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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化进程;生态环境治理;解决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4)12-0130-01
如今,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实质上也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但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单纯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尽管农村经济建设和基础建设取得了繁荣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生态问题也影响了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进程。生态破坏日趋严重,不仅影响到人民的身心健康,而实质上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如果对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不够重视,不仅与我国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背离,同时也会制约我国城镇化建设。而为了更好推动城镇化建设进程,就必须借鉴世界各国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理论,同时要结合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提出更有效的发展途径,同时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探索一条有效解决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道路。
1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概述
生态环境实质是一个有机系统,伴随人类的介入,物质与能量实现输入、输出平衡。在城镇化进程中,由于人类的过分集中,使得大量资源集聚,而资源的集聚带来的是生态系统平衡的被打破,在现阶段城镇化进程中,大量环境问题凸显,在某些地方甚至影响了城镇化发展进程。而环境问题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具体如下。
1.1 土地资源的污染和浪费问题
城镇化建设实质上是立体化、多元化过程,在这一建设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土地资源的利用问题,在现实建设中,我国许多城镇在土地利用方面上存在许多问题,土地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土地资源利用结构不合理,不能够从土地实际应用出发,土地资源利用过程中,污染严重。在城镇化建设中,往往误解城镇化的实质和内涵,单一将城镇化理解为建筑设施建设,这使得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城镇化建设水平和当地经济发展阶段明显脱节,造成大量公共资源浪费。同时,许多城镇在建设过程中,成本过高,原有城镇土地没有被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同时不切实际的规划方案、不合理的用地结构、凌乱的建设布局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从而大量空闲土地荒废。
1.2 新城镇规划布局不合理、水源、空气污染严重
新城镇建设往往使大量农村人口聚集到新的城镇当中,人口的大量聚集对水、土地等消耗需求巨大,同时人口大量集中会产生大量废弃物,而废弃物过分集中使得自然排污系统无法消耗,从而不能有效分解。进而造成了生态恶化、环境污染。人口急速集中在新城镇之中,就需要我们对新城镇进行合理规划,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完善排污系统。同时大量人口集中在有限的新城镇之中,使得汽车等交通工具使用不断增加,大量废弃被排放。
2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环境管理力度不足、体系建设不到位
我国目前在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一个环境问题关系到多个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而在具体环境管理方面,政府投入力度往往不足。伴随城镇化发展的还有工业化,政府部门由于受到不合理政绩观的影响,往往以GDP来衡量自身发展,而忽视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和财政支出。而对企业来说,因为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惩罚和代价较低,相对于自身所得来说,破坏环境所得收入往往高于处罚金额,环境部门的不作为往往给环境污染企业带来一定发展漏洞,环境保护工作进展困难。
2.2 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足
法制建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向和指导,然而事实上,我国环境法法规建设远远不到位,不能够对经济社会环境起到保护作用。法律法规的不足,就为违法环境活动助长了气焰,同时也无法做到有法可依。而有些违法行为尽管有所涉及,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部门缺乏有机协调性,使得执法力度不足,不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同时我国的立法范围主要集中在重要的环保领域,存在界定不明晰的问题,在惩治具体违法企业时,执法难度大。同时,我国目前具备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多为较早时期制定的,缺乏行之有效的指导和管理约束。
2.3 政府及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不足
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我国公民及政府部门环境保护意识往往不强,政府部门不重视环境保护建设,而公民对环保知识的熟知度更是有限。政府在实际过程中,只顾经济发展,对违反环境保护的企业大多纵容,是的整个环境治理困难加剧。
3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解决方法研究
3.1 完善和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主导者,要重视普及环保教育,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较为低下的环境保护意识势必会影响到公民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只有大力推动公民生态环境意识的培养,将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坚持实施生态环境治理。
3.2 加强环境保护执行能力建设、提升城镇生态管理水平
由于资金投入不足,环保队伍建设不足严重无法解决生态环境治理,因此要加大环境治理资金投入,建设能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的环境监管单位。同时要不断学习,用最新知识武装实践,提升环境监管部门城镇生态管理水平。
3.3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新型工业化道路是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不合理问题的重要解决方法,要改变传统的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经济发展,走新型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从根本上改变生态环境质量。同时结合最新科学文化水平,创造和发展环保产业。
参考文献
1目前我国农村城镇化存在的环境问题
由于农村原有的工业化水平低,具有较低的人口密度,长时间的农村的环境问题比较严峻,出现了诸如土地荒漠化,土壤侵蚀,野生动物和植物资源减少,耕地面积较少等生态问题,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并不是很突出。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逐步改善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举措不断加快的同时,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是越来越突出,在城市工业污染得到遏制的同时,农村的污染愈演愈烈。整体来说,各种污染威胁到了数以百万计的农村居民的健康,空气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这是一种恶性的循环,忽略了生态环境问题,因此这还将最终影响城市人口。目前,我们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概述。
(1)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的趋势愈演愈烈。
农村工业化主要发生在中国的改革开放的30多年来,其农村工业化发展过程特别明显的地区主要在浙江、江苏等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的工业化发展进程成为当时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和核心力量。但农村工业化在不断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环境破坏,这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极端代价。据相关资料不完全显示,目前,中国的乡镇企业废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主要污染物,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另外,考虑到乡镇企业布局存在严重不合理的现象,当下污染物处理率明显低于工业污染物的平均处理率,由于乡镇企业布局的原因,大部分乡镇企业和农业用地之间相互交织,更容易造成直接污染。最近几年来,城市环境保护的意识普遍加强,农村的环境监督普遍加强,工业企业不断退出城市,进一步向郊区和农村地区分散,这样使得很多工业园区多在郊区和农村地区建设,这虽然给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随着工业污染地区的转移,农村的水和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损害。2013年以来全国大面积的雾霾,在农村地区也愈加突出,究其原因,是因为空气中弥漫着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由于一年当中雾霾天数的越来越多,可入肺颗粒物数据在整个农村地区不容乐观。虽然农村的环境容量大,但是这种污染物由点到面的不断累积的过程,使得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其生态问题不容忽视。
(2)地表和土壤污染问题严重。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重污染点源污染控制力度的不断加大,农业面源污染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特别是对地表水和土壤的影响更为严重。农药、畜牧业废水、废物的排放,使得农村生活污水氮磷富营养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其富营养化远远大于城市污水点源污染和工业点源污染,因为地表径流与土壤入渗、降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农业面源污染更难以评价和控制,整治难度较大。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快速发展,使得牲畜和家禽养殖业成为农业总产值来源的一个重要的渠道,在增加农民和农村的收入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也有增加水产养殖业污染的发展趋势。整体来说,各类畜禽粪便污染程度已接近工业废水,水体中的化学肥料氮磷量已超过化肥,地表和土壤污染问题在农村地区越来越严重,另外,每个作物收获季节秸秆的大量燃烧产生烟雾的空气污染,进一步危害人类健康,对雾霾的产生和集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垃圾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在农村,简单的填埋是农村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农民现代生活和农村生活垃圾的数量和组成特点,与城市类似,其垃圾污染物数量猛增,原有的简单填埋已经不能成为其处理的方式,这些都将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2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存在问题的原因
(1)国家立法对农村环境保护力度相对薄弱,行政执法力度不足。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专门为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法律条款仍然是空白,一些法律法规条款只是一味原则性地要求和限制,其可操作性不够强,执法机构不明确导致国家对乡镇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的监管和处罚缺乏根据的法律法规。此外,城镇和农村环境保护单位财政支持力度小,出现了很多行政机关的常见问题,如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低,农村环境监管薄弱,容易得过且过,此外,由于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导致其与环境资源污染成为“公共财产”,利益纠纷问题频频出现,这些都是由于在城镇化进程中,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很多执法人员不按原则办事,一味姑息和纵容这种境况。
(2)资金投入方面,城市和农村间不公平现象过于严重。
城市和农村地区在相关资源的获取,以及资金的支持等存在明显差距的现象由来已久。长期以来,大部分的污染防治和控制资金投入到工业和城市当中,即便在城市环境污染正在蔓延到农村的当下,这部分投放的资金还主要是城市。城市支持大量的投资资金主要限于生活垃圾的处理系统的完善,污水处理网的建设和完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设施缺乏,生活污水沿河排放的当下,农村的专项环境保护资金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很难适用于污水处理等专项处理。此外,农村环境保护部门缺乏适当管理资金,相当部分的资金用于解决乡镇工业排污费收费,排污费不能用于环境治理,农村环境保护政策得不到有效的落实,使得环境管理困难重重。当下,在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部分投放的资金分散的情况还相当严重,重复建设的现象比比皆是。农村各部门之间缺乏合作,治理效果受到严重影响,这使得在资金投放和利用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远远不能与城市相企及。
3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的对策
(1)优化城乡环保规划,健全城乡环保政策。
农村在城镇化进程中,应引入城市和农村规划环境保护的相关概念,根据农村的特点,服务的内容应该是确定的。在农村地区,大力推进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公共设施向农村地区辐射,实现污染物集中治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和工业污染点源的分散,缩小城市和农村经济系统,以及环境治理方面的差距。统筹城乡产业结构链,降低环境管理成本。既要考虑产业布局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同时也要从环境污染和扩散的角度分析。由于对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不同,现行的环境政策在农村地区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因此要积极推出环境政策的创新,使其适合农村地区,或者说是适合当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为此,首先,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结合市场发展的特点,利用辅助的一些调控手段,促进该地区的利益,以弥补损害区域。其次,逐步建立环境政策引导体系,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导农民自觉采取保护环境,这一切都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
(2)强化科技支撑,提高自身环境保护能力。
目前,农村环境问题,主要依靠两种力量:一是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环境保护科技公司,使其运作于中国的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方面,因为以往这些科技公司的设立主要在城市,为此,在解决现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方面,要实现职能的快速转换,使其对农村的污染问题进行专业的治理,这里面有技术和经济上的障碍。因为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污染物相对单一,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处理的终端方法是适用的,甚至是唯一的。但是,农村生活污染种类繁多,污染的乡镇企业集约化畜禽和畜禽养殖污染现象严重,需要根据具体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问题进行治理和修复。二是农民群众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在生产和生活污染控制实践中,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适的技术处理,实现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处理和废物资源化利用。此外,还应重点推广适合农村地区使用的清洁能源太阳能、沼气等。
(3)完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针对现有的农村环保法律体系相对薄弱的情况,我们应该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控制的政策,增强各级政府干预环境污染的法律依据,填补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些针对农村法律法规问题的空白,使得农村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农村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此外,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公共事业,要全方位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监督制度,多层次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环境信息的公开,建立一定的环境质量公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污染事故进行通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创建一个具有广泛的公众参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唯有如此,我们在一些核心问题上,才能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才能使得农村的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的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完善,也只有这样,在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才能针对农村的城镇化进程的特点,制定适合现有农村情况的法律法规。
4结论
(一)土地资源的浪费问题
土地资源的利用问题一直是城镇化发展的关键问题,许多地区对城镇化发展的实质与内涵的理解存在着误解和偏差。单纯的以建筑设施的数量作为衡量地区城镇化发展水平的唯一标志,大肆的进行土地开采和建筑建设,没有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进行合理规划,造成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同时一些地区当局没有制定提出切实可行的城镇化建设方案,使得土地建设的布局,土地的利用结构相当的不合理,大量土地的利用率低下。
(二)水资源、空气资源的污染问题
城镇化发展使得大量的人口集聚。过度集中的人口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的要求巨大,大量人口的生产生活垃圾远超过了自然对其的消耗分解能力,而无法得到正常的分解。无法分解的垃圾对生态系统始终存在着巨大的威胁,而如今排污系统和排污技术的落后使得工业生产的废水废气、人们生产生活造成的废水,大量交通工具产生的废气等问题使得水资源、空气资源的污染进一步加剧。
二、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欠缺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还需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方面加强法律建设的力度。只有健全完善的环境法律、法规,才能为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提供正确的引导,否则环境法律的漏洞就会给破坏生态的任何行为以可乘之机,必须健全环境的法律、法规。在此前提下,才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国家在对环保问题时,不仅要针对重点的环保区域,还考虑到一些相对较小的、现在还没有引起人们太多注意的区域,要避免立法界限不明确的问题。
(二)环境管理的力度不足,环境保护体系不完善
国家应该建立一个明确的关于城镇化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体系,避免以往一个环境问题牵扯多个部门,各个部门要么互相推诿,要么互相掣肘,以致于管理效率低下,政府要加大环境管理的投入力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能再单纯的以GDP来衡量本地区城镇化的发展程度,而不加大在环境治理的投入。依法加强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部门的处罚力度。
(三)政府及个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不足
与西方的国家相比,无论我们的国家还是我国的公民,都欠缺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因为西方的发达国家经历了传统的工业化城镇化的传统模式,亲身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对生态环境带来的巨大破坏。我国公民目前对生态环境的知识的掌握程度有限,所导致其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不足。政府环境保护意识不足则表现在对于城镇化的生态环境管理时,一般还偏重于经济的发展,对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企业都还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纵容,这就在整体上加剧了环境治理的难度。
三、城镇化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的对策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在治理城镇化引起的生态环境问题时,要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的普及,加大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对于城镇化发展和整个人类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以提高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如果公民的环保意识普遍较高,则对于城镇化的整体发展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如果有较低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公民占据社会主流,则会直接制约城镇化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要加强环境的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以法律为根据,引导有关部门和企业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此外,政府还要树立正确的城镇化评价体系,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起来作为城镇化的评价措施。
(二)加强生态环保治理的执行能力,提高生态环保的管理水平
要贯彻和加强环境保护的执行能力,1)要保证环保资金的投入,为环境保护设备的购进,环保队伍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2)要设立专门的城镇化发展的环境监管机构,能在解决城镇化环保问题中起到引导,保障,监督的作用,要制定关于环境保护的措施,引导企业和个人在城镇化发展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保护程度,保障城镇化发展中的环境治理工作正常进行,解决环境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对城镇化发展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对生态环境污染大的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环境监管机构要通过学习以提高其在城镇化中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管理水平。
(三)走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在对待城镇化发展的问题上,我们要创新思想,摒弃传统观念的束缚,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转变观念,事先采取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城镇化对生态的破坏和对环境的污染。因此要坚持走新型城镇化道路,所谓新型城镇化道路,就奔着可持续发展的观念,高效的利用自然资源为城镇化发展服务,从总体上改善生态环境的质量,减少环境的污染;同时城镇化发展要以科学为依托,提高科技水平,大力创造和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四、结语
刻不容缓。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强化立法,通过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依法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研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探究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可行性对策,其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一、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农村经济和社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农业生态环境问题随之产生,且日益严重,主要表现为农业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农业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农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程度日益加重。
1.农业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我国的农业资源十分有限,由于人口众多,农业资源的供需矛盾突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导致农业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是由市场机制来配置。在短时期内,国际贸易自由化政策将对我国一些缺乏比较优势的大宗农产品的生产产生不利影响。而进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必然会使那些对自然资源要求高的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导致国外同类农产品的价格优势不断增强。这些国外农产品由于其价格优势,很可能对国内同类农产品的生产和农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使其竞争压力日益增大。E](P23-25)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国内的农业生产者很可能为了其自身的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忽视对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其生产经营行为日益短期化。加上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市场主体的生态环境意识不强、缺乏政府有效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与指导等因素的影响,这一现象日益严重。
2.农业生态环境破坏日益严重
由于对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不仅导致农业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比如过量放牧、毁林、围湖造田、过度轮作等,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如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加剧、资源枯竭、生态失衡、地力下降,旱涝风险加大等,而且还加剧了农业生态环境退化的速度。以荒漠化、水土流失为例。我国的荒漠化土地主要分布在北纬37度到50度之间的陕西、甘肃、内蒙古、新疆等省份境内。这些地区的耕地和草场资源严重退化,沙尘天气增多,气候恶劣。不仅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而且造成了严重的生态后果。到目前为止,我国西北、华北、东北等地区大约有1333.3万公顷农田受到风沙的侵袭,沙尘暴天气导致人和牲畜患病甚至死亡,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2(P11-13)另外,由于对农业生态资源进行掠夺式经营,导致水土流失问题严重,自然灾害不断发生。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16%,达15300万公顷,每年流失土壤大约为50亿吨,占世界水土流失总量的1/12(世界总流失量为600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被平均剥去1厘米厚的沃土层,上亿吨的氮磷钾养分随之流失掉水力侵蚀面积有185万平方公里,数百万公顷的农田和耕地正在受到荒漠化和盐碱化的威胁。90%的草地不同程度退化,其中中度退化的草地占到半数以上,荒漠化土地每年扩展2460平方公里。[4](39—43)可见,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是非常严重的。随着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受灾面积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
3.农业污染不断加剧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经接近极限。为了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化肥、农药的使用成为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化肥、农药使用最大、使用面最广的国家。化肥的使用量从上一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到2000年一直呈增加趋势,在40年的时间内增加了近300倍。20世纪50年代末的使用量为1万吨,70年代上升到110万吨,1995年增加到267万吨,2000年为291万吨。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计算,化肥的使用量为每公顷0.728吨,远远超过发达国家设定的化肥安全使用量每公顷不超过0.225吨的标准。B](P26-28)另外,在化肥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利用率低等问题。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不仅导致农田土壤受到污染,而且还通过地表径流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我国农药的使用量每年大约为130万吨,其中只有1/3能被农作物有效吸收和利用,大部分进入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导致水体、土壤和农产品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并直接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6(P94-96)目前全国至少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有五分之一的耕地受到重金属的污染,每年因此而减产的粮食约为1000多万吨。每年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为1200万吨,合计造成经济损失至少有200亿元。&nm-80)2002年全国16个省会城市蔬菜批发市场的监测显示,蔬菜中农药总检出率为20%-60%,总超标率为20%-45%,远远超过了发达国家规定的农药检出率标准另外,由于大棚农业的快速发展,地膜造成的污染也在不断加剧。近20年来我国地膜的使用量和覆盖面积已经居于世界第一位。2003年以来,我国地膜的使用量超过了60万吨,发达地区的使用量更高。9(P115-121)在许多地区,农药污染和地膜污染还破坏农业伴随型生态系统,并威胁到鱼类、两栖类等动物的生存。
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问题是十分严重的,农业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农业资源数量锐减、质量下降,水土流失、草场退化、荒漠化等问题还在继续发展;农田、土壤、农产品等农业污染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并呈不断加剧的趋势。10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影响到农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农业以及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能否实现,危及到人类的生存环境。
二、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社会化发展过程中,依靠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我国十分重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先后制定了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现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仍然存在不足,严重制约了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1.缺乏一部统一的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法》、《森林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但在这一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已有的这些法律法规,对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都没有体现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征=《环境保护法》虽然对农业环境保护有所规定,但仅仅用了两个条文,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性太强,而且没有把农业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统一起来。《农业法》虽然设专章规定了“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但其内容过于概括,基本上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的重申,缺乏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规定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问题。《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只有个别条文对基本农田环境保护问题作了规忠《水法》、《森林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在各自调整的领域内涉及到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内容,但基本上体现了孤立保护某一环境因素的原则,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可见,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是一种分散的立法模式,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的法律规范大多散见于农业、草原、土地、森林等单项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之中,而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这种立法模式与农业生态环境本身具有的内在统一性和整体性特征不适应,不能有效逼制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整体上继续恶化的趋势和预防潜在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甚至可能加剧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利用,加剧农业生态环境的退化。E2](P31—35)—些地方虽然制定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但这些地方性法规不仅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其内容往往是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的再次罗列,没有体现出地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的特殊性,E3](P239)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
2.存在立法空白
我国虽然制定了不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农业生态环境领域依然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农业环境标准的制定滞后。《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水污染防治标准》等环境标准规范主要是针对工业污染问题制定的,很难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的环境标准规范仅有霍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其他的环境标准规范基本上没有。第二,缺乏针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别法律规范。农业生态环境要素具有特殊性,需要专门的立法给予特别的保护,但目前我国许多重要的农业生态环境领域缺乏相关的特别法律规范。第三,缺乏公众参与、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机制以及有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我国在现行法律中还没有建立适用于农业环境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行政强制机制、行政指导机制等,还缺乏对从事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作出贡献的有关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由于存在法律上的空白,使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无法可依,不能开展,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3.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利益冲突问题严重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破坏、预防和制止污染事件的发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赋予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太少,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许多环境管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因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而导致执法不力。这一问题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另外,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过程中,还存在利益冲突与失衡问题,比如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之间的冲突、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排污企业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M(P31-33)这些利益冲突缺乏有效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制,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不力的根本原因。
4.制度的配套性比较差,缺乏相应的程序机制
我国虽然建立了许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但这些制度的配套性比较差,制度与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同时,就单个的某项制度来看,还缺乏落实该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机制,最终导致制度不能实施或者不能完全实施。例如,生态恢复补偿制度。这一制度要很好的发挥其作用,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予以配合。但是,由于实施该项制度需要的配套性措施一生态环境税制度未能落实,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另外,有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因缺乏相应的程序,很难得到有效执行。例如,限期治理制度。虽然很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制度,但由于都没有对实施这一制度的程序作出规定,导致其未能很好地得到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此外,它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力,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保障机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浓厚的管理色彩,过多地维护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威,强化了环境管理机构与环境管理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力,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赋予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为环境管理机关滥用职权或不能有效地进行环境执法提供了便利,不利于促进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事业的发展。
5.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
1 农村城镇化会产生生态环境问题
从系统论来看,生产要素和经济活动在地域上集聚的结果,会割裂生态系统内部的一些既存的联系。如人口集中在城镇会使原来回归于农田的排泄物和有机垃圾进入其他系统,农业生态系统的能量输入与输出关系会因此而发生改变。此外,乡镇企业在城镇的集中则会使工业活动的废物排放在地域点上也集中起来,从而形成明显的负“外部性”。这些都是生态环境问题。用农业生态系统理论来解释,农业生态问题可以理解为“流”的问题,即农业系统中的物质流、能量流、价值流、人口流高度密集。如果系统外界的物质流、能量流等过多地流入系统,而系统内的物质流、能量流向外界输出过少,物质和能量在系统内滞留或释放到生态环境中,就会形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如果系统内的物质流、能量流等过多流向系统外,而系统外的物质流、能量流向系统内输出过少,系统得不到应有的物质和能量补偿,将产生严重的资源和能源耗竭问题。农村城镇化所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目前更多的是缘于前者,即“流”的过分集中。一般来讲,城镇化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缘于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人口的聚集所引起的有机物生态循环系统的改变。生态系统的循环存在一个内在的平衡机制,如果没有外部因素的作用,这个内在机制是能够保证生态系统的平衡的。人口在散居的情况下,人们从生态系统获得农产品,经食用和消化后,排泄物又注入生态系统,这些有机物会成为生态系统的投入,进入下一个循环过程。由于城镇化使农村人口聚集于城镇,而城镇的有机排泄物及其他废弃物又不能有效地进入农田生态系统,这样就割断了有机排泄物及废弃物与原来的农田生态系统的联系,从而生成两个环境问题因素:一是城镇的有机排泄物和废弃物的集中,造成了城镇环境的有机物污染,如目前各种类型的城市共同存在的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污染问题,就是具体表现;二是农田生态系统的有机投入物减少,为了保持生态系统投入与产出的平衡,就必须用各种替代物如化肥等替代有机物投入,而农田大量注入化学肥料,会形成生态问题。
第二,农村工业生产活动的集中所引起的“外部性”。农村工业化是中国改革开放20年间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农村工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农村城镇化的形成,农村小城镇既是农村居民相对集中的场所,又是农村工业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基地。受乡村社区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绝大多数乡镇在工业化进程中忽略了环境规划和治理,致使局部地区污染严重。由于工业生产活动集中在城镇,如果治理不周,工业企业所排放出来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等会在一个位点上集中。加上城镇面积的限制,城镇内各种农村工业集中排污极易造成各种污染物之间的交汇,结果或扩大原有污染物的污染能力,或衍生出某些新的污染物。当这些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自然系统本身的净化能力后,就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如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农田污染、噪声污染等。总之,环境问题是农村城镇化的副产品。
2 农村城镇化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当前,我国农村城镇化的环境问题突出,不少小城镇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情况严重,垃圾围城现象普遍,生态恶化趋势加重。突出表现是:
(1)城镇周边农村及农业污染严重。随着农业的发展,农药、化肥对农产品的污染及农膜产生的“白色污染”大量增多,村镇居民产生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垃圾,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规模化养殖及水产养殖造成的污染也愈加严重。特别是以化学肥料替代有机肥料造成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目前,我国耕地化肥施用量折纯约每公顷375千克(发达国家化肥施用水平约每公顷200千克)。氮素化肥过量施用,会流失进入水体。研究证明,婴儿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或变性红血素症以及成人消化道内由于形成亚硝胺而致癌的现象,都与饮用硝酸盐含量高的河水有密切关系。磷肥含有多种有害物质,过量地施用磷肥,使这些有害物质在土壤中不断富集,进入“食物链”。
(2)乡镇工业污染不断加剧。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工业企业(乡镇工业)的粗放式经营和发展也是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带来了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农村小城镇的复苏和兴起,但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具有布局分散、规模小和经营粗放等特征,使得周边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粉尘和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比重均接近或超过50%。农村工业中从事汞制品、砷制品、铝制品、联苯胺等产业,以及噪声和振动污染的行业,由于技术工艺落后,设备简陋,管理和各种制度不健全,有毒有害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几十倍、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直接危害职工健康。据统计,全国每天排放的污水量超过1亿吨,其中80%以上未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使河流、湖泊、水库遭受污染。如滇池、太湖、巢湖等大部分湖泊富营养化严重,靠近城镇等人口密集区的很多湖泊已退化成为流域中的污水库。许多水库也开始进入富营养化状态,城郊水库的富营养化问题最为严重,给城市供水带来严重危害。
(3)农村工业企业占用和毁坏了大量农田,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人地矛盾一直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如今我国可以开垦的荒地所剩无几,而现有耕地却被大量侵占,其中农村工业的占地面积是惊人的。自1979年以来,农村工业的占地面积已经达到1亿多亩,如农村砖瓦业就是消耗耕地的大户。据浙江省环保局测算,每生产65亿块砖,要消耗1365万吨土,相当于45500亩土地被削平一尺。除直接占用耕地外,农村工业还污染和破坏了大量农田。据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业废水而污染的耕地面积达2亿多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左右;每年因污染而减少的粮食超过了100亿公斤,直接经济损失125亿元,其中因为农村工业污染和破坏而引起的达47%以上。
(4)农村工业的生态环境污染在局部地区已经开始动摇农业生产的发展基础。如云、贵、川三省土法炼硫在局部地区已经造成毁灭性社会公害。有的炼硫区方圆几平方公里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国家标准5~50倍,局部地区形成酸雨,降雨pH在3~4之间。三省炼硫区堆积的硫渣近2000万吨,整个炼硫区山光岭秃,大片耕地变成“死地”,上万农民丧失了维持生存和生育后代的基本农业生产环境。个别地方停产20年也不能恢复正常农业生产。尽管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整治工业污染的行动,但由于企业生存的经济环境、基础条件及管理水平的限制,除了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的大城市近郊,其他乡镇企业在布局上仍然呈现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农村工业污染已使全国16.7万km[2]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占全国耕地总量的17.5%。此外,由于城市环境污染的严厉制裁,许多污染严重的企业转移到了郊区小城镇,从而使其污染程度明显高于大城市中心区。
总之,我国农村城镇化面临的环境形势不容乐观。
3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环境保护的若干有效举措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必由之路。而通过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解决农民的出路是其中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小城镇建设的普及,如果不重视环境问题,势必出现农村环境污染的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局面,这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是不相吻合的。因此,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进行研究和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尽管农村城镇化的推进不能做到零污染,但使其对环境的损伤降低到最低限度,即降低到自然环境系统本身能够承受,并良性运转的限度,是推进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准则。
3. 1 将资源环境因素纳入农村城镇化的社会经济大系统
传统的农村城镇化经济系统把整个经济社会看作一个系统,没有特别考虑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影响。
这个系统未将资源环境因素包含在内,很容易对生态环境形成忽视甚至损伤。如果生产者为了产出最大化,可能会不顾资源的更新和环境的吸收能力而增加生产,形成粗放型经营模式。协调农村城镇化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是要把农村城镇化发展建立在资源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因此必须将资源环境因素纳入农村城镇化的社会经济大系统。
这样,引入自然资源环境因素后,经济系统就成为整个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经济系统与自然资源环境系统之间就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从而使农村城镇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
3. 2 农村城镇化的推进要兼顾农业持续发展的三个目标
3. 2. 1 产量目标
从经济发展趋势看,我国的人口在未来几十年内还会不断增加,2010年总人口将达14亿,2030年将达到16亿,人口的增加会直接推动农产品的直接或间接需求量的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非农产业对耕地的占用面积还会持续下去。据统计,今后一段时间,我国每年还将净减少耕地300多万亩,到2010年,人均耕地占有量将不足1亩。这意味着,我国今后要以更少的耕地养活更多的人口,农业生产的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所以,产量目标将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3. 2. 2 收入目标
产量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一个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就是农民的积极性状况,而农民收入状况直接影响着农民的积极性。另外,农民的收入状况还是农村市场容量的主要部分,只有不断增加收入,才能使农村市场(消费品市场和资本品市场)充满活力,为工业和劳务产品提供不断扩大的市场。因此,我国农村城镇化发展过程不能忽视农民的收入问题。
3. 2. 3 环境目标
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是农村农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基础。农村城镇化能否实现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影响因素是自然生态环境的状况。如果自然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建立在农业健康发展基础上的农村城镇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3. 3 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
所谓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是指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从实物、价值和质量等方面,在真实统计和合理估价的基础上,统计、核实和测算其总量和结构变化,并反映其平衡状态的工作。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是实现农业和农村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有助于确定或确认自然资源的最佳或最适度的利用水平,有利于适量地、及时地判断其在数量、质量和价值量等方面的变化,有助于防止和纠正自然资源过度消耗的现象。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资源家底不清,对自然的利用动态缺乏真实的了解,这是我国生态环境趋于恶化的一个基本原因。因此,实现我国农业农村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建立系统的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制度非常必要。必须尽快组建专门负责全国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核算的机构,规范核算项目;从统计入手,调整和增设农业自然资源统计项目。并将农业以及农村自然资源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完善报告制度,逐步实现定期化、规范化、公开化的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报告制度,并由中央向地方推广。
3. 4 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管理
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环境管理的基本手段有三个: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
行政手段是我国过去在农业和农村环境管理中使用较多的手段,但是,行政命令在使用的过程中还存在规范不够、约束力不强、缺乏经常化和制度化的检查与监督等问题,因此必须不断优化。比如:制订明确的行政法规条文,提高行政措施的规范性;严格行政法规条文的执行,提高行政措施的严肃性;保持行政法规的相对稳定性;建立严肃的检查监督制度等等。
经济手段包括收费、补贴和排污权交易等几个方面。收费制度和补贴制度我国已经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排污权交易,即释放污染量低于政府规定的排污标准的经济活动主体,可以把它的实际排放与允许排放间的差额卖给另一个经济活动主体,买者因而可以排放高于自家排放限制的污染物,这种交易可以在市场上广泛进行。排污权交易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只要规定了整个经济活动中允许的排污量,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将根据各自的控制成本曲线,确定生产与污染的协调方式,社会总控制成本的调整将趋于最低。二是与排污收费制相比,排污交易权不需要事先确定收费率,也不需要对收费率作出调整。排污权的价格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整,排除了因通货膨胀影响而降低调控机制有效性的可能,能够提供良好的持续激励作用。三是污染控制部门可以通过增发或收购排污权来控制排污权价格,可大幅度减少行政费用支出。目前,经济手段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环境管理中的使用还不充分,今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确立和运行,政府应加大经济手段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在农村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法律手段是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使其与既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一致。我国农村环境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已颁布实施了一批有关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但相对城市环境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而言,农村城镇化后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较为薄弱。从总体上看,尚未建立起适应小城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由于绝大多数小城镇环境保护机构不健全,监督执法工作不到位,难以将小城镇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因此,我国农村环境管理的法律手段还必须强化,真正确立法律手段在管理农村环境中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5 大力推广和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的基本内涵是:运用生态学、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科学方法,把现代科学技术成就与传统农业技术的精华有机结合,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资源的培育与高效利用融为一体的具有生态合理性、功能良性循环的新型综合农业体系,实现高产、优质、高效与持续发展目标,达到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我国生态农业基本理论认为,生态农业既不同于完全依靠内部封闭或内部物质循环的有机农业,也不同于主要依靠外部大量投入商品能量和物质的工业化农业,不是单纯的自然循环,而是自然、经济、社会的复合体。
目前,我国生态农业首先要积极发展能够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立体种植生态模式,即在半人工或人工环境下模拟自然生态系统原理,进行生产种植。它巧妙地组成农业生态系统的时空结构,建立立体种植和养殖业的格局,组成各种生物间共生互利的关系,合理利用空间资源,并采用物质与能量多层次转化手段,促使物质循环再生和能量的充分利用,同时进行生物综合防治,少用农药,避免重金属污染物或有害物质进入生态系统。其次要大力发展白色农业,白色农业是以细胞工程和酶工程为基础,以基因工程综合利用组建的工程农业。白色农业是利用至今尚未为人类充分开发利用的地球上三大生物资源之一的微生物资源宝库,应用科技进行开发,创建微生物工业型的新型农业。因此,发展微生物工程科学,创建节土、节水、不污染环境、资源可循环利用的工业型白色农业,是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3. 6 加强生态型城镇的建设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法;问题完善
生态环境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保障,然而当前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破坏已经给社会的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相关刑法,既能充分发挥刑法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教育、震慑、惩治作用,又有利于帮助人们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环境保护行为。然而当前我国相关的环境刑法还不完善,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彻底。因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相关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由于人类前期的对生态环境的不断索取和破坏,导致当前雾霾、全球变暖等环境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使得很多国家纷纷走上了通过立法来打击环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我国当前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当前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提出了一些环保策略,对改善生态环境有所帮助但效果有限,导致我国的生态环境仍然在不断恶化,环境污染问题正逐步由城市向农村扩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断加大。研究表明,生态环境破坏给我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损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给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也带来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控制环境犯罪行为,离不开环境犯罪刑法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环境相关法律中存在的系列问题,进一步促进我国相关刑法的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二、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护客体、保护范围不明确
在对我国当前环境犯罪相关法律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法律中对环境犯罪的客体的界定十分不明确,有时甚至存在无法确定环境犯罪客体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离不开传统的立法模式,由于当前我国相关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模式,而环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最终导致环境犯罪客体界定模糊的问题。此外,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范围也不明确,我国当前的环境犯罪刑法虽然对常规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却对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发污染等新的环境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处理一些环境犯罪行为过中出现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问题。
(二)归责不科学
当前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归责方面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责机制。虽然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犯罪行为都普遍持有一种批判的态度,然而对环境犯罪的惩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处罚的问题,甚至对于一些环境破坏行为就采取警告、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没有严格的明确责任。这些现都,不利于保护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反而为一些个人和企业进一步破坏生态环境带来了可乘之机,必然会导致我国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犯罪行为的不断加剧。
(三)对环境危险犯规定不足
一般而言,对环境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是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法律来界定环境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然而由于环境犯罪具有持续时间长、行为持久性等特点,必然导致以此来惩治环境破坏行为不但根本无法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还会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及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不可扭转的影响。当前,我国这种事后处理的环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方面的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危险犯方面的规定,明确环境犯罪的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调查和研究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的基础上,发现当前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刑法将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同等对待处理,这根本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环境犯罪的实际需求。从本质上而言,环境犯罪行为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环境犯罪对社会带来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而言要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带来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因此,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这一规定根本无法体现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决心和重要威慑力,导致对环境犯罪的处理可操作性差。此外,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对一些环境犯罪行为的相关罪状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确等一些纰漏和问题。
三、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的相关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界定保护客体及保护范围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国当前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护客体、保护范围界定模糊的现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确界定犯罪客体和保护对象,才能充分发挥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在保护当前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职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法还要进一步扩大对环境保护的范围,特别是针对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破坏环境的问题。环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断的从保护生态环境的层面寻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够真正的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确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环境问题不断突出,一些个人和企业环境破坏行为和环境犯罪屡教不改,部分社会个人和群体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环境犯罪刑法打击力度不够、归责不明确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导致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根本无法充分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环境犯罪刑法必须进一步明确对环境犯罪的相关责任,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起到预防和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效果。
(三)增设危险犯的规定
危险犯,即“以行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没有对危险犯的相关规定,而增设对危险犯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预防以破坏结果来规定犯罪而带来得对环境破坏不可扭转的损失。在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增设危险犯的规定,能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预防作用,可以在环境破坏最终结果发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达到惩治环境犯罪的目的。
(四)设置独立立法体例
通过对当前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并没有对环境犯罪设置独立的犯罪类型,而将环境犯罪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混为一体,这必将会影响环境犯罪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和惩治力度。因此,我国必须采取对环境犯罪独立立法的相关措施,基于环境犯罪的本质及特点出发,通过独立立法来加大环境犯罪刑法的威慑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总而言之,环境犯罪刑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我国现行环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我们必须不断的完善环境犯罪刑法才能够应对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们环保意识,打击、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重要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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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环境问题;补救措施
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农业、工业大力发展,对于电力需求量也相应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设投入也在不断增大,过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难免会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产生的影响。我国的水利水电建设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在环境影响方面,与其他工程相比,水利水电工程有突出的特点:影响地域范围广阔,影响人口众多,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影响巨大,外部环境对工程也同样施以巨大的影响。目前,整个社会对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对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环境问题已成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制约性因素[1-4]。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不同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或同一工程的不同区域,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其环境影响的特点各异。水利水电工程通常不直接产生污染问题,属非污染生态项目,其影响的对象主要为区域生态环境。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区域一般可分为库区、大坝施工区、坝下游区。库区的环境影响主要源于水库淹没和移民安置、水库水文情势的变化,受影响最大和最为重要的通常是生物多样性、水质、水温、环境地质、景观、人群健康、土壤侵蚀、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等因素,受影响的性质多数为不利影响;坝下游区的环境影响主要源于大坝调蓄引起的水文情势变化,受影响的主要是水文、河势、水温、水质、水生生物、湿地资源、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因子,影响的性质有利有弊,影响的时间一般是长期的,影响的范围因区域的特点不同各异,有时可延伸至河口区。
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影响,有些是不可避免的,有些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可以避免或减小。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管理是避免或减小工程不利环境影响的有效方式,而环境监测则可为工程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因此,制订水利水电工程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是工程规划和设计的重要内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初步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初步设计中均需要详细地拟订并列出有关内容。
2水利水电工程产生的主要环境问题
一是因水库淹没,库区移民安置中毁林开荒将造成水土流失。因安置不当及生活环境改变,移民生活不安定会产生一些社会问题。在我国人多、耕地少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水库的淹没损失,对库区内仅在高水位时才被淹没的土地适当采取措施加以利用。二是水库蓄水后,有可能引起库岸崩坍、诱发地震等。此外,河流情势变化对坝下与河口水体生态环境产生潜在影响。岸坡浸水后,岩体的抗剪强度降低,在水库水位降落时,有可能因丧失稳定而坍滑。将给工程的正常施工和运行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三是水库蓄水后,会引起库周围地下水位抬高,导致土地盐碱化等。四是水库蓄水后,因水流变缓,水体稀释扩散能力降低,水体中污染物浓度增加,库尾与一些库湾易发生富营养化。五是一些水库蓄水后,水温结构发生变化,可能出现分层,对下游农作物产生危害。六是水库淹没会影响陆生生物的生活环境;修坝对水生生物特别是洄游性鱼类将产生直接影响。七是对多泥沙河流、水库回水末端易产生泥沙淤积,不仅减少蓄水库容,而且可能引起河床抬高,影响航运。流入水库的支流河口也可能形成拦门沙而影响泄流。因改变河流的水力条件,对下游河道可能造成冲刷。八是水库蓄水后,水面增加,对库周的气候可能产生影响,引起风速、湿度、降水、气温等气象要素的变化。大的水域能改变附近地区的小气候(多雾、降雨形态变化、气温变幅减小等),并使枢纽附近地区的生态平衡发生变化。九是库区的文物古迹可能被淹没。十是对库区人群健康会产生影响,如一些水介疾病会因水面扩大而增加,移民动迁也会导致一些疾病流行等。十一是由于水库蓄水,下游河道水位降低或河道下切,流量减少可能影响生活和工农业用水。
3补救措施
一是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研究设计过鱼的建筑物等设施、用于人工孵育场和人工产卵场的建筑物、为改善水生物生境的眷水或排水工程、入海河口排沙防淤工程、改善坝下低温的建筑物、提高水温的工程措施。二是在防治水污染方面,通过修建闸坝等工程,合理调节水量,增加环境用水,保证环境要求的水位和流量,提高河流自净能力,建设氧化塘处理工程系统、土地处理工程系统,设计调节水库、污水库、截流工程、增设曝气设备,开挖引水冲污水道等工程等,增加水体稀释自净能力的工程技术措施,如污水深水排放工程,修建多功能的水量调节工程,增加枯水流量,保持环境要求的水位和流量等,研究设计水体增氧的建筑物。三是在改善景观方面,应用水利美学原理设计形式优美的与景观相协调的水工建筑物。四是研究设计水利工程,防止疾病发生和流行以及防治病虫害。五是解决和减轻水库淤积。其根本措施就是做好上游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种草等水土保持工作;另一方面水库的合理运行也是减少水库淤积的有效措施。
4结语
由于现在社会上对于环境问题越来越重视,认识水平越来越高,通过专门的学科门类来研究水利工程的环境问题及其改善措施,将会使环境保护工作更丰富、更全面、更深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对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当前,水利水电工程师们亟需进一步树立和提高生态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充分认识水利水电工程对环境与生态可能产生的重大而潜在的影响,在流域的开发及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调度及水库运行中,均应充分考虑生态与环境的要求,使工程在造福人类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至最小。
5参考文献
[1] 林海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探析[J].中国市场,2009(41):58-59.
[2] 龚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环境问题探讨[J].中国科技博览,2009(11):291.
摘要:生态环境教育是引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教育领域。其任务是帮助人树立敬畏自然的自然观;呼吁善待自然,维护代际公平,坚持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生态环境教育;共生德育;代际公平;环保意识
传统道德教育通常注重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伦理规范,对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则很少涉及。实现道德教育的与时俱进,就必须对原有的价值观进行重新建构,把伦理道德的对象从人与人扩大到人与自然,培养人们的生态意识和环境道德,增强人类对于其他生命形式以及整个自然界的责任感,这正是共生道德教育的应有之意。
一、生态环境教育的内涵
什么是生态环境教育?第比利斯国际环境教育大会所定义的是:“环境教育是各门学科和各种教育经验重定方向和互相结合的结果,它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有一个完整的认识,使之能采取更合理的行动,以满足社会的需要。”美国《环境教育法》规定: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同人类的关系中,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对于人类环境有着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显然,生态环境教育就是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利益,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生态环境教育应包含哪些内容?由于环境问题形式多样,错综复杂,因此,环境教育的内容也很广泛。有学者从传统儒家伦理对现实生态环境教育的启示中得出,生态环境教育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绿色文明”的认知教育;二是“厚物养生”的情感教育;三是“适度消费”的行为教育;四是“天人合一”的和谐观念教育。 有学者认为,当前人们共同关心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应该包括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环境污染与人体健康、环境质量评价与环境标准、生态学的基本知识等等。
我们认为,从知、情、意、行四个角度来划分,生态环境教育应该包括:一是生态环境的认知教育。既指对生态环境知识的系统学习,了解我们所处自然环境的状况,更指对自然之真、善、美的体验与欣赏。这种科学的“认知”表现在价值观上,就是让人们树立正确的自然价值观,充分认识到自然应该是受人尊敬而不仅仅是为人类所用的资源,要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基础上再去发挥人类积极向上的本性。二是热爱自然的情感教育,人作为有感情的高级动物,对所有生命物体的关心和爱护,体现的是人们对自然生命的一种伦理态度及道德义务。这不仅是人类的自然美德,更是环境道德在实践中的升华。一个人,只有当他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的时候,他才是有道德的。对自然界中一切有生命的物体展示人类的爱心,是生命价值的呼唤,更是人性的回归。三是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自觉养成爱护自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的生态意识和相应的生态道德,自觉维护人与自然的公平、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促成现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四是适度消费、外化生态和谐行动。人类对自然环境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模式,它直接影响到了与自然的直接关系。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类对自然过渡利用和消费,尤其是超过了其承受力的消费。因此,我们应当通过丰富多彩、层次多样的实践行动, 帮助学生树立与环境、自然和谐相处的意识和基本的环境伦理修养,自觉遵守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有意识地在学习生活中实践环境道德。将生态环境教育有形化、实践化,达成一系列的可视化效果,真正实现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二、敬畏自然:生态环境教育的核心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逐渐认识到随意浪费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是一种不公正、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人本身就是自然界的产物,人类是地球生命系统的一部分。人类社会一诞生便和自然界结下了不解之缘,人和自然环境中构成人类自身物质、并赖以生存发展的那一部分环境要素,是一刻也不能分离的。那么,如何看待自然的价值?怎样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对自然应持一种什么样的态度?这些都是生态环境教育所要研究的核心问题。
自然界具有内在的价值,具有存在的权利与资格。人类作为自然界的成员之一,理应对所有生命尊重、对自然敬畏。生态环境教育是培养人尊重自然,尊重生命,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的道德感和责任感,使人们形成正确的生态伦理思想,从实践层面引导人们自觉履行道德义务,遵循自然的道德原则,践行道德规范。
如何培养这种新的自然观?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人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自然,保护自然,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这是对自然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对子孙后代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次,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必须转变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因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只强调人类对自然的权利,而忽视人类对自然应尽的义务。“这种价值观助长了人类对自然界不顾后果的掠夺和征服,人们只关注当前利益,缺乏对后代的长远考虑,因而使人类陷入了当前的生态困境。” 近现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经济增长,已经背离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利益,危胁到整个人类的健康。对自然界无节制地、掠夺性地开发,也对人类的可持续繁衍构成具大的威胁。进行生态环境教育,就是要培养人们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意识。因此,我们必须把生态利益作为最高利益,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价值取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人类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生存和发展。
再次,尊重自然、敬畏自然就是要求人类把道德关系扩展到自然界,要求我们善待环境,对自然环境负有道德责任;就是人类要遵循自然规则,保护生态平衡,人类要以道德的方式规范自身对生态系统的行为。敬畏自然就是要公平利用自然资源,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责任和义务,以达到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显然,人与自然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处共生是彼此存在的最好形式。为此,生态环境教育就是要倡导一种尊重自然、善待自然的伦理态度,倡导一种保护自然、拯救自然的实践态度。
三、代际公平:生态环境教育的本质
迄今为止,人们在讨论公平问题时,主要是在“代内”范围进行的,而代际公平的讨论相对较少。何为代际公平?“代际公平研究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福利与资源分配问题,要求每一代人保持自然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并且传递给后代人,同时,每一代人也享有与前代人至少相同的权利。在代际传递的过程中,自然资源的质量应得到保持。”
代际公平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是实现代际公正的关键。那么,对“后代人”是否存在代际公正?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人要靠自然界来生存,但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却非常有限的,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不会改变。如果每一代人都为了自己眼前的利益对各种资源采取急功近利式的掠夺性开发,竭泽而渔,杀鸡取卵,那我们还能给子孙后代留下什么了,人类告什么继续存在下去了?虽然,人们破坏自然的行径有时侯不会马上招致大自然的报复,但却会波及到后代人。“人类代际间的责任不是虚拟的,而是现实的,后代对地球拥有的权利跟我们拥有的同样多,我们有留给后代一个适宜于他们生存的自然空间的道德义务。”
其实,代际公正是以代内公正的实现为前提条件的,“代内公正”问题往往优先于“代际公正”。这不仅仅因为“代内公正”问题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而且因为如果人们连“代内公正”问题都解决不了,又怎能通过当代人的行为来解决“代际公正”呢?如果当代人从公平原则出发去考虑后代人的利益和发展,并愿意为其做出努力,而后代人的内部却不能按公平原则去分配,那么这种“代际公平”的意愿显然会落空。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写道:“不同时代的人彼此间有责任和义务的约束,就像当代人之间的关系一样。当代人不能因己所好去随意界定代际间的公平原则,而不顾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有着与生俱来的责任去支持和推动公正的建立,这便要求人类文明发展到相应的高度。” 人类要得以生存和发展,在这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需要的满足和利益的实现,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正是体现了共生道德的价值观规范。
四、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教育的关键
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基本国策,而生态环境教育则是贯彻基本国策的基础工程,是实施环境保护工程的重要环节。强化环境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帮助人们掌握环境科学知识与保护环境的技能,对于保护地球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人们的环境道德意识还相当薄弱,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家环保总局和教育部曾在1998年联合组织了一次全国规模的公众环境意识调查。调查显示,人们对生态环境问题的认识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其中有1/3的人认为人应该征服自然,并以此来谋求人类的幸福;有1/2的人对我国环境状况变化持非常乐观的态度;仅有8.3%的人表示经常参与环保活动。对生态环境有所认识的人,基本上也是停留在知识层面,关注较多的往往是日常生活型环境问题,对生态型环境问题缺乏了解;有人认为环境保护属于自然科学和工程学科范围,甚至有人把环境保护简单的看成是环境的监测和治理。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我国现阶段公众的环境意识还很明显地表现出一种多重二元化的结构,即环境意识水平的城乡二元化、年龄结构层次上的二元化以及公众与解决环境问题上的二元分离形态,环境意识更多地表现为“政府依赖型”。 而在教育上,教育的内容和动机呈现单一化的倾向,即偏重环境知识的教授和应用,而缺乏对教育对象环境意识和环境道德感的培养。“如果环境教育不能够以培养受教育者的环境意识为目的,环境教育则会始终在低层次上徘徊。那么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就更谈不上。”
“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和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缺乏环境意识和生态观念,因此,只有通过强化环境道德教育,增强环境道德,引导人们选择善待环境的生活、学习和工作方式,才能真正形成阻止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的强大力量。” 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学校及媒体等途径对公众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环境教育,公众的环境意识有了一定提高。
就目前而言,生态伦理教育的关键还在于提高人们对生态环境保护意义的认识。我们通过生态环境道德教育,要使人们建立起保护自然资源与环境、避免浪费和破坏的科学环境价值观;通过环境道德教育,使人们培养环境保护意识。公众环境道德意识的提高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将起着重大的作用,一个对自然都能善待关怀、承担责任的人,必定会与人为善、和平相处。同样,一个在社会领域内品德真正高尚的人,也一定会关心人类的家园、爱护自然、与万物友善,具有良好的环境道德意识。“无论生态伦理的价值取向在多大程度上视自然为一种道德对象,从目的上来分析,生态伦理教育的终极目的是人的全面发展。这也就意味着生态伦理教育是从人出发,也是为了人的。” 因此,在解决日益严峻的生态问题中,要从根本上转变人们的思维方式,使人类自我利益与生态系统的利益一体化,使生态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的内在需要。
基金项目:本文受中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csy11006),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项目(2011B348)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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