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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中午时分,楪村党支部副书记温巨荣回到家里,轻轻按下了灶台上的打火钮,蓝蓝的火苗“扑哧”一下就窜了出来。不一会儿,香喷喷的午饭就端上了饭桌。他笑着告诉记者:“以前做饭用柴草或炭,不仅家里的墙面被熏得乌黑,还很费时,多亏了市里的沼气池建设工程,村民现在做饭方便多了。”
走进楪村,细心的人会发现,这里不少农户家的猪舍、鸡舍里都建有一个约8立方米的沼气池。据温巨荣介绍,村民日常喂养家畜所产生的粪便都会被输送到沼气池里产生沼气供村民利用,沼气池的废渣则被作为肥料供村民种地所用。“这回我可真体会到使用沼气灶的好处了,收工后回家拧开阀门,点上火,一二十分钟就把饭做好了,要是用家里以前的柴火灶,最起码得一个多小时。”谈及沼气给村民带来的好处,温巨荣高兴地说。据他介绍,楪村村民以往做饭所用的大多是柴火灶,隔几天就要去山上打柴,而现在,回家只需轻轻一拧开关就可以做饭,省时又省力。
市农业局科教科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除省级补贴800-1000元/户外,市级财政补贴100元/户,部分县区还给予500-600元/户的县级财政补贴,按8立方米沼气池的建设费用计算,各级财政补贴已占到每户沼气池建设费用的2/3。“两头猪产生的粪便就足够4户农户日常所用,免却了以往上山打柴的麻烦,比起柴火灶、煤气灶,使用沼气既经济又卫生,这是今后农村发展的方向。”该负责人表示。
像楪村村民这样过上低碳生活的农户,在我市正日益多了起来。近年来,我市农业部门将沼气池建设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协调发展”的思路,采取了科学规划、示范带动等措施,积极引导全市农户、企业建设农村沼气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了解,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成沼气池近15000座,受益群众达63700多人。市农业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大量沼气池的兴建,推动了我市农村畜禽粪便资源化、农业生产无害化,逐步形成上带养殖业、下促种植业的农业循环经济新格局,也使农户每户每年节省燃料支出千元以上,极大地促进了全市生态农业的发展。
洛阳:55元暖人心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城关镇新新村75岁的智春家里只有两张床和一个电视柜。20年前,智春的儿子、儿媳去世了,她拉扯着智障的孙子靠捡破烂为生,每月的收入不到100元。拿出她母亲传下来的钱袋子,在最里面智春掏出了一个红色存折。凭借这个“新农保”的小本,每月能得到一笔固定收入。“拿到钱我先割了2两肉,回家包饺子!”。“55元在城市人眼里可能不算什么,但解决了我家的大问题!”
智春老人每月这55元,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到的养老金。2009年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年内将覆盖10%左右的县市。据介绍,新农保覆盖偃师市约60万农村居民,其中年满16周岁而未满59周岁的有49.7万人,年满60周岁的有10.2万人。现在,这10.2万名农民也可以“退休”了,不缴费就可直接享受养老保险。新农保得到了广大农民的真心拥护。“因为新农保,回老家长辈都主动给我敬酒了!”。“新农保一目了然,咋交费、咋取款一介绍大家都明白了,都要交最大额度的!”
黄石:5万元小额贷款帮大忙
今年五月份,返乡农民工王家喜参加了黄石市西塞山区劳动局就业训练中心组织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班”。
培训让他学到了如何进行市场评估,如何组织企业人员等很多创业知识。培训后,他很快就申办了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开始认真打造自己企业的品牌。通过半年多的努力,他的花卉种植面积达到30余亩,累计投资6万多元。正当他计划进一步扩大规模时,10多万元的预算又让他很无助。
“那时我突然想到在创业培训班时,老师说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王家喜说,“在我最困难的时候,政府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了我5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帮我解了燃眉之急。”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仅今年前三季度,黄石市组织创业培训4290人,当期发放小额担保贷款902笔,发放金额5415万元,全年计划实现放贷1亿元以上,新增成功创业者3468人,带动就业1.4万人。
平顶山:校舍改造真“得劲”
在河南省平顶山叶县仙台镇初中,一座米黄色的三层宿舍楼拔地而起,格外引人注目。
这座新宿舍楼的建设得益于国家提出的加强中西部地区初中校舍改造。
校长吴新生说,该中学有1400多名学生,住校生有800多人。2009年2月新宿舍楼竣工前,学生睡在简陋的平房里。初二(1)班的王晓楠告诉记者,以前几乎每次下大雨女生宿舍都会漏雨。到了夏天,更是热得睡不着觉。如今,走进一楼的一间新宿舍,记者看到宽敞明亮的屋子里摆着四张上下铺的床和一个床头柜,被子叠得整齐、墙壁刷得干净、水泥地面也很整洁。初三(6)班学生余晓丹的母亲林秋玲告诉记者,虽然这里和城市学校的住宿条件比起来可能还是有些艰苦,但这已经是学生和家长看到的最好的宿舍了。
“以前学生住宿条件差,自己看在眼里,疼在心上,但又束手无策。”吴新生说。“现在中央拨专款125万元为学校建了新宿舍,心里感觉特得劲!”
传说一:
玛丽一世(1553~1558年在位)成长于欧洲宗教改革的汹涌大潮之中,那个时代的英国也是天主教和新教进行殊死搏杀的场所。玛丽一世的母亲凯瑟琳是一位笃信天主教的西班牙公主,而她的父亲亨利八世为了达到与她母亲离婚的目的,不惜背叛天主教,与罗马教皇决裂,并在国内扶持新教,迫害天主教徒。也许由于上述的成长过程,也许源于她本人古板、固执的性格,她成为了一个死硬的天主教徒,并对新教有着刻骨的仇恨。成年后,她因为拒绝改信新教而几乎被亨利八世推上叛国的审判台,后来又与当时天主教世界的扞卫者——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结婚。
登上王位后,她立即宣布恢复天主教,并对新教徒采取了高压政策,屠杀其中的激进分子。在她统治5年中,有300余人被烧死在火刑柱上,包括那个敢于宣布她父母的婚姻为无效而她为私生女的克兰默大主教等,而因此被迫流亡国外的新教徒则不计其数。她终于以其暴行获得了英国人民对其“血腥玛丽”的称谓。她病死时,据说整个伦敦响起了欢庆的钟声,即位的就是她的妹妹、后来成为一代名君的伊丽莎白一世。
传说二:
女人,是美丽的动物,美女,更是美丽中的美丽。
为了让自己更美丽,女人用了各种各样千奇百怪的方法。
但是最血腥的美容方法,恐怕是以下这位女士的秘方了。
传说中,欧洲有四大鬼宅。其中有一座闹得最凶的鬼宅,坐落在布达佩斯的郊外。这是一幢中世纪古堡,它的主人,就是当时艳倾一时的李·克斯特伯爵夫人。在她的一生中,为她决斗而死的青年贵族,据说超过了100个;甚至在她60岁那年,两位浪漫的青年诗人因为得不到她的垂青,而举剑自杀。
是什么样的魅力才让他们疯狂至此?她究竟美丽到什么地步呢?据野史中记载,在一次李·克斯特伯爵举行的盛大晚宴上,她一身飘逸长裙,出现在众人眼前。黑色长发在空中飘舞,两颗宝石般的美眸蕴涵着摄人心魄的光芒,火红色长裙就像流动的烈焰一样,包裹着她白玉似的修长身躯,整个人宛如一团移动的火之精灵。
当她停下脚步的时候,银白色的月光从窗外照进来,使她散发着迷人的光芒。他们搞不清楚,这位李·克斯特伯爵夫人究竟是顺着月光而下凡的天使,还是将要循着月光飘向天宫的圣女。
她的美丽,据说保持了近50年,而她的美丽秘方,实在令人恐怖万分。她用鲜血沐浴,而且只用纯洁少女也就是处女的鲜血。她相信,只有浸泡在她们纯洁的血液中,方能不断吸取其中的精华,而让她永葆青春。像好莱坞改编的电影,由马特·达蒙主演的《格林兄弟》里的森林女王(莫妮卡·贝鲁奇饰)就是依此为原型,即靠少女的鲜血来保持自己的青春。
每次洗澡前,她还要喝下至少半升的血液,清洗自己身体内的污物。她管这叫“内洗”。她洗一次澡,至少要杀掉两个少女。就这样,在漫长而黑暗的50年里,一共有2830多名少女被杀害,所有的尸体全部埋在她私人的浴室底下。这也是她的主意,因为她相信,少女们的魂魄能够驱走衰老和迟钝。
关键词: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方法;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1-0119-02
固定资产是高校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教学、科研等一系列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是高校开展业务、完成工作任务的必要条件,也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物资基础,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使用地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等特点。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加大了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力度,民办高校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与其他高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相类似的和民办高校特有的新问题,具体表现为:资产管理机制的欠缺不全、资产使用管理的随意多变、资产转移的规范不清、资产报废的缺乏透明等现象。
下面对民办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以及改进思路进行详细论述:
一、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
1.管理体制不顺,管理职责不清。在适应民办高校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民办高校的管理机制体现出灵活多变、适应力强的优势,但是由此也造成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变化快,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体制不顺是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弱化的一个根本问题。
2.管理人员数量有限,专业素质较低,管理水平低下。出于节约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民办高校的资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与学校固定资产总量的差距较大,管理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性、系统性、持续性较差,是造成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低下的又一重要原因。
3.资产管理制度存在缺失,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不力。目前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实际的管理需要普遍存在脱节现象,在现有体制下匆忙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不能有效的指导和约束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办法很多时候无法执行或得不到切实执行。
(二)账实不符,反映不真实
1.由于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管理不到位等管理体制上的混乱,以及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物分管的办法,造成资产管理的混乱。
2.合并、搬迁时不及时清查。民办高校不断发展壮大,但在兼并规模较小的单位时,对资产的清算不够彻底,只是简单核对;在搬迁时也没有及时对资产进行整体盘点,导致账实不符。
3.交接不清。在岗位人员有变动时,不能及时对资产进行交接,或交接不清。
4.调拨、报废、毁损、变卖、转让固定资产时,缺乏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资产使用部门处置后没有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导致账实不符。
(三)闲置资产较多,造成资源浪费
由于日常管理基础薄弱,学校盲目购置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存在资产闲置,而另一方面购置经费紧张。而且随意处置闲置资产,存在资产流失隐患,资产的安全完整得不到保证,更谈不上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单一性、固定性与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存在矛盾
目前民办高校使用的大都是单机版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但是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学校固定资产的不断增加,其管理亦变得复杂化,以往的管理软件与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距。
(五)固定资产清查工作未得以落实
民办高校普遍对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重视不够,忽视资产清查工作,使资产清查工作长期得不到正常开展,即便有清查盘点,也是往往流于形式,虚报、瞒报、漏报现象突出。由于存在账实不符问题,在年末进行的固定资产盘点也很不规范,资产盘盈盘亏数据不准确。对于清查结果,财务部门也未能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与入账。
二、改进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思路与探索
(一)完善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民办高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三环相扣的固定资产管理组织机构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利,相互核对、牵制。
1.民办高校应设立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设备、家具等。
2.财务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好对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变动、清查盘点等工作。对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起到监督作用,做到以账控物。
3.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登记工作,对资产的管理必须做到责任到人,准确了解资产的去处,确保资产完整性。
(二)对固定资产采取进入、使用、退出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1.加强对固定资产进入的管理。这就要求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对计划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可行性报告的评估、论证、评价,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审核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执行资产采购的有关制度,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严把价格和质量关;在验收新增资产时,实物资产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对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建立卡片,并把附有卡片的实物资产移交给具体的使用部门。
2.加强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管理。在资产使用过程中,要让职工养成自觉维护的好习惯,只有职工都以身作则,才能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其次,平时要对资产使用情况及维护情况做到及时记录。在部门人员有变动时,要对实物资产进行清点核对,核实无误后交给新的使用人。固定资产有时会在不同部门间借入借出,这时一定要做好相关记录。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制度,以便及时掌握资产情况。
3.加强固定资产退出的管理。对于准备退出的固定资产,应通过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外界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价并予以确认,同时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注明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原因等相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经财务部门核实资产净值,然后上报给单位进行审批。通过单位审批后,应选择公开透明化的处置方式,如竞价出售。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或部门对资产的随意处置,减少资产流失。
对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或邀请外界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评估及鉴定并予以确认,同时填列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单,注明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原因等相关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经财务部门核实资产净值,报单位领导审批。经审批通过可以进行处置的固定资产,应选择竞价出售等公开透明方式进行拍卖,以防止部门、个人对固定资产的随意处置,造成资产流失。
(三)创新管理手段,实现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细致而烦琐,民办高校应创造条件,以便尽快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电算化,实现资产管理电算化可以使管理人员实时获得资产动态,固定资产从进入到使用到退出的全过程都能够被实时监督管理。这样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使管理工作更加透明化。另外,在此基础上,民办高校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各个岗位的专门负责人员,保持资产管理人员稳定,加强专业素质培训和业务技能交流,使创新资产管理手段获得根本的人力资源保证。
(四)探索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及核算办法
为了适应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类别差异大、价值高低不齐、使用地点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特点,更利于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议参照企业ABC库存分类管理法,探索实行民办高校的ABC固定资产分类管理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高低、贵重程度、数量多少、存放地点、管理要求的不同,重新界定划分固定资产类别,实行分类管理。从会计信息利用角度看,各类固定资产都应准确计提折旧,确保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得到真实反映,及时利用固定资产净值数据掌握资产新旧程度,为学校的宏观调控提供有用决策信息。
(五)建立可行的固定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
固定资产的绩效评价是对高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评定,评定其是否配置合理,安全完整和科学使用。首先,
要将固定资产的维修率、报废率、流失率及增值率作为考核指标,以此来评价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其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可以随机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将其使用效率和完整程度作为考核单位及部门负责人业绩的主要依据。
(六)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监察部门应对高校的固定资产全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固定资产进入时进行招标、询价监督,审核合同条款,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其次,在固定资产退出时,应将其盘亏、毁损、被盗等情况作为审计监督重点,加大对擅自处置行为的查处力度,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意见,以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同时协同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资产管理执行力度。
总之,健全完善民办高校固定资产的各项管理工作是学校保障教学科研服务等活动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条件。经过不断努力,积极加强体制建设和制度建设,逐步改进和完善资产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科学有效的固定资产管理,对民办高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使资产安全完整并保值增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都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喜爱。
关键词:装故事;抬儿郎;打秋千;民俗文化
“装故事”主要流传于湖坪乡及其沿边村庄,后来由于湖坪人口过剩和其他历史原因少数杂姓移居他乡安居。但深受群众欢迎的“装故事”活动仍相继延续。因此,在本县的罗陂、南村等乡村以及邻县的永丰、吉水县等也有此项活动,不过历经变迁,各地表现形式有所改革,南村取名为“抬儿郎”,罗陂将其与当地的“游神”习俗合并一起,又增加了能像风车一样转动的活动故事架。因而称其为“打秋千”,但内容形式大同小异。据湖坪汉上王氏景烈首修谱记载:“北宋初年先祖王延年经山西太原迁吉水葛山,后经商路过湖坪见湖坪地势开阔、草木繁贸,以为修生繁衍之地,即将本家数十口迁入湖坪开基。果然家丁兴旺……明万历年间突然瘟疫流行,人畜死伤无数,当请道士说法,言瘟神恋其土不肯离去,需拜请降妖凶煞神绕村巡游七天七夜,方可驱走瘟神。因此王氏族长依据山西‘装故事’的习俗,让村中十余名年轻人分别装扮成‘钟馗’‘铁脚’等煞神,敲锣打鼓、摇旗呐喊。连续七日七夜方将瘟神赶走,湖坪村从此恢复了往日的平静。为了纪念驱瘟成功,尔后每年中秋节期间则举行‘装故事’活动。”随着世态发展“装故事”不再是单纯的驱瘟避邪形式,而逐渐演变成一种祈福酬神的民间娱乐活动。所装扮的故事情节也增加了众多历史英雄和传奇人物,为了彰显造福子孙万代,增加娱乐气氛,故事人物一律由1~3周岁儿童装扮。据说原先挑选参加“装故事”的儿童还必须出自村中有一定身份的人家,平民百姓难得机会(后来这种规矩被打破)。按村中群众说法,参加过“装故事”的儿童胆子大,无病无灾,能健康成长。原先会遗尿的小孩“装故事”后不再遗尿。因此,家家户户都争着送自家孩子参加“装故事”,以求健康成长,今后有出息。
湖坪“装故事”传统活动时间是农历八月初九至十五。一个月前村中王氏七房的主事人分别在本房各家精心挑选数名身体健康,面貌清秀的1~3周岁男女儿童,于初九早晨,集中到王氏宗祠前。按照故事情节的要求,由其他主事人帮助儿童穿着打扮起来
(过去画脸谱现在一般不画),所有的服饰头盔都是根据儿童身材
特制的,生旦净末丑角色齐全,蟒袍折裙盔样样齐备。主要装扮的故事有:三国系列(空城计,孔明借东风,刘备招亲,吕布戏貂蝉等)、辕门斩子、穆桂英挂帅、白鹤楼醉酒、白蛇传、梁山伯与祝英台、三娘教子、打渔杀家等(以前保留的故事本上记载有30多出故事装法)。装扮好后,其中一位刚满周岁的女孩要绑扎在故事架的上层铁拄上,铁拄顶上有一座位和C型护杆,用软丝带固定,下层故事架上站立2~3位装扮人物,每台故事架由四名壮汉扛抬,一人手持长长的T型木杆随后,以保护故事架上层的小孩,调整其动作或送水其喝。
开始游行时每台故事架前由十面红、黄、绿三色彩旗开路,一支十余人组成的乐队押后。乐器有二胡、笛子、月琴、笙、唢呐、号筒以及锣鼓等打击乐。演奏的主要乐曲有“南词头”“钻山龙”“八板”“金鸡禅佛”“麻婆子”“枫树情”“倒挂廉”“糜风细雨”“纺线”“介宝”“五句半”等。最多时出12台故事,最少不得少于7台,一般白天在集市街道上巡游,观看者人山人海,并纷纷向故事架上抛掷糕点、水果、红包,以示赞赏祝福,场面壮观,热闹非凡。到了晚上,重新装扮起来,打上灯笼、火把、“窑笼”(一种铁制网状用松柴点燃的农家照明工具)。吹吹打打、走村过户。到邻近村庄玩耍,长龙般的火把队伍,在夜色中别有情趣,整个活动在中秋之夜回门结束。
湖坪“装故事”起源于山西太原,北宋年间。先祖王延年携全家南迁至江西吉水戴源葛山村落户,后又在乐安县湖坪开基。因而将装故事活动带入在本家族内传授,因湖坪地域广阔,发展较快,一些外姓人也相继迁入傍靠落户,且相安无事。明末清初,因家族矛盾,陈、邱二姓人家搬迁到本县的罗陂、南村居住。“装故事”活动虽然未得真传,但耳熏目染也学得一二,后经不断改善,结合自己的风俗习惯,南村取名为“抬儿郎”。罗陂将固定的故事架改成可活动的,称其为“打秋千”。逐步形成各自不同的风格,然而外界仍将湖坪王氏视为“装故事”的正宗传人。
湖坪村“装故事”活动成立了“故事总会”。下设汉上、西头、上方牌、下方牌、高屋下、西屋下、三角街七个分会。会长全部由王姓各房中选派德高望重又熟悉“装故事”的人担任,他们既负责保管“装故事”的服饰器具,也负责每次活动的筹划和传承工作,多年来形成一套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语文 能力 学习 积极性 审美教育 观察
在新课改的推动下,新编制的“语文课程标准”的基本思想明确指出,新课程内容以培养学生的知识、能力、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为出发,以学生将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接近生活、按个性特点发展、亲自动手、学习、探索为根本目的。是否适应新课程的这种要求,当然与每个语文课教师的新课程观念、语文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高低有关。
依我看,语文教学中为实现新课程的思想要求,只具备上述基本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重视一下几点:
一、教师要重视通过语文中的各种形象手段,启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培养学习兴趣是启发学习积极性的基础。没有培养学习兴趣,更不能启发学习积极性。浓厚的学习兴趣,极强的求知欲望,坚强的意志和自信是在获得学习效果中必不可少的因素。所以语文教师通过利用语文课程的各种形象手段,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此同时,正确处理教和学习的关系在教学中发挥民主,要善于启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常常掌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针对性地指导,要提高教学效率。
二、教师要重视通过语文教学传授学生审美教育。
语文教学是给学生传授审美教育的重要手段。中小学语文课程被进入中外的审美价值和艺术性高的、让欣赏的优秀作品。平时审美教育渗透到语文教学整个过程,因此语文教学与审美教育互补、互进。语文教学的审美教育是通过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环境美、生活美、语言美等方面的教育。利用语文课程的情景描述的作品和片段,通过让学生欣赏祖国的美,引起他们热爱祖国山水的自豪感。通过作品的审美内容,让学生感到生活和社会主义的美。在学生对作品形象的欣赏感想下,美化学生的心灵,提高他们的道德品质,鼓励他们热爱生活、追求理想,积极向上,使他们形成对善恶、是非的辨别能力。
三、教师要重视通过语文教学使学生培养技能。
培养知识能力是培养智能的基础。这有利于能力的提高,智力德增强、知识的理解并实用,是互相制约、互相推进。在教学中把他们有机结合,渗透地进行。在词语、句子、段落、片段、形容陈述和听、说、读、写等练习中启发学生的智力活动积极性,要重视培养学生的观察、思维、想象、学习记忆方法、智能尤其是思维能力。指导学生理解并使用语言文字时,鼓励他们独立思考和大胆的表达自己的见解,要指导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与此同时,让学生掌握一些必要的学习方法,积极参加听、说、写等语言实际活动、反复实践,形成能力并要重视指导学生通过不同的方法学习、总结学习经验、发挥特点、克服缺点、逐渐学会独立获得知识的途径,除此之外,通过写作练习也培养学生的智能和良好的心理道德,指导他们积极思考,可以拓宽学生的思路。比如:在写作练习过程中,学生先仔细观察大自然和社会,获得第一手材料,然后在思维和想象的帮助下,对这些材料进行加工和归纳,生动表达中心思想。在此过程中学生能逐步发展自己的形象思维和智力。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当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或者面临他人侵犯本公司合法权益时,股东直接这些公司高管,以及这些特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怠于行使诉权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侵权人,案件的审理结果由公司承担的制度,就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为了充分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文章认为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应当进行必要的完善。
关键词:股东 代位诉讼 诉讼担当 立法完善
实施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因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为独立的商法人,它们不仅独立于其它民商事主体,而且也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从民事侵权、民事诉讼角度分析,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是独立的当事人,它的实体权利义务与诉讼权利义务应当由自己行使。然而,股东与公司的分离性导致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力过大,受到监督制约等窘况。为了突破诉讼主体为法律关系直接利害关系人之桎梏,应当赋予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当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权益;或者面临他人侵犯本公司合法权益时。股东直接这些公司高管,以及这些特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怠于行使诉权时,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侵权人,案件的审理结果由公司承担的制度,就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
“在现代西方公司法上,有关公司经营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便是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亦称股东派生诉讼(Share 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这一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或无法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柯菊,1984)。
西方国家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设立这一诉讼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的董事滥用权力危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为了强化中小股东的法律地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利益,防止公司董事违法失职并加强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与制约。
诉讼担当理论是股东代位诉讼的理论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立法用意在于,原告必须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本人不能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于经济社会的急速发展,当事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立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另一方面,制定法是反映立法之前的社会生活状态,即法律一经制定就落后于社会生活的现状。因此,在民事诉讼理论与立法中,诉讼担当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现在分别讨论之。
(一)法定诉讼担当
“法定诉讼担当是指,法律特别明文规定,第三人得因职务上或其他特殊原因,就他人之权利义务为管理处分而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者,称为法定诉讼担当,此种诉讼担当人有原告或被告之当事人适格。”例如,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
(二)任意的诉讼担当
在民事诉讼中,多数有共同利益之人,由于某种法定原因或者其他理由不便于诉讼,就可以由这些人推选出代表人担当他们的诉讼。而诉讼后果由这些人与代表人共同承担,这就是任意的诉讼担当。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为了防止当事人任意授权他人介入诉讼,扰乱法律服务行业,危害律师权益,各国对任意诉讼担当都非常慎重。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也是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团体诉讼、代表人诉讼等制度在小幅度内授权他人任意担当诉讼。
股东代位诉讼的前提条件
(一)股东代位诉讼中股东的代位性与代表性
1.代位性。研究股东代位诉讼的代位性质,应当从原告股东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点;而它的代表性则是以原告股东与其他多数股东的关系为基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这一条件,在股东代位诉讼中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是公司本身,而股东代位诉讼却是由与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诉权。因此,原告股东这时就是代位公司本身行使诉权。
2.代表性。“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最初在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被规定于集团诉讼项下,多数判例及学说认为原告股东为公司的代表人,或其他与之处于相同状态的股东的代表人。至于原告股东究竟为公司的代表人,还是其他股东的代表人,则不确定”(陈荣宗等,1996)。后来,各国各地区法院认为,代位诉讼的原告股东并不仅仅是为自己直接的法律利益提讼,同时也是代表没有提讼的其他股东。
(二)提讼请求
“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最初在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被规定于集团诉讼项下,多数判例及学说认为原告股东为公司的代表人,或其他与之处于相同状态的股东的代表人。至于原告股东究竟为公司的代表人,还是其他股东的代表人,则不确定。”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根据“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要求原告股东在提起股东代位诉讼之前应当请求政府公司机关采取救济措施。在美国这一原则也有允许存在例外。当原告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诉讼请求时,已经没有必要的情况下,原告股东可不经对董事会提讼而直接向法院公司。如果当公司的过半数股东都曾参与了该侵权行为,那么此时原告股东向董事会的请求已无必要。
(三)诉讼费用担保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在原告提起代位诉讼时,受诉法院有权依据被告的请求,责令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以便于在原告股东最终败诉的情况下,被告才能从原告的担保金中获得诉讼费用补偿。在股东代位诉讼中设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其目的在于规制股东滥用代位诉权,预防不当诉讼和确保公司的正当运营。
我国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一)我国股东代位诉讼中正当当事人制度
1.适格原告。股东代位诉讼中,公司法人是侵权法律关系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果严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应当与本案有直接法律关系。那么原告应当是公司法人自身。既然被称之为股东代位诉讼,那么代位公司行使诉权的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由公司股东代位公司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
我国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对于我国《公司法》的以上规定,笔者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讼的限制值得商榷,特别是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持股比例和时间来限制原告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尤为不当。与此同时,以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限制股东提讼的限制极大的危害了公平原则,歧视了其他中小股东,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建立之基础就是为了给予股东一种诉权,从而保障自己相对显得较小的公司利益。因此,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当赋予他们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诉权。
2.适格被告。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还包括前三者之外的其他人。换句话说,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代位诉讼被告范围广泛,只要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皆有可能成为代位诉讼的被告。这种立法规定对于维护公司乃至整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虽然我国《公司法》确定了“其他第三人”也可以成为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却是股东代位中重要的被告,也是诉讼规制的重点。主要原因在于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危害公司利益的侵权行为时,公司本身作为受害者极难追究他们侵权责任,因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法人机构产生竞合。如果是“其他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能从维护自身和整个公司合法权益出发自觉地行使诉权。另一方面,为了应对公司管理人员与第三人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怠于行使诉权,我国《公司法》在152条款规定了“其他人”作为代位诉讼的被告人的资格实有必要。
(二)我国股东代位诉讼的诉讼法与实体法后果
法官审理代位诉讼终结时,要么原告股东胜诉、败诉。下面将分别对两种情况下的当事人权利责任进行论述。
1.原告股东胜诉时的各种法律后果,分为:第一,被代表公司的受偿权。这是在股东代位诉讼终结时,原告股东胜诉后的法律后果。因为代位诉讼制度直接目的就是要求董事、第三人等就其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一旦胜诉,即宣告法院确认董事、第三人侵犯公司利益这一法律事实。因此,依据侵权行为法原理,董事就应当对公司进行损害赔偿,此就是公司的受偿权。第二,原告股东的受偿权。股东胜诉时,不仅公司本身获得受偿权,原告股东也应当获得受偿权。原告股东的受偿权包含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和比例性赔偿请求权。一是诉讼费用补偿权。股东胜诉时,法院应当在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应当由被告董事承担的案件各项诉讼费用。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股东为提起代位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应当由被告补偿。二是比例性赔偿权。股东这时能够要求被告按照其所占的股份比例,赔偿其损失,这是绕过公司,由股东或者第三人直接赔偿股东。
2.原告股东败诉的法律后果。败诉股东的责任可以分为两种:第一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日本商法典》第268条之二款第2项规定,“股东在败诉的情形下,如果没有恶意,对公司不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依反对解释,败诉股东若对代位诉讼的提起存在恶意,则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追究败诉股东对于公司所负责任时,不能以是否提供诉讼费用担保为依据。只要败诉股东具备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要件,不管其是否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对被告董事的法律责任。如果原告股东明知董事无过错而捏造事实,导致自己败诉时,这样会给被告董事造成损害。被告董事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告股东的滥诉行为不仅伤害了公司本体的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其也直接伤害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合法权益。因此,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原理,原告应当对被告董事赔偿。至于对被告董事的侵权赔偿范围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由审判法官依据职权裁量,还包括律师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商业领域纠纷层出不穷。我国《公司法》已经制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较原则。只有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股东代位诉讼制度才能得到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柯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代表诉讼[A].林咏荣.商事法论文选辑[C].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
关键词:蒙古族;卫拉特法典;民商事习惯;规则;历史;影响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2013)02-0064-09
《卫拉特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是在巴图尔汗统一了卫拉特各部,把喀尔喀、准葛尔、青海、西伯利亚、伏尔加地方的蒙古族置于他的势力之下。为了维持各民族之间的和平及防御外部敌人,于1640年公布执行,称作新《察津毕其格》或《卫拉特法典》。该部法典的特点之一,就是汇集了蒙古族民商事习惯规则的内容。所以,对其研究不仅可以看到蒙古族民商事习惯法的起源,而且可以看到许多民商事习惯规则现在仍然在蒙古族地区被普遍的、有效的遵守和执行。
为此,本文采实证的研究方法,在对青海蒙古族的主要聚居区,即德令哈、乌兰两市县蒙古族民商事活动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就《法典》中涉及的有关民商事习惯规则的条款以及对现在海西蒙古族牧民社会生活的影响进行具体的、现实的分析,以期为我国民商事立法有所裨益。下面,分六个方面就《法典》中有关民商事习惯规则及其对青海海西蒙古族牧民社会生活的影响进行概要性的分析。
一、家庭财产取得的习惯规则
以畜牧业为主的草原游牧经济决定了蒙古族的家庭财产主要是以牲畜为主,也就是说,无论蒙古族家庭的生产经营还是生活资料是以马、骆驼、牛、羊等牲畜为主要手段或来源。为此,以牲畜为家庭财产所有权制度的习惯规则是蒙古族家庭财产的主要特点。依《法典》的规定,家庭牲畜所有权的取得可分为:其一,原始取得,即家庭成员通过生产、劳动等合法方式取得;其二,继受取得,即因子女婚姻、父母死亡等原因取得;其三,立功受奖取得。即因保卫国家、救助他人等行为而得到的补偿或赏赐。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三种家庭牲畜所有权取得方式中,第三种方式在蒙古族家庭财产取得中别具特色。这一方面说明当时蒙古族社会畜牧业比较发达,另一方面,说明以财产方式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警示性。在此,以家庭、婚姻习俗为例说明财产罚及其财产取得。
(一)违反伦理习俗的财产罚及子女对父母的孝敬
亘古至今,在蒙古族社会中,子女对父母的尊敬被作为社会问题以法处理。《法典》第15条规定:“与自己的师傅或父母格斗或有下流行为的人,罚牲畜三九;轻者罚二九;再轻者罚牲畜九头。儿妇反抗翁姑时,法庭应由她征收牲畜三九儿媳殴打婆婆时,除上述处罚外,还应笞打三十、二十,最少也要打十下。”第14条规定:“因闹着玩或轻率而冒渎别人父母的人,罚马一匹。”第17条规定:“丈人为了教育女婿出于善意鞭打时,无罪:但无正当理由只是出于暴行而欧打时。应罚牲畜九头;如系丈母娘这样欧打,则罚牲畜二九。见有反抗双亲的儿子,应立即[将儿子]扭送王公处告发;其子如系成人且已通情达理时,应罚交纳同等阶级的一个士兵所用甲胃一领,并罚牲畜九头,并令其完全离开双亲。”由此可见,把家庭问题当做社会问题,把以法治家和以法治社会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是蒙古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并且,至今子女对父母的尊敬和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仍然在蒙古族的日常生活中清晰可见。
例如,德令哈市尕海镇桃哈村委会书记罗布增傲赛(男,蒙古族,65岁,有3个子女)介绍说,桃哈村有蒙古族牧民71户,人口273人。现在村里许多老人都已迁至德令哈市居住,牲畜交由子女看管,年轻人的孩子交由老人照看。子女应定期为父母亲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例如,子女至少每年应向父母亲提供10只羊和一些奶制品。这些已成为该村一项“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并维系着家庭之间的和睦团结。同时,该村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年轻人大都喜欢以游牧为生,蒙古族自己放牧达到90%以上。但从牧年轻人的文化水平偏低,其中,小学文化程度占50%,初中文化程度占20%,高中文化程度占30%(个别有大学生放牧)。蒙古族青年人从牧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至少反映出,一方面,蒙古族具有以游牧为生的习惯,并以牲畜为唯一的生活来源;另一方面,相对于城市的就业压力,放牧具有稳定、现实、自由、简单(指城市化、工业化与牧业尚缺高科技联系)的职业特性。
(二)婚嫁习俗的财产取得
蒙古族通行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姑表姨表兄妹不婚。旧时除扎萨克王公贵族外,一般不纳妾。蒙古族以民族内婚为准则,也有少数与其他民族通婚。笔者对德令哈市地区牧民进行走访调查,德令哈市地区的蒙古族青年男女结婚除遵守国家法律及其地方法规外,其婚姻又具有本民族自己的习惯,这些习惯归纳起来有:其一,婚姻以自由恋爱为基础(受海西特有的文化空间的影响,也就是说,青海海西地区由于受汉族文化的影响较深,有些生活习惯已适应了大民族(汉族)的习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就是表现之一,没有父母亲的包办;其二,缔结婚姻时送彩(聘)礼;其三,征求父母亲的意见(即婚姻还是遵循“父母之命,婚约之言”);四,严格的婚礼程序(求亲、订亲和结婚)。
在对德令哈市兴隆民族商店业主澳斯日(男,蒙古族,62岁,有两个子女,有多年主持婚礼、操办丧事的经验)的调查时,澳斯日介绍说,目前德令哈市地区的婚俗程序主要有:其一,求亲(或日问亲),即在青年男女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男方父母亲或其他亲戚(一般是男方的舅舅、叔叔等数人带酒、哈达等前往女方父母亲家,说明来意。献上礼品(向女方父母敬献哈达不可缺),女方家设宴招待。当返回时,女方将礼品原封送还,说明婚事不允。若将礼品留下。表明已经允婚,便可择日定亲;其二,订亲,即青年男女双方父母亲都同意子女的婚事,那么,接下来就是商定结婚事宜,包括正式确定亲事、议定聘礼、确定婚期、婚礼地点及其他事宜,另外,定亲是蒙古族婚俗中重要的程序之一,日子由喇嘛算卦而定。定亲日,男方亲朋带着礼品前往女方家;其三,结婚,即正式举行结婚仪式,包括认门、迎新娘、中途欢迎和到夫家等仪式。同时,他还介绍说,蒙古族结婚十分注重婚礼,目前,在牧区婚礼所需费用大约为2-3万元,城市婚礼所需费用大约10万多元。婚礼礼品主要有:茶叶、毛毯、糖酒、哈达、被面、面油菜挂面、电器、房屋、分配牲畜。等等。
(三)入赘女婿习俗的财产权制
蒙古族自古以来就有招女婿的习俗,根据在海西乌兰县、德令哈市地区的调查,招女婿的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家庭中没有儿子,不让女儿出嫁而是招女婿入赘一起生活;其二,即便家庭中有儿子,但父母亲特别喜爱女儿,一方面父母亲愿意将财产留给女儿,另一方面,相信自己的女儿照顾父母亲周到细心,女婿说硬可以接受,但儿媳妇就不好管。招女婿有以下标准:其一,人品端正,孝敬老人;其二,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其三,能够养活家人。关于上门女婿在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在海西蒙古族地区大体上有两种做法:其一,结婚时间不长的,则男方带走自己的财产;其二,结婚时间长的,则双方商定财产分割,如果商定不成的,由法院裁判(一般情况下,法院裁判应考虑双方父母的意见)。由于上门女婿不仅要与岳父母一起生活,而且承担着赡养老人的义务,所以,岳父母死后,女婿自然也就成为岳父母财产的继承人。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女婿因离婚离开岳父家,是否分配他与财产,《法典》并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喀尔喀法典》规定:“不给牲畜。女婿入赘娶妻后,自己又反悔而去者,要给十头大畜、三十只羊。愿意作入赘女婿。但其诺颜把他强行抓走的话,要给岳丈家八头大畜、二十只羊。不能由子女替换牲畜。自己反叛的[入赘女婿],其儿子跟父亲,如是女儿,每个女儿以两头大畜替换领走。可见,该条规定具有明显的契约性质,从对女婿违反入赘契约的惩罚可以看出蒙古族对招女婿的重视。
二、家庭财产分配的习惯规则
在海西乌兰县、德令哈市地区法院调查时,当地的法官介绍说,长期以来法院就没有受理过蒙古族子女因继承父母遗产的案件,究其原因是蒙古族有自己传统的分配家庭财产的习惯规则。根据《法典》第18条的规定:“做父亲的要分给儿子们以应得的财产。如果后来穷了的话,父亲还有权取得孩子们的五分之一牲畜。”这就是说,蒙古家庭中儿子如娶了媳妇,要离开父母分家另过,作为父母有义务分配儿子们足够的财产。目前在海西蒙古族地区,无论儿子结婚还是女儿出嫁,他们生活所需的物质资料,父母亲都要尽量提供,这不仅体现了蒙古族社会男女平等的理念,而且有利于家庭财产的管理、保护和传承家业。
蒙古族家庭财产分配是采取“两分制”,并以时间先后为分配顺序。具体讲就是,第一次财产分配是父母亲在全体子女中依结婚的时间先后进行财产分配,分配的财产主要是承包的草场、牲畜等生产资料。其显著的特点是财产分配男女平等。第二次财产分配是父母亲在临终前将财产全部留与和自己共同生活的一个子女,其特点是:其一,父母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遗嘱;其二,其他子女也不会主张对父母亲的继承权;其三,与父母亲共同生活的子女自然成为父母亲遗产的唯一继承人。需要说明的是,年事已高的父母对选择将来与哪位子女共同生活时是非常慎重的。一般情况下,父母亲都将选择与最小的子女共同生活,但也有例外。也就是说,父母亲也有可能在多个子女之间进行选择。且选择时考虑的因素有:其一,父母对子女的信任;其二,子女管理家业的能力;其三,传承家业的能力。由此可见,与父母亲共同生活就意味着子女负有履行对父母亲养老送终的义务,同时负有管理家庭财产、教育后代的责任,为此,父母亲百年后的遗产由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包括入赘女婿)继承也就合情合理了。
三、侵权行为财产罚或赔偿的习惯规则
纵观《法典》的条款,其显著的特点就是对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普遍采取财产罚或财产赔偿的责任方式。在此,笔者仅就民事方面的有关侵权行为举例如下:其一,侵犯他人父母人格权的财产罚。根据《法典》第14条规定:“因闹着玩或轻率而冒渎别人父母的人,罚马一匹。”其二,子女有对自己父母人格权侵害的财产罚。根据《法典》第17条规定:“见有反抗双亲的儿子,应立即[将儿子]扭送王公处告发;其子如系成人且已通达事理时,应罚交纳同等阶级的一个士兵所用甲胃一领,并罚牲畜九头。并令其完全离开双亲。”其三。对解除婚约人的财产罚或财产赔偿。根据《法典》第23条规定:“想解除婚约的人或订婚后不想嫁女儿的人,按情况应法牲畜。新娘的双亲必需宣誓证明该姑娘还纯洁(没有怀孕)。结婚或接受聘礼之后,如果证明该姑娘已同其他男人发生关系怀了孕的话,女婿可从姑娘的双亲接受相当赔偿的牲畜。但是,证明青年在婚礼以前已有不轨行为时,该青年应视其资力向姑娘的双亲拿出若干赔偿。”其四,诱骗少女的财产罚。根据《法典》第24条规定:“诱骗少女的人,如果是上流姑娘,应罚骆驼七峰;中等姑娘,罚骆驼五峰;下层姑娘,罚骆驼一峰。”其五,猎狗致人伤害的财产罚。根据《法典》第25条规定:“由于没有及时处理疯狗,咬人而负重伤时,应处罚狗的主人;[狗的主人]应以全牲畜的五分之一给被害者的家属作为赔偿。其六,侵害他人身体并使他人丧失机体的具体财产罚。根据《法典》第28条的规定:“对丧失四肢的人,应按其机能及价值予以赔偿。对丧失姆指的,赔偿牲畜二头:对丧失中指的,赔偿牲畜九头;对丧失食指的、无名指的。赔偿牲畜五头;对丧失小指的,赔偿牲畜三头;对重伤肌肉的,也赔偿牲畜五头;箭未穿透衣服的伤势,赔偿马一匹。在类似上述的情况下,射死别人的马的人,应该除死马以外再赔偿活马一匹。如果被害人不要死马时,应该给比死马更好的良马一匹。”其七,侵犯他人合法婚姻的财产罚。根据《法典》第34条规定:“与有夫之妇即使合意通奸的男子,罚牲畜五头,女的应拿出四头牲畜给审判官。其八,以棍棒或石块等伤害他人的财产罚。根据《法典》第35条规定:“以棍棒或石块伤害别人的人,应罚甲胃、武器及牲畜九头;以鞭或拳头对他人施加暴行的人,没收其牲畜五头。斗殴时撕破别人衣服的人,罚马驹一匹;揪人头发的人,罚牲畜五头;揪人胡子的人,罚马一匹及羊一只。往别人脸上吐唾沫,后向别人投掷土或其他污物的人,罚马一匹。殴打斗殴对手的头,或把别人从马上拉下来的人,罚马一匹。揪妇女帽子的穗子或发髻的人,罚牲畜九头。对孕妇施加暴行致使流产的人,应罚牲畜的数目是以九乘怀孕月数。”其九,嬉戏过程中致他人伤亡的财产罚。根据《法典》第36条规定:“两个人在嬉戏中格斗,一方因过失受致命伤时,应罚对方牲畜九头。有企图隐蔽加害行为时,应加三倍处罚。嬉戏中伤害别人的眼、牙或四肢的人,如伤势轻微可以治愈时,不予处罚;但不能治愈时,罚牲畜五头。”其十,对拾得他人牲畜的财产责任。根据《法典》第38条规定:“拾得的牲畜在提出报告前死亡时,拾得人应从自己畜群中拿出牲畜补偿。但拾得人已提出合法报告时,免除一切责任。拾得别人杀死的野兽的人,应交还给正当的所有人。”其十一,过失杀死牲畜的财产罚。根据《法典》第42条规定:“因过失杀死牲畜的人,除赔偿外,还要法马一匹。”
由此可知,财产罚(或日牲畜罚)是当时蒙古族社会处理因侵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或损失而进行权利救济最主要的法律手段。时至今日,上述做法在青海海西蒙古族地区仍然沿用。现以青海海西乌兰县铜普乡察汗河村制定的村规民约为例说明。
察汗(系蒙古语,意为“白色”)河村,因村居察汗河沿岸而得名。察汗河村是铜普乡的纯牧业村,全村共分四个社190户,总人口855人,现有劳动力475人,围栏草场99300亩,牲畜44329头(只),其中大畜3015头(只),山羊9874只,绵羊31440只,全村人均收入1970.88元。为了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使村民积极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级组织各项事业顺利进行。该村于1999年制定了村规民约。总计25条。从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看,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教育、相邻关系的处理、酗酒闹事的处罚、尊老爱幼、对村干部的保护、草场和牲畜保护等等。同时,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均规定了数额不等的罚款。具体内容有:其一,对超生的罚款。已生育第二胎的村民,无特殊情况,必须做绝育手术,杜绝超生超抱现象发生,生育二胎间隔不到四周岁的,处以700元的罚款,结扎后罚350元。超生第三胎或超抱(养)的,处以1000元罚款。生育第三胎的村民,要强制实行绝育手术,否则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收回一至二人的承包土地。其二,不接受教育的罚款。学龄儿童不入学接受教育的,处以学生家长200元罚款,并要强行接受教育。是文盲的村民必须参加扫盲学习,如不参加者,罚款300元外,次年继续参加扫盲教育。其三,打架、斗殴、偷窃等行为的罚款。对打架斗殴、行凶滋事,盗窃财务,偷煤偷贩私盐,偷窃或损坏铁路公路设施器材并劝阻无效者,根据情节处以100-3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四,酗酒闹事的罚款。不准酗酒闹事,聚众无理取闹,损坏公共财产,破坏他人名誉,如发现类似行为,根据情节处以50-100元罚款,并责令其赔偿财产损失和造谣中伤费。其五,虐待、歧视和遗弃家庭成员的罚款。赡养父母,关心帮助残疾人,不准虐待、歧视和遗弃家庭成员。若发现上述情况,除批评教育外,还要处以100-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其六,违反国家《婚姻法》的罚款。严格遵守《婚姻法》,男女双方依法登记结婚。不履行法律手续。擅自违法结婚同居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批评后,并处200-500元罚款。坚持反对重婚,如发现处以1000-1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其七,打击报复、污辱谩骂村社干部的罚款。村民不准打击报复、污辱谩骂村干部,若有打击、污辱、谩骂、攻击村社干部者,应批评教育本人,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而且处以50-100元罚款。其八,破坏农田水利等设施的罚款。村民要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珍惜耕地,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100-300元的罚款,乱打庄廓、乱扩庄廓、私占耕地者每平方米按10-20元的罚款进行处理。其九,破坏田间管理的罚款。夏秋季节要加强田间管理,爱护庄稼,不准在田间地头放牲畜,违反本规定造成农作物损失的,当事人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处以100-300元罚款。其十,破坏林木的罚款。植树造林,绿化乡村,保护树木。不准砍伐树木,盗窃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和集体、个人林木。违者每棵树按100元罚款,并且要补栽保活10棵树。被盗伐的树木全部回收上交集体处理。其十一,偷骗电力的罚款。各村村民要加强用电管理,指派专人负责,群众监督,不准偷电骗电。一但发现偷电骗电者,处以200元的罚款。其十二,乱放牧的罚款。牛羊必须在捆子上场后,才能窜茬放牧,否则,罚款100-300元,并且赔偿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其十三,破坏农田灌溉的罚款。农田灌溉浇水期间,要安排好农户的浇水水轮,严格按水轮表规定供水浇地,不准随意挖渠偷水放水。发现擅自挖渠偷水、放水、骗水、抢水者,处以50-100元罚款。守水人员不尽职责造成被偷水、漏水的情况,处以责任人扣浇三轮水的罚款,因擅自偷水、抢水、骗水、挖坏坝渠(倒坝)、破坏田问、村间道路、处以300-500元的罚款。其十四,破坏集体自来水的罚款。保护好集体自来水装置,不准私自把自来水主管道切开为自家偷装水龙头,一经发现,予以500-1000元罚款并当场强迫当事人修复或更换新的主管道。其十五,破坏环境卫生的罚款。搞好环境卫生,美化村舍村貌。农户房前屋后种花种树。社与社、户与户之间的巷道要保持平坦整齐。不准在公共场所随意取土挖沙、乱倒垃圾、乱扔废旧物品和病死家禽家畜,防止地方病的流行和蔓延,违者,处以30-50元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典》中还规定有许多因保卫国家利益、救助他人财产等行为而得到的补偿或赏赐的内容,体现了《法典》鼓励人们行善的立法思想。例如,《法典》第39条规定:“在遭狼袭击的羊群中,救出羊十只以上的人,除把狼咬死的羊只给他以外,另加一只健全的羊,作为奖赏。救出的羊不满十只时,只赏给五支箭。救出因劳累而被沙子埋没的骆驼的人,应赏给一头三岁的牲畜,救出被埋的马时赏给一只羊;牝牛则赏箭五支。从杀人凶手手中救出了人。或救了因迷路而濒于饿死的人的人,可受到被救者力所能及的报酬。”又如,《法典》第29条规定:“从水里或火中救出一个人的人,接受牲畜五头的报酬。这时营救者丧失自己性命时,其遗族可从死者所营救的人那里取得一个人份的武器、甲胃、兵器以及牲畜九头。从火中或水里救出家具或奴隶的人,可就救出奴隶、甲胃或帐篷之一取得马一匹。此外还救出家具的人,也还可取得牝牛一头。从野火中救出畜群的人,可从各所有者取得报偿;对大所有者可要求两头;对小所有者可要求一头家畜。但是由于恶意而引起野火的人,应该受到严惩。”又如,《法典》第27条规定:“营救弱者或非武装人员的人,可取得他所有的马二匹及武器一件。从困境中救出勇士或武装人员的人,可要求取得虏获品中的一件贵重品及大牲畜八头。”再如,《法典》第9条规定:“一牧群遭敌袭击掠夺时,如果另一牧群跑去救援而夺回了被夺去的牲畜时,以一半归原所有者,其余一半给前去营救的人;倘若在追击时有战死者,其全家属都应受到补偿。纵然根本没有夺回牲畜,对每个丧命的人都应给以补偿。但是,如果知道敌人袭击而不去救援或不追击敌人时,对上层分子应没收其一半财产;对中层分子没收牲畜九头;对下层分子则没收牲畜五头。”
四、草场、牲畜保护及经营的习惯规则
(一)草场、牲畜保护的习惯规则
蒙古族是一支游牧民族,草场、牲畜等是他们赖于生存的物资基础,所以,《法典》有严格地保护草场、牲畜的规定。例如,第29条规定:“由于没有很好地把火熄灭掉便跑开,那里发生了野火,别人很快扑灭时,应该负责的那个部落要赏给灭火者一只羊。从水里或火中救出一个人的人,接受牲畜五头的报酬。这时营救者丧失自己性命时,其遗族可从死者所营救的人那里取得一个人份的武器、甲胃、兵器以及牲畜九头。从火中或水里救出家具或奴隶的人,可就救出奴隶、甲胃或帐篷之一取得马一匹。此外还救出家具的人,也还可取得牝牛一头。从野火中救出畜群的人,可从各所有者取得报偿:对大所有者可要求两头;对小所有者可要求一头家畜。但是由于恶意而引起野火的人,应该受到惩罚。”另外,该法典还规定了牲畜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例如。第33条还规定:“迷入别人畜群的牲畜,应保护三天。在此期间,在自己畜群内发现这样(迷入)的牲畜的人,应该公开表明,经过三天以后,可自由使用;如果是马可以乘骑。但是事先没有公开表明而使用这种牲畜的人,应罚三岁马一匹。把迷入的牲畜打上自家的烙印的人,应罚牲畜九头。在合法时期以前盗取别人牲畜的毛的人,应罚牲畜五头。但预先提出合法报告者,不在此限。迷入牲畜首先应该给收楞额看,收楞额在牲畜搜索使来时,提出报告。拾得许多牲畜的人,应报告首长或牲畜搜索使;不报告者,罚其牲畜的二倍;否认者,应再罚牲畜九头。为隐匿迷入牲畜而转给别人的人,应罚牲畜九的三倍。”又如,该法典补则第4条还规定:“跑掉的牲畜被人逮住卖掉时,原主一经发现即可取回。这时只给买主半价作为赔偿即可。如果跑掉一年后原主才发现时,应由原主给该畜群管理人一半饲养费。如果在这期间,有由非原主所有的种马或种牛而生的仔畜,应由后来的管理人取得。但其数额超过二九时,原主也可请求连同母畜交还超额之畜。”
目前,海西蒙古族地区对草场、牲畜的保护,主要采取的是以人大立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乡规民约为一体的法律保障体系。人大立法是指198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农业部的《草原防火条例》,地方性法规是指1990年1月1日青海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1996年5月20日实施的《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和青海省政府实施的《青海省草原火灾处理预案》等等。需要说明的是。海西蒙古族地区的乡政府和村委会制定的“乡规民约”或“村规民约”中都有涉及保护草场、牲畜的规定。例如,德令哈市怀头他拉乡政府1994年10月1日实施的《怀头他拉乡乡规民约》第2条规定:“爱护、维护国家的、集体的、公共的、他人的财物,大力提倡靠科学致富,勤劳致富,不损坏偷拿水利、电力、公路设施,不损坏偷拿他人的树木等牲畜和其他财物,不偷电、不偷水。(1)不损坏糟蹋他人农田、庄稼树木。(2)不偷杀野生动物,不损坏固沙植被。若违犯本条款者,除原价赔偿外,加罚款原物折价的一至三倍。”
(二)草原承包经营的习惯规则
海西蒙古族地区个人承包草原始于1984年。以德令哈尕海镇桃哈村为例。当时确定个人承包草原的标准和原则有:其一,以人口数和牲畜(羊)的数目为基本依据。即一个人可分86只羊(一只羊又可分7.5分地的草场),家庭人口多就能多分草场;其二,是以木尺丈量为基本手段,经过精心测算确定;其三,根据夏秋草场原则上承包到户,冬春草场必须承包到户的精神进行合理承包;其四,乡或村为发包方,牧民为承包方;其五,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其六,由政府部门向承包草原的经营者颁发草原使用证;其七,承包经营期限50年不变。但是,随着草原承包经营的不断发展,目前在海西蒙古族地区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即许多蒙古族牧民又纷纷将自己承包经营的草原(包括牲畜)以承包合同的方式转包于他人经营。出现上述原因有:其一,年轻人不愿意放牧;其二,老人年龄大,身边又没有子女,只能租出草原于他人经营;其三,牧区自然灾害,造成牲畜死亡;其四,一些牧民进城经商,导致无人经营草场。
根据《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草原承包者因迁出、无力经营等原因需解除承包合同或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第21条又规定:“合法租赁草原的,由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明确租赁时限、范围的基础上,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可见,上述条款对转让草原经营权是以“同意”为原则,而对合法租赁草原经营权则是以“备案”为原则。
笔者在对海西乌兰县、德令哈市地区的调查后发现。蒙古族牧民以“书面草原承包合同”将自己承包的草原转于他人承包经营,但其实质上是一个集“劳务-承包”为一体的合同。因为,转承包人是为承包人放牧(指提供劳务),承包人必须给付转承包人一定的报酬,此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转承包人又是在承包人承包草原的基本上(即第一次承包),与承包人再次签订承包协议(即第二次承包),转承包人可使用承包人为其提供的房屋、马匹等生活、生产(放牧)的必要设备,此又具有承包合同的性质。所以,从合同法的角度讲,该类合同应是一个“无名合同”,在具体的适用上可遵循“最相类似”的原则。虽然,承包合同规定内容的各不相同,但基本上都是出租人(牧民)定期将自己承包的草原、牲畜交付他人使用、经营,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给付转承包人约定的劳务报酬,转承租人需要履行放牧义务和承担风险。
个案之一,罗布增傲赛(出租人),男,蒙古族,65岁,德令哈市尕海镇牧民。出租草原、牲畜的原因是老人年事已高,承租人为出租人的亲戚,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其一,允许承租人在自己的承包草原上放牧;其二,出租人将500只羊交由承包人经营;其三,租赁期为1年;其四,出租人一年给付承租人劳务费12000元,其中一半劳务费(6000元)在签订合同时交付承租人,剩余一半劳务费在合同期满时结清;其五,羊的死亡率控制在2%以内,产仔率应在70%以上;其六,合同期满时承租人应将500只羊返还给出租人,如有缺少则按合理的市场价赔偿。
个案之二,新兴(出租人),男,蒙古族,37岁,德令哈怀头他拉镇牧民。出租草原、牲畜的原因是在德令哈市经商,承租人为出租人的亲戚,租赁合同需有一名证人(一般是朋友或亲戚),然后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其一,出租人将700百只羊交承租人在自己承包的草原上放牧,如有丢失,则一只羊按300元赔偿;其二,承租人的劳务报酬为羊羔(一般为70或80只羊羔);其三,租赁期限为3年;其四,一年10%的羊为出租人食用的羊;其五,合同期满时,如果承租人不能如数归还700只羊。则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的家中抓养,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个案之三,从在乌兰县铜普乡调查的情况看,牧民将草原、牲畜交付他人承包经营,具有如下共性特点:其一,出租自己的草原、牲畜交他人经营,必须经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备案;其二,成活率不低于55%(承租人交租金保证);其三,死亡率控制在5%之内。超过部分由雇工承担:其四。雇工的劳务费为每天10元;其五,合同期为一年;其六,雇工可以是本民族人,也可以是其他民族的人(藏族、汉族等)。
五、商事经营的习惯规则
自古以来,蒙古族就以畜牧业经济为主,衣食住行,无不取给于牲畜。据德令哈蒙古族商人澳斯日介绍,解放前,海西蒙古族部落就有经商的习惯,当时是以物物交换为主,经商不仅可使生活富裕,而且能积累财富。近年来,随着海西地区城市化、工业化步伐的加快,使得许多蒙古族牧民迁居县城或德令哈市,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就经商的领域而言,主要是与卖买牲畜(羊、牛)、奶制品、民族工艺品,但是,法律禁止的买卖不做(如、贩卖人口)。除此之外,狗是不允许买卖的,因为,狗是人的好伙伴,具有看家、预防野兽、小偷的作用;就经商的原则而言,蒙古族喜欢自食其力,不愿意贷款、借款扩展业务,认为贷款是在浪费国家的钱财,自己的能力有多大就做多大的生意。经商应以诚信为第一,要卖真品不能卖假品,蒙古族的精神是“不愿意欺骗人”;就交易的方式而言,合同以口头形式为主。货到付款。通过不断接触选择交易伙伴;就交易的对象而言,主要是蒙古族,但也有藏族、回族、汉族等。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市场对羊绒需求的增加。海西德令哈地区的许多牧民通过改良绒山羊。提高了羊绒的产量,经济效益显著。例如,1989年4月,怀头他拉乡成立了绒山羊协会,牧民可以加入协会成为会员,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股金红利分配。牧民协会依靠科技发展畜牧业生产。促进了全乡牧业生产经济效益和牧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可以肯定地讲,牧民协会具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其作用在于,一方面,能使牧业生产形成产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科技化、管理化;另一方面,能够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形成团队优势,避免个人单打独斗的困局。
六、财产纠纷解决的习惯规则
从历史的角度看,蒙古族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多以正规的审判为主。这与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后,许多王公在各时期制定了适用本部族种类繁多的成文法有关。所以,目前海西蒙古族地区涉及的民商事纠纷,也多以诉讼和乡村行政调解方式解决为主,当然,不排除民间解决纠纷的存在。例如,草原纠纷(包括户与户、队与队、村与村、乡与乡、县与县、州与州之间),其中户与户、队与队之间的草原纠纷,就是由村民调解委员会(村长、村支书、妇联主任)、村治安联防队员和村里威望高的老人进行调解解决的。
(一)离婚诉讼财产裁判的习惯问题
根据对乌兰县法院、德令哈市法院的调查。蒙古族离婚诉讼案件的显著特点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或结婚时互送的彩礼,当事人不作为诉讼请求提出,法院对此也不作为裁判的内容。笔者以为,这一做法与蒙古族对待婚约的习惯有关,一方面,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禁止反悔,如有反悔则要承担毁约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彩礼为家庭(父母)提供,属家庭(父母)财产之一部分,对于因婚姻不成立或成立后又解除的,财产(彩礼)除因对不履行婚约者处罚外(归女方父亲所有),彩礼应返还予对方家庭所有,同时,婚约也侧重于对妇女的保护。
(二)债务清偿的习惯规则
根据《法典》法典第32条规定:“债务人到期没有偿还债务的意思或能力时,债权人经3次警告之后,报告上司。债务人奉到上司命令仍不偿还时,应罚马一匹。反之,对债务人擅施暴行的人,丧失其请求(还债)之权。夜间袭击债务人的人,除丧失其请求权外,还应罚牲畜九头。”可见,该条关于债务偿还的规定,一方面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性规范,另一方面,债权人在债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罚债务人重要的生产资料马,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就债务性质问题,从对海西乌兰县、德令哈市地区的调查看,债务的性质大体上有三种:其一,牲畜借贷之债(主要发生于蒙古族之间,多采书面形式)。双方约定:甲借乙一只活羊或一只羊大腿,来年甲必须偿还乙同样的一只活羊或一只羊大腿,即所谓“借什么还什么”的交易规则;其二,高利贷之债(主要发生于蒙古族与回族等民族之间,多采口头形式),双方约定:甲(回族)向乙(蒙古族)借款若干元,有严格的还款期限规定,一旦乙(蒙古族)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甲的还款义务,那么,甲(回族)就可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三,抵押担保之债(可能发生于蒙古族之间,也可能发生于蒙古族与其他民族之间)。双方约定:当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拉走债务人的羊、牛、骆驼等牲畜,以实现其债权。该担保可适用于不同性质之债,具有口头约定、内容朴素、实现途径简单的特点。
因上述债发生纠纷,有些是通过“私了”的方式解决,有些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裁判以国家法为准绳。需要指出的是,在海西地区,当债务无法偿还时,也有用草原的使用权偿付的情况。这种偿债方式在当事人之间私自进行的,与国家法相抵触。
1、《少林寺传奇2》的结局:李世民抓住王世充将他押回长安去了。李世民要封昙宗为大将军,随军征讨叛逆。昙宗拒绝了李世民的好意带着弟子们回到少林寺重整寺院,诵经礼佛,振兴少林武学。
2、《少林寺传奇2》讲述了隋朝末年,少林寺十三棍僧惩恶扬善、普度众生、广传佛音、恩蔽苍生,义救唐王李世民的传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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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唯一可惜的是伯当和罗成死的太不值得了,但是归根结底还是当时程咬金不该这么相信李密,认为他是兄弟啊!
当李密死后,当道士和他的手下,可以说是兄弟把,他们跪下说了一声皇帝的时候,我本人认为太不值得了,给这种人跪有什么用啊!当时我还认为单雄信他们真幸运,找到的这个皇帝待人如朋友可是到最后才发现,原来他是一个昏君。
我觉得单雄信在兄弟和孩子中间,当他必须选一个的时候,他选择了孩子,但不愿拖累自己的好妹妹和妹夫,这种痛苦甘愿自己承受,这种感受是很难承受的!他是一个铁汉子啊!当他面对着李世民他没有跪下,他说的一句话我还记得,他说:“我宁愿死在兄弟的刀下,我也不投靠你。”最后他死了,但是他的事迹已经让我们记得,可是说他死而无憾啊!
《隋唐英雄传》以南北朝时期北周杨林举兵歼灭北齐班师后,侄儿杨坚又灭周建隋,自称隋文帝始至以秦叔宝为中心的瓦岗寨众义士匡扶正义,辅佐李世民玄武门之变为历史背景。全剧以唐朝护国公秦叔宝为核心人物,从秦琼幼年目睹隋兵欺压百姓及少年时代的愤世嫉俗行侠仗义的成长过程,在他身边的众多英雄豪杰如:程咬金、罗成、单雄信、徐茂公、王伯当、尉迟恭、李世民等人物为辅线,其中本剧还增加了两位花容月貌的虚构人物--李蓉蓉、单冰冰以作为男女情缘的主要人物容纳其中,使全剧更加生动好看。
隋唐末年,隋文帝次子杨广欲谋篡位。李渊为了避难,准备携全家离京返乡。途中,李渊遭到杨广收买的杀手宇文成都的袭击,危难中正巧碰到押送囚徒的秦琼。秦琼击退宇文成都,救出李渊后,得知杀手是杨广派出的,又怕多事,不辞而别。为了报答秦琼的救命之恩,李渊为秦琼立庙以示纪念。
秦琼把犯人送到潞州后,因欠下房钱,又患重病,被迫卖出自己的金刚锏时,遇到了绿林好汉单信雄。他一直敬重秦琼的为人和武艺,便厚赠银两。秦琼在回家的途中因被错认为是响马,打斗中,失手打死捕快获罪,被当地官府发配燕山,之后他又因为罗成父亲的关系,去山东节度使唐璧处当旗牌官。
秦琼到达山东不久,杨广谋害了隋文帝篡位,当他强迫大臣伍建章伪造遗诏布告天下大时,建章不从被杀,引起建章的儿子南阳太守伍之召起兵反隋。杨广命韩德虎攻破南阳后大赦大下登基。被判重刑的程咬金遇救出狱后,单雄信见他是位英雄,便拉他一起做打劫的无本生意,却得靠山王杨林的几十万两饷银,便当众烧毁捕批牌票。不料单雄信和程咬金又在黄土岗被捕,于是徐茂公等好汉人返山东,救出二人,聚义瓦岗寨,拥戴程咬金为“混世魔王”粉碎了隋军的多次征讨。
瓦岗军的程咬金觉得当皇帝没趣,把王位给了谋士李密。李密便自立为西魏王,统兵扫隋,得到天下响应。游幸到扬州的隋炀帝终于被自己最信任的宇文化及杀死。李密趁机拿下扬州。但他不思进取,开始腐化堕落不说,还猜忌部下。而胸怀大志、深谋远虑的李世民却思贤如渴,广纳人才。他十分赞赏已成为他妻子的长孙姑娘的观点:统一天下的大战,也是争夺人才的大战。于是那些叛离李密的谋士大将们纷纷投到李世民的门下,众叛亲离的李密终于被中国籍的王世充击败。
在李世民的统帅下,徐茂公、秦琼等人等率兵扫平了十八路反王。演绎了场颇为神奇的故事。
然而才高功大的李世民一直被太子李建成和齐王李元吉所嫉恨,他们谋害李世民的阴谋暴露后,忍无可忍的李世民翦除了李建成和李元吉。事后李世民也被群臣拥戴登上帝位,是为唐太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