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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简介
2007年10月26日,国内A银行开立金额USD1,500,000.00,以香港B公司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付款时间为见票后60天,到期地点为香港,受UCP600约束。10月26日,香港B公司凭上述信用证向香港H银行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为新西兰S公司,即期自由议付,金额USD1,200,000.00。11月5日,香港H银行从新西兰C银行收到背对背信用证项下单据(单据金额USD1,150,000.00),C银行在面函上声明:已议付相符的单据,香港H银行审单后亦认为单证相符。11月9日,香港B公司向香港H银行提交主证项下全套单据(单据金额USD1,450,000.00)。香港H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合格,逐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 “同意预付款项” 书面承诺;并将主证项下单据寄给国内A银行,在面函上声明:我行已议付单据。11月16日,香港B公司要求香港H银行付款、并将其中USD1,150,000.00用作支付对背证款项。香港B公司应香港B公司的要求将USD1,150,000.00 汇给新西兰C银行、将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账户(两笔金额合计USD1,442,050.00,等于主证单据项下金额USD1,450,000.00扣除截止到期日的贴息USD7,950.00后的金额)。11月23日,国内A 银行致电国内A 银行,声称香港B公司涉嫌欺诈,遂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支付主证项下款项。香港H银行多次与国内A 银行交涉无果。2008 年9 月10 日,香港H银行在香港A银行。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主证开证行A银行是否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例外,即如果卖方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时,买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允许银行不按信用证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交易不再是独立的,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 “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成为“独立抽象原则”的有效补充,共同维护着信用证制度的高效、安全运行。
信用证业务的权威惯例UCP并没有对跟单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做出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理主要适用于各国法律的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是我国现在处理该类案件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关信用证欺诈及其救济主要在《规定》第8条至第15条做出了解释。根据《规定》第9条,对于相符单据,如果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业务欺诈行为,开证行可以根据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向受益人承付。不过该原则的适用需符合一定条件,即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规定》第11条指出提供“证明存在欺诈的证据材料”和“可靠、充分的担保”是当事人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前提。另外,目前关于欺诈的判定,许多国家都接受“实质性欺诈”的标准。“实质性欺诈”和违约有本质不同,一般的违约不会使对方根本合同利益受到影响;而实质性欺诈行为比如提供的单据项下的货物毫无价值、或者产品质量低劣、或者数量严重短缺、甚至无船无货伪造提单等等,从而导致对方根本或主要的合同目的落空,使得对方预期的所有利益丧失。
因此,本案中主证开证行A银行是否可以启用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拒付,取决于是否有有效的证据证明受益人香港B公司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并不能简单依据“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涉嫌欺诈”武断动用“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否则将会使银行信誉受损。
(二)本案中香港H银行是否能以信用证业务“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
为了保护信用证下付出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各国法律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的适用进行了限制,即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根据我国《规定》第10条,即使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但是如果存在本《规定》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就不能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即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例外”。 《规定》列举的四种例外情形包括:(1) 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 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做出了承兑;(3) 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 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因此本案中,香港H银行是否能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取决于香港H银行是否是善意地进行了议付的议付行。而这一问题的回答要分析下面两个问题:
其一,香港H银行是否是主证开证行A银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本案信用证是以香港为到期地点的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的指定银行,因为根据UCP600第2条“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因此香港H银行是主证开证行A银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是得到开证行授权的行为。
其二,香港H银行是否做到了议付?议付包括“预付或同意预付”,因为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本案中香港H银行审单后认为合格,向受益人香港B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预付款项”;并且数日后向受益人实际履行预付款项,即应香港B公司要求,将其中的USD1,150,000.00汇给新西兰C银行用作支付对背证项下的款项、将余下的USD292,050.00打入香港B公司账户,两笔金额合计等于议付金额。不过本案中,如果香港H银行在实际履行预付款项时,先将议付金额USD1,442,050.00打入主证受益人香港B公司账户,然后再从香港B公司账户划USD1,150,000.00 汇给新西兰C银行,则更为妥当。
显然,本案中香港H银行有资格能够以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抗辩主证开证行A银行的拒付。
三、案例启示
本案折射了信用证业务欺诈的部分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信用证业务各主要当事人的角度的探讨信用证欺诈的风险防范,从而使信用证更好地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服务。
(一)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纯单据性”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特性之一,开证申请人之所以同意让开证行仅凭相符单据对外付款,然后再偿付开证行,主要是出于对受益人的信任。如果受益人资信不过关,极容易出现受益人伪造单据的风险,比如单好而货不好,或者有单无货等。根据开证申请书,如果开证行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开证并予以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另外虽然银行可以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对存在欺诈行为的受益人进行拒付,但是银行考虑到自己的信誉,一般不会主动启用“欺诈例外原则”拒付。因此实践中,通常由开证申请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阻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并且开证申请人具有举证受益人欺诈的责任。因此开证申请人防范信用证业务风险的根本措施是在申请开证之前充分调查受益人的资信,尽量选择资信好的贸易商成交。
(二)开证行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1. 严格审核申请人资信。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做出的承诺,因此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又由于信用证具有“纯单据”业务特点,因此开证行只能通过单据的不符点拒付,或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在受益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对相符单据拒付;而不能以申请人倒闭或拒付等理由拒付。如果开证行付款后,申请人拒绝偿付,开证行凭开证申请书约束申请人,而开证申请书是建立在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开证行可能面临追讨无果的风险,因此,开证行在开证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信、必要时要求其交押金;优先给在本行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开证。
2. 开证行必须合理拒付。开证行只有一次拒付机会,如果拒付理由不成立,即使单据不符,开证行也必须付款;而根据开证申请书,申请人对不符单据无偿付义务。这种情况下,开证行必须自行处理货物,由于开证行并不擅长此事,必然遭受较大损失。反之,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申请人也必须付款赎单。因此,开证行必须严格根据UCP600审核单据,并且以单据不符为由,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合理拒付。
3. 不可滥用“欺诈例外原则”。对银行来说, 信誉至关重要,不可滥用“欺诈例外原则”进行拒付,否则会损害银行信誉。因为若银行动辄行以“欺诈例外原则”拒付, 将导致企业不乐于接受其所开立的信用证,使银行信誉受到影响。因此实践中,大多数国家的银行一般不擅自提出受益人欺诈,而建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令,银行根据法院的禁令对受益人进行拒付,以避免与受益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没有对“禁令”和“支付令”的规定,但是银行可以建议当事人根据《规定》第9条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院裁决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三)议付行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1. 确认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身份。开证行只对其授权的银行的议付承担偿付责任,而有权拒绝偿付非指定银行的索偿。因此欲意对受益人进行议付的银行必须首先确认其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所以银行可以优先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而限制议付信用证项下,银行必须首先确认自己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如果不是,可以和开证行联系,获得开证行授权后再进行议付。另外,对于信誉不过关的开证行和受益人,议付行有权拒绝议付开证行指定在其处议付的信用证,除非议付行“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因为根据UCP600第12条a款“议付行并不因为开证行的指定而承担必须的议付的责任”。
2. 按照开证行指示恪尽职守地行事。虽然根据UCP议付行议付后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具有追索权,但是当受益人资信不佳时,议付行可能面临追索无果的风险。因此议付行要仔细审单、确认单据相符,减少开证行的拒付;另外议付行应优先议付资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如果开证行以“欺诈例外原则”拒付,议付行要擅于利用“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维护自己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权益。当然,“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要求议付行完全做到了议付,因此议付行不仅要严格审单确保单据的相符性,而且还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寄单等。
(四)受益人在信用证业务欺诈中的风险防范
2009年7月,国内某家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委托进口协议”,委托其向日本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进口一台多线切割机,用于切割硅片。随后,三家公司共同签署了金额约为30万美元的进口合同,交货期为2009年2月。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30%合同金额作为开证保证金,B公司于2008年8月16日通过国内某家银行向C公司开出100%合同金额的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然而,2008年9月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硅片需求市场受到冲击迅速萎缩,A公司紧急要求C公司推迟交货期,以观其变,C公司口头同意推迟到2009年4月底。
但是,2009年2月10日C公司擅自将合同货物装船发运,船于2月14日到达宁波港。中方开证行于2月13日收到日方议付银行寄来的议付单据,经审核与信用证相符,要求B公司付款赎单。B公司只得向A公司发出付款通知,要求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汇入B公司帐号。但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B公司暂时垫付赎单款,并代其保留货物。
此时多线切割机的市场价格较之进口合同签订之时已跌去40%,B公司经多方了解,最后断定A公司是由于市场原因对是否进口多线切割机持观望态度。如果后期硅片市场回暖,A公司有可能赎回设备;否则的话,则会放弃货物。在这种情形下,B公司只得垫付赎单款,从开证行取得整套正本单据。
货物必须于2月28日前报关,否则将产生滞报金。由于货值大,进口报关所产生的费用较高,B公司决定暂时将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同时采取紧急措施,要求A公司出具一份“付款承诺书”,承诺在2009年2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赎单款,并按“委托进口协议”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金,即每逾期一天支付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
然而时至2009年2月24日,A公司再次违约,仍借故不支付赎单款,B公司只得向其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限期答复。A公司在2月27日派代表与B公司进行紧急协商,双方签订了“委托进口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追加30万元保证金、推迟5个月支付赎单款,并承担因违约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逾期B公司将有权处置货物并没收全部保证金。此外,根据B公司的要求,A公司还在补充协议中追加了一家担保公司,为其付款提供担保。
2009年下半年,硅片市场出现回暖迹象。A公司终于在7月28日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所欠款项,赎回多线切割机准备投入硅片生产。
二、案例分析
1.金融危机是引发这宗案例的直接原因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硅片制造业非常火爆,无论是原材料还是制造设备都十分抢手,而多线切割机作为切割硅片的关键设备更是供不应求。在这种形势下,A公司急于从日本进口设备,并同意100%货款用即期信用证支付。然而,2008年9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光伏行业也像所有行业一样受到非常大的冲击,国际市场需求大幅下滑,尤其是中国光伏产业主要依赖出口,所受冲击尤为严重。全行业硅片订单锐减、价格暴跌,造成制造设备供应的过剩,所以A公司要求日方延迟发货,以观其变。C公司虽口头同意将交货期延迟至2009年4月底,但硅片市场行情恶化导致多线切割机的价格一路下滑,跌幅达40%,唯恐生变,C公司才擅自于2009年2月发运货物,以期早日取得货款。鉴于无法把握市场走势,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B公司先行垫付赎单款,并代其保留货物,意在做两手准备。如硅片市场回暖则赎回设备,否则放弃货物。幸好从2009年6月份开始,在本轮金融海啸中受到沉重打击的太阳能光伏行业出现复苏信号,经历了大幅重挫的硅片价格也终于开始企稳走高,于是A公司在7月底赎回设备。
2.当前经济形势下从事进口的外贸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增大
进口是指方委托方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或三方共同签署)、对外开立信用证、对外付款,并办理货物进口报关、运输、仓储等手续,从而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费。
进口的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授信通过银行向国外出口商开立信用证,从而成为开证申请人,即国际支付关系中的债务人。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契约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后,开证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书的规定,在接到开证行的赎单通知后,及时将货款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进口公司与开证行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委托进口协议”,即使委托方不支付货款,方也必须向开证行支付赎单款。在本案例中,虽然协议中规定委托方在收到方的催款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方帐户,以便其向银行赎单,但实际上A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不愿支付货款,而B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只得先行垫付赎单款。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需求锐减,许多商品价格产生了巨大的波动,在价格下跌的过程中,进口商品的方就会面临货物贬值的风险。在进口商品价格大幅下跌时,如果跌幅超过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委托方就很有可能放弃货物,这时方就会面临变现货物的各种费用和损失。在本案例中,多线切割机跌价40%,超过了30%的保证金,所以A公司极有可能放弃货物。如果没有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而A公司又弃货的话,B公司即使将货物变现,加上保证金还不足以弥补赎单款。此外,B公司还要支付海关关税、增值税、报关费、港杂费、银行费用、商检费、国内运输及保险费等进口环节所发生的费用。
实际操作中,方虽然有追偿权利并赢得官司,最后却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得到补偿;或者最终得到经济补偿,却因此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3. B公司在业务操作中未有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
由于签约时,光伏行业尚处于,制造设备供不应求,B公司对全球经济形势和市场行情未做全面了解和分析,因此在业务操作中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首先,协议中缺少B公司对货物处置权的约定。协议只规定委托方在收到方的催款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方帐户,否则每逾期一天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未有 “若逾期超过30天方有权处置货物和没收开证保证金”之类的规定。当A公司借故拖延货款,B公司就显得非常被动,且极有可能面临巨额损失,最终不得不多方斡旋,说服A公司签订补充协议。
其次,B公司对支付结构的设计不够合理。签订进口合同时硅片市场行情比较好,A公司急于从日本进口多线切割机,因此同意100%合同金额使用即期信用证支付,但这样的支付结构对B公司不利。一旦A公司拒绝支付货款,B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就得垫付全额合同款项。且不论行情波动时30%开证保证金是否足以抵御风险,签约后即开立全额信用证,既占用了资金和银行授信,也失去了灵活变动的机会。一般进口设备大多采用组合式付款,由出口商开出履约保函,进口商先电汇一部分预付款,然后大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尾款凭验收证明付清。基于预付款和开证保证金的总额达到合同金额的40%-50%,进口委托人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而放弃货物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
此外,B公司对于重要事项的变更没能留有书面文件,仅凭口头确认,为以后的业务操作留下了隐患。当A公司发现硅片市场行情下跌,要求C公司将交货期向后延迟,C公司口头同意推迟到2009年4月底,但并没有书面文件。此时,B公司既没有马上要求三方就更改交货期之事签订补充协议,也没有及时修改信用证以要求延长最迟装运期、甚至于规定最早装运期,从而导致了C公司于2009年2月10日擅自发运货物。如果B公司能够坚持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将交货期延迟至2009年4月底,虽然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宗案例的发生,但至少可以推迟2个月付款,从而争取更多的时间来考虑对策。
三、几点启示
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环境中,进口企业如何既能拓展业务,又能减少自身在业务中承担的风险,可以从这宗案例中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进口公司应熟悉产品市场和委托企业状况。在受理进口业务之前,公司应该充分了解委托人的资信及经营状况,并对产品做深入的市场分析,以确定进口项目的可行性。此外,还需熟悉产品市场、了解行情,以备委托人弃货时可以将产品变现。对于不熟悉的、价格脱离市场行情的商品以及专用设备,不要盲目受理。本案例中,如果B公司能事先了解到我国光伏产业对外依存度高达90%以上,而国际市场的任何风吹草动都可能在国内光伏行业掀起轩然大波,那么在起草协议和进口合同条款时就会更加谨慎。
进口合同签订之后,商也应经常关注产品的市场行情,如有较大波动,要及时与委托人联系,以了解其决策变化。另外,还应不定期到委托企业去拜访,了解其经营及资金状况。一旦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委托人及出口商沟通,并提出变更合同等建议。这样才能减少风险的发生,或在意外情况出现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进口公司应合理安排支付结构以减少风险的发生。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为不可撤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信用证,即承担了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一旦委托人拒付货款,就只能如本案例中的B公司那样垫付赎单款。业务中如果100%货款使用信用证支付,常常是签约后就得开证,从而增加了进口商和公司的市场风险。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采取T/T预付款和L/C相结合的付款方式,因为业已支付的预付款和开证保证金将减小委托人弃货的可能性。而且,当今的经济形势下市场行情经常会发生波动,如能以预付款的形式让出口商先行筹备货物,而大部分货款使用信用证支付,并在交货期前一个月开证,将有助于进口商更好地把握市场行情并从容应对,进而也减少了公司的风险。
第三,进口公司应要求在协议中增加“追加保证金 ”条款。一般企业收取的开证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20%-30%,但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签约后有些商品的市场行情会发生很大波动,一旦产品价格下跌幅度超过保证金比例,委托人就有可能弃货。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在协议中应该增加“追加保证金 ”条款。如:当市场价格下跌超过5%时,委托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三日内按跌价幅度追加保证金,并付至方账户。
第四,对于大额进口项目,进口公司应要求在协议中增加担保人。由于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很大,有些企业可能在进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资金状况恶化,或者融资困难,如果能在协议中增加担保人,将有助于减小人的风险。若发生委托人到期不愿或无力支付付款,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付款责任。
第五,进口公司应要求在协议中明确其对货物的处置权。委托进口协议中应包含公司拥有货物处置权的条款,即限定委托方的付款期限,超过该期限,方将有权没收开证保证金并自行处理货物,以弥补其所支付的各种款项和费用。
总之,在金融危机影响下的经济环境中,从事进口的外贸公司既要努力开展业务,又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安全。不仅要充分了解并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和委托企业状况,还应谨慎签订进口合同和委托进口协议,并在业务中小心操作,从而减少风险的发生。
参考资料:
国内修船企业A公司与香港船东B公司及国内船舶管理公司C公司签订改装船合同,合同总价950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和C公司对修船款承担相同付款义务。并明确约定,船舶改装工程确认10日内B公司应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船舶在厂期间B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次支付合同总价60%的进度款,并在船舶离厂后三个月内结清余款。在交船前B公司就曾因周转资金不足延迟付款,后在A/A司的反复催促下才支付款项。A公司交船后,为确保尾款的顺利回收,又与B公司、C公司签署了《修理工程结账协议书》,明确了余款的支付条件。但香港船东B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后,逾期仍拖欠700万元。A公司遂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通报可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调查追讨。
减损处理
中国信保接手此案后,立即与船舶管理公司C公司进行联系。C公司总经理王某称,A公司在改装船舶过程中左污油舱通舷外管未有效盲断,导致船舶在澳大利亚发生进水事件。为此,C公司曾向A公司发索赔函,索赔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累计逾1000万元人民币。与此同时,中国信保通过资产调查,发现船舶管理公司C公司主体虽然存在,但已被其他公司整体收购,原有的船舶在2009年10月刚办妥过户转让手续。该公司目前已是空壳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
随即,中国信保将调点转向香港船东B公司。B公司提供了进水事故发生后船级社的检验报告和一些照片,并进而提出,根据《船舶改装修理合同》的规定,A/公司应单独负责改装期间的质量工作。此次进水事故的发生是A公司施工人员未按相关规程擅自操作直接造成。因此,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补偿进水事件发生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中国信保将B公司和C公司的反索赔主张及证据反馈给A公司,A公司表示船舱进水事件的发生是油船管路自身的老化造成的,B公司提供的修理项目中,并不包括此项修理,A公司没有承修此管路的义务。为此A公司提供工程完工验收单作为证明文件,同时提供了船级社出具的承修工程检验合格证件的复印件,证明承修工程不存在任何问题。
中国信保对双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了初步判断。首先,香港船东提供的船级社事故原因检验报告和照片只能说明发生过进水事故,并不能说明进水事故本身是承修方造成,香港船东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缺乏依据。同时,中国信保审核了A公司出具的、并得到B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验收单,在验收单中并未发现事故报告中提到的左污油舱通舷外管,据此认为,此管道应不在A公司承修的范围之内。船级社是按照此完工单进行验收,完工单中无此项目,船级社也不应负任何责任。
中国信保将相关意见和证据书面反馈给了香港船东B公司。同时,中国信保获悉A公司修理的船舶经过抢修后,已通过船级社的检验,并将在3天后抵达连云港港口,因香港船东一直拖欠修船余款未付,即建议A公司在确定自身履行合同义务无过错前提下,可立即向管辖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对港口船舶实施扣押。
香港船东收到中国信保的催告函和书面证据后,自觉理亏,也考虑到名下船舶在国内存在被扣留的风险,终于向A公司提供分期付款协议,承诺自2010年2~10月期间分9期将拖欠款项还清。
案件启示
重视搜集和保留书面证据在船舶修理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修船业务的特殊性,合同双方经常会产生纠纷,作为承修方的被保险人应重视搜集和保留书面证据,为纠纷的责任认定提供必要依据。被保险人应重视搜集和保留的基本书面证据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修船合同依法成立的证据其中包括:委托方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及船舶证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的修船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修船工程单;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其他合同附件等。
承修方履行修船合同的证据其中包括:船舶进、出厂时的引航签证单;经授权的委托方代表(船方代表或者委托方机务代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完工验收单,必要时应对验收项目逐项签字确认,以防产生异议;船检部门出具的承修工程检验合格证件的复印件等证据。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修理项目变更的证据其中包括:经双方授权的人书面确认的加、减工程项目单;经双方授权的人书面确认的上述工程项目的计价方法、检验标准及工期变更;经委托方书面确认的承修方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工程项目转包协议;有关合同变更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等。
验收及完工结算的证据其中包括:委修方付款及双方完工结算的证据,如已按合同履行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和双方最终达成并签字盖章的《船舶修理结算单》等。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提供的工程完工验收单作为确定其承修范围的重要证据文件,证明了进水事故非承修方施工不当所致,推动了此纠纷案件的顺利解决。
利用诉前扣船程序催款在修船业务实践中,如果船务公司或注册船东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被保险人可考虑依法申请扣押船舶,使付款方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诉前扣船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提起程序扣船申请人应向海事法院递交扣押船舶书面申请,在递交申请书时,应提供证明船东欠款金额的证据原件。与此同时,应向海事法院提供担保并支付扣船申请费。一般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先交略高于30天船期租金的现金担保。这里要提请被保险人注意的是,申请扣船时法院要求提交的修船合同的委托方必须是船东或船东的人。否则,法院不会同意其扣船申请,这一点是经常被承修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被忽视的。
法院审查及裁定程序海事法院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船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在做出准予扣船裁定后,同时扣船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
扣船文书的送达扣押船舶命令及其他法律文书由海事法院执行人员送达被扣船船长。扣押船舶命令应向船长宣读,并将命令张贴在船舶主桅杆下部或其他明显部位。
执行程序海事法院在扣船命令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要时,可派员登船对船舶实施扣押和监护。
在本案中,在初步判断被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无过错的前提下,中国信保建议被保险人提出扣船申请,对即将到港的船舶实施扣押,从而威慑了船东,迫使其最终做出无条件付款安排,为此类案件的顺利解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在合同中设置留置权条款在前期合同约定中,作为承修方的被保险人如能在合同中对相应条款进行具体、明晰地约定,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在此案中,船舶交付前买方收汇风险就已经发生。而合理行使船舶留置权是承修方自行救济的高效、便捷的措施。按照中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甚至优先于船舶抵押权,也就是说,承修方的修船款主张,比抵押权人还要优先实现。正确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需有相关船舶完工离厂前船东支付修船费用的条款约定,这是确定船东是否违约的前提。(2)需有船东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额支付修船费用的事实。(3)所修的船舶仍处于船厂的占有状态,即没有脱离船厂的实际控制。
申请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地址:XXX市XX区XX大街XX号。
负责人:张XX,联系电话150XXXX5123
委托人:李XX,系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市聚福大酒店,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赵XX,联系电话:183XXXX7234
请求事项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装饰费用170万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XX市XX市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向社会招标装修工程,先后有三家装修公司投标。申请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也参与投标,在投标书报价装饰款中提出“装修款不超过100万元。后申请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中标。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于2011年2月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内容约定:装修工程应与2011年8月底完成装修,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的装修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工程的总承包。合同规定:装修款暂定为100万元。具体情况由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提出后经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向支付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的预付款,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方便施工。
2011年三月初,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和劳动力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的原因。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聚福大酒店提出,施工费应该涨到300万元。被申请人予以拒绝。双方发生争议。由于施工费用无法维持,申请人终止了装修工程。同年四月底,双方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200万元。并请市建设厅经行审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在协议上签字。
2011年底,申请人装修工程结束,经验收后,被申请人方同意接受。但被申请人却违反协议规定拒绝支付剩下的170万元施工款。 还认为申请人延迟完成工程,应当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XX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XX
二Ο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目录(1)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和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 (3)律师费的收据。
劳动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XX市聚福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赵XX,职务:XX市聚福大酒店总经理,联系电话:183XXXX7234地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委托人:周XX,系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XX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职务: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50XXXX5123地址:XXX市XX区XX大街XX号。
委托人:李XX,系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方就被答辩人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与我方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议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申请人主张我方支付的170万元施工款。是违反当初的合同协议的并且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劳动法依据的情况。
1、申请人于我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是在2011年2月。2011年3月初。申请人违反合同协定的“具体施工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的原则”自行提高施工费用到300万元。
2、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人未向我方说明理由就停止装修工程,导致装修工程在2011年的10月才完工,影响了我方的正常开业。根据合同发的相关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于经我方调查,发现劳务价格和材料价格上涨的问题,为了保证我方的正常开业。于是在2011年4月底与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增加施工款到200万元的协议。根据我市相关规定。当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价款的一倍。须由我市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是工程款过高。我方按照施工方提供的施工、材料价格进行分析应当降低50万元的施工款,申请人拒绝。由于我方是国营企业,上级部门不同意申请人得170万元的施工款。
综上所述,我酒店认为。申请人要求的170万元的施工是违反合同的。是申请人为了弥补施工期间内自己造成亏损的无理请求。我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法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没有任何违规之处。请求贵会能够明察秋毫,依法裁决。
此致XX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市聚福大酒店(公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为了能够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那么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是核心内容,所以造价控制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灵魂。
一、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程序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程序
1.1、编制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1.2、根据实施细则开展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1.3、分阶段形成建设项目造价成果;
1.4、组织有关各方对阶段成果审定和签字确认;
1.5、阶段性成果资料的交接签收;
1.6、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总结报告;
2.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
2.1、合理编资金使用计划;
2.2、审核与确定工程预付款;
2.3、审核与确定工程进度款;
2.4、审核与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2.5、审核与确定工程索赔费用;
2.6、接受委托进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约定的专项分包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招标,提供材料与设备询价等;
3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3.1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应由专业造价工程师在项目实施前编制完成,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3.2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应依据下列资料编制
1、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文件、资料;
3、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定额、标准和计价依据;
4.造价控制工作人员的职责
4.1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2)负责项目造价咨询的组织实施、专业间协调和质量管理工作,对项目组成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3)负责办理项目委托合同的草拟,接收和验核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4)制定项目控制规划和批准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5)动态掌握项目实施状况,负责督促检查各子项和各专业的进度,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6)对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监督专业审核人员进行质量校核,负责对项目初步成果进行复核;
4.2 专业造价工程师的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项目造价控制业务实施及其质量管理工作。
(2)遵守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执行企业规章制度。
(3)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造价人员拟定项目造价控制实施细则,核查资料使用、咨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4)动态掌握本专业项目造价控制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3 造价员的职责
(1)依据业务要求,执行控制规划和实施细则,遵守行业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项目实施细则要求,开展本职工作,选用正确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自控,成果文件经校核后,负责进行修改;
(4)完成作业计划后及时整理,收集齐全咨询资料,交项目负责人或专人办理归档和移交归档手续。
(5)规范执业行为,遵守职业道德。
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方法与要求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配合使用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工程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和项目指引,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承包人自主报价,按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合同价的计价方式。
1、编制的方法和要求
(1)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材料价格可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指导价或按市场价取定。
(2)编制时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套用计价表定额子目,子目套用要齐全。
(3)编制时应注意在套用定额子目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清单子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差异,在套用定额子目时要重新计算工程量。
(4)编制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常规施工方法,充分考虑整个项目施工所需要的措施项目费用,不得少计和高估。
2、分析应由总报价依次向单位工程、专业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项目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逐级展开。
3、项目组应对投标人措施项目投标报价的相符性进行鉴别,其内容为:
(1)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是否满足和保证。
(2)措施项目内容和价格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方案、工艺技术是否相一致。
4、项目组应对投标人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其内容为:
(1)投标报价中的暂定金额、限定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暂定金额与限定金额按要求列入总价。
(2)总承包服务费和其他费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取费是否合理。
5、项目组对投标报价分析之后,并纳入分析报告。
6、项目组完成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应包括:
(1)投标报价排序及比较。建设工程投标总报价排序分析表。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比较表。
(4)其他项目清单报价比较表。
(二)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造价条款的审核与要求
1、项目组可根据委托人要求,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
2、项目组应负责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与工程计量、计价、付款、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结算处理等内容相关的合同条款。
项目组参与发包人合同谈判的,应配合对有关合同中造价控制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3、项目组应建议委托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约定合同计价形式。
(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数额、方式及时限。
(4)工程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或索赔方式以及时限。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6)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确定、支付方式及时限。
(8)安全文明措施和保险费用。
(9) 工期提前或延后和质量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委托人对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授权。
(12)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必须遵守造价咨询企业造价控制的相关约定。
三、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
1. 实施准备
1.1、项目组为做好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工作,应收集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种成果文件、报告等资料,并按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主要包括:
(1)有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2)有关项目的所有合同及其有效附件材料。
(3)全套设计文件,图纸会审及交底记录,图纸变更文件。
(4)投标报价分析报告及投标澄清文件。
1.2、项目组应根据造价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等编制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实施细则。
1.3、项目组应收集与项目合同相关的计价文件、计价依据和市场信息。
2.工程款使用计划的编制与审核
2.1、 项目组应根据约定并与委托人协商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并作为项目施工阶段造价控制依据。
2.2、项目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依据
(1)已经签订的承发包合同及投标报价。
(2)已经委托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2.3、工程款使用计划编制应包括下列步骤和内容
(1)工程造价的总目标值,即工程总造价控制目标。
(2)工程造价的分目标值,即单位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3)工程造价的明细目标值,即分部、分项造价控制目标。
(4)工程造价的进度目标值,即形象进度、时间节点造价控制目标。
2.4、工程款使用计划与发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款和支付方式应保持一致。
2.5、项目组在工程变更较大的情况下,应及时对工程款使用计划进行调整。
3.工程进度款的审核
3.1、项目组应及时提交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
(1)累计完成的合格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费用。
(3)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费用。
(4)应付主要材料和设备费用。
(5)项目组审核,并经委托人认可的签证变更或索赔费用。甲供材料抵扣款的数额。
(6)其他费用。
3.2、项目组在收到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完成工程量和质量合格的初审工程进度款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工计量,并根据发承包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出具工程进度款付款建议书。
3.3、项目组可接受委托,根据总包和分包合同要求协助审核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
3.4、项目组编制并提交委托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申请表,其内容包括:
(1)累计完成工程进度款
①已完合格工程累计工程量进度款、累计措施费用款、累计其他费用款。
②累计变更款。
③已付主要材料和设备款。
(2)累计建议付款额(含预付款)
(3)本次应付款额
4.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审核
4.1、项目组应做好工程变更引起工程价款增减审核工作,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组应就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向委托人报告,供委托人决策。
4.2、审核工作前,咨询项目组应收集并验证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包括:
(1)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4)现场的签证资料。
(5)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
4.3、项目组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变更和签证的实际完成量和变更价款进行审核。工程变更与签证在确定价款后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项目组可予提醒。
4.4、工程变更引发价款申请,项目组应根据发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发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投标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或由发包人督促承包人提供、项目组审核,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5.工程费用索赔
5.1、项目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进行费用索赔事宜的处理。
5.2、项目组在审核索赔费用时应首先验证当事人提供的索赔资料,验证内容应包括:
(1)索赔的理由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2)索赔的程序及其时效。
(3)索赔的依据。索赔依据包括:
①招投标文件、发承包合同及其附件,施工图、技术规范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②相关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及备忘录等。
③施工记录、监理日记和工程签证单等有关文件。
④工程验收资料和相关技术鉴定报告。
⑤有关会计核算资料。
⑥建筑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和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⑦同期项目所在地物价指数、工资指数。
5.3、项目组收到索赔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索赔费用进行审核,或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5.4、项目组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按合同及其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6. 施工阶段的造价监控要点
6.1、核对标书预算,提出重点控制子项和控制方案。
6.2、做好咨询日记,对重点控制子项和重点隐蔽项目进行抽查和摄像。
四、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方法和要求
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1.1、项目组接收工程竣工结算业务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作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1.2、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清单项目中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8)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及关键奖罚款;
(12)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3、审核过程中遇有不明确或持有异议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人取得联系,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施工现场查勘和取证。
1.4、审核人员依据送审资料、取证材料、会议纪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的有关法规,对送审的工程预结算逐项进行审核。
1.5、项目负责人复核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征求意见稿送交建设单位征求意见。
1.6、如施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项目负责人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核单位进行协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实事求是地对初审意见进行调整,以求达成共识。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作为规范准则,涉及和运用其它技术经济学科的成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由此可见,施工造价控制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有深入的了解和理解外,还应对设计内容、设计过程、施工技术、项目管理、经济法律法规等,都有全面的了解。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投资日趋多元化的今天,迫切需要一大批为项目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造价管理者,还应该加强对造价控制人员培训工作,使他们具备有技术、懂经济、知法律、会管理的高素质造价管理人员。随着建设工程的不断开展,造价工作水平也不断得到提高,相信会有更多、更好造价控制理论、方式、方法和措施来更好的指导我们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曲修山等主编《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出版。
2. 1、吴建迅、陈义雄主编、《工程造价管理》,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05年出版。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做油漆玻璃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十万元整。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油漆玻璃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时间为一年,即自__起,至__止。
4、借款利息:月息为2分,一年利息为二万四千元整。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__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 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超过六个月,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
合同范本2
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
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姜先生的企业属于贸易型企业,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幻,意味着他必须及时调整进口的商品,这要求流动资金必须足够充裕。“因此我们很需要银行给一个综合授信额度,这样能随时调用这笔钱。”姜先生说。
实际上不仅是贸易型企业,很多生产型小企业,为适应市场竞争,常常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迅速做出反应,调整生产,因此对综合授信的需求很高。前几年,很多银行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这种需求,纷纷推出或优化了综合授信业务,主要的宣传点即“企业一次审批,资金随时动用”,以满足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何谓综合授信额度
所谓综合授信额度,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为中小企业客户一次性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在一定时期内,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中小企业客户都可根据实际需求循环、随时使用各种适合本企业的融资产品。
授信可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两类。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开证、保函、押汇等;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为中长期授信。
犹如大额度的信用卡
可以看出,综合授信作为一种长期承诺的贷款额度,其最具吸引力的地方在于可以让中小企业在需要资金时随时申请,使用方便。对于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银行的资金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无疑是“及时雨”和“雪中送炭”。
打个比方,比如某饮料公司获得了1000万元的贷款授信,虽然购买设备和原材料一下子不需要这么多钱,但有了这1000万元,想花钱就能随时有钱花了。
作为正常贷款的话,一次借1000万元一年期,就得按1000万元的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付给银行利息,它是从借的那一天开始一直到还。综合授信是在1000万元的额度内用100万元就交100万元的利息,用3个月就按3个月的利率,用半年就按半年的利率支付利息,使企业节约了融资资本。
除了资金利息的成本以外,还有一个工作成本的节约过程。综合授信是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一次性准备申请材料,银行也可以一次性对企业进行审查,就像银行预先发给企业一打“粮票”,企业可以随时用“粮票”买“馒头”,因而它也更像是企业一张大额度的信用卡。
闲置资金收管理费
不过现在很多银行在对企业进行综合授信的业务时,在收取正常的利息外,还会加收一笔所谓的“额度管理费”,或者称为“额度托管费”。
从央行之前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控制信贷规模开始,这种管理费就开始普遍收取。在银行看来,很多企业由于财务管理比较混乱,常常对资金的使用缺乏计划,对资金的使用机动性很强。很多企业在申请了综合授信之后,有部分资金被闲置了较长时间,造成了银行资金浪费。而实际上,银行对企业综合授信后,企业也确实一般不会在短期内申请使用全部的信用额度,而银行收取额度管理费的缘由,就在于企业授信资金未充分使用时,占用了银行有限的信贷资源,银行可以先将客户的资金进行托管。
从企业的角度看,银行在对公业务时收取管理费,其实是在正常信贷业务中又强行设置了一个新的条件,如果银行要求企业支付额度管理费,但企业不愿照做,则其即使符合授信条件,银行也可能不会给予授信。而在信贷额度紧张的大背景下,即使银行信贷利率最高已达基准利率的2倍左右,仍有很多企业会接受,更不用说再额外征收千分之几的管理费了。
尽管现在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额度控制已有很大改善,但是几次降息之后,银行利差缩小带来的收入影响需要通过中间业务创收来弥补。而这种压力转移到中小企业身上,银行会增加将企业是否接受所谓的财务治理服务,作为信贷审批的条件之一。
根据自身需求申请
在银行网站关于中小企业综合授信的页面上,介绍除了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非法人客户,以及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分公司等),不可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外,凡独立企业法人客户,均可就其在银行的短期贷款业务向银行申请采用综合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操作。
但事实上,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有的银行还有更加明细的门槛,给予综合授信的中小企业必须在该行有贷款经历及良好的还贷记录;法人资质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企业信用等级1A级及以上;需要有担保、抵押或质押等等。
也就是说,要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中小企业除了自身资质比较良好之外,事先必须与申请银行有着较为良好的银企关系,除了有开户并有一定存款之外,还需要在此之前有一定的业务往来。换言之,不考虑融资成本的因素,中小企业向平时结算往来的银行进行该项业务的申请,会有更高的成功率。
另外,虽然综合授信方便灵活,随借、随用、随还,不仅适应多种融资方案的需要,还能降低企业筹资成本,提高财务工作效率。但它并不是一剂万用药,适用于所有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相比之下,它更适合希望随时提取短期贷款、需做贸易融资等各项业务,同时希望避免逐笔申请的繁琐手续的中小企业客户。有一部分生产型企业,就对资金使用的需求有着很明显的周期性,那么不妨申请单笔授信,这样仅需要承担利息,相对的审批手续也更简单。
相关链接
授信额度申请步骤
凡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并有一定存款和结算往来的公司客户,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①企业借款申请书。
②借款人和保证人双方企业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有关法律文件。
③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④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属于抵押、质押担保的,还须提交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⑤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或抵押、质押担保。
关键词:信用证 软条款 交易风险 防治措施
0 引言
近几年,信用证软条款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大焦点。自1992年以来,仅以软条款信用证一种方式进行的诈骗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在数千万美元以上。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现在已经非常普遍存在而且严重影响到国际经济贸易的正规发展和秩序,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关注。在过去十年中,中外学者和业内人士对信用证软条款方方面面的争论和探讨颇多,但始终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国际权威机构至今没有对此问题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软条款的危害、特点与原因进行深入的探讨,找出应对的方法,成功规避其中风险。
1 信用证软条款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特点
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外加一种条款,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通常是买方为实施欺诈而故意布下的陷阱,软条款的存在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隐蔽性。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行付款责任不明的信用证。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二是申请人掌握着主动权。这些“陷阱”条款使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境地的同时,却赋予了申请人单方面变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的主动权。这是“软条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样性。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软条款”越来越多,形式多样,五花八门,没有固定的模式,甚至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使受益人放松警惕,很难引起警觉。
那么受益人为什么会收到带软条款的信用证呢?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办理开证手续时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办理的(注意合同中不应存在软条款),开证银行是根据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来开立信用证的,依此推论,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应当与买卖合同一致。可是,在实际业务当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进口商或开证行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意设立陷阱,只保证进口商的权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获得货款,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软条款产生的原因既有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客观原因,也有信用证操作方人为方面的主观原因。
2.1 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的缺陷
2.1.1 信用证本身的缺陷
软条款信用证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在于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缺陷。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并不平衡:买方的权益保护程度高于卖方。因为根据信用证的运作机制,买方所承担的风险要比卖方大得多。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证不符而无法结汇,而买方则要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买方在支付货款之后,力图获得关于货物的各种信息及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然而,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从卖方结汇到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会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海上运输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欺诈买方,以劣充优,或根本就不装货,然后伪造相关的单证去银行结汇,对此,买方将很难获得司法救济。所以,买方试图在信用证中对卖方做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被卖方欺骗的可能性,起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又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方权益保护程度高,这样买方很容易也很大胆地在信用证合同中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
2.1.2 信用证国际保护的力度相对薄弱
迄今为止,在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中,没有看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禁止的书面文件和资料。各种法律对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没有足够重视,也是软条款比较盛行的主要原因。
2.2 信用证操作人员方面的原因
2.2.1 开证申请人意图不正:出于诈骗目的
第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的事件中。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义务,达到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证软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第二种情况:开证申请人通过设计特殊标的胁迫卖方将货物降价处理,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这类合同往往所交易的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专为买方设计加工的,其做法是在信用证中设置某些软条款,使受益人交货后,得不到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进行交单议付的某些单据,造成货款的无法议付或银行拒付,而货物却已发运,使受益人处于两难境地。此时开证申请人再借口已到目的地的货物质量问题,从而胁迫受益人就地将货物降价处理,而由于该类货在其使用上有特殊性或专用性,同意开证申请人降价要求。
第三种情况:一些奸诈的开证申请人利用世界商品市场行情风险投机倒把。
国际市场风险很大,尤其是初级产品的交易价格,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交易风险。一些不法商人便利用软条款,根据世界商品市场的变动情况,把握合同的主动权。比如,信用证规定货物需由买方指定运输,但船名后告。当所交易商品的行情下跌,买方不能获取预期利润时,他便可以以不指定船名的方式使出口方无法交货,从而交易不能达成。
2.2.2 开证申请人意图正常:但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
开证申请人主观意愿是正常的,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但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也可能发生软条款事件。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市场对自己不利,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此时,就能认定开证申请人制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受益人的目的。
2.2.3 开证申请人意图是为了自保:为防止出口商的毁约或欺诈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一种情况:进口商希望能保证和控制进口商品的质量,但由于进口商品产于国外,进口方无法实现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往往只能对到手的货物进行检验。这样质量问题往往是在进口方已履行完付款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慢慢暴露出来,等到这个时候再向出口商索赔,通过国际仲裁,昂贵的费用、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仲裁判决的执行将会令进口商十分头痛,因此我们将目光转向贸易支付过程,以期能利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来控制商品质量。为防止受益人欺诈,最有效的方案就是使用信用证软条款。此时,开证申请人的目的并不是坑害卖方,而是为了防范自己受骗。
第二种情况:昔日受过骗的开证申请人,渴望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一些买方以前在生意上过于相信不配信任的卖方,上了软条款的当。现在他们同另外的卖方打交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思维一下子难以改变过来。他们在证里加列了一些较为苛刻的软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自己再被卖方坑蒙拐骗。信用证里列明了这样的软条款,卖方在货上就不能装头盖面、偷工减料,敷衍塞责了,交货时间须恪守信用。
2.2.4 出口商自身的原因
出口商接受软条款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有意识接受。从进出口商人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这样的出口商往往是在出易中某个方面处于劣势,要么是急于出口,要么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动接受软条款。第二,无意识接受。从信用证的交易实务来看,有的出口商由于是新手,对信用证这种支付工具还不甚了解,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识别不清楚,只看到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而没有看到其真正的“陷阱”条款所在,审查合同和信用证不甚严谨,对进口商存有侥幸心理,结果使自己处处被动。
3 信用证软条款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从产生到发展,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所产生的危害已经为和学者认识到,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很多企业还是难以摆脱信用证软条款这个“陷阱”。因此,对于出口商而言,除对信用证软条款要严格预防,一旦发现问题要理性应对,运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外,实践中也要求具体业务人员具备敏税的洞察力、丰富的国际贸易知识和法律知识,同时外贸公司、银行等各相关部门也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才能很好维护外贸企业的正当权益。
3.1 交易前必须选择好可靠的交易伙伴
对出口商来说,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应避免选择诈骗多发地的国家及地区、有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银行信誉不佳的国家及地区的贸易商。那么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对于陌生的交易对象,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尤其在知道对方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那么在实践中想要了解对方贸易商的资信状况,可以向该贸易伙伴所在地的银行调查有关信息,可以向与他之前有过业务往来的公司了解,亦可通过一些商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对其资信进行调查,或者是在网上进行调查。在已经获取的信息基础上出口商还需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
3.2 选择口碑好的开证行
开证行的资信状况是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的基础,因此出口商应高度重视开证行的选择。尽管开证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来选择,但是,受益人可以事先与进口商商定好,由那些世界一流、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因为这些银行很注意自身的声誉、操作很规范、服务质量高,一般会很严肃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风险概率会大大降低。
3.3 业务操作必须规范,必须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
信用证软条款往往是根据合同条款开出的。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得非常严密,则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卖方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
目前,我国出口竞争激烈,国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以有利的价格条件为诱饵,致使我方对合同其他条款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预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我方公司必须对任何要求我方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一定不可草率签订合同,合同生效之前,应确保其条款具体、明确、严密,对于各种可能发生的争议问题要考虑周全,这样,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机率就会降低。
3.4 严格审核,防患未然,理性对待
严格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此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在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在审证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细致、谨慎、逐条逐句审核信用证的每一条款、每一细节、甚至每一单词和字母,做到防患未然。一旦发现与合同不符条款,应以及时予以澄清,按合同为基础要求修改;如变更利益对卖方损害不大,卖方又不难做到,可以接受而不要求修改信用证:如变更利益对卖方损害大,或者卖方很难做到则立即要求修改信用证;如装运期过短的,要求展期;我方无法办到的条款坚决要求删除;对于模棱两可的条款要求澄清,堵塞一切漏洞,为安全、及时收汇打下扎实的基础。
3.5 究其弱点,争取主动,通过信用证本身找到解决方法
在收到单据后,银行经办同志对信用证条款的每个细节进行了透彻入微的研究,找到信用证中的漏洞及矛盾之处,比如,“免费放单”条款与开证行承诺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矛盾,信用证索汇指示中存在的内在冲突等。始终抓住信用证的这些薄弱环节,果断地向偿付行电索,先收回货款,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已手中。
3.6 大力提高单证操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培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种类越来越多,斑驳复杂,而且还会不断变化其形态,许多单证人员往往容易被其表面所蒙蔽,因此外贸公司还应当组织单证人员不断地学习,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识别“软条款”的能力,才可能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信息化这两个新特征的出现,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所以加大力度培养高素质的的国际经贸人才,出口企业才有可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要银行和出口企业业务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有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等方面的法规及惯例,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办事小心谨慎,保证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就能在实际业务中从容回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准时收汇。
3.7 加强银贸合作,共同防范
银行是信用证结算的必经部门,也是外贸收汇的核心部门,外贸企业应加强与银行间的合作,及时沟通,对于审证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模糊条款,可以请求银行帮助辨别,齐心协力把单证工作做好,以减少软条款对我国外贸收汇的损害。总之,银贸合作有利于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银企双方应紧密合作,增强防范意识,使不法商人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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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为了规范集团所属公司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人等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公司,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A类企业)。不控股的其他合资和合作经营公司(以下简称B类企业)按投资双方协商原则执行。
???第三条各公司(集团公司及十公司)服从财政部及当地财政厅,局的统一管理。本制度报各企业所在地主管财政部门利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
???第四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公司的会计年度按照日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录准确,内容完整,方法正确,手续齐备,符合时限。
???第七条各公司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八条各公司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应当实行配比原则。同一会计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登记入帐。
???第九条各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不得自行调整财产的帐面价值。
???第十条各公司应当划分资本支出和收益支出的界限。支出的效益及于一个以上(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支出;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支出。
???第十一条各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一般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告中附注说明。
???第三章记帐与帐簿
???第十二条各公司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十三条各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如果有必要变更,应当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各公司的记帐文字为中文。
???第十六条各公司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全,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七条各公司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帐簿。各种帐簿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凭证或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十八条由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设置联合帐簿,合作各方还应相应设置各自的有关帐簿。
???第十九条各公司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其软件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并具备安全,保密功能。由磁性或者其他介质存储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应有备份,并定期打印成书面形式保存。
???第四章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各公司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预付款项以及存货等。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当分别核算;收款项,应当按照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短期贷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分别核算;预付款项,应当按照预付货款(预付定金),预交所得税和待摊费用等分别核算:存货应当按照商品,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户成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分别核算。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投资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现金和银行存款应当设置日汜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多种货币的,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登记。
???现金管理办法:现金库存限额由公司财会部向基本存款户开设银行申请获批的限钡执行。必须按规定手续填制收,付款凭证经审批后收付款项,严禁白条抵库。每日记帐,日清月结,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现金收入不得坐支,及时送存银行,现金不足,另行提取。现金使用范围:发放工资及劳动报酬,支付备用金,差旅费等费用,10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出纳员负责现金保管,执行现金管理办法。
???银行存款管理办法:出纳员收到会计员填制的收付款凭证后,必须认真核对其利原始单据是否合法齐全,大小巧金额是否一致,会计科目是否填写正确,领导有否签批,财务主管有否审核,齐备后方可进行收付款操作,(现金收付同此办理)根据银行结算制度及票据法有关规定,填写支票,汇票等各种结算凭证,盖财务专用章,法人章由财务主管保存及盖讫(必须分开保管及盖印),去银行办理结算。
???正确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结算余额,按月与银行核对余额,编制"余额调节表",做到与银行帐帐相符。
???第二十二条有价证券包括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登记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含有己宣告发放的股利或者应计利息的,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有价证券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以及其售出或到期时所收到的款项与其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投资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三条应收和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不同货币分别没帐登记。
???各公司实行哪个部门发生的应收,预付款项,由哪个部门负责清理的原则财务部应及时对己发生的应收,预付款项督促有关部门清理并收回款项,必要时应填列《应收,预付款项处理意见表》(见附表一),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示后,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制定执行结果与有关人员奖金挂钩考核的实施办法。
???企业的坏帐损失,在报当地税务局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现行制度规定,确认坏帐损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因财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来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2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第二十四条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的存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自制,自产或者自行开采的存货,以制造,生产或者开采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以及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商业和服务业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商品,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等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接受捐赠取得的存货,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的价格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入帐。
???盘盈的存货,按照原实际成本或者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第二十五条存货的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
???领用或者发出的商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入帐。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全部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公司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其他资产核算。
???第二十六条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两次(六月,十二月的下旬)。
???盘存数如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一般应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或者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其中,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净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年终,公司的商品,产成品或者可以对外销售的自制半成品,如有因残次,陈旧,冷背等原因而造成的其可变现净值低于帐面实际成本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损失计入本年销售成本,(其小额损失报税务局备案,大额损失报税务局批准后入帐),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存货的减项反映。已计提变现损失准备的存货销售时,其变现损失准备应当冲减其销售成本。可变现净值按照有关存货的预计变现收入减去必要的加工:或者整修费用确定。?
???第五章长期投资
???第二十八条长期投资足指向其他单位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包括直接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入的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收回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入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等约定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加交易费用等有关费用入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作为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帐,其中含有应计利息的,这部分利息通过其他应收款帐户核算。
???对于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相应调整利息收入和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摊销的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用于投资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的作价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递延投资损益,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递延投资损益的期末净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或者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九条向其他单位投资和股票投资的核算,一般采用成本法。公司的投资占被投资公司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20%以上,且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力的,也可采用权益法。
???长期投资的股利或者利息收入,长期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时,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其帐面成本和已登记入帐的应收股利或者应计利息之间的差额,以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的公司,由于被投资公司权益的增减而相应增减长期投资金额的部分,均应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火。?
???第六章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第三十条各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未取得所有权之前,应另行核算;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在辅助设备查帐簿中登记,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及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土要没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也作为固定资产。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各公司于每年10月末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经集团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签批准后,在下年度内执行,无预算项目则不得购置。若在预算外急需购置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专题报告集团,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双签批准后方可购置。
???各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分部门管理职能如下:
???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审核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预算及执行,正确计算折旧,组织主管和使用部门每年两次(六月和十二月下旬)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确保帐,卡,物三相符。对固定资产完整性负责监督。
???生产部:主管公司生产用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分部门台帐,建立卡片及编号;办理需求计划或预算,请购,调拨,移转,报废利盘盈盘亏的具体工作,编制大,中,小修计划或预算并组织实施。
???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台帐,管好设备附件,不得丢失损坏,确保资产完整。
???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登记入帐。
???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协议或者公司中请书
???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款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款中包含了价款利息利手续费的,一般应将利息和手续费从原价中扣除;如其价值不火且期限不长,利息和手续费也可不单独核算。
???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以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的价格加由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如系旧的固定资产,还应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所发生的有关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其安装费用应当一并计入原价。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不宜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的,也可以采用工作晕法。预计净残值率一般应当不低于原值的10%。
???直线法年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分类折旧率,如不宜也可采用个别折旧率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规定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运输设备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加速折旧的规定:发生下述二种情况经财税机关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1.受酸,碱等强腐蚀的设各,长年处于振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提高使用率,加大使用强度,长年处于日夜运转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期限少,期满后资产归中方的可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应当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用的固定资产,白停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折旧提足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增加价值而调整原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调整后原价,已计折旧,估计残值和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筹建期用于本公司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下程竣工时一次,也可在工程施丁期间按期计算折旧,并计入有关工程成本。在筹建期间使用,但与工程施工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折旧,应计入开办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以经营组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长期闲置未用的固定资产,不计折旧。
???累计折旧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反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应当另行核算。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盘存数如与帐面记录不符,应于查明原因后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估计累计折旧后,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在公司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或者盘亏,应当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在公司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益,应当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
???第三十四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己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映。筹建期间在一年以上,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可以分项目进行核算。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登记入帐:
???工程用材料,比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待安装设备,比照第三十条的规定;预付工程款,按照预付的工程款项;工程管理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出包工程,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
???公司在筹建期间购入或投入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也可以通过在建工程核算。
???第三十五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一般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对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和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应当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作为产成品成本,同时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应按决算数调整原始估价和已计折旧。
???第七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上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应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投资方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协议或者企业申请书中所列金额以及由企业负担的有关费用入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公司开始受益起按照规定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三十九条其他资产,包含开办费,筹建期间汇兑损失,递延投资损失以及需要分期摊销的其他递延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农中分别列项反映。
???开办费,按照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注册登记费,人员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下同)费以及其他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费用金额入帐。
筹建期间汇兑损失,按该期间公司实际发生额入帐。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出资产的实际作价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入帐。
???其他递延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有关支出入帐。
???第四十条其他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摊销:
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自公司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不少于5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递延投资损失,按照投资期限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其他递延支出,按照预计的受益期或者不少于10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
???第八章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及其他负债
???第四十一条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预收货款(预收定金)和预提费用等,应当分别核算;
???应付款项,应当按照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等分别核算。有多种货币的流动负债,还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帐登记。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其他负债性基金,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长期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四十二条长期负愤,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公司债利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应当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对于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当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第四十三条应付公司债应当按照已发行债券的票面价值登记入帐。实际发行收入与债券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应付公司债发行溢价或者折价,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付公司债的加项或者减项单独反映。实际收到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通过其他应付款帐户核算。
???应付公司债发行溢价或者折价,应当在公司债到期前分期摊销,并相应冲减或者增加有关利息支出。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委托金融机构发行公司债的手续费,应当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四条其他负债,包括筹建期间汇兑收益和递延投资收益等,应当分别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和递延投资损失等帐户核算。
???第四十五条各种负债的利息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逐期计算。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利息,在所购建的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在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应当作为本期费用。
???第九章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六条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应分别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项反映。
???第四十七条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合同,协议或者公司申请书的约定实际缴入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则设"股本"科目反映)
???现金投资,按照实际存入公司开户银行的金额入帐:
???实物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公司申请书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入帐。
???无形资产投资,按照合同,协议或者公司中请书和验收清单中所列金额入帐。
???实收资本登记入帐后,如果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不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八条投资人缴入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记帐本位币,在有关资产帐户中,一律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在实收资本帐户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公司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如果由于公司登记注册所用的货币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且投资各方缴付出资额时的汇率不同从而导致各方投资入帐面实收资本比例与合同规定的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说明合同规定的出资比例是多少。不论帐面实收资本反映的比例如何,公司的分配与清算均应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为依据。
???由于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应当作为资本公积核算。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人的投资的,对已归还的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五十条资本公积包括捐赠公积,资本折算差额以及资本溢价等。
???捐赠公积是指因接受现金或者实物捐赠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入帐。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其金额入帐: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入帐。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原价与估计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入帐。
???本折算差额是指本制厦第四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由于有关资本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所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记帐本位币差额。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所有者交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的差额。
???第十章成本和费用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物质消耗,劳动报酬及各项费用,都应当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公司在生产经营中所耗用的各项材料,应当按照实际耗用的数量和帐面单价计算,计入成本,费用。
公司应付职工的工资,应当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以及工时,产量等记录资料止确计算,计入成本费用:按规定支付的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补助基金以及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等,也应以上资项目计入成本,费用。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当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摊费用或者递延支出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汇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工业公司的生产成本项目,包括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还可根据需要,增设燃料及动力,外部加工费,专用工具以及其他需单独核算的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能够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等。
???直接工资是指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
???制造费用是指公司的车间和丁厂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环境保护费,存货盘亏(减盘盈)等。
???业公司实行"定单成本"计算法,为每份定单设立一个生产令号,设立一张成本计算单,归集该定单的全部实际成本,当月未完工产品,实行二个成本项目全额留存结转在产品的计算办法。
工业公司的费用项目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分别核算,不计入产品生产成本之内,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项反映。
???销售费用包括在销售产品以及工业性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销售佣金,代销手续费,广告费,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用,以及销售部门人员工资,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经费。
???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顾问费,诉讼费,交际应酬费,税金(包括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场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坏帐损失,职工培训费,研究发展费和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因理财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有关费用开支方面的规定:
???交际应酬费: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按照生产型企业相关规定):全年销售净额小于1500万元按不超5%,大于1500万元按不超过3%,若超支则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超支数调整为利润处理。
???董事会费:系指该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务报酬,差旅费,会议费等,实发数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董事会期间的招待费及礼品等计入交际应酬费。
???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可以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也可按工资总额14%提取并列支;公司目前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金,住房补助基金:各公司按所在地政府和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标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工会经费:公司成立工会的,可按包括外方工资额在内的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工业公司在产品开发中试制的样品,样机等,如果可以对外销售,在扣除残料价值后,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计入投产以后的产品成本。
???第十一章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四条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按照不同行业,可以分为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各种劳务或者服务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营业收入的实现,一般为产品或者商品已经发出,工程已经交付,服务或者劳务已经提供,价款已经收讫或者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在委托银行收款的情况下,为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投资人分得产品为营业收入实现。有长期合同的企业,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实际完成的丁作量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
???营业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或者应予收取的款项登记入帐。销售退回应当从营业收入中扣除;销售折扣或折让应当单独核算,井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五十六条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和营业成本后的毛利,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商业公司还应减去进货费用),加上其他业务利润的净额。其他业务利润为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的净额。
???投资收益包括投资(收入减损失的)净收益和投资作价(收入减损失)净收益。
???营业外收支净额为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的净额。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收益,资产再次评估增值,接受捐赠转入,罚款收入和以前年度收益,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资产评估减值,捐赠支出,罚款支出和以前年度损失,非常损失等。
???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
???第五十七条各公司一般应当按月计算利润。按月计算利润有困难的公司,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计算利润。
???利润的计算,在年度内,月度及季度采用表结法,年度终了,采用帐结法。
???第五十八条各公司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储备基金、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及企业发展基金的比例。储备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弥补亏损和增加资本,企业发展基金除经批准用于发展生产和增加资本,其帐面余额不得减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应当用于企业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者各项集体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设施等资产,不得作为公司的财产。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后的利润,为可供分配给投资人的利润。
???第五十九条年终结帐以后发现的应调整本年度会计事项,应当在下年度有关帐户中进行调整,并在报表中作相应反映。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计算的,应当分别情况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或者调整未分配利润和应交税金帐户。
???第六十条本年的利润总额,应交纳的所得税,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分配给投资人的股利(包括本年分配的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数和年末未分配利润;均应当在利润分配表中分别列示。
???第十二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计价等业务。
???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及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和债务(如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付股利等),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帐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六十二条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除另有规定者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包括外币帐户和对应的非外币帐户)无论增加或者减少,均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汇率,也可以采用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汇率。
???第六十三条月份终了,各种外币帐户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通过筹建期间汇兑损失帐户单独核算。同期汇兑损失和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损失净额,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摊销,摊余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资产类下单列项目反映;如为收益净额,其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由公司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定:
1.自公司投入生产经营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转销;
2.留待弥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
3.留待并入公司的清算收益。
筹建期间汇兑收益的帐面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负债类下单列项目反映。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
???第十三章清算业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的清算业务,包括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终止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财产作价及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算,清算费用及损益的核算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
???第六十五条财产清算的作价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清算委员会确定。
???第六十六条清算费用包括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为进行清算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清算损益包括清算期间的继续经营损益,财产处理损益以及无法归还的债务等。清算损失与清算收益相抵后的净额与清算费用之和或差,为清算净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清算终了,如果为清算净收益,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剩余财产,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分配。
???第六十八条公司自清算开始,应当视作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并报送会计报告。清算期间跨年度的公司,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并报送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损益表:清算终了,编制并报送自清算开始至清算结束的清算损益表和财产分配表。
???清算终了的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当在公司注销工商登记之前。
???第十四章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第六十九条会计科目应当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参照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设置,非工业行业的公司可参照相关行业的会计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一般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五大类,应当参照行业会计科目的规定分类顺序编号,(见附表二)。
???第七十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利润分配表等有关附表。需要上报汇总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其他报表可以由公司根据需要,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非工业行业的公司可参照相关行业的会计报表编制(见附表三)。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投资进度:
2.资本变动情况:
3.生产经营情况:
4.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5.资金变动及周转情况:
6.外汇平衡情况;
7.主要税费的交纳情况;
8.财产的盈亏损废情况;
9.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
10.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十一条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当地外经委及税务机关,本公司总经理,集团财务部以及投资人。
年度会计报告于年后一个月内报本公司总经理及集团总部,然后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连同年度审计查帐报告在年后4个月内报出。
季报应于季后15天内报出。
月度会计报表于月后10天内报本公司总经理,财税部门及集团财务部。
每周有关报表如《现金流量周报》于次周一上报集团总部。
???第七十二条各公司于每年10月末编制下年分月的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表,现金流量预算表及收支损益预算表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综合平衡并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于12月末前下达各有关公司在新年度内执行,新年度预算执行效果将与当年相关月度各公司各级有关人员的奖罚挂钩。
???第七十三条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项目,对于以外币注册的公司,按照年末国家外汇牌价换算。
???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如投资额占接受投资公司的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50%以上,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接受投资公司的会计报表,不论是否已经合并,都应当随同本公司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章会计档案
???第七十四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验资报告,查帐报告,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与经营管理和所有者权益有关的其他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和长期经济合同等。
???第七十五条各公司必须按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和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必须在公司所在地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损坏。
???第七十六条各公司的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应当抄具清单报集团财务部,集团财务部同意后通知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七十七条子公司清算结束时,本集团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档案一般应移送其控股的本集团公司财务部保存;非本集团控股的子公司的会计档案一般应移送其控股的中方主管部门保存,并报本集团财务部备案。移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当抄报原主管财政部门。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九条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须进行纳税调整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