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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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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制度论文

第1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黔东南 农村产权 配套措施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资产”如何变为“活财富”已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推动农村产权改革是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市场平等交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产权是法律经济学中核心的概念,产权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农村产权制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性制度,意义重大。因此,课题组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切实掌握黔东南州农村农村产权改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建议。

一、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

近年来,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从林权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等领域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目标。确权是产权流转的前提,关系到农村产权规范、顺畅流转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归属明确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1.全州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黔东南州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也是全国7个杉木中心产区之一,有“宜林山国”之称。贵州省10个重点林业县8个在黔东南。全州现有林地面积3305.7万亩,占全州国土面积的72.7%。其中,集体林地3203.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96.9%;国有林地101.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1%。全州森林面积2857万亩,活立木蓄积达1.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确权勘界面积3033.7万亩,完成发证面积2938.30万亩,面积发证率达96.9%,发证户数78.76万户,发证本数83.31万本。全州农村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现在认真开展“回头看”和查漏补缺整顿,抓好林改档案规范建设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圆满完成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2.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农户89.49万户,面积266.36万亩,分别占当年总农户数和总耕地面积的99.11%、99.80%。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8.76万本,发放到户率为99.18%。2013年,我州出台的《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深入做好数据符合、公示、建档造册等工作。”“建立州、县(市)、乡(镇)完整的基础信息平台,为流转奠定基础。”

3.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向全州推广。雷山县作为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2012年9月率先在该县朗德镇上郎德村和大塘乡掌坳村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野外实地测量5398宗2700亩。二是完成了农村宅基地丈量及现状调查3170户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户房屋80480平方米的测绘工作。四是完成了9个村的林改核实工作,并对出现问题的1 8户进行核实更正,对漏山的32户进行补登,对需重新勾图的150户220宗地进行了重新勾图认定。五是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饮水工程、农村蓄水工程、农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农村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完成了11条水沟、1口山塘、39个饮水工程的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二)积极引导全州农村产权流转

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22.5万亩,其中:转包9.8万亩、出租10万亩、互换1.2万亩、转让1.1万亩、入股0.43万亩,分别占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流转面积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做法来进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方式。以转包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占44.45%、以转让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71%、以互换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县(市)、乡(镇)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平台。已经组建州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16各县(市)均已成立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机构,人员、场地、资金已经陆续到位,初步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服务平台。二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跃。2008年成立了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开通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网站,积极为林农、企业提供林业信息、木材拍卖等服务。2009年全州各县市均成立了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等临时机构开展木材拍卖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有11个。三是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业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州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权抵押森林面积7.05万亩,抵押贷款金额1304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772万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成立贵州省首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全州铺开。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积1397.58万亩,面积覆盖率达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1386.83万亩,面积覆盖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积11.75万亩。并采取“保险跟着林权抵押贷款走”措施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州在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很多有待完善,许多领域还需进一步深入推进。

(一)我州林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

虽然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但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进缓慢。一是抵押贷款后林权的变现处置难,贷款使用、偿还存在“道德风险”,没有担保公司愿意为林权抵押担保。二是县级评估机构缺失,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不规范。三是林权抵押贷款因政策、资金支持不力,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很难落实工作推进难度大。四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很难满足当前林农的贷款需求。国家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政策因林业周期长放宽到8-10年,但各银行现有贷款期限过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为流动资金放贷,满足不了林业生产需求(流动资金不能享受国家林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五是林农参与林业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六是农民自主经营与林业规模经营的矛盾等。

(二) 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有的乡镇、村干部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转不规范,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小、短期化。受流转期限短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更多采取“短期行为”,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虽然州、县(市)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与交易中心,但实际在岗人员仅有81人,人员、经费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同时,职责不明确、职能重复交叉问题。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不够。

(三)制度瓶颈制约,农村产权流转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也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后,如果不能进行实质性流转和突破,将资源变为资本,直接会影响改革,难以实现城乡之间资源互动,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三、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州、县(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支出,将用于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紧制定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措施办法,狠抓落实,争取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等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快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管理交易的平台

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是为我州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州、各县(市)要加快落实人员编制,通过调动、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岗位人员,在人员、场地、资金及时到位,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如浙江温州2013年出台的《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产权交易的受理范围、产权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以及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场,推动我州农村产权流转规范有序展开

1.完善林权要素市场,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场体系,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融资和林权证管理与服务平台。着力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设和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2.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中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当前要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调查,准确掌握我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四)整合部门力量,合力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第2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1)农产品流通体制研究 (2)社会主义所有制与产权问题研究 (3)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研究 (5)公有制实现形式问题研究 (6)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关系研究 (7)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地区转移研究 (8)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研究 (9)企业经营机制问题研究 (10)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研究 (11)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研究 (12)企业兼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3)企业管理创新及其机制研究 (14)企业家队伍建设问题研究 (15)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问题研究 (16)乡镇企业发展问题研究 (17)企业集团发展问题研究 (18)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关系及产权管理研究 (19)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 (20)我国企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2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研究 (22)农业产业化问题研究 (23)欠发达农区工业化、城市化问题研究 (24)加快中小城镇建设问题研究 (25)农村费改锐问题研究 (26)减轻农民负担和提高农民收入问题研究 (27)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机结合问题研究 (2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与企业关系研究 (29)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演变和发展趋势研究           (30)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行为研究

     同学们不见常见经济学毕业论文的问题

     问:这2个题目网上都已经有人写了,再写老师会说是抄袭了吧?

     写文章要有技巧,更要有新意,就如一个人说话,要说能让人记住的话。

     方法有这样几条:      别人在正方,你就让站在反方,还会有人说你抄袭吗?所谓研究,就是探讨,理念研究、学术研究永远没有标准答案,知道这一点很重要。      别人是大题目,你就以小见大、小题大作。大题目不好写,要有深度,要研究透彻,要形成体系,但是,化时间搞清楚一个点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只要有亮点就行。

     举例:《中小企业发展与融资问题研究》这个题目

     有人将中小企业融资难归结为处于融资竞争的弱势,这是完全错误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还在于中小企业本身,原因有几个:

     1、企业产权制度不完善导致企业产权不明晰,如虚假注册资本、股权设置、企业的设立与清算;

     2、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导致经营不规范、风险成本加大,如偷漏税、财务管理、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界限不清,政府、税务、银行“三表”的现象;

     3、法律环境不完善导致企业信用极度恶化,如:商业信用缺失、逃废债;

     4、家属企业和职业经理的推行,如一代企业的接班人问题、职业经理的社会认同和自律,要知道乔布斯也不是老板,是CEO。

第3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宅基地 流转 改革 身份

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够享有农村宅基地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转,从而不利于保护农民的财产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一、我国当前宅基地流转之困境

1.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不能抵押。这么规定的理由是:它能够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居住条件而无偿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于建造农村村民的个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那么当使用权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就会丧失该土地使用权,从而出现农民居无定所,以致出现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若要打破现状允许农民将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资,那么必然会导致宅基地流转的可能,因为一旦农民不能够偿还债务那么宅基地将面临拍卖。但是我国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由于农村居民购买力有限,这一限制买方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宅基地的价格失真,宅基地价格的失真又会反作用于其作为抵押物所融资金,这样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渠道,从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义大打折扣。

2.继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结婚或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村民子女迁入城镇取得城市户口时,其当然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权利;当村民子女嫁入或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组织,由于其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也不再享有原户籍中宅基地的权利;当村民在本村中分户另外申请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户籍中宅基权利。也就是说,唯一能够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从原户籍中分离出去,直至原户主死亡后成为新户主。

但是,法律虽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却没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村民的宅基地是几乎免费的,但盖房子还是自己出资,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那么村民应该能够自由决定房子的继承问题。有学者认为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被一体继承。我国法律中有“地随房走”的原则,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建筑继承,那么就会打破宅基地使用权所有者的身份要件。这显然与当前法律相悖,也与立法初衷相悖。

3.买卖。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这些虽然从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买卖,但其始终不是正式立法。从根本上来说,限制宅基地买卖的事由依然是我国法律对于宅基地取得的户籍身份限制。集体土地由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是作为福利性质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费分配给本集体内以户为单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说只允许本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时,《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该句话是否也禁止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户”购买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没有宅基地的本集体农村户口的家庭能够购买宅基地了。这样一来宅基地的买卖市场被限制得所剩无几。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要求: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通知同样并非法律法规,法律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的买卖,只是买卖之后农民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宅基地能够随同地上房屋买卖而转让么?这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原则,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利于确认和保护各种权利和利益,也难以解决各种纠纷。而应当承认房屋的所有权有时与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开的。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索

面临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不少专家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种改革的主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主张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现阶段的一种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须采取大变革的方式,即变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例如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私有化,农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张则是维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只需变革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对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关联紧密,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该集体的成员必须有集体内的农村户口,才能够享有该集体土地的财产权益。根据十八界三中全会公报,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制度,都同时提出。若能够将这几项改革同时推进,取消城乡户籍区别,形成一元制社会,那么对变革农村土地的产权制度才有实施的可能。但是,这种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内难以完成,若强行推进势必会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的不稳定。回顾中国历次大变革,虽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如施行双轨制经济时的“倒爷”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时期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农村地区作为国家稳定的核心,笔者并不主张在农村地区施行大变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又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须找到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三、宅基地流转身份限制的突破

第4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概括起来,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没有人或很少有人从市场产权这一新视角来分析和探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市场产权理论的研究,分析了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指出了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主要对策。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重视维护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力、关键领域市场控制力和对外应变力等方面。近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更为迫切。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其成果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很少有人从市场产权角度来研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市场产权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重视市场产权制度研究,对于探求增强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力的主要对策,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市场产权及其主体

(一)市场产权的含义

所谓市场产权,是指一国中央政府对其所构建、所有、运作及管理的市场本身所拥有的排他性产权规则与制度安排。市场产权包括四个方面:市场所有权、市场经营权(使用权)、市场占有权(控制权)及市场收益权。市场所有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建立在领土基础上的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产权契约关系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问题;市场使用权(经营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市场占有权(控制权)主要是解决市场运行的结果——商品和劳务产出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力问题;市场收益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国家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和企业市场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等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产权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文献很多,但就我国学术界来说,其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1)把产权制度的内容看得过于狭窄。“把产权制度仅仅局限于企业制度上,似乎产权制度只是指企业产权制度”;(2)重视对有形产权的研究,忽视了对各种无形产权的研究;(3)近年来国内虽开始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但在产权问题日益泛化的条件下,没有进一步拓宽对产权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视野,特别是仅注重对微观产权问题的研究,而忽视对微观产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实现条件即宏观产权、“大产权”或“基础产权”——“市场产权”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产权界定的问题:由于构建市场需要投入大量有形资本(如基础设施等);培育公平且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体系),需要投入大量制度成本;运作及管理市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相对于市场中分散的经济利益主体来说,无论是在信息的获取,还是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方面,政府都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充分发挥获取信息的规模效益。但在现实中,信息不可能免费提供,获取、改变、传输及都必须付出成本。所以,市场存在着产权属性问题。没有市场,企业的有形产权难以运营,企业的无形产权难以评估与测量;没有市场产权本身的理性制度安排,不仅会导致微观产权模糊不清、价值难以评估,或者微观产权要素在运行中难以合理增值等问题,而且还难以解决企业的市场进人、运行及退出等问题,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虽然市场产权天生具有国家排他性,归一国政府所有,但市场经营权可以转让。各种贸易战的实质是争夺市场经营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只是市场经营权的有限互换和交叉分享。正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1993年初就对外贸易政策发表演说时强调,美国欢迎外国产品与服务进入美国市场,但“坚持我们的产品与服务也能平等地进入它们的市场”。

(二)市场产权的主体

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主体,且是唯一的主体。市场所有权具有国家排他性,实行市场国家所有制。在一国市场组织内部,任何个人和法人组织都无资格代替国家或中央政府履行市场所有权主体功能。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二是拥有与自身劳动能力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权。个人市场力量的有限性和市场交换的等价性,决定了市场所有权不可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同样,市场所有权也不可能归市场内部具有竞争行为的法人主体——企业所有。因为,市场作为一种超越于市场内部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组织,其本质是交易。市场既是一种集合各种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又是一种凌驾于其内部各种经济主体之上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组织内部,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商品可供量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等,都充满着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往往利用各种竞争手段,削弱或击败竞争对手,因而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市场所有权。

国家组织本身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市场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中央政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道格拉斯·C·诺斯把国家定义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需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他还进一步指出:国家具有“暴力潜能”,这个“暴力潜能”范畴内涵丰富,它类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本身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目的是为公民提供服务,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契约,则交易费用会相当高,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意义。因此,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潜能”以及为实施契约提供法律、有效制度的特殊地位,是任何其他经济社会主体所不可替代的。另外,国家或中央政府也是市场制度建设和市场环境建设最大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制度约束。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或中央政府才是拥有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

二、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一般说来,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根本不受国内外因素威胁的一种状态。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这属于广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是国民经济中长久存在的最基本的战略问题;二是国家经济系统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侵袭、破坏的能力;三是国民经济中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这后两个因素属于狭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与市场产权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关系到一个国家在维护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的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并已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

(一)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进出规则不健全。一方面,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资格不明确;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渠道等随意性大;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模糊;市场主体退出随意,容易造成市场垄断和市场缺位。另一方面,对进入市场的商品或劳务的使用价值没有做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规定,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时有发生;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说明不相符;在商品的价格、计量和包装等不符合要求时,也能进入市场。

2.市场交易行为缺乏约束力。交易规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市场规则。目前我国有些市场交易规则是采取约定俗成的形式,没有以制度、法律的形式由政府加以确认,造成市场交易行为缺乏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约束。如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商品在出售时没有实行明确标价,交易双方没有签订并保证履行合同,违约也不赔偿经济损失等现象经常发生,由此导致权利和义务关系模糊不清,使一部分人获暴利,另一部分人损失惨重,这是市场收益权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

3.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大量存在。使少数不法经营者获取了不正当收益。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断发生,直接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现象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各种名目的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权钱交易、寻租致富,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上,部分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对自己子女、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在就业时随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造成劳动力市场上竞争起点的不一致,既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又造成了政治腐败。另一方面,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性市场垄断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大量并存。目前,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力量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特殊垄断,即行政性市场垄断这种垄断在横向的区域内,表现为地区垄断;在纵向的行业内,表现为行业垄断。现实表明,无论是哪种垄断行为,都会抑制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都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收入差距、就业、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影响较大,这无疑会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4.政府宏观调控规则、法律和制度缺乏。国家或中央政府作为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调控市场时,其权力不受限制和约束,政府可以任意地侵入市场空间和僭越市场职能,从而造成市场秩序无法形成,已有的市场秩序也将遭到破坏。同时,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对非法获利阶层的调控和惩戒力不足,市场收益权分配极不合理,甚至出现逆向调节现象

(二)不健全市场产权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这无疑会加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增加就业难度、腐败难以遏制,并使外资轻而易举地占领我国较多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大的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导致我国市场所有权失控,国家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1.收入差距较大,或者说,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配不公现象。不管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还是个人收入差距,都已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如个人收入差距按基尼系数计算,2005年我国已达到了0.46,远远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城乡收入差距也较大,并呈现不断扩大趋势。

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贫富差距拉大,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国家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影响经济资源有效配置。特别是,如果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则还可能会酿成社会的剧烈动荡和混乱。因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必须关注财富分配状况和贫富差距这一重大问题。

2.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突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缩小差距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策略。当前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国企改革中大量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转业军人安置和残疾人就业非常困难;城市失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双重压力同时并存等。实际上,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利益的多寡问题,但实质上是就业机会的问题。可以说,现实的各种社会矛盾都是由就业机会不公平所引起的。市场产权规则、制度不健全,就业机会就不可能公平、合理。这显然会增大就业困难,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大。政府调控市场行为没有纳入法律框架中,政府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由此,一方面导致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发挥,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央行对南方证券、德隆系、辽宁证券等企业实行再贷款没有法律依据;汇金公司给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保障,这些资金很可能有去无回”。显然,这种调控行为会影响经济效率,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可见,造成国家经济不安全的各因素无不与市场产权规则、制度直接相联系,这些因素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削弱了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不注重市场产权研究,没有合理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发达国家产品就会长驱直入,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市场安全。而且,在缺乏市场产权制度和市场经营权交换不规范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市场与技术交换不对等,导致技术不仅没换来,而且许多行业市场被外商控制了。例如,多年来,百事可乐公司的外方一直打着“国际惯例”的幌子,以品牌拥有者的身份,把划分和调整销售区域的权力攥在手里,并以此作为对产业链下游的灌装厂实施控制。同时,利用总裁等主管负责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变更,随意前任负责人经讨论所做出的区域划分内容,而“以当前总裁颁发的区域划分为准”,把市场的热点区域“调包”到自己掌控的企业名下,或者对合资合同中早已规定的办法。用更新的“单方通知”做事实调整,把原先的合同搁置一旁。近期,该公司又使出了“偷梁换柱”的招数,把早已划给合资企业、市场较为成熟、前景看好的销售区域悄悄地转到外方独资的销售机构名下。在百事可乐公司外方完成方案后,合资的灌装企业在最后核对时发现,其中约90%以上的毛利损失竟然全由合资企业来承担,而外方作为核心原料的唯一供应商,不仅没有毛利下降之忧,而且还会因产品的跌价坐享企业核心原料因使用量增长而利润增加的好处。可见,没有健全的市场产权制度,是我国市场被抢占而没有获得核心原料技术和国家经济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国家作为市场产权主体,如果没有依章可循的规则对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进行严加监管,则国家经济安全必然会受到极不利的影响。

三、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对策

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以完善市场制度为基础。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其法律、制度约束。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安排的唯一提供者。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加强市场产权制度建设,政府所需要做的核心工作就是加强经济立法和制度安排。

第5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科斯认为,在产权明晰且交易费用为零时,初始的分配不影响经济效率。这被另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称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实际上说明,因为真实世界里存在交易费用,所以不同的产权界定和分配对经济效率有重要影响。科斯定理来自对西方私人产权制度的洞察,固然对这些成熟经济体产生了广泛的现实影响,但由于科斯经济学产生、传播正好赶上中国改革开放开启之时,因此科斯经济学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指导了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中国的实践也充分验证了其现实生命力。

首先是证明了界定产权的重要性。中国经济改革发端于农村联产承包制,随后扩展至国有企业改革、财政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等各领域。这些改革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要改变过去国有制下的产权不清晰、责权不匹配等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在以明晰产权为主线的改革思路之前,已经尝试过放权让利、利润包干等各种改革方案,最终仍要借助现代企业制度来清楚界定产权。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从1980年开始,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关系经历了多次调整,旨在清楚界定中央地方的财权、事权,到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中央地方的财税关系变得更加清晰,并被固定下来。在金融体制改革方面,无论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还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各类金融机构均走向现代企业制度。

其次是证明了降低交易费用的重要性。科斯定理指出,产权或经济制度的选择应降低交易费用,以此来优化资源配置。科斯在1936年的论文就指出,权威(计划)和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的手段。何时使用哪种方式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主要用计划手段配置资源,严重挤压甚至取消市场配置资源的空间。这使得交易费用大幅上升,导致经济效率低下。改革开放做了什么?从科斯经济学的角度,就是资源配置的方式从计划转为市场。正是有了制度变革,虽然劳动力还是那么多,土地也没增加,天上也没掉馅饼,但经济增长却上去了,因为我们选择了交易费用更小的配置资源的方式。

时至今日,科斯定理对中国经济下一步走向仍有强大指导意义。科斯一向对中国怀有善意,并对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经济学家抱有期望。就未来改革而言,从科斯定理出发,不难看到中国应着力推动以下几项改革,有些建议也被科斯本人直接提出。

第6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县级财政的来源绝大多数是县域内工业企业,尤其是支柱性企业。从本质上讲,县域经济发展过程就是工业化过程,就是从城乡二元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转换的过程。大力推进工业化,使农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大规模地转人工业部门就业,是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前提和根本出路。按教授20世纪80年代总结“苏南模式”时的提法叫“无工不富”。根据陕西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进步所处的阶段,工业化仍然是陕西省县域经济发展的方向。

1.调整好与城市工业的分工关系。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调整好与城市工业的分工关系。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运输业,鼓励和引导城乡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重组和合作。积极促进城乡产业的有机整合,形成紧密的产业链和配套关系。

2.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的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合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和经验指标上达到一定规模,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是县域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

二、以特色农业为基础

发展县域经济要将发展特色农业放在重要位置,这既是增加农民收人的需要又是保障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总体上看,陕西省乃至中国大部分县域经济还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准确地说还是传统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特色农业特别是经济农业的发展陕西省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

1.确定重点产业和产品。由于各县之间经济发展基础、优势资源条件不同,因此,发展特色农业一定要从县情、乡情、村情特点出发,确定发展的重点产业和产品。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协会式服务,转变运作模式,依托项目抓发展,按照“政府引大引强、农民靠大靠强、结构调优调强”的运作思路,用大项目带动大产业。要转变增长方式,培育特色农业的品牌,用品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提升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2.促进产业集群的发展。集群并不仅仅只是生产单一产品的单一产业,成功的集群包括位于同一地点的许多关联产业、供应商和机构。各个县市要以自身有特色的产业,特别是特色农业为基础,使之向产业化方向发展,进而促进产业集群的产生。国内外的实践都证明,产业集群的发展是提高县域经济竞争力的有效组织形式。

三、以民营经济为主体

县域经济一个突出特征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应按照县域经济以民营为主体的思路,大力推进国有或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走民营化之路,使企业获得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机制,形成创新的联动效应。陕西省与全国省际之间的情况不同的是,越不发达的县区,非公有制经济占当地国民经济的比重越大,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1.进一步解放思想。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人手,理清思路,明确定位,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推动陕西省县域经济发展的第一支柱经济来抓。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再讨论活动和组织干部、企业主到浙江温州、义乌等县域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参观学习,借鉴“温州模式”和“义乌经验”,彻底地统一思想认识。

2.扩大招商引资。各个县市要充分发挥本地的优势,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以工业化和城镇化为重点,狠抓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是拉动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工业化、城镇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要树立“干部抓项目,群众跑市场”的工作理念,积极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为陕西省的县域经济发展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以城镇化为支撑

城镇化有利于农村工业的产业集聚,有利于服务的成长,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小城镇是城乡经济的结合部和交汇点,因而也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据预测,到2020年,中国城镇化水平将达50%,到2050年,全国累计需要转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总量5.5亿。陕西省现有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化问题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县域经济发展的关键。

1城镇化建设必须致力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加速乡镇企业向城镇集中,不仅有利于工业本身利用要素聚集形成规模效益,而且可以带动商贸服务业的发展,促进农村业余劳动力的转移,推动城镇化建设和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引导乡镇企业推进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搞好乡镇企业的“二次创业”。

2.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陕西省是著名的旅游大省,各个县域的旅游资源都非常丰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县级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风景名胜及人文景观,发展观光旅游业,为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到非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的机会。

五、以制度创新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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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数据表明,经济创新力对陕西的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影响较小,说明陕西省县域经济发展至今仍然是主要依靠资源而不是创新来推动。因此,制度创新就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政府是制度创新的推动者和实施者,县级政府作为一级行政单元,是诱致性制度创新与中央强制性制度创新相转化的中介。县级政府的作用就是通过制度创新,形成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1明确产权制度。经济增长的关键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存在,要保持经济组织的效率,必须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产权。陕西省县域现存的产权制度安排要“保持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存在”,在所有制结构上,使县域民营经济所占比重大,尤其是个体、私营比重要大。

2.创新投融资制度。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对内开放”,放松民间资本在投资领域的限制;重组与发展县域金融体系,缓解间接融资瓶须。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应把其基本职能调整定位为支持农业、农村开发和发展的国家农业政策性银行。推广商业票据等融资品种,纵深拓展融资渠道。

结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县域经济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该系统的运行应该是有规律可循的。陕西省的县域经济发展缓慢主要是由于区域文化相对落后、县域创新能力弱、市场化程度较低等导致的。针对陕西省县域经济目前的现状,我们提出了以特色农业为基础、以工业化为导向、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以城镇化为支撑、以制度创新为动力的发展战略,以期促进陕西省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7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小产权房;以租代售;农村土地制度;城乡二元体制;房地产市场

小产权房是指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员出售的住房。小产权房长时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是社会热点问题。2012年国务院下令停售停建小产权房,同时国土部称今年在全国试点处理“小产权房”,这两个消息引起了业界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小产权房的去留问题备受瞩目,引发众多猜测。一直以来,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政策、法规来约束治理小产权房,使得小产权房发展越演越烈。如今小产权房的清理越来越迫近,“以租代售”的做法渐渐发展起来以规避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那么“以租代售”现状如何?是否违法?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能否起到推动作用?

一、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的现状

小产权房数量巨大,非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小产权房建筑面积达六十多亿平米,相当于中国正规房地产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在深圳,小产权房建筑面积达到4.05亿平方米,是深圳市总建筑面积的49.27%。在数量众多的小产权房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政府组织建设,或者村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建设的,这些小产权房大都存在占用农用土地甚至耕地的情况。

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政策经历了从合法性上的否认阶段到预备采取行动清理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规避小产权房的产权问题,一些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以及购买者转而采取“以租代售”、“以租代买”的方法。据调查,小产权房所占的土地,没有经过性质变更和上市拍卖,往往是开发商与村镇干部私下谈妥地价后即进行开发。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房地产的“超额利润”,大多被开发商获得,失地农民所得甚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一名干部称,开发小产权房的环节基本都是暗箱操作,集体土地的价格都是村镇干部与开发商私下达成的,土地转让的费用无从知晓,而建成后产生的非法暴利惊人,甚至超过了商品房。在许多地区,小产权房以租代售项目早已在操作,价格可达每平方米4000-6000元,在位置相对好的地段,甚至可以超过每平方米6000元的价格。

由上述资料,我们大致可以整理出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的状况:大多数采取这种措施的小产权房,是开发商和政府、村干部为获得巨额利益,规避政策、法规,抛出来的曲线卖房、卖地的措施。为了获取私利,地方政府、村干部为这种“以租代售”的做法,竭力提供保障,往往失地农民所获甚少,是一种、的行为。发生这种行为的原因是城市房地产价格太高,给小产权房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也是政府土地财政的恶果在乡镇的蔓延,更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私欲导致。

现在某些学者提出以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的途径“曲线救国”,争取小产权房的交易有条件合法化,应该先弄清楚目前“以租代售”的现状,再行提出相关建议,莫要是非不明,反而为他人作了嫁衣裳。

二、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现象非法与合法分析

上文中提到搞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的有相当一部分是地方政府和某些干部、结果,在获取房源上存在违法行为,对此本文暂不详述,需要理清的是“以租代售”行为本身是否存在违法之处。

出租小产权房的行为是否违法?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未见禁止出租小产权房的规定。小产权房出租要取得合法地位,首先必须小产权房本身是合法建设的。现实情况中,小产权房是否合法不是由“产权证”来判断,因为农村宅基地建房后进行的是“确权登记”,即房屋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要件,登记只是对这一所有权状态的记载。小产权房是否合法的标准在于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基地”标准。①农户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只要符合这个标准,就可以在房屋建成之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农户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但是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拥有所有权的。既然农户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合法的所有权,那么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户拥有对该房屋出租的权利,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所承认和支持的。

其次,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规定来看,小产权房出租是被默认为合法的。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相对应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默认了小产权房出租的合法性。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合同法》的配套规定中找到小产权房出租合法性的保障条款,《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小产权房房主出租房屋,与租客建立的是租赁合同,应适用上述第四条的规定。鉴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无规定小产权房出租是违法行为,那么小产权房的出租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即使某个部委决定“清理”小产权房,或者某个官员宣称小产权房出租行为是违法的,也不会影响其合法效力。

根据上文的分析,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下,小产权房出租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小产权房的出租毕竟不同于普通房屋的出租,其中关系到国家土地管理政策问题。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的行为影响性究竟有多大,是否达到影响农村土地制度的程度?需要我们综合“以租代售”行为和人们的心理进行分析。

三、小产权房出租行为的影响

目前小产权房出租行为会不会影响到整个农村土地制度的状况?笔者认为这是无需担心的。受限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以及租赁合同20年期限的制约②,普通民众对“以租代售”的行为顾虑重重,小产权房长期出租以达到“以租代售”目的的影响将会极其有限。

虽说是“以租代售”,但终究不是也不能是“购买”行为,这是租赁者最大的顾虑。现实中,许多小产权房“以租代售”都是订立了50至70年的租期,但无论租20年还是租50、70年,房子都不属于自己所有。租赁人自己虽然住在房子里,但始终处于一种无所有权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尚有20年租赁期的限制,20年之后租赁合同即不受法律保护,出租方在此后可以随时违约,而不负法律责任。这样一来,承租方的利益就无从保障。而作为刚需的住房,只拥有20年的使用权是远远不够的。20年前砸下一大笔钱买了房子20年的使用权,到20年之后可能还需另外买房或租房,可谓是“钱房两空”。这些都是小产权房者不得不考虑的风险。这些风险,是这些小产权房潜在的购买群体所无力承受的。

但是也不乏有刚需且胆大的人铤而走险,接受“以租代售”这种方式。他们的代表意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法不责众。小产权房数量众多,此前购买的人很多,剩余没有卖出去的需要消化,肯定会以各种形式交易出去,小产权房涉及人群太广,政府肯定不会全部拆除;(二)小产权房比城市商品房便宜很多,城市商品房的价格太高不能承受,为了解决刚性需求,冒一点政策风险是值得的。③“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小产权房的交易是相同的道理。目前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的方式肯定还会是部分民众的选择,但是这种选择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风险太大——其市场必然是有限的,毕竟“勇夫”是少数,大多数国人还是谨慎的,“以租代售”方式的影响是有限的。

四、对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的处理建议

(一)对目前存在的“以租代售”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区分处理“以租代售”主要是区分主体,对农民自建的房屋和乡政府或村干部联合开发商建的小区为单位的小产权房要区别对待。

针对农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以租代售”的情况,只要防止农民再占用耕地建自住房屋即可。农户自己建了一栋房屋长期出租某些楼层是无可厚非的,即使他出租了整个房屋,自己到城市谋生,对各方有利无害,大可不必禁止。

而乡政府或村干部联合开发商建的小区为单位的小产权房搞“以租代售”则要清查出来,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查处,这种典型的违规获取暴利的行为绝对不能容忍。政府应该在清理这种情况的同时,对于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但对小产权房是否拆除,则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妥善处理,不能一拆了事。

(二)适当延长小产权房出租年限及规范出租行为

在严格限制乡镇政府和村干部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参与小产权房交易的前提下,考虑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的出路,笔者认为适当延长小产权房出租年限及规范出租行为是比较好的选择。

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以租代售”是有利无害的。无害是对土地产权制度无害,租赁不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要对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进行限制,农民自建房屋“以租代售”不会影响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但“以租代售”之“利”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农民而言,农民出租自建的房屋,可以获得相当的经济利益。有了这一笔钱,农民可以改善生活状况,有机会过上“体面的生活”;有了启动的资本,无论做生意还是搞规模化农业生产,农民都可以有机会找到更好的出路,脱贫致富。

其实,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以来,甚至是城市快速发展以来,农民都甚少从中获益,反而为城市建设付出了很多,现在农民工进城还要承受高房价的压力。于情于理,都应该让农民从房地产市场中分一杯羹。

2、对租赁者而言,最大的好处自然就是解决了刚需。“安居”才能“乐业”,只有解决了居住的需求,他们才能扎下根来。并且小产权房租赁价格低,相对起正规的商品房,大大减小了购房压力,可免受“房奴”之苦。

3、将城郊的小产权房用“以租代售”的方式交给在城市工作的人群居住,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推动城乡人才资源的交流,进而推动农村建设发展。这类人群受教育程度高,文化水平相较农民而言为高,他们住进城郊甚至农村,可以改变这些地区的精神面貌;这类人群还会带来城市化的消费需求,对城郊或农村经济也能起到拉动作用。这些预期的改变是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度、不改变基本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尽量削弱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村发展的束缚下而取得的,是代价小、成效快的农村建设发展一个方向,这个方向的关键是逐步放松对农村的限制。

延长小产权房出租期限,同样也不会改变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对上文提到的出租之“利”有放大作用。租赁期限可延长至50年,甚至70年,总之要以满足购房者一生居住需求为标准,不致使其到年老无力工作时,还要面对无房可居、流离失所的悲惨境地。其实,把小产权房租赁期限延长到50至70年就类似于城市商品房的70年产权,70年产权虽为产权,但有了70年的期限,则与租赁在本质上无异。那么既然本质都是租赁,小产权房的租期也定为50到70年又有何妨呢?同样是建设用地,只许城市的“买卖”70年,不许农村的“租赁”50年,终究不是公平之举。

延长小产权房租赁期限之后,需要规范双方的租赁行为,预防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现不合理的悔约行为,保障租赁合同双方的利益。小产权房租赁合同毕竟不同于普通房屋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长,变数大,无论哪一方不合理的“变卦”对另外一方的利益影响都是极大的。规范小产权房租赁行为,就是规范这些“变卦”行为,限制“变卦”的类型,规范违约责任。另外可以建立小产权房租赁登记制度,以加强对租赁行为的监管力度,以更好地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

延长租赁期限,规范租赁行为,人们可以更放心地租赁小产权房,让小产权房租赁真正形成气候。同时这样也更能推动城乡交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促进农村发展。这是上文提到的“利”,还有两点是做好这两项措施之后才能显示出来的“利”。

1、倒逼房价,把房地产市场拉回正轨。全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达六十多亿平方米,在某些房价高企的城市几乎占了总建筑面积的半壁江山。如果这些小产权房能正规合理地利用起来——如同上文所述延长租赁期限规范租赁行为——则可以大大地解决当前人们对房屋的需求。没有竞争,则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在房地产业也是一样的。在允许小产权房以租赁方式加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去除加在正规商品房身上的畸高的各种税、费和暴利,正规商品房是无法与小产权房相抗衡的,这相当于倒逼房地产业进行改革了。这样有助于把当前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冷却下来,让房价重新回到合理的轨道。

2、将小产权房租赁规范化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一部分之后,让租赁成为小产权房交易的法定形式,成为解决数量巨大的小产权房问题的出路。在小产权房租赁规范化以后,可以将以往已经买卖小产权房转为租赁,进行“拨乱反正”,使它们合法化。如果这一点做好了,“以租代售”就能够作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钥匙。

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目前是比较棘手的问题,要把棘手的问题办成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好事,需要眼光、需要策略,更需要勇气。期待对该问题做出妥善的处理。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重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③引自:王海.不顾“风险提示”百姓为啥买小产权房,市场报,2007。

参考文献:

[1]程其明.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D].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10.

[2]邓茜,陈诚.关于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一些思考——以成都的新土地政策为出发点[J].现代商业,2008.

[3]王云利.浅析小产权房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9.

[4]陈浩.小产权房发展现状及其成因分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

[5]潘建.小产权房“以租代售”缘何屡禁不止[J].北京商报,2009.

第8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概述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了导致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提出改善我国城乡收入分配现状的相关建议: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改变二元城乡经济结构;建立健全税收体系,开征财产税;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支持以增加农民收入;深化,提高农民收入。

【关键词】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城乡收入差距;内需

一、我国城乡收入分配的现状

收入分配作为一项制度,它实际上是一项利益的分配与再分配。在一个社会中,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一制度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社会和经济发展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却在日益扩大,严重的贫富差距不仅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更是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尼系数是经济学中测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主要指标,取值是从0到1,0 表示收入分配绝对平均,1表示绝对不平均,一般认为0.2、0.3 是相对比较公平的收入,0.4 是收入分配的警戒线,超过 0.4 就说明收入分配差距已经过大,0.5以上为差距悬殊。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的测算结果可知,1980年我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288,1990年为0.343,1995年为0.389,1999年为0.397,进入新世纪后则基本都在0.4以上的水平波动,到2007年为0.48,更惊人的是2008年的基尼系数已高达0.65,可见,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在不断恶化。

二、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原因

1、经济原因

(1)市场经济导向的分配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要素的配置和收入分配也都越来越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即主要依据社会成员的竞争能力、劳动贡献率以及要素投入等进行收入分配,建立起了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而农村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和资源禀赋较低,分得的收入也就较少;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开创性劳动和非开创性劳动也都严格区分开了,并给予不同的劳动报酬,有的甚至相差十几倍,而城市居民往往从事的劳动要比农村居民的复杂和具开创性。

(2)城乡二元结构。我国社会结构自建国以来一直是二元制,其特点是:先城市后农村,先发展工业再发展农业,先市民后农民,农村和农民作为市民和城市发展的后勤保障。正是这种二元结构切断了城乡联系,阻碍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交流,令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严重背离,农村市场发展受到制约。

2、制度原因

(1)税收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主要是以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还不健全,虽说是累进制,收入越高,税率也越高,但由于工薪劳动者在发工资时就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征税比较严格,而高收入人群随着其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和非劳动收入的增加,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控制也就越困难,往往调节作用并不明显。随着近年来物价的不断上涨,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已于2011年9月1日开始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对增加工薪阶层的实际可支配收入作用仍不够大,这必将进一步拉大居民间的收入差距。

(2)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较小,主要是城市正式职工的养老和医疗服务,虽然近年来也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但距全面覆盖还有较大的距离。此外,现有的保障制度水平还较低,医疗、教育和住房仍然是低收入者的“三座大山”,这三方面的大额支出也是收入差距的成因。

(3)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从农民每年都要交地租到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30 年不变,再到农民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和入股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对于土地经营的短期效应。然而,农民只能依靠土地和房屋来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民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在有些年份,还可能出现增产不增收,农民要增加收入的确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制约着农民的收入增长。

三、改善城乡收入分配的建议

1、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改变二元城乡经济结构

如上文所述,造成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城市二元结构。所以可以通过统一城乡户籍制度来改变二元化的城乡分割现状。应当逐步实现人口和资源的自由流动,建立一体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剥离附加在户籍上的福利和权利,逐步实现统一的户籍制度,让农村居民在城镇也能享受住房、教育等同等待遇。从而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2、建立健全税收体系,开征财产税

就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税收的指数化,随着近年来我国物价的不断上涨通货膨胀的压力越来越大,而通货膨胀会使个人所得税产生 “档次爬升”现象,从而加重低收入者的负担,实行税收的指数化可以减轻或消除通货膨胀对收入分配的扭曲效应,保护城乡低收人者的利益,此外,也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增加普通工薪阶层的可支配收入。

3、继续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社保体系改善显著,但仍需继续推进。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如其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效率就有待明显提高,要加大财政对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尤其是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扶持力度, 使其更好地惠及农民群众;其二,需进一步实施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年加大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投入, 并在低保的申请、审核、批准的过程中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使困难的群众能够真正受惠;其三,应当大力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尤其是对低收入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以提高农民受教育的年限与知识水平,提高人力资本存量,增加其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而提高收入。

4、加大财政支持以增加农民收入

国家应进一步增加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的投入。通过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使更多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并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和规模经营,以拓宽农业增收空间;通过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为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也可以通过运用财政补贴手段,直接帮助低收入和贫困的居民和家庭;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补贴,使从事农业生产有利可图,增加农民实际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水平,也有利于我国内需的进一步释放。

5、深化,提高农民收入

虽然,目前农村的土地可以通过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和入股等方式进行合法流转,但由于农民并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这种流转制度只是土地承包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所有权的流转,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承包者进行持续投入和长远规划,也使转包土地的农民无法彻底离开乡村、融入城市。因此需进一步深化,明晰土地产权,把土地的所有权落实到农民手中,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收入,改变农民的命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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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小鲁.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现状、问题及对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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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文斌. 收入差距对消费需求的制约[J]. 经济研究, 2000(9).

[6]国家统计局. 中国统计年鉴.2009.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7]宫琳琳.中国收入分配现状及对策研究.财经视角 ,2011(03).

第9篇:农村产权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逐渐兴起,其有其必然性,但也给农民的权益带来了一些伤害,因此为了社会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探讨土地流转情况下农民权益的保障迫在眉捷。

一、农民权益受侵害的表现

由于我国原来实行的是,它在一定时期对农村生产力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经营规模小、土地条块分割等,农业难以形成规模经济,与国际竞争渐渐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及个体企业的增多,农民不再专业务农,一些农村劳动力开始转向其他产业,农村的产业、就业结构发生了改变,而非农业的收入与农业相比是比较客观的,因此土地流转使无力或无心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转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农问题亟待解决,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因此,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但在土地流转中也出现了一些对农民权益侵害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农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转的操作还很不规范,个别干部自以为是,认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滥用行政权力,强行流转,或私下与承租者达成交易,对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且在手续上没有正式规范的合同,仅以口头协议或承诺,对往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二)擅改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民合法权益无保障

一些干部为了招商引资,在没有得到农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投资者签订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滥用权力,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把农民的土地强行收回转让与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资者在受到损失时会拖欠农民费用或消失,农民无法得到应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赁土地的期限较长,投资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彻底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农民的长远利益得不到保障,这些都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预侵害农民利益

目前我国各地的土地流转正在兴起,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结果。但土地流转可能会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个别基层干部有时会议行政手段干预。据相关调查显示,政府干预的土地流转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级组织干预的近六成。这原本该由农户自主、自由的,但基层的行政干预剥夺了农户应有的权益,使农民的合法权益经济利益受到极大侵害。

二、农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产权不明

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着缺陷。一个健全的产权应由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组成,但我国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但对土地的主题、农户使用权的保护等相关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使基层政府滥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机,理论及法律的难点与缺陷为乡镇政府、村级干部的侵权提供了便利,乡、镇、村基层组织常常以土地所有权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转的决策,而不考虑、尊重农民的意志,无视农民的合法利益,而实践中农户亦无力抗拒各级所谓的土地所有者对土地流转中收益权的恣意分享。这些都损害了农户的合理权益。

(二)相关法律法规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国对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完善,对流转的范围、条件、主体、收益分配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很大程度上对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障碍,且成为农民权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个别基层干部,大钻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转为名,中饱私囊,大大侵害了农户合法权益。也使土地流转处在价格不确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对土地流转的正常运行带来了障碍。

(三)政府职能未转变

由于受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政府职能还未完全转变,但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下,这种情况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此时,政府主要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在一定情况下进行调控。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没有明确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乱。也为一些基层干部、投资者谋取私利、非法转让、擅变土地用途创造了条件。

三、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产物,是为了农户更好地生活。面对土地流转中的问题,今后的土地流转要坚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则,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保障,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土地流转健康发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对相关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完善,并对承包权进行明确规定,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权益不会因其是否主要从事农业而改变动放弃的除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让农户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对农户的土地权利进行规定,使农民拥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这将是土地政策继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中需要解决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

由于目前土地流转中没有统一规范的组织及协调机构,土地流转效率低下、秩序混乱,因此要建立土地资源优化、低成本高效益、规范化的流转市场来解决。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让农户了解并与之交易,这样可以使谈判等费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机构要培育其农户的信任,把农户的土地集中并推进农民土地租赁市场。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如土地流转委托中心等中介机构,由他们直接负责接受农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转的土地资料存档,建立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集可流转土地的数量、价格等,动员相邻地块的农户自愿流转或调换土地,进而使可供调整的地块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转的成功率促进土地市场的完善发育。

(三)政府要做好职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转中,政府要找到合适的定位,做好服务工作,改变过去以行政手段进行干预的做法。农户应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替农户流转或管理为借口去分享地租,损害农户利益。但这不代表政府就放开,不用做好相关的服务。基层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要做好资格审查、资料管理、监督、合同签证等服务工作,并做好与中介、投资者等的协调以及做好土地长期规划,为流转创造条件。

(四)弱化农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还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没有弱化的条件下,农户很难愿意放弃承包权,有时候农户宁可荒废土地也不放弃,这就对土地的规模经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的阻碍。因此,要改变土地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过渡形式,它难以充分尽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气力在农村建立起养老、医疗等保险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济措施等保障体系来全面保障农户,使农民可以享有与城市市民一样地权利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带来的益处。

参考文献

[1]周庆.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思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2005,(02)

[2]王西玉.新形势下农民同土地关系的再认识[J].中国农村经济,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