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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我县城镇发展的新形势,加快“强工兴城,争先进位”战略的实施,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指导思想,落实市委提出的“机关作风整治年”活动的要求,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主人翁作用,认真实践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热情服务的工作宗旨,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和质量,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
二、公示范围
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
2、市区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村镇建筑面积在以上的工程。
3、规模和影响面较大的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
4、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用地和违法建设工程。
5、其他需要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
三、公示内容
1、城市规划项目公示:规划名称、规划区位、内容提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公示:项目名称、地理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退后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道蓝线距离等)。并附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公示:工程名称、规划区位、内容提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并附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公示:工程名称、规划区位、内容提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并附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5、临时建设工程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工程到期时间。并附上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6、违法建设工程公示: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位置、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违法内容,处理意见等。
四、公示方法
1、不定期分别通过《日报》、电视台、信息网络,刊登、播放需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2、在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工程施工现场制作公示牌,对工程的总体布局、景观效果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公示。公示牌应于建设工程开工前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3、在城市规划展示厅内,对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及大型建设项目,通过模型、图纸等形式进行公示。
4、在建设大厦门前建立电子显示屏,对需要进行公示的规划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进行公示。
5、在全县招聘义务规划监督员,将公示项目的有关图纸、说明书,报送县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和义务监督员。
五、公示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1、意见的收集:在规划局5楼门口设固定专用意见箱,由局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收取。
关键词:互联网+事业单位;人力资源
“互联网+”战略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要从管理模式优化等方面出发,在制定制度战略的时候要考虑多方面因素,确保制度体系建设能够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得到合理的控制,提升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优化控制管理效率,这样就可以为人力资源管理的创新和人员的有效调配创造良好的条件。事业单位的发展要从管理模式、人员薪酬、激励机制、薪酬机制等方面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提升人力资源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优化管理水平,为事业单位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力资源环境。
一、“互联网+”战略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创新
“互联网+”模式是个优化的创新管理平台,在管理模式创新中起到融合性作用,通过互联网与人力资源的全面系统融合形成良好的资源管理优势,提升互联网人事管理效率与质量,全面加强人力资源互联网管理质量体系建设,为人力资源的创新管理和创造性模式形成营造良好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有其特殊的职能和性质,因此在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入口、在职、出口等方面建立完善的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能够在职能优化控制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提升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创新,为管理机制建设和管理战略的全面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经济学家吴敬琏、钱颖一、刘劲哲、郎咸平指出:“互联网+”战略下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法要进行全面的优化,通过有效的方法控制和方案管理,这样就可以确保人力资源的方法和作用能够得到全面的发挥,为人力资源优化管理方案和组织架构的创新管理营造良好的互联网平台。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采取不同的方法会形成不同的管理方案,这样就需要从战略的高度进行人力资源创新服务和组织管理,为人力资源的模式化管理和机制化创新创造新的思路。
“互联网+”战略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要从思想和观念上进行优化,通过对员工的全面了解形成合理的管理方案,对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升人力资源的创新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互联网+”战略下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段使得人力资源的开发渠道更加广阔,需要从选拔人力资源的角度进行人力资源制度体系建设,为人力资源的制度模式创新和制度管理营造积极有利的因素,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发展管理战略,对整个制度体系建设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制度管理必须从公平竞争的环境模式出发,在环境机制优化的过程中进行全面的分析,这样就可以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竞争环境,为人力资源的组织结构优化创造好的条件。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优化要从人才配置和市场资源优化结合等方面出发,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发展管理模式,为人力资源的全面性发展和综合性制度体系建设营造积极的平台。中国教授联盟主席、经济学家文力在中国经济高峰论坛上指出:人力资源在事业单位的管理环境要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优化管理,确保优秀的人才能够在具体工作中脱颖而出,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责任机制,为人力资源的发展创造条件,确保人力资源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案能够在互联网环境下得到全面的优化,从而可以提升人力资源的创造性管理水平。
“互联网+”战略下人力资源管理要坚持科学合理的配置,互联网系统在人力资源管理发挥先导性作用,需要不断融合二者的特点,营造互联网思维的人力资源管理新思想和新理念,这样就可以确保人力资源的综合职能体系建设发挥战略性和关键性作用,从而可以确保人力资源的创新能够得到有效的协调,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综合性创新管理战略,对人力资源技术类型和制度体系进行全面的研究,可以为科学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互联网+”战略下人力资源发展战略的实施与良好的制度管理是紧密联系的,需要从不同的战略管理思路出发,形成良好的制度管理模式,确保制度优化能够与制度模式创新结合在一起。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要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培训管理,确保各类人才能够在培训管理的环境下不断成长,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培训管理战略,为培训管理环境的优化创造良好的资源条件。经济学家刘彦海在世界经济论坛上指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的培训体系建设与培训管理制度必须良好互动,可以确保人力资源的各项职能能够在分配模式上进行细分,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创新管理环境,为创新管理积极性的提升营造良好的氛围。“互联网+”战略下人力资源的优化控制与积极性创造性形成是紧密结合的,需要从人力资源的过程化管理出发,确保各项工作状态能够符合人力资源战略化控制的要求,从而可以提升人力资源的过程化管理效率。
二、“互联网+”战略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方案研究
“互联网+”战略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进一步优化,通过对管理方案的全面分析形成良好的管理模式,互联网管理模式已经渗透到事业单位管理的各个环节,需要利用互联网平台形成互联网人力资源管理思维。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更新观念,通过对服务理念的全面认识和理解,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制度优化的过程中要与事业单位的具体工作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互联网人力资源管理战略,这样就可以为人力资源的全新管理思维形成营造良好的条件。“互联网+”战略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思想,可以通过对人力资源的价值管理和模式创新,进而形成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这样就可以为人力资源的创造性管理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在事I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长期规划的基本原则,对各项管理战略进行全面的分析,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环境,这样就可以确保人力资源管理能够在人才价值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实现对人力资源的优化控制管理水平,为人力资源的决策性管理和日常服务营造积极的环境。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在过程化管理制度优化的过程中要对工作状态进行分析,形成良好的人力资源工作管理状态,确保人力资源的管理效率能够全面提升,为人力资源的质量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条件。“互联网+”战略下人力资源管理要根据环境变化不断调整管理模式,积极稳妥的进行人力资源的发展战略指导,确保人力资源发展与事业单位内部发展是紧密结合的,在制定人力资源评估管理方案的时候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内部情况,同时要结合互联网管理环境的要求,推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升级,这样就可以为人力资源的合理决策和综合管理创造良好的机遇。通过深入研究互联网机制对事业单位管理战略的影响,可以利用互联网手段不断优化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通过对管理模式的创新提高对管理机制的研究水平,确保各项管理能够在互联网技术的引领下得到有序有力的发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宾馆经理
副组长:宾馆副经理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四条 根据公司规定,宾馆组建义务消防分队,由副经理任队长,队员从在岗职工中选取。
第五条 义务消防分队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宾馆消防工作要求,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
2.按规定进行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3.了解本单位的重点防火部位和灭火方法。了解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4.火灾初起时要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5.熟悉火灾应急处置预案,火情严重时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
6.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 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负责制
第六条 宾馆消防安全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
第七条 各部门经理消防安全岗位职责:
1.负责领导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落实防火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布置检查消防工作,及时处理和整改隐患。
3.落实辖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责任。
4.一旦发生火灾时,要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客人至指定地点,搞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宾馆内部的消防工作。
2.认真传达、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完善宾馆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有计划开展教育和训练,配备和管理好消防设施与器材。
4.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重点,制定措施。
5.加强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用明火请示审批手续,对违反宾馆消防规定的重大问题,要当场制止,严肃追查责任者。
6.负责组织检查、监督各部门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消除火险隐患,监督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定期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器材,进行规定的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组织维修,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状态良好。
8.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对新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检查员工是否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引导客人及员工疏散,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直接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领班主要职责:
1.结合本班的具体情况,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自觉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熟悉管辖范围内的防火重点和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器材配备情况,达到三懂、三会和四能。
3.每日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巡视,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主管。
4.定期检查巡视管辖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和器材,确保各项功能正常。
5.发现火情要及时组织本班人员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条 总台服务员(消防报警系统监控员)职责:
1.熟练掌握消防报警系统操作规程,会看火情位置,会手动复位,能看懂打印出来的信息。
2.对机器设备的各种显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断。
3.每日检查消防报警系统,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时要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5.发现火警要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员工消防安全职责:
1.宾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参加义务消防队和消防演练、火灾应急演练。
2.熟悉自己岗位的工作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懂得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
3.牢记消防中心电话号码119,救火时必须无条件听从消防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指挥。
4.严禁将货物堆放在消防栓、灭火器的周围,严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货物,确保疏散通道的畅通和灭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发现异色、异声、异味,须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当发生火灾火警时,首先保持镇静,不可惊慌失措,迅速查明情况后报告。
第四章 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宾馆(含院内)动用明火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1.在宾馆内任何部位动用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消防主管必须到现场检查,一切防火措施齐全后填写审批单,明确时间、地点、原因、方式、责任人、防护人和防护措施,经经理批准后方可动用。
2.明火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其中一人负责监护,严禁一人进行明火作业。
3.作业完成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和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确认火种完全熄灭不能复燃后方可离开。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动火证上的各项规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负责人要经常检查规定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处罚作业人。
5.工程量较大需要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有动用明火的有关规定和责任。
6.烤全羊、篝火晚会等动用明火作业要明确负责人,做好防范措施,备好灭火器。事后要检查现场,确认火种熄灭方可离开。风大难以控制时,严禁举办篝火晚会,并向客人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
第十三条 电器设备防火管理规定:
1.除厨房外,宾馆内其他部位均不得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熨斗、电褥、电饭锅等),特殊情况须经消防主管同意后方可使用。
2.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施工,新设备增设、更换必须安全主管检查后方可使用。
3.电器设备的的电源一般要接到容量相符的漏电保护器上,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要牢固,绝缘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
4.所有电器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并建立维修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5.禁止在任何灯头上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灯罩,客房使用的热水器必须带温控装置。
6.配电柜应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清洁干燥、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 客房防火制度:
1.客房服务员要结合打扫整理房间及其它服务工作,随时注意火源、火种,如发现未熄灭的烟头,火柴棒等要及时熄灭后再倒入垃圾袋内,以防着火。
2.对房间内配备的电器应按规定及有关制度办理,发现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电、接触不良、超负荷用电等问题除及时采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检修,并报安全主管。
3.要劝阻宾客不要将易燃、易爆、化学毒剂和放射性物品带进楼层和房间,如有劝阻不听或已带入的客人,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4.要及时清理房间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废纸、报纸、资料及木箱、纸箱(盒)等,减少起火隐患。
5.要经常检查和提醒客人使用完浴霸后及时断电。
6.服务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注意楼层有无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转、勤看、勤查、勤闻、勤说),尤其对饮酒过量的客人要特别注意,防止因吸烟、用电、用火不慎引起火灾。
第十五条 餐厅防火制度:
1.在各种宴会、酒会和正常餐饮服务中,要注意宾客吸烟防火。未熄灭的烟头、烟灰、火柴棒掉在烟缸外,在撒收台布时必须拿到后台,将赃物抖净,以免因卷入各种火种而引起火情。在清扫垃圾时,要将烟缸里的烟灰用水浸湿后,再倒进垃圾筒内。
2.餐厅的出入门及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要保持畅通。所有门钥匙要有专人管理,以备一旦有事时使用。
3.领班要对各种电器设备经常检查,如发现短路、打火、跑电、漏电、超负荷等应及时报告部门经理。
第十六条 厨房防火制度:
1.厨房在使用各种炉灶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并要有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主管。
2.厨房内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厨房增设电器,要经过安全主管同意并备案。
3.厨房在作油炸食品和烘烤食品时,不得离人,油锅、烤箱温度不要过高,油锅放油不宜过满,严防溢锅着火,引起火灾。
4.厨房的各种燃气炉灶,在点燃煤气时,要使用点火棒并设专人看管,以防熄灭。在煤气工作期间,严禁离开岗位。若发生煤气失火,应先关气后灭火。
5.经常清理通风、排烟道,做到人走关闭电源、气源,熄灭明火。烟道油物要三个月清除一次。
第十七条 库房防火制度:
1.仓库内禁止烟火,不准乱拉临时电线,不准使用加热设备。
2.仓库照明应使用60w以下白炽防爆灯、防爆日光灯,严禁使用碘钨灯。
3.物品入库时,防止夹带火种,入库后物品应按五距要求码放(顶距:货垛距顶50厘米。灯距:货物距灯50厘米。墙距:货垛距墙50厘米至80厘米。柱距:垛与柱子10至20厘米。垛距:垛与垛之间100厘米,主要通道其间距不应小于1.5米)。
4.要保持库内通道和入口的畅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挪动,在消防器材一米范围内不能堆放物品。
5.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6.每天下班前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到人走灯灭,锁门。
第十八条 宾馆员工吸烟必须遵守宾馆有关规定。宾馆内所有公共场所应设置专供宾客使用的烟灰缸,发现有丢落在地上的烟头和火柴棒要及时清理,以免留下火种。
第十九条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宾馆,放烟花爆竹应经过消防主管同意,同时要在院内燃放并有专人负责。
第二十条 宾馆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人人熟悉灭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灭火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时,应按应急方案采取灭火行动,并按上级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楼梯撤离到安全地带。要做到逐房检查,注意保护现场和客人的财产安全。
第五章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宾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由消防安全主管负责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设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准随意搬动或乱堆乱放,消防设施器材周围,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任何物品,确保通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对辖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要爱护,保持清洁,除发生火灾外,任何人不准擅自动用。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方法除消防主管和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掌握外,每班至少还要有两名人员熟炼掌握,保证一旦发生火情时能迅速正确操作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规定:
1.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检测由消防安全主管具体。
2.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井、加压泵、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每月检查一次 (手动和自动分别检查) ,
消火栓每季试放一次。
3.烟感及温感探测器需每年清洁检测。
4.灭火器到达使用期限时,由消防主管负责联系更换。
第六章 消防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宣传与培训工作由消防主管负责。要制定计划,组织落实。
第二十七条 宣传与培训的主要规定如下:
1.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有关知识。
2.充分利用墙报、图片等媒体,推广普及各种消防知识。
3.各岗位新员工,上岗前要按工种进行消防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4.各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员工参加各种消防学习和演练活动。
第七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领导小组是宾馆火灾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火灾应急方案一般应包括报警与接警、成立救灾指挥部、通报、组织灭火、疏散与救护、安全警戒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当消防报警系统发出警报信号后,值班人员应立即查清报警地点、位置,如确认起火,要立即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口齿要清晰,详细说明起火地点、起火部位、燃烧物品、火势情况以及自己的姓名、服务部门、工号、电话号码等。同时立即报告宾馆经理。
第三十条 火灾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立即投入救火指挥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火势情况组织人员疏散。
2.掌握火势发展情况及时调集力量,布置救人,疏散物资和灭火、排烟等任务。
3.消防队到达后,及时向火场总指挥报告情况、服从统一指挥。
第三十一条 疏散和救护:
1.疏散就是按事先规定的道路,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要使疏散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明确分工,把责任落实到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队员。
2.楼层服务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带领客人疏散时,必须逐房清理,不让一人遗漏。
3.在餐厅等人员较多场所,管理人员应分工负责,按照不同出口,尽快将宾客疏散到安全区域。
4.疏散中,前台经理(或管理人员)应携带好电脑提供的当天客人情况,认真清点客人人数并年看护安慰好客人。
5.员工集结后要清点人数,财务部门携带现金和贵重物品转移到指定地点。
6.在疏散的同时,一些与消防有关的重要部门则必须坚守岗位/照常运转。
7.宾馆的每一名员工,必须掌握科学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着火房间,后疏散着火房间相邻房间;要先疏散着火层以上层面,后疏散着火层以下层面;要护送行动不便人员疏散。
第三十二条 在消防队未到现场前,火灾应急预案领导组要根据火情组织灭火或灭火有关工作:
1.根据火势情况指挥切断电源、可燃气源。
2.派出人员关闭着火层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阻止火势蔓延。
3.疏散、抢救伤员,指挥参战人员实施灭火。
4.组织侦察火情,掌握火势发展情况。
5.及时汇报火情。
第三十三条 一旦发生火情,宾馆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安全警戒工作,主要任务是:
1.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宾馆。
2.指导疏散人员离开大楼。
3.看管好疏散物品。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之成为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实施、配合默契的消防程式。演练工作由消防主管制定计划,报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有规定均纳入各级管理人员检查范畴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和各镇(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四)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评工作。
(八)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考核和注册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3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测、安全评价、安全认证、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注册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管理和安全信息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管理股
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调研活动和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计划的制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专项整顿;组织、指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统一指挥、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预警信息。依法对矿山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实施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电力、纺织、贸易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矿山安全事故及相关行业伤亡等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重大矿山安全事故及相关行业的事故救护及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查处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生产评估工作。
(三)执法监察股(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牌子)
负责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巡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查处事故中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承办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行政复议、提案处理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行督促检查;对本市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查处违反规定,擅自生产的行为;实施全天候安全生产值班,协助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镇安全生产巡查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工勤事业编制2名,执法监察大队编制暂定10名(待执法专项编制下达我市后再核定)。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执法大队长1名(副科级、兼任执法监察股股长),正副股长(主任)5名(含执法副大队长1名,兼任执法监察股副股长)。
四、其他事项
(一)建立乡镇安全生产巡查员制度。各镇在经济发展办公室设1至2名专职安全生产巡查员,负责对镇、村、社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巡查并及时反馈情况。
关键词:新制度;资产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23-0144-02
医院国有资产量大、专业设备多、种类繁杂,因此对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院必须以低廉的费用提供优质的效益,加强对资产的管理,最大的发挥资产效益,既要维护医院的公益性、又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新制度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变化
(1)固定资产计价标准的变化。新财务制度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一般设备单位价值由500元上升到1000元以上,专业设备价值由800元上升到1500元以上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计价标准的上调,将导致过去在固定资产清册中管理的未达到现有标准的实物资产将纳入到库存物资的管理范畴。
(2)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的变化。新制度采用折旧制度,取消修购基金和固定基金,增设累计折旧,增加净资产类科目“待冲基金”。累计折旧科目的运用,从根本上解决了旧制度中会计核算的缺陷,使医院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的那部分价值得以反映,使医院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使医院固定资产核算和监督更加完善。
(3)流动资产备抵科目的变化。新制度调整了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提取方法和提取比例。原制度中,医院年末对“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按3%—5%的标准计提坏账准备。新制度改变了计提科目——把“其他应收款”纳入计提范围,以更好地规避经济风险,将“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排除在提取范围之外,防止了不必要的重复计提;增加了两种提取方法,即账龄分析法和个别认定法,使坏账准备的计提更加规范合理;改变了提取比率——由计提科目余额3%—5%改变为累计计提额不超过计提科目余额的2%-4%,充分考虑到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对医疗欠费的影响程度。
(4)无形资产摊销时间的改变。在原制度中,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新制度则规定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新制度对于法律没有规定保护期、合同(申请)没有明确受益期的无形资产,财务制度规定其摊销期不少于10年,会计制度不超过10年,两者之间存在矛盾,本文建议按10年摊销。
(5)明确了应用软件的核算属性。新制度规定,对于购入的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在旧制度中并无相关规定,这样的变化体现了新制度在资产管理方面划分的精确,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新旧制度衔接中的关键点
(1)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在施行新医院会计制度时,必须准确核算医院应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①确定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一是从空间上确定哪些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哪些固定资产不应当提取折旧,比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使用年限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二是从时间上确定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从什么时间开始提取折旧,什么时间停止提取折旧。②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按以上分类和折旧方法计算各在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账户的累计余额,做好固定资产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医院可以将核查结果汇总编表,作为新旧衔接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在新制度执行时,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资产原价科目登记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将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折旧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进行登记,这样就可以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评估资产质量、分析资产负债水平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2)对本单位的流动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3)关注确认记账标准、计提标准变化的科目。如未达到现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实务资产,应按新制度规定的确认标准对原账中转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转出低于新制度确认标准的未领用的物品和已领用的物品,转出正在清理的固定资产。如坏账准备科目的范围和标准的变更,应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重新计算坏账准备并调整新旧账之间的差异。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4)升级医院的资产管理软件。如我院的原有的资产管理系统,每月计提修购基金是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改为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另外,新制度要求,固定资产购置时的资金来源不同,在计提折旧时对应的科目也不同,这就需要资产管理软件作出准确的判断。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升级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使其适应新制度的要求,既确保账实相符,满足资产管理的要求,又能够准备反映医院的资产信息,评价资产使用效益。
3探讨新制度下医院资产管理的方案设计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面临着资产数量庞大、医用设备单位价值高、使用管理部门多而杂的现状,稍不注意就容易造成资产不准确。比如:(1)新建大楼、融资租赁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竣工结算迟迟不能办理,财务人员以估价入账不准确、无法与财政局资产软件账保持一致为由,长期挂“在建工程”科目,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2)对已有旧房屋的二次装修改造费用的入账标准,各省市规定不一,有的甚至未作出明确规定,医院只能依据自身经验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造成同样金额的装修改造费用,部分医院资本化,部分医院费用化;(3)资产使用部门(特别是职能部门)在搬迁或调换时,没有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造成资产不清、无人管理,甚至出现资产流失的情况。对此,本文结合医院管理实际提出以下办法供参考。
(1)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固定资产管理中心统筹负责管理全院的固定资产,负责制定相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年末组织对全院固定资产清查、不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保养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物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所在科室的责任。规范固定资产报废程序,经财政局批准报废的资产,必须由财务科、审计科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各科室不得私自处理。
(2)培养高素质管理人员。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人员首先要通过学习来提高业务水平,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在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综合运用会计判断的方法、正确运用会计处理的方式、对不确定事项多采用相关人员集中讨论的手段,规范会计信息的业务处理,提高财务数据在不同医院间横向可比性,这也是新制度在医院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途径。比如,固定资产的后继支出的确认标准。按财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金额大、收益期限长,且在性能、质量等方面都有较大改进的,确认为资本性支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那么,财务人员往往只能从金额大小进行确认,对于性能、质量的重大改进,则需要设备管理和使用部门的共同确认。对于维护固定资产的运转和使用,若进行的维护和修理充分发挥了其使用效能,则要分清日常维修和大修理支出,对日常支出直接计入,对于更换CT球管等大型支出,既不能资本化,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又不能一次性费用化,影响当月收支的配比性,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费用核算,借记“预提费用”或“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
(3)实行固定资产移动化管理。医疗事业的迅速发展,医疗设备的价值在医院固定资产中所占的比率越来越大,必须重视医疗设备管理部门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是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随着医院信息化的发展,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应该重视对信息化的投入与利用,改变以往纸质管理、计算机单机管理的模式,向网络化管理、移动化便携管理方向发展。固定资产移动化管理是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使用条形码作为载体,使之成为可移动的模块,设备购买入库时,给予其编号唯一的条形码,通过对条形码的采集,把固定资产管理方式从某一固定地点延伸到医院各个角落,使资产管理可以在任一设备使用所在地、设备暂存地、设备报废堆集现场进行。采用这种方式,能有效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各个环节脱节情况,克服了传统资产管理模式下数据不准确、盘点耗时费力的问题,确保了资产管理部门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运用固定资产实时动态控制的方法,提高了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部.医院会计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行鉴别、评定。
危险房屋防治是指对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行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含建制镇)的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共事业、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所有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房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作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六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破坏或挖掘地下基础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每年应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改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须按设计部门出具的增荷设计方案实施,并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用房(车站、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交易场所、礼堂、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须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发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及时向鉴定机构委托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房屋所有人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危险房屋,拒不按照处理意见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指定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关于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承担治理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直接利害关系人,发现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有危险症状的房屋,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达到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必须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做出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报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所管辖区域内,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第三章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三)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四)负责发放危房通知书,受委托对加固改造房屋进行鉴定;(五)参与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六)受委托对遭受灾害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七)承办第十一条规定和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部门参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经验,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受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产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三)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四)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当事人无法提供前款第(三)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委托人是否予以鉴定。
倒塌的房屋,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受理鉴定。
第二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下列程序: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四)整理技术资料,进行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综合判断,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房屋经现场鉴定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结构、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岗位证书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请办理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合法依据。
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无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报请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另行指派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参照标准: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人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委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现房屋损坏不及时维修,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使用人应承担排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三)行为人在房屋附近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
第三十六条异产毗连或共有房屋,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已查出险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另一方拒绝或拖延而导致事故的,由拒绝或拖延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实施禁止行为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施工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室内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施工,恢复原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不经安全鉴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房屋所有权证,属于商业用房、文体娱乐用房责令其停业,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拒绝、阻碍、刁难房地产安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办法阻碍执行公务,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条防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防御雷电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学普及,编制全市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做好雷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安监、公安、消防、发改、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核准书的内容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重新设计。
第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经验收合格的,五日内办结有关验收手续,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第八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类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九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防雷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投入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未经认证的防雷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防雷工程施工的单位及个人,应当具有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所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检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的程序、文书和结果应当在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四)在雷电灾害防御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使用单位拒绝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检查,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五)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六)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七)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关键词:水工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在现代水工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过程中,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安全和质量,这就需要现代水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加大执法力度,对水工建筑工程进行严格的落实,达到建筑工程全面化、合理化、科学化的管理,从而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达到最佳的状态,所以若要提升对水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力度,就需要制定规范化,全面的管理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正常开展。
1 水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1.1 安全工作是每个项目工程不可缺少和不可无视的内容,它是企业各项事业的基础,安全和质量是任何建筑施工时都离不开的两个因素,水工建筑也不例外,安全工作是整个项目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整个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在建筑工程中,安全性是一个永远不过时的话题,建筑工程企业安全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指建筑工程中工作人员的安全;二是指建筑工程中建筑物的安全,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建筑物的安全是指建筑物竣工的质量问题。
1.3 在施工中做到两手抓的准备,一手抓安全,一手抓质量,事前抓安全,一步一个脚印,施工中的安全也能得到保障,另一种是发生安全事故后,手忙脚乱的做事后的处理,很显然,这两种方法大相径庭,有条不紊好过手忙脚乱,任何事故的发生都会有预兆,我们要做到的就是不能遗漏掉任何威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蛛丝马迹,发现苗头及时修正,学会在事前抓安全,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建筑工程企业安全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整个建筑的建造没有按照设计图纸执行
经过调查取证,我国存在大量不按照建设工程图纸进行不良施工的情况,在进行施工前工作人员没有进行实地的调查,施工地质、水文情况、周边环境都没有准确的参考数据,使得工程没有进行有效的科学探讨就拍案定钉,同时在施工时缺乏系统的施工方案,会出现私自改动设计图纸的情况,在竣工时草草了事,必定会给建筑工程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出现安全事故也就不足为奇了。
2.2 建筑工程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
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长期的施工过程,其在露天施工的时间较长,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自然天气恶劣的情况,并受到其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施工时遇到潮湿、暴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会使已经建造好的部分建筑物受外界的刺激而出现损坏甚至无法使用的情况,所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是十分必要的。
2.3 工作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种危险性极高的行业,施工条件比较艰苦,工资不高,导致本土建筑工作人员紧缺,由于建筑行业的不断兴起,越来越多的农村务工者投入到建筑行业中,成为城市建筑行业的新兴力量,但是他们自身的技术水平较低和职业素养也存在问题,造成了施工过程中常常出现技术违规的现象和操作不良的情况,对于施工的安全隐患无法掌握,就给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带来潜在的威胁,也给建筑工程带来发展上的局限。
2.4 建筑企业管理上出现的问题
由于建筑行业不断地发展壮大,遇到的工程量也在不断增加,所以出现建筑工人吃紧和工期问题紧张的情况,很多企业为了快速的抢占市场,开始对建筑人员东拼西凑,使得劳动力的质量无法保证,加剧了工程质量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执行力度不够,施工和监理单位对现场检查不够及时,使得施工现场混乱不堪,没有明确的企业管理,建筑工程的质量就无法保证。
3 提升水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方法
3.1 加强国家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管理力度
国家应对大型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监管,对涉及工程的安全操作和管理规范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工作,在工程例会中讨论工程安全状况,并根据具体要求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规划,将采集好的安全管理资料,结合建筑工程的监管力度现状,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才能确保安全质量管理力度的提升,杜绝各种监管不严、执法力度不强的现象,另外,还要严惩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3.2 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水平
不仅是对整个建筑工程来说,还是对企业自身的形象而言,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永远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如果想从根本上杜绝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就必须从源头上树立良好的质量意识,把质量安全贯彻落实到施工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的稳步发展,由于工程质量涉及到多个方面,是由全方位、多层次、多因素组合而成的,因此必须协调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控制手段,从而保证建筑工程安全质量。
3.3 强化工程参建人员的从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水工建筑工程的专业技能是十分重要的,要比一般的房屋建筑对技能要求严格,只有具备高素质和过硬专业技能的团队才能在水工建筑中取得长足的发展,因为,各企业的负责人要做好带头的作用,加强技能方面的进修和学习,更好的掌握水工建筑方面的知识,加强组织管理,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对工作人员实行“以人为本”的怀柔政策的管理模式,最终达到参建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提高,起到加强企业凝聚力的作用。
3.4 强化参建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的执行力度
如果要提升水工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力度,就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安全投资的费用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写出投入建设的具体条款,这样才能确保施工单位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能力,同时,对于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监管标准也要做出明确的标注,并在工程施工中落实,除此之外,工程质量和进度方面的管理,也要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去规范管理。
3.5 建筑企业完善相应的安全规章条例
对建筑工程企业来讲,安全问题始终是不容忽视的,尤其是水工建筑,安全质量的管理力度更是重中之重,又因为安全问题直接威胁着参建员工的生命健康,想要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就必须加强水工建筑内在的安全制度,详细来讲,建筑工程应该明确安全责任制,把安全质量的监管具体落实在每个人的身上,一旦建筑工程发现问题,就会很快的找出相关负责人,不会发生事故后找不到相关的负责人的现象,还有建筑工程企业相关负责人要对建筑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排查,以确保安全隐患的消除,从而保证安全质量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管理中,我国的相关管理制度还不是十分的完善,所以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4 结束语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工作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尤其是水工建筑施工这一方面,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中的安全质量的管理工作,就必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的力度,清楚的掌握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力度,把安全和质量放在同一高度。
参考文献
[1]陈华丽.浅析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J].安徽建筑,2007.
第一条为了使易燃可燃物资免遭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和原有的棉花、毛麻、纸张、布匹、百货、化纤、稻草、芦苇、木材(板材)、粮食等易燃可燃货物的露天仓库(以下简称露天仓库)。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改建露天仓库,必须按规定向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请照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私借、私租、私调、私占土地作为露天仓库。建设、设计单位,必须将新建、扩建、改建的露天仓库的总平面布置及周围环境图纸,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原有的露天仓库,凡不符合本规定的,应限期改进,到期不改进或者无法改进的,应予停止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建设、设计和负责管理露天仓库的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章露天仓库的设置
第六条露天仓库应设在水源充足、交通方便、通讯条件较好、消防车能够驶到的地方。
第七条露天仓库四周和仓库内堆场与生活区之间,均应砌筑高度不低于二米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防火墙。
第八条在露天仓库四周内,应留有宽度不小于六米的平坦空地,作为消防车道。在消防车道上,禁止堆放障碍物。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设两个以上的大门。
第九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应将生活区、生活辅助区和堆场分开布置。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侧风地带。
第十条露天仓库堆场与其他建筑物、铁路、道路、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露天仓库堆场应分堆垛和分组设置。每个堆垛的面积为:棉花、毛麻不得大于七十二平方米;木材(板材)不得大于三百平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堆垛高度均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棉花、毛麻至少应留有四米宽度,其他货物至少应留有三米宽度的消防通道。分组布置时每个组的总贮量为:棉花、毛麻不得超过一千吨;木材(板材)不得超过一万立方米;稻草、芦苇等不得超过二万吨。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的防火间距。
车站、码头等临时周转性的露天堆场,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得大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堆垛高度不得超过八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至少应留有二米的消防通道,组与组之间至少应留有十米宽度的防火间距。
第三章储存和装卸
第十二条对储存的货物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新入场的货物,如发现有引起火警的疑点,应在安全地点单独存放二十四小时,经观察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场。新的堆垛应插上明显标记,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加强监护。
第十三条棉花、稻草、麻等会自燃的货物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并应经常测量堆垛内的温湿度。发现温度超过三十八度或籽棉水分超过百分之十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自燃起火。
第十四条堆垛应逐步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性能的防火布覆盖。
第十五条拖拉机不准进入堆场进行装卸作业,其他车辆进入堆场装卸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火星熄灭器。船只在停靠码头装卸货物时不准生火烧饭。火车进入堆场专用线时不准掏炉灰,车务人员不准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堆场。装运棉花等货物应使用盖布覆盖。
第十六条堆场内吊装机械设备必须符合防火安全作业要求,防止产生火星,引起火灾。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船,必须在清洗干净后方准装运易燃可燃货物。
第四章用电管理
第十七条在露天仓库堆场内一般应使用地下电缆,如使用地下电缆有困难需要设置架空电力线的,应经供电部门同意后,方准设置,但架空电力线与堆垛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一点五倍。
第十八条堆场内接装临时电气线路,须经防火负责人同意,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临时电气线路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堆场内供装卸使用的移动电气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和坚韧的橡皮保护铜芯线,并应采取措施,以防橡皮保护铜芯线被挤压或者被磨损。
第十九条堆场内使用的电灯灯头与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一米的距离;安装的防雨开关箱、接线盒,应距离堆垛外缘一点五米。堆场内严禁使用碘钨灯。
第二十条堆场内的电气设备要由持有劳动局《特殊工种安全操作证》的专业电工,按照电业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安装,并应做好经常性的维修、检查和管理工作。严禁超负荷用电,以防电气设备起火。
第二十一条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堆场应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规范有关规定,安装独立的避雷装置。
第五章消防灭火设施
第二十二条露天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政给水管网能够提供充足消防用水的露天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的口径应根据所需最大消防用水量确定,一般不应小于一百五十毫米。消防管道的设置应呈环状,其进水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室外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或堆场内交通道路的边缘设置,消火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五十米。
第二十四条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在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低于1公斤/平方厘米;采用高压给水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二支水枪同时布置在堆场内最远和最高堆垛的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十三米。每支水枪的流量不应小于5升/秒。
第二十五条采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用水的,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可供消防车使用的吸水点不应少于二个;贮量大的露天仓库,吸水点不应少于四个。每个吸水点至少应能停靠二辆消防车。
第二十六条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的,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满足六小时火灾延续时间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四十八小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一百五十米。超过一千立方米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二个。
第二十七条堆场内应成组布置酸碱、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器。每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每组灭火器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
第二十八条堆场内应设置电动手按报警点,报警点与报警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三十米。联系各报警点的消防值班室,应安装报警显示装置。贮量大的露天仓库一般应在就近公安消防队内安装直线火警电话。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露天仓库必须有一名行政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组织制订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划分防火责任区,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明确职责,逐级落实防火任务;
(二)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员),加强管理教育和业务训练,组织职工扑灭火灾;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组织领导值班巡逻工作,防火、防盗、防止坏人纵火破坏;负责组织消防器材设备的配置、维修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警惕性。对各种专业人员和新进库工作的职工,进行专业防火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三十条露天仓库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货主单位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监督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露天仓库应指派专职消防人员;贮量大的露天仓库,消防机关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应建立消防队,并应配备消防车。
第三十二条露天仓库应按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组建群众义务消防队,每个班组都有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应积极开展消防业务技术训练活动,熟悉和掌握仓库内的各种消防器材。
第三十三条露天仓库应指派有关人员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开展互查互帮活动。
第七章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