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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冶金兰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兰澳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沁澳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阳沁澳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神火公司”);
案由:撤销公司决议、变更工商登记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009年10月18日,甘肃兰澳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沁阳沁澳公司原为其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2250万元。2006年在河南省沁阳市政府介绍下,甘肃兰澳公司与河南神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沁阳沁澳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2.33亿元,双方入股: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1.63亿元,持股70%;甘肃兰澳公司以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作价出资7000万元,持股30%。在双方合作过程中,河南神火公司没有按协议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而出资,没有依法、依约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及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2009年甘肃兰澳公司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出资、股权比例和分红等问题而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一、撤销沁阳沁澳公司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18日期间的9次股东会决议;二、撤销沁阳沁澳公司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0日期间的8次董事会决议;三、确认《沁阳沁澳公司章程》中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的持股比例条款无效,重新确认双方在沁阳沁澳公司的有效出资和股权比例,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四、将2007年、2008年度全部税后利润的90%的41.2%给甘肃兰澳公司分红。
一审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6月23日,沁阳市政府、河南神火公司、甘肃兰澳公司三方签订关于合作建设铝工业基地的协议,约定: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1.63亿元入股沁阳沁澳公司,持股70%;甘肃兰澳公司以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作价7000万元出资,在沁阳沁澳公司持股30%。2006年10月15日,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偿还甘肃中行原贷款期间,沁阳沁澳公司每年除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外,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分配。同年7月17日,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光华验字[2006]第003号验资报告,与10月28日出具的光华验字[2006]第006号验资报告,均确认两股东已将约定的注册资金出资到位。而沁阳沁澳公司于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9月18日之间召开的股东会、2006年6月29日至2009年8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除2009年9月18日的第3届第8次股东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没有签名外,其余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代表均有签名。另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2007年、2008年度沁阳沁澳公司的审计报告表明,2007年度沁阳 沁 澳 公 司 净 利 润249182309.00元 ,2008年 度 净 利 润51562911.57元。2008年7月30日,沁阳沁澳公司编制分红方案,甘肃兰澳公司分得红利金额为25990762.33元。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一、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光华验字[2006]第003号验资报告载明:截止2006年7月17日,沁阳沁澳公司已收到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缴纳的第1期注册资本金合计1.2亿元人民币。其中,河南神火公司以货币出资5000万元,甘肃兰澳公司以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出资7000万元。二、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光华验字[2006]第006号验资报告载明:截止2006年10月28日,沁阳沁澳公司已收到河南神火公司缴纳的第2期出资(1.13亿元)。即沁阳沁澳公司实收资本为2.33亿元人民币,占已登记注册资本总额的100%。三、沁阳沁澳公司章程第11条约定: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为:(一) 河南神火公司以现金出资的方式入股沁阳沁澳公司,出资1.63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0%;(二)甘肃兰澳公司以经本公司双方认可的合作前原沁阳沁澳公司净资产7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第17条约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代表共同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和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第25条约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2008年7月9日,沁阳沁澳公司召开第3届第6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应甘肃兰澳公司要求,双方同意以2008年4月底的沁阳沁澳公司资产负债为基础,以分红后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为上限,对经审计的2007年底可分配利润进行分红。出席股东会的甘肃兰澳公司人员为姜淑莲和王保昌,双方均在该次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五、2009年8月29日,沁阳沁澳公司召开第3届第8次董事会并作出决议:讨论通过沁阳沁澳公司分红预案,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按70%和30%的股权比例,对截止到2009年6月底可供分配利润的70%予以分配,并同意向股东会申报。王保昌书面委托吕俊德参加了会议,并与姜淑莲在该次董事会决议上签名确认。同年9月18日,沁阳沁澳公司召开第3届第8次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会议以70%股权同意,30%股权不同意,通过沁阳沁澳公司第3届第8次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分红预案。姜淑莲委托田国平、王保昌委托吕俊德参加了该次股东会,但没在会议上签字。一审诉讼中,甘肃兰澳公司对委派田国平和吕俊德参加这次股东会的事实予以认可。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一、本案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本案所涉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除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甘肃兰澳公司没有签字外,其余均有甘肃兰澳公司代表签字;庭审中,甘肃兰澳公司也承认派人出席了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即使沁阳沁澳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甘肃兰澳公司,但该公司也参加了股东会、董事会,是对会议的认可,且事后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可。而且,甘肃兰澳公司的撤销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时间,除了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外,均超过了《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60天期限。该项诉请不能成立。二、甘肃兰澳公司在沁阳沁澳公司的股权份额。如无相反证据,对于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应以合法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来确认。尽管甘肃兰澳公司对河南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否定该验资报告真实性的有力证据,该报告应予认定。对沁阳沁澳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金数额及股权的约定 (甘肃兰澳公司占30%),本案予以确认。三、沁阳沁澳公司2007年、2008年两个年度的利润应否分配。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因此,甘肃兰澳公司作为沁阳沁澳公司的股东,在沁阳沁澳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应当获取红利。本案中,河南神火公司和甘肃兰澳公司既然对沁阳沁澳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方式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就应按约定的方式对沁阳沁澳公司的经营利润进行分配。沁阳沁澳公司对公司两年盈利的分红比例,应按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出资比例进行。但2008年7月30日沁阳沁澳公司分红方案中甘肃兰澳公司已分得的金额应予扣除。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22条、第30条、第35条、第38条第2款和第42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沁阳沁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将2007年、2008年两个年度的净利润300745220.57元,扣除10%的法定公积金后,将其余部分的30%计61201209.55元分配给甘肃兰澳公司 (应扣除甘肃兰澳公司已分得的部分25990726.33元,实际应付55210447.22元);[1]二、驳回甘肃兰澳公司的第1、2、3项诉讼请求。
甘肃兰澳公司和沁阳沁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和沁阳沁澳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据此,公司的盈余分配决定权在股东会,是否分配盈余、如何分配盈余均由股东会决定。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不应代替公司作出经营性判断和选择;司法介入公司治理,应当尊重公司的自治。根据沁阳沁澳公司2008年7月9日和2009年9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沁阳沁澳公司已经将2007年度和2008年度的利润为股东分配了红利。在此情况下,甘肃兰澳公司再要求以“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对沁阳沁澳公司2007年、2008年度的利润予以分配不当,二审应予以纠正。2011年5月19日,依照《公司法》第37条、第38条、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该院判决: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甘肃兰澳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人民法院能否裁判公司分配股利(又称红利或盈余)给股东?这涉及到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性质、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救济方式和股利分配中的自治与司法干预等问题,以下分别予以分析。
一、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自治事项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利润分配和国外股利理论、以及发达国家股利策略比较来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实行的过程当中暴露了很多的独特之处:上市公司当中,股利的分配倾向依然是变化方向让人没有头绪,并上市企业施行哪一种分配的政策,倾向大的比例分红或者不分配,都会有声音提出不同的意见,觉得实施的结构不合理,不符合公司约定的公司准则。对于西方先进的财务股利政策的方法,在学习是过程里,我们应当立足于具体国情,学习国外科学的理论以及研究实践,在企业利润分配的这个重点上来探讨是非常有意义的,有鉴于此,本文选取股利的政策来作为讨论的目标。
一、股利政策的基本介绍
股利指的是公司股东们从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它是以股东的权益金额为分配的准绳。但是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人们通常会把股利,股息还有红利的概念搞混淆,准确的说这三者还是有些不同的。股息指的是优先股的股东按公司准则的约定比率每年拿取的营业利润;红利则是指普通股股东于派送股息之后从公司获得的剩余收益。而股利政策是指在利润分配时,企业在股利分配和留存收益之间做出选择。
二、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股利的支付率普遍很低
公司的股利政策主要是在以下两者进行选择:一个是积累还是进行分配;二是使用现金股利的方式还是采用股票股利。是积累还是分配这关系到投资者现在的利益和长远的收益,同样影响到上市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这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而言,还是对于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都是弊大于利。但是纯粹地多保留较少的分配股利又会伤害到股东们的投资意愿,诱使股东由注重投资收益变成去获取短期的投机性差价。
(二)股利分配的方式缺乏稳定性
频繁地更改者分配利润的方式,使得投资人很难去适应公司的政策。按国务院改革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相关规章,公司股利分配的方式有两种即,使用现金股利还有股票股利这两种。但是上市公司在现实的施行股利分配政策中,却衍生性地使用了诸多的不是很合理股利分配方案,比如:只派现、只送股、派现又送股,和转增股本或增资配股。
(三)股利支付率的水平缺乏稳定性
股利支付率缺乏连续性往往是为了平润股利的账面水平,但是企业的良好形象很可能因此受到不良影响。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股利的支付率,或者股利的分配形式都过多的进行变换严重缺乏应有的连续性,上市公司一味地滥用财务管理的政策来修正自己的账面却使得投资者在面对股利政策的变化时感到无所适从。公司滥用股利政策是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二种:第一、缺乏股价的阀值一味地比较,结果使得股价长期保持在超高市盈率的状况下;第二、股利的支付率高低水平过于随即,股利形式一下子派现有会突然送股或者索性不分配了。
(四)股利分配的实践操作非常不符合制度规范
董事会在接受到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后具体拟定的专业性很差经常是随便去更改股利的分配方案,节后就造成了在二级股票市场股价出现不正常的波动。另外,即使是同一家公司经常对自己的股份会针对性地来制定各种不同分配的方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本来是股份公司公司准则中最最基本的基本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一个公司中经常是国家股、法人股和公众股这几种并存着,于是不少公司就对不同的投资人在同样是公司股份的情况下使用了不一样的股利政策。
三、对股利政策问题的应对方法
(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能力,使股利政策更加合理
(1)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获利水平,这个是根本;
(2)研究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合理确定权益资金数额;
(3)分析公司收益的稳定性;
(4)分析企业所处于的成长所处的发展阶段来制定对应有利于公司成长的股利政策。
(二)进行股权分置,平衡股权结构的势力对比
我国上市公司不规范股利政策的现状和上市公司极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很大的关系。在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均由从国企直接地改制而来,国有股、法人股占绝对的的控股地位使得公司的股利政策往往倾向于大股东的利益。于此相对应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基本上被渺视了,同时中小股东更是无力去左右公司股利的制定。
(三)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
(1)贯彻执行累计投票制度;
(2)实行股东表决回避制度。
(四)完善立法建设,遏制不分配行为
进一步地让信息披露变得更加透明。对于那年不分配利润的公司要在年度财务报表中详细披露不分配利润的原因。这样一来,既可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又可以不损伤公司的发展。
(五)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使用多种方式
上市公司的股利形式应该要多样其实没有必要去一定用现金股利。从我国企业的发展水平阶段来看大多数还是处于成长期,集需要大量的现金资产进行项目改造、技术升级。所以通过强制企业使用现金的股利方式进行分配将会对上市企业会造成巨大的不良效果。
(六)推进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本来应该是强化辅助监督。但由于体制的执行还不成熟,我国其实真正意义上还没有让独立董事挥作用的地方。但是新的《公司法》已经把独立董事的规定写入法律中,这就有法可依将会使独立董事在实际工作中理由更加充分。
(七)大力提高投资者的素质
国外那些成熟的证券市场往往机构投资者是市场的主力,有实力的投资者有能力对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拥有较大的权重。投资机构具有很多有利于市场结构性发展的优良特质,所以在我国这个早已投机过度的市场,鼓励发展机构投资者可以发挥他们资金的实力和理财的专业性,可以加强股市的稳定性使得股价最终来依据公司的经营成果而变化。并且让广大没有投资专业知识的中小投资者们加入投资基金当中,这样就可以让资金流向效率高的投资对象以规避风险并且获得收益。
(八)让资本市场发展更加成熟
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并且融资成本过高。另外,股票等权益成本也大大的小于债务融资成本,使得上市公司过分使用股权并碍于债务成本有时就索性不分配。所以亟待让资本市场充分发育,使各种融资渠道的成本基本维持平衡而不是让有些融资方式徒有其名。(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徐雪芬,纪建悦.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J].新金融.2005,(1)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股利政策
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短短的十几年,股票市场今天已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充分肯定我国股票市场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仍应看到,我国的股票市场还十分年轻,与成熟市场相比,在立法、监管、规范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就是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存在不分配股利现象严重,股利支付率长期偏低
股票作为一种资本投资方式,风险较高。上市公司为了补偿其风险,应给予其较高的投资回报。然而在2000年以前,大多数公司没有股利分配,在证券监督委员会对股利分配做出强性规定以后,许多上市公司不得不进行股利分配,但现金分配极少,远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根据沪深两家1173公司的2001年年报,其中有452家未进行年度股利分配,所占比例为38.53%。2001年度有盈利但不进行股利分配的公司达274家。在分配预案中实施股利分配的668家公司中,现金支付率在25%以下的公司有120家,其中每股收益超过0.80元的5家公司现金股利支付率竟低于15%。不考虑超能力分配的53家公司,有分配能力的上市公司平均现金股利支付率也仅为35.3%,比起国际证券市场50%的现金股利支付率仍属偏低。[3]
(二)股利分配方式呈多样化,且无规律
我国上市公司无论是股利支付率,还是股利分配形式均频繁多变,缺乏连续性。股利支付率时高时低,股利形式多变,毫无规律可言,投资者很难从现行的股利政策推知未来股利如何变化。2000年以前,股利分配的公司较少;2000年-2004年,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数量迅速增加;2005年以后,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总体有所下降,但在各种股利分配方式中,现金股利仍居绝对的主导地位。[4]大部分公司迎合市场和政策的需要,市场喜好送股则送股,市场喜好公积金转增则转增公积金,市场流行不分配则不分配。
(三)股利政策多变不稳定
上市公司中能够连续进行股利分配的公司很少,短期行为严重。派现、送股、转增股本、派现并送股、派现并转增股本、送股并转增股本等多种股利分配方式在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均有出现,且不稳定。即使股利分配方式多样化,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也很难从现行的股利政策来预测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是否分配股利、股利可能以何种形式发放均无从参考,没有任何规律。股利分配政策不稳定,使股利政策向市场传递信息的功能不能发挥。股利分配政策不稳定也直接影响了广大股东的投资收益,加剧市场股票投机行为,不利于市场资源配置。
(四)股利分配过程中,股票股利未得到充分利用
由于转增股本挤占了其空间,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中没有充分运用股票股利。虽然股票股利逐步发展,形势良好,但从总体比例,远低于现金股利的比例。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加以分析,不难发现若大股东是个人投资者或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会更加倾向于分红派现。而股票股利未得到充分利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问题的形成根源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集中度较高
2005年证监会、国资委等部委通过颁布实施《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致力于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国有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权重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国有股总量和权重整体上仍占绝对优势。未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0%,流通股约占40%,这就导致了部分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5]在这种情况下,使得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人”现象严重,是否支付股利以及以何种方式支付,很大程度上都反映了控股股东的意愿。控制性股东是公司中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控制性股东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可以左右公司的股利分配,打乱公司已计划的长期股利分配方案,甚至使公司根本无法从长远利益考虑制定适度的股利政策,从而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二)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
当前,我国对股利分配的探索还处在起步阶段,由于缺乏科学的股利分配理论作指导,使得管理层制定股利政策时没有章法可循,这就直接导致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十分不规范。由于我国股市还不成熟,红利与股价之比很低,与资本利得相比更微不足道,投资者主要期望从股利波动中获利。少数与上市公司利益相关的个人或机构为了赚取该企业股票的投机收益,利用其影响促使管理当局分配股票股利,甚至高比例送股或转增股本。与成熟资本市场恰恰相反,在西方成熟股市,投资者大都关心的是拿到手的现金股利,而不在乎虚有的送股。
我国的经纪市场尚未完全建立,并购市场尚不发达,市场退出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使得公司缺乏有效的外部制约。由于政府部门保护等多种原因而迟迟无法成功实施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导致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没有及时退出市场,一些公司即使长期被暂停上市,但依然没有从证交所摘牌,公司的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这种外部制约机制的匮乏,也使得上市公司从融资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制定股利政策。而极少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约定:A公司以银行存款800万元,原价1000万元(已计提折IH300万元)的固定资产(当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以及原价1000万元(已摊销200万元,并已计提减值准备160万元)的无形资产(当日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占B公司股份总额的60%,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1万元。B公司当日所有者权益总额3000万元。A公司当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科目贷方余额180万元,“盈余公积”科目贷方余额100万元。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一:A与B同为C公司的子公司(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合并日A公司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7790000
应收股利 210000
累计摊销 20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8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无形资产 10000000
银行存款 8000000
注:17790000=30000000×60%-210000
情况二:A与B之前没有任何投资关系(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购买日A公司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1790000
应收股利 210000
累计摊销 20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无形资产 10000000
银行存款 8000000
营业外收入 600000
注:21790000=8000000+8000000+6000000-210000
以上会计处理均是参照会计准则进行,但笔者认为,情况一中,A公司合并日应确认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应为1800万元,不应扣除21万元股利,这是因为:
(1)如果B公司是2000年1月3日宣告分派(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35万元(A公司享有60%,即21万元),则2008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035万元,A公司取得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权投成本为1821万元(3035×60%),2008年1月3日,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2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10000
此时,A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1821-21)。如按有关教材的解释,由于B公司推迟了两天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增加了21万元(1800-1779),显然有悖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使用说明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而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无以上括号内的内容,说明笔者提出此观点符合准则制订者初衷。
[例2]A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取得B公司80%的股权。为对B公司进行该项控股合并,A公司发行了6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3元)作为合并对价。当日,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A公司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A公司为进行上述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直接相关费用10万元。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一:A与B同为C公司的子公司
(1)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800000
应收股利 200000
贷:股本 6000000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10000000
情况二:A与B之前没有任何投资关系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7900000
应收股利 200000
贷:股本 6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0000
注:17900000=6000000×3-200000+100000
注意,凡借记或贷记“股本”科目的金额均按相应的股票面值计量;此外,无论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发行普通股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均不属于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的范围,应冲减溢价收入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成本法
[例3]甲公司20×3年1月1日以800;厅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3万。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为:20×3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1000万,当年宣告分派利淮1900万;20×4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2000万、当年宣告分派利润1600万;20×5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1600万、当年宣告分派利润400万。
(1)20×3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30000
贷:银行存款 8030000
(2)20×3年5月2日宣告分派利润
借:应收股利 2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70000
(3)20×4年5月2日,应累计冲减投资成本金额为450000元[(9000000+16000000-10000000)×3%],已冲减投资成本270000元,应再冲减投资成本180000元。
借:应收股利 4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8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4)20×5年5月2日,应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3000元[(9000000+16000000+4000000-10000000-20000000)×3%],小于0,说明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未“超额分配”现金股利,应将已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至零为限:
借:应收股利 12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50000
贷:投资收益 570000
会计处理验证分析:(a)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已经没有“超额分配”的现金股利;(b)甲公司投资以来累计分得现金股利87万元(27+48+12),根据(a),已不存在“超额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c)以上20×4年5月2日的会计分录已确认投资收益30万元,20×5年5月2日的会计分录又确认投资收益57万元,合计确认投资收益87万元;(d)累计冲减的投资成本已经恢复至零。以上会计处理正确。
三、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权益法
[例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2007年至2009年对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1)2007年3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购入丙公司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甲公司持有的股份占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对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被投资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1000万,预计折旧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已使用4年,公允价值为900万元。2007年3月1日,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50097元;(2)2007年4月1日,丙公司宣告分派的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万元;(3)2007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4)2007年11月1日,丙公司因合营企业资本公积增加而调整增加资本公积150万元;(5)2007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其中1至2月份净利润为100万元);(6)2008年4月2日,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于2008年3月1日提出的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为: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现金股利120万元。该利润分配方案于当日对外公布;(7)2008年,丙公司发生净亏损600万元;(8)2008年12月31日,由于丙公司当年发生亏损,甲公司对丙公司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850万元;(9)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出售对丙公司的全部投资,收到出售价款19510万元,已存入银行。要求编制甲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1)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20100000
贷:银行存款 20100000
(2)借:应收股利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200000
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900万元(9500×20%)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收股利 200000
(4)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3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5)投资后被投资方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为300万元(3至4月,即不含1至2月的100万元),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258.33万元[300-(900-600)/6×10/12],投资方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51.67万元(2158.33×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516700
贷:投资收益 516700
(6)借:应收股利 2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240000
(7)2008年被投资方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为-6001万元,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650万元[600-(900-600)/6]投资方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30万元(-650×20%)。
借:投资收益 1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1300000
(8)借:资产减值损失 676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76700
注:67.67万元=(2010-20+30+51.67-2A-130)-1850
(9)借:银行存款 19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76700
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1023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19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3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
[例5]2007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其库存商品对乙企业投资,投出商品的成本为180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00万,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甲上市公司对乙企业的投资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20%,甲上市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被投资方如果发生巨额亏损,投资方应按照亏损额1%的比例支付乙企业扶助款项,以帮助乙企业尽快盈利。2007年1月1日,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公允价值)为1000万。乙企业2007年实现净利润500Er。2008年乙企业发生亏损2000万。假定甲企业账上有应收乙企业长期应收款30万且乙公司无任何清偿计划。2009年在调整了经营方向后,乙企业扭亏为盈,当年盈利800万。2007年1月1日,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50万(假定乙企业2007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要求编制甲上市公司对乙企业该项投资相关的会计分录。
(1)甲上市公司对乙企业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0
(2)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6万元(1250×20%-234)的,应按其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0
(3)2007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4)2008年乙企业发生亏损2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 38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340000
长期应收款 300000
预计负债 200000
以上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科目,冲减至零为限;不足冲减的,再冲减“长期应收款”科目,冲减至零为限;仍然不足冲减的,再确认预计负债,但以投资合同约定的亏损额的规定比例为限。此时,尚有未确认的亏损额16万元(2000×20%-384)应登记在备查簿中。
(5)2009年乙企业盈利800万,投资方应享有160万,先冲减登记在备查簿中的尚未确认的亏损额16万,然后再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再恢复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然后增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借:预计负债 200000
长期应收款 300000
股权分配合同书范文一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投资合作全脑教育培训中心达成如下投资合作协议:
一、投资合作背景
1.1 培训学校初期资本为人民币 元整,后期资本投入按各人所占股份比例分担。
二、合作与投资
2.1 合作方式
双方共同投资,共负风险,共享利润。
2.2 投资及比例
2.2.1 双方各自投资额及比例如下:
甲方: 投资 元人民币,占总投资比例
乙方: 投资 元人民币,占总投资比例
2.2.2 双方应于20xx年 月 日前将投资款缴纳于指定账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财务收据。
三、收益分配
3.1 利润分配比例
3.1.1 双方经营全脑教育培训中心期间的收益分配以双方实际投资的比例予以分配。
3.1.2 利润分配计算及时间
3.1.2.1依照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提取相应的发展基金或公益金等之后予以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3.1.2.2 每季度核算一次公司可(由谁核算,于哪天分配)分配利润并予以分配。
四、转让投资或股权份额
4.1 不论双方是否作为股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双方均不得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前期必须要把一年的财务预算做出来。并且保证在自然情况下的财务预算的变动范围)
4.2 本协议生效之后,一方要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需提前2个月通知其它合作方且取得其它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其它合作方有优先认购权。在其它合作方既不同意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也不认购所转让的投资或股权份额时,转让方可以向双方之外的他方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
五、股权变更登记
5.1 股权变更之后双方的持股比例与双方的出资比例一致。
六、合作经营管理
6.1 合作经营期间,由甲方出任法人代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2 合作经营期间的公司管理、业务拓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及薪资等事项及其它重大问题由双方共同决定,实行股份决策制,股份持平时以票数决定。
七、未尽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八、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股权分配合同书范文二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上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1.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东莞市东坑镇。
二、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将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整(¥:1500,000元)
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后,可向原审批机关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公司的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认缴的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出资方式
冯xx
500,000
33.33%
现金
叶xx
500,000
33.33%
现金
肖xx
500,000
33.33%
现金
五、出资期限
公司股东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现金方式出资缴入下列帐户,否则应按实际出资来享有公司的股份,且要承担违约责任。
户 名:
帐 号:
开户银行:
六、依《公司法》和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七、股东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
2.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3.优先购买其他股东的出资,优先认缴公司的新增资本;
4.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
5.依公司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按期足额交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负责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的各项手续等;
3.筹建费用由冯就中垫付,公司成立后,经股东的授权代表审核后列入公司有关会计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
4.依公司法承担的其它义务。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九、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6、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7、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四人。其中甲方委派2人,乙、丙方各委派1人担任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甲方委派。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5、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6、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乙、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乙、丙方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乙、丙方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十、公司的筹建
公司的筹建由甲方负责。筹建期间的费用以独立的帐簿记载,公司成立后,经股东的授权代表审核后列入公司有关会计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承担。
十一、本协议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将终止履行: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公司未能在一年内设立;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解散。
十二、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方的违法行为给守约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予赔偿。
十三、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方注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各方协商,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之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股权分配合同书范文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X方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于XXXX年X月签订本协议。
1 公司名称和住所
1.1 公司名称:
1.2 公司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XXX万元
4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
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
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出资额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_______________
5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5.1 股东权利:
5.1.1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5.1.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1.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5.1.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1.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1.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5.1.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1.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5.2 股东义务:
5.2.1遵守公司《章程》;
5.2.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5.2.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比列)承担公司的债务;
5.2.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备注:所有股东在签属该协议日起X年内无特殊情况下不得退股,否则所持股份将自动贬值为当下股值的XX%被公司收回,由股东会管理。)
6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6.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6.2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6.3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7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1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 下列职权:
7.1.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7.1.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7.1.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7.1.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7.1.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7.1.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1.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1.8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1.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1.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7.1.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7.1.12 修改公司章程。
7.1.13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7.1.14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1.15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XX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X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7.1.16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7.1.17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而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2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职权:
7.2.1 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猜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7.2.2 执行股东会决议;
7.2.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2.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7.2.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2.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2.7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2.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2.9 提名并选举公司行政总裁(以下简称为CEO)人选,根据CEO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2.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3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7.3.1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7.3.2 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7.3.3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7.3.4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特。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7.3.5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7.4 公司设执行总经理1 名,副总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7.4.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7.4.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4.3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7.4.4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7.4.5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执行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7.5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7.5.1检查公司财务;
7.5.2 对董事长、董事、执行总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7.5.3 当董事长、董事和执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执行经理予以纠正;
7.5.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7.5.6 公司董事长、董事、执行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8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X月XXX日前送交各股东。
9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9.2 股东会决议解散;
9.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9.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9.5 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9.6宣告破产。
9.7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关键词:创业板;IPO企业;财务审核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9-00-01
针对创业板IPO企业的财务审核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概述如下:
一、内部控制调查
发行人企业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但创业板IPO企业初期,往往存在企业创始人股权较为集中,企业关键管理岗位等人员往往存在家属裙带关系联结,公司治理往往会存在先天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关键岗位未能达到内控要求,关键内部控制程序缺失,会计基础不够规范,财务管理基础薄弱,对合规经营观念淡薄,资产权属关系不清晰,资产管理薄弱,财务不够独立,关联关系未理清,关联交易往来不够规范公允。
故要深入了解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和经营特点,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全面了解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判断企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内控是否有效,检查有关内控的执行情况,从而判断企业内控的可信赖程度。对审计中发现的内控薄弱环节,审计人员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建议,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这三性要求。
二、与发行条件直接相关的调查
1.发行人企业经营一种业务。发行人企业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对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判断,指的是一个类别的业务,不用以最终的产品来判断,源自同一核心技术、同一原材料、同一客户的业务等比较宽泛,一个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自然生长的业务,有合理的商业逻辑的业务。若完全没有关系,则辅业的几个指标不能超过30%。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以合并报表计算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其他业务(另外一种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30%),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不超过一定比例(30%)。
2.成长性。成长性是创业板企业的必要条件,是目前创业板企业市盈率高的支撑。一些企业对外部经济条件、气候条件等依赖较强,因此成长性不确定。故要关注成长类型,成长的驱动因素是什么,市场及收入提升空间,成本费用控制手段,产品结构变化。审核中,为判断成长性,一般每个季度要求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及相关数据,根据财务数据判断经营情况,安排审核进度。
3.持续盈利能力。关注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型的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其最近一年的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特别要关注新增客户和新增项目导致的利润增长,这种增长是否有可持续性。
4.是否存在税收优惠依赖。要关注税收优惠的依据,若依法纳税且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均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法规的税收优惠没有实质,该部分无比例限制,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的情形。即关注税收优惠的稳定性、持续性。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等,必须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且在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后必须仍符合发行条件。其税收优惠比例是否小于净利润的30%。并看是否可持续,趋势上占比是否越来越少,如是,需做风险提示。
5.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或有事项。关注企业是否存在重大承诺事项,有无重大偿债风险,有无诉讼、专利纠纷、责任事故等重大或有事项,并审查企业对外担保、抵押事项,是否存在因此可能导致的重大或有事项。
6.财务独立性。关注企业是否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关注是否存在不符合常理、常情、常态的情况,如是否存在特殊捐赠、多次重组、年末大量大额合同,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7.股利分配问题。对利润分配方案申报时尚未实施完毕的,或者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发行人必须实施完现金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或者转增股本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
8.关注无形资产占比(但不作为发行条件)。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确实需要的无形资产比例是否偏高,有无存在对企业无用的无形资产投入注册资本的情况,无形资产是否有完备的手续,研发费用资本化比较大的项目要关注其是否存在不合理情形。
9.税收问题。关注企业的税种、税率是否合法合规,近三年内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过税务部门处罚,有无存在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有无存在虚假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因此种情况证监会肯定不通过。
三、对财务报表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审核,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调查公司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折旧、坏账计提等重要会计政策、估计与同行业横向比较,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关注近期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有无重大变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动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影响是否重大,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事项在报告期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所做的会计估计应前后一致。
2.收入成本的合理性。收入成本的确认方式和核算是否合理,能否反映经济实质。分析收入会计政策的合理性,审核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成本确认和计算的正确性。看跨期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是否有平滑业绩的嫌疑。对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完工百分比确定的依据,关注报告期末是否存在异动情形。分析财务数据是否与销及业务模式符合。分析毛利率的合理性,与真实情况是否吻合。对季节性风险需作重要审查,并要求进行具体、定量的详细披露。
3.股权激励是否属于股份支付。检查企业的股权激励方式和政策,分析其股权激励是否属于股份支付,要充分论证股份支付所适用的条件,审核中高度关注运用股份支付处理操纵利润的情形。
1、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很强的盲目性和短期性。股利政策的决策中,股利支付率和支付的稳定性是两个重要的内容。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未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较多地倾向于满足大股东的意愿,而没有把中小股东的利益放在应有的位置上,因而在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没有把股利政策放在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高度进行决策,没有明确的股利政策目标,股利分配随意性强、短期性重,进而导致股票价格经常波动。这实际上不仅对公司信誉造成了直接影响,而且由于股票价格代表了上市公司的价值,也因此阻碍了公司最佳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
2、既派又配现象普遍。“风险与收益对等”,因此,作为公司风险的最大承担者——股东理应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有权利要求公司在有盈利的前提下分配利润。然而,从1995年到1999年,不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数在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一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仅仅只是微利,而同时现金流动性较差,如要派现,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二是有些上市公司虽业绩尚可,但总股本和流通股规模已相当大,使得这些公司的股本扩张能力减弱,送股也不可能。但自2000年以来,派现送股的上市公司数却有所上升,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大部分上市公司已扭亏为盈或者是公司已开始为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考虑,而是上市公司通过派现可以达到配股融资的目的,因为证监会就公司配股资格有如下规定: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超过10%,一些公司就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作法。
3、股利分配行为极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公司的董事会经常修改股利分配方案,使得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也造成了股票二级市场的异常波动;二是一家上市公司却多种分配方案并存,这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往往同时拥有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等多种股票,为满足这些不同投资主体对股利分配不同的喜好,不少公司就会同时制定多个分配方案,尽管这些方案可能会使不同投资主体的利益相互损害。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措施
1、从国家方面来看,主要应作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国有股减持、法人股流通的步伐以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我国股票市场规模在不断扩大、居民储蓄存款也在逐年增加,资本市场已有能力消化法人股,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和研究促进法人股流通的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是进一步完善有关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讲,可增加对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限制和不分配股利的限制。对上市公司派发现金股利的限制可通过制定一个下限和一个上限来实现:对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规定一个最低限,而对那些抱有配股融资目的公司应规定一个最高限。制定下限是因为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有利于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持有正确的心态、改变我国股票市场过度投机的现状、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上限是为了限制有些公司为获得配股资格而大发股利。
对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的限制是指证券监管部门可借鉴西方国家这方面的作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分红时间、规定公司保留盈余达到一定水平时必须分派现金股利,否则,公司将被加增额外税款甚至终止上市资格,以限制公司超额累积利润;另外,在审查上市公司配股资格时,除考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外,还应把公司近几年的分红情况考虑进去,这样既能促使上市公司尽可能利用好募股资金、提高股利分配意识,又能保障广大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
2、从上市公司方面来看,也应着重作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强财务管理意识,充分认识股利政策对自身的重要影响,减少股利政策制定的盲目性,提高股利政策的决策水平。上市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股利政策的决策受到法律约束因素、公司自身因素、投资者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如资本保全约束、资本充实原则约束;公司自身债务、未来投资机会、筹资成本、资产的流动性等方面的考虑;不同投资者对公司控制权的稀释的不同关注程度和不同的投资目的等,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以上各因素,权衡利弊,才能作出正确决策。二是尽量避免既派又配,积极采用多种筹资方式。如前所述,当前,上市公司既派又配现象很普遍,但实际上这两种作法效果相反,很不经济,这是因为现金股利需征税,而且税率高达20%,同时配股又需通过承销才能完成,而承销费用一般配股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提取,显然,派现和配股同时进行会大大提高公司的融资成本。应当看到,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多种,如吸收直接投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尤其是可转换债券、融资租赁等,不一定非通过配股这样一种权益资本筹资方式才能筹措到资金,而且利用负债筹资还可充分发挥财务杠杆作用、提高权益资本利润率、促进股东财富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三是上市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的成长生命周期,适时调整股利政策。企业的发展一般要经过一个较长的生命周期,而且每一个阶段也将持续一个较长的时间,因此,上市公司应将自身的股利政策与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结合起来,针对各阶段的特点,定性分析,在剩余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稳定增长股利政策和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的众多股利政策种类中恰当选择,以充分发挥各种股利政策的优势,同时也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股利政策的稳定性、避免短期行为,保持股票价格的稳定性、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进而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总之,笔者认为,国家和上市公司应共同努力,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决策水平,以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差异比较分析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持股比例和性质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
(一)核算范围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包括:(1)企业持有的对小企业、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2)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3)准备长期持有,并且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于第(3)种长期股权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中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内容包括:(1)企业持有的对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2)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二)科目设置的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需要设置的科目有:(1)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2)损益类科目: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需要设置的科目有:(1)资产类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需要设置“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三个明细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收股利;(2)损益类科目: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3)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会计处理的比较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下,初始计量需要区分属于同一控制下合并还是其他方式,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下,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成本。另外,若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相同点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法核算一致。不同点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权益法的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下,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及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而不是“投资收益”。
3.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企业会计准则》下,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需要借方转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权益法核算下,持有期间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涉及相关核算。
(四)发生投资损失的比较
1.确认条件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金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条件一致。《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损失仅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可收回金额有关,与税法规定不同。
2.核算科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直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损失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运用历史成本,后续计量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成本法类似的处理思路。《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比较复杂,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需要区分企业合并及其他投资方式,企业合并进一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续计量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法不同,但是整个投资环节对损益的累计影响是一致的,只不过对各会计期间损益的影响不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比较如上页表1所示。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实例讲解
例:甲公司于20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5 000万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甲公司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007年1月1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7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1)2007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300万元,甲公司作为存货至年末未对外销售。2007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 000万元。
(2)2008年2月5日乙公司董事会提出2007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400万元。
(3)2008年3月5日乙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500万元。
(4)2008年5月1日,甲公司收到了150万元现金股利。
(5)2008年乙公司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
(6)2008年,上年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的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为300万元),甲公司已全部对外销售,2008年未发生内部交易。2008年乙公司发生净亏损为800万元。
(7)2009年度未发生过内部交易。2009年度乙公司净亏损为10 000万元。
(8)2010年8月10日甲公司销售持有的对乙公司投资,出售价款为9 000万元。
甲公司分别作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表2所示(单位:万元)。
参考文献: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状况
(一)不分配公司比例大、股利支付率不高
当前,虽然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已经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但上市公司中仍旧存在严重的不分配问题,更有部分公司根本没有实施股利分配,监督部门规定要想再融资,必须实施现金分红。因此,造成部分上市公司实施分红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再融资。[1]截至2016年2月4日,已有106家上市公司分红预案,其中有86家公司了现金分红预案。在86家公司的现金分红预案中,分红金额超过亿元的公司有6家,它们分别是永大集团、浙江美大、史丹利、大富科技、百隆东方和金科股份,根据其的分红比例计算,上述6家公司涉及分红金额大约为1.5亿元、1亿元、1.43亿元、1.92亿元、1.65亿元和2.07亿元。这一结果虽说不算很低,但是由于在这些调查对象中存在部分上市公司现金派现能力较强,因而其现金分配比例相对较高,若将其去掉,得出的股利支付率则很低。
(二)股利分配形式的多样性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在股利分配上大多数的上市公司都采用送股形式,很多上市公司在年终股利分配上都是采用送股方式,而通常不会直接派现,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上市公司都侧重于股票股利。如2013年,在股利分配方案中采用送股形式的公司在全国公司总数中更是达到了最高,约为55%左右,且在此之后也一直维持在的较高比值。
另一方面,部分公司在公布股利政策时常常还会随之出现股本扩张现象,包括配股和公积金转赠股本,虽说其不是股利分配,但一般都与股利分配一起实施,这样就会给投资者制造分配良好的假象,极大地干扰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三)股利政策波动多变,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个上市公司经营持久和盈利高效的重要体现便是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稳定性的判断主要从股利分配形式和股利支付水平两方面进行。[2]通过对我国当前众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很多公司在股利支付和股利分配上欠缺稳定性和连续性,股利政策波动多变的情况十分明显。一方面,是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率不稳定且支付形式多样,常用的三种形式分别为派现、送股及暂时不分配;另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盲目迎合市场需要,从众行为明显,如市场喜好送红股则送红股;市场喜好现金股利则派现;市场流行不分配则不分配。
(四)股利分配行为不规范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相关内容研究发现,其分配行为不规范重点包括三点:首先,是部门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针对分配计划制定上欠缺规范性。常常在原本制定计划上胡乱篡改,从而给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正常运行带来了较大影响;其次,是股利分配规划不定性。我国股票类型包括有普通股、法人股、国家股等几种,不同股票类型成本获取以及股东股利侧重点都各不相同。因此,为了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的差异性,部分上市公式针对投资者制定了不同的股利分配方案,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最后,是股利分配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效率低下,常常存在延期问题。这给股东合法权益带来了较大影响。
二、股利政策对个人投资行为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投资者更倾向于持有分配股利公司的股票
即在公司股利政策的选择上,分不分配股利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选择。分配股利政策的公司会更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具体表现在能够分配股利的公司将会有更高的投资者持股比例。
投资者更希望持有分配较多股利公司的股票,因为对于高股利分配公司的股票往往能够起到一种“公示效应”,展现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审慎。这样,即使有投资人对投资者的业绩不满并且想要起诉,法院也会因为投资者的“审慎性”行为而偏向后者。同时,投资者往往享有税收优惠,这样投资者会更偏好那些分配较多现金股利公司的股票
(二)投资者更倾向于持有分配股利较多公司的股票
即在公司股利政策分配多少的选择上,投资者会更倾向于那些分配股利较多的公司,具体表现在公司较高的股利分配政策将会导致投资者较高的持股比例。
例如,养老金与银行信托关系的研究。养老基金和银行信托由于更严格的信托责任以及更大幅度的税收优惠,养老金和银行信托对比其他投资者来说,可能会更加偏好那些分配高现金股利的公司,而在我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也扮演了相类似的角色。
(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更加偏好分配现金股利较多的公司的股票
即不同的投资者会有不同的投资偏好,尤其是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这类投资者,因其有着更为严格的信托责任,所以他们更有可能表现出投资决策中的“审慎性”,因而他们可能更偏好于长期稳定的收益和较低的风险,所以会更倾向于投资那些分配现金股利较多公司的股票。而相对于其他投资者,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将会表现出更为明显的偏好。
三、建议与对策
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相较于个人投资者而言,一般有着较为理性的投资目标和比较长远的投资目标,会以比较专业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同时,投资者由于对上市公司持有较为集中的股权,可以对公司管理层施加较大的影响力,从而发挥较强的监控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作者建议监管部门继续着力扩大市场长期的资金来源,进一步优化投资者结构,大力引进培育投资者,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提高入市规模和比例。从资金来源看,基金购买者多数为普通居民,他们缺乏理性的投资理念和专业的判断能力,往往根据市场短期涨跌而采取申购赎回,对基金经营的操作也造成了巨大压力。因此,监管部门应推动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性资金去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确保能够使基金不再受短期业绩的压力,更多地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回报。同时,要加强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