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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相关理论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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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相关理论

第1篇:税务筹划相关理论范文

论文关键词:税务筹划 效应分析 影响因素 激励与约束

论文摘要:我国的税务筹划事业与国外相比发展较为缓慢,其主要原因在于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明显的弱激励弱约束效应。而实际上,税收制度、税收行政、纳税环境、企业财务等因素客观上影响着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从管理角度出发,探讨社会不同层面促进税务筹划发展的具体操作,建立健全税务筹划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将有利于科学促进我国税务筹划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标的经济行为。尽管税务筹划在我国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其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比较国外税务筹划发展而言,我国税务筹划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都可以说是处于摸索、研究和推行的初始阶段,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框架和比较规范的操作技术,尚未建立起税务筹划健康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因此,从管理角度分析税务筹划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健全税务筹划的发展机制,有利于促进我国税务筹划事业的顺利开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一、税务筹划发展的弱激励弱约束效应分析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天性,其行为准则就是经济上是否有效。为了最大限度满足自己的利益,他们会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其行为模式。激励与约束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管理的核心内容。如果两者关系失衡,激励不足或者约束不够,机制的运行将发生偏差,激励或约束的实施目标将无法实现。而实际上,目前我国税务筹划正处于弱激励、弱约束状态,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运行不畅阻碍了税务筹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税务筹划的弱激励效应分析

1、政府缺乏必要的政策宣传与舆论导向

税务筹划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政府税务机关、各类纳税主体和税务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税务筹划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对税务筹划工作给予正确的指导和必要的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至今尚未明确制定关于税务筹划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就税务筹划的政府管理、行业服务、企业规范等方面出台指导性的法律、法规,税务筹划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政府税务部门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宣传指导工作几乎没有,更不用说必要的监督了。政府指导和监督不力造成了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偷逃税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同时也加剧了税务筹划业内收费混乱、业内人士税务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低等诸多问题的严重性,客观上限制了税务筹划的现实发展。

2、税收制度“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

鉴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税法中不同纳税主体客观上存在着税收负担差异。如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不同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最终国内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大约比外资企业高近10%之多。不公平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造成国内有的企业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方式减轻税收负担,甚至于采用违法的偷逃税行为。尽管两税合并进程正在加快并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我国仍存在比较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客观上降低了国家利用税收政策宏观调控经济的功效,也抑制了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理性行为。

3、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果不佳

从总的政策而言,税收优惠是国家税收必要的补充调控手段,而实际上税收优惠也为广大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可操作空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客观上激励着纳税人开展科学的税务筹划,遵从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但同时税收优惠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些条件的限制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纳税人开展税务筹划的主观意愿,使税收优惠达不到预期的激励效果。

4、片面强调理论研究而忽视实践指导

尽管税务筹划在我国已经逐步开展起来,但目前理论界大都着重于税务筹划基本理论的研究,且较少有很深人的探讨;关于税务筹划实务方面的研究也仅限于基本方法、技巧及相关领域的探讨,少有对某一特定行业或特定对象的综合性税务筹划研究;而且税务筹划实务研究大都倾向于分税种的税务筹划,很难对一个企业的操作实务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这样,一方面税务筹划理论研究的滞后抑制了税务筹划向纵深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税务筹划实务探讨的不足也抑制了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税务筹划的弱约束效应分析

1、税收执法的非公正性

税务部门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相比较企业来说具有行政管理者的强制优势,这使得企业处于相对弱势的状态。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意愿的影响,税务执法人员的主观性直接影响着执法的公正性。目前尽管国家加强了相关部门的廉政建设,但仍有不少人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便利。对于税务部门而言,由于税务检查本身的复杂性,并不是所有问题都能检查出来,因此执法人员往往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轻处罚或根本不予追究相关责任。这就加剧了纳税人试图借“税务筹划”之名搞偷逃税之实的主观意愿,不利于企业科学开展税务筹划。

2、税务筹划认定标准的模糊性

目前税务筹划的概念尚没有权威统一的认识,尤其是避税究竟是不是税务筹划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由此造成社会各界对税务筹划在具体实践中的态度也大不相同。政府虽然对于税务筹划的态度有所改观,并开设了相关税务筹划网站,但并未从根本上界定税务筹划的基本内涵与范围。因此,税务机关在进行企业税务筹划认定的时候没有统一的依据标准,也就是说,其认定只是税务人员的一种随意性较大的主观认定。这对于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活动的合法与否起不到很好的约束作用,也不利于税务筹划的科学实施与发展。

3、税务筹划人员的低素质约束

目前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从业人员,无论是企业内部的财税人员,还是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为专门的财务人员,其知识面普遍较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高层次税务筹划人才的缺乏导致企业税务筹划的层次低,很多企业只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套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运用一些简单的税务筹划方法,针对企业某一个具体问题提出的筹划方案,而不能从战略高度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活动就税收问题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系统筹划。真正成功的税务筹划应该是从经营战略的高度上考虑企业长期利益的。因此,政府或企业应从根本上界定税务筹划的行为资格,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相应的税务筹划、法律、财务管理等相关知识,从人员素质方面约束税务筹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影响税务筹划发展的因素分析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和发展既有宏观层面的原因,也有微观层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科学分析税务筹划的影响因素,将有助于企业有效组织和实施税务筹划活动。

(一)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是规范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的宏观调控手段,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复杂多变的经济发展状况使得税收制度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税收法律规范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由于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制定一些为引导经济的良性运行而设置的税收差异政策,如不同行业、地区的减免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高低差异等内容,这实际上为企业的经营行为提供了税务筹划的选择空间。同时,从国家宏观调控角度来说,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必然引起宏观政策导向的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税收制度的变化上。因此,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制度的变化趋势,适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法体系,切实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税务行政因素

税务行政执法的主体差异性为企业提供了可利用的税务筹划空间。税务筹划工作属于企业的一种主观理财行为,这种行为的科学合法性依赖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尽管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着很多的税务筹划可利用空间,包括自由裁量权和税收执法的客观偏差等,但由于税收征管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使得企业在进行筹划时总是谨小慎微,唯恐一不小心被判为“违法”操作。这就限制了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除了税务机关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外,企业也应了解税务部门对税务筹划的态度,争取获得其税务筹划方案的认可。

(三)纳税环境因素

公平的纳税环境不仅有利于公平市场竞争,而且有利于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环境包括公民对依法纳税的认识、企业对税务机关执法公正性的认可、企业对不同税收政策差异的可接受程度等。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不仅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且成为纳税人是否具备税务筹划意识的制约因素。重视税务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具有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基础上,在良好的纳税氛围下,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将会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企业处于明显不公平的纳税环境,税务机关存在执法上的主观偏差,周围企业偷逃税行为盛行,那么它肯定不会采取合法的税务筹划行为。可见,纳税环境的优劣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务筹划选择,因此政府应注重公平纳税环境的建设,为税务筹划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

(四)税收知识因素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一项高层次的涉税理财活动,客观上需要筹划者熟悉并掌握国家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这是在存在税务筹划空间前提下的主观决定因素,只有当筹划者具备相当的税收知识,才有可能发现存在的税务筹划空间并保证筹划方案的有效付诸实施。客观上说,筹划者所熟悉和掌握的税收知识越多,理解程度越深,其可能发现的税务筹划空间就越大,设计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就越有可能成功。因此,对于企业税务筹划人员来说,加强自身学习修养,熟悉掌握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是保证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科学设计和顺利实施的必要前提。 (五)财务因素

.可以说,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决定着企业能够开展税务筹划及税务筹划操作水平。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到财务因素的影响。具体表现在税务筹划中财务处理技术方法的运用上,包括合理安排收人确认的时间、选择合理的成本计价方法、筹划方案评估的成本收益分析等,而这些技术都是靠企业的财务处理水平成就的。这就要求税务筹划企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素质,特别是企业内部税务筹划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从而从技术上为税务筹划的科学实施提供保障。

(六)税务筹划期待因素

在具备开展税务筹划可行性的外在条件基础上,企业的主观意愿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因素。税务筹划期待因素是一个主观性的因素,也就是说企业本身有这样一种愿望、意识,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借助科学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如果企业本身没有这种意愿,不管外界环境是如何有利,税务筹划都是无从谈起的。文章将企业税收负担的认识、企业对税务筹划的正确理解、企业对税务筹划风险的态度和企业的诚信纳税意识等内容归为税务筹划期待因素。其中,认为企业税收负担重、能够科学认识税务筹划及其风险的诚信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期待高,企业税务筹划的积极主动性就强;反之则税务期待低,主动性弱。

三、建立健全税务筹划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税收作为企业的一项刚性现金流出,理性纳税人必然在整个经营过程中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法减轻税收负担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实际上,违法的偷逃税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纳税人将承担更大的纳税成本支出。因此。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征纳博弈永不停息。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性。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和保护纳税人权益,我们需要寻求并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纳税人积极理性的开展税务筹划,引导纳税人自觉地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科学纳税,从而形成良好的依法治税氛围。

(一)激励机制

1、科学宣传税务筹划,加强税务筹划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鉴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认识的片面性,政府部门应采用各种方式向企业宣传税务筹划相关知识,帮助企业消除对税务筹划的不正确认识,从政策层面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另一方面,政府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指导和必要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税务筹划业务的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税务筹划业务的开展。当然,政府科学宣传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政府认可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行为的科学性,因此政府部门特别是税务机关必须对税务筹划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建立健全相关税收法规,加快税务筹划的法制化进程

纵观世界各国,重视税务筹划的国家都有一个相对完善稳定的税收制度。尽管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因此,国家除了明确制定有关税务筹划的法规外,重点仍应加强税收立法,尽可能提高税收立法级次,修改税法中不公平、不完善、语言表述不清的内容,使现行税法有章可循。同时,针对税收法律的复杂性,加快税收基本法的制定和颁布,加强税收立法的前瞻性,保障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引导税务筹划的健康发展。

3、加快税制改革步伐,逐步消除税收制度“不公平”

税收制度中的不公平违背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原则,影响到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利于不同纳税主体的长远发展。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逐步消除税收制度中的不公平现象,有效遏制企业偷逃税等的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在正确纳税的基础上利用税务筹划技术方法实施科学纳税。目前国家“两税合一”、“增值税转型”等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进一步体现税收的公正与公平,从而也有利于我国税务筹划事业的理性健康发展。

4、开展税务筹划专项课题研究,促进税务筹划向纵深方向发展

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丰富理论。没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税务筹划的实践活动就难以真正有所作为。严格意义上说,税务筹划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方向和速度。为了促进税务筹划向纵深方向发展,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研究基金,激励学者们加强税务筹划的理论与实务探讨,切实从根本上促进税务筹划的科学发展。基于税务筹划实务性很强的特点,应加强企业税务筹划可操作方法的研究,为切实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方法上的指导。

(二)约束机制

1、加强税收立法,建立税务筹划法规体系

纳税人开展税务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行为范围。依法治税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为促进税务筹划的科学发展,需要提高税务筹划的立法级次,建立相对完善的税务筹划法规体系。具体包括税务筹划的主体资格、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税务筹划的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从而做到有法可依,从法律角度科学界定税务筹划行为,限制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偏离合法性轨道。

2、严格税收执法,加强税收征管与稽核

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即依法治税环境。依法治税要求税收工作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全面贯彻税收法制原则,征税方依法征税,纳税方依法纳税。为此,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与强制性。另一方面,还应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更新税务筹划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税务人员业务素质越高,执法力度越大,廉政意识越好,纳税人通过非法手段增加收益的可能性就越小,风险越大。依法治税方略的贯彻实施,为税务筹划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前提和保障,促使税务筹划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3、科学认定税务筹划行为

成功地实施企业税务筹划需要对税收法律、政策有全面深人的理解,而最终税务筹划行为合法与否取决于税务部门的认定。事实上,在对“税务筹划”的认定上征纳双方往往会出现分歧,企业认为是“节税”筹划,而税务机关则认定是避税甚至是偷逃税行为。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界定税务筹划的认定标准,统一税务筹划标准。同时,企业必须切实了解税务部门对税务筹划的态度和认识,了解正确筹划行为的判断标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企业开展税务筹划行为的科学合法性,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税务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确保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效果。

第2篇:税务筹划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中小出口企业 税务筹划 现状 风险

随着08全球金融危机的深入发展,我国众多中小出口企业面临各种生存、发展压力。而税务筹划可以通过更为合理的会计核算,使得企业减少纳税额或纳税成本,实现税负最低化,为企业谋求更好的发展空间。但现实中,中小出口企业实行税务筹划的比例非常低,能真正有效运用税务筹划手段的企业少之又少。

一、中小出口企业税务筹划现状及成因

1.企业经营者税收筹划意识仍旧淡薄。中小出口企业经营者以民营企业家为主。其所受教育水平和层次参差不齐,对于企业经营领域专有的财务知识及税务知识普遍欠缺。对于大部分经营者而言,税务筹划仍旧是一个非常新的概念。大多数经营者,乃至于很大一部分财会专业人员,对税务筹划认知仍旧有误,并不能从法律性质上将税务筹划与偷、逃、避税行为作合理的区分。从税法意义上来说,偷、逃税是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避税则是属于非合法行为,即利用法律上的漏洞进行相关的税务规避,从本质上来说,其行为违背了税法精神。税务筹划则是合法行为,它是通过对企业本身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筹划安排,在税法许可下使企业降低纳税成本,达到税负最小化。

2.中小出口企业缺乏相关人才。税务筹划涉及会计、财务、税收,乃至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是一个综合性强的高层次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对于相关从事者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的要求比一般的财务会计人员要高。一般进行税务筹划的人员都是复合型人才。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中、高端的财务会计人才,同时中小出口企业受制于企业规模和薪资水准,因此相关企业难以聘请到相应人才为其服务。此外,大部分企业为防止自身挖掘或者培养的人才流失,选择放弃内部人才培养。

3.相关财务会计人员缺乏税务筹划实际经验。根据抽样统计调查,现实中只有一半的中小出口企业聘用了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另有近四成的企业选择聘请兼职会计人员,剩下的选择了财务外包模式。但无论是哪种形式,为中小出口企业工作的相关财务会计人员整体水平在我国的财务会计人员体系中属于最低层次。根据统计,为中小出口企业服务的财务会计人员近九成为本科学历,只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实务操作中主要负责企业的日常账务处理,对于税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熟悉。部分财务会计人员尽管了解一些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筹划的方法,但普遍缺乏实际案例操作经验。进行过税务筹划的企业,也主要是通过国家及地方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出口“减、免、退”来进行筹划安排。

4.企业不愿为税务筹划付出相应费用。在抽样统计调查中发现,企业规模越小,聘请专业财务会计人员的可能性越低。企业在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的时候,基本不会把税务筹划列入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中。而选择财务外包模式的企业则是规模较大的企业或者外资或合资、合营企业为主,民营中小出口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基本上不考虑财务外包模式。而其对象主要选择以咨询公司为主,选择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极少。这是源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性更强、实务经验更多,在业务的相关收费上也较高。如果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必须支出额外的费用。作为中小企业而言,降低费用、支出是其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因此,基本上没有企业愿意花钱请专业人员为其进行税务筹划。

5.舆论向导不利于税务筹划的开展与实施。目前我国法治化建设仍旧不完善,税务筹划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仍旧未能从根本上为大众接受。与许多企业经营者相同,普通大众和税务机关人员仍旧把税务筹划和偷、逃、避税划等号,认为企业做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为了少缴税,从而危害国家的财政税收收入。因此,我国还未有积极的舆论导向,真正重视企业的税务筹划。

二、中小出口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风险

1.税务筹划具有无效或失败的风险。税务筹划会给企业带去相应的益处,但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管理活动,它本身是存在着不小的风险性的。通过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中小出口企业经营者和其相关财务会计从业人员对于税务筹划的风险没有丝毫认识。其普遍认为做了税务筹划之后,企业一定是从中获得利益,实现降低纳税成本、税负最低化的目标。但税务筹划作为一种事先的财税规划活动,在其方案研究、实施过程中必然产生相关风险,会使得预先的策划方案实施无效,甚至带去不良后果。所以相关人员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时刻存在风险意识,做好防范准备。

2.税务筹划需要付出多种成本。调查显示绝大部分中小出口企业在税务筹划的成本问题上,仅仅注意了相关筹划人员的薪资、酬劳问题。该筹划费用只是显性成本中的一部分。此外,企业为了进行税务筹划所做的准备工作,如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会计知识等,以及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均会产生一定的显性或者隐形费用。如果企业一味的追求“少缴税”作为税务筹划的根本目标,则容易演变为名义上减少了税负,实际上增加了相关费用,最终净利润下降的负效果。因此,应当关注相关的成本,注重税务筹划的实际效用。

3.税务筹划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密不可分。大部分中小出口企业经营者认为,税务筹划仅仅是相关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属于财务领域,和企业的管理没有密切关系。但事实上,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取决于企业领导层的经营和管理方针。企业有着自身的短期和长期发展计划和目标,税务筹划在根本上应当配合企业自身的需要。单纯的考虑税务筹划,可能会使得一些技术和方案从根本上与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背道而驰,最终从中长期损害企业的发展。因此,应该积极关注企业自身的经营需求,使税务筹划真正为企业发展服务。

4.应注意避免陷入反倾销风险。随着我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贸易市场,我国的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被外国政府进行双反调查的事件越来越多。近年来,世界各国均逐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针对中小企业,只有一份《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做为各国主管机关制定相关会计准则的参考。各国目前所使用的各种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与其均有一定的差异性。中小出口企业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应会计准则进行税务策划,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与进口国相关准则可能有冲突,最终导致被进口国政府判定存在倾销或者受到补贴。因此中小出口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采用相应的贸易策略和技术手段来避免自身陷入反倾销麻烦中。

三、结语

税务筹划在我国仍旧是处于萌芽阶段,理论探讨和实际经验均相对缺乏。对于众多的中小出口企业来说,目前仅有少数做为尝试在进行税务筹划。其实际操作率低根本在于我国紧缺通晓管理、会计和法律三方面的中、高端复合型人才,此外企业的经营者仍旧对税务筹划了解不够、重视不足。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小出口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税法和地方法规的变化,加强自身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的探索可实行的税务筹划方案,最终使企业降低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申山宏.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商业经济,2012(8).

[2]商锐.进出口企业纳税筹划相关思考[J].税务管理,2011(1).

第3篇:税务筹划相关理论范文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关于税务筹划的含义,当前国内学者有着不同的认识:

首先,对税务筹划是否合法问题的认识。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说法有:一是税务筹划属于避税范畴,避税包括税务筹划、税收规避和税收法规的滥用三种方式。二是税务筹划有广义和狭义理解之分,广义的税务筹划指一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安排,主要包括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与运用价格手段转移税负的转嫁筹划和涉税零风险。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企业合法的节税筹划。三是将税务筹划外延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不缴税的行为,甚至将逃税策划、骗税策划也都包括在纳税筹划的概念中。

其次,关于税务筹划的主体,有纳税人一方主体和征纳双方主体两种说法。“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家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

“税务筹划是一门涉及法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三个领域中的税收学、税法学、财务管理学、会计学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纳税人的税务计划,即制定可以尽量减少纳税人税收的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企业税务筹划的行为条件是遵守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其行为目的是节约或减少税款支出,其行为方式是选择税负最轻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以处理其经营、投资及财务事项。”

“税务筹划是指合法的节税筹划,是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运用一定的方法和策略,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中的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与安排,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从行为性质来讲,税务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属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从涉及范围来看,税务筹划的研究范围涉及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税收缴纳等各方面。”

“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就征收管理事务和税款缴纳事务所进行的策划,以期达到一方面将应收的税款尽可能收上来;另一面纳税人尽可能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少缴税款以期减少税务成本。由此可见,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上两个领域:一是站在税收管理的角度进行的税收筹划;二是站在纳税人减少税收成本角度所进行的纳税筹划,即:税务筹划=税收筹划+纳税筹划。”

笔者认为,税务筹划首先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与违法的偷逃税款行为是不同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筹划主体的不同,税务筹划又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税务筹划包含上述征税者和纳税人双方的行为,税收管理者的“税务筹划”是指其对税收征管过程的不断完善,将应收的税款按时足额收缴,但这并不是说征管方为达到目的就可以滥用法律法规,从而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本文认为的纳税筹划属于狭义的范围,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减少自身的税收支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二、与税务筹划相关的经济学阐释

1、合乎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这个假设也被称作“经济人假设”,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两个假设之一,是建立经济学理论的基石,脱离了这一基本假设,经济学的“大厦”也将不复存在。“经济人”这一概念可以看作是现实生活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一般人、企业或组织的抽象,它有两方面的含义:首先,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人”是利己的,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的,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其次,“经济人”的假设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他能够根据所处不同的环境对其活动做出合理、有智慧的安排,并能够预测到由此带来的风险和其他不利影响,其活动是理智的。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获取的收益无论是以税收还是利润的方式,最终都是要上交国家,因此企业没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人”的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以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为减少税收支出,就有了进行税务筹划的动机。同时,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企业同样是“合乎理性的经济人”,企业希望通过最低的税务筹划成本实现最高的税务筹划利益,企业会寻找能够带来最大净利益的税务筹划方案,也会尽最大可能避免税务筹划失败所带来的风险,最终目标仍然是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信息不对称。经济学的另一个重要假设是“完全信息的假设”。这一假设是指市场上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都对有关的经济情况拥有完全的信息。显而易见,这种假设并不符合现实,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通常是不完全的,甚至是很不完全的,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是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拥有信息的一方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获取更大的利益。

税收的征收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论对于税务机关来讲还是对于纳税人来讲,离开会计核算的信息,税款的征纳也无从谈起。通常情况下,纳税人掌握着更详细的会计信息,纳税人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会计信息进行涉税事项的管理,如盈余管理等,从而尽可能地减少税收支出,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利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税务筹划成为可能。

3、委托-理论。委托-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的基础上的。委托-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等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委托人和人均被假设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个体,其在各自组织内追求自身目标,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人利用“完全信息”谋取私利,对委托人利益造成损害。委托-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人是拥有信息的参与者,是信息占优方、知情者,而委托人即没有信息优势的参与者。

在税务筹划中,纳税人作为拥有信息的一方,是人;而税收管理者相对于纳税人处于信息劣势,是委托人。根据委托-理论,人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常常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为了使人按委托人的利益行事,委托人需要对人进行监督和激励。在税务筹划中,纳税人有可能进行过度的税务筹划而税务征收者并不知情,税务征收机关为了确保税收收入,通常要对纳税人进行各种税务稽查,包括定期稽查、不定期稽查等,这是委托人对人的监督支出,加大了征税成本。同时,税务机关也会设计一套激励机制,如税收优惠等,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

4、博弈论。博弈论是描述和研究行为者之间策略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一种决策理论。在每一个博弈中,都至少有两个参与者,每一个参与者都有一组可选择的策略。作为博弈的结局,每一个参与者都得到各自的报酬。每一个参与者的报酬都是所有参与者各自所选择的策略的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税务筹划的博弈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是参与博弈的双方,税务机关有检查和不检查两种策略,纳税人有合理筹划和偷逃税款两种策略。可以用支付矩阵来描述和分析一个博弈。(图1)

矩阵的第一行,为税务机关选择检查时的支付;第二行,为税务机关选择不检查时的支付。第一列,为纳税人选择非法筹划时的支付;第二列,为纳税人选择合法筹划时的支付。

第4篇:税务筹划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5. 008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5- 0012- 02

1 研究背景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会涉及纳税行为,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费。税收作为我国重要的财政资金来源对平衡市场经济和宏观经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纳税筹划行为是当前企业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不仅会为企业带来十分可观的收益,还会带来风险。因此企业正确识别风险,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2 相关理论概述

煤炭企业以煤炭能源为主要经营产品。我国具有十分丰富的煤炭能源,但是我国煤炭能源分布不均匀、开采难度大,导致我国煤炭能源的经济存储量较少,可利用率较低。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并且煤炭企业在建设初期的投资相对较大。近年来,随着煤炭资源的用量日益增加,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增加煤炭企业税费以降低煤炭能源消耗。目前,我国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所得税和资源税3种。

税务筹划主要指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筹划以便能够达到节税的目的。因为企业是在发生交易行为之后才会缴纳税费,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能。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但是企业在具体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对方法进行选择和结合。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和税收的会计处理方法利用等。

3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提升企业纳税意识。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必须熟练掌握税收筹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随时了解政策变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务筹划工作顺利展开。同时,企业也应经常根据相关政策的变动对税务筹划进行优化,这样不仅能够帮助企业减轻税负,还能够提升企业的纳税意识。

(2)税务筹划有助于税务政策完善。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需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随时进行变动,其实质就是以税法政策性为基础进行筹划。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税务筹划的方向,找出现行税收政策的漏洞,及时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4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动因分析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是企业希望能够以合法的手段降低自身的税负。企业的税务筹划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帮助改正和防范不规范的纳税行为,促进国家政策的实施。煤炭企业税务筹划主要有3方面的风险:政策风险、认定风险和法律风险。

4.1 政策风险及动因分析

不同的时期税收政策不同,不同的地区税收政策也具有差异,甚至相同的税收政策在不同的地区实施也会有相应的差异。因此企业税务筹划在不同的地区就需要作出不同的安排,否则较易引起因政策理解错误而造成风险。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经济环境,因此多样的经济环境也使得政策风险成为影响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之一。当有新的税收政策出现时,企业不及时改变旧规则很可能会引发税务筹划风险。煤炭企业利用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时,政策任何微小的改变都很可能会引发税务筹划风险。

4.2 认定风险及动因分析

企业根据法律要求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自主行为,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筹划方案并自主实施,在这一过程中税务部门并不进行干预。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筹划方法等行为的认定关乎企业税务筹划的成败,如果税务机关将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认定为偷税漏税,则企业将会因认定的差异造成风险。因此,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税务部门和企业双方对于税务筹划的认定差异也是企业需要防范的风险之一。

4.3 法律风险及动因分析

煤炭企业为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所带来的节税利益,对现有的经营活动形式进行改变,但是如果税务部门并不认同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企业很有可能因此而损失更多的成本并缴纳税费和罚金。税务部门若认定企业税务筹划行为属于偷税或漏税,企业不仅需要承担罚金更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法律风险也是煤炭企业税务筹划必须防范的风险之一。

5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措施

具体而言,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措施主要有:

5.1 熟练掌握税收政策

煤炭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准确把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了防范税务筹划风险,首先应该全面、彻底地了解所在地区的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根据相关政策制订税务筹划方案并预测其风险,并且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现行的税务筹划方案进行优化,确保自身的方案符合税收法律制度规定。

5.2 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

煤炭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减少税费缴纳,而企业税务筹划方案能否成功则取决于税务部门是否认可。企业制订的税务筹划方案应当建立在税务部门允许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筹划方案才能安全、顺利实施。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需要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办法,争取取得税务部门的指导。

6 结 论

煤炭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帮助企业节税,进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税务筹划是建立在企业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政策熟练掌握及应用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的疏忽均会产生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这是客观存在于企业税务筹划工作中的。企业必须对税务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及时对风险进行防范,降低税务筹划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韩云飞.煤炭企业税务筹划及风险控制探讨[J].科技视界,2013(1):157.

[2]黄丽.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及规避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3(17):271.

第5篇:税务筹划相关理论范文

一、企业纳税成本内涵界定

界定企业纳税成本的内涵,必须从分析企业纳税成本理论基础人手。企业纳税成本的理论基础来自于“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和税收遵从理论。

首先,税收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促进资源有效配置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重要手段,实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有偿活动,即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理应从全社会所得中提取或换取一部分补偿其投入,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活动。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公共产品”,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费用,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就要在企业取得的收入或利润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比例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税金,因此,企业缴纳税金的实质是向政府支付一种服务费用。从这一点看,企业缴纳的税金具有成本属性,是企业纳税成本的组成部分。

其次,按照税收遵从理论,企业在缴纳税金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不违背税法的纳税筹划以及按税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纳税,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下列支出发生:(1)日常报税时需要准备财务凭证;(2)聘请会计师或委托税务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并申报纳税,购置计算机、报税机与税务机关联网报税等;(3)进行税收筹划;(4)聘请税务顾问和律师;(5)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为接待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检查、指导;(6)未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未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需要缴纳罚款及税收滞纳金;(7)给企业声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上方面的支出,在纳税人遵从理论中称为纳税遵从成本。

根据以上对企业纳税成本理论基础的阐述,企业为纳税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代价既包括有形的耗费,也包括无形的耗费。所以,本文对企业纳税成本的内涵做如下界定:企业纳税成本(The Costs of Enterprise Paying Taxes),是指在现存经济条件和体制下,政府实施税收分配全过程中,企业为了缴纳税收而付出代价,即企业为缴纳税收所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

二、企业纳税成本体系构成

企业纳税成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企业纳税成本单指企业上缴的各种实体税款,即企业的纳税实体成本。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纳税筹划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广义的企业纳税成本不仅包括绮税实体成本,还包括纳税遵从成本,即为上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既包括可计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计量的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可以概括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一)纳税实体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即正常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财产税等。按照纳税实体成本与企业纳税遵从成本的依存关系,纳税实体成本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固定实体成本和变动实体成本。固定实体成本即固定税收负担,是指企业在最优纳税遵从方案下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数额,即承担的最小税负。固定实体成本在企业经营状况一定的情况下是一个常量,也可以称为最优纳税实体成本。变动实体成本即变动税收负担,是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遵从方案所承担的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或正常税收负担与固定税收负担)之间的差额。企业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对纳税管理成本和纳税风险成本的考虑,以及企业在纳税遵从过程中的失误。

(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遵从成本是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在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即纳税筹划)、纳税过程的管理以及因纳税方案设计和纳税过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还可以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纳税管理成本是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具体包括办税费用和税务费用。办税费用是指企业为办理纳税申报、上缴税款及其他涉税事项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费用,包括企业为申报纳税而发生的办公费,如购买申报表、发票、收据、税控机、计算机网络费、电话费、邮电费(邮寄申报)等;企业为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和履行纳税义务而设立专门办税人员的费用,如办税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交通费、办公费等;企业为接待税务机关的税收工作检查、指导而发生的必要的接待费用;税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向聘请中介机构缴纳的费用。纳税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其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方案越不确定,风险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纳税风险成本具体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声誉损失成本。罚款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因违反税法有关规定,而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罚金费用。税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设立账册的、未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税收滞纳金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声誉损失成本是指因纳税筹划方案失败被定为偷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被处以罚款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良影响而发生的声誉损失。纳税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纳税心理成本与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教育程度相关联,税法体系越健全越完善、纳税人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纳税人的纳税心理成本就越高。当纳税心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会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机构,这时纳税心理成本就会转变为纳税管理成本。

三、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构建

把握企业纳税成本决策目标和纳税成本在纳税活动中表现出的特性,是设计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并进行决策的基础和前提。企业纳税成本决策的目标是设计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的出发点和归属点。理性的企业纳税成本决策目标是实现“帕累托最优”,即企业的纳税成本达到最低的同时不会带来政府税收成本的升高。但在现实信息不对称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下,这一目标很难实现。企业在纳税成本决策时的现实选择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征税法和税收征管细则等规范,实现企业纳税成本最小化。

企业纳税成本习性,也称企业纳税成本性态或企业纳税成本

特性,是指企业纳税成本总额的变动与纳税筹划活动之间的依存关系,即纳税筹划活动的力度与其相应的企业纳税成本变动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依存关系和内在联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企业纳税成本固有的性质,故称“习性”。进行企业纳税成本性态分析,有利于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成本决策模型和进行纳税筹划成本决策。(1)固定实体成本的习性。固定实体成本是企业在最优纳税筹划方案下向国家缴纳的税收数额,即承担的最小税负。固定实体成本在企业经营状况一定的情况下是一个常量,所以它与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案选择没有多大联系。(2)变动实体成本的习性。变动实体成本是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所承担的纳税实体成本与固定实体成本的差额。该项成本随着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而呈下降趋势。变动实体成本降低额也可以说是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的风险收益。(3)纳税管理成本的习性。纳税管理成本是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它随着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而呈上升趋势。(4)纳税风险成本的习性。纳税风险成本是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它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即方案的不确定度越高,机会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方案的不确定度又与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程度(企业期望的纳税筹划收益高低)呈正相关,即企业越想获得较高的纳税筹划收益,纳税筹划方案的不确定度就越高。所以,纳税筹划的风险成本与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程度呈正相关。(5)纳税心理成本的习性。纳税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这时纳税心理成本是纳税人风险成本的一部分。而当纳税心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会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机构,这时纳税心理成本就会转变为纳税管理成本。

如果假设企业纳税筹划力度(μ)与纳税筹划方案的优化度成正相关,即企业纳税筹划力度越大,纳税筹划方案就越优;不单独考虑纳税心理成本,因为纳税心理成本有时表现为纳税风险成本,有时表现为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管理成本;企业纳税成本为EPC、固定实体成本为FEC、变动实体成本为VEC、纳税管理成本为PMC、纳税风险成本为PRC。根据以上对企业纳税成本的特性的分析,企业纳税成本、固定实体成本、变动实体成本、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分别为:EPC=E(μ),FEC=F(μ),VEC=V(μ)。PMC=M(μ),PRC=R(μ)。那么,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可表示为:

minEPC=FEC+VEC+PMC+PRC

即minE(μ)=F(μ)+V(μ)+M(μ)+R(μ)

约束条件为F(μ)′0;V(μ)′0;R(μ)′>0。

因为FEC与纳税筹划力度不相关,VEC与纳税筹划力度负相关,PMC和PRC与纳税筹划力度正相关,PMC和PRC之和也就是除纳税心理成本以外的纳税遵从成本,而本文已假设纳税心理成本为PMC或PRC或PMC+PRC的一部分,所以,在决策时可以把PMC+PRC看作企业纳税遵从成本。设纳税遵从成本为PCC,其函数为C(μ),则:

PCC=PMC+PRC

C(μ)=M(μ)+R(μ)

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为:

minEPC=VEC+PCC

即minE(μ)=V(μ)+c(μ)

约束条件为C(μ)′>0;V(μ)′

根据以上分析,企业纳税成本决策模型如图1所示:

第6篇:税务筹划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 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主体理论 主体形式 主体特征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6]贺志东:税务总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86

第7篇:税务筹划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管理;作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2

世界上许多经济发达国家,税务筹划已非常普遍而且发展也很成熟了。我国税务筹划起步晚,发展也很不平衡。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税务筹划的重大作用,纷纷组织实施税务筹划,我国税务筹划有着巨大发展空间。本文将对税务筹划的概念,及在我国境内企业经营中的作用,税务筹划与其他筹划区别进一步展开深入分析讨论。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及内容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策划行为。

税务筹划是在国家税法许可条件下进行,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利益最大化方案决策,具有合法性。

二、税务筹划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对比分析,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好处及作用。

案例1 年某月一般纳税人A从B企业购进材料200万元(不含 税),材料运费40万元,当月材料全部销售给C企业,销售金额400万元(不含 税),此企业增值税率17%,运费增值税抵扣率7%,此企业当月应交多少增值税?

普通算法400*17%-200*17%-40*7%=31.2万元。

此企业可以进行税务筹划:若材料从B直接拉到C,不从运费中获利,发票名称直接开C企业,这种方式叫代垫运费法。

代垫运费法应交增值税(400-40)*17%-200*17%=27.2万元。

采用代垫运费法比普通法节省增值税=31.2万元-27.2万元=4万元。

案例2 某企业2011年购买一批固定资产,根据税法按照生产经营情况,纳税人可以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直线法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方法选择并不违反税法,这种行为属于税务筹划行为。企业未来1、2年企业所得税20%,第3 年是25%。假如该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折旧,每年折旧额200万元。若采用加速折旧法,第1年折旧300万元,第2年折旧200万元,第3年折旧100万元。(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直线法折旧费用抵税金额=200*2*20%+200*25%=130万元。

加速法折旧费用抵税金额=300*20%+200*20%+100*25%=125万元。

直线法折旧比加速法折旧节税= - = 万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率上升时,企业选择直线法折旧法达到最大抵税效应,享受费用抵税节税收益。

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600万元资本性支出当成费用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把资本性支出当成费用支出,属于多列支出,加大当期费用扣除金额,违背税法规定,就属偷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一次性支出,必须分期承担。

1.税务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充实企业实力才能在市场经济中脱颖而出。现在的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谁不适应市场经济规则,谁就将被淘汰,这就要求企业不断壮大,产生更多营业利润。除了正常生产经营外,还可以实施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成本,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2.税务筹划不但可以获得额外收益,而且能提高企业理财、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和预测准确度。一个现代企业实施税务筹划并取得成功,若投资新的项目,在前期的策划中,除了其他正常的预测计划,也会考虑原来税务筹划成功经验,企业投资新的项目和理财经营成功机率就会大大提高。

3.税务筹划是企业竞争取胜的法定之一,节约税收支出如同减少企业费用支出,与增加企业收益具有同等重要意义。一个现代企业要在激烈竞争环境下发展生存,就必须扩大规模增加收入,加强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实施税务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成本。增加收入和降低成本挖掘空间越来越狭小,实施税务筹划意义就更加突出。

大多数企业都希望减轻税负,因为他们往往希望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多的收获,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是税务筹划的需求动力源泉和经济需要。这些年,人们虽然已经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但对税务筹划风险估计不够,造成了企业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的浪费,得不偿失,甚至陷入偷、逃税的深渊。

三、税务筹划、避税筹划、偷逃税之间区别

税务筹划是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税务方案,以实现减轻税务成本的目的,企业经营者利用税法的政策倡导性,采取合法手段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正常来讲,只要是与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符来减轻税收成本都可以认定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在很多国家都是合法的也是正常的行为,也应该受国家法律保护。税务筹划具有政策导向性、策划性、合法性、倡导性的特点。

避税筹划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初衷的前提下,企业经过通盘考虑,利用税法立法的纰漏、特殊情况或者其他不足和空白之处,达到减少其企业税负成本的非违法的一种行为。避税筹划的基础建立在符合国家税法立法初衷的条件之下,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外表上遵守国家税务法律条款,但本质上与国家税收立法意图相违的非违法形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避税筹划被称之为“合法的逃税”。避税行为并没有违背与之相似行为的国家税法立法意图。避税筹划是纳税人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那些不遵守法律钻税法漏洞,逃偷税骗税不法企业还是有本质不同。避税筹划具有非倡导性、规范性、权利性、策划性和不违法性的特点。国家只能采取不断地填补空白,堵塞漏洞,完善税法加以控制(即反避税措施)。

逃税是纳税人采取隐瞒、欺骗等方式,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纳税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变造(对记账凭证、账簿进行挖补、涂改等)、伪造(设立虚假的记账凭证、账簿)、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偷税行为,应当追缴其少缴或者不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偷税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中没有“逃税”的概念,通常是将其纳入偷税的范畴加以惩罚的。

综上分析表明,税务筹划属于合法行为,避税筹划属于非违法行为,逃税、偷税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是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是国家法律允许甚至鼓励的;避税筹划是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是不倡导的,也会招致政府的反避税措施。在避税筹划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办到的领域,这就是法律上的缺陷及漏洞类似问题产生的结果。避税筹划可以被利用作为税务筹划的手段,但是随着税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利用空间机会越来越小;逃税、偷税是被国家税法所禁止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影响企业的声誉,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甚至招来牢狱之灾。

四、一个现代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必须经过以下4个程序步骤

1.组建专业团队实施税务筹划。一个大型集团公司应该抽调素质比较高专业人员设立税务科,一般公司在财务部门设立税务岗,专门潜心研究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并对税法各类税种都要所了解,对企业经营涉税税种,都要有一定研究,企业频繁涉及和在税收支出中占很大比重的税种,要花大量精力深入学习研究国家法律、税法,并及时跟踪税法变化动态。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就要特别注意研究政府税收规则条款。必要时可以和公司法律部门对税务筹划共同讨论研究,共同攻关税务筹划障碍性问题。

2.加强对公司业务的梳理。现代经营企业一般存在多种经营情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认真分析业务,对现存有关业务进行重新梳理。譬如一个企业即使全是增值税业务,必须理清,不同商品类别税率是不一样的,要分别核算,避免混合在一起适用从高税率,给企业带来不利。只有各种业务梳理清楚,核算正确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风险,为企业减轻税负降低经营成本。

3.提高财务及相关人员素质。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对企业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如增值税程序要求特别严格,程序复杂,所以企业财务人员要正确理解税务政策、改变思维、测算筹划,合法规避或减少给企业不利影响。

财务及相关人员要加强培训,积极参加税务辅导培训,提升涉税业务水平,学习税务处理会计核算方法,技能技艺,确保会计核算准确完整,抓好企业税务事项管理,最大限度的减少纳税风险和虚高税负。

4.税务筹划业务外包。税务筹划是专业性很强业务,有的公司因为业务繁忙无暇顾及,有的公司税务业务水平不强,还有的公司缺乏税务相关专业人士。这些公司可以将税务筹划业务分包给专业性很强的税务机构,税务机构充分发挥税务专业优势,将企业税务筹划广度和深度发挥到极致,这样就能将企业税负成本降到最低,将企业纳税风险最小化,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五、结束语

税务筹划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有着非常重要作用,同时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既是挑战又是机遇。现代经营企业应该抓住国家宏观政策,积极响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改革,结合本企业经营特点做适时调整,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充分运用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扩大生产规模,实现增收增利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华.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J].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15).

[2]李占国.纳税筹划的涉税风险及其涉税误区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1(17).

第8篇:税务筹划相关理论范文

成功的企业和个人应该是精明的纳税人,他们知道用智力赚取大量利润,也凭借其智慧缴纳少量的税收。世界媒体大王鲁珀特·默克多在英国的主要控股公司—新闻投资公司,在过去11年中,共获利近14亿英镑(约21亿美元),但其在英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净额竟然为零,真是“绝顶精明”。这位年近七旬的商人,既精于经营,也精于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典范。

在市场经济下如何合法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地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务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务筹划行为。如此,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无异于纸上谈兵。

开展税务筹划对我国企业而言最大的障碍是筹划意识的缺乏。企业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的了解欠缺,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务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能合理合法地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务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依法治税各项政策措施的出台,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收法规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消除自身核算员的定位思维,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的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二、规范税务筹划基础工作

税务筹划的开展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从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现状来看,存在较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务筹划活动缺少根基。一是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更不需要税务筹划,就由企业的领导“拍板”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二是权责不清,企业中税收筹划主体不明: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在老板心目中,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三是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善、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税务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务筹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强化决策科学化的管理

筹划性(在事件发生之前而非之后进行“谋化”)是税务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体制,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务筹划活动,税务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二)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

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依法纳税、满足税务管理部门要求的基本需要,同时又构成了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便于企业对税务筹划进行本利分析,为提高筹划效率提供依据。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务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滥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三)明确税务筹划的主体

税务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务筹划真正开展。由于税务筹划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筹划主体专业要求较高,因此,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务专家组成的企业税务筹划组。税务筹划与会计具有天然的联系,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税务筹划的基础,会计人员做税收筹划的优势是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功底,不足是对税法了解不够。同时,因角色定位我国会计人员目前难以参与企业的高层决策,由会计人员单独从事税务筹划效果不会理想。企业的领导者虽负有使企业发展增值的责任,也具有最高决策权,但他们对会计、税法的了解不够,做税收筹划既缺乏能力,又没有太多的精力,也无法充当税收筹划的执行主体。聘请税务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任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会计政策和税法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主动性,要求会计不仅能够提供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和履行情况的信息,而且能够提供避税和节税的信息以支持管理决策。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对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应否分离的讨论没有定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尽可能使企业税收负担降到最低。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税务筹划人才

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成为只知道辛苦创业、埋头拉车的“愚商”。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例如,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推迟所得税的缴纳时间,是一项很好的税务筹划方案。但是,如果企业正处于减免税阶段,运用加速折旧法则会使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少,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减少,而在以后年度应纳税额反而增加,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因此,税务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更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

此外,税务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税收筹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从国际范围内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务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税务顾问、税务律师、审计师、会计师、国际金融顾问等高级专门人才)从事税务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如以生产日用品闻名的联合利华公司,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地。面对着各个国家的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了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

从我国的情况看,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务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笔者认为有多种措施可供企业选择;

(一)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务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

(二)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在我国,出资雇用外界为税务活动出谋划策还不普遍的情况下,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

(三)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 刘静.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当代经济研究,2000,9.

第9篇:税务筹划相关理论范文

【关键词】税务筹划;税务筹划误区税务筹划方法

一、相关背景

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选,从而有限度地节约税务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取税后效益。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不能违反我国税法及有关法律,否则将会走进税务筹划的误区,误入偷税漏税的歧途,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近30年来,税务筹划在许多国家都得以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二、税务筹划

(一)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实践中也是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纳税期的递延法、转让定价筹划法、利用税法漏洞筹划法、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等几种方法。

1.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行业、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2.利用分劈技术

分劈技术,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技术。

3.利用税收扣除

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实现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实现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就越小,从而节税会越多。

4.利用税收抵免

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

5.利用退税

利用退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就越多。

6.纳税期的递延

利用延期纳税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扩大流动资本,用于投资,相对节减税收。

企业实现递延纳税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对暂时性差异进行处理。通过处理使得当期的会计所得大于应纳税所得,出现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可实现纳税期的递延,获得税收利益。

7.转让定价筹划法

转让定价筹划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符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的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国内的税务筹划实务当中。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了转移收入、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根据双方的意愿,产品的转让价格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承担的纳税负担不一致的情况下,若商业企业承担的税负高于生产企业,则有联系的商业企业和生产企业就可以通过某种契约的形式,增加生产企业利润,减少商业企业利润,使他们共同承担的税负和各自承担的税负达到最少。

企业之间转移收入或利润时定价的主要方式有:

(1)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

(2)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

(3)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价格转让。

8.税法漏洞筹划法

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筹划就是利用税法文字上的忽略或税收实务中征管方大大小小的漏洞进行筹划的方法,属于避税筹划。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法漏洞争取自己并不违法的合理权益。

漏洞主要指税法对某些内容的文字规定,因语法或字词有歧义而导致对税法理解的多样性以及税法应该具有而实际操作时有较大部分的忽略。漏洞在一国的税法之中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星星点点地分布在立法、执法等环节之中,主要是由时间变化、地点差异、人员素质、技术手段以及经济状况的复杂、多样和多变的特点所决定的。

9.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

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筹划法就是利用会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进行筹划的方法。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同一经济事项有时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着不同的影响,同时这些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又都得到了税法的承认。所以,通过对有关会计处理方法筹划也可以达到获取税收收益的目的。

四、税务筹划过程中常见的误区

1.税务筹划就是和税务局兜圈子。大部分纳税人对偷税和合理避税的概念模糊。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这样两点含意:

一是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合法的,后者是非法的;

二是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

因此,把“避税”与“税务筹划”相比较,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务筹划”,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了,因为偷、逃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但是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准确地判定“避税”和“节税”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对这两种行为执法部门对待他们的态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另一方面利用好“节税”这个重要的利益驱动器,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税务筹划就是节税。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普通的纳税人中,而且在理论界也广为流传。从一些税务筹划书籍中不难看出,绝大多数从事税务筹划研究的专家在给税收筹划下定义时,都把税收负担最低化作为税务筹划的目的。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范畴,财务成本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的价值或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税收负担最低化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实现上述目标。因此,税收筹划必须以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节税并不是真正的目的。相反,在特殊情况下,税收筹划还得选择税负较高甚至最高的纳税方案。

例如,一家位于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企业所得税高税率区域设立一家公司时,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首要问题是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还是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呢?显然,单从税收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在高税区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起到节税的效果。但如考虑到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差异,如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带来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当这种不利因素给企业带来的损失超过减轻税收负担所带来的收益时,设立分公司就成为一个不好的决策方案。

3.筹划须经税务机关认可。目前,大部分开展税务筹划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在与纳税人签订收费协议时,把税务筹划方案是否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作为衡量税务筹划是否成功的标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可了筹划方案,则中介机构收取的筹划费用为:新方案比原来企业的纳税方案减少的税额的一定比例。这种方法与中介机构的性质相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其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一些方案或报告的权利,同时也有为所出具的方案或报告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税收筹划方案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才有效的话,将出现如下不良后果:一是中介机构丧失了独立性,违背了其设立时的初衷;二是减轻了中介机构从事税收筹划的责任,而无形中加大了税务部门的风险。也就是说,如税务部门认可了某筹划方案,而事实上该筹划方案存在某些问题时,认可该方案的税务部门将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出具方案的中介机构则会以方案已经税务部门认可而推卸其责任。

4.税务筹划无所不能。事实上,税务筹划只是企业财务成本决策的一部分,它的作用是有限度的,不是万能的、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税务筹划往往需要与相关的生产经营决策配合使用才能相得益彰,产生出较大的总体收益和效果。而且税收筹划的空间与企业的应纳税种、企业的年应纳税额以及企业财务核算的现状休戚相关。很难想像,在一家应纳税税种单一、年应纳税额少、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中,税收筹划能发挥很大的作用。

5.税务筹划是亡羊补牢。一些企业“平时不烧香,急时抱佛脚”,把注册税务师看成为“消防队员”,把请注册税务师做税收筹划当做“花钱请人来消?”因此,不是在发生应税行为或纳税义务之前聘请注册税务师出谋划策,而是等到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或已被税务机关查出有偷逃税嫌疑时,才想起了注册税务师和税收筹划,企图想方设法通过注册税务师的智商消灭或解除纳税义务,恳求注册税务师来维护自己所谓的合法权益。当然,到头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总之,只有在提高对税务筹划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正确理解税务筹划的含义,走出税务筹划误区,通过研究和实践,发挥企业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纳税筹划水平,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在健康、快速的轨道上飞速前行。

参考文献:

[1]尹音频,刘科.税收筹划[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