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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1 审查原则
( 1) 合法审查原则是合同审查的根本前提,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最终无法满足企业的签约需求。
( 2) 同步审查原则主要是指把合同的审查与商务过程文件审查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对商务过程、商务文件透彻了解,才能追溯合同条款的渊源,从而保证合同条款符合企业的签约目的。
( 3) 平衡审查原则指将风险把控与实现经济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内部合同审查要坚持风险把控和经济目标实现兼顾的原则,使两者尽量达到平衡。不能过分把控风险,而使商务合同谈判和签约活动陷入僵局,无法根本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
2 审查依据
( 1) 合同审查依据法律审查,首先是指依据《合同法》审查,合同条款的约定要符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也要符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合同法》是对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普遍适用的规范化要求及原则性条款,其他法律法规如果出于行业交易安全的需要,在符合《合同法》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有更细化的规定,那么应该作为审查的依据优先适用。
( 2) 企业内部控制表现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是识别合同签署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继而设置关键控制点,进行风险的有效防范。可以说,合同审查本身就是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合同审查工作作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而开展。
( 3) 商业惯例审查要包括国际认可的、行业通行的、权威协会认可的商业惯例等。商务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的条款往往会更易接受商业惯例的标准。比如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除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范围内,如何确定具体违约金比例,往往会看整个行业内商业惯例是多少。合同审查人员如果对本行业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据商业惯例进行合同审查,有利于较好地把握尺度,既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又能有效推进商务谈判进程。
3 审查标准及技巧
( 1) 形式方面的要求及文义审查法。合同审查,从形式方面要求合同本身文义准确、简洁明了、逻辑合理、结构完整。按照合同形式方面的要求,可以采取文义审查方法:应从合同名称到合同结构做全面审查。如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约主体名称在合同抬头处和落款处是否表述一致; 合同履行期与有效期是否一致; 条款文字表述之间有没有矛盾等。
文义审查要充分关注字面背后的交易背景,只有充分了解和追溯合同文本形成的过程、双方谈判中的立场、观点,才能保证合同条款的具体描述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2) 实质方面的要求及对照审查法、条款分析审查法。合同实质方面的要求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条款完整。二是要求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晰、具体。针对合同条款合法、完备的要求,可以采取对照审查方法: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同条款有无与之相抵触之处。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或补充相应条款。合同条款合法、完整是合同审查工作的最低红线要求,不能逾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检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准确、到位。针对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的要求,可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
要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是在合同条款合法、完整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除了要求合同中设置齐备相应的条款之外,更重要的是这些条款要具有可辨识性,能明确具体地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些条款越容易被辨识,权利义务越明确具体。
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主要体现在对合同履行义务主体、客体、标准、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约定时,审查其易辨识性。如对履行主体,是否有对委托代表及人权限的明确约定; 履行客体方面,商品的规格是否明确具体,服务的技术要求是否清晰; 履行时间方面,延期交货具体的含义约定是否清晰;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达到依约即能判断哪种行为出现便属于违约的程度。如果这些条款约定得没有辨识度,那么将是纠纷和争议的易发处。
( 3) 商务性方面的要求及会签审查法。企业合同是商务活动的结果,要求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进行合同的内部审查时,要根据合同类型、签署的背景、企业经营目的、合同相对方的特点,对合同履行中会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预判并形成相应的针对性条款,提高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如根据合同标的特性,对标的的测量及计算约定误差范围、对服务的完成约定可量化的验收标准; 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及强势程度,设定不同标准的防范性条款;根据合同背景及类型特点,增加实用性条款等。
对此,可采取会签审查法。企业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分工,对相应条款提出可操作性的审查意见。一般而言,通用条款主要属于商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审查职责,包括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专用条款,如健康安全环保条款、保险条款、政府批准条款等,要发挥相应业务部门的职能和优势,提出专业的审查意见。
【关键词】经济合同;合同管理;法人委托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合同管理必须遵循《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但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科学的管理公司,“重合同、守信誉”为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核心。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1)签订注意事项。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除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给委托证明外,超越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2)合同格式要求。经济合同除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而且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二是正文部分要注意产品名称、技术质量、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三是结尾部分要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
二、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1)经济合同审批权限。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一是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二是标的超过额定值;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三是重大合同由董事长(法人代表)审批;四是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 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五是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2)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主要包括:第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第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3)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首先是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其次是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三、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1)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经济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上级主管机在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四、经济合同的其它管理
(一)专业归口制度
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具体是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法律顾问室。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法律顾问室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法人委180托人的法律素质;负责考评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配合各企业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配合各企业处理合同纠纷;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等。
(二)法人书委托制度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书:一是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帛;能拒腐蚀,不贪污贿,不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二是业务工作好,熟悉本职工作,能够良好地完成本人的业务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节约资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绩,无遗留问题;三是法律意识强,对《经济合同法》等经济法规认真学习,初步掌握并能运用有关法规。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学习及思想情况,取得什么成绩,发生什么问题,有无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所在企业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
(三)合同专用章制度
合同管理签订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保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各企业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术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还可以予以处罚。合同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四)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具体如下:其一,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应有限制,并经企业经理审批,超过数额较大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或由总经理审批;其二,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其三,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其四,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和法律顾部室。
参 考 文 献
[1]郝秀凤.试论企业合同管理[J].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7(1)
[2]刘永杰.浅谈我国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8(2)
[3]张婷.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09(18)
[4]李国华.经营工作中的合同管理浅谈[J].铁道勘测与设计.2006(5)
[5]陈红陵.新形式下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企业导报.2009(5):180
[6]宫立新,任明,刘海立,张伟.我国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剖析[J].价值工程.2007(1)
关键词:合同管理 风险因素 评级 对策
1.问题的提出
合同也称契约,是当事双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是以文字或语言自愿约定、共同遵守的规则[1]。合同几乎是企业所有商务活动的基础,因此,合同管理对于各企业的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对合同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筑、建设及国际工程合同管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管理等方面,已逐渐在向更大范围的企业合同管理扩展,并开始研究如何规范操作流程,如何利用定量研究方法来精确设计合同[2]。随着我国对合同的日益重视,各地逐渐成立合同管理协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评选活动,极大地促进了合同管理的发展。
我国对于合同风险管理方面的研究仍存在一定的空白,在众多文献中合同风险管理的思想虽有提出,但是侧重风险管理的内容过于粗糙和笼统,而且均为定性描述。合同风险是合同的不确定因素[3],本文将系统地提出影响合同管理的风险因素,对这些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合同风险分级和合同审批的管理对策。这些风险因素分析和对策研究成果必将有助于企业制定合同风险管理的战略,充分地分配资源,为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2.合同风险因素分析
造成合同风险的因素有很多,按照合同风险不同的成因来源,可将合同风险因素大致分为资本信用风险因素、流动性风险因素、市场风险因素和合同操作风险因素四大类型[4]。为了方便合同风险因素的细化分析,本文将着重研究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的项目合同。
2.1资本信用风险因素
资本信用风险因素即企业的资本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企业资本资源是否充足、确定,客户信用是否良好,企业净资产数量等。从项目合同角度分析,资本信用风险因素为合同总价,项目收益率以及客户信用:
2.1.1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是合同风险因素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合同总价带来的风险与企业自身的资源密切相关。如果企业自身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及净资产量,那么即使是较高的合同总价对于该企业而言也不具有很大的风险。相反,如果企业的资源有限,那么就须认真评估该合同总价对于自身的影响,因为这个项目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存。
2.1.2项目收益率
根据合同价格以及企业自身对项目的投入,可以计算出该项目的收益率。项目收益率直接影响到企业资本的累积。项目收益率的高低能够反映出项目投资对收入分配的作用、以及劳动力配置效率的高低。如果项目收益率低于该项目所属行业或企业所规定的基准收益率,那么可以认为该项目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具有很大的风险。
2.1.3客户信用
客户企业的信贷可靠程度直接影响项目的推进和收益,因此在合同签署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
2.2流动性风险因素
流动性风险因素即客户的流动资金风险,包括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即短期偿债能力。有的客户企业其资本资源很丰富,但由于资本结构不合理,大多为固定资本,而且其赢利能力又有限,不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甚至长期存在负现金流的情况。这样的企业,如果不能解决短期融资的问题,则存在流动性风险,与其进行交易的风险会很大。
2.3市场风险因素
市场风险因素主要是行业整体发展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及法律法规等方面引起市场变化导致的风险。如果项目合同中涉及到外汇,那么汇率的波动会对项目产生重大的影响。汇率一旦发生变化,原先预计的合同成本和利润都将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在合同总价较高且汇率变动频繁时,该项目合同的市场风险较大。
2.4合同操作风险因素
合同操作风险因素即由于在合同订立、效力、履行方面的操作不当所导致的风险。这种风险将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包括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在项目合同中,合同操作风险因素为合同支付,合同担保以及关税支付:
2.4.1合同支付
合同支付可能存在多种风险,首先客户可能由于自身资金周转的问题而逾期支付合同款项,这是企业常遇到的合同风险,逾期付款问题会对债权人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在合同中应有相关条款规定双方的权利。
在总价固定且时间周期较长的项目合同中,企业还需避免成本上升所带来的风险。长期的成本上升会不断压缩项目的利润,使其达不到原本的收益水平甚至导致项目亏损,存在较大的风险。
在项目合同的支付条款中,还可能出现一些较特殊的条款,如客户全权处理有关支付的问题,即合同的支付完全不受控制;支付以实物形式进行;合同的支付须等到客户收到款项后进行等。这些特殊条款都使得债权人企业对合同支付方面的控制大幅减少,从而增大了合同支付的风险。
2.4.2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客户或第三方向企业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合同担保条款的存在与否,影响到合同中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2.4.3关税支付
当项目合同涉及进出口与关税时,关税支付问题显得至关重要。这里的关税支付风险不仅包括进出口税及关税费用还包括申领客户所在国进口许可证的问题。进出口税及关税费由客户或企业自身来承担,抑或这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这些问题对合同的收益影响很大。另外,客户所在国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流程繁琐,申领时间周期长,如果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受到当地政策法规的阻碍会造成合同双方重大的损失。
3.合同风险的管理对策
从合同风险因素的分析可以看出,防范合同风险必须重视合同订立到履行的各个环节,只有在上述各环节消除风险因素才能有效减少合同风险损失。本文认为,企业防范合同风险的具体措施应是从合同订立的角度讨论合同风险的防范,做好事前的控制工作,并从具体的操作入手探讨直接对策。
3.1风险评级制度
合同风险评级就是以合同风险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影响大小为标准,来确定风险大小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第一,它可以表示某种合同风险因素的重要程度;第二,以合同风险因素的重要性程度进行分类,有助于制定合同风险管理的战略。
合同风险评级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一个大型企业也许面对几十万的损失可以一笑置之,而对一个小企业可能就是致命的打击。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决定了合同风险分级不是事先制定的标准,而是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在评估过程中予以确定的。
风险分级最终价值在于资源分配,对于风险等级高的合同风险,属于企业应当投入较多精力和物资进行处置的合同风险;而风险等级较低,对企业影响微小的合同风险则无须投入过多的关注。通过这种资源分配,在确定的资源投入前提下,能更有效利用企业资源解决合同风险,产生更大的利益保障。
下面仅根据上述的合同风险因素分析风险评级制度。
3.1.1资本信用风险评级
资本信用风险因素主要与客户的信用以及企业自身的规模和资源有关。评估一个企业的资本信用风险有助于了解其实力和规模。一般而言,公司的治理结构越清楚,资本越充足,与其进行交易的风险越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如某家大型工业企业将合同总价的风险等价分为3类,分别以3千万人民币和1亿人民币为界限划分风险等级。
3.1.2流动性风险评级
流动性风险评级主要根据客户企业负现金流的情况及订单额度划分,如果客户企业存在长期负现金流的情况并且时间超过项目合同的执行期,订单数量又较大,那么该项目合同的风险等级会较高。
3.1.3市场风险评级
市场风险评级主要根据汇率波动的情况来划分,这是一个会计估计问题,重点在于如何对合同总成本做出合理的预计。如果企业可以对未来合同执行期间的汇率波动趋势做出比较可靠的估计,应按预计合同发生时的未来汇率作为估算的基础并计入合同总成本中,那么合同的风险等级就较低;如果无法合理估计未来汇率走势,只能暂按现行汇率估计总成本,且合同中没有相关的货币条款的保护,合同的风险等级会较高。
3.1.4合同操作风险评级
合同操作中的合同支付风险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条款评级,其宗旨自然是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例如客户逾期付款风险因素中,合同是否有条款规定企业有权在逾期付款的90天后索要利息,推迟工作及终止合同;成本上升问题中,合同是否有专门的价格调整条款;以及合同中是否存在上述因素分析中的特殊条款等都会成为风险等级的划分依据。
合同操作中的担保风险评级可以通过合同中是否有担保条款及担保费用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来衡量。如果项目合同中不存在任何担保条款或者担保费用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很小,则说明该项目不需要过多的担保条款来保证合同的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合同担保风险等级较低。
合同操作中的关税支付问题同样需要分级管理。从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企业总是想避免支付在客户所在国所发生的进出口税及关税费用,同时又不对得到客户所在国进口许可证负责。关税支付风险的评级可以根据这些思路来进行,如果项目合同中明确地指出进出口税及关税的费用分摊问题并且企业对得到客户所在国的进口许可证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该合同的关税支付风险等级较低。另外,如果合同中包含一条保留条款,以保证在得到进口许可证及没有其他障碍影响出口的条件下履行合同,那么该项目合同的关税支付风险也较低。
3.2合同审批制度
在项目合同风险评级分析完成的基础上,企业可根据上述的风险分级依据制作问卷。问卷的问题即项目合同风险评级的各项依据,问卷的选项为不同风险等级下的风险因素情况,然后企业有关部门要对这些问卷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通过每个问题事先授予的权重来综合得出该项目合同的风险等级。在现代研究和调查中,问卷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项目合同中的风险问卷不仅可以科学地得到项目合同的风险等级还可以为后续的合同审批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便于审批流程的推进。
在项目合同的风险分级后,对项目合同的风险得到了科学、系统的评估。这些评估需要直接反映到企业上级各个部门,上级各部门会根据部门自身的情况、合同的风险等级及合同条款内容等多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批,以保证项目合同符合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项目的进行有利于企业的收支,避免企业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项目而造成畸形发展[5]。
就大部分企业而言,项目合同的审批的流程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经过这一系列的审批流程,表示该项目合同已受到企业的认可,合同的风险能够被接受并且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
4.结语
本文在一个比较务实的层面上分析了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提出采用风险分级和合同审批的制度来对合同的风险进行管理。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制度,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必要途径,也是企业实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之一。同时,文中提到的合同风险问卷对于各企业完善合同风险管理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任明.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06
[2]沈敏.合同风险研究[D].四川大学,2002
[3]袁亚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因素及管理对策[J].建筑科学,2009,32:50
关键词: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余热锅炉;SCR;低氮燃烧;催化剂
中图分类号:TM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6-0076-03
氮氧化物(NOx)是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包括NO、NO2、N2O等,其中以NO形式存在的占90%以上。NOx是酸雨的直接原因,可以引起光化学烟雾和温室效应,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影响。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以其清洁、高效的特点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然而燃机产生的NOx问题也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控制。根据国家环保局统计和有关研究估算,1990年我国NOx的排放量约为910万吨,1995年的排放量约为1000万吨,2000年的排放量约为1500万吨,2004年的排放量约为1600万吨,到2010年我国NOx排放达到2200万吨,其中火力发电占总排放量的35%以上。由此可见,今后我国NOx排放量将十分巨大,需要加以控制,避免NOx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因此,国家已将NOx列入国家“十二五”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对新建机组全面实施低NOx燃烧技术,安装烟气脱硝装置,降低NOx的排放;对NOx排放水平较高的老机组进行低NOx燃烧改造和烟气脱硝技术改造。
1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NOx的产生
1.1 NOx产生机理概述
研究表明,氮氧化物的生成途径有3种:热力型NOx,快速型NOx,燃料型NOx。在这3种途径中,热力型NOx的产生主要取决于燃烧温度和含氧量,产生在燃烧的高温富氧区,当燃烧温度低于1600℃时,热力型NOx的产生量很小,其反应机理如下:
快速型NOx是碳氢类燃料在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型NOx指燃料中的氮在燃烧过程中经过一系列的氧化还原反应而产生的NOx,燃料型NOx受到燃烧温度、过量空气系数以及燃料-空气混合条件的综合影响,其中燃料-空气混合主要影响燃烧室内自由基的分布,从而影响产生NOx的反应过程。
1.2 燃气与燃煤机组NOx产生的区别
煤中的氮主要存在于挥发分中,以HCN、NH3等形式存在,在燃烧时首先析出,产生快速型氮氧化物,所占比例不超过5%;由于燃烧温度和过剩空气系数的限制,燃煤机组热力型的产生量也很小。因此,对于燃煤机组来讲,燃料型NOx是燃煤机组NOx产生的主要类型,占80%~90%。
燃气轮机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主要的产物是CO2和H2O,不产生粉尘和灰渣,也基本消除了SO2的产生,然而NOx的产生确实不可避免的,需要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由于天然气中含氮量很小,燃机所产生的燃料型NOx不会太多,这点和燃煤机组有较大的差别。此外,由于燃机燃烧温度高,过剩空气系数大,主要产生热力型NOx。通常,控制燃烧的方式对于热力型NOx排放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因此,通过改进燃烧器,控制燃烧方式,控制适当的燃烧温度和过剩空气系数,可以有效地减少燃机NOx的产生。
1.3 燃机低NOx燃烧技术
目前三大燃机厂商(GE、西门子和阿尔斯通)在燃气轮机的制造中,都采用了低NOx燃烧技术,通过控制燃烧室中天然气的燃烧方式,尽可能地降低热力型NOx的产生量。常见的低氮燃烧技术如表1所示:
表1 低氮燃烧技术对比
燃烧方法 技术要点 存在问题
混合
促进型 改善燃料与空气的混合,缩短在高温区的停留时间,同时降低氧气的剩余浓度。 反应器设计难度大。
多股
燃烧型 用多只小火焰代替大火焰,增大火焰的散热面积,降低火焰温度。 反应器设计难度大。
阶段
燃烧型 让燃气先进行浓燃烧,而后送入余下的空气,使燃烧偏离理论当量比。
反应器设计难度大。
喷水
燃烧型 让水从同一喷嘴喷入燃烧区,降低火焰中心高温区的温度。 燃烧不稳定,影响机组效率。
通过低氮燃烧技术控制燃烧方式,燃气轮机出口NOx的排放浓度可以控制在低于25ppm(含氧量15%),折合51.25mg/Nm3。根据北京市即将颁布实施的标准《固定式燃气轮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燃气机组NOx排放浓度不大于30mg/Nm3,意味着采用仅靠低氮燃烧技术燃机NOx排放难以达到北京市标准的要求,因此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烟气脱硝。
2 余热锅炉SCR烟气脱硝技术
2.1 SCR烟气脱硝系统的原理
由于非催化还原(SNCR)烟气脱硝技术要求的反应温度高,且还原剂NH3的氧化反应难以避免,NH3的消耗和逃逸都很大,故不适应于燃气机组烟气脱硝。
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是在催化剂作用下,利用还原剂NH3,在相对较低的温度下,有选择性的将NOx还原成N2,而几乎不发生NH3的氧化反应,从而提高了N2的选择性,减少了NH3的消耗。主要的反应式如下:
该工艺于20世纪70年代末首先在日本开发成功,而后在欧洲和美国相继投入工业应用,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大型锅炉烟气脱硝的主流工艺,反应示意见图1:
图1 SCR反应示意图
2.2 余热锅炉SCR烟气脱硝系统
为了NOx达标排放,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需要设置烟气脱硝系统,该系统的流程图如图2所示。SCR系统由三个单元组成:液氨流量控制单元(AFCU)、氨水喷洒单元(AIG)和SCR催化还原单元,AFCU单元包括氨水储罐、氨水泵和流量计等,功能是控制氨水流量,保证合理的NH3/NOx比例;AIG单元包括抽烟风机、蒸馏混合塔和烟道内的喷嘴等,作用是保证氨水和烟气混合的均匀性。SCR单元为反应提供场所,使NOx的反应能在较低温度下发生,并且控制其他副反应的进行。
图2 燃机烟气脱硝系统流程图
燃机的SCR脱硝系统通常位于余热锅炉高压蒸发器模块之间,脱硝装置在余热锅炉中的位置示意图如图3所示,氨气喷射格栅(AIG)放置在SCR反应器上游的一个合适位置。从燃气轮机排出的烟气沿图3中箭头所示方向前进,依次经过余热锅炉的换热面和脱硝系统喷氨格栅、催化剂,烟气中的NOx在催化剂的作用下,被还原剂NH3还原成N2,然后通过烟囱排入大气。烟道设置足够的测点接管座,便于试运行和运行中进行测量(温度测量和采样)。还要安装足够的管座用于监控系统的启动,管座的布置方式满足运行和试验测量需要。
图3 脱硝设备示意图
3 余热锅炉SCR烟气脱硝的特点
表2 天然气成分
项目 单位 燃气机组
CH4 % 95.95
C2H6 % 0.91
C3H8 % 0.14
CO2 % 3
H2O % 0.0062
H2S mg/Nm3 3.04
表3 燃气机组SCR入口烟气参数
项目 单位 燃气机组
干烟气量 t/h 2417.04
干烟气密度 kg/m3 1.31
烟温 ℃ 596
烟气静压 Pa
烟气成分
N2 % 74.71
O2 % 11.96
Ar % 0.89
CO2 % 4.15
H2O % 8.23
NOx ppmvd 25(15%O2)
SO2 mg/Nm3 1.6
与燃煤机组相比,燃气机组的烟气参数差别较大,因此在脱硝装置的设置、脱硝剂的选择等方面也有相应的区别。北京某热电厂新建一套“二拖一”(2×35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机组,配套进行SCR法烟气脱硝装置,燃机燃烧的天然气成分见表2,余热锅炉中烟气脱硝装置入口烟气参数见表3。常规燃煤机组(以北京地区某电厂)进入SCR系统烟气成分见表4。
表4 某燃煤机组SCR入口烟气污染物含量
项目 单位 燃气机组
NOx mg/Nm3 392.51
SO2 mg/Nm3 895.37
烟尘 mg/Nm3 1157.36
由此可见,燃气机组烟气成分较为简单,清洁度较高。虽然H2O含量较高,然而脱硝反应是在300℃~400℃下进行的,因此对于反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此外,燃机烟气中SO2含量很低,因此不会存在SO3的产生,也就存在副反应,生成(NH4)2SO4和(NH4)HSO4沉积对催化剂模块产生影响;燃机烟气中不含烟尘,也就不会导致催化剂模块堵塞,也不会有重金属物质使催化剂中毒或者失活。可见,相比燃煤机组燃机SCR烟气脱硝系统运行环境较好。
4 工程设计优化
4.1 催化剂单元的选择
由于常规SCR脱硝装置设置在烟道内部,为了防止堵塞、增加机械强度,通常将催化剂固定在不锈钢板表面或制成蜂窝陶瓷状,形成了不锈钢波纹板式和蜂窝陶瓷的结构形式。
板式催化剂通常是将催化剂原料(载体、活性成分)与助催化剂均匀地碾压在不锈钢板上,切割并压制成带有褶皱的钢板,经煅烧后组装成模块。
蜂窝式催化剂是将催化剂原料与陶瓷辅料搅拌,混合均匀,按所要求的孔径制成蜂窝状长方体,进行干燥和煅烧,经切割成一定长度的蜂窝式催化剂单体后组装成
模块。
可见板式和蜂窝式催化剂的主要成分与催化反应原理相同,只是结构形式有所区别。相比板式催化剂,蜂窝式催化剂有更大的比表面和活性成分以及较小的压力损失,由于燃机烟气中烟尘含量很低,不担心催化剂的堵塞问题,因此,蜂窝式催化剂对燃气机组更有优势。
适合燃机的蜂窝式催化剂不同于常规燃煤机组的催化剂。燃机催化剂孔径应远小于煤机催化剂。然而由于孔径的缩小,催化剂模块的压力损失会相应的增加,进而影响机组整体效率,通常孔径为21mm,压降在400Pa左右。
4.2 AIG系统的选择
由于燃机催化剂模块比较面积较大、体积较小,要保证脱硝反应的充分进行,脱硝剂NH3与烟气混合的均匀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建议在进行AIG系统设计的时候,采用气冷态流动模型试验并结合三维两相流动数值计算来进行喷氨嘴和导流板的设计。此外,还应在喷氨装置和催化剂模块之间留有合适的混合距离,这对于烟道的长度有一定的影响,需要结合余热锅炉的形式综合比较,合理选择喷氨装置的布置位置。
5 结语
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节能高效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然而仅靠燃机的低氮燃烧技术,NOx难以达标排放。SCR烟气脱硝工艺作为一种减少固定源NOx排放的成熟工艺,在我国也得到了一定范围的应用。然而该技术在燃气机组余热锅炉上的应用还是比较少,本文系统地介绍了燃机烟气脱硝系统,并通过对比分析燃气机组烟气与燃煤机组的不同,对余热锅炉SCR设备和设计提出了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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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企 央企 对接合作 管理协同
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的研究,2010~2012年,中国500强企业完成的并购重组活动中,国有企业所占比重分别是91.31%、81.21%、82.6%,一些地方国企通过并购重组甚至入围世界500强。地方国企主动对接央企的目的是通过国有企业之间的战略重组,提升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为地方经济发展破局,推动地方经济的升级改造和快速发展。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并购重组后的协同效应能否快速形成。因此,加强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问题的研究,针对国有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对地方政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的特殊性分析
根据企业重组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角色不同,我们将国有企业重组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这两类企业重组的共同点是,重组的主体都是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都需要尊重和发挥市场的作用,都存在政府和市场的协调配合问题。
在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中,地方政府明显处于主导地位,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与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比较,这种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在政府角色扮演、重组目标选择、战略协同和管理协同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的主导者是市场,市场在重组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和调节作用。因此,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的动机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基于对现状不满而产生的内在追求,具有内生性。企业重组的目标是为了进入成长型的新兴行业,或者是为了获得稳定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渠道,或者是通过买壳上市拥有资本市场的筹资能力,或者是通过多元化经营以降低经营风险。①总之,市场主导型企业重组的目标主要体现在战略发展、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
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的主导者是政府,政府在企业重组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因此,企业重组的出发点更多的是宏观经济发展和市场调控的需要,是企业发展外在需求的具体表现,是一种外部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引力和压力,具有外生性。当前,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的目的主要是:
第一,地方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通过企业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加快高新技术运用,鼓励扶持战略新兴产业。
第二,加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通过国有企业之间的战略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实力,做大做强国有经济。
第三,在当前地方融资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借助央企的影响力破解地方经济发展的融资瓶颈。②这三类重组动机更多的是政府基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其外生性特征十分突出。
地方国企与央企在管理协同中存在的问题
地方国企发展方向的调整困境。从企业战略重组的角度分析,被重组企业的发展方向和重组企业整体战略方向的差异性越小,其战略协同的难度就越小,战略协同效应就越容易实现。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应该指导地方国企迅速制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并借此将地方国企的发展纳入央企的整体战略体系;同时,立足于地方国企经营管理的实情,加强经营管理策略方面的工作,确保整体战略的要求能够落到实处。
这一过程中必将面临的问题,就是对地方国企原有的发展方向是否做出调整。由于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是在地方政府的强力推动下完成的,双方企业的一些高管对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理解会产生一定的偏差,把战略重组工作仅仅理解为完成政府交给的政治任务,或者把战略协同仅仅理解为多并购几个同类企业,完成央企在行业中和空间上的布点。对接协议签署后,央企对地方国企仅仅是资金上的支持,对地方企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央企的整体战略,如深度的产品结构调整、辅业剥离等问题没有进行深入触及。
企业文化创新的效果不明显。当前,地方国企和央企的对接合作主要是在行业内的企业之间展开的,在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呵护下创建、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相同的管理体制、行业背景、发展历史造就了双方企业在核心价值观上的差异较小,十分有利于企业文化的融合。
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所倡导的一些经营管理理念在国有企业中还没有真正形成。例如,国有企业的行政化色彩比较明显,企业的高管匹配有相应的行政等级,造成企业在经营困难之时往往想到的是“不找市场找市长”;过分注重组织成员的纪律观念和服从意识,不利于营造敢于冒险和鼓励首创精神的文化环境;论资排辈的人才管理理念盛行,限制了企业青年才俊尤其是年轻管理人才的上升空间。因此,借助于并购重组的契机推动企业文化创新的目的,革旧出新,兴利除弊,形成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和员工行为模式,在当前的国有企业对接合作活动中表现的并不明显。
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和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匹配。与对接的央企相比,地方国企在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上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受制于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不佳,一些地方国企没有制定长远的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在于员工的招聘和使用;二是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落后。以员工培训为例,地方国企倾向于培训一个员工某一确定的技能和职业能力,并且希望他们能永远安分于这个岗位,而不是侧重于员工的自我提高、再培训以及超专门化技能的通才能力培训。
企业组织结构对战略实施的支撑不到位。在战略与组织的关系方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对接后如何通过组织结构的调整将地方国企的资源纳入央企的整体发展战略体系,即是维持相对独立的法人联合体形式(企业集团),还是进行实质性组织改革以形成大型公司(单一企业)。
二是对接后地方国企如何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即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总经理实施董事会聘任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地方国企的运行机制。
三是如何解决跨地域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当前,央企主要是通过掌握高管的任命以加强对被重组的地方国企的控制,制度层面和运行机制方面的努力较少。
政企之间的管理边界十分模糊。自2006年央企与地方国企开始大规模合作以来,政府介入企业经营活动较深,作为合作双方直接推动者的作用十分突出。这种政府主动推动的企业重组活动,政府作为经济活动调节者的作用明显越界,政府、市场、企业和社会四者之间的责任边界十分模糊。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发展来说,市场环境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受到了损害;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来说,其经营活动独立决策机制的形成更加困难。
地方国企与央企在管理协同中采取的主要措施
管理协同理论认为,企业重组以后,必须把充裕的管理资源和高效率的管理能力拓展到被重组企业,实现被重组企业管理能力的迅速提升,对于重组企业整体协同效应的实现至关重要。因此,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应该采取的主要管理措施有:
构架三级战略管理体系,提升职能战略管理能力。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合作无论采取哪种战略,都是政府为推动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而做出的长期的、决定性的决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使命的必然要求。因此,央企与地方国企对接后,要迅速构建“央企(或集团公司)—被重组地方国企(或事业部)—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三级战略管理体系。
央企(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公司或者集团的战略决策,这些决策主要涉及资产组合的建立和管理,是央企(集团公司)长期的、根本的决策。被重组地方国企(或事业部)的战略规划主要是确定央企与地方国企对接后的增长机遇、央企内部不同业务单元的组合及相关投资的分配、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途径等。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战略是在央企总体战略的指导下,经营管理某一个战略单位的战略规划,是子战略之下的职能战略,为央企的总体战略目标服务。其最终目的是营造央企的核心竞争力和确立央企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鉴于此,地方国企与央企对接后,央企必须以全新的思维方式重新识别企业的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围绕企业核心资源和核心能力的构建,及时制定被重组地方国企的主营业务战略,确保企业主营业务战略和整体战略的衔接,加强主营业务战略的管理能力,为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奠定基础。③
完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尽快实现被重组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在建立地方国企内部管理控制体系的过程中,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能是央企的整体发展战略。在整体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地方国企首先要按照科学分工的要求,优化各种职能活动,提高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其次,要选择合适的管理控制模式。基于企业规模扩大和地域分散的需要,偏重于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与扁平化管理比较吻合。对于产品结构相对单一、企业规模适中的地方国企来说,相对集权的管理控制模式则更为适合。企业决策层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点;再次,加强企业的流程管理。建立合理的管理流程和科学的管理标准。同时,改革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为新流程的推行提供制度保证,增加企业的组织实力,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在此基础上,推动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④
加大组织结构改革的力度,提升组织对战略实施的支撑力。目前,与地方国企对接合作的央企中,绝大多数还是采用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在这种法人企业联合体的组织结构中,地方国企仍然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并没有成为央企的一个业务单元,作为集团公司总部的央企无法对地方国企的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因此,改革央企集团的组织形式,就是要取消地方国企的法人资格,根据央企战略发展方向的要求,确定对接合作后地方国企的业务发展,将地方国企变成央企内部的一个业务单元。实施扁平化管理,提高组织的适应性,保证战略协同效应的实现。⑤
同时,高度重视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决策权的划分问题。根据扁平化组织的内在要求,坚持重大决策权的集中(央企)和事业部(地方国企)积极性的发挥相结合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既有利于发挥地方国企经营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推动地方国企资源在央企整体组织体系内的合理流动,真正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
以员工培训和教育为突破口,促进企业文化的融合和创新。目前,央企在入驻地方国企后,采用较多的是注入式的文化整合模式,即将央企的文化强制性地输入地方国企,因此,从地方国企的文化现状看,员工观念的更新就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对接后企业的员工培训和教育工作必须做出重大调整。
首先,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升为企业的战略管理部门,由重要的高级主管专职负责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工作。
其次,树立职业生涯规划的培训和教育理念。职业生涯规划为指向的理念,强调的是企业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发展阶段相吻合,通过采取灵活的个人发展计划,实现员工的自我提升和完善,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求。
再次,改变重技能培训轻价值观灌输的课程安排。在对地方国企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中,除了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外,必须加大企业核心价值观灌输的时间和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开展专项活动、树立典型人物等多种形式,强化员工的认同感,改变员工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惰性。
最后,改变企业内部自我教育的培训模式,特别是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增加公司外的职业培训时间和内容,不断地更新理念,完善和提升素质。
探索协商性决策机制,推动政府和国有企业活动边界的科学界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决定了国有企业的改革也必须划清企业与各级政府的活动边界。在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对接合作中,政府扮演了“争先锋”的角色,发挥了主导作用,这是由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的,是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时期的特殊要求。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各级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监督权有其法理基础;作为市场的主体,国有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活动决策权也有其法理基础。
因此,从战略协同和管理协同的角度看,关键是在国有企业的独立决策和政府的调节作用之间建立协商机制,使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既能够体现政府调节经济的意图,又能够做到不“唯政府的马头是瞻”。这一协商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市场机制的完善,二是多种经济调控手段之间协调机制的完善和政府运用能力的提升,三是国有企业内部科学决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结语
地方国企与央企的对接合作是政府主动推动下的企业战略重组活动,与市场主导型的企业重组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对接后企业管理协同的特殊性,只有深入分析地方国企和央企在管理理念、方法和水平等方面的差距,从战略管理能力的提升、组织结构的改革、企业文化的创新、管理控制体系的完善以及协商型决策机制的建立等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才能保证管理协同效应的实现。
【作者为洛阳理工学院副教授;本文系2012年度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地企与央企对接的战略协同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2400410011】
【注释】
①徐江平:“政府主导型企业重组的特殊问题研究”,《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第40~43页。
②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2010年。
③张海中:“企业重组中深度融合之探索”,《创新科技》,2009年,第9期,第24~25页。
④赵宇剑:“四重整合实现并购价值”,《公司理财》,2010年第10期,第88~90页。
关键词: 普通高校 企业合作 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国民经济突飞猛进,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增多,对人才质量和专业性的要求不断增加。高校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培养出更多适合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的应用型人才,正在打破传统,不断地寻找新的出路。校企合作逐步成为各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科研水平及成果转化、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校企双方及政府职能部门的种种原因,我国大部分高校的合作办学尤其是校企合作始终处于浅层次,短期性明显,无法达到可持续性,校企合作效果不明显。本文在深刻分析现状的基础上,从纵向深入、横向多元化、管理层面和政府职能几个方面,阐述如何深化校企合作,保证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以及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从而强化普通高校校企合作的优势。
一、校企合作概述
校企合作的定义为“高校与企业之间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之间的优势而进行的互动过程”。具体来讲,就是一种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运行机制,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为重点,利用学校和企业两个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学资源,将课堂教学和学生参加实际工作有机结合,来培养适合不同用人单位需要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正如定义中所述,校企合作的优势明显,整合了高校与企业两方面教育资源,能够弥补高校与企业各自的劣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能够培养出素质全面、综合能力强、具有就业竞争力的学生,同时还能解决经费问题。
二、当前我国普通高校校企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政府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校企合作的持续性不强,其中的关键问题就在于政府出台的政策与法规不完善。政府在资金和政策支持方面对校企合作缺乏有力的支持,使校企合作缺乏依据和潜力。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支持校企合作,但法律保障措施不力,缺乏制度、监控、保障、法律等方面的政策,缺少有效的税收刺激政策。校企双方,尤其是企业无动力,合作难以深入和持久。
(二)校企合作的层次较浅,根基不牢固。
与职业院校一样,多数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合作模式单一、目的性不强、稳定性较差。大部分合作还只是单项的、不广泛的;其合作模式还只停留在“认识性实习、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这个层面,缺乏合作内容与文化的融合,缺乏有深度的弹性学制的建立,等等。
与此同时,这种浅层次的校企合作虽然有一定的意义,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但从长远看,对培养目标人才存在很大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导致学生成为简单的劳动力,从而背离了合作的本质和本科教学、高校人才培养的目的。
(三)高校缺乏校企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教学体系不配套。
一直以来,高校都是校企合作的主体,目前我国校企合作模式本质上是一种“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该模式偏离了校企合作的本质目标,不利于合作内部机制和外部条件的健全和完善等。学校的一些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建设等方面与企业需求严重不符,阻碍了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而一些大众化、学科化的传统教学模式也与校企合作的培养方式严重脱轨,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的教学特点使得培养的人才范而不精,缺乏实践经验基础,学校和企业存在的上述矛盾是“校企合作”难以深入的客观问题。
(四)企业自身动力不足。
企业对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主要在于: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其与学校在经营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给校企合作设置了一道障碍。第二,政府缺乏有力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的支持。企业在短时间内无利可图,对校企合作缺乏信心。第三,由于目前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不平衡,大部分的情况是毕业生求用人单位,这种局面导致许多企业不愿意拿钱出来参与人力资源的培养,企业关注更多的是人力资源的需求,对长期的投资和等待缺乏兴趣和动力。
三、校企合作深入和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和政策建议
校企合作是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一个重要手段,相对于普通的系统的高等教育有着突出的优势,然而正如前文所述,由于存在种种问题,合作未能深入,因而不能达到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具有系统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的目的,很多校企合作短期性明显,说停就停,严重者会对学生的学业造成影响,那么,我们必须将校企合作不断深入,提高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证校企合作可持续发展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纵向深入。
1.从“认识性实习、生产实习和顶岗实习”这种单一模式向教学、培训、研究等方面不断深入。
首先是全面推动教育教学改革。高校教师传授的知识多数为间接经验,而且多侧重于理论知识,为了将校企合作不断深入,真正实现培养复合型人才,高校应在保证系统的必要的理论知识教学的同时,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如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建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行的教学体系;设立第二课堂;优化教学手段,等等。通过教育教学改革,使学生在毕业时既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文化素养,又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真正成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
其次是加强企业和高校之间的交流与培训。高校应发挥自身学科齐全、知识密集、师资众多的优势,主动为产业单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和竞争能力。如美国企业与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协议,定期选送企业员工到高校学习。同时,高校可以聘请企业高层到学校担任兼职教授,向学生传授一线知识,提高学习兴趣。
最后是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研究与技术合作。高校将自身的基础研究与企业的项目相结合,将两个组织中具有不同技术、方向和能力的人员结合在一起,联合攻关研究。高校通过企业实现技术转让,获得研究经费,同时使教师在与企业的合作中积累经验,提高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针对性。企业也可利用高校的人才优势,开发新产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2.从专科、本科层次的校企合作不断深入到研究生教育层次。
目前我国多数高等院校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尤其是近几年国家大力发展专业硕士,高校专业硕士点增加,对实践性要求增加,不断地寻求社会教育资源,如聘请企业高层做兼职硕士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到企业实习,等等。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增加,企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也增加,对人才的知识层次和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多数企业将目光投向各大高校的研究生。高校和企业抓住机会,在专科、本科人才培养合作的基础上,开拓研究生合作培养,将校企合作不断引向深入,企业对各种层次人才的需求得到满足,无疑保证了校企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3.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文化交流。
组织的文化是组织在长期的生存、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群体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不同的组织拥有不同的文化内涵与构成,因此,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校必然会与企业发生碰撞。高校与企业之间的文化差异是导致校企合作夭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校企合作过程中,高校要善于展示、创新自身的文化资源和文化优势,同时要主动了解、接纳、尊重和理解企业的文化特点,将文化的碰撞表现为友好的交流、科学的融合,以取长补短,共同推动合作的长久发展。
(二)横向拓展。
将一对一校企合作的范围扩大到一对多,甚至行业协会。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和企业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双方共同培养企业急需人才和需求量较大的专业性人员,但这种订单式培养随时可能因为市场的变化、金融危机导致的企业破产、利润下降、相关负责人工作岗位变动等不确定因素而终止。因此从高校的角度出发,应将校企合作的范围扩大到一校对多企,甚至将合作范围扩大到产业联盟、商会、行业协会等。这样能够避免因单个企业的变动导致的人才需求变化。通过与该行业众多企业的合作,也能够动态地调整订单数量,使人才供求稳定性得到增强,学生就业得到保障。除此之外,高校也可以通过多学科、多企业合作,以达到动态合作模式。
对于企业而言,也可以一企多校合作。由于各所高校的优势学科和专业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人才的不同需求,选择多所高校进行合作,保证人才供应的稳定与相对高水平。除此之外,经过与不同高校的合作,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不适合合作的学校和专业将会终止,相反与其他院校和专业的合作将会趋于稳定。
(三)管理层面。
1.在学校和企业分别建立专门校企合作管理机构。
为保证校企合作的不断深入和可持续发展,学校和企业需不断完善内部管理体制。高校是校企合作的主体,担负着人才培养和学生管理的重任,多数高校并未成立校企合作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而是由合作学院或者合作专业的相关教师兼任管理员,管理分散,缺乏系统性,创新不够。
因此各高校应从三个层次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首先是在参与合作的学院、专业和学校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系所、学院及学校的校企合作相关协调、管理工作。其次是在学校层面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统筹全校范围的校企合作事宜,做校企合作的创新研究,协调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各种事宜,这样学生能够得到系统的全面的管理和服务,企业和高校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加顺畅。这样的管理部门可以由企业和高校人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在高校和企业分别设立,负责沟通协调。最后是在高校成立由校长带领的高校合作办学、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提升校企合作管理和决策层次和水平。
对于企业而言也是如此,成立同样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专门管理人员,促使双方沟通顺畅,合作顺利,不断深入,能够充分保证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2.制定并完善校企合作管理体制。
高校与企业能长期合作,取决于双方利益平衡点和持续合作激励点的寻找与把握,而校企合作能产生最大效益,则取决于长期合作中双方逐步探索建立的各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校在校企合作培养模式过程中,要在管理上实行一体化管理,通过制度的建设与执行进行保障。校企合作双方要通过建立明确责、权、利的制度,建立运行保障的管理办法和人才培养质量监督和评价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确保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
(四)政府职能。
校企合作办学不仅仅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同样也是一种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合作行为。因此,国家不仅要在政策上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人才培养,而且应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学校与企业在培养人才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将校企合作纳入国家法律保障体系之内,强化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统筹协调作用。
政府除了从法规政策上进行规范、建立相关机构予以引导、帮助校企双方沟通、科学策划校企合作重点项目、宣传校企合作新观念之外,还应从资金上给予支持。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可以是政府的拨款也可以是吸收企业的资金投入),对优秀的合作项目进行扶持和奖励,确保优质校企合作培养人才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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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大顺.新形势下高校校企合作模式运作探讨[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12):163~165.
一、BPR与ERP概述
BPR最早由美国的Michael Hammer和Jame Champy提出,在20世纪90年代达到了全盛。它强调以业务流程为改造对象和中心、以关心客户的需求和满意度为目标,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的再思考和彻底的再设计,利用先进的制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上的功能集成,以打破传统的职能型组织结构(Function-Organization),建立全新的过程型组织结构(Process-Oriented Organization),从而实现企业经营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的巨大改善。
ERP这一概念最初是由美国的Garter Group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它的基本思想就是面向整个供需链的管理,是基于Internet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是在物料需求计划MRP(Material Requirements Planning)和及时生产JIT(just in time)的基础上,通过前馈的物流和资金流信息,把客户需求和企业内部的生产活动,以及供应商的制造资源结合在一起,体现完全按用户需求制造的一种供应链管理思想的功能网结构模式。
二、基于BPR思想的ERP系统应用分析
BPR关注的是企业的业务流程,一切“重组”工作都围绕业务流程展开,它强调创新,彻底摆脱企业原有模式的束缚,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重新设计。它是对企业现有流程和体系结构的变革,是对企业现有系统的否定,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是剧烈的、跳跃式的,是一种创新、一种突变。这种变化改变了企业潜在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使企业发生了质的变化。
ERP系统是一个管理企业各种信息的集成系统,该系统为管理者提供的是整个供应链上的信息。企业的管理者可通过该系统快速了解企业的内部情况和外部信息,使企业实现及时生产和敏捷制造,帮助管理者做到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反馈,使企业的运营均在管理者的计划、控制之中。因此,ERP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是管理思想和理念的结晶与体现,实现了企业管理从“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向“扁平式”组织机构的转变,提高了企业对市场动态变化的响应速度,它是信息时代企业实现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有力工具,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衡量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个标尺。
ERP系统同BPR是密切相关的。为了使企业的业务流程能够预见并响应环境的变化,企业的内外业务流程必须保持信息的敏捷通畅。因此,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必然要进行企业业务流程、信息流程和组织机构的改革。这个改革,已不限于企业内部,而是把供应链上的供需双方合作伙伴包罗进来,系统考虑整个供应链的业务流程。ERP系统应用程序使用的技术和操作必须能够随着企业业务流程的变化而相应地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把传统MRPII系统对环境变化的“应变性(Active)”上升为ERP系统通过网络信息对内外环境变化的“能动性(Proactive)”。另一方面,BPR的概念和应用已经从企业内部扩展到企业与需求市场和供应市场整个供应链的业务流程和组织机构的重组。
三、ERP实施中进行业务流程重组的必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企业应用ERP系统后效益的提高,一方面来自于ERP系统软件本身;另一方面就得益于业务流程重组。因此有必要强调在ERP应用中进行业务流程重组的重要性,具体说来,体现在以下方面:
1.ERP软件的设计背景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BPR。因为ERP最早是从西方发达国家传人我国的,它们是典型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而我国目前还处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很不完善,许多企业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都很落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异很大,这样的一种企业管理现状就必然要求企业在应用ERP之前,首先要进行业务流程的重组,按照先进的ERP软件的管理要求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性的改造。
2.ERP软件的功能实现要求企业必须进行一定的BPR。ERP软件的应用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按照功能分为制造、分销、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几大模块,它们的功能实现无疑要求企业对原有的组织结构、人员设置、工作流程进行重新安排,以保证ERP功能实现。
3.ERP软件的应用要求企业实施BPR。从根本上讲,企业应用ERP的目的在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这样的一个目的就必然要求企业能够借助于ERP在企业中的实施应用,不断地优化它的业务流程,使整个经营活动更加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
由此可见,BPR是促进企业成功应用ERP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它的作用不容忽视。
四、实施BPR与应用ERP系统的整合
作为管理思想的BPR与作为信息化管理手段的ERP本是两个领域的概念,但是事实告诉我们,BPR的实施离不开ERP的应用,ERP的应用需要BPR思想,两者的整合成为必然的趋势。
在BPR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信息在流程上的连续传输,要消除信息重复录入和处理等无效劳动是不可能的;没有信息共享机制,要想将过去的串行业务处理流程改造为并行业务处理流程也是不可能的;没有信息系统,要将决策点定位于业务流程执行的地方是很难的;没有信息系统将企业的整个业务过程整合在一起,要完成企业业务流程的全局优化也是很难的。因此,在BPR由思想到实现的过程中,必须有信息化手段的支撑。而ERP作为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容纳了企业的整个供应链的资源,它能够适应现代企业外部环境变化,实现对业务流程中所有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改善管理的效率与水平;它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营决策处理速度和准确性,保持企业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也可以减少中间层管理人员和职工数,减少组织层次,为企业业务流程的重组提供有力的支持。因而要使BPR由思想转变为现实,并达到顺利实施BPR的目标,就需要ERP系统给BPR的实施以强有力的支持。
同样,应用ERP与企业的员工素质、经营机制、管理模式、管理方法、业务流程、过程控制、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责权利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果这些问题在建立ERP系统的同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改进、提高和创新,那么建立在陈旧的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基础上的ERP系统只能提高企业局部的运转速度,并不能解决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落后、组织结构臃肿、业务流程繁琐冗余等垢病,也不能有效的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因此,应用ERP必须要实施BPR,确保企业有一个科学、规范的管理基础,这个阶段的工作是不可逾越的,特别是对于我国大多数企业长期处于管理粗放,以及现阶段我国ERP应用水平普遍较低的状况而言就显得更为必要。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风险管理
1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1.1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概念。合同是企业从事民商事行为的书面凭据,决定了企业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能在可控范围内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是企业间经济活动来往的重要依据,贯穿了企业活动的全部过程。经营活动的实质就是合同的履行过程。合同全生命周期主要包括前期的合同接洽、起草,中期的合同审核及签署,后期的合同执行、履约问题、纠纷解决、文档管理、统计分析与后评估等环节。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将合同从准备阶段到终止阶段的上述全部业务纳入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形成系统、动态的闭环管理。1.2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意义。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管理系统的应用在实现风险管控的同时,带来了一场管理的传统模式变革,推动了传统管理向信息化和精细化管理的转变,通过优化资源配置,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管理价值,推动管理不断创新。通过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对合同风险管理思路进行梳理,并基于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风险管理运作,将有关业务内容以合同为主线进行整合,进行全面分析和风险识别,在相应节点上设置控制点,达成满足每个节点控制要求的合同流转,从而实现风险管控目标。合同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应用和实施,能帮助企业厘清思路和抓住重点,摆脱合同管理烦杂,消耗资源的困境,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成为企业合同管理中落实各级责任机制的重要且有效的载体。目前,大多数企业通过ERP系统或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将各项业务纳入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但是信息关联度不高,相互之间没有或有较弱的制约,成为信息孤岛。通过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应用,可将分布于各处的信息孤岛有机联合,实现数据共享,从而充分实现数据或信息间多维度、多交互的相互印证,达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在企业经营活动的风险关键点上,制定满足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有关要求,并通过系统强制实施业务流程和数据信息按制度和要求运转,实现风险管控的目标。
2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风险点
2.1企业合同管理协调配合性风险。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应包括前期、中期和后期的各项工作环节衔接、配合和制约。目前有误区认为合同的起草、审核和履行部门相互独立,各管一段,因此相互缺乏沟通。管理环节的割裂使得风险不断提高。合同在定价和谈判时,法务和财务及内控往往没有参与,易出现为追求经济效益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问题。合同在审核时,各审核参与方仅只能就自己的专业角度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一些技术性、专业性的条款缺乏审核能力且对实施的具体条件或要求并不了解或把握,有可能出现单方面一味强调降低风险而导致提出过于苛刻的意见或建议,使得合同不具备可操作性。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异常情况,各部门无法统一同步知悉,给企业带来经济和法律双重风险。企业合同管理协调性及配合性欠缺,于企业内部来说,易造成权力寻租,存在内控漏洞,于企业外部来说,存在合同条款问题及较高的法律风险。2.2企业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大多数企业将合同管理重点放在了签订评审环节上,其过程是静态的,合同管理并不全面。企业没有实施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防控机制,从而对于后续的合同履行,纠纷处理及合同项目评估等环节缺乏过程性管控,使得合同履行环节成为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高危所在,企业权益无法保障。2.3企业合规运行性风险。在企业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合同倒签或补签的情形,如先实际执行,再签合同或是实际执行过程中补签。这些在法律上,可能对于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无实质影响,但是从内控角度来说的话,还是存在合规风险的。比如,合同都需要经过合同评审环节,而且评审部门涉及业务、法务、财务等部门及公司管理层,先执行后补签或实行中补签,都违反了关于合同管理的合规性。另外,对于一些持续性的固定类合同,如事先近到期日前没有及时确认续期或重新招标,则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倘若为了保障服务不中断,而被动倒签或补签,则存在内控管理的合规风险,严重者还可能产生法律风险。2.4企业财务资金管理风险。企业不同的业务板块,涉及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与企业财务资金息息相关。如硬件销售类合同,货物的交付,对方的收货并签收确认,企业的收入确认及债权形成,收款权利的行使等一系列环节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并如期回收货款。如服务类销售合同,如果不实施合同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则不能及时跟踪并了解合同项目的执行情况,不能按时提请或组织对方验收,从而把控每阶段款项结算的时点,造成不能及时收回款项的风险。对于采购类合同,若不能持续关注整个采购流程,如合同签订,签(验)收和结算条件的达成,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付款结算风险。固定费用性合同,兼具周期性和持续性,如果没有合同跟踪管理,则不能于合同即将到期时及时提请承办部门清理应收款或应付款,也不能提前做好合同续签的准备,从而给企业财务资金管理带来资金管理风险及经营风险。2.5合同管理人员风险。企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会产生大量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合同,涉及众多行业,如购销类、金融类、土地房屋租赁类、办公类、中介类、技术服务及其他咨询服务类等,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目前大多数企业合同管理人员配备有限,大多数不具备相关的执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管理水平不高,在法律审核、风险防控及责任意识方面都不够强大,容易产生问题和风险。
3加强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内部控制建设
3.1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目标。企业经济活动涉及的合同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且数量较大。如果靠人工手段进行管理则艰苦而复杂,对其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防范与监控存在着很大困难。一旦风险发生就会很难挽回。因此从企业内部管理角度来说,必须要求建立一套高效能的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该体系能识别、防范和监控合同全生命周期,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失控造成的经济损失。3.2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部控制建设思路。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建设思路是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拟制生命周期”和“合同履行生命周期”两个层面。合同拟制生命周期是指合同管理从“档案管理”升级为“档案管理+合同关键信息管理+签署追溯管理”,主要包括合同模板、拟制、审批、归档、变更和借阅板块。合同履行生命周期是指贯通“业务—财务”数据,实现履约的追溯跟踪管理和可视化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效率,主要包括收付款计划、采销业务集成、合同结算、合同任务、合同预警及合同风险控制板块。3.3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控建设内容及做法。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根据企业业务行业特点、商业模式及管理方式等,以企业全面风险管控为目标,建立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的科学、可持续性发展。在风险管控体系框架下,对业务和风险进行梳理和识别并进行分类和评估,进一步对风险进行规划、监控及应对处理。从全局考虑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设置必要的控制点,对流程进行改造优化。制定合同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特点及其风险点,梳理管理需求为系统软件需求,开发与之相适应的业务及管理软件系统。利用信息系统通过数据跟踪、提醒、统计和分析等手段规范业务,从而为管理提供服务。3.4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控系统框架。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需要搭建一套智能的管理平台,该平台目标是可对流程进行灵活设置,可对规则进行自定义,通过对数据的解析及预警发送,全程监控企业运营状况,实现管理需求。其系统框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事务操作层。主要是指合同拟制的工作环节及节点,包括合同模板的新建、审批、使用范围定义和模板填空定义;合同拟制的合同创建、合同信息、合同文本、合同评审和打印;合同签署和归档的用章及存档登记、电子签章和影像系统集成;合同履行的收付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收付款进度,项目结束;合同变更的变更申请、审批、执行、差异比较和权限控制等。第二,统计分析层。主要是指在第一层级执行记录过程的基础上,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旨在为识别风险,评估聚焦。主要包括合同模板使用效率分析,签订情况分析,评审效率分析,变更情况分析,风险情况分析,进度、绩效、交易和财务报表等分析。第三,风险管理层。基于操作层和分析层之上,通过预警定义、预警监测、消息管理、风险处理、风险评审和风险关闭管理等实现风险控制,从而达成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目标和意义。3.5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部控制落地。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内部控制建设,包括体系的建立和系统的应用两个方面,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阻力。要保障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落地,必须要做实各项支撑工作。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必须覆盖整个周期,制度文件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对合同的全周期负责。考核监督是检验和保障工作效果的手段,对于合同全生命周期来说,考核和监督应当覆盖全过程,在考核标准的制定上,针对各环节的重要性,分各层级分类别设置标准并进行考核。通过评比,促进整体管理水平得以提升。合同管理的执行者和推动者是全体成员,企业应采用会议、培训和现场指导检查等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落地,从而提升企业整体的合同管理水平。
4结语
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无盲区全方位管控。企业以合同沟通、签署、执行、文档管理、数据分析等为主线,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建设一套事前规划、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的运营架构,科学地进行业务协作和风险管控。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不仅能实现对合同的系统管理及履约质量的保障,又能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还可借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汇总,形成各部门在合同管理下的大数据。通过拓展合同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的广度和深度,从而推进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给企业创造更多的附加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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