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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1 审查原则
( 1) 合法审查原则是合同审查的根本前提,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最终无法满足企业的签约需求。
( 2) 同步审查原则主要是指把合同的审查与商务过程文件审查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对商务过程、商务文件透彻了解,才能追溯合同条款的渊源,从而保证合同条款符合企业的签约目的。
( 3) 平衡审查原则指将风险把控与实现经济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内部合同审查要坚持风险把控和经济目标实现兼顾的原则,使两者尽量达到平衡。不能过分把控风险,而使商务合同谈判和签约活动陷入僵局,无法根本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
2 审查依据
( 1) 合同审查依据法律审查,首先是指依据《合同法》审查,合同条款的约定要符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也要符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合同法》是对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普遍适用的规范化要求及原则性条款,其他法律法规如果出于行业交易安全的需要,在符合《合同法》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有更细化的规定,那么应该作为审查的依据优先适用。
( 2) 企业内部控制表现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是识别合同签署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继而设置关键控制点,进行风险的有效防范。可以说,合同审查本身就是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合同审查工作作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而开展。
( 3) 商业惯例审查要包括国际认可的、行业通行的、权威协会认可的商业惯例等。商务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的条款往往会更易接受商业惯例的标准。比如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除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范围内,如何确定具体违约金比例,往往会看整个行业内商业惯例是多少。合同审查人员如果对本行业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据商业惯例进行合同审查,有利于较好地把握尺度,既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又能有效推进商务谈判进程。
3 审查标准及技巧
( 1) 形式方面的要求及文义审查法。合同审查,从形式方面要求合同本身文义准确、简洁明了、逻辑合理、结构完整。按照合同形式方面的要求,可以采取文义审查方法:应从合同名称到合同结构做全面审查。如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约主体名称在合同抬头处和落款处是否表述一致; 合同履行期与有效期是否一致; 条款文字表述之间有没有矛盾等。
文义审查要充分关注字面背后的交易背景,只有充分了解和追溯合同文本形成的过程、双方谈判中的立场、观点,才能保证合同条款的具体描述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2) 实质方面的要求及对照审查法、条款分析审查法。合同实质方面的要求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条款完整。二是要求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晰、具体。针对合同条款合法、完备的要求,可以采取对照审查方法: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同条款有无与之相抵触之处。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或补充相应条款。合同条款合法、完整是合同审查工作的最低红线要求,不能逾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检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准确、到位。针对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的要求,可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
要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是在合同条款合法、完整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除了要求合同中设置齐备相应的条款之外,更重要的是这些条款要具有可辨识性,能明确具体地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些条款越容易被辨识,权利义务越明确具体。
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主要体现在对合同履行义务主体、客体、标准、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约定时,审查其易辨识性。如对履行主体,是否有对委托代表及人权限的明确约定; 履行客体方面,商品的规格是否明确具体,服务的技术要求是否清晰; 履行时间方面,延期交货具体的含义约定是否清晰;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达到依约即能判断哪种行为出现便属于违约的程度。如果这些条款约定得没有辨识度,那么将是纠纷和争议的易发处。
( 3) 商务性方面的要求及会签审查法。企业合同是商务活动的结果,要求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进行合同的内部审查时,要根据合同类型、签署的背景、企业经营目的、合同相对方的特点,对合同履行中会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预判并形成相应的针对性条款,提高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如根据合同标的特性,对标的的测量及计算约定误差范围、对服务的完成约定可量化的验收标准; 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及强势程度,设定不同标准的防范性条款;根据合同背景及类型特点,增加实用性条款等。
对此,可采取会签审查法。企业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分工,对相应条款提出可操作性的审查意见。一般而言,通用条款主要属于商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审查职责,包括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专用条款,如健康安全环保条款、保险条款、政府批准条款等,要发挥相应业务部门的职能和优势,提出专业的审查意见。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交易方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也在各种企业中蓬勃发展。它对传统企业经济的影响正逐步显现着。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它的兴起与繁荣,给传统交易方式带来了冲击,同时也是对传统交易方式的一种补充。在电子商务情况下,传统经济中的一些基本要素内容也受到了影响。合同这种企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不可避免地也受到影响。同样,作为合同一种的电子商务合同也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其应用和发展对传统合同造成极大冲击。一方面它以快速、方便的特点给合同的签署带来了方便,也便于合同双方对合同的管理、分类;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如信用、安全问题。因此,探讨和研究电子商务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对于更有效地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
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一种新形式的合同,它与传统的合同在内容上无本质区别。在订立电子合同过程中,合同所起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却是以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合同出现的。通过比较,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一)电子商务合同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交换数据电文方式传输订立的。传统的合同是以面对面地协商、谈判以及信函、电传等方式签署订立的。而电子商务合同不需要双方的直接对话协商和谈判,它以网络电子为媒介进行谈判内容的协商和处理。它主要是以合同一方――互联网――合同另一方这一过程进行合同的协商和签署的。
(二)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不同。传统的合同交易主体是人,而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主体是以互联网为中介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个合同方可以同时与几个主体进行合同的协商和签署。
(三)电子合同生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传统合同也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
二、企业签订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问题
由于电子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征,所以企业在签订电子合同过程中显现出与传统合同签订的不同,也出现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与签订传统合同相比,企业存在更大的风险。首先,在订立传统合同时,各方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以其他诸如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当面签订合同。而在电子合同的谈判、协商和签订时,各方当事人可能互不谋面。交易双方可以是任何人,当事人的身份需要依靠认证才能确定,而这种确定的过程具有风险性。从这两方面看,在签署电子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比签订传统合同更大的风险。然而,电子合同以其迅速、快捷和便于管理的特点又极大地吸引着商务活动者去使用它。
(二)信用问题进一步凸显。签署电子合同的风险不仅限于签署一般合同所面临的风险,它对各方当事人的信用度、文件传输的安全性,以及文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当事人各方在签署电子合同时可能素未谋面,这就需要各方必须以更高的信用作为基础去进行谈判和签署合同。而在签署合同前,各方必须相互对对方的信用程度做出必要的评估,这就需要建立一种信用制度,以使各方在事前就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只有相互信任,才能使各方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否则即使达成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信用危机,甚至对簿公堂。可是,由于我国在建立信用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一些企业为了规避较大的信用风险,如果使用电子合同,一般也仅限于那些交往多年深为熟知的客户。企业这样做,虽然加强了合同的安全性,但同时也限制了企业与其他更广泛客户的交流,甚至会因为相互不信任而失去拓展市场的机会。
(三)合同传输过程需要更高的安全性。安全问题一直是电子商务活动的瓶颈,尤其是在文件传输过程中,文件内容有可能被截取、修改,甚至丢失。所以,与传统的互传文书的形式相比,签订电子商务合同的安全性较差。面对面的交换意见、协商和签订文件总比通过虚拟网络来得实在可靠。由于网络的安全问题并未得到彻底的解决,大部分企业对采用电子合同持谨慎态度,这也限制了电子合同乃至总体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如何规避电子商务合同中的风险
从电子合同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可知,如何规避或减少安全风险成为普及电子合同的关键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电子传输过程的安全性。就目前看,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主要方式。前者安全性较高,但费用也高,它主要为大企业所采用。而中小企业更愿意采用相对灵活且成本低廉的电子邮件方式。从使用的广度来说,如果电子邮件的安全性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那么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意义更大。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方法是在进行文件传输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这大大提高了安全性,但这种方法并未得到普及。另一种为广大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与传统的工具相结合来签订电子合同。借助传统工具如传真,既起到确认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又可作为签署合同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各方可先通过电话达成合作意向,然后通过电子邮件将各自的要求条件传给对方,在各方修改后,再相互通过电子邮件交换,这样反复,最终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通过传真确定合同内容的准确性,然后,再通过邮件或以传统书面形式真正签订合同。这种形式相对完全传统的形式来说,减少了中间环节的时间消耗,提高了效率,同时又提高了单独采用电子方式的安全性,但它只是一种过渡形式。
(二)建立企业信用机制,提高企业的信用程度。在电子安全性得到满意解决的情况下,签订电子合同的风险将主要来自签订各方的信用程度。传统合同的签订虽然存在信用问题,但因为签订各方是通过直接面对面的协商和谈判,所以降低了各方的信用风险,一旦发现事情有所变化,可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而电子合同中,减少了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就增加了信用风险。一旦有一方存在欺骗――这种欺骗更隐秘、更不容易被察觉,那么可能给被骗方带来更大的损失。因此,建立企业的信用机制尤其必要,这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相关各方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合同管理 风险因素 评级 对策
1.问题的提出
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双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是以文字或语言自愿约定、共同遵守的规则[1]。合同几乎是企业所有商务活动的基础,因此,合同管理对于各企业的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对合同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筑、建设及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管理等方面,已逐渐在向更大范围的企业合同管理扩展,并开始研究如何规范操作流程,如何利用定量研究方法来精确设计合同[2]。随着我国对合同的日益重视,各地逐渐成立合同管理协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选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合同管理的发展。
我国对于合同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在众多文献中合同风险管理的思想虽有提出,但是侧重风险管理的内容过于粗糙和笼统,而且均为定性描述。合同风险是合同的不确定因素[3],本文将系统地提出影响合同管理的风险因素,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合同风险分级和合同审批的管理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分析和对策研究成果必将有助于企业制定合同风险管理的战略,充分地分配资源,为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2.合同风险因素分析
造成合同风险的因素有很多,按照合同风险不同的成因来源,可将合同风险因素大致分为资本信用风险因素、流动性风险因素、市场风险因素和合同操作风险因素四大类型[4]。为了方便合同风险因素的细化分析,本文将着重研究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项目合同。
2.1资本信用风险因素
资本信用风险因素即企业的资本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企业资本资源是否充足、确定,客户信用是否良好,企业净资产数量等。从项目合同角度分析,资本信用风险因素为合同总价,项目收益率以及客户信用:
2.1.1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是合同风险因素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合同总价带来的风险与企业自身的资源密切相关。如果企业自身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及净资产量,那么即使是较高的合同总价对于该企业而言也不具有很大的风险。相反,如果企业的资源有限,那么就须认真评估该合同总价对于自身的影响,因为这个项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
2.1.2项目收益率
根据合同价格以及企业自身对项目的投入,可以计算出该项目的收益率。项目收益率直接影响到企业资本的累积。项目收益率的高低能够反映出项目投资对收入分配的作用、以及劳动力配置效率的高低。如果项目收益率低于该项目所属行业或企业所规定的基准收益率,那么可以认为该项目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具有很大的风险。
2.1.3客户信用
客户企业的信贷可靠程度直接影响项目的推进和收益,因此在合同签署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
2.2流动性风险因素
流动性风险因素即客户的流动资金风险,包括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即短期偿债能力。有的客户企业其资本资源很丰富,但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大多为固定资本,而且其赢利能力又有限,不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甚至长期存在负现金流的情况。这样的企业,如果不能解决短期融资的问题,则存在流动性风险,与其进行交易的风险会很大。
2.3市场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因素主要是行业整体发展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法律法规等方面引起市场变化导致的风险。如果项目合同中涉及到外汇,那么汇率的波动会对项目产生重大的影响。汇率一旦发生变化,原先预计的合同成本和利润都将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在合同总价较高且汇率变动频繁时,该项目合同的市场风险较大。
2.4合同操作风险因素
合同操作风险因素即由于在合同订立、效力、履行方面的操作不当所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将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包括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在项目合同中,合同操作风险因素为合同支付,合同担保以及关税支付:
2.4.1合同支付
合同支付可能存在多种风险,首先客户可能由于自身资金周转的问题而逾期支付合同款项,这是企业常遇到的合同风险,逾期付款问题会对债权人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中应有相关条款规定双方的权利。
在总价固定且时间周期较长的项目合同中,企业还需避免成本上升所带来的风险。长期的成本上升会不断压缩项目的利润,使其达不到原本的收益水平甚至导致项目亏损,存在较大的风险。
在项目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还可能出现一些较特殊的条款,如客户全权处理有关支付的问题,即合同的支付完全不受控制;支付以实物形式进行;合同的支付须等到客户收到款项后进行等。这些特殊条款都使得债权人企业对合同支付方面的控制大幅减少,从而增大了合同支付的风险。
2.4.2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客户或第三方向企业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合同担保条款的存在与否,影响到合同中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4.3关税支付
当项目合同涉及进出口与关税时,关税支付问题显得至关重要。这里的关税支付风险不仅包括进出口税及关税费用还包括申领客户所在国进口许可证的问题。进出口税及关税费由客户或企业自身来承担,抑或这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这些问题对合同的收益影响很大。另外,客户所在国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流程繁琐,申领时间周期长,如果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受到当地政策法规的阻碍会造成合同双方重大的损失。
3.合同风险的管理对策
从合同风险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防范合同风险必须重视合同订立到履行的各个环节,只有在上述各环节消除风险因素才能有效减少合同风险损失。本文认为,企业防范合同风险的具体措施应是从合同订立的角度讨论合同风险的防范,做好事前的控制工作,并从具体的操作入手探讨直接对策。
3.1风险评级制度
合同风险评级就是以合同风险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影响大小为标准,来确定风险大小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第一,它可以表示某种合同风险因素的重要程度;第二,以合同风险因素的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有助于制定合同风险管理的战略。
合同风险评级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一个大型企业也许面对几十万的损失可以一笑置之,而对一个小企业可能就是致命的打击。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了合同风险分级不是事先制定的标准,而是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评估过程中予以确定的。
风险分级最终价值在于资源分配,对于风险等级高的合同风险,属于企业应当投入较多精力和物资进行处置的合同风险;而风险等级较低,对企业影响微小的合同风险则无须投入过多的关注。通过这种资源分配,在确定的资源投入前提下,能更有效利用企业资源解决合同风险,产生更大的利益保障。
下面仅根据上述的合同风险因素分析风险评级制度。
3.1.1资本信用风险评级
资本信用风险因素主要与客户的信用以及企业自身的规模和资源有关。评估一个企业的资本信用风险有助于了解其实力和规模。一般而言,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清楚,资本越充足,与其进行交易的风险越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如某家大型工业企业将合同总价的风险等价分为3类,分别以3千万人民币和1亿人民币为界限划分风险等级。
3.1.2流动性风险评级
流动性风险评级主要根据客户企业负现金流的情况及订单额度划分,如果客户企业存在长期负现金流的情况并且时间超过项目合同的执行期,订单数量又较大,那么该项目合同的风险等级会较高。
3.1.3市场风险评级
市场风险评级主要根据汇率波动的情况来划分,这是一个会计估计问题,重点在于如何对合同总成本做出合理的预计。如果企业可以对未来合同执行期间的汇率波动趋势做出比较可靠的估计,应按预计合同发生时的未来汇率作为估算的基础并计入合同总成本中,那么合同的风险等级就较低;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未来汇率走势,只能暂按现行汇率估计总成本,且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货币条款的保护,合同的风险等级会较高。
3.1.4合同操作风险评级
合同操作中的合同支付风险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条款评级,其宗旨自然是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例如客户逾期付款风险因素中,合同是否有条款规定企业有权在逾期付款的90天后索要利息,推迟工作及终止合同;成本上升问题中,合同是否有专门的价格调整条款;以及合同中是否存在上述因素分析中的特殊条款等都会成为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
合同操作中的担保风险评级可以通过合同中是否有担保条款及担保费用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来衡量。如果项目合同中不存在任何担保条款或者担保费用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很小,则说明该项目不需要过多的担保条款来保证合同的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合同担保风险等级较低。
合同操作中的关税支付问题同样需要分级管理。从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企业总是想避免支付在客户所在国所发生的进出口税及关税费用,同时又不对得到客户所在国进口许可证负责。关税支付风险的评级可以根据这些思路来进行,如果项目合同中明确地指出进出口税及关税的费用分摊问题并且企业对得到客户所在国的进口许可证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该合同的关税支付风险等级较低。另外,如果合同中包含一条保留条款,以保证在得到进口许可证及没有其他障碍影响出口的条件下履行合同,那么该项目合同的关税支付风险也较低。
3.2合同审批制度
在项目合同风险评级分析完成的基础上,企业可根据上述的风险分级依据制作问卷。问卷的问题即项目合同风险评级的各项依据,问卷的选项为不同风险等级下的风险因素情况,然后企业有关部门要对这些问卷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通过每个问题事先授予的权重来综合得出该项目合同的风险等级。在现代研究和调查中,问卷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项目合同中的风险问卷不仅可以科学地得到项目合同的风险等级还可以为后续的合同审批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便于审批流程的推进。
在项目合同的风险分级后,对项目合同的风险得到了科学、系统的评估。这些评估需要直接反映到企业上级各个部门,上级各部门会根据部门自身的情况、合同的风险等级及合同条款内容等多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批,以保证项目合同符合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项目的进行有利于企业的收支,避免企业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项目而造成畸形发展[5]。
就大部分企业而言,项目合同的审批的流程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经过这一系列的审批流程,表示该项目合同已受到企业的认可,合同的风险能够被接受并且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
4.结语
本文在一个比较务实的层面上分析了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采用风险分级和合同审批的制度来对合同的风险进行管理。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制度,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必要途径,也是企业实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之一。同时,文中提到的合同风险问卷对于各企业完善合同风险管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任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06
[2]沈敏.合同风险研究[D].四川大学,2002
[3]袁亚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因素及管理对策[J].建筑科学,2009,32:50
(淤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384;于浙江中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嘉兴314001)
摘要院工期延误期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容易引起纠纷。首先,对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这两种情况进行责任划分;其次,提出基于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进行责任划,并指出调价公式中价格指数在工期延误情况下的确定方法与施工进度正常情况下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最后,基于上述原则分别在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两种情况下对价格指数的确定进行详细分析。
关键词 院工期延误;物价波动;责任划分;违约者不受益;价格指数
中图分类号院F714.1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006-4311(2015)27-0238-03
0 引言
生产要素的价格波动极其频繁,且存在于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而工期延误在工程项目中普遍存在[1],在此期间生产要素的价格将不可避免随着经济发展而波动[2],其中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等价款在合同价款中所占比例较大,物价波动将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故有必要对合同价款做出调整。然而,在此之前需对工期延误进行责任划分,但由于引起工期延误的原因较为复杂,且双方出于自身利益诉求,通常倾向于选择利己的划分方法,因而导致合同纠纷[3],但现有文献对此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因此,本文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 清单规范),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研究。
1 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
依据相关文献可知,工期延误是指工程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其中一项或几项工作的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因此导致的整体工期延误[4]。本文将工期延误按事件发生时间关联性分为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在此基础上分别对其延误责任进行分析。
1.1 单事件延误责任的划分单事件延误是指在同一时段内仅有一个延误事件发生,而没有与其他延误事件交叉的情况,且该延误事件可作用在一个或多个工序上[5]。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只有作用在关键路径上的延误事件才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延误,而非关键路径的延误事件并不能引起合同工期延误,因此其责任方应为关键路径上的延误事件的责任承担者。具体划分为:由承包商引起的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责任者为承包商;由业主引起的可原谅且可补偿的工期延误,责任者为业主,并且应向承包商补偿合理的工期和费用;由客观原因引起的可原谅工期延误但不可补偿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双方共担,且业主应向承包商赔偿合理工期。
1.2 共同延误责任的划分共同延误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在同一个时段内发生,且责任方涉及业主、承包商、客观因素等多方面,并且不同事件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6]。在此情况下,责任方涉及因素较多且关系复杂,各方对责任分摊难以达成一致。通过对建设项目实践中常用责任划分原则的优缺点分析,并且结合分开考虑工期补偿与费用补偿的习惯,提出“基于初始事件原则分析工期———基于责任均摊原则分析费用”的原则对共同延误进行责任划分。
1.2.1 基于初始事件原则分析工期当某一项工序上的初始延误事件造成工期延误,其他后续发生的延误事件便不会造成更多延误,故初始延误事件的原因是导致合同工期延误的直接原因,由此可知,在共同延误下的交叉时段内,其责任方为初始延误事件的责任方。有鉴于此,在共同延误下对不同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的责任方不同,其具体划分方式如图1 所示,其中单横线为承包商不能获得工期补偿,双横线为承包商可获得工期补偿。
1.2.2 基于分摊原则分析费用在共同延误期间的费用损失是由各类延误事件共同作用形成的,若全部由初始延误责任人承担,不仅违背了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并且会给责任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实际工程项目实践中,大多数延误事件是承包商在投标或合同签订时所不能遇见和不能控制的(如供应商延迟供货或者施工机械发生故障),因此,为了实现合同目标,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特定的条件下互相让步,由己方消化风险因素[7]。有鉴于此,业主与承包商应依据合同条款、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详细记录资料,对共同延误时段内的费用损失进行合理比例划分,从而达成意见一致。
2 基于违约者不受益原则的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责任划分
依据13 清单规范可知,在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发生物价波动时,应依据风险分担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而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执行情况超出原框架,若仍依据风险分担原则已明显不合理,因此,为了更合理的确定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先寻找合理的依据原则。
2.1 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的确定
2.1.1 违约者不受益原则的内涵违约者不受益原则来源于《哈德逊论建筑和工程合同》一书中的消极防止原则,即“在合同执行期间,一方不能因自身的错误而受益”。此原则体现的是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虽然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为合同相对人的义务,但并不等同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获益必然导致相对人受损,而是合同当事人均可从合同交易中获益。然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损益必然会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法律法规均保证,合同双方任一违约者均不能因其违约行为而受益。基于以上分析,尹贻林将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定义为:在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规保护遵守合同一方的权利,同时对于不履行合同的一方,保证不因其违约行为而获益。此外,他还指出在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实践中,违约者不受益原则主要适用于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调整期间的物价变化。
2.1.2 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在我国相关条文中的体现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并未在我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但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很多条款能够反映违约者不受益原则。对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能反映违约者不受益原则的各条出总结,其中13 清单规范的9.8.3 是针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价款调整的具体规定,如表1 所示。
2.2 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依据13 清单规范相关条款可知,在正常施工进度下发生物价波动时,是对单价变化超过约定幅度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调整,体现的是风险分担原则;而在工期延误期间,若仍依据风险分担原则有失公平,且工期延误的责任者将会从中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需依据引起工期延误的主体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7],即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价格“就高不就低”,因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价格“就低不就高”,其体现的是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13 清单规范中第9.8.1 指出,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法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调整价格指数,而前者为工程实践中常用的方法,其具体公式如下: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正常施工进度下与工期延误下的价款调整所依据的原则有所不同,因此,基于这两种情况对调价公式的应用也有所差别。在正常施工进度下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时,各子项的确定较为简单,而在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研究中,由于工期延误的情况可能有单事件延误和共同延误,且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共同延误,因此采用该方法进行合同价款调整时,价格指数的确定是一个难点。
3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中价格指数的确定
价格指数的确定方法在工期延误的情况下与施工进度正常的情况下有所区别,其中基本价格指数的确定方法相同,即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现行价格指数的确定方法有所差异,在施工进度正常的情况下,其指的是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你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而工期延误的情况下,价格指数的确定需依据延误时间类型及责任者,并且遵循违约者不受益原则。
3.1 单事件延误的识别及价格指数的确定
3.1.1 单事件延误的识别在工程实践中常用网络计划法对工期延误进行分析,其具体实施方法为在工程完工后,将各工序的实际持续时间代入网络计划图中重新计算,得出新工期网络图及关键工作路径,在此基础上对关键路径上有延误现象的关键工作进行责任划分,即可得到工程各参与方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的相应责任。
3.1.2 单事件延误下价格指数的确定在单事件延误下,对工期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时,将原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的价格指数设为,实际竣工日期的现行价格指数设为,基本价格指数设为,如图2 所示。在使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公式时,如果是因非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则工期延误期间工程的价格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两者中较高者;如果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两者的中较低者,如表2 所示。
3.2 共同延误的识别及价格指数的确定
3.2.1 共同延误的识别共同延误的总体识别思路与单事件延误的识别相同,具体方法为:在工程完工后,将每个工序的实际持续时间带入网络计划图中,找出实际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路径,并逐一分析每个工序所延误的时间及延误原因,对于由多方原因引起延误的工序,需要对不同原因引起的延误时段进行区分,并依据初始事件原则对工期延误责任进行划分,即可得到工程各参与方应对工期延误承担的相应责任。
【关键词】国企 央企 对接合作 管理协同
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的研究,2010~2012年,中国500强企业完成的并购重组活动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分别是91.31%、81.21%、82.6%,一些地方国企通过并购重组甚至入围世界500强。地方国企主动对接央企的目的是通过国有企业之间的战略重组,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为地方经济发展破局,推动地方经济的升级改造和快速发展。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并购重组后的协同效应能否快速形成。因此,加强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问题的研究,针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对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的特殊性分析
根据企业重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角色不同,我们将国有企业重组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这两类企业重组的共同点是,重组的主体都是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都需要尊重和发挥市场的作用,都存在政府和市场的协调配合问题。
在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中,地方政府明显处于主导地位,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与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比较,这种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在政府角色扮演、重组目标选择、战略协同和管理协同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的主导者是市场,市场在重组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和调节作用。因此,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的动机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基于对现状不满而产生的内在追求,具有内生性。企业重组的目标是为了进入成长型的新兴行业,或者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渠道,或者是通过买壳上市拥有资本市场的筹资能力,或者是通过多元化经营以降低经营风险。①总之,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的目标主要体现在战略发展、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
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的主导者是政府,政府在企业重组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因此,企业重组的出发点更多的是宏观经济发展和市场调控的需要,是企业发展外在需求的具体表现,是一种外部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引力和压力,具有外生性。当前,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的目的主要是:
第一,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通过企业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加快高新技术运用,鼓励扶持战略新兴产业。
第二,加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通过国有企业之间的战略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实力,做大做强国有经济。
第三,在当前地方融资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借助央企的影响力破解地方经济发展的融资瓶颈。②这三类重组动机更多的是政府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外生性特征十分突出。
地方国企与央企在管理协同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国企发展方向的调整困境。从企业战略重组的角度分析,被重组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组企业整体战略方向的差异性越小,其战略协同的难度就越小,战略协同效应就越容易实现。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应该指导地方国企迅速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并借此将地方国企的发展纳入央企的整体战略体系;同时,立足于地方国企经营管理的实情,加强经营管理策略方面的工作,确保整体战略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这一过程中必将面临的问题,就是对地方国企原有的发展方向是否做出调整。由于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是在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完成的,双方企业的一些高管对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理解会产生一定的偏差,把战略重组工作仅仅理解为完成政府交给的政治任务,或者把战略协同仅仅理解为多并购几个同类企业,完成央企在行业中和空间上的布点。对接协议签署后,央企对地方国企仅仅是资金上的支持,对地方企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央企的整体战略,如深度的产品结构调整、辅业剥离等问题没有进行深入触及。
企业文化创新的效果不明显。当前,地方国企和央企的对接合作主要是在行业内的企业之间展开的,在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呵护下创建、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相同的管理体制、行业背景、发展历史造就了双方企业在核心价值观上的差异较小,十分有利于企业文化的融合。
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所倡导的一些经营管理理念在国有企业中还没有真正形成。例如,国有企业的行政化色彩比较明显,企业的高管匹配有相应的行政等级,造成企业在经营困难之时往往想到的是“不找市场找市长”;过分注重组织成员的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不利于营造敢于冒险和鼓励首创精神的文化环境;论资排辈的人才管理理念盛行,限制了企业青年才俊尤其是年轻管理人才的上升空间。因此,借助于并购重组的契机推动企业文化创新的目的,革旧出新,兴利除弊,形成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员工行为模式,在当前的国有企业对接合作活动中表现的并不明显。
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匹配。与对接的央企相比,地方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上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制于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不佳,一些地方国企没有制定长远的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在于员工的招聘和使用;二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落后。以员工培训为例,地方国企倾向于培训一个员工某一确定的技能和职业能力,并且希望他们能永远安分于这个岗位,而不是侧重于员工的自我提高、再培训以及超专门化技能的通才能力培训。
企业组织结构对战略实施的支撑不到位。在战略与组织的关系方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接后如何通过组织结构的调整将地方国企的资源纳入央企的整体发展战略体系,即是维持相对独立的法人联合体形式(企业集团),还是进行实质性组织改革以形成大型公司(单一企业)。
二是对接后地方国企如何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即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总经理实施董事会聘任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地方国企的运行机制。
三是如何解决跨地域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当前,央企主要是通过掌握高管的任命以加强对被重组的地方国企的控制,制度层面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努力较少。
政企之间的管理边界十分模糊。自2006年央企与地方国企开始大规模合作以来,政府介入企业经营活动较深,作为合作双方直接推动者的作用十分突出。这种政府主动推动的企业重组活动,政府作为经济活动调节者的作用明显越界,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四者之间的责任边界十分模糊。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发展来说,市场环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了损害;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其经营活动独立决策机制的形成更加困难。
地方国企与央企在管理协同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管理协同理论认为,企业重组以后,必须把充裕的管理资源和高效率的管理能力拓展到被重组企业,实现被重组企业管理能力的迅速提升,对于重组企业整体协同效应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应该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有:
构架三级战略管理体系,提升职能战略管理能力。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无论采取哪种战略,都是政府为推动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而做出的长期的、决定性的决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使命的必然要求。因此,央企与地方国企对接后,要迅速构建“央企(或集团公司)—被重组地方国企(或事业部)—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三级战略管理体系。
央企(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公司或者集团的战略决策,这些决策主要涉及资产组合的建立和管理,是央企(集团公司)长期的、根本的决策。被重组地方国企(或事业部)的战略规划主要是确定央企与地方国企对接后的增长机遇、央企内部不同业务单元的组合及相关投资的分配、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途径等。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战略是在央企总体战略的指导下,经营管理某一个战略单位的战略规划,是子战略之下的职能战略,为央企的总体战略目标服务。其最终目的是营造央企的核心竞争力和确立央企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鉴于此,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必须以全新的思维方式重新识别企业的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围绕企业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的构建,及时制定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战略,确保企业主营业务战略和整体战略的衔接,加强主营业务战略的管理能力,为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奠定基础。③
完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尽快实现被重组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在建立地方国企内部管理控制体系的过程中,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是央企的整体发展战略。在整体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地方国企首先要按照科学分工的要求,优化各种职能活动,提高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其次,要选择合适的管理控制模式。基于企业规模扩大和地域分散的需要,偏重于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与扁平化管理比较吻合。对于产品结构相对单一、企业规模适中的地方国企来说,相对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则更为适合。企业决策层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点;再次,加强企业的流程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流程和科学的管理标准。同时,改革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为新流程的推行提供制度保证,增加企业的组织实力,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在此基础上,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④
加大组织结构改革的力度,提升组织对战略实施的支撑力。目前,与地方国企对接合作的央企中,绝大多数还是采用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在这种法人企业联合体的组织结构中,地方国企仍然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没有成为央企的一个业务单元,作为集团公司总部的央企无法对地方国企的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因此,改革央企集团的组织形式,就是要取消地方国企的法人资格,根据央企战略发展方向的要求,确定对接合作后地方国企的业务发展,将地方国企变成央企内部的一个业务单元。实施扁平化管理,提高组织的适应性,保证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⑤
同时,高度重视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决策权的划分问题。根据扁平化组织的内在要求,坚持重大决策权的集中(央企)和事业部(地方国企)积极性的发挥相结合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既有利于发挥地方国企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推动地方国企资源在央企整体组织体系内的合理流动,真正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以员工培训和教育为突破口,促进企业文化的融合和创新。目前,央企在入驻地方国企后,采用较多的是注入式的文化整合模式,即将央企的文化强制性地输入地方国企,因此,从地方国企的文化现状看,员工观念的更新就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对接后企业的员工培训和教育工作必须做出重大调整。
首先,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升为企业的战略管理部门,由重要的高级主管专职负责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工作。
其次,树立职业生涯规划的培训和教育理念。职业生涯规划为指向的理念,强调的是企业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发展阶段相吻合,通过采取灵活的个人发展计划,实现员工的自我提升和完善,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求。
再次,改变重技能培训轻价值观灌输的课程安排。在对地方国企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中,除了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外,必须加大企业核心价值观灌输的时间和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开展专项活动、树立典型人物等多种形式,强化员工的认同感,改变员工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惰性。
最后,改变企业内部自我教育的培训模式,特别是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增加公司外的职业培训时间和内容,不断地更新理念,完善和提升素质。
探索协商性决策机制,推动政府和国有企业活动边界的科学界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决定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必须划清企业与各级政府的活动边界。在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对接合作中,政府扮演了“争先锋”的角色,发挥了主导作用,这是由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各级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监督权有其法理基础;作为市场的主体,国有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活动决策权也有其法理基础。
因此,从战略协同和管理协同的角度看,关键是在国有企业的独立决策和政府的调节作用之间建立协商机制,使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既能够体现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又能够做到不“唯政府的马头是瞻”。这一协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市场机制的完善,二是多种经济调控手段之间协调机制的完善和政府运用能力的提升,三是国有企业内部科学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结语
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是政府主动推动下的企业战略重组活动,与市场主导型的企业重组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对接后企业管理协同的特殊性,只有深入分析地方国企和央企在管理理念、方法和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从战略管理能力的提升、组织结构的改革、企业文化的创新、管理控制体系的完善以及协商型决策机制的建立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才能保证管理协同效应的实现。
【作者为洛阳理工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地企与央企对接的战略协同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2400410011】
【注释】
①徐江平:“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的特殊问题研究”,《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40~43页。
②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
③张海中:“企业重组中深度融合之探索”,《创新科技》,2009年,第9期,第24~25页。
④赵宇剑:“四重整合实现并购价值”,《公司理财》,2010年第10期,第88~90页。
[关键词] 儿童牙颌畸形;预防;早期治疗;临床观察
[中图分类号] 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5)06(c)-0053-03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ffects of prevention and early treatment of dentognathic deformity in children. Methods 40 cases of children with dentognathic deformity admitted in our hospital from August 2013 and August 2014 were selected: including open bite in 5 cases, anterior crossbite in 11 cases, deep overbite in 4 cases, crowded anterior teeth in 9 cases, tooth gap width in 3 cases, mandibular retrusion in 8 cases. Correction schemes were developed correspondingly for them. Results Of all the 40 cases, the effect was ideal with satisfaction of 100%, and no complications and other obvious anomaly were found in the follow-up. Correction of premolar displacement (5.86±0.77) mm, after correction for the (3.73±0.33) mm, children with molar displacement was reduced, incisor protrusion distance decreas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 there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P
[Key words] Children with dentognathic deformity; Prevention; Early treatment; Clinical observation
现代儿童牙病领域,上颌畸形为好发类型,也称错牙合,是指在成长发育过程中,因后天环境因素或先天家族遗传因素,影响到颅面、颌骨、牙的正常发育,进而造成颌骨形态、上下牙弓间颌关节位置异常,牙齿排列不齐,对儿童成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随着公众对牙齿美观和整齐的要求提高,分析牙颌畸形形成原因,并加强预防,早期矫正,是临床研究的重点[1]。为探讨儿童牙颌畸形预防措施和早期治疗效果,该现分析2013年8月―2014年8月该院收治的儿童乐颌畸形40例的临床资料,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儿童牙颌畸形40例,为研究对象其中男25例,女15例,年龄4~12岁,总结牙颌畸形类型,其中开牙合5例,前牙反牙合11例,深覆牙合4例,前牙拥挤9例,牙间隙宽3例,下颌后缩8例。对该实验均知情同意。
1.2 方法
1.2.1 矫正原则 患儿为轻度牙颌畸形时,若未明显影响外观,可不行矫正操作;但严重牙颌畸形,除对美观度造成较大影响外,还可能干预到患儿日常饮食,故需制定矫正方案及时治疗,以使牙颌恢复正常的形态,以获得较佳的效果。
1.2.2 矫正方案 ①前牙反牙合:俗称“地包天”,为最常见的牙颌畸形,临床可分为骨性、牙性、功能性3种类型。最佳治疗牙合反牙合的时间为乳牙期,即3~5岁,可取上颌前方牵引器、颌垫式活动矫治器等应用,在恒牙早期、替牙期,可取2×4技术等应用。需尽早应用有效措施矫治前牙骨后反牙合,可有效促使上颌前部面骨发育状况改善。②前牙拥挤:不宜过早矫治,需萌出牙磨牙后开展,约12岁时。依据拥挤轻重,可应用拔牙或扩大牙弓等待方法使牙齿间间隙增加,进而发挥治疗作用。一般取固定矫治器予以矫治操作。③下颌后缩:通常取肌激动器,即功能矫治器实施矫治。④牙间隙宽:上颌中切牙间隙在替牙期可随切牙萌出而关闭,如为上唇系带或于上颌两中切牙间分布的多生牙所致,需间病因及早去除,在行细致观察,若间隙无法自行关闭,可用矫治器予以矫治。⑤深覆牙合:即下牙被上牙过多覆盖,明显缩短了面部下1/3,矫治深复颌较为复杂,可在9岁左右实施。⑥个别牙扭转错位:替牙替,个别恒牙常有扭转错位的情况,可引发牙合干扰,对个别牙错位及早矫治,并将牙合干扰去除,对畸形发展有阻断作用。可取压舌板咬撬法、简单矫治器等,对反牙合、个别牙扭转等矫治。⑦开牙合:会对儿童咀嚼功能造成影响,食物无法嚼烂,干扰肠道功能,故患儿无法对正常成长所需的营养吸收,引发营养不良,对患儿外形美观和儿童成长发育不利,故越早治疗开颌,效果越好,矫治开牙合的方法为将患儿不良的习惯如伸舌、吐舌、吮指等破除,可自行解除开牙合。
1.3 指标观察
记录满意度,及治疗前后磨牙位移情况,切牙凸距减小量。
1.4 统计方法
统计学软件采用SPSS 13.0版,组间计量数据采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计量资料行t检验。
2 结果
该选取的40例患者,效果均较理想,满意度为100%,随访示无并发症和其它明显异常畸形。相较矫正前,患儿磨牙位移明显缩小,切牙凸距减小量明显增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分析上发儿童牙颌畸形发生的原因。具体包括多个方面:①先天遗传:人类整体生活水平呈不断提高显示,饮食结构及习惯随之发生改变,细食增多,粗食减少,成年人口腔咀嚼器官有退化不平衡的情况存在,引发下颌骨对所有牙骨容纳出现问题,牙骨进而出现拥挤畸形,亲代向子代遗传,整个牙颌畸形中,遗传畸形约占29.6%[2]。另外,胎儿发育过程中,若妊娠期间母体营养不良、胎儿胎位不正、母体患病等,均可使胎儿受到异常压迫,颜面部出现畸形。另外,胎儿上颌突、中腭突、下颌突等融合,牙胚骨化、上下颌骨形硬性规定 程中,有障碍出现,也会导致发育障碍,促使儿童牙颌畸形发生。②后天环境因素:在替牙和乳牙期,局部有系列障碍现现,乳牙除是儿童负责咀嚼的器官,还对颌间的正常关系保持,促颌骨发育,保持牙弓完整[3]。若替牙期和乳牙期局部有障碍发生,乳牙早失或滞留,引发错位萌出或萌出受阻,易有程度不等的牙颌畸形发生。此外,不良的习惯,如舔舌、吮指、咬唇等,常吮指可导致上腭出现高拱的情况,水平开牙合;当萌出恒牙时,牙龈在萌牙部位会轻度发炎,小儿用舌头舔可使发炎处痒的感觉减轻,但易引发前牙开牙合;一些儿童喜欢咬下唇,上前牙的舌侧面在此时受力过多,上牙易出现向外倾斜生长的情况,引发牙颌畸形。同时,全身性疾病也为后天因素之一,包括营养不良、内分泌因素、维生素缺乏、传染病等,均程度不等的影响颜面部发育[4]。
总结牙颌畸形影响儿童身心状史的情况,具体表现在:①对正常的口腔咀嚼功能产生影响,同时干扰患儿唱歌、发音、说话;②使儿童的面骨、上颌前部、上牙弓出现发育不良的情况;③影响儿童口腔健康,有较高龋齿、牙周炎、牙龈炎等品腔疾病发生几率;④使美观度下降,患儿身心负担加重;⑤引发消化不良等疾病,进而影响胃肠健康[5-6]。
临床需重视儿童牙颌畸形的相关预防及矫正,针对早期预防及矫治的意义,国内外专家均有提出,但目前尚未引起相关部位足够重视,针对于恒牙列发生的牙颌畸形,实施矫治的过程较为复杂,费用高,需要的疗程较长,而替牙列、乳牙列发生的畸形,费用代、疗程短、矫治方法简单。大部分人认为恒牙会替换乳牙,等换齐恒牙后再行相关治疗,但若未矫正乳牙期反颌的情况,等替牙、恒牙期时,表现出的畸形已较严重,增加了矫正难度[7-8]。临床针对儿童牙颌畸形,采用的矫治方案包括:①预防性矫治:重视力度需在胚胎发育期即开始,延续到后天发育阶段,对各种预防措施进行采取,以对各种畸形的发生加以预防,如替牙期,可取可自由摘取的装置在口腔内放置行咬合诱导;②矫治器矫治:依据不同面、颌、牙畸形,对适宜的各类矫治器选择完成矫治操作,矫治器实施矫治的过程复杂,需专业知识基础较强,应由专科医生操作;③阻断性矫治:患儿牙列不齐早期,运用一定方法,可使牙列不齐发展至严重阶段阻断,将肌肉发育、颌骨及牙齿发育导向正常;④外科正畸:指骨源性严重的错牙合,取正畸矫治的方法单纯应用,矫治效果不佳,需由口腔颌面外科与口腔正畸科医生协同完成,外科正畸矫治通常在发育完成后实施,手术一般在18岁后进行,在儿童期不开展相关操作。总结早期矫治儿童牙颌畸形的,具体包括:①就儿童口腔保健预防知识建立和健全,引起儿童、家长、社会对早期矫治的支持、重视力度,并积极配合;②就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进行培养,在早期对不良的口腔纠正,可有效预防畸形。③对儿童定期开展口腔普查,有牙颌畸形者,需早期采取有效方案矫治[9]。④针对儿童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点,需引起重视,部分家长对儿童过度溺爱,使儿童的娇气助长,在治疗时有程度不等的恐惧心理,与医生配合度不佳,家长需进行说服安慰工作,不可因此而放弃治疗,需耐心、热情的鼓励患儿提高依从,使其了解治疗过程,明确治疗重要性,主动接受各项操作。该相较矫正前,患儿磨牙位移明显缩小,切牙凸距减小量明显增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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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韩秀芳,胡雷震.儿童牙颌畸形的预防和早期治疗[J].中国医药导报,2009,6(21):103-105.
一、BPR与ERP概述
BPR最早由美国的Michael Hammer和Jame Champy提出,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了全盛。它强调以业务流程为改造对象和中心、以关心客户的需求和满意度为目标,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的再思考和彻底的再设计,利用先进的制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上的功能集成,以打破传统的职能型组织结构(Function-Organization),建立全新的过程型组织结构(Process-Oriented Organization),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的巨大改善。
ERP这一概念最初是由美国的Garter Group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它的基本思想就是面向整个供需链的管理,是基于Internet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是在物料需求计划MRP(Material Requirements Planning)和及时生产JIT(just in time)的基础上,通过前馈的物流和资金流信息,把客户需求和企业内部的生产活动,以及供应商的制造资源结合在一起,体现完全按用户需求制造的一种供应链管理思想的功能网结构模式。
二、基于BPR思想的ERP系统应用分析
BPR关注的是企业的业务流程,一切“重组”工作都围绕业务流程展开,它强调创新,彻底摆脱企业原有模式的束缚,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它是对企业现有流程和体系结构的变革,是对企业现有系统的否定,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是剧烈的、跳跃式的,是一种创新、一种突变。这种变化改变了企业潜在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使企业发生了质的变化。
ERP系统是一个管理企业各种信息的集成系统,该系统为管理者提供的是整个供应链上的信息。企业的管理者可通过该系统快速了解企业的内部情况和外部信息,使企业实现及时生产和敏捷制造,帮助管理者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反馈,使企业的运营均在管理者的计划、控制之中。因此,ERP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是管理思想和理念的结晶与体现,实现了企业管理从“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向“扁平式”组织机构的转变,提高了企业对市场动态变化的响应速度,它是信息时代企业实现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有力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衡量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标尺。
ERP系统同BPR是密切相关的。为了使企业的业务流程能够预见并响应环境的变化,企业的内外业务流程必须保持信息的敏捷通畅。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必然要进行企业业务流程、信息流程和组织机构的改革。这个改革,已不限于企业内部,而是把供应链上的供需双方合作伙伴包罗进来,系统考虑整个供应链的业务流程。ERP系统应用程序使用的技术和操作必须能够随着企业业务流程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把传统MRPII系统对环境变化的“应变性(Active)”上升为ERP系统通过网络信息对内外环境变化的“能动性(Proactive)”。另一方面,BPR的概念和应用已经从企业内部扩展到企业与需求市场和供应市场整个供应链的业务流程和组织机构的重组。
三、ERP实施中进行业务流程重组的必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企业应用ERP系统后效益的提高,一方面来自于ERP系统软件本身;另一方面就得益于业务流程重组。因此有必要强调在ERP应用中进行业务流程重组的重要性,具体说来,体现在以下方面:
1.ERP软件的设计背景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BPR。因为ERP最早是从西方发达国家传人我国的,它们是典型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而我国目前还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很不完善,许多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都很落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异很大,这样的一种企业管理现状就必然要求企业在应用ERP之前,首先要进行业务流程的重组,按照先进的ERP软件的管理要求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改造。
2.ERP软件的功能实现要求企业必须进行一定的BPR。ERP软件的应用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功能分为制造、分销、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几大模块,它们的功能实现无疑要求企业对原有的组织结构、人员设置、工作流程进行重新安排,以保证ERP功能实现。
3.ERP软件的应用要求企业实施BPR。从根本上讲,企业应用ERP的目的在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样的一个目的就必然要求企业能够借助于ERP在企业中的实施应用,不断地优化它的业务流程,使整个经营活动更加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
由此可见,BPR是促进企业成功应用ERP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它的作用不容忽视。
四、实施BPR与应用ERP系统的整合
作为管理思想的BPR与作为信息化管理手段的ERP本是两个领域的概念,但是事实告诉我们,BPR的实施离不开ERP的应用,ERP的应用需要BPR思想,两者的整合成为必然的趋势。
在BPR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信息在流程上的连续传输,要消除信息重复录入和处理等无效劳动是不可能的;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要想将过去的串行业务处理流程改造为并行业务处理流程也是不可能的;没有信息系统,要将决策点定位于业务流程执行的地方是很难的;没有信息系统将企业的整个业务过程整合在一起,要完成企业业务流程的全局优化也是很难的。因此,在BPR由思想到实现的过程中,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撑。而ERP作为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容纳了企业的整个供应链的资源,它能够适应现代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对业务流程中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改善管理的效率与水平;它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营决策处理速度和准确性,保持企业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也可以减少中间层管理人员和职工数,减少组织层次,为企业业务流程的重组提供有力的支持。因而要使BPR由思想转变为现实,并达到顺利实施BPR的目标,就需要ERP系统给BPR的实施以强有力的支持。
同样,应用ERP与企业的员工素质、经营机制、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业务流程、过程控制、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责权利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这些问题在建立ERP系统的同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改进、提高和创新,那么建立在陈旧的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基础上的ERP系统只能提高企业局部的运转速度,并不能解决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落后、组织结构臃肿、业务流程繁琐冗余等垢病,也不能有效的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因此,应用ERP必须要实施BPR,确保企业有一个科学、规范的管理基础,这个阶段的工作是不可逾越的,特别是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长期处于管理粗放,以及现阶段我国ERP应用水平普遍较低的状况而言就显得更为必要。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风险管理
1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1.1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概念。合同是企业从事民商事行为的书面凭据,决定了企业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能在可控范围内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是企业间经济活动来往的重要依据,贯穿了企业活动的全部过程。经营活动的实质就是合同的履行过程。合同全生命周期主要包括前期的合同接洽、起草,中期的合同审核及签署,后期的合同执行、履约问题、纠纷解决、文档管理、统计分析与后评估等环节。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将合同从准备阶段到终止阶段的上述全部业务纳入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形成系统、动态的闭环管理。1.2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意义。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管理系统的应用在实现风险管控的同时,带来了一场管理的传统模式变革,推动了传统管理向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转变,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管理价值,推动管理不断创新。通过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对合同风险管理思路进行梳理,并基于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风险管理运作,将有关业务内容以合同为主线进行整合,进行全面分析和风险识别,在相应节点上设置控制点,达成满足每个节点控制要求的合同流转,从而实现风险管控目标。合同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应用和实施,能帮助企业厘清思路和抓住重点,摆脱合同管理烦杂,消耗资源的困境,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成为企业合同管理中落实各级责任机制的重要且有效的载体。目前,大多数企业通过ERP系统或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将各项业务纳入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但是信息关联度不高,相互之间没有或有较弱的制约,成为信息孤岛。通过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应用,可将分布于各处的信息孤岛有机联合,实现数据共享,从而充分实现数据或信息间多维度、多交互的相互印证,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关键点上,制定满足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有关要求,并通过系统强制实施业务流程和数据信息按制度和要求运转,实现风险管控的目标。
2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风险点
2.1企业合同管理协调配合性风险。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应包括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各项工作环节衔接、配合和制约。目前有误区认为合同的起草、审核和履行部门相互独立,各管一段,因此相互缺乏沟通。管理环节的割裂使得风险不断提高。合同在定价和谈判时,法务和财务及内控往往没有参与,易出现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问题。合同在审核时,各审核参与方仅只能就自己的专业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一些技术性、专业性的条款缺乏审核能力且对实施的具体条件或要求并不了解或把握,有可能出现单方面一味强调降低风险而导致提出过于苛刻的意见或建议,使得合同不具备可操作性。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情况,各部门无法统一同步知悉,给企业带来经济和法律双重风险。企业合同管理协调性及配合性欠缺,于企业内部来说,易造成权力寻租,存在内控漏洞,于企业外部来说,存在合同条款问题及较高的法律风险。2.2企业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大多数企业将合同管理重点放在了签订评审环节上,其过程是静态的,合同管理并不全面。企业没有实施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控机制,从而对于后续的合同履行,纠纷处理及合同项目评估等环节缺乏过程性管控,使得合同履行环节成为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高危所在,企业权益无法保障。2.3企业合规运行性风险。在企业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合同倒签或补签的情形,如先实际执行,再签合同或是实际执行过程中补签。这些在法律上,可能对于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无实质影响,但是从内控角度来说的话,还是存在合规风险的。比如,合同都需要经过合同评审环节,而且评审部门涉及业务、法务、财务等部门及公司管理层,先执行后补签或实行中补签,都违反了关于合同管理的合规性。另外,对于一些持续性的固定类合同,如事先近到期日前没有及时确认续期或重新招标,则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倘若为了保障服务不中断,而被动倒签或补签,则存在内控管理的合规风险,严重者还可能产生法律风险。2.4企业财务资金管理风险。企业不同的业务板块,涉及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与企业财务资金息息相关。如硬件销售类合同,货物的交付,对方的收货并签收确认,企业的收入确认及债权形成,收款权利的行使等一系列环节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并如期回收货款。如服务类销售合同,如果不实施合同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则不能及时跟踪并了解合同项目的执行情况,不能按时提请或组织对方验收,从而把控每阶段款项结算的时点,造成不能及时收回款项的风险。对于采购类合同,若不能持续关注整个采购流程,如合同签订,签(验)收和结算条件的达成,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付款结算风险。固定费用性合同,兼具周期性和持续性,如果没有合同跟踪管理,则不能于合同即将到期时及时提请承办部门清理应收款或应付款,也不能提前做好合同续签的准备,从而给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带来资金管理风险及经营风险。2.5合同管理人员风险。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会产生大量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合同,涉及众多行业,如购销类、金融类、土地房屋租赁类、办公类、中介类、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类等,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目前大多数企业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有限,大多数不具备相关的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管理水平不高,在法律审核、风险防控及责任意识方面都不够强大,容易产生问题和风险。
3加强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内部控制建设
3.1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目标。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合同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且数量较大。如果靠人工手段进行管理则艰苦而复杂,对其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防范与监控存在着很大困难。一旦风险发生就会很难挽回。因此从企业内部管理角度来说,必须要求建立一套高效能的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该体系能识别、防范和监控合同全生命周期,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失控造成的经济损失。3.2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思路。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建设思路是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拟制生命周期”和“合同履行生命周期”两个层面。合同拟制生命周期是指合同管理从“档案管理”升级为“档案管理+合同关键信息管理+签署追溯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模板、拟制、审批、归档、变更和借阅板块。合同履行生命周期是指贯通“业务—财务”数据,实现履约的追溯跟踪管理和可视化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效率,主要包括收付款计划、采销业务集成、合同结算、合同任务、合同预警及合同风险控制板块。3.3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控建设内容及做法。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根据企业业务行业特点、商业模式及管理方式等,以企业全面风险管控为目标,建立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的科学、可持续性发展。在风险管控体系框架下,对业务和风险进行梳理和识别并进行分类和评估,进一步对风险进行规划、监控及应对处理。从全局考虑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设置必要的控制点,对流程进行改造优化。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特点及其风险点,梳理管理需求为系统软件需求,开发与之相适应的业务及管理软件系统。利用信息系统通过数据跟踪、提醒、统计和分析等手段规范业务,从而为管理提供服务。3.4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控系统框架。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需要搭建一套智能的管理平台,该平台目标是可对流程进行灵活设置,可对规则进行自定义,通过对数据的解析及预警发送,全程监控企业运营状况,实现管理需求。其系统框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事务操作层。主要是指合同拟制的工作环节及节点,包括合同模板的新建、审批、使用范围定义和模板填空定义;合同拟制的合同创建、合同信息、合同文本、合同评审和打印;合同签署和归档的用章及存档登记、电子签章和影像系统集成;合同履行的收付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收付款进度,项目结束;合同变更的变更申请、审批、执行、差异比较和权限控制等。第二,统计分析层。主要是指在第一层级执行记录过程的基础上,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旨在为识别风险,评估聚焦。主要包括合同模板使用效率分析,签订情况分析,评审效率分析,变更情况分析,风险情况分析,进度、绩效、交易和财务报表等分析。第三,风险管理层。基于操作层和分析层之上,通过预警定义、预警监测、消息管理、风险处理、风险评审和风险关闭管理等实现风险控制,从而达成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目标和意义。3.5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部控制落地。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部控制建设,包括体系的建立和系统的应用两个方面,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力。要保障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落地,必须要做实各项支撑工作。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必须覆盖整个周期,制度文件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对合同的全周期负责。考核监督是检验和保障工作效果的手段,对于合同全生命周期来说,考核和监督应当覆盖全过程,在考核标准的制定上,针对各环节的重要性,分各层级分类别设置标准并进行考核。通过评比,促进整体管理水平得以提升。合同管理的执行者和推动者是全体成员,企业应采用会议、培训和现场指导检查等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落地,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合同管理水平。
4结语
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无盲区全方位管控。企业以合同沟通、签署、执行、文档管理、数据分析等为主线,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建设一套事前规划、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的运营架构,科学地进行业务协作和风险管控。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不仅能实现对合同的系统管理及履约质量的保障,又能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还可借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汇总,形成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下的大数据。通过拓展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推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给企业创造更多的附加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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