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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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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

第1篇:会计监督范文

1会计监督的概念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会计监督可以定义为"经授权的会计人员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督和督促,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为管理和决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会计监督的主体应该是经授权的会计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监督是一种权力机制,会计监督的客体即监督的对象是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会计人员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手段全面反映企业活动,监督的依据是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对企业和会计人员的外部约束力量,监督的直接目的是为企业管理者做出决策服务,最终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计监督的内容

当前经济管理处于新旧体制交替阶段,新的规章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正在建立。随着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经营范围在不断扩展,经营方式也在不断改变,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要求,但现行的核算制度与这些变化了的情况还不相适应。笔者认为,由于会计核算是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会计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因此,监督的内容应从核算工作开始。

一是要对单位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原始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最基本证据,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起点,也是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因此对原始凭证的审核监督,是各单位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环节。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否有账外设账的违法行为,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只有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对单位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才能堵塞漏洞,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是要看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要实现会计电算化。实现会计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是推行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的重要保证。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检查其使用的会计软件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四是要监督检查各单位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这是我国会计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因此要坚决制止不懂业务的无证人员上岗。

3会计监督的方法

3.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作用。

要加强对各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宣传,使之人人懂法,人人守法,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制,《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应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切实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不断提高执行财经法纪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理顺会计工作关系,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确保《会计法》和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

3.2实行会计监督,建立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根据当前会计工作状况,很有必要由财政部门配备专职的会计检查人员,对所属会计单位进行常年的循环往复的检查,促进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保证检查制度的正确执行。在内容上要侧重对会计资料和财产的检查,主要检查凭证、账簿、报表等,核查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真实。在方法上应侧重于凭证所反映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对,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处理。

4如何更好地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4.1正视会计的地位,积极改善会计履行职能的环境。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来看,会计监督应该是企业内部控制机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管理者合法有效地完成受托责任,并利用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向社会有关职能部门及利益相关者证明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成果分配的合法有效性。但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真正发挥会计监督职能,除了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还需要财政税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民间中介机构甚至司法监督部门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与控制,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促使会计监督职能的正常运转。

4.2实现会计职业管理社会化。

会计人员职业化管理指会计人员从业前必须通过财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会计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还对因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计人员重申了处罚决定。由于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受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允许从事会计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对每个会计人员的从业成绩、执业执行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定期进行考核。

4.3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监督检查,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主管人员。

第2篇:会计监督范文

    所谓内部会计监督系统,是指来自组织内部,覆盖于微观经济管理领域,从组织职能角度或者从专业技术角度进行的各种监督活动。包括:在会计、审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统计管理等方面发挥监督与控制职能。内部会计监督可以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详细把握:

    1.从会计监督内容上理解,内部会计监督是指由企业管理者、各级职能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以外的机构与人员,对本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例如,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接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对财会部门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董事会和经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有无隐瞒收入和进行不正当利润分配的情况。如果发现值得怀疑的地方,监事会可以用公司的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政府审计机关等进行严格的复审。

    2.从会计监督对象上理解,内部会计监督可以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劳动分配原则、可以监控组织的统计指挥系统,还可以分析与评价公司的责权对等关系,甚至监督检查组织的各种控制幅度。例如,内部审计机关应当对会计部门报送的工资与福利数据进行严格检查,提请管理当局纠正不当的利益分配措施;还可以对跨国集团的分部会计报表进行仔细的研究与分析,评估各种分支机构的收益与支出结构和数据,防止不讲整体效益和责任推委的情况发生。此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进一步验证会计部门的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评价和检查各级职能部门的责任预算与决算,分析其权利和责任对等情况,防止无效激励措施以及承包方案缺乏科学性与可行性的局面出现。

    3.从会计监督方法上理解,如果财会部门从自发的角度实施这些方法,也完全能够充分发挥对组织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控制作用。会计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的监督方法可以划分为几种:即对财务数据进行监督的方法、对物资流动进行监督的方法、对现金流动进行监督的方法、对人力资源流动进行监督的方法、对信息流动进行监督的方法等。例如,会计机构和人员首先应当自发设计一套“钱、财、物”分管制度进行有效监督,可以通过现金预算制度控制企业各种违法支出,还可以借助内部审计部门分析和测评产品成本报表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外,会计机构和人员还可以对材料或物资利用最优定货批量方法进行监督、对物资保管和领用制度,以及信息处理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的监督。

    4.从监督会计循环程序方面理解,紧紧围绕会计系统的本质功能开展各项会计监督。会计管理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系统管理,包括科学设置各级会计岗位并合理进行会计分工、严格审查会计凭证的填置与复核、有效控制会计账簿的登记与保管、严密预防实物和现金上的各种违法行为、认真履行财务收支制度控制的专责、审慎监督各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例如,财会部门可以通过财产清查手段,对物资保管情况进行控制与监督,还可以对企业重大的投资和筹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对企业正当利润分配和依法纳税数据进行法律咨询或调查。总之,只要会计人员充分利用会计循环中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控制,完全能够把一套合理科学的预警体系建立起来。

第3篇:会计监督范文

摘要:会计监督是整个经济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经济监督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时,它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决定于资金运动上的独立性,还决定于会计监督具有相对独立的内容和方式方法。但是由于会计监督理论和操作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使得会计监督不力,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

一、引言

会计监督,一直是我国会计学界关注的热点。从20世纪80年代的会计是否具有监督职能大讨论,到将会计监督作为写入《会计法》,都说明了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和人们的关心程度。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凭借经授权的特殊地位和职权,依照持定主体制定的各种合法制度,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过程及其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综合地、全面地、连续地、及时地监察和督促,以确保各项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法,保障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达到提高特定主体工作效益的目的。”[1]从这一基本含义,可以看出会计监督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会计监督的主体具有授权性。二是会计监督的客体具有明确性。三是会计监督的过程具有综合性。四是会计监督具有合法性。五是会计监督的目的具有效益性。在我国会计监督是通过立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可以正当行使的职权,也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主要的监督手段。长期以来人们对它寄于厚望,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而言。但实践中,会计监督作用一直不尽人意。会计改革以来,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督,而事实上会计监督却呈现出低效率、弱化势态。为什么呢?

二、会计监督的理论先天不足,弱化了会计监督,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

首先,对会计监督主体的认识不足,使得会计监督缺位,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有人认为会计监督主体是国家,也有人认为是企业,最普遍的认识是认为会计监督主体是会计人员。这种对会计监督主体的认识不足,使得我国会计监督主体缺位。其实我国会计监督主体经历了一个由“国家会计主体论”到“企业会计主体论”的转化的过程。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服务的对象是国家,与此相适应的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与评价,从而维护财政法规,保护社会主义财产,所以会计监督主体也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会计服务的对象不再直接是国家,而主要是企业。会计为企业内部经营提供信息,促进企业内部管理和决策的优化,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企业有关方面提供信息,协调企业与有关各方的关系,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与此相适应的会计监督是会计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过程及资金运动进行控制,以保障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从而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所以会计监督主体也相应转为企业。所以为了防范会计舞弊的发生,我们必须从会计监督的主体角度强化会计监督:(1)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核算、审查、分析及报告的所有程序与步骤,能有效地防止侵占集体和国有财产,减少人为造成的损失。企业应在遵守会计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制定出合理的货币资金、存货、费用支出、固定资产、往来结算、报表编制、内部稽核和岗位责任等制度,从而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2)必须完善对领导的考核、奖惩制度。单位领导是企业经济业务的决策者,是会计人员的领导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影响会计人员执行会计监督的效果,直接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各项改革还不到位,使得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大,为尽量避免经营权侵占所有权,必须完善对领导业绩的考核制度,不仅应从报表数据,还应结合企业实绩、发展前景、人才使用、内部凝聚力和社会责任等多方面综合考核、评价单位领导的经营业绩,并做到奖罚分明、奖惩有力。(3)必须在企业内部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人员竞争上岗制度。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尤其在人才的流动和合理使用上,都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尽量做到人尽其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尤其是对会计人员实行竞争上岗,能有效地促进会计人员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促进会计监督质量的提高。(4)必须重视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因为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行为主体,会计监督的实施效果直接通过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工作体现出来。为此,从会计人员角度强化会计监督:一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近几年来,我国大专院校的会计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会计人员持证上岗也形成了一种制度,使会计人员的文化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文凭、证书只是过去知识和能力的证明。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新经济现象不断涌现,理论知识不断调整和完善,只有不断加强后续教育,才能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为此,我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为我国不断加强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提供了法规保障。二是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职业道德是行动的指南,会计人员需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不弄虚作假,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会计监督。其次,对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不足,使得会计监督越位,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目前对会计监督体系的认识产生了一种误区,即将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会计监督三种。这是一种监督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的分类法。按此分类,会影响到会计监督组织体系的建立健全和会计监督的实施。对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不足,会造成对会计舞弊虽然监督者甚多,但不分主次,从而导致会计舞弊监督越位。我认为,企业的会计监督主体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会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其二是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所有者、贷款人和他们在企业的代表如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等,税务部门、潜在的投资者、财务分析师等);其三是政府;此外,如对政府会计监督要实施再监督,则还应有一监督主体——人大,因为人大可以保证政府会计监督的正常运行和效率,对政府会计监督起再监督的作用。因此,会计监督可分为企业内部责任人的会计监督、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会计监督和政府的会计监督。而且在上述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的会计监督最为重要,在所有的会计监督中起主导作用。所以完善我国政府会计监督的思考成为必然。然而要搞好我国政府的会计监督,就必须从理论、方法、组织和措施上予以解决。构建一个适合于市场经济的、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监督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能保证该体制高效运行的机制,对于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顺利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对会计监督和会计控制的差异性分析不足,使得会计监督错位,导致会计舞弊的发生。会计监督是特殊环境下会计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会计控制是抽象的,涵盖整个会计核算的历程。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时期的会计控制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会计监督是会计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与特殊的经济环境相联系的一种会计控制。“在史前时代便可发现,原始人所作的刻画符号,开始便与管理生产、生活联系在一起。……人们一开始就进行的计量与记录便出自对经济进行管理的动机。”[2]这时的管理动机就是对生产、生活做到心中有数,是最初级的控制形式。“进入文明社会后,在自然经济发展阶段,单式簿记的方法体系逐步构建起来,这时客观上与簿记核算职能并存的还有簿记的监督职能……。”[3]有了簿记,就有了会计监督,但从企业来说,会计监督只是国民经济控制系统的一个环节,仍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它只是不完善的会计控制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果不把会计监督和会计控制的差异性分清,就有可能当会计舞弊发生时不能因时因地,从时间上和空间上适时适地地进行监督,导致对会计舞弊监督错位,弱化了对会计舞弊的监督。所以应该理顺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的差异性:

项目会计监督会计控制

实施时间不同只能是事后监督可以是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范围不同只对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监督不仅和外部环境紧密相连,而且和外部环境形成有机整体

依据不完全相同财经法律、法规、制度较完善的会计控制没有现成的依据,它是面向市场和内部环境,以取得最终效益为依据,只有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才与会计监督相同,是以财经法纪作为依据的。

“反映”方式不同对经济事项的事后监督,只能从外表反映,不能从经济事项的内部进行反映能对经济事项进行事前控制,消除了不确定的不利因素,反映了资金运动的本质。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以前的事前控制通过预决策反映出来,而会计监督不能对预决策进行反映。

外延不同会计监督存在于会计控制之中,是会计控制的组成部分。会计控制也离不开会计监督

第4篇:会计监督范文

关键词:会计监督体系;内部监督;国家监督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会计监督是会计主体运用记录、计量、分析、检查的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和督促的管理活动。具体体现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监督。由于会计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因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所履行的会计监督只能是一种内部监督。

一、现行会计监督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功能

1.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基本结构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行监督。(2)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它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监督起互补作用。有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3)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社会审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看,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2.会计监督的基本功能

有效地履行会计监督,有利于单位经济活动更加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单位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约束财产所有者、经营者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单位节约开支,提高经营效益。可以促进社会经济运行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推进廉政建设,节约使用资金,使社会经济运行更加秩序化,并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

二、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然而在市场多元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新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必然会存在一些新的问题。

1.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能界定不清。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存在很大差异。有关规定明确了三种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但在要求上并没有具体化和体现三者之间应有的差异,导致三种监督职能混同。

2.会计监督的基本机制不合理。监督的基本原理主要表现在制衡和牵制与威慑等方面,即通过对违纪行为的重罚,使被监督者不敢轻易违规。而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一对一的监督方法,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也应当是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轻打轻罚现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3.政府监督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用。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检复,有了问题相互推诿。

4.社会监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作用的呼声一度很高,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使得“经济警察”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困难重重。现阶段的会计人员人事关系、切身利益从属于所在单位,因此无法很好地行使对所在单位,尤其是对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会计监督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有增无减,会计监督有名无实,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和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议

面对财务会计活动中违纪不止的问题,单纯从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等思路出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设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乃至经济监督体系,使之结构合理、运转高效。

1.必须给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准确的定位。由于会计人员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使其监督软弱无力。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机能和实际效用看,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内部控制,以企业单位而言,会计监督应当是由会计人员行使的、对投资人负责的、以保证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既定政策和目标的内部控制。

2.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从现实情况看,对基层单位监督检复较多。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管理和监督的的职责。

3.加强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抓起,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在操作上,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逐一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

4.改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不仅有赖于自身机制的科学、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环境的改善。在某种情况下,外部环境甚至更为重要。从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要求来说,需要改进的外部环境主要有:完善地区、部门和国有单位的干部考核制度;加强发票管理;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5.以会计委派制为契机,构建事中会计监督机制。实行会计委派制,所有者向单位(企业)委派主要会计人员(主管会计、财务总监等)是将监督延伸到事中的有效途径。通过委派会计人员,可以消除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经营者背离所有者利益的弊端。

在会计监督理论指导下,我国会计监督的新的框架体系已经以其崭新的面貌体现在新《会计法》之中,也必将能够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出无可比拟的作用,显示出其巨大的威力。

参考文献:

[1]张波.经济师[M].2004(04).

[2]松年,薜文君.会计研究[M].1999(07).

[3]刘峰,李少波.当代财经[M].2000(06).

第5篇:会计监督范文

一、地方院校会计监督的主要问题

本文根据笔者在地方院校从事财务工作的体验,主要想从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两个方面的关系讨论有关会计监督的问题。

(一)会计监督与会计核算的关系问题地方院校这些年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校企合作的不断增多,资金来源的渠道也越来越复杂,因此,原来的会计核算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多[3]。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如何摊销;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及其有偿使用如何制定补偿标准等,都会直接影响到地方院校对教育成本的分析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的核算,进而会影响到院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决策。基于以上原因,一般地方院校的财务部门都把会计核算作为财务会计的主要工作,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主要集中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以及财务分析、编制年度会计预算和年终决算上,繁重的会计核算工作使会计监督在财务管理部门的地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地方院校的会计核算风险是会计工作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高校教师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经常出现原始票据不规范、审批不符合规定或越权、招投标手续或固定资产管理手续不齐、结算方式不符合规定、款项错误支付或重复支付等问题,对会计来说这些就是存在于会计核算环节且必须要面对的风险。这风险的存在不仅会使会计信息有不准确,而且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如果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不加强会计监督,上述这些会计核算风险就必然会陡然增加。

(二)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的关系问题对高校的财务工作来说,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都是不可或缺的。优质的会计服务可使得会计监督更为人性化,会计监督工作过程中财务人员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也将更为和谐;但也不难理解,会计监督可保证高校财务部门提供的会计服务更加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财经制度,离开会计监督,会计服务再好也会存在隐患。然而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要兼顾会计监督与会计服务之间却存在较大的难度。首先,高校教职工来财务处报帐,教职工更注重财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搞好会计服务在教职工看来是首要的事情;但从财务管理角度看,报帐更强调的是财务人员对于各种违章或违规行为的纠正。其次,由于近几年地方院校教、科研等业务量大幅增长,而学校财务人员的编制却没有增加,财务人员疲于应付大量的报销、借款等服务工作,会计监督也主要局限于事中监督且往往有些监督不到位,更没有太多的精力来考虑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等问题。第三,不少科研人员甚至某些学校领导都存在着某些错误潜意识,以为个人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可由自己自由支配,想怎么花就怎么花,财务人员不应管得过宽、过严。一旦财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纠正那些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行为,往往被理解成故意刁难,认为财务人员的会计服务态度不好。

二、地方院校会计监督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会计核算中的会计监督会计核算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同样重要。首先,会计核算的事前监督要加强的方面有:一是主要是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积极参与其中,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合法性等进行监督,及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监督意见;二是不仅要会同学校审计、资产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操作规范和完善合理的支出标准,而且要对各二级单位的领导在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等方面提供一些必要的培训指导,再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教职工学习,对上一年度出现问题较多的二级单位要进行重点指导。会计核算的事中监督要加强的方面有:一是不仅要根据学校各二级单位的年度预算对其每项报销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而且要对各二级单位预算外收入进行监督,确保收入来源合法且收入资金及时足额入账;二是不仅要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随意改变资金性质和支出规模,而且要定期对各二单位支出预算的进度进行检查。会计核算的事后监督要加强的方面有:一是年末要对各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作总体分析和评价,根据年度的收支和结余情况对比,提出监督意见;二是年末要对各往来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能直接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也要尽量请示有关领导及时研究处理办法,以保证年度决算报告的会计信息更加准确。根据调研分析,要加强会计核算中的会计监督,可采取的具体方法有:一是加强会计人员对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的监督能力;二是对建立对会计监督成效的奖罚制度等,促使会计人员主动参与会计监督。总之,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控制教育经费使用,使教育经费发挥出最好的效益。

(二)正确处理好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的矛盾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是一对矛盾,地方院校想要在保证会计监督基础上实现更优质的会计服务,首先必须要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4]。其次,学校有关领导必须要对财务人员缺编的情况给予重视,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财务人员工作量的增加,适当增加编制,保证财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既能思考和判断会计监督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又能以优质的服务面对全体教职工。第三,用预约报账信息系统减少报账人员等待时间,会计监督的意见通过系统直接反馈给报账人员,避免报账人员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提高会计服务的质量。第四,加强财务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指导也是会计服务的重要工作。组织专题培训,提高各二级单位经常报账的人员对财务规章制度的熟悉度,并在财务处网站开设报账流程和常见问题的问答专题宣传栏目,争取大多数人对会计监督的理解和支持,减少误解。第五,财务部门要多与审计、资产等部门对接,保证对会计监督中出现的问题有统一的理解,避免同样的问题财务和审计或资产部门意见不一致。要使会计监督和会计服务能实现并举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地方院校既应到同类院校多去考察交流,也要考虑到重点大学去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信息化技术,最大限度地在做好会计监督工作的同时,给全体教职工最优质的会计服务。

三、结论

第6篇:会计监督范文

由于我国会计监督法律体制、约束机制、内部控制制度并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的会计监督体系并不完善,会计监督实践过程还存在很多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会计理论和实践研究逐渐深入,会计电算化进程不断推进,先进的核算方法和监管方式为现代化会计监督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企业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改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约束机制

会计监督强调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但现阶段我国会计行业还缺乏完善的会计监督法律法规,会计监督的法律约束机制并不健全,这是现阶段我国会计监督成效较差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我国最新的《会计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财务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由于缺乏特色化改进,而且相应的法规条款体系并不健全,直接导致现有的《会计法》的可操作性很差,在遇到一些特殊的实践性问题时仍然不能确保会计监督人员做到有法可依。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执法对象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明确、惩处标准不统一等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行业规范化。另一方面,在我国现有的会计监督体制下,会计监督部门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既然是经济主体,会计监督部门与执法对象之间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而我国法律法规又没有针对各种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会计监督结果就很可能在利益关系的驱使下被人为因素所影响。这也是我国法律法规约束机制不健全的重要表现之一。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普遍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严重影响着企业会计监督的整体效果。一方面,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为会计监督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是有效落实内外监督措施的重要保证。但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并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环境,现阶段我国企业会计监督重形式、轻实效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改善。另一方面,会计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在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有效、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方面的职能是一致的。但现阶段我国大部分企业并没有意识到两者的协同作用,会计监督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普遍作为两个独立的体系在企业内部发挥作用,不利于会计监督效果最优化的实现。

(三)缺乏健全的内外监督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外监督体系。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道德教育机制,缺乏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现阶段,企业的会计监督手段较为落后,还没有实现会计监督的动态化、信息化、实时化,监督力度普遍较差,企业的内部监督体系并不完善。另外,由于我国会计监督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方式不恰当、惩处力度明显不足,这是企业内部监督成效较差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国家审计部门对企业的会计监督主要以事后审计为主,不能及时发现企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另外,由于社会性审查事务所本身是一个经济主体,其职能发挥的本质性目的更多是通过提供服务而获取利益,社会性审查事务所为之间的激烈竞争有可能直接导致事务所为迎合委托人而进行会计信息造假情况的产生。

二、企业加强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约束机制,创设良好的会计监督环境

企业会计监督是指会计监督部门按照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而采取的监督活动。完善法律法规约束机制,从而对执法对象、执法主体形成良好的约束作用是确保会计监督职能得到真正有效发挥的重要前提之一。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会计监督立法进程,积极吸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改进,尽快制定出一套较为完善、整体性较强的会计监督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企业应该加强法制教育,在企业内部创设一种良好的法律氛围,对会计人员和其他员工都能形成良好的约束作用。长此以往,法律意识将逐渐融入企业文化,成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内部控制体制度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在企业内部构建相互监督的约束体系,确保经济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可以为会计监督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企业管理人员应该深刻理解内部控制体系和会计监督体系之间的异同,明确内部控制体系和会计监督体系之间的联系,在企业管理实践中注重两者的协同管理作用。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内部控制体系为会计监督提供必要的内部环境;另一方面,企业管理人员要站在企业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内部控制体系和会计监督体系的统筹性协同管理作用,在基础上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强化会计监督职能,最终为企业健康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三)构建完善的内外会计监督体系

狭义的会计监督是指企业内部财会部门对企业各部门、各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广义的会计监督不仅包括内部监督,还包括国家审计部门、社会性审查事务所等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一方面,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条件和发展需求,培养高素质的财会管理团队,采用先进的会计监督手段和方法,制定可行性更高的监督工作流程,进一步健全内部会计监督体系;另一方面,随着会计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会计立法进程的加快,应该逐步合理控制社会性监督团体与被监督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外部监管力量能够对企业经济活动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从而促进我国会计外部监督体系的健全。

第7篇:会计监督范文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计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计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账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计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检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他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

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

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8篇:会计监督范文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对公司资产和负债及利润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因此部分业务影响重大,必须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基本程序

1.申报制度凡涉及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提出,必须由相关部门长对该业务负责。首先由相关部门在做出前期工作后,提出可行性建议,并对该业务的风险和收益进行预测,以及由此可能给公司现金流量带来的影响。然后将此作为一套完整资料呈交总经理。

2.审批制度总经理收到相关部门报告后,由经理室进行研讨,从公司宏观角度判断该业务的影响,作出批准或不预批准的决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属董事会行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必须报董事会审批。

3.执行制度经批准后的相应业务,由总经理指定相关人员负责实施,并将实施过程和结果报总经理。

4.会计纪录制度财务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对相关业务进行会计记录,并对该业务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三章具体实施细则

1.重大对外投资

(1).合理的职责分工重大对外投资应由董事会授权,由经理室指定相关部门执行该项业务,由财务部进行会计记录和监督,并由指定部门或人员对对外投资资产进行保管,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2).重大对外投资执行经过董事会授权后,相关部门或人员应按照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的内容,方式,投资比例等办理有关投资事项,执行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办理任何对外投资事项。而且,其执行任何业务均应处于经理室监控之下,一经发现其未能按董事会要求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应即时纠正或者停止其执行资格。

(3).严格会计记录制度公司对外投资,无论是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还是其他投资,都应取得或编制充分的凭证,进行详细的记录。对于购进的股票或债券,应按证券的品种设置明细帐,详细记录其名称,面值,证书编号,数量,收取的利息和股息等。对其他投资,也应按其种类分别设置明细帐,记录投资的形式,接受投资单位,投资计价以及投资收益等内容。

(4).保管和定期盘点制度公司对对外投资的有价证券,必须建立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要将证券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日期等详细记录于证券登记薄内,并由所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公司安排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末对有价证券进行盘点,并且盘点人员必须独立于负责对外投资业务执行,保管和记录的人员。

2.公司资产处理

(1).审批和授权对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租赁,报废,和投资转出等行为,必须报董事会授权批准,对于非公司主要生产设备,价值较低的资产,其处理经经理室批准即可。

(2).价值评估和鉴定公司处理资产,其作价原则应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可由我公司和资产接受方协商定价,也可由中介机构评估定价,其最终成交价格应由董事会或经理室批准。

(3).会计记录制度会计部门应对该资产处理事项进行核算,并对该资产处理有关损益情况,帐面资产减少情况及备抵情况进行反映。

3.资金调度

(1).审批和授权凡公司资金调度,均应由总经理批准和授权。

(2).资金调度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体现效能,节约和安全。A:资金调度必须是用于公司业务发展。B:资金调度必须考虑其安全性和可收回性。C:对于潜伏的可能给公司资金安全带来危害因素,应做资金调度前可行性分析。D:公司所调出资金在达到目的后,应立刻回归公司。E:公司不应对外单位借款或提供担保。

(3)。会计记录制度公司财务应对资金调度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监督并在财务帐面上及时反映。其他诸如重大固定资产购置等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基本制度适应于基本程序。

第三部分财产清查

第一章总则

1.成立以财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物资清查小组。

2.每年对财产物资组织两次全面清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查明各种财产的实有数,以及发生差异、盈亏的原因,报上级领导采取措施。保证帐实相符和会计资料的准确可靠。

3.查明各种财产储备的真实性,以保证工作需要。对积压、呆滞的财产物资及时处理,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

4.查明各项财产管理情况是否良好,有无管理不完善致使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以便改善管理以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财产清查范围为生产经营和销售而储备的主要物资,具体范围包括: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样机等。

第三章财产清查实施办法及内容

1.生产部仓库:

(1)平时由保管员自查,要求作到日清月结。

(2)仓库负责人和财务部材料核算人员定期抽查。重点检查帐、卡、物是否相符一致,以查明材料保管、收发方式方法的规范性和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解决盘查过程中发现和由保管员提出的问题。

(3)仓库成立互查小组,根据材料核算员出具的库存清单,由保管员于月末互相盘查帐、卡、物是否相符一致。

(4)每年月及月底成立由生产仓库负责人、企业管理部和财务部组成的仓库物资盘点小组,对仓库物资进行全面清查。依照帐、卡、物相符一致原则,对产成品、半成品和重要原材料逐一进行对照;对于一般材料和维修备件或不经常变动部品进行抽查,要保证抽查面能反映同类库存情况。查明各项财产管理情况是否良好,有无管理不完善致使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以便改善管理以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积压、呆滞的财产物资及时处理,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

2.生产部滞留:每年月及月底成立由生产仓库统计员、生产部统计员和财务部组成的盘点小组对生产滞留在产品进行清查。核查统计和实际滞留以及帐面数量的相符一致情况。

3.固定资产:每年月及月底成立由设备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的固定资产盘点小组,核查固定资产帐、设备清单和固定资产的相符一致情况。重点检查内容有:

(1)固定资产分级归口管理情况

(2)固定资产购建、调拨、转移、报废等办法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3)固定资产帐、卡、物三相符情况。

(4)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管理情况。

4.低值易耗品:每年月及月底成立由总务和财务部组成的盘点小组,核查包括办公家具、器具和辅助经营器具的实有、使用和毁损情况。

5.礼品仓库:每年月及月底成立由礼品保管员和财务人员组成的盘点小组,对库存礼品收发的手续、记录情况以及库存进行核查。

6.服务中心仓库:每年月及月底成立由中心记帐员和财务人员组成的盘点小组,对库存维修备件和报废机收发的手续、记录情况以及库存进行核查。

7.分支机构仓库:每月末由财务物资监管人员会同分支机构记帐员、保管员互相核对物资收发记录并对库存进行盘点。

8.样机:按照样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财产清查结果处理措施

1.清查过程中发现的属于手续方面存在问题的,清查小组应及时提请有关人员进行更正。

2.清查中盘盈的财产,通常是由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报请批准后可以进行相应帐务和手续办理。

3.对于盘亏的财产,认真查明原因。

(1)属已保险物资,首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2)属保管不善造成的,按照公司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索取赔偿,并进行处罚。

(3)属合理的定额内损耗,报请批准后计入相关费用。

4.对仓库积滞物资进行清理,在充分发挥存货功能的同时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实现它们的最佳组合。第四部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内部财务审计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不仅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一.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专门负责内审工作。

二.内部审计制度的内容

1.主旨:公司通过内部审计机构从事内部财务审计。通过对会计资料的监督,审查,对会计工作实行控制和再监督,进一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2.内容:内部审计小组根据会计资料,结合公司事业计划等其他资料,对单位经济业务做如下审计:A.审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B.审查相关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C.审查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D.审查会计法的执行遵守情况。E.审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监督控制的事项。F.审查其他应审计的内容。

三.内部审计制度的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宜每年两次,日常应不定期安排抽查。A.根据的具体业务情况,定期检查。B.定期检查应以会计帐簿为中心,结合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对全部业务情况进行检查。C.抽查内容可以为某一指定问题,也可以为某一指定范围。D.公司各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9篇:会计监督范文

 

本文通过了解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的有关概况,探讨有效提高会计审计质量和会计监督的对策。

 

会计审计与会计监督在会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会计审计与会计监督工作能够有效保障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其会计信息的质量与会计工作的合法性。.部分企业存在做假账的现象,通过这种方式降低企业成本,一方面与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不符,另一方面影响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与会计监督,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

 

会计审计质量要求会计信息数据必须合法、完整和真实,对工作的及时性也有较高要求。会计审计包括多个层面,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也需要多方面考虑。就会计审计从业人员而言,其个人素质对会计审计质量有直接影响。

 

就法律法规来说,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是会计工作实际开展的法律基础,对于保证会计审计质量有重要意义。在会计监督方面,也涉及多种因素。从会计监督人员角度来说,其自身的政治修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会计监督工作的效果。从企业内部相关的监督体系来看,完善的监督控制体系,良好的运行状态,都是影响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要因素。

 

一、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与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提升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审计人员是会计审计质量的直接决定因素,会计审计质量的提高,必须提升会计审计人员的自身素质。职业道德素养的强化,是提升会计审计人员素质的第一步,可以在思想层面强化会计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形成高度责任感,从整体上提升会计审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养和相应的业务能力。对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是提升会计审计人员素质的第二步。

 

企业对会计审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需要采用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渠道下针对进行,通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会计审计人员自身技术水平,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形成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其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应理论的认识。此外,还应定期开展交流合作活动,丰富会计审计人员的工作经验。

 

(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内部控制制度有一定的约束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会计审计和会计监督行为,从而保障会计审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可以监督和制约内部从业人员的工作行为,通过控制体系,保障内部从业人员职责的明确性,从而保证会计审计质量以及会计监督水平。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会计审计质量的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落实,需要企业分离不相关职能的内容,对于贯彻执行和管理企业内部重大的经济活动事项的过程,应进行相互约束和监管,做好财产清查工作。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可以通过制定、执行会计委派制,分离会计监督人员和监督对象,避免其利益关系的形成,从而保证会计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提高会计审计水平

 

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着会计审计的信息化发展。会计审计工作利用计算机技术,可以提高会计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加强审计数据的科学性和精确性,创新会计审计方法。

 

会计审计信息化平台的设立,在会计审计开展工作的方式上进行了改进,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技术水平,会计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通过网络数据库实现的远程审计和IT审计,是对会计审计质量的根本提升。

 

另外,可通过与外部审计单位的交流合作,在交换会计人员的学习过程中,发现内部会计工作问题,借鉴外部会计工作经验,从提升内部会计审计质量以及会计监督水平。

 

(四)健全会计规章制度

 

企业开展会计监督工作,首先需要从意识上了解和强化会计监督的意义,从思想上控制会计审计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会计监督工作在企业会计工作中,应提升至首要位置,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是会计监督工作开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健全完善的会计制度,一方面满足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需求,另一方面界定了会计审计与会计监督的责任和权限,明确了会计各部门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违反会计制度的个人和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惩处,以此强化会计制度的法律法规,确立会计监督的地位,从而提高会计审计质量。

 

结语

 

会计审计与会计监督属于不同的会计部门,表面上相互独立,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实际上相互关联、相互依存。会计审计需要有会计监督做支撑,而会计监督也需以会计审计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