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水路运输管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水路运输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水路运输管理

第1篇: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水路运输业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客货运和船舶管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航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责。

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路运输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经济、优质服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依法组建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四)有与经营业务和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确定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第九条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个体经营者的从业资格条件,以及营运船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从事经营活动,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营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七条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码头之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应当定期验审。经验审合格后,经营者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内河货物运输的新增运力,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和无偿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不得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经营者按照自愿、公平、合理原则自行定价或者与客户商定。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浙江省水路旅客、货物运输专用发票或者水路运输服务业专用发票。

第2篇: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包括船舶管理、船舶、水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等水路运输辅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应当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

第二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第九条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 从事船舶、水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水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三章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得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载明委托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船舶管理协议约定,负责船舶的海务、机务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履行有关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义务。

船舶管理经营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派其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并在航海日志上作相应记录。普通货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6个月,客船和危险品船的检查间隔不长于3个月。

第十八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船舶、水路旅客运输、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并给予便利。

(一)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或者代办业务;

(四)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五)虚假信息招揽业务;

(六)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以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不得对相同条件的旅客实施不同的票价,不得以搭售、现金返还、加价等不正当方式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按照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和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了解情况,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进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实地了解情况。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三十条 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应当当场记录监督检查的时间、内容、结果,并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签署名章。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不签署名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不签署的情形及理由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该经营者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经营者的诚信档案。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路运输辅助业违法经营行为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检举信息。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等记入诚信档案。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对经营者给予提示性警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建立联系机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重大违法违规、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安全管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管理经营者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所在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或者代办业务;

(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三十七条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依法设立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行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3篇: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船舶的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分为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和油船(含沥青船)运输。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运输、客滚船(含车客渡船、载货汽车滚装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达到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

第六条除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然人经营单船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应当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七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经营资质条件:

(一)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且上述船舶总运力规模满足第八条的要求;

(二)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经营、海务、机务、船员管理等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四)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五)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第八条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外,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总运力规模应当分别满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以下简称“省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2000总吨;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以下简称“省内”)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1000总吨;

(三)经营内河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600总吨;

(四)经营省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2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0立方米;

(五)经营省内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1000立方米;

(六)经营省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10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500立方米;

(七)经营省内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500总吨,其中经营液化气体船运输的:舱容300立方米;

(八)经营省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滚船3000总吨并且400客位;

(九)经营省内沿海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100客位;

(十)经营省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滚船1000总吨并且50客位;

(十一)经营省内内河客船运输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滚船300总吨并且50客位。

同时经营油船和化学品船运输或者同时经营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运输的,总运力规模可以合并计算,但每一船舶种类应当至少拥有一艘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

交通运输部可以针对因市场需求有限,致使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运力规模无法满足第一款要求的情况,公布低于第一款规定的总运力规模的特定区域。

第九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经营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经营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经营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任职的从业资历。

经营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1人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或者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其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

第十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可以将其所属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资格的船舶管理企业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内,委托企业可以不按照第九条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经营船舶的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但是应当至少分别配备1人。

第十一条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拥有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并取得与其经营船舶相对应的有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持有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经营资质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的相应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受理申请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申报材料中的原件和复印件后,盖章确认复印件的内容与原件一致,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逐级转报至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国内客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的,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调查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束后,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和申报材料一并转报至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组织复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评估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或者转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七条应当事人申请,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对于筹建期的企业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企业凭筹建批准文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办理购建船舶、工商注册登记等手续。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企业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或者拖航:

(一)确实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条租用外国籍船舶进行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中国企业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及能够证明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该申请事项的理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间、停靠港口、船舶名称、船舶类型、船舶国籍及船舶的适航状况等。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条从事国内船舶运输或者拖航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本规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或者扩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应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可)及其复印件;

(四)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的设置和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即可)等及其复印件;

(七)包括生产经营管理与安全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供其与船舶管理企业签订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和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九)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十)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个体运输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有筹建环节的需要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及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

已经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原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个体运输经营者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的有效维持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资质后,应当有效保持经营资质条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营企业在整改期间已开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计入运力规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该船舶并未由该经营企业实际拥有并经营的,应当继续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的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后,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主要股东及其股份构成情况、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海务、机务、经营、船员管理等部门及其职责发生变化;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相关专职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发生变化;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七)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报备材料后,应当逐级转报至原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预警制度。对于经营资质水平下降或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监管措施。

第二十八条经营资质监督检查包括经营资质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其经营资质维持情况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有关国内运输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况及结论意见及时书面通知该船舶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对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取得经营资质后不能保持,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是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自有并经营的适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权登记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并处于适航状态的船舶,其中船舶属共有的,经营人所占该船舶共有份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条已经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的中国企业,要求兼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七条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以及相邻乡镇、村之间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乡镇船舶(含乡镇客渡船)运输经营资质不适用本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经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之间的水路运输,其经营资质条件不适用于本规定。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船舶,申请从事内地港口之间临时运输或者拖航的,比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4篇: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铁路;运输收入;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7)04-25-2

1 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含义和重要性

《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明确规定,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计划、票据、进款、运杂费核算、业务报表等方面的管理事项。其收入管理的基本智能是运用专门的方式方法,组织、管理、监督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全过程,保证及时、完整、准确地核算运输收入,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增运增收、堵漏保收,确保铁路运输收入的进款完整和缴拨及时。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建设中主要经济资金的来源,因此,铁路运输收入的多少,决定着铁路经济效益的好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特殊而重大的贡献。加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努力增运增收,提高收入质量,确保收入完整准确,既是铁路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直接要求,也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铁路网建设四通八达,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铁路出行或发送货物,伴随而来的网络支付、POS机结算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新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的实行,给铁路运输收入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尤其是春运、暑运的繁忙时节,每天动辄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进款已经是小数目,车站进款员要面对的压力可想而知。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准确,提高运输收入工作质量是维护铁路整体利益的重要内容,成为铁路管理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2 目前运输收入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运输收入的管理工作进入了比较规范的阶段。车站工作人员每天只需填制运输进款交接单(财收-22)并将银行收、付款单据输入计算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系统就会自动生成银行存款日记账,月底输入银行对账单,系统就会自动进行对账,生成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8)月表和车站银行流转额表(财收-31)等各种报表资料,这极大地方便了路局、车务段、车站三级信息资源的共享。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市场竞争的加剧,铁路运输企业面临着政策法规、财务、资金及资产等方面的风险,运输收入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收入工作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从而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

2.1 管理技术和方法的信息化程度不够高

日常工作中,铁路货运制票系统的维护存在着一定的滞后,容易造成运杂费的少收漏收;行包制票程序功能不够完善,缺乏纠错程序,制票人员如果漏收某一分项费用提交制票后不能提示报错;现行客票审核程序的列车车次字典更新不及时,且需要人工修订升级,影响了运输收入审核工作的效率。

2.2 收入管理人员素质有待加强

随着铁路改革不断深化,新增事项不断增多,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有的收入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素养还在原地踏步,这势必会在工作中遇到许多的困难和不确定因素。货物运杂费的少收漏收现象依然存在,品名重量与实际不符等严重错误仍未杜绝。

2.3 车站对运输指标的完成非常重视,对资金安全的重视程度有所忽视

由于人员的紧张,至今仍有车站一人办理收付业务的全过程,加之市场交易环境的复杂多变,主管人员日常检查流于形式,这些都给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2.4 没有充分发挥收入管理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

铁路运输收入作为铁路车、机、供、电、辆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经济成果,应该成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的核心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车务站段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却没有围绕运输收入这个核心,加之其他系统不够重视,导致运输资源的分配缺乏计划性、科学性、合理性,不利于收入指标的顺利完成;运输收入信息管理系统经过加工的数据,是车站每天实际应收入的汇总,不包含货物取消托运等需要退回的款项,具有很高的准确性,但是目前仅限于部分收入部门使用,其他与之有关的站段和专业公司不能查看。这也不利于发挥收入管理对生产管理的导向作用。

3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收入管理水平

3.1 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要完善系统功能,建立纠错程序,人工复核之后再机器复核;对关键岗位的操作,系统要能够具备监控功能,保证不相容职务不能一人办理的内控基本要求;重视系统运行的日常维护,及时根据客运、货运等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内容的变化修订制票系统和审核程序,保证信息及时有效;尝试利用更先进的信息手段加强车务段对车站的监管和监督,对车站发生的每一笔银行汇款都心中有数;加强车站与管辖代售点之间的有效联系,及时掌握代售点票据使用和资金流动情况。

3.2 要重视收入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要求收入工作人员要熟悉业务流程,熟悉收入工作制度,正确建立运输收入台账;熟练使用计算C填制客货票据,避免在实际制票中因为不熟悉制票系统出现计费方面的错误,避免因制票系统升级带来的计费错误。工作人员不能过分依赖计算机,要加强对票面各项费用的三检复核。一旦发现系统制票有错误,及时上报收入、客货运和相关信息部门,同时补收运输费用,防止运输收入的流失。所有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路局对规范进款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尽快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整体水平。

3.3 关注运输收入票据管理

作为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货运输票据属于有价证券,也是车站核算运输费用的原始凭证。现收入部门计算机系统上含有大量的客货票据信息,及时评估各种票据的使用、结存数量,可以避免车站由于请领数量的不准确造成的票据的脱销或积压,节约成本,避免浪费,有利于加强对车站运营情况的监管。

以站台票的发售为例,站台票是一种可以持它到车站月台上的票,本意是为了方便旅客送亲友上车,但是有时候有的旅客拿着站台票进入站台上车,在运输高峰时期尤甚。在运输收入报表-客货票据收发月报(财收-15)中可以明确显示当月售出的站台票数和对应的窗口号。如果当月使用量较前几个月猛增,则应分析原因,看是否有大量旅客持站台票无票上车,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使车站运输收入不致流失。

3.4 关注运输收入进款管理

运输收入完成的好坏以及进款资金能否及时、足额到位,直接影响着铁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印R虼耍减少资金在途、压缩货主欠款,是整个企业面临的重大经营问题。

对运输收入进款时间、方法和金额的全过程进行精细管理。加强车站会计基础工作,POS机支付凭条和结算总计单按规定依次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保存,银行票据要按照收入进款要求统一标准进行填写;严格执行印鉴分管制度,印鉴和制票不准由同一人保管,防范资金风险;严格执行进款交接制度,遵循先交款后结账的原则,未办理交接手续前不准办理结账工作,办理交接款时,要双方签字确认无误,严禁信用交接;与银行携手合作,重点加强银行账户的财务监管,如有车站取消托运或多收费用需要办理退款时,要经过车务段审批,通过银行办理的退款,银行办理后应及时告知车务段管理人员。

3.5 做好运输收入分析工作,加强运输收入计划管理

充分利用审核程序提取客货收入数据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与兄弟站段沟通联系,合作解决问题,共同求取进步。以对到达货票的审核为例,报表系统对到达货票的运杂费应收和未收款项均有明确统计,到达车站可联系装车站进行核实,对应收而未收款项要及时补收,保护铁路合法权益。

掌握有关运输指标的变化情况,根据以往客货运量和运输收入的实际完成量确定科学符合每个车站实际情况的运输收入各项指标,为运输生产提供量化标准,追踪车站运输生产全过程,并参与运输产品的设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增运增收、堵漏保收的最佳方案,并对促进收入计划完成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有助于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增加收入,提高经济效益。[1]

4 结语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经济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是铁路经济效益的集中体现。努力提高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质量,确保收入完整准确,促进增运增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铁路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提高了铁路运输在交通运输网络中的地位,对铁路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做好运输收入工作,是每一个铁路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必是毕生为之奋斗的目标。

第5篇: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于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管理的认识存在严重的不足,总是忽略档案管理在交通运输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实际上档案管理质量的提高是有效提高运输单位工作效率的主要方式。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运输档案,是衡量交通运输企业工作成就和业绩的主要依据。道路运输档案是档案运输行业运营情况的真实反映,也是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能够为专业人员研究,寻找正确的发展方向提供很大的帮助。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改善,生活需求加大,我国汽车行业也随之获得快速发展。道路上的汽车越来越多,使得很多负面影响逐渐显露出来,尤其是加重了我国道路运输的压力,导致相关部门的工作无法及时跟进,很多问题都暴露出来。对于道路运输行业来讲,档案管理质量的下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部门,不仅要管理车辆的基本信息,还要记录、总结、归纳这些车辆的运行状况。现在,我国的道路运输管理正体现出信息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就给档案管理施加了压力。所以,必须要充分考虑道路运输行业及其档案管理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二、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一)行管业务方面的内容

室藏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科技、文书、组织、人事、财务、统计、客货运输、汽车维修、车辆管理等文字材料。同时,还有其他专业档案及有价值的资料、文件汇编、工具书、大型图册等。

(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

伴随着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系统的文明单位建设都在随之升级,处机关是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各市县运管站都已进入地级、厅级文明单位行列。在建设文明单位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文明单位建设档案,其中主要包括文字档案、声像档案、图片档案以及各种奖杯等。

(三)行业档案的特点

1.变化性大。

需要随时记录、填充、建档。

2.专业性强。

车辆档案管理的内容相对较多,主要包含车辆简历、车辆变动记录、驾驶员调换记录、车辆改装记录、交通技术责任事故记录、技术检验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都必须一一记录清楚。

3.涉及面广。

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主要有车辆档案、有从业人员档案、有管理人员档案、还有站场建设档案、有道路运输统计数字档案,有修理企业档案,而且一、二、三级企业档案内容又有所不同。同时,还有运输业、运输中介服务组织等等,都必须建立档案。

三、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现状

(一)档案管理缺乏规范性

目前,我国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上下对应性不强。虽然市运管处的管理工作相对较好,但是基层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基础建设和组织程序上依旧没有贯彻落实,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发展。

(二)资金短缺致使投入不足

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款项,所以,档案室的基础设施建设往往排不上号,最终严重影响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

档案的内容不全面主要体现在车辆技术档案,很多老车、旧车流入市场,从交警建档落户开始,厂牌型号就不够准确,有些车辆的出厂日期无从考核。尤其是放开搞活运输市场之后,个体车运力和运量不好考核、行驶里程和燃料消耗也无从考核、修理次数、时间也不好计算,从而给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

(四)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升

现阶段,我国道路运输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中还有一大主要问题,就是管理人员的水平和专业素质还有所欠缺,专职的人员相对较少。在职人员中具备档案专业职称的人员太少,基层档案管理人员大多都是兼职,并且严重缺乏专业知识,经常出现其他工作忙,而忽略档案管理工作的不良现象。

四、提升道路运输行业档案管理水平的有效策略

(一)建设完善的资源共享体系

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实际上就是由整体设计、设备选取、软件的开发和利用、信息统计、整理录入、光盘整理、应用管理等构成的管理系统。由于每天都会录入和保存很多的文字档案,必要时该系统应启动磁盘阵列储存、集中扫描、双服务器、资料双备份的方案。所以,要想提高利用率,还需要加强对查询系统设置的高度重视,采用一些先进、便捷的查询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二)规范化、科学化档案管理工作

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就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发挥档案保管利用价值,保证案卷的完整性,检索利用的便捷性。而且在立卷归档的工作中,应该切实坚持以单位自身为出发点,严格遵循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档案信息网络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

档案信息网络管理的建设过程中,计算机作为基础设施是必备的,而且还应该采用先进的、现代化的计算机设备,利用最新的技术,实现对道路交通运输档案的全方位、多功能、多层次的现代化管理。可以尝试利用科学技术实现纸质档案向电子档案的转化,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档案的存储、分类、统计和利用,还能够全面提升道路运输档案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四)提高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需要具有较强信息整理搜集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人才,而且,还应具备工作主动性和创新精神。这就需要道路运输行业必须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定期举行交流会,全面提升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五)多元化道路运输档案现代化管理宣传手段

加强宣传工作,不仅能够为道路运输档案网络管理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还能够为提升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提供有利的帮助。宣传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交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能够为网络建设部门和组织管理部门创建一个信息交流的桥梁,从而促使管理者在档案管理观念上保持一致。

第6篇: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关于做好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圆满完成,决定成立*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领导小组。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运处,具体负责全市2009年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

二、核查时间

从2009年2月15日起至3月31日止。

三、核查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设立并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货运〈客运站〉业),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1、经营人在*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2、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3、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情况,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企业的经营资质现状,重点检查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满足《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号)所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41号)执行。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在*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2009年1月1日起,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不得再接受委托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水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反走私工作落实及签定反走私责任书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应提交的资料(含纸质资料及电子版)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5、*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6、*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7、*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登记表;

6、*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7、*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8、*年1-12月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业、客(客运站)货运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

1、《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2009年)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2、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原件;

4、*年水路运输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5、*年度生产经营财务统计报表;

6、*年1-12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7、*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8、*市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4)。

(四)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有关应提交的表格可从*市交通局网页上下载(网址:)。

六、核查部门及分工、程序

在斗门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斗门区交通管理所(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电话:5212387)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在金湾区内设立的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到金湾交通管理总站(红旗镇广安路10号,电话:7796633)办理初审和缴清*年度水运费手续,其他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原部属企业或原部属企业控股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和全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到市水运处(香洲梅华西路62号交通大楼服务大厅,电话:2263181、2512098)办理核查手续。

斗门、金湾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征收清缴*年度水运管理费,同时负责将全部资料和征费收据复印件集中交由市水运处统一办理核查、签章及换证手续。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所提交的核查材料由市水运处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经审查合格的公司,由省交通厅在《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

七、核查签章

经核查合格的内贸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30日止(不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加盖“*市交通局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其他审查合格的经营单位(含港澳航线船舶)在其相关证件(副本)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审验有效期统一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但不能超过相关证件的有效期。

为确保船舶的正常营运,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市水运处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超过30天(不得超过2009年4月30日)。

结合本年度的核查,统一换发经营者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具体工作按交通运输部厅水字[*]91号文执行。

八、其他要求

(一)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填报有关统计表格。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持合格的文件资料到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逾期不办理核查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各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的清缴工作,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减免经营单位应缴纳的水路运输管理费。

(三)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客运站)和国际海运辅助业企业应当就本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共同为促进水运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四)负责办理核查手续的各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核查一律不得通过。严禁执法人员、;严禁借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营业船舶年审待理证》;严禁将用于违章处罚的《船舶营运待理证》当作《营运船舶年审证》使用。

(五)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六)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八)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和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和船舶,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

(九)凡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核查的企业、营运船舶和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公司或船舶,其资料除上报省交通厅外,还将通报所在地工商、税务、海事等相关部门。

以上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7篇: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一、水路运输的特点

我国地域辽阔,水路面积巨大,并且处于四通八达的状态,采用水路进行运输不仅方便快捷而且能够加大运输量,同时水路运输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较其他运输方式的都低一些,具备一定的环保性。与陆路运输相比,运输的费用也相对较低,这也相对增加了水路的运输量。针对一些运输距离较远的货物,采用水路运输的方式能够过得更多的收益。并且水路的节能性也较好,在运输同样的公里数同样的货物时,所消耗的能源较陆路运输会小很多,诸多的优势使得人们更加愿意采用水路运输的方式。

二、低碳经济下水路运输经济发展的优势分析

由于我国的运输量需求巨大,而且据考究,我国具有多年的水路运输历史,水路运输方面已经具备丰富的经验,随着经济的发展,水路运输所采用的船只也已经采用汽油柴油等能源,这也加速了运输的效率。水路运输在当今具备重要角色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低碳经济。而且水路运输的经济发展也具备许多的优势。

1.低碳优势突出

水路运输较空运以及陆运的方式具备更多的优势,首先是在低碳方面,水路所消耗能源更小一些,而且排放出的废弃物也更加的小。并且水路运输也能够兼具空运以及陆运的所有优势。面对目前的各种能源的价格都在飞速的飙升,采用水路运输的优势就更加的明显,能够节省更多的资源。在目前其他的技术还未成熟的时候,采用水路运输能够更能体现其价值。水路运输连接各国的运输方式,运输的过程在各个国家中进行,节能减排的作用更加的明显。

2.政府支持度较高

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水路运输的方式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无论哪个行业,得到了政府的支持才能够进行很好的发展。因此,水路运输的未来是非常的光明的。政府采用多种手段对水路运输进行干预,对水路运输的各个方面进行扶持。水路运输所采用的船只是多种型号的,在运输承载量以及运输速度上都可以根据所要运输的货物的需求进行选择。

3.环保性突出

水路运输由于其运输的数量巨大,并且所消耗的能源较少,同时排放出的污染物质也是相对较低的。结合相关数据研究得知,水路运输排放出来的二氧化碳非常好,只占据了总体的2%左右,并且,在集装箱船承担了全球货运量百分之五十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量又占据了水路运输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百分之五十。由此可见,在环保性上水路运输的确具备一系列独特的优势。

4.经济性较为突出和明显

经济效益是运输行业首要考虑的问题,水路运输在能源消耗方面相对较小,因此能够更好的节约能源,减小开支,并且获得更多的收益。在经济不断发展的现代,集装箱式运输方式,能够进行大量的运输,而且资源也相对的紧张,因此各国都在争相的采用水路运输的方式进行运输。

三、低碳经济下水路运输经济发展建议

在大力提倡低碳经济的时代,采用水路运输已经较其他的运输方式更俱优势,但是水路运输仍然有可提升的空间。

1.提升内陆运输

我国虽然具备很大的海洋面积,但是内陆的水上面积也是十分巨大的,目前由于许多内陆水面并未进行开发,因此在内陆多采用陆路运输的方式,在水路具备很大优势的今日,应将内陆水路进行开发,提升水路运输的范围。

2.加强水路运输的能力

目前水路运输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但是仍有提升的空间,需要从多个方面提升水路运输的整体的能力,首先要加强运输的管理,提升船队的整体的形象,给运输需求者以多方面的保障。其次,提升运输的能力,运输过程中会出现许多的事故,防患于未然,在运输之前做好多重防范手段,水上运输受天气的影响较大,如何能在恶劣的天气下进行安全的运输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的方面。

第8篇: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水路;交通运输

一、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方式的特性

1.环保性。国际海运行业的排放量仅占到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7%,同时占到全球人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3%-4%。现代化集装箱船的运输量占到全球的一半,但是其排放量仅占到全球海运行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4。

2.节能性。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相比,其节能减排的效果更佳。据统计,在公路运输中一辆普通载货汽车有着0.05mg/t的油耗量,而与水路运输相比,要超出水路运输8倍作用。因此在低碳经济下,水路运输更加的节能。

3.经济性。水路运输与其他运输形式相比其经济性更佳,水路运输成本只占到铁路运输单位成本的20%,占到公路运输单位成本的10%以下。若是运输距离较长,那么水路运输方式会有更佳的经济性。因此相比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水路运输有着更好的经济性,尤其是低碳经济背景下,人们开始关注水路运输。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水路运输的优势

1.当前能源价格不断的提升,因此水路运输方式相比于其他的运输方式,其经济性和低碳优势将会更加明显。目前全球的环境污染持续恶化,并且可用能源也越发的稀少,因此在以后一段时间内石油价格肯定会上涨,若是没有找到其他的物质来替代石油,那么水路、铁路运输将会是未来运输发展的趋势。2.在低碳经济形势下,政府通过政策的颁布,适时的引导交通运输模式的转变,通过一系列政策的实施能够促进我国交通运输的健康发展,对能源进行节约。同时对内河航运以及铁路网的建设予以大力度的支持,从而将公路与航空等经济性差的运输方式逐步由水路与铁路替代。

三、现阶段水路运输业发展改进建议

1.构建现代内河优质化水运体系。在水路运输发展建设中,应当结合内河航道的规划与布局,从而实现内河航道体系主要以高等级航道为主,对河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将航道通达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动界河、国际河流以及非水网地区航道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于此同时要保证养护管理的工作水平,促进水路运输的进一步完善。大力开展港口的建设与发展,让其逐渐向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转变,从而更好的支撑临港工业级腹地经济的发展。

2.改进港口发展质量与工作效益。对港口的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和拓展港口的功能结构,从而充分发展港口综合运输体系的枢纽作用,进一步提升腹地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综合服务能力。对沿海港口的布局进行优化,对区域港口的协调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在港口建设中必须要做到统筹规划,保证科学开发新港区,将港口的辐射功能不断的强化。完善煤、矿、油、箱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积极的加固改造港口码头结构,从而促进港口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速度进一步提升。建设港口集疏运体系能够对各种运输方式进行有效的连接,通过运用铁水联运模式能够对港口的辐射范围进行扩大,从而进一步提升港口的发展空间。对岸线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快公共码头的发展,从而促进港口资源整体利用效率逐步的提升。

3.提升航运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将运输船队规模扩大,并且要以大型化、专业化的目标发展。对船队的结构进行优化,促进船队现代化水平的提升,提升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的水路运输水平,同时要大力开展游轮、游艇以及水上旅游客运业,促进其向着旅游化、高速化、舒适化模式发展。规范货主投资航运工作模式,将骨干航运企业自身的特点充分的体现出来,航运企业要做好与大型货主的沟通,充分结合双方的特点,将双方的优势充分的发挥,互利互惠,并且要采取措施保证运输的安全性。对于退税试点方案的实施要加快实施,积极参与重点海上运输以及国际海运中,推动企业大胆的走出去,在此过程中要积极的对海运服务网络进行完善,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4.积极推动安全、绿色的水路运输业发展。将发展、效益、安全间的关系处理好,将作业流程以及规章制度充分的贯彻落实下去,在发展以及提升效益的过程中不要忘记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积极排查存在的隐患,对集装箱运输船舶、砂石运输船舶、危险品码头、客运码头等要进行重点的监管,积极的将应急救助设施设备落实下去,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编制合理的应急处理方案,促进应急处理水平的提升。

四、强化水路运输发展的保障措施

1.健全政策法规体系。水运得以推动并且发展的一个基础保障就是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此,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同时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做好海运税费制度的改革,从而保证我国水运行业的不断发展。同时应当加强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完善,做好检测控制,深入分析经济运行的监测制度,及时最细的信息,不断提升港行指数的质量,加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配套相关规章制度,不断推进立法建设,全面调整和提升政策法规和制度。

2.健全资金保障体系。水运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目前我国水运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政府部门,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投入公共基础设施和科研资金,加强对港口建设的管理,合理分配并使用资金,同时出台相关的管理政策,保证资金的稳定来源和合理应用,做好资金的融资管理,不断将资金规模扩大,做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证船舶的安全性,并且按照航电枢纽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融资平台的搭建。企业应当加强优化升级改造基础设施和运输装备,加强调整结构,提高环境保护的重视度,加大安全和技术方面的投入。3.完善创新体制。在工作发展当中是离不开创新,若是没有创新提供动力,企业只能故步自封。因此只有管理职能与结构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才能够优化水路行政管理的职能配置。积极的对国际河流航道以及内河干线航道的先进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保证制定的管理体制能够满足发展的需求。各部门间的沟通交流必须要加强,将省市协调体制充分的体现出来,结合当前的科学技术创新水路交通运输的发展。通过先进技术的使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装置、装卸工艺等方面的全面落实,积极的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新标准。

4.完善信息支撑体系。当前信息技术快速的发展,促进了各个行业的极大发展,因此在水路运输行业中应当大力开展信息技术的应用,提升行业的信息化水平,首先应当将数字化、智能化航道与内河水运综合信息系统进行落实。进一步提升科学决策水平以及公共服务能力,信息服务系统必须要保证多式联运,完美的结合多种运输方式。其次完成交通电子口岸的建设,将口岸信息化数据进行共享,从而提升口岸的便利化水平。

五、结语

水路运输作为交通运输中重要的运输方式,其有着明显的优势,尤其是当前低碳经济背景下,其环保、节能、经济等优势使得其他运输方式望其项背,但是虽然有着一定的优势,其管理工作必须要合理的开展,否则将会制约水路运输行业的发展。因此必须要结合当前低碳经济的背景,深入的分析水路运输方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发展措施,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傅素玲 单位:淮安市洪泽区地方海事处

参考文献:

第9篇:水路运输管理范文

按照交通部《关于开展*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717号)要求,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从*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在全省统一开展*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经营的运输船舶。

二、核查权限和形式

(一)对从事涉外旅游运输、国内沿海货物运输、跨省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和旅客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的运输船舶,经各市州上报省港航局核查。

中央管理的在鄂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由省港航局负责具体核查工作。

(二)对从事长江内河跨省普通货物运输、省内跨市州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工作,由各市州港航部门组织实施,逐户上门核查。省港航局对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对从事市州内运输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的核查工作,由各市州港航部门负责。

三、核查内容

(一)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审核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现场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核查的重点是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责任的落实情况和相关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对管理制度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的,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在本次核查过程中,要根据已在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库,现场核对资质条件要求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核对实人与相关证书、合同,并填写《跨省运输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汇总表》(见附件),登记造册,坚决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其他企业及船舶上兼职的现象。

(三)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重点审查公司所属船舶是否真正纳入公司管理,有无“挂而不管”的行为,切实落实公司对所属船舶的安全管理责任,打击违规操作船舶。对审核合格的船舶,由审核机关对其《船舶营运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对未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记录页。

(四)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

经审核合格的经营人和船舶,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新核发船舶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至2008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

五、具体要求

(一)本次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务求实效。

(二)在核查工作中,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部门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通知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在核查过程中,特别是登门核查期间,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得故意刁难当事人,严禁借本次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要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本次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