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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员:
受原告安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我就**公司诉淮北市**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及欠款纠纷一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二份《供销合同书》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书》,是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真实、有效。原告按期交付二台装载机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分期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XX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二份《供销合同书》及其附件《分期付款附加合同书》(见原告证据1和证据2)。双方约定:被告以分期付款形式,向原告购买二台装载机。二台装载机价款分别为15.5万元和15.1万元。除当日首批付款8万元和6万元外,余款7.5万元和9.1万元被告分别在XX年4月17日和XX年6月18日前付清。同时约定,分期付款利息分别为1312.5元和2072元,与货款本金同时付清。如果买方未按期支付货款,则每逾期一日买方应向卖方支付万分之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二份合同符合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二份合同真实、有效。
被告在收到二台装载机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付款。到目前为止,被告除了首付款外,总共只付给原告2万元。合同付款期限早已超过。被告尚欠原告货款本息149384.50元,应当继续履行;并且,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5920.93元。(见原告证据3)
二、除以上货款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欠款11.8万元。
被告曾经两次自愿为其他客户承担货款,并且向原告打了欠条。XX年1月31日,被告欠款4万元。XX年4月5日,被告欠款7.8万元。这分别有原告第二组证据,即证据4和证据5证明。两笔欠款共计11.8万元。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每月_________日前各支付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_______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属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货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_______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_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_________,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盖章):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保证人(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关键词:所有权保留;所有权转移;债的担保
一、问题的提出
所有权保留以制度设计的内在合理性为契机,一经运用,即发挥了巨大的信用供与功能。①我国《合同法》第134条首次规定所有权保留制度,但是该条款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由于法律中缺乏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界定,从而导致学界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谈到所有权保留,人们常常将其与分期付款买卖联系起来,所以本文将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谈起,浅析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二、理论争鸣
(一)所有权移转角度
从所有权移转角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学者们的主要观点分为以下几种:
1、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买方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卖方仍然享有所有权,所付条件是停止条件。因此“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与“附停止条件所有权取得说”都有其合理性,本文按照通说,采用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赞同该学说的观点中存在不同情况:
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立法主张下,附条件的是物权行为而非债权行为,因为此时债权行为已经确定生效。当事人于买卖契约已约定所有权保留的,于交付标的物时,虽然并没有再约定所有权保留,解释上应认为移转所有权的物权行为附有停止条件。②德国、台湾地区的通说持此观点。
在不承认物权独立性的立法主张下,人们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买卖契约本身附条件,所有权的转移因为买卖契约附有条件而受到限制。③所以,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依法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请求权受到限制。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买受人享有的请求转移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条款附有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2、部分所有权移转说。持部分所有权转移说的学者认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共享所有权,随着买受人价款的支付,所有权逐渐从出卖人的手中让渡到买受人的手中。日本学者铃木禄弥教授的“削梨”说与之相近。一方逐渐增多、一方逐渐减少的过程与“削梨”形象地结合起来,说明了所有权保留的表面特性。
3、双重所有权说。该说从所有权人的角度进行区分,认为他们分别享有“法定所有权”和“实益所有权”。出卖人享有的是“法定所有权”,出卖人的这项权利受到限制从而其只能在买受人不履行义务时行使取回权,所以出卖人只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买受人享有的是“实益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但是只有在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后才能获得一个完整的所有权。
(二)债的担保角度
从债的担保角度思考所有权保留的问题,衍生出了很多不同观点,如担保权益说、担保性财产托管说等,本文只讨论以下两种主要观点:
1、特殊质权说。特殊质权说由德国学者朴罗妹亚提出,其认为出卖人所取得者,系一种特别质权。④这种质权不需要占有标的物,是约定了流质条款的质权,其目的是为担保而设置。
2、担保物权说。担保物权说的主要观点是出卖人以延迟移转物的所有权为手段,担保其获得全部清偿,此时出卖人手中的所有权,就成为其实现价金请求权这一债权的担保物权。⑤事实上,学者们把所有权保留界定成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是考虑到所有权保留的特殊性,因为其无法归入到当前的担保物权的类型中,但此观点的确值得商榷。
三、学说评析
(一)各类学说之不合理性分析
部分所有权移转说的合理性在于其肯定了买受人的独特地位,赋予其逐渐增加的所有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买受人的利益,但是此说的弊端却不容忽视:第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保留所有权,就意味着他们认同在买受人支付完全部价款前,所有权掌握在出卖人手中,而部分所有权移转说违背这一理念;第二,所有权是一项完整、不可分的权利,将其分给买卖双方的观点有违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双重所有权说借鉴了英美法系关于信托财产划分的理论。该说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将信托理论运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场合是不适当的。信托理论重要的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建立受信任者关系,但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转售过程中,不可能只为出卖人的利益,而不为自己的利益或双方的共同利益行使。第二个问题是,在主张一物一权的立法背景下,如何将这一理论与传统的见解相融合是一个巨大挑战。
特殊质权说的最大优点是借鉴法律中关于质权的规定,更容易处理所有权保留涉及到的各类关系,但是该说的弊病显而易见:该类见解明显与立法相冲突,因为我国不认可不占有标的物的质权,而且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流质条款。
担保物权说的合理性在于我国目前的立法背景下,所有权保留无法归入到任何一种担保物权之中,从而只能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所以第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就将其界定为特殊的权利的话,那么容易导致立法混乱复杂,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尴尬局面;第二个,担保物权说过分重视所有权保留的实质要素,即担保债权这一目的的实现,而忽略了形式要素,即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
(二)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之合理性分析
在讨论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的合理性之前,我们无法回避质疑的声音,针对此观点的质疑主要是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否定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的观点认为,出卖人的真实目的是债权实现而不是留住标的物的所有权,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未进行体系化思考。笔者认为,出卖人的着眼点绝不仅仅是希望债权的实现,更是在于保留所有权防止出现买受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第二,主张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的学者,为了描述买受人在分期付款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买受人利益,大多都主张“期待权”的概念,所以有人主张承认“期待权”会导致法律的混乱。笔者认为,德国和台湾地区学者广泛讨论的“期待权”尚在讨论阶段,我国还不适于引进,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期待权”的创新性和对买受人利益保护的全面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附停止条件所有权移转说相较其他学说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思及交易习惯,能够更好地解决经济生活中的问题。该学说借助所有权移转与物之交付可分离理论、所有权弹力性原理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理论而发生担保功能,既考虑到了保留所有权的事实状况,也没有忽略分期付款买卖双方的担保意图,只是该学说有对买受人保护不力之嫌,但是我们希望今后的理论学说能够更加关注“期待权”的研究,从而为附停止条件移转说提供更有利的支持。(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注释:
① 参见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第六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②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③ 参见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④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⑤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参考文献:
[1] 参见王轶.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第六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 参见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被告 平安保险西郊支公司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1998年12月19日,一汽轿车公司与安达海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销轿车合同》,约定:安达海公司购买一汽轿车公司37辆红旗牌轿车,价值759.9万元,首付购车款总额的30%,剩余70%车款在18个月内还本付息;若双方发生纠纷,诉至一汽轿车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决。同月25日,一汽轿车公司与平安保险西郊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约定:一汽轿车公司向商以分期付款购车的方式销售汽车资金不能收回时,保险公司根据平安保险公司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条款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向购车方追偿;购车人失踪连续三个月以上或连续三个月拖欠购车款,造成被保险人一汽轿车公司损失,由保险人保险公司赔偿购车人尚欠余款,最高不超过该保险金额。合同还就双方权利义务、保险期限、金额、费率等条款作了约定。按照该合作协议,双方分别于当月28日签署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一汽轿车公司的5份《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保险期限均为18个月。1999年1月26日,一汽轿车公司与安达海公司又签订一份《分期付款购销轿车合同》,约定:安达海公司购买一汽轿车公司生产的红旗牌轿车48辆,价值938.88万元,首付30%车款,剩余70%车款在18个月内还本付息。按此协议,一汽轿车公司与保险公司于同日又签署了一份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一汽轿车公司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单》,保险期限仍为18个月。2002年9月10日,一汽轿车公司以安达海公司收到85辆轿车后,仅履行了首付款及部分到期车款,未严格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的约定支付到期车款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995.45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汽轿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协议和一汽轿车公司与安达海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购销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是在购销合同基础上产生的,购销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即是保险合同的标的,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保险合同属保证保险性质。但一汽轿车公司未对安达海公司提起购销合同诉讼,又因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汽轿车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致本案无法追加安达海公司参加诉讼,故一汽轿车公司应先行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购销合同纠纷诉讼,并在该诉讼结束后,再行提起保险纠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一汽轿车公司之起诉。
裁定书送达后,一汽轿车公司未提起上诉。
点评
在我国,随着分期付款买卖方式的兴起,保险行业推出了一种带有浓厚保证色彩的险种,即本案涉及的保证保险。一般而言,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就被保证人的某种对被保险人的义务或者品行等对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由于它针对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危害,故其与信用保险有同质之处;由于它是在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或者其品行行为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不能赔偿时才由保险人代为赔偿,故其又与一般保证担保有同质之处。保证保险又因其所涉及的领域有所不同而有具体分类,本案属确实保证保险下的合同保证保险。
房屋预售制度作为一种新兴制度,一些问题认识并不会很清晰,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是预售合同的本约与预约之分。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契约,本约则是因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契约。预约的权利人仅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依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预约、本约的实际意义在于二者约定内容不同,违约救济不同。
二是预售合同登记效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预售合同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房屋预售合同要以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通过这种登记制度使房屋预售情况载明在固定的簿册上,公之于众,另外在合同登记的过程中市场管理机关还要对合同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房屋预售是不是分期付款买卖。预售房屋价金的交付,无论其名目为工程款,款项多需根据施工进度分期交付,这种做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是方便买受人利益而设立,买卖的标的物于合同生效之时仍属出卖人所有,但标的物必须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收益。分期付款买卖与预售房屋交易,同属分期缴付价款,而且付款完毕之前,标的物所有权亦同属于出卖人。但分期付款买卖的标的物必须在合同生效时交付给买受人,这是二者区别之一。且分期付款的价金必须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金尚未支付;预售房屋则无此限制,事实上一般预售房屋的买卖在交屋前,开发商均要求预购人以贷款缴付价金完毕或以现金付清剩余房款,更不是在标的物交付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金需支付,此为二者不同之二。故预售房屋绝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在经济功能上,房屋预售是买方向卖方融资,分期付款买卖是卖方向买方融资。另外从预购人转卖期房的权利观察,预售房屋尤其与分期付款的性质不同,如将房屋预售的买卖类型解释为分期付款买卖,对于预购人不免有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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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 │地址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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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投保人 │地址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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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购车人│本人: │地址: 电话: │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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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系亲属: │地址:电话: │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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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地址:电话: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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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牌型号: │牌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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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车驾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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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价格:人民币____(¥____)首期付款:人民币____(¥____)贷款金额:人│
│民币____(¥____)分____个月,____期还款,每期还款人民币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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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金额:人民币____(¥____)费率:%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保险期 │
│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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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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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包括抵押清单)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及其附件作为订│
│立保险合同的依据;对贵公司就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
│分)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并认同;同意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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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签章:│投保人签章: │
│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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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分期付款需要材料:信用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
分期付款:
大多用在一些生产周期长、成本费用高的产品交易上。如成套设备、大型交通工具、重型机械设备等产品的出口。分期付款的做法是在进出口合同签订后,进口人先交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给出口人,其余大部分货款在产品部分或全部生产完毕装船付运后,或在货到安装、试车、投入以及质量保证期满时分期偿付。
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签订契约,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向卖方交付货款。每次交付货款的日期和金额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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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同:上海市优惠价房买卖合同
立合同双方:出售人:_____
人:_____(以下简称甲乙方)
买受人:_____
双方根据《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1.甲方同意将坐落在上海市_____区(县)_____街道(镇)_____路_____(新村弄)_____支弄_____号_____室计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的房屋以优惠价出售给乙方。
2.上开房屋按住房综合造价的_____%_____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元计价,另计房屋地段、层次、朝向、设施因素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_____元,共计售价(大写)_____元。
3.乙方在合同签定时交纳定金叁百元整。
4.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予_____%优惠,乙方实付价款(大写)_____元。
5.乙方要求分期付款,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首期付款占应付款_____%,计(大写)_____元。余额计(大写)_____元,分_____年付清,月利率_____‰,余额款本息共计(大写)_____,每月月底前交付(大写)_____元,最后在_____年_____月底前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付首期购房款。
6.乙方分期付款而逾期交付,已交购房款作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从未交款当月起向甲方缴付按公房租金标准计价的临时使用费,补交住宅建设债券。预付维修费按已支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多退少补。
7.乙方购房款未付清前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人或继承人付款。如乙方去世又无继承人,房屋由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根据《继承法》向法院申请按绝产接管,未付清的购房款由接管单位补交。
8.甲方收到乙方购房款、维修费,在合同签订30天内交割房屋。
9.甲乙双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交付有关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乙方分期付款则要购房款全部付清后方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10.甲乙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预付住房售后维修费。甲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提取维修费(大写)_____元,连同乙方按住房综合造价多层住宅_____%(高层住宅_____%)预付维修费(大写)_____元,落实维修单位,负责修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11.上开房屋的基地和园地属国家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公用部位设施属同幢所有权人共有,乙方保证不侵占使用。
12.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土地、私房、建筑管理等的各项法规和规定,按时向提供售后服务和管理的管房单位或组织交纳管理费用。
1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履行合同,定金抵付购房款,未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双倍偿还乙方。
14.本契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管房部门或组织,房产交易所各执一份存证。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手机分期付款逾期一般逾期半年以上可能会被起诉,逾期严重面临的后果有承担高额逾期费用、承受平台花式催收、面临全国信任危机、人行征信产生污点。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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