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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全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有奖知识竞赛。广泛动员组织社会各界积极参加全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科学认知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我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工作的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县食品安全办牵头,各主办单位、食品行业协会共同完成)
三、食品安全“进万家”。积极构建报刊杂志、户外广告、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广播电台、影视媒体、公共场所电子屏、部门网站和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组成的科普宣传体系,向广大公众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新闻信息、食品安全系列公益广告和科普知识,到农村、社区开展相关现场咨询服务活动,逐步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消费意识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县食品安全办指导,各主办单位共同完成)
四、食品安全青少年守护系列行动
开展青少年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系列行动,通过报纸版面报道、网站微信宣传、知识问答互动、校园(社区)科普活动等符合青少年特征的多种方式,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知识素养,借助各类媒体和有关活动,提升“动员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宣教效果。(县教育局牵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主题日活动安排
(一)6月30日-7月1日(主办单位:县食安办)
组织协调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二)7月2日(主办单位:县农业局)
1.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药监管以及“三品一标”监管工作培训,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农药规范使用、生产记录档案和“三品一标”产品监管及认证申报的宣传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2.指导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公众开放日”活动,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度。
3.根据种植业生产需要,指派相关专家分赴各镇开展田间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科普解读,回应社会关切。配合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日活动,制作农药科学安全使用知识挂图并印发各镇,强化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合作社等科学安全用药意识,掌握科学安全用药技术,提高科学安全用药水平。
(三)7月3日(主办单位:县妇联)
1.利用网站、微信等平台及妇联系统新媒体矩阵,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文化宣传。
2.发动全县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参与全国、全区、全市妇联开展的主题日活动,为妇女儿童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围绕“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主题,利用各类传统媒体以及妇联专题网页等新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四)7月4日(主办单位:县教育局)
1.开展校园科普活动,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知识素养,提升“动员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宣教效果。联系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我县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经验做法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要求,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开展送培训下乡,在各镇开展专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班。通过培训提高学校相关人员的认识和管理水平,保障学校食品安全。
(五)7月5日(主办单位:县公安局)
1.宣传贯彻公安部部署的打假“利剑”行动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震慑不法分子。
2.组织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侦办法律问题座谈会,进一步凝聚 共识,完善食品安全刑事法治。
3.指导各镇围绕主题、立足职责、突出重点,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7月6日(主办单位:县工商局)
1.结合职能开展普法宣传。重点组织开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着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2.开展消费科普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消费教育基地的作用,围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突出重点,开展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绿色消费。
(七)7月7日(主办单位: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1.组织水产畜牧系统走进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或水产畜牧产品生产基地,开展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通过现场咨询、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兽药安全使用知识讲座》等宣传资料,普及水产畜牧养殖投入品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
2.组织监管人员深入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养殖企业开展监管指导,宣传养殖标准化生产、兽药规范使用等法律法规、科学养殖知识,引导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从业者牢固树立法律、道德、诚信和主体责任意识。
3.开展水产畜牧产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培训相关兽药监管人员。
(八)7月8日(主办单位:县经贸局)
在食品工业企业开展追溯体系项目宣传活动。通过官方微信、发放宣传资料、投放追溯体系公益宣传片等宣传形式,提高追溯体系的公众知晓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倒逼机制。
(九)7月9日(主办单位:县科协)
1.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活动。在xx县城选择1—2个人员较密集的社区,组织食品专家、营养专家与公众进行现场互动,解答食品安全相关问题。
2.开展“食品安全进网络”活动。利用科协官网和微信公众平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政策法规,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常识的认知水平。
(十)7月10日(主办单位:县粮食局)
1.组织粮食部门开展“全县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活动。在公共场所举办现场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展示优质粮油产品,讲解常用粮食质量安全辨别知识等。
2.组织相关“放心粮油”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放心粮油”现场宣传活动。
(十一)7月11日(主办单位:县卫生计生局)
1.开展《国民营养计划》主题宣传。配合《国民营养计划》和实施,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和相关宣传活动,以媒体宣传、网站宣传、制作板报、发放宣传材料、开展互动交流等多种形式,贴近群众需求,开展食品安全及营养、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相关知识宣传,指导公众看懂食品标签、合理选择食品,提高国民健康素养。
2.举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开放日”活动。邀请主流媒体记者和社会公众,参观食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和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工作专题展览,介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食品地方标准清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企业标准备案等方面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等工作阶段性进展和主要成果,开展现场专家咨询和与媒体、群众的面对面交流,发放宣传材料,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宣贯解读,宣传常见食源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知识,针对存在的食品安全认识误区进行解疑释惑,开展正面宣传引导。
3.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与营养纳入健康促进相关活动。组织全县卫生计生系统开展“食品安全与公众健康”科普宣传进社区、进村屯活动,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食品安全“五要点”、食品安全标准解读等知识的基层传播,解读食品安全领域常见误区和谣言,宣传食品安全科学理念,介绍国家《国民营养计划》,让群众对食品安全法规标准、食品营养与健康、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能够有更深入更清晰的了解,对食品安全工作看得懂、有感受、想参与,为全社会尚德守法,共治共享食品安全营造良好氛围。
(十二)7月12日(主办单位:县质监局)
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知识宣传活动,采取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形式,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宣传,印制食品相关产品宣传小册,免费发放给广大消费者,全面解读食品相关产品,促进消费者了解食品相关产品与保障食品安全之间的关系。
(十三)7月13日(主办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举办全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有奖知识竞赛活动。
开展食品安全专题宣传。开展食品安全主题宣传,向公众及时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政策法规和我县食品安全工作的举措、成果,传播食品安全科学消费观念,培育理性看待食品安全风险的舆论环境。
开展食品安全知晓率调查。在宣传周期间,启动广西群众食品安全知晓率调查活动,了解群众掌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的程度,辨别伪劣食品的能力,进一步提高群众食品安全的意识,增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自我保护能力。通过科学、客观的调查评估,推动广西食品安全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利用新媒体开展网络宣传。充分利用微信公众服务平台,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传播科学理性消费观念。同时,在县政府网站食品安全警示信息。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 社会公众 监管模式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频频发生,现行“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却显得乏力,出现了监管机构日益庞大,监管成本不堪重负,监管规则堆积如山,监管人员却身心疲惫、无所适从的情况。“政府单中心监管”体制下,政府承担了市场监管的全部职能,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在监管中缺位,政府人员的行政性而非专业化监管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应当重视社会监管力量的纳入。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社会管理主体的全方位参与,扩大监管主体的参与程度,强化已有监管机构的效力,重塑“事前监管”的先进理念,加强监管保障措施的力度,建立全方位的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具有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创新性体系,以达到整合监管资源,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的事半功倍的食品安全监管效果,营造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环境。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模式的必要性
今天的中国,人人都感到食品安全的危机,很多人都不放心自己消费的食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无疑为人们提供了一道食品安全的防火墙。但是,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全民参与,而且也只有人人参与,这堵墙才有可能建立起来并建筑得非常牢固。这种思路和方法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得到了体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的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这是走专家路线和以科学研究结果为准绳的。该办法同时提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也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意味着,专家意见、科学研究的评估结果和每个公民在生活中对食品消费的感受和经历都可以成为未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依据。因此,如果说过去的食品安全人人可为只是一种说法,那么,今天这种说法已被法律所肯定,因而意味着公民在食品安全中有更大更多的参与权和主动权,能够更好地为自身的食品安全把关和监控。
每个公民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在于,公众是食品消费的主体,他们对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最优先的感性的发言权。而且,公民的食品消费也直接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健康和兴盛,同时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健康有着天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为,如果自己不作为,食品安全就不可能有保障。
例如,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并不尽如人意,而且现在根本没有标准,《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列入法律监督的对象。这种情况很多公众已经注意到了,也提出了建议,要将网络食品销售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当中,尽快制定相关的标准。这就是公众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一个典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则是从科学角度的考虑,因为任何食品安全的标准都要落实到科学研究的证明和检验上。而且,一些食品的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激烈的争论,这时更需要用科学证据来说话,以可重复的科学研究结果作定夺,以此来起草食品安全标准。
例如,俗称“人造奶油”的氢化植物油就是这样一种食物成分,它广泛地存在于各种食品中,尤以蛋糕、洋快餐等食品中为甚。而植物奶油的安全与否主要是其所含的反式脂肪酸,被认为可以增加食用者患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风险,而且有人把氢化油的危害比做历史上曾被大规模使用的杀虫剂DDT,认为植物奶油可能酿造食物史上最大灾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一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该法的出台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5月是我市的食品安全宣传月,要积极开展以《食品安全法》的学习贯彻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现就活动开展提出意见如下:
一、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食品安全科普、食品添加剂、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辨别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基本知识。
3.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知识。
4.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实效。
二、主要形式
(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标语、宣传栏、宣传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系列宣传活动,形成企业响应,职能部门、新闻媒体多方参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积极参与的《食品安全法》宣传氛围。
(二)继续开展食品安全集中宣传咨询活动
活动月期间,各县区、各单位要督促各食品企业在显著场所悬挂横幅或设置宣传专栏。5月28日是食品安全集中宣传日,可在繁华地段开展食品安全咨询活动,现场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继续推进食品安全宣传进农村
充分发挥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作用,利用村级宣传网络开展群众性食品安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
(四)继续实施食品安全进社区
充分发挥社居委的作用,向社区居民赠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读本,形成社区食品安全群众性监督和宣传网络。
(五)继续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
充分利用广播、录像、黑板报、宣传单、健康教育课等多种形式,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
(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
分析透视和追踪报道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定期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食品消费警示,引导和提示公众安全消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领导,周密筹划、精心实施,使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二)把握重点,注重实效
深入农村、社会、学校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
(三)各方配合,常抓不懈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从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看,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确定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是食品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这种协调一般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由这一机构对食品的生产、流通、贸易和消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虽然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却通过较为明确的分工来避免机构间的扯皮问题,其重要特征就是根据食品类别或按照环节进行分工,以保证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监管。我国总结发达国家的经验,吸收其教训,结合实际,在现阶段,现实选择是保留分散管理的模式,在现有的管理体制基础上进行较小的调整,依然按照食品事业链的环节进行分工。明确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职能。履行分段监管的职责,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在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分工,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二是就无人管理的盲区,明确哪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各部门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的实力,实力弱的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管理体制,但是必须解决好分工后各环节之间协调和衔接的问题。解决好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应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二、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做法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社会的迅速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都把食品安全监管作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下面就具体做法,对美国、日本以及欧盟诸国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和监管
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建立了较为科学、全面和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美国食品安全系统有较完备的法律及强大的企业的支持,它将政府职能与各企业食品安全体系紧密结合,担任此职责的主要有卫生部(DHHS)下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美国农业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总署(EPA)等部门。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如下特征:部门权利分离、工作方式公开透明、决策以科学为依据、公众广泛参与。为了保证供给食品的安全,国会颁布立法部门制定的法规,委托执法部门强行执法或修订法规来贯彻实施,司法部门对强制执法行动、监管工作或一些政策法规产生的争端给出公正的裁决。美国最高法律、法规和总统执委会制度建立了法规修订工作制度,即采取与公众相互交流和透明的工作方式。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很高的公众信任度,其基于如下指导原则:(1)只有安全和有益的食品可以上市;(2)以科学为依据制定食品安全法规;(3)政府强制执法;(4)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及其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法规,否则将受到惩处;(5)法规制定过程是透明的,公众可以广泛参与。
美国食品安全系统的基础是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对生产安全食品的法律责任。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为食品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在管理法律体系上,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等非常具体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如1996年美国颁布了《美国肉禽屠宰加工厂(场)食品安全管理新法规》,新法规强调预防为主,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这是对美国使用了近百年之久的以感官检查和终端产品检测为手段的旧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全面改革。其目的在于使美国人民享有全球最丰富且最安全的肉禽食品供应。经指导的行政部门颁布的独立的法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应。
美国政府十分强调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基本思想是:增强立法过程和管理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全社会参与其中,使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为有效;同时也是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建立信心的重要途径。信息公开是增强管理过程透明度的关键,美国食品行政部门有责任直接对公众进行解释。同时,管理行政部门经常提供一些如何达到管理要求的导则。导则包括:食品如何掺假、贴不恰当的标签或如何描述确证的安全性资料等内容。这些导则对食品企业和消费者是有帮助的。
在预防性措施上,科学性和危险性分析是美国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由于多年来对食品中化学危害的管理的重视,美国制定了许多关于添加剂、药品、杀虫剂及其他对人体有潜在的化学和物理危害的法规。近年来,联邦政府更加关注微生物致病原的危险性,通过关注食品从田间到餐桌全程的安全性来降低微生物致病原的危险性。
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技术能力方面,美国政府的措施是:一方面在管理机构内部组织优秀科学家加强前沿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利用政府部门以外的科学家资源,通过技术咨询、合作研究等各种形式,使之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同时也与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如世界卫生组织、粮农组织、国际联合流行病机构等),从中分享最新的科学成果。
美国的食品检验机构有大批专业化的专家、如化学家、毒物学家、药理学家、食品工艺家、微生物学家、分子生物学家、营养学家、病理学家、流行病学家、数学家和卫生学家等。他们的工作是检查食品公司、收集并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者研究和进行消费者教育等。如果食品不符合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方面,强调了风险的全面防范与管理。一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实质就是应用科学手段检验食品中是否含有对人类健康不利的因素(如病原体等),分析这些带来“风险”的因素的特征与性质,并对它们的影响范围、影响时间、影响人群、影响程度进行分析。二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为防范风险所采取的措施,实质就是落实一系列的标准和规定。例如目前推进的“风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HACCP),它可以使用户认识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从而采取有效的办法加以防范。三是风险信息交流与传播,通过有效的信息和信息传播使公众健康免于受到不安全食品的危害。美国政府认为被管理企业作为当事人和当事人的一部分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政府的作用是制定合适的标准,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这些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进行生产食品。为了更好地实施HACCP,美国极为重视对有关人员的多种方式培训。
(二)日本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理
日本除大米自给率保持在90%、蔬菜自给率达到84%以外,其他主要农(畜、水)产品自给率不足29%,均需大量进口。因此,日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非常重视,建立了食品管理的相应法规及配套管理体系。经过50多年的发展,日本逐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食品管理体系。
1.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
日本历史上曾发生过震惊世界的水俣事件(即镉米中毒事件),因此,日本对食品立法十分重视。1948年,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农林水产省颁布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管理法》;1957年改为《出口检查法》(该法律在1997年废止)。随着进口食品的增加,日本的食品安全立法不断加强和完善。1970年由农林水产省颁布的JAS法(即《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同时还颁布了《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取缔法》(即《农药管理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产品的进口、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环节实施依法管理。80年代日本兴起有机农业,出现有机农业产品,1992年日本农林省出台了《有机农业和特别农业栽培法》;1995对《食品卫生法》修订;1999年出台了《有机农业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等。在新世纪开始,日本针对农产品依赖进口程度加大的情况,提出发展环保型、生态、旅游农业的观念,制定了新《农业基本法》,2000年出台了《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包装容器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2001年暴发疯牛病商情以及出现了多起食品标识错误等食品安全问题之后,日本在2002年修订了《JAS法》,并已于2003年夏季生效执行。2003年日本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同时还有配套的相关法规,《农药残留规则》、《农地法改正》、《零售手料自由法》。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相关的配套规章,为制定标准、实施标准、检验检测等奠定法律依据。
日本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日本食品安全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依据,其各项法律主要基于以下几项原则制定:食品安全保证消费者至上;以科学方法为基础的风险评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管理,全面启动生鲜食品的原产地标识制度(具体到都道府县),进而为农产品建立“身份证”;以加强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机制提高消费者信心。日本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建设随着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强化而得到健全和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较强规范性的完整体系。
2.日本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主体,即日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共同负责,按照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环节分别确定各自管理职责,直接面向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农林水产省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2003年对内设相关机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专门成立了消费安全局,其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国产和进口粮食的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的品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消费者反映)的搜集、沟通等。厚生劳动省设有食品安全局,内设企划情报课、基准审查和监视安全课。主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的安全检查;国内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流通环节的养殖业食品经营许可和依据《食品卫生法》进行监督执法以及食品安全状况等。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在市场抽查方面,厚生劳动省对进口和国产进行执法监督抽查,其抽查结果可以依法对外公布,并作为处罚依据。此外,日本在去年建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FSC),将其作为内阁的一个办公室直接向首相报告,独立履行风险评估职能,并向风险管理者即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出有科学依据的建议。
3.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目前,日本农业标准数量很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日本农业标准制定过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起草标准。农林水产大臣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起草农业标准草案。二是日本农业标准委员会(JASC)审议。当JASC审议完毕,而且认为标准草案内容适宜、要求合理,则向农林水产大臣提出审议报告。三是标准的批准和。农林水产大臣确认JASC审议的标准草案对有关各方均不会造成歧视后,将予以批准作为日本农业标准。
从标准制定流程可以看出,透明度原则在这一流程的各个环节都有所体现。其次,标准制定过程也充分体现了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方面确保各相关方的利益都得到体现,同时也恰恰通过这种方式确保JASC能够得到认可。
4.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日本农产品认证一般由中介组织组织承担,认证分为常规农产品认证和特殊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为特殊认证。为了获得JAS标志,生产者可以向农林水产大臣指定或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生产者自愿申请认证,如经有资质的认证机构(或认可的国外机构)认证,生产的产品符合JAS规格标准,则可以允许产品帖上JAS标志,在对JAS法的修订中,确定了有机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的特定JAS规格标准,通过检查来确定其是否符合规格标准。即使未贴加JAS标志的产品,也须标有“有机栽培番茄”、“有机纳豆”或“有机红茶”等标志。由此就出现了“有机低农药栽培”等各种各样的表示方法,而有机JAS标志就成为有机食品的标志。另外,从外国进口的有机食品和本国产品一样,如果没贴有机JAS标志,就不许进口者销售。
5.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建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负责农产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监督检验工作。日本农林水产省消费技术服务中心设有7个分中心,负责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调查分析,受理消费者投诉和办理JAS认证及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地方农业服务机构与该机构保持紧密联系,搜集有关情报并接受监督指导。厚生劳动省在全国13个口岸设有检验所,负责对进口农产品进行检验;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由厚生劳动省所属的市场卫生检查所进行执法抽查并予以公布。此外,还有农林水产省的JAS认证产品检查和生产者(农协)、销售者(批发市场)的自我检查,形成了农田到餐桌多层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日本2001年9月发现第一例疯牛病以来,日本社会对牛肉安全十分敏感。食品危机不仅来自传染病,流通和销售过程中的弄虚作假也使人们提心吊胆。如2002年1月日本一家最大的公司将超市上卖剩下的过期牛奶收回处理后包装上市;有的肉类、蔬菜批发市场更改食品产地、品种标签;食品中加入未经许可的添加物;有的转基因食品无标示等等。据日本《经济周刊》指出,日本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对策尚存薄弱环节。
第一,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
2002年4月日本疯牛病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批评食品安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上世纪80年代英国发现疯牛病时,日本政府认为本国决不会发生,所以全国完全不设防,结果造成后来的“牛肉冲击”。此后,也一直末改变食品进口渠道过于集中的问题,由于进口牛肉依赖美国,致使2003年底美国发现疯牛病后日本农林水产省一片混乱。
第二,食品安全对策不是消费者利益优先,而是经济效益优先。
2003年7月农林水产省成立了消费安全局,承担振兴牛肉生产和确保牛肉安全两方面的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明显向生产者倾斜,把发展牛肉产业放在优先地位,以企业的成本、利润为核心。在组织从全世界采购饲料时只考虑价格,进口了染有疯牛病的牛骨粉,造成日本国内也爆发了疯牛病的恶果。
第三,食品流通领域有结构性弊病,禽流感商情凸显法规缺陷。
随着食品产业的全球化、现代化和复杂化,流通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法制的健全显得十分重要。日本工农业标准(JAS)、商品表示法等已显滞后,埋下了食品弄虚作假的祸根。去年2月京都府船井农场患禽流感的鸡肉、蛋大量流入市场,凸显出食品安全法规不健全。
(三)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疯牛病肉进超市,农场鸡遭二恶英污染,小学生喝可口可乐中毒……几年前欧洲食品市场连续发生的一次次事故,促使欧盟痛下决心:食品卫生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不但要从源头抓起,而且还要从各个环节逐一把关。
欧盟委员会认为饮食行业应该把公众健康放在首位,以保证从“锄头铲子”到“勺子叉子”,也就是从田间地头到厨房餐桌整个过程的绝对安全。欧盟委员会认为,保证这一过程绝对安全最为有效的办法,是对各个环节的每个人都规定具体的责任。
对于农业生产者,欧盟委员会要求他们要对农产品的卫生安全直接负责。其中农作物种植者要严格按照欧盟的安全标准选择和使用农药,保证农药残留不超标。家畜饲养者严格按照规定选择饲料,切实遵守动物防疫检疫制度,保证动物健康。
对于食品加工者,欧盟委员会要求他们严格按照食品加工卫生管理规定从事加工生产。欧盟委员会指出,欧洲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等国家的食品加工企业大多属于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又有自己的一套传统做法,欧盟的一些措施在这类企业中落实起来相对比较困难。这就要求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条例,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以便既能维护各国传统饮食工业的文化多样性,又能保障这些企业所加工生产食品的卫生安全。
对于管理者,欧盟委员会要求各国成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机构,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卫生检查,协助中小企业分析化验新产品的安全指数,对存在问题的产品执行封存、销毁和停止生产等措施。欧盟委员会指出,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作用不应仅仅局限在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它还应积极扶持企业,及时给企业提供科技信息和讲解欧盟的有关政策,帮助它们提高卫生生产水平,推动欧盟政策的贯彻落实。
消费者本身也要对自己的饮食安全负责。这就需要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如一定要严格遵守食品保质期,按照食品保鲜要求储藏食品等。对此,欧洲食品卫生专家认为,食品标签上注明的保持期和储存湿度等都是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某一食品在某一湿度下的细菌含量在多长时间后超标等,都是经实验室反复检测得出的结果。专家指出,消费者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个环节,保障食品安全须消费者直接参与。此外,为使消费者更加放心,欧盟委员会还制定了严格的食品标签制度,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者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注明产地、产程、所含成分、含量,如果含有转基因成分,也要明确指出,以增强产品的透明度。
三、启示与借鉴
目前,世界各国均把加强食品安全列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尤其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十分重视。他们建立了科学、全面和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一)制定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美国于1997年决定增加拨款1亿美元的年度预算,设立总统食品安全启动计划,1998年又组成了多部门参加“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食品安全面临信用危机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必须把食品安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基本战略任务,制定切实周详的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二)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于2003年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确保食品安全性,将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当前,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的热点问题,老百姓呼吁食品安全,全社会广为关注,但是中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当务之急国家应加快立法步伐,使生产者生产有法律约束,处罚者有法律依据。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增强其权利义务,提高效率和社会透明度。抓紧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之成为国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母法,制定必要的配套规章,努力实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执法监管;二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对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进行必要改革,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内容,解决管理机构过多、过散和责任不清的问题。
规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食品安全的违法者不仅要承担对于受害者的赔偿责任,而且还要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制裁。这些制裁措施除罚款外,主要还有没收和销毁违法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等,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监禁。英国《1990年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销毁不合格食品而产生的费用皆由食品的所有者承担。
(三)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在食品监管的历程中,发达国家政府也曾面临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弊端,由于监管机制明确,政府部门强化了承担所有与食品安全性相关的监管责任,从而降低了法律法规重叠交叉,使监督变得更加有效。
一是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予以强制执行被认为是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首要和最广泛的职能。这些标准既包括对掺杂、掺假食品的一般禁令,也包括对食品中不同化学残留容许量的具体限制;既包括对产品本身的标准规定,也包括对加工操作规程标准的规定。
二是建立检验检测体系。美英等国的有关法律都规定主管部门可任命分析员负责检验检测工作。要吸纳相关自然科学家参与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标准化国际化水平。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和最经常的手段,目的在于确保有关法令、标准得到严格遵守。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关法律均授权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检查,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并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
(四)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监管。
对食源性危害的控制,应包括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部环节。为了做到这一点,英国在其《食品安全法令》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危害与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并以法规形式制定了《地方官员应用HACCP进行管理的资格标准》。在政府、行业管理与企业责任管理的同时,须及时向公众公布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美英等国十分重视公众的知情权。英国《1999年食品标准法》就规定食品标准局对其观测所获得的任何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可向公众公布;同时,还可就有关食品安全和食品方面的消费者利益问题向公众提供建议。这种制度不仅有效保护了公众的生命健康,而且在客观也导致了违法者商誉下降,其产品难以销售,不啻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美国将每年9月确定为全国食品安全教育月,以加强对食品服务人员的食品安全训练和公众正确处理食品的教育。逐步建立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食品安全信息,从而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出现。
(五)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等新食品、新技术的监督管理。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已制定法规,实施对生物技术食品的信用安全管理,包括上市前的信用安全和营养学评价,以及基因食品标签的标示管理。追求经济效益不能以民族健康危机作为代价。
(六)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在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的健康操作甚至致死的产品,二级召回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的、可以治疗的影响的产品,三级召回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标识不符的产品。
【关键词】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规制主体规制程序。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探源。
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
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激励被规制食品生产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给予受规制食品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以激励其降低成本,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至于食品生产企业有没有制造伪劣食品,并不在激励性规制的考虑范围内。其实质上属于传统的经济性规制,而非社会性规制,显然无法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如就“三鹿”奶粉生产厂商而言,运用规制经济学工具分析,其生产效率不可谓不高,经济效益不可谓不好,应是一个成功的激励性规制案例,但其社会效益却相当糟糕。因而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予以新的解读。
行政法学以规制主体的权力运行机制为研究对象,立足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核心价值———安全,强调规制主体的合法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故能较好地弥补规制经济学只注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缺陷,赋予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新的生命力。因此,行政法视野下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国家食品安全规制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参与主体遵守法律规范,以维护食品安全的行为。对此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解读。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
规制经济学一般不研究规制主体的来源、组织机构、职权构成,而行政法学却非常注重行政组织理论的研究。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一对基本范畴,据此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应包括两条主线:
一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在我国,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权力来源于组织法或者单行法的授权,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其性质是法律执行机关,而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实质就是公民的委托代言人,主体性质的合法性意味着其规制行为必须满足公民的要求,保障公民的权利。二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包括规制主体自身、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规制主体自身的激励新规制“更在于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员的内在潜能得到最高的发挥;不重在以督策与管束方法处理人事问题,而重在以科学的知识技术及‘人性’的观点,促进自动自发的服务精神”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归根结底都是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漠视他人生命健康权,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所致。传统的规制手段以事后惩戒为主,面对我国食品产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众多,存在数十万家中小食品生产经营户的现状,难以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故有必要运用激励性规制手段,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通过食品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将伪劣食品生产商逐出市场。由于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成为伪劣食品的受害者。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要通过强制食品信息披露和普及食品科学知识,防止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损害,促进消费者合理消费,远离假冒伪劣食品,最终使其自然消亡。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必须依靠其背后的价值支撑。规制经济学的价值基础是效率,在食品安全规制中,即便实现了效率价值,也无法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无济于事。而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在民”和“分权制衡”,按照代议制理论,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其运行的价值基础是人权保障。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食品的安全性就是基于人权保障这一价值而产生的先进理念。
安全作为一种价值观,历来都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安全价值的重要性,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③边沁所说的安全包含着身体、名誉、财产、职业不受内乱外患的侵扰。博登海默对安全也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类去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对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所作的非法侵犯。”④这里,博登海默把安全的内涵界定为使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免受非法侵犯。那么,安全价值的含义是什么呢?我国学者卓泽渊认为:“安全价值是指,能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保证人们的安全,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⑤“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是安全价值的最核心的内涵”,⑥树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激励规制理念就是把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始终。显然,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规制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必能将体现于行政法中的食品安全理念变为现实。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规制经济学理论不研究程序问题,对于所提出的激励性规制的特许权投标制度、区域间比较竞争、价格上限规制和社会契约等制度,也并未探讨其实施程序。而行政法可称为程序法,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人们普遍坚信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行政法基本等同于行政程序法,如美国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就是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具有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保障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等功能。自从规制运动产生以来,规制程序体现了相对民主参与原则,就“监管权力运行的程序而言,也从单向式的监管程序发展为开放式的、互动的公众参与机制。”⑦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无论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的激励,均是通过开放性程序实施,表现为以下几种公众参与程序。
首先是公众立法参与程序。《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宪法中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具体体现,只是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是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包括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范围相当广泛。不管什么主体立法,在颁布以前都应当通过网上问卷、开立法听证会、发调查问卷等方式大量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问题,更应当满足大多数公众的要求。
食品安全意味着什么?
持续不断出现的问题食品让公众对食品安全格外关注,也因此造成社会上对食品安全的一种恐慌。如何看待食品安全成为今天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
食品安全有一些不同的定义。例如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一个社会的食物保障(food security),即是否具有对一个社会所有人群足够的食物供应;另一是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属于公共卫生问题(food safety)。而且,食品安全在公共卫生层面也被引申出两个层次的含义,即绝对安全性和相对安全性。前者被认为是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该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后者则是指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量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但不能担保在不正常食用时可能产生的风险。
从本质上来讲,食品安全应当是公共卫生范畴,是指食品不能对消费者造成急性和慢性的健康损害以及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如果不危及人的健康和生命,这样的食品就是安全的,反之就是不安全的,有害的。如果在安全的基础上还能充分提供人的新陈代谢和营养所需,就是高质量的安全食品。
今天,人们关注食品安全更多的是关注食品危害,是由各种不卫生的有毒或有害的食品成分构成对人健康的损害。这些食品危害包括:致病和有毒微生物危害:杀虫剂残留危害,包括各种农药、兽药、除草剂等;滥用食品添加剂危害,包括超量使用添加剂和违法使用未经批准的添加物:化学物危害,包括各种化学毒物和生物毒素,如铅,铬、黄曲霉素等;假冒伪劣食品危害等等。
但是,无论是哪种食物成分和物质,要判定它们对人是否有急性和慢性伤害首先需要有科学的标准,即今天所说的风险评估。也就是要在毒理上取得各种数据,如最小无作用水平、每日耐受摄入量、致敏原性、半数致死量、急性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致畸作用、致癌作用和遗传毒性。这是衡量食品安全最基本的科学依据。
其次,决定一种食物是否有毒或有害,还要看它的剂量。文艺复兴时期的化学家,药物学家帕拉萨尔苏斯(1493-1541)曾说过一句至理名言:只有剂量能决定一种物质是否有毒。换句话说,任何东西都有毒性,关键在于用量。极端而言,即使是纯粹的食物如大米、馒头,如果一次吃得太多,也对人健康有害。
得出结论:本文讨论的食品安全,是指有毒有害物质加入或食品被污染后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
编者按:食品安全备受关注还缘于媒体这只巨手的推波助澜,舆论监督固然是好事,客观公正真实的报道有利于民众知情,更有利于管理和监督。然而,今天的媒体也像食品企业一样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失实报道以讹传讹也绝不鲜见,这对食品安全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媒体报道引发食品安全恐慌?
有了以上基本概念,就可以客观公正地来看待今天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基本层面而言,中国今天总体的食品基本安全,否则人们就不会正常地生活和工作。但中国的食品安全也有很多问题,而且民众中存有巨大的危机感和恐慌。
有人认为是媒体造成了食品安全恐慌。然而,这不是事实。恰恰相反,如果不是媒体的披露和监督,公众还很少知道我们的食品存在严重问题,也不会引起全社会来关注我们每个人每日三餐都面临的问题,覆巢之下,岂有完卵?每个人都会成为食品安全的牺牲品。
但是,媒体的报道也确实引起了公众的恐慌,原因何在?这涉及新闻和社会心理的一些基本问题。
例如,任何媒体都会报道一些负面的新闻,如凶杀、、绑架和交通事故等。然而,与其他新闻比较起来,这些负面新闻只是少部分,但它们确实更吸引人的注意。原因在于,负面新闻有更大的刺激性和冲突性。负面、消极的事件是违背社会道德实践的行为,而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又时时刻刻存现于人们的意识中,这些负面新闻,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如奶粉和鸡蛋中含三聚氰胺等,便自然地触动人们的道德神经,引起人们对新闻的强烈关切,对事故责任者产生极大愤慨,并对自己的一日三餐高度关注。也因此而提高了关注的心理浓度,使得人们认为食品安全非常危险。
另一方面,人的心理还有一种前瞻性和类推性,或举一反三现象。如果发现牛奶中有三聚氰胺,就会超前或前瞻性地联想,既然牛奶中有三聚氰胺,那么其他同类食品中是否也可能有三聚氰胺或没有检测出来的有毒有害物质?这种前瞻性怀疑心理再加上现实生活中食品链的方方面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自然让公众陷于食品安全的恐慌中。
如果把近几年来媒体报道的引起全国公众关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一个梳理,就可以定性定量地分析食品安全在中国的程度和类别。从2004年到2008年,媒体报道的震惊全国的部分食品安全事故有:
1 2004年4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
2 2005年2月,苏丹红一号色素事件;
3 2005年7月,“95%啤酒加甲醛”事件;
4 2005年10月,聚氯乙烯(PVC)食品保鲜膜事件;
5 2006年6月,北京福寿螺导致的广州管圆线虫病事件;
6 2006年9月,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中毒事件;
7 2006年11月,多宝鱼含抗生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事件;
8 2006年11月,“红心成鸭蛋”事件,成鸭蛋中含有苏丹红四号;
9 2006年1 2月,北京、天津等地相继发现万吨“陈化粮”;
10 2008年9月,奶粉和牛奶中含三聚氰胺;
上述震惊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中,劣质奶粉和陈化粮是质量引起的安全事故,而福寿螺致病是食品卫生引起的安全事故,其他食品安全事故则都可归结到食品添加剂和添加物类别中,即把不是食品添加物的物质违法添加到食品中以及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
得出结论:对媒体报道的负面新闻一定要认清事实,明辨真伪,分清楚哪些是食品安全事故,哪些不是;其次,要对报道采取客观的态度,比如有些事件仅涉及某些省市,其他地域民众就大可不必听风就是雨,更不要以一当十、无中生有。
编者按:接下来我们就来讨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恐慌者中对食品添加剂深恶痛绝的占了很大比重。食品添加剂涉及到食品工业科技,科技问题固然需要用科技来解决。只是我们要明白,科技发展是一个过程,以今天的科技水平做出的正确判断,却有可能在未来变成谬误,关键在于我们能否用发展的眼光认识它。
食品添加剂有没有被冤枉?
食品添加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食品“色香味质”这四个要素。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中国卫生部批准的食品添加剂细数起来有1513种,其中包括食品香料1027种。国外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已达14000种以上,美国允许使用3200种,日本允许使用1 100种,欧洲共同体允许使用1100种~1200种。其实,从来源上看,食品添加剂只有两大类,一是天然食品添加剂(如动植物的提取物、微生物的代谢产物等)和人工化学合成品。人工化学合成品又可细分为一般化学合成品和人工合成天然同等物(如天然同等香料、色素等)。由于成本和技术原因,现在的食品添加剂大部分是人工化学合成品。
自然有人提出问题。三聚氰胺也是化学合成品,食品添加剂用化学合成品不是与三聚氰胺一样吗?不是的,食品添加剂与一般的化工产品确实不一样,最大的不同就是食品添加剂对人体和生物无害。而要求食品添加剂对人体无害,首要的做法就是实行严格的科学实验认定,并进行严格的审批。
当一种添加剂在被合法投入使用之前,不仅要对其组成成分及结构进行分析,而且还要经过卫生学调查、毒理学试验、每日允许摄入量(ADI)确定、每日实际摄入量、执行生产和使用新食品添加剂审批手续等一系列过程。在国际上,食品添加剂的审批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添加剂法规委员会(CCFA)在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在中国则是由卫生部进行审批。
因此,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如下要求:(1)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证明在使用限量内长期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2)不影响食品理化性质,对食品营养成分不应有破坏作用;(3)食品添加剂应由卫生部正式批准、公布,有严格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其有害杂质不得超过允许限量;(4)食品添加剂在达到一定使用目的后,经加工烹调或贮存时,能被破坏或允许有少量残留;(5)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的缺陷或作为伪造的手段: (6)未经卫生部允许婴儿及儿童食品不得加入食品添加剂:(7)不要使用无生产许可证、非定点生产厂生产的以及污染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而且,由于毒理学、分析技术以及食品安全性评价的不断发展,某些经JECFA评价认为是安全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过再次安全评价后,会有结果的改变。
食品添加剂出现的问题多固然反映了监管的不力,但同时也有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的时间辨证因素。一般而言,食品添加剂的违法和过量添加导致的问题有一个时间周期,所引起的健康危害基本上是慢性伤害。即使是含三聚氰胺奶粉引起婴幼儿患泌尿系统结石最快也要几个月的时间。从发现问题到生产厂商的遮掩和监管者的反应迟钝等,使得这一周期基本上都在半年以上。这种较长的时间周期使得监管者有麻痹懈怠现象,也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在食品添加剂环节上显得较为严重和多了起来。
得出结论:正如人类发明火药,却在战争中发挥威力一样,如果把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钻了空子的食品添加剂当作食品安全恐慌的罪魁祸首,那才是大大的冤枉。
编者按:食品安全既有政府的监管责任,也与每个人的努力分不开。因此,保证我们的食品安全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公共权力加强立法和监管,二是个人注意有效的自我保护。
如何面对食品安全?
从政府的监管来看,为保证食品安全,需要从环境、农业、食品生产和加工等各个环节予以立法监管。要从源头、生产、流通、销售各环节控制食品的污染,严厉打击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健全市场管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不安全食品的强制召回制度,确保消费者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然而,在今天的环境下,食品监管对政府和管理者是一项极其严峻的挑战,有时在应对食品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会陷入监管无力的状况。例如,由于生活方式的变化,在农耕时代,人们只需经过生产者就可买到食物,但今天的食品却要经过层层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和市场营销,才能到达消费者手里。以鲜奶而言,过去人们只需从奶农手中就可买到高质量的产品,但今天的鲜奶和奶粉却需要从粮食经销商、饲料原料商、中间贸易商、饲料加工企业、种牛经销商、养殖农户,奶站、乳制品企业、批发商,物流企业、再到零售商这样一个长长的链条。更可悲的是,如果奶粉被污染,还要经过生产三聚氰胺的化工企业和销售商这样的环节。
在现阶段,显然政府的监管能力远远跟不上市场发育之快,在如此长的食品链条中稍有监管不力,就会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今天政府无论拿出多大的人力,物力和多么严厉的法规来全力监管,都不为过,而且纳税人也希望政府能把他们所纳的税更多地分配用来监管食品。
而目前的重要任务是建立全国性法律,即《食品安全法(草案)》,而这一法律已经几易其稿,目的是做到对食品从生产到加工、流通销售等每一环节的可追踪监管,即可追溯制度,以及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诚信制度。而正在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了8项规定。1.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须及时上报;3.加强风险评估制度;4.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5.政府可责令企业实施召回;6.立法废除免检制度:7.统一食品安全标准;8.加强监管小作坊和摊贩。
如果这些要素能在食品安全法中得到体现并真正落实到食品监管实践中,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有望得以改善。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和专业部门还需要扩大和加强对普通公众的食品卫生、安全、营养等方面的科普工作,让公众了解饮食中的哪些行为和方式可以保障食品安全,哪些做法和行为不利于保障食品安全。如此,才有可能让公众不至于对食品安全产生恐慌,能让每个人生活在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中。
而作为个人,需要在生活中加强自我保护,信任我们自己。总的原则是,不吃不用或少吃少用合成的食物,尽可能摄取天然食物。
作为个人,还可以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保护自己和家人。比如,尽量自己购买和烹制食物,这是唯一可以自我控制食品安全和保证食品质量的方法。二是少食用精加工的食品和熟食,因为加工程度越高和次数越多,食品的不安全性就越大,食品被污染的机会就越多。三是少在外就餐,因为这种情况下个人不可能控制食物的卫生、质量和制作过程。四是尽可能食用天然有机食品,如选择富含营养的有机蔬菜等等。
作为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最为密切相关的消费品,安全食品的供给不仅是食品企业的市场行为,而且也离不开政府行为的负责任地践行。政府一方面在监督和督促食品企业提供安全食品上负有直接责任,另一方面又在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食品消费观念上承担着与政府之性质一致的责任。责任政府在食品行业的责任内容可以归纳为公共利益责任、监管责任和引导责任。这三项责任既是政府道德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展开,又是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利益责任公共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或多数人享有的利益,它既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也不是某一集团或组织的狭隘的“团体利益”,而是高于个人和集团之上的具有社会普遍性的利益,这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公共利益是政府行政的最终目标和追求。“公共利益之于行政机关(科层体制)的地位,犹如正当程序之于司法(法律学)一般,实为最重要的核心概念。公共利益的本质虽是动态和难以捉摸的,然有无限潜力,在应用过程中影响深远。”政府在食品安全中承担的公共利益责任就是政府因自己在公共生活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而担负的与其职能相对应的维护整体利益的工作和由于不作为而需要承担的否定性评价。食品安全锁涉及到的公共利益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公众的身体健康,第二是促进食品行业乃至社会整体的持续发展。首先,个人是社会的主体,也是社会进步的意义所指,更是社会伦理关怀的终极目标。随着当前食品新技术的广泛应用,食品生产供应链的无限拉长,以及由致病微生物和其他有害有毒因素引起的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大范围发生,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整体状况产生了不信任感,严重危害到了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了较大侵害。政府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掌控者,天然地要以人民幸福为宗旨,以人民利益为依归。特别是在关系到人民切身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要积极介入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等环节,全程保障食品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进行操作,有效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次,食品行业是我国一大支柱产业,它的健康发展不仅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而且具有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具社会伦理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并进一步完善,各项市场制度在保证市场经济稳定运行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种种失灵现象,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市场主体趋利性的“一枝独大”以及随之而来的道德价值关怀的缺失,趋利性与道德价值关怀的矛盾存在于市场主体的整个经济活动的过程之中。在食品行业,食品对人的极端重要性使得这一矛盾更加突出。应该看到,二者的矛盾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会影响食品企业的存在与发展,而且还会影响到经济增长与发展。政府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参与者,恰好能够在这一矛盾的解决中充当重要的角色,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规范食品企业的经济行为和选择,在趋利性与道德价值关怀之间达致协调,消除社会公众对食品不安全的担心心理,降低社会成本,避免社会资源的无效率使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长久、稳定、和谐发展。
监管责任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政府更好地履行公共利益责任,要以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制定法律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为前提。监管责任也就是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要素和关键环节之一。在食品安全中,政府监管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是政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稳定性因素与伦理性要素,通过它,政府与公民遵从各自的行为规范,彰显双方的责任意识。政府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维护者,不论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还是从伦理学意义上,政府都应该负责任地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我国已经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基础,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150部法规与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术标准为主体,以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但这些与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相比,对不同种类的食品以及针对主要环节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仍相对欠缺,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制定进程缓慢,导致已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惩治、纠正和引导的作用。因此,政府需要遵循“从农田到餐桌”、危险性分析、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透明、可追溯性和食品的有效召回等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将政府责任的伦理意蕴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支持。
实行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它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食品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要求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接受监督管理。它是政府监督食品安全的第一个环节,既是政府履行监管责任的起点,又是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生产许可制度,即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备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质量管理、储存运输、包装标识、生产人员等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销售食品;二是强制检验制度,即要求企业履行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方能出厂销售的法律义务;三是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即要求企业对合格食品加贴质量安全标志,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承诺。安全的食品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对人的生命的关怀,蕴涵着深刻的伦理意义,包含着明确的伦理内容。
制定明确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是衡量和检测食品是否安全的最重要的量化指标,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程度能够有效反映某一食品行业的成熟程度以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大小。在经济全球化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国际组织标准,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国际动物卫生组织标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准等国际组织标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及争端解决的技术依据。与此相反,我国虽然建立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标准框架体系,但是很多标准的复审和修订都不及时,在食品贸易领域处于相对劣势。因此,政府应当积极升级和更新食品标准,尽快形成包括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食品检验检疫与检测方法标准、食品安全通用基础标准与综合管理标准、重要的食品安全控制标准、食品市场流通安全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
引导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市场上承担的责任
除了监督食品安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外,还要积极教育并引导企业和个体消费者。引导责任是公共利益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合乎逻辑的发展,三者相互结合构成了政府责任的基本内容。它主要针对两类对象。一类是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企业,一类是消费者,这也是食品安全教育主要的参与者和行为者。针对不同对象,政府引导的方法、原则有所区别,但目的是明确且统一的,就是要在保证食品市场健康、安全、有序运行的基础上,实现对人的伦理价值的终极关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企业来说,政府应对企业从业人员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教育培训、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各项规范的生产技能以及食品基础知识等,引导他们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规范化操作。同时,政府要建立统一、权威的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网络,收集和透明、完全的食品安全信息,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刺激食品企业遵守食品安全规范,保障安全食品的供给。对消费者来说,除了个体需要有意识地加强自我保护外,政府有责任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一系列活动来向他们传递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通过电视、广播、杂志、网络等宣传渠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与法规,并将消费教育整合进入学校教育之中,向公民普及辨别食品质量、卫生与安全的方法,全方位、多形式地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三项基本责任与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伦理意义内在承接,虽不能涵盖政府责任的全部要求,但这些责任相互关联,彼此支撑,是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内容。但应该指出的一点是,在政府责任的实际履行中,这些责任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这既是由政府责任的复杂性决定的,又是“责任”这一伦理学概念的内在特性的必然外显。而正是在责任冲突及其合理解决中,食品安全责任的伦理意义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证。
食品安全中政府责任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责任冲突是人类社会实践中必然和普遍面临的问题,也是责任伦理学研究和处理的一个核心问题。不仅单个的伦理道德个体,而且包括作为公共人格的政府在内,在实际行为中都不可避免地会处在责任冲突的情境中。在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中,同样存在着责任冲突。责任冲突是指责任主体在面对两个或多个责任选择的时候所处的两难状态,即责任主体在特定情况下表现出的不得不选其一而又不能决定作何选择的某种非此即彼的境况,因为这两种责任或多种责任在责任主体看来都是有价值的,甚至具有同等价值。责任冲突往往导致责任主体无所适从,“‘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都同样表达了被夹在两种互不相容的选择之间的那种感觉”。责任冲突的实质是责任主体的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价值观念是责任主体进行实践的最高指导原则,它可以说是“全部精神生活的核心”。责任主体的价值观念不可能是单一的,正如英国著名伦理学家BernardWil-liams指出的:“价值,至少基本的价值不仅是多元的,而且在一种真正的意义上也是不可通约的。”76每个价值观念都有它的对立面,都必然要卷入到对立和冲突中,这种冲突是普遍的,会引起责任主体一系列的行为反应。政府责任冲突在食品安全问题域中的核心表现就是,它对社会公众的公共健康的责任与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的冲突。它的实质就是政府持有的价值观念的冲突,即坚持以人为本,还是坚持GDP至上。食品安全中的这类政府责任冲突有时是激烈的,但从根本上说,二者并非是不可调和的。从长远和宏观上看,对社会公共健康的责任和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状况,经济增长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物质需求,而社会大众又是经济增长的推动者和受益者。
破解:要有七十二变本领
近年来,问题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僵尸肉等事件时有发生,中国人在食品问题中完成了化学扫盲。
食品安全信任危机,既有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挑战与新问题,也有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风险高发、矛盾凸显及历史问题的累积叠加。信任危机暴露和引发的道德危机、经济危机、政治危机,值得重视。近年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几乎无一例外地源自企业的诚信缺失和逐利忘义。2015年,全国食品工业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1.35万亿元,同比增长4.6%,增速较上年降低了3.4个百分点,首次低于中国工业经济6.1%的增速。
理解与信任的前提是掌握准确可靠的信息。食品安全信任“冰山”的破冰之旅前提是建立在风险监测基础上的信息公开,核心是透明开放,关键是检验准入,毕竟食品安全状况无法仅凭肉眼观察判定解决。
在及时提供准确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带了好头,近两年全面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食品抽检不合格名录,倒逼企业走正质量内涵发展道路,民众普遍点赞称好。
亦如江苏省淮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邱金义所言:“阳光是大道理,透明是大智慧。”没有操作过程及其上下游的开放透明,公众很难信服与信任食品安全。淮安市菜市场的“六透明”、食品生产的“八透明”和餐饮服务的“九透明”,食品全链条、全业态、全流程的“网上直播”,可视可检可追溯,在检验准入、眼见为实的体验中,赢得了公众信任,提振了消费信心。
公开透明需要与时俱进、顺应消费和创新创优,不能等靠本就滞后于治理实践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治理极其重要紧迫的今天,急需“美猴王”精神,在练就展现七十二变本领的同时,善引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把食品安全“搬上网”,让违法违规行为无所遁形。淮安市自主研发应用透明安全餐饮、透明放心菜市场和透明合格食品生产信息系统,建立覆盖食品安全全环节的信息化支撑体系,加之配套的制度机制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队伍建设体系,为各地提供了有益的实践参考样本。
治理:无私无惧 敢于亮剑
众所周之,食品安全点多线长、面广量大是全球性治理难题。翻越食品安全这座“高山”,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和社会共治,共建共享安全放心的饮食消费环境。
社会共治的基础在于利益攸关、责任分担和社会监督,核心在于政府搭台、企业主演、全民参与,关键在于有效平台、真正互动、共治见效,这在淮安市食品安全透明共治中表现得较为充分。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民生民心“大戏”,淮安市地方党委、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五年规划、年度重点、民生实事和综合考评内容,搭建食品安全“舞台”,推动行政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履职尽责,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承担主责和消费者主动参与、自我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透明共治体系大“舞台”上,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这一规定“剧本”,落实主体责任,演好规范服务角色,自觉接受群众评判。在“自上而下”进行政府监管的同时,强化“自下而上”的民众围观、舆论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支持,让公众“用脚选择”主张权益、“用人民币投票”选优汰劣,促进企业提供更多、更好、更安全的食品。通过食品安全透明共治体系,食品安全监管者、企业和社会各界走上“舞台”。站在“聚光灯”下,各司其职,做到维护食品安全人人有责、食品安全成果人人共享,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既要坚守健康安全底线,也应达到基本公共服务上线。在推进全面法治建设中,食品安全呼唤“包公精神”,疾恶如仇,公平正义,人人争当“舌尖卫士”和“健康守护神”;无私无惧,敢于亮剑,让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明察秋毫,果断睿智,及时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反腐反庸,忠孝为民,让人民在共建共享中更多体会食品安全和幸福生活“获得感”。
目标:呼唤“工匠精神”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2015年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食品安全公众关注由前五升至前四。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舆论燃点低、社会触点多,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已经在社会舆论和责任追究的“火山”口上“煎烤”多年。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和谐稳定,责任重于泰山。跨越食品安全这座“火山”,需要大国“工匠精神”,严谨专注,专业敬业,精雕细刻。
从食品安全总体要求看,需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落实“党政同责”和“四有两责”,综合治理,全程监管,共建共享,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
从食品安全顶层设计看,必须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实施顶天立地的食品安全战略,完善系统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健全完备有序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构建相互支撑的政策制度体系、信息技术体系、应急管理体系、诚信建设体系和队伍建设支撑,食品安全治理法治化、信息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永远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