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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与 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 项原因: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之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存根第 号
本单位与
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依据
,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
本单位与
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依据
,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
(装入职工档案)经办人:
年 月 日
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
职工姓名
:
本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依据
,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工作)关系。请持此证明,于终止(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经办人: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文一
员工:
本公司于年月日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现依据 ,将于 年月日与你终止 ( 解除 ) 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上海七斗星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年月日
签收:
日期:
注:此表一式两份,当事人、人力资源部各留一份。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文二
同志:
年 月 日与甲方签订的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由于 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已发给相当于本 人 月工资 元整。
甲方(签字盖章)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范文三
被通知人:_________________
所属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事项:劳动合同到期
内容: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期,经单位研究,决定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关系到期终止。请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按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工作交接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单位有意与您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条件是下列第__________种:壹、按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续订:月工资__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贰、其他条件:月工资______________,岗位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征询您的续签意向:1.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补充意见:被通知人的意向为上述第__________种。
签字: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相关文章:
1.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
2.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4.不予续签合同通知书
2、劳动者应当去邮政局用EMS快递“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收件人单位处写明用人单位名称,收件人是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没有人事部的写法定代表人名字。寄单上物品栏注明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原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况”,保留好该寄单以证明提出了解除通知。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等一个月。
3、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06年7月1日黄某与某商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又分别于2008年7月1日和2012年7月1日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最终截止日为2016年6月30日。2013年6月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013年5月7日,某商业公司向黄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内容为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进行业务调整,依据《劳动合同》及《就业规则》的规定,将黄某的工作所属部门由公司技术部调整为销售本部-天津分公司,岗位由认证调整为销售,职位由经理(等级4c)调整为主管(等级2a),月基本工资由10500元调整为6800元,另付3700元/月作为工作地点变化的生活补贴,此补贴支付期限为一年,工作地点自2013年7月1日起调整至天津,并要求黄某即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接受销售本部-天津分公司进行的新工作岗位的岗前培训,公司将负担去天津的交通费用及自2013年7月1日至7月15日的房租费用,此期间以便黄某在当地自行解决住宿,若黄某因个人原因无法于2013年7月1日赴新工作地点需向公司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公司会对具体赴任时间予以适当考虑。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6月4日期间,某商业公司继续向黄某发出《调岗通知书》共计5次,内容均为要求黄某依据2013年5月7日发出的《调岗通知书》的安排,前往销售本部报到并接受相关岗位培训等。由于黄某不同意某商业公司的调整安排,未按《调岗通知书》执行,因此某商业公司于2013年5月17日发出《书面警告》、2013年5月24日发出《停职处分》,并于2013年6月6日发出《惩戒解雇通知书》,内容为黄某一再拒绝服从公司的调岗安排并无视公司的处分、警告,给业务执行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公司《就业规则》、《劳动合同书》的规定,给予黄某惩戒解雇处罚,并要求黄某在接到该通知的一个小时内,归还公司所有物品、资料,收拾带走个人物品,离开公司,公司将于2013年6月7日起依法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黄某主张某商业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并未与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公司安排的岗位和待遇低于原来的标准,该单方调整属于违法行为,而由于其拒绝公司的安排将其辞退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劳动合同书》及《就业规则》中“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变更员工的工作,员工必须服从”“员工的录用、职务、岗位变动以及其他人事安排,均由公司决定”等有关条款也违反法律规定的协商一致的要求,属于无效条款。某商业公司主张《就业规则》依据民主程序制定、修改,其内容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情形,并已通过邮件形式向全体员工公示,是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无论是调岗内容、待遇以及通知程序均合情合理,而黄某拒绝此次调岗,并未提出任何合理理由,已经严重侵犯了公司行使企业自主管理的权利,也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对其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合法与否发生争议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合法依据。某商业公司如在客观上确需变更与黄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部门、工作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职位等级等涉及黄某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与黄某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但从某商业公司向黄某发送的6次《调岗通知书》的内容看,此次调整系某商业公司的单方安排,未体现与黄某协商的意图,且某商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曾进行过诚信、充分而有效的协商,在双方未经平等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书面警告》《停职处分》等处罚,并以黄某拒绝调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惩戒解雇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以上处分应予撤销,某商业公司应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评析意见:]
一、何种情况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形成的劳动合同应当全面、合法地履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进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践中,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影响、经营状况变化、原材料涨价与人工成本提高,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转移等各种原因,用人单位需要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往往引发劳动争议。那么以上情况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劳动法》实施至今,仅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客观情况”作出了说明: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此外没有其他相关法律或文件对“客观情况”作出准确界定。有观点认为,“客观情况”只能是《说明》中列举的“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极其重大的情形,不宜作扩大解释。对此,笔者认为,若客观事实的发生同时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并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此情形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能被预见,应当认定为符合该法条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说明》中列举的“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情形仅是对“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一解释的说明性举例,不应据此产生排他性的理解。
此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指向“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如何认定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何种情况可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往往涉及其切身利益,如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不仅是工作所在地,而且是工作与生活的中心,工作地点一旦调整,不仅是个人交通出行发生了变化,也带来交通成本和时间的增加,而且将带来其他的诸多影响,比如,子女就学、家属就业等。因此,应当全面进行分析,稳妥地进行处理。实践中,应当审查双方当初达成劳动合同合意的依据,订立合同的背景、依据是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发生时,单位有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如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时,用人单位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上述不同观点,涉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与第四十条规定的关系。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性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在特殊的前提条件下变更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因此,不能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而否定第四十条的规定效力。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根据该条规定,“推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得双方协商一致,而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的特殊情形。第四十条(1)(2)项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第(3)项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仍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这一程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直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存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劳动合同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因为劳动合同的某一方面无法得到履行,就全盘否定劳动合同、否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还应当积极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新的协议,从而尽可能使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因此,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提出协商的当然义务。
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如何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的人事安排均由公司决定且员工必须服从,是否违法?
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提出协商的当然义务,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协商义务,即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随意变更,比如,不得大幅度降低劳动报酬,不得大幅度降低劳动者的岗位层级等。本案中,某商业公司调整黄某岗位的理由是依据经营情况进行业务调整,即使该理由构成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将黄某的工作岗位由技术岗调整至销售岗,工作内容由技术认证调整为销售,工作地点由北京变更至乌鲁木齐,以及其他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均是涉及黄某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某商业公司仍有与黄某进行协商的义务,但从某商业公司向黄某发送的6次《调岗通知书》的内容看,发出调岗通知书的当日即要求黄某接受新工作岗位的培训,未给黄某合理的考虑时间,均未体现该公司的协商意图;要求黄某自行解决在天津的住宿,势必影响黄某的实际收入水平;可见该公司调整黄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不具有合理性,亦未体现与黄某进行诚信、平等协商的意图。另外,该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的人事安排均由公司决定,员工必须服从,排除了劳动者协商、申辩的权利,有违平等协商的法律原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在双方未经平等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某商业公司直接作出《书面警告》《停职处分》等处罚,并以黄某拒绝调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惩戒解雇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以上处分应予撤销,某商业公司应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辞职通知书
公司人力资源部:
本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今已在单位工作了xx个月。现由于个人原因,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将于30天(在试用期提出辞职,最短为3天)后离开单位,请单位找人做好接替工作,我也会在30天内做好工作交接。
届时还请公司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本人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此致
二、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三、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四、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五、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由本部门、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xxxx国际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劳动用工,保障医院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医院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医院依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劳动、学习、培训、休息的权利和义务,有参加医院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的权利。
第四条医院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医院应当如实告知职工。
医院在招聘用职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由于劳动者自己提供给医院的所在具体地址等资料不详或者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劳动者自己来承担。
本人不愿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
第六条新招聘职工,经考核合格,被医院正式录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医院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与职工各执一份。
第七条除劳动合同文本规定的条款内容外,医院与职工可以协商约定培训、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具体约定的其他事项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作需要,与甲方签订的相关补充协议书都作为本劳动合同的补充。
2、甲方将根据岗位和乙方的需要,为乙方出资提供专项培训。并与乙方订立协议,同时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约定服务期应承担的违约金。
3、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同时要与医院签订保密协议。
4、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对乙方予以岗位变动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其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医院与其所在工作单位一方签订外派、外借工作协议,协议由本医院人力资源部保存。
6、乙方离职时,应归还聘用期间因工作需要领用的物品、交接有关工作和业务资料并结清所有债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情况与职工协商确定:
1、所有职工第一次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期限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目的招聘(用)人员,可以签订以完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医院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医院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与医院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对初次就业、再次就业或改变劳动岗位(工种)的职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执行。试用期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试用期内不符合医院录用条件的: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隐藏病史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的等,医院则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试用期。
第十一条考虑到每月要对职工考核、计税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
第十二条医院人事部门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职工的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医院人事部门应当建立职工名册、档案备查。职工应如实的向医院人事部门提供所需的各种证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续签和终止的办理:
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条件出现时的前一个月内,由医院人事部门就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职工:
1、如医院与员工双方都有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由本人填写《劳动合同续签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医院领导签署意见,同时经过考核,本人能较好地胜任本职工作,符合续签劳动合同条件和工作需要,报医院法人代表签字同意后,医院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与医院续签劳动合同的,则职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书面告知医院,待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3、如医院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由人事部门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职工,待劳动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妥以后,医院以发文的形式,正式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医院人事部门开具失业证明,同时将各项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证明交给本人,并在十五天内将其档案转到xx市(或xx区)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条医院在不降低各项待遇的前提下,职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医院(先提交给所在工作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医院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在收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试用期二天日)内发出《对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复》,就职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由医院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职工在收到医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五日内应对医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回复,同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与职工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门通知职工所在部门和本人办理工作移交等离职手续。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外),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七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医院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1、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职工提出的,则不作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期满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院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医院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产后哺乳一年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
第二十一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凡进入医疗期的职工,必须与医院签订医疗期协议。如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但医疗期未满,不能终止其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满。
第二十二条医院为职工出资提供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应与该职工订立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用。医院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医院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医院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医院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就违反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设定违约金。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医院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退休(职)、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则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医院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试用期任意辞退员工
北京某投资公司(甲方)与赵某(乙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合同期限为XX年6月至2015年6月,试用期为3个月。XX年8月,公司认为赵某没有完成工作任务,遂以“不符合岗位要求” 为由将其辞退。此后,赵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仲裁委认为,公司未提供具体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遂依法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支付赵某工资和赔偿款共计10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本案中,将“不符合录用条件”扩大解释为“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做法是不对的。在现实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将针对与本岗位有关的录用条件向劳动者进行明示,在劳动签字确认后,才能将其作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仅仅认为劳动者工作能力不符合要求,用人单位仍需要对劳动者经过培训、调岗,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不允许员工自由离职
北京某机械公司(甲方)与孙某(乙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该合同期限为XX年1月至2015年1月。XX年1月,孙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遂向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而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孙某必须赔偿公司违约金1万元,才可以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孙某不得已而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并且对公司进行了批评教育。
点评:劳动者享有自由离职权,劳动合同虽未履行完毕,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日通知,也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不许自由离职,相关条款是无效的。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办理上述手续并且赔偿对劳动者择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孙某是以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为由,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用人单位。公司以孙某提前解约为由,要求赔偿违约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简析:
1、什么情形下,应该出具离职证明?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
2、什么时间出具?
严格理解,应为解除当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简析:
离职证明中应包含哪些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
3、工作岗位
4、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会议纪要二》
4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造成劳动者无法就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其无法就业并发生实际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与其无法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此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予支持,如确实造成经济损失,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简析:
1、未及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否有赔偿责任?
无,法条原文用的是“用人单位拒不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包括未及时出具的情形。
二、离职证明的作用与开具前提
离职证明,是证明员工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一份法律文件,这一份法律文件,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证明员工已经与原单位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
2、员工可以持该证明到新单位就职
如此,则公司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前提只有一个,即员工确实已经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从操作层面来看这一点,即在单位已经拥有以下文件(原件)之一时,才可以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1、员工的辞职信(原件)
2、公司向员工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有送达证明)
3、公司向员工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送达证明)
4、解除协议书(员工签过字的原件)
没有以上文件时,是不能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一旦开具,即视为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三、哪些情形不能开具离职证明
1、员工长期失踪,劳动合同中止情形,不能开具
2、员工递交辞职信脱岗,未满30日,同时公司也没有批准辞职者
3、公司的解除通知,未有效送达者
四、离职证明上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如何填写?
正常情形下,对该日期是不会存在异议的。
不过,以下情形:
1、员工递交了辞职信,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领导也没有批准辞职的
这种情形,由于员工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则其辞职程序有违法之处。如果领导也没有批准其辞职,则员工的辞职行为违法后果,还不能必然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后果。如果公司不愿意追究员工的责任,则可以在员工递交辞职信之后满了30日,再出具离职证明,不过离职证明上的日期,可以填写为员工实际离职日,当然,工资结算也到该日,社保截止到该月。
如果公司要追究该员工的违法辞职责任,则可以暂不出具离职证明。虽然现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规定员工违法辞职的后果,但是个别省市还是有一些对员工不利的规定的。比如郑州:
《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2、员工递交了辞职信,未作工作交接即离职,领导过了好几个月才批准的
这种情况多见于一些老国企。员工提前离职,属于违法辞职。但是领导后来的批准行为,等于事实上确认了员工的辞职是有效的。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可以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证明上填写的解除日期为员工离职日。
【离职证明范文参考】
离职证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 )自20**年*月*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 部 人力资源助理 职务,至20**年*月*日因 个人 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面试网 )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