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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党员干部群众要牢固树立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坚决清除乱占滥用土地资源的不法行为,确保自然生态平衡,做到合理用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杜绝一切违法用地。
二、强化土地管理,杜绝乱开口,乱表态,越级审批现象。
1、场镇土地规划区范围内用地,无论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办规划,然后凭规划证书按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含迁建、扩建、改建、新建);单位必须凭相关文件办理用地许可证。
2、农村村民在辖区内建自住房,本人申请,村社签字盖章,按户籍机关出示的户籍证明人平不超过30平方米,户平不超过150平方米办理申报材料,每个农村居民户只允许有一宗土地住宅,危房需改建迁建的旧宅必须拆除,旧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坚决杜绝农村村民户一户建两处以上自住房或变相非法出售转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建房,需由村民委员会申请,村民代表讨论记录,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按程序办事申报材料,加强监控区的管理。
4、坚决杜绝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从事非生产性建设,杜绝批少占多,批次占好,批甲占乙,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设。
5、对于不批自占的违法建设,采取,个别情况特殊的处以罚款进行处罚。
6、非煤矿山、加工厂、采石场,按规定程序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
7、农村村民建圈舍,本人申请,按规定填报圈舍申报表。
8、相关费用的收缴,场镇规划区范围内,按I级、II级、III级地段地价缴纳,分商业和自住两种性质核算,农村村民建自住房,政府不收占地费用,由地税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按照中央要求,切实抓好农村房屋确权登记工作。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面宽量大,复杂性强,业务要求高,是中央对农村八权一股确权登记、颁证的重大举措。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按照试点村的经验逐社逐户落实,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了事不作为的现象,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对于证件丢失、破烂、姓名与身份不符的按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四、加强地质灾害的监控,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畜生命安全,各地应加强监控预警,一有险情发生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条为加强**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享受农民政策的居民户住宅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以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重点控制区内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规划重点控制区外,可以集中规划建设农民安置区,也可以在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镇政府监督管理。
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
第四条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一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及区政府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一)无房户;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住宅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破坏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条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140㎡,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80㎡;
2.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
1.引导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一)款;
2.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一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90㎡(含院落);
3.拆迁安置以“拆一安一”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有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
(三)今后较长时期仍从事农业生产的
1.此情况下的农民建房可以采用联体小住宅形式,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含院落);
2.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重置价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位置或房号应按照竞价择位的原则公开确定,禁止暗箱操作,筹措的资金全部用于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第四章农民安置区管理
第十二条规划选址与建设用地管理:
(一)农民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农民安置区选址、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布点与选址。统一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建设、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共同到实地踏勘、联合审批,根据“中心城区农民安置区布点规划意见”选定位置,会审通过的,由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2.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镇政府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由市城市规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3.规划用地。由各镇政府依据批准的详细规划提出申请,经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4.各镇政府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
(一)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
(二)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
(三)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一进行图纸设计,统一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
第十五条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安置区基础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集体土地;使用权;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1 重视准备工作
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应当由该县人民政府通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程序、内容应该执行《土地登记办法》、要约束与保障并重,应该具有统一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还要采取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1.1 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农村和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保质保量完成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国土、财政、农牧、发改、民政、林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在县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日常工作。该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任务要落实到人。
1.2 明确责任,加强配合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技术指导服务、质量检查等工作。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与各乡镇的工作衔接及登记材料的受理等事项。充分利用“二调”和变更调查资料,收集分析档案资料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等有关资料。
1.3 强化监督,遵守法纪
土地登记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和群众要加强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纪依规处理,严禁、吃拿卡要和乱收费、搭车收费等增加农民负担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4 依据规定,保障经费
按照中央2010年1号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2011年中央“三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工作开展。防止因经费不落实,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而造成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问题的发生。
2 完善操作流程
瞄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统一安排,任务到村,责任到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力求方便群众,外业勘测与内业审查报批有机结合,及时上报外业勘测资料,分工合作,提高登记效率。
2.1 现场踏勘设计
2.1.1 设计乡实施方案,确定建筑后退红线
没有编制乡村建设规划的区片,应依法、依村镇规划国标确定沟、渠、堤、路、线路的建筑后退红线。
2.1.2 明确登记发证的排除范围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发证的排除范围,除法定情形外,包括:不同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本农民集体或其成员以外的主体,住宅、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外的用途;拟复垦区、拟征地区、拟拆迁区;建议:集镇土地等级为I级的区片;严格落实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1户申请第2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在新农村建设和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点已统一安置的,原有房屋不再重复登记。
2.2 制定工作计划
各村(社区)结合乡工作计划,制定上报村工作计划。
2.3 落实工作计划
各村(社区)成立组织、明确责任、落实计划。乡村可作出激励和责任追究规定:使乡村(社区)认同工作目标,激发工作活力;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人员作出“按实施方案和细则作为”的约束和强制;使村级土地登记人员保持“立场中立”,中介于管理人与申请人之间。
3 规范登记行为
按照便民、高效、规范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3.1 可委托
3.1.1 土地权利人长期外出的
联系片的村(社区)干部凭授权委托书和人身份证明,申请、收件等事项。
3.1.2 土地权利人外出无法联系的
可先由村(社区)出具证明,证明界址清楚、权属无异议后,由乡政府在村(社区)公告栏或宗地现场公告,公告15日后无异议的,以公告和村(社区)证明为界址确认的依据。
3.2 确保界址清楚
界址点、线,关系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权属,应确保界址清楚。即:勘丈前通知,设置界址(点)标桩;勘丈时,精确到点到位; 绘制宗地草图时,保证界址点和宗地草图位置的固定,一定要标记界址线类别。
3.3统一制作农村宅基地权源证明文件
农村宅基地,因历史原因,多数无法提交权源证明材料,可以村民组为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事先制作的格式文书上,由利害关系人和村民代表及村民组长签字、村和乡签章,以此为本组各户权源证明。
4 强化质量管理
4.1 先试点后展开
通过小面积试点和全员培训,明确工作任务,掌握操作要领和工作方法。
4.2 农用地认定为必经程序
禁止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完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近年来,随着高效农业蓬勃兴起、畜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全国各地掀起了依托高效规模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热潮。江苏省阜宁县作为一个农业大县,仅2011年就通过土地流转、政策激励等有效措施,新增高效农业用地6.5万亩。但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借设施农业为名,滥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现象。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阜宁县在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监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出台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域农业发展特点,充分征求县农业、环保、林牧渔业、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草拟了《阜宁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由县政府正式出台。明确设施农用地划分范围。设施农用地主要指直接用于畜禽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又可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如畜禽舍、养殖池等)和附属设施用地(如生活管理用房、农村道路等)。同时,严格规定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应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科学编制设施农用地规划。
阜宁县各镇(区)都在农业经济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编制好本辖区的设施农用地规划。设施农用地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村镇规划等有关要求,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严禁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农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按项目类型实行规模控制,如规模化水产养殖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总用地规模的7%以内。兴建农业设施还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并做到先补后占。没有条件补充耕地的,可以根据附属设施占用耕地面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明确职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通知》精神,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需要制定一套既合法合规、又便于操作的审批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在申请、申报、审核、批准四个环节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由于设施农业项目大多时效性、季节性较强,阜宁县要求各部门对报送材料的审查、审核都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于一些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设施农业和畜牧业项目,还要求取得林牧渔业和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同时,经审批同意实施的设施农业项目,县政府委托县国土部门发放用地批准通知书,以减少中间环节,使设施农业项目尽早实施。自《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全县共审批设施农用地80多宗。加强监管,建立共管机制由于《通知》只对设施农用地的范围界定、管理方式、审核要求等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意见,但对具体的操作模式、实施步骤、格式文本等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也缺乏相应配套文件的有效支持,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结合近年来的项目用地办理经验和国土部门工作特点,本着规范管理、资料完备、便于操作的原则,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管。强化基层管理职能,为设施农用地管理把好前沿关。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第一线,国土所在设施农用地审批过程中负有实地踏勘、材料收集、初审、验收、巡查等重要职责,在实地踏勘过程中,国土所应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记录,并邀请镇区农经部门、村建部门、村组代表等一起参加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表》上签字盖章确认,以减少设施农业项目报批和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同时,国土所还需要全程参与设施农业项目的施工放点、综合验收、执法巡查等相关工作,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严格按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发现违法用地的须及时制止和报告。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设施农用地报批材料。国土系统内部明确各自职能,不断完善各项报批材料,提高工作效率,地籍、规划、利用、监察等相关科室都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设施农用地的报批提供材料和技术支持。规划保护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1:10000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示意图和审查意见,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的规模、布局,不占或少占耕地,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地政地籍科出具设施农业项目权属地类表和1:5000的土地利用现状示意图和审查意见,确认附属设施等各类用地的地类和面积,设施农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土地利用科对设施农用地项目类型进行审核把关,对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报批;监察科对设施农用地定期执法巡查,做好后期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监督管理。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镇区和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一是履行施工放样(即把设计图纸上工程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用一定的测量仪器和方法测设到实地)和综合验收程序。
项目建设前,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村建等部门进行施工放样标定界址点后,正式动工建设。整体工程竣工后,由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和国土部门申请验收,项目所在地政府、农业、国土等部门对用地面积、建筑层次、用途进行综合验收,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批准条件的,按违法用地查处。二是确保设施农业项目到期复垦。设施农用地的生产经营者必须认真履行复垦义务。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续办用地的,在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续办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自行组织复耕,在1个月内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并由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恢复农业耕种。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督促用地单位或个人认真履行复垦协议。三是建立设施农用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随着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常态化,国土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发现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擅自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及设施农用地到期不复耕等不按规定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停电、停水、停办营业执照等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破坏耕地行为,并明确由镇政府负责拆除、复耕,向经营者收取复耕相关费用,建立起设施农用地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做好了xxx流域土地整理项目的土地开发和后续工程的规划和实施。参与监督了新开发耕地1087亩,整理1000余亩,新建水池35个,新修砌地堰7549.34立方米,设立项目区标志碑6块,协助国土局完成了整个项目区竣工验收图的外业测绘工作。完成了柳花等5个村的配电室更新及输电线路架设,共架设输电线路5000余米;完成了纱帽等4个村的输水管道的铺设,共铺设输水管道4286.5米。
2、按照年初与各村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做好了全乡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完成了各村垃圾池建设,共建设垃圾池114个,并在全乡建设垃圾集中填埋场3处。自9月份起按时召开清洁员例会,监督各村清洁员对村内卫生及时清扫,对各村垃圾进行了集中清运,使全乡垃圾有专人负责,定时清运填埋,保持了乡内良好的卫生环境。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主要做了东石、xxx、王家、响泉四个市级环境整治先进村的环境整治工作,强化管理措施并制定了工作目标。加大了对洪峨路两侧卫生的清理力度,政府驻地卫生设专人每天进行清运,保证政府驻地的路面、市场的卫生清洁。对政府驻地的道路两侧商户的摊位和乡内集市进行了治理。监督政府驻地道路两侧商户按划线摆摊。对集市进行分区经营,严禁公路摆摊和占道经营,并每天进行巡查,对不规范商户及时进行治理,建立了对政府驻地商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3、每天进行巡察,对乱搭乱建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处理各类建设纠纷7起。
4、协调公路站做好了峨池路、秦纱路的路面硬化改造工程,硬化长度6.8公里。
5、做好道路绿化管理工作。完成了西石、xxx共三处洪峨路路边空地绿化,绿化面积1200平方米。完成了洪峨路两侧行道树的补植,共栽植蜀桧4500余株,补植国槐200株,扶芳藤等绿化植物2万多株。为了保证道路绿化的成果,安排专人定期对公路两侧行道树进行管护,适时浇水、修剪、粉刷,既保证了树型美观又不影响交通。
6、按照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政策,加强对写生基地的规范管理。积极向写生基地宣传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对摄影、写生人员的管理采取持卡写生的办法,做好写生人员的登记和写生卡的印发工作,共印发写生卡5210张。同时,组织专门人员对写生人员写生卡的佩戴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大对写生人员乱涂乱画、乱扔废弃物、损坏林木等行为的检查力度,使全乡对写生基地的管理趋于规范化。
7、为进一步扩大景区知名度,提升景区形象,积极开展了争创文明景区工作,并被评为市级文明景区。加强对景区建设的监督,并积极协助其进行有序开发,完成了景区8个景群的GPS定位及范围确认,总面积13.6平方公里。同时完成对全乡326株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工作,做好了46株一级古树名木的GPS测量定位工作,并针对每棵古树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意见。
8、根据党委政府的安排,监督实施了乡敬老院的改造及乡政府部分工程的修缮工作。
9、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完成了全乡各村新一轮村庄布点规划调查,为新一轮村庄建设规划提供了新的基础数据。为新一轮的村庄布点打下了基础。
10、完成了政府,市级“花园式单位”和我乡“园林式村镇”申报材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
11、完成了柏树村新建宅基地的规划放线并监督其按要求进行建设。
第一条为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等工作。农业、林业、财政、交通、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并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增加的耕地面积按规定列入全市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指标。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鼓励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管理和项目选址,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
案。
第九条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提出土地整理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明确本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域和政策,确定土地整理开发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划分适宜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优先顺序,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材料,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立项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和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以及报件不全的,不予批准或转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的,或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投资单位按项目面积、规模分别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其中土地开发项目中涉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还应附相关部
门签署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概算;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和筛选,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可开发整理土地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成片(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整理项目单片在10公顷以上,其他项目单片面积一般应在1公顷以上;
(四)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第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制定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从本级项目库中经集体讨论提出合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其他相关规范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逐级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踏勘核实。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踏勘,并对报送材料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作出决定。召开会审会,根据报送材料、实地踏勘核实情况和有关评估机构及专家的评审论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方
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从土地开发整理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开发整理区域内实施有碍项目实施的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申报批准情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性质、计划投入资金、计划施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及实际用款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拨付项目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拨入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超支、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机构、责任、制度及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的管理。项目中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和监理的,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限、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因施工需要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请示和变更申请书;
(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费用预算明细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直接费用预算对照表;
(四)项目规划局部变更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逐级报请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其中,“占一补一”项目面积在6.66公顷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66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文,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验收面积,将新增耕地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偿指标库。
第四章权属调整与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条开发整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从事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使用。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确定给开发者。
第三十一条经登记发证后,使用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划拨。
第三十二条因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的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有关规费按优惠政策收缴。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成果管理,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保障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并实行后期运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后期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生态平衡原则、最大经济效果原则、用途不改变原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发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种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期间,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需要改变用途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进行经营管理,并依据经营状况,建立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土地利用和经营情况以及项目开发复垦整理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由国家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大型商居市场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大型商业市场项目开发权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等优惠政策,取得优惠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的,改变部分的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性质重新确定土地价格,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原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收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通过科技、教育、经济适用住房等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拆迁还建等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的,必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国土、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性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参与验收的每个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建在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条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院执法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可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十七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土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管理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
撰写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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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个人年终征迁工作总结
__年以来,我按照“一切工作围绕项目展开,一切工作服务项目建设”的思路,全力以赴开展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确保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在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细化政策,扎实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确保工程的按期动工。在工程动工前,及时搞好协调,处理纠纷,化解矛盾,积极为施工队伍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开展了扎实有效的工作,现将我一年的工作作如下汇报:
一,完成工作的情况如下:
(一),德惠支线规划选址工作圆满完成。
自我们接手德惠支线项目前期工作以来,由于受压覆矿产、管线供水规模、长东北开发开放先导区总体规划等三方面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管线规划选址成为了德惠支线项目前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经过不懈努力,我们取得了八项相关的技术和行政许可支撑材料。第一项是:___市发改委以正式文件将德惠支线列入___个重点项目计划之中。第二项是:取得了___玉米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将用水协议中___万吨/日的原水供应量与其他区域共用的正式函件。第三项是:取得了___高新开发区规划局同意我公司提供原水供应服务的承诺。第四项是:与华能___热电厂和国电___热电一厂分别签订了长期供用水合同,最终确定了德惠支线的总体用水规模。第五项是:___经济开发区和九台经济开发区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出具了同意选址方案的初审意见。第六项是:在___市规划局的支持下,管线穿越长东北开发开放先导区选址方案得到了___市副市长王学战的亲笔批示。第七项是:省___以正式文件明确了“在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无重要矿产分布,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第八项是:在___市测绘院、___市城乡规划院的密切配合下,完成了坐标转换、条带图测绘和管线路由详规方案。在完成上述八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于今年__月__日、__月__日、__月__日先后取得了玉米园区至华能分水口、华能分水口至米沙子分水口、米沙子分水口至米沙子净水厂等三段管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证),为设计方案的敲定和征地拆迁提供了可靠依据。期间,由于长东北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调整的原因,管线路由相继进行了两次较大调整,规划咨询费用相应有所增加。
(二),德惠支线征地拆迁工作胜利结束。
今年启动实施的德惠支线供水管线工程全长___公里,途经___经济开发区兴隆山镇隆东村、毛家村、九台市卡伦镇孙家村、南岗村、龙泉村、幸福村、德惠市米沙子镇四家子村,涉及___个县(市)区、___个乡镇、___个行政村。在总结农安、玉米园支线征地拆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德惠支线的征地拆迁工作,完全按照规范程序和计划步骤有序向前推进。先后完成了土地冻结、工程占地调查评估、使用林地外业勘察等占地拆迁基础工作。办理了《关于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德惠支线应急(一期)供水工程临时使用土地__通知书》,在《___日报》上公开了《迁坟公告》。___编制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协调地___府和村级___签订了项目临时使用土地和林地补偿协议。协调___、经开、九台、德惠等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各级政府办理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取得了德惠支线《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了穿越玉米园区大成进场路、___大路、洛阳路、兴北大路《准予挖掘城市道路决定书》。完成了玉米工业园区10KV电力和上水管线排迁任务。拆除房屋___座。截至目前,德惠支线累计完成规划及征拆前期投资___万元,其中:土地补偿投资___万元,占投资额的___%;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投资___万元,占投资额的___%;技术咨询费用___万元,占投资额的___%;管理费___万元,占投资额的___%;复垦保证金及耕地占用税___万元,占投资额的___%。
(三)项目招标管理工作按计划全部完成。
自__年__月__日米沙子净水厂施工监理和土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以来,上半年,先后完成了德惠支线玉米园区至米沙子净水厂PCP管、钢管管材采购、管线施工监理、水机设备采购、管线土建___施工、玻璃钢管采购和米沙子净水厂的工艺设备、电气设备采购招标任务,同步完成了合隆管理处办公楼土建施工标的招标任务。共划分标段___个,其中:施工标___个,监理标___个,设备采购标___个,管材采购标___个。累计定标金额___万元。其中:施工标___万元、监理标___万元、设备采购标___万元、管材采购标___万元。招标工作按计划全部完成。
(四)___一、四热电厂联合供水工程顺利完成。
在___市规划局的统筹安排下,__月__日,王总亲自带队,在___市规划局四楼会议室,与华能___发电
有限公司___热电厂和国电___龙华___热电一厂的负责人经过初步会商,达成了共同建设___一、四热电厂供水工程的合作意向。此后,在王总的重视下,由赵总负责,组成由谢总、项目处、总工办、财务处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就合作建设___一、四热电厂供水工程的具体事宜先后与两大电厂进行了多轮会谈。我公司与两大电厂已经完成了《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书》文本初稿的会审工作,待两家电厂的上级公司核准后,正式签订《项目建设合作协议书》。两大电厂已经联合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明确由我公司组建项目法人单位,并任命组成人员。现在,___一、四热电厂联合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已陆续展开,计划年底前,完成规划及征地拆迁等项前期工作。
在完成上述四项工作的同时,我们还配合集团公司完成了干线途经的___市朝阳区、净月区的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成果和移民安置方案的确认工作。协调___铁路局___工务段,办理了玉米园支线下穿长图铁路的相关手续。开展了供水抢修队伍营业执照注册工作,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抢修队伍名称确定为“___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照同类公司的资质申报材料,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了公司内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___,复印全体员工的___、毕业证书、职称等材料,为抢修队伍办理资质申请做好充分准备。
二,完成其他工作
配合王处长到___市规划设计院完成德惠支线的选址方案;配合王处长到___铁路工务段办理玉米园支线穿越铁路的相关手续;配合王处长到___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办理德惠支线穿跨公共设施的会签意见;积极配合各处室办理相关业务。
三、回首过去的一年,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
1、加大宣传,推动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征地拆迁工作涉及到沿途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使群众理解支持征地拆迁工作,我把宣传发动工作放在整个工作的首位,利用广播、电视、标语、墙报、简讯、通告、动员会、座谈会等多种宣传形式在沿途乡镇村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而且还作了及相关标语口号,除在沿途人口密集区张贴外,还在县电视台反复播放了一个月的时间;同时加大政策宣传,让我们的工作深入千家万户,耐
心细致地做好做好征迁户的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征地拆迁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2、超前做好征地拆迁的准备工作为征迁工作打下基础,加强了路地关系建设,一边安摊建点,一边开展地方关系的走访活动。在没有任何图纸的情况下,本着先交朋友,再谈工作的原则,我逐一走访了本标段涉及的市、县、区及镇、村领导,进行感情投资,为下步的协商合作奠定了基础。在各项工作尚未明瞭之前,要求每一个不能有靠的思想,要特事特办,超常发挥,牢固树立超前意识,使各项工作及活动正常的开展。派出人员全力配合放线工作,了解掌握征地拆迁的第一手资料,配合乡镇对红线内须征用的土地和须拆迁的房屋进行丈量调查、登记造册,签订协议,及时妥善安置落实拆迁户宅基地,并多次召开工作调度会,确保征地拆迁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进展顺利,速度快。
3、需要有统一规范的操作模式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搞好征地拆迁工作。为确保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既不损害群众利益也不损害国家利益,以“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方针,根据国家的(范本)政策和省市征地拆迁的有关补偿标准,结合当地的实际,制订了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在实际操作中,为保持征地拆迁工作标准的一致性,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实行了“六个统一”,即①统一一个方案;②统一执行县人民__文件的补偿标准;③统一使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发放的各种协议;④统一计算方法;⑤统一通知单;⑥统一由乡镇征迁办工作人员负责实施。整个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工作进展顺利,群众满意。
4、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为了使沿途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对___加强了管理,强调了财经纪律。做到了帐户单设、独立核算、一支笔审批、专款专用。加强了对乡镇征迁办的财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了资金的专款专用,有效地推动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5、协调矛盾,优化环境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深入到征迁户中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拆迁户解决实际困难,对拆迁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帮助解决。根据征地拆迁出现的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争取政策,解决问题,使群众满意。施工队进场后,及时调解与群众矛盾和纠纷,主动与施工队联系解决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租用地等生活和施工中的问题,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为施工队伍创造了良好的施工环境。
6、积极进开打开施工局面
把握机会,打开征地拆迁工作的新局面,以点带面扩大战果。在拆迁补偿协议未签订及拆迁补偿款未到位、以及地方征拆部门工作没有开展之前,指挥部下发文件,鼓励各项目部采取多种方式打开局面。加强路地关系建设,其目的非常明确,只有一个字:“地”。在实际工作中,各项目部采取“借地”、“租地”或直接付给村民少量现金,或快速做村组负责人工作等方法,必须先“借”到地、“租”到地,让机械设备、人员进场,先开工,后办手续。采取这种方法,快速开工了多个工点。造成既成事实后,一方面为扩大征地拆迁成果找到了突破口,一方面断了一些地方官员分包工程、供砂石料等想法,减少了地方干扰。
7、软硬兼施,不断巩固和扩大征拆战果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地___府或个人仍会以各种借口,不予配合。项目部采取因人而异,因地制宜,软硬兼施,和-谐拆迁的方式扩大的巩固征拆成果。首先是加强与市政府高层领导的联系,依靠政府做工作。请示相关领导___召开多次全线拆迁动员会,到施工现场实地踏看拆迁进度,召开专题调度会,下达死命令,责任到人头,给各级地___府施加压力,要求各级地___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到工程建设经济带动作用、和对促进谐社会的重要性,认真落实省、部领导的讲话精神,以大局为重,以全力支持征地拆迁工作及其工程建设。其次是加强与具体办事部门和领导的协调,切实解决征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挥部和各项目部针对各自面临的不同情况,分析原因,有的放矢做工作,进一步加强感情联络。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地___府领导、村民解释、协商、说明工程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求得理解和支持,历尽千辛万苦,才得到了地
___府的配合。全力拨掉钉子户,开展艰苦细致工作,征地拆工作人员与地方征拆部门工作人员一起,进村入户,切实解决被拆迁户的一些政策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困难,拨掉钉子户,进一步扫清障碍。
四,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及建议
“只要功夫深,铁棒磨成针”。征拆工作人员坚信只要工作做得细致、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和-谐拆迁,顺利推进征拆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工作积累,从德惠支线供水工程前期征拆工作中更深的体会到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良好关系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与___燃气公司的管线工程相比,同期占地,同期施工,我们占据了绝对优势。从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再到土地部门,每个部门给予我们支持都远远超出于___燃气公司,办理每项手续,我们都走在了前面,这是两年多的感情积累,这就是我们的优势。但是,我认为优势存在了,更应提高施工进度,把优势转为胜势。从___燃气公司在迁坟和林木补偿的问题上,他们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与我们是不同步的,没有按照各类法规政策执行,已经给我们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于这类问题我建议:
1、从自身出发,积极配合建设处,抓紧时间进行施工,尤其在与燃气管线交叉位置,可否先期施工。
2、在必要的情况下,应与___燃气公司进行沟通,保持补偿的一致性,以避免群众的误解。
3、加大对外沟通协调力度,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
4、依法实施拆迁,办理拆迁许可证。召开评估单位抽取大会,扩大影响力。周密部署,各个突破。
5、建议在开展工作前,仔细的阅读相关的文件,对从事的工作内容熟悉了解,使工作更踏实可靠。
总之,回想过去的一年里的经历,可以用八个字概括“苦在其中,乐在其中”一年来,我克服了所面临的困难,我并没有因为征地拆迁滞后影响工程施工,没有因为征地拆迁造成地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不和-谐,相反我们得到了地___府的认可,取得了被拆迁户及建设单位满意的良好效果,这主要得益于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地___府的大力支持。在挥手昨天的时刻,我们将迎来新的一年,对过去取得的成绩,我们将不骄不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对过去的
不足,将不懈的努力争取做到最好,我们将会用行动来证明我们的努力,我更加清楚只有真正践行好“___:为民办好实事,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支持与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