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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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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1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

20xx年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资金;

(二)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停车场所;

(四)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审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申请时,应当根据当地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和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数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为6年到8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具体期限。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结合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对不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附属设施,清除出租汽车专用标志。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6个月未营运的;

(三)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四)驾驶证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的;

(五)从业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客运价格并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站点租乘、招手租乘、电话预约、网上预定等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急需抢救以及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优先供车。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确保其准确度。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标准和更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按照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

(三)遵守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四)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五)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六)公布服务电话,并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遵守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着装整洁,文明礼貌;

(三)对营运车辆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四)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白天亮牌,夜间亮灯,载客后倒下空车标志;

(五)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客返程;

(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

(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

(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

(九)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

(十)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营运的,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前款第五项所称异地营运,是指起讫地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或者送客到异地后就地绕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揽乘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拒载行为: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而拒载的;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者路边候客而拒载乘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中断、终止服务或者将乘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在城区内营运,因乘客不同意议价而拒载的;

(五)在营运期间挑拣乘客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付款,并支付因运送乘客而产生的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服务;终止服务前的运费,乘客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运费: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

(二)不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三)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四)驾驶员无故绕行的。

第二十六条乘客要求驶往边远、偏僻地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治安报警点办理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运送服务。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交给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因归还乘客遗失物品而发生的车辆行驶费等合理费用,由遗失物品的乘客承担。

第二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出租汽车营运站点。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以及客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出租汽车专用通道、候客点、停车场,并免费向出租汽车开放。

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被投诉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调查,积极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投诉。

第三十一条乘客投诉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失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明。乘客仍有异议,要求重新检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将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送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乘客承担;检定不合格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退回多收价款,校正或者更换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并承担检定费及乘客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着装,文明执法。

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重点在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客流集散地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稽查站等场所实施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三十六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营运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提供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证明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被暂扣的车辆;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或者经查实属于无车辆营运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暂扣的车辆。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车辆在被暂扣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者灭失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七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0xx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四)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没收违法所得,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七)未建立出租汽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或者未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乘客对其投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受理、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出租汽车或者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2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

按照《__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所表述的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以公共汽车(含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组成的客运体系。该县自2006年10月,开始启动以首先投放50辆出租车,随后增加投放3台公交车为补充客运工具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建立了初步的城市公共客运服务;2013年5月完成了《____县城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划》编制,城市公共客运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一是城市客运情况。该县目前城市公共客运是以优先发展出租汽车为主,公共汽车为辅的城市公共客运模式。2006年经省、州批准同意投放出租车60台,2008年经州批准同意投放公交车4台。目前实际运营出租车50台,经营期限8年;公共中巴汽车3台,经营期限6年,公交营运线路2条,即:十字街—柑子坪—石板街,河街—凉水井—三道河—太阳城。汽车全部为个人私有。城市客运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经营期限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1日。

二是客运企业情况。全县现有城市客运企业一家,即____县栖凤湖出租车有限公司,并加挂____县栖凤湖城市公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牌子,现有管理人员5人,负责对该县出租车及公交车的运营管理。

三是行政管理机构情况。2007年成立了县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管理权属归县建设局。2012年国家大部制改革,城市客运管理权限整体移交县交通运输局,具体由其下属的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城市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并成立了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实有编制1人。

由于该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加上城市公共客运规划严重滞后,2006年10月份开始启动的城市出租车客运与《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所定义的城市客运不符,随着城市扩容、人口增加,现有的公共客运体系建设、运营模式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以及县城城区的道路安全管理要求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存在着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是城市公共客运规划滞后,与城市发展不适应。由于城市公共客运规划滞后,8年来,一直维持原有的运营模式,且管理缺位,随着出租车运营期限将满,新一轮出租车的续牌或新增数量指标及运营出让经营权管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启动迟,续牌和新增数量指标申报难度大,对规范下一轮出租车、公交车经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被动,工作难度大、时间紧、工作量大、任务重。

二是城市公共客运体系不完善,难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随着城市扩容,城市人口增加,现有公共客运运力已经远远满足不了市民出行的需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小城市公共汽车配备量为:1200-1500人/标台,城市出租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置标准为不少于0.5辆/千人。在本次调研中,通过发放200份问卷调查显示,要求增加公交车数量的有169 人,占总调查人数的84. 5 %,认为我县城区公交车覆盖面不足的有172人,占总调查人数的86 %,如老坛坊、县人民医院等区域无公交车运行,无法满足老百姓的出行需求。另外,调查显示,要求增加出租车数量的有15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75.5%。

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该县城区人口(含流动人口)已达4.5万人,由于该县目前城市客运不合理,现有出租车已经投入运营50台,而公交车仅为3台,两条公交线路,运营能力有限,且公交车运行线路极不合理,发班的间隔时间也长,市民候车时间长,无形中变成了班线客运,没有真正发挥公交车的作用。出租车随意拼客现象严重,三轮车违规载客乘虚而入。

三是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管主体。监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出租车车主主体不明、责任不清,造成目前出租车行业管理混乱,责任落实不到位。

1、城市客运管理办公室配备不足。目前仅有编制一名,由于人员少,办公设施、经费严重不足,工作运转困难,难以对出租车、公交车运营实行有效的监管。

2、运营企业经营管理缺位,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造成城市公共客运处于无序管理状态。按照合同约定,____县栖凤湖出租车有限公司为建设部门出租车运营管理中标单位,其出租车为公司竞标时标的资产。现出租车已经全部私有化为出租车车主个人所有,采用挂靠公司经营模式运营,存在私下转让交易、炒卖炒卖的行为,导致出租车经营成本增加,运营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等不稳定隐患凸显,也给政府管理和决策带来严重影响和障碍。

3、出租车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出租车行业不能很好的发挥城市名片的作用。出租车普遍存在拒载、随意停靠、随意调头等现象,出租车从业人员对国家规定的《出租车运营服务规范》没有

很深的认识。4、安全隐患突出。目前出租车运营期限将满,由于车辆质量不高,年久运行造成车辆老化,加上维护和维修不到位、超期运行造成安全性能低,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5、摩托车、三轮车载客擅自进入客运市场,且有蔓延趋势。严重扰乱城市公共客运的营运秩序,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四是城市公共客运设施严重缺乏。公交车、出租车停靠没有固定的停靠点和停靠标志,随意停车上下客现象严重,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给县城交通管理带来不少压力。

五是政府对城市公共客运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出租车运营不打表计价、随意喊价,节假日随意涨价等成为惯例,加大了市民出行成本。据了解,2007年-2012年,县政府累计对城市公共客运(公交车和出租车)投入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补贴311.16万元,县财政本级预算没有对城市公共客运作预算支出安排。

六是缺乏对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的有效管理办法,加上城市公共客运规划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县城市公共客运事业的科学有序发展。

按照《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公共客运要以运输效率高的大公共汽车为主,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基于我县县城道路比较狭窄的客观现实,应以中型公共汽车为主,适度发展出租车。应按照《____县城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划》总体要求,切实加快我县城市公共客运规划编制,稳步推进该县城市公共客运事业。

一是要提高认识,积极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体系建设。基于该县城区小、道路狭窄的实际问题,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牢固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稳步适度发展出租车的指导思想,加快编制____县城市公共客运规划,努力完善该县城市公共客运体系建设,按照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积极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始终坚持把公交出行方式作为解决我县城市客运矛盾的最重要手段。

二是要理顺和机制,着力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公共运输经营管理模式,认真探索“公车公营”模式,公交公司和出租车公司由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监管,实行绩效考核。改进出租车经营模式,所有车辆由公司统一购置,车辆产权及经营权归公司所有,公司以承包的方式与司机签订运营合同。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对第一轮运营的出租汽车司机给予优先承包经营的照顾,与公司签订运营合同,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服从公司管理。创新公交车管理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引进有实力的公司,由政府出资购买公交车,实行政府主导、企业运行、市场化经营。使该县的城市公共客运更好地彰显城市风采,形成规模效应和品牌效益。

三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要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人员队伍,完善工作措施,及时组建班子,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交通副县长、人大、政协相关领导任副组长,交通、公安、住建、交警、财政、国土、、物价、古阳镇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并从相关单位长期抽调5-6人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抽调人员工作暂时与原单位工作脱钩,明确办公场地。尽早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切实保障第二轮出租车、公交车经营规范管理工作有序推进,稳步落实。并解决好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城客办”)的机构和人员配置,保障工作经费,充分发挥县城客办的工作职能,以确保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是要切实做好维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推进。由于出租汽车续牌(包括公交车)期满,启动第二轮公交车与出租车经营权出让、规范公司经营模式、推动公交车与出租车及城乡公交试点工作同步运行等问题,关系到市民和城市客运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难度大,要由县政法委牵头成立维稳领导小组,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出租车管理的宣传力度,取信于民,切实增强政策的透明度。

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客运的基础设施。要切实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设施的建设投入,要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改善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做好公交停靠站点和出租车停靠标志的规范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牵头,交通、住建、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地考察按照《____县城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划》要求,针对重点地段、客流集中和重要单位(如:车站、医院、学校等)街面宽敞的路段,征用人行道修建公交车停靠站点,尽量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第3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

自1988年深圳市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即营运证)有偿使用制以来,我国许多大中城市相继效仿了这一办法。1993年制定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明确在全国推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1998年施行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为地方政府政策落地提供了政策支持。

随后,有关部门发现有偿营运证的政策弊大于利。200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81号文,要求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于是,有的城市找到了变通的方法,委托国有企业经营。然而,投放的出租车数量极为有限,杯水车薪,供需矛盾依旧难解决。

需要看到的是,营运证除了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外,很难见其他好处。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保障相关服务质量之名限制营运证的发放,令合法上路的出租车数量多年来“原地踏步”,客观上形成了一个城市几家大的出租车公司垄断市场的现状,加剧了百姓“出行难”,导致司机服务差。

与此同时,价格居高不下的营运证,成了政府可支配的稀缺资源,为权力寻租制造了土壤,更为“黑车”等非法营运提供了空间。更为人诟病的是,地方政府部门出让营运证,实际上是找到了堂而皇之与民争利的“法规借口”。很显然,几十万元的营运证必然增加运营方负担,最终将转嫁到市民或乘客的身上。

地方政府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的开放是不可阻挡的。当前,深化出租车行业改革面临诸多复杂问题,地方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探索多元的公共交通新业态,降低准入门槛,放松数量限制,一切让渡给市场,学会“放手”。出租车行业作为垄断业态的“老大难”,该跟运营证说再见了。(《新京报》)

第4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

作者系知名律师,曾齐二药、三鹿奶粉、达芬奇等多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案件。

一个消费者憋着占便宜的“免费接送机”活动突然被喊停,成为“专车”和监管层的又一次正面交锋。 活动的主角是神州专车,他们本计划从8月2号起,连续四周在全国60大城市全面启动“金色星期天,免费接送机活动”,即所有以机场为目的地或出发地的接送机用车费用在100元之内的全部免单。

叫停的形式是北京市交管局等多部门监管者约谈了神舟专车北京负责人,并扣上了两顶大“帽子”。一是经营模式有问题,认为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将租赁车辆转租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规定。二是扰乱市场问题,具体地说就是“金色星期天免费接送机”活动严重扰乱了北京正常运输市场秩序。

以上这两项大帽子真的成立吗?

关于经营模式的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只是笼统地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却并未进一步指出具体的规定。《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条例,其能否适应时代的变化尚且不论。根据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该条款是属于解释性条款,并不表示该管理办法禁止汽车租赁方配备驾驶人员。而神州专车提供租车服务,根据乘客意愿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是一种创新经营模式,并不属于完全属于汽车租赁服务,更不该界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有理由认定神舟专车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至于“免费接送机”活动是否“严重扰乱了北京正常运输市场秩序”,监管者应以消费者利益为衡量标准。神舟专车“免费接送机”活动是从8月2日起连续4个星期天,每单100元以内(指起租价、时长费、里程费、远途费合计)的订单免费,不足100元的订单不设找零,超出100元部分客户正常支付。这应该属于专车公司经营行为中的让利行为,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利好。

如果这种短期让利行为能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我们有理由认为商家打折促销、定额返现等行为同样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显然,这样的结论是不合理的。

客运市场监管的目的是,消费者能否通过具备竞争力的市场获得质高价廉的运输服务。管理部门若想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则需要市场保持充分而公平的竞争秩序,让经营者在良好的竞争秩序中通过改善产品或者服务、提高效率和利润,同时获得消费者的支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从本质上讲,“免费接送机”活动向消费者提供让利,同时保证了高质量的专车服务。其不但没有破坏运输市场的竞争秩序,相反还通过这一行为保证了运输市场的竞争性,改变了过去出租汽车一家独大的被动局面,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北京交管部门却总是惦记着消费者的奶酪,如果政府部门逆其道而行,对这种活动加以限制,这会进一步维护了出租汽车等近乎垄断的局面,导致运输市场更加不公平。此外,如果对专车服务不是规范地引导而是粗暴封杀,会导致专车转入“地下运营”渠道,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无疑是更加不利的。

第5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基本情况

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运营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起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有出租汽车133辆(其中:面的120辆,轿的13辆),车辆产权、经营权全部归私人所有,分别挂靠在4家客运企业运营。其中:挂靠在市出租车服务公司的车辆113辆(面的101辆,轿的12辆);其他三个公司20辆。由于我市严把出租车运输市场准入关,采取控制总量,适度发展的措施,出租车经营环境看好,私下倒卖许可证的问题突出,即使是即将报废的出租车面的,也存在私下高价倒卖现象。为制止变相倒卖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行为,使社会公共资源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我市参照其他地区做法,改行政审批为市场化运作。1999年,市政府以邵政[1999]综159号文件印发《邵武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及其管理暂行规定》,并先后两次组织对客运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有38位业主通过竞标获得出租车经营权(其中:第二次拍卖13辆为报废更新车辆),经营期限为10年,拍卖所得价款320万元(平均每辆车8.6万元),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2001年初,原通过行政审批的82辆老出租车业主集体到省政府上访,要求报废更新车辆,当时正值两会召开期间,考虑到稳定,市政府决定,对原有的82辆老面的使用期满后,每辆车向市政府上缴4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即可更新车辆并取得10年出租车经营权(也可每5年上交2万元,分两次交付)。市政府为此专门下发了文件。文件下发后,原通过竞标取得10年出租车经营权的38位业主不断地上访,认为82辆老面的的报废更新办法与其存在不公平竞争,要求市政府退还竞标应价款。经多次协商,市政府于当年10月底前退还38位竞标车主40%的竞标应价款,同时经营期限顺延一年,由原来核定10年改为11年。

为确保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政策的连续性,邵武市政府又于2001年以邵政[2001]综55号《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邵武市区出租车经营权继续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请示》上报南平市政府转报省政府,但未获批准。

二、我市开展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市加大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法有:

1、抓出租汽车总量控制。认真做好出租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调查。根据我市1999年出租汽车有偿使用及管理办法,在原车辆数的基础上每年可递增6%,考虑到出租车的市场状况和社会稳定,2000年后未增加一辆出租汽车。

2、抓安全管理。一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二是要求出租车企业以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三是严把从业人员和车辆技术关,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持证率达100%,车辆严格按照营运车辆管理要求来管理。

3、抓出租车服务质量。督促出租车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开展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提高驾驶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严厉查处出租汽车违规经营、损害乘客利益的行为。

4、整治出租车市场秩序,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环境。各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对出租汽车的收费规范,减轻出租汽车的费用负担。打击私家车、摩托车、残疾车等非法客运。在市区街道为出租汽车设置停靠站点,为出租车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出租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偏低,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相对落后。由于挂靠经营企业不拥有车辆的产权和经营权,因而,企业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难以到位,出租车客运一直未能向规模化、集约化的经营方式发展。

2、出租车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到目前为止,我市现有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出租车驾驶员339人,他们与120辆面的车主签订了经营协议,每个车主雇用2—3名驾驶员,分为上午班、下午班和夜班,车主向雇用驾驶员下达营业收入指标,每天的营业收入为350元,上午班和下午班,每个班的驾驶员必须向车主缴纳100元,夜班缴纳150元。在这个指标内,不足的由雇用驾驶员贴补,多余的归雇用驾驶员本人。由于利益的驱动,受雇用的驾驶员队伍缺乏稳定性,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金钱意识浓重,职业技能和道德素养偏低,不服从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到出租车客运行业的整体形象。

3、出租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法规不健全层次偏低。目前,出租车客运行业管理只有1989年交通部出台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和2003年出台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两部规章,去年国务院颁布的《道条》设定对出租车客运管理另行规定。由于对出租车客运管理的法规层次偏低,出租车市场准入关与退出法规缺乏,加上对出租车客运实行有偿出让政策缺乏连续性,致使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在我市出租车行业很难实行。

4、我市出租车行业安全隐患大。我市大多数为“面的”基本上是全天候运行,车况差,并且经常参与跨境包车或下乡包车,甚至夜间在三级路上包车运行。上级有关的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因此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由于出租车面的的费用减免,同客运班车产生不公平竞争,经常与客运班车产生矛盾争客源,曾多次引发客运车辆驾驶员与出租车面的驾驶员打架斗殴事件。运管部门稍严加管理,出租车驾驶员就聚众到市局上访,影响稳定,造成管理难到位。

四、下一步打算

1、考虑到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原有取得经营权的车主继续经营到2011年期满为止。

2、鼓励现有车辆报废更新同一档次或更高档次的车辆,但其经营期限不变。

3、现有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满后,将不再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

4、2011年开始将按国家政策要求引导出租车行业走公司化经营,鼓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五、随文报告的七个问题

1、邵武市清理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及下一步打算。(如上所述)

2、严格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的情况。

我局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8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5]79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等4厅局内部明电闽价电[2005]10号通知精神,从2005年元月起停止征收出租汽车运管费。

3、去年11月份以来,有否出台新的有偿出让、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政策。(没有)

4、今年来有否发生出租汽车问题的,发生的原因及处置情况。(没有)

5、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行为情况。(如上所述)

6、规范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和价格情况。(如上所述)

第6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网约车 共享经济 立法规制

网约车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是国家“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方针的内容之一,虽然网约车仅是这个共享经济中的一个缩影,却也正发挥着其优势,不断地为社会提供更加便捷、实惠和个性化的服务。当然,其弊端不可忽视,但这并不是拒绝此类服务的理由。探索建立完善的准入制度,让符合条件的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将资质不足者拒之门外,这将成为平衡创新与安全的第一步。

我们将以《天津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例,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我国网约车立法规制提出完善建议:

一、网约车监管方向:不与共享经济偏离。

共享经济,一般认为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有偿让渡资源使用权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分享者利用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网约车的出现,大大提升了车辆使用效率,也减少了乘客等待的时间和用车成本,是“互联网+”在客运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共享经济的体现。

包括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将网约车归入出租汽车范畴,各地的具体实施办法相继出台,细化了实施网约车经营者的许可制度、设定经营者准入条件,以及车辆标准、驾驶员许可条件等。但是,如果套用固有的传统出租汽车监管路径,必定会阻碍网约车的发展。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立意可看出,交通部等对网约车这一新兴事物和商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仅做到了表面支持,实则仍是坚持传统的管制思路,似乎是要将诸如此类新事物都必须纳入政府的监管才能取得良性发展,才能更好发挥其优势。把网约车等同于传统出租汽车采取类似的管控手段必然要求网约车平台、车辆、驾驶员都必须取得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资质,这样就会大幅度的增加了整个行业的运营成本和政府管理成本。另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实质是新增了新的行政许可,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理念,也是交通部等主管部门之前对网约车发展持支持态度的自我否定。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政府要积极制定互联网经济时代的详细计划,积极稳妥的推进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等高新尖科技与传统行业的结合,并给与必要的资金支持”。[]网约车的发展正是公共交通运输市场的创新发展,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些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网约车共享经济发展道路受到阻碍。具体到条文,例如,天津《暂行办法》第7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要求网络平台设立分支机构,逐一申请经营许可,必将导致网约车的地域性分割,显然忽略了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与互联网的无边界特征形成冲突。

基于共享经济而发展的网约车,作为一种新兴事物,有别于传统的出租车运输行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己被废止,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的网约车暂行办法己相继,但是就目前来看,很多的监管理念、管理手段和具体措施依然是继承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相关规定。网约车的发展和管理,需要基于共享经济,并且以发展共享经济为目标,对于网约车这类新兴事物,需要我们以宽容的心态和新的视角去看待,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制定程序方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

江必新教授提出:“要抓住抓牢互联网时代开创的民主法治发展机遇,坚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努力实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最有利的体制和机制性条件。”2016年7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7月27日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改革文件对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方向、重点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网约车规范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网约车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的相关消息可得知,按照国务院以上两个文件的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委结合天津市实际,会同法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通信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多次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乘客代表、出租汽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等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反复论证、起草了我市出租汽行业改革三个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此,从本《暂行办法》的制定主体及制定过程可以看出,天津市政府对这次关于网约车的政策文件的制定的重视,并且致力做到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

就目前从新闻媒体、政法网站等,我们均未找到有关此次网约车立法前风险评估工作的内容。网约车作为社会上出现的新兴事物之一,在网约车合法化之前,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规制的统一标准,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曾经出现过一些网约车司机对乘客的不当行为,如对乘客进行骚扰、侵犯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问题。由北京、上海、广东等10省市消协组织完成的((2016年专车消费安全状况调查报告》于2016年3月底,其内容显示有45.05%的受访者表示在乘坐网约车时担心安全问题,而在未乘坐过网约车的受访者中,安全问题也是其不愿意选择专车出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驾驶员的行驶风险也是需要防范的风险。因此,为了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应当对网约车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对策。就目前阶段,国内关于网约车性质、监管路径等重大问题仍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在各地对网约车先行先试不足,调研并不充分,尚未形成各具特色的网约车管理经验。因此,我们建议相关政府部门能够定期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效果,在己到实施期限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能够及时调整或者停止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方面,2016年6月的《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均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列出了审查标准,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其中包括有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等。而一些省市网约车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驾驶员和车辆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了限制,限制了外地户籍人员和外地车辆进入本地网约车市场的机会。这种基于户籍和注册地设置的差异化准入制度,客观上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相关省市出台这些限制性的措施,应该说明差异化待遇的合理性、正当性以及必要性。另外,《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此,网约车暂行办法的出台前政府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的自我审查,并且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但就目前来看,天津及其他省市政府部门对出台的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是否进行了自我公平竞争审查并未公开说明。

三、网约车立法规制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各地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来规范网约车行为的过程中,应当遵循最基本的原则,不能超越界限。

1.合法性原则。行政法中的合法性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优先,即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二是法律保留,即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因此在制定关于规范网络约车的相关规定时,一定要严格遵循现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天津《暂行办法》中存在多处明显违反上位法的现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关于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情形判断列举了以下情形:下位法缩小或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权利范围、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法定职责期限、适用条件以及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交通部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平台,运营车辆及驾驶员均做出了规定,天津市依据该暂行办法并结合天津市具体情况制定的《暂行办法》在以上三个方面限制条件方面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但在这些规定中并非都是对上位法的具体细化,而是属于增加限制的许可条件。例如,对车辆排量及轴距的规定,均缩小了申请许可的主体范围。尽管目前法律对网约车这种新兴经济形态缺乏相应规定,并且各地在制定相关规定时有各自的考量,但一切活动都应于法有据,严格依照现有的法律制定相关规则,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

第7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

无锡市网约车细则:无锡发放首张网约车驾驶员证拿到了证件,我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做网约车驾驶员了!昨天,包朱平高兴地展示自己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2月28日,包朱平参加了无锡市首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并顺利拿到无锡第一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首场考试40人参加 三成顺利拿证

2月28日,无锡市对申请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人员进行了第一场从业资格考试,首场有40人参加,考题分为全国公共科目及无锡区域科目。按照要求,每门科目的成绩要达到80分以上才算及格。首场考试,有19人通过了全国公共科目考试,14人通过了无锡区域科目考试,两门科目全部通过的有12人,这12人可以拿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这次考试合格率较低,仅为30%,与全国其他城市网约车驾驶员的考试情况基本类似。市运管处相关负责人分析合格率低的原因时介绍,一些驾驶员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申请人以为只要申请,通过资料审核就可以领证了。相比之下,有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如首汽约车无锡分公司等平台公司较为重视,专门组织驾驶员培训学习。其次是绝大多数驾驶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学习,对考试大纲及有关法律规范知之甚少。还有一个原因是,全国公共科目及无锡区域科目尚未出版较为成熟的配套教材。

考试前要多做功课加强学习培训

市运管部门人士提醒,即将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一定要做好功课,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或路径进行培训学习,可参加网上或线下专门的培训机构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网约车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和地方主要人文地理常识,确保在过渡期内通过考试,取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根据《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考试大纲》,无锡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考试内容包括省市政策法规和地方规范标准以及地方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等内容。其中省市政策法规包括《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江苏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通知》、《无锡市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地方规范标准包括《无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规范》等。

已有近千人申请3月安排多场考试

目前,无锡市受理网约车驾驶员证申请人已达900多名。网约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一个月一般安排一次,由于目前申请人众多,3月份将安排6个场次的考试。市交通、公安有关部门正抓紧审核,积极配合网约车许可工作的有序推进。

据介绍,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共有三种途径,可关注无锡运管微信公众号按照要求申请,或者登录无锡市运输服务网填报申请人信息,也可直接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对外的受理部门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这次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为电子证,电子证相比纸质资格证具有明显的优势。电子证包含驾驶员的基本信息、电子印章和防伪二维码,通过网络方式下发到申请人,在手机等移动终端展示,也可以打印出来供路检路查,今后也可以登录有关网站核查,便于驾驶员携带。

无锡市网约车细则:无锡暂无网约车平台获得许可 网约车保险理赔成难题去年12月初,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国内首起网约车交通案,法院最后判决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免赔,原因就在于车主擅自改变了车辆用途而没有提前告知保险公司。而本月初,沪上首例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判决,也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营运车辆投保比私家车贵一倍

无锡的网约车细则规定,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的实际购置价格及车辆购置税总计不低于12万元,那么就以一辆12万元的车为例,在前一年未出险的情况下,如果按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不计免赔率险计算,一辆家用汽车的保费基本上是三四千元。

然而,同样情况下的一辆营运车辆,其保费则要比私家车贵不少。基本上会贵一倍左右。据无锡大众出租车公司虞经理说,大众公司走正规的保险流程,对于营运的同样配置的出租车保费差不多是七八千元,如果三责保100万元,保费甚至可以达到九千多。而营运车辆座位、玻璃等损坏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很多司机还会选择投保三责。

保险公司不接受个人投保营运险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网约车主愿意自行购买贵一倍的营运保险,但普遍的情况是,花钱往往还没门。记者昨日联系了多家保险公司,想了解个人是否可以购买营运性质保险,它们均表示针对个人只进行家庭用车的投保。

个人投保营运险,我们原则上确实不接受。中保财险相关人员直言,网约车只能作为营运车辆,而保险公司目前对网约车个人尚无保险产品。因为营运车辆和私家车的风险不同,在承保的时候收取的保费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司机没有提前告知或者故意隐瞒本家庭用车已具有营运车辆的性质,而按照私家车的标准进行了投保,那么在理赔的时候就会产生纠纷。

由于目前网约车新规还刚颁布,人保财险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示,未来人保会制定相应办法,有明确的险种和条款,也希望与业内其它公司多多交流,看看有没有新的更好的方式。

部分平台为网约车集体买保险

据一位从事车险理赔的资深人员表示,用私家车跑专车,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如果只购买私家车的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可拒赔。这是因为私家车运营专车,实际上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网约车却以私家车名义缴纳保费,实际上是提高了车辆的风险,危险程度在增加,也变相降低了保费,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该车购买的一切险种。

保监会也曾在官网的风险提示中,将顺风车这样的拼车行为列入了不予赔偿的范围。

据记者了解,滴滴出行、神州专车等这类大型企业通过其平台集体为旗下网约车进行投保。平安保险的客服透露,滴滴出行与平安保险进行了合作,有专门针对滴滴平台的业务,加入平台的网约车通过滴滴平台进行保险。

负责滴滴出行公关的管吴澄向记者确认了这一说法。他表示,根据平台的保障细则,每笔在滴滴平台上产生的订单,平台都为司机和乘客承担上限为120万元的意外安全保障,并可以提供医疗费用的全额垫付,滴滴愿意主动承担驾驶员责任范围内,车险额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无锡暂无网约车平台取得许可

第8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

搭乘黑车意外受伤,这在国内已不是新鲜事。在中国,那些没有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没有领取营运牌证而以有偿服务实施非法运营的车辆都被称为黑车。在很多城市,黑车因方便公共交通出行备受青睐,黑车数量甚至超过登记在册的出租车数量。以北京为例,根据全国政协委员、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在2014年3月公布一份统计数据,北京的黑车数量将近10万,大大超出了在册登记的出租车数量。这个巨大数字背后,除了反映公共交通不完善外,还意味着因黑车引发的事件不仅仅是意外。

近年来,因搭乘黑车引发的事件正在升级,从“天价黑车宰客案”,到不断有女大学生惨遭黑车司机杀害案,“黑车”已然成为目前受关注度极高的一个群体。尽管屡遭禁止,但似乎打击不尽,黑车市场从未消失。

黑车“扎堆”分布

今年六月份,一个美国人来中国出差,在首都机场打了一辆以为是出租车的黑车去天津塘沽,不到200公里的距离,被黑车司机收了2700元。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在当时引起不小的风波。

一直以来,黑车就被贴有“宰客”的标签。“被宰”是常态,很多人已经习惯了,并适应着各种防“被宰”招数。

《方圆》记者发现,黑车也分好多种,不同蹲点处的黑车针对的客户群不一样,赚钱方式也有区别。那些位于火车站、机场等附近的黑车司机“宰客”的较多。但也有一些黑车司机,出价公道,十分受青睐。这类黑车主要盘踞在各大小区和地铁口、超市入口。

适逢下班高峰时段,北京地铁八通线管庄站一趟列车到站后,通往地铁一出口的地下通道很快涌出了几十名乘客,地铁站外早已看到列车到站的十几辆摩的纷纷启动轰响了油门。不到三分钟的时间里,十几辆摩的便搭载着乘客四散而去。几分钟之后,这些摩的再度聚拢在地铁站口外,等待着下一拨儿乘客。

小刘是这些黑摩的司机中的一员。他是地铁附近一小区物业修理工人,为了贴补家用,除了平日正常工作,他利用早晚上下班高峰的几个小时跑活,每个月可以多挣6000块钱。小刘介绍说,附近一些大型小区距离地铁走路二三十分钟,没有公交车接驳地铁站,一些上班族便选择黑摩的这种“10块钱送到地铁口”并且“不会堵车”的快捷交通工具,上下班高峰时,活总不断。

在石景山区聚兴园小区蹲点拉活已经6个年头的河南小伙大力,有时候也爱到附近的永辉超市门口蹲点,客户多是附近小区居民,虽然离家不远,但购物多了人们都喜欢打车,一两分钟到达,不进小区10块钱, 进小区15块。有些人也喜欢跟大力讨价还价,他从不松口,他知道大多数时候客户因为不想负重走路而妥协。大力告诉记者,除了拉活,他没有其他工作,抛开油钱、损耗,一个月能赚三四千块钱。“虽然不多,但总归是自由。”

记者了解到,像大力这样的黑车司机,拉的都是小区住户,都是短途乘车,或去超市,或去地铁,价格一般固定,很少宰客。不少小区居民表示,这类黑车确实方便了生活。

“克隆”出租车“以假乱真”

2013年9月,北京市民王砚辉花2.65万元在北京市朝阳区买了一辆停止运营的出租车,又购买了车牌、营运证、服务监督卡等证件,开始私自拉活。十多天后,王砚辉被查获。经检察机关,王砚辉被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在我国,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先取得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并具备相应的驾驶人员、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等条件。投入运营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车辆技术条件,配发《道路运输证》。

《方圆》记者了解到,按照出租车运营及汽车排放等相关规定,出租车使用到一定年限后,需办理“出租转非”,即出租车转为私用车辆。但是此类“退役”的出租车,由于具有车身标识、用于运营的计价器、顶灯等,极易回流,成为“黑车”一族。

与普通的黑车相比,“克隆”出租车外观与正规出租车类似,难以辨识,很容易被误认为是正规出租车。实际上,这类车跟普通黑车一样,没有运营载客的资质。

在火车站、地铁站、交通枢纽周边经常盘踞着这种“克隆”出租车。10月10日,一位在北京西站北广场揽客的司机向《方圆》记者询问,面对记者“正规出租车吗”的提问,司机回应“是正规出租车,不打表,你去哪?”记者拒绝之后,到北京西站出租车等候点,揽上了一辆行驶过来的一辆正规出租车。问及“为什么有的‘正规’出租车师傅不打表”,该司机周师傅透露说,有的车虽然也是黄蓝色出租车式样,驾驶员服务监督卡、营运证及出租车牌照、出租车计价器和顶灯等一应俱全,但其实不是真正的出租车,而是“克隆”出租车,“证件都是伪造的”。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类出租车大量存在,极不易被发现,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不打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三年时间里,该院共办理了24起涉及“黑车”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嫌疑人均是通过旧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交易网站等购买报废出租车、二手车,再购买伪造的服务监督卡、运营证、车牌等证件后,即冒充正规出租车非法运营。

黑车司机成刑事犯罪高发群体

与正规出租车相比,黑车除了没有经营资质外,还存在多种风险,比如,黑车一般未进行安全合格检测,车况差安全难以保障;黑车驾驶员没有经过正规的营运培训,技术不过关。更重要的是,遇到意外事故难索赔。据了解,黑车大多未按规定投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近来频发的多起黑车命案,更让很多人“谈黑车色变”,特别是重庆女大学生被黑车司机杀害事件之后。

2014年8月9日下午,重庆邮电大学20岁的爱心志愿者高渝从铜梁老家搭乘一辆黑色私车回渝中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音讯全无。在高渝失踪的第11天后,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证实,高渝已确认遇害,而犯罪嫌疑人正是车主蒲正富。当天,高渝在搭车途中与车主发生争执,车主将其杀害后潜逃。

在高渝被杀后不到半个月内,一名女大学生在山东济南火车站误上一辆黑车,被黑车司机绑架、囚禁4天,多次遭到殴打、和。8月25日,女大学生趁犯罪嫌疑人做早饭不备,偷偷使用手机发出求救短信。警方接警后2小时将嫌疑人抓获,救出受害人。

“黑车极易引发刑事犯罪,滋生的一些犯罪已经威胁到了人们的安全。”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张蕾告诉《方圆》记者,2013年至今,仅西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涉及黑车的案件就达到了9件10人,涉及的罪名包括、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妨碍公务等多个罪名,其中有4名乘客受到伤害,有一起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假出租载客的机会了两名女乘客。

记者分析多起涉黑车案件发现,绝大多数涉案黑车司机为低学历,且处于无业状态,以开黑车作为生活来源。在物质利益的刺激下,有的黑车司机不会认真辨析他人的用车目的,在法律意识淡薄的前提下,甚至明知对方从事非法活动,也铤而走险。例如,2013年3月,黑车司机贾某在拉黑活时,认识了蔡某和冉某,二人索要了贾某的电话,并表示自己用车的时候会跟贾某联系。从此以后,蔡某基本每天凌晨12点左右都会给贾某打电话,让贾某拉着她们两个出去。后来,贾某发现原来她们是在偷车,但即便如此,贾某依旧为两人开车。最终,贾某以涉嫌盗窃罪被警方抓获。

罪占黑车司机犯罪比例居高

记者调查发现,涉黑车案件的比例较高。

2012年11月,姑娘小周从西单打了一辆“出租车”去赵公口,然而车行至马家堡时,小周发现路线不对,就提醒了司机,司机说自己也迷路了,后来车开到了一片树林,小周发现情况不对,连忙拉车门,却发现车门被锁住了。这时司机从驾驶座跨到后面,持刀相威胁,强行与小周发生关系。以同样的方式,司机张某另一女子小张。经查,张某驾驶车辆为伪造出租车。目前,该案正由西城检察院进行审查。

据了解,包括小周在内,多数涉黑案件都发生在夜间。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的一项调研显示,2011年至2013年底,47起55人涉黑车案件中,被害人均是夜间乘车的单身女性,并易伴生等行为。

交通高峰期、人群聚集的著名景点、火车站等地点及深夜,是黑出租赚钱的好时机。记者发现,由于“黑车”没有明确的计价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黑出租司机会直接给出价格,且价格会比较高,在特殊情况下甚至是正常价格的3到5倍。这种狮子大开口的状况,容易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极易诱发争执,以致发生殴斗事件。

2013年5月30日凌晨,刘某和女友宋某等人从荷花市场出来准备回家。但当时路边并没有正规出租车,停的都是黑车,并时不时传来讨价还价的声音。正在发愁时,王某主动上前打招呼,宋某直接坐上车并询问价格,“500元”。正常打表不足百元的路程居然被要价500元,宋某觉得贵得离谱就下了车。这时,黑车司机王某开始破口大骂。刘某和王某为此起了争执,撕扯中,王某将刘某打致轻伤,王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另外,根据检察院的罪名来看,涉黑车案件还涉及妨害公务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招摇撞骗案件、抢劫案件等。

黑车为何屡禁不止

为了减少涉黑车犯罪,打击黑车势在必行。来自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联合治理黑车办公室的数据显示,2014年初至8月份,全市共查处非法运营等各类黑车2.2万余辆,其中机动车4140余辆、摩的1.1万余辆、人力三轮车5950余辆。

7月16日晚,北京西站地区专项整治联勤执法队在北京西站南广场检查非法运营车辆工作中,43岁的河北籍黑车司机陈某拒不配合工作,驾驶蓝色桑塔纳轿车强行冲卡,撞击执法车辆后逃逸。7月24日,藏匿在丰台看丹附近的陈某被当场抓获,并起获肇事车辆。到案后,陈某承认在西站南广场招揽生意,并为了逃避检查,冲撞执法车辆。目前,陈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刑事拘留。

“火车站这样的地方,活我们可不敢做,风险太大。”在石景山区聚兴园小区蹲点拉活已经6个年头的河南小伙大力说。记者了解到,随着有关部门对黑车的打击,像北京西站这样重点打击的交通要塞,黑车减少,但黑车数量并未大幅减少,而是分散在地铁、门口、各大小区、超市、学校等门口。

“能把钱先给我吗,一会下车的地方有查车的。”这是记者打黑车时常听到的一句话。大力抱怨说,近来各部门查车力度加大,很多黑车司机放弃了一些距离较远的活,尽量不在车站、景点等地过多停留,“说不定哪个角落就有便衣查车的”。

大力告诉记者,他算是黑车行业的老前辈了。出来“混”得久了,都会知道如何逃避检查。河北籍大叔谢亮在石景山鲁谷一带开黑车8年,他熟悉每个候车点查车的规律,知道哪里有摄像头。每次承载客人到莲花桥下的大十字路口处,遇到红灯,多数时候他不会等候,直接行使。谢亮得意的告诉记者,他知道哪个方向有摄像头,他会避开。

谢亮告诉记者,要想不被查处,就得做黑车里的“专业户”,了解各种常识。“除了熟悉路线,摄像头安置在哪,还要避开交警、城管、运管、公安等多方势力。”谢亮介绍说,一般违规交警罚200元,城管罚3000元,让运管抓住被罚8000元到2万元不等,而公安查车则有被拘留的危险。

“现在查车是严了,可有关部门还是在火车站这样的大地方联合执法,像小区门口一类,极少有人查。”谢亮说。

记者了解到,黑车这种“生财有道”的现实给查处带来了现实难题。另一方面,对职能部门来说,查处难,还存在责权不清、依据不明的问题。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侦监处副处长刘天翔认为,由于法律依据不明,嫌疑人被采取行政、刑事处罚时没有对其行为的统一定性,比如,有的按照伪造车辆号牌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嫌疑人予以行政拘留并查扣车辆,有的由属地公安机关按照诈骗、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或者非法经营罪予以行政或刑事拘留。

记者还了解到,由于涉黑车案件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部门,监管难度大。公安、城管、工商看似都有监管的权力和责任,但实践中除非案发,否则监管很难落实到位,导致黑车有恃无恐。

遏制犯罪应从改变行业垄断入手

要想遏制涉黑车犯罪案件,就要从根本上治理黑车。在我国,治理黑车并不缺乏法规依据。

根据国务院《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建设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备受诟病的是,近十年来,有关部门对治理黑车做了各种努力,但效果并不明显。甚至有人抱怨,法律都成了摆设。即便在北京警方大力打击黑车、黑摩的背景下,地铁口等人流涌动的地方,他们依旧存在。“没有我们,公交车那么蹩脚,那些白领怎么上下班?”小刘得意地说。

“令行不止,显然不是法律法规制定不够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执法方式跟不上,且缺乏针对性。”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义坤建议,打击黑的,可以加大科技投入,推动监控全覆盖。即便不能实现全覆盖,也应当在关键地点进行技术监控。并且,要改变以前那种群众举报黑的才出警的执法方式,变事后打击为事先预防,主动投入警力,在重要地段巡逻,加强监管。

第9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运输企业监管,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相关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制度,严格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和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清理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客运企业要在客车内增加安全乘车、灭火器位置等安全提示标语,并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企业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乘客监督。客运站要落实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源头管理工作,确保不合格的车辆不出站,超员的客车不出站,禁止客运车辆夜间在三级以下公路运行。货运企业、货运站要强化货运源头管理,合法装载货物,规范作业,禁止超限超载和违法装载的车辆出站、上路。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清理客运和危货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市区交通环境整治。建设、交通、交警部门要加强联合行动,有效整治城市公共交通秩序。加大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管与整治,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班线始发站和终点站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违规经营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超速行驶、闯红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督促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及时更新污染严重、安全状况不稳定的公共汽车,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和报废。对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以及车辆临界报废的单位,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发出通知书,并定期抄送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坚决杜绝不合格车辆、报废车辆进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市场。要依法依规查处非法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秩序。要严格从事客运车辆驾驶人员的考试与发证,对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车和营运驾驶证的,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把关并定期审验。公安交警、建设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隐患路段、路口的排查与整治,研究分析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反光标志、炫光防护设施,科学设置路口的交通信号和临时停车泊位,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三、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抓好农村道路安全监管。推进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县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乡镇派出所协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步伐,将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能向农村延伸。乡镇政府要牵头组织公安交警部门、农业(农机)部门和村委会,抓好农村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的清理、整顿工作,严禁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多功能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公安交警、农业(农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线路的通行条件,研究出台运输企业最低经营保障的政策,增加农村客运班次,优化农村运力结构,有效调配运力,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重要节假日、墟日等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要定期组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于事故频发的路段、路口,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要加强防护设施的建设。逐步完善农村道路的标志、标线,及时做好道路养护,提高道路等级、通行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路面交通秩序的整顿,强化道路管控,特别要重点查处报废的机动车辆仍在道路行驶和客运车辆超速、超载以及驾驶员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以及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上下客等严重违法行为。强化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做法,以高速公路服务区(站)为依托,设立警务工作站,并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交通安全劝导、宣传服务站,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确保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加强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的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卸客转运费用由超员客车所在企业承担。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等要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建立企业、车辆、驾驶员违法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同时要研究高速公路车辆超速等的信息采集、联网和共享问题。按照“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电子监控设施建设。

五、强制推行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技术要求,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联合集中开展重型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凡总质量不小于4500kg的中型以上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必须在车身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公安交警部门在路面执勤时发现上述车辆未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应当责令其设置后方可上路行驶。交通运管部门在办理、换发《道路运输证》时,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并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安全审验合格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要密切配合,不定期在主要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收费口和服务区、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检查点进行联合执法。公安交警部门应把好重型货车新车注册和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或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六、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力度,加快推进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的步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整合执法力量,推行联合执法,加快建立治理超限超载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已有的治超检测站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监控和执法,全市重点检测站应有公安交警人员参加联合执法。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源头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等的监管力度,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场)的货运站(场)经营者,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予以重罚。公安交警部门要按时完成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项目办理相应的车辆营运手续,不得准许“大吨小标”以及其他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在已设置称重检测装置的高速公路入口,各高速公路交警、高速公路路政和交通运管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凡经检测确定为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一律禁止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高速公路重要出口和部分服务区实施流动执法,特别是粤、浙、赣三个固定检测站要24小时全天候检测,并依法处置。交通路政、运政、稽征和公安交警部门必须强化公路的治超力度,同时也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入口路段的巡查。公安部门要维护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冲关、暴力抗法和破坏站点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治超人员的工作能正常进行和治超人员的人身安全。加快推进全市高速公路和所有国、省道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步伐。

七、实施道路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全面推行和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将有效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市安监局牵头,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保监等有关部门配合,全面推进承运人责任险工作,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2家具有承保能力、信誉好、网络健全、服务周到的保险公司作为全市道路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营运客车每座位最低责任保险标准为20万元。年底前实施完成全市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交通运管部门对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八、加快全市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的建设步伐。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管理、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步推进、确保稳定的原则,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全市营运汽车GPS安全服务系统。先选择条件成熟、有积极性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营运汽车安装GPS工作,督促全市所有的出租汽车公司、道路运输企业在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市际客运车辆、省际客运车辆、旅游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全部安装GPS,以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九、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从年开始实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救灾和事故善后处理。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会同市财政局、安监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十、推行上高速公路营运客车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规定,对从事旅客运输经营的卧铺客车和自年1月1日以后上牌,且车长大于6米的高一级以上(含高一级)客车应全部配置和使用汽车安全带。

年1月1日起,对申请高速公路经营班线(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新增或更新客车(含中级客车),要求在出厂时配置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汽车安全带。客运企业的驾乘人员要在运输旅途中负责提醒、检查并指导乘客使用安全带。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