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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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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

第1篇: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范文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居民委员会会所网架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要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的设计与安装)

保修范围包括:网架钢结构部分、屋面彩钢围护部分、FRP采光带。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1、 网架钢结构部分质保50年。

2、 屋面彩钢围护部分质保5年。

3、 FRP采光带质保3年。

以上三项因不可抗拒外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

通知7日内实施保修。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

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一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生产厂家在竣工验收时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各执一份。附;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及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发包方(公章): 签 字:

承包方(公章): 签 字:

设计单位及生产厂家(公章): 签 字:

X年X月X日

公路工程质量保证承诺书二

致:XX市政府采购中心:

若我单位在 项目采购中,有幸成交,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响应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工程质量达到要求做如下承诺:

1、在此工程施工中,一定要精心组织、精心策划,编排好相应施工组织设计,确保工期目标的实现。

2、在此项工程施工中,同建设单位密切合作,严把质量关,决不偷工减料,以一流的施工,创一流的质量。

3、调动我方积极因素,做到小毛病不放过,大事故不出现,确保工程目标的实现。

4、工程竣工后,我方将负责 年的工程质量无偿保修,以优质的服务,实现我们忠实的承诺。

以上是我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承诺,若在施工过程中我方达不到施工单位的要求及我方承诺的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与我方有直接责任时,我方愿受罚工程造价的 %。严重时,甘愿受法律法规处罚,并自动撤出现场。

承诺单位(公章):

第2篇: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范文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户主梁建设在跑马岗村建造的私有住房___签定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承包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质量保证条款明细: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证如下:

⒈ 保证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能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⒉ 保证屋面具有防水能力,房间楼层和外墙面及洗手间等具防渗漏性能.

⒊ 保证整体楼层具有抗风防水抗震能力.

⒋ 保证楼层有加高再建承受能力;

⒌ 保证房屋各楼层建筑高度达到发包方要求;

⒍ 保证房屋建筑格局适用于甲方需求.

⒎ 其他项目保证条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证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⒈ 如未达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负责维修或重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建,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⒉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当地安全建筑管理部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 除不可抗力以外造成的房屋倒塌、裂缝、倾斜等因素,乙方负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特大自然灾害.)

第四条 保修费用

因建筑质量出现问题而造成的修建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其它注意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甲乙双方在竣工前共同签署,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 乙方:

第3篇: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范文

产品质量承诺书内容

我公司生产的系列水处理设备,产品质量保质期为一年,一年内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本厂负责保修、包换,一年质保期满后,本厂对易损部件优先、优惠,以成本价供应,并提供终身服务。本厂所提供的主体设备使用寿命均保证在十年以上,并严格按标准生产制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售后服务承诺

对于贵公司(厂)水处理系统工程,我厂在售后服务方面作如下承诺:

一、 我公司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即:包质、包换、保修;

二、 合同签订后,保证保质、保量,按时交货;

三、 本公司确保所提供的设备调试达到合同指标,如因我厂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系统验收不合格,我厂将及时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期间产发生的费用由我厂承担。

四、 我公司在系统调试期间负责对需方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并能独立操作;

五、 对于需方的技术咨询,随时给予解答;

六、 在交付设备时,本厂向需方交付以下资料:发货清单、产品合格证、产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

当接到用户反应质量问题的信函或电话后,保证24小时内作出答复,并于2个工作日内派出服务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产品质量承诺书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甘州区新墩镇花儿村居民委员会会所网架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主要包括本工程施工图的设计与安装)

保修范围包括:网架钢结构部分、屋面彩钢围护部分、FRP采光带。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1、 网架钢结构部分质保50年。

2、 屋面彩钢围护部分质保5年。

3、 FRP采光带质保3年。

以上三项因不可抗拒外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7日内实施保修。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一方承担。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生产厂家在竣工验收时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本工程质量保证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各执一份。附;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及安装资质证书复印件。

发包方(公章): 签 字:

承包方(公章): 签 字:

设计单位及生产厂家(公章): 签 字:

X年X月X日

产品质量承诺书内容

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产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把产品质量视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正是这个成功的定位和华为全体员工强烈的产品质量意识,使华为成为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解决方案供应商。

公司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了严密的质量检验体系。公司对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所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与管理,建立了科学的检验标准,并对检验指标进行了量化,责任到人,确保公司持续稳定生产合格的产品。

公司从原材料严格把关,所有物料必须符合欧盟ROHS标准,选用国内外最具影响力的供应商,建立严格的产品工艺指标,并与物料供应商建立良好的供求关系。

华为建立了定期的员工质量培训制度,讲解质量管理的新知识、新信息,树立每一个员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自己行为,小到一个电阻、电容,大到一台整机都做到一丝不苟、精益求精。质检部门建立了规范的检验规程,具备先进完善的检测设备和手段,并严格按照规程检验,做到产品72小时老化实验,不让一台不合格产品出厂。

华为质量方针:

第4篇: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范文

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申请通信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做如下承诺: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有关通信工程施工的法律、法规。

三、严格按照国家及信息产业部部颁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保障施工安全。

四、获得施工许可证后,不转让、出租许可证,严格按规定的施工范围和等级进行施工。

五、愿意缴纳 (万元)(大写)工程质量保证押金,并愿按《贵州省通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六、服从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的管理,接受监督,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

法人代表(签字):

第5篇: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范文

【关键词】玻璃幕墙 ;安装; 注意事项; 质量控制

[ Abstract ] this paper describes a glass curtain wall, installation and points for attention in installation. Glass curtain wall of the appearance and installation quality has a direct relationship. In order to ensure quality, the paper also describes the control of glass curtain wall installation quality and countermeasures.

[ Key words ] glass curtain wall; attention; installation; 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S776.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工程概况及构件制作

鞍山五环大厦是集办公、餐饮、娱乐商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楼宇。建筑面积为56000㎡,占地面积1880㎡,主楼地上28层,裙楼地上4层,裙楼采用隐框玻璃幕墙。

铝合金构件的制作与钢构件相似,但由于材质及使用目的不同,其质量要求及加工精度远比钢构件高。制作内容主要包括:划线放样、下料切割和拼装校正。在制作时应注意,加工中可能出现的误差,不同型材的拼接方法,切割钻孔的质量,切割缘的光滑,尺寸的准确,拼接缝的严密,各类螺栓,螺丝的紧固程度等问题。

2、玻璃幕墙安装

玻璃幕墙施工安装,须根据施工图,按工艺流程的顺序施工,一般不应颠倒顺序,应有严格的检查措施,严格工序检验,并坚持上一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原则,严格做好每一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工艺流程见图1所示。

幕墙工艺流程图图1

2.1 安装幕墙的支点铁件前,应在建筑物立面弹线定位,纵向支点一般按楼层或竖料模数设置。横向支点应考虑玻璃模数及房间开间尺寸。整体要求幕墙分格均匀,所有支点确保在同一平面上。幕墙铝材骨架先安竖料,后安横料,型材连接处均应采用不锈钢或镀锌机螺栓,型材切割安装应按顺序编号,玻璃裁制,安装时要分清镀膜层(镀膜层应在幕墙的内侧),玻璃安装应先上后下,周边与框内缝隙要严密细致,这是保证幕墙的水密性与气密性的关键部位。

2.2玻璃框涂胶表面净化和注胶工作是隐框玻璃幕墙制造安装最重要的工作,工艺要求高,风险大,必须制定严格的工艺并作好检测记录。

2.3 预埋件与连接件的焊接,螺栓连接应可靠,调定位置后,螺栓连接处须焊牢。当连接件接长才能达到调定位置时,接长的连接件焊缝要焊透,并视具体情况加置补强筋。

2.4 隐框幕墙的平面度是安装中最重要的指标,它决定了玻璃幕墙的立面效果,因此,须精心组织施工。

2.5 幕墙顶部应用铝扣板或镀锌铁皮封闭,以遮挡雨、雪、雹对幕墙的损害,幕墙四周也应作封闭处理,若幕墙后有梁柱面,在幕墙施工前应涂刷深色涂料,以增加反射效果。

3、安装注意事项

3.1、玻璃与幕墙框架连接应可靠,既要可靠地防止玻璃脱落,又要防止玻璃安装后因存在有害应力而在外力作用下破损,玻璃周边与幕墙框架应弹性连接,消除预弯应力,玻璃周边与金属框架之间应以柔性材料作衬垫,提高玻璃抗震、隔声性能,消除玻璃共振和隔声共振低谷。

3.2、各构件间的尺寸应准确,例如要控制铝合金构件,铝合金与玻璃,玻璃与玻璃之间的尺寸和硅胶的厚度等。

3.3、各类密封胶的施工均要注意接触面的清洁,要用清洁剂擦洗。雨天,空气湿度太大时不宜进行该工序施工。

3.4、注意对铝合金的保护,例如应防止土建施工中水泥浆或涂料的溅粘,以免在铝合金表面产生花斑。

3.5、幕墙玻璃应进行边缘处理。玻璃切割后,边缘不做倒棱倒角处理或打磨,会造成应力集中,玻璃将自爆破裂。

3.6、伸缩缝的设置问题。幕墙所用材料的热胀冷缩系数都不同,随气温的变化,材料不停地伸缩移动,若这些移动被抑制,材料内部会产生较大的应力,轻则使整个幕墙息息作响,重则造成损坏变形,所以设计和施工时必须预留伸缩缝,并在缝隙间填塞弹性好、寿命长的密封胶。

4、幕墙的质量控制

只要加强对幕墙的管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并切实有效的推行管理制度,幕墙工程的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4.1、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应有专人负责施工安装质量,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会同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分析和研究,找出原因并予以纠正。

4.2、严格按规范管理,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结合现场条件,认真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加以贯彻执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使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有章可循。对幕墙工程中关键工序的工人,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没有合格的上岗证,不能上岗施工,以确保施工质量。

4.3、材料,半成品的检查验收

幕墙材料是保证幕墙质量和安全的物质基础,各种材料都要有合格证或质保证书,有的材料还应有性能试验报告,幕墙性能试验报告等等,没有合格的证书或合格的试验报告,应坚决杜绝使用。特别是对高强度结构胶的管理要有严格的手续和规定。

4.3.1、结构胶必须有质量保证书,耐候胶应尽量选用与结构胶同一厂家的产品,结构胶、耐候胶要分出厂日期保管,先进先出,出库必须填发合格证,注明批次、厂家、生产日期,过期的结构胶禁止使用。

4.3.2、工程所用的钢材,铝材、玻璃均应有质量保证书并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的要求。

4.3.3、与结构胶接触的材料,非经相溶性实验,不得使用。

4.3.4、所有的钢制预埋件、连接件,必须作防腐处理,并应避免与铝合金型材产生接触性腐蚀。

4.4、对各工序执行质量验收制度,玻璃幕墙安装质量标准见表1所示。

隐框玻璃幕墙安装质量 表1

建筑幕墙施工一般包含有玻璃板材制作,幕墙节点安装,横梁与立框安装,玻璃板材安装等关键工序,对每一道工序都要对照设计或规范的要求,执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制度,对检查不合格的工序要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合格时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4.1 玻璃板材制作

检查玻璃或金属挂板的规格,尺寸及外观质量是否达到规范或设计的要求,检查结构胶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并判断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检查结构胶的厚度,宽度及打胶质量是否满足规范或设计的要求。

4.4.2 幕墙节点安装

重点在于土建结构施工期间,幕墙预埋件的埋设质量的控制,使幕墙预埋件的埋设位置,埋设质量能达到幕墙设计或规范的要求,此外,还得对预埋钢板与连接角码的焊接质量,立柱与连接角码的连接质量等进行严格的检查。

4.4.3 横梁、立柱安装

重点检查立柱安装的垂直度,横梁安装的水平度,幕墙分格的规格尺寸等数据是否满足规范或设计的要求,检查和控制横梁与立柱的连接质量。

4.4.4 玻璃板材安装

重点检查玻璃或板材的固定连接质量及密封胶嵌缝质量,密封胶嵌缝施工要在合适的气候条件下,由熟练工人操作,施工时要防止气泡的出现,并保证胶缝厚度控制在规范要求的范围内。

在施工实践中,我们认真贯彻执行了规范,制定了安装方案和预防措施,并组织落实。使玻璃幕墙安装保质保量完成。今后应不断总结,不断完善、提高。

【参考文献】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第6篇: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范文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审查时,应当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听取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七)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八)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九)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

第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暂定资质证书》;对不符法定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暂定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延续《暂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2年,具体延续程序按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但最高等级不得超过三级。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五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

(六)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七)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

(八)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九)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外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进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一级资质企业;省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必须是三级以上资质企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年检;二、三级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年检;四级、暂定资质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年检。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资质年检。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按照建设部《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和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在全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区的土地、房屋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年检合格的,到期按照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规定换发新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批准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因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严重问题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细则。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xx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中,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时,应当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企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在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预审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申领《暂定资质证书》。

(一)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验资证明(原件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身份证明和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经营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当年在职人员的正式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八)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九)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十)外商投资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以上(一)至(九)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二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以上所报材料一式三份,除申报表外,其他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经初审后的备案申请之日起,在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经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 申请报告;

(四) 营业执照(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在职人员的全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七)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八)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以上(三)至(十)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以下资质由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资质证书正本一本,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发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

请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报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后,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四)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分期开发的项目按项目总规模计算)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级和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在本市区(县、市)范围内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六条 省外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下列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一) 进豫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介绍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和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四)合法的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企业进豫的所有人员名单和各类专业技经人员的资格证书;

(七)拟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省内的一、二、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本市范围以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持有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

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企业所在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年检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企业自检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章或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五)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详细报告及证明材料;

(八)上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上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

(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执行情况报告;

(十一)人员变动情况和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以及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三)至(十一)项所报材料一律按16开纸打印或复印,依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定期公布房地产市场的供求信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诚信经营情况。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有四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二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一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企业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越级承揽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项目的规模不予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

(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万平方米;

(四)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承担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万平方米。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批准后的房地产开发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下列事项如实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三)资本金到位和开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

(四)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五)开工日期和建设进度情况;

(六)按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筹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并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和用地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规划、市政、电力等部门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八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让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其筹集的资本金占项目剩余投资总额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计算商品房的面积,应当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项,必须按规定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向房屋购买人出示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竣工验收的备案证明。

第二十六条 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住宅小区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承诺事项,在项目所在地或者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并不得对商品房的质量、面积、性能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二十七条 销售商品房设有样板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说明实际交付商品房的质量、设施、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二十八条 销售商品房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商品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具体载明使用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 在商品房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其检测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经检测确认主体结构质量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第7篇: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范文

建设单位:xxxx有限公司

住宅自签约自交付之日起,凡两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下列质量问题,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设计单位:xxxx

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监理单位:齐河县监理公司

施工单位:xxx

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 开发公司,对我单位开发建设的 住宅楼工程,承诺如下:

本工程经四方验收评定为合格,已在xx质量监督站备案登记。

本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做了交接验收。

质量保证:

齐河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明珠花园住宅小区的质量保证。该物业遵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评定,质量满足国家验收规范要求,准予交付使用。

齐河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诺遵守国家建设工程保修规定和地方建筑装修管理规定,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业主入住时,本公司将签发本质量保证书,业主申报保修工程项目凭本质量保证书。

保修责任的认定:

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为设计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隐患。

经国家质量检验部门鉴定为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隐患。

其它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保修责任的免除:

业主/住户装修擅自改动管线、打凿墙、板、柱、外墙不当和不当装修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

业主/住户装修擅自打凿结构梁不当的房屋质量问题。

超出设计允许之业主/住户的不当使用(如超出楼板或屋面的设计荷载)。

业主/住户擅自改动、拆装装修部位、物品和设备等引起的质量问题,业主/住户未按装修设备和材料的施工说明书或操作保养指南而错误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

业主/住户装修改动部位及其关联部位出现的质量问题。

交付后出现的污染、磕碰、划伤、破裂等问题。 业主/住户个人习惯、喜好等原因,非产品质量问题。 业主/住户未遵照《住宅使用说明书》使用不当引起的房屋质量问题(如地漏未清理造成的堵塞积水)。 自然损耗。

超出设计允许之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地震、火灾、台风、战争等引起的质量破坏。

技术基本信息:

在保修期内,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及水、暖、电等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按表1规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并承担所需费用。(自行拆、移、改、增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保修内)

结构形式

小区主体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工程等级为一级;设计合理使用年限50年(三级);土地使用年限70年。

节能措施:

区域集中采暖;建筑综合高效外围护体系;非承重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全项目未使用粘土砖。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和调换,并由本公司(单位)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该房屋于年月日通过市建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各项建市手续齐全,资质证编号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编号为:预售许可证号为:

保修范围:

注:

1、保修期以客户根据购房合同有关规定正式办理入住手续或取得入住通知单之日起开始。

2、答复时限是指齐河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客服服务中心或指定联系单位接到业主/住户书面通知之日起给予答复意见的最迟时间。

3、处理时限是指在业主配合的情况下开始相关保修活动之最晚时间。

4、保修项目为保修期内保修责任之项目。

5、石材、瓷砖、油漆等产品因生产批次不同,保修更换时无法保证与原材料颜色完全一致。

保修程序:

1、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应及时申报维修,本公司按规定期限内给予处理。若因业主本身申报延误而造成其他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2、房屋质量保修由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服务电话:

3、保修期满前两个月内,请业主将保修期满确认书和保修期满前问题登记表返回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将安排处理。如不返回此表,则表示业主认定不存在问题,保修期将按时结束。

4、保修期满后的工程项目本公司将移交物业公司,如若发生问题将由物业管理中心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处理。 5、业主有权对保修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如施工单位人员有违规违纪现象,业主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投诉。

6、业主对保修工程施工提供支持,如因业主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由业主本人负责。

7、对超过规定期限或超出保修范围者,本公司在力所能及条件下,可进行维修服务,按规定收取成本费和人工费。

装修重要提示:

装修房墙面天花板已刮耐水腻子或拉毛处理,地面为暗管明片采暖保护层。灯具、开关插座、弱电插板等都已安装到位。如需调整必须征得物业管理中心的认可,并做好调整前的现场确认工作方可进行施工。一切未经物业管理中心认可的对现有装修调整,而对装修成品造成的破坏由业主/住户自行负责。

首先请了解《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选择正规公司,签订正规合同,明确规定:费用、工期、材料、质量标准和保修期限。

办理报批手续,服从管理,不能代替装修公司交纳押金。 委托专业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为保证楼盘外立面的整洁,屋面不能装修和任何搭建。 住房结构不可任意改动,建筑的荷载承载式经结构设计师计算而确定的,不能破坏承重结构,不得超过楼板负荷。 开墙、凿洞必须遵循建筑规范,承重墙不得开洞,非承重墙开口(不得开70厘米以上的孔洞)必须做加固处理。 燃气管道不得任意改动,如须改动应由燃气供气单位派员操作。

电路隐蔽处必须做穿管处理。

使用可燃或易燃装饰材料必须做防火处理。

厨房卫生间装修必须按规范杜绝破坏已施工完毕的防水层,如造成漏水影响楼下,您将承担责任。

竣工验收前已对上、下水等管路做打压试验和灌水试验,请业主/住户确保装修时对管路无任何破损,否则后患无穷。 不可再凸窗楼板处打孔及大力冲击。

第8篇: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范文

【关键词】石材;幕墙;质量;控制

石材幕墙就是板材为建筑石板的建筑幕墙, 中国 的石材幕墙是世界生产和使用大国。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年均石材装饰板材用于墙面装饰的约 2500万平方米左右,所用石材幕墙挂件约1.4亿套左右。如何控制石材幕墙的质量,已经成为建筑装饰工程重中之重。

1.石材幕墙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

1.1资料审查

1.1.1审查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

1.1.2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与接触材料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实验报告;并应有保证年限的质量保证书。

1.1.3石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吸水率应小于0.8%。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1.2实物检测

检查内容包括预埋件的尺寸、钢板的厚度、铝合金型材、钢龙骨、石材的尺寸、铝单板板材厚度、结构胶、密封胶、不锈钢点驳件、玻璃的品种、规格、厚度、不锈钢螺栓、膨胀螺栓、化学螺栓紧固螺钉、铝塑板和防火保1.3复试试验。1.2.1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1.2.2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

1.2.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1.2.4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2.石材幕墙工程设计方面质量控制

2.1督促完善设计文件,对设计中的问题和缺陷,通过建设单位向出图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补足工程所需图纸,提供结构 计算 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2认真审定石材幕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健全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安全措施,特别是特殊工种必须持有资格证、上岗证。

3.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

由于幕墙高度大,面积大,尺寸变化复杂,因此,对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后置埋板,立柱、横梁连接件与金属框架的连接,后置埋件的拉拔力试验及钢框架的防腐、防火、防雷、变形缝等检查监督均坚持严格把关,达不到主控要求,必须返工,以确保安全。为克服土建误差,在各个控制门窗洞边阴阳角及罗马柱位置固定丝线,作为标准控制线。放线定位后对控制线进行校核,以确保垂直度和金属位置的正确,并作为绘制石材加工图的基准,使得加工的石材尺寸与放线相符。

3.1预埋螺栓

施工中,应重点对螺栓埋设长度、孔洞清理两方面进行检查,以保证螺栓的使用强度达到要求。另外,施工中螺栓必须使用在混凝土墙上(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小于C30) ,不能使用在砖墙上,否则,强度达不到要求,留下安全隐患。

3.2龙骨安装

安装过程必须对每一根横、竖龙骨的轴线位置、安装标高、垂直度与设计进行核对,偏差可控制在±3mm以内,以保证将来石材安装有足够的调节范围。

3.3避雷连接

横竖龙骨一般用专用连接件进行连接,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一般采取焊接的方式。施工中,应重点对连接的方式、是否闭合及防腐进行检查。确保避雷测试一次成功。

3.4焊接、防腐

焊接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布的焊接规范及设计要求,对焊接位置进行质量检查。对完成的焊接部位,应及时进行防腐处理。

3.5石材安装

3.5.1石材安装前检查石板外露面及连接处有无崩坏、暗裂,经修正后的崩边无明显痕迹,外体尺寸、厚度、颜色等符合设计要求。

3.5.2将铝合金挂件用螺栓牢固地安装在横龙骨上,安装时注意检查标高等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标高和平面位置靠挂件进行精确调整,提正完毕后将螺栓紧固。

3.5.3按石材的编号、颜色将合格石材运到安装部位。

3.5.4石材板背面上下共开槽四个,上面两个槽的铝合金挂件的两部分需要在挂接后用可调螺栓再次调整固定:下面两个槽的主挂件两部分直接落入槽中即可。

3.5.5对于挂石板无法调节的个别板面可采取予装-检查-调整-挂接-检查-取下石板-第二次调整-挂接-检查的流程,进行二次挂接安装,也可采用实样装配法,利用工艺板进行调整的施工方法。

3.5.6检查相邻石板的各项数据、平整度、对缝间隙、平行度、高差等符合要求。

3.6注胶的质量控制

3.6.1挂件的锚固:为固定挂件,在35mm厚石板上用开槽机开出7~8mm宽圆弧槽,深度要大于挂钩深,如开槽位不准,固定挂件时会形成崩裂、断口。用低硅油耐候胶将挂件一侧柔性固定,以解决不锈钢与石材线膨胀系数差异,消除应力,在锚固时,切勿硬性接触。

3.6.2胶缝的宽度:考虑地震及风荷载作用产生变形及温度应力变化,为了给板材之间预留足够的胶缝来消除变位,胶缝宽选用8mm。⑶注胶时应注意影响质量的四个不利因素:多孔性、粉尘性、石材的不均匀性和污染性。

4.石材幕墙安装的整体检查

4.1整幅石材幕墙的垂直度、平整度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的要求,饰面石板的外观是否存在缺棱、掉角、坑窝等现象出现,如对外观影响较大的应进行更换。

4.2认真检查每一件石板是否有裂纹存在,如发现裂纹粗大有可能危及结构安全的必须马上进行更换,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4.3石板的花纹是否能基本调和,色泽是否基本相同,光泽度是否低于75光泽单位等。

4.4天然花岗石板材外观缺陷的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规定。■

【参考文献】

第9篇:工程安全质量保证书范文

关键词:施工;质量;体系;安全

中图分类号:f273.2;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835(2014)10-0080-02

目前,很多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设立流于形式,只有人员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而没有运行的内容和方式;还有一些施工活动领导者想建立质保体系,却不知如何下手。对此,本文就质量体系在施工中如何有效运行展开论述。

1 思想保证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效益的意识。要把用户满意度放在首位,监理标段质量目标,例如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检查优良率达100%.注意施工中的各种因素,比如人员、工期和经济等因素。同时,反复强调加强质量第一的意识,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保证施工期间的质量意识不下滑。

2 组织保证

组织保证是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在组织保证上,应建立项目经理部和施工队两级质量组,在项目经理部层面应对施工期间出现的国内先进成果和施工工艺进行学习、消化、吸收,并以此指导施工;施工队的质量组应在项目部指导、参与下,建立qc小组,对施工内容,特别是施工中的重、难点问题,组织人员进行攻克。

3 技术保证

3.1 规范工作要求和依据

开工前,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本职工作要求,积极学习规范,深刻理解并掌握规范内容。规范不只是工作的要求,更是工作的依据。

3.2 做好设计图纸的会审工作

开工前,在项目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技术人员应认真审核设计图纸,弄清设计意图。对图纸不明确的地方,组织专人进行研究。

3.3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开工前,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写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要点,对特殊工艺和关键工序要编写详细的作业指导书。

3.4 施工技术交底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及关键工序作业指导书经会审通过后,由项目总工程师主持,向下逐级进行技术交底,直到每个施工人员都清楚自己的工作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对施工难度较大、技术性强的项目,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工前示范和专门讲解进行技术交底。

3.5 实施施工技术方案的监督

技术交底后,由工程部有关技术人员负责监督、贯彻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施工工艺流程。

3.6 开工前作前瞻性预测

对于工程中易出现的质量通病的分项、分部工程;曾经在其他施工项目出现过的不合格工程;经监理部或质监站抽检后认为应采取预防措施的项目或部位;某项目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而本项目具有类似特点的;本项目的质量难点等,应在开工前逐一作出前瞻性的预测,并对这些技术重、难点作出预防措施和对策,在施工交底中明确到班组和个人。对可实施的新工艺进行学习、消化,并应用于工程中,以提高施工水平,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

总之,技术保证要采用各种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各个技术岗位的工作能力,保证质量体系运行的效率得以提升。

4 过程控制

4.1 建立健全施工准备的各种要素

施工准备的各种要素包括人员制度、设备材料的采购准备等。建立健全施工准备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①坚持工程质量意识教育制度。工程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领导是关键,职工是基础,制度是手段,技术是保证。队伍进场后,将实行分项、分工序,实施专项质量意识教育,有的放矢,做到人人明白、个个清楚质量的标准和要求。②建立质量责任制。③强化开工前的培训工作。④建立内部质量检查制度。本工区每月进行一次。⑤建立作业层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⑥实行“五不施工”和“三不交接”制度。“五不施工”,即未进行技术交底不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不清楚不施工,测量资料未经换手复核不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或材料试验不合格不施工,上道工序不进行检查不施工。“三不交接”,即无自检记录不交接,未经专业人员验收合格不交接,施工记录不全不交接。

4.2 工序自检与“三检”

在质量保证体系的操作层加强自检,各分项工程设立专职自检工程师,各施工作业班组

设立专职自检员。工程质量自检程序详见“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框图”。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制订严格的工程质量内部监理制度,确定群众质检为基础,专业骨干质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质量“三检”制度和工前试验、工中检查、工后检验的试验工作制度。

4.3 事前控制措施

4.3.1 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

原材料质量控制的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进场前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在原材料进场之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逐项试验,对不合格的材料不予采纳。原材料的采购必须从合格的厂家购买。②施工中原材料的质量控制。进场后的原材料,试验室人员应按合同或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检验,如果发现某一批材料不合格,应及时进行封存,并作为废品处理进行降格处理或倒运到施工场地外。严禁不合格材料投入使用。试验合格的原材料,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3.2 质量预防措施

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提前消除施工中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在施工中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①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应根据本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项目特点、技术难度和管理人员素质,提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订相应的预防措施。②实验室每月对各个工序的所有检验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后,报质检部,由质检部根据所收到检验数据和其他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质量变化的趋势和相关质量因素,为控制质量提供依据。

4.4 事中控制措施

各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既定的施工方案实施,严守操作规程,排除不合理工序。施工方案中要制订应急措施,施工前由技术工程师向施工人员解释。在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各班组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严格落实工班“三检”制度的实施。

4.5 事后控制措施

坚持对不合格工程的调查、分析和纠正措施的制订、审批制。对出现的不合格项,深入分析其产生的根源,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问题再次出现。在正常施工中,可以利用直方图、质量趋势图等统计质量,及时发现偏差。检验测量和实验设备可采用统计抽样法、平均指标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情况分析可采用横道图和管理曲线等。

5 经济保证

建立工程质量奖罚制度,实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和平时巡查相结合的检查管理办法。依照本工区工程考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全体施工人员所属工程当月的质量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绩效奖金。

确立优质优价的结算原则,在不同施工队间以成品检测的分值作结算依据,以此充分调动施工队的积极性,促进质量得以提高。各个施工队进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质量保证书,按工作内容对施工质量作出承诺,保证书应有经济措施进行约束。总之,经济保证的目的是奖优罚劣,以此实现质量第一的目标,有效维护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6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