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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2、此外,5月15日,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对骑行电动自行车是否需佩戴头盔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管部门将对其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来源:文章屋网 )
一、配备原则
1.县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基层分局所需电动自行车的购置、发放、维护、收回、调配等工作。
2.电动自行车属公务用车,专为基层工商人员配备。主要用于片区巡查、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执法、调查处理消费纠纷和其他公务活动。
3.电动自行车以分局为单位统一配备,财产所有权属县局,并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4.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如出现退休、调出或调离基层岗位等情况,应将电动自行车交回县局办公室,由县局统一调配使用。
二、使用规范
1.车辆使用人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秒。
2.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严格遵守说明书有关规定,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3.杜绝出现酒后驾驶、闯红灯、超载、超速、抢道、逆行等危险行为。
4.严禁驾驶带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参加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将带标志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酒店、歌厅、洗浴等公共场所。
5.使用人应签订《公用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承诺书》后方可领取使用。
三、车辆保管
1.专人使用,专人保管。爱护车辆,保证车容整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借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
四、车辆维修
电动自行车如出现故障,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联系生产厂家。在保修期内的,由厂家负责免费维修;非保修范围内损坏的,由分局负责维修,费用自理;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或赔偿。
五、责任
1.基层分局分局长为本单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车辆使用人为具体责任人。
2.非公务活动或因个人违章驾驶等因素造成的交通安全事故,所造成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
3.因个人原因致使车辆被盗的,由责任人按照规定赔偿。赔偿的标准为:自领用之日起2年以内的,按照购置价全额赔偿;2年以上至4年的,按照购置价的80%赔偿;4年以上至6年的,按照购置价的60%赔偿;6年以上至8年的,按照购置价的40%赔偿;8年以上至10年的,按照购置价的20%赔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末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关键词]南昌市;公共自行车;困境;破解之策
[作者简介]邱安民(1983―),男,南昌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与法治系统工程;胡杨成(1976―),男,南昌工程学院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社会责任。(江西南昌 330031)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非营利组织与企业间信任的形成及对合作绩效的影响研究”(71462026)
近日,同志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要着力解决民众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最后一公里”一直是困扰市民出行的难点与痛点,当前主要是通过实施城市公共租赁自行车或是共享自行车方式来解决。南昌市历来重视推广绿色低碳环保的公共自行车,早在2009年8月就在红谷滩新区正式启动公共自行车免费租赁项目,项目实施初期获得了广大市民的广泛好评,取得了较好的生态社会效益。然而由于负责营运的公司管理不善、自行车破损严重,导致这一项目在近期(2016年8月)难以为继,营运公司退出经营,项目不了了之。
一、南昌市公共自行车营运困境成因
南昌市公共租赁自行车营运困难最终不得不退出,造成其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项目公司自身管理不善的原因,也有公共自行车用户体验不好、部分既得利益者人为破坏、市民素质不高等原因。厘清这些原因,有助于为后续共享自行车的推广提供有益的借鉴。
1.公共自行车用户体验不佳
城市公共自行车免费租赁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然而为了便于管理,避免公共自行车乱停乱放,运营过程中主要是通过设置不同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和停放点来实现。尽管这方便了管理者,但却难为了自行车用户。因为用户之所以选择自行车,就是因为最后一公里的不方便性,本寄希望通过自行车来解决,但最终还是因为要归还到固定租赁点而非常麻烦。除了停车麻烦之外,还存在着找车难的问题,在最需要接驳的区域如公交站、地铁站与社区之间往往没有租赁点,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找车,缺少更为便捷的指引方式也使得其难以存活。同时,由于每个用户群体的特性不同,单一的公共自行车不能提供个性化服务,也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用户的吸引力,过了最初的新鲜感之后,参与租赁的公众只会越来越少。
2.管理经营不善
南昌市原来的公共自行车免费租赁项目是通过站点岗亭、自行车车身广告以及红谷滩新区每年一定数额的补贴来维持运营。其中站点岗亭及自行车身广告本是其最大的利润点。然而由于在站点设计前期调研不科学,设计不合理,过于偏向郊区和高校,这部分区域尽管有一定的人流量,但站点岗亭的经济效益却难以达到最大化,甚至在一些效区的自行车租赁点岗亭长时间无人问津,自然使得这个站点岗亭丧失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公共自行车租赁人群的特殊性,导致针对这一人群的广告定位一直不清,加上南昌市很大部分广告公司对于在自行车上做广告存有疑虑,也使得这个广告盈利点难以发挥实效。而在难以盈利的同时,项目运营公司却要承担员工工资、车辆保养、系统维护等巨额的固定支出,再加上公共自行车流失严重,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了。对于这一点,也希望后续运营的共享自行车认真借鉴,在租赁点设计、防止非自然流失方面要做好周全的考虑。
3.部分市民素|不高
公共自行车顾明思义应该是“公共的”,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却发现有很多的市民直接把“公共自行车”变成了“私人自行车”,常常把公共自行车骑回家中,或是用专用的锁链锁起来,让其他用户无法使用。由于每个用户只交了50元自行车押金,一旦用户不归还自行车,直接导致项目运营公司损失惨重。此外,除了人为占有之外,部分市民由于素质不高,对自行车肆意滥用,一点都不爱惜自行车,也导致了自行车维护成本居高不下。还有乱停乱放现象也是公共自行车管理的一个难点,这样既不利于另人找车,更在一定程度妨碍了交通出行,导致社会上一些人的不理解。因此,要真正运营好公共自行车,通过多种软硬措施提升市民素质刻不容缓。
4.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与破坏
不可否认,公共自行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众,但却对一些从事接驳行业人群造成了严重的冲击。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些黑摩的司机,特别是在汽车站、高校园区附近的黑车司机,由于他们的生意被抢了,经常会在晚上或人们不注意的时刻大肆破坏公共自行车,如把破坏自行的车座、车轮、锁等各个部位,甚至直接把自行车扔到河沟里。此外,校园内部营运车辆、小区内部的一些物管等都会采用不同的措施来阻挠项目的运营。如果不能有效打击既得利益者的阻挠与破坏,公共自行车或是共享自行车都难以运营下去,对这些直接破坏者必须多部门联动,重拳出击打压其嚣张气焰。而对于公共自行车进入社区校园等,则需要与内部的一些管理者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才能最终实现共赢。
二、基于互联网+共享思维下的公共自行车租赁创新
传统公共自行车租赁由于自身局限性导致用户体验性不佳,管理运营难度大,使得项目难以为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共享经济已经逐步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服务公众已经成为可能。共享自行车呼之欲出,并在很多城市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比如在北京、上海、广东实施的非常好的“摩拜单车”、“校园小黄车”等风靡一时。基于互联网+共享思维下的共享自行车创新了传统公共自行车的运营模式,迎合了用户的多样化需求,给用户较好的顾客体验,共享自行车作为智慧出行的一部分,是解决传统公共自行车租赁困境的有益尝试。
1.带给用户较好的体验
传统公共自行车租赁只能到固定的区域租赁和停放,对于普通群众而言非常不方便,尤其是在找车停车方面更是一个头痛的问题。而共享自行车强化技术支撑,利用智能手机APP软件加GPS定位,只要找开软件就能自动找寻离你最近的自行车,还自带导航功能,哪怕是第一次到的陌生地方也可以方便快速的寻找。而在停车方面也有很大的便利性,并非要归还到某个固定停车点,而只要停放到周边指定的区域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了找车与停车难问题。此外,在付款方面也非常的便捷,不用通过现金支付,只需要通过微信支付或是支付宝等多种网络支付来实现,便捷而方便。同时在自行车锁方面也有所创新,不是采用传统的单一机械锁,而是采用了机械锁与自动密码锁相结合的方式,租用自行车后,通过APP会自行获得一个动态密码,输入密码即可骑行,特别的方便。而且共享自行车款项多样,样式新颖,非常吸引人的眼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群体的需求,给用户提供了非常好的体验。
2.创新的运营管理模式
共享自行车租赁在运营过程中大量依托互联网技术,最大限度使用技术管理代替人员管理。例如共享自行车不存在设置不同岗亭站点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前期的固定支出。由于不采用现金而是虚拟支付,所以在普通财务管理方面更加的简单快捷,而且也最大限度地节约了人员支出。其盈利点并非单纯依托出租自行车获得,而是通过大数据分析挖掘租赁群体的特性,开展有针对性的广告,更加的精准而有效。例如通过使用共享自行车骑行锻炼的人群,可以有针对性地推送健身广告或是相关商品,基于大数据的分析这些潜在顾客需求完全可以得到挖掘,相信这也是许多公司所需要的。此外,共享自行车在设计时就特别的注意了防盗,比如自行车设计的特别的重,采用自动密码锁等多重技术有效防止了自行车的丢失。通过减少自身营运成本,开辟有效的广告盈利点,这些创新措施使得共享自行车较传统的公共自行车租赁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三、未来面临的挑战
尽管共享自行车在依托互联网+共享理念解决了传统公共自行车租赁的一些问题,也能较好的满足用户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共享自行车就是完美无缺的。实际上,当前共享自行车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势必影响其未来健康发展。
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共享自行车便捷停放本是其宣传点之一,然而正是因为这一宣传,导致许多用户在使用后出现了随意停放的行为。实施共享自行车的城市经常可以在地铁口、人行道、绿化带、社区门口等区域出现,在乱停乱放方面已经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这种方便了自己,却麻烦了别人的不良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势必会严重影响共享自行车的形象,更不利于整个交通道路的安全畅通出行,亟需出台政策加以管理和规范。
安全性问题。传统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由于存在现场管理人员,故而对可以租给什么人群,不能租给什么样的人群可以进行识别,而现代的共享自行车由于没有现场工作人员,仅凭一个手机APP软件实现全程自行化的租车和还车,难以确认使用者的身份。如果一个小于18岁的小朋友或是年龄特别大的老人,又或是有某种疾病不能骑自行车的人租用后出现了问题,这个时候会出现诸多的纠纷和麻烦。此外部分租赁者经常骑车出现在机动车道上,一旦出现交通意外,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各方责任也难以界定。这些安全保障性问题不解决,势必也会影响其健康发展。
人为破坏问题。传统公共自行车存在部分人的破坏,而共享自行车由于无人看管,遭受的破坏问题更加的严重。由于共享自行车更加的方便高效,使用的群体人数大大超过了传统公共自行车。这对部分黑车司机的冲击力度更大,对其不满情绪更深。因此出现了大量的破坏现象。此外,由于共享自行车大多依靠自动密码锁,而如果这项技术在设计过程中出现了漏洞,会被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通过破解密码锁等方式使其管理防盗等诸多方面面临挑战。
四、破解公共共享自行车租赁困境的对策
任何新生事物在初期都将会因为不成熟而面临困难,破解困境的关键是不断完善制度,持续创新弥补不足。对于共享自行车也是一样,必须要与时俱进,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及公民的多方互动,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严厉打击恶意破坏行为,不断增强公众的诚信与道德素质,多措并举来逐步解决。
1.尽快出台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
从目前发现或是遇到的情况来看,共享自行车要发展,绝非某个企业或社会单个主体能解决的,必须要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四维互动,尽快出台共享自行车健康发展的管理条例或规章。其实这在深圳、上海、成都等较早实施共享自行车的城市早已实现。例如深圳交警就与“摩拜”共享自行车了联合声明,通过双方之间共享数据,共同规范共享自行车的停放和使用等,针对部分共享自行车用户的违章行为,交警部门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罚款、扣分、入黑名单等)。同时,通过与政府的共享数据,也使得共享自行车企业获得制度保护,使其拥有了在指定地点合法的停车权限,最大限度解决了乱停乱放问题。
2.严厉打击故意破坏行为
对于一些既得利益者的破坏行为要实施“零容忍”政策。一些黑的司机的破坏或是部分低素质市民的破坏,看似是为了发泄情绪,究其根源还是为了维护其个人私利。更严重的是这会扼杀创新,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因此对于此种行为应该要重罚,要“零容忍”。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一方面严厉打击其中的不良行为,另一方面也要引导黑车司机转行获得新生。通过打击与疏导双管齐下,使黑的司机不敢、不能、不愿去破坏,并最终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3.强化市民的诚信意识培育
11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中小微企业缴税、最低工资标准、机动车进京、电动车上路等等,哪一项对你生活影响最大?
【全国性新规】
不得“大数据杀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施行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具体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其中,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另外,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同时,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京津冀及周边将实施钢铁行业错峰生产
近日,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临汾、日照、临沂、潍坊、泰安参照执行。
【地方性新规】
北京:外省区市机动车六环外行驶也需“进京证”
根据北京市的《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11月1日起,将需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车辆行驶范围由六环(不含)以内、通州区全域扩大至全市域,禁止不符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外省区市机动车通行北京市行政区域道路。对进京通行证采取分类管理,其中,不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外进京通行证,不限制办证次数及时限;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内进京通行证,每车每年可办理12次,每次有效期为7天,与原有进京通行证办理规定保持一致。
北京:骑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将面临扣车罚款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悬挂临时标识(橙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期满,期满后,此类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对1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安徽安庆:载人低速电动车未上牌禁止上路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对2021年8月18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2021年8月18日起算。过渡期内对非标两轮电动车、载人低速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 管理。其中,符合条件的载人低速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识的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至10月31日。2021年11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载人低速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辽宁:沈阳等11个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1月1日起,辽宁省沈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作出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以沈阳为例,沈阳的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山东:大幅下调房产、债权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新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11月1日起,山东省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相关公证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
此外,大幅降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3‰下调为2‰;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降为0.1‰,平均降幅40%以上。
海南出台条例优化营商环境:不得以换届为由不履行承诺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自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
宁夏:取消居民户籍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限制
《宁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居民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尊重申请家庭意愿的基础上确定受理地。
湖南: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户口统一标准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11月1日起,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11月1日之前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福建: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的通知》,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自11月1日起实施。“全省通办”适用于省内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即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放宽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港澳台、华侨及涉外国人的婚姻登记不在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甘肃: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一万
一、有条不紊抓落实
1.健全组织。抓组织建设是学校实施规范教育的保证。因此,学校应长期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政教主任、团委书记、级段长等为组员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规范的贯彻实施;同时还应建立由学生会纪检部、班委组成的学生规范执行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对全体学生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完善制度。抓制度制定是抓好学生行为规范教育的前提。为促使广大青少年学生理解、内化《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制理论。我们可针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制定如《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升降国旗制度》、《广播电视进校制度》、《学校卫生管理条例》、《学生自行车管理规范》、《寄宿生守则》、《学生奖惩条例》、《学生用餐规范》、《“勤俭节约”实施办法》等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装订成册,人手一份,并通过学校集会、主题班会、广播电视媒体、校刊班报、知识竞赛等多种途径,深化规范教育,使学生铭记“规范”。
3.扩大宣传。抓舆论宣传是抓好规范教育的关键。因此,每学年初,特别是新生入学后,学校政教处应组织学生集中学习《规范》,宣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测试,营造狠抓行为规范教育的氛围,使新生能在行为规范上迈好中学生活的第一步;对于二、三年级的学生,学校政教处则应根据其对规范掌握的不同程度,进一步开展丰富多彩的规范教育活动,同时通过学生记者采访组、校广播、校有线电视、校刊等宣传督导形式,对学生典型行为(优、劣)进行讨论、评说、个别的甚至曝光。从而达到增强学生是非观念的目的,使之知规、守规。
4.有序训练。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从其日常行为的具体操作实践中开始逐步形成的。对学生的行为既要“动之以情”,更注重“晓之以理、持之以恒,练之以勤”。在抓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的时候,我们应时刻坚持以训练为主线,围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40条内容,在道德、遵纪、待人、学习、文体、劳卫等行为上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
5.榜样示范。这是规范教育的一种激励方式。为扶正祛邪,激浊扬清,学校既要坚持正面教育引路,如采取评比“十佳团员”、“十佳中学生”、“文明达标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手段,立典型、树榜样,以先进事迹激励感化众多学生,又要及时处理违纪违规者,树立反面典型,通过批评教育使其改正,以此推进学生行为规范工作。
6.合力为教。要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单靠学校一方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只有重视发挥老师、家长、学生的教育合力才能奏效。为此,学校应注意利用各种机会,帮助科任教师提高认识,如召开专题教师会,教育教师不忘育人职责,要求他们在课堂教学中不仅要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而且还要强化对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训练。其次,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函授学校”,教育家长用自身良好的行为熏陶孩子,花工夫、下气力,纠正子女在待人处事、学习思维、生活劳动上存在的不良行为。
二、有的放矢把环节
为获取行为规范教育的成就,我们在工作实践中还应注重把握以下环节:
1.重素质。全面启发教师处理问题时,不要只把眼光盯在学生的卫生、说话等部分行为上,而重要的是要在抓学生成才成人的各个方面,这样,才能达到提高整体素质的目的。
2.重阶段性。学生的不良行为是多方面的,同一不良行为在不同的学生身上表现程度不一样。因此学校不可能在同一时间里纠正全体学生身上的所有不良行为。鉴于这一现实,我们应根据其对学生影响的轻重缓急程度采取各个击破战术,确定阶段时间内的重点进行训练,集中精力整治某一种不良行为:如针对学生进电子游戏机室问题,我们即利用期初、期中、期末三个时期进行集中整治,现已取得明显成就。
3.重防范。抓行为规范教育关键在预防。我们可通过法制教育活动、墙上标语,橱窗宣传画面、广播、电视等,在学生易产生不良行为的场所和时间,经常提醒学生如何规范行为,为学生行为规范设置良好的环境氛围,让环境育人。
4.重疏导。对违规学生的处理要以爱为出发点,注重思想疏导,注重方式、方法和火候,挖掘其“闪光点”,这样,既能触及学生的心灵,又能防止学生产生对立情绪,使学生心悦诚服,印象深刻,自动改过。这一点在后进生教育转化中尤为奏效。
一、“微循环”不畅是交通拥堵的主要症结
北京的社区和单位大都用砖墙或栅栏封闭;没有围墙的社区和单位周边也有绿篱、草地、花池和路牙等与周边道路隔离,形成相对独立的空间。大部分建筑也都有围墙或栅栏,周边的绿化通常由较低的金属栅栏、修建的花池、隔离桩或种植的绿篱等围起,将街巷两侧的建筑与道路截然分开,造成社区、单位和街巷周边几乎没有用于停车的场地,使大量车辆只能停放在路边,挤占道路资源,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运行,加剧交通拥堵。这种各自封闭、划地为牢的做法,使城市内部成为一个个孤立的“死结”,互不连通,无法形成城市交通的“微循环”系统。
由此发现,在北京出台的28项“治堵”措施中,有一个重要因素被忽视,即:传统的城市建设思想已不适应现代“汽车社会”发展的需要。土地空间被无序分割、占用,使用功能单一,缺乏合理的整体规划,土地资源利用不合理,与不断增长的机动车用地需求形成突出的矛盾。“微循环”不畅,是造成交通拥堵的主要症结。
二、解决交通拥堵的根本措施
交通的主体是人,客体是车辆和道路及其辅助设施。产生交通拥堵的原因无非是人多、车多、路少。但是,人多、车多是现代大都市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世界城市的特征之一就是人口规模大且富裕人口相对集聚,汽车的拥有量远远高于一般城市,这是不可逆转的,即使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也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这一趋势。就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中“完善规划、疏解中心城功能和人口”这一项措施为例,就是很难实现的目标。
北京作为环渤海区域的中心城市和全国人民的首都,提出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经济发展水平会更高,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规模迅速扩大,“CBD东扩”、各种产业园区规划建设都在实施中,就业机会更多,这成为大量外埠人口进京包括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人口来北京寻找机会的主要推动力。
面对“屡设屡破”的人口规划控制目标,北京的常住人口增长规模已经严重超过政府控制预期,今后就能控制好人口的增加吗?看看北京新提出的人口调控措施就能找到答案。新的人口控制措施归纳起来就是按人群分类管理:对于户籍人口,将控制进京指标,也会有近70万的旧城区人口向郊区疏解;对于非京籍的外来流动人口,逐步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主旨是“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控人”,相关政策突出一个“管”字,一个“控”字。对这些措施深入分析会发现,“控制进京指标”只能减缓人口增加速度,不可能不增加人口数量;“70万的旧城区人口向郊区疏解”对于2000万的人口数字微乎其微,而这些去郊区的人回城区上班反而增加了交通压力;“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对人口的增加与减少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没有“居住证”就不能在北京了吗?显然,“证”是管不住人口增加的。
而且,从“世界城市、以人为本、首善之区”等现代社会发展理念上看,以“管”和“控”的方法限制人口增加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但总不是一个受欢迎的“人文理念”,会加大“北京人”与“外地人”的心理隔阂,这是北京最不应该有的“首善之区”形象。因此,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应该调整聚焦点,把从“人口管控”向城市自身规划和建设结构转移。
另外,与世界其他大城市相比,北京的城市规模、人口数量都不是最大的,交通干路、支路从数量到质量总体上也是很好的,道路宽度也堪称世界一流。为什么别人没这么拥堵,我们却成为“首堵”呢?这要从自身找原因。认真观察会发现,北京的城市结构最大的问题是建筑密度大,周边没有足够的停车位,“微循环”不畅,车辆不能被有效分散疏解。因此,解决矛盾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城市进行全面改造,疏通“微循环”,挖掘街巷和建筑周边的停车资源,把“路侧”停车转移到被围墙、栅栏、绿地挤占的空间内,让道路更好地发挥“交通”功能而不是停车功能。
(一)拆除围墙和违法建设
围墙、栅栏、隔离障占据城市大量公共用地,使本来可以公共享用的空间成为集团、单位私有,不仅使城市更加凌乱拥挤,“微循环”不畅,也是滋生违法建设的土壤,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制约障碍。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就应该下决心彻底拆除围墙、栅栏及其内部的违章建设,“还地于民”,有效拓展城市可利用空间,让每座建筑之间连通起来,形成如人体毛细血管一样完整密布的“微循环”系统,这座古老的城市肌体就会充满活力,再对原来只供内部使用的空间进行统一合理规划,吸收路边停放的车辆进入这些空间,使道路更加开阔、通达,拥堵的道路会有一个明显的改观。如果再结合环境治理、改造,“开放式、一体化、平坦无障碍”的街区和道路建设,就更能彰显北京新貌,让每一个人都能分享到环境优美怡人、交通便捷顺畅的全新的北京生活。
(二)改变绿化方式
自微型电动车涌入市场以来,国内关于它的名分之争从未停歇。它以强大的市场生命力开始渐渐赢得一些地方政府的支持,并在产品上剑走高端,向转正步步紧逼。然而,有了名分又如何?
有市场就得给名分?
不止是邢台,在山东、河南等省均有城市为这类电动车解决牌照问题。山东已确定在聊城、德州、济宁、淄博、潍坊5个试点城市给微型电动车上牌上路。2013年年末,湖北襄阳、河南驻马店等城市就先后登出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或正式出台相应法规。
微型电动车如今的规模和庞大的销售数据正在努力为自己的合法身份开路,需求如此庞大,保有量如此众多,名分是否可以顺理成章拿到手?
统计数据表明,在没有获得政策扶持,甚至是被禁止上路的情况下,2013年国内微型电动车的销量达到35万辆左右,而今年更有望增至50万辆。近年来很多城市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道路上,人们只觉得这类电动车的身影越来越多。其中的商机则吸引了众多企业前赴后继。
“我们的集团成员都是电动汽车的主要零部件供应商,我们知道市场所在,非常清楚市场的冷热。”河南银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总裁王虹航介绍说,他们的成员早在2006年就开始做高速电动汽车的控制系统,曾提供给在烟台试运行的电动出租车,正因为后来高速车市场起不来,才改为供应低速电动车控制器和充电设备。“高速电动车交流电驱动系统订单上不来。低速电动车目前低压交流电驱动系统每天就能完成四五百套订单。我为什么不选择做低速电动车?”
于是另一种声音出现了,既然当年禁不了,不如尽快管起来。
2013年10月份,曾有消息称工信部已经初步同意将山东省列为国内首个低速电动汽车推广省份,虽然是初步同意,虽然是试点,也让很多生产企业在苦等多年后仿佛看到了一丝希望。但没过多久,就马上有媒体发出了工信部相关人士表示无此意思的报道。
政府始终不松口的重要原因不外乎技术和市场管理两方面,但有业内人士认为,市场需求旺盛和产业规划的50万辆目标恐难实现这两方面因素叠加,或许有望让政府放行。今年年初,又有相关专家透露,国家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微型电动车向准电动车发展,未来国家将提升微型电动车的安全标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并不断提高微型电动车的电池性能。
有业内专家指出,一旦提高标准,很多生产能力低下、管理混乱的小企业将没有出路。近两年来,不少微型电动车的生产企业正在“向上走”,他们自己认为,最缺的可能还不是名分,而是技术和管理。如果一味拼价格上产量,也许争不来名分,还将失去最引以为傲的市场。
“华丽”转身待转正
在很多人眼里,微型电动车还是那种出生于小作坊、乡镇企业,外壳简单,安全性极差的小车。但已经有一些产品,不仅外观上看起来像极了普通的A0级甚至是A级乘用车,价格上开始突破5万元这一上限,生产车间也采用汽车制造的四大工艺。
以这一领域的后进者银泰EX1小型电动车为例,这款车于去年年末刚刚下线,造型与吉利熊猫颇为相仿,据介绍,银泰在产品整体设计上主要与吉利合作,车身采购自吉利汽车熊猫车型,但对其结构进行了改装。王虹航认为,这款车的燃油车曾获C-NCAP碰撞中五星级安全标准,有安全、质量保障。“采取这种方式,成本价格适合市场,企业才能存活。”这已经完全不同于很多老年代步车的玻璃钢车身。同时,银泰还在自主开发碳纤维加复合材料的轻量化车身。
目前微型电动车已发展到了第三代产品,今年内就将推出第四代。据王虹航预测,国内主要的低速电动车企业,都将放弃低效率的直流系统,采用交流系统,而且各家都有加载锂电池的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将进一步提升。
在生产方面,为了应对产业规范的要求,该企业一期就规划了“冲压、焊装、
涂装、总装”四大工艺,经过18个月的建设,已建成电动汽车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质检大楼及生活配套设施,涂装车间及总装车间已经启用。2014年,冲压、焊装两大工艺也将全部投产,新能源汽车研究院及省级电动汽车检测中心也将建成投入使用。现有产能可年产经济型家用轻型电动轿车2万台、电动大巴车关键零配件200套、电动汽车充放电设备1000套的生产能力,预计年产值达15亿元。
据了解,在2013年第二届山东国际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展览会上,已经有雷丁D60、陆地方舟SUV V5等车型开始尝试颠覆微型电动车一贯的低水平低档次形象。这些厂家都将汽车制造中的冲压、焊装、涂装、总装四大工艺集于一身。
“有市场需求作为基础,对于微型电动车的政策环境,我无可抱怨。”王虹航一直坚信,任何产品都必须满足市场需求,背离市场和商业模式的产品及政策,必将不会被市场接纳,任何靠补贴生存的企业也是没有生命力的。他和许多同行一样,都在盼望随着企业的发展、行业的壮大,“国家肯定会考虑出台相关政策”。而现在,企业要做的只是“抢抓机遇,提高产品质量、做好研发储备,练好内功,早作准备,逐步向更高端的产品路线靠拢”。
国内低速电动车产业主要分布区
山东:全国第一个地方管理条例(2009年8月,《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地方法规确定了低速电动车在山东地区合法性)、全国第一家主推低速电动车的行业组织(2009年9月,山东省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联盟成立)、全国第一部行业技术参考标准(2011年8月,全国首个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性标准在山东),全都从这里面世。据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对22家联盟内企业的不完全统计,2010年产销低速电动车18221辆,2011年68203辆,2012年86709辆,2013年1~5月50214辆。
江苏: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江苏的低速电动车产业与其他民营经济载体一样遍地开花。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下发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纲要(2009-2010)》(苏政发[2010]44号),明确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发展目标,《纲要》将微型纯电动车(即低速电动汽车)作为重点发展产品。江苏省出台的《低速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界定了低速电动汽车的述语和定义,提出了一般要求、基本性要求、安全与环保要求、可靠性要求等技术要求,该联盟标准在全国属首例。
河北:低速电动车企业众多,但真正占领市场的只有几大品牌企业。作为全国汽车配件的集散地和全国最大的汽摩生产基地,河北具有发展低速电动车独特的产业优势。
浙江:出口至上,浙江是我国最早生产电动自行车的省份,也是汽车零配件大省,低速电动车发展起步较早,生产企业较多,但大多以欧盟和日本的低速电动车为生产标准,产品也主要出口欧美、日本及东南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物业)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
占地面积: m;
建筑面积: m。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甲方就 住宅区域内的下列物业管理事项委托乙方管理: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修缮和管理。
2.公共设施的修缮和管理。
3.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
4.房屋修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修缮基金的账务管理。
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6.建筑管理。
7.公共环境卫生。
8.保安。
9.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服务管理。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五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住宅使用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议乙方在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保修责任范围内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养护,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3)其他。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建筑面积管理用房,产权仍属甲方),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入用于物业管理和服务。
7.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
8.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 方式偿付。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其他。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相关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并负责监督。
7.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其他。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要求标准
第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管理满意率达到 %。
1.房屋外观:
2.设备运行: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4.公共环境:
5.绿化:
6.交通秩序:
7.保安:
8.急修:
小修: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略)。
第十条 住宅区域的非居住用房管理服务费按居住收费标准的 倍收取。
第十一条 车位和使用管理费用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1.露天车位:
2.车库车位:
3.其他:
第十二条 乙方对业户或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划。
第十三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取标准约定如下:(自定)。
第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按以下方式承担: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由业户按建筑面积承担。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同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项目总额的20%由违约方承担。造成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件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成效之日起 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制条款的本意。
第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因房屋建造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坚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当事人双方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 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总则
㈠ 本合同当事人
⒈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xxx
电话:
⒉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xxx
电话:xxx
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以承包制形式对北京xxx大厦整体(不含a座酒店)提供后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㈡ xxx大厦位置、面积及服务范围
1、坐落位置:
2、物业类型:综合性商业物业。包括写字楼、商铺、会议中心、停车场(地上、地下)等。
3、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含停车场)。
二、物业服务期限
㈠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为24个月,即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
㈡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续签。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㈠ 乙方以承包制形式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制定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租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2、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公共卫生间、走廊通道、配电房、消防监控室、安全中控室、卫星电视机房等(如以上存在与酒店共用部分的,管理权责以酒店与写字楼分摊管理合同为准)。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积水井等。
4、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围墙、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自行车棚、停车尝沟渠、池、井、路灯等。
5、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客户提出要求时,应为客户提供室内有偿花卉租摆服务等。
6、配套服务设施根据甲方委托进行管理。
7、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楼宇外墙(含玻璃幕墙)的定期清洗、化粪池定期清掏服务及为物业使用人提供室内的有偿清洁服务等。
8、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安全监控、消防监控。维护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疏导管理;地下停车场的日常管理与收费服务等((如以上存在与酒店共用部分的,管理权责以酒店与写字楼分摊管理合同为准)。
9、消防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以及消防制度的建立;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救助工作。
10、电梯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
1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制定(租户装修指南)供租户作为操作依据,装修图纸均需由乙方事前批准,并签订(装修管理协议),负责监督租户按照乙方批准的装修图纸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装修。
12、写字楼前台服务,包括解答客户咨询、接受客户投诉、处理客户报刊邮件等服务。
13、公共区域节假日物业装饰布置。
14、联系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协调工作。
15、每月定期抄水表、电表,并对数据进行统计、汇总。
16、写字楼集中开放时间(8:00—18:00)内的夏季空调制冷及冬季采暖供应。
17、与酒店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运行由酒店管理公司负责,乙方负责监督,按照与酒店最终协商为准。
18、写字楼会议中心会议组织管理服务,包括接受会议中心租赁客户咨询、组织管理会议中心会议服务、收缴会议中心会议服务各项费用。
19、负责地下二层员工餐厅的监督和管理服务质量以及收缴日常经营收入等各项费用。
㈡ 财务管理原则
xxx大厦项目物业相关经营性收入归乙方所有,与之相配比的支出由乙方承担。
1、账户管理原则:
本物业管理的相关收入和支出均通过乙方为本项目物业管理处所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进行处理,专用银行帐户预留三方印鉴,即太平物业财务专用章、太平物业法定代表人名章、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乙方付款均需以转帐支票形式付款,并通知银行必须见三方印鉴才可办理付款手续。
2、费用收缴原则:乙方在任何时候向本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者收费应提交收费通知单,并提供正式发票。包括固定费用及非固定费用,固定费用即物业管理费、空调制冷费及采暖费,非固定费用包括有偿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会议层由乙方代为管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并办理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用时记录,并根据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实收会议费全部交给甲方。
3、乙方所辖物业处根据甲方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之规定内容,每月向租户缴费通知书,并将收取款项存入甲方专用账户,并提供正式发票。
4、乙方必须按国家税法规定,足额缴纳自己应负担的各种税款。
5、乙方所辖物业处将定期核对空置单元面积和管理费金额,向业主收取空置单元管理费及其他能源费用(如有),以保障物业管理工作能顺利进行。
6、按照实际开支情况并针对市场情况变化,需调整本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则须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商议确定新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并签署补充协议后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仍为有效。
7、甲方应积极协调(乙方配合)xxx大厦集团自用部分物业费用的收取,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的顺利进行。
8、在不违反现行的
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的地方法规的前提下,物业管理费主要但不限于以下开支:
⑴管理服务人员的招聘、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解聘费用及其他人工成本类费用;
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能源及维护费用;
⑶物业管理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⑷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⑸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⑹办公费用及法律诉讼、审计费用;
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及其它相关保险;
(8)该项目的供暖、制冷费用和公共区域的给排水费用;
(9)其他有关物业管理开支及临时应急需支出的(如有)的其他费用;
9、物业管理费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每一年度结束后,甲方派出中介审计机构对物业公司年度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视审计结果出具具体意见,如发现物业公司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将物业收入挪做他用,甲方有权单方中止合同;
10、乙方所辖物业处应向甲方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并将每月的经营情况及资金收付情况上报业主备案,业主有权根据月度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㈢人事管理
为本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乙方所聘用的全部物业管理人员,其劳动人事关系(包括工资、福利待遇、保险等)隶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予以聘用并承担全部人工类费用。并由乙方对各级人员拥有直接人事任免权。
㈣其他委托事项
⒈组织开展本物业内的文化娱乐活动;
⒉可以与客户签订其它与物业有关的特约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乙方与客户另行约定;
⒊发现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建议、劝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㈠管理服务质量要求
⒈设备运行方面(供冷供暖)
⑴夏季空调供应时间为5月1日—9月30日,特殊情况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
⑵冬季供暖时间为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特殊情况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
⒉其他服务标准及服务保证
⑴物业外观:保持统一外观,禁止违章建筑并确保外观明亮整洁,禁止违规设立各种广告、招牌等;
⑵设备运行:确保直接管理的机电设备运行顺畅,除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外不得无故中断;遇检修停运时,需提前两天书面告知全体客户;
⑶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专业公司定期进行维修及保养,确保运作安全正常;
⑷急修:提供客户单元内二十四小时有偿急修服务,排除故障,解决问题。小修:参照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⑸绿化维护:保持草坪春夏常绿及进行保养,四季时节定期更换时花;
⑹环境卫生:保持物业环境优雅、整洁、美观;
⑺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证24小时的门岗和巡查;
⑻交通秩序和停车管理:保证物业内交通畅通无阻,保证车辆停泊行驶合理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⑼消防管理:确保物业范围内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及巡查,不得出现严重事故;
⑽电梯运行维护:确保主梯运行顺畅,不得无故中断,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日常维护由专业公司负责;
⑾装饰装修管理: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⑿在公共区域安装及摆放与物业管理无关的装饰品、摆件、挂件等物品须经甲方同意;
⒊物业管理服务量化指标(如乙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甲方有权扣除当月物业费5%—10%并每月上报甲方以下9项报表):
⑴办公室管理:督促指导各类文件处理,急件催办率95%;做好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协调,重大失误率为1%以下;完成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及时率99%;
⑵人力资源管理:做好员工岗前培训,上岗合格率9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⑶质检管理;各项检查内容计划落实实施率95%;不合格处理率及跟踪验证及时率100%;
⑷财务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95%;缴费通知单发放率、正确率100%;
⑸秩序维护及消防管理:秩序维护管理范围内无责任事故;消防控制系统24小时值班;车辆专人疏导,排放整齐;无责任丢失、责任盗窃、治安案件;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人员伤亡;无责任火警、火情;火灾报警通知率达100%;
⑹工程管理: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无重大责任事故;设备返修率低于1%;不发生人为责任事故,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零维修及时率98% ,合格率100%;制定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回检查、维修保养、运行记录管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⑺环境保洁管理:大厦内公共区域卫生达标率98%;绿植养护达标率99%;
⑻客户服务管理:规范服务,仪容仪表及言行举止符合要求;业户投诉及报修受理率100%;重大投诉及维修事件回访率100%;本合同期内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客户满意率调查,且保证客户满意率80%以上,并统计投诉率且客户投诉率低于1%以下;
⑼催缴租户租金:大厦外部租户拖欠租金超过2月以上;
五、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及支付
㈠物业服务费
⒈物业管理费为办公楼人民币32元/m2/月,首层商铺为人民币35元/m2/月;裙房商铺为人民币30元/m2/月。注:以实际租户签约租赁合同为准;
⒉收取及支付酒店管理公司的物业费内容及标准详见双方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合同;
⒊物业服务费价格的调整,按政策规定或根据本物业实际管理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适当调整;
⒋物业使用人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乙方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而未缴费用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该标准应
在租赁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中加以约定并遵照执行。如出现物业使用人欠缴物业服务费严重情况,乙方应通过法律途径或其它正当措施,保持和保证物业管理维持正常服务内容和标准。甲方给予充分配合;
⒌按国家有关法规,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包括:
⑴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乙方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大、中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交方案,获批准后实施;
大修标准:对设备进行分解检查,修理或更换不符合计划标准的零部件,将设备调整到规定的功能状态。
例如:建筑结构、玻璃幕墙、室外广场损坏,防水层老化失效,室内装修大面积破损,大型设备(如电梯、擦窗机等)因使用年限达到大修标准,末端设备达到使用年限需要大批量更换以及因技术发展和使用需求进行的设备更新改造、新建等。
1、地下室防水层老化失效,采取局部堵漏的方法无法解决渗漏问题,需重新做防水;
2、电梯在一般正常使用情况下,当主机和电控设备磨损严重或性能全面下降时,应进行大修,大修时间宜定为5~6年一次;
3、擦窗机在一般使用情况下,当故障率升高,电气线路、零部件达到严重损坏时应做更新工程。大修时间宜定为3年一次。
中修标准:只对设备的某些分系统、分机、重要部件按大修要求进行,或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故障、调试性能,使主要技术性能达到规定要求。中修一般在设备某些技术状态恶化时进行。
例如:室内墙面、地面、天花板大面积空鼓、脱落,室内装修重新粉饰,大型设备(如电梯、擦窗机等)重要部件磨损严重、性能下降达到中修标准,末端设备零配件批量更换等。
1、瓷砖空鼓、裂缝、风化、有脱落危险时应修补或重作。
2、电梯在一般正常使用情况下,当部分重要部件磨损严重,运行性能下降要进行中修,中修时间宜定为3年左右一次。
3、擦窗机在一般使用情况下,需更换部分损坏的零部件及电气线路。中修时间宜定为2年一次。
⑵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小修、养护费用,由乙方在物业管理费中列支;中修费和大修费用、更新费用及其它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45天内支付。 建筑和设备设施大中修的清单及规定时间见附件。
㈡空置费
⒈定义:空置单元系指物业全部可租售面积减去已租售面积,空置费指甲方自拿到(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按买卖或租赁合同的约定时间将物业交付于首位物业使用人使用当日起,向乙方支付仍未出租/出售部分面积的物业服务费用,简称空置费,以维持本物业的正常运转。无论该单元是否自用、出租、空置或做其它用途。该费用属甲方履行产权人付费的责任,并享受其它产权人应有的权利。
⒉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空置费(如空置期在15日内,免收空置费,超过15天,按一个月收取),确保乙方能维持大厦的正常运转。
⒊如甲方不能在3个月内支付乙方空置费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进行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直接经济损失。
㈣停车场管理
⒈乙方按照基本开支、实报实收的原则管理停车常
⒉涉及乙方停车场管理的其他条款,包括停车场经营、管理及交付使用后的运营费用、临时停车费的处理等,甲、乙双方已于停车场交付使用前签订协议,详见双方停车场管理合同。
3.现停车场管理公司“北京阳光海天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到期20xx年04月08日,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停车场管理事宜。
六、双方权利义务
㈠甲方权利义务
⒈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乙方各阶段的服务质量做出评价,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合格的内容及时整改。
⒉支付乙方在本合同内列明应收取的费用。
⒊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物业管理运行成本及费用预算和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
⒋甲方有权每季度按照本合同内容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服务态度及质量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⒌审核批准乙方呈报的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有权检查、监督其执行情况。
⒍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屋承接查验标准的规定向乙方交接物业,并针对物业实际情况协助乙方完成客户入伙工作。
⒎甲方负责对外招标并签订本物业所需要的各类对外承包服务、材料等合同,由乙方负责监督各类服务提供商的日常工作后订定三方合同。相关费用经过甲方审核后由乙方直接以转帐支票方式对外支付。
⒏当客户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协助乙方进行催交。
⒐协助乙方作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⒑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在本物业的租售及本物业管理宣传的广告媒体中,按乙方的标识使用规定使用乙方的名称及标识(包括文字和图案),声明本物业由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⒒甲方不得无故干预乙方的正常物业管理工作。
⒓乙方商业资料,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向与本物业无关的第三方透露;如有违反并造成乙方损失,甲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⒔协助乙方对酒店的设备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14.若本合同期内,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出现较重责任事故,甲方有有权扣除当月物业费20%—50%;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有追究乙方经济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㈡乙方权利义务
⒈按照本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服务,主动优质地在合同期内完成各项工作内容。
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向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客户提供物业服务。协助甲方向租户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通过必要途径催收欠缴费用。
⒊有权要求甲方和租户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⒋乙方需对各项管理职责定期做出调整和建议,并针对改善本物业管理或增加服务项目等事宜向甲方递交报告及做出建议。
⒌对租
户违反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仲裁或起诉等一切充分必要措施,保障产权人合法利益和物业正常管理。
⒍可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⒎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⒏向租户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
⒐乙方每季度会同甲方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
⒑乙方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租户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⒒遇客户投诉服务质量问题时,须由乙方出面向客户解释及解决。
⒓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工程图纸、管理资料及原始凭证,以备需要时查验,及时搜集与提供甲方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并应在本合同届满时将上述资料及全部用房、所购物资、所余资金及全部档案资料,如数归还甲方或下一任物业公司。
⒔及时向甲方呈报物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运行成本及费用预算和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经双方核准后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⒕对本物业的共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呈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⒖乙方不得以本物业的名义向外贷款、担保或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凡涉及甲方权利或权益问题均须征得甲方同意。
⒗对于甲方提出的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合理意见与建议,乙方应予以接受,并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对于乙方不接受或限于条件的限制不能完成的,乙方应向甲方及时做出合理解释,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⒘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有关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在管理工作范围内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资料。
⒙甲方商业资料,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向与本物业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19.乙方每季度就经营和物业管理的制度执行状况自行检查并向甲方出具经济分析报告。
20.乙方需无条件接受甲方每季度按照本合同内容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工作、服务态度及质量等工作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21.乙方对业主/租户自用部位的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可另行协商和另行收取费用。
22.乙方将按照本物业的实际情况,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制订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
七、其他事项
㈠ 物业的承接查验
⒈ 验收标准:乙方按照国家房屋交验的相关标准和物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⒉ 交付: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须按照乙方制定的承接查验收文件进行填写,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交接。对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遗留问题或需进行整改的部分,甲方须认真及时的进行解决。
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八、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㈠本合同之一切条文,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做出修改、删减、增加或解除。
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可做相应修改或解除。
㈢本合同期满(XX年12月1日—20xx年12月31日),甲方决定在本合同期满后不再委托乙方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决定不再接受委托的,亦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㈣本合同期满,甲、乙双方应完成各自债权债务的处理,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的清算,对外签署的各种协议费用由甲方直接承付。
㈤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地方法规、规章,进行违法经营活动。
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物业服务资质的。 ⒊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用途。
⒋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擅自利用物业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
㈥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公司内部出现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甲方将本物业整体或部分转卖第三方及其它原因均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
㈦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如因客观原因仍不能撤场并交接的,甲、乙双方应本着善意态度友好协商过渡阶段服务和计费办法,尽最大努力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但最长不超过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双方应将所有工作交接完毕。在交接期间,甲、乙双方仍需按原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本物业营运畅顺。
九、违约责任
㈠因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不能进行正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并与甲方协商有关解决方案。如甲方仍不履行自己在本合同中的义务,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须根据损失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赔偿。
㈡乙方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赔偿。
㈢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方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十五日内应当改善或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接到书面通知一个月内仍未能改善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守约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㈣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为维护公众、本物业客户的切身利益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十、附则
㈠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㈣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特别约定
㈠乙方不负责酒店管理的设备设施审批;根据函〔XX〕44号约定,甲方代表写字楼管理方北京xxx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写字楼与酒店分摊协议”中所有合同。北京xxx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合同的执行并继承合同内约定责任及利益。
㈡乙方遵守“写字楼与酒店分摊协议”,不得长时间拖欠协议规定款项。
十二、物业委托管理风险金
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乙方须缴纳甲方物业委托管理风险金100万元。
附件:1.建筑和设备设施大中修规定时间表
2. 设备设施和建筑大中修清单
3. 保洁卫生标准
4. 秩序维护服务月评估细则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全体业主
全体业主代表: 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
办公场所:
联系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住所地: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
将(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物业基本状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市)区
四 至:东南西北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甲方应当要求本物业的全体业主根据业主公约履行本合同中的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乙方应参与本物业的交接,并在本物业移交接管时,与甲方共同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物业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按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 ;
第六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高压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央监控设备、建筑物防雷设施、 ;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 ;
第八条 共用绿地、花木的养护与管理、 ;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归集、清运、;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场地停放车辆的,停放人应与乙方签订专项合同,并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包含业主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等专项合同的,按该专项合同的约定承担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管理与本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甲方的委托组织开展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管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具体收费事宜应按照乙方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报告、规劝、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他委托事项:
1. ;
2. ;
3. .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
第十八条 本合同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期限为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经常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上述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协调业主与乙方之间的关系。
2.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采取措施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在乙方提交上述物业管理方案之日起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并在乙方提交上述材料之日起日内出具书面审定意见。
6.审批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使用预算,并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审查乙方提供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书面报告。
7.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指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的标准租用,其租金收入仅用于.
8.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乙方按下列第项方式使用:
(1)无偿使用;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的标准租用,其租金收入仅用于.
9.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
(2) .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2.负责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筹集,督促业主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
1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支状况进行审计。
14.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有权代表业主大会提前终止本合同。
15. .
第二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
2.对业主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违反业主临时公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4.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但不得将本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第三方。乙方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企业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仍由乙方向甲方、业主承担。
5.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甲、乙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与业主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
7.按养护计划和操作规程,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及时排除。
8.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并最迟于每年 月之前以方式向甲方提出上述计划和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9.负责每 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账目和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方式公示。
10.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1.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在处理物业管理事务活动中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12.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3.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4.接受业主、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服务,定期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15.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每 年组织实施清洗外墙 次(费用由业主承担);公共内墙、走廊楼梯等每 年粉饰次;公共防盗门每 年刷新 次;
2.设备运行:电梯按规定时间 运行;水泵、发电机等设备 日检查 次;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屋面及房屋渗漏日修好;
4.公共环境:道路:;室内外排水; 沙井清理一次;
5.清洁卫生:
(1)公共场地每天以标准清扫次;
(2)电梯卫生每天清扫、保洁次;
(3)定期组织实施化粪池清掏(费用由业主承担);
(4).
6.绿化:绿地完好率达到 %以上;
7.交通秩序:室内(外)停车场一天 小时保管;
8.保安:实行小时保安制度,岗位设置 个,小时轮流值守;
9.急修:停水不超过小时;停电不超过小时;下水道、沙井堵塞不超过 小时内开工;小修:报修小时内开工;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有关上述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的约定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非住宅房屋由业主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本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如下费用:.
3.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季〕/〔半年〕交纳一次,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为.
4.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由按其拥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乙方交纳。
5.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以下第种方式调整:
(1)由甲方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乙方据此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并依核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2)甲方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新的收费标准,甲、乙双方协商后调整。
6.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交纳,业主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缴纳负由连带责任。
7.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8.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未计入的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按〔该幢〕/〔该物业〕住户实际用量共同分摊。
9.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按以下第项方式处理:
(1)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元交纳滞纳金;
(2)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万分之交纳滞纳金;
(3) .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有权核定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乙方交纳:
1.露天车位: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2.车库: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3.摩托车: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4.自行车:每日元,每月元,每年元;
5. .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二十五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1. ;
2. ;
3. .
第二十六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本物业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养护费用,由乙方在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
2.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3.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耗,应设独立计量表核算,根据实际用量合理分摊计收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甲方同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将本物业当年度需用维修专项资金移交给乙方代管的,乙方应当定期接受甲方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乙方发生变更时,代管的维修专项资金账目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起10日内送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乙方代行办理,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按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能敦促业主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和时间交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业主催促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交纳违约金或.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
付元的违约金;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违约金的,对超出部分还应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乙双方向开发建设单位索赔。
第三十六条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施加损害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一方违约而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合同自上述书面通知送达对方时即行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全部物业管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完交接验收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个月内,乙方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续签本合同的意向的,可以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业主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
附件:
一、本物业构成细目
二、木物业管理质量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