资者将回收的投资、利润分成等以实物形式运往国外,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由项目所在地外汇局将相关信息录入完善后的直接投资业务系统非法人管理模块。
(三)完善合伙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法规。结合对外资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根据“立足便利、简化程序、规范管理”的原则,针对外资合伙企业的外汇登记、开户、结汇、清算、注销等涉及外汇管理的各业务环节,出台专门的外汇管理规定。同时,围绕外资合伙企业的相关业务,出台相应的操作规程,制作统一的外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表,明确相关业务的审核资料、审核原则、审核要素、注意事项等。
*7年我省对外经贸部门积极应对国家对外经贸政策调整,不断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贸合作,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立足于“拓宽领域、优化结构、提升水平”,大力实施“科技兴贸”和项目带动战略,着力培育和发展产业集群,取得显著成果,对外贸易增长步伐加快,外商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对外经贸发展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
*7年我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保持对外贸易又好又快增长的同时,着力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积极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取得了新的成效。*7年我省进出口总额突破700亿美元,达744.5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8.8%,其中:出口499.43亿美元,增长21.0%,进口245.15亿美元,增长14.6%。
一、对外贸易发展步伐加快。*7年我省进出口贸易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态势,增长速度分别较*5年和*6年提高4.3和3.6个百分点。特别是国家为保持外汇平衡,促进进出口协调发展而出台的鼓励扩大进口政策效应显现,进口增幅较*5年和*6年分别提高了6.7和5.3个百分点。
二、民营企业带动作用日益突出。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迅速,在外贸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逐渐成为拉动进出口增长的重要力量。*7年全省民营企业进出口总额170.4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1.6%,高于全省进出口增幅12.8个百分点,占全省进出口总额比重为22.9%,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其中进口和出口增幅也高居各类企业之首,全年出口139.95亿美元,增长30.5%,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26.0%提高到28.0%,对全省出口贡献率达37.7%,拉动全省出口增长7.9个百分点。进口30.49亿美元,增长37.1%,不仅比全省进口平均增速高22.5个百分点,而且分别领先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25和25.9个百分点。
三、新兴市场开拓成效显著。*7年,全省在继续发展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加大对新兴市场开拓力度。全年对亚洲和欧盟市场出口继续保持两位数增长,对亚洲市场出口198.28亿美元,对欧盟出口105.02亿美元,分别增长19.6%和25.8%;对美国出口增长明显回落,*7年对美国出口108.67亿美元,增长7.8%,大大低于上年16.7%的水平;对日本出口仍在低位徘徊,*7年出口62.20亿美元,仅增长3.0%。对俄罗斯联邦等新兴市场出口增长迅速,*7年对俄罗斯联邦出口7.03亿美元,增长41.1%,对巴西出口6.19亿美元,增长42.2%。
四、一般贸易成为主要的贸易方式。近年来,我省一般贸易发展迅猛,成为主要的贸易方式。*7年我省一般贸易进出口总额达379.5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7.6%,增幅比上年提高5.2个百分点,占全省进出口额的比重由上年的47.5%提高到51.0%,其中:出口274.33亿美元,增长27.8%,进口105.26亿美元,增长27.1%,增幅分别比加工贸易高出15.6和19.6个百分点。一般贸易出口占全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4.9%,对全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达68.8%,拉动全省出口增长14.4个百分点。
五、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7年我省在保持传统商品出口规模的同时,努力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扩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商品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逐渐回升。全年纺织、服装、鞋类、箱包和玩具等五类传统商品出口132.0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机电产品出口224.63亿美元,高新技术产品出口98.04亿美元,分别增长23.3%和10.2%,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和仪器仪表类机电产品出口增势迅猛,出口额为98.42亿美元、27.24亿美元和17.25亿美元,分别增长75.0%、53.8%和85.6%。
吸收外资:规模扩大,质量提升
*7年我省吸收外资在规模扩大的同时,注重质量与效益并重,积极引导外商投资的产业投向,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取得显著成果,外商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外商投资规模迅速扩大,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全年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723项,按验资口径统计,合同外资94.49亿美元,增长20.7%;实际到资40.61亿美元,增长26.1%。若按历史可比口径统计,合同外资123.36亿美元,实际到资81.31亿美元,分别增长14.2%和13.2%。
一、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持续高位增长。*7年我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延续上年高增长的良好势头,合同外资与实际到资增幅总体保持在20%以上高位运行。合同外资除5月、9月、12月分别下降2.0%、1.1%和32.3%外,其余各月呈现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最高增幅达87.8%,最低为8.7%;实际到资除2月份下降15.4%外,其余各月均呈增长态势,最高达64.8%。与上年相比,合同外资增幅回落10.7个百分点,实际到资增幅上升2.6个百分点。
二、港澳台资为主体的格局更加稳固。尽管我省不断拓展新的投资来源地,但面台近港澳的优势仍是我省的突出特点,构建闽港澳台合作与交流平台,吸收港澳台资金是我省吸收外资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因素,依然主导我省吸收外资总体规模。*7年我省吸收港、澳、台(含第三地转投资)合同外资64.54亿美元,增长21.8%,占全省合同外资总额的比重为68.3%,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港澳台实际到资28.92亿美元,增长36.8%,占全省实际到资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65.7%提高至71.2%。同时,台商经第三地转道投资趋势进一步增强。*7年我省吸收合同台资(含第三地转投资)22.46亿美元,增长90.6%,占全省合同外资总额的比重由上年的15.0%提高至23.8%,对全省合同外资增长的贡献率为65.9%;台资实际到资10.98亿美元,增长45.8%,增幅高于全省平均增速19.7个百分点,对全省实际到资增长的贡献率为41.0%。
三、外资项目资金聚集度提高。*7年我省继续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大项目的签约落户和扩大投资,外资大项目成为我省吸收外资增长的主要支撑点。*7年全省新批外商直接投资千万美元以上大项目(含增资)404项,总投资198.31亿美元,增长64.6%,其中:合同外资71.89亿美元,增长72.0%,占全省合同外资总额的76.1%,比上年提高11.4个百分点。在大项目的带动下,*7年全省外资项目平均规模由上年的362.12万美元提高到548.42万美元。
四、服务领域吸收外资进一步拓展。*7年我省招商引资工作在各产业主管部门的配合下,围绕产业发展共同开展联合招商活动,吸收外资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特别是服务领域吸收外资增长势头强劲。*7年全省服务领域吸收合同外资为23.12亿美元,增长54.9%。其中:房地产业吸收合同外资规模居服务业之首,达9.14亿美元,增长1.1倍;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8亿美元,增长29.3%;居民服务业吸收外资2.8亿美元,增长5.1倍;批发和零售业2.79亿美元,增长59.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46亿美元,增长75.3%。
五、外商投资方式呈现多样化。近年来,外商投资除新设立企业外,增资、并购等投资方式得到进一步拓展。尤其是*7年以来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呈现新动态。一是外资企业用在境外上市后募集的资金增资;二是外资企业为申请上市作准备进行资产重组和资本扩张。*7年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增资33.99亿美元,增长57.6%;并购企业79宗,总投资7.3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9%,其中合同外资2.47亿美元,增长26.8%。
六、厦门、泉州龙头作用突出。我省厦门、泉州两市在大项目的促进下,吸收外资的增长势头强劲,对全省的龙头带动作用突出。*7年厦门和泉州两市吸收合同外资61.79亿美元,增长41.8%,两市合同外资占全省合同外资总额的比重高达65.4%,两市合同外资增量为18.21亿美元,对全省合同外资总额增长的贡献率达112.4%;厦门和泉州两市实际到资23.57亿美元,占全省实际到资总额的58%,增长25.7%,两市实际到资增量占全省实际到资总增量的57.4%,拉动全省实际到资增长15个百分点。此外,合同外资与实际到资保持双增长的有三明、漳州、南平和龙岩,福州、莆田、宁德合同外资分别下降7.4%、59.4%和79.3%。
国际合作:稳步推进,力求突破
*7年我省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拓宽国际经济合作的渠道和领域,国际经济合作取得新进展。
一、对外投资项目规模扩大。*7年全省新批对外直接投资企业90家,协议投资总额(含增资)2.19亿美元,中方投资额(含增资)1.3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3.0%、27.0%和55.0%。全年新批企业协议投资总额和中方投资额首次分别超越2亿美元和1亿美元,标志我省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迈上新台阶。同时,对外投资项目日趋大型化,对外投资项目平均规模由上年的119.86万美元提高到151.11万美元。
二、国际技术合作稳步推进。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是我省企业“走出去”发展较好的行业,不仅带动了国产设备材料出口,增加了国家外汇收入,而且拓宽了就业渠道、改善了劳务人员家庭经济状况,为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7年我省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2.64亿美元,增长1.1%;完成营业额2.06亿美元,增长2.0%。全年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额3.2亿美元,增长0.5%;完成营业额3.18亿美元,增长1.0%。截止*7年底在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人数5.14万人。
国际旅游:发挥优势,稳固客源
*7年我省继续发挥面台近港澳的区位优势、人文优势和资源优势,努力打造旅游品牌,巩固传统客源市场,积极拓展境外新兴客源市场取得新进展。旅游市场持续增长,旅游消费稳步扩大,产业功能更加显现。*7年全省接待入境旅游观光、商务洽谈、探亲访友等旅游人数268.75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7.0%。其中:入境过夜旅游者257.37万人次,增长20.6%。国际旅游外汇收入21.69亿美元,增长47.5%。
一、港澳客源市场稳步增长。港澳是我省最重要的入境旅游客源市场,经过长期发展,已经相当成熟,近年来一直保持稳定低速增长。*7年是10周年,我省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构想,按照“构筑闽港合作平台、深化闽澳四项合作”的思路,通过举办海峡旅游博览会等形势,加大与港澳地区的经贸、旅游合作,进一步巩固了香港旅游客源市场。*7年接待过夜香港游客78.42万人次,增长14.8%,接待过夜澳门游客7.83万人次,增长31.2%。
二、台湾客源市场再现。对台旅游一直是*旅游一大特色,我省旅游部门着手打造“海峡旅游”品牌,发挥先行先试和幅射效应,多次组织旅游业界相关人员前往台湾,通过举办旅游推介会等形式,加深了海峡两岸旅游业界的沟通,拓展了旅游业务和合作,有效促进了两岸商贸旅游往来。*7年我省接待过夜台胞70.32万人次,增长17.1%,增幅较上年提高4.7个百分点。
三、外国客源市场有新拓展。*7年我省接待外国游客突破100万人次大关,达100.8万人次,占接待入境过夜游客总量的39.2%,增长27.6%,其中:美国、日本两大主要客源市场分别输送游客25.92万人次和19.79万人次,分别增长83.3%和12.1%,接待量居外国客源前两位。欧洲作为我省新兴外国客源市场,近两年增长较为迅速,但目前总量仍不大。*7年接待欧洲游客10.19万人次,增长16.3%。
*8年展望:对外经贸总体稳中向好
*8年世界经济仍处于增长期,国际产业调整和转移还在不断推进,国内经济保持稳定发展,海西效应进一步凸显,为我省对外经贸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同时,我省对外经贸发展正进入重要的战略转型期,竞争的加剧,不确定因素的增多使得国际、国内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给我省对外经贸工作带来了挑战和考验。主要表现为:
一、国际方面:国际经济继续平稳增长,但不确定因素增加
(一)国际经贸继续增长,市场容量不断扩大。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继续向纵深推进,世界经济有望持续增长。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期预测:*8年世界经济将增长4.9%,其中欧洲和亚洲经济增长尤为乐观,美国经济虽受次贷危机影响会降低增幅,但不至于造成美国经济明显衰退,欧元区和日本经济总体也将发挥增长潜能,发展中国家经济将增长6.1%。
(二)国际贸易保持活跃,国际投资出现新趋势。据有关专家预测,今后一段时期,世界贸易年均增长率有望达到7%左右,国际投资也有望保持在1万亿美元以上的高位。目前,世界主要贸易大国的进出口贸易均有一定幅度增长,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增长较快;发展中国家中,中国、巴西、墨西哥、俄罗斯和印度等国增幅较大,国际贸易成为拉动各国国内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在贸易结构方面,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在全球贸易总量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因国际原油价格上扬和原材料价格攀升,矿产品贸易最为活跃,进出口增幅最为明显。机电产品仍为国际贸易中占比最大的产品。国际投资继续保持活跃,服务外包成为转移热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强、信息交流的便利化,全球跨国公司纷纷将非核心业务外包到成本低廉的发展中国家,服务外包发展迅猛,形成了继制造业之后经济全球化又一次产业转移浪潮。国际投资中,传统新建绿地投资方式所占比重逐步萎缩,跨国并购等资本性投资所占比重日趋上升。
(三)影响世界经贸值得高度关注的因素。一是国际油价持续上升。油价从几年前的40美元/桶一度上涨到最近的近100美元/桶,能源化工、金属矿产相当多数量品种商品价格成倍上涨,且波动频繁剧烈;二是人民币升值压力。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突破7.3元,专家预测今年人民币还将升值6-10%。据测算,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0%,外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就损失毛利0.15元;三是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使全球经济运行中的潜在风险加大。这些因素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经营风险和操作难度;四是贸易摩擦形式不断翻新。*7年前11个月,我国共遭受各类贸易救济调查近70起,依旧处于全球贸易摩擦漩涡的中心位置。在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5年成为遭受337调查的全球之最外,我国又成为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共遭受8起反补贴调查。贸易摩擦正从产品、企业等微观层面延伸到宏观体制、政策层面,涉及的行业越来越多,国际贸易环境更加严峻。
二、国内方面:国内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宏观调控明显趋紧
(一)国内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贸发展具有良好支撑。*8年中国经济受北京奥运等积极因素的影响,有望继续保持增长,预计GDP增速在11%左右。为抑制投资过快增长,重点调控房价,抑制流动性过剩,并着力提高外向型经济的质量和水平,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0年来首次提出从紧货币政策,预计会对经济增幅有一定影响,经济形势可能在*8年下半年或之后进入温和调整期,但仍会保持在10%左右的高位水平。
(二)宏观政策调整有利于促进增长方式转变。目前,国家倾向于进出口平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并不一味追求外经贸指标数量增长。无论是公布《*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大范围调整出口商品退税率,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出口退税率,将10项商品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公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明确了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重要装备、重点行业和资源性产品、原材料,还是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两税合一”、加工贸易调整等多项宏观措施,都旨在明确结构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导向,推动对外经贸从“量”到“质”的转变。但从近期影响看,上述政策的相继实施,以及新的《劳动法》颁布、工业用地实施“招拍挂”等都将加大外贸企业出口增长的压力,抬升外商投资成本。
三、自身发展:海西效应进一步显现,但发展后劲存在不足
(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拓展新空间。国家41个部委和央企相继出台了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国际友人以及各地闽商积极响应,周边省区在产业、市场、交通、口岸等方面的协作与对接进一步加强,海西效应显现,有利于拓展我省对外经贸发展的空间。
4月13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外资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当前中国利用外资面临哪些新形势和新挑战?为什么要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相关部门如何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文件?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
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张晓强在采访中说,利用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截至到2009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达到68.3万家,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达到945414亿美元。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产值、税收、出口分别占全国的28%、22.7%和55.9%,直接吸纳的就业达到4500万人。实践证明,中国利用外资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在中国的经济增长、对外贸易、产业升级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等多个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中国作为世界主要制造基地和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也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了自身的发展。
张晓强提出,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中国利用外资面临新形势和新挑战。全球跨国投资2008年、2009年两年连续大幅度下降,中国利用外资也受到一定的影响,2009年实际吸收外商投资约900亿美元,比前年稍有下降。目前,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跨国投资开始企稳回升,但是基础还不牢固。另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也使中国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我们的内部条件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改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非常紧迫,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针对这种情况,2009年12月30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后正式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这个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利用外资工作的总要求,它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目标,通过推进改革创新,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促进内外资的公平竞争,更好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利用外资要考虑转方式调结构的需求
《意见》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特别是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同时要严格限制“两高一资”类项目;二是要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三是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四是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包括下放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外资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都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五是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张晓强说,《意见》体现了中国对外开放的一贯方针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中国政府愿意和各国共同努力,完善投资环境,为跨国投资、经济复苏、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更有利的条件。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抓紧落实《意见》所提到的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中提到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此,张晓强指出,《目录》是中国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文件,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首次颁布实施。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和需要,已经先后做了4次修订。现行的《目录》是2007年的版本。几年来,形势发生了变化,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使我们更加感觉到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紧迫性,所以,需适时对《目录》的政策导向进行一定的调整。
张晓强说,对于《目录》修订工作,根据国家的发展方针和利用外资的特点,初步考虑应突出六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坚持扩大开放,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第二,要和正在实施的十个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等相结合,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同时也要防止一些行业产能过剩问题。第三,中国正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应该鼓励外商投资于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信息产业等领域。第四,要促进服务业发展,这也是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要继续鼓励外商投资于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稳步推进服务业的扩大开放。第五,要支持技术创新,包括鼓励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第六,要更加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意见》中提到“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这是否意味着外资今后进入中国的门槛在提高?
张晓强指出,严格限制“两高一资”领域投资,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两高一资”领域的投资,特别是不能达到环保标准的投资一律都受到严格限制。《意见》特别提出这一要求,是把它作为优化外商投资结构的重要方面。限制“两高一资”领域外商投资实际上已实施多年,并主要靠法律法规和环保规定、排放标准来进行约束,这并不是只对外资更严格了。去年中国的GDP大约是4.7万亿美元,占全世界GDP的大约8%,但中国消耗了世界能源的18%,钢铁的44%,水泥的53%,这样巨大的资源消耗及所带来的环境影响是难以支持中国实现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所以,我们对内资、外资,都提出一定要重视可持续发展。
中国将更具投资吸引力
近段时间,国际上有些对中国投资环境的质疑之声。就此问题,张晓强认为,看一个地方投资环境的好坏,非常重要的参考指标是实际利用外资的数量。2009年全球受空前严峻的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跨国投资下降了40%,而中国基本保持了2008年的水平,只下降了2.6%,这就是一个实际说明。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报告,去年全球的跨国投资在发展中国家连续六年增长以后下跌了35%。其中巴西下跌了50%,阿根廷下降了41%,印度下降了19%,在发达国家的外商投资,英国下降了93%,美国下降了57%,日本下降了53%。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全球范围内,中国投资环境的吸引力还是比较突出的。
今年全球开始走向复苏,1月份世界银行有一个预测,全球的跨国直接投资大约增长15%左右。在中国的跨国直接投资情况则是:今年一季
度中国的合同利用外资金额达到420亿美元,增长了31%,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34亿美元,增长了7.7%。
张晓强说,当然,并不是说中国的投资环境尽善尽美,但是我们认为一些问题是在快速发展中出现的,我们将不断努力调整和完善政策。比如对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4月10日在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站上公布对20lO年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已经对以往文件的不完善之处做出了调整,而且把申请和提出意见的时间延长到4个月。在这4个月的过程中,我们会充分听取各方面包括外资企业的意见,最后进行确定。这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在改进我们的工作。
《意见》第12条说,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在开放金融资本市场上将更加积极?
张晓强说,这是中国政府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监管能力和跨国投资方式等,主动做出的决策。中国一方面积极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兼并重组,同时我们也要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要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这两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的。
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地方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指导
《意见》提出,将地方政府对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从以前的1亿美元增加到现在的3亿美元。核准权限下放是否会出现“一放就乱”的问题?
张晓强指出,这次调整外商投资核准权限,将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从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大幅提高到3亿美元,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商投资核准权限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近年来,到中国的外商投资越来越多,大项目也越来越多,在这种客观形势下,调整外商投资核准权限,也是为了提高效率,更好地调动企业投资积极性。这体现了中国政府继续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但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仍是5000万美元,没有下放。第二,要继续限制“两高一资”的项目,防止像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这样一些产能过剩领域的盲目扩张。
张晓强强调,在下放审批权限后,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地方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掌握相关的动态信息,避免有些地方不计成本地招商引资,盲目追求引进外资的数量而违反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也要通过信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内外资企业更理性地进行投资。
据了解,不仅是外资企业,包括内资民营企业也遭遇过审批程序过于复杂的困扰。下一步在审批程序简化的过程中,改革的思路和内容是什么?
张晓强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投资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其中影响力非常大的是2004年的投资体制改革。这次文件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就是要调整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范围,增强透明度,这就对下一步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了基本要求,换言之,就是在这几个方面需要改进。
要更多地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关键词] 外商投资 软环境 福建省
外商投资软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成长能力的重要条件,也是对外开放竞争力的集中体现。近十几年来,福建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吸收外资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但是,当前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仍旧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是当前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1 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发展现状分析
为全面了解掌握福建省投资环境的变动情况,对各设区市投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量化考核,对涉外管理部门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福建省外资办从2001年起建立了外商投资环境监测评价工作制度,每年以问卷方式开展一次测评调查。测评工作以全省及九个设区市和有关涉外职能部门作为测评对象,通过考察外商对投资软硬环境及投资相关要素的评价,籍以衡量测评对象的投资环境现状和变化情况,并就各职能部门的施政行为进行满意度测评。本文借助测评调查数据,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不同角度研究评估福建省外商投资环境的发展现状。
1.1 对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总体分析
测评结果显示,外商投资企业对福建省投资软环境的满意度,2001~2007年期间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01~2004年,得分区间在6.66~6.94。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以来,近三年得分均超过7分,表明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跃上了一个新台阶。2007年全省投资环境总体满意度指数为7.12分,较前两年相比有所下降。其主要原因是存在一些全国性的客观因素影响,诸如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货币政策越来越紧、出口退税率连续下调、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力度较强、“两税合一”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之福建省业已存在的劳动力紧缺、用地紧张等老问题,对于多数以外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矛盾和困难比较突出。测评调查结果是在闽外商对现实困境的真实反映,同时也表明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竞争力还有待于提高。
从投资软环境期望满足程度看,在全省九个设区市被访的外资企业中,认为目前本地区投资软环境已超过预期期望的占12.8%,基本接近预期期望的占67.7%,未达到预期期望的占19.5%,全省投资软环境期望满足指数为5.78,处于“基本接近期望”的水平。这表明,目前福建省投资软环境总体水平基本达到外商的预期期望。
调查数据显示,外商对福建省投资环境持续改善抱有信心,对海西发展前景表示乐观。在调查中,认为投资软环境会继续得到改善的占66.6%,有八成多的被访者对海西发展前景表示比较乐观,仅有1.5%的被访企业感到不太乐观。外商在闽继续投资的意愿较为强烈,有六成多的被访企业表示将会继续在本地区投资,有四成多的被访企业表示还会推荐亲友或同行来本地区投资兴业。
1.2 对福建省外商投资政务环境的分析
政务环境是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核心,其内容主要体现在政务工作的高效率、低成本、透明化、便民化。在投资环境测评中,对各设区市政务环境满意度的评价设置了6个项目,分别为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廉洁奉公、政策稳定性、政策透明度、执行公平性,其中后三项为近两年新增评价项目。根据我们的分类,同时为便于跨年度的比较分析,我们以前三项作为政务环境的评判依据,而把后三项作为政策环境的评判依据。
测评数据显示,2001~2007年福建省外商投资政务环境满意度指数整体呈现上升趋势,2001年为5.74,2005年达到峰值7.11后,在高位整理,有所回调。具体分析近三年政务环境分项评价结果,外商对公务人员服务态度较为满意,对政务部门办事效率较不满意,办事效率满意度指数下降幅度比较大。对政府职能部门施政行为满意度进行分析,被访企业近几年普遍对外经贸部门、海关、对台部门、税务部门和侨务部门评价较高。在2007年全省9个设区市的政务环境评价中,总体满意度较高的依次为三明市、龙岩市和南平市。从总体上看,外商对内陆地区政务环境满意度的评价要高于沿海地区。
外商投资企业大多属于“两头在外”类型,因此比较关注通关环境的优劣,这是政务环境的一个重要环节。测评结果显示,近几年福建口岸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环境建设工作,改善通关环境卓有成效。2003年以来外商满意度指数大幅提升,2004~2007年平均值高达7.43,比同期政务环境得分(6.86)高出8.3个百分点,也高于其他投资要素和条件的测评得分。2007年测评数据显示,6个设区市的通关环境满意度指数在各项可比测评数据中排名第一。
1.3 对福建省外商投资政策环境的分析
外商投资政策环境是指各级政府制定的关于吸收外资的政策规定,诸如鼓励外商投资的财政税收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劳动人事政策等。这些政策规定是否适应外商投资变化的需求,其稳定性、透明度和执行公平性如何,则是我们考察的重点。
根据测评调查数据,2005~2007年福建省外商投资政策环境满意度指数分别为7.41、7.36、7.01,政策环境满意度指数在2005年达到阶段峰值后,开始出现下降趋势。相较而言,外商对政策稳定性的评价较高,对政策透明度还有疑义。主要原因是,福建省政府于2005年集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吸收外资的政策规定,其后政策出台力度则有所减弱。各设区市的情况也与此类似,近两年很少推出新的扶持政策。
从2007年各设区市政策环境评价结果看,满意度指数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依次为:三明、龙岩、宁德、漳州、南平、莆田、厦门。山区地市更加注重通过营造较好的政策环境,以增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表明,条件较好的地方已经开始从“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过渡。具体考察政策执行公平性的满意度指数,尽管2007年全省平均水平略高于政策透明度,但有6个设区市满意度指数低于政策透明度,反映出大多数地方在政策执行方面还不尽人意。
1.4 对福建省外商投资市场环境的分析
外商投资市场环境主要包括与外商投资行为相关的市场体系健全性、运行机制健康性、市场信用环境和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在投资环境测评调查中,2001~2003年指标设计为市场秩序,2004年采用市场开放性、竞争平等性、社会信用度三项指标平均,2005~2007年直接采用“市场环境”来衡量上述要素和条件。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投资环境测评调查指标体系中,“市场环境”与“融资环境”并列作为调查内容。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市场环境”并不包括资本及其他要素市场,而把这部分内容归并到“投资要素配套环境”。
由于我国市场环境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外商对市场环境的满意度指数呈现波动性较强的特征,2001年得分为6.06,2002年得分最低(为5.91),2006年为得分最高年份(得分7.1)。2007年,外商对市场环境的满意度指数为6.74,低于政务环境得分6.92、政策环境得分7.01,说明福建省在市场环境建设方面有所滞后。
分析比较各设区市的市场环境,2007年外商满意度指数除三明、宁德外的其它七个设区市比2006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得分居前的厦门、泉州、龙岩的降幅较大。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相一致,各地市场环境进一步趋紧,这一现象应引起重视。
1.5 对福建省外商投资要素配套环境的分析
如上所述,我们把与外商投资行为相关的资本、土地、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的条件统称为投资要素配套环境。为便于直观分析,投资要素配套环境主要考察土地供应、劳动力供应、资金供应(融资环境)、能源及原材料供应、产业及技术配套的变动情况。
根据测评调查数据,我们整理形成2005~2007年福建省外商投资要素配套环境满意度指数及其构成表(见表1)。由此可见,近三年投资要素配套环境满意度指数逐年下降,而且每一构成要素均呈回落态势。同时,外商最不满意的依次为劳动力供应、资金供应和土地供应,三个年度无一例外。特别是劳动力供应满意度指数仅6.17,是所有投资软环境测评指标的最低值,而且在6个设区市测评结果中排名倒数第一。
2007年测评调查还表明,目前影响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几大难题分别是:人才招聘与稳定、生产经营成本过高、资金筹措困难等。其中人才招聘与稳定问题尤为突出,9个设区市的外商都把它作为最主要的问题。这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投资要素配套环境测评结论的可靠性。
综上所述,近几年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改善不力,既有自身在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建设方面有所松懈的原因,但更多的是受制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动的影响,投资要素配套环境有所恶化带来的结果。因此,能否有效解决外商反映突出的用工难、融资难、用地难问题,必须引起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 改善福建省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对策建议
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事关福建对外开放竞争力的提升,事关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成效。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进一步更新观念,突出重点,协调推进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的持续改善,大力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用工难、融资难、用地难等问题。
2.1 营造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政务环境
2.1.1 完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制度
以提高工作效能为目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行重新核准定位和规范,从职能设置上界定各职能部门施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权限、管理事项和相应的操作办法。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管理解决的问题,可不设立行政审批,并要加快向中介组织转移有关涉外管理职能;对确需设立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也要明确条件,精简层次,缩短时限,强化服务,增加透明度。
2.1.2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服务体系
以增强服务功能为目标,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在项目选择、项目审批、企业设立、项目实施、企业经营、政策咨询等方面为外商当好参谋,主动帮助外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积极为外商提供便利的生产、生活、文化环境,建立健全人才流动和激励机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入户、就医、子女入学等提供方便。改进外商投资企业人员出入境的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服务效率。
2.1.3 加强行政执法环境建设
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目标,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岗位责任制来明确工作职责、承诺制来明确管理和服务要求、公示制来推行政务公开、公开评议来强化民主监督、效能告诫来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当前特别要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检查、评比等活动,由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负责加强监督和管理。清理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推行“收费许可证”、“项目上网公示”、“一个窗口”收费等制度。各类检查必须实行检查报备、登记制和检查许可证制,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同一部门多级重复检查或同项目重复检查,无正当理由及法定手续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禁止对外商投资企业搞各种达标或评比等活动。
2.2 营造更加统一、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
2.2.1 清理调整涉外政策法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现行的地方性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努力消除政出多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从省里有关部门入手开展清理政策法规工作,做到政策规章条文明晰,表述准确,避免部门间交叉和矛盾,各地政府也要依据省里清理政策规章的要求,调整各地相关的政策规章,废止不统一、不规范的政策文件。新制定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必须和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特别要注重从制订实施优惠的激励性政策转向制订实施基于规则的规范性政策。
2.2.2 落实兑现涉外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兑现国家和省里出台的涉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并最大限度地释放政策效应。对近年来福建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政策,除省政府已用正式文件作修订的条款之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对于有些与外资企业订立的合同条款,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难以执行,或由于合同条款不严密、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而产生矛盾的,必须主动与外商协商,采取过渡性措施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保证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在基层得到落实。
2.2.3 完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成立专门的省级涉外政策咨询机构,统一国家和省里的涉外经济政策法规,并适时向社会提供涉外经济政策的咨询服务,促进政策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各级政府与省直涉外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相应的机制,交流信息,提供数据,为外商投资提供全面的政策法规和信息服务。各级政府部门所制定的影响涉外经济政策的法规和措施,要在指定刊物上予以公布,杜绝靠印发内部文件、红头文件来管理涉外经济活动的做法。
2.3 营造更加公平、有序、诚信的市场环境
2.3.1 建立健全公平竞争机制
加强市场自身建设,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为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着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经济封锁,打破部门和行业对市场的垄断,纠正以任何行政手段歧视或阻碍外商投资的行为,建立统一、公开的市场准入制度。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垄断性行业和公用企业以价格或收费形式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2.3.2 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继续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商业欺诈、传销和变相传销、偷逃骗税、走私贩私、金融证券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外商对市场环境存在问题反映强烈的地方,要组织开展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专项治理活动,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当权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实行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经济鉴证服务市场的整顿,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
2.3.3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信用环境、规范信用秩序的治本之策。抓紧研究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理顺监管体制,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依法规范信用服务行为,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整合信用服务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商业化运作。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托“金税”、“金关”、“金质”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偷逃骗税记录,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2.4 营造更加符合外商投资需求的配套环境
2.4.1 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研究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法规,创建新型的人才流动和吸纳机制,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工的指导。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的劳动者和企业全面地、准确地理解和贯彻这部法律。在大力发展教育、科技的同时,积极构建若干人才制高点,着力培育若干吸纳人才的重点载体和人才创业基地。要把引资工作与引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项目为主体,大力引进留学生、海外学者来闽创业。加强与四川、河南等劳务输出大省和宁夏、重庆、新疆等对口帮扶地区的合作,建立劳动力市场信息交流机制,定期相互通报劳务合作计划,广泛引进经过当地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
2.4.2 积极改善融资环境
推进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扩大企业债券、股票融资、风险投资的规模,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可靠和宽松的融资环境。金融业要牢固树立服务外商投资的经营观念,适时调整信贷策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规模。有关金融部门要围绕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金融信贷创新,对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综合授信和循环信用业务,为其提供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多种信用品种服务,推选各种金融中介业务,探索信贷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结合的金融工具创新,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为外商投资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改进信用管理,建立以企业、企业法人、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各级政府要推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资金可由地方政府出资,各类基金和私营企业介入,或采取向社会公共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
2.4.3 有效破解用地难题
福建省人均耕地仅0.6亩,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用地短缺问题尤其突出。目前,项目用地存量少和土地使用费大幅提高,直接影响到福建省外资项目的落地。各级国土部门要落实政策,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外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重点保证,同时设立省重大利用外资项目专项用地指标。规范地产交易行为,完善工作流程,实行全程制,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外商以收购、兼并、租赁、产权置换、特许权经营等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造,鼓励外商采用BOT或TOTT基金方式投资基础设施以及投资证券业等,缓解用地的压力。引导外资项目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努力提高土地容积率,提高外资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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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印发给你请结合实际,《市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抓好贯彻落实。
促进我市“4+3产业(旅游服务业、新型能源业、食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和现代物流业、电子信息业、矿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为鼓励境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一、招商引资范围
1.凡从我市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项目(含品牌、创意、管理方式)资金、技术等均属于招商引资范围。
2.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所有产业向外来投资者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4+3产业项目、现代农业项目、生态环境项目、交通及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财税优惠政策
3.境内外客商在市投资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对企业依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局部,前三年全部返还,46年返还50%
4.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设在县区奖金由县区财政列支。证券、期货、平安等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视实际注册资本及影响力大小,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三、奖励政策
5.奖励项目单位
1新建外资单体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各列支50%
2现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
3内资单体项目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如期完成并达产后。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4现有内资企业进行项目增资。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5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市设立具有总部性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新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财税、土地、奖励政策,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6.奖励招商引资中介
1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外资到位额2‰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奖励资金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金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2对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内资项目。依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3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二级以上公司)投资项目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依照到位资金额3‰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项目奖励资金以报批当日汇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奖金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项目征缴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列支。
4对引进的技术、品牌、创意和管理方式。视同引进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奖励。
四、服务保证政策
7.境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遇到困难和问题。
8.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建设项目审批10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审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项目情况,最大限度予以减免优惠,中心实行“一站式”操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增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大力推进外源型经济和内源型经济的协调发展,推动吸收外资工作上新台阶,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环境,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优化广东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投资环境建设,不断完善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吸收外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我省扩大吸收外资的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的实施和泛珠三角(9+2)区域合作的全面启动,我省扩大吸收外资面临难得的机遇。另一方面,目前我省投资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吸收外资工作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随着国内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的进一步形成,我省吸收外资区位优势逐步弱化;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的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成本上升的压力不断增大;能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等。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是做好吸收外资工作的关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吸收外资工作对加速我省工业化进程,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优化投资环境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把握本世纪头20年重要战略机遇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投资环境建设,增创投资环境新优势,努力营造低成本、高效率和诚实、守信、安全、文明的投资环境,不断增强我省吸收外资的后劲,努力开创我省吸收外资工作新局面。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直和中央驻粤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全省吸收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工作的协调领导,分析研究全省吸收外资工作,制定重点吸收外资项目规划,及时协调解决优化投资环境、吸收外资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要把年度完成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预期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由省外经贸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制订全省吸收外资工作的考核办法。各地也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切实把招商引资的责任落到实处。
强化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省财政从*年至*年每年安排招商引资资金,用于组织招商活动,建设海外工作站,奖励各市吸收跨国公司到广东设立总部和研发机构以及奖励吸收外资工作的先进集体与先进工作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制定。
三、加强分类指导,加快山区和东西两翼吸收外资的步伐
珠江三角洲要重点引进资金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项目、服务业项目和龙头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延长产业链,推动企业集群,形成富有特色的区域经济体,提高带动和辐射能力。中心城市要大力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山区和东西两翼要充分发挥腹地广阔、资源丰富、生产成本较低等优势,挖掘招商引资的潜力,抓好环境招商、资源招商和优惠政策招商,积极承接珠三角的产业转移,引导外资投向石化、造纸、医药、电子、环保、旅游、“三高”农业、海洋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海洋经济以及资源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工业,加速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步伐。鼓励珠三角与山区及东西两翼联合开发土地资源,由珠三角在山区兴办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园区,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发山区现有工业园区,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创新引资方式,加强引资载体建设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不断增强创新意识,实行“走出去”招商和“引进来”招商相结合、园区招商和企业招商相结合、主动招商和以商引商相结合、自行招商和委托招商相结合、传统招商与网上招商相结合等多种招商方式。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大力推行委托招商、招商,探索新的招商模式。加强粤港澳三地政府相关部门、中介组织、商会之间的协作,共同搭建新的招商平台,联合推介大珠三角,形成企业集群效应和产业聚集效应。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在目前清理各类开发园区的基础上,加强各类开发园区的建设,明确园区定位,使园区从综合园区向专业园区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园区招商引资主要载体作用。要从管理体制、基础设施、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各地办好一批重点园区,使之成为全省招商引资的示范区。重点园区具体名单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招商引资硬环境
各地要进一步加快交通、通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改善招商引资硬环境。一是按照电力先行的原则,加快推进电源、电网等项目的建设,切实加强电力供应工作,到*年初步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到*年基本解决电力供应不足问题。二是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确保年底全省所有地级市通高速公路,*年与各相邻省区通高速公路;切实做好珠三角城际快速轨道交通和出省主通道建设的各项工作;大力发展内河水运,重点建设珠三角骨干航道网。三是全面启动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尤其要抓紧已纳入十大工程、十大民心工程的重大水利设施项目的建设。四是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在加工贸易、进出口集中的地区同步发展物流中心,不断满足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长的物流需求。
六、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整体通关效能
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抓好港、深港西部通道、珠海港等主骨干口岸及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积极支持东西两翼和山区口岸的新建、改扩建和迁建工程,提高全省口岸通关能力。进一步深化口岸通关作业改革,实现“提前报关、提前报检、提前报验”大力推进口岸联网和口岸查验监管手段现代化建设,加强口岸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外经贸、税务、工商、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联网,逐步实现口岸信息资源共享。不断完善加工贸易深加工跨关区结转新模式,加快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与海关、外经贸部门之间的联网监管工作。
七、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一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二是努力降低企业营商成本,规范电价、路桥通行费以及各种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从*年起,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改革和调整堤围防护费、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具体由省物价部门牵头会同省水利、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深化电价改革,理顺趸售县电价,逐步实现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的各类用电城乡同网同价。三是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四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及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供社会各方面监督。五是建立收费投诉监察机制,加大对涉及企业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
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抓紧清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法规和规章,以及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收费和年检项目。凡是违法设定、越权实施行政许可,或者不依法履行对行政许可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大力推行集中审批和服务制度,进一步完善“窗口式办公”、“一站式服务”、“办事全程式服务”、“并联审批”等审批服务方式。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公开制度,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包括许可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都要在审批中心窗口或部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等要公开,并建立公众查阅制度,为公众提供查阅场所。
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将外商投资(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各地级以上市,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按粤府〔*〕11号文规定,继续实行合并办理,并负责发放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对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实行此办法的基础设施和采掘业项目,目录由省外经贸厅会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并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对企业用地申请,凡符合用地条件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用地审核;对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审批,并及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对全省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外资项目等用地,要实行专人跟踪制度,加快办理速度。
九、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积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由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组织对全省人才资源现状和需求进行一次普查,制定全省人力资源中长期规划,每年面向全社会《广东省企业人才需求专业目录》,满足外资企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
加大教育投入,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在进一步巩固基础教育、加快发展高等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职业技术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加大对山区和东西两翼劳动力培训的力度。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加强与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的合作,构建外商投资企业与院校合作交流的平台,形成稳定的人才供应渠道。
加强劳动力招聘工作。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需求状况,积极帮助外资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要引导企业逐步提高外来工的各项待遇,改善外来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法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
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府函〔2019〕63号)、《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深发〔2020〕4号)文件的精神,鼓励和引进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第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申报地区总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定义。
(二)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
(四)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第五条 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二条关于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定义。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四)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第六条 申请认定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应当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
(五)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均为复印件)。
(六)申报承诺书。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机构为市商务部门、各区(新区)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部门。
各区(新区)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企业材料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及各区(新区)商务部门、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商务部门负责协调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事、出入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和服务,提供办事便利。
第九条 申报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在申请落实相关政策的全过程中,必须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合规,以及积极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就此事项开展的评估、监督、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档奖励:对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到位后,须于下一年度按要求申报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事后奖励原则给予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以上奖励,上述奖励与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机构建立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动态更新我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名录,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名录,做好总部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支持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我国的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政策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
鼓励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总部机构可以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完成集团的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等规定,开展包括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投资性公司可以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纳税辅导与服务,保障真实合法的服务贸易项下付汇顺利开展,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非贸易项下付汇提供便利。
设立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内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按照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收支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支持力度,切实提升对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聘用的中国内地居民,按相关规定给予商务赴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的出境便利。
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聘请或邀请的外籍人员,按相关规定提供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在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最长可办理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证件;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邀请、因紧急商务需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按照规定在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入境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申办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证件。
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其家属在出入境、停居留,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办理手续便利。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聘请、持有效期3年以上的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托)。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按相关规定可在境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
第十五条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用其所属研发机构从外市引进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第十六条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为员工提供关键技能培训、评价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鼓励已经设立地区总部或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的跨国公司,依照本办法可继续增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