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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央行一名负责人指出办法出台的原因,“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办法一出台,立刻使国内支付行业一片哗然,一时间,媒体、研究机构的观点、解读铺天盖地。支付宝、财付通、汇付天下等国内各大支付厂商在经历最初的愕然后,纷纷表态支持央行的规定。易宝支付CEO唐彬表示,《办法》出台有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规范和长远发展,它将赋予支付机构的法定地位,推动第三方支付企业“阳光化”。同时,他还认为办法出台后,将进一步加快国内支付企业的分级,使国内支付行业步入品牌细分期。
补个“准生证”
事实上,对于国内排名前十位的支付企业而言,“牌照”的门槛并不算高。因此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并不会太大,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小企业。目前,国内支付行业主要有两类企业,一类为以支付宝、财付通为首的互联网型支付企业,它们以在线支付为主,捆绑大型电子商务网站,迅速做大做强。以支付宝为例,截止到今年3月14日,使用支付宝的人已经超过3亿,这已经大大超过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数量2亿;而另一类则是以快钱、汇付天下为首的金融型支付企业,它们扎根行业,深挖行业需求,重点开拓行业应用,官方数据显示,快钱已经拥有45万家商业合作伙伴。
然而就是这些国内支付行业的巨擘,却从出生之日起,一直面临没有“准生证”的尴尬,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唐彬认为,央行管理办法对于支付宝、财付通、快钱这样的支付企业不仅没有压力,而且还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办法出台后,支付宝、快钱等支付企业就能在央行规定的一年内拿到合法的“身份证”,从而告别灰色,走上规范、合法的发展道路。
此外,他还认为管理办法的出台,还将支付企业彻底置于国家政策、法律以及公众的监督之下,使支付企业业务更透明,监管更得力,增进公众和媒体对支付企业的了解,化解他们对支付企业的误解,预防涉黄、涉赌、欺诈等行为给支付企业带来的风险和压力,从而使支付企业像银行一样,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和消费者的理解。同时,办法的出台,也客观上促使支付企业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避免卷入黄、赌、毒中,更好地为广大商户和消费者服务。
据了解,支付宝、财付通已经开始着手调整企业的资本结构,弱化企业的外资背景。有消息显示,支付宝正在争取购回雅虎中国持有的阿里巴巴39%的股权,使企业消除国家对金融服务业外资准入严格限制带来的影响,争取顺利拿到支付牌照。
强者恒强,弱者出局
从1999年萌芽初始到现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已经整整走过10个年头。根据央行2009年的统计,我国已经有各类电子支付企业300多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
央行管理办法对于一些小的支付厂商而言,不是好消息,因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还要求出资人必须连续两年以上赢利,必须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这就意味着绝大多数的小型支付企业将被彻底淘汰出局,行业将进入竞合期,届时,支付宝、财付通等大型支付企业的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在在线支付领域形成双雄争霸的局面。而快钱、易宝、环迅支付等在各自所擅长的行业开疆拓土,争夺细分市场,进而形成诸雄割据的局面,加速行业洗牌。
据易观国际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第一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持续扩大,支付宝和财付通分别以50.6%和25.2%的市场份额,占据头两把交椅。ChinaPay、快钱、易宝支付、环迅支付、网银在线和首信易支付等则以10%以下的份额列于第二梯队,其余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均小于0.1%。
业内人士认为,央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马太效应”无疑将被强化。行业将进入市场集中化,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尤其受到青睐,而小型、省内交易的支付公司则相对不被看好。
国外的监管经验
目前世界上的网上支付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美国模式,监管的重点在于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在对沉淀资金定位的问题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非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在欧盟国家,第三方支付只能通过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类企业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针对电子货币,欧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另外,《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出现得较晚,现在仍属于初级阶段,不过也有一些国家对其实行了严格的监管。新加坡在1998年颁布了《电子签名法》,率先实施了监管;韩国、香港以及台湾地区等也相继成立监管机构,并颁布相关法规条例。不过,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法规亚洲各国都还暂时处于空白区。
不仅仅是第三方支付
事实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进行了定义,不仅包含第三方支付从事的网络支付,还包含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对此,艾瑞咨询首席分析师曹军波认为,预付卡关系到目前购买量较大的资和信、家乐福等众多礼品卡,相对于此前传闻的仅限于第三方支付,无疑管理办法涵盖的业务范围扩大了很多。
“办张卡,消费可以打折。”现在每个人钱包里的现金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各色各样的卡。信用卡、超市卡、美容卡、健身卡……发卡成为商家“套牢”顾客的惯用手段。预付卡被囊括入监管系列,不少人开始担心,那这些预付卡以后还能用吗?
曹军波表示,管理办法所针对的“预付卡”是独立于商户与消费者的第三方机构,采用特约商户加盟的方式,可在多家商户使用通用预付卡。而一般超市、美容美发店发行的卡只能在发行机构消费,所以并不在办法管理之列。“沃尔玛的超市卡就不能在易初莲花使用。”沃尔玛超市销售人员表示,“这种超市卡的使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2011年5月底,针对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问题,央行、监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2011年11月,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进行规范管理。
支付卡的组成与监管
目前,我国非现金支付体系以“三票一卡”即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为主体,以汇兑、委托收款等其他支付方式为补充。随着近年来ATM、POS、固定电话、手机、互联网等支付终端渠道的爆炸式发展,实体与虚拟新型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推动商业活动的高效开展。
作为国际上广泛推广应用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模式,商业预付卡的产生和发展既顺应了企业商业信用发展的需要,也满足了广大消费者小额、便利的支付需求,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成为重要的特色性支付工具,是社会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表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具有特色的企业支付的核心工具,满足支付需求,体现商业信用,简化了支付环节。
商务主管部门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一是分类监管,按照集团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以及一般发卡企业进行分类,相应的备案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不同层级的商业主管部门承担,对发卡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门店,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有相应的管理和检查权;二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发行与服务过程中注重消费权益保护;三是防范资金风险,从预付资金运用与管理的角度制定了具有操作性的资金管理措施。
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及特征
2011年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不含交通、通讯等)约为16,700亿元,同比增长18.29%,增速比2010年降低约10%;预付卡消费规模为12,794亿元,同比增长23.4%,增速比2010年降低约30%,商业预付卡销售渗透率(商业预付卡销售渗透率为商业预付卡的销售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达12%,比2010年提高了1.58个百分点;消费渗透率(商业预付卡消费渗透率指商业预付卡的消费金额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8.74%,比2010年提高了1.89个百分点。分业态来看,百货业态预付卡消费渗透率达到14.65%,消费渗透率达到13.23%;超市业态预付卡消费渗透率达到14.07%,消费渗透率达到12.61%。
2011年,超市、百货业态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的主力。从注册资本来看,超市业态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总发卡企业注册资本的57.80%,百货业态注册资本占总发卡企业注册资本的25.52%,二者合计占83.32%。从发卡企业营业收入看,超市业态发卡企业营业收入占比为74.17%,百货业态发卡企业营业收入占比为11.86%,二者合计为86%。(见图1、图2)
2011年,超市、百货在预付卡发行市场交易笔数占绝对主导地位,但比重比2010年有所下降。据不完全统计,超市、百货业态的预付卡交易笔数分别占预付卡总交易笔数的89.95%和6.31%,比2010年降低了0.23%和0.66%;超市和百货两个业态的预付卡交易金额分别占预付卡交易金额的81.62%和13.64%,比2010年降低了1.55%和0.05%。
规范助力发展
2011年,北京、上海两市商业预付卡发卡规模约为3,400亿元,其中,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规模占比已达15%左右,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形成相融共生的局面。2011年全国省区预付卡卡均销售金额(指单张卡售出时的平均面值)为435.90元,同比增长7.8%。其中,百货业态卡均销售金额为537.73元,同比增长8.2%;超市业态卡均销售金额为371.67元,同比增长2.51%。
但2011年是商业预付卡监管政策初见成效的一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侧重于业务经营规范程度,加大对于持卡人利益的保护;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政策将在前期严格监管的框架下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在我国,商业预付卡的购买者主要为社会集团购买,个人消费购买的比重很小,无论是哪一种购买者,对发卡企业的实力和品牌最为关注,其次才关注卡片消费的便捷性、采购的方便性。其中,个人消费购买者尤为看重发卡企业的实力和消费编辑性。无论其购买的是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还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实力和品牌均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经济增长速度放缓的大背景下,预付卡业务对于零售兴业的作用反而更加突出。随着预付卡在流通领域的渗透率逐渐提高,行业发展规模基数日益庞大,监管政策明朗促使发卡企业更加注重发卡行为的规范性。
但在这熙熙攘攘的购物人群中,很少有人会了解这家看似寻常的百货商场的母公司其实并非由零售业起家,它甚至算得上是行业中的一个“异类”。因为当越来越多的由零售起家的民营企业开始涉足金融、地产等周边行业时,它却是依靠预付卡销售起家、从广义的金融领域逆向杀回零售行业的。
这其中的缘由,除了显示出其作为一家由预付卡起家的企业向产业链上游延伸的野心,也透露出预付卡行业本身由于政策监管的不断加强而愈显狭小的腾挪空间。
隐晦的发家前史
在从2008年才逐渐成长起来的预付卡行业圈子内,资和信一直是很多晚辈后生口中的“行业大佬”、“头把交椅”。此公司从1999年以50万元成立咨询中心开始到2008年在其公开资料中宣称总资产已达10亿元的预付卡“行业大鳄”,仅用了10年时间就创造出了一个令无数人艳羡不已的财富神话。
但正如种子发芽一般,任何行业在起步时期都会经历一段混乱而黑暗的“破土期”。在资和信今日辉煌成绩(占据了北京购物卡市场半壁江山)的背后,却有着一段令其讳莫如深的发家前史。
资和信集团创始人、现任总裁名叫王吉绯,在其流传最广泛的一份简历版本中,这位1991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本科生曾担任过美国鸿福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期货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光大恒远贸易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还曾被冠以经济学家的头衔,自诩为“规模需求理论创始人”。
但也有媒体报道称,另一份关于王吉绯个人更“质朴”的简历版本是,其在1991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中国山水旅行社旅游二部,此后两年转入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中心担任普通职员,直到1999年5月离职,投资50万元创立北京资和信咨询中心(在此之前,王还成立过一家助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
据资和信卡务部门一位主管介绍,资和信做储值卡业务已有13年的历史,堪称为国内最早的卡业务公司。时至今日,关于储值卡业务最通行的一套商业逻辑是,在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用户为了享受购物便利优惠而提前预付给商家或第三方预付卡企业的资金被称为备付金,严禁发卡公司以任何形式挪用,进行炒股或其他投资之后,预付卡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由1%—3%的预付卡消费残值,加上合作商家约1%的销售额返点,再加上5%左右的定期储蓄收益所得来,总体毛利在10%左右。
但在资和信资产迅速膨胀的1999—2008年间,由于储值卡业务处于商务部与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交叉地带,监管政策尚未明确出台,这无形中给了资和信更大的腾挪空间。据国内媒体公开报道显示,从2003年至2007年,资和信集团旗下的咨询中心、担保公司和风司曾多次出现在上市公司十大流通股股东名单之列,其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过的股票包括中青旅、中视传媒、厦门信达、精达股份、上海家化等。与此同时,还不乏有与资和信集团高管同名的自然人另行在二级市场中进行炒股投资。
有趣的是,如果我们把资和信集团在2006年、2007年出现的巨额利润增幅和2008年出现的亏损与当年股市的熊牛市行情一一对应起来,就更能理解这家当今预付卡行业内的大佬级公司对其发家前史讳莫如深的个中缘由。
逆向进入零售实业的“苦衷”
对王吉绯而言,如果说前10年的奋斗还是在行业浑沌期四处寻找可以“一本万利”的机会的话,那么2008年就是他决心“洗白”上岸的一年。在股市呈现大熊市的2008年底,王吉绯斥资近2亿元在丰台区西南四环边上购入资和信百货大楼。一方面,通过购房、装修及配套费用的支出巧妙地掩饰了当年因为股市大熊市而可能出现的投资巨额亏损;另一方面,则为资和信的“洗白”转型布下了意义深远的一步棋。
同样是在2008年,国际发卡机构雅高曾委托零点公司对国内的预付卡市场进行调查后的结果显示,这至少是一个有着8000亿元市场规模且正以两倍于GDP增速的速度迅猛扩张的行业。而这一年前后起家的预付卡公司,尚不需要像现在这样,想发行1亿元面值的预付卡必须先拿出1亿元资金备案,而是至多可以用1元钱发行12.5元的预付。
这个巨大的杠杆效应,让资和信的预付卡业务从2008年初的3.9亿元到当年年末就增至13亿多元,至2010年9月底更高达27.78亿元。
2011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多用途卡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单用途卡由商务部进行监管,并明确了发卡和购买、发票和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与业务管理等制度框架。恰恰在这一年,经过三年培育的资和信百货开始扭亏为盈。
按照资和信百货总经理平莉的说法,预付卡业务天然无法与商业企业和终端消费行为相割裂,因此,出于产业链上下游延展的考虑,只要预付卡公司有这方面的资源、资金、契机和市场环境就可以涉足其中。
关键词:电子货币;发展特点:监管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2-0055-04
随着支付需求的日益增加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货币作为现金的替代品之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既满足了人们对小额支付的需求,又提高了资金的周转效率。近年来,我国不少商业企业、IT公司等非银行机构自行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电子货币呈现出从单一法人、单一用途、本地区使用,向多个法人、多个用途、多个地区使用的发展态势,本文通过研究电子货币的定义与特征,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货币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特点,提出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具体建议,为加强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与管理提供参考。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与特征
电子货币主要用于小额电子支付,典型的定义有以下四种:
一是巴塞尔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机制。
二是欧盟在2009年新的《电子货币指引》中提出,电子货币是在电子设备(含磁条)中储存的货币价值,代表对发行人的求偿权,需满足三个条件,即存储于电子设备中;用于《支付服务指引》规定的支付交易;可以被发行人之外的实体接受。
三是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将电子货币的价值定义为交换媒介,不管是否可赎回;将储值定义为以电子形式储存货币价值;将货币传输定义为发行支付工具或发行储存的价值、接受货币或货币价值以传输到第三方,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货币的定义。
四是中国人民银行在[2009]第7号公告中,首次正式提出了电子货币的概念。即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
总体上,透析国内外电子货币的定义及发展模式,可以看出电子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电子货币是重要的个人电子支付工具,与借记卡、信用卡共同覆盖了交易前支付、实时支付和后支付的全过程。虽然形式和支付渠道多元化,但电子货币作为预付机制的本质相同。电子货币之所以集中用于小额支付,是由各支付工具的相对成本、支付便捷程度和支付安全需求等因素决定的。
二是按照电子货币的载体,可以将电子货币分为两类:一是卡基电子货币(有的称为电子钱包),如各类行业预付卡等;二是虚拟电子货币(有的称为数字现金),我国市场出现的Q币、POPO金币、百度币以及支付宝虚拟账户中存储的货币价值等是虚拟电子货币的初级形态,
三是电子货币既可以内部流通,即用于购买发行人自身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外部流通,即用于购买发行人之外的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前者通常不受监管,后者则需要严格的监督控制。
四是电子货币支付系统通常包括六类主体:发行人、充伉人、消费者、商户、委托收款人和系统监督机构。其中,系统监督机构应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交易数据信息,以确保电子货币的可追踪性。
五是电子货币的储存和携带设备包括磁条卡、IC卡、计算机存储单元、移动电话、数字电视等:充值的方式包括通过ATM、智能电话、电脑和移动电话等从银行账户下载,或者购买电子货币预付卡充值:交易方式包括刷卡支付、非接触支付和网上支付等。
二、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
(一)监管模式方面
多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因地制宜的监管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功能型监管模式。美国联邦、州二级政府将电子货币视为非储蓄业务,对电子货币按照“货币服务”功能进行监管。相关政策包括《反洗钱法》、《美国爱国者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统一货币服务法》及E条例、各州遗弃财产法、各州消费者保护法、各州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法等。监管原则通常包括三方面:一是尽可能与私人部门和公众合作;二是避免过早管制;三是随时在必要时采取行动。
二是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主体型监管模式。这些国家侧重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其中将电子货币机构作为支付服务商的一种类型,统一纳入支付服务的监管体系)、英国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监管规范》、德国的《银行法修订案》、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规则、保证金规则等。
三是以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为代表的专题型监管模式。即将电子货币视为储蓄业务单独监管。香港地区有关政策包括《银行业条例》和香港金管局颁布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的申请指引》及其附件,台湾地区有关政策包括台湾“财政部”颁布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
(二)监管对象方面
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资格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有的甚至仅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
在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要求货币服务业在州监管机构注册,以保证安全经营、抑制洗钱活动、协调跨州业务遇到的立法冲突。截至2008年1月,美国已有42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一些州还把电子货币传输看作是实体货币的等价物,要求相关机构必须获得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对申请经营许可的程序和资质(如资本金等)作了相应规定。
在欧盟,不同政府部门曾对电子货币存在不同的理解。欧洲央行曾提出,装载在电子钱包上的购买力在经济效果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因此建议将发行电子钱包的权力仅仅赋予信用机构,以保护零售支付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免受发行人破产的影响、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确保发行人之间的公平竞争等。而欧盟委员会认为仅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赋予信用机构将阻碍革新。最终,欧盟通过立法引入一种新的特殊类型的信用机构,即电子货币机构,采取了比传统信用机构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
此外,香港地区《银行业条例》规定只允许持全面牌照的银行,发行可广泛应用的多用途预付卡:非银行的特设机构,需通过申请成为接受存款公司后,才允许发行限制较多的多用途预付卡,或得到豁免后发行限制更多的多用途预付卡。台湾地区《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规定“非银行机构不得发行现金预付卡”。
(三)监管内容方面
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对电子货币涉及的资金及账户进行了严格监管。
一是设定最高限额。美国对不记名电子货币有最高额规定,如Visa规定,不记名的银行预付卡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750美元。台湾地区规定,预付卡的发行额度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净值的10%,单张现金预付卡的储存金额上限为新台币一万元(折合约人民币2500元)。
二是规定沉淀资金不得擅自使用或用于高风险投资。美国各州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法》规定,沉淀资金应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规定沉淀资金应在特定时间内转移给获得许可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
三是规定必须购买保险或建立保证金制度以降低承兑风险。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类发卡者必须向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购买保险,如无力承兑卡内金额,将由FDIC承担相应给付责任。欧盟和日本则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来降低承兑风险。
四是规定妥善处理电子货币余额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美国各州的《遗弃财产法》规定,预付卡内超过有效期的剩余资金,拥有无主财产的法人实体在无法联系所有权人时,应将财产交付州政府,由其保管并获取利息。
此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对运营中的信息披露也进行监管。美国监管署公布的《礼品卡发行指导意见》要求发卡机构发行的礼品卡,须事先公开各项收费条款,禁止在营销礼品卡时误导消费者。
总体而言,全球电子货币监管机制以预付卡监管为主,正呈鼓励发展和防范风险并行的趋同态势,并重点围绕“预付卡有限范围的多用途使用”进行监管,鼓励技术创新和经营创新,简化银行业务准入程序,推动非银行机构进入市场,以有效规避风险,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支付系统安全。
从监管效果来看,预付卡已成为支付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虚拟货币形式多样,共同在快速支付、激励消费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据有关机构测算,全球电子货币的市场规模已从2005年约3000亿美元,扩大到2007年约8000亿美元,并将在今后几年保持35%的年平均增长速度。
三、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一是发行规模大,影响面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3个省市,至少有130个城市不同程度地发行了以预付卡为主的电子货币,仅公交卡、移动SIM卡、加油卡、校园卡、百货餐饮卡的发行规模就超过27亿张,2008年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笔数超过412亿笔,交易金额超过14149亿元,合计吸收沉淀资金超过1099亿元。无偿获得的净利息收入超过20亿元。其中,公交市政类、通讯类、加油类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出行密切相关,可多次充值使用,发行量大,使用广,社会影响面大。
二是发卡主体多元化。目前国内电子货币发行以非银行机构为主。既有高校等政府事业单位,也有商场、美容美发店等企业:既有上海公交卡公司等政府背景的企业,也有杉德等境内民营资本背景的企业。还有雅高等外资背景的企业。整体来看,由于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务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政府作用在增强,如上海公交卡公司、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等都由当地政府出资组建。受现有政策影响,目前银行很少开展预付卡等电子货币业务。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为方便境外人的境内用卡,中行、中信、光大获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行预付卡的特别批准,发行了奥运预付卡,其中,中行获得极大成功,月发行量30万张左右,每张卡的金额平均900元左右,吸收资金高达2.7亿元。
三是应用领域多样化。主要体现在卡基电子货币的跨行业、跨地区发展上。如上海等地的公交卡不仅能乘座上海本地的地铁、公交、出租、轮船等多种交通工具,也能在餐饮、超市等多个公众购物消费领域使用,还能在浙江的杭州、江苏的苏锡常3市,安徽的淮北、淮南、阜阳等省市跨区使用。上海、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有当地政府背景的公交卡等卡种,甚至能够在小额支付领域起到完全代替现金和银行卡的作用。预计未来可以在多个企业、多个行业、多个地区使用的卡基电子货币会有强大的市场需求和旺盛的生命力。
四是购买主体单位化。目前单位团体购买卡基电子货币的比重在不断上升,由于商户能根据单位需要开具可列入成本的发票,因而不少单位会将购买的预付卡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为方便单位团体购买,许多发卡机构设有单独的团购部。
四、对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建议
鉴于我国的电子货币在小额支付领域的地位不断提升,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电子货币统一监管的法律法规,电子货币的快速、健康发展可能存在不少的风险隐患,因此,建议借鉴电子货币监管的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特点,从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等方面完善电子货币监管制度,推动既有利于电子货币发展、又能有效控制风险的适度监管。在此,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但由于该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代币票券的含义和特征,对于电子货币是否属于代币票券存在争议。同时,如果以该条款作为法规依据,则否定了获得人民银行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发行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合法性。如果人民银行依据该条款对市场上从事预付卡或虚拟货币的非银行机构进行查处,将会完全禁止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同时也否定了国际流行的商业交易支付手段的正面作用。因此,建议通过完善立法赋予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地位。
二是明确电子货币的监管主体。按规定,人民银行管理人民币等各类货币支付工具的发行、流通和使用,但实际上只能有效管理商业银行不发行电子货币,对其它非银行业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没有明确的监管权利。如人民银行曾希望对百货类预付卡进行规范,但从商务部《关于商业购物卡问题的批复》来看,商务部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预付卡是发卡的商业企业与持卡人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其行为受商业合同约定。此外,公交卡等多用途预付卡由各地市政府管理,移动SIM卡由信息产业部管理,加油卡由中石油、中石化自行管理等。在多种电子货币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其使用管理需要人民银行、工商、公安、税务、信息等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三是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资格。虽然人民银行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经批准后可以发行储值卡(本文认为其属于电子货币的一种类型),但鉴于储值卡带有货币支付和吸储的职能,有行贿、洗钱的嫌疑,银行监管部门对银行发行储值卡非常谨慎。同时,对于非银行机构能否发行储值卡,这些储值卡能在哪里使用、发行多少等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因而非银行机构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的考虑,大量公开或隐蔽发行电子货币,仅依靠自律和相关合作协议来开展电子货币业务,当中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应在未来的电子货币监管政策中明确电子货币发行的主体资格,从源头上做好电子货币管理。
摘要:加油卡是适应成品油市场形势发展的必然产物,“刷卡加油”已成为引领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新潮流,可以锁定优质高效客户,扩大市场份额,取得竞争优势提供重要支撑;但加油卡管理中的种种舞弊行为,既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利益损失,同时又严重影响了客户消费体验和公司品牌形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何加强加油卡风险防范研究已成为加油卡业务发展中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加油卡;风险分析;应对措施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加油卡是适应成品油市场形势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用来为汽车加油服务的一种支付工具,有极高的便利性,并且针对不同品牌的加油卡有不同的优惠促销措施。随着加油卡发行量的日益扩大,成品油销售企业为全国范围内上千万加油卡客户提供“一卡在手、全国加油”的全面、统一、优质的服务。
中国石油所属销售公司起步较晚,主要成品油市场为竞争对手所掌控,且竞争对手凭借多年的市场经验及良好的企地关系,具有很强的垄断性和排外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必须利用良好的现场服务、积极有效的营销策略,特别是新设备、新技术手段,如加油卡等,方可在激烈的市场中逐步取得主动优势,但随着加油卡的迅速发展,舞弊行为的日益增多,如何进行舞弊风险防范日趋重要,因此,研究加油卡风险防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二、多角度分析加油卡风险及应对措施
目前加油卡舞弊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加油站员工利用折扣卡刷卡套利,加油站员工为部分享有折扣的公司或组织机构办卡时,顺带为自己办理带折扣的加油卡,营业过程中利用持有的加油卡替现金加油客户结算油款,以套取差价。二是加油卡充值赠送优惠套利,利用加油卡的充值赠送优惠政策,员工独自或伙同他人持该卡为现金加油客户代刷,将优惠赠送部分金额套现。三是加油站员工通过刷卡套取加油卡积分,部分实行加油卡积分送礼的地区,员工通过替顾客刷卡获取积分奖励。四是外部人员利用高折扣的加油卡套利,持有高折扣卡的外部人员为其他顾客刷卡,套取差价。
案例:2013年5月30日每日经济新闻中“诱人的打折加油卡”在普遍加油卡折扣为9.9折的情形下,西安陈某拿到了最低为7.3折的加油卡,最后拿到卡的人显示加油卡被锁无法加油,自2011年11月到2012年5月涉案金额超亿元。该案例是外部人利用车队卡是一张主卡有分配N张副卡的权限实施舞弊,从而将加油卡放到了风口浪尖,虽然表面看对石油公司无损失,实际上受害人却频频找到石油公司,要求承担责任。
(一)加油卡系统风险
1.系统未设置复核步骤存在的风险。如在IC卡系统“客户服务管理”功能中,对客户信息维护和更新中,由客户携带主卡,出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时经办人有效证件,发卡网点操作人员即可在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客户变更信息时系统未设置复核功能,在对客户名称进行变更时存在风险。存在的风险:如果已开设IC卡客户不需要开具发票时,存在加油站操作人员将客户名称变更为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名称,按IC卡消费记录给另一家客户开具发票,存在套取发票风险。应对措施:增加系统功能设置,在“客户服务管理”中增加复核权限,由网点上级主管部门岗位人员复核,减少舞弊风险。
2.账户资金分配,不需读卡操作存在套取客户资金风险。如在加油卡管理系统中,客户主卡备用金向子卡分配资金时,系统未强制设置读卡操作,卡系统操作人员使用客户编号或主卡卡号,均可以对该主卡下的所有子卡进行资金分配。存在的风险:如果分配资金操作不是客户本身意愿或是卡点操作人员私自办理子卡,存在套取客户资金风险。应对措施:增加系统功能设置,对客户资金分配,使用读卡操作,客户必须持主卡到油站或卡点,方可进行资金分配操作,并由客户在分配表上签字确认。
3.未与银行POS机刷卡系统连接,存在刷卡充值舞弊风险。如IC卡充值环节可采用现金、转账、银行卡或其他方式充值,采用银行卡刷卡充值时,由员工在连接外网的银行POS机上刷银行卡,凭刷卡小票在IC系统中录入刷卡小票交易号及刷卡金额进行IC充值,刷卡金额由银行按日汇总直接划转至分公司收入账户,存在对账时间差。存在的风险:由于银行刷卡机使用外网电话线连接,未直接连接IC卡充值系统,存在客户刷卡金额与充值金额不一致或刷卡充值后在POS机系统中将刷卡交易撤销等舞弊风险。应对措施:一是建议由上级公司与工总行协调,在IC充值环节,能否实现POS刷卡机与IC卡系统连接,POS机使用公司内网进行刷卡交易,可以实现每笔刷卡业务实实对账,减少舞弊风险。二是加强系统外手工核对控制,次日由人工分卡点及各网点POS号银行到账情况进行逐笔核对。此方法缺点是及时性差,对账间隔时间长,人力耗费大。
4.撤销交易操作,存在资金对账风险和舞弊风险。一是卡系统充值时可选择主卡充值或备用金充值,充值后在“处理卡交易-充值”下有“卡充值撤销”和“备用金充值撤销”两个功能,充值后允许撤销操作。“卡充值撤销”由客户持卡,卡操作人员输入原交易流水号和客户编号进行撤销操作,操作过程系统未设置复核程序。二是卡系统充值后,允许对充值交易进行撤销,但卡系统交易撤销后,卡系统中对应缴存金额未自动减少,卡系统实际收到充值金额与卡系统缴存单金额不一致,存在对账差异。存在的风险:卡系统充值后系统未设置复核程序,同时“备用金充值撤销”不需要读卡,存在套取客户资金等舞弊风险;卡系统充值交易撤销后,卡系统中对应缴存金额未自动减少,存在充值资金对账差异。应对措施:一是增加系统功能设置,在“卡充值撤销”和“备用金充值撤销”中增加复核权限,由网点上级主管部门岗位人员复核,减少舞弊风险。二是设置系统数据同步,充值撤销操作后,对应系统中同步生成抵减金额,在发生撤销交易时,系统生成应缴存金额与实际收到现金一致。
5.卡系统自身风险。主要是EFT重复扣款、黑名单下载故障导致不能刷卡等。
(二)加油卡法律风险
1.目前加油卡所涉及的法规。随着国内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不断发展,在应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针对国内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发行各种类型的商业预付卡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在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使用进行规范。目前国家规范商业预付卡的主要文件:一是2011年5月23日,[2011]25号《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二是2011年8月1日,商办秩函[2011]876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三是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油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国家层面由商务部进行监管。
2.存在的法律风险。一是客户购卡达到规定额度,特别是购买不记名卡,未能全面执行购卡人信息登记的要求。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二是客户购卡达到规定额度未能严格执行通过转账支付的要求。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三是未建立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执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3.法律风险应对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客户购卡达到规定额度,特别是购买不记名卡,购卡人信息登记的要求。二是严格执行客户购卡达到规定额度未能严格执行通过转账支付的要求。三是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四是对公司发行加油卡收取的预收款严格按法律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五是针对国家目前法律规定,特别是商务部令[2012]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该法规也在试行期间。因此,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有效执行的,应通过公司总部向国家相关部委提出修订的建议。
(三)加油卡税务风险
1.消费折扣未能和原始消费额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虽然公司对加油站进行了相关要求,对加油站发票机与POS机进行了联网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上述情况,但在加油高峰期、发票机与POS机联接出现故障和客户在加油机上自助加油时,仍然会出现折扣额未在发票中单独列示的情况。这种情况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加油站在客户充值时开具普通发票。在客户消费时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客户,系统不能自动控制不再开具发票,存在重复开具发票的风险。
3.目前对于有跨省区消费的加油卡客户。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该单位或个人的主卡发卡中石油销售企业开具。如此一来,必将导致跨省区消费业务的实际消费发生地和发票开具地不一致。对于实际消费地来说,根据实际销售的油品缴税不存在税务风险,但对于发票开具地来说则存在销售额与开票额不致的税务风险。
4.税务风险应对措施。一是针对IC卡折扣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的要求,虽然我们设置了POS和发票机联机的解决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风险。但由于系统、人员等因素,该风险的防范仍然不到位。规范该业务的法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时间较早,建议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我公司的IC卡系统能够有效控制折扣的基础上,同意我公司以折扣后金额开具发票。二是通过IC卡系统改进,通过系统自动控制来解决充值环节和消费环节发票开具重复的风险。三是对客户跨省区消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可以通过财务系统内部销售划转的方式解决开票地与消费地不致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申请,让其认可此类操作。
(四)加油卡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属于公司内部风险,理论上讲应该更可控,但从实际运行来看财务风险发生的频率和形式都是较高的。
1.员工舞弊风险。公司内部员工利用IC卡套取折扣、套取积分侵占客户权益、损害公司利益。应对措施:系统的梳理公司IC卡业务运行中存在风险,建立全面的、可行的IC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流程,防范风险的发生。
2.资金安全风险。支票未到账的情况下,为客户充值。未收到实际资金的情况下,为客户充值(虚充)。发卡充值网点工作人员非法冒领客户退款。虚构代管卡客户消费交易,侵占客户资金。卡系统资金余额与财务系统资金余额不致。卡系统资金余额与客户资金余额不致。应对措施:加强内部员工的操作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防范差错风险和舞弊风险。
3.员工未按规定操作造成的差错风险。误操作造成充值金额与实际充值金额不符。未认真核实客户有效身份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加油卡补卡、挂失。未及时监控黑名单下况,产生黑名单卡交易,造成资金损失。应对措施:持续进行加油卡系统的升级改进,对各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
三、强化加油卡风险控制环境是重中之重
(一)切实履行全员培训,事前告知
借鉴中油碧辟内控管理先进经验,一方面,创设诚实和高标准道德规范的组织文化,全员上岗前进行培训并签订《员工行为守则》,形成人人都讲道德,人人都是监督员的氛围;另一方面,加油卡源头设计逐步完善,如子卡功能在背面履行告知业务,那案例中开始拿到子卡的受骗都就会明白该卡是受主卡控制,则对不同情常的低折扣引以警觉,从而预防上当受骗。
(二)健全加油卡管理制度和流程
1.明确岗位牵制原则。加油卡充值网点必须做到两岗分离。收银员负责收取充值款项,核算员负责管理卡片库存、审核确认收款及充值操作,其他人员禁止充值操作。操作员UKEY由当班主管保管并使用,作为交接班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交接。为加油卡充值时,须打印三联式充值小票,分别由发卡充值网点、财务部门和客户留存。客户刷卡加油后,保留POS机受理小票留存联。
2.严把资金到账关口。对支票充值客户,为避免出现假支票、空头支票等现象,充值网点收到支票时需详细登记支票各项信息,及时存入银行并在加油卡系统上录入支票充值,将客户的支票号码、进帐金额等告知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后及时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资金到帐情况,将进帐确认单反馈给发卡网点,并在卡系统将支票状态进行更改。
3.坚持日清月结原则。加油站在营业日结束后及时做日结处理,核对当日卡片的出入库情况以及清点当日充值款项,并将当日充值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做到日清日结。上级财务部门必须每日监控加油站卡系统的数据上传和网点日结等情况,通过网上银行核对发卡系统、财务系统、银行入帐情况,确保资金及时安全回笼。
4.制定严密可控的加油卡价格优惠政策。深入了解掌握办卡客户的实际车辆和用油情况,将优惠审批对象具体到加油卡号码,严格控制享有特殊折扣的加油卡数量。由上级部门对享有优惠折扣的客户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和销量复核。
5.实施加油卡大客户对账制度。根据卡系统所提供的数据,对消费在一定金额(如月均在万元以上)记名卡客户,应每月实行电子对账,每半年或年度取得对得签认的手工对账单。
(三)利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督检查
1.建立异常刷卡行为预警机制。运用信息手段对加油卡交易明细进行分析,对异常刷卡情况加强跟进监控。如定期通过卡系统后台导出加油卡消费和充值明细,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筛选异常卡消费记录和消费网点,再对可疑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在可疑加油卡的筛选操作方面,重点识别以下加油卡:(1)同一人名下的多张加油卡;(2)单张卡刷卡次数较为频繁,一天刷卡数次;(3)消费油品种类多,一卡消费多种油品;(4)刷卡金额方面,多为大额交易;(5)刷卡时间多为油站管理人员非上班时段。
2.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加油卡充值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可疑加油卡的调查中,调阅视频监控录像是重要取证手段。通过对视频录像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加油站员工利用加油卡套利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加油卡交易时间与视频监控录像中现场加油时间不吻合,差异大;无车加油时,当班员工频繁在系统操作,并频繁出现充值和刷卡行为。
(四)建立多层次的稽核检查和奖惩机制
1.充分发挥客户监督作用。如在油站增加温馨提示:“为保护客户权益,请您索要刷卡小票”。利用神秘客户检查机制,把员工是否主动给客户加油小票情况将作为神秘客户检查内容。
2.强化加油站日常管理。明确加油站经理对加油卡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加油站经理与核算员每天日结以后对当天加油卡充值数据、刷卡消费记录导出并进行核实,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上报上级单位。
3.开展加油卡业务稽核和审计监察。一是加油站的直接上级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油卡的使用情况。加油卡管理人员和卡清算人员要定期抽查加油卡消费情况,对异常情况查明原因;财务及零售部门人员应定期从加油卡系统中导出消费记录,通过技术手段筛选出可疑的异常交易,结合观看监控视频来确定是否属于异常交易;根据站级系统统计固定客户消费量,定期复核优惠客户的加油数量是否达到优惠条件。二是成品油销售企业审计监察部门应把加油卡管理作为监督的重点领域,查处典型的加油卡舞弊行为;三是结合查实的违规行为,开展对加油站员工的法纪教育,对新入职的员工加强加油卡功能及使用相关知识培训,多管齐下,促进加油卡的规范管理和零售业务的健康发展。
4.建立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一方面对在加油卡风险控制中的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如对及时发现举报违规事例或及时上报的潜在风险事故,经论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对在加油卡中各种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实行重罚、开除或移送公安机关,实行零容忍制度。(作者单位:中国石油云南销售分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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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文娟.内部控制审计对财务报表审计质量的影响[D].南京大学,2011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在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行业盛行,由消费者预付一定的费用,延期消费其服务和产品,以获取一定的优惠。在这一消费方式火爆的背后,消费障碍、服务打折、关门停业等种种乱象丛生。
预付式消费越来越普及,但因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使得预付式消费纠纷难以得到很好解决。
预付卡过期不能用?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活动,消费者在交钱后,凭借购物卡、纸券、密码、图形等形式,分期分次消费。
商家在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式消费时,说辞诱人,承诺会有各种优惠,但是当消费者预先交了钱,再消费时,就会遇到一些怪现象。
消费者李女士办了一张洗浴游泳储值卡,卡里还剩200多元金额。今年2月,李女士带孩子去游泳时,发现服务台贴出一张提醒会员尽快消费的提示。商家表示,因到期拆迁,会员卡在2016年5月31日以后,就不能继续使用了。
对于商家的说法,李女士有些气愤,也有些不解,她说:这样的规定太霸王条款了!如果商家免费发放给消费者购物券,商家说到了一定期限后,消费券不能继续使用,还可以理解。但购物卡里的金额也是消费者预付的钱,商家随意就说,这个卡不能继续使用了,太让人费解。
李女士遇到的现象较为普遍,很多行业推出的购物卡背面,一般都有注意事项,印有有效期、过期作废等规定。这些规定不禁让消费者担心:如果不能及时消费完卡里的金额,消费者相当于把钱拱手送给了商家。
商家玩失踪
消费者魏女士的经历则更典型。
去年,魏女士曾在小区内的干洗店办理了一张洗衣储值卡。而就在上个月,魏女士突然收到商家发来的一条群发微信,内容大致是干洗店要搬家,让顾客尽快把洗好的衣服和鞋等物品取走。
当时魏女士在外第出差,当她过了4天去取衣服时,发现干洗店已经人去楼空。魏女士拨打储值卡上的电话试图联系干洗店时,发现根本没人接听电话。魏女士还发现,像她一样被套走钱和衣服的顾客还有不少,有顾客的卡里还有上千元,损失更惨重。
记者调查了解到,类似玩失踪的商家一般经营规模较小,主要集中在擦鞋、洗车、洗浴、美发等行业。由于玩失踪的小店普遍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直接停止营业,工商执法人员根本无法与店方取得联系,难以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预付消费的三大欺诈
预付消费由于在商家提供服务前是经双方同意的,因此是正常的消费,商家的这种做法本身无可厚非。但一些商家圈完钱就关门跑人,则属于欺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没有具体的限制,使得经营者诚信缺失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导致预付卡销售处于无序状态。
从《中国质量万里行》近年来所受理的投诉看,预付消费存在的消费欺诈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欺诈一:人去楼空。用非常优惠条件吸引消费者办卡后,商家以关门、搬家等方式“玩失踪”,事前不告知会员,也不退还剩余金额,导致一些消费者花了钱,却没有享受应当享受的服务。
欺诈二:服务缩水。消费者办完卡后,商家服务缩水,承诺的服务不兑现。不少消费卡在最后一条有时会标注“解释权归办卡单位所有”,这一“所有”往往就成了服务变相的借口,而消费者想退卡商家却不退钱,“预约服务”变成了“霸王条款”。
欺诈三:设定范围。有的经营者对预付消费设定限制范围,办卡时千方百计让消费者掏钱,一旦套住了消费者,各种各样的要求随之而至,如是办理的消费卡只能在固定的项目中使用,又如在一定的时期内设置最低消费额度。而对于过期作废的储值卡余额,经营者则不予退还。
为此,不少与会法律界人士建议,政府部门应统一监管,或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和加强事前监管。
消费者多陷入维权难困境
先付款再消费的方式让消费者陷入被动境地,无法预知商家在经营中的变故和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旦遇到商家倒闭、经营者“跑路”、经营者更换导致消费卡作废等欺诈、侵权行为时,消费者很难挽回损失。
通过预付式消费这种商业模式笼络资金,是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常用的手段。
记者发现,在预付费消费过程中,消费者面对权益受损时,大多都束手无策。
“我之前花几百元办了一张洗车卡,没多久商家就‘跑路’了。我当时想,作为律师,我该怎么维权呢?后来发现我只有一张卡,不仅举证难,而且为了这几百元,向消委会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权又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确实是件挺麻烦的事情,也就没有跟进。”身为律师的罗振辉讲述了自己的亲身体会。
目前,很多预付式消费现象突出表现在单个卡面值比较小,但涉及面广、总体金额比较高。这种情况导致消费者基于时间成本、维权成本等,往往能妥协就妥协。预付费虽是民事行为,但其中可能存在变相融资的性质,其中的边界很难界定,如果不是大面积投诉,则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立法加强事前监管
记者了解到,2012年11月,商务部实施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因缺乏统一监管,导致该办法中提到的担保等措施很难依法实施。
对此,有律师曾提出,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对预付式消费提供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加强行政干预;对主体资质、注册资金要求、使用范围、预收预付总额、单张面值限额等做出具体规定,强化市场准入,达到一定数额的、要实名登记、还要引入第三方存管机制。同时,还应建立行业信誉档案,制定诚信“红黑名单”数据库,及时消费指引和警示提示,从源头上遏制预付式消费领域中不法行为的产生。
预付式消费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应予以肯定。实际上,预付式消费在日本和加拿大已很成熟。在日本,预付式消费只是一种个案,因为他们有一套规范和制度约束,比如规定了提高经营者的准入门槛,进行资金担保,一旦出现问题可用保证金优先进行补偿;另一个是返回权,消费者交完钱,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退。这些好的经验都可以借鉴。不过,预付式消费遍布教育行业、美容美发等很多领域,而这些行业的监管分散在各个部门,容易导致监管缺位。
专家建议,将预付式消费监管统一到一个部门,比如说市场部门或者工商部门,加强事前监管,可以避免事后维权的尴尬。同时,有关部门应出台政策加强监管商家行为,消费者在办卡、购买优惠券时,要理智慎重,提高维权意识。
消费提醒
为了保证您的利益,《中国质量万里行》特别提醒消费者,进行预付消费,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消费者选择预付消费项目时一定要清楚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不要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一般商户都会要求顾客签订合同以维护双方利益,此时就应该看清楚合同的条款并要求商家将各具体服务内容及约定清楚具体列明;
其次,消费者要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消费额度,量入为出。一般商户为了自身利益,都规定了预付费是不能退款的,所以切忌不顾实际,盲目消费;
关键词:金融机构;电子货币;监管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4-0047-03
随着支付需求日新月异的变化,电子货币在各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正在成为小额支付领域的新生主导力量。目前,我国在电子货币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对于国外比较成熟的监管体系来说,我国的电子货币监管亟需加强,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子货币监管经验,对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监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电子货币的监管经验
(一)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和要求
1.英国。英国银行法规定,境内的任何机构如果不是英格兰银行根据银行法规定特许的机构,均不得在吸收存款的业务中接受存款。但银行法同时规定,如果某一款项是特许机构支付的,那么这笔款项不构成存款。英国电子货币发行主体Mondex公司便采用了通过其成员银行发放电子货币的方式回避这一规定,即成员银行从Mondex公司购买电子货币,然后再出售给消费者。电子货币持有人享受对银行的债权,而银行又拥有对Mondex公司的债权。银行作为债权人和保证人,必然要关注其所投资的公司运营情况,避免其恶意投资,对公司吸收的大量存款起到监督作用。无论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还是从监管角度,这都是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既鼓励了电子货币发行的创新,也能使发行公司吸收的存款得到有效监管。
2.欧盟。为致力于完善电子货币的监管体系,欧洲央行和欧盟委员会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法令不断进行反馈和修正。最初为保护零售支付系统的完整性和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欧洲央行仅允许银行信用机构发行电子货币;1998年欧盟委员会通过立法允许成立“电子货币机构”作为发行主体,放宽了电子货币的准入门槛;2000年开始确定独立的监管框架即《电子货币指令》(Directive 2000/46/EC),指令将电子货币机构的最低注册资金由50欧万元提高到100万欧元,并规定在运营中自有资金应该大于电子货币沉淀资金和近6月平均电子货币沉淀资金两者中较高者的2%;200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2009/110/EC指令,对电子货币机构业务的授权、开展和审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新的修订,将初始注册资金本下调至35万欧元,进一步降低了电子货币机构的准入门槛;新指令还扩大了监管范围,监管的对象不仅仅包括电子货币机构的行为,还包括了符合该条款规定的非电子货币机构的电子货币发行商所从事的相关活动。
3.美国。美国对电子货币的监管较为宽松。美国《统一货币服务法案》要求,所有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须在州监管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各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适用于本州的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法律,在遵循法律框架的前提下,为电子货币的发展提供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根据美国现行的法律,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没有过多限制,几乎任何金融机构都可以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找到发行电子货币的法律依据。
(二)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资金的监管
1.对准备金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在《立法建议》的《解释备忘录》(explanatory memorandum)中引用欧洲央行的一则消息,指出最低准备金要求有助于提高欧洲央行有效提供流动性的能力;在2000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令》中,要求参照金融信贷机构的相关规定,对电子货币发行收取法定准备金。日本《预付卡法》规定,发行机构必须存入不低于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50%的准备金。德国也对纯粹发行电子货币机构的准备金提出了要求。
2.对最高限额的设定。美国对不记名电子货币有最高额的规定,如Visa规定不记名的银行预付卡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750美元。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也先后颁布法律规章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
3.对沉淀资金的投资限制。美国各州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法》规定,沉淀资金应以高度安全的方式持有,规定沉淀资金应在特定时间内转移给获得许可的专业货币汇兑机构。欧盟的《电子货币指令》则对电子货币机构的投资活动作出详细规定:电子货币机构不得持有非业务相关企业的任何股份;其投资项目仅限于信用风险系数为零且有高流动性的资产或者A级银行的活期存款和高流动性债券;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
4.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成。美国联邦法律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金融机构必须向美国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购买保险,如无力承兑卡内金额,将由FDIC承担相应给付责任。欧盟和日本则通过建立保证金制度来降低承兑风险。法国、意大利、瑞典、奥地利、德国和西班牙也将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适用于电子货币机构。
5.对可赎回性的明确规定。欧盟最新的2009/110/EC指令明确规定,“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必须在任何时候都承担按照货币价值对电子货币进行赎回的义务”,“当赎回行为发生在合同到期前或者合同期满一年以后,发行者可以按照合同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二、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现状
(一)发行主体多元化
我国的电子货币监管起步较晚,长期以来监管较为宽松,导致我国的非金融支付机构种类繁多、数目较大,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
(二)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和规定不够全面
2010年央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包括了以下内容:第一,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备付金存管银行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与国外监管体系相比,未设置单张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也未对备付金的用途做明确规定。
(三)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够重视
目前我国电子货币的发行商往往自行制定诸多“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的使用期限、使用条件。作为法定货币的替代品但限制使用,使消费者增加不必要的使用成本,减弱消费者对电子货币的信任,影响消费者对电子支付体系的信心。另外,《办法》也未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破产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做明确规定,一旦发行主体破产,使用者的电子货币无法兑现,严重影响持有人对电子货币体系的信心。
(四)配套法律法规亟需完善
目前专门针对电子货币监管的规范办法仅有央行的2009年第7号公告和2010年开始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配套法律法规亟需完善。另外,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有待修订,如《票据法》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的非纸质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经济合同法》不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等等都缺乏相应的规则和制度。
三、对我国电子货币监管的启示
(一)引导电子货币发行机构集中化
应借鉴英国Mondex公司模式及其他国外成熟的电子货币体系,鼓励并引导我国非金融支付机构提高产业集中度,重点扶持一批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为我国电子货币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既有利于推动我国电子货币产业的发展,又有利于电子货币的集中监管。
(二)加强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
除《办法》中对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办法外,还应明确规定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严格限制电子货币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对各方面作出严格明确限定,限制机构持股、限制投资的资产项目、限制机构投资额,防止侵害公众利益的道德风险发生。
(三)明确规定电子货币的可赎回性,建立其存款保险制度
应借鉴欧盟支付指令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赎回机制,明确规定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应持有人要求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进行赎回。借鉴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国外经验,建立电子货币存款保险制度,要求电子货币发行商按注册资金和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向特定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一旦发生破产,由保险公司向电子货币持有人进行支付。
一、移动公司在移动互联网领域的优劣分析
移动互联网时代,最核心在于基于手机终端的互联网已具备随时、随地、随身性。所有的互联网巨头都瞄准了这一块新兴领域的巨大蛋糕;而在中移动的战略中,领跑移动互联网的重要布局毋庸置疑。但是移动互联网有自身的游戏规则,其产品特性与以往中移动的主营业务、新业务的运营模式有巨大的差异性。移动互联网强调个人用户的体验感知、互动性,强调用免费核心资源换取庞大用户群体。例如腾讯的qq是免费的;淘宝发展初期开商铺、购物是免费的;百度面向个人客户的搜索引擎是免费的等。上述互联网巨头都用免费向个人客户开放核心资源,换取了庞大的用户群体,然后考虑在此基础上实现商务模式创新,从而走向盈利。而这些互联网公司对中移动最大的羡慕,就是在于中移动的庞大用户群体、顺畅的收费通道、无处不在的线下营业厅。但是,移动互联网公司要求战略调整灵活、业务发展初期需投入巨大资源等,而中国移动受到政策、企业性质、决策制度等影响,这些互联网公司的特性恰恰是中国移动的软肋。
二、基于移动互联网模式下支付业务的特性分析
基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商务模式的快速涌现,直接推动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蓬勃发展。目前市场上第三方支付的主要受益点,集中在账户残值、沉淀资金利息及交易手续费三个方向。其中账户残值,是指部分用户因卡丢失等原因导致无法支取不记名预付卡账户资金进行消费,这部分资金因后续无法退还给用户而产生的收益;沉淀资金收益,是通过预付卡账户中资金沉淀、用户延后消费而产生的大量资金沉淀的利息收益等;交易手续费是指用户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商户为交易支付的手续费。2010年下半年度开始,已有3批企业陆续拿到了《支付业务许可证》,而中国移动专门为支付业务成立的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2月22日拿到上述许可证。
对于目前拥有庞大现金流的中国移动而言,沉淀资金利息的收益目前暂时不具备吸引力;且中国移动湖南电子商务基地领取到的《许可证》中,并没有预付卡的资质,由此中移动做支付业务的收益点,目前只能围绕交易手续费、用户黏性等方面。
三、中国移动的支付业务
基于手机的支付业务,中国移动已有多种多样的产品,例如手机支付、话费支付等。笔者觉得支付产品都必须要具备以下的要素,对用户才会有吸引力:
(一)稳定的资金来源
支付,本质上就是用户付钱的工具。支付工具包含现金支付、银行卡、网银、支付宝等等。其中,现金、与收入来源挂钩的银行卡,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而其他任何形式的支付工具,在具备对外支付能力以前,都需要对账户进行充值。如果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户为每次使用这个支付工具,都需要额外付出充值的行为,这在用户使用习惯上已经增加了成本。
(二)便捷的支付通道
支付工具最核心的功能,是为用户提供支付通道、为商户提供结算通道。支付的便捷性,往往与风险是对立的:例如2011年下半年chinapay通过银商、银联给出的无卡支付接口,只需要用户提供卡号即可从银行卡扣钱,但是前提是要求商户承担无条件的赔付风险。因此,一个值得推广的支付通道,必须在合理、可控的风险下,考虑为用户提供最大限度的便捷。
(三)友好的商品/用户交互界面
支付,最终还是为服务或商品提供服务的。对于现场支付而言,这个不存在障碍,用户可以直接面对商品、服务;但对于远程支付而言,如何借助互联网、短信、IVR、WAP、客户端等,为用户提供一个友好的交互界面,也是一项关键因素。
(四)使用该支付工具对用户存在价值点
价值点可以有很多内涵,商品的直接折扣、省时省力、尊贵身份体现、消费积分、与众不同的消费体验等都可独立或联合成为价值点。这个价值点可以是实际的利益收获,也可以是虚拟的心理满足。
中国移动支付业务中,话费支付模式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例子。用户的话费账户永远是有钱的,这满足了资金来源这个第一要素;通信账户支付目前是通过“WWW网站+短信确认”的模式与用户完成交易对话,这对通信账户支付业务的目标客户群体而言,门槛很低;最后,通过一个短信购买一些小额的、快捷的电子商务类产品(如游戏点卡等)对部分用户而言是非常棒的一个选择:这部分用户的每月话费甚至可以报销。
因此,2002年开始,中国移动话费支付业务已证明了这种业务有它存在的价值:该业务年度自然增长保持30%以上。
但是该业务存在致命的缺陷。由于促销因素产生的馈赠金,使得话费具有折价性,如需要将话费账户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对用户、商户开放,需要理顺非常复杂的成本核算、多方清算、商务模式、客户服务等问题。举个简单例子:如果用户使用话费购买某项商品,假设这项商品成本为50元,而用户购买价格为70元;恰好中国移动做营销活动,允许用户充1000送500、分10个月返还;该用户某个月话费消耗较多、用20元本金+50元馈赠金购买此商品时,移动是亏了还是赚了?
但是在支付领域,我们依然面临庞大的用户需求。于是我们考虑创建一些相对“简单、纯洁”的支付账户,为用户提供支付通道。
基于上述,笔者对中移动的支付业务作出如下的建议,仅供参考:
1.完善运营支撑系统,继续推广话费支付业务:逐步完善运营支撑系统中用户话费账户的资金来源判别、加强话费账户消费的智能管理与智能控制,在有效分析话费折价的基础上,对基于话费支付的商品进行合理定价、对运营的合作伙伴进行合理的收益分成。
2.关注用户远程支付需求,以缴话费应用带动手机支付业务发展,近期已手机号码捆绑银行卡模式解决资金来源问题,通过免费的自动缴话费服务大力发展无卡支付的用户群体,建立用户数据深度挖掘模型,对高价值、高信用度用户逐步开放更为便捷的支付方式。
3.大力推进用户手机号码的实名制,加强手机支付捆绑银行卡的无卡支付模式的风险控制。
如今,从发卡机构到购卡者,从购卡者到黄牛,最后再从黄牛回到发卡机构,商通卡的流通已形成一条循环往复的利益链。
而同时,2011年初,国内知名健身品牌青鸟健身数家门店的关店风波所引发的预付费卡持有风险,也达到一定高点。
纷繁的预付费行业,究竟隐藏着多少不为人知的乱象。
监管乏力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对《凤凰周刊》记者介绍,早在1998年,央行和工商总局曾共同出台过一部《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单位的准入与审批报备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由于对设施与资金门槛设定过高,致使很多商家无法达到条件。但是,这些商家恰是因为本身实力不够才准备发卡筹钱的,所以最后大家便绕过审批程序,纷纷自行发卡。面对如此状况,《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却并没有有力的监督措施,而《民法通则》、《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也只能用于解决消费纠纷,无力作用于监管,故只能听任发卡之势弥漫泛滥。
“《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在我看来,显然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制度。我认为目前在监管方面,比较行之有效的措施应该是行业自律。”吴冬表示。
对此,《凤凰周刊》记者采访了上海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知,上海美容美发行业协会从2009年开始,受当地工商部门委托,倡导实施了企业保证金制度,呼吁协会内会员企业交纳保证金,由协会存入银行、统一管理,专门用于参保会员企业出现经营问题后,对消费者的理赔。
“保证金制度实施一年多来,参与情况却并不尽如人意,参与企业寥寥,中小企业不愿加入,参与的都是基本不会发生问题的知名企业,这使得到目前为止,保证金存在银行,还一分未动过。”该负责人坦言。
与上海情况类似,针对商户自行发卡的监管问题,近年来各地也都纷纷成立过行业联保组织,或实施保证金制度,或签署联保承诺书,但大都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北京锐丽100健身俱乐部总经理唐东翔对《凤凰周刊》记者表示:“针对自行发卡的商户,保证金制度并不太可行,在缺乏相对应的管理部门的基础上,行业自律无从谈起,行业的准入无序以及经营不规范本身便制约着行业的发展。”
据唐东翔介绍,与美发行业不同,健身行业定位很模糊,最早被算做娱乐产业,后来也有人认为它是体育文化产业,这使得到目前为止,健身行业没有一个专门的行业协会,更缺乏相应的监管力量。
据了解,各类健身俱乐部目前基本上隶属于中国健美协会,但健美协会负责的只是健美普及与竞赛组织,并不涉及健身行业的经营管理。除了健美协会,根据《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各地体育局也会对健身俱乐部进行管理,但基本上只负责对带游泳池的健身俱乐部进行安全管理,并不负责经营指导。对经营进行管理,属于各地工商局的责权范围,但是由于健身行业的定位不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传统监管模式对其并没有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
徐州市健美协会会长、健美丽人俱乐部董事长姚志鸿认为:“行业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怎么样把市场规范好,形成合理的监管机制。没有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这是目前在监管方面最大的漏洞。”
行业乱象
监管上的乏力直接导致了预付费行业引人注目的行业乱象。
对自行发卡的商户而言,由于发卡资质没有准入限制,给众多新人行的从业者提供了一条捷径,于是许多商户在开店之初甚至未开店前便通过恶性压价方式进行价格战、疯狂发卡,以期快速获得回笼资金,却没有更多地考虑到后续服务以及可能造成的现金链条的脆弱紧绷。
“比如开一家健身俱乐部,可能需要2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但有的人只投入30、50万元,然后靠着低价卖卡,吸引了好多会员就把店开起来了。但是,他没有想到健身俱乐部有区域性的限制,一下子把可开发资源都开发尽了,貌似赚了个盆满钵满,但再也没有新的客源了'后续投入的成本一加上,他可能资金链条便会断裂,难以为继,最后只好倒闭关门,而那些之前办卡的消费者的利益也会因此受到伤害。”唐东翔解释道。
中体倍力技术总监张宏盛告诉本刊记者:“目前在二三线城市,很多中小企业为了快速回笼资金,甚至不顾实力,随意发放三年、五年、十年甚至号称可以终身使用的预付费会员卡,这确实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行业准入标准与发卡审核方面,有关部门应该拿出更规范的监管措施。”
但在缺乏精确打击的情况下,应对的手段只能是野蛮轰炸。2002年前后,针对代币卡、消费卡券泛滥等问题,上海曾经对预付费市场进行过一轮地毯式的清理,基本取消了大型卖场、美容院与健身房等消费场所自发的预付费会员卡,只保留了索迪斯万通卡、雅高e卡以及公交卡等第三方支付与依靠政府信用发行的预付费卡。然而,如此劳师动众的清理并没有有效扭转预付费市场的乱局。虽然一时风平浪静,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趁此时机制订推出相应的监管措施。
雷声虽震,却没能燃起燎原星火,反倒让世界沉默了许多。吴冬介绍:“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央行对金融的管理很多都转移到了银监会,央行作为主要负责货币发行的机构,不适合再去管理预付费卡了,而银监会是主要负责银行金融业监管的机构,对预付费的监管并不在其责权范围内,故整个预付费的监管,放松了很多。”
于是,在2002年自行发卡商户备受打击,而实力强大的发卡机构却在躲过了暴风骤雨后,开始卷土重来,收复失地,并迎来了一个较快速发展的时期。据零点调查较早前的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预付费市场规模超过8000亿元。另据有关媒体报道,2010年相关数据可能逼近万亿元大关。
第三方搅局
与自行发卡行业出现的芜杂混乱不同,第三方支付预付费行业所呈现的则是一种“类金融”的发展走向。
吴冬认为:“商户自发的消费卡和第三方支付发行的预付费卡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前者指向消费,后者则是指向决算和支付。”
最早,资和信的商通卡是一款为解决单位团体的员工福利与商务馈赠所发行的可在商业与服务业使用的储值消费卡,索迪斯万通进入中国时,其所发行的索迪斯万通卡也只是为了解决公司员工的就餐服务问题。彼时,诸如此类的预付费卡还都没有大规模通行,其性质也局限在预付消费的范畴。
然而,近年来,其性质却发生了改变。有媒体报道,在资和信办理的VIP实名制商通卡,已经没有了预存金额上限,而且可以进行普通商通卡向VIP卡的余额转账,这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越了小额支付的范畴,其功能已几乎等同于银行的借记卡。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曾有发卡机构内部人士坦言,预付费卡的生存土壤在于内地的“送礼文化”。然而,“送礼文化”也是洗钱、行贿、避税以及套现等违法行为滋生的土壤,在这样的土壤中,缺乏监管的第三方发行的“类金融”的预付费卡,其危险性不言而喻。
与第三方发行的预付费卡类似,依靠政府信用发行的预付费卡,也具有着“准货币”的性质。依靠政府资源发行的预付费卡所涉及的大都是垄断行业,如公共交通、通信、资源、铁路、电力等。如今,公共交通的一卡通,流通范围已从交通扩展到餐饮、娱乐等领域。有关报道显示,公交卡目前已经成为占有市场份额及资金量最大的预付卡卡种。
对此,雅高e卡的相关负责人颇显无奈:“公交一卡通对整个行业冲击都很大,我们只有做好自己。”
“对于一卡通的发行,市场蛋糕就这么大……”另一家第三方发卡机构负责人则在采访中对《凤凰周刊》记者欲言又止。
背靠政府信用的垄断发行,自然让此类预付费卡在金融安全方面优于第三方发行的预付费产品。然而,在卡费支付、沉淀资金管理与信息透明化方面,公交卡等预付费卡去口为人诟病更甚。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林斯微曾以市政交通一卡通收取20元押金过高为由将北京市一卡通公司告上法庭。这引发了众人对公交卡、加油卡等卡种卡费收取退换标准与资金去向的关注与质疑,然而,到目前为止,除了山东威海早在2004年便已经开始停收公交卡押金,其他地方并无具体举措,收费标准与信息透明依然是待解的问题。
“一卡通的沉淀资金,来源于消费者,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应该用于日常的运营,而应该用作公共建设,如让老年人免费乘坐、促进残疾人乘坐设施建设等,并且这方面的信息应该透明公开。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公交卡等预付费卡目前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吴冬表示。
立法尝试
根据有关研究资料显示,在2004-2009年间,中国内地的电子支付交易增长状况仅次于美国,排在全球第二位。与此同时,预付费行业的相关立法监管却始终不甚理想。
2005年10月,央行《电子支付指引》,然而该规定却并没有大量涉及对自行发卡商户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同年,央行公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准备为第三方支付设立准入制度,但是该办法由于争议较大以及漏洞较多,延宕数年,直到2010年才正式出台。在这一段时问,尤其是2005年至2009年这段时间中,第三方支付以及对预付费的监管始终没有进展。从2009年开始,情况略有好转,该年4月份,央行开始对支付企业进行登记报备,同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筹备会也在京召开。转年6月,央行终于对外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设下了标准。
有发卡机构负责人对《凤凰周刊》记者表示:“媒体认为这回是一轮重新洗牌,但我们企业对此是持欢迎态度的,这对市场是一种规范。”
据公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显示,此次央行对发卡机构进行了准入限制,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杜绝了“沉淀资金”的非法使用,要求“实名制”发卡,并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开具预付款发票,同时,为让条款顺利推行以及现有机构平稳过渡,央行也给了现有发行机构一年的过渡期限。
雅高e卡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的整个环境还比较混沌,《办法》出来之后,会有比较大的整顿,半年之后,过渡期结束,一切会见分晓。”
此前亦曾有内地分析人士认为,一旦国家对预付费资金开始监管,许多发卡机构的前途会令人堪忧。
在开始对第三方支付进行整顿之后,预付费行业的整治逐渐延伸到了自行发卡的商户头上。2010年11月,北京市工商局了《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在网络上征集意见的同时,也分别召集市内健身、美容、洗车等预付费相关行业的负责人以及消费者代表,听取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款着重对合同标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相应的责权利范围。但是,由于制定主体的局限,在预付费监管方面,并没有太多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