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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全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成立**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的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
各街镇乡和县级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并明确一个科或室具体承办有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县府办作为全县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全县公务车辆编制、配置标准和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审核各街镇乡、各部门购车资金,防止违规使用资金购车;县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督全县公务车辆管理使用的监督查处工作。
二、强化管理,切实抓好公务车辆管理专项工作
(一)严格公务车编制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公务车辆编制管理是现行体制下有效的管理方式,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编制管理规定,编制已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新购公务车辆;超编公务车辆视具体情况作出调剂、留用、报废处置。为更有效地控制公务车辆无序配置,防止超编购车,根据市里统一安排和部署逐步实行公务车辆编制证管理制度,做到一车一编,一车一证。
(二)坚持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强化公务车辆配置程序管理。全县各级各部门所有的公务车配置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未经审批购买的车辆即使没有超编、超标、也是违规行为。凡不按规定程序购买车辆,县府办不得为其办理车辆入编、购车批文等手续;县财政局不得安排购车经费;公安交管、交通稽征、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入户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作出扣减编制、停止配车或新购车审批的处理;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三)严格执行公务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和市、县有关车辆购置管理的规定,严禁党政机关违反规定购买超标车,严禁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和摊派资金购买、调换各种车辆,严禁向企业借款购买汽车,严禁以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名义购买公务用车,严禁违规使用军、警车辆牌照,切实维护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三、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落实措施与制度
(1)严格相关规定,全面启用PC端及手机APP客户端,实时监管车辆运行状态,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车队。
(2)每月对车辆的行车日志、加油登记表、维修申请等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筛查并下发通报,同时对全区车辆进行抽检穿测,杜绝公车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2.取得的成绩
上半年,车辆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未发生责任事故、违规加油、违规用车、违规维修等问题。
3.存在的问题
(1)APP客户端,驾驶员有时误触,造成车辆未动先点单,或提前回车现象。
(2)用车人对于用车时间不能预判断,造成用车超时、提前出车、目的地变更等情况出现。
(3)部分驾驶员车辆常规清洁工作积极性不高。
(4)派车单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延时回单、
(5)APP客户端,有时会出现网络延时及手机死机情况,造成无法回单或行车时间不对应。
4.下一步工作安排
(1)针对出现的问题,积极与APP系统后系解决问题。
(2)在班组会、县公司现场检查时,进行车务通业务培训,让用车人及驾驶员熟悉和注意APP的使用方法。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一一、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储运部经理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车辆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
4、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5、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二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物流公司车辆管理办法三1、车辆的管理、调度
1.1公司所有车辆由总经办负责管理。
1.2配送车辆由物流部调度,公务用车和私人借车必须是保证物流业务的基础之上方可调度,否则不予以批准。
1.3公务车由总经办进行调度,员工因公务出车,必须填写出车申请单,报部门领导和总经办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出车,同时,在出车申请单上真实地填写出车情况;
1.4员工个人不得随意借用公司车辆,但员工有特殊原因,需要用车的,填写出车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出车;所发生的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附加费用由员工自己负担。
1.5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调用公司车辆。私自开车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公司有权根据情节给予扣绩效分、通报批评、降级、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2、车辆的安全
2.1车辆需按规定进行维修和保养。
2.2驾驶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的道路交通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上述法规和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负责全责。
2.3坚持定人定车制度,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与他人驾驶(特殊情况报总经办批准)。
2.4应坚持六不开车:酒后不开车、疲劳不开车、有情绪不开车、有故障不开车、证照不齐不开车、无安排不开车。
2.5收车后,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规定地点,不得异地停放或开回家停放(特殊情况经总经办批准)。
2.6坚持每周六安全检查工作。
2.7为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对于连续行车及休息不足的驾驶员应安排适当的休息。
3、车辆的维护及修理
3.1驾驶员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上班前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如油、水、胎、电等)和卫生清理。每周六对车辆内外及引擎进行全面的清洁、检查、保养。
3.2车辆维修由配送部主管负责鉴定。对于车辆出现的问题,鉴定是小问题,由驾驶员自行维修;鉴定为须进修理厂维修的,由配送主管填写《车辆报修单》,经行政人事部经理签字,每次预计超过500元的报总经理签字。
3.3驾驶员凭批准后的报修单到公司指定修理厂修理,在修理过程中驾驶员应在场监督厂家修理,发现问题及时向配送主管汇报。
3.4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
4、驾驶员管理
4.1保持车辆卫生,爱护车辆,发现问题和故障及时处理或报告领导。
4.2认真填写出车日志,做好时间、里程、配送量、停车费、过桥过路费等记录。
4.3违章驾驶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因驾驶员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己负担。
4.4配送主管负责好驾驶员管理、车辆加油、维修、保养安排,证照手续办理及管理,费用核算等工作。
4.5保管好随车工具资料和物品,若需增换随车物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违者照价赔偿。
为强化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的规范管理,确保车辆交通安全。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客户服务部送货车辆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安全行驶管理规定
1、客户服务部主任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送货车辆安全行驶的教育管理。
2、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合格后,领取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
3、客户服务部车辆为送货专用车,除因公配送卷烟外,不准运送其它物品,不准借给外单位使用。
4、因公和配送卷烟用车,由客户服务部主任派车,并作好派车登记,以便备查。
5、严禁私自用车;严禁途中随意带客或绕道为他人办私事;严禁为他人运带其它物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严禁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家中过夜。
6、车辆必须按公司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并关闭电路,锁好车门,以防发生意外。途中送货临时停车,严禁逆向停车。
7、客户服务部主任要加强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同时要以身作则,自觉遵章守纪,不准公车私用;严禁强迫驾驶员为其出私车,驾驶员遇到此类情况应拒绝,并及时报告公司职能部门或直接向领导报告。
8、驾驶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并要积极按时参加所在地交警中队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确保行车安全。
9、要加强学习,不断增强业务技能,精心维护保养车辆,严禁带故障行驶。
10、加强途中送货安全防范,熟悉安全应急预案,掌握各种应急措施,并配备必要防卫工具,确保人身货款安全。
二、车辆维修保养规定
1、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勤清洗,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2、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公司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3、车辆维修必须提前向客户服务部主任报告,并填报车辆维修单,经办公室(车队)审核批准后,方可送厂修理,特殊情况可电话报批,先送厂后填报维修单。
4、平时车辆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客户服务部车管组组长确认,并报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服务部不得报销,由驾驶员自负。
5、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公司车辆维修单,由(车队长)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经理室审批。
6、车队长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情,对车辆修理费用结算要严格把关,对更换材料清单要逐项核实,从严控制,严防虚假。
7、办公室(车队)要每月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考核检查,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制度,对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的进行逐项扣分,并与工资兑现挂钩。
三、车辆燃油管理规定
1、车辆耗油标准:东南车为9.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4.5公升/百公里,7-9月可上浮6.5公升/百公里;五菱车为6.5公升/百公里,允许上浮3.5公升/百公里。
2、客户服务部要在当地选择信誉较好的加油站购买燃油,并逐台登记,同时要定期对车辆用油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3、燃油发票报销必须经公司车队长签字登记后,呈报经理室审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4、车队长应每月对单车耗油进行核算,对超过标准或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办公室,严格按规定处罚。
四、车辆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1、公车私用的,主任、副主任一次处罚200元,驾驶员处罚100元,同时按考核细则相应扣分;私自将车开回家过夜一次处罚300元,并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再犯不改的,主任、副主任调离岗位,驾驶员一律辞退。
2、凡私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由其个人承担。
3、驾驶员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责任区分作相应的经济赔偿,负全责的赔偿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3000元;负主要责任的赔偿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元;负同等责任的赔偿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500;负次要责任的赔偿费用30%,最高不超过1000元。
4、因驾驶员对车辆检查不周、缺机油、冷却液而造成发动机粘缸事故的,其大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作辞退处理。
5、驾驶员一年内发生两次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一律作辞退处理。
6、驾驶员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罚款或刑事拘留的,作辞退处理。
7、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按照规定赔偿外,作辞退处理。
8、车辆不按公司指定地点停放发生意外的,驾驶员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要追究服务部主任的责任,并作相应的处罚。
9、工作时间酗酒或酒后驾车的,除按考核细则扣分外,并处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作辞退处理。
10、驾驶员弄虚作假、耗油严重超标发生异常的,按超标数量全额处罚,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11、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对服务部主任要追究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罚。
12、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每月奖励100元,车管组组长奖励150元,并实行安全行驶公里补贴制度,按百公里补贴4分计算。
13、安全奖及公里补贴发放,需经车队审核签字后报经理室审批。
五、本规定自××××年12月1日起执行。
为切实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规范、严谨的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
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
(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
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
(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
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
第二条 机动车辆考核办法
(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 30元;
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
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 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尽事宜
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一、车辆管理
1.车辆实行定位分级管理制度。局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处、各运输管理所、工程建设办公室公务车辆分别由各部门落实专人管理。局机关人员在南通市六县(市)范围内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在南通市以外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须由局主要领导同意。运输管理处、各运管所人员在南通市以外因公外出使用公务车辆须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同时需向局作出书面检查。
2.严禁公车私用。禁止用公车携带家属子女旅游、接送小孩上学等。工作人员(含老干部)及直系亲属的婚、丧、重症病等特殊情况需用车,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3.非专职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公务车辆,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驾驶公务车辆,须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未经批准而驾驶公务车辆的,局纪委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节假日期间,非公事不准随意动用公务车辆,杜绝把公车擅自开回家,发现一次对用车人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二次须用车人写出书面检查,发现三次以上调离现岗位。
5.机关人员不得私自向下属单位借用车辆,确因工作需要,由办公室协调调度。
二、车辆调度
机关用车需提前到办公室申请,办公室接到用车申请后,按“确保领导用车和会务、接待用车,积极安排科室公务用车,优先考虑老干部用车”的原则,及时、合理调度车辆,签发“派车单”(城区内口头通知),尽量做到先急后缓、同线一车,防止重复派车。人数少、无急事提倡乘坐客车。当日临时用车视车辆运行情况而定。各处、所、工程办公务车辆由各自根据用车规定调度使用。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要积极参加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举办的各类活动。要加强交通法规、驾驶业务技术、安全知识的学习。
2.驾驶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出车无论长、短途,无特殊情况,不得推诿,不得请他人代开。不得因个人有事为由,不服从派车和调度。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必须提前一天请假,并经批准方可离岗,不得先斩后奏。
3.没有出车任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在各自办公地点自行安排其他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随叫随到。特殊情况,根据需要确保提前上班出车和加班、节假日出车。
5.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热情优质服务,文明安全行车。
一、公务用车日常管理要有新举措
(一)严格配备车辆
严格排摸各单位参改车辆信息,优先选择车况好的车辆用于平台保障及本单位机要通信、应急工作,淘汰耗能排污不达标的老旧车辆,提高新增公务车中小排量和清洁能源汽车比例。强化保留车辆的日常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为公务活动出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费用核算
切实加强车辆维修、燃油、过路桥等费用管理,利用GPS等先进管理手段对行车路线进行实时实地监控,城区内加油要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严格统计每辆车每次出行的燃油、过路桥等费用,并就用车单位用车情况每月公示一次。
(三)建立配车制度
公车改革后,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对跨区域公务出行需要公务车辆的,由用车单位提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安全保卫和车辆管理科提出用车申请,科室依照预约先后、事情缓急、统筹安排、统一调派用车,并出具《车辆派出单》,驾驶员凭《车辆派出单》出车。驾驶员按照《派车登记表》安排的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执行任务,出车任务执行完后,用车单位出行人员对实际用车情况进行签字确认。节假日期间实行驾驶员24小时值班,以保障紧急公务或处置突发事件时车辆能及时到位。
(四)创建指挥平台
为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集中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拟创建公务车服务指挥平台,平台负责公务车辆调度、管理、运行监控、能耗统计等工作,并对驾驶员的学习、培训、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五)提供优质服务
依据人社部门制定出台的司勤人员安置办法,在参改单位内部消化、离岗转岗、提前退休的前提下,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在编在岗司勤人员,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采取人随编走的方式,通过办理调动手续、签订聘任合同等方式转入公务用车平台工作,为公务出行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针对司勤人员的思想状况,多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引导,力争在吃定政策、了解现状的情况下,思想上能接受,行动上不抵触,合理设置岗位,解除后顾之忧。
二、公务用车出行保障要有新模式
(一)实行集体化管理
对车辆实行定点存放、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一律喷涂明显的标识或使用选定专用号段车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行动态监督跟踪。同时,还要依托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方式,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吸纳资质完备、信誉良好的维修公司、供油公司、保险公司,创建公务用车定点服务目录数据库,印制《公务用车定点服务价目参照册》,对目录内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动态管理,实现保养、维修、加油、保险等工作的规范化、公开化、制度化。
(二)实行市场化租赁
要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多家为市直各单位(部门)提供汽车租赁及包车服务的供应商。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公务用车服务定点供应商目录。招标内容可分为市区用车租赁服务、市区外用车租赁服务和市区内包车服务三部分。对目录内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试用期为1年,年终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机构、用户(用车单位)对中标企业服务综合指标进行评定,依据评定结果确定下年政府采购招标时是否续用。同时,依托平台网络建立车辆服务平台,市直机关和车辆服务供应商可利用平台用车需求及车辆服务信息,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改革后为公务出行提供良好服务。
(三)实行货币化结算
要按照保障公务、节约成本、便于操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货币化结算,即取消公车(执法等特殊车除外),向全部或部分公务人员按职级发放交通补贴,公务交通由个人自行解决。取消各单位(部门)公车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定期结算。通过公车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一车一登记簿”制度,下班后和节假日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公车。
三、公务用车动态监管要有新机制
(一)落实廉政监督检查
完善改革后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制度势在必行。根据实际,成立市级的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加强公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问责”机制,严格分工要求,把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公务用车监督管理更加有力
(二)降低油耗节能节支
公车改革应从节能减排开始,严格实行公车用车“定点、定卡、定责”管理制度,强化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等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油耗统计、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等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升保障质量,达到缩减公车消费及廉洁从政的目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购买、配备、使用和管理行为,依据《州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的车辆。
第三条凡属编制的公务车辆(救护车、消防车、有固定设备的工程抢险及维护车辆除外)全部纳入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章编制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不得超编配备公务用车,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自收自支单位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车辆按配备标准购置,纳入非编制车辆管理。
(三)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计划,需要用车时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剂使用。
(四)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五)中央、省州驻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编制核定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按领导实职职数,每2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
(二)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不按领导职数和单位人员编制总数配备,原则上各单位只核准1辆公务用车编制,因单位特殊工作需要,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编制。乡(镇)的公务用车编制,不按领导职数和单位人员编制总数,只配备1辆公务用车编制。
(三)政法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业务用车编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业务用车,根据单位性质、任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业务用车必须喷凃专业的标志、标识。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报州政府办公室审核、州政府审批;县级各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县财政局审批。
(二)每年9月底前,拟购车单位将下一年度的公务用车购置申请送县政府办公室。月底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车辆购置申请,不再安排购车经费预算。特殊情况下,经政府同意,另行安排。县政府办公室根据用车单位编制情况和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车辆购置经费预算控制数,汇总编列购置分配方案,按审批权限报批。审批后由财政部门纳入次年财政预算,下达采购计划,并报送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三)财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车辆的单位,不得支付购车资金,公安、稽征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车辆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的,不得随意更换(9座以下乘用车,使用未满10年且行驶未满25万公里,不得更新);因发生交通事故需更新的,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审批。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七条采购标准
(一)采购越野车。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配备的车辆,排气量在4.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70万元以内。县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车辆,排气量在4.0升以下、价格在50万元以内。乡镇配备的车辆,排气量在4.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
(二)采购轿车。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县级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的轿车,排气量在2.0升及其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乡镇不配备轿车。
严禁超标配备、购买大排气量豪华型车辆,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标明的售价为准,不含规定缴纳的税费。
第八条采购方式
(一)实行政府采购。按《县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购车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规定程序实行统一采购。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定点采购以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第九条采购要求
有下列情况的单位不得购置车辆:
(一)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机构。
(二)未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三)未列入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无正当购车经费来源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务车辆调拨、转籍、变卖、报废等的。
(五)公务车数量已达到编制控制数,且车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
第四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超编的公务车辆,由县政府统一调剂调拨给有编无车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公务车辆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不得参与经营。领导干部严禁私驾公车,一经发现则辞退驾驶员,私驾公车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一切后果自行负责;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收回公务车辆,公车私用产生的一切费用不得报销。公务用车过程中严禁擅自搭乘与公务无关的人员,否则发生事故引发的相关责任自行承担;公务用车期间,严禁驾驶员饮酒,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一经发现,立即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调离(交流)时,不得带车带编、带车辆牌照,其公务用车由新的工作单位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用车单位应建立车历档案,健全派车登记、维修、加油、回场等制度,掌握车辆状况、动态。实行派车单制度,严格审核和报销过路、过桥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用车单位应建立车辆资产台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处置、报废或随意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公务车辆转籍、过户、注销等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编制管理机构的批文办理。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处置、报废时,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得款项,全部上缴本级财政。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处置批文核减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七条因债权、投资等原因收回的车辆,符合编制和标准等条件的可过户到有编无车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单位由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凡对违反本办法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对超编、超标购置的公务车辆,一律予以收缴。同时,财政部门核减违规购车单位公用经费预算的50%。
第一条 车辆管理
1、 公司公务车的一切非随车证件及其稽核等事务统一由公司负责保管,配属给专人及配属给各部门的车辆,都应由部门主管指派专人负责维修、检查、清洁等工作。
2、 节假日及下班时间,公务车一律在公司内停放,驾驶人不得将车辆开回家中,或作私用,如果特殊情况需要使用,需提前向公司车辆管理领导申请,违者每发现一次扣除一个月的绩效奖金。
3、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地点,要确保车辆安全。
4、 公司车辆不得借予非本公司人员使用,否则除扣除责任人一个月的奖金外,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需由出借人负责。
5、 配属给各部门的车辆,使用人应爱护好,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6、 每车应设有随车的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录行车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部门主管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公司车管领导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予处分。
7、 各部门助理应每日/次,对车辆行驶里程、路桥费用、加油及维修保养等支出作及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底汇总成车辆费用支出月报表,并连同随车的行驶记录表一并转交公司车辆主管稽核。
第二条 车辆使用
1、日常公务用车由部门主管签署派车单即可。外勤远程公务出差,须用车时,应由车辆使用人填写用车申请单交到部门主管,由该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查签核准方可用车。
2、使用人驾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附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应由最终驾驶人负全责。
3、车辆使用后回公司时,必须把登记簿交回部门助理保管,以便检查车况,如发现登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及时向部门主管或公司管车领导报告。
4、使用人须具有正式驾照,并在公安交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准驾车型和时间段内。有驾驶一年以上经历或领执照后连续每天开车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并经记录取得(安全组)认定资格,方可驾驶公司车辆。
5、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常务副总批准,并由公司车辆管理专员稽核。
6、当车辆行驶中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做到:
1、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指示;
2、如发生人身伤害时,应迅速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3、及时记录下对方车辆的驾驶证号和车牌;
4、从对方驾驶证上,记录下对方的住址、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和出生年月;
5、拍摄现场和双方车辆损坏的部位与程度;
6、尽量取得对方的名片,以用于事后联系;
7、记录事故现场目击者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8、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问题,不能随意回答交警的询问;
9、除完全认定是自己的过失外,不能把原因揽于一身。
第三条 车辆保养与检查
1、 每星期由车辆保管人员负责清洗一次;车辆运送物料时应放于行李箱,不得放在椅座上,运送精密仪器设备须放在椅座上时,应事先垫好衬物。
2、 车辆长期闲置时,每周由车辆保管人发动一次、温车5分钟。
3、 车辆维修、保养、打蜡等应当填写车辆请修报告单,注明已行驶里程,经车管专员核准后方可送修。
4、 车辆每行驶5000km定期保养一次;保养原则上应选择车辆品牌的特约4s店维护,或由公司车管领导选定厂商保养,否则修护费用一律不准报销。自行修复者,可报销买材料零件的费用。
5、 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__元时,应与公司车管领导联系,请求批示。
6、 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而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时,所需修护费,应视情节轻重,由驾驶者和车辆所属部门分担。
第四条 车辆损坏、遗失与交通事故及责任及赔偿
1、 驾驶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事务,由驾驶人全额负但,情节严重的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1) 无照驾驶,或使用假照,过期执照的
(2) 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使用,发生违规、车损赔偿及致使罚款的。
(3) 驾驶人因超速、冲红灯、任意停车等各种违反交通规则而受到罚款的。
2、 公司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的事故,应当首先急救伤患人员,并立即报告公司及部门主管。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向附近交警机关报案,保存现场等待处理。
3、 因执行公务时意外造成车辆损坏,失窃,由驾驶人填写资产报损(废)单,经部门主管证明并上呈公司核定。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经认定不能赔付的部分可以由公司承担。但视实际经济损失情况要给予当事(驾驶)人扣除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或半年的奖金。
4、 如果因当事人停放保管不善造成公司车辆损坏、失窃时,在公司的车辆保险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赔偿。但在保险之外,当事人应负担
保险赔偿金差额以外实际经济损失的20%处罚。
5、 如是公车私用时发生损失,除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外,应由当事人完全负担赔偿;如失窃寻回,其损失费用也应由当事人承担。
6、 因驾驶人违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给予当事人扣减奖金之处罚。
1、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扣除一个月的奖金。
2、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20__-5000元以下者):扣除二个月奖金。
3、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扣除三个月奖金。
4、 机件责任事故:按实际经济损失金额的20%处罚;
第五条 车辆使用后交车应办手续
1、收车后,司机应填写行车记录,包括:目的地、乘车人、驾车人、行车时间、行车距离等(填写里程表码),然后交车。
2、将车先停放在公司停车场,请车辆管理责任人检查,如有损坏应在登记簿上注明,由部门主管查核。
车辆管理责任人检查完毕后,在登记簿及派车单上签字,驾驶人凭车辆检查后签过字的派车单到助理处核报相关费用。
第六条 费用报销,及其它
1、 公务用车的油料、路桥费及维修费凭相关凭证由车属部门实报实销。
2、 针对不同用途由领导决定的公务租车,可根据租车用途由公司或部门依凭证报销。
3、 公车私用:须经公司常务付总批准,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准报销。交车时应由公司车辆管理专员查验车况,核实行驶里程,并按每100公里15元收取车辆损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