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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保险;可保利益;探究
现代保险在最初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人们常常将保险合同与赌博行为相提并论。17世纪中期,为了将保险合同区别于赌博行为,英国最早将保险法上,要求被保险人在承担保险风险时,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要有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厉害关系是建立在法律所认可的基础上的,从此保险利益的概念诞生,并逐渐被世界各国接纳。[1]
一、财产保险利益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中,174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首次提出保险利益的概念,但却迄今为止没有能够形成统一的保险利益概念。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财产保险利益概念的立法界定,仅仅是采用在定义中作出说明的方式,只要符合定义的规定就认定为具有保险利益。在我国的《保险法》中,关于财产保险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财产保险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2]
对于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主要是从利益的角度进行的界定,它主要是注重于财产可保利益,因为财产是有可能遭受损失的利益。因此,有研究者从关系的角度,定义可保利益的定义为一种特定的利益关系,受这种关系的影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某些人是要遭受财产的不利益的。它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保险的积极面,在这种积极关系面中,财产可保利益可以为某些人对于特定客体的价值关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这个价值关系就会收到影响,使得被保险人遭受财产的损失;一种是保险的消极面,在消极关系的保险中,财产可保利益为某些人对于一种可能发生的不利益的关系,这个不利益关系,是随着保险事故的产生而变化的,这个时候被保险人是要收到财产的损失的。[3]
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特征
(一)合法性
可保利益在我国的法律中是被就明确规定的,属于合法的利益,既然被法律明文规定,就是符合法律的、不会与法律禁止的规定相冲突的利益。由于法律是公众的法律,因此可保利益也适应了社会公共秩序及道德的要求。
(二)经济性
可保利益的价值一般是用货币来衡量的,一般在处理财产保险时都会用到货币的形式,就是那些最终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损失或责任,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那些本来就是不具有可保性的。[4]所以,有关学者曾经在研究中说“可保利益是经济利益”并且这种经济利益是无比确定的经济利益。如可投保的利益,举例为租金、运费、买卖货物的收入等等。
(三)确定性
可保利益的确定性,已经是学术界一致认可的观点,因为,如果可保利益不确定,是无法得到赔偿的,也是根本不能实施保险合同的,这样,保险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了。[5]
因此,可保利益实在利益的驱动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变化了不用的内容。只有保险利益具备了法律性、经济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才能称之为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确定的经济利益。也就是在纠纷发生时,可以弥补损失、分散风险。也正因如此,才收到现代社会的认可和欢迎。
三、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运用
(一)对所有权进行的可保利益
财产所有人,指的是对所有物享有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因为这种对物的所有权人是享有经济利益的,所以可作为可保利益进行投保。[6]所有权要实施可保利益,必须做好量的度,就是确定交换价值的时间和地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依据当地的价格。
(二)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实际上是指在将来可能收货的利益,具有极大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可能性”是很强的,属于一种积极的利益。[7]如,企业主所实施的期待利益,主要是根据目前营业和收益的状况,在此基础上所期待的利益。因为他们知道,没有营业就没有收益。所以期待利益,主要是“将来”很可能发生的利益,要保护将来的这种期待利益,就必须制定一个相应的期待利益保险。
(三)责任可保利益
责任可保利益是类似于期待可保利益的一种财产可保利益,都属于一种现时不确定的利益。[8]只不过责任可保利益是从消极利益的角度出发的,主要是随着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责任可保利益具有补偿风险的性质。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种类也在内容上发生着变化,特别是强制保险出现滞后,责任保险的目的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它不再单纯地处于消极方面的补偿,也可以保护受到侵害的第三方的权益。在无需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世界很多的国家中的法律上对此都是有明确规定的,规定受侵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9]
所以说,责任可保利益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是对财产可保利益的一种补充行为,责任可保利益具有其他财产可保利益所不具有的能力和功能。[10]可以说,只有责任可保利益,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出保险的规避风险的特征,还有体现出保险具有的补偿损失的特征;也只有责任可保利益,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保险标的物的安全。(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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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晓华.试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J].科技创新导报,2011,(09).
[6]王濛濛.论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J].商业时代,2009,(11).
[7]朱玥.财产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9,(15).
[8]马杰.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现状分析[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05).
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起源于海上保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规定保险利益的是英国1746年《海上保险法》。但保险利益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各国出现过不同的称谓。比如,英国在其海上保险法中称其为"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德国商法称为"被保险的利害关系";日本商法称为"被保险利益"。理论界对保险利益有多种解释。有人认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 以致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 或者因为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利益关系;也有人认为, 财产上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和法律上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对于投保人本人为其主观价值, 对于第三人则为投保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英国学者约翰· 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的具有的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关联关系, 并为法律所承认, 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总之,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关联关系即保险利益。【1】
我国《保险法》第12 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个规定是一个涵盖财产和人身保险利益的概括定义。但是,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很大的不同。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强调的是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如果投保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它更强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亲属关系、信赖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我国学者李玉泉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2】可见,我们可以把财产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二、我国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的认定
保险法明确了财产保险利益的主体和时间,却没有明确其种类和范围,我们要对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加以明确,首先必须了解财产保险利益的性质,然后进行认定,了解哪些利益可归入保险利益的范围。
一般认为,财产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财产保险利益须为合法的利益,即其利益不得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例如,窃贼就赃物以及货主就违禁物而言,均为不法利益,即不能以该物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
2.财产保险利益须为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货币、金钱估算或估价的利益。其范围比较广泛,包括由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在法律上产生的利益,由纯经济关系或基于某种责任而存在的利益等,都可视为有经济上的利益。
3.财产保险利益须为确定的利益,它包括经济利益关系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两种情况。前者为现有利益,如投保人的某件财产;后者为期待利益,即基于现有的财产权,依其正常用途及方法经营或操作,所可以期待的利益,如工厂正常运营产生的收益。【3】
从性质上看,财产保险利益主要可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类
具体如下:
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依法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现存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益、占有利益、用益物权利益以及担保物权利益等。例如,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投保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一般而言,下列情形产生保险利益:(1)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法律上的权利;(2)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实际而合法的利益;(3)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有运送的义务或者留置的权利;(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为现占有人:(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特定财产虽无现有权利或者利益,但依其法律关系,法律上确定的权利就因其损失而丧失。
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指投保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现有权利而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包括预期的利润、租金收入、运费收入、耕种收入等利益。期待利益因现有利益而产生。没有现有利益,也不可能存在期待利益。期待利益一般因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利益而发生,受法律保护,属于财产利益的一种。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为期待利益的一种。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0条规定,凡基于有效契约所产生之利益,亦得为保险利益。但是,期待利益还有因为事实原因而产生的利益,它不以法律权利或者责任为基础,这在美国称之为"事实上的期待利益"。例如,业主经营的将来利润所得因为营业中断(并无他人应对此负责)而所可能发生的损失,构成事实上的期待利益。事实上的期待利益,构成业务中断保险的保险利益。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承担的合同上的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一般以民事赔偿责任为限,非法律上的责任,不能称之为责任利益。依通常的见解,民事赔偿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民事赔偿责任,还可以因为法律规定而发生。因此,可以称之为保险利益的法律责任,应当以被保险人的行为和损害事故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联系为基础,可因侵权行为而发生,亦可因合同行为而发生,还可以因为法律的规定而发生。总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时,对其可能承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4】例如,我国目前开办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都是以投保人的责任利益为保险利益的险种。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均可产生保险利益。
三、我国财产保险之保险利益立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完善建议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 条的规定可知,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保险利益概括主义的立法体例, 没有对各种保险的保险利益作具体规定。而在保险法的解释中亦没有对"保险利益"尤其是"财产保险利益"做出阐释。"保险利益"是个比较抽象的法律术语,在我国这种法律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让当事人清楚地了解"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以及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澄清自己的保险利益是什么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在现存的很多保险合同中,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是通过"投保人"、"被保险人"、"标的物"、"赔偿项目"条款来确定保险利益的范围,有的保险合同会写上一句"请你确认你对投保财产的保险利益:你对投保的财产必须具有法律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自始无效。"在合同的其他地方很少用"保险利益"这个概念。这样不仅使得保险利益的功能不能实现而且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问题。例如:一个仓储人本来的意思是订立一个仓储责任保险合同,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何为保险利益,只是向保险人声称自己是为仓储物投保,保险人如果不再进一步深查,就很有可能以仓储物为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这种合同很有可能引发纠纷。【5】
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各种问题,更好的发挥保险法的作用。
1、在保险法或者其解释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
总结第二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尝试来确定财产保险利益的种类和范围,具体可以包括:(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享有保险利益, 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享有保险利益。(2)债权。在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中, 如是以某种财产为履行的对象, 则该财产的毁损灭失势必影响当事人一方因合同而产生的利益, 因此, 该当事人可就该财产上的债权投保危险。(3) 股权。公司财产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 从公司的产权结构及其独立人格来看, 公司依法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当然,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财产亦享有保险利益亦属。(4)占有。我国保险法尚未确定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保险利益, 但保险实务中, 合法的占有可以投保。(5)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产生的依据主要是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在产生民事赔偿责任时, 公民或法人的利益要蒙受损失, 因此, 对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也具有保险利益。【6】对于不胜枚举的其他财产权利采用概括的方式制定出具体的界定标准,即规定:"被保险人对于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权利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另外,鉴于保险合同法属于民商法的范畴,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对于当事人约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利益可以在维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利益平衡、公平正义及维护交易的稳定的基础上予以判定具有保险利益。【7】
2、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告知义务条款。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中举足轻重,严重影响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法术语的理解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对保险利益的定位的不准确将会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带来损失,而保险人的保险费不会有丝毫损伤。在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会出现保险人没有得到投保人对保险利益的阐释和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在此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很可能引发纠纷。这种纠纷的解决结果也最终会是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而使得自己蒙受损失,保险人则一方面得到了保险费,另一方面避免了赔偿损失。如果把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告知设置为合同缔约时的义务,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可以针对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本着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也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投保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样,保险人也会因自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责任。如此一来,不仅使得保险合同各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据此判断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平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且有利于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督促保险人对保险利益的关注,最终可以实现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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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三镇居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快我市的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农民生产生活,保障蔬菜果品设施农业平稳、健康、快速发展,本着:“农户自愿、政府补贴”的原则,结合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工作目标
年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工作从年月日零时开始,至年月日24时结束。根据全市设施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人保财险全系统设施农业保险的实施经验,计划对全市达到种植标准的日光温室及自愿投保的农户家庭财产进行保险,以减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设施农业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组织领导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新农村办公室、市农林局、财政局、气象局、人保财险分公司领导任副组长;由镇、镇、镇政府、各镇农业综合站、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三农保险服务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认真完成好我市的农村家庭财产综合补贴保险、日光温室补贴保险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对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予以监督指导,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要求,确保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财政局:负责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清算,配合农林局确认保险机构实收农户保险费及承保日光温室的清单,配合新农村办公室确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对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使用跟踪监管。
农林局:组织三镇镇政府、农业综合站和人保财险分公司人员开展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帮助农民和企业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同时提供设施农业保险生产基础数据,负责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理赔查勘定损工作,会同财政局审核确认实收农户保险费及承保日光温室的清单,收集汇总并上报工作情况。
市委新农村办公室:负责提供全市农村家庭基本资料数据,并会同财政局审核确认实收农户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费及政府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气象局:及时、免费为日光温室种植户提供保险索赔所需的相关气象证明。
三镇镇政府:成立政策性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对农村家庭财产综合补贴保险、日光温室补贴保险工作进行动员、宣传,安排各村干部统计、收取农村家庭财产综合险保险费,统一上交至工作小组,由人保财险公司服务站人员定期收取。各镇农业综合站和人保财险公司工作人员深入农户、种植户实地办理日光温室承保、理赔工作,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对受损户的损失进行核定。
人保财险公司:负责农村家庭财产综合补贴保险、日光温室补贴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及时兑现各项服务承诺。
市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略)。
第四章具体承保方案
一、农村家庭财产综合补贴保险
(一)保险范围及参保对象
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人保财险市分公司针对全市农村实际推出的一项集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一体的组合型险种。全市范围内的农业户口家庭均可以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内容及保险期限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执行。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保障内容。
(四)保险费收取及监管
保险资金采取农户自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筹措,其中农户自筹40%即20元,财政补贴60%即30元。农户自筹部分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各镇组织村干部及镇三农保险服务站人员收缴,向投保户填写农村家庭综合保险投保回执,以镇为单位汇总报送人保财险公司,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局按照人保财险公司出具的农户投保数量进行补贴,人保财险公司向镇统一出具保险单,向镇和市财政局分别出具保险费发票。
(五)理赔服务
人保财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全市参保农户提供主动、方便、快捷、优质的保险理赔服务。投保农户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应当拨打“95518”人保财险全国统一服务专线向人保财险公司报案,人保财险公司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及时做出赔偿决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到达现场时,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与投保农户联系,以保证理赔工作顺利开展。
二、日光温室补贴保险
(一)保险范围及参保对象
对全市范围内符合市农林局日光温室农业建造技术标准要求,经农林局验收合格的日光温室(不含拱棚)、养殖暖棚均可做为保险标的。钢架塑料大棚及高效日光温室都以长60米、跨度宽7.5米为标准参保,小于此标准的以此标准为准,超过60米的大棚长度每增加10米,各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比例随之上浮20%。
参保对象为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民个体等。农民也可以联合起来推选代表集体参保。以投保户为单位,凡符合投保条件及保险标的必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否则理赔将按比例进行。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期限
保险标的为钢架塑料大棚和高效日光温室的大棚设施(骨架、棚膜、保温帘)和棚内作物,大棚设施和棚内作物必须同时参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包括:低温冻害、暴风、冰雹、暴雨、雪灾、沙尘暴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大棚内作物减产和绝收的,造成钢屋架、棚膜受损无法修复使用的;造成棚膜、钢屋架受损后引起棚内作物绝收和减产的损失。
责任免除:以下原因造成保险大棚及棚内蔬菜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2)被保险人不遵守农作物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或栽培技术失误造成棚内作物的损失。果菜类作物棚内吊线搭架必须单独增加支柱,超过钢架承受能力造成大棚倒塌导致棚内作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由于被保险人起棚通风时方法不当,棚内外温差形成局部范围内的旋风所致的损失;(4)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的棚内作物的损失;(5)因种子质量造成棚内作物减产或绝收损失;(6)保险大棚钢架主体因主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倒塌造成的损失;(7)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及时施救、保护,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8)大棚内抽水设备的损失;(9)保险大棚的自然损耗;(10)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烘焙、被盗所造成的损失;(3)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四)保险费率及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钢架大棚和高效日光温室的棚膜、骨架、保温帘保险费率为2%,棚内种植农作物保险费率为4%。
保险金额按照农户在保险大棚内主要种植的农作物种类每座物化成本定额确定。
钢架塑料大棚保险金额:棚膜按1200元/座,钢屋架按2500元/座;棚内种植蔬菜叶菜类按照5000元/座,果菜类按照10000元/座两个标准准确投保。
日光温室大棚保险金额:棚膜按照1500元/座,钢屋架及钢构件附属设施钢筋结构按照6000元/座投保,竹类结构的按照2500元/座投保,棚内种植蔬菜叶菜类按照6000元/座,果类按照12000元/座两个标准准确投保,保温帘、棉帘按3000元/座,草帘按2000元/座,费率为2%,墙体按10000元/座(砖、石混结构),土夯结构按5000元/座,费率为2%.
(五)保险费补贴
保险费由财政补贴80%,农户个人承担20%。对全市钢架塑料大棚和高效日光温室开展保险试点工作,具体保险费补贴如下:
(六)保费收取及监管
保险费由人保财险公司按照参保对象承保的大棚个数和承保金额,核算收取属于参保对象个人承担的保险费,政府承担的补贴部分经市农林局审核保单后,在确认实收参保对象保险费及承保面积的基础上,报请市财政局同意,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向人保财险公司拨款。
(七)免赔率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大棚骨架、棚膜和保温帘为每次事故损失的5%,棚内作物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10%。
(八)1.报赔程序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设施农业发生保险灾害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12小时内通过拨打95518专线电话向人保财险公司报案,人保财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在相关镇、村、组的配合下进行事故调查、查勘、鉴定工作;大面积的灾害事故,由被保险人和人保财险公司共同申请设施农业保险专家评估鉴定小组,共同对灾害事故进行勘查和鉴定。主要调查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和地点、事故发生经过、受灾面积及损失程度(即损失金额)形成理赔报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以确定保险责任。
人保财险公司接案后,在确定损失责任的基础上,按合同和本方案条款核定损失,提出赔付标准,并主动与农户协商沟通理赔。达成一致意见,在10日内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共同向市农林局申请,启动设施农业保险专家评估鉴定小组评估,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赔付标准理赔,有一方不服专家组提出的赔付意见,由保险合同的一方依据保险合同向法院提出诉讼。
2.赔款标准确定
(1)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大棚内的蔬菜、苗木或瓜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实际损失程度(%)×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1-绝对免陪率)
(2)保险大棚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方式赔偿: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为各分项赔偿金额之和。分项赔偿金额为保险大棚各分项保险金额扣除分项折旧额并扣除绝对免赔额之后的金额。分项折旧额具体为:大棚的钢架年折旧率为6.6%,棚膜在第一年使用期内不计折旧,第二年折旧率按30%计算,连续使用超过两年的棚膜保险公司不再承保:保温帘在第一年使用期内不计折旧,第二年折旧率为20%计算,第三年折旧率按30%,连续使用超过三年的保温帘不再承保。
分项赔偿金额=每座分项保险金额×(1-年折旧率×使用年数)×受损面积×(1-绝对免陪率)
赔偿金额=各分项赔偿金额之和
(3)沙尘暴、暴风造成钢架大棚、日光温室棚膜局部受损破裂,棚膜破裂长度根据残缺程度予以定损赔付,能修补的尽量修补使用,不予赔偿。
(4)保户须将种植小区由自己种植的钢架大棚或日光温室全部投保,漏保或隐瞒投保,保险人将按比例赔付。
(5)钢架大棚内秋延后作物的种植或收获时间界定在月日前完毕,月日后,继续种植发生上述保险责任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章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施农业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上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新农村办公室、市农林局、财政局、气象局、人保财险分公司领导任副组长,负责设施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处理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后,保险双方可以要求农林技术人员进行损失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农林行政部门对保险双方赔偿标准的仲裁结果。
(二)抓好宣传动员。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惠农政策,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广泛开展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宣传活动,使农民明白高效设施农业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户积极参保。保险公司要深入乡镇、村、组、农户大力宣传农业政策性保险知识,宣传开展设施农业保险的目的、作用、保险方法、理赔方式等,动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积极参加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及日光温室保险。技术部门要积极利用技术指导的时机,做好设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建立设施农业保险长效机制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抓好设施农业保险面积落实。在加强宣传动员基础上,保险公司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参保、责权分明的原则,积极动员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参加设施农业保险,保险合同由保险双方共同拟定,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不得违反本案精神。保险双方在确定承保日光温室时,保险公司应邀请农业技术人员参与见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参保确定后,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标的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由保险双方共同认可。
(四)抓好保险过程管理。市设施农业保险小组要切实加强保险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认真抓好保险合同、保单、农户花名册等内容审查核对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设施农业保险小组相关单位上报农户受损报案和理赔等相关情况。保险双方在整个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按照保险程序做好资料记录等基础性工作。在完成理赔工作后,按要求及时向新农办、农林局、财政局报告理赔工作的相关情况。
关于民生问题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不能被意外而来的灾害和事件所打乱。一直以来,政府主要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风险的承担和分散者,并通过各级社会保障制度来确保人民生产和生活的稳定。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的不断完善,在转移和分散风险方面,市场自身的机制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财产保险业在促进人民生活稳定方面的作用也不断凸显。财产保险按种类主要划分为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农业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它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定、促进企业稳定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对民生的改善起到作用。
(一)保障家庭财产,预防意外损失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投保居民的有形财产作为保险标的物的一种保险,也是财产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家庭财产保险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又划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个险种。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障居民财产安全稳定,避免群众在因为遭受意外灾害、窃贼所带来的损失方面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居民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一旦因为意外事故使家庭财产发生了意外损失,就能够获得一定的赔偿,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李小姐的家庭房屋评估价值为50万元,她为自己的房产投了5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当房屋因意外灾害发生损失时,实际的损失是40万元,那么李小姐就可以获得财险公司40万元的赔偿。因此,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为李小姐将家庭房屋的损失降到最低,这就是家庭财产保险的好处。每年,我国因自然灾害的发生所致使的家庭财产损失金额都非常巨大;从2008年起,我国的自然灾害几乎没有间断过,南方的冰雪灾害、汶川地震、云南干旱,每次都给我国的家庭财产带来相当大的损失。近年来,我国的各大保险公司不断探索开展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给我国人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提供了相当强的保障。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农村住房保险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自保监会的统计资料显示,2012年,全国农村农房保费收入达到5.1亿元,承保农房6000余万间,给农民提供了6000亿元的保障,在全国自然灾害多发地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农房保险对于生活本就不宽裕的广大农村人民来说,在发生灾害时,无疑能为他们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提供保障。再比如14年夏天义乌梅雨季节,肆虐的暴雨对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人保财险义乌分公司10天累计处理涉及梅雨天气的事故总计139件,共计赔款百余万元。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农业保险也为广大农村人民在从事农林牧渔的生产过程中,对于意外灾害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2012年底赤峰发生的雪灾,导致当地的番茄种植户发生巨额损失,几乎每户的损失都有几十万元;而当时投保了农业保险的种植户,在发生雪灾后得到了保险公司每个大棚月2万元的理赔款,大大降低了因意外灾害所导致的农业经营财产损失。
(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水平
财产保险不仅可通过风险分散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家庭财产,防止因意外灾害所造成的生产生活意外;还可通过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提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从总体上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首先,财产保险业的壮大有利于增加投资资金,为我国的发展提供资金的支持。近些年来我国的财产保险资金总量也经历了快速迅猛的增长,目前已累计超过一万亿元。从80年代初恢复财产保险业务后,财产保险业积累5000亿的资金用了22年,而第二个5000亿资金仅用了5年。财产保险的投资已从主要对金融方面的投资转向了以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财产保险业在支持投资方面的作用逐步显现。其次,财产保险的发展也有利于拉动国内的消费,增强经济发展的动力。第一,财产保险消费本身就是现代经济社会消费的重要内容,财产保险消费在居民消费中比重的逐步扩大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第二,发展壮大财产保险业有利于人民合理形成对未来的预期,降低社会总的预防性储蓄资金,增加社会总体的当期消费;第三,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可使信用消费中的风险得到分散和规避,以此来鼓励具有稳定预期的消费者通过信贷的方式进行超前消费。第四,财产保险业的发展可以降低企业因新产品投放所带来的市场风险,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研发,以创新来拓展整体的市场需求。历史上许多划时代产品的投放和发展,都有产品责任保险在背后作为支撑;产品责任保险在这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最后,财产保险业对我国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重大的影响。财产保险业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第三产业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加快财产保险行业发展有利于我国形成合理的三产结构。目前,在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只是刚刚超过第二产业,所占的总体比重还不到一半,同世界平均水平相去甚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可以加速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可以统筹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服务业的三大支柱之一的组成部分,不仅本身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和就业容量,还能够带动会计、审计、法律、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医疗保健、社区服务等关联产业的发展,对于提高第三产业发展水平乃至于整个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此外,通过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支持国内企业出口,引导出口升级,为国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保险保障。财产保险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也必将一起带动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很好地起到改善民生的作用。
二、更好地发展财产保险业的政策建议
(一)探讨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
农业是一国经济的基础,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业,从而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但由于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盈利水平大相径庭,近年来农业保险虽然经历了快速发展,但覆盖范围仍然有限,远远起不到稳定农业,保障农民的作用。由于农业保险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组建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力度。近年来,我国各地接连遭受暴雨、冰雹等严重自然灾害,许多地区的农业经济和农民遭受到了严重损失却得不到足够的资金补偿来弥补损失和发展,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因此,国家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措施,并尝试建立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解决在像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面临的农业灾害问题。
(二)完善再保险机制
作为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重要手段,再保险对于财产保险的健康正常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的快速发展,并且逐步涉及高风险和大保额业务,在财产保险领域发展再保险就变得十分有必要。再保险机制在我国的建立,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特点,以国家层面的再保险公司为主导,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充分运用法律保护和政策的扶持,促进建立多层次,有充分竞争力的再保险体制,促进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调整保险行业的税赋
我国保险业在税赋方面存在的问题较突出。目前来说,我国财产保险业的盈利水平一直保持在客观的水平,并且财产保险的经营规模也一直在快速增长;但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部分政策性险种并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使得财产保险在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方面一直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大背景下,应探讨对某些具有巨大社会效益,某些很难进行商业盈利的险种实施税收优惠,以使财产保险行业得到更全面的发展。
(四)完善保险监管体系
保险方:__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任:
第一条 保险标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条 座落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 保险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 除外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 补偿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 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 投保方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2.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4.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5.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6.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____________
1.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3.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
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_(章)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签字) 代表人:_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一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盗窃险投保单
被保险人:_____
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与财务管理目标
1.1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
截止到2008年12月,全国共有财产保险公司45家,其中外资公司15家。从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占有率来看,中资保险公司仍然占据绝对优势,2008年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为97.56%,其中市场份额居于领先地位的有中国人保、太保财险、平安财险三大公司。虽然中资保险公司市场份额较大,但是与外资公司相比,固定资本所占比例较高,资产流动性偏低,偿付能力准备不够充足,资产利用率不高。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即承保利润,与外资公司比较中资公司盈利能力较弱。
1.2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管理目标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目标经历了从产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演变过程。产值最大化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作为现代保险公司来说,追求价值最大化已经成为明确的管理目标。价值最大化的理论含义是:一是价值体现为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而不是简单的资产的帐面价值;二是未来预期收益体现为现金流量,而不是简单的会计利润,现金流是可以折现的;三是未来预期现金流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随着经济和竞争的全球化,风险、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构成了现代及以后的商业经营环境,也使企业的未来收益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四是资本具有成本,资本的基本回报要求使资本成为最昂贵的一种资金来源。把价值最大化作为目标是很具重要意义的,首先它考虑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其次它反映了对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的要求,克服了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追求长期利益最大化;再次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方向,使资源向着回报高、效率高、风险低、创造最大价值的区域、产品和客户倾斜。
2EVA评价分析方法的内涵
2.1EVA评价分析方法的概念
经济增加值EVA是英文EconomicValueAdded的缩写,其公认的标准定义是指公司税后经营利润扣除债务和股权成本后的利润余额。它的核心思想是一个公司只有在其资本收益超过为获得该收益所投入资本的全部成本时,才能为股东带来价值。如果EVA值为负,那么公司就是在耗费自己的资产;如果差额为零,说明企业的利润仅能满足债权人和投资者预期获得的收益。EVA管理是市场价值实现的一个方式,它又是把与市场价值相连的激励机制得以实现的一个方式,市场价值的管理、薪酬激励机制的设计、预算管理、战略规划基于经济增加值的管理来实现。EVA把股东、管理者、员工的意志和行为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创造了管理上的奇迹,成为创造财富的基础。基于这种认识,EVA不仅是一种有效的公司业绩度量指标,同时还是企业进行决策与战略评估,以及资金运用和出售定价的基本理念。EVA评价分析方法实质可归纳为4个“M”,即评价指标(Measurement)、管理体系(Management)、激励制度(Motivation)和理念体系(Mindset)。
2.2EVA与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关系
根据概念上分析,EVA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在计量上完整覆盖了包括资本成本在内的各项成本要素,这是它与传统的利润、资产收益率、现金流等评价指标的本质区别,从根本上体现了股东利益,诠释了企业创造财富的真正内涵。二是剔除了公认会计准则功能性的,偏离股东利益因素的影响,从内部管理角度,对财产收支和资本项目进行合理调整,设计出符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三是为企业经营管理确立了长远、清晰、唯一的目标,而且是反映绝对数额越大越好的指标。尽管EVA本身是期间的流量指标,但长期滚动的EVA则反映了企业长期价值的增长,企业价值的增长=市场增加值(MVA)在数量上等于企业未来年度EVA的折现值的总和,EVA和MVA具有本质的一致性,和对企业市场表现同样的解释力。要实现价值最大化,每年产生的经济增加值就要更多,或者说经济增加值的变化会带来企业价值的变化,实际上,这两个指标一个是存量,一个是增量。
3基于EVA评价分析方法的财产保险公司财产管理的措施
3.1发挥EVA的资源配置机制
EVA约束观念的建立本身是一个很大的转变和进步。现在国内很多保险公司,还没有把EVA的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在承保的时候随意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赔付时放宽标准,以赔促保,其最后的结果就是严重影响公司的长期价值创造。
如果不控制成本和风险,市场再大也不会创造价值甚至会毁灭价值。经济资本的约束是不是影响了市场份额,如果错误地理解了这个机制,就有可能影响市场份额,因为本来能够盈利的业务通过错误算帐误导了经营决策。事实上,保险最重要的市场是价值市场,只有那些能够创造价值的市场才是应该努力争取的市场,并不是简单的保费规模。经济资本总量的要求,使得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保持一致,其次,也体现了不同的风险,这就必然会造成有的业务系数高,有的业务系数低。实际经营中应努力使得相关资产组合的风险系数最低,而不要简单的追求单一产品的风险系数最低。因为开展的业务是相互联系的,片面开展单一品种肯定不能达到公司价值最大化。
3.2运用EVA衡量各个业务单元的真实业绩
将EVA指标分配到各业务单元,以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投入多少的依据。这样将企业资金真正投入到创造“创值”的机构和业务,并以此控制投入规模,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并同时注重到规模扩大与提高效益的结合。以一定的EVA指标要求分支机构,如不能达到,则不能开设该新机构。同时,对于长期经营不善的机构,可予以撤、并。为确保新设机构质量,可制定人均EVA指标,要求定期报告。对于业务单元,致力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有效益的、边际利润率高的创值业务,坚决退出无利润区,将价值创造建立在每一张保单上;将扶持优秀业务和淘汰劣质业务结合起来,大力推出有效益的险种。业务结构调整的同时,公司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制步伐,积极开发内含价值高的新产品,以代替那些内含价值较低、效益较差的产品,逐渐形成一方面有着人性化设计、符合客户需求,另一方面又有较高的边际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的产品体系。
3.3选择合理的EVA分析考核方法
保险公司在实践中需要单独对部门进行业绩评估,这样可以强化部门经理最大化其直接可控的业务价值的能力,但是使用公司整体的绩效指标来确定部门管理人员的报酬,不能充分调动部门经理积极性,会产生靠其他部门绩效“搭便车”的动机,因此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就显得非常重要。对公司部门进行考核时,可以采取“EVA中心法”和“EVA驱动因素法”两种方式。“EVA中心”是指组织内部可以对自身创造的EVA进行度量和管理的业务单位。一般而言,作为一个EVA中心,必须具有对自己的收入、成本和费用较为完全的自。“EVA驱动因素”是指经营过程中影响EVA结果并且易于与公司内部部门或个人挂起钩来的各种指标。相对于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来讲,基于目前采用的组织架构形式,在部门考核中采用“EVA驱动因素法”为适当。“EVA驱动因素法”的关键在于确定EVA驱动因素。EVA驱动因素可以分为直接驱动因素
和间接驱动因素。前者指与EVA指标存在直接数量关系的因素,后者指间接影响EVA的因素。EVA驱动因素还可以分为财产驱动因素和非财产驱动因素前者由各类会计数据组合而成,后者构成中不包含会计数据。一般而言,直接驱动因素大部分都属财产驱动因素。
3.4建立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
基于EVA的薪酬激励计划是将红利支付与红利报酬分割开,在红利银行制度下,将以EVA为基础的管理者红利计入其红利银行帐户中,该账户在该期间的期初余额包括以前期间的红利报酬超过以前期间红利支付的余额。本期支付的红利则基于更新后的红利账户余额。具体运用时再以一个不变的比例支付红利奖金,如红利账户余额的三分之一。如果公司经营业绩始终良好,红利银行的余额会越来越多;如果红利账户的余额为负,则当期没有奖金支付,同时借记该账户;而如果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就会失去这笔奖金,本期的余额将被转存到下一期。这一制度下既允许了公司基于单一区间的高额报告业绩,奖励给管理者高额红利,同时奖金不封顶。但是如果以后的事实表明业绩的虚假的,更多的红利奖励将在被支付之前被终止。红利银行制度通过基于后续期间的报告业绩来修正红利支付,削减了管理者从事短期行为的动机,同时它也给具有高业绩的诚实的管理者提供了极大的奖励。管理者知道,增进自己利益的惟一方式就是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产保险;营销渠道;构建
一、财产保险营销渠道的种类
(一)直接营销渠道模式
直接营销渠道就是依靠财产保险公司内部的业务员展开的营销渠道。电话营销和网络营销也被部分业内人员归类为是直接营销,这里的直接营销渠道只指业务员直接营销。
(二)间接营销渠道模式
间接营销是财产保险公司最重要的营销渠道。间接营销渠道指的是财产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机构来推销财产保险的营销渠道。其中的中介机构指的是保险人、经纪人、银行、兼业等等,对财产保险公司营销来说,最主要的中介机构还是兼业。
(三)新型的营销渠道模式
电话营销和网络营销出现的时间不短,但相较于业务员直接营销来说还是属于比较新型的营销渠道,不仅是新在时间较短,还新在了方式上,利用了设备、技术进行保险营销。而交叉销售指的是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内部资源,保险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之间实现客户共享,交叉挖掘客户需求的新型销售方式。这种新型的营销渠道是保险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该种保险营销渠道已经被大部分保险公司加以运用。
二、各种营销渠道模式的优劣
(一)直接营销渠道
1.直接营销渠道的优势
直接营销渠道的优势可以被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直接营销有利于公司为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服务,服务效率和质量更高,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客户或者优质客户来说。第二,直接营销方便公司的管理控制。财产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来实现对直接营销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此外,公司还可以直接和保险客户联系。
2.直接营销渠道的劣势
直接营销渠道最直接的劣势就体现在耗费的成本较高,特别是在其进行业务拓展的时候,体现得由其突出。在当前奉行利润之上的背景之下,对成本进行控制显得十分重要。间接营销中的人、经理人是专门从事保险业务拓展的,因此更加熟悉市场的情况、业务拓展的方法,而直接营销的人员是公司雇佣的员工,和人、经理人相比,较不具有拓展保险业务方面的经验,掌握客户信息等方面的能力较不足,因此在展开保险业务上能力有限。
(二)间接营销渠道
1.间接营销渠道的优势
间接营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成本比较低且相对来说没有风险的营销渠道,尤其适合尚处于发展时期的财产保险公司。间接营销能够帮助保险公司以较低廉的成本获得更多客户,帮助保险公司渗入到新市场中。
2.间接营销渠道的劣势
和直接营销渠道不同的是,间接营销不能够使得公司直接控制机构的相关保险行为,容易导致一系列违规行为的出现,影响到整个保险行业的信誉、形象。
(三)新型的营销渠道
1.新型营销渠道的优势
第一,新型营销所花费的成本低,公司直接与客户接触,节省了一大笔场地、经营成本等方面的费用,也可以避免和中介机构打交道,减少一些违规事件的发生,对公司来说方便快捷。对客户来说,投保手续简单,费用便宜,投保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享受全天候的服务,客户隐私也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第二,新型的营销渠道为公司和客户提供了创新型的沟通方式。客户足不出户就可以得到最全面的有关保险的信息,从财产保险公司的背景到财产保险的详细内容都可以轻易得到,还可以自由地选择要投保的保险公司及保险类型。第三,新型的营销渠道为财产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提供了便利。通过这些新型的营销渠道,保险公司可以挖掘出更多的客户需求,相应地提出新的保险项目,有利于财产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创新险种、提高经济收益。新型的营销渠道还为财产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宣传渠道,获得更高效的宣传效果。
2.新型营销渠道的劣势
新型营销渠道不能像间接营销一样,为客户提供一对一、专门化的服务,尤其对大客户来说,不能够提供针对就容易导致客户体验感差,满意度低。新型营销渠道的重要基础就是信息和服务,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信息的管理,在自己的营销体系中建立出能够快速进行信息传播的营销方法。新型的营销渠道逐渐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欺诈问题,使得人们对电话营销、网络营销等印象差、产生戒备心理,这就影响到了财产保险营销业务的开展。
三、保险营销渠道现状
(一)个人销售渠道仍然在保险营销渠道中占主导地位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向我国引入个人制度。根据最新的数据表明,自2015年人资格考试取消,保险人数量激增,2015年的人人数为471万人,2016年达到了657.28万人,增加了186万人,而到了2017年,我国保险人人数首次突破800万人,同年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到达了36581.01亿元,同比增长18.16%。其中,产险公司10541.38亿元,同比增长13.76%;寿险公司26039.55亿元,同比增长20.04%。因此,个人人仍然是目前保险行业中最主要的营销渠道。然而该制度的缺陷不断显现出来,如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员自身得不到足够的社会保障,个人人社会地位低下、与公司劳务关系不稳定、营销队伍不稳定,这些问题都阻碍了个人制度的发展。
(二)中介渠道已经成为保险业务迅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经纪人是一个长期存在且不断发展的威胁。但是在保险经济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合作之中,也存着部分的合作范围过于宽泛、合作的对象过多、合作关系不紧密、手续费不合理等问题,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其次,兼业市场缺乏统一规范、盈利空间有限。我国的保险兼业主要有银行、邮局、铁路、航空和旅行社等机构,这些机构都是在主营自己的业务外与保险公司合作,同时代办理一些保险业务。第三,电话、网络营销等新渠道逐渐成为了保险营销渠道的重点。中国首次尝试电话营销来自于2002年的友邦保险,之后招商信诺、中美大都会、中国平安、大地保险等也都纷纷加入到电话营销行列中。诈骗事件频繁发生,电话营销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排斥和限制。网络营销则是由保险公司在网上建立网站销售自己的产品,随着现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这种营销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三)交叉销售成为保险营销渠道的新生力量
交叉销售营销模式已经被国内保险公司广泛运用/平安健康险、中国人寿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纷纷打破产险和寿险界限,交叉销售保险产品。如今寿险公司、财产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金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多元化的保险公司格局正在形成。
四、财产保险营销渠道构建的建议
(一)健全多元销售渠道
建立多元化的营销渠道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多元化销售渠道的建立能够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多种多样的营销渠道才能够使得保险行业囊括多种需求的客户、建立多重形象的品牌文化,并且增加业务拓展的机会,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外,寿险营销的主要渠道就是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也就是借助专业的公司和经济公司展开保险拓展业务。但是该种保险营销模式在我国虽然有所发展,但是相关的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没有充分体现出专业优势,从而导致我国保险中介营销渠道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大力扶持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规范中介机构的业务行为,健全多元化的营销体系。
(二)建立总人制
考虑到以一司专属营销所带来的弊端和产生的种种问题,美国的保险公司对原来的保险营销体制进行了改革,创新地采取了总人制度。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保险业的经验,成立独立的总机构,将保险营销主观和保险营销人员和原保险公司脱离开来,总人负责对营销人员进行招聘、培训,并且对其业务行为法律责任。同时,保险营销主管和营销人员在上有独立的选择权,可依其意愿选择要的保险公司,销售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这种总人营销制度明确了权责,增强了增强了总人和营销员的责任感,并且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保险公司的开支。
关键词:财产保险;盈利模式;可持续盈利
一、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现状分析
财产保险是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生产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财产保险业取得了显著发展,保费收入快速增长,财产保险密度和深度明显提高。据中国保监会的数据显示:2014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7544.4亿元,同比增长16.4%,2015年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8423.26亿元,同比增长11.64%,2016年1-8月产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6030.48亿元,同比增长8.73%。从长期来看,财产保险行业仍会保持高速的增长。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基数相对较小,未来的市场空间非常广阔;二是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规范,产权制度日益明晰,这为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客观环境;三是个人资产的持续增长为财产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购买力保障。然而在当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由于诸多原因,正面临经营利润空间变窄的不利处境。因此,加强对其盈利模式的分析探讨显得尤为必要。
二、我国财产保险业可持续盈利所面临的困境
(一)承保业务盈利水平低
首先,保费充足率普遍不高。激烈的市场竞争,致使财险公司间进行价格战,随意打折销售,使保险精算出的产品定价失去了原有的盈利能力。其次,高“返还”加大了公司成本。由于市场恶性竞争,财险公司出于规模扩张的压力,在业务拓展过程当中将手续费等费用“返还”作为承保业务的交易筹码,最终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再者,保险营销手段单一,从目前财险市场来看,简单粗犷的营销模式对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模式的发展形成了瓶颈。最后,对于赔付风险掌控不严,内部存在成本黑洞,也阻碍了我国财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投资活动收益率不高
财险公司投资活动的方式有很多,包括投资证券、房地产、固定资产租赁、参资入股获得收益等等方式,但由于资金规模有限,所以财险公司投资活动相对较为谨慎。也正因投资项目风险相对较小,投资收益率普遍不高,故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
(三)行业基础设施不健全严重地制约着可持续盈利能力
行业基础设施状况不仅影响保险公司对价值链的关键环节的控制力,也影响整个市场运行成本。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行业信息平台建设相对滞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欺诈现象致使交易成本高,削弱了整体盈利能力。其次,后援运营的专业化分工不发达导致经营主体尤其中小保险公司运行成本过高。最后,市场退出和淘汰机制缺失,导致过度竞争,助推了整个行业经营成本的加大。
三、我国财产保险业可持续盈利的影响因素
影响财产保险公司可持续盈利的主要因素,可从专业技术层面、自然环境层面、社会经济层面加于分析。1.专业技术层面第一,可持续盈利取决于正确的增长策略。只有增长可持续,且与自身资源保障、风险控制能力相适应,才可长期盈利。不顾质量、成本的盲目增长会带来巨大潜亏风险,损害可持续盈利能力。2015年产险业务赔款4194.17亿元,同比增长10.72%,赔付成本还是相对居高不下,财产险业内的“一年发家、二年发财、三年亏损”“三年怪圈”现象就是最好例证,可见在增长的决策上应慎重。第二,可持续盈利须具有一定的成本控制能力。其他企业是先确定成本,后通过出售产品或服务实现收入。而产险公司与其正好相反,保险业是先实现收入,后确定经营成本。因此在收入既定前提下,产险公司实现承保盈利的关键因素是成本控制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越强,公司承保盈利能力就越高。例如,平安产险坚持内涵式、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在为客户提升优质服务的同时,不断优化内部管理制度,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改善经营品质,有效降低经营成本。2016年前三季度,平安产险实现净利润105.07亿,综合成本率94.9%,在风险筛选和成本控制有保证的前提下,实现了规模和品质的均衡发展。第三,可持续盈利还要具有较高的现金流管理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要想可持续经营,提高投资盈利,就必须保持现金流稳定。在投资收益率既定前提下,可投资现金流越多,投资收益就越高。为此,必须强化应收保费管理,强化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收付效率,这样才能提升盈利能力。此外,产险公司投资不同于寿险投资,在资金期限相对短,现金流稳定性相对差的基础上,要获取好的投资收益,关键在于强大的投资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是决定投资收益率高低的核心因素,同样的投资环境和可投资的现金规模,投资管理能力高,投资盈利能力就强。2.自然环境层面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如2010年五省罕见的旱灾、玉树地震,2008年百年难遇的雪灾、汶川特大地震,这些灾害一旦发生,造成损失是巨大、惨重的。2008年,受巨灾影响,财产险赔付上升较快,全年赔付支出1418.3亿元,同比增长39%。可见,巨灾风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影响最大。突如其来,造成巨额的损失,这会造成财产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使保险公司出现亏损,有时是巨额亏损。而财产保险的原理是基于大数法则,即通过大量数据样本可以精算出来的一个概率。因此,考虑保险公司的盈亏,有时要从稳定经营的角度对准备金进行调整,这样才能有备无患,达到可持续盈利。3.经济社会层面可持续盈利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的功能越来越强。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被放到了一个全方位的金融平台上。例如,保险业的竞争和巨灾的增加,使得保险的承保利润越来越薄,投资收益成了保险公司盈利的主要支柱。但投资收益,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决定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投资的空间就大,投资的机会就多,保险公司投资盈利的可能性就大,投资回报就高。同时,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的增加又创造了新的保险需求,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增加保险业的收入。例如,在国家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下,截至2015年底,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2.4万亿元,同比增长21.7%,全行业净资产1.6万亿元,同比增长21.4,净利润2823.6亿元,同比增长38%,可见可持续盈利离不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财保公司盈利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找准公司定位,形成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盈利对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均来源于从企业价值链中提取的公司核心竞争力,找准公司发展定位就成为确保形成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首要条件。产险公司定位不同,核心竞争力的表现就不同,持续盈利能力的优势所在也就不同。具体而言,大型产险公司未来将向集团化、综合化发展,中小型公司要么通过兼并收购整合做大,要么走专业化经营道路,所以只有明确清晰的市场定位,为公司寻找自身竞争力优势,才能实现公司可持续盈利。(二)规划盈利性业务的发展路径,做好盈利性业务发展的制度安排公司要设计好盈利性业务的销售模式,建设好盈利性业务的销售渠道,组建好盈利性业务的销售团队。公司政策要体现对盈利性业务的培育,体现对盈利性业务的扶持,体现对盈利性业务的激励。(三)强化现金流管理,建立成本管控的长效机制“生存发展,开源节流”是企业经营的,开源是增加业务来源,扩大业务规模,提高人均产能,降低成本费用率。节流是合理降低费用开支的绝对额。两者是成本管控的两个方面。财险市场的激烈竞争、财险费率的市场化、财险行业的高税率已经极度压缩了承保业务的利润空间。要建立财险公司可持续的盈利模式,就有必要合理降低成本。所以有效的现金流管理有助于增大公司的盈利空间。(四)重视、加强保险资金的运用,有效利用自有资金,合理进行投资活动随着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的可运用保险资金也随之逐年加大。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不管是从资金使用效率还是从提高和改进盈利模式的角度,都是保险公司必须从事的。但投资活动的风险需要谨慎对待,切不可盲从。投资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者的有效结合,用稳定持续的收益来对自身主营业务的盈利形成有效的补充。可见加强自有资金的高效运用,无论对社会还是对自身都是十分有益的。(五)加强行业平台设施建设,完善市场进退机制,改善公司盈利的外部环境好的行业环境有助于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的培养,稳定有序的行业大环境有助于先进的经营理念的形成和高超的经营管理水平的发挥。我国财险市场数十年来野蛮经营和粗放管理已使市场交易成本高不可攀。而财险市场的容量是有限的,在此前提下,建立通畅的市场进退机制是维持市场合理竞争秩序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整体行业盈利能力。(六)挖掘自身潜力,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扩大保险服务领域加大个性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的研发有效地将客户群体细化,将个人客户、企业客户的诉求进行重新的审视,开发出差异化的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特别针对大型跨国公司、高精新产业的企业,因地制宜的设计出个性化的产品并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进而提高盈利水平,是国内保险公司应该深入研究的课题。(七)加强风险管理,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保险公司卖出的是保单,经营的是风险,实行精细管理,加强风险控制,稳健经营,是争取好的经济效益的必然要求。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是财险公司可持续盈利的基石。因此,需认真开展全面业务内控管理,加强再保险工作,重视开展防灾防损措施,加强承保业务的风险动态管理,不断优化险种结构,从而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五、结论和建议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于XX年6月9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XX年9月30日获准开业。安邦保险实力雄厚,注册资本37.9亿元。股东包括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aic)、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 corp)等“世界500强”企业。凭借着雄厚的股东实力,一流的企业文化,安邦保险发展态势迅猛。目前已在全国37个省、市、自治区及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XX年营业额超过10亿元。安邦保险期望通过优秀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客户、与股东、与战略伙伴、与员工的相互依存,共赢发展。
两周前带着继续学习基本功,学牢专业知识的心情来到安邦保险,在新的公司体验新的工作环境、接触新的同事、感受新的不同的企业文化、接受新一轮的挑战,让自己之前所学的理论和实践知识得到锤炼加以巩固。
一、实习内容
实习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安邦保险车险条款,录单及出单以及整个工作流程
1、接待客户,向客户介绍保险条款并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做出保险方案计算保险费。
2、负责填写投保单;先收集好客户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新车则要提供购车发票和合格证,然后对照证件上的内容填写投保单,再用电脑进行录入。
3、经核保无误通过后,交强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商业险打印保险单和保险卡,核对确定准确无误后,将保险单交到财务,再用专门的笔记本把客户的资料登记好。
4、把单证按类别整理并装订,最后送至档案管理室并按月份将其归类。
心得体会
二、 实习体会
(一)、通过进一步的对保险公司及行业的了解,也发现一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在经营理念上,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2、在服务水平上,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基层公司在展业过程中,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者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部分业务人员忽视消费者心理状态而采取死缠滥打的推销方式。基层保险公司的“人海战术”和“关系业务”的过度膨胀,使国民对保险的作用产生误解,有的甚至产生反感情绪和厌恶心理,不利于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声誉和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3、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基层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的利益,短期行为突出,当公司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发生冲突时,过多地考虑自身的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对员工管理方面,忽视了对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在“绩效挂钩”的考核机制下,基层公司业务人员和营销人员过分地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从事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措施
1、强化管理意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基层保险公司要提高对加强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内控管理自觉性,树立起管理是企业发展生命的观念。加强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起高效率的管理机制,加强电子化建设,为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具体讲,业务上要重点加强市场营销管理、核保管理和单证控制管理;理赔上要重点加强查勘定损管理和报价核赔管理;财务上要重点加强收付费系统管理;人员上要重点加强职业行为管理和考核机制管理。上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管理工作的监控和指导,确保统一法人制度的顺利执行和政令的畅通,同时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措施,加强对基层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约束。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培育有利于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加强保险队伍建设。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的因素,解决好人的问题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配备一支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班子,是基层保险公司发展的组织保证和重要基础。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新事物,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才能适应现代保险公司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基层保险公司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培养符合现代保险公司发展要求的员工队伍。加强基层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倡导团队协作,倡导激励,宣扬先进,并通过分配结构和分配机制的改进,稳定员工队伍,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