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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对过剩、安全环保固定资产投资相对不足、固定资产占用资金成本过高等相对过度投资现象、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落后等问题,直接影响企业价值的提升,进而阻碍国民经济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鉴于国有企业集团在当今中国经济体系中占有极其重大的地位,并有其自身特殊体制的特征,因此,研究国有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将为国有企业集团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进而有利于集团能够提高投资效率,提升集团企业价值,培育和发展集团企业核心竞争力。
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外研究分析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投资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企业投资问题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
一、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国外学者主要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冲突角度、投资模式角度等方面研究企业投资与企业价值关系。
二、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国内学者主要从财务融资约束角度、投资模式角度、投资规模角度等方面研究企业投资与企业价值关系。
虽然国外学者对企业投资与企业价值的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但西方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环境下的研究结论在我国有诸多不适用的情况。因此,结合固定资产投资与企业价值理论,研究二者关系,为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证经验。
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方法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目标是提升企业价值,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是否可行,关键是评估投资前后预测企业价值的增减,以确保该项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目前,国际上的价值评估实务中,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三种价值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收益法(income capitalization approach ),也称收益资本化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根据预测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使之资本化或将其折现的累加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收益法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贴现法(DCF) 、经济增加值法(EVA)。
第一,现金流量贴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
现金流量贴现法是指通过把企业预期现金流量进行现值折算的计算企业价值的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其估值方法复杂、估值区间范围大,导致很难捕捉短期盈利机会,从而一定程度限制了该方法的应用。
第二,经济增加值法(Economic Value Added)
经济增加值法(Economic Value Added),也称经济附加值,是由美国学者Stewart提出经济增加值等于税后净经营利润与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在采用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时,侧重重视税后净经营利润与资本成本,忽视了非财务信息,不能全面评估企业所包含的非财务类信息的价值。
二、市场法
市场法(market approach),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在相对完善与活跃的市场的存在、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企业且其参照物相同为前提下参照相类似企业价值确定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通过参考比较评估企业价值,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动因素,相对比较真实地评估市场价值。但是运用市盈率来评估企业价值需要产权交易相对规范的市场,另一方面,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缺少理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市场法仅作为一种计算技术对收益法和成本法起补充作用。
三、成本法
成本法也称成本加和法,是指在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的基础上,将被评估企业视为各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体,合理评估企业账面资产和负债,即评估各项可确认资产、商誉或经济性损耗,最后将各项可确认资产加总求和与商誉或经济性损耗计算,确定被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忽视了各项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另一方面,成本法以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为基础,以账面价值为计算对象,忽视了会计数据的滞后性。并且计算各项资产需要大量人力,商誉的估值也没有标准的参考标准等缺点限制了成本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关键词】 固定资产; 问题; 原因; 途径
高职院校固定资产是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反映学院教学投入、衡量学院办学实力的重要标志。近几年来,随着高职院校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高职院校教学投入的大幅度增加,加强对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总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础工作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职院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不规范。如购置固定资产时只列费用不记固定资产账;新建的办公楼、房屋建筑物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未在学院的固定资产账上登记;接受赞助、捐赠的资产,既不入账,又无专人管理,有的甚至长期私人占用;资产报废、毁损以及被盗、赠送给外单位的,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长期挂在账上;未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账。
(二)资产处理随意性较大
一些高职院校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按照《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处理资产减少、报废、调拨等业务时手续不齐全且未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三)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管理松懈
有些学院无偿将固定资产提供给具有法人地位的校办实体使用或以低价出租给关系人使用,不按规定办理投资转移手续,对转让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往往是只见使用,不见收益,使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得不到补偿,成为固定资产收益流失的一个重大缺口。
二、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存在问题之原因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学院自身对资产管理的监管力度不够;二是相关制度和法规本身的缺陷。具体表述如下:
(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粗放、效率不高
一些学院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上实行多头管理,投资计划、资金安排、日常管理的部门之间衔接不严,责任不够明确,监督不够严格,加之管理手段和方法滞后,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预算脱节,资产处置不规范,随意性较大,资产的实物管理统计不实,账物不符等现象较普遍。
(二)部分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目前,高职院校中账务处理不规范,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较为普遍,这与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责任心不强有很大关系。一些财务人员只管一般的核算而忽视管理,缺乏责任心,不熟悉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不熟悉固定资产业务知识,严重影响了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质量。
(三)相关制度和法规本身的缺陷
1.由于高校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当固定资产验收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及时地进行登记,并建立了卡片;而财务部门因资金困难延期付款,至付款时才进行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这种时间上的差异使得会计账与固定资产实物账不相符。
2.高校财务制度规定,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是否入账的不确定性,使各高校固定资产投入指标缺乏可比性,造成固定资产管理不同程度的混乱,使得此类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解决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问题的途径
(一)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块分级管理”的办法。设置固定资产一级机构统一管理全院固定资产;教务部门、后勤部门、图文信息中心等为二级机构,分管本系统的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为三级机构,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一级管理部门利用计算机管理等科学手段,分部门、分类别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与建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对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现状,并监督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使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二)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加强对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特别要注重资产管理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要结合会计核算的有关知识,让财务人员从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建卡、入账,到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再到固定资产的损毁、报废、清理、核销等一系列的程序和相关手续上都能熟练掌握,从而使财会人员在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上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财会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规范会计核算,积极地将财务工作和日常资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将资产变动及时在财务上进行相应处理,从而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和损失挂账现象。
(三)建议改革有关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法
1.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基础,及时核算学院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购入遇到财务支付困难时,先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增加。财务部门凭发票、运输单、验收单等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参照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价值转移情况进行核算,以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2.取消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文物、陈列品、图书除外)进入固定资产的做法。可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来核算其价值,并规定这些物品的摊销年限;使各学院之间以及学院发展的不同时期对这部分物品的核算标准一致,以利于固定资产投入的比较。“低值易耗品”购入时,借:低值易耗品,贷:银行存款;投入使用时,按不同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借:教育事业支出,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的借方余额为其摊余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关键词】制造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36-01
一、制造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出和发展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出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二)概念发展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基础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产业革命)以前,会计上几乎没有折旧概念,此后,由于大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发展和股份制造类企业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长期资产的概念,并要求区分“资本”和“收益”,因此而确立了折旧费用是制造类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折旧概念的产生即是制造类企业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标志,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则。按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不仅仅是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成本,也是为取得以后各项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即固定资产成本是为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自然与收入相配比。
二、制造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 所处行业特点
制造类企业选择折旧方法时应结合行业特点:新兴行业的市场快速成长,技术更新迅速,固定资产贬值较快;成熟行业的市场增长缓慢,需求稳定,固定资产利用较为均衡;夕阳行业,随着市场不断萎缩,固定资产的价值快速下降。不同行业的经营周期状况、资金需求量和技术状况不同,制造类企业应结合所处行业的特点来选固定资产择折旧方法。
(二)盈亏状况
折旧方法不同最终会影响制造类企业的利润,盈利制造类企业和亏损制造类企业对于折旧方法的需求不同。盈利制造类企业既可能为了最大化利润而减少当期折旧,也可能为了平滑利润而增加当期折旧;亏损制造类企业既可能为了减少亏损而减少当期折旧,也可能为了增加以后期间利润而增加当期折旧。制造类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三)制造类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
制造类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会对制造类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产生影响,对于一些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制造类企业来说,通过折旧费用后移可以最大化优惠期间的利润,从而使制造类企业获得更多的节税好处;对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制造类企业则不适合采取这种措施。
三、加速折旧法对制造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意义分析
(一)加速折旧的意义和特点
加速折旧有两种含义:一是固定资产折旧在较短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二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摊销较多的折旧,而在后期摊销较少的折旧。通常所说的加速折旧更多地是指后者而不是前者,所以有人又把加速折旧称为递减折旧。
这种折旧有两种显著特点:其一,在开始几年中提取的折旧率高于后几年,其后每年递减。这并不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提取的折旧总额,只是在不同年度提取的折旧额有明显差别;其二,开始几年的利润和税金可能减少,但以后逐渐增多,并不影响折旧年限中利润和税金的累计总额,只是利润和税金在不同时间上的配置有所差别而已。
(二)加速折旧法对制造类企业的意义
1、从缴税额度分析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制造类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制造类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制造类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2、从延期纳税角度分析
从制造类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制造类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
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制造类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制造类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3、从固定资产补偿角度分析
采用加速折旧法,制造类企业能够提前收回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步伐,提高效益,也可减少和较快地弥补制造类企业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发生的价值损失,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制造类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
参考文献:
重置价值是现在重新购置同样资产或重新制造同样产品所需的全部成本。重置成本分为复原重置价值和更新重置价值两种。1.复原重置价值是指采用与评估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评估对象相同的全新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2、更新重置价值是指采用新型材料、现代建筑或制造标准、新型设计、规格和技术等,以现行价格水平购建与评估对象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费用。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高职院校;固定资产;对策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随着国家示范性院校和骨干院校的建设,我国高职院校在近几年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家对高职教育业也越来越重视,对其投入力度加大,高职院校的资产逐年增多,尤其是教学仪器设备,高职院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一般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一、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资产管理意识淡薄。由于大部分高职院校属于公办院校,属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固定资产主要由财政性资金形成,资金来源的无偿性从而导致部分单位的负责人存在 “重财轻物”、“重买轻管”、“重使用轻维护”的意识。购入固定资产后,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上基本是谁购建谁拥有,谁拥有谁使用,对资产的日常管理重视不够,维护不当,没有及时对资产进行保养、维修,丢失挪用,资产使用效能低,资产流失现象严重。
2.资产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多数的高职院校重视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往往流于形式,用于应付上级检查,导致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因竣工未验收、工程决算未审核等环节滞后,以至于部分房屋建筑物完工多年,还没有入账,或是建筑物拆除后,账务未及时核销,依旧长期挂账,导致致固定资产的账实严重不符。有的资产由多人使用,却无专人负责;有的购入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或没有建立丢失赔偿制度,以至于发生重大的损失、流失也无法追究和无人追究,责任无法落实。部门合并或撤、人员异动、资产内部转移都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账目混乱。有的单位长期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结果造成固定资产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3.资产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采用账物分管、归口管理方式,财务部门负责账务管理,图书资料由图书馆管理,科研教学设备由各系部管理,办公设备、家具用品由后勤部门管理,房产、土地由基建部门管理。各职能部门归属不同领导及不同的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6大类进行固定资产分类,资产管理部门被财政部门要求按11类进行组织清查和上报资产决算报表,出现多头统计、口径不一致的状况。长期以来,部门间缺乏沟通和协调,各自为政,一旦发生问题,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互相推诿,相互扯皮。职责不清,直接导致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效能低。
4.预算和计划管理约束力不够。在购置固定时,高职院校的使用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追求“小而全”,人为扩大固定资产的预算范围和编制,再加上预算控制执行不够严密,在单位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乏力情况下,使其固定资产采购比较随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盲目采购、重复购置,攀比购置等现象。尽管财政部门在高职院校固定资产采购中执行了政府采购招标实施管理办法,但实际上,由于政府采购招标中心的采购与各个单位的资产管理相脱节,政府采购部门对各高职院校的约束力不够,在审查各单位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的合理性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5.内部监督力度不大。高职院校里有许多没有建内部审计部门,要么内部审计隶属纪检部门,独立性不强。审计部门注重学校流动资金收支监督,忽视对固定资产设备购置、使用、分配、保值、评估、清产核资、处置全过的监督,造成了固定资产管理失控,不能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实效。
二、加强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当前,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操作性强的资产管理制度。高职院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维护以及报废、出售等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遵循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有关国家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填制固定资产卡片,粘贴条码标签等。如实登记固定资产购建的时间、原值,数量、使用部门、保管人等信息,建立详实的实物档案,全面反映固定资产存量状况。按月核对财务部门登记的新增资产并进行确认。当人员调动,部门调整,资产内部调剂时,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进行定期清查,随机抽查及专项清查,以查实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于账实不符的,盘盈盘亏的,应逐个检查分析,并将清查结果和分析结果及时上报给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领导层,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上报授权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把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作为监管的重点,逐步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建立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全院的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包括实物管理、产权管理和效益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原则,建立科学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固定资产产权享有最高的决策权并承担最终的责任,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问责制,实现固定资产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上,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者的职责范围。高职院校内部建立进合理、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考核机制,将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作为评定指标之一,以此明确各岗位职责,激发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有关政府部门对该单位的资产管理成效,结合单位领导的年终考核成绩,实施绩效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单位领导对固定资产的重视和认识,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健全资产与预算相结合机制。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结合是深化财政改革要求,也是管理好固定资产的最好途径之一。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结合,就是资产预算和经费预算相结合。在摸清家底后,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过程中,应对固定资产预算做全盘考虑。在使用部门提出资产购置计划后,财务部门可联合资产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对该各部门提出的计划进行论证和确定。具体的操作是:⑴对各部门提出的计划中抽查一些仪器设备,如果是用于教学的,检查部门申报的仪器设备是否有教学任务,开课情况以及仪器设备的申购数量和具体参数指标;如果是用于科研的,检查是否提供了该设备在将来的开展或申报的课题中利用率和重要性,是否有助于本专业、本学科建设长期发展战略。⑵结合申请部门现使用的仪器设备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同类型的设备使用率、大型设备共享性、完成以前年度教学情况等指标。财务部门根据评价指标再审批资产购置预算。未按时提出资产申购计划的,财务部门不予考虑经费预算。从资金来源上控制,财务部门通过加强资产购置的预算管理,能有效避免资产重复购置现象发生。
4.实施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手段,搭建校园网或OA办公自动化的网络信息平台,利用全面清查后的基础数据,建立固定资产的信息数据库,实现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数据的信息共享。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及时登记和变更固定资产的情况,减少重复工作量,缩短数据处理周期,提高管理效率。其次,通过网络化管理,实现固定资产全方位、动态监控,使每一件固定资产都能做到来源清,去向明,提高管理的时效性和透明度,有效地杜绝流失现象。实时查询资产基本数据,避免重复购置,盘活存量资产,及时调整固定资产配置并进行优化,促进闲置资产的有效利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
5.加强内部审计的对资产管理的监管。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审计,实行事前监督。加强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审计监督,实施全过程、全方面监控。对学院的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估,督促资产管理机构完善内控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三、结束语
总之,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及高职教育迅猛发展,对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方法也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转变观念,健全机制,创新手段,才能使固定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稳健促进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4).
关键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固定资产 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基层医疗单位,从事预防、医疗、康复和健康宣传等各项工作,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为社区卫生服务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具有公益性,且固定资产拥有种类多、分布广等特点,这就容易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忽略;随着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总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的不断增加,社区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已经成为不可不重视的问题。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1)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要求: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对这类没有达到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不能准确把握能不能入账,使固定资产投入指标就无法比较,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不同程度的混乱,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得这类固定资产账实不相符。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的核算仍旧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的。中心新购进固定资产后,经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验收并及时登记入账,同时建立新增固定资产卡片;但财务管理部门是付款时才对新增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会计核算,这就有可能因付款审批程序、资金周转或其他原因导致延期付款所造成时间上的差异,使得固定资产实物账与会计总账不相符。
(3)对上级拨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受时只管设备使用,没有及时通报财务部门做出相应固定资产增加的入账手续,财务管理部门就无法清楚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容易出现账外固定资产,造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固定资产总账与各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不相符。
(二)固定资产账账不符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不规范。如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只对所发生的费用入账,不登记固定资产账;房屋建筑物新建、扩建的。例如,业务用房,工程验收完工后没有及时进行完工结算,在社区中心的固定资产账上未登记反应;对接受的捐赠、赞助固定资产,不进行及时入账,更没有专人专管;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丢失或赠送给外单位的,有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务核销手续的现象,致使长期挂在固定资产账上,从而造成账账不符。
(三)固定资产核算方式陈旧
尽管对固定资产新增、报废、损毁、赠送、被盗及盘盈盘亏等事项的核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核算是不计提折旧的,在核算固定资产时没有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化进行核算,而是只核算账面原值。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完善
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成立资产管理部门,而是由财务部门、行政部门和后勤部门等职能科室指派人员兼职监督管理。这种多个部门的兼职监督管理,极易造成责权不清,各科室人员都维护自己科室的利益,也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同时,各部门在工作上也很难有效协调、控制、监督,遇到问题相互推诿。
(二)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多没有制定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纵观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执行,从购入、验收、登记入账等都得不到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极易产生账外固定资产的作弊情况。另外,在更换使用人员后,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的调拨使用也时常由负责人一句话就落实执行,没有调拨登记手续,容易造成固定资产混乱。
(三)管理的重视不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中部分是财政补助资金购入,况且社区中心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的,购入后直接在当期中列支。大多中心负责人经常是重购进、轻管理,只关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总量、规模和档次,固定资产资金也是一经落实,就不再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容易出现固定资产损毁、丢失或随意报废。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制度空白
在每年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各项指标考核中,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考核,也有医疗质控方面的考核以及机构建设方面的考核等等,就是没有专门针对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考核,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状态,容易造成固定资产闲置、提前报废、被盗等浪费行为。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笔者建议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从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增强内控制度、完善处置报批制度、加强账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盘点制度等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考核制度
很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引起高度重视,在社区中心固定资产的购买、损毁、报废等方面,没有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或者制度形同虚设,普遍存在重钱轻物的现象。应切实增强单位领导的责任意识。各单位负责人要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增强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抓好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制度化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做到物尽其用,杜绝浪费,就必须制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责任到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就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采购审批、验收入库、财务核算、各种资产处置等。
(三)完善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制度
固定资产赠送、被盗丢失、闲置转让、到期报废等均应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处理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即:使用单位先提出固定资产申请,再经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能处置,否则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从固定资产的购买、使用、增加、减少、库存等变化进行准确无误的结算。财务部门设置总账,使用科室分设明细账,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卡片账。为了规范卡片内容,可统一设置便于管理与查询的内容及格式,并按其内容进行填制,做到物卡对应,账卡相符。
(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盘点制度
固定资产在年内要组织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参加,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通过实地清点、盘查,发现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并严格按审批后做好相关的账务调整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经过盘点清查,可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及时做出相应的改进并处理,促使固定资产的安全得到保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也是现阶段进一步深化卫生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力保障。因此,强化监管固定资产,明确职责,改变粗放的管理模式,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更好地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为桂林市平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摘 要 本文在对新增值税税制改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修订后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产生的影响,以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深刻地理解企业相关报表信息,对企业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财务成本管理与分析。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固定资产 入账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新的增值税抵扣办法在全国铺开,成功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重要一步。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除外)”。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不仅关乎企业的纳税问题,也对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拟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结合在会计实务中的操作经验,就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与计量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概念与范围的影响
新《实施细则》明确固定资产概念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原来“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的规定,这样的修改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本次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税收的角度看,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与企业存货相同的资产,即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的具体构成亦有所区别,主要分外购和自建两种方式。
(一)外购设备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如上所言,在本次税制改制以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成本税负较重。修订后的《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这样,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一般纳税人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应当单独确认为进项税额,不再计人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有所下降。但同时,《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这主要是由于这部分资产的特殊性决定的。因此,对这些固定资产而言,其会计核算仍与增值税转型前相同。
(二)自建固定资产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此类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对自建固定资产而言,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购买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对此,应视工程物资的用途作具体分析。企业购进的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安装设备所用的物资;另一类是为建造房屋所用的物资。企业应当将购进的工程物资用于房屋建筑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仍计入工程物资成本;但用于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仅就不含税买价计入工程物资成本。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三、增值税转型对旧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处理的影响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
本次税制改革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旧固定资产出售采用区别对待的会计处理方式,也使得企业财务信息反映更加真实,有利于经营者做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医院的固定资产管理是对固定资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等一些列的总称。而医院固定资产的任务就是确保企业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增值,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如果用资产全寿命周期的理念角度来诠释固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话,固定资产管理业务就是一种从形成作为其源头开始一直到资产退出为止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其中所包括的管理业务也是纷繁复杂的,主要有产权管理、设备管理、资产租赁、资产评估、资产实物核算、信息化管理等等项目。
2.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
第一,很多医院在购置了固定资产之后,管理者就开始对其不理会了,经济效益和使用成本都不去顾问,导致有些固定资产损坏了迟迟未能维修,甚至有些资产还会一直闲置下去。因为管理意识的薄弱,重钱轻物的思想,使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极不协调,财务监督力度薄弱。
第二,固定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一些大型的医院都会设立三账一卡的制度,财务总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总账、一级明细账和二级明细账、台帐。但是负责二级明细账的会计人员业务属于财务部门领导,而行政属于资产管理部门领导。这种领导方式导致了一种即管非管的状态,对会计人员来说也是十分尴尬的。
第三,在医院实行“三账一卡”制度形式的时候,虽然有专门负责这一领域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人员,但是有时候对于人员要求的制度并不完备,或者是管理人员的人手不够,有些人员还担任着其他的工作,配备随意性和专业人员不够专业;负责二级明细账的会计人员,由于本身的意识薄弱,往往认为这些岗位根本不重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低下,在这些所谓“不重要”的岗位常常会配备一些老弱病残的人员来管理;未经培训就直接上岗或者是培训过于简单,缺乏设备的维修人员,各个岗位的职责不够明确,追究责任困难,责任追究制度没有或不全面。
第四,因为会计核算的不规范,导致部分资产管理和会计人员在对资产进行分类的时候纯粹按照资产的价格来分类,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现今,有很多的资产市场价格变动的幅度是很大的,即便是同一种资产,在不同的年份价格的差距也是很大的。而且固定资产的标准也不是绝对不变的。有时候去年的固定资产到了今年就会因为达不到标准而属于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同一类产品也会因为规格型号的一些差异而存在着价格上的差异。有些医院,就是因为没有把固定资产入账标准进行统一,入账标准因人而异,随着时间而变化,随意性大。一些管理人员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等到该管理人员离职换人之后,因为加之不够,只能归属低值易耗品管理;即便是同一个管理人员,如果今天按照固定资产入账,明天又按照低值易耗品入账,如果没有统一标准的话,随意性也是很大的。
第五,对于资产的处置,部分医院表现得十分随意,光是凭借着使用者或者是维修人员的意见就进行报废,有时可报废几万甚至是几十万的设备。这其中就缺乏一种约束机制,使得部门过分热衷新设备的更新换代,而维修人员也热衷于送人情等,在报废单上好不负责任地就签字。总而言之,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就是医院缺乏独立的、有效的论证和监督机制。
第六,由于个别医院资产报废的程序有问题,规范程度欠缺。导致部门管理的实物已经报废,但是因为其中的一些程序上的混乱和缺陷,财务部门没能够及时减账。而部分医院对于产权的意识也不够重视,相关资产没能够及时办理相关的权证。这样时间久了就很容易产生产权纠纷,而且还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有时候,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还有使用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更换、离职等,由于没有对资产进行清点和移交,会导致移交不清的现象。这些都是缺乏有效约束所导致的一些管理问题。
3.医院健全内部控制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根据内部控制所要达到的目标,可以考虑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健全内部控制。第一,固定资产的增加必须要按照预算来执行和安排。根据每个单位自身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且对投资进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安排。而且对于一些重大的项目,则需要集体解决并且审批,避免造成重大损失。而对于外购固定资产而言,则应该完善审批制度以确保执行环境的良好。第二,单位应该建立完善业务授权审批的相关制度,明确其中相关的控制措施。明确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职责范围。第三,单位要根据相关的制度结合单位本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账簿记录的制度。并且交由相关的部门顶起核对相关的账簿,以确保账务与实际情况相符。第四,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等应该讲责任明确到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并且同一部门不能办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加强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养,避免出现内部人员联合进行徇私舞弊的情况发生。第五,加强对于固定资产处置环节的内控,并且明确其中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以及相关的责任等等。重大项目的资产处置则应该集体做决策,避免出现个别人独权办理的情况,对于固定资产的价格则应该采取必要的方法经过授权部门的审批之后再来确定。第七,固定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制度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完善。第八,建立投保制度,防范和控制资产的风险。应由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对于单位需要投保的项目进行申请,按照相关的流程审批之后,在进行手续办理。如果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变动时,应该由相关的部门及时提出申请然后经授权之后进行解决。第九,对于违法固定资产管理的人员和部门进行必要地处罚。
4.结论
固定资产作为医院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管理的好坏就直接对医院生产经营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而,加强对医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就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所以,从医院的角度上来看,资产管理就应该按照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科学有效地推进,不断完善资产的创效能力,以奠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要真正的做到这些,就必须从思想上进行转变,通过各种策略和措施来调整和优化,使得企业资产管理的水平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李跃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年12期
[2]乔宏亮.关于对资源整合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10年31期
(一)重置扣除法、资产清理法及其选择运用
根据61号文件的规定,只要搬迁企业用搬迁收入重置固定资产,就应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搬迁收入加上相关存款利息再减去重置固定资产(含重置土地,下同)、技术改造及安置职工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本文中我们将这样的所得税处理方法称为重置扣除法;而对企业没有用搬迁收入重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则采用与正常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土地)处置相同的方法计算应税所得,本文中我们将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称为资产清理法。作者认为文件中这样机械地规定处理方法是不可行的,原因是:当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价值低于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指因拆除、废弃、灭失而减少的、包括土地在内的资产价值,下同)时,采用重置扣除法计算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会高于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这样就失去了61号文件对搬迁企业优惠政策的意义。因此,当搬迁企业虽然重置了固定资产,但当重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小于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时,企业也就可以选择使用资产清理法来进行搬迁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因为选择以搬迁收入减去搬迁的相关损失、费用来计算应税所得,符合所得法的相关规定。
(二)重置扣除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税所得的计算
1.适用范围: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低于重置固定资产价值的企业。
2.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收入专户存款利息+拆除资产的变价收入)-(用搬迁收入重置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支出)
(三)资产清理法适用范围及其应税所得的计算
1.适用范围: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高于重置固定资产价值的企业。
2.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收入专户存款利息+拆除资产的变价收入)-[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搬迁的相关费用(含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支出)]
在选择采用资产清理法时,人们会提出关于职工安置费用和技术改造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问题,其实这一问题并不对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产生影响,因为搬迁企业的职工安置和技术改造费用,按新税法的规定完全可以从税前扣除,而技术改造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还可以得到加计扣除的特别优惠。
二、对61号文件中其他规范的解读
1.关于相关概念的范围和其他事项的具体处理:(1)上述凡提到企业搬迁时重置、购置或灭失、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均应包含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价值,但在转销减少的国有划拨土地价值时,应按减除土地估价入账时确认的、与土地价值相对应的资本公积后的余额计算;(2)重置固定资产如果是拆卸后易地重新安装而成,应按重装后总价值减去拆卸前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计算,即只应以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合计作为搬迁收入的重置固定资产;(3)采用重置扣除法来确定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时,不得再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拆除、废弃、灭失资产的价值;(4)重置扣除法“扣除后的金额”,即搬迁收入计入应税所得的金额,只能是正数或零,不应为负数,因为如果为负数,其形成资产(含费用)的资金来源就不是搬迁收入而是企业正常运营资金;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出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则可能是正数,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是负数(资产清理净损失),该项负数应在搬迁收入计入应税所得时扣除,而在会计上则表现为该项搬迁损失在“清理完毕”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5)安置职工费用,主要指企业搬迁停产而应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费及相应工资附加费用,以及因搬迁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补偿金等。
2.关于61号文件的适用范围。200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函[2003]115号批复,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其对搬迁收入所得税处理的优惠程度远不如61号文件。为此,作者咨询了所在地专司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市国家税务局,答复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搬迁收入统一按61号文件执行,理由有二:一是61号文件所指搬迁企业并没有排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是所有企业;二是总局[2003]115号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的调整对象已在税改时并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也应适用61号文件。
3.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企业因搬迁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含职工安置费用),从专项应付款开支,搬迁结束,结余款项计入资本公积,超支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会计上按该文件规定不将搬迁收入结余计入损益,而税收上则规定要计入应税所得,因此形成了会计上与税收上的差异而需作纳税调整。
4.与搬迁收入相关的纳税调整。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五年内,搬迁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由于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搬迁收益不计入损益,因此除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为负数的情况外,在划规搬迁第二年起四年内,计算所得税时皆无须因搬迁收入而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第五年年终应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调增应税所得额;如果按照资产清理法计算出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为负数且已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未到时限暂不准予扣除,在计入损益的当年应调增应税所得,在按税法规定应计入所得额的年度再调减应税所得。五年期内未完成搬迁的,上述相关处理则应推迟到完成搬迁或税法补充规定确定的时限。
三、例题
[例一]ABC公司D分厂于2006年7月根据当地政府规划搬迁,次年2月底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2100万元,按有关部门审核的用款计划,开支设备拆卸、易地安装调试的费用15万元,购买、安装新设备开支306万元,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开支414万元,新建厂房建筑物1 060万元,支付技改费用20万元(未形成资产)、职工安置费140万元。该分厂拆除房屋建筑物净值800万元(原价1 800万元,已提折旧1 000万元),房屋残料变价减去拆除费用后净收入16万元;因搬迁灭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值300万元,截止2009年底搬迁完毕,共收到搬迁款项利息4万元。试作有关税收处理并作简单分析。
(一)选择计算搬迁收入应税所得的方法
D分厂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含土地,下同)价值=800+300=1 100(万元);拆迁时重置固定资产价值=15+306+1 060+414=1 795(万元),因拆迁而减少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低于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应采用重置扣除法计算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
(二)搬迁收入应税所得及相关的纳税调整
D分厂涉及搬迁收入的相关数据及纳税调整情况下:(1)按重置扣除法计算应计入所得额的搬迁收入结余=(2 100+4+16)-(15+1 060+306+414+20+140)=165(万元);(2)搬迁收入结余计入应税所得的时限为2011年,因此自2007年至2010年度,计税时均无须因搬迁收入结余转入资本公积而作纳税调整;(3)2011年底计税时,应按税收上应计入所得额的搬迁收入结余165万元调增应税所得。
(三)分析
D分厂搬迁收入应税所得如果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其应税所得=(2 100+4+16)-(800+300+20+140)=860(万元),而采用重置扣除法计算时,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为165万元,两者相比,差异为695万元,因此,采用重置扣除法时比采用资产清理法少缴所得税173.75万元(假设其税率为25%,695×25%=173.75),分析其原因:在技改支出、安置职工支出上,资产清理法与重置扣除法上口径相同,不产生差异,因此差异应在固定资产增长上。D分厂搬迁时固定资产减少的价值为1 100万元(房屋建筑物800+土地使用权300);搬迁完成时,重置固定资产价值1 795万元,两者相比,增加695万元,与采用资产清理法确认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与采用重置扣除法确认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金额的差异相等。
[例二]假定D分厂搬迁重置固定资产支出为设备易地安置调试费用15万元,新厂房685万元,再置土地价值300万元,合计1 000万元。其他数据同例一,试作所得税处理并作分析。
(一)选择计算搬迁收入应税所得的方法
D分厂搬迁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少1 100万元,而拆迁结束时重置固定资产的价值为1 000万元,因拆迁而减少的固定资产的价值高于拆迁中的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因此应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
(二)所得税处理
(1)按资产清理法计算的应税所得=(2 100+4+16)-(800+300+20+140)=860(万元),如果按重置扣除法计算,则搬迁收入应税所得=(2 100+4+16)-(15+685+300+20+140)=960(万元),比采用资产清理法多计应税所得100万元;(2)自2007年至2010年,无须因搬迁收入作纳税调整;(3)2011年度计算所得税,因搬迁所得未计入损益,因此应调增所得860万元。
(三)分析
D分厂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1 100万元(厂房800万元,土地300万元),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1 000万元,与搬迁前比较,固定资产减值100万元,用资产清理法确认的搬迁收入所得比采用重置扣除法确认的资产清理所得也少100万元,而应少缴所得税25万元,因此应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如果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与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相等,均为1 100万元,则用重置扣除法计算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也为860万元[(2 100+4+16)-(1 100+20+140)=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