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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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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发展论文

第1篇:历史发展论文范文

历史成本原则亦称谓按实际成本计价,它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会计上选择历史成本原则为基本的规范,主要原因是历史成本是在交易时确定的,它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它具有较强的可比性,经得起检验;历史成本的资料容易取得。但是历史成本也存在固有的缺点,随着时代的发展其缺点也越来越明显。

一、历史成本原则所面临的挑战

历史成本原则的产生和应用与持续经营概念密切相关。首先,在可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所掌握的各种资产可视为企业赚取未来收入的投入,一般认为它们只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被消耗、出售或转让,而很少中途退出企业的正常经营循环。因此,相对于这类资产现行价格而言,其成本信息更为相关,因为这些成本需要通过经营得到弥补。其次,在持续经营条件下,资源提供者和企业管理当局双方最关心的财务信息是收益信息。对于资源提供者来说,收益信息有助于资源提供者了解当期能得到多少回报,并且在稳定的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投资者可以由当期收益大致推算出以后各期的收益,进而估计出企业的价值。对于企业管理当局来说,他们最关心收益信息的原因在于:收益信息有利于解除他们的受托责任。就这一类信息而言,可靠性是最重要的质量要求。而作为历史成本基础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无与伦比的。选择历史成本原则作为计价基础因此成为坚持持续经营假设的必然选择。

随着会计环境的剧烈变化,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日益复杂化,致使历史成本原则赖以存在的优势正在逐渐丧失,而缺点日益暴露出来。在持续经营不确定的条件下,信息使用者对收益信息的需求有所降低,原因在于其预测能力下降。而造成收益信息预测能力下降的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环境的不确定使收益信息缺乏统一的参考平台;(2)收益信息表中包含着越来越多由于不确定而产生的一次性和偶然性项目,使得收益表信息显得不是太重要;(3)无形资产投资在各个企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现在会计准则的严格确认使得大量无形资产投资费用化;(4)企业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往往提前报告亏损,也使收益表信息的重要性大大降低。

与收益信息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人们对有关企业价值即企业内部各种经济资源现行价值的信息日益关注。这是因为:21世纪会计主体面临的是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大的经济环境。具体表现为:经济全球化,商品价格、利率和汇率变动剧烈,反复无常;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产品的设备会很快过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或边际利润会在顷刻间被竞争对手夺走,产品寿命周期大大缩短;各种复杂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工具大量涌现,使金融市场更加变幻莫测,波动频繁。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下,持续经营的美好愿望随时都可能被打破,企业随时都有被兼并、清算、终止的可能,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可能瞬间消逝,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破产停业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所有非现金资产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只有关于主体现行市价的信息才具有可信度。为了全面了解企业财务信息与合理估计企业经营风险,信息使用者不仅要关注收益信息,同时也要关心资产的现行价值信息,以便为决策提供较为客观的参考标准。

二、现行制度对历史成本计量的修正

实际上,在会计实务中,我国会计制度早在改革之初就开始在某些事项的会计计量中对历史成本进行了适当的修正,如允许加速折旧、计提坏帐准备等。现在,这种做法已扩大到所有的资产,在期末对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项目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要求将持产损失在收益表中确认。这当然是出于稳健性原则的考虑,但是它没有反映资产市价中升值的一面。一种参考的做法是在每一个资产帐户下分别开设一个调整帐户,用以反映该项资产现行公允市价与历史成本的差额,既反映历史成本高于现行市价的差额,也反映历史成本低于现行市价的差额。这样通过对资产调整帐户的分析,就可以同时获悉该资产历史成本信息和现行公允市价信息。应用这种方法的难点在于对待持产损益的处理及披露上。对持产损益处理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操纵收益信息强有力的工具。例如:有的公司将持产损失冲减权益,在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增大了净资产收益率;而有的公司通过一定的公式,将持产收益在收益表中确认,虚增当期利润;有的公司则利用持产损益的确认与冲回,在不同的期间调节利润,以达到先盈后亏或先亏后盈的目的。这些做法都会误导投资者,造成资源配置的浪费。

三、会计计量模式的创新——现行市价/名义货币

第2篇:历史发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语言文字除了需要规范、标准之外,还必须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没有不断的丰富和发展,规范就只能是僵死的、停滞的条条框框,也就不能更好地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无法为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服务,因此,任何规范标准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社会在发展,科学在发展,文字语言就必须是动态发展的,对规范标准应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这就是文字规范、丰富和发展的记辩证关系:规范是发展的基础,丰富是发展的渠道,发展是规范的前进,三者相辅相成,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互相转化。

1我国文字规范的形成及现状

汉字产生之前“上古结绳而治”,自然是没有规范的。后世从图画和契刻受到启示,文字“是劳动人民在劳动生活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多,从多头尝试到约定俗成,所逐步孕育、选练、发展出来的”。“约定俗成”便形成了初步的体系,也就是早期不成文的规范。

汉字规范是客观存在的,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范。旧中国长期以繁体字为正体,那么,以繁体字为代表的正体字也就成了当时的规范字。虽然当时以繁体字作为规范,但是,人民群众长期以来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手头字、俗字已经开始流行。这便是对汉字的丰富和发展。

两表的调整表明我国语言文字规范的一个立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一个不断进行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毗而就,也没有终止的时候,需要从语言文字的自身发展规律和我国的国情出发,因势利导,循序渐进,使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使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过程成为积极引导规范而又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

从这一立场出发,我们研究了目前作为字形规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认为此表还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现在把我们的意见提出来。

1.1笔形的变化规律不够统一

①末笔是横的部件作左偏旁的横变成提,“车”和“牛”作左偏旁时改变笔顺把横变成了提,按照这种变化规律,“革”字作左偏旁时也应改变笔顺把横变成提。另外“黑”字作左偏旁时末笔不是横,四点上面部件的横不应该就提。

②末笔是竖的部件用作左偏旁时,竖变成撇,如:翔、邦、等,按照这种变化规律,韩、郸、韧等字也可以变,特别是“”变“艳”字,左边部件与“邦”相同,理应变撇。

③“月”字用作下部件时撇变成竖,如:肖、胃、能、俞等,但在筋、崩、葫、萌、旅等字中却没变。

④“木”字做底时,如果上部是撇捺对称且覆盖“木”字的部件,要把捺变成点,如:条、茶等。如果上部不与撇捺对称的部件为邻,则不必改变捺的笔形,如:桌、梁、棠等。可是“杂、亲、杀”三个字本属后种情况,却按前者的规律把捺变成了点。考查这三个字的来历,原来它们在繁体字时代只是该字的左边部件,简化时把右边简掉,却没有把作为整字时“木”字该有的捺恢复过来。与此相反本应根据避重捺的原则把其中的“米”字的捺变成点,然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乘”字却设计为两个捺。

1.2笔顺的规则也不够统一

汉字的笔顺基本上是按人体臂、腕、指的运动生理特点和视觉审美要求约定俗成的,这叫作自然笔顺;规范笔顺是在自然笔顺的基础上加以整理而制订出来的。规范的笔顺主要有从上到下、从左到右、先横后竖、先撇后捺、从外到内和先外后内再封口等几条,除此之处,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但一般都应该符合人的臂、腕、指的运动生理特性。

汉字的历史太久远,形成的因素太复杂,要想通过几条规律把它们统一起来,简直是办不到的。不过,作为汉字的规范标准,是文字继续丰富和发展的基础,这个基础越有规律、越容易掌握,推广起来就越有效率。我们应该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原则出发,尽可能地使汉字难认、难写、难记的现状得到改善,使汉字构形及组合时的变化规律趋于统一,为语文教学、社会应用和对外汉语教学开创新局面。

2文字规范发展的方向和措施

汉字喜逢盛世,必须抓住机遇,尽快适应世界汉语热的需要、中国加人WTO后因交际的需要、科技发展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发展速度。

2.1调动国家与民间两个个积极性,加大汉字研究的力度

国家“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多年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民间的积极性调动得不够充分。汉字产生于劳动人民的劳动生活,又服务于社会生活,如果只有国家主管部门的研究而没有民间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能只盯着民间用字出现混乱现象的消极因素,而忽视人民群众使用和创造文字的积极因素。语言文字的政策应该适当放宽,鼓励民间建立语言文字研究机构,并积极征求汉字使用者特别是语文教师的意见,吸收民间汉字研究的成果,使语言文字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起来。超级秘书网

2.2制定对内汉语汉字考试等级制度

第3篇:历史发展论文范文

以中国近现代史目录引发学生思索:是什么凝聚中华民族?是什么力量促使中国由弱到强?由时代特征联系课文内容,由课文内容联系时代特征的阅读法,使学生的分析、概括能力得到发展。提挈纲要,高屋建瓴。在阅读理解的基础上,引导学生尝试编写学习提纲。从读目录提纲到按照自己的思路概括知识要点,编写提纲,不仅促使学生将学到的历史知识进一步内化、系统化,更有助于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率,可谓终身受益。

针对初中生的局限性,可由教师示范、生生互动逐渐过渡到学生为主,教师补充、完善为辅。由浅及深、由繁到简、由部分到整体,使学生在对所学知识进行归类的过程中逐渐掌握学史的方法。“左图右史”,“论从史出”。针对历史教材中的难点,教师引导学生阅读、运用历史地图、原始资料,从中提取有效信息。从“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到“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再到“中国今日若不注重科学,中国工业有何希望?”学生初步掌握了“左图右史、论从史出”的学史方法,从《新航路开辟示意图》中读出“世界走向整体化”。在自运作能力得到提高、获得成就感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热情和动力。

自主实践,体验发展,教学资源蕴藏在我们的对象——学生中,有学生积极参与的教学活动才会有最优的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可根据学习内容、学生特点,因地制宜地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活动,如课堂总结性略语训练(我开始在想 关于 我有一个问题 我同意 )、历史小制作、历史剧创作表演、参观考察、社会调查等。通过实践活动中开发学生自我发展的资源,可以加强学生对历史的直观认识,提高学生历史学习的兴趣,加强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合作,发展学生的良好个性。

第4篇:历史发展论文范文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发展

就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某些局部板块内容或对概念的阐释、组合而言不乏自己的独创,但从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架构无疑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参照或移植。这种理论体系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观照,是当时社会的产物,具有极强的时代色彩。而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意识、法律观念等等都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理论必须与发展的现实相适应。民事诉讼理论作为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阐释,对民事诉讼实务的指导,同样必须与发展的社会整合,否则,不但不能指导民事诉讼的正确运行,反而会成为民事诉讼体制发展的桎梏,妨碍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以及社会普遍性公正的实现。在这种不断变化的社会大背景下,彼时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逐步凸现出与当前民事纷争解决现实不相一致的缺陷。另一方面,社会发展的现实也已经伸出其看不见的手,尽可能地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从局部开始契合于现实需要。呈现了一种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基本框架理念上有所差异,且不断发育的新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胚胎。这种发展的逻辑结果必然是一种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诞生。本文即是对这种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逻辑变异的阐述。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是我国传统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和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结合及发展的结果。如果单纯探究现行民事诉讼体制雏形的历史源渊的话,一般认为时期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的最初发端形态。新民主主义的民事诉讼方式和程序虽然不十分严密,但其近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框架已经形成。并且初步形成了与当时政府的民事诉讼不同的诉讼方式和程序。如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和着重调解的制度等等具有其特色的诉讼制度。[1]这种民事诉讼的结构特色一直为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的民事诉讼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新民事诉讼法所继受。

解决民事纷争的方式和程序的存在和建立并不意味着就自然相应地形成了一整套有关的理论体系。不能否认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对如何解决民事纠纷已经有了某些比较明确的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但这些指导思想、感性认识和诉讼观念并没有形成或上升为理论,并一步体系化。20世纪40年代末以来,我国逐步引进原苏联的各种法律制度,其中包括诉讼制度。比较典型的是移植原苏联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该《通则》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确有重大错误时,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请于再审。随着原苏联诉讼制度的引进,原苏联的诉讼理论亦随之被介绍到我国。50年代中后期一批原苏联法学家的民事诉讼法学著作和民事诉讼法典被翻译介绍给我国。其中作为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教科书,当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阿·克列曼教授的《苏维埃民事诉讼》。该书对我国建国初期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有很大的影响。克列曼教授在该书中的理论阐述和论理方法几乎成了一种“理论范式”1。其结构体系也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的范本。专题研究方面的专著,无疑应推原苏联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的名著——《诉权》一书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影响最大,可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诉权的研究能够达到较高的水准与顾尔维奇的诉权研究成果是不可分的。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影响下,我国在50年代的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形成了小小的。当时已有学者论及民事诉讼法学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证据、法院调解和民事执行等等理论与实务问题。

当时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并非完全是应民事诉讼实践需要而进行的理论探讨,不过是作为原苏联社会科学理论全盘移植过程中,法律领域内侧应性、介绍性研究而已。民事诉讼程序的最简化、柔软化是当时民事诉讼政策的基本要求,因此,粗放、简化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对诉讼理论研究提出较高的要求。更谈不上诉讼理论的体系化研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50年代至70年代的命运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在50年代画出一道不大的抛物线后,便基本消失在地平线上了。

在沉寂几十年后,中国法制的重建使中国民事诉讼法终于以“试行”的面目实施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再生和发育。对民事诉讼法条文的阐释是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直接准备,即使是最简单的平面阐释,也要求在理论上加以说明。由于我国本无现成的理论,此时,阐释者所依据的理论就只能借助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而且民事诉讼法立法在基本模式的构架上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因此,运用与该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相适应的理论来加以阐释也是合符逻辑的。为了满足全面阐释的需要,还要求学者们从体系上对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结构进行理论说明。因此,自觉地全盘移植原苏联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成为一种必要的行为。这种移植和接受的结果,表现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相继出版的几本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教科书。现在看来也许会觉得它们还显得不那么丰满和厚重,但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当时亦属不易,对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无疑是雪中送炭。[3]此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完成对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移植。到目前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从基本体系结构上看并未突破这些教科书所树立的体系结构。

从传统模式而言,无论何种理论体系的建立总是希望具有自己的特色,越具有自身的特色,便越显现出该理论体系的价值。然而这常常只是人们的愿望而已,理论体系的建立必须具备诸多主客观条件,需要相当长的智识积淀,要求具备良好的理性文化环境,经过认知理论的铺垫、融合、借鉴才能够铸造出具有彼此有机内合的理论体系。因此,客观地讲,就我国的理性认知环境和条件下,独立地生成一种完全属于自己的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不可能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理论尚未体系化,不是没有道理的。[4]不过,所谓尚未体系化,这大概是指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没有建立起完全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二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还存在不整合、残缺的现象。要说第一种情况,则大概在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第二种情况则是在肯定已经存在体系的前提下指出其体系自身的不足,与体系是否建立没有关系。正是因为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已经存在,才使对这种理论体系的评价和对该体系变化发展的论述具有了前提。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化过程已经完成。这一过程是通过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移植、借鉴的方法予以实现的。在这个理论体系中,其理论基础是诉和诉权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架构了原则体系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主体理论、诉讼行为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诉的主体和诉的客体合并理论(具体体现为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反诉等等具体诉讼形式)、证据理论、判决理论和执行理论,从而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

这套理论体系是从原苏联移植而来的,但该理论体系的外壳和理论体系的基本结构则并不是在原苏联自生的。不过是因自己国家的历史延续,通过俄国对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继受扬弃了的理论体系。原苏联在保留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结构和若干理论板块的同时,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改造。在形式上的改造性移植方面,对诉和诉权的理论、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的变化、分类和种类等等都予以保留,筛掉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认为比较晦涩的理论板块,如当事人适格理论、既判力理论等等。尽管按照自己的意志过滤了某些本与其他理论板块协调配套的理论板块,但还没有完全影响其民事诉讼理论的体系化。在质的改造方面,主要是以国家干预为基本指导思想,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法院作为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原苏联并没有直接抽掉该体系结构的理论基础,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形式结构上,仍然大致保留了整个体系的完整性。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质的改造,具体是通过对基本原则的重新解释来实现的。基本原则虽然是一种制度性的规范,但基本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体制中的基本规范,对民事诉讼体制的运行有重大的影响,又由于民事诉讼理论与民事诉讼体制的相互关系。因此,对基本原则的理论阐释也将对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起统合协调作用。

改造是直接针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辩论原则(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处分权主义)。改造的结果是完全抽掉了辩论原则的内核,对处分原则予以了实质上的否定。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约束民事裁判者的基本规范,它至少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根据;其二,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执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其三,法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心证,该事实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5]尽管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规定了所谓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理论上也把这两个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原苏联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却是按照自己的理解加以重述的辩论原则。其含义已经完全区别于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有权引证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处分证据;检察长有权证明案件的情况,而法院则有权调查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和收集证据,……”。[6]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家多勃罗沃里斯基更明确地指出:“苏联诉讼的证明制度的一个突出的特征就在于,不仅当事人(原告人、被告人,参加案件的检察长或被吸收参加案件的第三人)等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能够证明自己要求的证据,而且法院也有权自己主动收集证据,以便查明当事人真实的相互关系。”[7]通过重新注释,获得了制度性改造。即重新调整了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把原来以“亚当事人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改造成为以绝对职权主义基本模式为特征的民事诉讼体制,实现了两种相对基本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权利的国家干预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法院无论在收集证据,或者在审查双方当事人关于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请求以及和解等声明方面,都要进行广泛的干预,目的是要帮助当事人实现他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国家干预在原苏联不仅成为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具体地贯彻于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中,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也得到体现,成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的原则化也是对传统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实质性扬弃的必然结果。应当注意,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所建构的认知基础是与程序规范相对应的实体法关系的性质,这种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私法关系。基于这一基本的认识论,原则上自然要排除国家对私权利的干预。但在原苏联的理论范式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法性质是被予以断然否定的。这也是在民事诉讼领域内实施国家干预的理论依据。因此,如果不抽掉原辩论原则的实质内含,将处分原则予以降位,就必然造成原理论体系与现有认知基础的紧张冲突。为了消除这种紧张冲突,同时又要维持理论上和制度上的形式要求,就不得不以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空洞化和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紧张冲突为代价。

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另一个特点是强烈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任何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都是建立在对过去理论体系的批判之上的。由于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被预设为与原有理论体系的绝对对立面,因而这种批判性就更加尖锐和激烈。几乎在整个民事理论体系和各个具体理论板块中都可以闻到这种批判的火药味。本来理论的批判是对理论的认识和评价,但这种批判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批判自身也构成了一种新的理论的组成部分。理论体系变为批判性的理论体系。同时基于对法律阶级论的固识,新民事诉讼体制的优越性评价也和批判性理论合璧成为新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两点在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学代表人物克列曼的民事诉讼法著作中体现得最为充分。

我国所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一个被原苏联经过改造和加工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所具有的基本特点,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均存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中尽管也有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但和原苏联一样,给予了重新注解,实际上是直接引用了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解释。辩论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地位是显赫和重要的,民事诉讼中辩论原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利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的,是社会主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这一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按照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辩论原则的一般理解,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对案件的实体方面和诉讼程序方面所争议的问题。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对辩论原则的这种理解和界定,实际上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失去了对裁判者的拘束,必然使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辩论原则非原则化,成为非约束性原则。传统的辩论原则之所以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就在于它能够使当事人的辩论行为真正有效地拘束裁判者,从而实现当事人的辩论权。从实质上看,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的辩论原则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化的抽象原则,而没有具化为诉讼法上的基本原则。

作为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另一个拘束裁判者的基本原则——处分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中是受到限制的,其限制的目的就是在一定范围内使裁判者摆脱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拘束。这种限制被同样认为是贯彻国家干预的需要,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明确提出国家干预原则,但是,国家干预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是被反复强调的。也就是说,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国家干预理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样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说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模式与原苏联具有同构性。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批判性和预设的优越性虽然没有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那样突出,但这种特点同样实际存在。具体的表现方式是在具体诉讼制度论的比较中展开对他方的批判和对自我的颂扬,其批判的理论范式仍然是原苏联的理论范式。

在具体的诉讼理论方面,我国民事理论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的移植和吸收也是比较充分的。尤以对诉权理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和判决理论的继受最为典型。原苏联的诉权理论与传统大陆法系的诉权理论相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其诉权论的特点在于,诉权是表示多种概念的术语。“在苏维埃法中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是指程序意义诉权。它是‘为促成并坚持某一具体民事权利纠纷的法庭审理以及解决的权利,也是要求对具体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二是实体意义诉权,它是指‘处于能够对义务人强制实现的状态中的主体民事权利’。”[8]把上述观点整理概括就可以明确诉权包含两方面的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这种诉权理论被称为“二元诉权说”。由原苏联著名诉讼法学家顾尔维奇所主张的上述诉权学说成了原苏联诉权的定型格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可以说是忠实地接受了二元诉权学说。具有权威性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大都持这种观点②,认为诉权的涵义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程序意义上诉权。它是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它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板块部分也是全面吸收了原苏联的理论。原本起源于德国民事诉讼理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在原苏联民事诉讼中也同样被进行了改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提出本来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在联系,在民诉领域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模式移植的结果。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中当事人与法院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法律关系理论始创的初衷。然而原苏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把法院置于民事诉讼领导的地位。按照多勃罗沃里斯基的说法,“法院在诉讼中居于领导的地位,它引导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活动,并促使他们行使和履行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9]这种变化是很自然的,原苏联民事诉讼中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都要求在实际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

诚然,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对原苏联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全面吸收和移植,但亦不能否认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制中继承了我国过去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并把对传统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理论,并溶进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之中。最突出的是关于诉讼调解的理论。对诉讼调解制度的理论认知甚至被上升到哲学的高度,上升到对事物矛盾性质分析的高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认识,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了中国的特色。这一点大概是不容置疑的。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历了全方位的嬗变。现在仍然处于这种历史性的转换时期之中。生产力的解放和人的发展成为社会整体变革的基本动力。经济体制的转变可以说是中国社会所有变革中最具有革命性的。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进一步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或转换,诸如政治体制的改革、社会观念的转换、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从70年代末开始的最初几年里,中国法制的发展是以恢复法律秩序,重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框架来加以体现的。这种发展实际上是中国50年代法制模式的延续,是按照那时的所构想的法制蓝图来实施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也都反映了当时法律理论的观照。不管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试行),都是如此。最能反映社会发展的法律规范莫过于与经济体制改革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民事法规范。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巩固。法制的积极推动作用使超前性立法大量出台,形成了立法的,大量的经济和社会立法又反过来推动了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具有所谓超前性的法律毕竟是少数。因为具有超前性的法律要求该法律的制定能符合规制对象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充分预测将来规制过程中出现的基本情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超前性立法的难度。超前性立法更多的是在经济立法领域,经济发展的规律性和普遍性,使移植性经济法规的制定容易在经济发展滞后的国度里实施。更多的立法属于“滞后性”和“随机性”的。即使如此,仍然有许多法律在制定时具有应时性,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但由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之迅速,加之法律理论研究的薄弱,往往使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

民事诉讼法的诞生和发展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我国法律诞生和发展的一般轨迹。1982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较全面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也是对50年代各个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结和发展。民事诉讼法(试行)所确立基本体制模式是以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蓝本的。尽管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那个时期所有制定的法律规范文本当中是条文最长内容最多的,但仍然只能说是一部粗线条的法律。不过,在当时纠纷形态、纠纷的质与量、人们的诉讼观念都不能与现在相比,不可能在法制重建的初期就客观要求出台一部非常精细复杂的民事程序法典。那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就是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注释。注释包括法条文语的平面展开、适用法条的技术性解释和对法律部分规定的理论说明。正如本文前述的那样,对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理论说明所依据的理论范式是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运用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阐释以原苏联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为参照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最自然和符合逻辑的。职权主义不仅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也同样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同时,当时相对粗放的诉讼操作和粗疏的诉讼规则也不可能强烈要求精细的理论研究与此相适应。

社会发展之快,使民事诉讼法(试行)在颁布后仅仅几年的时间,就凸现了该法与社会发展现实的不适应性,并导致了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但新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并没有使这部民事诉讼法彻底摆脱与社会发展和现实的不适应性。在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后不久,审判实务界就打出了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或改进的旗帜。在来不及作充分理论准备的情况下,便迅速地开始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系列动作。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成了实务界和理论界最为关注的课题。社会发展变革不仅仅直接冲击了现行的规范和制度,也冲击了原有的理论和理论构成的理念框架体系。社会诸因素尚未有突出或激烈的变异时,原有理论或理论体系的适应性随变是一种局部修正和填补性的,表现为一种非结构性变动的完善。在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的一段时间里,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民事诉讼实际运行、社会发展现实的不协调并未显现。但最近几年由于民事诉讼体制与社会发展变化的不适应,使得依附于既存诉讼体制的理论体系与此的这种不协调亦显突出。

最突出和明显的社会变化莫过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一种变革,标志着我国将彻底摆脱传统计划体制的束缚,使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是平等的,所有制性质的差异不会使其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有所不同,也只有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的平等才能保证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在商品经济社会,大量民事争议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争议,因此争议主体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也是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它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但在过去非商品经济的社会环境和人们相应的心理场中,这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是很难被认识的。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下,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国家的积极干预上升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调就是法院的职权至上。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都是为一种职权主义的合理存在提供理性依据。

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理论方面,以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取代约束性辩论原则,当事人的辩论完全不能制约裁判者。把辩论原则仅仅视为一种为裁判者提供争议事实信息的规范。对现行辩论原则的理论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辩论权的相对义务只停留在被虚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必然导致辩论原则的非原则化和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实际上辩论原则的原则性在于从宏观和整体上界定适合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主体结构,即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地位和作用。辩论原则的实质应当是通过对裁判者的约束来实现这种作用分配。具体表现为作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程序中出现的事实中提取。否则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辩论程序的价值无法得到实在的体现。由于辩论程序本身在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核心和中心的地位,因此,辩论程序的空洞化将感染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使民事诉讼程序虚无化。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和非原则化还使其与之血肉相连的处分原则也同样丧失了它作为原则而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和原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对处分原则的认知虽然都已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价值,但这种认识却只停留在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起始、发展和终结的作用以及诉讼法某项具体权利的支配这个方面。而没有意识和承认当事人对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事实的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要内容。否定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权,必将否定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对诉讼事实的处分常常与权利的处分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的处分表现在当事人没有在辩论程序中提出的事实,裁判者就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以某种绝对理念来看待所谓真实,反而使其走向该理念本质要求的反面。

由于既存民事理论体系中所贯通的绝对职权主义理念,使其理论体系与社会发展的现实不协调,与市场经济环境下民事诉讼的质的规定性相左。这种体系性的不协调不仅表现在民事诉讼理论的原则部分,也突出反映在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板块之中。最典型的是证据理论与现实的不协调和与民事诉讼客观规律的背反。在证据理论中,集中体现当事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具体制度是举证责任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尽管很早就提出了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但由于没有充分认识举证责任制度建立的体制条件,又受理论体系中绝对职权主义的影响,在理论认知上完全误解了举证责任的真实内涵,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对法院独立收集和提出证据的合理性的论证,反而使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无法建立。由于民诉理论的缠足自缚,以致诉讼实践不得不径自走自己的路,在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引下“摸着石头过河”,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这种大胆改革的结果。一方面,传统的证据理论因未能真正承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使传统的证据理论不仅不能指引民事审判改革的进行,反而严重地制约了民事审判改革,民事审判改革的实际需要与民诉理论的脱节和民事审判改革的实效都更加映射出民事诉讼理论的滞后与苍白。在理论界,学者们还在囿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时,实务界却已经冲破了这种传统观念的羁绊,按照现实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去理解和操作。另一方面,由于民事审判改革缺乏理论的指导或清晰、完整的理论指导,改革往往凭审判人员的直感在实践中摸索,就难免使改革不走弯路,逸脱改革的初衷。其实作为民事审判改革的目标、改革的途径、改革的步骤等等问题都是民事诉讼理论上应当首先加以解决的基本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并没有在理论上圆满地回答这些问题,甚至可以说就没有明确提出这些问题。所谓的理论成了对民事审判改革过程的注释,变形为简单的说明。在我国,由于法学理论普遍存在着形而上学的倾向,因而一直为实务界所轻视。民事诉讼理论在民事审判改革过程中的反制约和单纯的追随,更加深和强化了这种心理。

随着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法治化的推进,人们的法意识和法观念也在不断强化、转化和提升。经济主体的权利和利益意识以及相应的保护意识的加强是这种变化的最突出表现。这种意识的强化是具有普遍性的,不仅在经济主体的经济交往中反映出这种倾向,在经济纠纷解决领域也是如此。而且民事争议的大量增加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一点。主体权利和利益意识的加强还不仅在于实体权利和利益方面;在程序方面,利益主体的程序权利和利益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在这种意识背景下,程序的独立价值和意义也相应被强调,并逐步被认识。然而,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具有存在轻视程序的内力。其原因在于,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建构就是以批判对立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为前提的,其批判的矛头的主要指向之一就是诉讼程序的“繁琐”和“虚伪”。以意识形态为武器对其他法系诉讼程序的情绪化批判必将导致对诉讼程序独立价值的否定。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职权主义既是这种批判的结果,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对程序价值的否定。既然程序的独立价值遭到否定,也就谈不上所谓程序性公正。程序性公正所要求的裁判者的中立性、防止突袭性裁判、给予纠纷主体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权、诉讼程序操作的民主化等等,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都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和体现。相反,在逐渐被泛化和形而上学化了的哲学观念的影响下,程序性公正被视为实体性公正的“奴隶”和“附庸”。即使在现在,程序性公正的价值仍然不为大多数人所认识。

上述虽然未必全面和详尽地阐明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与我国社会发展实况的滞后和不一致,但已足以说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自身应当改革、调整和重构的现实必要性。即使横向地与其他相近学科加以比较,也不难看出民事诉讼法学的落后和缺乏生气。在同为程序法的领域里,刑事诉讼理论界早已对诉讼结构、诉讼模式、诉讼价值等等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探讨,而民事诉讼学方面却还没有形成对相应基本问题的集中探讨的研究氛围。要使民事诉讼理论能满足转换时期民事纷争解决现实的需要,真正能够对民事诉讼实践予以指导,必须正视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实现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结构性转换。

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苏式”的理论体系,在结构上是以职权主义为理念框架,以国家干预为指导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具有“不亲和性”,自然就不能适应逐步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因此,要实现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转化,首先就要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规定性的当事人主义理念框架取代职权主义的理念框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实现这种转化的具体方法是还原体现当事人主义核质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而不是仅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作为空洞的、没有约束力的只有单纯象征意义的规范。明确只有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主张的事实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不仅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对诉讼资料也同样具有处分权。在理论上要意识到,就民事权利的本质而言,民事权利的处分只能由民事权利主体来行使,作为解决民事权利争议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决定,诉讼程序的提起由当事人决定,案件的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由当事人决定。只有这三者的完整统一,才构成了当事人处分权的最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确立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框架才能使有实际意义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确立和贯彻。而约束性辩论原则的确立使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相关理论板块之间能实现有机的统合,并具有了原则方面的根据。按照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要求,才能自然地派生出规范的举证责任制度和举证责任理论。“对于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直接必要的事实由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实际上就为当事人设定了一种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张这一事实,则法院不能以该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其结果就自然是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消极后果。”[10]如果没有约束性辩论原则作为基础,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制度和理论是不可能建立的。正是因为过去我国理论界未正确认识辩论原则的应有的内含,没有认识到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应有位置,才导致在一段时期里,理论上存在法院也有举证责任的认识误区。现在尽管在理论上已经廓清了这一错误认识,新民事诉讼法也将过去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的内容(试行第56条第2款)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但仍然是不彻底的,这表现在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还保留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样的内容,为法院依职权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不仅使约束性辩论原则不能贯彻,并且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审查核实证据的基本作用相冲突,最终使举证责任制度的运行或理论的整合存在障碍和缺陷(在立法中,过多的为职权行使留有自由裁量余地,以便体现法律规定的灵活性的作法,往往给该规范的实际运用造成困难,这是今后立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在其相应的转化过程中必须注意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内各个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和各个理论板块与体系总体理念框架的整合。前者如,诉、诉权理论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讼标的理论与当事人适格理论等等理论板块之间的统合与协调。后者指如果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理念框架实行转化,则与此相适应,与原有体系适应的理论也要相应地予以调整,否则将与转化后或转化中的体系理念框架发生冲突,使体系内部发生紊乱无序。如上述所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逻辑是重塑以当事人主义为基本理念的理论体系,并以约束性辩论原则和真正体现当事人主体地位处分原则为基本指导原则,那么,体系的各个理论板块也应该实行相应的转化和调整。例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诉权理论、程序控制理论、审判监督理论、检察监督理论等等都要进行调整,在原有的这些理论中,职权主义的色彩相当浓厚。如按照现行的审判监督理论,即使当事人没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或检察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种理论认识显然是以国家干预和传统的绝对理念为指导的,体现了职权主义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要求。但无疑与当事人主义的理念要求相悖。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现存的另一个问题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整体构造的不完整。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虽然具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外型框架,但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因转移植于原苏联,并因原苏联根据自己理念对原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进行了裁剪,使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先天具有其不完整性。例如,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虽然有当事人的概念,但却没有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的理论作为其概念的存在基础,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究竟是什么的问题。其实当事人适格理论本来就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欠缺当事人适格理论必然使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出现不完整的现象。再如,判决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应的,有关判决制度的理论也是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理论板块。但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判决理论无疑是一块空白,尽管亦有关于判决的分类、判决效力的论述,但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尤其不足的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没有关于判决效力的体系化的理论,又使我国的判决理论严重残缺。例如,由于没有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致使在我国的理论和实务中,无法认识到判决一旦生效,为什么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亦不能自行撤消或变更该判决。在我国目前关于判决效力的理论中,仅以判决的排除性、不可争议性和执行性的“三性论”的观点是不足以将既判力理论中的拘束力内容加以包容和取代的。其实在原被移植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既判力理论是判决理论的骨干和核心部分。诚然,既判力理论有人为复杂化的弊端,但对于规范和体系化的民事诉讼理论体系来讲,如果抛弃既判力的概念和理论,无疑等于拆掉了桥的一个桥墩一样,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诉权、诉、诉讼标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上诉等等都与既判力理论密切联系,可以说没有既判力概念和理论,上述制度和理论都是残缺不全的。

在论及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这一问题时,应当注意到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构成框架的法系属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基本构成类型属于比较典型的大陆法系理论体系,明显区别于以经验实证为特征的英美法系,该体系由一系列彼9体制转型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此相关成逻辑排列的理论矩阵构成,这种诉讼理论体系经过长时期地理性加工,已经自成一个系统。在移植或借鉴该体系的任何理论时,都必须考虑该理论的体系环境和受移植的环境。同时在整个理论体系的移植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能轻易或随便裁剪作为体系基础构成的理论板块。今后,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对外国民事诉讼理论的借鉴和吸收都应以其理论体系具有同构性的理论为主,借鉴和吸收这样的理论对我国原有的理论体系具有“亲和性”,而不易产生排斥性。大陆法系各国对英美法系制度和理论的吸纳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异斥性就是实证。

作为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却存在轻视程序和程序性公正的倾向,会令人觉得难以理解,但这却是事实。造成这种倾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将实体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的关系绝对地视为主从、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并将这种关系与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等范畴挂合。使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成了单纯的手段,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往往被否定。但实际上诉讼程序和程序性公正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诉讼程序的种种规定以及这些规定的公正性要求并不仅仅是单纯为了达成实体上的公正。对程序性公正的要求是基于“程序主体权”、“听审请求权”、“司法民”“公正程序”等等权利。程序性公正主要体现在不排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保障当事人对权利和事实的充分陈述、当事人与裁判者的充分对话、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裁判者在程序中保持中立性、不得任意支配当事人、裁判所依据的事实从辩论中产生等等。从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以及具体制度而言,程序性公正可以说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因此,如何在制度构成和运行中加强程序性公正,以及在整个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上如何贯彻程序性公正的理念,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所面临的新课题。③

注释

:①“范式”(Pardigm)在方法论的意义上,是指在某一学科内被一批理论家和应用者所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共同工具的一套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

②国内有少数学者对原苏联的二元诉权论提出了质疑,指出“由于牵强地对诉权作出这种划分(两种意义上诉权的划分),使许多著作的诉权理论体系陷入无法克服的矛盾,集中反映于:诉权定义中所确定的外延与程序意义诉权和实体意义诉权的外延相去甚远。”(顾培东:《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6,197页。)

③虽然若干年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有关于程序公正的议论,但更多的是外国有关学说和观点的介绍,没有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相联系,更重要的是没有指出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和理论上轻视程序性公正的构造性和制度性原因。例如,没有指出传统民事诉讼体制对实现程序性公正的制约。因此,关于程序性公正的讨论未能进一步深化,也未对民事审判改革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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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苏〕多勃罗沃里斯基.苏维埃民事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200201,43

第5篇:历史发展论文范文

一、增强档案工作整体创新意识

1、档案工作管理思路的创新

同志指出“迎接未来科学技术的挑战,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创新,勇于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行为,首先要有创新意识,有强烈的创新欲望,也只有如此才能有创新动力。科技要创新,体制要创新,档案工作也要创新。长期单调而枯燥的工作方式、传统而落后的工作方法,使得许多档案工作者缺少创新意识和创新欲望,他们墨守陈规,按传统办事,视传统和经验为“至宝”,视专家和权威为“上帝”,日常档案工作也只是满足于每年立卷归档多少案卷,提供利用服务多少卷人次,而对于市场需要哪方面的档案材料,最前沿学科发展情况如何,档案工作是否适应当前形势和社会发展需要等等,却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档案工作如何主动、超前服务于市场,服务于社会。而服务的落伍,必将使档案工作失去生存的活力和市场。因此要改变档案工作既无动力,又无目标的状况,应努力使档案部门从“伸手派”变成先行官、创造者,形成档案工作由事后搜集材料变为事前介入、事中参与的新的档案管理工作理念。档案工作只有日日思变、天天求新,才能以超前的意识、超前的节奏、超前的服务赢得市场、赢得利用者的满意,才能让档案工作在社会上“热”起来。

2、档案工作管理模式的创新

我国档案工作许多传统的做法和管理模式对做好不同时期的档案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一些传统做法已不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创新。其中包括档案工作六个环节和一些具体的操作手段的革新。要在立卷制度上更新,在工作手段上改进,尽量简化档案部门长期推行的一些繁琐、呆板的操作步骤。如从组卷的形式到装订的手段上考虑,怎样做到既不影响日后调档利用,又能尽快完成归档程序,取消一些繁琐的不必要的过程、环节、步骤,尽量缩短立卷归档周期,这样也便于推行部门立卷工作。就是在平时的抄抄写写、装装订订的工作中,档案工作者也要善于思考,多动脑筋,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搞一些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这样也能起到事半功倍之效。目前许多档案部门都将计算机应用于档案管理,但多数仅限于各类档案目录的输入、输出或检索,而在档案管理其它方面的应用则较少。其实,我们只要肯观察,就不难发现在我们日常档案管理工作中,还有许多工作可以利用现代化技术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如采用条形码来代替档号,既安全可靠,又方便快捷,可大大提高借阅归还档案的速度。类似这种借助计算机来完成本来较繁琐的手工操作的方法应该是很多的,因为无论是档案的业务工作,还是档案的管理工作以及档案信息的交流,都可以应用计算机进行现代化管理,帮助解决具体问题,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3、档案工作管理机制的创新

长期以来,档案管理工作以经验管理居多,工作人员的选配往往也是以具有档案工作经验为先决条件,这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人才的流动,容易产生不思进取的思想,更谈不上去创新。应当引进竞争激励机制,改变在档案部门实际存在的“铁饭碗”现象,从源头上解决创新的根本问题。积极推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对现有人员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真正做到优胜劣汰,能者上庸者下,从而使档案工作者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成绩与其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档案部门也无“皇粮”可吃,也会有下岗、失业,再也不能靠“铁板碗”混日子了,每个人都有随时被淘汰的危机感,从而激发每个人的工作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力,使档案工作出现充满竞争活力、开拓创新的新局面。同时,要建立一些相应的创新激励机制,如鼓励创新的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奖励制度,将个人创新的内容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与劳动报酬、晋职严格挂钩,努力营造一种鼓励创新的气氛和环境,促进档案工作良性循环。相反如果没有制度的激励和约束,没有精神和物质条件作保证,档案工作者创新的热情就会被扼杀,也就不会自觉、主动地去创新。

二、档案工作应在创新特色上下功夫

l、体现档案工作服务特色

日常的档案服务只局限在做好为本单位查阅利用本单位产生的档案方面,而对本单位档案如何主动为外单位、为社会服务,怎样利用外单位档案为本单位服务做得就很不够,考虑得也很少。档案部门要一改坐在家里等人上门查档的现状,变被动等待服务为积极主动上门服务,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提供远程服务。利用网上信息量大、传递速度快的优势,与其它档案机构联网,共享档案信息资源,使服务范围由“窄”变“宽”,服务层次由“浅”变“深”。档案部门还应拓展服务方式和服务领域,充分开发所看管的档案财宝,通过加工、处理,使其变成社会需要的优质“产品”。也可以根据老百姓休闲日增多,追求精神享受的特点,建立一些“档吧”,使老百姓在优雅的环境中,一边从档案中吸取知识、了解历史,一边从中感受档案工作带给他们的便利,拉近档案与百姓的距离。还可以利用档案资料作为出版的资源,出版一些人物传记、历史知识读物、文学书籍等,多方开辟档案服务的渠道。

2、体现档案工作管理特色

档案工作管理手段的更新是实现档案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档案工作的技术手段和条件是提高档案工作效率,确保档案服务工作质量的重要条件,是档案工作创新的硬件基础。因此,在档案工作管理的手段上,要努力实现档案装备技术现代化,解决手工操作运转速度慢、效率低的问题,积极运用网络技术、数码技术、影像技术等先进技术和手段,来提高档案工作技术含量和水平,使档案管理手段由“旧”变“新”。在档案工作管理的形式上,为避免各档案馆大而全,小而全,可以把价值小、保管期限短的档案放到基层,实行分级保管,总馆只需在网上保留基层档案信息。这样既方便基层部门利用档案的需要,又可避免档案馆因馆藏数量庞大,造成库房紧张,同时还可保证档案馆人员有时间开发馆藏信息资源、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

3、体现档案工作的宣传特色

宣传工作是各项工作的先导。宣传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人们参与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直接影响到下一步工作能否收到预期的效果。长期以来,档案工作的宣传往往着重于相关法规条例的宣传解释上,多强调重要意义、工作要求,这些说教式的宣传,既不直观形象,也缺少“艺术”性,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也达不到预期的宣传效果。如果能通过上网、制作成VCD等,把馆藏开放的档案以动态的图表形式展现给社会,介绍、宣传档案工作,其效果会更形象、更直观,更易于接受。因此我们在进行档案的宣传工作时,要善于捕捉本单位档案工作的新亮点、新特点,使档案的宣传由“死”变“活”,具有个性化。

三、发挥专职档案人员的创新主体作用

1、专职档案人员应当重视观念更新

专职档案人员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是改变档案工作局面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的今天,随着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减少,工作量的增加,档案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因此,专职档案人员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重新定位,要一改守摊看点、仓库保管员的形象,在埋头苦干、默默奉献的同时,不妨多一些敏捷和睿智,多一些胆魄与果断,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摒弃“皇帝女儿不愁嫁”、“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旧观念,主动找婆家、找市场,让档案创造出更丰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档案工作的清苦是人所皆知的,不

怕清苦是档案工作者的优良传统。然而在当今社会,档案工作者一方面要耐得住清苦,继续踏踏实实工作;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档案工作者的开拓与创新,使档案工作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提高档案工作的自身价值,发展档案事业。

2、专职档案人员应当练就过硬的业务技能

档案工作既是一项业务性工作,又是一项管理服务性工作。这就要求从事档案工作的专职档案人员,既要有扎扎实实的业务功底,又要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知识经济的挑战和网络信息时代的冲击,以及出现的许多新型载体的档案和全新的管理手段方式,给专职档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专职档案人员首先要适应新形势,敢于向传统观念挑战,善于提出新办法、新思路,解决新问题,勇于打破传统的条条框框和管理模式,在档案业务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其次,专职档案人员不仅要熟悉档案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而且还应掌握各门类档案、各种载体档案的管理方法,在务实基础上促进创新,努力使专职档案人员成为一名掌握科学的、先进的工作方法,一专多能的档案工作人才。

3、专职档案人员应当拓宽视野、丰富知识

第6篇:历史发展论文范文

据统计,我国建成的高层建筑累计已超过1.3亿平方米,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已超过200幢。高层建筑最深的地下室基坑为6层,深度-26.2m。国外已达13层。深基坑支护方法很多,而且有的方法尚在不断发展之中,每一种基坑支护都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和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对施工方案的选择应慎之又慎,否则一旦出现深基坑支护倒塌事故,不仅给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逆作法就是一项近几年发展起来新兴的基坑支护技术。它是施工高层建筑多层地下室和其他多层地下结构的有效方法。在国外如美、日、德、法等国家,已广泛应用,收到较好的效果。例如:日本的读卖新闻社大楼,地上9层、地下6层。采用逆作法施工,总工期只用22个月,与日本采用传统施工方法施工的类似工程相比,缩短工期6个月。又如美国芝加哥水塔广场大厦,75层、高203m,4层地下室,用18m深地下连续墙和144根大直径灌注桩作为中间支承柱,用逆作法进行施工,当该工程地下室结构全部完成时,主楼上部结构已施工至32层。

虽然逆作法的施工工艺和相关理论都取得一定成果,应用也有一定的普及,但目前仍作为一种特殊施工方法应用,主要用于对工程有特殊要求,或用传统方法施工满足不了要求而又十分不经济的情况下。

2.原理

先沿建筑物地下室轴线或周围施工地下连续墙或其他支护结构,同时建筑物内部的有关位置浇筑或打下中间支承桩和柱,作为施工期间于底板封底之前承受上部结构自重和施工荷载的支撑。然后施工地面一层的梁板楼面结构,作为地下连续墙刚度很大的支撑,随后逐层向下开挖土方和浇筑各层地下结构,直至底板封底。同时,由于地面一层的楼面结构已完成,为上部结构施工创造了条件,所以可以同时向上逐层进行地上结构的施工。如此地面上、下同时进行施工,直至工程结束。

3.逆作法分类

(1)全逆作法:利用地下各层钢筋混凝土肋形楼板对四周围护结构形成水平支撑。楼盖混凝土为整体浇筑,然后在其下掏土,通过楼盖中的预留孔洞向外运土并向下运入建筑材料。

(2)半逆作法:利用地下各层钢筋混凝土肋形楼板中先期浇筑的交叉格形肋梁,对围护结构形成框格式水平支撑,待土方开挖完成后再二次浇筑肋形楼板。

(3)部分逆作法:用基坑内四周暂时保留的局部土方对四周围护结构形成水平抵挡,抵消侧向压力所产生的一部分位移。

(4)分层逆作法:此方法主要是针对四周围护结构,是采用分层逆作,不是先一次整体施工完成。分层逆作四周的围护结构是采用土钉墙。

4.工艺特点

(1)可使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施工和地下基础结构施工平行立体作业,在建筑规模大、上下层次多时,大约可节省工时1/3。

(2)受力良好合理,围护结构变形量小,因而对邻近建筑的影响亦小。

(3)施工可少受风雨影响,且土方开挖可较少或基本不占总工期。

(4)最大限度利用地下空间,扩大地下室建筑面积。

(5)一层结构平面可作为工作平台,不必另外架设开挖工作平台与内撑,这样大幅度削减了支撑和工作平台等大型临时设施,减少了施工费用。

(6)由于开挖和施工的交错进行,逆作结构的自身荷载由立柱直接承担并传递至地基,减少了大开挖时卸载对持力层的影响,降低了基坑内地基回弹量。

(7)逆作法存在的不足,如逆作法支撑位置受地下室层高的限制,无法调整高度,如遇较大层高的地下室,有时需另设临时水平支撑或加大围护墙的断面及配筋。由于挖土是在顶部封闭状态下进行,基坑中还分布有一定数量的中间支承柱和降水用井点管,目前尚缺乏小型、灵活、高效的小型挖土机械,使挖土的难度增大。但这些技术问题相信很快会得到解决。

5.经济效益

采用逆作法,一般地下室外墙与基坑围护墙采用两墙合一的形式,一方面省去了单独设立的围护墙,另一方面可在工程用地范围内最大限度扩大地下室面积,增加有效使用面积。此外,围护墙的支撑体系由地下室楼盖结构代替,省去大量支撑费用。而且楼盖结构即支撑体系,还可以解决特殊平面形状建筑或局部楼盖缺失所带来的布置支撑的困难,并是受力更加合理。由于上述原因,再加上总工期的缩短,因而在软土地区对于具有多层地下室的高层建筑,采用逆作法施工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一般可节省地下结构总造价的25%~35%。

6.环境效益

(1)噪音方面:由于逆作法在施工地下室时是采用先表层楼面整体浇筑,再向下挖土施工,故其在施工中的噪音因表层楼面的阻隔而大大降低,从而避免了因夜间施工噪音问题而延误工期。

(2)扬尘方面:通常的地基处理采取开敞开挖手段,产生了大量的建筑灰尘,从而影响了城市的形象;采用逆作法施工,由于其施工作业在封闭的地表下,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扬尘。

7.社会效益

(1)交通方面:由于逆作法的采取表层支撑,底部施工的作业方法,故在城市交通土建中大有用武之地,它可以在地面道路继续通车的情况下,进行道路地下作业,从而避免了因堵车绕道而产生的损失。

(2)采用了逆作法,+0.00层平板结构先完成,可以利用结构本身作内支撑。由于结构本身的侧向刚度是无限大的,且压缩变形值相对围护桩的变形要求来讲几乎等于零。因此,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支护桩的侧向变形,从而使周围环境不至出现因变形值过大而导致路面沉陷、基础下沉等问题,保证了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3)采用逆作法施工,地下连续墙与土体之间粘结力和摩擦力不仅可利用来承受垂直荷载,而且还可充分利用它承受水平风力和地震作用所产生建筑物底部巨大水平剪力和倾覆力矩,从而大大提高了抗震效应。我国是个地震多发区,对地震的防治是必不可少的,从建筑业角度来说,采用适宜的施工工艺便可将地震带来的危害降低到最小,逆作法施工便具有这样的优点,所以在深基坑支护中大量运用逆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效益。

8.国内应用及前景

第7篇:历史发展论文范文

职业发展管理的典型理论有职业选择理论、职业通道理论等。代表性职业选择理论包括了帕森斯“职业———人匹配理论”、佛隆“择业动机理论”和霍兰德“职业性向理论”。帕森斯的理论(FrankParson,1909)“职业———人匹配理论”以员工主客观条件和社会职业需求为基础,将主客观条件与社会职业岗位相匹配来选择职业的理论。美国心理学家佛隆(VictorVroom,1964)的“择业动机理论”认为择业动机强度与个体对一定目标重要性的主观评价和期望值成正相关。美国心理学家约翰•霍兰德(HollandD.,1959)的“职业性向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职业兴趣会极大影响职业的适宜度,职业性向(包括价值观、动机和需要等)是决定一个人选择何种职业的重要因素。职业发展通道表现为横向职业发展、纵向职业发展及网状职业发展等三种典型类型。横向通道设计是指员工在同级管理层次或在同类技术、技能等级上不同岗位或不同工种之间的变动通道;纵向职业发展通道设计是对员工在管理等级序列、技术层级和薪酬层次上而变动次序的设计;网状职业发展通道包括纵向的职业发展序列和一系列横向的机会,所产生的职业发展通道是呈网状分布的,其员工职业发展方向表现为多元化、多样性,复杂程度更高。因此,“职业发展管理”指员工在选择职业和职位变动的过程中,企业依据企业发展状况和员工特征所实施的、帮助员工制定职业计划、改善工作环境及追求职业发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旨在开发员工潜力,实现组织目标并使员工达成自我实现的目的。作为企业的一种长期的、复杂的、动态的管理过程,职业发展管理将贯穿于员工择业、职业晋升和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二、主体性理念

向死而生的此在赋予其生命以意义与价值,这种意义和价值就源于人的社会化实践中所体现出的主体的精神超越性上,“人是在自身中超越于一切生命及其价值,即整个自然之上的生物。人是这样一种生物,其心理已从生命的依从升华和解放为‘精神’”。卡西尔认为“人性并不是实体性的东西,而是人自我塑造的一种过程:真正的人性无非就是人的无限的创造性过程”。这种精神的无限创造过程即是人在自我与环境互动的实践活动中所表现的主观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具体而言,“主体性”具有多重内涵:第一,从哲学上看,主体性是自由意志和自我意识的结合;第二,从主体能动性上看,主体性表现在主体通过社会化过程中内化的“客我”与自我主观感受的“主我”相互影响下的自由选择;第三,从价值指向上看,主体性表现在自我意识生成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判断对当下社会化行为的价值判断。因此,哲学角度的“主体性”实际上就是具有知、情、意的个体在社会过程中自我意识的建构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过程。主体的职业发展作为一种社会化活动,也必然使得主体在为组织贡献自己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

三、管理新思维:自我管理

主体性理论折射于管理学领域,就内在地表现为个体的自我管理、授权管理等形式。自我管理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管理新思维,是以人的主体性为人性基础的,是个体自我完善的内在需要,对于实现人的主体价值具有重要意义。知识经济时代的自我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柔性管理和去中心化的管理。传统的刚性管理是以“规章制度为中心”,依靠的是组织制度和职责权力,组织内管理者的主要作用在于命令、监督和控制。而柔性化管理使员工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它“以人为中心”,建立在员工对组织文化、规章制度的自我内化的基础上,它所依靠的是组织的共同价值观和心理文化氛围。传统的管理以权力等级的制度来实现效率的目的,而自我管理强调去中心化、组织扁平化以实现个体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而,在如今的知识经济时代,自我管理主要适用于追求高层次需求的知识型员工,他们从被管理者的角色转换为管理者的角色,从而将其自身的价值实现与组织目标融为一体、互为依托。因此,自我管理是指具有主体意识的个人,在正确认识和评价自我能力和自我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结合组织目标而自我约束、自我设计、自我完善,可以看出,自我管理是管理本质的真正回归。

四、基于主体性的员工职业发展管理模式

基于主体性的员工职业发展管理模式是以员工自我管理为核心,以组织制度管理、协作及服务式管理为辅助,并结合组织外部环境、内部环境要求,谋求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共赢的模式。有效的职业发展管理模式需要满足两个层面的要求:首先,员工层面上,基于主体性的职业发展管理模式以员工自我管理方式为核心,倡导员工以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学习和自我超越为导向,进行自我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具体而言,自我管理的实现机制包括如下:其一,自我管理首先是自我内心程序的一种构建和优化,通过自我信念和组织远景的结合,建立自我和谐的心灵程序,是个人融入组织的前提;其二、通过内化组织文化所形成的惯习以实现在交往实践中与组织其他成员的协作沟通,和谐的人际管理是实现自我管理的必要条件;其三,自我管理需要以信任为伦理基础,员工与员工之间的信任、员工与管理者之间的信任以及员工与组织之间的信任等等。充分信任有利于形成宽松、自由的组织氛围,为自我管理提供良好环境和一定的心理基础;其四,自我管理还需要员工进行持续化的自我学习、自我改进的自我完善过程,既是以提升工作绩效为目标,也是以实现个人发展为目标,只有建立在不断进步上的自我管理,才能获得组织认可和个人持续发展。其次,组织层面上,基于主体性的职业发展管理模式,要求组织为员工职业发展的自我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创造良好的环境。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为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及职业发展提供指导方向和原则。第二,开展具体的职业发展管理工作,例如工作分析、岗位设置及薪酬制度设计等等。第三,以心理契约管理强化员工与组织关系。第四,构建以员工导向为核心的组织文化氛围,支持员工自我管理活动。第五,为不同类型员工的职业发展设计平等的发展平台和不同的发展通道。因此,从组织和员工角度出发,构建了基于主体性的职业发展管理模式,既体现了员工主体性的价值取向,也同样适应了组织人本管理的经营理念。理论上避免了发展系统理论和社会认知理论可操行弱的缺点,并有利于管理思维及管理模式的创新,实践上有利于为员工的职业发展和职业生涯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措施。

五、天津诺维信的职业发展管理实践

1.诺维信人力资源管理特色。诺维信集团(Novozym-es)是全球最大的工业酶制剂和工业微生物制剂生产商,天津诺维信主要从事食品级、工业级的酶制剂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性高新技术企业。其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状况及管理特色体现如下:致力于组建一支多元化的员工队伍,并给予员工平等发展机会;提供结合当地现实情况的全球性机会平等;对员工职业发展进行信息跟踪;提供员工反映问题的申诉程序和渠道;尊重员工的人权问题,遵循人权基本原则。

2.员工视角:如何实施自我职业管理。诺维信公司开发了一套系统,在保证员工能力满足业务目标需求的同时,兼顾员工的个人发展需求。公司的所有职员都有个人发展计划,其中明确指出员工的职业发展方向以及实现目标所需具备的能力。因此,个人发展计划是诺维信员工职业发展的根本驱动力。具体而言,员工职业发展计划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能力评估(StrengthsAssessment)。在诺维信,每一个员工在进入组织之前,需要提交对个人优缺点的自我评定报告,报告内容主要从学历、性格、价值观、职业技能、实践经历以及个人缺点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我评定。同时,结合职业意愿和岗位选择需求,员工与组织协调确定入职后的工作职责及内容。

(2)趋势/未来设想(Trends/FutureStory)。诺维信的员工不仅需要了解未来趋势的可能变化,还需要深入分析这些趋势对诺维信事业发展、对部门发展和个人职业发展的影响深度和强度,以便于员工树立科学的职业发展计划。

(3)现实职业的发展意愿(DevelopmentNeedsinCur-rentJobrole)。一方面,员工结合个人职业能力分析,分析自身是否达到了岗位职责的能力要求,谋求个人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匹配;另一方面,员工结合未来职业发展趋势分析,描述个人对现实岗位的提升意愿和发展期望,以便于组织帮助员工职业发展设计路径,并提供支持条件。

(4)未来职位或发展需求(FutureJobroles&Develop-mentNeeds)。分析个人能力与未来职业要求之间的差距。在这里需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其一,未来的趋势变化将对职业发展带来怎样的影响,即员工职业发展的组织外部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二,组织对未来相关岗位提出了哪些要求,即员工职业发展的组织内部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三,个人职业能力与未来相关岗位的要求是否相匹配,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以此为基础,员工向组织客观地表达个人对未来职业的发展意愿和需求。

(5)职业发展战略(DevelopmentStrategy)。一般而言,职业发展战略需要包括如下几个内容:第一,个人职业发展的目标,并确保目标设置的明确性、衡量性、可实现性、相关性和时间性(SMART原则);第二,个人职业发展目标的实施路径及里程碑活动,界定实现这些目标需要的关键活动;第三,为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目标所设置的短期、中期及长期执行计划,并确定各个计划实施的时间期限。

(6)职业发展活动短期计划(DevelopmentActionPlan-ning-ShortTerm)。作为职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短期职业发展计划是描述员工1年~2年之内的职业发展活动,它对员工的活动目标具有较详细的规定。

(7)职业发展活动中长期计划(DevelopmentActionPl-anning-MidandLongTerm)。为支持职业发展的持续性和长远性,员工需要为职业发展活动设置中长期活动计划。其中,中期计划是指2年~3年计划,长期计划是指4年以上活动计划。这些计划描述了员工的未来职业期望和较长时期的行动方向,对职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具有指导作用。

(8)工作与家庭的平衡(Worklifebalance)。员工需要考虑的是如何平衡组织工作与私人生活、家庭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两者之间的优先级。为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员工需要及早向组织表达个人的意愿,确保员工关于家庭方面的需求得到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员工需要积极与公司管理者进行协商,以相互协助的方式解决利益冲突,谋求双赢。此外,诺维信员工为实现职业发展计划,还进行了终身性学习活动,例如,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活动,学习其他员工的工作经验,向组织管理者寻求指导和帮助,等等。

3.组织视角:如何协助员工职业发展。

(1)设立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公司根据员工不同的职业发展意愿,为不同员工设计了不同发展途径,即三阶梯职业发展模式:一是管理型职业发展通道:该职业发展模式是指员工向组织管理阶层发展的职业发展路径;二是技术型职业发展通道:该职业发展模式是指员工向专业技术扎实、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发展的职业发展路径;三是项目经理型职业发展通道:该职业发展模式是指员工向项目的组织者、管理者和指导者发展的职业发展路径。

(2)组织愿景引导。诺维信以“我们憧憬着未来生物解决方案将在更繁荣的经济、更清洁的环境和更美好的生活之间创造必要的平衡”作为组织愿景,向社会、利益相关者和公司职员宣传一种环保、健康和积极的发展方向和组织责任。在员工职业发展的前期,诺维信非常重视对员工进行公司理念、公司价值观念及公司愿景的宣导,以便员工在了解公司历史的基础上,增强对组织的归属感和荣誉感。此外,诺维信以组织愿景指导员工职业选择及职业规划活动,让员工将个人发展目标与组织发展目标相互结合,将公司价值观念转化为个人行为导向,并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获得自我价值实现。

(3)组织文化支持。诺维信致力于构建开放性、多元化及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在公司范围内形成支持自我管理的文化氛围。因此,公司将组织文化体系作为支持职业发展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员工入职之前,以价值观念为标准选择合适的职员,并对员工进行个人性格测试,以匹配于公司相关职业的要求;在员工组织化过程中,一方面向员工宣贯公司文化的内涵,以使员工行为更加接近组织要求,另一方面积极为员工职业发展活动提供开放、积极的文化氛围,支持员工的自我管理活动;在员工职业提升过程中,公司不仅考察员工的职业能力、工作业绩、人际关系等内容,也对员工的发展潜力和价值理念进行考察,以确保能与组织目标和公司文化向适应。

(4)组织制度保障。公司在活力、激情、开放和科学的基础上运营,并致力于创建一个健康、安全并富有挑战的工作环境。诺维信不断完善组织制度以支持员工的积极参与行为和自我管理活动。例如,公司规定项目团队每周举行一次团队成员研讨会,积极支持员工的参与;公司完善员工激励奖惩制度,对不同类型职业设计不同的考核指标,并采取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方式;公司规定了完全公开的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允许所有员工利用知识库提高自我职业技能,允许职工之间相互协助、相互学习的活动。

(5)基础性管理活动。为支持员工的日常发展,公司对一些基础性管理活动具有严格要求,员工的日常发展(DailyDevelopment)是员工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公司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充满好奇心、创造性,鼓励员工挑战工作难题,鼓励员工谋求新的工作方式和途径。同时,员工还被要求对每天的日常发展进行反馈,这些反馈评价可以来自于上司,也可以来自于工作同事,以便客观地认识员工的职业优势和缺陷,促进员工的职业能力不断进步。

六、研究结论

第8篇:历史发展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已成为一个地区或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均已较快的速度增长,我国也已具备了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基本条件。我们应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主体、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实施品牌战略和精品工程、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等措施积极实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

当人均GDP超过一千美元、第三产业占GDP40%左右时,人们对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文化消费将朝着多元化和自主选择的方向发展,文化产业发展也将进入黄金时期。2008年,韶关人均GDP已经达到17000元,按现行汇率换算已经按近2500美元,其中第三产业占全市生产总值的37.7%,建设文化强市,发腱艾化产业的条件己经具备。在即将到来的“十二五”期间,确定韶关文化产业发展的对策,将文化产业培育成继旅游业之后又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国内外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

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件行为,是文化产品再生过程中的各有关社会行业,包括教育、文化芝术、新版和广播电视等。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报告示,在全世界范尾内,文化产、在经济领域的份额每年正以11.3%的速度增长。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大多数占GDP的10%以,意大利甚至达到25%。文化产业在发达同家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已成为世界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之一。

从上述文化产业的发展趋势巾可以看出,文化产业是现代经济中增长最快、最有前途的朝阳产业。国际文化产业发聪不仅势头迅猛,而且呈以下特点:一是文化产业带米巨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成为能创造新就业机会的一个行业。二是文化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日益紧密结合,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将进一步主导未来文化产业的发展。三是文化产业集约化、集团化程度不断提高,规模优势日益显现。四是国际文化产业垄断倾向加重,以美国为首的强势文化如好莱坞大片、迪斯尼公司的唐老鸭和米老鼠等风靡世界,成为美国文化产业出口创汇经典。五是文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剧了各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平衡。

文化产业是世界各国竞相争抢的战略高地,对世界格局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新的国际文化格局的重组和文化秩序的建立,正沿着文化产业这个中轴展开,这为我国调整文化发展战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

建国以来,中国一直将文化部门当作事业单位看待,认为文化是只有资金投入而没有经济效益的一项公益性事业,因而片面强调社会效益,忽视了经济效益。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人们的观念才逐步改变过来。

2002年10月,广东省委九届二次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部署;2005年,省委在关于制定全省“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进一步指出丁要推进文化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壮大文化产业,把文化产业作为我省的支柱产业进行规划并加以发展。

二、韶关文化产业的现状与问题

近几年来,韶关市委、市政府根据省委建设义化大省的精神,出台了《关于加快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在韶关市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建设,壮大文化事业,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

韶关文化产业近年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文化经营单位不断增加。据市文化局统计,钊2004年底,关文化经营单位共有1300多个,就业人数6.3万余人;全年文化产、包产值约6亿元,占全市GDP的1.8%。但发达同家文化产业大多数达到了GDP的1O%以上相比,总体而言,发展空间很大。

韶关文化产业尚处在起步阶段,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观念陈旧,体制僵化,文化产业意识淡薄。体制性障碍是影响文化产业走向市场的根本性问题。目前,不少人的思维方式仍然停留在文化是事业这个惯性思维中,管理模式基本上仍是计划经济体制那一套。由于观念陈旧和体制僵化,“文化搭台、经贸唱戏”、“以文养文”等旧观念还比较浓厚,没有将其作为朝阳产业来加以培育发展,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乏力,生产与消费脱节。

二是发展规划不到位,扶持和发展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措施有待出台。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文化产业的重要性已经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重视,纳入了韶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但是,从文化系统本身来看,不少人对文化产业还缺乏足够的认识。迄今为止,文化体制改革没有突破性的进展,文化产业的发展没有实质上的措施和行动,只停留在提出概念的阶段,支持韶关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具体措施还没有制定出来。

三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韶关文化产业还没有合理的投融资政策支撑,文化产业的发展处在小本经营、小打小闹阶段,短期行为较为普遍。

四是对粤北特色文化资源的开发不足。粤北特色文化资源丰富,但文化资源闲置、浪费的问题与韶关特色文化的“散”和“粗”的问题并存,有关部门还没有对韶关有独特优势的历史文化进行系统的挖掘创新,更谈不上将其培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的强势文化。目前,除了旅游文化中的丹霞文化、佛教禅宗文化和古人类文化以外,多数特色文化资源仍处于闲置状态。

五是文化市场粗放,规模偏小,集约化程度不高。韶关文化产业单位经营分散,市场总量不夫,发展后劲不足。文化单位如博物馆、科技馆、文化宫等对外开放程度不高,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六是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短缺。目前,韶关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匮乏,己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牡人的瓶颈。

三、发展韶关文化产业的几点建议

第一、制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强市建设。要克服体制性障碍,以文化体制改革、文化机制创新为动力,加大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完善建设文化强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文化产业的投融资和财政政策;市场准入和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工商管理、资产管理和价格政策;体制改革成本支付、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

第二、培育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文化产业。要培育韶关的文化产业和市场主体,进一一步做大做强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和发行集团这三大集团;运用联合、重组、兼并等现代经管手段,组建和培育文化产业集团,鼓励包括民营资本、国企和外资在内的各类资本进入文化市场。

第三、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文化产业资金多元投入机制。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改变政府是文化投资主体的局面,降低文化产业准入门槛,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兴办文化企业,实现投融资渠道多元化。

第四、打造粤北特色文化品牌,实施品牌战略和精品工程。韶关丰富的自然遗产和人文遗产,是文化产业的比较优势昕在。建设文化强市,发展文化产业,要以政府手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发挥韶关的文化比较优势,在弘扬民族文化和吸收外来优秀艾化的同时,大力发展有韶关特色的地域优秀文化,实施品牌战略和精品工程,打造出粤北特色文化品牌,以特色文化品牌带动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今后我们要着力打造和利用好下列文化品牌:古人类文化品粹和石峡文化品悼、韶乐品牌、佛教禅宗文化品牌与哲学文化品牌、风度文化品牌与名人文化品牌、古道文化品睥、民国文化品牌与革命文化品睥、旅游文化品啤与生态文化品牌。

第五,以粤北特色文化品牌为底蕴,以旅游为先导,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韶关近年的旅游实践表明,旅游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依托。韶关独具特色的自然和历史文化景观,每年吸引的游客超过500万人次。要积极鼓励开发文化旅游资源,强化文化部门与旅游部门的相互台作、优势互补,培育旅游文化,发展文化旅游;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参与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启动“世界地质公园之旅”、“粤北禅宗文化之旅”、“粤北红色之旅”、“粤北历史文化之旅”“粤北客家民俗之旅”、和“粤北瑶族风情之旅”等,以韶关独特的旅游文化品牌,形成连接丹霞文化、禅宗文化、近现代革命文化、百峡文化、古道文化、客家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在内的文化旅游,在发展壮大韶关旅游业的同时进一步发展文化旅游。

第9篇:历史发展论文范文

一、舒适护理模式简介

舒适护理模式又称“萧氏双C护理模式(Hiao''''sDouble-CNursingModel)”,为台湾华杏出版机构总裁萧丰富先生于1998年提出。萧丰富先生是非护理人员,但他出版护理书籍,行销过程中接触了各种行业的人,使他更了解社会对护理的看法,深思到底护理专业要如何呈现其独特的工作本质,才能让大众了解到护理人员的角色与功能,同时也让社会大众了解护理人员为什么要有本科、硕士、博士课程。

于是,他提出了“萧氏舒适护理模式”,认为护理人员应以病人的舒适为考虑的重点。

舒适护理模式的定义是使人在生理、心理、灵性上达到最愉快的状态,或缩短、降低其不愉快的程度。也就是说,护理人员要给予所有的人,包括妇幼、老人、病人一个最舒适的状态。此模式强调护理人员除了作目前的护理活动(Care)外,应加强舒适(Comfort)护理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病人,以“舒适护理研究”作为护理专业的代表,此为使病人迅速得益、护理人员立刻被肯定的模式。

二、舒适护理模式对目前护理发展的意义

2.1舒适护理模式明确了护理的主要内容,使病人迅速得益

目前,在临床上护理人员为了提高其地位,强调角色的重要,便从医生的职责里,分些工作来做。另外,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又给护理人员增加了非医务性工作。舒适护理模式认为病人到医院有两大需求:治疗与舒适。医生给予治疗,护理人员给予舒适,病人在享受医疗的同时,在护理人员的协助下,达到一个人的身、心、社会、心灵的舒适状态,强调护理人员应以病人的舒适为考虑重点,在考虑房间温度、湿度、高度、颜色及其他如冷敷、热敷、姿势、音乐、按摩等各种因素时,发现解决舒适问题的方法。某些医疗行为究竟是医生的职权还是护理人员可行使的职权,舒适护理模式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分界点:属于舒适的,是护理人员职权;属于治疗行为的,仍应还给医生。凡是牵涉单纯的舒适问题,护理人员中的舒适专家有权也有能力给予病人任何方式的舒适处方。

2.2舒适护理模式明确了护理研究方向,能迅速提高护理专业地位

舒适护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基本舒适护理和舒适护理研究。舒适护理研究是需要科学论证的,当中又可分为较容易的普通舒适研究和较难的舒适护理研究,普遍舒适护理研究大部分是属于物理性因子对人体的影响,如皮肤瘙痒的病人,最好几天洗澡,穿什么衣服,房间温度保持几度合适等等。高级舒适护理研究除了要熟悉护理知识外,还须深入其他领域,如皮肤瘙痒的病人不能使用肥皂,应使用什么来保护皮扶;咳嗽病人什么样的病床角度、什么样的姿势可能减轻咳嗽等等。

专业一定要有高深的理论基础,有专一的研究方向,而目前护理研究涉足很多领域,但不够深入,护理的成就不是没有,而是要引人注目很难,因为护理强调的每样功能,都没有被深入地研究,且不可以被深入研究,因为深入研究便会侵犯其他学科的领域。舒适护理研究终于使护理成为专业,一有独立性,二有发展性,能迅速提高护理专业地位。

2.3舒适护理模式与整体护理模式的一致性

模式是一种规范,是一种方式,但并不是唯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