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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时期;劳动合同;管理;策略
一、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市场正向着市场化的方向推进,加上劳动法的出台,劳动合同管理逐步完善,这也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企业来说,要尽快把劳动合同管理作为切入点解决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从而更好地保证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劳动合同管理概述
劳动合同是企业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劳动合同一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管理就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对劳动合同及时的变更、续签和终止等管理的过程,劳动合同的管理包含合同的制定、续订、变更和续订等基本内容。有效地减轻企业的用工风险和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是劳动合同管理对企业重要的两个方面。
三、劳动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呈现出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管理
我国企业长期以来,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没有足够的重视,随着企业的逐渐规范和劳动者对维权意识的觉醒,企业和劳动者间的劳动分歧不断增加,比如一些企业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有的劳动合同过期但是没有延续签订等等,这些问题由于企业对劳动关系的疏忽给企业带来许多的劳动争议,这也给不注重劳动合同管理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二)劳动合同管理体系不健全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我国大多数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不规范、不健全,这种不规范、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组织和制度两个方面。通过对企业的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不重视,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岗位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企业这样做导致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职责不清,劳动合同的管理在各个部门出现相互推脱的事情常常发生。在制度上,一些企业没有专门对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完善的制度,这导致了企业对劳动合同在管理上处于无序的状态。
(三)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强
企业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专业性人员的缺乏,这是很多企业存在的一个问题,有的企业管理者认为劳动合同管理不是技术很高的工作,所以,企业在人员的招聘和对人员的配置方面没有考虑岗位的要求,这是导致大部分企业缺乏专业性人才的主要问题。很多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往往没有劳动合同管理专业知识,导致了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处于粗放的管理阶段,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非常小。
四、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的对策
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企业非常重要,必须要及时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一)重视劳动合同的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在企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一定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管理,企业管理者要全面、深刻地认识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面对企业管理者对劳动合同认识不是很高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管理者认识到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增强企业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
(二)建立科学的薪酬福利制度来促进劳动合同的管理
根据需求层次理论,第一,要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其中包括对住宿和温饱的需求,当这类需求满足之后才会考虑其他的需求。随着目前物价的不断提高,个人自身素质和技能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对求职者的薪酬待遇也应该有所提高。就业机会和薪酬水平低从而对求职者的就业选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注重求职者的诉求,在提高工资水平和增强对求职者吸引力的同时,提供更好的服务,关心职工的吃、住和行等问题,提供给职工一些福利待遇,这样可以很好地解决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
(三)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
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影响着各个环节和内容,这就需要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一个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影响着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组织方面。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小组,要注重对小组成员的选拔,小组成员要由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担任,小组成员要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负全责,这样可以保证劳动合同管理的责任落实好。第二,制度方面,劳动合同的管理离不开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要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在企业完善的制度下有序运转,从而避免了认为原因造成的差错。
(四)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
目前,大部分企业缺乏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人才,对于这一问题,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要对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培训,保证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相关问题了如指掌,从而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能够更好地工作。
五、总结
劳动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并且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国家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企业对劳动合同管理的作用,企业要给予劳动合同管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企业要在人才配备和管理体系两个方面,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保证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成为企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促进因素。
参考文献:
(一)劳动规章制度方面
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实施且涉及员工自身合法权益的书面行为规范即为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可行的规章制度,并由程序方面严格规范其制定、实施以及修改过程。如果石化企业并未按照劳动规章制度履行权利义务,则制定的劳动合同也会失去相应效力,为石化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劳动规章制度缺乏实际效力以致无法切实实行;二是石化企业违反了合同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并未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合同签订方面
首先是石化企业并未按照法定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且带有较大的违法成本;其次是石化企业没有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如若对劳动者带来损害,应按照相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再次是部分石化企业劳动合同文本中没有相应的必备款项,严重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是劳动合同出现了不明争议,而仲裁及法院机构一般会站在劳动者或弱势群体的角度思考问题,以致为石化企业带来巨大的败诉风险。
(三)合同履行、变更方面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与劳动者都应该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企业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而当企业存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劳动者自由问题时,劳动者可以不必通知企业,具备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劳动合同的变更过程中,双方都应该利用书面协议重新制定,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合同解除及终止方面
对于石化企业而言,《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具体条件,并进一步补充说明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类型及情况,而这些都增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并提升了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成本,为此,一旦存在解除及终止合同的行为,会为石化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五)劳动争议及诉讼方面
八项权利以及五项基本义务是企业与员工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且双方各自在履行?^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并存在诸多争议。企业始终追求和谐稳定的劳动合作关系,唯有此,石化企业才可以有效并稳定的管理企业中的各项事务。
二、石化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法律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制定规章制度方面
有效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顺利实现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且当存在劳动争议时,其也可以作为必备的法律依据,从而进一步防范劳动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为此,石化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依法制定合同管理内容,并及时修改劳动规章制度。在修改过程中,企业还应遵循法定程序规范修改,并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以确保劳动合同可以严格执行。
(二)合同签订方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订立、修改、解除以及终止过程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在实践中还应建立先订合同后用人的流程,将签订时间限制在一个月之内,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兼顾石化企业的实际生产需求,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劳动合同期限。
(三)合同履行、变更方面
石化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变更合同内容,并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及时的履行自身义务。合同变更存在多方面内容,但无论怎样变化,石化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做到协商一致,并在此基础下重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四)合同解除方面
虽然《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注意的是,石化企业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必须遵行法律规定程序,并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尽量避免其他高风险方式。同时,在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时,还应出具相关的解除与终止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及社保手续,将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五)合同争议与诉讼方面
首先是管辖及时效问题,石化企业子啊处理劳动争议之前应确定是否存在管辖异议,以及案件是否已经超出时效期限。其次应优先采用调解方式,企业积极配合并找出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以便尽早达成劳动协议。最后应确定举证责任,对于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减少劳动报酬等方面引发的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责进行举证。企业应注意保留证据,避免法律风险。
一、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概述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即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受内部管理的条件限制、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造成不确定的损害可能。其主要特征有:客观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但与此同时,风险也是能被把控的。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控制风险。可识别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是可以识别的,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海外实施项目的数量增加,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不断累积,许多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也随着管理的深入会逐渐被识别和认知。复杂性。在海外项目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对所在国法律法规不熟悉、信息相对不对称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等因素影响,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凸显多元化、复杂性的特征。可预防性。虽然海外人力资源风险复杂性等特征会对企业的经营生产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可通过提升管理水平来有效预防和降低。
二、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包括:一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环境下,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版图、巩固已有市场份额的需要;二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减少企业风险成本支出的需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与企业对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密不可分的;三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现代企业管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企业风险能力的把控,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步骤。
三、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当今世界,法治是主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偏离法治这个核心。公司业务经营所在国的法律体系都比较健全,当地公民都有比较强的法律意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一定要合法合规。
2.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就是把人放在主体地位。对于海外风险防范,不是为了限制和削减海外本土员工的利益,而是要切实把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立足点,让他们自觉融入公司风险防范的体系中,更好地落实企业的风险防范工作,切实维护海外人员的利益。
3.“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的立足点在事前预防,归结点在综合管控。“预防为主”要求公司把防范风险的措施放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之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减轻事后补救所付出的代价。“综合治理”原则要求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不能采取“单打一”的形式,要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对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海外人力资源管理常见风险及管控建议
1.劳动合同管理风险
契约式劳动关系的核心就是劳动合同。熟悉劳动合同的建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程序,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是做好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前提。(1)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个别海外项目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据调查了解,特别是公司步入海外市场的初期,很多项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常见的问题诸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仅雇佣者保留,劳动者并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条款规定。如出现了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的条款。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均受劳动法律中强制性条款的约束。(2)合同管理风险引发的潜在损害。一是补签劳动合同,并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三是发生劳动争议后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劳动争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辅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四是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条款来保障用人单位的权利。这些条款属于可备条款,需要书面形式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劳动者违反约定侵害了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责任。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难以实现权利的自我维护。(3)风险防范对应措施。一是按照要求签订合同。同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强行规定的,例如《肯尼亚劳动法案2007》第8条规定:“合同可适用于口头和书面形式”。《莫桑比克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有效性,也不影响劳动者获得权利,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被视作是雇主的过失,自动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各国几乎都以正面或反面的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定要引起海外项目部重视。二是根据项目人员情况及需要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合同类型。劳动合同一般分为几种类型。《莫桑比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合同可分永久性、固定期限合同和未指明期限合同”。在海外项目中,永久性合同用的比较少,一般是为了留住核心人才,从长远规划考虑才采用签订此种合同,法律也明确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后,必须签订永久性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中有明确的合同存续期间,是公司选择最多的一种合同,此种合同一方面可以保持劳动关系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还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合同。未指明期限合同,与我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类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该类合同,该合同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讲,符合如下情形才能选择此种合同:①由于任何的原因,替换阻碍业务正常开展的劳动者;②为了应付不正常的产量增加或是季节性的业务而需要的劳动者;③业务的开展未能满足雇主长期的期望;④一个暂时的工程、项目和其它业务,采用包工制,包括民用建筑、公共项目和工业维修等劳动的执行、指挥和监督;⑤以上所列项目的补充,业务的转承包和3次承包;⑥不是长久性的业务。所在项目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管理需求,选择合理的劳动合同类型。三是按照当地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选择适合要求的合同文本。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的身份证明;②所达成协议的劳动类型、任务和业务;③劳动地点;④合同有效期和续约的条件;⑤报酬的金额、支付形式和支付的周期;⑥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⑦若为定期的合同,说明协商的期限和依据;⑧签署合同的日期,若是定期的合同,则写明终止期。
2.管理制度制定的风险
(1)管理制度制定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违反强行法规定,比如,公司调查发现很多项目有“罚款”条例,罚款实际上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罚款是以行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企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权力,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很多国家的劳动法中明文禁止“罚款”这种经济处罚。管理制度中如有这一条款,就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直接归于无效。二是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不符合程序要求。比如,很多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要经过工会组织同企业之间协商,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民主投票流程或者说是备案程序,而且还需要公示,让雇员知悉相关内容。如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制定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因为缺乏程序要件自始不产生效力。(2)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可能产生的损害。一是内容违反强行法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起到纪律约束和加强管理的作用。二是管理制度的不合规不合法,如果在应用中产生纠纷则不能作为支撑企业行为的有效依据,可能会导致诉讼或仲裁不能被援引,在争议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可能引起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被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四是引起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关注,产生众多负面影响。(3)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一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处罚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一般管理制度中都会有“即时解雇”的内容,但是这一条款不是凭空制定出来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中在满足如下情形可即时解雇:①未经许可或有法定理由无故缺勤;②工作时间酗酒;③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④使用语言或行为侮辱上级;⑤故意违反指令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⑥因触犯刑律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⑦实施或有足够理由被指认对雇主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二是程序事项必须合法。比如,《莫桑比克劳动法》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组织和规范劳动活动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商讨后方可生效,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委员会则可以与相关的工会机构沟通,同时要征求相关行政机构的意见之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才可生效。雇员加班必须自愿签订加班申请表,申请表还需要交相关部门备案。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必须遵守,否则可能受到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雇员退场的风险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关键词: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风险预防
1事业单位合同管理风险及成因分析
1.1风险。在事业单位运行及发展过程中,合同是现代化交易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对经济活动的双方进行有效的约束,促使合同参与双方自觉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而促进共同目标的实现。就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尤其是事业单位在制定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细致的规划和管理,风险意识存在明显不足,此种情况下,不可避免的导致事业单位运行结果与预期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为事业单位的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此种情况下,加大力度对事业合同管理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是当前事业单位相关部门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1.2成因分析。就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管理风险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意识不足,合同文件缺乏规范性,甚至存在口头合同的情况。部分合同中,尽管以标准的合同文件为基础来开展各项活动,但是合同上缺乏具体的签订日期以及签订双方的具体信息,此种情况下,也加剧了合同管理的风险,为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二是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缺乏规范性和准确性,部分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其条例并不规范,极易出现歧义。与此同时,部分合同条款存在缺项漏项问题,付款方式不明确,此种情况就不可避免的对事业单位财务筹措以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旦出现纠纷,难以对经济活动双方的责任进行准确的判定。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的管理不规范,合同条款未能很好的执行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部分单位未对合同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现象;合同未进行单位统一编号;签订补充合同的附意性大;对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签证、设计漏项、变更设计方案等增加的建设内容未以具体的合同内容加以固化;对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合同的工程尾款或收入款不能及时收回,或难以收回,形成长期挂账而无人催收的局面。由于合同管理上的不规范,造成单位经济损失隐患。
2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风险预防措施
2.1树立法律意识,掌握合同签订流程。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对对方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签合同的另一方单位的主体权限、业务资质、企业性质、履行能力和信誉进行关注和调查。确认对方有营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一般情况下,公司不能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比较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调查合同签署方是否有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能力非常的重要,不能与无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进行合同的签订。签订前做好自身主体资格的审查和承担能力。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前,行政事业单位要审查自身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本单位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合同签订的资金是否得到财务部门的批准,是否有资金保障。签订书面形式合同。首先,在签订合同前要对合同上所有的条款进行仔细的检查,确保无误后再签订合同;其次,在签订正式的合同时,要关注空白处,以免给其他人加入其他不合理条款的机会;再次,在签订前期合同时,应要求对方先加盖公司公章;为了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双方都应采用钢印章;最后,要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对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见证,以免日后由乙方自行改动合同,以此保障单位的财产安全。
2.2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在事业单位运行及发展过程中,应当了解所签订合同的具体条款,并明确其实际界定的经济活动范畴,以促进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效率。若对经济业务是想存在特殊要求,可以在原有格式合同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程度上对合同管理风险进行科学化预防。
2.3实现合同归口管理。在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过程中,待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交由合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财务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委派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来对事业单位合同进行统一连续编号,并进行科学化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精准的电子合同,实现电子化合同管理,并编制电子目录,以待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有需要时进行查阅,切实提高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将合同管理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2.4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在事业单位合同签订时,应当有专门的监审部门到场,确保合同签订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相关监审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以事业单位收入合同为主要依据,建立科学化的合同抽查对比制度,明确事业单位的合同入账情况,最大程度上对事业单位运行过程中的呆账进行有效的控制,促进合同管理效率的提升,进而降低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风险,推进事业单位的现代化发展。
2.5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注重财务人员的参与。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尽可能减少由于付款方式存在不足所导致的合同执行风险出现,并且事业单位实际运行过程中,其财务部门应当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进行账务处理等,严格遵照合同条款来开展各项经济活动。若未能够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约的,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以免对事业单位造成无法预知的经济风险。
2.6做好人员引进和管理工作。员工作为企业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合同管理当然也不例外,在管理人员的引入过程中,应当具备清晰的条件要求,努力避免过去在管理过程中因人设岗,随意性相对较大,等各种不当做法。具体来说,应当制定引入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这个方面,在此基础上,严格控制好引进关口,充分保障所招入的人员为单位必须的,而并非闲人。关于人员流动这一个环节,应当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状况,制定相应的流动管理制度,尽可能的将优秀人才留住,并且还可以尽快将不合格的人员淘汰掉。切实加强对合同制人员的人文关怀,使他们实现体面劳动。有关资料指出,职工在缺乏归属感的情况下,往往无法积极的为组织工作。合同制人员属于事业单位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因传统思想与体制等方面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平衡与自卑情绪,这对事业单位和谐氛围的维护非常不利。事业单位需要注重他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了解合同制人员的所思所想所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难题,对于那些困难家庭的人员更应加倍关注,多给他们一份帮助,多一份了解和爱护。
3结论
合同管理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关注重点之一,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加强管理的重点,合同的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单位的正常发展,同时也是保障单位正常运作的一个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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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颜梅生.公司提议解除劳动合同,我逾期答复能否索要经济补偿[J].新农村,2015(1):108.
关键词:人力资源配置;劳动用工管理;市场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
对于现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所存在的相关问题,应依法完善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规范劳动用工人力资源关系,加强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有效化解用工矛盾,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避用工风险,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全面提高劳动用工的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的综合业绩,从而促进企业在现行经济体制下,能够稳步持续地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循环。
1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意义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能减少企业对人力资源投入,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经济增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受到科技发展程度的制约,受到经济增长承担主体的影响。在企业生产力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同样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力资源不同于自然资源,自然资源在企业和社会发展中处于被利用地位,一切自然资源作用的实现都需要人力资源的创造和引导,在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一直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点。通过进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工作,能保证企业细化分工,明确各个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规范企业生产行为,达到最优化劳动力分工的目的。在人力资源分配过程中,能通过细致的分工,将企业生产能力和工作者最高生产标准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提高企业生产能力,提高企业效益。
2劳动用工管理现状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力资源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所占据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想要实现科学的快速发展,必须要遵纪守法、自我监督,创立优秀的劳动用工环境,这样才能合理有效地降低劳动用工成本。企业实行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管理手段,使得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复杂化。劳动用工越复杂劳动责任也越多样化,长期以往,令企业发展陷入风险而不自知。因此建立科学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合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刻不容缓。
3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具体措施
3.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
随着《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作为企业来说,一定要尽快调整适应并做好过渡,要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于企业的权力,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建立健全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1)充分发挥劳动规章制度的作用。依据法律所建立的劳动规章制度,就是将法律作用延伸到企业的管理之中,从而使企业管理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既是健全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和内容,也是奖惩员工的主要依据。(2)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实现体系化。要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一定要及时废除和修改,使其始终与法律法规保持相一致,维护企业的守法诚信形象;对那些不起作用的劳动制度要进行完善和修订。(3)制订劳动规章制度时需注意的问题。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理规范,具有可管理性。企业在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时,一定要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合法性、条款明细化、规范标准化、责任明确化。对于那些涉及员工利益的制度一定要平等协商,对于员工提出的各种意见也要充分吸取,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进行修改、完善。
3.2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1)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建立稳定的劳资关系。结合企业自身的岗位需求,企业应当详细解读劳动合同的管理章程,从而深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内容。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报酬、劳动条件等相关条款,保证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更加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全面了解相关工作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学会合理地保护企业切身利益。(2)规避劳动用工风险。整合企业用工的详细情况,完善管理流程的规范性,对于屡次考核都未能通过的劳动者,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及合理的企业制度对其进行调整乃至解除诙合同。按照相关条款,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及时终止或续签合同,管理过程中保证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齐备性,可以有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3.3优化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管理
(1)建立“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供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生活环境,制订长远的员工职业生涯规划,拓展员工全面发展的渠道。全面详细地了解员工所需,解决员工实际困难,切实考虑员工自身利益;不断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进而促使员工克尽职守,全力完成岗位职责,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与企业得以全面和共同发展。
(2)加强企业员工培训,重点培养企业中工作能力强的技术型人才,并委以重任。提高员工的学习能力,即是提高员工的素质素养。实行老员工带新员工的管理模式,提高员工对新知识、新技能的掌握能力。第一,通过实行岗位技术培训来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能力;第二,有针对性地进行员工管理的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创新型以及多样化技能型的员工。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员工潜能,提升员工工作效率,使企业更加富有活力。要进行全面的激励,不能仅仅只局限于物质方面,要在满足其低层次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员工,帮助员工建立自信心,为员工实现自我价值提供平台。
(4)人力资源配置的管理与开发是现代企业应对市场激烈竞争的迫切工作。企业要从本质上进行全面分析,充分认识到人力资源配置的关键性以及重要性;要从战略高度认真做好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的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开发人力资源,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全面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5)健全和完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及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在建立绩效管理体系时,应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采取有针对性地绩效管理模式,建立有战略性地成长发展目标,完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全面的薪酬分配机制,不仅要高度重视物质激励,还要同时关注精神激励,优化企业人才架构,建立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管理机制。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
研究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具有较大的人员流动性和较多的临时合同工用工,且不具备固定的工作时间。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增减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限制了违约金的设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定范围有机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那么就需要结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科学开展劳动合同管理。
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的特点
1.员工工作地点不固定。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员工需要跟着工程项目的改变而四处流动;完成一个项目施工之后,需要到另外地区的工地中,在工作地点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工作的开展。
2.员工工作时间不固定。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会污染环境或者阻塞交通,那么施工单位为了避免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市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就会选择其他的时间施工,而不依据大众正常的工作时间。此外,在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工程工期可能会延误,为了抢工期,施工单位会集中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作并不规律。此外,在季节天气等因素的影响下,也会中断施工,员工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
3.临时合同工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在建筑施工企业建设承包合同标的完成过程中,工程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是投入的主要人力资源,临时合同工则组成了大部分的后勤服务及现场作业工人。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筑施工业日趋成熟,但是依然存在着诸多手工操作为主的工种,包括混凝土工、架子工、瓦工、钢筋工等。这些工种虽然不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但是建设工程任务要想顺利完成,这些工种都是必不可少的。
二、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没有充分重视劳动合同管理。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管理,时代的进步,劳动者拥有越来越高的维权意识,国家也开始逐渐企业用工,经常会出现一些劳动纠纷。部分企业用工比较随意,虽然将劳动关系构建起来,劳动合同却没有签订,或者是过期之后不及时续签。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带来严重的隐患,甚至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动合同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众所周知,劳动合同管理具有较强的系统性,但是我国诸多建筑施工企业却没有规范开展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没有将劳动合同管理体系给完善的构建起来。部分企业甚至没有对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及劳动合同管理岗位专门设立,在劳动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职责不清混乱等问题,制约到劳动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
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建筑施工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特殊性,如果依然采取传统的理念和方法来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容易增加用工成本,或者出现用工纠纷,承担法律责任等。如员工有较大流动性,在一个月内如果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需要将双倍工资支付给劳动者;员工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在抢工期等加班行为中,没有将加班工资支付给员工,也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劳动合同文本完善规范的制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制定完善的劳动合同文本,保证与法律要求所符合,以便促使劳动合同法律纠纷得到减少,能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效约束,将和谐的劳动关系给构建起来。劳动合同文本需要与《劳动合同法》中要求所符合,否则就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录用条件合理约定,否则劳动者即使与企业要求不符合,也无法证明和辞退。在对通信方式、紧急情况联系人等内容合理设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往往需要将一些通知和书面决定送达给劳动者,但是建筑施工单位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工时不固定,那么通过对劳动者有效的通信方式合理设定,可以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劳动者当前住址可能不符合于身份证上注明的地址,那么通过对送达条款合理设定,能够保证与本人无法直接联系时,向劳动者有效送达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
2.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可以从首次签订及续订两个方面来理解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规定有机明确,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环节充分重视。根据相应法律,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义务为与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在劳动合同首次签订中,需要首先对劳动合同认真签订,之后方可以让工人入职;双方协商意见统一之后,对劳动合同依法续签,且提前做好续签准备工作;如果没有统一协商意见,合同需要终止,那么提前一个月内向劳动者本人发送书面通知。此外,用人单位在签约新的劳动者时,需要对劳动者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科学检查,如果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那么就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
3.试用期管理。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管理劳动者,可以促使劳动用工成本得到节约,又可以避免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终止劳动合同,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选择。在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必须要具备的一项条款为劳动合同期限,通过对劳动合同期限合理选择,可以避免因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量签订,而增加管理难度和内容,也可以避免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而支付不必要的赔偿金。具体来讲,在劳动合同期限签订过程中,需要将多种因素综合纳入考虑范围;首先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及发展状况,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比较的稳定,没有较大流动性,那么选择的固定期限就可以较长,甚至不需要设置固定期限。而项目人员具有较大的流动性,那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定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其次为工作岗位因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劳动者提出差异化的要求,其也会对合同期限产生决定性因素。通常情况下,越重要的工作岗位,具有越高的稳定性和保密性,那么对人员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选择的劳动合同需要具备较长期限。而部分工作岗位是临时性和辅的,具有较高可替代性,选择的劳动合同就可以是短期限的。此外,还需要将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能力水平及综合素质纳入考虑范围。
5.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主要类型,而具体实践中,则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根据相应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要与劳动者统一意见,就可以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有机变更。在具体实践中,需要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规划科学引导,对劳动者合理诉求,给予足够的尊重。综上所述,新的劳动合同法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了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只有更加规范严密的开展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方可以将其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避免劳动纠纷的出现。特别是现阶段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建筑施工企业要想获得持续发展和壮大,就需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用工,对相应规章制度体系大力完善,促使企业用工成本得到降低。
作者:杨涛 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进元.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4,5(18):44-46
关键词:高校后勤;编外用工;劳动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G4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2-32 -02
自1999年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高校后勤服务保障的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等得到了显著提升,为高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高校后勤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也离不开许许多多编外人员的扎实工作,他们为高等教育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就涉及到高校后勤编制外用工这个话题。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2012年《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十八届四中全的召开,国家普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高校后勤编外用工问题不得不进入认真研究的领域,无论从单位、个人、还是其他角度,我们都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编外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拟对此内容作一些浅显的思考。
一、高校后勤编外用工的主要方式
(一)劳动合同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务派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向其他用人单位,再由其他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在派遣劳工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实际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薪酬。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的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三)退休返聘制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协议方式聘用已退休人员的用工形式。包括:受聘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办理离退休手续后,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聘者离退休后,通过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应聘到原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四)非全日制用工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内容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计酬的方式标准、协议的签订、试用期的约定、结算周期等做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按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日工作时间一般平均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法定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高校后勤编外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用工主体不适格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属于用人单位,而高校后勤(除已成立法人组织外)虽然有相对独立的财权、人事权,但是它仍然是高校内部一个部门,只是按照企业化运作而已,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能力。但是现实中,高校后勤用工合同的签订主体往往是高校后勤,而不是高校,但是从法律意义上看,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还是高校。这也就说明高校后勤编外用工主体不适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主体。
(二)用工形式不规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仅限于某些“三性”岗位(即辅、临时性、可替代性岗位)日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四小时。但是现实中,某些高校鉴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合同编制数不足,或为了节约人工成本等情况,就将原岗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形式,调整为与该岗位劳动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签订协议。运行中,用人单位虽按小时支付了工资报酬或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实际上劳动者仍从事的是全日制工作,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每天4小时,这种情况劳动者一旦申请仲裁,司法仲裁部门就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让高校承担全日制用工的有关法律责任。
(三)合同用工管理不严格
考虑到高校后勤编外用工的特点:流动性大,稳定性不强,进出频繁,因而,高校后勤与新进员工签订合同不是很及时,还有合同到期员工也未能续签合同。员工档案入职离职手续不全,随意性比较大,未能真真做到合同流程化管理。风险意识不强,员工保险未能做到全覆盖;工作超时现象也时有发生,加班费也未能及时发放,合同管理不严格,这就出现了很大的法律风险。
(四)劳务派遣用工被泛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是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比例不得超过10%,而当下,某些高校后勤此种用工形式可能超过20%,甚至达到30%,这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现象,与当初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本意和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从长远看,如不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高校可能会受到严重的法律处罚。
(五)退休返聘用工风险大
高校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相关工伤保险,鉴于返聘人员已享受了相应的退休待遇,因而往往不给予办理类似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退休返聘人员一旦遭受伤害,由此产生的有关损害费用,高校或本人是否承担,费用承担的主体便形成了纠纷焦点。考虑到退休返聘人员年龄、健康等原因,在用工上往往会存在很大风险。
四、高校后勤编外用工的思考
(一)建立适格的合同主体
根据《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若干意见》(讨论稿)中关于改革任务与措施中第5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后勤实体(除已成立法人组织外)转制为企业,从中可以看出,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合同适格主体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高校专心于教学、科研、服务提供了有利条件;再有,为高校后勤编外用工添加了一堵防火墙。为高校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保障。如果高校后勤(除已成立法人组织外)未能转变为企业,建议高校在与编外用工人员合同签订中,将高校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这也就解决了适格主体的问题。
(二)规范岗位设置,明确用工形式
高校后勤应根据自身的岗位实际情况,规范编制岗位设置,可以考虑使用多种组合或单一选择合乎规定的用工形式,该是什么用工性质就签订什么性质的合同。
劳动合同用工:高校后勤中有些管理岗位、骨干岗位、重点岗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执行合同。在日常中规范管理,从进人、用人、管人、育人、留人等方面建立健全规范、全面、合理的规章制度,规范用工行为。
非全日制用工:比如说在绿化养护、保洁、食堂杂工等岗位上设置非全日制用工。
(三)合理使用与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用工以其用工的灵活性和管理集中化为显著优势,深的用人单位喜欢,但并不是所有的高校后勤岗位都适合使用劳务派遣制用工,当然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条例》等规定的条件下,高校后勤才能设置一定数量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严禁超越法律规定随意设置,必须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务派遣用工充分发挥调节后勤用工的作用,而不应成为高校后勤编外用工的主要形式。
(四)健全日常管理用工制度,依法实行合同用工
在日常的合同管理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及时建章立制,严格依法用工。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员工的档案管理、入职离职的手续办理,在合同中,明确工作内容和标准要求、试用期限,保险缴纳、工资的标准,岗位调动等内容,严格依法实行合同用工,做到不走样,不变样,维护劳动合同双方权益。
(五)高校后勤服务外包
经过近二十年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成了一批专业性强后勤服务公司,按照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要求,可以逐步开放校内市场,按照新型高校后勤保障体系的要求即“市场提供服务,高校自主选择,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管”,由原来的高校自己办后勤向购买服务转变,这样高校自主选择社会优质企业进校服务,从而达到减少用工风险,提升服务质量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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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荣.新形势下高校后勤编外用工管理研究[J].文教资料,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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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探讨
中图分类号: F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全社会关注的内容,我们必须充分认清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把握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原则,认真分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去不断地探索解决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1.要正确认识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特点。
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非常重要的基础。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找准立足点,着力破解制约和谐劳动关系发展的难题;党的十又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实践中,我们要认真把握和谐劳动关系的存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去做好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
1.1和谐劳动关系应当是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在许多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法制化。我国已经颁布了以《劳动法》为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和保障。
1.2和谐劳动关系应当以平等为原则。在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制度中,平等协商制度是最基本的。在当前现代企业的实践中,也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提前重要议事日程,比如,对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如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企业和工人都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合同,充分体现了平等原则。
1.3和谐劳动关系应当以互利互惠为目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对于企业来讲,永续存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谐的劳动关系将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但同时,劳动者在和谐劳动关系中也充分享受到了企业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自身素质也不断提高,掌握了适应社会的技能。所以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
1.4和谐劳动关系应当以执法监督为保障。各种劳动法律制度的制定,为完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保障。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监督其实施,切实把劳动纠纷、劳动争议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扫清各种障碍。
2.充分认清当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2.1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健全。当前,从最高层次来讲,国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执行来讲,还有很多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容没有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立法,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比如在立法和政策上如何向劳动者倾斜,如何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如何克服重立法、轻执法的问题。另外,如何建立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如何建设及时的矛盾缓解机制和安全的社会救助机制,有效改变目前劳动者的不利处境,都是当前应着重关心的问题。
2.2在实施劳动合同中还存在着不够规范的现象。对于当前来讲,有一些企业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以及医疗保险金等,还有的企业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存在用工歧视、特别是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个别企业经营者以各种理由强迫职工长时间、高强度地劳动,随意辞退和解雇工人现象。
2.3有时存在激化企业和社会矛盾的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居于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主导和强势地位,劳动者居于从属、被雇佣和被动地位,故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正当诉求难以得到实现就成为劳资矛盾与冲突的主要原因。同时,企业之间、企业内部职工的收入有的差距过大。劳动关系问题已成为企业和社会的突出矛盾,还可能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3.1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法律法规。要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法律空白要不断加以健全。同时要细化操作标准。要大力推进收入在分配立法方面的工作。在实践过程中,注意运用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办事。要积极探索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特别是加强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指导,三方要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以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优势,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达成广泛一致性。还要紧紧围绕本地区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工作。要根据本地区不同时期的情况,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紧紧抓住职工普遍关心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全局性问题开展工作,真正地发挥好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
3.2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一方面是加强机关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调入调出机关员工及时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短期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管理。对机关司机、复印室、客服等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聘用年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另外要求各单位尽可能减少直接聘用短期用工人员的情况,采取挂靠劳务分包队伍等方式,避免直接与使用的短期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工风险。第三方面是加强对所属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的检查指导。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要求,对各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继续对长病、长伤、久假不归、不辞而别、停薪留职等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
3.3要加强薪酬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在工资待遇上,要多向一线倾斜、多向基层倾斜,在激励机制上,切实做到奖金与业绩挂钩,同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管理,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行为。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单位内部之间、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工资水平偏高、增速过快的部分岗位和人员,应从紧控制其工资收入水平的增长。在岗位分析和人员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内部分配管理办法,避免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分配比例失衡。
3.4要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认真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加大对拖欠情况的动态监控,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完善和落实专项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目标,及时化解矛盾,有效防控风险。
3.5要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素质。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应当树立与企业利益共同体观念,把企业视为自己生活中的一部分,把企业的利益当作自己的利益,切实强化责任感,做到与企业共荣辱、共进退。同时还要加强自身学习,多参加一些职业培训,多学习新技术、切实提高职业素养,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干一行爱一行。同时,劳动者还要真正学法、懂法、守法,依法维权,敢于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企业和员工是一个双赢的长期战略,我们必须站在建设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把握积极因素,克服不利因素,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全面实现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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