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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预算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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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口径预算

第1篇:全口径预算范文

摘要:进一步深化和加强全口径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是我国财政资金管理的新要求,能够有效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及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国财政工作思路的转变。基于此,全口径财政预决算监管对于我国审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及挑战,本文围绕全口径财政预决算审计,分析了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全口径财政预决算;审计

一、全口径财政预决算内容及审计目标

全口径预决算管理是指将所有的政府收支都纳入到统一的管理范围之中,其管理目标就是要将各种类型的财政资金收支全部都统一纳入到相应的管理体系中,依靠构建覆盖全部收支的制度框架,确保所有的政府收支都不能游离于政府预算,预算管理的范围不仅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管,还应包括政府性债务和或有负债的监管。目前我省实行的“四位一体”的财政管理体制助推全口径财政预决算管理,为全口径预算收支管理指明了方向。“四位一体”财政管理体制,即指通过抓好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评价、财政监督这四个子系统,既做到分工科学、分离制衡,又促进一体集成、统筹运作,力图形成以预算为依托,覆盖财政全部收支、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运作并讲求绩效的管理“闭合”体系。

审计工作应以推进实行全口径预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利用率为目标,根据“四位一体”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运行特征,抓住预算、执行、绩效、监督四个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资源的审计全覆盖,积极提升审计工作科学化水平,推进对政府性资金全口径预决算的审查和监督。

二、全口径财政预决算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遇到的困难

(一)全口径财政预决算存在的问题

在我省“四位一体”财政管理体制下,应当看到财政预决算管理模式并没有完全脱离原有的管理模式的束缚,主要体现上财政综合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还有待提高、预算执行还需进一步规范等方面。

1.预算编制内容没有涵盖全部政府性资金。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预算尚未形成,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预算不能完整而全面地反映一级政府的所有财务信息。预算纳入管理的资金尚未涵盖所有类型的财政性资金,还没有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如政府地方债、国有资本运营预算、土地出让金等很多收入并没有全部纳入全口径预算决算管理中来。

2.项目预算编制准确性、科学性尚待提高。目前财政预算已实行零基预算编制模式,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准确性的较高,定员定额都有固定标准,相对而言,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前瞻性、科学性、准确性不够,由于涉及到部门单位利益和实际做事的复杂因素,项目支出预算的难度很高,存在日常经费项目化的苗头,其别是财政部门代编的项目预算的准确性、科学性不高。这些因素也导致在预算执行中预算追加频繁和部门之间预算的不平衡问题。

3.预算编制财力测算尚不完整。由于财政管理体制原因,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往往在预算执行中或年终下达,导致年初编制的预算与年底实际执行的预算差距较大,此外,非税收入预测难度较高,特别是土地出让收入和净收益一块,尽管财政部门年初做了大量工作,但实际执行起来,不是光计划好推地就可以实现度划,土地出让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地方经济发展等复杂因素。最终到年底不可避免还会有大量偏差,也直接导致了政府基金收支预算的准确率不高。4.预算执行尚需规范。预算执行考核机制有待完善,由于涉及到各种因素,财政中存在的预算执行和决算“两张皮”的情况还是比较突出。有的是实际执行没有按照年初预算进行指标切块进行,有的是部分预算指标编制时就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形成预算与执行相互脱离的“两张皮”现象,也使预算执行失去了法律效力。

此外,地方利益制约了全口径预算管理的推进。由于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在财政预算和决算编制中很难找到一个事权与财权最恰当匹配的结合点。在预决算编制中有时不得不考虑地方经济利益的得与失。如目前财政管理体制中“转移支付”、“省直管县”等财政管理体制中,地方政府必须考虑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获得上级财政的财力的大力支持,不愿将全部财力纳入年度预算,而是有“藏财力”的现象发生,不能够把地方的本级收入,包括本级收入和非税收入不能全面纳入年度财政收入内。

(二)审计遇到的困难

全口径预决算审计不是空中楼阁,是立足于当前财政现有的管理水平基础上开展的,在具体工作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

首先,实施全口径预决算审计的相关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预算法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与此相应的审计法律依据也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一是相关立法机构不能够有效控制政府所有的收支活动,各级人大也只能够一般性地审查财政预算,在管理过程中缺少可操作性的以及具体的监管措施,正是基于人大对于预算的监管较为滞后,人大对于财政预决算的形式审查难以向实质审查迈进,使得预决算的约束力较为软弱;二是从审计实务来看,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实际操作存在矛盾。按法理上说,预算执行审计应包括本级财政的收入和支出两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审计管辖的强制划分,往往收入方面资料不全面,如增值税属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其征收管理由国税部门负责,地方审计机关却不能对同级国税部门进行审计。这就成了地方预算执行审计的资料不完整、不全面。

其次,全口径财政预决算审计具有滞后性。审计机关对于财政预决算审计大都是事后审计,审计难以做到监督的及时性,且多数是预算进行一般性的审查,远未实现由形式审向实质审的跨越,从而导致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评价,完成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对滞后和适用性不强,不能充分发挥审计系统的“免疫功能”。

再次,审计监督存在盲区,难以实现审计全面覆盖。全口径审计应当是建立在全口径预决算基础上的,但是当前基层财政预决算上尚未形成完善的全口径编制,并不能涵盖全部政府性资金,因此在进行审计监督时会存在一定的盲区。此外,有些单位为逃避财政监督,将部分收支转移到下属单位,使得一些违纪违规行为出现了“下沉”现象。由于审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这些下属单位长期缺少必要的监督,该部分资金往往成为监督的盲区。

三、推进全口径财政预决算审计的建议

(一)突出对政府性资金的全面审计

要进一步优化财政审计作为审计工作重点的定位,着力探究和探索财政审计一体化,并积极推行财税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民生项目审计“三三三”工作模式,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作为财政审计工作的重要工作内容,不仅要对纳入“四位一体”财政管理模式中的财政资金收支进行重点审计,同时要重点关注和发现未纳入管理的资金情况,重点关注政府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不断加大延伸审计力度,不留审计死角和盲区。推动财政部门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综合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加强对预决算的全过程审计

围绕四个子系统,从预算编制、执行、执行、绩效、监督等环节入手,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加强全过程审计,并从宏观角度出发提出具有整体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建议,规范全口径预决算审计。在进行财政审计时,切实开展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税收征管审计、决算审计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等。在进行全口径财政资金审计时,实现由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审计,向在真实合法性审计基础上加强财政支出的绩效审计转变。关注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关注的重点不仅仅局限于资金的收支、使用以及管理上,还需要立足于更高层次来分析和审核财政性资金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及时反映数字以及资金背后的政策执行情况,从原先的预算执行向更高层次的政策执行方向过渡。

(三)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推进,稳步提高

推进全口径预决算管理的审计不可能一蹴而就,审计部门也不可能将所有的使用以及管理政府性资金的预算单位每年审查一遍。要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推进、稳步提高”的原则,全面审计和重点突破相结合,通过做精一批项目,以点带面,实现财政审计的重点突破,进而扩大审计的影响力,并在此基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部的政府性资金的审计全覆盖,推广政府性资产的全覆盖审计,建立以全部的政府性资金以及政府性资产为核心内容的财政审计全覆盖的大格局。

(四)构建大数据审计平台,创新运用审计技术方法

审计的生命力很大程度在于信息化。推进全口径预决算管理,离不开审计工作信息化,在财政审计中要积极开展联网审计,构建大数据审计平台,实现财政审计的数字化。创新运用当前先前的审计方法,构建多种分析模型。审计方法是多层次、全方位的,既有财务收支审计方法,也有宏观分析方面的要求。审计方法不在于多先进而在于管用,审计人员要善于做到“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突出重点完成审计任务。在审计实施过程中,不仅要采用查阅帐簿等传统审计方法,还应采用如因素分析、回归分析和项目评估和最优实例复合之类的分析法和评估方法。加强对传统的审计方法、技术和手段的变革和突破,使审计方式更加科学化。

参考文献:

[1]李军.建立有效的政府预算监督机制[J].北方经贸,2009(01).

第2篇:全口径预算范文

关键词:全口径预算 年度预算平衡 预算公开 控权法

中图分类号:DF4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9-0350-01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新预算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实行了全口径的预算管理制度。在新预算法中,对于政府支出,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部的支出”。由此可见,新预算法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都对预算口径做了明确要求,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相比较而言,旧法“依照规定”、“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规定不甚明确,给了政府部门和官员在预算资金来源中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修正后的新预算法将政府的全部收入都纳入预算管理,明确了四位一体的现代预算制度,极大地规范、制约了政府的权力。

限制政府权力行使的根本途径是限制政府的活动,而限制政府活动的关键在于控制政府活动的资金来源。依据新预算法,政府行为的相关资金来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这就根治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被公众诟病多时、争议不断的“预算外资金”、“第二财政”等问题。新预算法出台之前,由地方各部门、单位自收自支却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在政府活动中发挥着相当一部分作用。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门以其公权力为依托,借用、摊派、征收了大量“预算外之外”的制度外资金。这些脱离预算管理、游离于公众监督之外的“第二财政”给政府活动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脱离监管的宽松环境,使得政府采购规模、标准和质量都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管。

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使预算的完整性大大增强,一方面从源头上杜绝了一些违规政府行为的资金来源,使政府权力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政府活动的范围,使得之前确有需求而因财政困难而难以安排的支出项目纳入政府支出范围,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益。

二、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是指在预算的编制、执行等环节建立健全跨年度的、合理的平衡机制。“跨年度平衡”允许在当年编列赤字,但应在以后分年弥补,规范了超收的使用和短收的弥补。在该机制下,年度预算审核重点由收支平衡转到支出政策上,着重对重大的支出项目进行中长期的科学规划,避免年度平衡的“短视性”,更有利于体现预算的前瞻性。

在原有的预算框架下,为实现年度平衡,作为当年的预算支出须在当年完成。由于审批程序复杂、预算资金下达滞后、前期执行缓慢等原因,许多支出项目都集中在年末的一两个月内完成,“突击花钱”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常态。由于时间仓促,很多项目都在无序中完成,其应有流程和监督环节都流于形式,预算绩效更是无从谈起,造成了财政性资金的低效率利用,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和不满。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可以使政府支出的全过程时间更充裕、论证更科学,尤其是对于一些大型的期限相对较长的政府支出项目,能够从中长期的角度科学合理地评估其作用和价值,从而体现讲求绩效的预算原则。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明确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公开透明制度,原预算法并没有规定。新预算法的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和第八十九条,从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和公开主体等方面对预决算的公开透明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初步建立了我国预算公开的法制框架。

新预算法的以上诸条均体现了预算在公开性方面的进步,着实可喜,但在预算的透明方面,新预算法并未提及。公开透明是实现民主的重要手段,公开和透明不可分离,公开不等同于透明,透明是对公开的延伸,做到预算公开只是实现预算透明的第一步。近些年来,在多方力量的共同推动下,预算公开不断完善,但距离预算透明仍有距离。预算透明的本质是公众对财政信息的知情权以及政府对此知情权的保障。要实现透明,社会公众需有便利的方式获得完整准确并且易于理解的财政信息。如果仅仅是公开一些或笼统或片面或专业性极强的预算信息,与实现预算透明的要求着实是相较甚远。只有实现了预算的公开透明,才能使公众充分发挥其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进一步推进预算民主。

四、匡正立法宗旨,逐步“管理”向“控权”转变

1995年开始实施的旧预算法作为一部首创性的预算法律,更多强调的是法律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为“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两者相比,新预算法逐渐由“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的钱袋子”,政府由管理监督预算的主体,逐渐转变为被权力机关、社会公众等监督的对象,在约束政府权力的同时体现了法治精神。

从本质上看,预算是控制性的。其控制性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对自身财政活动的内部控制,即“控制预算”,另一方面则是外部力量(包括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等)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的外部控制,即“控制预算”。我国之前进行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改革,更多注重的是技术性较强的政府内部的预算控制创新,而较少关注对政府收支行为的外部控制。

预算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在现代社会中,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约束预算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最基本方法。而将预算法定位为管理法,势必会强化政府在预算中的主导地位,强调政府的行政管理功能,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赋予相关行政部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并随之引发权力寻租等一系列问题。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一直呼吁在预算法中增加关于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内容,基于法治的精神,使新预算法成为名副其实的“控权法”。法治的要求是限制人治,新预算法的的以上亮点、原则,都是明确规范限定了之前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使政府权力在公开透明并且受到充分监督的环境下得以行使。刚刚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精神已经受到决策层的高度重视,我们也相信这部新修订的“经济宪法”会在新的法制环境下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参考文献

[1]王雍君.中国《预算法》的修订:精神、理念和核心问题[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年

[2]王庆.推进我国部门预算改革的路径选择[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年6月

[3]王雍君.新预算法:善治视角的评述[J].中国财政,2014年第18期

[4]孙小丽.《预算法》修订与政府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J].财政研究,2011年第11期

第3篇:全口径预算范文

【关键词】预算法 央行国库 履职探讨

预算法的修订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相比过去,新预算法有很多重大变化,其中包括国库管理方面,新预算法不仅充分肯定并全部继承原预算法中所有规定,而且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与强化,进一步明确了央行经理国库的职能。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基层国库要认真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做到充分履职,必须强化三种意识:

一、强化创新意识,提升经理国库能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要论断,并对财税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新预算法正是在这样背景下修订的。作为基层国库顺应改革的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不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

(一)走出“柜台办业务”的思维

与商业银行柜台为储户办业务不同,央行经理国库如果停留在“柜台办业务”这个层面,那就是“国库”。预算法再次明确央行是“经理”而非“”,这就从制度上明确了央行具有负责监督预算资金使用的职责,因为“经理”意味着管理和监督,是对政府、对人大负责,而“”是代为管理,是对某一部门负责。因此,基层国库要走出传统监管模式,不能仅仅局限于“柜台办业务”,要树立一体化监管的全新理念,将国库资金风险防范的触角延伸到全口径预算收入征管、财政资金国库集中存放、国库资金支付等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

(二)走出“越位与缺位”的误区

就是要深入理解央行的国库监管与财政监管的各自职责和内涵。央行国库监管与财政监管属于对政府资金实行日常监督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央行经理国库充当的“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这两种角色,其目标不是对财税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管,而是对政府财政资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进行监管,以保证国家预算正常执行,实现国家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统一。因此,只要是财政资金还没有最终形成支出,都应纳入央行国库监管范围。而从另一个角度讲,虽然纳入央行国库监管的财政资金贯穿政府财政收支的全过程,但涉及收支计划安排、部门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财务会计核算和国家政策落实等财政业务,属于财政部门日常监管的内容,基层国库不能“越位”监管。

(三)主动融入国家财税体制改革

新预算法的修订出台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按照中央有关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国将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全口径预算制度,实行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同时,规范政府债务和转移支付政策等,这不仅仅是政府财税部门的任务,也是央行“经理”国库的任务。县级央行国库部门要顺应新形势,密切关注当地财税改革动向,配合开展各项工作,为财税改革提供技术支撑,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站在部门角度为政府当好参谋。

二、强化责任意识,防范国库管理风险

经理国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新预算法重申国库业务由人民银行经理,其目的就是为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构建一道严密的防火墙。因此,基层国库要按照新预算法要求,牢固树立风险责任意识,围绕当前经理国库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对财政专户、国库现金和零余额账户等方面的监管。

(一)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目前,县级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共开设了国库存款户、零余额账户、财政特设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账户,共同构成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中财政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财政专户统称“财政专户”。在预算法修订前,政府财政收入分为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国库管理的重点是预算内收入。除预算内收入外,相当部分的财政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等,均存放在各商业银行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里。这些财政专户资金既未纳入国库资金统计范围里,也未置入央行国库的监控范围内。新预算法删除了原法中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明确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第五十六条)。换言之,只要是政府全口径的财政资金都应当纳入国库管理,所有政府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得在国库以外存放,因此,央行国库有责任采取措施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监管力度:一是要充分发挥开立财政专户的审批职能。人总行2011年明确提出开立财政账户必须先由国库部门初审,通过后交由会计部门办理开户手续,但在基层该制度执行得不是很理想;二是要定期开展财政专户的清查工作。国库部门应认真落实对财政账户的年检制度,要对到期的特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即时清理撤销,发现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可按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追究责任;三是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动态监控。有必要将财政专户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让基层国库能够通过系统进行查询,实时掌握专户资金的动向。

(二)加强地方财政资金管理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居民不再把银行作为财富的唯一寄存处,县市商业银行存款竞争日益激烈,数额巨大且保持相对稳定的政府财政资金,成为各金融机构争相抓揽的重点。与此同时,为调动县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有的地方政府用财政存款出台一些激励办法,比如存贷挂钩等,国库存款以财政专户、定期存单和固定存款等多种形态出现,其管理的有序与否对国家货币政策执行是有一定影响的。作为央行负责经理国库,既有监控各种体外资金,确保资金安全的义务,更有维护辖内金融稳定的责任,因此,必须加强对这部分商业化的国库资金监管力度,使之符合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需要。必须建立科学的预测库底目标余额管理制度,对存放国库的财政资金设定确保财政支出支付需求的最低目标余额,同时做好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以达到盘活财政资金存量。

(三)加强零余额账户的使用管理

零余额账户就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本单位和预算单位开设的过渡性账户,用于拨款的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并及时与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每天,成千上万笔国库资金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到千家万户,而央行国库只是办理一些实时清算的具体工作,仅从票据规范性层面进行柜面的事后审查,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没有任何监管手段。因此,从防范资金风险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基层国库对加强零余额账户管理十分必要:一是要加强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管理。一方面央行国库部门要参与零余额账户的开户变更审批工作,保证预算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账户,并保持相对稳定;另一方面作为“银行的银行”,央行要参与财政资金社会化发放银行网点论证工作,规范金融机构社会化发放程序,协调处理银行与居民的关系。二是要加强对零余额账户资金的监控。要将零余额账户纳入央行国库银行存款账户的监控范围,通过升级国库系统网络监控平台,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工作,确保通过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正常,确保账户每日的余额为零。

三、强化服务意识,发挥央行职能作用

新预算法修订后,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信息化和标准化为标志的现代财政制度,对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基层国库部门要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央行职能作用。

(一)筑牢防火墙,当好消防员

防范资金风险是央行的首要任务,基层国库要按照新预算法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制度是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保障,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库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办法也要及时进行补充完善,如财政账户审批年检制度、财政资金支付调度核查制度、国库业务稽核内部牵制制度和风险防范应急处理预案等。二是尽快升级国库网络平台。要适应新预算法要求,完善全口径预算报表体系,保证国库报表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收支情况;要实现财政资金全覆盖管理。对大量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和其他财政资金户,均应纳入央行国库系统管理。三是加快推进财税库联网建设,实现财政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纵横联通,实现对每一笔财政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

(二)培养高素质,当好业务员

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合格的人来执行,等于一纸空文,新的形势下基层国库尤其需要加强自身建设。除了加强勤政廉政方面的政治素质培养外,还要着重加强业务素质培养。一是要熟练掌握银行业务。国库部门的日常核算工作,就是每天与商业银行办理税收、拨款等资金结算,因此熟练掌握国库各项业务的操作,熟悉商业银行资金划转流程是对国库工作人员最起码的要求。而且随着国库业务不断地更新发展,基层国库部门人员更要加强新知识新业务培训,以适应新的工作任务需要。二是要及时了解财税业务。只掌握了银行业务知识,不了解财税业务,央行经理国库就只能停留在“柜台业务员”的层面。只掌握了基本的财税业务知识,不了解财税业务的改革发展,就无法主动应对新形势下对财政资金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要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交流、学习,及时了解新的政策动向。

(三)把握新变化,当好分析员

第4篇:全口径预算范文

一、现阶段财政预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体系结构不合理,财政资金未进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1.预算会计体系结构不合理,不能全面反映财政实际情况。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主要是不同行业分别执行不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财政资金没有统一在一个大会计体系里进行会计核算,而是被分割在几个会计套帐中进行核算。现行的报告体系不能及时、全面的提供全部财政资金的会计信息,不利于管理部门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2.收付实现制度会计信息质量低下,不利于财政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我国执行的预算会计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但该制度不能体现“收入”与“成本”的配比,没有进行同一期间内相对应的成本和费用的会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绩效与发生的行政事业成本之间的关系。收付实现制相对于权责发生制,会计信息质量低下,难以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实质和全貌,不利于对整个财政、事业资金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3.未进行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制度在国有企业管理方面存在缺陷。政府与国有企业在财务、财政等方面有着紧密的关系,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来源是公款,国有企业超标准发放工资的支出也是公款,公款的管理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而一些国有企业并未按预算执行程序进行规范管理,因而违规发放薪酬福利等等问题依然“屡审屡犯”。政府每年给国有企业的投资、税收优惠、国有企业应上缴国家的股息和红利都未在政府预算报告中披露,中央部门和单位全资或控股企业尚未全部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等。这些缺陷无不严重影响着预算的管理。

(二)预算编制透明度不高,预算编制方法陈旧

1.预算编制过粗,透明度不高。近几年中央各部门在官网上公布的本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以及后附的文字说明,虽说公开了该部门当年收入及支出的总体情况、主要支出内容。但是,很多预算支出并没有公开到具体项目,预算透明度太低。当翻开全国财政收支帐本时,“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等科目随处可见,而且“其他类”金额过高、占比过大,“其他类”科目究竟装了哪些收入、支出,这些都是预算管理极不透明的表现,这种不透明状况必定会掩盖一些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预算编制看不懂,预算公开流于形式。预算文件难以被公众看懂,其一方面原因是因为政府预算是由专业人员编制的,细的数据只在各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中体现,社会公众关注的内容并不能从财政总预算中读到,而且公众并不是专门从事财政工作,所以对公开的预算不能全部看懂和了解。另一方面,由于财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预算编制方法过于陈旧。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纳税人对政府资金的支出拥有知情权,因此,有权知道交给政府管理的每笔款花在了什么地方。而各部门在网上公开的预算都只是一个空洞的预算框架,没有具体反映每笔款项的支出信息。看不懂的预算公开只是流于形式,难有实际作用。

(三)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监督不力

1.对预算编制单位基本情况的真实性没有时间审查核实,部分单位虚报预算数据。由于我国的基层预算编制单位多,覆盖面广,预算审查过程中代表们没有时间一项一项下去核实。相关部门也很难做到对预算单位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全面的、深入的、细致的、实质的审查,导致有些部门虚报数据和多报预算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预算审查监督的质量不高、效果不理想。如审计署在2009年对某单位2008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示中,披露了一个单位在2007年的预算中虚报在职职工人数30人,所报预算相应多得财政资金59.1万元,另一单位在2008年预算中虚报人员经费竟达198.39万元。

2.预算执行过程中没有全面实施监控的措施,使经济活动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财务管理失控。财政资金管理部门没有对预算资金实行严格的、强有力的监管措施,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财经纪律及其他规定来办理每笔经济事务。譬如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在一些基层单位的相关部门对报销人报销审核时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致使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假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等现象时有发生。

二、推进财政预算

改革的建议

(一)全面实行全口径预决算

1.把财政部作为会计主体,建立“大财政”会计体系。假设会计主体是我们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之一,那么我们只有首先把会计主体确定下来后,才能对主体目标及对象进行核算监督管理,才能将被审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等进行反映和分析,管理人员才有可能从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中得到有意义的会计信息,从而作出管理、控制经济活动等决策。所以,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我们应当把财政部作为会计主体,建立“大政府”会计体系,对“大政府”预算的资金收支进行全口径核算。主体确定下来后,我们应制定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办法,对现行政府的会计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一套结构科学、内容完整且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会计准则,以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开项目做到具体和细化。

2.完善会计收付实现制,逐步推行会计权责发生制,把权责发生制运用到会计核算中,以更加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所有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提高政府财政的透明度,控制财政风险。在执行行政事业会计制度的单位中,有些单位可部分或全部执行权责发生制,如主要依靠国家财政补助并有一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就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做到收支相抵。此外,应建立成核算体系,把权责发生制运用到核算体系中,对每项收入、成本均做到配比记帐,同时对使用的固定资产采取计提折旧法,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扩大政府会计核算涵盖的范围,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所有的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和决算,要彻底落实预算全面性原则,建立全口径的公共预算体系。因而,为了全面核算和反映政府的经济资源占用及其使用情况、核算债务规模及其偿债情况,应扩大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政府每年给国有企业的投资、税收优惠、国家企业应上缴国家的股息和红利、中央部门和单位全资或控股企业等等与财政资金相关联的业务,都应全部纳入政府预决算范围,且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4.改革现有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加强预决算科学管理与技术支撑。为了执行以“大政府”为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工作,我们必须对现有的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等状况进行分析,开发一套适合“大政府”的会计核算软件。应重新对科目代码进行编排,为方便“大政府”核算及统一汇总。具体如一级科目代码代表不同的行业如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二级科目代码代表不同的帐户类别等等,以此类推,根据需要的顺序编排下级科目。凡是使用政府资金的各个单位的会计核算都应纳入到大会计核算系统中来,应实行联网会计核算控制管理。这样做,一是有利于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对政府资金进行高效率的集中管理,使国家财政资金所有收支、财务状况等通过一个套帐便一目了然;二是有利于主管部门领导实时掌握各个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三是利用发达的现代会计系统控制,对每笔发生的经济业务记载有痕,一旦出现问题便能方便快速地调查,便于对各单位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全方位进行监督。

(二)预决算要做到公开和透明

1.预算编制要细化到科目,做到公开和透明。我们编制预算时要细化政府预算科目,要做到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增加预算透明度。为此,一是预算编制时间要早。要有充分的时间来编制高质量的预算。二是应逐步完善编制细化的预算科目体系。既要按照支出功能,客观反映教育、文化、卫生、科技、国防、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的支出,还要按照经济分类,客观反映预算用于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办公经费、事业发展、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另外,应编制到更具体的科目级,明细到能具体反映政府每笔款项的走向,即预算全部细化到类、款、项和科目,而且决算一定要公开到类、款、项和科目。如此,才谈得上公开和透明。

2.预决算公开内容和范围要广,要集中地点公开。构建预算透明的改革框架,从预决算的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对象以及公开力度等各方面进行明确规定。除部门外,凡是动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其预决算信息都要在网上公示,接受老百姓的监督。特别是百姓关注的“三公经费”的使用、重点工程建设款、重点专项经费等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都应附加上文字作更详细的说明。各个部门不光只在自己单位网站公开预决算,还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统一网站集中公布。这样做,既有利于公众快速获得各部门预算公开的资料,还有利于部门之间相互比较监督,更有利于民众发现问题以及时提出意见。

(三)预决算要进行审查和监督

1.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筑好“第一道防线”。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基础性程序,是审计机关之外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人员的作用,一方面在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尚未有足够的时间对大量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基础资料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各个预算单位应先对本部门上报的预算进行内审后再向上级部门报送,这样有利于促使各部门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的预算工作,努力做到不虚报,不错报。另一方面,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单位的所有经济业务进行审计,特别是重要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等重要经济事项的审计应全过程参与,为确保财政资金高效安全运行,对经济活动进行再监督,发挥好“免疫系统”功能作用,很有必要。

第5篇:全口径预算范文

企业人工成本管理的意义

人工成本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工成本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支付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总和。狭义的人工成本由工资总额、各类保险费用(五项基本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福利费用、教育培训费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费用、辞退福利、非货币利、其他人工成本等项目构成。企业对人力资源投资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人工成本投资收效慢。人力资源的投资效益,并不像实物资产那么迅速显示出来,而是有一个比较长的时滞。这就要求企业根据发展战略,提前进行人力资源投资,储备大量的人才资源,保持企业的有效竞争力。

二是人力投资受益效果大。企业人工成本投资收效比较慢,而其影响是重大而深刻的,人力资源对企业的贡献会超过任何其他资源。

三是投资的边际成本递减而边际收益增加。随着对人力资源投资的增加,人力资源的能力将获得加速提升,其带来的收益也越来越巨大,呈加速度上升趋势。

四是收益不确定性。人力资源价值是以人为载体的,实现程度受个体主观能动等因素影响较大,因此,为企业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高度不确定性。

基于以上几点分析,有效的人工成本管理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企业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以往企业并不重视人工成本管理概念,从投资上看,仅关注职工工资总额,忽略对员工培训、社保、福利保障的投入等。从管控技术手段上,多停留在事后的统计和分析,侧重人工成本总量分析,忽略人工成本的构成结构和投入产出效率分析。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人工成本的刚性增长,人工成本占企业成本的比重日益增长,人工成本投入对企业经营效益和员工积极性的影响逐步增大,企业也因此越来越重视对人工成本管理的研究。人工成本管理的目标是要使人工成本与企业经济效益保持协调的比例关系,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的效率,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形成“水涨船高”的局面。同时,人工成本的有效管理是建立在企业用工管理体系、薪酬福利保障体系、教育培训体系等方面完善的基础之上,加强人工成本管理也是构建企业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网企业全口径人工成本管控面临的形势

由于历史和体制因素,面对复杂的用工,优化全口径人工成本管控成为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电网企业作为传统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全口径人工成本管控。

一是人工成本范围和口径不全。目前,电网企业实际劳动用工主要采用劳动合同工、劳务派遣用工、农电用工和业务外包等四种方式,而现有的会计核算中职工人工成本仅指劳动合同工发生的费用,其他用工的费用分散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中。职工人工成本范围有限,口径不全,不能完全反映人工成本为企业在产品生产或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人工费用总和这一设定理念。

二是人工成本的外部法律政策变化影响。近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保护劳动者权益,陆续出台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要求企业建立与之配套的薪酬核算体系,以准确计量和反映与之相关的企业人工成本。同时,财政部2014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对职工薪酬在会计核算范围上进行了大幅扩展,职工薪酬的范围扩展到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全部用工。明确“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且明确了离职后福利和其他长期辞退福利。

三是政府加大对央企收入分配调控。近年来,国资委加大对央企人工成本管控力度,要求企业要高度重视人工成本管理,努力遏制人工成本过快增长趋势,通过拟定收入分配改革措施,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等手段,确保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匹配。各中央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统计分析制度和人工成本信息监测预警机制,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和福利费不得增长。同时,国资委工资总额管理中运用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指标对央企及行业进行双控管理,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和效益指标已成为政府对中央企业分配调控的两大手段。

四是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的必然要求。随着国家电网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电网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投入日益增加,人工成本也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公司提出推进人力资源“三全”(全员、全额、全口径)管理,把加强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作为全年人力资源重点工作,以加强人工成本效率管理为抓手,通过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推动公司“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支撑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公司“两个一流”的企业愿景。

优化全口径人工成本管控的措施

增强人工成本管控意识

人工成本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增强人工成本管控意识,就是要首先从战略上,认识到它是关系企业多方位市场竞争中赢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因素;从分配角度上,认识到它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重要经济杠杆,是调节劳动者这个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也是形成企业激励和动力机制的重要因素;从管理上,认识到它是关系人才资源开发和企业经济效益提升的重要工作。此外,还应认识到,其是有效应对在新法律环境下存在的法律隐患,合理规避公司的法律风险,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人工成本的一项举措。进行人工成本管控的最终目的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公司利润不断增长的情况下,不断提高员工收入,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双赢和共同发展。

扩展人工成本管控范围

(1)加强全员管控。将人工成本管理覆盖到全民职工、劳务派遣工、农电用工和非全日制工等电网企业存在的所有用工形式。

(2)加强全额管控。凡是涉及人力资源的取得、开发、使用、保障和离职等投入和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应纳入公司的人力成本管控对象。主要包括工资总额、保险费用、教育培训费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一次性住房补贴、劳动保护费用、福利费用、辞退福利等费用。

(3)加强全口径管控。将各单位、各类用工、各项人工成本支出全部纳入公司集约管控,实行“一体化”管理。统筹用工总量和人工成本管控,优化劳动用工结构和人工成本结构,加快构建规划科学、标准先进、配置高效、管控有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人工成本预算管理

按照“结构优化、管理规范、降本增效”的原则,在全员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公司不同的人员类别、用工性质、费用列支渠道、所在地属地政策、历史水平差异等因素,采取同类地区标杆法进行全年人工成本预算,分类核定各类人员的各项人工成本费用。同类地区标杆法,是指根据各单位主营业务特点、人员结构、地区经济发展、当地劳动力价格等因素,合理分为若干类,以同类地区中人工成本占收入比(即人事费用率)最优的单位为标杆进行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科学做好各类用工人工成本的事前预算。

强化人工成本过程管控

人工成本过程管控是指在人工成本形成过程中,随时将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与目标人工成本对比,及时发现差异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以保证人工成本目标的实现,它是人工成本的实时控制和纠偏。

(1)构建人工成本预警机制,通过横向纵向比较,诊断警示企业人工成本的增长是否低于效益的增长,从而发出预警信号。

(2)进一步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全面掌握全口径人工成本信息,综合应用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等人工成本效率指标,设定预警值,指导各单位自觉加强人工成本总额管理,优化人工成本结构,有效提高人工成本效率。

过程管控可以保证人工成本管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可将各种人工成本偏差的信息及时地反馈给企业管理人员,便于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实现人工成本事中的可控、在控。

强化人工成本结果管控

人工成本结果管控是指在人工成本发生之后,对实际人工成本的核算、分析和考核,这是人工成本的反馈控制。依照人工成本弹性控制理论,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长必须与人均利润、人均销售收入、人均总成本、人均实物产量的增长相协调,可以利用人均利润增长率、人均销售增长率、人均总成本增长率、人均产量增长率4个指标对企业人工成本投入结果进行全面衡量。通过各项指标的横向比较和准确分析,查明人工成本节约或超支的主客观原因,确定其责任归属,对人工成本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奖惩。同时人工成本结果可用来指导下一期人工成本预算的科学制定,基期的人工成本产出水平与下期的工资总额计划直接挂钩,引导各单位自觉优化人工成本管控,提高生产效率。

完善人工成本管理协同机制

用工总量是决定人工成本的基础性因素,有效的人工成本管理需要通过严控用工总量、创新激励机制、提升员工素质等工作协同,不断提升人工成本效率,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1)严控用工总量规模。各单位要按照“集约化、扁平化、专业化”要求,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优化业务流程,严控机构、职数、管理岗位,不断深化“定编定员定岗”管理,通过与工资总额分配挂钩等方式,引导各单位按定员组织生产。同时,优化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按照效益决定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决定用工总量的原则,加强人工成本倒逼用工总量管控,指导各单位自觉控制用工规模,提升用工效率。

(2)创新激励考核机制。完善工资总量决定机制,由于人工成本中的大多数项目根据工资总额比例提取,故而要注重发挥工资总额的杠杆作用。引入价值贡献度指标,推进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使员工个人收入与其岗位价值、绩效贡献、能力素质3个要素挂钩,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深化企业负责人和全员绩效管理,优化各类企业关键业绩指标设置,强化效益类指标考核,实现员工收入与个人业绩、单位工资总额与企业负责人考核同向升降机制。

第6篇:全口径预算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 拨入专款 专项资金

一、原“拨入专款”科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与现行事业单位收入分类不相一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六大类。“拨入专款”作为事业单位收入的一种,其分类标准与上述六种收入的划分标准有重叠,容易引起事业单位收入分类的交叉及会计核算的不统一。比如,科学事业单位通过承担科研课题,以合同形式从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科研收入,按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可计入“拨入专款”;从其性质上说,这项收入属于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事业收入”,同一笔收入有两种归类方法,往往造成会计核算的不统一,不利于加强专款的核算管理。

2.随意扩大拨入专款核算范围。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规定,“拨入专款”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也就是说,一项专项资金是否使用“拨入专款”核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专项资金有指定用途;二是专项资金需要单独报账。但在过去的实务中,一些单位常常不合理地扩大“拨入专款”的核算范围,将除部门预算隶属关系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也计入“拨入专款”。比如,有的部门仍存在较多上下级转拨资金的情况,常常通过“拨入专款”科目核算,从而“掩盖”了一些不合理的资金流动方向,其实质是让很多财政资金游离于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之外,从而不利于资金监管。

3.容易造成预决算较大的差异。原“拨入专款”科目核算的是事业单位取得的专款收入,这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是取得的不确定性,在预算申报时很难把握;二是与事业单位的专业业务活动相关,单位财务很难掌握项目申报进度和具体情况。在编制预算时,大多数事业单位更多地关注能从财政部门获得多少财政补助收入,能取得多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很少将“拨入专款”统筹考虑在部门预算编制中。而部门决算需要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实务中将当年度取得的“拨入专款”纳入“其他收入”,一并反映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总表上,从而造成了预决算较大差异。

二、不设置“拨入专款”科目的原因分析

1.适应全口径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重大变化之一是“确立了事业单位收支管理完整性的原则”,事业单位所有收入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如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各类财政拨款”不仅包括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所指的各类事业经费(如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文化事业费等),也包括原来未纳入财政补助收入范围的基本建设投资、社会保障、住房改革经费等。因此,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的事业单位收入是一个“全口径”的概念。在预算编制时,要对单位预计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全面考虑,不应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不再设置“拨入专款”科目,将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正确归类、统筹考虑,全面纳入预算,且做到没有预算不能支出,正是适应全口径部门预算管理的需要。

2.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结果。事业单位开展的专项项目,常常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完成,如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从立项到结题,一般需要2年的时间,因此,在原《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460号)中设有“拨入专款结存”,用于核算科学事业单位由于项目未完成而需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该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相对应,解决了事业单位专项收入结转问题。在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并没有“结转”的概念,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将“结余”拆分为“结转和结余”,并将“结余留用”修订为“结转与结余按规定使用”,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同时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和“非财政补助结转”等科目,解决了专项资金使用周期长、需要结转等问题,因此单设“拨入专款”“拨入专款结转”等科目也显得没必要了。

三、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专项资金核算方法与管理要点

1.树立全口径部门预算管理理念。作为事业单位全面执行的最高层次的财务制度,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一步强调了事业单位全口径预算管理理念,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业单位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统一编入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全部收入”涵盖了原通过“拨入专款”科目核算的各类专项资金。在编制预算时,单位要根据历年取得专款收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分析,不随意夸大或隐瞒收入,核定收支、统筹考虑,不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入项目,从而进一步减少预决算差异。

2.科学划分事业单位收入类别。原“拨入专款”核算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类专项资金,要根据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结合专款性质,区别对待、科学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如有的研究机构取得的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有指定用途、需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科研课题,通过“财政补助收入――项目支出”核算,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再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二是事业单位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有从其他部门取得的,也有从上级部门取得的专款收入,一般而言此类专项资金要进行项目公开招投标管理,采用竞争性方式安排资金。在会计核算上,应当计入“事业收入”(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是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的专款收入,计入“上级补助收入”(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理,“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中专项资金收入,也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通常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四是单位取得有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等,则在“其他收入”(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核算。另外,对于科学事业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剂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可计入合同预收款项,再根据合同或项目进度确认相关收入。

3.加强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通常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指定用途”,一般而言,要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来明确具体用途,单位不能随意改变项目内容或扩大使用范围;二是“单独报账”,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这在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23条中也有相应规定。如有的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有相关文件规定项目结余应当按原渠道收回的,还要按相关规定缴回结余。通过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7篇:全口径预算范文

我市全口径预算编制工作起步较早。目前,市本级全口径预算编制体系已基本形成,建立了以一般公共预算为核心、以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政府投资预算、政府债务预算、国有土地出让基金收支预算等专项资金预算为补充的复式预算体系。政府所有资金和资产的运行已经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在2015年预算编制中,我市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完善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

(一)坚持“三保一促”的编制原则。即依照“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促发展”的总体原则安排预算。

(二)采取“三收一控”的编制措施。“三收”是指收回到期和一次性专项,收回原不合理专项,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一控”是指严控新增专项。

(三)理顺十个方面的编制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存量与增量的关系、吃饭与建设的关系、条条与块块的关系、重点与一般的关系、市区与县域的关系、用钱与绩效的关系、预算与决算的关系、部门与大局的关系、服务与监管的关系。2015年预算编制中我们采取了下述三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第一,全面实行零基预算,集中财力保重点。零基预算本来是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但在以往编制预算时的实际做法基本上都是保基数、分增量,各个部门的预算只增不减,已经到期的项目往往也是通过其他项目来置换。同时,在专项资金分配方面,政策层面有法定支出要求,一半以上的资金是先定钱再找项目;操作层面实行分线分块管理,按战线来平衡。这样做使得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大打折扣,无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出台,为我们进行改革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解决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定支出固化挂钩问题,地方政府由“先定钱后定事”改为“先定事后定钱”。在2015年预算编制中,我们下决心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零基预算,所有的专项重新申报、重新认定,具体做到“三不”,即:立项依据不充分的不安排,绩效目标不明确的不安排,当年不能形成支出的不安排。同时,对预算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将专项资金分为七大类:一是政策性刚性支出;二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转和运行的支出;三是支持产业发展资金;四是已建和在建的项目支出;五是偿债资金和总预备费;六是新建项目;七是其他事业专项。其中一至五类是需要优先保障的项目,按照“有多少事尽力筹多少钱”的原则来安排;后两项是重点控制的项目,按照“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来安排。第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一直以来,由于预算编制不够合理,事与钱脱节,专项资金“碎片化”等制度和操作层面的各种原因,有较大数量的财政资金出现闲置沉淀,导致一边是财政收支压力大、举债搞建设,另一边却是有钱花不出。为此,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回收。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对该项工作进一步作出了部署。我市从去年9月编制2015年预算时起,就开展了清理收回结转结余资金工作,压缩财政存量资金规模。对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的部门,财政在安排预算时,可以视部门结余结转资金增长情况,适当压缩部门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对各部门年末基本支出结余,项目停止实施或项目完工后仍有结余的,以及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的专项结转,全额收回统筹使用。具体实施上,我们将结转结余资金清理与预算支出安排相结合,采取了“三收”措施,逐个核对确认项目,共取消到期和一次性专项及不合理专项3.1亿元,收回历年结余结转资金4.7亿元,收回各单位特设专户沉淀资金7000多万元,收回的资金全部用于平衡2015年预算收支。第三,强化专项资金整合归集,优化资金投入方式。我市在2015年预算编制中加大了专项资金整合归集力度。根据中央和省、市的重要政策、重点工程和重大规划,通过部门内整合和跨部门整合等方式,将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和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整合,2015年预算安排的专项数比2014年减少283个,压减率达到30%。以产业类发展资金为例,过去产业类资金有近20个项目,资金总量达到2.6亿元,均由相关职能部门分散管理,资金分配上难以形成合力,对产业结构优化的引导作用不明显。今年我们把这些分散管理的资金全部整合起来,不再按产业分线分块安排。通过上述三项改革措施,我市在财力并不宽裕的情况下,挤出财力安排了5个亿的产业发展资金和6个亿的偿债资金。

二、积极推进预决算公开,努力实现透明预算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近年来,我市预算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预算公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市所有县市区。二是市本级在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对外公开的基础上,2013年有16个政府组成部门向社会公开了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2014年公开范围扩大到29个政府组成部门。三是2014年首次公开了市本级财政决算和43项重大惠民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2015年,我市将严格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在预算公开的范围、层次、内容、形式和力度上取得新突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政府预决算公开。2015年,本级政府的四本预算和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全面向社会公开。进一步细化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除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

(二)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2015年我市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要求除以外的87个部门预算单位于3月20日之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2014年已经公开了预算的29个部门要公开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2016年起,除以外的部门预算单位要全部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公开。2015年继续扩大重大民生政策性资金的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范围。

三、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长期以来,专项资金分配存在“撒胡椒面”、“专项不专”等问题,专项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益。2014年,我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按照“先定办法,后分资金”的原则,研究制定了“1+N”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即《株洲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加若干个具体专项管理办法,做到每一种财政专项资金都有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为加强“三公”经费的使用管理,2014年我市出台了《规范办公性行政经费预算和支出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株洲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因公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最近,我市又出台了《株洲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株洲市“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对“三公”经费的管理越来越规范,成效也非常明显。各单位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在2013年决算数基础上下降10%以上,其中公务接待费下降了15%。

(三)强化执行管理,提高支出效益。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硬化支出预算约束,没有列入预算的一律不得支出。专项资金中一律不再安排工作经费,在预算执行时不得调剂用途。年度预算执行中,从严控制预算调整事项,除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特别是上半年一律不受理预算追加申请。在资金拨付环节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从分配到拨付全过程处于监管之下。

四、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努力构建绩效预算制度

近年来,我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覆盖了全市所有建设及公共专项资金,先后对21项民生及重点财政支出开展绩效评价,评价金额累计28.5亿元,并在2014年选取了30个一级预算单位开展部门整体支出评价,选取10个重点项目开展预算执行过程绩效监控,初步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模式。今年,我市将在市本级一级预算单位全面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特别是加大重点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力度。对去年1000万元以上、今年5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评价。同时,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与考核,建立完善评价结果与支出结构调整、预算安排相结合的制度。

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助推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近年来,我市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推进了公共自行车租赁、送戏下乡、城市管养市场化改革、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等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方面,按照“统筹开发、分级管理、单位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对公益性岗位进行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014年市本级财政共支付公益性岗位工资805万元,缴纳社保490万元。下阶段,我市将进一步创新思维,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

(一)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推广政府购买服务,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而是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二)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既不能将自身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不能大包大揽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徒然增加财政支出压力。

(三)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监督问责机制,提高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

六、加强政府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建机制。着力建立规范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防控债务风险。为增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能力,出台了《株洲市政府性债务偿债资金管理办法》,对偿债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和本级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可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政府债务利息和一定情形下偿还政府性债务。

(二)明职责。按照“实事求是、‘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收付实现制”三大原则,对全市政府性债务进行清理甄别,摸清债务家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的责任,该企业承担的,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该政府承担的,逐步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并积极争取通过政府债券进行置换,切实降低财务成本。其中,对于一般债务,逐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或发行一般债券来安排;对于专项债务,逐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PPP项目中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预算管理。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创新融资方式,规范政府性融资平台管理,我市提出了以下思路:一是尽可能争取发债额度。二是借新还旧要遵循“以长补短、以低换高”原则。三是政企分开,政府不再给平台公司下达公益性任务。四是政府借助平台公司建设的项目,实行封闭运行,项目资金由财政和公司“双控”管理,且必须做到收支平衡。五是经营性项目中包含公益性项目时,公益性项目成本要摊入经营性项目中,且应做到整体收支平衡。六是一般性公益性项目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预算安排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能造成缺口。七是严控平台公司非生产性成本。八是加大资产处置力度,以维持资金流动性。

第8篇:全口径预算范文

政府收支分类体系较好地突破了现行政府预算科目体系的局限性,与现行的政府预算科目体系相比较,其主要特点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利于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发挥,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日益加强,要求财政收支结构也要相应地发生很大变化。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克服现行政府预算科目体系的不足,将政府收支活动分为“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支出经济分类”三部分,突出了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科学设置预算科目,清晰反映政府职能活动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依法组织收入,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弥补市场缺陷;政府收支活动应公开、透明。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及国际通行做法,有效地实现了这些要求。

1、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的具体来源。其主要特点:一是扩大了收入范围。在原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的基础上,将预算外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纳入了政府收支分类范畴,并形成了统一编码,―有利于实行计算机管理。二是调整了收人体系。将政府收入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6大类,符合科学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三是进一步细化科目层次。特别是对于各项收费收入,新的科目体系将其分为类、款、项、目四级,使其更为具体化、明朗化。

2、按照政府的职能和活动设置科目,反映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即为政府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共17大类。其主要特点:一是改变了现行的按经费性质设置科目的做法,用词简洁明了,使各部门的职能活动具体、明晰化。通过其使用的预算科目便知该部门的主要职能活动。比如:“国防”、“公共安全”类科目,大家一看就知道其主要用于反映部队、公检法司部门发生的保卫国家领土安全、维护国内正常秩序等方面的支出。二是通过设置类、款、项三级,清晰反映各层次的活动。其中:类级科目反映政府的某一项职能,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所进行的某一方面工作,项级科目反映某一方面工作的具体支出。

3、依据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分类,有利于加强政府预算管理、部门财务管理以及政府统计分析。此种方法即为政府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共12大类。其主要特点是扩充和完善了现行的支出目级科目,并设置类、款两级,简便实用。其中:类级科目反映了支出的经济构成,即在确定政府支出是“干什么”(即支出功能分类)的基础上反映“如何用”的问题;款级科目是对类级科目的细化。比如:政府发生的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在支出功能类),全部属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在支出经济类的类级科目),用于发放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反映在支出经济类的目级科目)。这样,政府支出的全部过程一目了然。

三、有利子财政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一是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编码,有利于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财政信息化水平。二是政府支出分类体系中的功能分类反映政府的职能活动,经济分类是对各项具体支出细化、剖析和核算,符合细化预算编制的要求,有利于加强预算单位财务会计核算。

四、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有利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

为实现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要求,政府收支分类体系改变了现行政府预算科目体系仅反映财政预算内收支的做法,将应纳入政府收支范围的预算外收支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等一并全面反映,进一步完善了综合预算管理,硬化了预算约束,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腐败。

第9篇:全口径预算范文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科研经费;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2

一、引言

近年来,国家对科研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国科技经费节节攀升,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立项数目不断增长,科研规模今非昔比,财政科研经费的等违规违纪问题也是时有发生,科研经费管理不规范、转移挪用挤占科研经费、项目预决算不真实等问题时见报端。国家审计署公布的科技部2010年度审计为此写下注脚:审计2010年的99个支撑计划在研项目,普遍存在不符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规定,课题扩大开支范围、未经批准调整预算、会计核算不规范等,涉及资金数以亿计。本该专门用于科研项目研发的科研经费在现实中成了腐败的温床,科研经费的安全和效率问题,越来越受到舆论和社会的关注。使用与管理好科研项目经费是科研项目顺利完成的基本保证,关乎到科研事业单位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那么深入分析科研事业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探索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效措施已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二、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

大量问题存在的背后是刚性制度的缺失。在科研领域里,我国目前缺少一部关于科研项目立项、审批、经费使用、监管责任的系统法律,致使科研项目缺乏刚性的法律约束和制裁。我国目前也还未出台有关科研经费使用及核算等方面统一的管理制度,我国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中有些法规过于模糊、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在执行过程中不易把握。加之,各类经费来源部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科研项目管理方式,这一管理的真空地带给科研经费管理带来了很大难题。一些科研事业单位认为财政部或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已经制定了很多办法,且在专项资金的立项或审批中也有相关的约束规定,财务人员与经办人员只需遵照执行即可,根本不需要另行制订本单位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即使有的科研单位制定了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但制度管理办法失之粗糙,很多关键性环节只作原则性规定,使经费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全成本核算难以全面实施

科研事业单位现行的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成本核算要素不完整,科研项目成本只局限于部分可凭发票核算的费用要素(如材料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的简单归集,因为单位管理的粗放,单位的公用资源等间接费用(水电费、设备折旧费)并没有包括在内;可见,科研项目成本核算不是全成本口径核算,仅仅是部分直接费用的核算,造成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远远小于项目的全成本,还占用了单位的公用经费,造成项目支出执行缓慢,亦不利于真实反映项目的投入产出成本效益原则。

另外,科研经费预算使用的科目与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使用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不一致,为随意扩大项目支出范围提供了空间和核算上的便利。自2007年起,全面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支出按经济分类,支出的经济分类科目主要反映科研单位各项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这些科目与财政部、科技部等科技项目预算科目没有完全对接,表现为,一套会计核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对应多套专项项目预算科目。如科技部专项经费预算一般由“设备费”、“材料费”等11个科目构成,财政部修缮购置专项经费预算由8个科目构成,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经费预算由7个科目构成,且不同专项经费预算科目其核算内容也不相同。这就造成在会计核算中,难以用同一尺寸把握不同项目的支出,进而导致分析填制专项决算报表的口径不一致。

(三)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事业单位在申请科研项目经费过程中,主体是科研人员,忽视财务人员在预算申请中的重要地位,预算编制主要由课题部门科研人员根据目标-任务进行概算,由于科研人员对经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的相关规定缺乏了解,测算过程中不能把握计量标准和成本计算方法,仅凭经验和主观意识安排预算,经费预算的编制缺乏准确性和科学性,预算与项目实际需求偏离较大,这也导致项目进行阶段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比较困难,实际项目经费支出与预算吻合度不高现象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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