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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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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

第1篇:税收基本法范文

关键词:开式地表水源热泵;寿命周期成本;能耗;系统优化

中图分类号:TU831 文献标识码:A

研究表明:全生命周期理论适合评价较大初投资情形下的未来投资回收问题7].全寿命周期不仅包括经济意义的成本,还包括环境成本、社会成本.从理论上讲,全寿命周期是指产品从研究开发、设计、建设、使用直到报废所经历的全部时间8-9].由于本文讨论的是开式地表水源热泵系统这一特定对象的评价方法,故可简化为只考虑设备的经济寿命,即指设备从开始使用到再继续使用在经济上已不合理为止的全部时间,本文称之为“寿命周期”.

本文将建立应用于开式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工程评价的简化的寿命周期成本计算模型,通过比较不同冷热源系统的LCC,分析能耗的组成及特征.研究一定取水温度下的最佳取水温差以及系统变工况运行策略,以此来改进方案,力求最优.

3.2方案初选

本文采用LCC这一概念,目标并不是全面、完整地计算整个费用,而是通过比较各方案的LCC,为选择最佳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方案1为螺杆式冷水机组+燃气锅炉系统,方案2为江水源热泵系统.在计算两者的LCC时,只考虑不同的部分,而不考虑相同的部分.比如认为机房土建费用、末端设备费、夏季冷冻水循环泵能耗都是相同的,设备安装费也近似相等.两种方案的设备选型见表2和表3.冬季供热时,水源热泵机组单台运行.热泵机组及冷水机组部分负荷下的能效比曲线见图4,纵坐标为对应横坐标某负荷率下的能效比与额定工况能效比的比值.方案1燃气热水锅炉由于缺乏随负荷变化的效率曲线,本文假定运行中效率保持额定值,不随负荷率降低而降低,则耗气量随负荷率线性变化,这部分偏差可作为工程上的安全系数.

从表5可以看出,方案3的LCC值最小,其次是方案2,LCC值最大的是方案4.

在本工程保证机组最小水流量40%的前提下,方案1,2,3的变频泵变频范围依次为72%~100%,56%~100%,40%~100%,方案2变频泵变频范围较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变频泵的节能潜力,其机组能效在3种方案中最低.方案4机组能效最高,但由于取水量较大,取水泵能耗较高,并且取水量增大导致取水部分投资增大,所以其LCC值最大.而方案3的机组能耗和取水泵能耗虽然均不是最小的,但是LCC值却最小,为最佳方案.

由此可见,取水量过大或过小均不佳.取水量太小,与机组额定流量相差较大,会引起取水泵变频范围减小,而且排放水温度过高会使机组能效比降低.若取水量太大,则会增加取水设施投资,导致取水泵能耗过高,而机组因能效比提高而得到的节能效益无法抵消甚至低于取水泵的能耗增量.因而,要保证取水泵能耗、机组能耗和初投资均在合理范围内,才能得到最低LCC值.

下面根据多组工况计算结果进行曲线拟合.进水温度为24 ℃.横坐标为取排放水温差,纵坐标为对应的LCC值.由图5可知,本工程在定温差运行工况下,最佳取排放水温差为7.7 ℃,最小LCC值为441.80.

4.2考虑机组变工况运行,提高系统综合能效

根据Destc的模拟结果可知,满负荷运行时间占空调总运行时间的比例是很小的,可以考虑机组的变工况运行,兼顾取水泵的能耗及机组能效比,提高系统的整体综合能效.

考虑设计方案5:按照9 ℃温差来选择取水泵,80%~100%负荷率区间下定频运行,负荷率为80%时,计算得源水侧进出水温差约为7.2 ℃,接近前面分析得到的最佳取水温差,此时开始定温差变频运行能获得较小的LCC值,取得较好的节能效益.直至通过机组的流量小于所需最小流量时,水泵再次转为定频运行.

此方案在选择水泵时,按照大温差的原则来选择水泵,尽量减少设计取水量,降低取水泵额定能耗.同时,通过变工况运行,使除了接近满负荷下的大部分时间,机组都在最佳设计取水温差工况下高效运行.计算得该方案LCC值为433.50.

相比方案3,方案5的LCC值更低.方案5不仅降低了运行年限产生的费用,同时也减少了一部分前期投资.说明系统变工况运行能进一步产生节能效益,值得深入研究.

5结论

建立了基于寿命周期成本的简化的工程评价方法,可对开式地表水源热泵系统进行准确的评价和优化.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 建立的LCC计算模型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呈现,清晰明了,易于理解.并且通过合理的简化后,运算简便,准确度高,便于应用实际工程的评价和优化中.

2)开式地表水源热泵系统的LCC组成部分中,最主要的是运行年限内的总运行费,其中,又以机组所占费用比重最大,因而,选取能效品质高的水源热泵机组本身就至关重要.

3) 在开式地表水源热泵系统中,影响LCC值的因素主要有两点:取水高差、设计取排放水温度.取水高差和取水温差直接影响到取水泵的能耗.而取排放水温度同时又会影响机组能效.取水量又与初投资有直接的关系.另外,要考虑在满足机组的最小水流量要求下,变频泵的变频范围受影响的程度.因此,在方案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取水泵能耗和机组能耗的相关关系,考虑运行费用的同时,不能忽略初投资.通过计算分析得到,对本工程而言,在源水进水温度为24 ℃且定温差变频运行时,最佳取水温差7.7 ℃,对应的LCC值为441.80.

4)按照9 ℃温差进行取水泵的选型,保证尽量减小取水能耗和取水设施投资,同时考虑机组变工况运行,使除接近满负荷时间的大部分时间内,系统能在最佳设计取水温差工况下,保持高效运行,计算得该方案的LCC值为433.50,说明变工况运行更为有利,具有节能潜力.只有从提高系统综合能效着手,全面考虑,才能得到更优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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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税收基本法范文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等外,还有程度不同的规定散在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促使税收行政执法权更进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制度主要有:

第一,税务公开制度。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税收实践工作中,我国提出的税务执法“八公开”制度在21世纪税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会议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从而遏制腐败的产生将起重要作用。

第二,税务相关人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公正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税务执法取得公正结果增强了保障。

第三,税务相对人参与制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促使税务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四,说明理由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有规定: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告之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应告知。这对税收行政处罚前的理由说明同样适用。

第五,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

此外,合议制度,复审制度,咨询制度,顺序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需要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的支持,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税收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授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的行为规范,规定税收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和保障。

完善基础性的税收法律体系,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拟定税收基本法,短期内在修订宪法不易的情况下,继续拟定税收基本法是可行之举。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一些税收基本法律问题,以统领和协调单行税收实体法与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税收基本法要对税收共性问题做出基本规定:如对政府是否拥有征税权做出严格规定,税种设置的基本原则,税收管辖范围及权限,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违法责任追究,税收司法保障,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等,以达到在税收领域内统一和规范。二是拟定税务机构组织法或条例,规范税务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职责职权,管理体制等等。三是单行税种的暂行条例上升到实体税收法律,增强税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四是立法要规范。立法要降低规范的弹性,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增强规范的严密性、科学性;同时,立法机关要及时制定、公布全国统一实施的配套规范——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正确顺利实施,增强透明度。税法解释权应属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不能自行制定有决定效力的解释和规定

综合以上各点,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涵: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基本法为税收法律的基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将单行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依据法律授权,由相应立法部门做出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进行。

(三)严格税收行政执法监督

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环境比较差,对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也相当重视。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行为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权力与监督制约是现代社会的一对矛盾体,税收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严格对税收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须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上原则规定权力授予和权力限制程序,二是建立税收法律监督体系,三是依法培育相应的权力机制。权力从法律出,这是对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要求,但法律规定权力要避免弹性化和模糊化,例如,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易出现主观臆断,难以体现公正规范的问题,需要在三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就要对权力进行分解,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

2.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按主体划分,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监督。外部监督分为行政监督(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等)、纳税人监督、社会监督等。内外部共同监督组成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在内部监督中又可分税收行政执法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特别是对重要环节和重点岗位予以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监督。

3.提高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保护公务员税收执法积极性。开展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遵纪守法自觉性。现在实行的税收执法错误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追究税务执法人员失职行为的制度,对违法失职的税务人员可依据公务员条例等法律予以惩戒,但对税务执法人员力所不及所造成的错误,要区分情况,不能一概处罚,以保护税收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的积极性。

(四)加强税收行政执法协调

我国两套税务机构的存在,难免出现税收行政执法的欠缺或交叉。1.应在法律、法规上明确划分各自职责,避免职责交叉;2.规定税收行政执法矛盾协调解决原则、程序和具体办法;3.设立专职职能机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国、地税两个税务机构之间的各种问题。

(五)改善税收行政执法环境

第3篇:税收基本法范文

WTO基本法律原则是调整和规范世贸的原则,但世贸与各成员国政府行为密切相关,各成员国政府的行为对世贸起决定性的影响。从而,WTO基本法律原则主要是对各成员国政府行为,而非主要对成员国国内贸易组织的要求。政府行为主要受国内行政法调整。因此,WTO基本法律原则要得以实现,必须在各成员国国内行政法中得到贯彻和体现。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加人世贸组织,就必须使国内行政法与WTO基本法律原则一致,从而保证政府的行为符合WTO基本法律原则。

当然,行政法是调整政府整个行政行为的,而政府实施的与世贸有关的行为只是政府整个行政行为的一部分。那么,WTO基本法律原则是否只要求贯彻于行政法中调整政府实施的与世贸有关的行为的那部分规范,而行政法其他规范却不必体现WTO基本法律原则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一国行政法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能将之分成若干部分;一部分规范政府涉世贸的行为,一部分规范政府涉其他外贸而非涉世贸的行为,一部分规范其他涉外而非涉贸易的行为,一部分规范政府对内的管理行为,等等。其次,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公平、公正、自由、公开,是整个现代行政法,乃至整个现代法治的价值取向,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的整个行政法和整个法律制度正需要吸收和贯彻这些价值观念。即使我们不加入WTO,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以现代民主、法治的价值观念,包括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来修改、废除不合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的旧制度、旧规范,制定、补充为建立法治、公正、廉洁、高效政府所需要的,体现现代民主、法治价值观念的新制度、新规范。

那么,根据WTO基本法律原则,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制度、规范及其运作实践,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与WTO基本法律原则的要求还存在哪些差距?我国的行政法还要做哪些调整,或改进、改造呢?

WTO基本法律原则第一类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主要是公平、公正,以此作为衡量标准,我国行政在制度、规范及其运作实践方面至少在下述领域还存在着不公正、公平或不完全公正、公平的差别对待:

(一)对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的差别对待。例如,在市场准人方面,不少领域只许国有企业进入而

不许非国有企业进入;在资源利用方面,某些资源只许国有企业利用而不许非国有企业利用,等等。

(二)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例如,在税收方面,外资企业可享受某些税收减免,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在进出口方面,外资企业可享受某些优惠,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甚至在市场准人方面,外资企业进入的某些领域,内资的民营企业却不能进入,等等。

(三)公有事业组织与民办事业组织的差别对待。例如,公立学校与私立、民办学校在招生、聘用教师和学生就业等多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民办医疗机构、民办科研机构等在不少情况下也有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形。

(四)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例如,我国宪法和其他许多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共财产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均大于私有财产;对公共财产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而国家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和政府政策变化导致私人财产损失时,现行宪法、法律却至今未就适当、公正补偿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五)城市人与农村人的差别对待。例如,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有的地方规定不让农村人报名参加竞争考试,或虽允许参加考试,但在录取条件上严于城市人;在大学高考录取分数线的规定上,往往农村人比例大的省份(如湖南、江西、安徽等)的录取分数线高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录取分数线,等等。

(六)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的差别对待。改革开放之初,经济特区享有非经济特区所不能享有的大量优惠待遇,从税收、信贷、进出口到用人、用地,以至到政府办事的程序、手续等,都实行差别对待。这些优惠虽然在当时有其必要,有些至今仍有必要并仍然保留着,但其中也确有不公正、不公平的因素。

除了上述领域以外,在其他领域,我国也还存在着不少不公正的差别对待。虽然公平并不意味着绝对平等,一定的政策倾斜并不违反WTO基本法律原则的价值观念,但倾斜一般应面向弱者,向弱势方倾斜,而不是向强者、强势方倾斜。但我们的某些倾斜却是逆向的,显然违反公正、公平原则。对此,首先应转变观念,破除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重公轻私、重国有轻民营、重工轻农的观念和在实践中形成的各种差别对待和等级制度,改变改革开放以来过分强调效率优先、外资优惠和相应建立的各种忽视公正、公平的差别对待制度。当然,制度的改进、改造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各种条件的成熟情况逐步进行,有些需要马上改,有些需要稍缓或等较长时间后才能改,但观念的转变则必须自现在始。否则,旧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新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对涉外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取消后,对国人的不公正的差别对待制度又会制定出来。

WTO基本法律原则第二类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自由,如企业的投资自由、生产、经营自由、交易自由、个人的迁徙自由、择业自由、发展自由等。妨碍这些自由的主要障碍是政府设置的各种制度壁垒,如妨碍贸易自由的主要障碍是关税壁垒和各种非关税壁垒(许可、配额、高技术标准等)。根据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价值观念,衡量我国现行行政法制度和运作实践,应该说,妨碍市场主体自由和个体发展自由的障碍还在多方面存在着,有些障碍是制度方面的,有些是非制度方面的,有些障碍目前正在排除,有些则目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些障碍主要有:

(一)行政审批、许可制度。妨碍外贸自由的障碍主要是关税壁垒,妨碍内贸和内部投资自由的障碍主要是道道设关、层层设卡的行政审批、许可制度。日益泛滥的行政审批、许可不仅妨碍了内资、外资的贸易、投资、经营自由,而且妨碍了公民个人的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自由。

(二)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不是某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物,而是许多违法和合法制度的合成产物。如市场准入制度、收费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各种不合理的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和各种不合理的体制,包括地方法院人、财、物完全由地方控制的司法体制。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妨碍了相应地域外部企业、个人进入相应地域活动的自由,而且也妨碍了相应地域内部企业、个人与外部交流、互动的自由。

(三)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近年来我国国家垄断和行政垄断虽然在逐步减少,但在不少领域还仍然存在。垄断显然是竞争自由的障碍: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或事业被国家垄断了,一般企业、组织、个人就失去了进入该领域、该行业或事业从事相应活动的自由。

(四)行政干预。行政干预包括行政机关对企业经营自的干预,也包括对其他非营利组织和个人活动自由的干预。干预与自由是一对矛盾,干预多了,自由必然就少了。但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又不能没有行政干预。现在的问题是干预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一方面存在不少非法干预,如强迫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另一方面,某些干预虽然是法定的,但却缺乏合理性;成本大,收益小,如某些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规则、行政评审、行政检查等,就常有这些种情况。

(五)户籍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度中对个人自由限制最大的莫过于户籍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此种制度限制使我国公民几乎没有了迁徒自由和择业自由。改革开放以后,这两项制度,特别是人事管理制度逐步松动,公民选择职业、选择工作和工作单位已有了较大的自由;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户籍管理制度也开始了改革,但与实现迁徙自由还存在较大距离。加人世贸以后,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还必须加大改革步伐,否则,这些制度将仍会构成实现WTO基本法律原则所体现的自由价值观的障碍。

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有很长的路要走,WTO基本法律原则及其价值观在我国的实现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同时,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它不能不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条件的限制。但是,为了发展市场和个人人格,我们无疑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消除障碍,以积极的态度去培植企业自由竞争和个人自由发展的法律环境。

WTO基本法律原则第三类所体现的价值观念是公开。近年来,我国法律在实现公开原则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立法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制度和立法过程中的公开制度;行政和司法实践中也开始了政务公开、警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等具体制度的尝试。但是,整体来说,我国法律制度及其运作,特别是行政法制度及其运作,与WTO基本法律原则所提出的透明度要求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一)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制度,没有制定如外国《阳光法》、《信息公开法》、《情报自由法》等一类专门规范政务公开、信息自由的统一法律。行政相对人对自己应享有哪些事项的、多大范围的知情权,怎样实现这些知情权,在实现知情权遇到障碍时有哪些救济途径不得而知;政府对自己应具有哪些事项公开的义务,应通过哪些方式、途径履行公开义务,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开义务时应承担什么责任,亦心中无数。

(二)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还存在大量不公开、暗箱操作的情形。例如,在行政决策方面,各种行政规划(如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整治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如物价、税收、利率的调整)以及产业政策的制定过程,目前尚无一定的法定公开和公众参与程序(物价听证除外);在行政执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暗箱操作的情形更多。就行政许可而言,目前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或公开拍卖的只有很小的比例,行政机关决定给予或不给予相对人许可,大多是通过不公开程序由办事人员或负责人自由裁量确定的,至于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目前的实施程序大都不具有或仅具有很小的公开性。在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中,现在只有《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行为明确规定了公开原则和具有较大公开性的程序。

(三)行政相对人缺少获取政府信息的有效途径。目前,相对人除了从政府公报和其他新闻媒体上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少量的行政信息外,很难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取其所需要的其他大量的政府信息。有时为查阅一个政府文件,或了解一个行政决定,或查找一份有行政信息资料,相对人可能从这个部门到那个部门跑上十天半月,最后即使找到了文件、决定或资料的所在处,还可能被相应部门的管理人员以“保密”为由拒之门外。

(四)信息公开缺少法律保障和救济途径。对于信息公开,目前我国法律一方面没有规定统一的运作机制,包括确定公开的范围、公开的途径、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等;另一方面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包括政府不公开相关行为、信息的法律责任,相对人对政府不依法主动提供信息或违法拒绝其申请提供的信息的救济途径,如申请复议、提讼和请求国家赔偿等。

第4篇:税收基本法范文

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基本法律。中央立法的法规多为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或是部门制定的单个税种的法规条例。各地区和部门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需要根据综合情况及发展环境,制定相应的衔接制度。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例如以从事劳动力提供为主的中小企业,其营业税的税率为3%~5%;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总体来看,中小企业需要承担较高的税收成本。

二、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小企业税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纳税意识淡薄

中小企业本身规模有限,受经营理念、知识水平、专业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企业领导往往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不能正视企业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甚至想办法逃税。领导进行决策时更多地考虑成本因素,而不是将税收作为考虑的重点。由于财务人员负责日常的税务管理工作,企业领导常认为税收是财务人员的职责,其经营目标集中在业务的发展,因而忽视经营过程中投资、融资、生产、销售、分配方面与税收之间的关联。

(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一般是个人投资或多人合伙投资成立,投资人在所处行业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经验以及销售渠道,其经营目标是赚取利润,财务管理工作则容易被忽视。有的中小企业会计账簿设立不全,涉及资金收支的会计原始凭证、成本资料等不够齐全,记账不规范。有的企业虽然设立账簿,但未能及时对发生的资金往来活动进行记录。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企业无法依据原始信息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三)企业内部控制不严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对税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很多中小企业并未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虽然具有内控制度,但没有深入到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中小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会计和出纳常为一人兼任,无法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所以企业虚列成本和费用,刻意少报利润,都会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影响,同时也会加剧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业所处的税务环境本身就比较复杂,尽管我国已经具备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法律,但各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导致条例和法规的衔接不一致。有的地区为招商引资,将税收优惠政策向大中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则未能享受优惠政策。而且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高层管理者是所有者的亲属,有的管理者缺乏学历背景和管理经验,对税务政策和法律不了解,只是一味地想要降低税务成本。加之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税法知识薄弱,责任心不强,缺乏与领导的沟通,从而使税务管理工作出现问题。

三、中小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在营造纳税环境的同时,应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帮助。作为中小企业,也应积极树立纳税意识,改革内部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一)税务部门为推进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改进,税务部门首先应积极营造纳税环境,依据纳税基本法律,完善条例和法规建设,促进其与基本法的衔接,扫除税收管理的盲区。特别是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避免税收优惠单纯倾向大型企业。例如,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杠杆调节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向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方向进军。其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税务部门应集中对企业领导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而且税务部门要注意开辟税企沟通的平台,如通过电话专线、短信平台、网络平台等方式,主动为中小企业解答税务问题,定期对中小企业实施税务培训,举办税企座谈会等,引导中小企业转变观念,重视税务管理工作。

(二)中小企业

第5篇:税收基本法范文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激励税制;征管制度;外部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完善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激励税制

(一)加快我国税收基本立法进程,研究编纂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收法典

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核心和主体,被称为税收领域的母法,它统领、指导、协调并约束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我们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建立税收基本法的经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自身的特点,研究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基本法,以加强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立法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建议研究编纂属于我国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收法典。世界上税收法律规范比较健全的国家大都将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激励政策编纂成法典,例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

(二)进一步提高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

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仍有一定的提高空间,扣除比例具体提高至何等高度需要时间的考验和经验的积累。建议保持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不变,而将扣除比例由现行30%的提高到50%。这个扣除比例与国际接轨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还是一个自然灾害的多发国,每年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所以采取“个人、企业、国家责任共担”的原则,大力鼓励个人都来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以优化公益性捐赠的结构。

(三)进一步拓宽公益性捐赠的受赠范围

遵循税收公平原则,拓展公益性捐赠的受赠范围,放宽非营利组织的受赠准入制度,建议进一步推进从“特许捐赠抵扣制”到“向拥有免税资格认定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抵扣制”的转型。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尽早出台真正意义上的“向拥有免税资格认定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抵扣制”,以概念描述而非列举的方法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加快本次转型的进度。与此同时,对向同类型、同性质的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或企业,应给予同等的所得税激励政策。

(四)加快个人所得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结合制转轨

建议将经常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全部合并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畴,制定适用的累进税率;其余的属于非经常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继续按比例税率实行分类计征,并采取反列举法,对凡是没有明确免税的所得一律列入其他所得。综合所得税制部分配合实行自行申报制,分类所得税制部分继续伴之以代扣代缴制,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基数以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之和来确定。

二、完善我国公益性捐赠的税收征管制度

(一)修订《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一,建立普遍税务登记和免税申请制度。非营利组织在成立时即进行税务登记,在登记的同时填写免税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法律和财务证明材料。第二,对非营利性组织实行免税资格认定分类管理。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严格审核。第三,对非营利性组织实施分类申报制度。按照收入规模大小和所得税优惠待遇不同,将其分别划分为大型和中小型非营利组织、公益性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所有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所属类型填写相应的纳税申报表。第四,对非营利性组织的日常税务管理也按上述标准实施分类管理。

(二)构建公益性捐赠专用票证体系和专用票证制度

长期以来,为控制加强税收征管,我国已经摸索并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发票制度,实施了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使用、缴销等全方位的严格监管,发票的样式、种类、使用范围等内容更加细致规正并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体系。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四六小”税收征管体系,我们可以吸取其中的有益经验,通过与财政部门进行协调,构建公益性捐赠专用票证体系和公专用票证制度,达到对公益性捐赠进行有效税务控管的目的。

(三)加强对公益性捐赠涉税信息的管理

在税务系统内部,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捐赠者的所得税征管子系统与非营利组织的所得税征管子系统的全国联网,建立公益性捐赠的双重纳税申报审核机制,通过信息比对来提高征管过程中公益性捐赠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在税务系统和非营利组织主管部门之间,建议借鉴工商税务无缝对接子系统,设计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和公益性捐赠的无缝对接子系统,搭建税务机关与非营利组织的登记、业务主管机关之间的情报交换机制。

三、完善我国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激励政策的外部环境

(一)进一步改善公益性捐赠的外部法律环境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一步明确捐赠主体、受赠主体的资格和义务等内容,以增强其实际操作性。要促进我国公益性捐赠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不可能仅仅依靠某一部法律的调整,它必须依靠《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和共同协调。

(二)健全非营利组织自身管理体制

非营利组织应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批露制度,对公益性捐赠资金的运作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定期公布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采用多种绩效评估方式,建立绩效评估体系,通过绩效评估去分析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克服。构建行业自律机制以提升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

(三)构建严谨的外部监督审计体系

接受捐助的大型社会公益慈善机构必须定期(如月报、年报等)向捐款人公开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情况,或者邀请捐助者、有声誉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善款的全程监督;同时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网络数据库,将机构和基金的运作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捐款人和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第6篇:税收基本法范文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保护

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化,纳税人意识不断提升,如何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重心。纳税人权利保护不仅得到了立法的重视,而且税务机关在行政方面也进行了全面改革,新型的以服务为导向的税收行政模式得以普及和推行。深层分析和思考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寻求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有效途径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现有法律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规定

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规定散见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2009 年11 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将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零散的法条归拢,确立了我国纳税人的十四项权利。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在现实中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采取的是权力关系说,反映在现实中就是“征纳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观点。我国的税务机关长期以来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纳税人权利受到轻视,纳税人尤其是城乡个体经营者和民营企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与西方国家公民普遍享受征税机关周到的服务,同时也基本上能主动积极缴纳税款的状况形成了极大反差,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仍然诸多差强人意的地方, 我国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在现实中严重缺失。

二、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构想

(一)立法保护,建立健全维护纳税人权利的税收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维护纳税人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在我国法律体系的范畴内增加和细化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规定。

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权利。

宪法是之本,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依据。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无不重视和加强宪法保障。反观我国《宪法》,只是在第56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却对公民的纳税人权利只字未提。“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不能全面揭示纳税人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不利于全社会范围内纳税人权利观念的正确树立。因此,在宪法中应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依法予以保障,确立纳税人权利在宪法层面的应有地位。

2、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或颁布有关纳税人权利的专门法。

在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要么采用专门的法案、作为其表现形式,要么体现在作为税法基本法的税法典中,正是这些关于纳税人权利专门法案和税收基本法的出台,为保护纳税人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是这些国家税收实践呈现良性循环的原因之一。具体到我国的税收立法,却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因此,应该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对纳税人权利作全面的规定。

3、将纳税人权利具体化,使纳税人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

集中体现在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仍存在着不足,其内容大部分属于纳税人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而关于纳税人在税前、税后阶段应享有何种权利、各阶段权利如何行使,税务机关应如何为纳税人提供服务则规定甚少。我们应通过相关法律对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具体化,使纳税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使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具备可操作性。

(二)完善税收行政救济系统和税收司法救济系统,依法解决税收争议

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需要改革和完善税收行政救济系统和税收司法救济系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应当改革和创新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引入外部专家以加强其独立性和专业性。要真正实现通过司法救济手段来强化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应当改革我国的税务行政诉讼机制,建立专门的税务法院,

(三)构建科学规范的纳税服务体系,保证纳税人权利真正落到实处

1.充分保障纳税人税前权利。在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过程中,广泛征求纳税人、涉税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内容,增进纳税人理解,易于纳税人遵从。通过政务公开和办税公开等形式,及时公布和更新涉及纳税人权益的环节和事项,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

2.切实维护纳税人税中权利。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于不遵从的纳税人,依法采取管理和稽查措施,维护正常税收秩序。在依法处理税收违法行为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避免纳税人的正常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处理过程应当告知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做好解释和说明;处理结果做到公平、公正。税务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减免退税权和保密权等法定权利。

3.着力保护纳税人税后权利。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受理和处理纳税人的投诉、举报以及复议、诉讼和国家赔偿申请,对职权范围外的纳税人诉求,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4.及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利用各种渠道,收集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税务管理、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定时汇集和科学分析纳税人需求,结合税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通过有效渠道及时反馈或者公告,增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四)健全税务制度,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维权作用

税务作为税务中介服务组织, 可以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 为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各种服务, 还可通过税收策划等方式帮助纳税人合理纳税, 使纳税人获得“节税”收益。另一方面, 也使税务机关可以将大量不必要的事务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去做, 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上来, 提高税法执行实效和税收征管能力, 同时还可以监督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 促使税务人员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客观、公正执法, 确保纳税人权利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李时琼. 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9.(9)

[2]刘剑文. 纳税人权利保护:机遇与挑战,涉外税务,2010.(9)

第7篇:税收基本法范文

一、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的税收法律和严格的税收执法力度,是遏制税收流失的基础。要注意解决我国在税收立法上层次不高、刚性不够的问题,在现有税法体系的基础上,针对经济活动的新变化和税收管理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国税收立法,强化执法力度。

1.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增强法律效力。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应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基本法应对税法的定义、原则、税务机关的组织机构和权力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税务争议、税务中介和等进行明确的界定,使其真正起到税收领域的“母法”的作用。健全税收基本法统领下的各单行法律、法规,使税收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法规级次、隶属关系理顺配套,形成科学的体系。

2.加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宣传和公民道德教育。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把税收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全社会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的基本内容,纳入社会宣传教育体系,作为公民的基础教育来抓。让税法逃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利用媒体手段开展深入宣传,加强对青少年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和企业人员的税法培训,在全社会建立起纳税遵从意识。

3.强化税收执法,确立“严管重罚”的治税思想。在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幅度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对各类税收流失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按税法规定严格加收滞纳金,增加偷逃税者的风险预期和机会成本;强化税务机关的独立执法权。应考虑建立包括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在内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独立执法,不受其他部门干扰,增强对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威慑和抑制作用,形成不想偷税、不敢偷税的强大法制氛围。

二、改革完善现行税制,防止管理缺失。要注意从制度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1.改革完善增值税,充分发挥增值税优势,加快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展至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等。

2.完善个人所得税。要随着征管环境的改善和征管手段的现代化,逐步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并最终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

3.降低名义税率,减少税率档次,简化税制,加强征管。

4.建立科学的费用扣除标准。针对增值税抵扣凭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采用销售实耗扣税法予以弥补。

三、围绕提高管理水平,全面加强税收征管

1.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制度。在法人认定环节上首先签发税务登记证,依此办理工商登记证、开设银行账户。仿效美国、意大利等国的方法,实行以法人身份证号码为唯一的纳税人登记编码,纳税人的一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活动都离不开这一编码,从根本上控制纳税人的行为和活动。

2.建立规范有效的纳税申报制度。可借鉴韩、日等国的经验,实行有分别的纳税申报,对纳税信用良好、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区别于其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此对纳税人形成一种激励,同时也对企业会计制度的健全起到一种推动作用。

3.严格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会计信息做出规范,严惩披露虚假错误信息的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4.继续完善和推进税收征管改革。要紧密结合管理手段的进步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总结前一轮征管改革的经验,围绕加强税源管理,台理区分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职能、细化岗位职责、完善业务流程,继续推进征管改革。

5.完善税务中介组织,全面推行税务制度,加强注册税务师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进行税务宣传,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经验,完善我国税务制度,使纳税人尽可能通过税务进行纳税申报。推行税务制度,减少由于税务人员直接与纳税人接触,并在税务机构与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彼此监督的关系,避免税收流失的产生。

6.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强化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始终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根本。要坚持对各级税务人员进行系统的税收法律、业务技能、经济知识、信息化管理知识的培训,开展税务职业道德、廉政建设教育,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职业道德水准,严厉打击个别税务人员贪赃枉法、的问题,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务管理效率

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改变税务机关管理手段跟不上社会技术手段发展的现状,把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建设电子税务作为政府的优先目标,切实加强和改进税务机关的装备和手段,及时建立起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形成广域网。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尽快建立起税、关、企、银、工商等部门的网络平台,实现税收信息共享,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全方面加强对经济信息的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和效率。

五、注重税源管理,加强税源监控

应该认识到,加强税源监已经成为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能不能有效进行税源监控,是衡量税务机关履行职能水平的一个尺度。如何进行税源监控,对我国税务机关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可喜的是已经得到税务机关的重视。一些税务机关如辽宁地税系统等,把税源监控作为省、市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提出税政部门税源监控、组织收入、税种征管的三大职能,把以往组织收入作为第一位的职能,改变为税源监控为第一位的职能。同时,在全系统建立起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基础、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起重点税源档案和经济指标与税源关系的定期分析制度,对重点税源的实时监控面达到70%以上,取得了较好效果。从一些税务机关的经验看,税源监控要与社会经济结构和税制结构相适应。应根据不同的社会经济结构、不同的税源形态和特点来制定监控方法,因地制宜地进行,而不可来“一刀切”;同时又要结合税制结构,重视税源的源头监控和过程监控,有效控制税源的方向和真实性;广泛推广税控装置,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优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六、加强税务稽查体系建设,强化打击力度

1.推进稽查与征收、管理的外部分离。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有的实行“一级稽查”制度,即某一地区的税务稽查由专门的稽查机构组织实施,实行稽查机构与管理机构的外部分离;有的实行“二级稽查”制度,即除了设置专门的稽查机构外,征管一线管理机构内部仍保留稽查职能。不管那种稽查体系现在更适用,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向征、管、查外部分离的税收管理方向发展,理顺职能关系,以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税务机关本身的相互监督制约。

2.合理划分稽查管理的层次。省级稽查机关,应主要负责重大涉税案件的稽查;市、县级稽查机关,主要负责中小案件的稽查,以划分稽查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稽查质量。同时,根据一些税务机关的办法,稽查机关除了进行案件检查外,还可以组织重点对某一行业的专项检查,或某一地区的重点检查,以加强税务机关对税收管理的整治作用。

3.开展异地交叉稽查。税务机关可采取集中人力、分组跨地区交叉稽查,以避免地方政府干预和当地的人情因素,使大案要案的集中、专项查处和稽查质量得以提高,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执法水平。

4.加大惩罚力度。加重对各类违犯税法行为的惩罚是治理税收流失广为各国所采用的一种做法。如美国对查出的偷税不但要收回偷税款及利息,而且还要加以75%的罚款,严重的要查封财产并判刑5年。这些作法,应该值得我们借鉴,以解决偷逃税现象普遍,刹而不止的问题。

第8篇:税收基本法范文

    从立法上看,现行宪法仅仅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却缺乏“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相应条款。这也成为不少理论界同仁将纳税人直接称呼为“纳税义务人”的依据。我国税法中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虽有许多规定,但对纳税人的权利以及税务机关如何为纳税人服务却规定得不够充分,税务机关行使职权在执法程序上也不够完备、规范,致使一些税务人员随意执法、滥用职权、随意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散见于《税收征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一般纳税人难以真正把握,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再加之我国的税收宣传一向以应尽义务论为主调,着重宣传公民应如何纳税、纳好税、不纳税应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人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这一方面造成我国纳税人行使权利的集体无意识状态,另一方面也使得税收执法部门因缺少权利人的监督而弱化依法行政,反过来则进一步加深了纳税人权利地位的失落。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格局已初步建立,与之极不相称的却是纳税人权利暗弱和意识不明的现状,这极大地阻碍了依法治税方略的推进。在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边界日益明晰、利益驱动机制日趋强化的今天,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的义务论已得不到认同。税收作为“维系一个民族命运的大血脉”(马克思语),没有纳税人真切的认同和参与,是难以畅行的。因此,彰显纳税人权利、重塑纳税人意识都应成为当前依法治税的一个重大课题。我们似乎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一是更新税收理论。在对税收根据的认识上,我们不妨吸收西方“利益交换论”的合理内容,以“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观点更新传统的税收理论。承认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利益的“等价”交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并不是无偿的,政府是在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才取得税收的,以培养纳税人的权利主体意识。

    二是完善纳税人权利立法。首先在宪法中应补充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原则规定,使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获得直接的宪法依据;其次,加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明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同时规定纳税人所应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最近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这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今后应继续改进和完善。

    三是改进税收宣传。首先要改进宣传内容,既要宣传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要宣传纳税人在尽义务的同时享有的种种权利和利益;既要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也要宣传税收的本质和原理,使纳税人明白税收不仅是国家的税收,更是全体公民自己的税收,从根本而言,纳税人是在为自己纳税。其次,要改进宣传方式,将新《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纳税人的权利汇集成册,以手册、指南的形式免费散发给纳税人。国家在适当的时候,也应制定我国的《纳税人权利宣言》,使之妇孺皆知。健全税法公告制度,完善各种类型的咨询服务。需要强调的是,新时期的税收宣传应与税收文化相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必将派生出一种全新的税收文化氛围,它和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有一个由碰撞到融合的过程,税收必须去直面这种文化交锋,从中寻找新的文化基点,借助文化传播的连续性和持久性,培养纳税人更为牢固也更为健全的税收权利意识和税收道德意识。

第9篇:税收基本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税务管理 问题 目标 原则 策略

所谓企业税务管理,主要指企业根本其涉税业务以及纳税事务所进行的分析研究、计划筹划、监控处理、协调沟通、预测报告等整个过程的管理行为。其包括的具体内容有:税收政策和法规应用研究、依法避税的方法技巧,组织实施事前筹划计划,以及企业涉税业务流程的规范与管理,防止违规受罚以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由此可知,企业税务管理主要分两个部分,其一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合理地安排相关交易行为,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全面利用好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二是对纳税风险做好防范、化解以及控制工作。这样就可以实现企业税务结构的优化,税收成本的降低,盈利能力的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企业税务管理是合理合法的,国外经过多年发展现已较为成熟,然而由于我国特定的经济发展环境,市场经济体制尚未成熟,企业发展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十分关键。认清我国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明确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同时有针对性的采取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策略,于企业长远发展而言意义重大。

一、我国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现存的主要问题

在国外西方发达国家,他们的法制建设已有几百年历史,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大都有依法纳税意识,也懂得如何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进行合理避税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然而在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实行“利改税”以后税务体制和税收法制体制等才真正意义上有了较快发展。因为计划经济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速度较慢等因素影响,使我国企业税务管理问题始终未给予足够重视,绝大部分企业只是依法执行国家税务制度,而对税务管理以及成本控制的研究很少开展。总体而言,我国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现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1.管理观念不新

目前,我国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还比较繁杂,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的程序还比较麻烦,需要填写许多税务表格,而作为企业经营者及财务人员因为接触税务管理时间短,其对税务管理工作认识不深,同时可能存在畏难心理。所以,很多企业只是按时报税、缴税,且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少缴税或者晚缴税,他们对税务管理之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意义缺乏认识,许多企业投资经营前没有做好筹划安排工作,自然也无法减少应税义务。

2.法律意识不足

许多企业进行纳税时往往想尽办法少纳税、迟纳税,却从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对于很多通过合理规划即可实现的目标和想法,却通过偷税漏税的方式来实现,如此一来企业通过合理税收规划的财务目标就无法实现,同时也给企业声誉带来不良影响。

3.税收业务不强

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但如果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接到税务机关申报通知却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不交、少缴应纳税款等都属于违法偷税行为。现实当中部分企业经营者对偷税和税收筹划无法有效区分,因此导致了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被迫”从事一些违法活动。

二、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和原则

1.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

(1)准确纳税。所谓准确纳税的内涵,要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来理解,就是必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足额上缴税款,并且确保企业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2)规避税务风险。主要包括规避处罚风险和遵从税法成本风险。所谓处罚风险指企业因未根据规定按时纳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等风险;所谓遵从税法成本风险指因外部环境和资源差异而导致的遵从成本不确定情况。

(3)税务筹划。主要指尚未纳税前保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针对纳税主体的投资和经营活动等涉税事项进行合理安排规划,从而少缴税款或者递延缴纳税款的谋划活动。归根结底企业税务管理的目标只有一个: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2.企业税务管理的原则

(1)合法。我们说企业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税务管理工作同样如此。企业税务管理活动必须在税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企业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帮助企业节约税款,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但绝不能有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少报或者虚报以及欠缴税收等违法行为。

(2)诚实守信。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某种程度上企业纳税就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如果企业诚信纳税,就能够减低博弈成本而使合作收益增加。同时其诚信精神可能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例如股东、企业管理层、合作伙伴)产生积极影响,有效降低企业合作成本,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3)成本效益。企业税务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节税。因此必须注重企业的成本效益。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后,才能在同行业中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才能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按照企业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必须熟知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案例等知识,并且对业务活动熟练掌握,从而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好的节税方案。

(4)事先筹划。企业要在尚未纳税前做好事先筹划安排工作。企业的纳税行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后,这就为企业筹划创造了条件,可以通过筹划合理规避税负以及降低税负水平。如果企业已经纳税后再少缴税款,就已不再是税收筹划活动。

三、加强我国企业税务管理的策略

1.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建设

税收基本法、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构成了税法体系。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尚未完善,税收基本法等法律法规虽经多次提议却仍未立法,导致许多涉及税收原则和政策的问题无法可依,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界定也只能通过学术讨论来进行,税法权威性缺乏。此外,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也大都为暂行条例或者条例,权威性也不强。因此,制订税收基本法以及进一步完善税法体系建设已是当务之急,应该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这对于规范征纳税行为,促进税制改革的发展,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2.进一步发展税务机制

我国税务机制刚刚起步,市场占有份额不高。如今,许多纳税人在税务管理方面理解不清重视不够,这就需要税务机构加大宣传力度,以多种形式推销这种“产品”。同时加强税务机构的自身建设水平,实现资金、人员和财产税务部门彻底分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开展税务活动。特别是发展初期必须明确和规范范围、服务质量以及收费标准等内容,逐步将税务机构打造成能够独立执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

3.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水平

企业要想加强税务管理工作,必须首先在企业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具体负责税务管理工作,要求其熟练掌握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灵活应用,同时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再有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办事,一方面作为企业业务人员要掌握税法内容,做到不偷税逃税,以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作为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避税,利用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还有,企业必须与税务管理部门建立良好关系,通过税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能够更好地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通过发挥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有效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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