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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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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论文

第1篇: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9月13日播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称退休年龄问题仍无定论的节目,以下是节目内容:

最近几天,有关国家将延长职工退休年龄的话题,成为多家媒体关注的焦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今天表示,对这个问题,国家主管部门仍在进行研究,目前并没有定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退休年龄,在研究,这个问题很敏感,涉及到方方面面,没有最后的抉择。

据了解,目前欧盟的退休年龄一般是65岁,随着全球老龄化的进程,调整退休年龄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各国都很慎重。

今年刚刚把退休年龄由65岁调整到67岁的美国,是经过了将近20年的研究才最终实施的。因此,专家认为,我国即使调整退休年龄也不会很快实施。

第2篇: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 实践教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 本科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实践教学活动应是专业培养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环节,应该受到应有的重视。从全国范围看,目前在该专业本科生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理论讲解比例过大、可操作性不强、理论与实际严重脱离等问题,这也是造成该专业毕业生供需脱节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拟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探讨高校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将其分为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三个层次进行探讨,希图为制定与之相应的实践教学大纲、调整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提供思路。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课堂实践教学

1.加强校内模拟仿真实验学习

可模拟社会保障登记、基数核定、缴费申报、社会保障费征缴及个人账户等业务运行模式。学生通过模拟操作,可以对社会保障理论有更为深入地理解,也为校外实习和将来就业打下基础。在《专业统计与信息系统》课程中可以引进社会保险电子申报系统软件进行模拟仿真实验教学。鉴于全国各地实用的申报系统软件不同,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使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也可介绍当地社会保障部门所使用的软件系统,作为校内模拟仿真实验课程来讲授。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使用的是“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软件和网络版软件),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则引进济南市社会保险电子申报系统软件。

2.延伸现有专业理论课程中的实训课程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实践课程体系要进行一些调整,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如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后,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劳动合同管理的人员去思考和掌握,如劳动力成本、解雇员工风险、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等等,还有制定厂规厂纪、解雇员工等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在讲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规》这门课程时,除了要介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之外,还要将法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入“劳动全同管理软件”,注重实务操作内容。在讲解劳动争议等内容时,可以组织本专业学生在校内模拟法庭进行劳动争议、保险案例裁决,培养他们独立判断的能力。而《保险精算》课程可适当增加实训学时,《人事测评》课程可以介绍“人力素质测评软件”等。

3.努力不断优化研究方法类的课程

以《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管理定量分析》等为代表的课程群,包括从选题、文献评述、研究设计、问卷设计、抽样方案的制定,到调查访谈的实施,直至问卷录入、统计分析到最后撰写报告,应该让学生全程参与。通过一系列实践教学环节,完成大量问卷调查和调研报告,选题可围绕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可以得到提高。

在保证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的前提下,压缩甚至淘汰演示性、验证性、模拟性的基本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

二、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校园实践教学

校园实践教学是指有教学计划、教师有明确要求的学生在校园从事的实践活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校园实践教学包括校内实习基地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可将专业内容融入到如文艺活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技能比武、校内科技服务、创业设计、公益活动和各种社团活动。各地和多个高校曾通过各种公开和内部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知识竞赛,极大地普及了相关知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还可以组织专业学生在校内向同学开展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学生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等咨询服务。

高校可将参与科研和创新活动作为完整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教育的一部分,通过培养体系进行要求和规定。科技竞赛也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是实现创新教育的有效载体,是展现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平台。科技竞赛特别是国家教育部等主办的学科竞赛,对于推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促进教学与科研的结合,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等诸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要积极倡导和鼓励学生参与校级大学生科研课题、“挑战杯”、“新苗计划”、校内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各类科研比赛项目。

三、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社会实践教学

社会实践教学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内实践教学和校园实践教学的指向,是最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本专业社会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有:课程实习、暑期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

1.实习与社会实践

实习是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教育中的一个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其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实际,增长知识,增强劳动观念和责任感,培养独立工作能力。课程实习时间安排较短,可以采取参观、访问、调查研究、见习等形式,时间较长的还有阶段实习或短学期(也称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安排在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两个暑假)和毕业实习。

可以让学生走出校园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弱势群体的疾苦;也可以让学生在一周内按照当地领取最低生活补贴的标准生活一周,体会穷困家庭成员的感受;可以以学生的身份去参观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流程,也可以以客户的身份访问社会保障机构,谈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感受,并提出可以改进之处;还可以请学生去养老院等机构做义工,这些教育对培养学生的同情心、加强对其所服务对象的认同感、树立服务民众的信念非常重要。大学生们利用暑期,结合专业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大学生将来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相关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重视学生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实践,本专业应建立有相对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使学生能够直接在社会相关机构进行实习,使其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提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传统的实习模式受到了严峻挑战,本专业毕业走向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应该及时调整培养方案,扩大实习基地建设范围,除了原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企业事业单位外,还应该将民政局、慈善机构、社区服务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等纳入进来。在实施手段上也要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实习逐渐由单纯教学实习向科研实习、就业实习转变。

另外,在实习模式上要灵活多样,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相结合、实习与教师的科研相结合、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相结合、专业实习与就业相结合。迫于就业压力,目前,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把毕业实习阶段甚至阶段实习阶段作为就业的试用期,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分散实习、与就业结合的实习是必要的。

2.毕业论文与实践的结合

毕业论文是实现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它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训练基本科研能力、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搞好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提升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组织管理毕业论文工作中,可规定毕业论文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要保证一人一题,切实做到选题要尽可能多地反映劳动和社会保障理论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坚持“真题真做”并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学术性;鼓励与教师的科研工作密切结合。选题,由学生确定或学生与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在保证基本训练、掌握本学科的基本功的基础上,尽可能安排做一些提高性、拓展性的研究专题,提升毕业论文总体质量。

在我校的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论文管理过程中,要求在学生选题确定后由指导教师下发毕业论文任务书,主要是对学生提出和规定毕业论文的各项工作任务,对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起引导、启发及规范的作用。任务书指明本课题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大体上可从哪几个方面去研究和论述该主要问题的具体要求,计划进度,推荐的参考文献(5篇左右,含外文文献至少2篇)。学生通过查阅相关外文资料,进行外文资料翻译,了解选题的国外研究进展情况;通过检索和阅读大量相关国内刊物文献,撰写文献综述;开题报告、预答辩等环节,保证选题符合培养目标要求。建立有效的毕业论文质量管理模式和监控制度。采取二次答辩、学校及教育厅两级论文抽检等举措,不断提高毕业论文的整体水平。

3.各实践环节可以相互联系、相互渗透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实习可以走出去,也可以请进来的方式,让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实际部门工作人员,结合某课程教学内容在课堂内进行讲授,使学生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知识的层面上,也了解一些实际工作情况。可将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教学环节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结合起来。

《管理定量分析》实验项目由操作性和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组成,综合设计性实训项目要求学生完成一项实验课题,主要目的是运用所学理论知识,针对劳动社保热点问题,设计问卷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学期的第1周布置下去,第15周上交,学生可自行组成小组,自行选择课题方向、设计问卷、发放和回收问卷并做统计分析,并撰写实验报告。笔者对本人指导的近几届毕业生,要求将《管理定量分析》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学年论文(第三学期)、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论文写作中去,大大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的科学性,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学生论文普遍存在的空洞与摘抄的现象。

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看,有校级科研项目的同学,由于有科研项目任务,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要多于一般同学,且因做过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数据翔实,其所提问题和对策更有针对性,毕业论文质量普遍高于一般同学。如一名同学的学生课题是“浙江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实证研究”,他组织其他学生作为小组成员,利用暑期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的多个方面入手进行问卷调查,最终各位小组成员完成这个项目的子课题并分别作为各自毕业论文的选题,从而较为成功地将学生科研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结合起来了。

四、结语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本科实践教体系应由实践教学目标体系、实践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条件体系和实践教学管理体系等子体系构成,而开展该专业的实践教学内容体系的研究,将有益于全面实现专业教学目标体系,并为教学条件和实践管理提供较为具体的科学指导。充分挖掘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实践教学内容,扩展实践教学内容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体系,使课堂实践教学、校园实践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相互补充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的整体,为学生的能力的拓展和将来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爱国:关于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发展创新的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08.18

[2]张玉平等:浅谈研究型大学的本科实践教学体系.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5.3

[3]白凤峥: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建设探索.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2008.1

[4]郭水兰:实践教学的内涵与外延.广西社会科学,2004.10

第3篇: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劳务派遣;立法原则;平等原则 

 

劳务派遣是法律设定的多种用工形式之一,它指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再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目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并无其他要求。由于法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又有一定的利润可图,导致劳务派遣机构迅猛增加,派遣工种几乎涉及各个行业,使得原本属于补充性质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出现了取代常规用工形式的趋势。为了确保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对其进行严格规制。劳务派遣立法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一、临时性、辅与替代性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曾经对“三性”进行了解释,指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颁布后该条款未保留,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许多本不应适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也安排了被派遣劳动者。笔者认为,“三性”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不能简单的从“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去理解,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看,它是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限制而非扩张。 

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中具有很强的季节性、时效性或者不是经常发生的工作岗位,例如为了完成额外增多的订单等而急需加派人手;又如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到异地参加学习培训、病假、产假、被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等原因,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在原工作岗位劳动的,用工单位可考虑让被派遣劳动者到该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务,直至本单位的劳动者能够返岗。辅,是指向用工单位正常经营主要业务而提供的不可或缺的服务与保障的业务工作岗位。替代性,是指与用工单位主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发生直接联系的工作岗位。 

虽然《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限定为用工单位的“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其立法的基点是防止劳务派遣对传统雇用的冲击及企业将固定岗位临时化,将劳务派遣发展空间控制在相对狭小的范围,使其仅作为标准劳动关系的补充。但面对现实中的各行各业、形式各异的劳务派遣,不同的用工单位在设置派遣岗位目的、岗位在企业运营中的作用及设置标准等方面也各不相同,以立法形式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予以强行性规定,难免会对用工单位的自主经营权造成影响。此外,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我国的劳务派遣市场已经拓展到了国外,对“劳务派遣”的探讨理所当然包括对境外的劳务输出,而对外劳务输出显然难以达到“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要求的。因此,可以选择一个较为折中的方式,把相对容易界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方式将其限制在一个范围内,而把难以厘清“辅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界定权利交给用工单位,由其自主确定。这既符合被劳务派遣劳动者的素质存在差异的事实,也能够调动用工单位合理利用劳务派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对传统用工的补充职能。 

立法者在界定什么是“临时性”需要考虑的是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提供劳务的期限以多长为准。各国相关的规定不尽相同,例如德国规定劳动者派遣的时间不能超过9个月,日本则规定不得超过1年。笔者以为,既然使用派遣劳动者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临时之需求,而如果派遣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的长期需求,就应当建立直接的劳动关系而不能采取派遣方式,以间接用工的方式使用该劳动者。所以在某一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持续时间一般不宜长于6个月,否则企业的用工需求就不能称为是“临时性”的。在劳务派遣“一般不宜长于6个月”的基础上,还要尽可能针对不同用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规定,建立适应各种岗位的劳务派遣服务方式及合同期限。对一些小型的企业或生产规模变化较大的企业(如建筑业)以及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岗位,可以规定为“临时性、辅和替代性”,对那些大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则应保持劳动队伍的基本稳定,或者延长派遣时间,或者明确规定长期性岗位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对境外的劳务输出则应当根据其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为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维权工作的有效性,提高用工单位的守法经营意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用工单位在确定辅和替代性的岗位时,应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参与其中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要按照《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岗位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到按需分配,既要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又要维护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与本单位的工会、职代会集体协商并确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辅和替代性岗位后,应采用集体合同的书面形式规定下来,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未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的工作岗位不允许作为辅与替代性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已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但事后经审核查实该工作岗位在实质上与“辅”和“替代性”要求不符合的,仍然不能够安排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如果劳务派遣机构违反以上要求,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不满足“临时性、辅、可替代性”条件的工作岗位,或者用工单位违反上述要求而接受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如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给付相应的赔偿。如果派遣机构或者用工单位不接受改正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如罚款)。 

二、平等原则 

 (一)劳务派遣中平等原则的界定 

劳动平等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每个劳动者都是具有独立人格与人身自由的自然人,平等原则的价值取向就是使每个劳动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能够获得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对被派遣劳动者来说,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形式上的雇佣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实质上的雇佣关系。考察劳务派遣中的平等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在同一个劳务派遣机构中的各个劳动者之间的平等;二是在同一个用工单位中的被派遣劳动者与其正式员工之间的平等。本文以下讨论的平等原则是围绕后者展开。 

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的劳动平等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绝对的劳动平等和相对的劳动平等。例如,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的设施和条件,是用工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这一点不应当由于企业的用工形式等因素的不同而在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员工之间存有差别,因此应实行绝对的劳动平等。而劳动报酬以及与之挂钩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福利,可由于企业的用工形式、劳动者资历能力、工作经验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别,因此可以实行相对的劳动平等。在实行相对的劳动平等时,最重要的是重视与解决同工同酬的问题。 

 (二)实现劳动平等的制度设计 

围绕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平等问题,立法者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第一,合理设定绝对的劳动平等与相对的劳动平等。在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的设立与有关权利的划分,最终取决于企业用工形式即劳动者派遣与否的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劳动基准是法定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底线,它的实施范围不应受到劳动者派遣与否的影响,因此在劳动基准的适用方面,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应实行绝对的平等。而在劳动基准范围之外和劳动基准水平之上的劳动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之间可以实行相对的平等。在劳动者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中,诸如劳动保护权、休息权等人身权利一般不应受劳动者派遣与否的因素影响,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享有这些权利方面应实行绝对的平等。诸如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和相关福利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正式员工在享有上可以实行相对的平等。 

第4篇: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就业歧视,法律对策,研究

 

1.就业歧视的概念

所谓就业歧视就是指基于各种原因,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为。根据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规定,歧视一词包括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论文大全。一般来说,就业歧视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其一,就业歧视是一种区别对待,对部分劳动者的不当排斥就是就业歧视,对部分就业者的不当优惠同样构成就业歧视,因为它侵犯了其他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其二,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广义就业权的侵害,不仅可能存在于员工招聘过程中,而且可能存在于就业服务、员工管理以及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其三,就业歧视是以与维持公共秩序和职业内在需要无关的因素为条件,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实施的剥夺或限制;其四,就业歧视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

2.就业歧视的法律对策

2.1加大就业歧视立法和执法力度,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修改、充实、完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在其中增加就业歧视法律责任条款,把劳动监察权赋予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大对企业的劳动监察力度,使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能够得到及时追究。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七章法律责任里可以增加这样一条:“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就业歧视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维护平等就业权的救济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平等就业权的同时,还应规定有效的救济手段,是相关权利实现的切实保障。这些手段可以是:第一,把平等就业权纳入人格权的范围,允许直接利用诉讼手段实现权利救济。诉讼手段与劳动仲裁手段相比有不少优点,如诉讼手段立法成本小,补偿范围宽,救济及时,当事人的耗费少。第二,对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劳动者适当给予法律援助,扩大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提高诉讼效率。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弱势劳动者比如女性、残疾人等在劳动就业中的弱势地位使得他们心里存在诉讼障碍,不敢拿起法律的武器;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专业化和自身条件的限制,也会给受侵害者依法维权带来一定的实际困难。因此,应适当放宽对此类案件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条件,为他们依法维权提供便利,从而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同时,在涉及人员范围广泛的损害就业权的案件中,可以运用代表人诉讼形式,节省劳动者的诉讼成本,放大生效裁判的效力,保护更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除此之外,解决弱势劳动者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生产力不发展,就业歧视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消除。

2.2加强司法宣传,切实维护平等就业权

其一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旗帜鲜明地批判各种陈腐的就业歧视观念,比如性别歧视,要提倡男女拥有平等的就业权和发展权;提倡用人单位不要人为地设置就业门槛,对男性和女性求职者应该一视同仁,对正常人和残疾人要给与同等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可通过在试用期内考察每一位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最终决定他们的去留,通过应聘人员在工作中的实际表现决定他们升职或降职。其二,要大力宣传维护平等就业权对于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重要性。论文大全。其三,要宣传各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承担社会义务,切实维护平等就业权,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3要确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里有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就业歧视案也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为被歧视的就业者有可能受到来自两方面的歧视,一方面来自企业或雇主,一方面来自政府,相对于二者,被歧视者都处于弱势地位,其平等就业权单靠自力救济是不可能得到保护的,所以需要国家法律给予其公力救济。论文大全。在就业歧视纠纷中,纠纷的一方是受到歧视的就业者,另一方或者是企业,或者是做出歧视性规范文件的政府,从双方的力量对比中可以看出,就业者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即使他不是获得就业资源相对较少的人,在与企业和政府机关相对时仍然处于弱势的地位。对于企业来讲,就业者追求的是像其他人一样成为这个企业属下的一份子,而对于政府机关,就业者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在这种明显的不平等状态下,就业者必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当这些就业者在弱势地位下受到歧视待遇,转而寻求司法帮助的时候,很难提出有力的证据对其被歧视的状况加以证明,所以在诉讼中应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企业提出证据证明被歧视者没有被聘用不是出于歧视的因素,而是有正当理由的或者由政府证明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歧视性的内容或者这些文件即使对某些就业群体不利,但对这些群体的区分却是符合合理的和客观的标准的。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4建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在西方国家,专门有保护平等就业的机构。我们也可以效仿西方的做法,建立这样代表弱势就业者的利益机构来保护平等就业机会的委员会。由于劳动者在雇佣关系中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在权益受损时,他们往往不知道应该自己享有什么权利,也不知道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而类似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就能起到这样一个作用:一方面向社会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劝诫雇主摒弃歧视性雇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不成或劝诫失败,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第5篇: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摘要】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建设还不够完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比较,就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对策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实践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贯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的时间较短,制度本身的建设不够完善。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1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已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特征都是由国家立法,实行强制和互济,工伤保险的内容也是按照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导实施。德国是工伤保险立法最早的国家,早在1884年就颁布实施了《工伤事故保险法》,挪威于1895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美国在1908年联邦政府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以上国家由于采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工伤保险制度,效力高,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强制力,执行起来自然也较为顺畅。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历经了十多年的改革,1996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者是部门规章,后者是行政法规,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效力较低,难于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例如,有些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基数,以致造成工伤保险难于达到真正分散风险的目的。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办法,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没有体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较为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使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进入正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以便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与执行的力度;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有助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助于弱化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工伤的处理,这样有利于社会补偿机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工伤保险法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设。

2建立健全我国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提高经办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保障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其社会影响亦越来越大。尤其是工伤纠纷,由于直接涉及到职工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因此十分敏感,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我国劳动保障业务整体来说具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劳动保障的执法队伍应该得到加强,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强化其“法律特点”,时机成熟时在法院系统建立“劳动保障法庭”,形成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经办队伍。在工伤保险开展较好的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德国),工伤保险经办及纠纷处理基本是通过法院的劳动法庭处理,这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和启发意义。建立劳动保障法庭,是劳动保障事业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我国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从国外的工伤保险状况来看,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是相当广泛的。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伤事故补助公约》,其中规定,工伤补助是对因工负伤者提供的保障。工伤补助的对象应当包括:因工受伤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因工伤不能工作并中断收入者;因工而永久地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因工死亡者需赡养的人口。由此看来,工伤保险对象应包括:公务员、各类企业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的德国,其工伤保险的对象甚至超出了国际标准。在1885年工伤保险创立之初,首先在部分工业行业建立,以后逐步发展到所有雇员。1942年,德国全部企业为工伤保险制度所覆盖。1971年,各类人员为这一制度所覆盖(从工人到国家工作人员及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儿童)。德国统一以后,1990年,该法对前东德地区生效。目前,德国8,500万人口中有5300多万人处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我国2004年的《条例》对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覆盖范围仍然比较窄。我国大量的人口在农村,在农闲季节他们涌进城市、城镇做临时工、季节工,这部分人数量比较多,可是未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我国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工伤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从业人员。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使现行《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能够真正参加工伤保险。

4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完善工伤认定工作

在工伤保险中,确定工伤是决定是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我国工伤认定的依据是2004年施行的《条例》第14条及第15条规定。《条例》第2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工伤认的决定。也就是说,我国工伤认定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保险经办机构来组成,至于如何组成,该机构的性质如何,权威性如何,该《条例》未作明确的规定。工伤认定机构是一个重要的机构,立法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作为一种秩序,权威在秩序中至关重要,工伤认定更多体现的是医疗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结合,威信因素大于权利因素,在这一意义上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有很大的区别。人们之所以相信工伤认定结论更多出于对专家专业水平的认可及专家在该领域从业的经验所形成的威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一个由法律授权的完全独立的、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机构来专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特别是这个机构不能隶属任何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法律特许的社会服务组织,这样将有效地限制行政权力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扩张,其结果必然是工伤认定的结论科学含量上升,行政权力含量下降,这样会使当事人各方更加满意,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端。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5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和解决长期待遇费用平衡问题

5.1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

各国政府在工伤保险领域注重选择基金制的原因,在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补偿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并且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使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无法精确预算,为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可能,实行基金制是可行的选择。但是若储存的基金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贬值,则实行基金制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基金的储存应当与基金的运营统一起来,即将可能遭遇的贬值风险与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统一起来。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尚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运营制度,所以建立这种制度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增值势在必行。

5.2切实解决长期待遇费用的平衡问题:

国外工伤保险基金有的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经过精算,当年基金基本平衡;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实行的是“部分积累模式”,即当年筹措的资金除应付当年支出外,还留有部分积累,以降低未来基金支付的风险。这种办法把一段时间内将花费的长期费用在相应的时间内征收上来,并考虑将来利息收入的增加因素确定费率,实际上是阶段性储备积累。该制度以3年内确保保险费稳定(行业费率不变)和6年内资金平衡为基础。具体说,确定保险费率时把基金筹集金额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等于该年度新增长期待遇领取人年金数量的6倍,第二部分为下年度短期待遇所需的费用。该办法的好处是当代人与下代人的负担能够合理分配。同时,根据不同工种确定费率,可能有利于劳动力从工业部门流向技术开发部门。“基金阶段平衡制度”所积累的资金,将支付给未来的年金享受人员。我国的《条例》确定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收付原则,对于长期待遇的支付是不合理的。日本的工伤保险待遇短期实行“现收现付”,长期待遇按当年新增人数所需年金的6倍征集上来。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这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难于平衡的问题。

第6篇: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关键词]油田生产;加强管理;员工安全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2-0337-01

引言

油田生产基本在户外进行,生产环境恶劣、条件较差,同时作为高风险系数的行业,易燃、易爆气体和物质十分常见,但数据表明绝大多数的事故均是人祸而非天灾,加强员工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促进油田安全生产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发展的根本目标。作为高投入、高风险行业,解决好安全生产,加强员工管理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最终效益、稳定发展,是企业重视人权日益成熟的标志,更是对党和国家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积极实践,关于到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

1. 油田生产中员工安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困境

“安全生产利国利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随着国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同时对于人权和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视,安全管理工作的地位逐步上升,成为国家、企业、社会大众关心的话题;随着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入,目前油田生产事故降低,但是也存在以下困境:

(1)员工素质有待加强给员工安全管理工作带来难度。油田行业具有与建筑行业类似的特点,生产作业中需要大量劳动力,吸引了农村大批闲置劳动力。然而这批劳动力没有经受过专业培训素质还有待提高,对安全生产缺乏一个系统、全面的认识,这是油田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正是因为一线作业员工因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为企业安全生产埋下了不稳定因素[1]

(2)领导重视力度不够,宣传力度不到位。虽然目前油田行业领导率先垂范做出表率起到带头作用,但是不可回避的是存在部分领导对于员工安全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不够重视,对于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形成很好的企业安全生产文化,员工对于安全管理的条例认识不全面,导致工作搁浅。

(3)缺乏制度保障和管理机制。油田行业存在安全生产制度的漏洞,很多条例粗枝大叶没能涵盖到很多细节方面,需要完善和改进。一项事业的推进需要良好的制度作为后勤保证,同时领导之间权利不集中、相互扯皮、项目踢皮球等行为也会加剧员工管理工作的难度[1]。

2.加强油田生产员工安全管理的意义

员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油田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发展主要依靠员工,员工是企业运行的主体,员工的素质和水平影响整个企业发展的水平,同样加强员工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推进整个油田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和现实意义。员工安全管理工作有益于降低人为因素事故发生的几率,降低企业对于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失,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同时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是近些年的社会热点和敏感话题,人是社会的主体,加强员工管理工作可以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缓解社会压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2]。

3. 加强油田员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的头等大事,也是企业运营的根本保障,容不得忽视,为加强油田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可以从一下几点来思考:

3.1 从油田生产的内在因素考虑

第一,从油田生产的主体,员工自身来看,要着重加强对油田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培训。由于油田行业自身的工作特性,对于劳动力的要求比较高,包括职业素质和技术能力。对于油田企业的员工选拔工作要严格要求,对于已经选拔合格的员工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细则、条例及处罚措施、专业技能、遇险自救措施等,整个过程要严肃对待,确保整个培训活动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并开展培训后考核,对于作业员工进行包括笔试和实践考试的考核,考试通过颁发证件持证上岗。第二,从油田企业生产的环境来考虑,就是对于油田企业生产的环境进行管理,从而为员工的安全提供多一份保障。成立安全管理监督小组,选聘有专业素质、管理经验、思想品德素质较高的的人才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对油田企业生产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下基层进行全天实时监控和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一线员工要实行不定期的突击性检查,对于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详细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各个环节,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概率。要成立治安小组,对全体员工实行一视同仁的统一化管理,对于蓄意挑衅引发的安全事进行严肃处理。

3.2加强对油田企业员工安全工作的外在因素管理

外在的因素,就是油田企业生产的安全工作保障措施、安全生产的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等等方面来考虑的。首先,是完善油田安全生产和保障员工自身相关制度的建设。从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现有制度的漏洞登记在册,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细则,保障员工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其次,就是对于油田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油田企业要加强对于安全管理的重视力度并进行积极宣传,领导要做好表率工作,不不高特殊主义,为安全管理工作率先垂范,具体的例子如,张贴横幅组织全体员工观看安全生产事故录像资料,企业印发安全管理常识和安全条例及处罚细则的手册,提高员工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再次,就是油田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机制来看,建立健全油田安全生产的制度和监督机构,对企业内外部安全生产进行实时监控,对于企业生产进行安全全程监控,为确保员工生产安全提供多一份保障的机制[3]。

4.结语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根本目标,是企业重视人权成熟运营的重大举措也是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必由之路;油田生产行业地位举足轻重且风险系数极高,解决好员工安全管理工作对于整个行业的安全生产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本论文从油田企业内部操作、外部运营多个角度对油田加强员工管理工作进行思考,提出具体可行性的措施,希望可以帮助油田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可靠地指导意见,更好的促进油田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曾芬;关于石油企业安全经济问题的探讨[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年05期.

第7篇: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1心系学生严谨为学

陈笑蓉老师在教学中,始终把育人放在首要位置,认真热情对待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指导,教学思想上,教导并进。长期以来坚持把德育引入课堂,让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受到良好的思想熏陶。在业务教学中,结合中国计算机、网络通信方面的成就,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把我国IT的成就的名师以及成果融入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振奋民族精神教育,使学生有社会责任感,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动力,促使学生建立正确的学习观。

陈笑蓉老师在教学、科研上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教学过程中,能将最新的科研成果融入教学之中。在教学中,她非常注意方法论的教育,注重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她主讲的每门课,都经过精心设计,除了在多媒体课件制作上下工夫,她也注意课程信息的组织,并在授课中提出一套教学方法:提出核心问题分析与解决问题教师引导与促进,提炼总结知识的深化。有些学生在学习上有偏科倾向,对如何正确建立自己的知识结构不甚了解,对此,她就在授课时用自己的体会引导学生建立完善的知识结构。

她在实验教学中,努力探索,

对每门课程的设计与实验、每个实习都严格要求,并有案例。她组织学生讨论小组,提倡团队合作精神,这种学习方式培养了学生科学、严谨、求是、合作的精神和责任心,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素质有较大的帮助。她还积极指导学生参予各项大学生技能比赛,并取得优秀成绩。在2007年“全国大学生红旗杯开源大赛”中获金奖1个、银奖1个、铜奖2个、团体二等奖1个、团体三等奖1个、优秀奖12个。从她身上学生们感受到并且学到了敬业乐业精业、刻苦耐劳、不断进取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

2教学改革求实创新

自1984年以来,陈笑蓉老师主讲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操作系统原理、编译原理、程序设计方法学、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管理信息系统、自然语言处理等十多门课程,并编写操作系统教材和实验辅导教材。

陈笑蓉老师为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十多年来一直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主持承担了国家教育部21世纪教学改革项目“计算机软件开放式实践体系的研究与实施”、贵州省教育厅“基于Internet网的计算机软件开放实验室系统”、“计算机软件开放实验室及课件系统”“贵州大学教学团队建设――计算机软件”,“信息与电子技术创新实验区”,“软件技术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教学中进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实验教学的改革,教学效果良好,成绩突出,取得一系列研究成果,承担的操作系统获贵州省精品课程。她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获得省教学成果二等奖4项,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课件评比一等奖1项,贵州大学教学成果一等奖3项,贵州大学教学实践成果一等奖1项,主编教材1本,参编教材2本,被贵州省教育厅授予“贵州省教学名师”。

在实践教学中,陈笑蓉老师努力探索改革,将计算机课程的基础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研究性实验进行了深入研究;并主持开发了一个开放式的、涵盖计算机专业教学课程为主体内容的开放式实验教学平台系统。先后有20多门课程的课件、大纲、实验、在线辅导资料上网,让学生和教师不受空间和时间限制,并能随时获取学习和实验资料,它也为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了更为方便的实践环境,通过2000级―2006级学生使用, 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3梯队建设

作为学术骨干与专业技术带头人,陈笑蓉老师积极聘请国内外重点大学著名的计算机专家到贵州大学讲学,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院讲学。对青年教师以“一带一、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培养。让青年教师参加国内科研和教学改革会议,把他们介绍给名教授,得到知名教授的指点。积极组织青年教师教学研究和科研活动,带领青年教师参加科研和教学改革项目,指导他们写项目申报书、撰写学术论文、出版专著和教材。承担教改课题 7项,发表教改论文10多篇。承担科研课题20余项,发表科研论文20篇。根据学科建设和新专业建设需要,鼓励青年教师进修,创造条件鼓励他们攻读博士学位,选派部分教师到国内重点大学进修,先后推荐5人读博士,14名教师到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等院校进修。王晓蓉、王以松、徐晶、陈晓明、裴炳镇、龙慧云、马丹、秦进、程欣宇、王翔等教师已是我院的骨干教师。其中3位获得博士学位,4位晋升副教授。此外一些青年教师在教学方面成绩突出,受到省校级的表彰。

4学术科研

陈笑蓉老师重视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她主持参与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项目、市级项目等十多项课题。20多篇,获得贵州省科技进步三等奖3项,四等奖1项。

她参与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城市道路交通若干问题研究”,主持了国家信息产业部“MCS-1可视心律失常治疗仪”项目、贵州省经贸委“社区心血管保健监护服务系统产业化”项目、贵阳市科技局“贵阳市城市道路交通数据库建设与网络模型研究”等项目。主持开发的“基于软交换技术构件劳动保障咨询平台系统”项目为贵阳市150万参保人群及家属提供政策咨询、个人社会保险数据查询、保险业务办理、数万单位的就业和再就业的基础信息和劳动保障部门政策及办公事务等信息。与贵阳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开发的“贵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项目,服务于贵阳市150万医疗、养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18万离休人员,为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撑和服务。这些项目都取得良好的社会及经济效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为贵州省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5服务社会和企业

第8篇: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当今社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频出现。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订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文章对劳动报酬作出了准确界定,并分析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来有效遏制这一现象的发生。

[论文关键词]拖欠工资;定义界定;现状分析;对策建议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更是一个劳动力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虽然市场经济在快速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条例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劳动力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在一些私营企业、建筑行业经常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这不仅仅是企业管理人员故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还是我国法律存在不足的问题。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薪酬,企业故意拖欠薪酬不发放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成了热点社会问题,也引起了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政府为整顿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全面展开。

在社会各界的响应下,政府各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来做出回应,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的效果却不是很明显。在众多人大代表的多次提案、社会各界的呼声中,《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出台。在该修正案中,以立法的形式表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犯罪。这一法律规定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好评与肯定,体现出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法律为人民服务的性质。

一、关于劳动报酬的定义界定

在很多人看来劳动报酬就是简单的工资,但其实不然。关于劳动报酬的准确定义,我国的学术界与实际岗位单位有着不同的看法。学术界认为劳动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劳动报酬是指因为劳动者进入企业就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以现金为基本支付手段,向劳动者支付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等工资;狭义的劳动薪酬仅仅指工资。在我国法律条例中,劳动报酬就是工资这一含义。但是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劳动报酬又有具体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从这项法律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所使用的关于劳动报酬的概念还是使用的狭义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所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薪酬的含义范围又比工资这一概念广泛很多。

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对象就是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和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基本的工资薪酬后,如果存在拖欠劳动者相关的奖金、补贴、加班费等等方面的工资薪酬的现象,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也有可能属于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广义的劳动报酬这一概念中,在持续合法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只要履行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的劳动服务,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物质报酬,包括基本货币工资、实物补贴、五险一金等等。与狭义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广义的劳动报酬范围更加广阔,加入了实物补贴和五险一金等内容。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现状分析

(一)现行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

我国在劳动报酬方面出台的法律条例已经有很多,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等。在这些法律条例中,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个问题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例如在《劳动合同法》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薪酬或者不将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到位、在劳动者加班后不支付加班费又或者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时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汇报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向用人单位施压,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该及时将差额发放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还没有将拖欠的工资发放到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以劳动薪酬的半倍以上一倍以下的金额补贴来支付给劳动者。在《劳动监察保障条例》中也作出了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薪酬、扣押劳动薪酬的现象,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劳动薪酬,补齐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对于用人单位接到通知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要做出应发工资薪酬的半倍以上一倍以下的金额来对劳动者做出补偿。

从以上这两个法律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法律作出的惩罚措施仅仅是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这种处罚方法虽然能够对一些用人单位有警示作用,但是对于一些流动性大的行业来说,并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建筑行业中的农民工,由于建筑行业的施工时间较长,发放工资的周期较长,不少农民工又没有很好的维权意识,这就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屡禁不止。因为有些用人单位发现与法律规定的经济处罚相比,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得到的利益更高,这就使很多不法单位存在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一些私人企业的老板甚至形成了拒不支付劳动薪酬可以获利更多的错误心理。

(二)现行的解决途径存在盲点

目前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劳动薪酬这类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四种: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2.劳动者通过向工会反映情况,由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节解决;3.劳动者向劳动委员会进行申请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4.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监察部门作出解决方案。如果通过以上四种途径还没有解决好问题,劳动者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行政行为强制用人单位执行。从理论的层面看,这四种解决途径设置合理,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缺失,这些解决途径在实际中往往受到限制。有时候,由于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到判决决定的过程中发现耗费时间过多、程序手续繁杂、申诉花费过高,他们就会放弃这一解决途径。因此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些被拖欠劳动薪酬的劳动者做出一些上访事件或者更加极端的维权事件,给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正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的不人性化、不完善,法律惩罚的金额低,就导致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最为困难的是农民工,如果法律不制订相关的刑法惩罚措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得不到有效保障,这就会更加地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为了解决这一方面的欠缺,刑法修正案对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薪酬的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界定这一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并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处罚措施。这一修正案处罚措施较为严厉,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用人单位须及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有着警示和预防的重要作用,能够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有效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对策建议

虽然刑法修正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做出了严厉的惩罚,但是还是不能够弥补遭受损失的劳动者的心理伤害,也不能够完全预防或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要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这就需要采取一些措施防患于未然。上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在经法院判决后可以弥补劳动者损失,对用人单位有一种警示作用,虽然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不能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为了有效地避免拒付劳动薪酬、拖欠工资这类事件的发生,笔者提出以下解决对策建议。

(一)简化程序

目前劳动者追讨劳动薪酬需要经办的程序繁多,例如劳动者必须先向劳动保障所提起仲裁,然后要经过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才能做出判决决定,之后还需由执行庭向用人单位提出索要。这些程序至少要消耗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其中劳动者需要花费的资金也较多。在这么长的等待时间里,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转移资产的行为。这就导致执行庭执行工作受到阻扰。因此,对于这些确实存在劳动薪酬纠纷的案件,法院可以简化办理程序,由民事部门直接做成决定,由执行庭执行。这样可以减少执行程序的等待时间,让受害者减少损失。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要第一时间做出反应,查封用人单位的资金,避免其钻空子推卸责任。这些方法都可以直接帮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二)到正规公司就业

劳动者在选择工作的时候,要通过正规的中介机构选择那些手续齐全、信用良好的合法正规企业。在求职过程中,要向中介机构或者公司企业提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文件。切忌盲目听信招聘人员的宣传信息,一定要索要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劳动者在就业前一定要对企业用人单位进行一个全面的信息考察,要看其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是否有营业执照,要摸清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要了解具体的薪酬发放时间,还要能够对公司的信誉进行考察。在弄清楚这些相关信息后,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去该用人单位就业。

(三)加强监管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能够对自己管理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定期监督管理。对用人单位的财务情况、工作管理运营情况、发放劳动薪酬等等情况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财务部门要能够对那些财务存在问题、员工流动性大的用人单位进行摸底调查,一旦发现拒不支付劳动薪酬的现象要做出相应的惩罚警告,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9篇:劳动保障论文范文

【摘要】审计机关如何确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核心问题。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需要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力量,实施有效的控制手段。文章主要探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如何确保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主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一个社会广泛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转型中的国家,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尚存在着社会结构性矛盾、利益冲突、收入差距、失业率、老龄化等问题,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和协调发展,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解决社会成员因退休、医疗、伤残等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专项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种。

社会保险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称为“保命钱”,它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有力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后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云南、浙江……近年来,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的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问题屡次成为舆论焦点。统计显示,在1986年至1997年间,全国有上百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全国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160多亿元。至2006年底,还有数十亿元没有回收入账。截至“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96件。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保基金审计结果也表明,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中存在内控机制不严密、业务处理不规范、基金受到侵害等严重问题。

造成社保基金的违法违规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体制的“泛行政化”、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监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难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的会计审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全面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着力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督,借助外部监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目前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暂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监督检查,能够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防范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发挥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通过审计监督,能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自我约束力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审计署多次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将把老百姓关心的医疗、养老保险作为审计的重点。

二、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重点

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属于国家审计的范畴,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笔者认为,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审计部门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审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审计部门应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是:

1.基金预算编制是否坚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

2.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否被严格执行,有无超出预算的问题;

3.预算的调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和决算是否报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地进行征收。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筹集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构成社会保险基金组成内容的,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贴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基金征收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征收比例,是否存在对企业实行减收免收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将基金的增值收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无坐支、截留、转移或隐瞒资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收入的情况。

4.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础数据,是否对参保人群进行有效监督,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生的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是否进行有效遏制。

5.社会保险基金登记、申报、征缴是否脱节。

6.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

(三)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社会保险的筹资范围、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进行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是: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有无拖欠、截留和任意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的情况,如拒绝支付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2.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用款。调剂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况。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经办机构是否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必要的生存调查。

5.经办机构是否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严密的审核,如丧葬抚恤费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发票及死亡证明。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对重大资金的支付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环节是否设置审核和监督岗位。

7.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是否严格遵循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专款专用原则、统一性原则、适度性原则。

(四)审查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

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审查,是整个社保基金审计的重点所在。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财务和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健全,能否发挥核算监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等情况,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长期挂账,以前挤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