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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工作举措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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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工作举措

第1篇:保险公司工作举措范文

一、保险对象

凡养殖户(场)饲养8个月以上4周岁以下(不含)的能繁母猪(经区畜牧兽医部门确认)均属保险对象。

二、保险承办单位

全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东宝支公司共同承办。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负责承办等3个乡镇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东宝支公司负责承办其他乡镇(街道)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两家保险公司不得超出划定范围承办保险业务。

三、保险方式

1、投保的能繁母猪由区畜牧兽医局鉴定,统一登记造册后投保,经保险公司确认后佩带耳标。

2、农户饲养的能繁母猪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3、保险公司承保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理赔处理及保险人义务等条款内容,并指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

4、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及保险清单。一头猪只能投保一次,不得重复投保。

5、收取保险费。依照保单载明的保险费金额,政府承担的80%保险费由省财政一次性划转给保险公司,养殖户承担的20%保险费由承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负责收取,各乡镇、村积极配合。

四、保险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死亡的,应予赔偿:

1、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泥石流、山体滑坡等;

2、疫病:猪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病、口蹄疫、猪败血症、猪伪狂犬病、猪肺疫、猪丹毒、流行性腹泻及免疫副反应等;

3、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五、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能繁母猪1000元/头。

2、保险费率及保险费。保险费率按年费率6%计算,保险费为母猪60元/头。

六、赔付办法

1、赔付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1000元的标准赔付。

2、赔付程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必须在2小时内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现场勘查、现场定损,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一致认可后,现场赔付。

3、赔付材料。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损失清单及畜牧兽医部门(乡镇以上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出具的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和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

七、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

八、保障措施

开展生猪保险是落实中央惠民政策的具体举措,政策性强,涉及养殖户和保险企业的切身利益。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1、成立东宝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财政、农业、畜牧、供销社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或工作专班。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能繁母猪保险的意义、对象、责任及理赔程序等,使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2篇:保险公司工作举措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保险业 影响 举措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税收政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竞争能力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保险业”营改增”实施背景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金融业的税收政策是免征营业税,一些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国家,一般也采取“从轻不从重”的政策,金融业的税率为1.2%-4%,与国外相比,我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同样处于较高水平。此外,出了较高水平的营业税外,保险业还需要承担增值税,整体税负较重,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二、保险业”营改增”情况

2011年,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本次试点方案中,保险业并未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自今年起,金融保险业开始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营业税改正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采取3%税率的简易征收方法,但若采用简易征收方法,投保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所能抵扣的进行税额均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与以前征收营业税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意义不大。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及举措

(一)保险业“营改增”适用税率测算

根据保险业各税种适用税率及《试点方案》中保险业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制度,在计税范围、减免税项目不改变,且保持国家税收收入不变的前提下,假设增值税率为A,即营业额*营业税率(5%)=营业额*A/(1+A),可粗略估算出增值税税率为5.26%。

根据《试点方案》中增值税现有的四档税收征收标准,若从税制简化的角度来讲,最合理的税率是从现在存在的几个税率中选择一档,不要再开新的税率,作为现代服务业之一的保险业,较有可能适用6%的税率。

(二)“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1、影响保单定价与销售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若原有定价体系不发生改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作为增值税开票方,因改为不含税收入后,会计收入降低,利润减小(增值税税率上升,不考虑进项抵扣),而被保险人(假定一般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做进项抵扣,成本降低,利润增加,因此税基的改变进一步影响到保单的定价与销售。

2、改变同保险或经纪公司合作方式

保险业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营业额”为基础对保费收入征税,改正增值税后,随着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引入,比如在结算手续费用时,公司或经纪公司是否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将改变保险或经纪公司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

3、增加企业成本

改征增值税后,为了能够与可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金税系统”相适应,保险企业需要改造企业内的信息系统,同时需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增值税专业知识的培训,将会增加企业成本。

4、代扣代缴营业税方面

保险公司除自身业务缴纳营业税之外,还需代扣代缴营销员的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地方税务局的规定,营销员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 000元,因此在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是否也有一个起征点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5、财务指标影响

营业税为价内税,在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核算,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因收入项目需扣除增值税导致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减少,因无需缴纳营业税后,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减少,导致“营业支出”项减少,数据的改变对财务指标发生影响,如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以及收入基数的改变也影响相关准备金的计提及摊回等。

(三)保险业对“营改增”举措

1、加强学习宣传,做好税收筹划

保险业的增值税率虽然目前尚未确定,但税负增加的可能性较大,因此保险企业应认清形势,在企业内部广泛学习和宣传“营改增”相关知识,促使企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及“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制定应急预案,以能在发生风险时采取正确的措施应对。

2、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一贯做法,在“营改增”改革初期会实施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政策,以消除或降低对某个行业的不利影响,保险业在税收改革中应积极地向国家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借助优惠政策来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

为应对“营改增”企业还应积极强加内部控制,从内部财务管理、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等方面加强控制。在财务管理方面,增设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和专业税务人员负责企业税务管理,降低因操作失误导致的多纳税或少纳税的风险;在采购业务中,对企业所有采购业务进行梳理,应将供应商是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在内,有针对性地调整采购策略,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4、系统改造方面

改征增值税后,保险公司还应对企业内的信息系统积极进行改造,使系统能够与增值税系统兼容,如对于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报单,通过技术改造使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额能够被正确地识别处理,一些适用增值税的特定保单,通过编制代码改造,为税收或财务人员的工作提供方便,以能够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降低企业成本。

四、结束语

将保险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新的税收制度可能增加保险企业实际税负,增加企业纳税成本,在此形势下,保险业应积极了解税收改革相关知识,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第3篇:保险公司工作举措范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建立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体系,提升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实施服务评价,建立评价、查找、整改、提高的良性循环机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质量。

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评价。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中与客户的所有接触点。

(二)客户导向。服务评价应当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三)持续改进。服务评价应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四)客观透明。服务评价应当考虑不同人身保险公司因发展阶段、经营模式和服务地域导致的客观差异,评价过程公正、规范、科学,评价结果真实、客观、透明。

第四条 服务评价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服务评价委员会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管理和指导,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为服务评价委员会直接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下设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负责满意度指数测评机制的制定、评估和修订。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六条 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总公司,以及上述公司所辖的开业满三个会计年度的省级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当参与服务评价。

第七条 服务评价应当从影响服务质量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环节,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全面评估。

第八条 除特别说明外,服务评价应当覆盖人身保险公司所有个人业务的销售和服务渠道,包括经公司授权委托提供销售或其他服务的第三方渠道。

第九条 服务评价由人身保险公司在服务评价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实施,覆盖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两个层级。

第十条 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客户满意度指数构成。

(一)定性指标包括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创新指引三部分。其中,基本原则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各服务环节应当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达到的最低要求。创新指引是指部分人身保险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提高客户服务体验,并值得其他公司学习、借鉴的创新做法。

(二)定量指标以保监会和各人身保险公司系统数据为基础,根据特定口径和计算公式,对公司与客户各环节接触点的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客观评价的指标体系。

(三)客户满意度指数是以客户感受为中心,委托独立第三方从客户角度对人身保险公司服务品质和服务效率进行评价的体系。

第十一条 服务评价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评价最终结果由定性评价得分、定量评价得分和满意度评分构成,并分别列示。

(一)定性评价基础分为零,服务评价委员会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申报的服务创新项目加1至10分,并在最后总分中单独列示。

(二)定量评价模型采用百分制,根据定量评价模型分别由定量指标、单项定量指标、指数评分逐级计算汇总得到保险公司定量评价的总分。定量评价模型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制定并披露。

(三)客户满意度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根据满意度指数模型计算得出满意度评分。

(四)服务评价委员会可根据评价工作需要增设服务评价扣分项,并制定扣分规则。

第三章 评价方法及要求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成立服务评价执行小组,共同推动和执行服务评价工作。执行小组成员应当至少包括公司总经理、各服务环节的提供和支持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照服务评价的定性指标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对公司本年度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从制度层面开展服务质量定性评估时,应当遵循定性指标的基本原则,符合但不限于定性指标的基本要求,探索改进服务质量的方法和途径,不断完善相关的服务制度。

第十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从操作层面开展服务质量定性评估时,应当评估相关操作流程及奖惩制度在落实定性指标中的有效性,并采取抽样、实地检查等方式评估定性指标的落实效果。

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可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公司在评价年度采用的服务创新举措(包括方法、技术、模式等)向服务评价委员会秘书处申报,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对服务举措的创新度和创新效果进行评估和公示,公示结束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相应加分。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服务评价体系的定量指标,对数据来源于公司的各项定量指标进行统计、测评和分析。保监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数据来源于保监会的各项定量指标进行统计、测评和分析。

第十八条 定量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除特别说明外,评价区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保险公司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总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评价结果提交服务评价委员会的秘书处。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自行开发数据提取程序,实现来源于公司的指标数据全部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人为操作影响数据真实性。

第二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完整记录和保存定量指标测评过程中的方法、程序和数据,并可在事后再现测评过程和结果,确保测评结果的可验证性。

第四章 客户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组织、保险公司参与、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组织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建立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Insur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作为衡量客户服务质量的关键指标。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建立面对终端客户的满意度测评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体系(ICSI)包括人身保险行业整体客户满意度指数、各人身保险公司客户满意度指数、各地区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人身保险各业务环节客户满意度指数。

第二十四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模型采用结构方程模型。模型由企业形象、客户期望、感知质量、感知价值、客户满意度、客户关系管理和客户忠诚度等7个潜变量构成。每个潜变量由与之对应的观测变量决定。所有观测变量的基础数据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获得。

第二十五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每年应依据人身保险行业发展情况、社会关注的服务热点问题及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的连续性要求,建立和及时修订满意度指数模型,并拟定具体的《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指导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的科学采集、参与测评公司及行业的客户满意度指数的测算,每年向服务评价委员会报告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状况和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

第二十六条 《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实行版本管理,每年度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方案修订和版本升级,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对象、观测变量的选定,

调查问卷、抽样方案、有效样本数量的设计,第三方调查机构的遴选标准、调查过程及结果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每年采集一次,由具备调查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当年颁布的《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执行。调查数据采集过程中,第三方调查机构必须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条 负责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采集的第三方调查机构由服务评价委员会招标选定。服务评价委员会在选择第三方调查机构前制定遴选标准、建立招投标机制。第三方调查机构应当接受服务评价委员会对测评数据质量的监管,并与接受委托的人身保险公司签署客户信息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调查数据采集完成后,由指数专家委员组织进行《人身保险行业年度客户满意度指数》课题研究并撰写调查报告,报告应对各测评项目的测评结果及其相关信息进行详细阐述。每年测评结束后,由指数专家委员会就客户满意指数的测评结果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负责满意度测评数据采集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应当按照指定格式向服务评价委员会提供所有客户满意度测评的原始答卷数据、受访者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调研原始录音。

第三十一条 为有效地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改进服务质量,所有客户满意度测评的原始资料,包括问卷、原始答卷数据和调研原始录音,将通过服务评价委员会专设的公示站点,向参与测评的保险公司公开,便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自身客户的意见。但保险公司不得查询非本公司客户的满意度测评原始资料。

第五章 评价组织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科研院校、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保监会、保监局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学者和代表组成。其中,保险公司委员人数不低于50%。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专家委员会由科研院校、保监会和保险公司专家担任委员。

第三十三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建立消费者、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对服务评价工作意见的收集和采纳机制,审议和推进下列工作:

(一)审议服务评价定性标准,更新和公布创新实践标准的具体内容;

(二)审议定量评价指标、客户满意度评价的观测变量、满意度调查问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组织完善评价体系;

(三)审定年度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选定第三方调查机构;

(四)组织开展人身保险公司年度服务评价工作;

(五)审核认定公司服务创新项目,分析公司服务质量,编制并管理行业服务评价结果;

(六)总结行业服务工作经验,制定行业服务改进倡议和指引,推广优秀实践,树立行业标准;

(七)其他人身保险服务评价重要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在服务评价工作中可能接触到人身保险公司保单和客户等数据信息的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服务评价委员会、第三方调查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或成员,未经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用于服务评价以外用途,不得接触、复制、保存、传播或向第三方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五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应当在保监会指导下不断完善服务评价模型,根据各人身保险公司上报的指标数据,计算行业标准值,确定各公司评价结果,并做好服务评价结果的管理和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服务评价试点运行的前两个年度,所有评价结果仅在行业内部。从第三个年度开始,由服务评价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各人身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的服务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服务评价结果,查找评价指标及客户满意度显示服务质量不高的环节,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服务评价工作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三十八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服务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不高的公司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并对评价指标及客户满意度显示服务质量不高的环节进行重点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参与服务评价测评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测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测评数据资料,不得干扰测评活动,不得弄虚作假。针对测评中发现的服务质量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并督促人身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提升人身险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评价结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并选择公司进行现场抽查。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未按规定保存评价过程中的方法、程序和数据,导致监管机构在检查中无法以再现方式验证公司评价数据和评价结果真实性的,由监管机构依据《保险法》第171条对责任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人身保险公司在服务评价过程中存在虚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导致服务评价结果不真实的,由监管机构责令公司改正,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据《保险法》第172条对责任机构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服务评价委员会成员、第三方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34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对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服务评价委员会由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设立,并拟定章程报保监会审定后实施。

第4篇:保险公司工作举措范文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其它生产无法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农业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其它任何产业要高,有必要通过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障体系来缓解风险。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壮大农业保险规模,提高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是确保我区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加速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因此,要进一步认识“三农”工作与推进农业保险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落实市委、市政府促进“三农”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切实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二、进一步形成合力

在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的关心支持下,我区对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成员作了充实调整。调整后的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农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绿化局以及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有关单位要通力合作,按职责共同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促进农业保险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三农”。

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搞好推进农业保险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支公司是在原市农业保险风险基金运行基础上组建的国内首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设机构,负责办理本区农业保险具体业务,并接受区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的监督。

三、进一步加大推进工作力度

农业生产与经营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特别是在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设施化、高科技、高附加值农产品遇灾受损的程度更加严重,风险保障的压力更大,需要有关方面继续关心、推动农业保险工作。

(一)推进种养两业保险,不断提高投保覆盖面

根据市推进农业保险委员会制订的《关于本市农业保险推进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相结合运行机制实施办法》要求,各有关部门、农业行业组织、农业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的投保积极性,不断扩大农业生产投保面,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率。支持与鼓励农业保险公司在搞好传统农业保险基础上,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开发新险种,不断拓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险项目和可能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突发性动植物疫病,要通过加强组织引导,实施统一投保。

(二)实行“以险养险”,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农业保险风险大,赔付率高,在目前政府财力对农业保险事业投入有限的情况下,为提高农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继续将与农业保险相关的农村建(拆)房险列入经营范围,与农业保险互为补充、互为支持。农村各建设单位应参加农村建(拆)房保险,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同时,对农业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部门批准经营的乡镇企业财产保险、农村居民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和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及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实施行政性推动的项目(如农村宅基地置换工程保险等),要在坚持市场导向、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考虑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第5篇:保险公司工作举措范文

关键词:保险公司;预算管理;绩效;措施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保险公司除了要不断提高业务服务水平,还需要加强内部管理。而开展预算管理可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但预算管理工作并非那么简单,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保险公司预算管理概述

(一)预算管理的涵义

预算管理是公司实现战略目标的有效手段。具体指的是,筹划公司的未来经营活动,预测财务结果,并通过监控来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合理的调整,从而促进目标预算的实现,并提高公司经营水平。

(二)保险公司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1. 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保险公司预算管理主要从业务发展和成本管控两个方面着手,业务发展包含保费规模、险种分类以及渠道分类等进行预算。而成本管控包含对日常运营成本、职场费用、市场费用、理赔费用及人力成本进行预算。通过预算管理,可使保险公司朝着目标预算进行经营,通过有效的监控,来提高保险公司业务水平,保证业务达到预算目标,并通过监管来对该阶段的经营成本进行有效控制,避免出现资金浪费等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2. 优化保险公司的资源配置

在现如今保险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保险公司做好资源配置有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并促进保险公司的发展。而通过预算管理,可对目前保险公司拥有的资源进行统一调配,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和经营需要来配置资源,避免过去阶段中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的资源闲置以及浪费等行为的发生。

3. 提高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协调的一致性

在保险公司开展预算管理的同时,还需要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进行,在全体员工共同参与进来的同时,会明确各岗位职工在预算管理中的权责,并通过绩效考核以及奖惩机制来把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绑在一起,促进了保险公司内部凝聚力的提高。同时,通过预算管理,可促进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并在预算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并通过努力来实现目标预算。

4. 提高保险公司的绩效管理水平

过去中,保险公司开展绩效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其主要问题就是缺乏一个统一合理的考核标准,这样就导致无法客观真实的评价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实际绩效情况。而开展内部控制,可提高保险公司绩效管理水平。以目标预算作为绩效考核的标准,便于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并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从而提高绩效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合理性。

5. 有利于激励机制的实施

基于绩效管理水平的提高,开展预算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的有效实施。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开展奖惩,通过物质层面以及精神层面的双重激励,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使员工意识到自身利益是和公司利益绑在一起的。同时,通过激励机制有利于员工自身价值的实现,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通过激励机制还可以促进公司内部良性竞争风气的构建,促进员工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保险公司预算管理体系

预算管理体系指的是将各项预算管理工作组织在一个框架下运行的管理体系,包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以及预算考核等要素,具体如下:1.预算编制。预算编制指的是对目标预算调整和编制的过程,主要内容包含对未来经营成果的预测、预算资金的分配等。保险公司的预算编制工作,首先需要各部门上报预算计划,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历史经营成果以及未来市场变化来进行相应的调整。2.预算执行。预算执行指的是预算的实施过程,主要目标就是为了实现目标预算。通常通过自我控制和外部控制来提高预算执行力度,如建立相匹配的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3.预算考核。预算考核指的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价,包含对保险公司经营成果以及预算执行者执行结果这两个部分。前者目的在于让保险公司管理者掌握本公司的经营现状、市场环境、未来发展趋势等等,后者目的在于评价执行者业绩,从而为激励、约束工作提供依据。

三、保险公司实施预算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对预算管理的认识程度不高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对预算管理的认识程度不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公司决策层对预算管理的认识程度不高,很多保险公司决策层认为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是提高业务服务水平,而并非加强内部管理,忽视了预算管理对于提高公司经验效益的作用。认为开展预算管理是没必要的工作,不仅浪费资源以及精力,还起不到实际的功效。2.各部门领导对预算管理的认识程度不高,在预算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或不执行的现状,难以保证预算管理有条不紊的开展。同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一些部门根本没有积极参与进来,或参与过程中,存在讨价还价等现象,阻碍预算编制工作的进行。3.保险公司员工对预算管理的认识程度不高,由于公司未能有效的开导员工,导致很多员工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抵触心理,使公司凝聚力瓦解,不利于公司的l展。

(二)保费收入方面的预算管理不完善

保费收入是预算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而目前,很多保险公司在开展预算管理过程中,保费收入方面的预算管理并没有做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费收入方面的预算不够合理,制定的目标脱离实际。没有考虑到未来市场变化以及自身的发展需要,这样一来,编制的预算自然难以有效执行。2.不合理的目标预算还会导致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一味的追求业绩的提升,而忽视了服务质量方面,这样就导致保险公司逐渐丧失市场竞争力,对公司发展有很大的阻碍。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没有及时调节

在保险公司预算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很多不定因素导致执行结果偏离预期轨道。如保险公司保费业绩会随着市场环境变化而变化,同时也会随着季节的变化而变化,这种不定因素,都会导致实际业绩和预期目标出现一点偏差。而如果在出现这种偏差时,保险公司未能有效的进行调整,那么该阶段的预算执行结果就会难以达到目标预算。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是较长时间才进行以此预算方面的调整,这种调整机制,难以满足实际预算管理的需要,使预算管理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四)未能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

绩效考核是预算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可评价出该预算阶段各部门及全体员工的实际预算执行情况。而目前,很多保险公司未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考核体系,导致实际考核工作的开展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不能客观、公平公正的评价各员工的绩效情况。一方面,很多保险公司绩效考核侧重点在于保费业绩方面,而对成本方面的绩效考核没有提高重视,这样一来,很难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另一方面,很多保险公司仅仅只是针对主营业务来展开绩效考核,而忽视了管理方面和其他业务的绩效考核。同时,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中,往往不会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这样一来,无法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认为绩效考核和自己没有关系,难以实现全员参与这一标准。

(五)预算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

目前,很多保险公司认为预算管理只是财务一个部门的工作,而忽视了其他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权责。同时,未能建立起完善的预算管理组织构架。如预算编制和执行监管工作都由一组员工负责,而这样一来,很难提高预算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使预算管理难以实现应有的作用。

四、改进保险公司预算管理效果的措施

(一)加强保险公司对预算管理的认识

想要改进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工作,首先需要加强保险公司对预算管理的认识。一方面,加强决策层对于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加强资源及精力投入。另一方面,提高各部门领导和员工对于预算管理的认识,消除员工抵触心理,积极开展激励工作,提高员工参与并执行预算的积极性。

(二)建立科学的保费收入预算体系

建立科学的保险收入预算体系首先需要建立合理地预算编制办法。在预算编制过程中,需要集合保险行业未来市场变化,找准市场变化规律,并结合自身的经营需求和发展需要,来制定出符合实际的保费收入预算。

(三)优化预算调整机制

保险公司可建立动态的预算调整机制,移除过去那种定期进行预算调整的模式。开展对预算执行结果实时分析,严格把控好预算执行方向,对预算执行结果和目标预算出现的偏差进行有效分析,找到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有效的方法来改善这些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调整预算来保证目标预算的实现。

(四)改善考核体系

改善考核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建立起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全体员工在预算管理中的不同权责。2.提高考核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如在开展保费业务时,不仅需要考虑保费业绩,还需要考量成本方面,评价出综合效益。

(五)加强预算执行力度

建立独立的预算执行监督岗位,并开展对预算执行过程的实时监督,从而全面掌握公司内部的预算执行情况,并为调整举措提供良好的依据。同时,还需要加强业务各环节的相互制约,通过相互制约来提高整条业务链的经营效率,提高预算的执行力度,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目标预算。

参考文献:

[1]李秀丽.浅析全面预算管理在人寿保险公司的应用[J].企业研究,2014(06).

[2]梁冲.浅析保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J].时代金融,2014(29).

[3]崔玲玲.浅谈保险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3(19).

[4]苏衍庆.新时期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4(35).

[5]王芳婧,章一帆.保险公司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基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宁支公司的分析[J].营管理者,2015(07).

第6篇:保险公司工作举措范文

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可以说还没有起步,但是它却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体育旅游业从1994年开办以来,一直以30%~40%的速度上升,比一般的旅游增长要快.世界旅游组织预测:至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体育旅游接待大国和第四位客源输出国.另据报道,1996年,国内出游者(包括体育旅游和一般旅游)达到36.2亿人次,专家预计,体育旅游将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相对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旅游保险业却相对落后.在我国每年外出的旅游者中,大约80%是自助旅游,只有20%是随旅行社出游.而旅游意外保险作为旅游保险的主要险种,只对旅行社的游客,这就从某种程度上把80%的游客放在了“无保”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现状: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而体育旅游保险本身却发展缓慢.

2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必要性

2.1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当前,我国要实现“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而人的发展就是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不但是对于人的自身安全的一种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既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又是我们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

2.2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有利于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不但可以消除游客旅游时的顾虑,而且有利于提高体育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从而更好的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也是体育旅游服务的必要环节.

2.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我国体育旅游事业与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F1大奖赛、斯诺克中国公开赛以及NBA季前赛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纷纷登陆中国,这一切都为我国的体育旅游提供了丰富的体育旅游资源,必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而作为体育旅游软环境的体育旅游保险,不仅为体育旅游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和经济保障,而且有利于我国体育旅游业形成自己的品牌,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目前存在的问题

3.1体育保险体系未建立

相对于国外比较健全的体育保险体系,可以说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目前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它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同样面临着挑战.首先,由于体育旅游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强,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体育保险理念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以此来开展和推行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其次,国外已有的相关经验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会制约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尤其是目前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的一些保险公司必然会对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构成冲击,所以我们要确立“以我为主”的思想,在结合我国体育保险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体育旅游资源,构建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旅游保险体系.

3.2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不足

当前大部分体育旅游者根本没有购买体育旅游保险的意识和想法,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游客对于体育旅游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思想上麻痹大意,缺乏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识等等.针对这些情况,保险公司应该切实有效的宣传体育旅游保险,使游客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要性,树立“花小钱,买健康”的思想,变游客“要我买”为“我要买”.

3.3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视和开发不够

作为一个体育强国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巨大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因此,如何把这种“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就成为了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保险公司要放长眼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发和培育好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屏弃以前那种认为体育保险是“芝麻”、“鸡肋”的想法,切实把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做好、做大、做强.

4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对策

4.1搞好体育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当前,游客的保险意识淡薄、安全意识薄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因此,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体进行有效的宣传,还可以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宣传,提高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提高旅游的保险意识.

4.2不断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体育旅游保险的开展和推行,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建立健全与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使体育旅游保险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依法引保、依法治保、依法促保.

4.3加强与国外先进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

在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还未起步的时候,国外的许多保险公司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他们有着自己独特的经营策略以及先进的经营理念.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必须要加强与他们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吸取和借鉴他们较为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以此推动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

4.4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加大保险覆盖面

当前,我国体育旅游者忽视体育旅游保险,除了认识不足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单一,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小.因此,作为体育旅游保险经营方的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大对于体育旅游保险市场的研究,根据我国体育旅游市场的实际,在关注体育旅游者需要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和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体育旅游者的需要,在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的同时,还要加大了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让体育旅游者“有保可投”、“险种可选”、“有保可依”.

4.5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第7篇:保险公司工作举措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业;影响和举措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6 ― 0095 ― 0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3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覆盖营改增试点工作,这意味着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接近尾声。“营改增”的范围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税目以及房地产业在内。我国保险业由于其产品的特殊性以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多样化,“营改增”对其影响更加显著。

一、“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税制结构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运行效率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险业“营改增”将实现增值税链条重要环节的打通,可有效消除重复征税,化解营业税的扭曲效应。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动能的“增”,为经济保持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四)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因此“营改增”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税制调整或改革,影响深远。“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税率、计税方式和面临的税收征管都会发生变化,进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促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从营业税制下的“大而全”向增值税制下的“精而专”和管理方式转变。

二、“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于保险业的主要影响在于:

(一)确定保险业的应纳税额变得困难。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全部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是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额。我国营改增的目标是减轻税负,要使原来按营业税计算的保险业的应纳税额下降,就必须确定改征增值税后的所得税额。保险业最大的收入来源是保费和金融投资,最大的成本是赔付给投保人的资金支出,但由于投保收入和赔付支出相隔时间较长,影响税收的销项和进项不是发生在一个周期,这期间很可能会出现一些额外的风险,从而增加成本费用,使得每个周期的应纳税额不断变动,对于最终确定增值税额会增加一定困难。

(二)会使保险公司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营改增对于保险业财务工作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会增加申报难度。营业税是全额征税,不涉及抵扣问题,因此在纳税申报方面的流程相对简单。而增值税涉及进项税的抵扣问题和发票处理等情况,仅进项税抵扣问题就涉及投保产品的成本、费用等抵扣事项,这大大增加了财务部门纳税申报等业务的核算量,纳税申报的难度也相应增加。纳税申报难度增加的另一个表现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保险业的税收由中央地方共享税变成中央税,在税务稽查方面会更加严格,对税务方面的一些漏洞的惩罚会更加严厉。另一方面,对报税系统的优化和改造会加强。一个很显著的特点是,营改增后发票的开具就需要企业购买税控设备,同时还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这在人、财、物等方面都是增加了支出和成本。另外,在纳税申报系统的具体操作中,有关含税收入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会计分录的编写以及销项税和进项税的确定等内容,都需要保险公司的相关系统同步优化、升级,确保与税务部门相关系统的同步互联互通。

(三)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定价。研究表明,影响保险行业利润的主要因素是税率的高低。营改增后,保险行业的税率会从5%上升为6%,一般情况下,这会增加保险业的税负,与我国营改增的初衷相悖。因此,要在营改增后税率上升的情况下确保保险业的营业利润不下降,就只能通过降低保险产品的价格来实现。这对于保险行业来说,不是一个有利的消息。因此,为了保持合理定价,保险行业需要谨慎进行筹划。

第8篇:保险公司工作举措范文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分析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013-02

为有效化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四川省某某市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第三方理赔机制,促进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改进建议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笔者对该市2010年-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及医疗责任保险理赔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分析如下:

1 基本情况

某某市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2007年,该市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将医疗纠纷调解职能从卫生主管部门调整到司法行政部门,实行了第三方调解矛盾纠纷。2010年,按照“大数法则、应保尽保、保本微利”和“统一标准、统一理赔”的原则,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议标确定人保财某某分公司作为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要求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全市统一标加医疗责任保险,形成了第三方调解、第三方理赔化解医疗纠纷的新机制。某某市医疗机构构成见表1。

2 讨论

2.1 成效

一是通过第三方介入调解医疗纠纷,群众对调解的信任度明显提高,结案时间有所缩短。二是通过第三方理赔,医疗纠纷赔偿款兑付较为及时,患方满意度有所提高。三是医院切实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在医疗机构业务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四是依法打击医闹,患方在医疗机构纠缠闹事的问题相对减少,医疗秩序好转。

2.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2.1医疗机构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0年2月印发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保险新举措。且医疗机构有通过参保医疗责任险而转嫁自身经济风险、通过第三方调解、尽快化解医疗纠纷的强烈愿望。然而现状并非所愿,目前某某市医疗责任险有限的保费、较低的理赔封顶线和单一的险种无法有效解决医院所面临的风险。一是保险理赔数额有限,目前的理赔方案为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100%;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70%;医疗机构承担同等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50%;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30%;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最高赔付比例为15%。。通常情况下,医院仍需自付相当部份的经济赔偿费用。二是理赔时间较长且程序繁琐。该市目前的理赔程序为医疗机构先垫支所有赔偿费用,保险公司通过查勘估损、核损理算等一系列程序后将理赔金额划至医疗机构帐户,此过程中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多有争议。三是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仍需投入较大的人力、时间与患方处理,保险公司在减轻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工作压力、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较小。以上原因使得部份医疗机构,尤其是经济实力较为雄厚、人力资源丰富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保动力不足。

2.2.2保险公司改进险种的后续动力不足

因“医闹”、患方纠缠不休等多种因素影响,医院垫支的赔付费用往往超过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计算出的费用,即存在“酌情多赔”的情况。保险公司往往也不得不酌情多赔。在赔付费用达到收入保费80%以上,其它成本不断上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脱保普遍的情况下,市场前景不明了,保险公司此险种经营连续徘徊在亏损边缘。该市仅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医责险,其它保险公司对医责险市场准备不足,暂未开展相关业务。无竞争压力亦使保险公司对该险种的改进动力不足。

2.2.3第三方理赔机制的运行存在风险

从前期医疗责任保险运行情况来看,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已从政府推动、双方合作的“蜜月期”进入利益博弈的“磨合期”,在县级以上参保医疗机构减少,难以形成规模效应的同时,保险公司不得不通过提高保费来保证经营,保费的上涨又使在保医疗机构的脱保意愿增加。第三方理赔机制持续健康运转的内生动力不足,运行存在风险。

3 建议

3.1在医责险方兴未艾的情况下,适当鼓励“自由恋爱”

国内医责险一直处于“应当鼓励”的非强制地位,多年来一直处于“有项目、没业务”的状态,即使宁波、深圳等保险市场发育较成熟、医责险试水较早的地区,也存在市场规模小、发展速度缓慢等问题,但仍有值得内地学习借鉴之处。建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公司联合学习考察国内先进地区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经验,深入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及医疗机构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医疗责任统保方案,加强宣传动员,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应保尽保,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积极参保。保险公司通过保费浮动、增加相应险种、及时理赔、全程参与医疗争议处理等方式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多样的险种选择和更好的理赔服务,努力解决现阶段医责险本身存在的问题,提高医责险对公立大型医疗机构的吸引力。

3.2在医责险发展较为成熟之后,采取行政手段统筹推行医责险

在医责险产品和服务方面均有所改善、医疗机构参保意识有所提高,即医院和保险公司进入“稳定期”之时,可借鉴交强险的经验,将投保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的前提条件,如纳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平安医院”考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一票否决内容等,切实提高医疗机构参保率,使医责险在“大数法则”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其在分担医疗机构风险方面的作用。

3.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使第三方理赔机制健康持续运行

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与监察小组,明确责任部门与责任人。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医疗纠纷调解、保险理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商和解决,以保障第三方理赔机制的健康持续稳定运行。

4 结语

《侵权责任法》施行三年以来,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逐渐增加,具有救济患者和保护医疗机构双重功能的医责险的推行逐渐成为各界共识。本文仅提出了初步思路,如何进一步细化完善医责险产品、服务及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已成为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胥林花,推进医疗责任险的现状和思考 [J],卫生管理,2012,(6):30-31.

[2] 周成泓,我国医疗责任保险模式选择――以医疗诉讼为视角[J],经济与法,2013,(3):185-188.

第9篇:保险公司工作举措范文

关键词:科技保险;政策导向;保险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而我国科技创新企业却徒步艰难,科技保险的出现成能为科技创新企业保驾护航,但是我国科技保险企业自从2006年在我国试点实行起来,这几年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外也没有直接的经验可循,在科技保险的起步阶段,政府的支持将是科技保险迈出坚实一步的保证。

一、为促进科技保险的实施,政府的相关举措

2006年12月,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科技保险在政府支持下正式启动。2007年7月,北京、天津、庆、武汉深圳、苏州高新区等成为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地区,开始科技保险新模式试点。国家也跟着推出了相关政策。

(一)发展模式和原则的确定

2006年上半年,由保监会和科技部牵头,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参加,成立专项工作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研究科技保险发展工作。在科技保险工作推动中,参与试点的各地科技、保监、保险机构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有效发挥合力。

(二)制订落实扶持政策,优化政策环境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协商,明确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150%加计扣除。又如根据科技企业关键研发人员素质高、数量少的特点,保监会允许关键研发人员团体保险可突破有关团险人数的比例要求,达到投保人数即可投保。各试点单位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明确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条件、补贴方式和补贴比例,为科技保险试点提供了政策上的保证。

(三)开展宣传和推介,提高社会对科技保险的了解程度

政府广泛利用媒体和多方渠道,大力宣传科技保险,让社会,尤其是高科技创新企业对其的认知度,从而使科技保险深入人心,为其顺利实施扫清了障碍。

二、在科技保险实施中,政府政策的落实情况

目前科技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不健全。财政补贴只针对取得认证、有效期两年内、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高科技产品的大量企业和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131家大型高新技术企业被排斥在补贴之外,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仅400多家,即使全部投保“大数”法则也难形成。最高补贴额度低,目前深圳、成都年计划补贴资金1000万元、补贴上限100万元,而重庆为300万元、上限10万元,分别为深圳的1/3、1/10。

二是税收优惠政策尚未落实。中央明确规定,科技保险保费支出纳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150%加计扣除。该政策因国家实施细则未出台。

三、政府加大对科技保险的扶持

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科技部、税务总局等部委的大力支持下,科技保险在税收政策等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提出具体措施。做好试点工作,为科技保险的推广积累经验。

(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认识

借鉴深圳大型推介会、北京新闻会等试点城市经验,建议由市科委、市保监局、保险公司等单位联动,加强与媒体合作,采取推介会、新闻会等形式,大力宣传科技保险的社会功用、发展形势和优惠政策,提高全社会对其知晓程度。对已经投保的企业要进行深度挖掘,特别要通过典型成功案例的宣传,加深企业对科技保险的了解,增强科技企业投保积极性。

(二)建立会商制度

鉴于目前各单位间缺乏常态沟通的实际,建议成立科技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市科委、保监局、北部新区、保险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常态会商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共商问题解决。市科委在高新技术企业鉴定、高新技术产品审核、科技保险推动等方面,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第三方桥梁作用。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如充分利用小额贷款险、出口信用险的融资保障作用,促进风险投资、科技信贷、天使投资等共同投资于科技创新,力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取更多社会资金。

(三)调整落实政策

调整财政补贴办法,进一步扩大可投保范围和保费补贴企业范围。如取消只有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规定;将具有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纳入投保范围,不管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只要是科技创新均给予相应补贴。拉大财政补贴差异,将最高补贴比例提高80%,最低比例下降30%,并根据企业创新情况划分层级、对应补贴。适当提高补贴总额上限,减少与深圳等地最高补贴差距。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争取率先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侧重从税收角度,降低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的成本

政府不光要从科技创新企业角度去考虑税收优惠政策,还要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去考虑税收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的去降低企业的投保成本,也要对保险公司在科技保险业务上的盈利降低税收。

四、结论

虽然国家对科技保险的扶持政策在某些程度上,还没有到位,但是过家对科技保险的促进,扶持意识和决心是不可以忽视的,经过摸索,国家是可以通过各种优惠政策来促进科技保险的发展,从而走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的。

参考文献:

1 胡晓宁,李清,陈秉正,科技保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09,08

2 杨光,张眺,民营企业创新风险分担机制个案研究,经济纵横,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