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文化的作用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茶文化;茶业经济发展;生态旅游
挖掘区域茶文化旅游资源来助力当地茶业经济发展,是促进我国茶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从自然禀赋条件来看,茶业产地主要分布在山地和高寒地区,而且与之相关的茶叶深加工企业在区位选择上也以资源指向型为主导。从中不难发现,除了大力提升当地茶叶产品的品质和域外知名度外,发挥比较优势来引入生态旅游项目,则可以在范围经济效应下来推动茶业经济发展。之所以提出“生态旅游项目”在于:以形成区域差异性和新奇性为要求的旅游资源开发而言,需要使当地的茶文化旅游项目获得差异性、新奇性的特质,以及满足游客多样性需求的特征。基于以上所述,笔者将就文章主题展开讨论。
1问题的提出
如何在茶叶种植生态园项目中挖掘茶文化,则是构建茶文化旅游项目的第一步。结合笔者的体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挖掘茶文化。
1.1生态主题下的文化元素
茶叶种植项目所蕴含的生态文化元素,与当前我国所大力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相符合。通过笔者对近年来旅游项目类型增长数据的考察可知,生态游项目成为了游客十分青睐的旅游产品。具体而言,生态主题下的文化元素包括“绿色、无污染”等核心要件,通过展示生态文化元素将能在游客面前塑造区域茶叶品牌,这一结果自然就与茶业经济发展相关联了。由于茶叶生长所依赖的特殊自然环境使然,在区位上毗邻的生态环境都可以纳入到文化元素的提炼之中。
1.2种植主题下的文化元素
为了提高茶叶的品质,在许多茶叶种植园区都采取的是精耕细作的种植方式,而这种基于原生态的种植方式便是对我国农耕文化的一种展示。与都市文化不同,农耕文化在时间节奏上呈现出“慢”的特点,而且通过人们的劳作向自然界获取财富,这本身就与都市文化形成了强烈对比,也正因如此,才能使种植主题下的文化元素挖掘具有商业价值。
1.3品茶主题下的文化元素
在以生态文化、农耕文化为特色的旅游项目中,必然需要在品茶主题下来挖掘文化元素。与简单的喝茶不同,品茶不仅需要静心品出茶味,还应在茶道中悟出人生道理。可见,追求休闲慢生活的都市游客,将能在品茶中获得旅游的乐趣。
2茶文化旅游与茶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简单而言,茶文化旅游与茶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2.1茶文化旅游优化茶业经济发展
前面已经提到,茶叶种植、茶叶生产受到自然禀赋条件和成本控制目标的约束,往往聚集在山地和高寒地区。从商业化视角来看待这种情形,当地茶业经济发展将因区位劣势而受到抑制。随着茶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在生态旅游项目的带动下便能使当地的茶叶产品逐渐走进游客视野,让游客认识并体验以茶为媒介的旅游产品,进而优化茶业经济的发展。
2.2茶文化旅游展示茶业经济发展内容
茶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体现便是茶叶销售,而茶叶作为一种快消品如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不仅需要实施有效的营销策略,还需要借助一系列的活动展示其中的茶叶品质信息。茶文化旅游项目所呈现出的种植、炒茶、品茶内容,便能在产业链条下依次向游客展示当地茶业经济的主要内容。这样一来,便能增强当地茶叶产品的消费者体验度。
2.3茶文化旅游搭建茶业经济发展渠道
若要推动当地茶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便需要大力挖掘消费者资源,或者说是拓展市场份额。这就意味着,在茶业经济发展中离不开中间渠道的搭建。那么如何进行招商引资来搭建中间渠道呢?不难发现,茶文化旅游项目的实施不仅能提升当地茶叶产品的知名度,还将有助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在旅游项目中植入客户关系管理要件,便能维系中间渠道的稳定性。
3茶文化旅游助力茶业经济发展的功能定位
具体而言,茶文化旅游助力茶业经济发展的功能可定位于以下三个方面。
3.1提升知名度的功能定位
根据市场营销学对产品结构的定义,其从内到外分别是核心产品、有形产品、附加产品。茶文化旅游提升茶叶产品的知名度,实则就是通过打造有形产品为出发点的。有形产品可以理解为是核心产品的品牌,而品牌的作用在于建立产品的市场差异性,以及增强消费者的产品忠诚度。为此,茶文化旅游就需要围绕着以上目标来进行功能定位。不难发现,茶文化旅游所蕴含的茶文化旅内容,则能够起到提升茶叶产品知名度的功能。
3.2茶产品展示的功能定位
茶产品展示的目的在于激发起游客的购买意愿,以及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因此,展示中就应将茶产品独特的一面呈现出来。这里独特的一面可以是茶叶种植环境,也可以是茶叶制作过程,同时也可以是茶叶消费环节。所有这些都通过茶文化元素的释放来激发起游客的购买意愿,而且也与茶叶产品市场知名度提升相匹配,借助显著的市场差异性塑造了产品品牌。
3.3渠道搭建中的功能地位
渠道搭建中茶文化旅游功能的体现,归因于茶产品知名度的提升和茶产品的有效展示。茶业经济发展的核心理念便是将茶叶资源通过商业化运作来使当地社会获得经济效益为目标。由此,茶文化旅游作为一种载体,便可以作为一个切入点来使当地茶叶生产企业与域外经销商进行商贸洽谈,并在双赢态势下搭建起中间渠道。
4定位驱动下的茶业经济发展模式构建
根据上文所述并在定位驱动下,茶业经济发展模式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构建。
4.1形成茶业经济发展模式的植根性态势
推动茶业经济发展需要在茶叶产业视角下来进行,而茶叶产业作为相互关联的茶叶价值链系统,天然与区域自然和社会环境相适应。这就要求,茶业经济发展模式应具有区域环境植根性。这里的植根性主要体现在与当地的茶文化环境相融合,与当地旅游资源开发相适应,这样才能使茶业经济发展获得不竭的内驱动力。
4.2打造茶文化旅游特色并充实活动内容
打造茶文化旅游特色的目的在于对茶文化的推广及传播,促进当地的经济创收。为此,当地可以根据民俗和茶叶生产周期设立茶文化旅游节,在节日中通过引入招商引资内容来拓展当地茶叶的销路。这里的关键词是“特色”二字,而突出特色便需要从旅游文化节的内容构成上下工夫。笔者建议可以在增强游客对茶叶种植、制作品茗茶艺等的个体体验度上下工夫,还可以在挖掘区域茶文化元素上做文章。
4.3贯穿于茶文化旅游中实现产品的展示
前面提到了茶文化旅游项目在实施中应突出生态文化、农耕文化和品茶文化,那么当地茶叶产品的展示活动也应贯穿于上述文化旅游之中。具体而言,参观茶叶种植生态园区可以将生态文化显性的一面展示给游客,进而能说明当地茶叶产品具有绿色生态特征。通过设立参与茶叶采集和炒茶的活动项目,游客便可以亲身感受到采茶所蕴含的农耕文化元素,以及炒茶与品茶相联系的劳动乐趣。
4.4将茶文化旅游与客户关系管理相联系
这里的客户可以是游客还可以是中间渠道商,而客户关系管理的重点应是中间渠道商。为了锁定中间渠道商,茶文化旅游项目实施中便应以旅游节为契机,邀请中间渠道商参与到节日庆典中,并通过评选年度优秀经销商作为激励机制。这样一来,就能较好的确保中间渠道的稳定性。我国每年在不同的城市举行茶文化活动和举办国际性茶文化节、茶博览会,弘扬茶文化,推介茶产品。不少国内外客人远道而来进行茶叶、茶具、茶诗书画作交易,购买其喜爱的茶商品;而随着茶保健知识的普及,爱茶者、嗜茶者、买茶者的增加,茶叶消费量的增长,给我国茶叶行业带来了无限商机。茶会展不仅促进茶经济繁荣,也拓展了会展业的发展空间。茶馆是爱茶者的乐园,也是人们休息、消遣和交际的场所,历史十分悠久。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从过去的老汉饮茶,发展为男、女、老、少齐品茶。茶文化的有力推动,使茶馆也得到迅速发展,不断地促进了茶业经济的发展。
5小结
本文认为,茶文化旅游的功能可定位于提升知名度、茶产品展示、渠道搭建等环节。在推动茶业经济发展上则需要从:形成茶业经济发展模式的植根性态势、打造茶文化旅游特色并充实活动内容、贯穿于茶文化旅游中实现产品的展示、将茶文化旅游与客户关系管理相联系等方面下工夫。
参考文献
[1]殷鑫浩.关于乡村旅游项目的创想设计[J].文艺生活:中旬刊,2011(4):32-34.
关键词:餐饮文化;云南;休闲旅游;作用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197-02
一、云南休闲旅游的发展状况
早在20世纪末,美国《时代》杂志(1999年第12期)载文预言:2015年,发达国家将进入“休闲时代”,发展中国家将紧随其后。休闲将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此影响,现代旅游者不再追求传统的观光旅游,而将随意、自由、休闲作为新的旅游价值观,休闲旅游已经成为现代主要的旅游方式。
关于休闲旅游不同的学者给了不同的定义,本文认为,休闲旅游即是以休闲为目的旅游。它更注重旅游者的精神享受,更强调游客在出游期间处于的文化创造、文化欣赏、文化建构的存在状态。由此可以看出,休闲旅游的目的是休闲,核心是文化。
最新调查显示,云南2012年已接待海内外游客约15 275.2万人次,其中以散客方式来滇旅游的已经达到74.6%,在散客市场中38.4%的选择休闲度假为目的;在25.6%的团队游客中有32.1%选择休闲旅游。随着散客已成为云南省旅游消费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休闲旅游已经成为云南旅游最重要的旅游方式。
二、云南餐饮文化的特征
(一)食材的丰富性和原生性
云南由于独特的地理条件和气候条件。为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奠定了基础,被赋予“植物王国”和“动物王国”的美誉。因此,云南食材非常丰富,植物性食材,蔬菜水果常年不断,云南是中国食用菌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目前有250余种可食用野生菌,常见的有牛肝菌、青头菌、鸡枞、干巴菌、松茸等;野生菌菜肴,成为滇菜的代表。其次,云南四季如春,鲜花常开,鲜花不仅是能供人观赏,也能供人食用,比如、百合花、玫瑰花、桂花等,可制成菜肴,也可做成点心,还有漫山遍野的野菜野花,都可制成美味菜肴,有“春食花,夏食菌、秋食果、冬食菜”之说。
另外,云南星罗棋布,大小不一的高原湖泊,盛产鱼、虾、蛙类,这些水产品丰富着云南的动物性食材。动物性食材用一句话形象概括为“天上飞的,地上走的”都可以入口。
(二)文化的多元性和相融性
云南的文化具有多元性。首先,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文化,其中就包括了餐饮文化。餐饮文化最能体现民族文化的特征。云南26个少数民族就有26种独具特色的餐饮文化。其次,汉族从蒙元开始从中原迁入云南,到了明朝更是大规模迁入,尤其是一些豪族大姓的迁入,带来了中原地区先进的餐饮文化。从此,汉族的餐饮文化开始影响云南的少数民族餐饮文化,这就使得现在的“滇菜”既能体现汉族的餐饮文化,也能体现少数民族餐饮文化,口味上表现为酸、辣、鲜、甜。
1940年,昆明成为中国抗战大后方,内地军民商学大量迁入,加深了云南的开放和与内地烹饪技术的交流,使滇菜吸收了更多了民族烹饪技术的精华,滇菜的特点是鲜香滋嫩,酸甜适度、麻辣适中,讲究原汁原味。
在当代,全国各种风味,如川、湘、粤、淮阳菜等在云南已经落脚,还有西餐、以泰国菜为代表的东南亚菜等也来到云南,和云南的饮食文化进行交流,相互影响与交融。
(三)餐饮业发展趋势的产业化与特色化
从2009—2012年,省政府从专项资金拿出2 000万促进餐饮业的发展。清理规范对餐饮业的收费,对餐饮业实行税收优惠。除此之外,政府实行推动滇菜走出去,提出“进京”、“入沪”、“下南洋”。通过制订激励措施,使餐饮业成为云南省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11年餐饮业收入288.3亿,增长16%。云南餐饮业的收入,占全省消费品零售额的四分之一,对GDP的贡献是0.8。
现在的云南有全民办餐饮的倾向,而且相当一部分都是大众化的餐馆。从小吃到炒菜,从一般的普通店到高级酒楼、别墅餐厅都是大众化的。餐饮业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产业化的特征。
其次,餐饮业也呈现出特色化特征。现在野生菌在全国的影响很大,销售额一年近30个亿,此外,还有云南的鲜花入食,“鲜花饼”已经成为云南的特色甜点。餐饮业的特色化为全面推动全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餐饮文化在云南休闲旅游发展中的作用
(一)餐饮文化丰富了云南休闲旅游的文化内涵
休闲旅游是一种文化旅游,它表现出一定的区域文化特征。而区域文化是由很多亚文化组成,比如历史文化、建筑文化和餐饮文化等,在众多的亚文化中,餐饮文化是最细致地反映区域文化的。餐饮文化不仅包含了物质的东西,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人们的内心情感和历史传承。云南的餐饮文化历史上受到汉、少数民族的影响,地域上又受到川菜、黔菜和东南亚风味的影响,这就造就了云南餐饮文化丰富的文化内涵。
餐饮文化已经成为现代休闲文化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云南餐饮文化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云南的休闲旅游,使得云南的休闲旅游更加多姿多彩,更具有吸引力。
(二)餐饮文化成为云南休闲旅游的旅游吸引物
吃不仅是旅游活动的六大要素之一,而且逐渐成为旅游吸引物,旅游和“吃”之间的紧密联系得到越来越多人们的认可。“食客”成为游客中的一个独特的群体。休闲度假的游客,大多追求住的舒服,吃得开心,吃是他们来度假的主要内容之一。云南的餐饮文化纷呈各异,对游客最具有吸引力的表现在两方面:第一是“小吃”。云南省各地区差异较大,小吃风味也各具特色,以昆明为代表的滇中地区,是“饵食”文化的发源地,“烧饵块”是当地的小吃代表,以红河州为代表的滇南及滇东南地区,是“过桥米线”的发祥地。目前,“过桥米线”已经成为云南小吃的金字招牌。很多游客来到云南旅游,都要品尝闻名遐迩的“过桥米线”,食客们更是不会错过。除此之外,还有滇东北地区的火腿坨、滇西北地区的腾冲大救驾等。散布于大街小巷的小吃摊,已经成为游客寻觅美食的主要场所。
第二是民族餐饮。民族餐饮是云南餐饮文化的特色。云南民族众多,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餐饮特色。全省最多的少数民族是彝族,彝族的麂子干巴、油炸蚂蚱、火烤猪肉等,都是云南人饭桌上的美味佳肴。白族也是一个善于烹饪美食的民族,白族的乳扇凉鸡、大理砂锅鱼、泥鳅钻豆腐,别有一番风味。在云南众多的民族美食中,最受市场欢迎的是“傣味”,也就是傣族的美味,其特点慨括为“绿色的都是菜、会动的都是肉”,擅长于烧烤、蒸煮、舂炸等,如酸猪肉、香茅草烤鸡、烤鱼等。民族餐饮对游客的吸引力,往往表现在游客对民族文化的好奇和向往中。
(三)餐饮文化促进了云南休闲旅游的经济增长
2012年上半年,云南省旅游经济指标持续稳步增长。全省累计接待海外入境游客409.1万人次,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4.1%,接待国内游客9 578.3万人次,同比增长20.8%;实现国内旅游收入706.2亿元,同比增长24.1%;完成旅游业总收入765.8亿元,同比增长24.6%。以抽样调查游客消费结构为测算依据,2012年上半年全省餐饮业收入104.3亿元,占旅游总收入接近15%,有力地促进了云南休闲旅游的增长。
(四)餐饮文化促进云南休闲旅游品质的提升
作为云南省省会的昆明市,早在2009年6月就被中国烹饪协会评为“中华美食名城”,昆明市经营门类齐全,有西餐、小吃、清真、餐饮老字号保护得很好。对于来昆明休闲度假的游客来说,不仅来到“春城”,还来到“美食城”,这就很大程度上提升他们的旅游的品质。
除昆明之外,全省各地不仅风光如画,而且当地小吃风味独特,给休闲度假的游客带来丰富的体验。
前几年,云南餐饮业的发展极为粗放,水平也较低。从去年以来,全行业的发展已逐步精细化,对菜品价值的提升很有帮助,如金穗大酒店的鸡枞宴,温泉宾馆的山珍宴等等,创意、质量都很好。关上的菌火锅,过去几百元一桌,现在可以吃到上千元,甚至几千元,菜品的品质和价值提升了好几倍。餐饮业的精品化,将极大促进云南休闲旅游的精品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唯物辩证法法律文化方法
关于法律文化,还有一个值得关注,但却多半被忽略了的视角,即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作为整体性的思维方法,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①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实上是不可分割开来的,因此要在社会的背景里看法律:在社会现象中看法律现象,在文化中看法律文化;②法律现象是一整体,由这一整体构成了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也因此是对法律现象整体的观照。这一观照指出了法律现象间是相互联系着的,决非零散的、彼此不相关联的存在。
法律文化作为思考法律问题、解释法律现象的方法,从本质上来说是唯物辩证法的、系统论的方法。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在理论上,显然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也就是,是普遍地相互作用、影响、制约的,而系统,作为联系的一个特定的情况,是事物、现象间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各要素的相互匹配)(从内容上看,系统论是辩证法的具体化、细化。系统内各要素的联系,是辩证法所说联系的具体分类中的一个特别的类,特指事物间、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作为思想方式、方法的法律文化,从逻辑关系上看,是辩证法、系统论思想方式、方法的演绎,一个特例,故而在本质上也是整体性的思维方法。
从实践的角度,同样可以看到辩证法与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如果我们试图用唯物辩证法的方法去分析、理解、解释法律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会相当自然地得出法律文化的概念:当我们试图了解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问题的时候,以法的产生和运行的过程为线索,逐一考察法律制度、法的概念解释及法律实现的过程和法律的调整机制,结果会发现,几乎所有的法律现象都会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发生影响。法律制度,即使是良好的制度,也只是制度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制度的有效运行还取决于其它种种因素,包括:人们对法律的态度、信念、价值评价;人们是否了解法律、尊重并且愿意遵守法律;执行法律的人的素质,包括是否熟知法律、理解法的本质与精神、高尚的道德;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造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但是同时,每一个因素又都不足以单独决定法律制度之能否有效运行。它们各有其功能和作用,又不是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它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地发挥作用,决定了法律制度能否有效地运行。对这一关系和现象,或者说,这一有机体加以描述和解释的,正是法律文化概念。这就是前面所说的,用唯物辩证法分析具体的法律问题会自然地到达法律文化的概念。如果有兴趣,可以找一些通行的法律文化概念解释看一下。
辩证法已经是历史悠久而成熟的理论,经过了许多大哲学家的探索、丰富与阐发,有着丰厚的内容与成就,作为成熟的理论,对法律文化研究可以起到指南的作用,提供分析与思考方法。辩证法、系统论的诸多原理,比如:联系的观点;系统内各要素有机联系的观点(不仅是相互作用,还有相互匹配);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观点,对于了解法律文化,对于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的是很有助益的。了解了法律文化与辩证法的关系有助于提高法律文化研究的自觉性、目标的明确性:从宏观上看清楚法律文化研究的目的、作用、意义,更好地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同时,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的认识,丰富其内容。
我们为什么可以以法律文化的名义,或者说,在法律文化的标题下谈法律传统、法律意识等等所有的法律问题,客观地说,就是因为诸种法律现象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这个事实,是我们论述法律文化及其方法论作用的客观基础,由于这一基础的存在,才使得我们可以在整体中去讨论其中的各要素,使得我们可以构建起一个思想的背景,将具体的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包括法律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制度等等置于这一背景中加以考察,既看到其特殊的地位,又看到它们彼此之间、各自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沉浸在具体细节中而忘记了整体,甚至模糊了目标的问题。换一种说法,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就好象提供了一张法律现象之网,将所有的法律现象整合在了这面网上,使我们直观到、意识到法律现象的整体。法律文化概念有助于我们自觉审视法律的全貌。也有助于引导我们去探索法律现象是如何组织在一起的。从认识的过程看,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法律现象,将法律现象加以区分,逐一认识清楚,在认识到它们之间的内在的有机的相互联系之后,得出法律文化概念。这正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辨证的认识过程。也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过程。
了解了法律文化作为思考的方式方法的含义、性质,了解了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方法论意义:
法律文化首先是思想的方法。这一方法要求我们在试图理解、解释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律现象,比如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时,不能仅就制度言制度,或者,只是东鳞西爪地抓住某些要素,即使是非常重要、关键的要素,做出我们的解释、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而是必须要将所有围绕法律制度的产生、运行的各要素既看作各有其独立作用与功能,又相互关联、影响、作用、制约的有机整体,进而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这是法律文化作为思想方法的意义与价值。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结构及内在机制分析
文化的发展有深层文化和浅层文化之分。文化的深层面表征为一种价值观念、习俗、规范等,具有不易觉察、稳定、抗变革等特性。文化的浅层面则表征为群体的物质形态、行为方式,具有不稳定、易变革、较易觉察等特性。从文化学研究的成果和文化层次来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又可划分为内层、中层和表层三个基本层面。内层为精神层,中层为制度层,表层为物质层。这三个层面自内向外逐层落实,层与层之间互相制约、互相关联、互相渗透,有机地结合为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如图1。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表层文化为法律风险物质文化,称为物质层。企业法律风险物质文化是由一系列实物和服务,如那些可以通过感觉器官就能直接体察到的设施、人才、法律风险结果、法律风险形象以及法律风险环境等有形文化基因所组成的,是一个企业思想精神和行为特征在资源和环境上的集中反映。法律风险物质文化往往能反映出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理念、工作作风、价值追求和精神风貌,并折射出企业对法律风险的关注度及追求程度,是形成企业法律风险文化其他层的物质基础。法律风险制度文化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中层文化,又称制度层。它是企业为实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目标和企业法律风险战略方针而制定和执行的有关制度、规则、规范等,是企业对员工法律风险防范行为和组织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文化、规范文化,主要体现为防范法律风险所需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作制度以及有关法律风险识别、评估、考核和激励办法等。法律风险制度文化只有严格遵守和实施才能使之变成一种自觉自律的文化特质和行为规范。法律风险制度文化是精神层的规范性体现,对物质层也具有保证的作用。法律风险精神文化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内层文化,又称为精神层。它是渗透于企业全体员工思想和心灵深处的法律风险意识形态,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核心和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主要包括法律风险理念、宗旨、方针、目标、态度以及价值观、发展观等方面。法律风险精神文化决定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性质与方向,对物质层和制度层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三个层次是紧密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物质层是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外在表现和载体,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基础,为精神层和制度层提供物质保证。制度层是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中介,约束和规范着精神层及物质层的建设;既是精神层的支撑和保障层,同时又是精神层的规范性表现;既是物质层的引导和约束层,同时又是物质层的保障。精神层是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物质层和制度层形成的思想基础和动力源泉,并通过制度层和物质层的建设得以贯彻与落实。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沟通企业员工的思想,使其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目标、观念、规范产生认同感、责任感和作为一名员工的使命感和归属感,进而使员工个人的思想感情和命运同企业的前途与命运紧密地联系起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的培育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
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将普法从单纯法律制度的宣传提升到对公民法律文化的熏陶,扩大法治文化影响力和渗透力,使小区成为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的法治文化小区。
二、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作为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文化,是培养公民法治素养,提升全民法律水平,形成遵纪守法良好社会风气的重要载体。
三、给辖区居民带来的益处
按照“规范、实用、醒目、灵活”的原则,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预计增设法治宣传栏6处,草坪宣传牌10个,其他设施根据不同宣传活动动态加减。
一是让法律知识贴近群众生活。以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鲜活事例传播法律知识,提高群众的学法用法兴趣,营造出抬头学法、低头守法的良好氛围。使XXXXXX成为主题鲜明、内涵丰富的法治文化小区。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关键词]法学专业 法律文化节 优质就业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12-0142-02
当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我国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学应届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方向和重点。根据教育界对创新型人才培养文化环境作用的研究,重视大学校园文化的功能,对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由于大学就业文化往往不是当代大学校园文化中的主流,所以就业文化往往不受高校重视。其实,加强校园就业文化建设,创新就业文化形式,是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科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校园就业文化的内涵
校园就业文化是高校大学生在校园文化熏陶下形成的积极追寻自身价值、正确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校园就业理念总和。就业文化是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园就业文化作为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高校和社会的一座桥梁,对大学生就业和择业有着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高品位的校园就业文化体现着一种尊重科学、追求真知的进取精神和创造精神,在这种精神的长期感染和熏陶下,校园就业文化能够使大学应届毕业生淡泊名利,响应国家“先就业、后择业”的政策。高校校园文化还具有导向功能,可以引导大学生主动接受一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使在校大学生向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使之符合学校所确定的目标。因此,推动高校就业文化建设,是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形成科学的职业价值观,发挥就业导向作用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有效形式。
二、“法律文化节”的功能分析
(一)“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精英职业”。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培养出高素质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和培养过程中,重智商、轻德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与素质培养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改变。高等院校中法学院系沦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绝大多数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判断高校法学专业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当代,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被普遍忽视。事实上,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才会提升。
“法律文化节”作为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展示学生才华的重要校园文化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法科学生的课余生活,而且还可以培养法科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使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形成职业价值观
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应当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职业价值观,就成为高校法学院系就业指导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就业指导重要载体的“法律文化节”活动,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从文化价值的导向来看,“法律文化节”是指通过举办一些带有法律职业因素的节目和活动使高校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无形中在思想观念、心理素质、行动方式、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对自己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产生一种认同,进而实现对法科学生的精神、心灵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文化氛围,对法科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他们在大学期间就能理智地确立自己的职业价值观。
(三)“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增强就业信心
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充足的就业信心则是法科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前提。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节”可以在增强学生就业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校园文化具有渗透性强、影响持久、形象生动、直观易懂等特点,能活化就业指导的内容,使就业指导的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就业指导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过“法律文化节”这一校园文化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之前就能提前体验法律职业,让学生感受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魅力,从而使他们尽早做好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化节”让法科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还激发了他们为这一职业奋斗的热情,从而增强了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
三、“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
本文认为“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审判赛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科学生能深刻体会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所在。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法科学生可以较为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职业性质。
具体而言,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选择程序较为完善的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是某个法学院中几个班级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也可以是多个法学院法科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
(二)法科学生演讲赛
卓越的法科学生应当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讲比赛是培养法科学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径。“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科学生的演讲比赛。通过演讲比赛,可以培养和锻炼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演讲能力的法科学生,通过演讲比赛,可以为法科学生毕业以后从事律师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法科学生演讲赛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比赛形式,也可以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学生之间的比赛。培养法科学生演讲的才能,不仅应当鼓励法科学生参加不同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演讲比赛,而且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英语类演讲比赛。因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熟练掌握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节”演讲比赛中可以设置法科学生的英语类演讲比赛。
(三)法科学生辩论赛
2007年,麦可思研究院在《中国企事业对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需求报告》中将“有效的口头沟通”排在毕业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学生口才能力的培养关系到他们对未来的把握和职业发展。善辩是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自古以来,律师就有“讼师”名号。在现代社会,律师行业也有“铁嘴铜牙”的职业形象。“法律文化节”中应当有辩论赛这一活动内容。
一般而言,法科学生辩论赛应该以社会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为辩题。辩论赛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法科学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非法科学生模式。为了促进地区高校之间法学院系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学高教园区内法学院系之间的法科学生辩论赛模式。
(四)法学论文写作赛
想要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才,除了具备演讲和辩论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较好的写作能力。目前,很多法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甚至是研究生)的写作水平不高,因此很多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往往失去较好的工作机会。
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学论文写作比赛。在文化节举办期间,可以由法学专业老师担任评委,对学生提交的论文进行评奖。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文化节期间的论文比赛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课程论文的训练,在他们毕业时就掌握了较好的写作能力。通过论文写作经验的积累,法科学生在参加各类企事业招聘时就能从容应对。
[ 参 考 文 献 ]
[1] 郑文堂,李谏,孙宗瑞.大学生就业文化探析[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6):75.
[2] 蒋毅.高校校园文化和大学生就业[J].理论月刊,2005,(12):180.
[3] 郑纯,凌辉剑.加强就业文化建设 提升就业竞争力[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2,(1):116.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多角透视
法律文化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意识形态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组织、机构的总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几千年来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统称,是指从上古起至清末止,广泛流传于中华大地的具有高度稳定性和持续性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德主刑辅”的法律文化,“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学说占据了重要地位。“自从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法律思想是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和‘出礼人刑’等原则下实行儒法合流的。”法律思想推崇“仁政”,“礼”被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统治方法,主张“出礼人刑”,在“礼、法、德、刑”的关系上即是“德主刑辅”,强调道德教化为主,法律强制为辅,主张“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
第二,无讼的价值观,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
“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以诉讼为耻,“无讼为德”,无讼成为一种最佳的社会秩序状态,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见利思义”价值取向
儒家思想的“重义轻利”的主张一直对封建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在“义”与“利”发生矛盾之时,应当“义以为上”,“先义后利”,“见利思义”,反对“重利轻义”,“见利忘义”。中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经济落后,统治者的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人阶层萎缩,“追利”的思想受到限制和打击,这种对“利”的态度和儒家的“德主刑辅”的思想相联就形成了“重义轻利”的义利观。
第四,集体本位的责任意识,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
在中国传统道德的发展演化中,公私之辩始终是一条主线,《诗经》中的“夙夜在公”,《尚书》中的“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西汉贾谊的《治安策》中的“国而忘家,公而忘私”等都强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重,强调一种对集体的责任意识。
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从先秦诸子的天人之辩,到汉武董仲舒“天人合而为一”的命题的提出,再到宋明理学家的“万物一体”论的形成,整体观鲜明地贯穿于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全过程。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就连清末的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的过程中。都没有离开过集体本位,换句话说,清末变法图存,引进西方民主和是为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复兴和繁荣,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人权和自由,也正是在根本出发点上的差异导致中国的知识分子对西方的和民主的误读。
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其他特征,如工具主义的法律理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等,因为它们更多的是体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一面,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性
法治即是法的统治。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西方各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一整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理性、正义、权利,正是西方法治传统的精髓。现代法治理念的思想渊源,一般都追溯到古希腊的伟大思想家。在西方,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法治已从思想家的思想转变为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最终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法治理论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
现代法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项基本原则: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人权与自由原则。
乍一看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似乎并不具有兼容的特性,甚至在某些价值取向和法律理念上是彼此迥异且水火不容的。然而,要想判断两事物的相容与否,并不是找出他们的相似之处,我们讨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相容性,是为了找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有用的法治资源,并不是从表面上找其相似性这么简单。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治的相容不仅是可能的,在构建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是必要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容首先源于文化本身在历史进程中的贯通性和连续性。历史和传统是无法割裂的,传统注定要对现实产生影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传统的联系。法律文化作为人类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必然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承继性。中国法治建设若离开对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发掘与弘扬,则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的基础上由创造的转化而逐渐获得”。作为一个历史的连联过程,传统法律文化并未因其是历史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它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以某种新的形式获得延续,进而在现代法治文化系统中发挥新的作用。
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中都面临着如何使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科学合理承接的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文化都深深地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之中。都是在各自具体的民族环境和地域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延续千百年的民族文化在法律这种文化现象上的反映和折射;而这种文化一旦形成并经过长期发展就会根深蒂固地积淀于人们的文化心理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指导或制约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生产实践。那种主张所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废墟上建立现代法治的想法不仅是幼稚的,也是行不通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要与所准备构建的现代中国法治具有相容性,否则,即是构建了现代法治也会遭到传统法律文化心理的排拒而无法实现,因此,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相容性的研究抑或从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容的东西并加以改造,找出其现代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统法律文化中所蕴含的现代价值内容:
第一,“德主刑辅”,道德渗透于法律的现代借鉴价值
“德主刑辅”是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思想,固然,现代法治主张“法律至上”、“法不容情”,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是我们也必须牢记,法治是良法的统治,丧失道德性支持的法律绝对不是良法,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传统法律文化对礼法的道德评判的关注,对现代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我们看到,当前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由于充分考虑了民众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实施时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一方面,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时候,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为指导,充分考虑人们的道德观念,在一定条件下,立法者甚至可以把某些重要的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使其直接上升为法律,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道德观念也会不断发生变化,立法者应注意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改和完善,以顺应道德发展的要求。
第二,“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价值
“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将法律建立在民族的伦理道德之上,通过礼法互动来保证国家机器的有效运转。要实现我国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借鉴“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的阻力,以礼明法,增强道德的约束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
第三,重义轻利的义利观的现代价值
在义利观方面,中国传统道德虽然主张“重义轻利”。但并没有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不过在两者关系上偏重于义,即强调“见利思义”。这种思想对我们今天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同时具有积极的意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取利有义”,“见利恩义”,这是包括市场经济在内的任何社会形态应具有的最起码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中国古代一向倡导的一个道德原则。“诚者,开心见诚,无所隐伏也”,“信者,诚实不欺,信而有征也。”孟子曰“思诚者,人之道也。”可见,诚信既是为人之道,也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目前,我国“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着“帝王条款”的作用,与这种义利观也不谋而合了,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大力倡扬“诚信”的道德精神以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良好的道德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第四,整体、系统的法律价值观的现代借鉴意义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素来都强调整体性、和谐性、统一性,蕴含其中的“以整体的观点发挥法在治国和维持社会秩序中的作用”的理念,对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仍具有借鉴意义。其一,法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只有单项发展,没有全面推进,是不能建成现代法治的。其二,在司法实践中,要全面、系统地实现法的多重功能,应注意防止单纯的惩罚主义,既重视依法审判,也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劝人悔过自新,导人向善,既要实现法的惩罚功能,又要实现法的教育、指引、预测以及评价功能。其三,就法治的驱动模式而言,中国法治化应当走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相结合的道路,既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方向的时代责任,也需要社会民众广泛参与,使依法治国拥有牢固的群众基础,进而保证法治旺盛的生命力和无穷的动力来源。
第五,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的现代价值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从法律渊源上来说,是成文法、判例法共存,制定法与民间法并立的“混合模式”,尤其是清代成文法、判例法几乎是交互使用的,律和例甚至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同时引用,“混合法”模式中的成文法、判例法共存集大陆法系成文法之严谨与英美法系判例法之灵活之长而避两者之短,而其中的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在法律之外。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来调节社会关系。“混合法”模式下的法律实践活动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的漏洞,实现法律的妥当性价值,更好地稳定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确实有许多合理的因素与现代法治有不同程度的相容相通。这些因素都是我们进行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的资源。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许多观念都具有两重性,我们必须对其进行认真地甄别,去其封建性的糟粕,取其合理性的精华。更需指出的是,传统法律文化虽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因素,但它们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它们并不是可以直接拿来使用,而是要根据时代的需要,赋予其新的内容,使之随着时展而更新,从而更具生命力。
关键词: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无讼;正义
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11-03
很长时间以来,中外法学家纷纷在研究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问题。价值取向问题之所以被如此重视,是因为在法治进程的过程中,它是本质性问题。如何对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重组、再选择,实际上就是选择哪种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过程。
在传统中国,法律主要是体现了一种工具作用,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社会控制,法律追求无讼、和谐的境界;在西方,公民普遍重视权利,追求公民个人权利与他人权利、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博弈,从而实现正义的价值取向。
一、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概述
在法律文化的系统中,价值取向是影响法律工作中的决策判断以及思想行为的指导思想及价值前提。中西方的法律都旨在实现社会的正义与社会秩序的安定。表现在价值取向上,中国的法律是以社会秩序为中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无讼和谐的社会境界;西方的法律更加重视权利的实现,因而法律代表着正义也追求正义。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取向反应了它们所代表的法律文化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和发挥的重要意义,是文化和社会结构上的差异。
二、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无讼
何为“无讼”?“无讼”一词源自孔子,“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意思是听诉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最终的目的就是诉讼不再发生。无讼,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或者社会发生犯罪时不主张用诉讼、法律来调节矛盾、解决纠纷,法律不被重用或者虽有法律但被搁置不用。无讼演化成为古代法律文化的主导价值取向。对我国古代文化与思想发挥重要作用的诸子百家,也都以无讼为价值导向。他们中间的区别更多的体现在实现无讼的道路上。
(一)儒家“无讼”思想的内涵
儒家经典《周易・讼卦》中,卦辞曰:“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3]这句话表达出来的观念是对诉讼的行为持否定的态度的。纷争是诉讼的来源,因为古代人对和谐的追求,所以表征和谐的无讼就成为了人们的愿望。中国古代人所憧憬的理想社会是礼运大同篇中所描述的和谐社会,即大同世界,和谐是大同世界的基本原则。
孔子创立了儒家学派和儒家文化,他致力于提倡无讼思想,将无讼作为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可以说,无讼思想的奠基人就是孔子。
从西周时期,“讼”、“狱”成为诉讼的两种形式。《周礼・秋官・大司寇》提到:“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孔子认为,能产生诉讼的就仅仅只有民事诉讼和轻微的刑事诉讼。他倡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不主张用诉讼的手段来解决人民之间的纷争,相对于诉讼,他更加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只有通过道德教化才能让人们长时间的、心甘情愿的服从社会法令。
通过以上对于儒家“无讼”思想的大概描述,我们可以将儒家“无讼”思想概括如下:
1.中庸
儒家学派认为中庸思想是规范人的思想、行为的占据最高位置的道德。中庸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和谐,从孔子长期追求的“和”思想就能体现出来。中庸思想憎恶争讼的行为。
2.通过反省修身达成道德自觉
儒家学派所提倡的“无讼”从本质上来说是要求人自我修养的提升,是对道德的限制约束与反省教化,是通过道德上的反省修身作一个中庸的人,这是“无讼”实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其他学派的“无讼”思想
儒家学派虽然最早提出了“无讼”思想,但诸子百家中的诸多学派都对无讼的境界有所追求。法家和道家的目的都是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虽然他们并无明确的提出“无讼”这一概念,但是“无讼”的理想境界却贯穿于思想始终。他们关于“无讼”思想与儒家学派的区别在于:
1.法家的主要主张是“以刑去刑”
法家的显著特征是严刑峻法多,但这并不表明他们不追求和谐,相反,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也是法家的目的。不同于儒家的道德教化,法家采用的是以刑去刑的手段。法家通过严刑峻法、轻罪重刑的手段来减少后消除犯罪,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达到“无讼”的社会理想境界。
2.道家的主要主张是“无为之治”
道家倡导法自然和无为政治。道家认为,统治者不必有所作为就能实现政治统治。道家学派不认同儒家的礼治与法家的法治,他们认为统治者如果推行有为政治必然会造成天下打乱;老子甚至公开鄙视法律,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制度制定的越多,偷盗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会增多。道家推崇的这种“法律虚无主义”抨击法律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抨击法律就会造成无讼,因此,道家学派的思想也透着无讼的内涵。
儒家推行礼治,法家推行法治,道家推行无为而治,这三家学派选择了不同的国家治理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无任何相似之处,相反的,他们都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表征着和谐稳定的“无讼”就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占统治地位的价值取向。
三、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正义
西方法律的理想是实现正义。正义就是公正、善良、诚信,正义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是法,西方发展着的文明史和法律史对正义这样界定。
(一)古希腊的正义观
古希腊时期,正义是作为一种作用、原则最先出现的,它注重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关系,强调自然和宇宙之间的平衡。
1.对正义最先做出思考的是柏拉图。在其著作《理想国》中,他讨论了正义的概念,他认为正义是作为一种品行和道德原则存在的,正义被分为国家正义和个人正义。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正义就是占据人们心中的欲望、理性等的妥善安置,而对于社会来说,社会正义是生存在社会中的人能够各司其职、平衡发展。
2.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认同为道德,和道德一样,正义是超越个人利益而存在的,因而正义的实现是要把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进行比较。通俗的说,正义就是做事要公正、守法。亚里士多德认同并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观,他将正义和法律联系起来,认为正义的实现要靠法律来解决,这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3.斯多葛派哲学家们继承并发展了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将“平等”的概念引入正义之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还是基于人类不平等的前提下提出的,斯多葛派则从自然的、平等的角度出发,认为人类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认得平等是由人的自然本性所决定的,因而作为人类制定的法律,就不得超越自然本性。
(二)古罗马的正义观
古罗马的正义法律观是深受雅典时期法律文化影响的,因而是对雅典时期正义法律观的沿革和发展。古罗马时期,法的目的是实现正义,衡量法律好坏的标准是正义。作为当时非常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律存在于正义与非正义之间,是它们之间的界限,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它作为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契约,其本质是理性的,因此代表正义的法律就是普遍的和永恒的。
(三)中世纪的正义观
中世纪时期是西方文明发展史上一个特殊的阶段。古希腊、罗马形成的民主法治传统似乎在这一阶段停滞不前,但是,此阶段仍然在缓慢的探索西方的自然法传统,这一段为西方古老的自然法的超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中世纪时期的法学家们建立的神学正义观是以上帝和基督教义为核心的。他们将古希腊、罗马时期形成的正义观念同神学思想联系起来,将正义视为上帝的意志和神的理性,这为法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四)16-18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1.16世纪开始,西方就开始了将自然法与世俗化想结合的发展趋势。当时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的将自然法和理性结合起来论述的人是格劳修斯,他不但吸收恶古希腊罗马时期关于自然法的精华,而且摒弃了中世纪时期神学自然法的限制,从而建立了近代的理性自然法。他认为,法是自然同人的理性结合的产物。
2.16-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思想在思想领域内占统治地位,因此,自然法就等同于理性与正义。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纷纷把自然法看成是与人性一致的,是人类必须遵同的原则;作为自然法的基本和本质原则,正义是保障人权实现的工具,因此法律就必须以正义为价值导向。如果违背了正义,那就是专制与人权,人民有权这样的制度,废除这样的法律[1]。
3.18世纪末期,产生了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他们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在论述其哲学思想时贯穿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五)19世纪西方社会的正义观
到了19世纪,功利论成为社会的主导思路。功利论的赞成者将社会公正的衡量标准建立在是否实现了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上,因此一个平等、公正计算社会成员利益、幸福的方式就成为了实现大多数人幸福的前提。满足人类的需要成为政府存在的基础。
四、对中西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评说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形成和演进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我们应该深刻的了解与把握中西方法律而文化价值取向生成与发展的轨迹,从而更好的把握法律文化的价值导向趋势、更快的实现法治化进程。
(一)对中国法律文化“无讼”价值取向的评说
“无讼”的价值取向迎合了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结构属性和法自然属性特征,有着其突出的合理性,但从社会发展和文明演进的角度来看,无讼的价值取向也有着明显的消极性,具体体现在:
1.无讼具有空想色彩
无讼思想建立在传统中国的自然观上,注重阴阳结合和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的前期之上的,这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是思想家们凭空臆想出来的,并非通过严密的科学认识与推理之上,因而具有空想色彩。
2.过分强调秩序和稳定,社会封闭,社会活力低下,阻碍社会进步与发展
社会历史过程是变化发展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是其变化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但是,片面的强调和谐、稳定就造成社会的发展缺乏活力与动力,因而就具有封闭性,封闭性的社会结构阻碍了人们交往与思想的行动,不利于社会的创新和进步。
3.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我们都知道,生产生活方式同文化结构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因此,无讼的价值取向符合并促进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和宗法农业生产,但是对于明末清初开始产生的带有资本性质的商品经济,却存在阻碍作用。实践证明,商品经济的发展更能适应变化发展的中国社会,因此,无讼价值取向片面的对商品经济的阻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4.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在古代中国,解决人们之间纷争的方式是调解、调判,这是因为无讼价值取向以机构内化成人们内在的行为导向。人们普遍不重视法律,出了问题不会通过法律解决,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没有地位,人们的权利意识薄弱。
(二)对西方法律文化“正义”价值取向的评说
1.正义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自己,因而正义使得法律更有活力,引导着法律在开放中发展。
2.正义在促进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发展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正义观对整个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扎根于契约社会的正义观注重契约精神、公正、平等,因而也从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
五、总结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转型时期,我们应该深刻的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体系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也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是一个个体,具有中华民族的主体性,是存在于整个世界的大的法治环境之下,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本文主要研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无讼”价值取向和西方法律文化“正义”的价值取向,最后,我们认为,应该提出一种融合的机制,来实现这两种价值取向的融合和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383.
〔2〕程石泉.论语读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211.
〔3〕张善文译.周易[M].山西:古籍出版社,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