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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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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论文

第1篇:金融扶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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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唐显武,刘国伟.探索校本课程的特色之路.辽宁教育研究,2005(1).

[3] 覃章成.农村学校校本课程开发的背景、价值与策略初探.教育理论与实践,2004(9).

[4] 张波.新课程背景下农村学校校本课程开发及特色学校创建.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5.

[5] 曾煜.多元文化课程开发模式的演进及其启示.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与社会科学版),2007(1).

[6] 廖辉.多元文化课程开发:基本理念、特征与意义.西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5).

[7] 靳玉乐,董小平.论学校课程领导的范式转型.教育理论与实践,2007(4).

第2篇:金融扶贫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

1941年1月6日,在美国国会大厦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总统首次提出了“四大自由”的论断,将“免于匮乏的自由”(freedom from want),定义为人类的基本自由之一。1944年1月11日的国情咨文 讲中,罗斯福进一步将“免于匮乏的自由”具体化,将“不言自明”的社会经济权利(学界称之为第二权利法案)――既将保障公民具有摆脱贫困、不受物质匮乏困扰,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自由,第一次认定为政府的基本责任。而且“免于匮乏的自由”也早在1948年就被写进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在82宪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然而,贫困几乎遍布世界的各个角落,反贫困已成为困扰人类社会发展的世界难题。尽管许多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为扶贫解困作了许多努力,但贫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所呈现的状况皆不同。在我国,扶贫开发已从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和温饱问题为主要任务的阶段,即不受基本物质匮乏困扰的绝对贫困阶段转入使人们享有更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相对扶贫阶段。《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未来十年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目标是“到2020年,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这一目标被舆论简称为“两不愁、三保障”。为此,中国政府已作出了极大努力。但新时期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着新挑战,相对贫困凸显,扶贫对象因扶贫目标改变人数不减反增,特殊贫困矛盾突出,因病、因灾、失业返贫压力大等,这使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更为艰巨。扶贫解困需要投入的资金更大,国家民政部门每年掌握的扶贫款主要靠行政预算划拨, 捉襟见肘。由此,单靠政府和政府设立的中国扶贫基金会提供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输血式扶贫已远不能满足目前扶贫工作的需要,只有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扶贫机制,推行公益性制度主义扶贫,以商业化运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贫资金,对弱势人群进行造血式扶贫,合法有序地引导社会各类闲散资金参与扶贫开发,实现有效的产业扶贫,才能建立援助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具有约束和激动机制的金融法律服务体制,通过制度诱导作用,使金融资产流向贫困人群,发挥更好的资源调配功能。

一、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是当前国际社会的主流模式。其与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相比,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同点在于:两者都具有公益性,都不追求以盈利为目的。但两者也有较大差别:公益利主义金融扶贫追求直接融资给贫困者个人,其运作经费多来源于国家财政或捐赠,不追求服务者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断炊”大有“杀鸡取卵之嫌”(如国家扶贫办、中国扶贫基金会对贫困户的贴息贷款);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以市场为依托,既直接服务于贫困者个人,也直接服务于有一定规模的贫困者群体,同时注重服务者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主体主要是中国扶贫基金会旗下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农信)和约100多个活动于中西部贫困县的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

(一)中和农信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中和农信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于2008年底成立的社会企业,专门负责农村地区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其前身为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部,从1996年起一直致力于为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的农村中低收入、弱势农户提供无抵押的小额信贷服务,并致力于提升他们的自立与自我发展能力。尽管中和农信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公司总部费用由基金会承担,但公司收入必须足以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和基层机构的营运成本,以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十几年来,其累计向15万多农户发放小额贷款近6亿元,共有60多万贫困人口直接从中受益。其中2008年共发放小额贷款3.8万多笔,放款超过1.8亿元(户均贷款不足5000元)。目前,中和农信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经成为国内非政府组织中规模最大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

(二)小额信贷组织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现状

上世纪60年代,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尝试为穷人提供信贷服务,创立了小额信贷模式。后其目的转为消除农村贫困。1995年世界银行发起并经多方资助者的努力,国际扶贫协商小组成立。标志着小额信贷开始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我国小额信贷模式受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影响,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在河北易县创办了第一个小额信贷项目,被称为扶贫经济合作社,后 变为北京市农发扶贫基金会。此时,在政府以及国际NGO支持下,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机构在中国迅猛发展,数量巨增,据了解,最多时曾覆盖全国80%以上的省、市、自治区,受益人口高达3000万。为扶持和规范小额信贷组织,2008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由于融资受阻、经营范围受限,身份尴尬,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小额信贷组织日趋式微。代之以村镇银行,但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村镇银行的运作逐渐偏离了公益性的目的。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为解决资金难题,P2P(个人对个人)小额信贷平台应运而生,2008年由两个25岁的美国女孩儿创设的――“我开网”就是一个小额贷款机构,其号召美国人把自己的闲钱捐献出来,专门为每天生活费不足1.25美元的中国贫困人口提供贷款。该网站曾为200多名中国穷人募集了近10万美元资金。但由于筹资遇困,2012年5月“我开网”关闭。2009年宜信公司推出了宜农贷平台,采用一对一地将富余资金出借给贫困地区的扶贫对象。2014年5月银监会下发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解决制约小贷公司发展的这几大问题。

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法律困境

目前,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仍呈现出可持续发展趋势。但不可否认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困境。

一是主体法律资格、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相关立法严重滞后。尽管《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扶贫开发的表述,但其仍只强调扶贫开发以政府为主导,对其他参与者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都没有作出清晰、明确的规定。究竟是工商企业?还是公益性社团组织?抑或金融机构?其法律地位是否具有相对独立性?至今中和农信公司都仅仅是公益性的社团法人,都未能得到监管部门发放的正式金融业务执照或许可证。不同的法律地位,将影响这些主体扶贫职能的发挥,政府的过份干预,会导致政府的权力寻租,滋生腐败,进而影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融资方式、融资渠道受现行法律的限制和制约严重,资金来源受限,难以满足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需要。由于法律地位缺失,各类扶贫主体融资渠道面临旧法律机制的阻碍。如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就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新的基金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两类,实行分类管理。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同时《条例》第29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他们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期向外公布信息。我国的私人公益机构政府是不与拨款的,人员工资福利等需要资金维持,如果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足,又不得向公众募捐,那么钱从哪来?1999年出台的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但公益机构的利息收入,受其公益性的限制。即使法律允许向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但融资成本过高与服务于低收入人群之间无法匹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就难以为续。

三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激励机制。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由于以商业化运作模式融通公益性扶贫资金,是用商业、金融的手段,创新性地解决社会问题,其追求的是自身可持续发展和扶贫的双重目标。因此,必然进行金融创新,但无论其采取何种创新运作模式,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和法律监管机制,都极易产生风险,造成管理混乱,再加之缺乏合法的可持续的制度性的融资渠道,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要么如无源之水,逐渐枯竭,要么在商业资本逐利本性的指引下,今后必然存在偏离社会公益使命的隐患,不再服务于贫困人群的自力解困,也无法满足贫困人群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寻求多层次推进新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有效法律机制

基于上述法律困境,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一路走来几经起伏。2007年1月30日中国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引导和鼓励主发起行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2009年6月9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虽然解决了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扩大了融资渠道,但由于获得扶助资金的贫困群体难以提供有效担保,融资难仍然成为阻碍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发展的瓶颈。尽管“格莱珉银行模式”在1993年就引入了中国,但依然无法阻挡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等出于盈利考虑,偏离公益目的,只为一些大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不再面向农村、面向贫困人群提供信贷服务。由此,我国至今还没有一家像格莱珉银行那样的真正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小额信贷机构。要使我国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可持续发展,我们只能在借鉴“格莱珉银行模式”的基础,探寻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推进的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之路。我国是大政府,小市场的发展中国家,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只有寻求政府、专门以贫困人口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或银行、公益组织三方合作,形成多层次的可持续、可推广的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创新体系,并通过有效的多层次的法律机制来推进其发展,为其保驾护航。这就要求:

(一)厘清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各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众所周知,扶贫解困,提供物质帮助是现代政府的宪法责任。为弱势群体和经济组织谋求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普世价值观。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一的政府救助是唯一的扶贫手段。中国政府几十年来的扶贫实践已证实,单一依赖有限的政府财政扶贫资金进行这种供血式扶贫,一是资金有限;二是极易产生权力寻租、贪污腐化,使扶贫资金难以到达贫困者手中,不具有可持续性、全面性、发展性。而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正好摒弃了这些弊端,改变了政府在扶贫解困工作中绝对、垄断的地位,用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共同来调控和助推扶贫事业的向前发展,这已达成社会共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年―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就明确规定,“继续完善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开展小额信贷贷款,努力满足扶贫对象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不难看出,《纲要》肯定了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的方向,间接界定了政府、贷款人(银行)、扶贫对象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政府在公益性制度主义金融扶贫中应起到的引导和补充作用。贷款人(银行)保持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地位,精准扶贫,真正为贫困人群提供资金帮助。并通过制定单行法规来具体界定其他各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规制其市场准入,引导投资方向,避免其偏离公益扶贫的方向。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的商业性企业法人,依法不能经营存贷款业务,融资渠道受限,后多数改制为村镇银行。2014年5月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在融资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原《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限制都将取消。但仍将其作为一般性工商企业对待,未明确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法律地位,但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已在尝试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其法律地位应界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网络金融的兴盛和发展,P2P的小额信贷模式出现,但由于贷款主体法律地位法律未明确界定,应尽快纳入法律调整轨道,如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应作出明确规制。

(二)借鉴BOT项目融资方式,创新金融扶贫模式,以政策、制度、法律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助推专为扶贫对象服务、实现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公益性制度主义新金融扶贫体系的建立。

其法律链接如下;首先由参与产业扶贫开发的农民组建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然后设立一家项目公司,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政府财政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为资本金,通过中和农信发起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项目公司、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出少量资本金,撬动社会资金共同扶持和参与产业扶贫,向项目公司出资,再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贷款协议,但基于物权变现难的风险考量,银行一般不愿意接受贫困户以山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村房产设定抵押,因此我们不妨以项目公司的资本――政府中和农信、产业发展专业互助组出资及其社会捐赠或出资资金,加上项目公司未来的收益向银行设立浮动担保,签订担保协议及产品预售合同,这样银行可以完全按商业化运作,控制风险。具体操作交给项目公司中的专业互助组去做,项目公司将贷款拆分成小额贷款,具体发放给参与产业开发的扶贫对象,由于专业互助组与扶贫对象之间相互熟知,建立起了相互间的信任关系,这就等同于为扶贫对象提供了联保,为防范风险,项目公司还可以要求扶贫对象提供以山林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及农村房产设定抵押的反担保。这样就形成了有效的法律链接,把风险控制到了最低点。同时再建立相应的法律辅助体系,完善税收、保险和捐赠法律制度,助推公益性制度主义新金融扶贫体系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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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金融扶贫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重要问题——供给问题难农民贷款难。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消除农村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做出贡献。

一、小额信贷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实意义

1、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管理,以合理的利率向穷人贷款,帮助更多穷人增加收入。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具体是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是在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现实意义

许多报告都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仍是供给问题,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积极作用,并同时担负着社会扶贫、保障的责任。

(1)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借贷输血”的一剂良药。农民贷款的低利率、不确定风险都使正规金融机构部门的诸多业务“趋利避害”,转战“非农”。同时,正规金融部门的高门槛,也使得广大农民望门止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小额信贷依据自身额度小、限期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性担保形式等特点,专门向农村中低收入农民提供贷款,为农村贷款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小额信贷灵活的担保形式或不需担保的特点降低了我国农民贷款门槛。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肩负着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三大功能。经济杠杆功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贷款难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通过办理该业务推动县域以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长足发展。政策性支农功能。在我国,小额信贷扶持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产业,服务对象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额小面广量大,管理成本高,很大程度上承担起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支农服务功能,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机构的基本原因。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大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组织”的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扶贫组织的责任。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1、基本现状

(1)放贷主体。在我国,小额信贷的放贷主体有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包括一些国外扶贫信贷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还包括民间自发的借贷融资。其中,民间借款融资一般占地区融资总量的20%-25%之间;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一般由农业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利率相对较低,期限在1-3年,此类贷款占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8%左右;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贷款额度在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左右,贷款性质为商业性质。在农村小额贷款比例中占较大比重。依不同地区有不同比例,一般达到30%至40%之间。

(2)发展形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总体来说有发展速度快、总体数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为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早在2000年前后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1年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至2007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3161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4498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19648亿元、10081亿元,增幅分别为164%、228%,全国2000多个县中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开办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增量贷款中有90%以上是靠小额贷款的增长。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受益面更高。农村小额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的障碍

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发展虽然获得成功,但是可持续发展率较低,而可持续发展率的高低,是国际上衡量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相关政策及机制建设等外部条件不完善:第一,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困扰其发展;第二,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发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第三,保障机制、政策体系不完善加大行业风险。目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不同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

(2)资金来源和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农村资金分流仍然严重。正如前文所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小额信贷在农村的资金支持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自身特性的限制: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它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我国农村的贷款市场,但同时,贷款利率偏低、贷款品种单一、额度小、风险大等一些问题也阻碍了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4)管理困境:第一,外在金融监管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对具体监管方式未做出统一规定,协调小组并非专门的监管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外,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第二,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内部治理经验不足。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成功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架构、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内部管理授权、职责划分、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文所提出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保资金来源,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依据不同目标实行不同政策。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再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进一步增强支农能力。

(2)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另外,可以尝试改变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确保资金的来源充足。

2、良好的宏观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1)加强立法,明晰借、贷主体,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政策型或商业型或政策+商业型小额信贷。依据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实现政府扶贫和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依据不同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风险保障系统。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额贷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4)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主体的“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三是法院、银行、政府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3、完善、创新组织机制,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增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活力。

(1)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用途、期限、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小额贷款对象、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拓展小额贷款用途、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简化小额贷款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2)提高部门管理效率,重视对组织成员及农民群众的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帮助其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做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培训组织成员,不断提高组织内金融人才处理业务的能力;最后,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是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从其发展意义、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三个方面构建了分析框架,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做了初步的总结和探讨。农村小额信贷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有积极的意义,担负着政策支农和发挥经济效益两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希望通过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使其成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支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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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文会:小额信贷在中国:发展、困境和机遇[J].农业经济,2003(8).

第4篇:金融扶贫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组成了我国农村银行类机构。新农村金融机构需要一个功能完善、分工合理、产权明晰、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体系。各类商业银行需要满足新农村建设在资金上和金融服务上的需要。

金融资源的匮乏影响贫困地区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农村发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增产增收的难度将加大,提升各类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迫在眉睫。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银行类机构主要有四类六种,分别是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农村银行类机构的基本情况是:从机构网点布局看,这几类机构共有124255个网点,其中104671分布在县市以下地区,占网点总数的84.2%。从资产负债看,2007年末,农村银行类机构的资产总额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8.8%;负债总额占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29.4%。从信贷支农情况看。对“三农”发放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7年末,这三类机构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和农业银行用于农村龙头企业、扶贫、乡镇企业、电网改造、基础设施贷款等)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19%,但大大低于全国的总体增长水平。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城乡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潜力。在上述支农贷款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二、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与当前问题

1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

中国农业银行与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了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构成的比较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一体系从建立之初就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但由于机构不完备,建立初期承担的农业开发及扶贫贷款也于1998年3月划归农业银行管理,目前的职责仅限于对粮棉油收购提供政策性贷款,与为农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融资的要求相差甚远。近几年,农村金融领域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一家机构维持,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但它在2003年改革前由于存在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明确、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落后等重大问题,以及历史上积累了大量的不良信贷资产,因而出现了大面积的亏损,有的年份全行业资不抵债,削弱了其支农能力。

2农村资金的流出

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和国有商业银行资金的上存大量流向城市,使资金本来就短缺的农村经济发展遇上阻碍。农村邮政储蓄存款余额在过去10年中增加了10倍,其中大部分来自农村。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入中国人民银行。从整体上看,在新农村建设中经济存在“财政投入不足、金融支持不够、民间投资不继”等三大金融资源流失问题。

3农村保险问题

农村保险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办法,也没有建立一个保险体系。现在的基本模式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基金以县为单位独立核算、自主管理,主要通过储蓄、国债等渠道,实现保值增值。这一模式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上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和特点;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存在潜在兑付危机;农村养老保险给付水平偏低。

尽管如此,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在近几年中步伐还是有所加快。如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抗风险能力有了质的变化。根据2002年末的监管数据,资本充足率为-8.45%,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资本充足率达5.89%。不良贷款率下降,资产质量明显改善。2005年6月末,不良贷款率17.5%,比2002年末的37%下降19.5个百分点。结束连续10年亏损,经营效益显著好转。2005年上半年,实现轧差盈余93.36亿元,同比增盈80.7亿元。资产规模不断壮大,支农服务功能增强。2005年6月末,全国农信社各项存款达3069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10769亿元,增幅为54%;各项贷款21968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8028亿元,增幅为57.6%。总之,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起来,并且在试点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各类商业银行在金融机构中的作用

1发挥中国农业银行在新农村改革的作用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传统的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但商业化的过程中,迅速进入城市并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开始撤销了大量的农村基层营业网点,其支农能力大大下降。今后,农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重点应放在支持农村产业化过程中的龙头企业上,通过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带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为适应农村各经济主体对商业性金融的需求,应加快组建新的农村商业银行可由个人和企业等出资组建。但我国银行业不对个人开放,虽然农村信用社改组成农村商业银行时允许个人入股,但不允许个人出资组建商业银行,这必将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事实上,鼓励私人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可使产权关系达到最大明晰化,优化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在已允许外资银行设立的情况下,国内银行业应适当对个人开放,而农村则是较好的实验点。

2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唯一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农副产品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银行应拓展资产运用领域,提高政策性贷款质量,完善整体服务功能。由于粮食企业不景气,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质量低下,若以亏损的方式长期经营必定难以为继。应对粮食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加其自有资本,并提高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力。对于政策性亏损,要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全额划转给农业发展银行。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在农业发展银行机构基本健全的情况下,农业银行应将这一业务返还农业发展银行。这样做可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服务功能,同时又不浪费金融资源。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要积极探索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如将一部分邮政储蓄、社会保障资金等转存入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应鼓励国家开发性金融参与新农村建设使开发性金融更多地参与农村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3完善邮政储蓄,建立农村资金回流制度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降低了支付给邮政储蓄的利率,现在的关键是建立对农村的“输血”机制,使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业和农村,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邮政储蓄转存人民银行的资金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当地人民银行调度使用,通过再贷款形式由农村信用社放贷给农业企业和农户;或者允许邮政储蓄与农信社签订协议存款,将资金交由农村信用社投入农业和农村地区。也可通过购买投入农业农村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或其他农村金融债券,使资金回流农村。

4稳妥推进商业性可持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改革具有关键意义。除了继续办好农村信用社现有的小额贷款业务之外,应当鼓励和培育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大力发展非政府专业小额贷款机构。小额贷款组织应遵循商业可持续原则,按照市场化方式,明确战略目标,完善业务体系,强化人力资源建设。

5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作为风险相对较高的行业,在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下,将加大农村金融风险,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弱化农产品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加剧其不平等收入。农业保险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地位,引导农业金融资本流入,分散目前由农村信用社独立承担的农业系统风险和社会成本。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保险需求的不断增加,政府应加大政策性保险的投入,并鼓励和扶持商业保险进入农业产业化、种养业等领域,大力开发与天气指数、期货指数等相关的农业保险新产品,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6建立农村信用担保制度

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作为特殊的信贷群体,难以提供可用于抵押或为他人担保的财产,且收入不稳定,缺乏显示自己信用的衡量标准。农村信用担保制度的缺位阻碍信贷资金流向“三农”。政府在继续鼓励农户自愿互助担保的同时。应通过制度安排,财力扶持,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解决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大额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第5篇:金融扶贫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小额信贷在上世纪70年端于孟加拉国,它是满足贫困人口信贷需求的一种信贷方式,贷款对象仅限于贫困人口,额度很小,无需抵押通过提供小额信贷,帮助贷款人经营小本生意,受到了贫困人口的热烈欢迎,并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贫方式。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生产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要想使中国经济有质的飞跃,就必须要首先发展农业。但由于农民作为一个阶层来讲整体上还是不富裕的,缺少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资金,因此,要发展农业生产,首先必须解决的资金问题。故而对农民的小额贷款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用法律的手段解决这一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是保障这一制度在中国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动力。

一、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小额信贷是指专门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性的信贷服务活动,它是小额信贷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主要解决的是农户贷款缺乏抵押担保的问题,从而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国际上目前公认取得成效的小额信贷项目多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到8O年代,实施小额信贷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各类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专门成立的小额信贷扶贫银行和非政府的小额信贷项目演变成的股份制银行。

我国的小额信贷服务开展较晚,始于20世纪90年代,首先由非政府组织试验其次是政府推广发展到今天的正规金融机构介入。现在服务机制正在逐步完善阶段,服务范围正在向城市扩展,但主要还是以服务“三农”为主。目前我国小额信贷主要有七种存在方式:

第一类,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它是为解决农户贷款融资困难问题,政府要求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一种金融工具这也是目前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最普遍、农民较容易贷到款的形式,这种形式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并且要求农贷农用,否则信用社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

第二类,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管理并发放的扶贫贴息小额信用贷款,它是政府实施的小额贷款扶贫项目。

第三类,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信贷。这类小额信贷一般基于借款人的存单为抵押,因此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邮政储蓄银行本身的网点分布特征,这种小额信贷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小额信贷形式之一。

第四类,非政府组织(包括国际机构或者外国机构援助、半政府机构资助类)项目小额信贷。这类项目小额信贷,有项目期限,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领域之外的金融活动。

第五类是央行试点的商业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一般在工商部门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进行贷款业务,所针对的业务对象也不是一般的农户,而是中小型的乡村企业。

第六类,私人建立的在区域内进行一定程度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

第七类,农村民间的资金互助组织和村镇银行所进行小额信贷。这类小额贷机构现在只存在于银监会的试点框架中,为数极为有限。党的“十五”大以来,国家更加重视“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大课题,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极有可能导致我国改革开放大好局面毁于一旦。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信用社社会职能和经营理念的转变,农村信用社逐步的加大了农村小额贷款的投放力度,使贷款投量逐年加大,贷款覆盖面逐年扩大,贷款种类逐年拓宽,为农村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好的发展必须有理论的支撑,然而,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社会、经济、金融方面来研究农村小额信贷的问题,如早在l939年著名的人类学家先生就在他所著的《江村经济》中提到过农村信贷问题并加以研究,“物品、劳务和少量的钱可以不付利息,短期地向亲戚朋友借用”。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何广文先生,在其所著《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也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绩效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并从金融的角度对农村小额信贷发展模式提出见解。随着2O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在京演讲,公众的目光又投向了孟加拉国这个成功实施小额信贷的国家,并将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信贷与中国的小额农贷进行对比,在中国掀起了研究小额农贷的热潮。

从多方面对小额农贷进行研究,对小额农贷的发展固然是好的,但是如果忽略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农村小额信贷出现的问题,对小额农贷的发展还是不利的。目前我国缺少对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法律上的研究,农村小额信贷行为缺少立法规范和法律的监督,加之已颁布的法律之间还有不少冲突,这些冲突制约着小额农贷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加强、完善农村小额信贷的法制建设,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农村小额信贷行为,不仅有利于对农村小额信贷市场的保护,从长远来看,更能优化农村金融环境,有效地保护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小额信贷利益相关人的利益。

二、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现状

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不过二十几年历史,由于时间很短,全国范围内只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指导意见》两个专门规定,除此以外,并没有形成自身的法律体系,大部分是由实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所在地的小额信贷机构根据政策颁布自己的规则。如:《哈尔滨市中小企业及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细则》、《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等。但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流通速度加快,各地方虽然是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小额信贷的规则,但由于地区差异,乃面会有规则上的冲突,因此急需制定关于小额农贷的专门的规则,形成有关小额农贷法律制度的专门的体系,这样才能为农村金融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

(二)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处境尴尬

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与国际水平相比,还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在我国广泛存在的大量小额信贷机构中,除了那些以信用社和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名义进行的小额信贷之外,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处境都十分尴尬。其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没有获得明确的合法地位。

小额信贷需要商业化运作才能持续,即,使小额信贷的运作与商业银行的存贷业务相同但现有的商业银行法除农信社和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外,并不适用大部分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小额信贷组织究竟是商业性的还是公益性的并不明确。去年年底,在央行推行七家“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之后不到一年,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农村金融市场开放的试点方案,并于前不久批准内蒙古、吉林、湖北、四川、青海和甘肃等六个试点省(区)的村镇银行。但在北京大学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王曙光看来,央行和银监会都在其试点方案中回避了现有信贷机构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性问题和监管问题。缺乏合法地位使得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健康发展受到极大约束。

2、不良小额农贷增多引发的法律问题

目前,社会信用环境还没有根本好转,农村更是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的薄弱环节,全面推行小额农贷后,几年内,各地发生的不良小额农贷的程度在增大,而且很不平衡由于小额农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受自然气候因素,市场因素等影响,加上分散、小本的农户资金积累不多,一般都为投保,抗风险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隐患。特别是养殖等行业,受自然灾难或市场风险影响后,多是血本无归,因此,信用社的债权就越来越存在追索难,起诉难,执行难的问题。

首先,农村信用社诉讼费用逐年猛增。由于不良小额农贷的不断增多,农村信用社尽管没有足够得人力、物力去一一跟进,但还是要尽最大的努力将贷款回收,为此到最后不得不将不良小额农贷的贷款人送上法庭,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随着不良小额农贷的增多,农村信用社为此付出的诉讼费用也是逐渐增多的,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活动的发展。其次,执行物实际变现金额逐渐降低。农,FJ4,额信贷本来就是针对穷人的一项制度,无须抵押担保,一旦出现不良农贷,即使法院判决农村信用社胜诉,对农民财产强制执行,但是农民财产的变现能力还是值得质疑的。再次,案件积压严重。虽然这种现象不仅是出现在在处理不A4,额农贷的问题上,但由于我们的法律资源是有限的,本着公正、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对处理一个案件都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不良农贷的案件逐渐增多,使法律资源的分配出现了缺口,从而使大量的案件积压。案件的积累,不仅影响法院的工作,它的直接受损者还是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很明显处理案件的时间越久,债权人的损失就越大。

3、私下转让贷款证引发的法律问题

小额农贷信用贷款证是农户据以借贷的一种书面的法律凭证。农村信用社先对农户进t-Y,f~用等级评价,评到信用等级的农户发放贷款证,一户一证,凭证发放贷款,并且不同信用等级可借贷资金的数额不尽相同。根据《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贷款证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得规定,贷款证是不能被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的。但是目前,一些农户本来并没有实际借款的需求,但为了满足一些难获得贷款农户的私下借贷的需要,出于人际关系或别的原的考虑,存在着贷款证持有人去贷款,然后将贷款转借他人的情况。又如有的农户未评到信用等级,就向有证户借贷款证获取贷款,或者是有的农户虽已评上信用等级,但仍不能满足需求,也像其他有证户转借贷款以证获得更多的信用贷款。结果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找贷款证持有人归还贷款或收取利息时,才发现实际用贷款的人不是贷款证持有人,而且,他们不完全协助信用社回收贷款成本。 这实际卜也是债权、债务的问题。农信社是债权人,贷款证持有人是债务人,但存实际操作中,持有贷款证的农户并没有实际使用资金,不是实际的债务人,于是,在农信社要求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时候,贷款证持有人就以自己没有实际使用资金为由,拒绝还款,这就增加了信用社回收贷款的困难。

4、冒领或套取小额农贷进行赌博或其他非正常行为

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资金短缺的农户发展生产经营,从事劳动生产,农户所得到的小额信贷只能用于其申请的目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但在现实生活中发现,少数信用观念差的农户会钻小额农贷优惠政策的空子。在农业世界,由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难跟上,少数农民喜欢赌博,其赌博的资金来源,往往因为其有小额农贷的贷款证,从信用社贷款而获得。因为他们知道,小额农贷干丁优惠的利率,借款手续简便,无需担保和抵押。根据农户信用的等级的不同,可获得不同数额的贷款支持,年内可以周转使用。如果农户能还部分利息,还能通过更新借款手续,拖延借款的归还日期。信用社很难把握农户是否是冒领或套取小额农贷,进行赌博或从事其他非正常行为。如果这些农民赌博输了,也会找些由于生产经营不善或农产产品销售不佳,造成贷款难以按期归还的理由,是信用社的贷款质量受到影响。如在江西省安福县的洲湖镇,就有农户贷款2000元用于赌博并输了,还有农户借款8000元,久拖不还,现在已产生利息8000余元,虽然该乡信用社已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没有得到实际的司法效果。

5、信贷机构工作人员不按法定程序操作

随着经济金融立法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运用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个别金融机构为严格遵照信贷操作规程办理信贷业务,为自己的工作留下了隐患。有案例为证:某村民甲某委托好友乙某用乙某得贷款证到信用社帮助借款2000兀,当时甲某本人未到信用社,由乙某带甲某的私章和身份证来办理贷款,借款凭证上由乙某签字。借款到期后,信用社多次找甲某履行还款义务,但甲某声称自己并未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信用社在发放这笔贷款是,经办人员没有坚持信贷原则,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查相关手续就发放了贷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主张不予支持。通过这个案件,不难发现,金融职工队伍的素质不够高,缺乏贷款证只能使“一户一证”不能“外借、出租”的常识。其次,内控制度不健全,事后监督不力。即使存办理手续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在事后的业务审查中为什么同样没有发现问题呢?再次,职工缺乏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坚持原则,按规章办事的敬业精神。农村地区,由于地方狭小,农户与借款单位的工作人员难免会有人情上的交集,但不能就因为是“人情”的原因而损害单位的利益,这是不允许的。

三、解决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适当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

如文章前面曾提到过,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还处在一个比较初级的阶段。除以信用社和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名义进行的小额信贷外,大部分小额信贷机构的处境是十分尴尬的,问题的关键是明确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地位。缺乏合法地位使得我国小额信贷机构的健康发展受到极大约束。因此,尽快制定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的法规或部门规章,确立现有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小额信贷事业长远发展的基本制度前提。

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并不适用于人部分类型的小额信贷组织。因此,在未来将要制定的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应该针对不同的小额信贷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于农村信用社和银行类金融机构,因该严格按照银行法的规定办事,对于国家扶贫项目的小额农贷,严格按照扶贫政策。目前,同家的政策是,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但,随着经济发展,经济学界也存断讨论,是否小额信贷市场化、商业化会更有力于小额信贷的发展,如果小额信贷机构在贷款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体系、吸收公众存款规模、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达到…定的条件之后对于非金融机构和政府扶贫项目的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应适当放宽对小额信贷的准入制度,即小额信贷组织进行自愿性注册(适用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或强制性注册(适用于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要求注册的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并指导和鼓励小额信贷机构建专基于风险的内部监管体系。

(二)加强对小额信贷贷相关立法及对小额农贷的业务与法律宣传

随着小额信贷在¨}]国的发展,我们明显的感觉到小额信贷立法的缺失已经阻碍了它的发展,应该加快对小额信贷的立法速度,使之制度化、体系化。此外,为推广小额信贷,小额信贷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向农户宣传小额信贷的性质、贷款程序和法律责任,讲解小额农贷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农户明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道理。通过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摆事实,讲道理,增强农户的法律意识,形成“讲信用”的自我约束力。

(三)健全农户信档案,动态管理信用等级

小额信贷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小额信贷机构独市进行,内部掌握。评级后,小额信贷机构评定小组应定期深入村组,调套分析农户的资信状况变化,实行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健全农户信用档案,对农户信用己发生明显变化的,要重新核定信用等级,及时变更相应的贷款授信额度,奖优限劣。

(四)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贷后管理,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工作量人,在操作过程巾,小额信贷机构应一丝不苟,认真对待。发放小额信贷是,要严格检查农户的身份证件、贷款证、股金证和个人私章,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完善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手续,强化对借款人按贷款合同履行义务的约束,采取有效突进,防止农户间随意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

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项新的工作,有的信贷员片面认为,小额信用贷款是上级要求推行的,带有“政策性”色彩,并免予贷款管理赔偿责任,故而放松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其实,这种想法是十分错误的,推行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户贷款有效投入,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农户信用贷款的管理,着力提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质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于以《信用贷款证》发放贷款,简化了贷款手续,因而在贷款的实际对象、金额、用途的审杏上比较宽松,容易出现出借贷款证、贷款用途转移、贷额偏高或偏紧等情况。因此,信用社的信贷员在贷款发放后,要深入借款农户,了解农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贷款的真实使用情况,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凡发现信用贷款转借他人、移用等不正常情况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取消信用户资格、强制收回贷款等,以有效地控制信用贷款风险。

(五)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促进小额农贷良性循环

第6篇:金融扶贫论文范文

六盘水师范学院院长钟郁铭教授致开幕词,他指出,乌蒙山区是“十二五”国家扶贫攻坚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之一,处于乌蒙山腹地的六盘水师范学院在推进乌蒙山区区域发展和扶贫攻坚过程中,应找准位置,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付昭祥介绍了六盘水市的资源、工业基础、行政管理、发展布局等基本情况,认为乌蒙山区发展研究会议将会为推动乌蒙山连片特困产业扶贫开发献计献策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建设创新型六盘水具有重要的意义。

会议安排四位专家围绕着乌蒙山区的发展作大会主题发言。云南大学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的肖迎教授在题为“西部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现代化经营的思考”的发言中,结合其多年来在云南农村的实地调研的经验,指出目前西部地区农业发展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农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够、农业水利化程度低、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不强、农业合作社发展质量不高、公路道路运输能力偏低、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低、工业对农业的反哺作用不足、农村信息化程度较低、带动“三农”的外部力量不足九个方面。西部贫困地区要实现农业现代化经营,必须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具体而言,应强化农业“固本强基”的认识,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延伸地方性的农业产业链。同时,现代化并不等同于规模化,尤其是在可耕地较为细碎的乌蒙山地区,适度规模经营是山区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在地方政府的引导下,培养和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强力推动农民合作组织建设,培育新型农民,推动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化将是未来农业现代化的一个发展方向。地方政府应积极建立多渠道投入增长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政策扶持、价格政策扶持、生态补偿政策扶持等相应的配套措施。西南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发展中心主任杨正文教授从区域研究、产业扶贫、资源开发等方面阐释了“乌蒙山地区研究”的学理意义与现实意义。杨正文教授指出,对乌蒙山区的研究是人类学“区域研究”的学科需要,也是学术研究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参与倡导该区域研究的几所高校既基于学校的区位优势,也体现了高校服务社会,服务于国家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需要。他进一步指出,乌蒙山区既是一个涵括了汉、彝、苗、仡佬、回、布依族的多族群文化区域,同时也具有三线建设重点区、十四个连片特困区、综合治理试验区、生态脆弱区等政治区域的意义。目前围绕着乌蒙山区的发展,可以开展对该区域改革、试验与创新的经验研究、产业扶贫开发路径探讨、资源开发与贫困问题、灾害与生态治理风险等课题的研究,这些研究可以为地方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智力支持。杨正文还针对乌蒙山区产业扶贫提出了“结合特殊气候自然条件,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化劣势为优势”思路。贵州民族大学吴秋林教授在题为“乌蒙山连片贫困地区的文化政治”的发言中,首先对“政治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政治”的内涵进行了对比分析,指出“政治是有文化的,最终极的政治就是实现文化的转型和文化的复兴”。他说,以前学者们容易将“文化中的政治”等同于“意识形态”,而今天的中国在文化中强调政治却不是“意识形态”的,这个“文化中的政治”是可以帮助人们更深入地理解中国正在发生的许多文化行为的政治意味。乌蒙山区特殊连片扶贫开发地区的设置,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是国家扶贫政策的深化;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彝族、苗族、布依族文化在此区域内共生共荣,这是此区域扶贫开发的重要人文因素,因而对于连片贫困地区的设置是政治对于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的理解。因此,“乌蒙山连片贫困地区”的扶贫政策体现了“文化中的政治”。付昭祥副市长在发言中分析了六盘水独特的喀斯特地貌对于当地的扶贫开发工作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指出其劣势主要表现在喀斯特地貌造成土地贫瘠,可耕地零星、细碎,增加了推广集约化农业的难度。同时,也造成了当地的可进入性差,交通建设成本高,通讯服务覆盖效率低等困难。但如果因势利导,同样也可发展一些特色产业。比如高原喀斯特小气候,适宜于猕猴桃、茶叶等特色农产品的种植。因而,他认为六盘水市的发展方向应是合理控制规模,发展特色优势农产业,最终达到产业链条上各方的共赢。

会议分为“人文社科组”与“自然科学组”分别进行。“人文社科组”的学者们围绕着乌蒙山区的地理特征、资源开发与能源利用、经济发展、民俗传承、民族文化保护等问题展开了讨论。贵州师范大学的李旭东教授根据乌蒙山区基础地理数据和相关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指出乌蒙山区人口和耕地垂直分布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影响山区人口垂直分布的主要因素是耕地,海拔高度通过影响耕地面积来影响人口分布,随着海拔升高,人均耕地减少呈递减状态。六盘水师范学院的吕学琴教授对妥乐古村寨“人树相依”的独特景观进行了分析,对其以银杏树为载体的历史迁徙文化、宗教文化、农耕文化等“古树文化”进行了文化的阐释。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郎丽娜从地理环境、彝族族源关系和历史、仪式、英雄史诗、日常生活等六个方面探讨至今仍影响着乌蒙山区的文化性质和基本表现要素。六盘水师范学院的张绪清副教授对乌蒙山国家能矿基地“财富悖论”问题与深度脱贫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思考,指出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技术、保障等制度的存在,矛盾叠加与问题累积抑制了矿区转型跨越与深度脱贫。贵州六盘水行政学院的封毅教授发言指出,六盘水作为乌蒙山区一个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面对资源挑战,迫切需要创新驱动,跨越发展,开创出一条发展的新路子。张宇以梭嘎生态博物馆为例分析了“六枝原则”作为一个建设生态博物馆的国际共识在建设过程中的指导作用。

自然科学组的讨论上半场由贵州师范大学的罗充教授主持,贵州六盘水师范学院的谭萍教授、杨友联副教授、杜琨教授、周庆萍老师分别就自己的研究进行了学术报告。谭萍教授采用DPPH法探究了苦荞麦多糖提取物对自由基的清除作用,实验数据表明苦荞麦多糖具有一定的抗氧化作用,是一种天然的抗氧化剂。杨友联副教授采用单胞分离法对引起云贵川三省炭疽病的常春藤病原进行了分离,通过显微形态特征和ITS分子系统学研究表明,常春藤炭疽病病原为常春藤炭疽菌(Colletotrichum trichellum(fr.) Duke)。周庆萍老师以液体培养基取代固体培养基,对提高太子参组培苗质量进行了实验,结果表明此方法经自然光照培养能得到高质量的试管苗。下半场讨论由六盘水师范学院的谭萍教授主持,六盘水师范学院的石开仪教授,毕节学院的骆强教授、贵州师范大学的罗充教授分别就白腐真菌对低价煤模型化合物喹啉降解机理、韭菜坪及其邻近地区蕨类植物物种多样性、丛枝菌根真菌对西南岩溶地区退化生态系统的修复作用进行了报告。

第7篇:金融扶贫论文范文

摘要:从2000~2020年是中国经济体制的后改革期。后改革期的任务是建成市场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制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是构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金融支持体系;深化改革现存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改变畸形的投融资结构,正确处理新型工业化经济发展中的五大关系;银监分立体制改革,要着力培养和构建分立的条件,既要强化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更要转变监管理念,综合推进配套改革从2000~2020年中国的改革发展将迈入后改革期,后改革期的历史任务是建成市场经济体制和相适应的民主政治体制,后改革期是20年前期改革的延续和深化,更是改革的关键性突破,经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技术支持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研究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需要着重考虑几个战略性问题。

一、后改革期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历史定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所谓历史定位,就是指在这20年体制改革的任务、经济发展目标和道路及其所处的环境问题。从体制改革的历史任务看,后改革期是要完成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推进民主政治体制的发展,确立法制社会基础。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目标充分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要求———以人为本、共同富裕、民主政治、中华文化。它可以用多种指标去描述,用东方传统语言讲,在基本点上就是迈入“风调雨顺(生态环保优化,可持续发展),五谷丰登(一、二、三产业旺)、人民安居乐业(生活安定:人有业、居有屋、各得其所)、国泰民安(国强、政治稳定)”。在经济发展道路上就是要开创“新型工业化”经济的发展道路,既要完成工业化的历史任务,又要避免传统工业化发展的各种代价,诸如工业剥削农业、城市剥削农村、社会两极分化、生态环境恶化、财富增长与贫困扩大等等社会弊端积累。中国后改革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区域集团化,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国际环境中建设的。因此,后改革期是全方位、深层次开放的格局。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组成部分,中国不能脱离世界,世界也不能没有中国。

二、后改革期中国金融改革的战略定位:构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金融支持体系

建立全面小康社会的金融支持体系,是后改革时期金融改革目标的战略定位。在构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金融支持体系过程中,始终面对三大课题,一是国家垄断金融的政府主导型金融体系转向国家调控金融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的基本金融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金融制度。从政府主导型金融转向市场主导型金融,核心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改革要取得突破,构造现代公司制金融企业;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构建大、中、小分层次网络型的融资机构;城乡协调,国有制、股份制、合作制多种产权结构并存,合作竞争的市场金融制度。二是社会融资模式的选择和发展。也就是说,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关系的协调,构建多渠道的储蓄向投资转化的畅通机制,有效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加速资本形成,改善宏观调控环境,提高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这是后改革时期建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金融支持体系,始终需要解决好的课题。坚持中介与市场共生的互补互动,防止替代的片面观点,加快银行体制改革,完善银行产业组织结构;规范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效率,发展风险基金、创业基金、农村合作金融,构建为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三农”高效率融资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快养老金、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为全面小康构建社会稳定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三是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支持措施,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稳定。我们始终要清醒认识金融的内在脆弱性和风险性,正确处理金融与经济的关系,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金融市场化、金融开放与国力承受能力的关系,警惕国际金融霸权,维护国家和金融稳定。在这里金融政策和策略制定的科学性、正确性,决定金融发展的前途和命运。

三、后改革期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定位

后改革时期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是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型工业化经济。从战略全局观点看,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经济模式要求金融支持的重点在于:(1)处理好工业化与信息化的关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不能因循守旧,按照传统思维安排金融资源配置。(2)处理好支持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重视资源节约和代替,保护生态环境,控制人口增长,优化城乡人口结构。(3)处理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增加劳动就业的关系,高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的关系。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关系,事关发展和稳定大局,必须高度重视,增加劳动就业,扩大再就业。(4)支持经济发展要贯彻城乡一体化的原则,维护农民、农村、农业的利益,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的难点和关键都在农民,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必须彻底解决好“三农”的金融支持体系。(5)处理好发展制造业和发展服务业的关系,要以制造业为基础,带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促进流通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以增加就业,扩大内需。在后改革时期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正处在战略调整的机遇期,面对三重二元结构的经济现实矛盾,传统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沿海经济与内陆经济、城乡二元结构的重叠矛盾,形成决策的主导力正在发生着从计划主导转向市场主导,内陆经济主导转向沿海经济主导,全国一盘棋主导转向城市化主导的格局。在经济发展决策中强势群体的决策主导地位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富人利益支配政策导向,弱势群体没有真正的组织力量。以农村为例,现在中央补贴100元的扶贫津贴,能够真正用到农民身上的只有2元钱,因此,坚持发展第一要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于把握住金融支持经济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至关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有三个问题特别值得注意,一是“地理效应论”。什么“东部发展是国际贸易的地理效应形成的,不是什么政策效应”;“向西部转移支持只能达到扶贫济困,对东部的发展是最大的伤害”;“内需不是内地”,“东部只要民工而不要移民”;“东西部问题是梯度分工问题,不同地区有不同分工”,认为“西部开发是要放弃的,只是时间问题”。这种潜意识的经济地理决定论,对金融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决策,客观上具有严重的负面影响。二是“制度性财富漏斗效应”。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制度安排。在现存组织制度框架内,投入再多资金有些不合理的效果亦不明显,只能导致财富两极分化。前改革期实践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三是“银行产权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缺失”。特别是透过诸如“蓝田股份”、“农凯集团”这些案例,不难看出我国金融业支持经济运作机制的制度性缺陷是极端严峻的。商业银行的审贷委员会往往是个人决定的“合法程序”,实际上沦为一块“遮羞布”;所谓内控制度,多为控下不控上,控外不控内,一出问题就是大案;争夺大客户,违规竞争比比皆是,信贷规则形同虚设;盲目追“星”跟风,争相贷款,多头贷款,重复贷款,把鸡蛋都往一个篮子里装;滋生蛀虫,内外勾结,吞食国有资产,只要发生巨额“问题贷款”,必有高层内外勾结者;信贷文化缺失,没有应急措施,急功近利,一出问题争相“落井下石”。盲目追“星”和争相“杀马”,既制造风险,又扩大风险。所以,转变观念,创新制度是提高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效率,支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所在。

四、银监分立体制改革与支持经济发展

(一)历史经验:值得注意五年前央行体制改革(撤省分行成立跨区分行)的实践,恰恰为当时流行的顺口溜“一年换位置、二年换房子、三年调妻子、四年出漏子、五年散摊子”所言中。运行状态出现“大分行忙得团团转,监管办无事可干,中心支行上下看,县支行不知道怎么干,总行成了官僚办。”导致监管成本上升,效率下降,监管真空处处皆是,空化了一线,严重削弱了货币政策传导功能。原本是学习美联储经验,以摆脱地方行政干预,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后来要加强维权和信用制度建设,又反过来要求地方政策提供支持。不得不回过头来,重新加强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职能,这样一来,大分行又被架空了。银监会成立,监管体制“专业化”改革,决不要成为央行体制改革第二!

(二)银监体制的国际趋势和分拆:理论观点距今为止,国际上设有中央银行的国家,货币政策与监管合一者占70%以上,只有30%不到的国家实行监管分离。监管从央行分立出来的主要理论是:(1)“角色冲突说”,一身二任,职能不同导致角色冲突。(2)妨碍监管专业化,不利于防范风险,认为货币政策主宏观,监管主微观,一身二任不利于监管专业化。(3)金融创新发展、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体系要适应变化。但是,国际银监体制的发展趋势是走向集中,而不是分立。例如:德国的银监分离,源于央行权力过大,独立的央行体系决策权和全能制银行制度,银监合一,使央行成为垄断者,成为一个强大而独立的中央银行,因而需要分立,以构建货币政策与监管的制衡机制。但是,1999年欧洲中央银行体制建立以后,德国央行没有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功能,转由欧洲跨国央行行使职能之后,现在德国联邦政府又开始考虑银监合并,减少分行,集中总行决策的趋势。美国联储体系是独立的央行体制和银监分立的分权体制,银行监管是多头监管,分别由五家联邦级机构和一家州级机构承担,处于联邦和州的两级双重监管。但《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即新银行法)实行之后,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银行业实际上又是经营银、证、保的混业银行,银行法开始赋予联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力,美国的现实发展正在朝向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集中于联储的趋势,而不是分立机构。

(三)监管和货币政策:内在关系的协调银行是信用中介,银行信贷活动是创造货币的闸门,也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因此,监管和货币政策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必须协调动作,相互结合。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表现在:(1)监管是维护货币政策实施环境,发挥货币政策效率的手段之一。(2)监管是规范中央银行防范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风险的一道防线。(3)监管是降低金融交易信息成本、交易成本、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提高透明度,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手段。(4)监管对于保证货币政策执行的有效性,正确履行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无论监管是分立体制还是合一体制,都必须处理好客观存在的内在关系,不能因为体制变化而人为分隔这种内在关系,如果在制度安排上不能有效协调这种关系,那么,所谓“角色冲突”就会从央行内部的“角色冲突”转化为外在的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外在冲突,监管专业化水平变异为监管机构专业化。这样,银监分立体制就会导致市场职能转向政府职能,背离整个体制改革的初衷。

第8篇:金融扶贫论文范文

关键词:赣州农村;居民消费;不确定性预期;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一、流动性约束与赣州农村居民消费的实证分析

流动性约束产生的原因有三种:第一是消费者本身没有财富,也无法将财富变现或者做为抵押获得贷款;第二是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贷市场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第三是信贷市场还不发达,无论是信贷规模还是信贷的种类都不能适应当前农村居民的需求。一个理性预期:将赣州农村居民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受到流动性约束的消费者,收入预期性低,不敢借贷消费或者无法向金融机构借款消费,那么,只能是花费当期的收入来进行消费;另一种类型是不受到流动性约束的消费者,可以花费持久收入来进行消费。假设受到流动性约束的消费者,他们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用λ来表示,那么总消费的公式是:

Ct=X+λYt+(1-λ)Wt结果表明:赣州农村居民消费行为受到流动性约束影响的特征表现为:有大概79.13%的收入集中在受流动性约束限制的农村居民手中,他们的消费只能是花费其当期收入;还有20.87%的收入掌握在不受到流动性约束限制的农村居民手中。赣州农村居民受流动性约束的程度比较强,呈现出短视性。

二、针对不确定预期给赣州农村居民消费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一)转变农村居民的消费观念

更新农村居民的消费观念和习惯,要和建立农村市场、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要与引导农民提高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使广大农村居民懂得,发展经济的目的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通过加强农村地区的消费教育,转变落后的消费观念,引导农村居民走出消费误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其根本的途径还是要加快农村经济体制的转换,才会树立起新的消费观念。

(二)建立农村居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推进农村的产业升级,提高农民的就业机会。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将在农村居民增收机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现阶段要优化产业结构就要提高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层次,这样既可以增加附加值,又能扩大市场需求。一是优先壮大龙头企业,健全市场体系,结合县域资源优势和规模优势,将其转化为产业优势。二是建设好支柱产业,尤其是无公害和绿色产品的生产,要打造出具有当地农业特点的产业品牌。三是要积极进行农业科技示范和推广,引导农村居民在进行农业生产时都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农村居民增收的关键是要将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转换为非农业生产劳动力;民营企业已成为农村居民进行非农业生产的务工首选,这为农村居民的持续增收创造了一定条件。其次是要积极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大力支持小城镇的发展,放宽对农村居民入户城镇的限制性政策。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一方面可以有利于改变目前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人口的聚集并形成一定的劳动力规模,为发展非农业产业经济创造先决条件,与此同时,还能加大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保障农村居民的长效增收渠道。

(三)改革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解决流动性约束

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发展农村小额信贷。要加快对农信社的改革和创新,确定农信社发展方向;对农信社进行改革,首先就要明确农信社的发展方向,加快农村合作金融的立法工作,减少农信社的多元目标,在相对落后的地区信用社应加强合作机制,发达地区可以探讨建立商业化经营模式。政府要给予偏远、落后的地区那些无法形成规模经济的农信社的小额信贷一定的财政补贴。央行也应该继续从资金注入方面给予支持。农信社不仅可以发展小额信贷,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提高农村居民的消费水平。

(四)加快农村人口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

完善农村人口社会保障与医疗卫生体系的建设,居民才敢放心的进行消费。首先,要建立一个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农村居民的消费安全感。逐步完善对贫困人口的国家救济政策,首先保障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其次是要加快推进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扩大试点范围,让更多的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社会福利。再次是严格落实对农村“五保”老人、残疾人的社会福利制度,对其生活起居等各方面要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还有就是要认真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并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最后是逐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采取整村推进、异地搬迁、劳务输出、社会救助等多种方式,着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存性消费问题。一是加快推进智力扶贫和技术扶贫,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帮助其从根本上脱离贫困。二是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扶贫资金的投入,同时健全扶贫资金的监管制度,以保证政策资金的落实到位。

(五)加大投入完善农村地区基础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对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消费水平、提高居民素质、增加居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起着重要作用。赣州农村地区的居民大多生活在山区,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恶劣,人多地少且生产方式落后,增收途径很少,因而应向收入低的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首先,国家和当地政府要成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农村基础设施的集体供给制度已随集体经济的基本退出而逐渐丧失。其次,要继续增加对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最后,加大对赣州农村地区的投入,打造高效信息化新农村。

(六)加强农村现代消费品流通体系建设

积极响应中央政策好战,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工程和“双百”工程,全面提升赣州农村地区的综合流通能力。首先,将现代流通方式引入到农村地区。一是实行连锁经营的模式,经营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用品的连锁企业必须有统一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二是加大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检测制度,监督入市的农产品质量合格化、产业标准化。三是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流通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三者之间建立长期产销关系。四是建立一个可以集中采购又能统一配送的双向的农资流通体系。其次,积极培育农村流通市场的主体。最后,加强农村市场流通服务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高铁生,郭冬乐.扩大农村消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2]张华忠,孙爱军.启动农村消费需求的对策[J].农业经济,2006(06).

第9篇:金融扶贫论文范文

关键词:乡村旅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5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273-03

绪论

随着重庆市“旅游扶贫”口号的打响,乡村旅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前景广阔。2011年,重庆市将“旅游扶贫”作为巫溪旅游发展的突破口,在巫溪县银峰村正式启动,规范发展了38户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家乐”、“休闲农庄”。一年多来,接待了短期游客4 000人次,具有日接待能力388人。农家乐经营户平均收入达3万元,许多农民赶上了旅游致富路的“列车”。随着银峰村乡村旅游的迅速发展,本文对其资源特色、如何从发展中总结经验等进行综合分析,制定了相关的营销对策,对今后银峰村乡村旅游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希望给其他乡村旅游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银峰村乡村旅游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1.乡村地域广阔,村民人口较多。银峰村地处巫溪县西北方,距离文峰镇9公里,距巫溪县城40公里。南与文峰镇三宝村舒家坪接壤,西接红池坝国家森林公园,距其30公里。幅员面积达28.3平方公里,海拔910米~1 400米,立体气候明显。该村辖五个社、380户、1 500人,村民生活积极向上、民风淳朴,老人小孩欢聚一堂,成立了“乐和协会”,是巫溪县社会管理创新及“乐和家园”建设的样板。广阔的乡村天地和众多的村民为乡村旅游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和潜在消费市场。

2.旅游资源丰富,特色较为显明。银峰村拥有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主要表现在原生态景观、民俗文化、种植业及畜牧业四个方面。绿色原生态资源优越:由于银峰村特殊的地理、气候条件,乐和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为发展畜牧业、开发绿色食品及开辟休闲纳凉等可持续发展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具有“绿色宝山”之称。全村林地面积高达19 750亩,森林覆盖率为68%,拥有上百种植被(如银杏树、百年桂花树、朝天松、银杉树、槐树、香樟树等)、三十多种珍奇异兽(如野猪、松鼠、狼、野鸡野山羊等)、二十多种昆虫(如瓢虫、萤火虫、知了等)。在拥有的这些动植物之中百年桂花树被评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野猪被评为“国家三级保护动物”。辖区内天然景观也多不胜数,最出名的有“二郎山”、“蛤蟆洞”、“尖峰寨”、“穿山洞”、“野鹿山”、“仙女寨”以及 “南天门”的山王庙等。村内处处绿树成荫、鸟语花香、空气清新、村民房舍绿树掩映,是城市居民远离喧嚣、休闲避暑的绝佳去处。独特的民俗文化:银峰村民有着自己独有的“除草锣鼓”文化,它是指农闲时,大家聚在一起用说、唱及锣鼓的方式演绎农耕的场景,体现出了银峰村乐和团结的胜景。此外,银峰村还拥有1 000头黄牛及4 000多头山羊的养殖示范基地、500亩的烤烟基地,为众多城市居民观赏田园风光、体验乡村生活、开展农村文化等活动提供了良好的资源条件。

3.多种方式开发,旅游产品愈来愈多。一年来,银峰村紧紧抓住重庆市扶贫开发中心将“旅游扶贫”作为巫溪旅游发展突破口的这一契机,认真贯彻落实把旅游业作为巫溪经济支柱和现代服务业来培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银峰村原生态景观、民俗文化、种植业和畜牧业等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优势,搞好乡村旅游规划。在这些基础上,通过项目的推动,不断地去改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倾力塑造出乡村旅游特色,扩大规模,促进乡村旅游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1.重视“总体规划”,轻视“详细规划”。虽然重庆市扶贫开发中心先后筹措专项资金委托有关部门编制完成《银峰村乡村旅游业发展规划》等主要旅游发展规划,但银峰村缺乏各个景点开发建设的详细规划,大多数项目是以村领导个人主观意见作为决策,导致出现景点的主题不突出、缺乏特色、配套设施不齐全、旅游产品的质量不高等现象。

2.重视“旅游产品”,轻视“旅游精品”。由于部分“农家乐”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缺乏从事乡村旅游的经验和团结协作能力,加上村民文化素质偏低、经济实力匮乏、没有接受专业的旅游知识培训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打造的旅游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档次不高。旅游产品缺乏银峰村特色,存在“旅游产品多但精品少”的现象,很难吸引异地游客多次消费,影响了乡村旅游整体效益的提升。

3.重视“开发建设”,轻视“营销策略”。银峰村某些旅游景点只重视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建设,在将形成的旅游产品向社会公开经营的阶段前后,轻视了旅游产品的宣传营销。只是在巫溪论坛等小型的新闻媒体进行了推介宣传,并没有在市、县以外的区域或重要交通道路设定惹人注目的户外宣传广告,更缺乏参与市、县旅游整体宣传活动的意识或区域旅游企业宣传互助活动,产品营销观念薄弱,缺乏主动将旅游产品推出去的意识。由于营销推动力度不够,巫溪县的多个乡村旅游扶贫村(如羊桥村、木耳村、双阳村、大包村、观峰村等等),给银峰村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4.重视“自然景观”,轻视“文化内涵”。银峰村部分乡村旅游经营业主只重视景点和游览项目的开发建设,但这只满足了异地游客的“视觉”需求,未对景点的传奇由来、文化内涵做挖掘,满足不了游客希望通过游览各景点了解到当地的故事及相关知识的需求。

5.重视“游览项目”,轻视“体验乐趣”。银峰村大多数旅游景点盲目进行开发建设,未对游览项目的筹划和布局问题进行调查,忽视了能让游客参与其中,并能体验其趣味项目的设置和建设,使游客游览的“刺激性”和 “振奋点”不高,容易造成游客产生“旅游瞌睡”现象,降低了游客再次游览的积极性。

6.重视“打造景点”,轻视“卫生安全”。个别乡村旅游景点着力打造景点的旅游项目及基础设施,忽略了卫生安全等问题。前一批游客游览以后,会留下许多垃圾,由于无专门的清洁人员,导致景点内时常会散发出异味。另外,亭台、栏杆偶尔会出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给顾客留下了不好的印象,甚至散失部分潜在游客。

二、乡村旅游发展的营销对策

纵观银峰村乡村旅游发展现状,深刻分析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对接下来将如何吸引更多的外地游客、促进贫困村民脱贫致富以致进一步发展银峰村的乡村旅游业,具体策略如下:

1.由政府主导发展乡村旅游。党、政委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行巫溪红池坝产业带动旅游扶贫模式,寻求经验,切实重视银峰村乡村旅游业工作,充分认识到发展乡村旅游是扶贫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加农民人均收入,打造乡村新貌,提高银峰村整体文明素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政府要起主导作用,统一制定规划、统一进行指导,加强对银峰村乡村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制定,并做好协调统筹工作,及时解决乡村旅游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导检查有关方针和政策的实施。

2.完善整体规划,编制开发建设详细规划。首先,政府要委托相关机构对先前编制的《银峰村乡村旅游业发展规划》 进行合理的完善,明确银峰村乡村旅游发展思路和发展重点,做到有计划和有重点来进行。其次,从事乡村旅游开发的主体要召开村民大会广泛征求意见,请专业机构精心编制具有科学性、可实施性的景点开发建设详细规划,然后根据规划分步实施、开发建设,避免仅靠个人主观决策,导致打造的景点出现主题不突出、定位不明确和旅游产品档次低等问题,甚至存在投资浪费等缺憾。最后,政府要结合银峰村的实际情况,突出当地特色,体现出独特的个性,保护好辖区原有风貌和乡村生态文化环境。

3.严把旅游产品质量关,将“产品”打造成“精品”。旅游产品的灵魂是质量。档次低、质量差的旅游产品是无法吸引游客来消费的,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也难以壮大,因此银峰村乡村旅游经营主体要严格从景点的总体环境、基础设施、住宿和餐饮设施、服务水平、经营管理模式、多彩的民俗节庆活动、旅游卫生安全状况、社会贡献等几个方面“做文章”,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纠正,努力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各级旅游主管单位要及时跟进督促、并及时对其进行检查指导,使银峰村乡村旅游的整体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4.灌注产品文化,挖掘产品内涵。随着我市乡村旅游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只有不断挖掘产品的特色,凭借丰富多彩的文化内涵,才能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对外具有竞争力。乡村具有古老、天然、真实的特点,是传统农业文化的珍藏地,能有效地满足旅游者远离城市的喧嚣、回归大自然的需求和愿望。而且在当今城市飞速发展的浪潮中,乡村传统文化越能显示出地方文化的特色。因此,需要结合乡村旅游特点去挖掘乡村文化内涵,将传统农耕文化和民俗文化融汇到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和建设中去,形成乡村特色旅游项目。

5.增加体验项目,让游客感受农事乐趣。乡村旅游将城市居民作为主要的目标消费群体,以美丽的田园风景、独特的文化吸引着消费者的注意力,以农业、畜牧业等资源为根基开发建设旅游产品,吸引各地游客前来纳凉避暑、休闲养生、参与体验的一种旅游活动。能让游客参与各种农事活动并充分体验到其乐趣是乡村旅游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吸引游客二次消费和重复消费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规划时就要根据各个景点的实际情况,围绕旅游产品的主题和文化内涵,策划出能让游客参与性强的活动项目,让异地游客真正地感受到银峰村民俗文化、生活和劳作方式。比如说,开发建立水果与蔬菜采摘、农场 “认养”、包饺子、腌制农家咸菜、自制马铃薯片等农事活动,这些都是城市居民乐于看见和参与的乡村旅游体验项目,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6.多渠道开展旅游扶贫宣传,加大促销。与市、区或多个旅游部门一起,运用多种方式、途径,扩大范围进行旅游扶贫广告宣传活动,提高银峰村旅游扶贫的名气和影响。以民俗文化活动、节庆和传统节日等为平台,举办农事娱乐活动,开展主题体验游,力求每一季度都有主题,全年都是旺季。利用扶贫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开展网络营销,提供旅游在线服务,将旅游扶贫的信息化水平提高。除了开展网络营销外,还要通过新闻媒体、户外广告、宣传手册来增加银峰村乡村旅游的宣传促销力度,搞好公共关系活动,用好社会扶贫资源,共同开拓乡村旅游市场。

7.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由于银峰村乡村旅游业主大多数是本村的村民,知识文化水平、综合素质相对较低,经验理念狭窄,旅游服务水平相对较弱,导致了该村旅游服务质量整体水准不高。针对此类问题,必须要增强人才培养,邀请相关专家对银峰村乡村旅游服务人员进行专题讲座讲授相关知识,或是将经营人员派往高等院校的旅游专业进行集中培训或分散培训,使他们尽量在短的时间内学习、掌握旅游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乡村旅游服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社会公德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也要对其进行培训。另外,派出本村旅游服务人员到其他乡村旅游示范村进行交流,取长补短。倡导诚信经营、文明服务,提升旅游服务人员的整体修养。懂得广泛吸纳经营、管理的旅游人才,为银峰村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结论

总之,在当今社会乡村旅游发展已成为中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是重庆扶贫办公室以乡村旅游扶贫的着力点,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载体。从目前银峰村乡村旅游的发展来看,前景较乐观,但还是存在相应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大投入,改变发展的模式,合理运用营销对策,唱响“相约银峰,心情放松”的口号,最终达到让旅游业为当地农民脱贫致富插上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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