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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评估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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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果评估报告

第1篇:效果评估报告范文

【摘要】目的:探讨“三保险”固定法在提高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成功率中的应用效果。方法:选择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接受头皮静脉输液的患儿320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60例。对照组采用传统穿刺和固定方法,观察组在此基础上实施“三保险”固定法。观察两组输液效果及患儿家属满意度。结果:观察组穿刺、固定成功率和患儿家属对护理服务满意度均高于对照组。结论:“三保险”固定法操作简单易行,能明显提高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成功率,保证输液质量,提高患儿家长对护理服务的满意度,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关键词】:“三保险”固定法 头皮静脉输液 成功率 效果评价

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是医院抢救危重患儿的重要手段,穿刺技术和固定技巧是决定输液成功率,尽快减轻患儿痛苦,促进早日康复的关键。但由于小儿在输液过程中常好动和不合作,易引起跑针,造成局部肿胀、疼痛或坏死,一直是儿科护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我院在小儿头皮静脉输液中采用“三保险”固定法,取得良好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在我院接受头皮静脉输液的患儿320例,男206例,女114例,最小3个月,最大3周岁,平均年龄(1.4+0.5)岁;上呼吸道感染174例,腹泻146例;额静脉穿刺186例,颞静脉穿刺134例。按随机数字表法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160例,两组患儿性别,年龄,病情,静脉穿刺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所有患儿均由同一组护士操作,根据患儿头皮静脉粗细选用4.5号或5.5号头皮针。(1)对照组:采用《护理学基础》[1]中传统周围静脉穿刺和固定方法。选择好血管(最佳部位为前额上静脉,两颞部浅静脉,耳后静脉),体会血管走向,剃出穿刺点周围毛发,充分暴露穿刺部位,以利于固定。常规皮肤消毒,左手食指和大拇指分别按压穿刺静脉前端和后颈脉,并稍用力绷紧皮肤,右手持针,针头与皮肤成10~15度在静脉最明显处约0.5厘米处进针,见回血或有落空感,输液通畅无肿胀后以常规固定。(2)观察组:采用“三保险”固定法,在对照组基础上,另加一小棉球,3-4厘米宽的弹力绷带(比患儿头围长5~10厘米)。将患儿放于输液台上,头下垫一小软垫,选好血管。操作者双手固定患儿头部,嘱家长或另一护士在对面双肘夹紧患儿双手,常规静脉穿刺和固定。然后在针柄下垫一小棉球,再用准备好的弹力绷带沿枕骨下绕头一圈半,并用一短胶布将输液管一并贴在弹力绷带之上即可。

1.3 指标(1)穿刺成功。第一次穿刺,回血后输液通常,局部无肿胀。(2)固定成功。穿刺成功后,整个输液过程在排除人为因素后,无针头滑脱、移位、肿胀、渗漏现象,一次将液体输完[2]。(3)满意度。采用问卷调查法,对患儿家属进行护理服务满意度评价,调查内容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级,满意度以非常满意和满意计算。

1.4 数据处理 数据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x±s)形式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 检验,分类资料比较采用X2 检验,P

第2篇:效果评估报告范文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报告是否披露,以及对不同类型或特征的公司的披露情况进行比较;财务报告质量;是否受证监会处罚,同时,也有一些研究通过构建内控指数或从内部控制五要素出发详细分析内控报告。随着内控制度的完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应处于逐步增强的趋势,先前的研究局限于对每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数目总体上的统计和对比,有些则忽略了新上市及退市的公司可能对统计数据准确性造成的影响,而具体到对同一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在不同年份间连续披露情况的研究则较少。

在我国,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崔学刚(2004)认为政府失灵和监管不足都有可能造成政府监管无法达到其应有的效率限度。因此在政府监管下,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是否切实有效?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基于我国的制度背景,公司股权性质对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是否会存在一定的影响?介于以上问题,本文从自愿性披露的角度出发,以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研究契机,对2007年~2009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相关情况进行描述统计,由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连续性及报告质量来说明相关政策和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不同股权性质的上市公司在内控自评报告披露方面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质量的合理建议。本文的研究对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 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的分析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然而,此规定并未在当年生效,而是到了2007年改为鼓励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自我评估报告的鉴证报告。为此本文选取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年份跨度为2007年~2009年。其中剔除07年及以后上市的公司,剔除在2007年、2008年或2009年退市的公司,剔除银行、证券、保险等具有特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最后获得样本公司共计757家。我国于2008年6月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五部委又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且证监会和上交所在每年还会颁布一项《关于做好上市公司XX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政策的统计见表1。757家上市公司中有412家(54.43%)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617家在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173家在2008年政府颁布内控基本规范后开始披露,且这些公司在2009年的财务报告中继续披露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32家上市公司(占比4.23%)从2009年开始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由此看出,鼓励性政策为主的监管环境下,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大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连续三年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并不断完善,以前年报中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以出台的相关政策为指引开始逐步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这表明政府监管环境对于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具有一定约束作用,而监管力度及制约性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程度的高低。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和逐步完善,部分上市公司能够遵从政策监管的要求,积极配合并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内部控制较为完善的公司,自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是一种向外部发送公司财务报告高质量信号的方式。173家上市公司选择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后开始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那么是否意味着这些公司实现了高质量的内部控制?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结合上交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查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详细与否:(1)是否从内部控制的五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督"对内部控制分别进行评价;(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涵盖公司所有运营环节;(3)是否指出内部控制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4)公司是否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的内审人员。结果发现,这些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披露的质量差强人意,仅有6.94%的样本公司进行了详细披露,简单披露的公司占到了60%以上。在这其中,指出自身仍然存在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措施的只有27家(15.6%),这说明政府监管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披露只是表面遵从,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

三、 基于京沪地区特征的分析

在我国,地区市场化进程存在差异(樊纲、王小鲁,2009),不同地区受到政府干预的程度也有所不同,对政策的敏感性自然也就不一样。上海和北京无疑是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城市: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相对市场化进程全国排名第一;北京是我国的政治中心,大部分政策从制定、实施到推广普及都由此开始。相比市场化进程较高的上海地区而言,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势必会受到较高程度的政策监管。基于地区特征,笔者选取地处北京和上海的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对象,通过对样本公司2007年~2009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情况进行统计,以进一步验证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不同的监管环境下存在差异,统计结果发现,北京地区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力度远高于上海,连续三年披露的公司占比北京为44.78%,上海为8.4%;连续三年未披露的占比北京味19.4%,上海为61.83%。在现有研究中,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影响因素包括了公司规模、盈余质量、股本结构、审计意见类型、公司业绩、再融资计划以及公司成长性、内审部门是否设立等。数据统计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内控报告仍属于自愿披露范畴,在自愿披露的前提下,表中北京地区连续披露程度比上海高出如此之多的现象,无论从公司特征还是公司业绩来考虑,很明显无法通过以上的因素进行合理的解释。

在资本市场上,为减少逆向选择,公司采用充分披露政策,以增加公众可获取的信息量。自愿披露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目的亦在于通过信号传递以降低逆向选择。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内部控制信息作为企业向外界传递公司运营情况的信号。内控质量高(比如,内部控制资源充裕、快速成长、设置了内审部门)的公司可以将增加内控的外部鉴证作为一种强有力的信号向市场传递管理层对内控质量的信心,从而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估值,降低资本成本。这难道说明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是在通过披露内控自评报告来对外传递公司运作良好的信号么?然而,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仅有8.4%的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披露了内控自评报告,连续三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达到81家,相对较低的披露比例表明在我国现阶段,即使在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上海,企业并未有效的通过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来向外界传递企业的运营状况。显然,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并非是为利用信号传递作用而进行披露。

既然利用信号传递作用的意图不够充分,为什么北京地区的披露比例如此之高?前面提到中国市场化指数中,衡量各地市场化发展状况的五方面因素中有“减少政府对企业干预”一项指标,我们发现北京地区的得分为7.80(上海得分12.33),在东部地区的11个城市中排名第七,不难看出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政府监管的影响。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后,北京地区2007年未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有51.35%选择在2008年开始披露,在东部地区各省市中处于较高的水平,这也充分说明了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对政府政策监管的敏感性较高,并能很好的遵从政策;同时,在北京上市的公司中,国有性质公司占到很大比例(北京2009年上市公司共有81家,国有性质公司有73家(90.12%),其中的61家选择披露(83.56%),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企业性质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存在一定的影响。

地处北京的上市公司积极进行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那么他们的内控就一定是高质量么?于是根据上文提到的内控自评报告评价标准,我们对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虽然在2008年进行了内控自评报告的披露,但披露却过于简单,详细披露的数目为0,简单披露占到了73.69%。而在这19家样本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中,有14家认为自己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如果说这些公司确实实施了有效的内部控制,那么内控自评报告模式的构建和要求亟待规范,从而能够通过评判内控自评报告的优劣来衡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如果并非如此,那么这些简单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便存在“形式主义”披露的情况甚至外强中干的嫌疑。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监督检查往往仅停留在“过程控制”而忽略了对会计结果――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这种监督检查的作用值得思考。

四、 基于上市类型的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影响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管环境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影响。由于我国大陆资本市场发展起步较晚,法律建设还不成熟,各项法律法规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相对而言,我国香港地区拥有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立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更严格,各相关政策更为具体,监管环境水平更高,制度建设更为完善,形成了高水准的法律实施环境。因此,大陆和香港在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及实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与仅在内地上市的公司相比,在港上市的公司处于更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之下,公司治理者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由此,笔者将沪市的A+H股交叉上市、仅在A股上市、A+B股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披露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A+H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情况明显好于仅在A股上市和同时在A、B股上市的公司。A+H股交叉上市公司中,有超过1/4的公司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而仅在A股上市和A+B股上市的公司这一比例明显要低;同样从2008年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情况来看,A+H股上市公司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比例明显高于仅在A股上市和A+B股的上市公司。这表明在内地和香港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同时,A+H股交叉上市的公司对于香港和内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更加良好。在自愿性披露的前提下,交叉上市的公司受到更加严格的政策指引、制度监管和法律约束,这些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动机更强。

五、 基于所有权性质的分析

上文已经指出,在北京地区范围内,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了很大比例,那么基于企业的股权性质,笔者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同时将国有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对全部样本公司进行分析。经统计,在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出台以后,积极遵从政策规定并开始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上市公司中73.41%(127/173)为国有企业,这些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国有企业占到全部国有企业样本的25.20%,高于非国有企业的18.18%;连续三年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公司中,国有企业披露的比例(15.87%)在1%显著水平上高于非国有企业(8.30%)。文章将国有企业具体划分为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中央企业的披露情况优于地方国有企业,且均在1%统计水平上显著不同。我们暂不对这些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单从披露力度方面看,很明显,国有企业能够积极遵从政府监管,更大力度的披露内控自评报告,其原因在于国家持股对公司的监管力度较强,对内控要求较高,且国有性质的公司不同于其他纯商业目标的公司,国有公司,尤其是中央企业,肩负着履行社会责任、支撑国民经济、执行国家战略等任务,因此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各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及形象导致了国有企业以身作则,树立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构建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

六、 结论及建议

针对本文指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的程度、年度间的连续性及在不同股权性质的公司间存在差异的现象,可见在中国,监管环境、股权性质会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我们提出如下建议:政策的出台要伴随适当程度的政府监管,同时更要注重政策出台的经济后果;内控体系的构建亟待规范,统一的内控体系和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上市公司的股权性质不同,对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披露会产生影响。笔者以为,要重视政府监管,更要注意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制度规范的同时不忘质量控制,杜绝表面现象;要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内控制度和自我评价体系,鼓励国有企业的模范带头作用,从而推动内控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发展,内控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第3篇:效果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设监理;竣工验收;服务管理;质量评估;工期索赔;公平公正;职业道德

0 引言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环节。随着工程建设领域内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能也发生转移――从过去偏重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转移到“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宏观管理上来。

1 关于竣工预验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当单位工程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商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监理人员应依据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同时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要进行检查,针对这两个方面存在问题,监理人员应要求并督促施工承包商限时进行整改。这种事后控制的监理工作就是所谓的竣工预验收,进行竣工预验收是为了检查各项工作是否达到了正式竣工验收的要求。

由于多数的业主不太了解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不太熟悉新的竣工备案制度;因而在竣工验收阶段监理人员不仅仅只是参与验收,而更重要的是积极地协助业主开展并完成验收工作。根据新的《暂行规定》和监理委托合同,监理人员只能按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不能越俎代庖取代业主的有关职责、行使业主的有关权力。业主作为工程项目的所有者、使用者,对工程质量是否满意、是否达到预定要求以及能否通过竣工验收拥有决定权。于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很可能出现如下情况:监理人员对竣工资料及整改后的工程实体进行复查时,发现仍然存在一些的问题,暂时不能竣工验收。然而,此时的业主则因多方面的原因交验心切,往往无视监理的意见,要求监理人员立即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此时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监理与业主的这种分歧与矛盾,就是此阶段监理服务过程的职能质量。

周密计划、分步实施,能让业主切身地感到监理人员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这样能有效预防或缓解监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统一意见,为竣工验收的顺利实施做好准备。具体地讲,在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接近尾声时,往往有多家分包单位同时施工要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就需要监理人员积极协助业主制定周密的验收方案。验收方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验收目标及要求、验收评定标准、验收进度计划、验收程序及步骤、验收组成员分工、竣工资料的整理要求。周密详尽的验收方案,是监理人员积极工作、热忱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业主感知良好监理服务质量的有形证据。

2 关于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人员对竣工资料及实体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要向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监理人员根据日常巡视、检查、旁站所掌握的情况,结合对工程预验收的意见,对工程质量予以客观、正确的评价。它是监理企业重要的存档资料,也是进行工程备案制的重要资料之一;它的结论性意见既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估又是对监理服务效果的自我评价;质量评估报告的编写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的实体施工质量状况,反映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以及观感质量等方面的情况,例如: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评估,应重点反映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时的质量检查情况;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评估,应重点反映对承重砌体结构的砌筑砂浆强度的质量检查情况;对现浇梁、板、墙、柱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以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质量检查情况;对主要受力构件的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误差的质量检查情况,并且要对使用功能的改变是否影响结构安全性能做出评定。建筑装修工程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评估应重点反映建筑幕墙、公共吊顶、主要线路管道及重要设备的隐蔽检查情况,屋面、楼(地)面、门窗的质量检查和观感质量评定情况。最后,监理人员应根据各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质量评估意见,对该单位工程做出确切的结论性的质量评估意见。

如前所述,监理服务的核心服务是提供专业技术,即在监理服务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技术咨询,以满足业主对项目管理的需要。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反映监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业主对监理服务质量的感知。因而,监理人员在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时应当做好认识、行为和态度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监理人员要正确认识质量评估报告的重要性。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是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的需要。按照新的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需要由监理人员提交质量评估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归档的备案资料;其次,监理人员必须客观、真实地编写质量评估报告,因为工程建设具有复杂性、单一性的特点,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较多,特别是施工队伍的施工水平和人员素质,即使监理人员制定了认为相当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也难以完全避免工程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因而,在编制质量评估报告时,既不能隐瞒也不能夸大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否则,今后工程质量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监理人员势必会有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之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三,监理人员编制的质量评估报告应能取得业主的认同。因为,质量评估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工程能否顺利竣工验收,尚若质量评估报告不能得到业主的认可,即使它编制得如何客观和真实,都会因业主的不满而使监理处于被动地位。

3 关于工期索赔

竣工验收阶段,由于工程价款问题业主与施工承包商最容易发生意见分歧和矛盾冲突,矛盾随时都可能因双方的过激行为而被激化。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工程建设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施工承包商的工期往往超过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期。工期的延长会造成施工成本的增加或丧失因提前完工应得的奖励,故施工承包商的工期索赔很可能大于实际结果;二是因业主以不愿意支付额外的工程款额为目的的反索赔。所以,监理人员能否有效地协调业主与施工承包商之间的矛盾,是最能反映这一阶段监理服务的职能质量状况的。

大量的工程实践证明:如果监理人员要有效地协调业主与施工承包商之间的矛盾,他们必须从技术和态度两个方面入手并做好两项工作。第一项,需要监理人员认真分析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利用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线路来确定合理的工期,公正地评价索赔或反索赔报告;第二项,需要监理人员以兢兢业业、公正诚恳的工作态度去协调业主与施工承包商的关系,从而赢得业主和施工承包商的信任,做出的结论才能得到各方的认同。

4 结束语

总之,监理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如果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则应该围绕监理服务质量这个核心问题来开展。要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就需要提高业主对监理服务的全面可感知,使业主对监理服务的期望质量与实际质量一致,那么监理服务必须精心设计。

【参考文献】

[1]石东.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效果评价方法的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1.

第4篇:效果评估报告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5篇:效果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实施

本文是以南京为主要调查地区、同时涵盖江苏省内其他地区的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及监督情况的汇总报告。此项调查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在南京市财政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历时4个月,在全省范围内对有关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的实地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120份,收回115份,回收率95.83%.剔除重复和无效问卷后,最后用于分析的问卷共计112份,涉及纺织、化工、石油、机械建设、其他、农垦、商业等七大行业,共计调查了江苏移动、银行、华为技术、华泰证券等近70家企业,涵盖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资产规模大于10亿的企业占55.05%,南京企业占72.32%.所调查的江苏省处于长三角发达地区,其结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我们进一步中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和未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

一、企业基本情况分析

从回收的问卷看,在企业已建内部控制制度中,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建立了业绩考核制度,成本费用、工程项目、销售和收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较好,可见,企业对于重要生产经营环节比较重视。而仅有28.57%的企业存在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29.46%的企业建立了投资和筹资内部控制制度,可知,仍有一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不尽完善,一些传统思想左右着管理层,对非经常性的筹投资活动不够重视,而这些活动往往会对企业产生长期的。

从我们的调查中知道,内部控制建立时间在1995年以前的仅有10%,而2001年以后的占到60%,所以,大多数企业建立内部控制的时间较晚,实践经验较少,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在企业已实施信息系统中,有50%的企业实施了电算化系统,有23.21%的企业实施了ERP系统。可见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系统,但是与之相关的信息系统并不完善,可能导致内部控制的实施和监督失去有效的支撑。

二、企业内部控制实施与监督情况的分析

根据COSO五要素框架,监控是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质量不断进行评价,并将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和改进意见反馈给有关管理部门甚至董事会,它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一种再控制。为此,本文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的政策建议,使用调查报告的形式研究了南京地区内部控制的实施和监督情况,从执行、反馈、评价和监督等几方面对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分析。

1.执行情况分析。在本研究中,内部控制的执行与反馈情况主要从企业关键业务流程的实施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分析报告以及当地政府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

从企业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总体效果并不乐观,仅有22.47%的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很好”,这方面的地区差异不明显。下面将对此做详细的分析。

(1)企业关键业务流程的实施控制情况。在调查中,企业的采购审批、生产流程、合同批准、授权批准、销售渠道与资金可供程度的流程设计较好;但是采购周期较长、生产效率较差,选择“很好”的分别仅占11.00%和14.58%.其中最可能的原因是,在实践中,虽然审批制度可以控制业务流程,但是流程过严导致的效率低下可能会使得有些制度形同虚设,从而使企业不能较好地把握好授权的度,这样,滥用职权的情况就难免会发生。

(2)企业内部控制分析报告。这里的调查表明,企业资金分析和税务分析报告建立情况均较差,均低于30%,非南京地区的建立情况明显好于南京地区,由此可见,在内部控制分析报告方面,非南京地区已经走在南京地区的前面。此结论与下文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分析具有一致性。

(3)当地政府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推动作用。在此部分的调查中,有44.79%的企业认为政府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没有推动作用,在认为政府有推动作用的企业中有55.56%的企业认为政府的推动作用较小。可见,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其推动作用,这可能是由于大多数企业都认为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的事务,政府不方便参与其中。但是如果政府能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各种标准和强化标准的实施,就会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各国实践都表明,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内部控制问题如果能够受到公众尤其是政府的关注,那么企业出现问题的频率和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会减少。另外,调查中,南京地区的“政府推动作用”项选择“大”的占40%,非南京地区的占57.14%,可见,非南京地区的政府推动作用领先于南京地区。

2. 实施中的反馈与评价情况分析。这部分主要围绕业绩评估报告、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充足及是否有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等方面进行分析。

(1)是否有业绩评估报告。在调查中,有79.21%的企业有业绩评估报告,但仍有20.79%的企业没有业绩评估报告。企业如果没有业绩评估报告,其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就无法评价,那么内部控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就很难具有说服力。从地区上看,南京地区有82.80%的企业有业绩评估报告,稍好于非南京地区的75%,由此可见,南京地区更重视对企业业绩的与评价。

(2)企业财务人员是否充足。在调查中,有85.71%的企业认为财务会计人员充足,其中,南京地区有占90%的企业认为财务人员充足,而非南京地区的比例是84%,这其中最可能的原因是南京地区的企业更加关注财务方面人才的储备;在会计系统是否提供了完整的会计记录,使注册会计师能在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实施审计的调查中,有91.35%的企业做出了肯定的回答,而且无明显的地区差异。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比较充足,而且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但事实上企业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却不太乐观,这可能与企业领导将内部控制看成是财务人员的主要责任有关。然而,内部控制本身是一个系统,需要公司各个层面人员的共同参与,不可能由某个部门单独完成。

(3)企业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制度的建立。从我们的调查中知道,大多数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制度并不完善,非南京地区建立内部控制报告的情况普遍好于南京地区。可见,非南京地区对内部控制评估的意识较强。另外,我们发现,企业资金、经营、财务的内部控制报告制度的建立比例要高于其他内部控制报告制度,这说明企业对生产经营和财务资金的控制比较重视。但是调查中的“投资控制报告”的比例较低,这与前面内部控制基本情况的分析和内部控制分析报告结论具有一致性。调查中,内部评估报告的周期在“一年”的占50.00%,大多数企业的评估周期正常,仍有10.42%的企业内部控制报告的周期在两年以上,如果评估周期较长,就不利于发现和解决企业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这方面的调查无明显的地区差异。

3.实施中的监督分析。在本中,内部控制的监督主要包括内审部门建立和内审报告情况,考核激励机制,会计事务所的更换情况及对现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研究等方面。

(1)企业是否有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报告。从调查中可知,有83.33%和84.62%的企业有内审部门和内审报告,仍有16.67%和15.38%的企业没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审报告。在地区差异方面,南京地区的内审部门建立情况明显好于非南京地区,而在内审报告调查中,南京地区也稍好于非南京地区,原因可能是南京企业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在内部审计方面相对于非南京地区企业较成熟。

(2)企业是否有考核激励系统。调查显示,有85.86%的企业建立了考核激励系统,南京地区的这一比例为88.24%,稍好于非南京地区的80.65%,有14.14%的企业没有考核激励系统。大量的事实证明,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激励就不会有动力,不利于内部控制的实施与监控,也不利于员工力量的凝聚和企业的长期。

(3)企业近五年是否存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显示,32.89%的企业近五年存在更换会计事务所的现象。一个企业如果频繁更换会计事务所,说明其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意识不足或者根本就不重视内部控制,这不利于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连续监控。从地区差异上看,有24.49%的南京企业存在更换会计事务所的情形,非南京地区的这一比例为48.15%,明显高于南京地区,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南京地区比较重视内部审计,而相对忽视外部审计的重要监督作用,这与上文中的内部审计方面的调查结论具有一致性。27.27%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企业的控制制度不完善,这与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建立不甚完善的结论一致。

(4)企业是否对现有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研究。调查显示,有72.45%的企业对现有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研究,但仍有27.55%的企业没有研究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事实上,企业只有对现有的系统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内部控制系统。从地区看,有78.57%的南京企业进行研究,明显高于非南京地区的57.14%,这说明南京地区比非南京地区对现有内部控制的研究更有主动性。其原因可能是南京企业能够较好地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当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与设计标准出现偏差时,容易对其加以修正、完善。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发现,非南京地区的企业在内部控制分析报告、政府推动作用等方面明显领先于南京地区,这些地区的差异说明非南京地区的企业比较重视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倾向于利用外部的监督来推动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而南京地区的企业在内审部门及内审报告的建立、更换会计事务所的频率和对现有内部控制的研究等方面明显好于非南京地区,这些现象说明南京地区的企业比较重视内部权利的制衡,相对于外部监督来说,更重视企业内部的监控和对现有体系的研究。

内部控制作为一个系统,其运行包括了执行、反馈、评价和监督等过程,需要公司各个层面人员的共同参与。在系统运行的各个环节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下诸方面。

首先,企业要注重业务流程的设计,并时刻关注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尤其非南京更要重视程序的规范和权力的制衡,这样才能提高内部控制的执行效率如缩短采购周期和提高生产效率等,以防止有些制度形同虚设。

其次,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业绩评估报告,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有权威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分析和评估报告;而且要缩短报告周期,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尤其是南京地区,需要提高内部控制评估的意识。

再次,企业要重视评价和监督系统的建立。在内部审计部门编报内部审计报告时,要强调准确性,及时性和有针对性。尤其是非南京地区在坚持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同时更应重视内部审计,关注内部控制执行中重要环节脱离预期的偏差,帮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寻找产生控制偏差的原因。另外,频繁更换会计事务所不利于企业的连续监督,尤其南京地区要重视外部审计的作用。

最后,由于环境和企业经营的变化,企业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体系不够完善、不够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等。因此,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对原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和企业制度的建立。

1.王正伟。论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审计研究,2001(4)。

2.杨雄胜。内部控制新视野。会计研究,2005(7)。

第6篇:效果评估报告范文

当企业委托同时进行资产评估与审计时,这一“同时”往往不是从同一起点日期开始平行进行的。但资产评估与审计,往往需要在同一时点对同一项资产同时进行评估作价与审计调整。而当所得出的“评估价值”与“审计核实数”(以下简称“审定数”)不相一致而形成“撞车”时,会使委托单位无所适从。

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对债权、债务实有数额进行认定,但两者认定的结果往往不相一致。资产评估与审计都需要确定各类实物资产的实际价值,但两者认定的结果也往往不相一致。例如,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用了很长篇幅叙述非同一般的控制下企业合并时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而采用资产评估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时自有一套方法。审计中用补提折旧或冲回已提折旧的方法核实固定资产净值,用计提减值准备来冲减实物资产账面价值,但实际上这样做并不能真正反映实物资产的价值状况。至于冷背、变质存货的变价。实物资产的盘盈等价值的确定,审计中的方法也不如资产评估中的方法可靠。

因此,资产评估与审计需要协作,既可避免“撞车”,还可各自弃短就长,从而得到比较理想的效果。

二、资产评估、审计同时进行时协作与分工的总原则

1、协调时点

审计的报表截止日与资产评估的基准日宜采用同一时点,这样,被审计、评估单位某日的资产与负债可以成为审计与评估统一的对象,便于进行协作。

2、数据衔接

无论是资产评估报告使用审计结果,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资产评估的结果,都必须妥善处理数据的衔接问题。资产评估应以审计的“终点”为评估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审定数”基础上进行评估:而审计则应以评估的“终点”作为审计的“起点”,即在已得出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审计。出具报告时,如评估人员不认同审计结果,可以在评估过程中调整;如审计人员不认同评估结果,可在审计过程中调整。但评估人员与审计人员在进行这样的调整时,都应当慎重。

3、分工协作

当资产评估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的整体价值时,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不具实物形态的各资产项目,以及全部负债等由审计负责查验核实其具体数额,如无特殊情况存在,应包容审计的结果。

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股票投资等权益性资产,应由审计查验核实数量或原始成本(账面价值),其实际价值的确定则由评估负责。审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包容评估结果。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中凡是清理盘点时数量减少或已无实物形态的,均应在审计中予以减值处理。

当资产评估与审计分别由两家中介机构承办时,评估机构可在审计时派员参加审计过程,其中如果评估只涉及实物资产和上市证券,则可由审计和评估机构分别派员,联合确认所评估资产的数量或历史成本。

三、具体操作

(一)实物资产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审计实物资产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实物盘点。盘盈及账外的实物资产,可评估作价计入资产。

2、折旧项目审计时,均不作补提或冲回的审计处理,累计折旧额(重置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额)的最终认定也应由评估完成。

3、在建工程项目审计时,有实物形态的,或按成本继续保留余额,或转入固定资产项目,实物交由评估最后确定价值:无实物形态存在又不能为以后经营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审计时应报批核销,不作评估。

4、存货的成本差异、进销差价、跌价准备等调整账户,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账户,审计时般将其作为一个总账科目,其金额转入相关被调整科目。企业还在持续经营的,商品进销差价账户可不作变动,留待资产评估时再根据存货估价作适当调整。5、存货中的在途存货,即“材料(商品)采购”、“物资采购”项目,审计时如发现已逾期但供货方并未实际发货,应转入“其他应收款”项目进行审计处理。

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可参照在建工程的方法进行审计与评估。

(二)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1、如果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还存在,应列入评估;如果相应的财产权利已不存在,则应在审计中核销。

2、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股权投资审计时,应实际盘点实有股数并与账面记录核对,如发生盘盈盘亏,查明原因后按账面成本或面值调整投资额并列入审计盈亏,尔后转入评估。

当这些投资的价值确定需要利用所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甚至需要对所投资单位实施审计时,评估可以使用审计的结果。对于上市的股票、债券,则应按证券市场价格通过评估确定,也可以通过审计与评估的双方机构协商确定。

(三)债权、债务的同时审计与评估

债权、债务的审计评估,除债券投资外,均应由审计负责实施。

四、审计、评估报告的相关揭示

在资产评估与审计使用双方的工作结果时必须在审计报告与评估报告中作明确揭示:

(1)在审计先于资产评估前进行时,审计报告可在说明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本次审计采用了先审计后评估的方法,本报告中列举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审定数,是以实地盘存数与账面成本价为基础得出;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则以清查核对后的账面价值计算。上述资产的实际价值将由资产评估确定”。而后完成的评估报告中可在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段作类似如下内容的说明:“应收款项、货币资金、长短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负债各项目、资本公积外的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评估价值,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子细目以外,均以同一基准日的审定数为准”。

(2)在资产评估先于审计进行前时,在审计报告中应作这样的说明:“在我们实施审计程序的同时,委托方还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本所)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报告披露的上述资产的价值,均采用了评估报告的相关数据”。

五、存在的问题

第7篇:效果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资产评估风险;防范措施;研究与分析

一、资产评估风险的概述及其主要类型分析

(一)资产评估风险的概念

所谓资产评估风险,指的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资产评估活动所可能造成利得损失的概率。这种损失出现的原因可能是因为评估价值区间同客观价值的不相符,也可能是评估主体发生行为失误引起的,同时这种失误很可能导致利益受损者对评估单位及评估人员进行诉讼并要求其承担责任,赔付损失。当中包括广义风险及狭义风险两种类型,狭义风险主要是那些突出风险表现不确定性的部分;而广义风险则是指那些突出风险损失不确定性的部分。换言之,广义风险更容易带来利益或者损失。

(二)资产评估风险的主要类型

首先,立法风险。因为个人意志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现实环境的限制,因此有关机构在制定和资产评估有关的规章制度时常常受到历史的局限,若干年后,若资产评估立法无法跟上时展的潮流,则较容易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钻法律空当的机会,同时以前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很可能因为难以满足当前的实际需求而给资产评估造成一定的风险。

其次,执业风险。我们所说的执业风险作为资产评估风险中最普遍的一种,目前国内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数量庞大,然而资产评估者的专业技能及个人素养千差万别,大部分评估人员的执业能力无法满足基本的专业要求,若评估人员能力缺失,在开展评估工作的时候就可能给评估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消极影响,甚至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便会对相应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进行诉讼,评估机构也需要为此承担诉讼费用及败诉后对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执业风险。

再次,管理风险。这种风险即为主管资产评估领域的行政机关在对资产评估过程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其中,有两点需要特殊说明:第一,现今国内资产评估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尚未统一,除了财政部门外,还包括农林业、房产管理等部门共同主管,由于主管部门过多,导致了资产评估工作无法达成一个一致的标准;第二,中国现阶段的资产评估管理职能主要是规划及控制职能。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及行业发展的规划等均隶属于规划范畴内。与此同时,像对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格认定及执业规范制定等均隶属于控制范畴。

最后,结果使用风险。资产评估结果使用风险通常是由于当事人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结果运用不当或失误所导致的一系列风险。普遍体现为下列几种情况:首先,评估当事人不恰当地运用了过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结果;其次,评估当事人未能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表明的评估目的来合理运用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第三,当事人在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结果的时候对评估期后的某些事项造成资产评估价值的变动没有考虑周全。

二、资产评估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分析

(一)提升资产评估人员的个人素养及专业技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力作用尤为关键。因资产评估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细致的工作,因此要求评估人员拥有足够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评估能力以及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与此同时,还应当与时俱进,学习进步。另外,我们也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队伍的建设工作,不断强化对评估人员的培训,同时使他们尽快形成良好的创新发展意识及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其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道德观念,最终为培养资产评估工作所需的综合型人才、降低资产评估的执业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考虑到资产评估工作是一项具有严肃性、涉及评估当事人根本利益的事项,因此,我们需要对它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目的是令资产评估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带动评估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有效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对资产评估职责分工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坚决拥护评估结果的法律效果及其权威性,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或者失范者的行径,使那些企业扰乱评估行业秩序的不法分子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借助法律规范的严格要求,不断净化资产评估行业的环境,并有效降低资产评估的立法风险。

(三)健全有关的管理机制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就应当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为此,我们应尽快统一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实现统一的管理,给资产评估业创造一个适宜的发展环境;另外,应当逐步构建起更加严谨的执业准入以及退出机制,并且严格规范评估机构出资人资格及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还有一点,就是构建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强化业绩考核,不断提升执业水平、优化执业效果,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而降低资产评估的执业风险及管理风险。

(四)健全有关的监督管理机制

监督是每一个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前提保障。对资产评估行业来讲,为了保障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客观性,就应当尽快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体制,来加强对评估单位及评估者的监督力度,目的是避免评估失真。这种监督一定要由政府部门同社会力量一同完成,并且根据有关的法律规范,完善相应的技术监督手段,真正构建一套科学系统的资产评估监督机制,明确政府、社会及行业机构间的联系,清楚各自的责任,进一步降低资产评估的立法风险和管理风险。

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资产风险的评估有助于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但同时在诸多环节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及防范。现阶段,我国政府及企业均已意识到资产风险评估的必要性,也在不断地完善资产风险评估体系,相信资产评估工作会得到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第8篇:效果评估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筑节能;评估;设计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浙江省的建筑气候分区属夏热冬冷地区,全面开展建筑节能设计已有十年。这项工作从慨念的宣贯、节能知识的普及、各项节能技术的推广等各个环节,都体现出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视和推进的力度。从业主到建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各岗位的建设项目的从业人员,先后都经历了从不自觉地抵触到逐步地理解和接受,由开始时的依靠政策强力推动至今已成为全社会自觉执行的共识,项目节能也从刚开始时作为住宅等项目宣传的亮点,至今成为新建建筑普遍的常态。在民用建筑领域,无论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外窗均为隔热型材和中空玻璃,屋面和外墙都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在建筑设计中注重环境、朝向、体型和窗墙比,采用计算软件辅助热工计算等。一系列业已成熟的设计计算方法和施工工艺得到应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行业变化和成绩。

从2011年10月起,浙江省进一步推出了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以笔者所在地区接触到的情况,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起到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设计行为,强化相关的从业人员责任意识、促进行业交流,督促、提高、完善建筑节能设计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经过两年来参与节能评审工作的实践,体会到建筑节能设计工作尚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节能评估工作宜提前至方案设计阶段介入

由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这项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全社会的自觉行为,一些地方只是受制于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业主单位往往是在拿到整套的工程施工图,有的项目甚至已经通过了施工图审查才委托评估机构突击制作节能评估报告。节能评估和后续的评审对设计文件一般只能作小修小补的修改建议,难于对文件的不合理乃至错误作根本性的纠正,难免时常会落下些遗憾。本人建议应当落实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技术导则》中的规定:“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宜在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委托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开展节能评估相关工作....”的要求,在建筑的方案设计阶段就请评估机构介入,对各阶段的设计文件提出评估意见,负起建筑节能的相关责任,以保证建筑节能设计的质量。

节能评估报告有协调各专业建筑能耗指标的需求

在开展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以前,建筑专业在围护结构的部分热工性能未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限值时,可以通过软件计算,将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和空调的耗电量,与完全符合规定控制指标的“参照建筑” 的采暖和空调耗电量进行对比,综合(或称“权衡”)判断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是否满足节能要求。虽然计算的是某种“标准”工况下的能耗,但这个能耗在建筑节能评估时,跟暖通专业的能耗放在一起对比就看出两者的差距很大,以笔者手头的六个大型公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为例,经“权衡”判断计算仅建筑围护结构能耗是暖通专业采暖和空调计算能耗的1.97~4.36倍(且不计空调能耗除建筑围护结构外,还包含人体、设备散热的能耗),对于同一份报告中出现数据如此的脱节和不协调,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本标准在规定这种‘标准’工况时尽量使它接近实际工况”的设想,不利于对建筑整体节能状况的评价。

本人以为节能评估报告应该协调各专业的计算能耗和建筑总能耗指标,全面、完整地反映项目整体的节能设计水平,以指导建筑节能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应从节能的角度限制单层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因其质地光亮、外观简洁,围护结构自重较轻、室内分隔自由度大等优点,一直受到设计者的喜爱,特别是在高层和大体量的公共建筑上随处可以看到它的应用。通过对一些项目计算能耗来看,对玻璃幕墙除了要有安全性的规定和限值外,还应从节能的角度对单层玻璃幕墙的应用加以限制。

传统的单层玻璃幕墙的热工性能等同于窗,节能标准也将它列入等同于窗的要求 ,事实上玻璃幕墙在建筑上替代了窗的同时还替代了外墙 ,(设计时为了达到节能标准对外墙“窗墙比”强制性限制要求,一般会在玻璃幕墙的内侧加设一些围护墙)。尽管节能标准对窗的传热系数限值要求比墙的限值放宽了三倍左右,但一般传统的单层玻璃幕墙的热工性能还是无法达到这个热工性能要求。建筑立面上幕墙的面积一般都会大过墙、柱的面积(“窗墙比”大于0.5),是建筑节能的不利因素,也是前述节能评估报告中能耗数据不协调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人建议在有节能要求的建筑上应限制单层玻璃幕墙,推广热工性能性能与墙体更接近甚至更优的双层玻璃幕墙,以提升大型公共建筑的实际节能水平。

应加强对节能构造措施和新型节能材料的研究和推广

尽管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建筑节能设计的方法已经比较成熟和普及,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发现和研究解决,比如对住宅楼板保温的设计。在2010版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以前,我们当地管理部门不允许将毛坯房交付时还不存在的装修材料(木地板)计算在楼板中,节能计算一般都以“权衡”判断方式获得通过。在2010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不允许楼板的热工性能突破限值,市场上又缺少满足毛坯房阶段验收要求的楼板保温材料和构造做法,使管理部门不得不又允许楼板没有任何保温措施毛坯住宅通过验收。这样的做法明显的不合理,也是对执行标准不够严肃的无奈之举。

另外,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该对设计文件认真审阅评估,本人在节能评审中遇到多个项目图中采用泡沫混凝土作为屋面保温材料,计算书取用的传热系数却是K=0.08,大大地优于热工规范提供的K=0.22的取值。从评估单位在对本人意见的回复中才得知,计算数值取自名为“亚凝硅保温混凝土”的检测数据,并附上了企业送检的检测报告。就这几个项目来说,节能评估单位没有起到应尽的职责,容易造成现场监管困难,或是造成建筑屋面因保温缺失,而影响建筑的整体节能效果。

类似以上这种情况,需要管理部门对节能材料和节能构造的研究进行梳理,及时和更新市场准入或推广信息,使建筑节能技术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迈向更高水平。

第9篇:效果评估报告范文

成人学习督导团是一个独立于学习技术处(Learning & Skills Council)和就业服务处(2mploy- ment Service)之外的非部级公共机构。成人学习督导团的工作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独立向公众通报英国成人教育的培训质量、已达到标准及资源利用率;第二,通过明确办学机构的优势和劣势,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第三,向国务大臣、英格兰学习技术处、就业服务处通报成人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水准;第四,促进办学机构的自我评估文化,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根据“2000学习技术法案”中的《普通评估检查纲要》,成人教育督导评估主要对办学机构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评估:

1、根据入学前的知识水平和学习目标,学员所取得的成就与达到的水平;

2、教学、培训、自我评估与学习的质量;

3、取得上述成就所依赖的办学条例;

4、办学管理的效率、办学质量保证与质量提高,以及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5、办学机构中的教育、社会公众化程度,教育培训中机会均等程度,包括提供给有学习障碍者和残疾人的便利条件。

成人教育督导评估分季度进行。接受评估的办学机构将提前 6―12周得到正式评估通知。每个督导评估小组人数的安排,必须充分考虑到办学机构的规模与地理环境。大多数情况下,一个督导评估小组有2―10名督学,由一名专职评估组长领导,配一名助理评估主任协助。大多数评估为期一周,而有些评估为了更深入全面地评估其办学条件,耗时更久。

成人教育督导评估过程分为四个阶段,自我评价(self-evaluation)、评估检查(inspecfion)、撰写评估报告(inspecfion report)、制订整改方案(action-plan)”。

自我评价:英国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接受评估的周期为四年。在接受评估前,任何办学机构必须每年就各方面办学现状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在起草自我评估报告中,办学机构应就本年度办学质量及经济信用作出评判,找出自身的优势、劣势及其它尚待改进之处。所有评判结论必须有可靠证据支持,并根据教育标准办公室和成人教育督导团联合制定的等级标准确定白评等级。自我评价报告须送呈学习技术处或就业服务处。评估小组可索取电子版自评报告,以备评估参考。

评估检查:一旦办学机构接到评估通知,评估组长将会与校长拟定一个评估日期,确立评估内容。同时,校方要从其管理层中指派一名联络人,协助整个评估工作。评估活动独立进行,不受办学机构的任何约束。督学有权利向联络人索取与评估内容相关的任何材料和数据。评估小组形成的评估结论必须做到有据可依。评估证据主要涉及办学成绩与标准、教育培训质量和领导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评估过程中,评估小组采取多种形式搜集相关证据,如观摩课堂教学,采访学员职员,阅读有关培训、评估、佐证或获奖方面的文件等。这些证据必须能证明该办学机构的教育培训是如何高效地满足了学员的需求。

评估活动包括:

1、检查教学计划的制订、实施及评估,学员享有的指导与支持方式,学校促进机会均等的效果;同时对学员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分析;

2、与学员、教师、用人单位职员及办学机构职员面谈;正式或非正式地参观学习地点,检查学员的学习情况;检查与学习过程和评估相关的文件,以及教学质量保证文件与数据;

3、对办学机构的各个专业及领导管理进行评估;

4、对办学机构的自评报告及准确性进行评估,并就是否与督学的检查评估结果一致作出报告;

5、对每个专业的优势和劣势按五等制评定等级。一等优秀,二等良好,三等满意,四等不满意,五等差。

6、督学在整个评估过程中随时向联络人及其它职员通报他们所搜集到的材料与证据。相应拨款单位的职员将应邀参加最后的结论通报会。

7、联络人向评估小组提供相关材料与数据,质疑办学机构不认同的结论,并向评估小组提供补充材料与证据。

撰写评估报告:评估小组搜集足够证据后,评估组长在评估尾期和其他成员共同起草一份评估报告,并交办学机构审验其准确性。经审核无误,对结论无异议后,即可将评估报告编辑出版。该评估报告由三个部分组成:

1、总体概述:包括办学机构简介,办学整体评价,办学条件和领导管理简评,对领导管理、机会均等、质量保证、职业/专业设置等项目的评估等级表以及办学优势、劣势及其它有待改进之处的说明;

2、办学机构详细评价:包括办学机构及其背景,如学生规模、教学计划、办学地点、经费安排、地方就业数据、地方教育成就数据等;

3、检查结果:包括评估小组构成详细情况,评估证据的本质,课堂学习观摩等级(7等级制),课程/职业设置评价,各课程职业学员成绩记载,领导管理评价,包括机会均等与质量保证体系;

制订整改方案:评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评估提高教学质量,而提高办学质量的首要责任在于办学机构。对于评估报告中所确认的在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办学机构必须在评估结束一周内向学习技术处或就业服务处提供一份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该方案必须明确规定整改时间表和整改负责人。学习技术处或就业服务处负责对整改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一方面,评估小组会主动向他们提供整改方案合理性的建议。另一方面,他们在必要时还会直接向评估小组咨询整改方案的合理性。同时,学习技术处或就业服务处要监控该方案的具体实施。下次评占中,评估小组将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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