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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价值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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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价值

第1篇:固定资产价值范文

固定资产投资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对过剩、安全环保固定资产投资相对不足、固定资产占用资金成本过高等相对过度投资现象、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落后等问题,直接影响企业价值的提升,进而阻碍国民经济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鉴于国有企业集团在当今中国经济体系中占有极其重大的地位,并有其自身特殊体制的特征,因此,研究国有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将为国有企业集团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进而有利于集团能够提高投资效率,提升集团企业价值,培育和发展集团企业核心竞争力。

固定资产投资国内外研究分析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投资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企业投资问题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

一、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国外学者主要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冲突角度、投资模式角度等方面研究企业投资与企业价值关系。

二、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国内学者主要从财务融资约束角度、投资模式角度、投资规模角度等方面研究企业投资与企业价值关系。

虽然国外学者对企业投资与企业价值的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但西方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环境下的研究结论在我国有诸多不适用的情况。因此,结合固定资产投资与企业价值理论,研究二者关系,为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证经验。

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方法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目标是提升企业价值,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是否可行,关键是评估投资前后预测企业价值的增减,以确保该项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目前,国际上的价值评估实务中,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三种价值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

收益法(income capitalization approach ),也称收益资本化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根据预测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使之资本化或将其折现的累加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收益法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贴现法(DCF) 、经济增加值法(EVA)。

第一,现金流量贴现法(Discounted Cash Flow Method)

现金流量贴现法是指通过把企业预期现金流量进行现值折算的计算企业价值的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其估值方法复杂、估值区间范围大,导致很难捕捉短期盈利机会,从而一定程度限制了该方法的应用。

第二,经济增加值法(Economic Value Added)

经济增加值法(Economic Value Added),也称经济附加值,是由美国学者Stewart提出经济增加值等于税后净经营利润与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在采用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时,侧重重视税后净经营利润与资本成本,忽视了非财务信息,不能全面评估企业所包含的非财务类信息的价值。

二、市场法

市场法(market approach),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在相对完善与活跃的市场的存在、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企业且其参照物相同为前提下参照相类似企业价值确定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通过参考比较评估企业价值,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动因素,相对比较真实地评估市场价值。但是运用市盈率来评估企业价值需要产权交易相对规范的市场,另一方面,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缺少理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市场法仅作为一种计算技术对收益法和成本法起补充作用。

三、成本法

成本法也称成本加和法,是指在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的基础上,将被评估企业视为各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体,合理评估企业账面资产和负债,即评估各项可确认资产、商誉或经济性损耗,最后将各项可确认资产加总求和与商誉或经济性损耗计算,确定被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忽视了各项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另一方面,成本法以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为基础,以账面价值为计算对象,忽视了会计数据的滞后性。并且计算各项资产需要大量人力,商誉的估值也没有标准的参考标准等缺点限制了成本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第2篇:固定资产价值范文

【关键词】 固定资产; 问题; 原因; 途径

高职院校固定资产是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反映学院教学投入、衡量学院办学实力的重要标志。近几年来,随着高职院校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高职院校教学投入的大幅度增加,加强对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目前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总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础工作不规范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高职院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不规范。如购置固定资产时只列费用不记固定资产账;新建的办公楼、房屋建筑物完工后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未在学院的固定资产账上登记;接受赞助、捐赠的资产,既不入账,又无专人管理,有的甚至长期私人占用;资产报废、毁损以及被盗、赠送给外单位的,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长期挂在账上;未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卡片账。

(二)资产处理随意性较大

一些高职院校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按照《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在处理资产减少、报废、调拨等业务时手续不齐全且未按规定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

(三)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管理松懈

有些学院无偿将固定资产提供给具有法人地位的校办实体使用或以低价出租给关系人使用,不按规定办理投资转移手续,对转让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往往是只见使用,不见收益,使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得不到补偿,成为固定资产收益流失的一个重大缺口。

二、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存在问题之原因

对于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学院自身对资产管理的监管力度不够;二是相关制度和法规本身的缺陷。具体表述如下:

(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粗放、效率不高

一些学院在固定资产管理体制上实行多头管理,投资计划、资金安排、日常管理的部门之间衔接不严,责任不够明确,监督不够严格,加之管理手段和方法滞后,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预算脱节,资产处置不规范,随意性较大,资产的实物管理统计不实,账物不符等现象较普遍。

(二)部分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目前,高职院校中账务处理不规范,账表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较为普遍,这与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责任心不强有很大关系。一些财务人员只管一般的核算而忽视管理,缺乏责任心,不熟悉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不熟悉固定资产业务知识,严重影响了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质量。

(三)相关制度和法规本身的缺陷

1.由于高校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当固定资产验收后,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及时地进行登记,并建立了卡片;而财务部门因资金困难延期付款,至付款时才进行增加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这种时间上的差异使得会计账与固定资产实物账不相符。

2.高校财务制度规定,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是否入账的不确定性,使各高校固定资产投入指标缺乏可比性,造成固定资产管理不同程度的混乱,使得此类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解决高职院校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问题的途径

(一)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加强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和管理需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块分级管理”的办法。设置固定资产一级机构统一管理全院固定资产;教务部门、后勤部门、图文信息中心等为二级机构,分管本系统的固定资产实物;使用部门为三级机构,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并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一级管理部门利用计算机管理等科学手段,分部门、分类别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与建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对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现状,并监督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使固定资产账实相符。

(二)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加强对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特别要注重资产管理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要结合会计核算的有关知识,让财务人员从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建卡、入账,到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维修,再到固定资产的损毁、报废、清理、核销等一系列的程序和相关手续上都能熟练掌握,从而使财会人员在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上与时俱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财会人员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规范会计核算,积极地将财务工作和日常资产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将资产变动及时在财务上进行相应处理,从而杜绝账外资产的存在和损失挂账现象。

(三)建议改革有关固定资产会计核算方法

1.引入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基础,及时核算学院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购入遇到财务支付困难时,先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增加。财务部门凭发票、运输单、验收单等进行会计核算,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参照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取消“固定基金”科目,增设“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使用中的价值转移情况进行核算,以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2.取消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文物、陈列品、图书除外)进入固定资产的做法。可增设“低值易耗品”科目来核算其价值,并规定这些物品的摊销年限;使各学院之间以及学院发展的不同时期对这部分物品的核算标准一致,以利于固定资产投入的比较。“低值易耗品”购入时,借:低值易耗品,贷:银行存款;投入使用时,按不同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借:教育事业支出,贷: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的借方余额为其摊余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固定资产价值范文

【关键词】制造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9-0036-01

一、制造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出和发展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出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二)概念发展

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基础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产业革命)以前,会计上几乎没有折旧概念,此后,由于大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发展和股份制造类企业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长期资产的概念,并要求区分“资本”和“收益”,因此而确立了折旧费用是制造类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折旧概念的产生即是制造类企业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标志,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则。按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不仅仅是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成本,也是为取得以后各项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即固定资产成本是为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自然与收入相配比。

二、制造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 所处行业特点

制造类企业选择折旧方法时应结合行业特点:新兴行业的市场快速成长,技术更新迅速,固定资产贬值较快;成熟行业的市场增长缓慢,需求稳定,固定资产利用较为均衡;夕阳行业,随着市场不断萎缩,固定资产的价值快速下降。不同行业的经营周期状况、资金需求量和技术状况不同,制造类企业应结合所处行业的特点来选固定资产择折旧方法。

(二)盈亏状况

折旧方法不同最终会影响制造类企业的利润,盈利制造类企业和亏损制造类企业对于折旧方法的需求不同。盈利制造类企业既可能为了最大化利润而减少当期折旧,也可能为了平滑利润而增加当期折旧;亏损制造类企业既可能为了减少亏损而减少当期折旧,也可能为了增加以后期间利润而增加当期折旧。制造类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来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三)制造类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

制造类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会对制造类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产生影响,对于一些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制造类企业来说,通过折旧费用后移可以最大化优惠期间的利润,从而使制造类企业获得更多的节税好处;对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制造类企业则不适合采取这种措施。

三、加速折旧法对制造类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意义分析

(一)加速折旧的意义和特点

加速折旧有两种含义:一是固定资产折旧在较短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二是固定资产在使用初期摊销较多的折旧,而在后期摊销较少的折旧。通常所说的加速折旧更多地是指后者而不是前者,所以有人又把加速折旧称为递减折旧。

这种折旧有两种显著特点:其一,在开始几年中提取的折旧率高于后几年,其后每年递减。这并不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提取的折旧总额,只是在不同年度提取的折旧额有明显差别;其二,开始几年的利润和税金可能减少,但以后逐渐增多,并不影响折旧年限中利润和税金的累计总额,只是利润和税金在不同时间上的配置有所差别而已。

(二)加速折旧法对制造类企业的意义

1、从缴税额度分析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制造类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制造类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制造类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2、从延期纳税角度分析

从制造类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制造类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入成本,有效地扼制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

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制造类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制造类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3、从固定资产补偿角度分析

采用加速折旧法,制造类企业能够提前收回固定资产的大部分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步伐,提高效益,也可减少和较快地弥补制造类企业在通货膨胀条件下发生的价值损失,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提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不变,因此,对制造类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

参考文献:

第4篇:固定资产价值范文

重置价值是现在重新购置同样资产或重新制造同样产品所需的全部成本。重置成本分为复原重置价值和更新重置价值两种。1.复原重置价值是指采用与评估对象相同的材料、建筑或制造标准、设计、规格及技术等,以现时价格水平重新购建与评估对象相同的全新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2、更新重置价值是指采用新型材料、现代建筑或制造标准、新型设计、规格和技术等,以现行价格水平购建与评估对象具有同等功能的全新资产所需的费用。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固定资产价值范文

关键词:医院 固定资产 内部控制

医院固定资产是提高医疗质量、开展科研实践的有效物质保障。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更加有效的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使其效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就成为了医院各级管理者所必须要慎重对待的问题。

一、医院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依据去年11月29日由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通知精神,笔者认为医院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几点重要原则:

一是制衡性原则:医院全部人员都应该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框架内接受监督管理,任何人也不能凌驾于制度之上,相关制度约束规定是全部人员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二是全面性原则: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工作应覆盖于医院的全部业务、人员与岗位,同时也包括内部控制的制定、决议、监督、执行和反馈的全过程[1]。

三是适应性原则:医院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守各级、各部门的规章制度要求,防止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做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

四是重要性原则:医院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应特别重视由经济活动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防范因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发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二、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虽然各地医院都从促进自身发展角度出发,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影响了管理效果的落实。

(一)内部资产管理模糊,制度不完善

不少医院由于在内部资产的管理上制度不健全,导致在固定资产的购置、利用、手段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弊端。有的固定资产购置采取了“化整为零”方式,刻意规避政府采购;有的管理人员同供应商之间保持着较密的往来关系;有的医院中,采购看人情、看关系的现象还较为普遍;有的固定资产管理不重视登记制度,导致资产的使用权责不明晰,人为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有的因缺少资产盘查制度,导致“物随人走”问题发生;有的在资产评估、审批、备案等方面制度不健全,损害了管理有效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导致内部资产的管理效率较低、采购成本过高,损害院风建设。

(二)存在严重的“重购轻管”思想

很多时候,固定资产在采购前,医院管理者都对其高度重视,审批程序履行的都较好。但当资产采购到位后,却没有配套的完善管理制度,如固定资产定期保养、正常使用等方面,都是非常容易被忽视的地方。这些现象都是医院在固定资产管理上“重购轻管”的具体体现。

(三)固定资产的利用率低

部分医院没有在资产采购前履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不能在各部门间对设备的使用需要进行合理调配,不同的部门、科室都追求自身设备配备上的完善而不管医院的整体配合,“各自为政”的现象较为突出[2]。无计划的购置设备导致资产的重复性购置,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设备利用率一直徘徊在较低水平。另外,医疗市场开发的欠缺,也导致了设备的利用率很难达到要求。

(四)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滞后

部分医院在固定资产的核算方面不够及时,无法正确反映出资产实时变化情况,导致存量不清、账物脱节。有的则未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加之医院资金财权分散、资金来源混乱,如果固定资产为负债购进,则极易导致实际支出同预算支出发生不一致现象,会计核算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医院财务运营情况。有的没有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费,或者虚增固定资产原有的价值。

三、加强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方法

面对医院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医院发展的实际需求特点出发,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措施,才能不断促进医院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内部固定资产控制

医院必须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如购买、验收、管理、应用、处理等,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管理机制。完善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做好出入账、保管帐及台账等管理账簿的工作。定期盘点清查固定资产情况,及时发现管理中的漏洞并加以整改。重视自我约束制度的完善,夯实内控工作基础。对医院固定资产出租、对外投资、担保、出借等行为,应进行必要的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后,再交由财政部门批准,同时,还应在账面上对获得的收入准确记录。另外,还要重视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风险防控问题,确保固定资产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设立归口管理机构,确立责任到人的制度

必须教育医院全体员工自觉养成固定资产管理的良好习惯,充分认识到这一工作对于促进医院发展的重要意义。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分工,安排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这一工作,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建立起医院领导、使用部门、直接使用人相贯通的三级固定资产责任机制。在固定资产使用管理方面落实责任制[3],形成“谁使用、谁负责”的机制,以便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后续问责追究不陷入混乱。确定专门的人员和归口机构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更新管理理念,提升管理效率,消除管理上的漏洞,提升固定资产的总体管理水平。

(三)增加审计,强化固定资产利用率

应建立起医院与科室的两极成本审计核算机制,在科室成本构成中纳入固定资产的折旧维修费,实现固定资产的有偿使用占用制度。提高成本费用意识,防止固定资产过频维护更新的发生,重视经济核算审计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维护更新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利用审计工作为杠杆,提高医院各科室对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重视程度,形成“占用需缴费、投资有回报”的现代医院成本管理理念。及时调拨处理闲置报废固定资产,有效调节医院资金投向,防止资金不合理的投入,杜绝利用率不高的固定资产的采购,不断优化医院资产配置总体状况,确保固定资产获得更高的利用率。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

医院应努力提升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水平,改变管理工作上过于依赖人工手工操作的现实局面。特别是医院固定资产价格悬殊、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人工管理极易产生各种错误,很难保证管理工作的及时准确。应大胆引进先进计算机管理系统,不仅能够促进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正规化,在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财务等各部门间形成有效的制约,还能便于报表统计、成本核算等工作的展开,为固定资产的使用更新报废等,提供可靠真实的第一手数据。同时,还可利用医院内部网络或互联网实现管理系统的通联,以便更为有效的对管理工作进行查询与检查。

四、结束语

高度重视医院固定资产内控控制管理工作,是提升医院固定资产利用率的有效手段。医院管理者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研究自身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症下药,不断促进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工作向着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才能真正打牢医院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利民.试论加强医院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方法[J].新财经. 2012.12

第6篇:固定资产价值范文

关键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固定资产 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基层医疗单位,从事预防、医疗、康复和健康宣传等各项工作,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为社区卫生服务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具有公益性,且固定资产拥有种类多、分布广等特点,这就容易造成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忽略;随着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总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的不断增加,社区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已经成为不可不重视的问题。因此,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账实不符

(1)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要求: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没有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对这类没有达到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不能准确把握能不能入账,使固定资产投入指标就无法比较,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不同程度的混乱,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使得这类固定资产账实不相符。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的核算仍旧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的。中心新购进固定资产后,经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科室验收并及时登记入账,同时建立新增固定资产卡片;但财务管理部门是付款时才对新增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会计核算,这就有可能因付款审批程序、资金周转或其他原因导致延期付款所造成时间上的差异,使得固定资产实物账与会计总账不相符。

(3)对上级拨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受时只管设备使用,没有及时通报财务部门做出相应固定资产增加的入账手续,财务管理部门就无法清楚各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容易出现账外固定资产,造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固定资产总账与各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不相符。

(二)固定资产账账不符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不规范。如新购买的固定资产只对所发生的费用入账,不登记固定资产账;房屋建筑物新建、扩建的。例如,业务用房,工程验收完工后没有及时进行完工结算,在社区中心的固定资产账上未登记反应;对接受的捐赠、赞助固定资产,不进行及时入账,更没有专人专管;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丢失或赠送给外单位的,有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账务核销手续的现象,致使长期挂在固定资产账上,从而造成账账不符。

(三)固定资产核算方式陈旧

尽管对固定资产新增、报废、损毁、赠送、被盗及盘盈盘亏等事项的核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核算是不计提折旧的,在核算固定资产时没有根据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化进行核算,而是只核算账面原值。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完善

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没有成立资产管理部门,而是由财务部门、行政部门和后勤部门等职能科室指派人员兼职监督管理。这种多个部门的兼职监督管理,极易造成责权不清,各科室人员都维护自己科室的利益,也很难做到公平、公正;同时,各部门在工作上也很难有效协调、控制、监督,遇到问题相互推诿。

(二)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多没有制定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纵观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执行,从购入、验收、登记入账等都得不到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极易产生账外固定资产的作弊情况。另外,在更换使用人员后,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固定资产的调拨使用也时常由负责人一句话就落实执行,没有调拨登记手续,容易造成固定资产混乱。

(三)管理的重视不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固定资产中部分是财政补助资金购入,况且社区中心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的,购入后直接在当期中列支。大多中心负责人经常是重购进、轻管理,只关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总量、规模和档次,固定资产资金也是一经落实,就不再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容易出现固定资产损毁、丢失或随意报废。

(四)固定资产管理的考核制度空白

在每年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各项指标考核中,有公共卫生服务方面的考核,也有医疗质控方面的考核以及机构建设方面的考核等等,就是没有专门针对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考核,从而导致固定资产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状态,容易造成固定资产闲置、提前报废、被盗等浪费行为。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

笔者建议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从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增强内控制度、完善处置报批制度、加强账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盘点制度等几个方面着手加强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考核制度

很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引起高度重视,在社区中心固定资产的购买、损毁、报废等方面,没有健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或者制度形同虚设,普遍存在重钱轻物的现象。应切实增强单位领导的责任意识。各单位负责人要实行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增强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

抓好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制度化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做到物尽其用,杜绝浪费,就必须制定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责任到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就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采购审批、验收入库、财务核算、各种资产处置等。

(三)完善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制度

固定资产赠送、被盗丢失、闲置转让、到期报废等均应严格执行先报批后处理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即:使用单位先提出固定资产申请,再经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能处置,否则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固定资产账卡管理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立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从固定资产的购买、使用、增加、减少、库存等变化进行准确无误的结算。财务部门设置总账,使用科室分设明细账,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卡片账。为了规范卡片内容,可统一设置便于管理与查询的内容及格式,并按其内容进行填制,做到物卡对应,账卡相符。

(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盘点制度

固定资产在年内要组织由资产管理部门牵头,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参加,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通过实地清点、盘查,发现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并严格按审批后做好相关的账务调整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经过盘点清查,可及时发现存在的漏洞,及时做出相应的改进并处理,促使固定资产的安全得到保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也是现阶段进一步深化卫生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力保障。因此,强化监管固定资产,明确职责,改变粗放的管理模式,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更好地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为桂林市平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7篇:固定资产价值范文

摘 要 本文在对新增值税税制改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修订后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产生的影响,以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深刻地理解企业相关报表信息,对企业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财务成本管理与分析。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 固定资产 入账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实施以来,新的增值税抵扣办法在全国铺开,成功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重要一步。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除外)”。由此可见,增值税转型不仅关乎企业的纳税问题,也对固定资产业务的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本文拟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结合在会计实务中的操作经验,就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与计量等问题进行分析。

一、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概念与范围的影响

新《实施细则》明确固定资产概念为“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原来“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的规定,这样的修改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本次增值税转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入(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税收的角度看,固定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与企业存货相同的资产,即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中。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与计量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的具体构成亦有所区别,主要分外购和自建两种方式。

(一)外购设备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如上所言,在本次税制改制以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成本税负较重。修订后的《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设备的进项税额。这样,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一般纳税人新购入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应当单独确认为进项税额,不再计人固定资产成本,从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有所下降。但同时,《暂行条例》也明确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这主要是由于这部分资产的特殊性决定的。因此,对这些固定资产而言,其会计核算仍与增值税转型前相同。

(二)自建固定资产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此类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对自建固定资产而言,增值税转型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企业购买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对此,应视工程物资的用途作具体分析。企业购进的工程物资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为安装设备所用的物资;另一类是为建造房屋所用的物资。企业应当将购进的工程物资用于房屋建筑物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而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仍计入工程物资成本;但用于机器设备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仅就不含税买价计入工程物资成本。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所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三、增值税转型对旧固定资产出售会计处理的影响

原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

本次税制改革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旧固定资产出售采用区别对待的会计处理方式,也使得企业财务信息反映更加真实,有利于经营者做出正确决策。

参考文献:

第8篇:固定资产价值范文

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共同负责全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证、年审工作;

2.制定全区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标准;

3.对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4.负责全区房地产评估人员的注册、培训、考核。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评估机构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及上级主管单位的批件;

2.企事业法人证明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4.组织章程;

5.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6.房地产评估实例(或房地产评估考察实例);

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第五条  经自治区建设厅、物价局审批核准由建设厅颁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到所在市、县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领取物价部门核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从业及收费。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

(1)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以“房地产评估”为主要经营业务;

(3)获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少于7人;经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人;具备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结构专业工程师和一名房地产经济师)。兼职人员不得超过各项核定人员的50%;

(4)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满三年以上。

2.二级(1)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获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4人;具备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结构专业工程师和一名房地产经济师)。兼职人员不得超过各项核定人员的40%;

(3)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满两年以上。

3.三级(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获得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2人;具备建筑、经济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人。兼职人员不得超过各项核定人员的35%。

第七条  下列估价业务必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承担: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应补缴出让金或收益的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3.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合作经营;

4.企业被收购或合并中所涉及的房地产作价;

5.涉案房地产作价。

第八条  各级评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接业务的规模为:

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单独承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二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单独承担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三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单独承担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为特大评估项目。此类项目由自治区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组织多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到自治区建设厅申请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提供三年内的工作报告等文件。审查合格的机构予以公布。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经)发〔1997〕35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在评估作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或本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评估人员变更注册机构,应及时申报备案。评估机构对兼职估价人员的评估业绩应有记录。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按季度向自治区建设厅报送评估业务统计报表,表式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评估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第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变更名称或注销时,应于变更名称或注销后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自治区建设厅办理更名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所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受理评估项目,凡越权评估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违反本规定,致使评估行为无效或评估结果失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评估师违反本办法,按照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处罚;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处罚。

第9篇:固定资产价值范文

(一)重置扣除法、资产清理法及其选择运用

根据61号文件的规定,只要搬迁企业用搬迁收入重置固定资产,就应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以搬迁收入加上相关存款利息再减去重置固定资产(含重置土地,下同)、技术改造及安置职工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本文中我们将这样的所得税处理方法称为重置扣除法;而对企业没有用搬迁收入重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的,则采用与正常的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土地)处置相同的方法计算应税所得,本文中我们将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称为资产清理法。作者认为文件中这样机械地规定处理方法是不可行的,原因是:当搬迁企业重置固定资产价值低于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指因拆除、废弃、灭失而减少的、包括土地在内的资产价值,下同)时,采用重置扣除法计算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会高于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这样就失去了61号文件对搬迁企业优惠政策的意义。因此,当搬迁企业虽然重置了固定资产,但当重置固定资产的价值小于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时,企业也就可以选择使用资产清理法来进行搬迁收入的所得税处理。因为选择以搬迁收入减去搬迁的相关损失、费用来计算应税所得,符合所得法的相关规定。

(二)重置扣除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税所得的计算

1.适用范围: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低于重置固定资产价值的企业。

2.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收入专户存款利息+拆除资产的变价收入)-(用搬迁收入重置的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支出+安置职工支出)

(三)资产清理法适用范围及其应税所得的计算

1.适用范围: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高于重置固定资产价值的企业。

2.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收入专户存款利息+拆除资产的变价收入)-[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搬迁的相关费用(含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支出)]

在选择采用资产清理法时,人们会提出关于职工安置费用和技术改造是否可以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问题,其实这一问题并不对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产生影响,因为搬迁企业的职工安置和技术改造费用,按新税法的规定完全可以从税前扣除,而技术改造如果符合相关条件,还可以得到加计扣除的特别优惠。

二、对61号文件中其他规范的解读

1.关于相关概念的范围和其他事项的具体处理:(1)上述凡提到企业搬迁时重置、购置或灭失、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的,均应包含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简称土地)价值,但在转销减少的国有划拨土地价值时,应按减除土地估价入账时确认的、与土地价值相对应的资本公积后的余额计算;(2)重置固定资产如果是拆卸后易地重新安装而成,应按重装后总价值减去拆卸前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计算,即只应以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合计作为搬迁收入的重置固定资产;(3)采用重置扣除法来确定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时,不得再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拆除、废弃、灭失资产的价值;(4)重置扣除法“扣除后的金额”,即搬迁收入计入应税所得的金额,只能是正数或零,不应为负数,因为如果为负数,其形成资产(含费用)的资金来源就不是搬迁收入而是企业正常运营资金;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出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则可能是正数,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是负数(资产清理净损失),该项负数应在搬迁收入计入应税所得时扣除,而在会计上则表现为该项搬迁损失在“清理完毕”时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5)安置职工费用,主要指企业搬迁停产而应支付给职工的生活费及相应工资附加费用,以及因搬迁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补偿金等。

2.关于61号文件的适用范围。200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函[2003]115号批复,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补偿收入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其对搬迁收入所得税处理的优惠程度远不如61号文件。为此,作者咨询了所在地专司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市国家税务局,答复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搬迁收入统一按61号文件执行,理由有二:一是61号文件所指搬迁企业并没有排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是所有企业;二是总局[2003]115号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的调整对象已在税改时并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搬迁收入的所得税处理也应适用61号文件。

3.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企业因搬迁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含职工安置费用),从专项应付款开支,搬迁结束,结余款项计入资本公积,超支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会计上按该文件规定不将搬迁收入结余计入损益,而税收上则规定要计入应税所得,因此形成了会计上与税收上的差异而需作纳税调整。

4.与搬迁收入相关的纳税调整。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五年内,搬迁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由于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搬迁收益不计入损益,因此除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为负数的情况外,在划规搬迁第二年起四年内,计算所得税时皆无须因搬迁收入而进行所得税的纳税调整;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第五年年终应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调增应税所得额;如果按照资产清理法计算出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为负数且已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未到时限暂不准予扣除,在计入损益的当年应调增应税所得,在按税法规定应计入所得额的年度再调减应税所得。五年期内未完成搬迁的,上述相关处理则应推迟到完成搬迁或税法补充规定确定的时限。

三、例题

[例一]ABC公司D分厂于2006年7月根据当地政府规划搬迁,次年2月底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2100万元,按有关部门审核的用款计划,开支设备拆卸、易地安装调试的费用15万元,购买、安装新设备开支306万元,取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开支414万元,新建厂房建筑物1 060万元,支付技改费用20万元(未形成资产)、职工安置费140万元。该分厂拆除房屋建筑物净值800万元(原价1 800万元,已提折旧1 000万元),房屋残料变价减去拆除费用后净收入16万元;因搬迁灭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值300万元,截止2009年底搬迁完毕,共收到搬迁款项利息4万元。试作有关税收处理并作简单分析。

(一)选择计算搬迁收入应税所得的方法

D分厂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含土地,下同)价值=800+300=1 100(万元);拆迁时重置固定资产价值=15+306+1 060+414=1 795(万元),因拆迁而减少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低于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应采用重置扣除法计算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

(二)搬迁收入应税所得及相关的纳税调整

D分厂涉及搬迁收入的相关数据及纳税调整情况下:(1)按重置扣除法计算应计入所得额的搬迁收入结余=(2 100+4+16)-(15+1 060+306+414+20+140)=165(万元);(2)搬迁收入结余计入应税所得的时限为2011年,因此自2007年至2010年度,计税时均无须因搬迁收入结余转入资本公积而作纳税调整;(3)2011年底计税时,应按税收上应计入所得额的搬迁收入结余165万元调增应税所得。

(三)分析

D分厂搬迁收入应税所得如果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其应税所得=(2 100+4+16)-(800+300+20+140)=860(万元),而采用重置扣除法计算时,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为165万元,两者相比,差异为695万元,因此,采用重置扣除法时比采用资产清理法少缴所得税173.75万元(假设其税率为25%,695×25%=173.75),分析其原因:在技改支出、安置职工支出上,资产清理法与重置扣除法上口径相同,不产生差异,因此差异应在固定资产增长上。D分厂搬迁时固定资产减少的价值为1 100万元(房屋建筑物800+土地使用权300);搬迁完成时,重置固定资产价值1 795万元,两者相比,增加695万元,与采用资产清理法确认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与采用重置扣除法确认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金额的差异相等。

[例二]假定D分厂搬迁重置固定资产支出为设备易地安置调试费用15万元,新厂房685万元,再置土地价值300万元,合计1 000万元。其他数据同例一,试作所得税处理并作分析。

(一)选择计算搬迁收入应税所得的方法

D分厂搬迁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少1 100万元,而拆迁结束时重置固定资产的价值为1 000万元,因拆迁而减少的固定资产的价值高于拆迁中的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因此应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

(二)所得税处理

(1)按资产清理法计算的应税所得=(2 100+4+16)-(800+300+20+140)=860(万元),如果按重置扣除法计算,则搬迁收入应税所得=(2 100+4+16)-(15+685+300+20+140)=960(万元),比采用资产清理法多计应税所得100万元;(2)自2007年至2010年,无须因搬迁收入作纳税调整;(3)2011年度计算所得税,因搬迁所得未计入损益,因此应调增所得860万元。

(三)分析

D分厂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1 100万元(厂房800万元,土地300万元),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1 000万元,与搬迁前比较,固定资产减值100万元,用资产清理法确认的搬迁收入所得比采用重置扣除法确认的资产清理所得也少100万元,而应少缴所得税25万元,因此应采用资产清理法计算搬迁收入的应税所得;如果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与搬迁时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相等,均为1 100万元,则用重置扣除法计算的搬迁收入应税所得也为860万元[(2 100+4+16)-(1 100+20+140)=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