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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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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

第1篇: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范文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建设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建设,重点加强农村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领导、组织、协调、评价、督导的职能作用,指导各单位及村屯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做好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登记、交通安全教育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

2.逐步建立村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年底前力争8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机构,9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信息员、联络员工作机制。村屯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要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台帐,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自检自查互检制度,做到组织、制度、教育“三落实”。

3.参照《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划,明确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细化各单位工作职责,建立会议、工作专报、督导检查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

4、加强乡镇村屯交通安全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遍布全市的交通安全管理网络,扩大交通安全教育覆盖面,全面掌握辖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的各项信息资料,协助公安、交通、农机部门开展交通管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定》文件精神和哈尔滨市2012年2月22日市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

5、根据黑政发[2011]83号文件和哈尔滨市政府2012年2月22日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及时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落实各乡镇和成员单位的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本地道路交通安全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等深层次问题。

6、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执行黑政发[2011]83号文件有关部署,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7、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作,加大组织、指导、协调力度,切实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三、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工作

8、巩固和扩大创建平安畅通县市的成果。我市已于2010年通过创建工作省级标准复评,达到省级创建标准。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果,力争在2013年达到部级创建标准,推动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全力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9、督促客货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以客运企业和长途客车、旅游客车、短途客车、接送学生车辆等客运车辆及驾驶人为重点,完善客运企业驾驶人源头管理机制。

10、进一步推进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重中型货运车辆安装使用GPS动态监控系统,加强GPS系统监控中心建设,督促运输企业落实GPS监控平台24小时值守监控制度,加强动态监管。

11、组织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整治力度、落实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公安交警、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部门加强合作,推进“三方合署办公”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进一步加大农村道路交通管控力度。

12、组织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格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高压严管态势。

13、贯彻国务院即将颁发实施的《校车安全条例》,调研学校、幼儿园分布情况及学生、幼儿接送安全状况,严格校车登记检验和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审查,加强对校车通行安全的管理,保障校车道路优先通行权,及时整改校车安全隐患,严防发生校车事故。

14、按照政府关于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加强旅游客运企业资质、驾驶员资质、运营车辆的安全监管;开展旅游客车驾驶员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旅游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和交强险等强制保险监管工作;加大对事故责任方的惩罚力度,启动相关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