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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及合同管理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务及合同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务及合同管理

第1篇:法务及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统计信息;企业管理;作用

一、统计工作的含义

利用统计信息, 不仅可以对事物本身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而且可以对不同事物进行有联系的综合性分析, 既可横向对比, 也可总结历史预测未来。其作用如下:

( 一) 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上的现状, 也可以反映企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从现状看, 它可以反映企业目前的各种社会与自然属性, 反映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和负债等各方面情况; 从动态看,它可以反映企业的生产发展情况, 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技开发、经营销售和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 还可预测未来趋势。

( 二) 从规模上, 它可以反映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规模、生产规模、营销规模和盈亏规模等。从结构上, 它可以反映企业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员结构、技术结构和质量结构等。在速度方面, 可以反映生产产值、产量的发展和增长情况; 反映劳务、服务投入的发展与增长情况。在效益与效率方面, 以人、财、物、时间诸方面的投入与生产和劳务方面的产出成果进行比较。

( 三) 在数量方面, 包括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等凡是可以量化的方方面面; 在质量方面, 则主要是反映企业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设施质量和服务质量。既可以反映本企业的情况, 又可以反映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方方面面。

二、统计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 一) 客观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与结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由人、财、物、产、供、销各个方面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运动组成的, 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整体。为了达到有效管理, 就必须全面、深入、系统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 使企业领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和结果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 以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客观评价, 肯定成绩, 找出差距, 总结经验, 从而进一步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企业的管理是不断决策、不断执行的过程。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正确与否, 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可行, 都要经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进行广泛地调查和缜密地综合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而要做到这一点, 必须对企业的内部情况和外部条件一清二楚。企业统计正是取得这些基础资料的主要来源,统计部门掌握着大量、系统的资料,无论是生产方面的资料, 供应、销售方面的资料, 还是职工情况方面的资料, 企业财力、资金方面的资料, 物质保证方面的资料都很齐全、系统, 并且相互并联, 组成了科学严谨的统计指标体系。通过这一指标体系可以反映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状况和结果, 让企业各层次的管理者和决策者都清楚直观地掌握企业目前的状况, 做到“心中有数”。所以,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有效地利用统计信息、运用统计方法为企业管理提供优质服务,进而使企业科学决策,有效管理,提高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 二) 评价和监测企业对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与利用效率。现代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 资本、劳动力、设备、技术和信息等。企业要正常运转, 必须根据企业经营目标进行统筹安排和全面调度, 使各要素间能够均衡配置利用, 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促进。通过统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反映,进一步分析、评价企业对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和利用情况; 检查、监督各类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企业对国家方针政策、内部规章制度的遵守执行情况; 比先进找差距, 挖掘企业内部潜力,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最终达到发展生产、实现经营目标。

( 三) 预测企业经济发展动态趋势, 为企业制定经营战略提供决策依据制定和实施经营战略是现代企业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 处于核心地位, 它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从总体上看, 包括战略思想的形成、战略环境的分析、战略方案的决策和战略的实施与调整四个过程。其中, 对战略环境进行认真的考察、分析、研究和预测是企业制定战略的依据。统计作为贯穿整个企业战略环境的信息系统, 无论是宏观环境、行业环境还是企业自身实力, 都拥有独特的信息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和开发这些统计信息资源, 可以将企业产品和市场领域、成长方向、竞争优势和协同效应等经营战略要素在企业内形成一种合力, 确定并形成企业的共同经营主线、模式和目标。

三、如何发挥统计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 一) 提高企业统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培养高效的统计专业人才。统计作为一门科学, 在长期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探索中已经形成了一套严谨的统计原理、统计制度和统计法规体系。要求统计从业人员不仅要不断加强统计理论学习, 要精通统计与会计专业核算知识与方法, 学习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相关理论、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组织管理模式以及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 而且要关注和了解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和行业发展动向, 时刻把理论的自觉性和实践的主动性与本职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同时, 企业要关心和重视统计工作, 加强统计从业人员的理论培训和业务考评, 在企业内部营造一种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氛围。

( 二) 健全企业内部统计规章制度, 构建科学完整的企业统计信息指标体系。企业必须建立科学的统计工作制度,一是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二是统计台帐管理制度,三是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四是统计数字管理制度,五是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六是统计工作考评制度,七是统计法规检查制度。企业内部统计按专业分类一般有: 生产统计、销售统计、财务状况统计、科技活动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物资统计、能源统计和劳动情况统计等, 他们各自承担本专业的统计任务, 向企业内外提供专业统计。企业内部在建立健全统计规章制度、明确各专业统计职责的同时, 应强化综合统计的专业指导、协调、监督、考评等统计综合管理职责。不能以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上级布置的各类报表为唯一的工作标准, 而是要全方位地体现统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工作职能与职责。企业统计还必须立足于企业管理的需要, 加强内部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统计的内容应在兼顾上级和国家统计部门搜集资料的要求上, 补充设计对本企业管理有用的指标, 不断充实和完善企业统计信息指标体系。

( 三) 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价, 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准确的数据是统计的生命。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统计分析的科学性和决策的正确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统计数据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 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价更为重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价, 是对调查、整理完毕的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评估, 以便了解它的误差大小, 便于正确使用, 并在必要时进行再调整。企业统计部门在掌握各类数据的来龙去脉、把有关情况搞清楚的同时, 还应建立日常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价制度, 利用现场抽样评价、内部一致性和外部一致性评价、逻辑关系评价、应用结果评价等方法, 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树立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 四) 加强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在统计中的应用, 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进入21 世纪, 随着信息技术、网络互联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 企业进入了一个新经济时代, 企业经营国际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已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企业信息化已成为构建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成为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力量。统计信息作为企业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充分融入到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中。借助现代计算机与网络技术, 搭建连接企业内外的统计信息平台, 提高企业收集、传递、处理和利用统计信息的能力, 为企业各级领导进行科学管理与科学决策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

(五)加强全方位的统计工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2篇:法务及合同管理范文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仅由赠与人负担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义务。

一、赠与人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将赠与的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其所有权,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并转移其所有权后,即使是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再行任意撤销赠与。

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责任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是否构成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依照赠与目的和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来区分。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对这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给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也就不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其不得任意撤销,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即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由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当赠与人不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其责任也应当有所限制,而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在履行给付义务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其他损失。因此,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不包括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而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赠与的财产失去功效或者不复存在,致使履行不能的,赠与人可以免除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但应当承担给赠与人带来的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既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3篇:法务及合同管理范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

九、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的工作中,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第4篇:法务及合同管理范文

核心竞争力是技术、人才、品牌或管理。在合同管理中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同,但合同管理对任何公司而言是相同的,即能够稳健公司的运营环境,为企业的竞争保驾护航。

二、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合同是市场的产物,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我国现阶段,市场主体对合同的签订往往高度重视,将签订合同本身看得很重,视为完成任务的一部分,因此,合同签订时的草率引发出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合同履行的中、后期阶段,这给合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纵观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合同主体不当

合格主体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既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二)合同文字不严谨

文字表述不严谨、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

(三)合同条款不完整

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双方避讳讲丑话,而一方当事人一旦发生违约,处理结果往往更难以把握。还有诸如产品质量标准等表述不够详尽,笼统表述为“保证质量”,造成验收无依据。

(四)合同内容应变更的没有变更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合同当事人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往往导致严重后果。

(五)应当发出的书面通知等没有发

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表述下,在履约过程中的操作细节是否执行到位是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结果自然受到惩罚。

(六)应鉴证确认的内容没有办理鉴证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鉴证是一种双方约定行为。但有些具体执行人员对此并未引起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七)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却过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

(八)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有效的书面证据,应当是原件、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三、合同管理的主要模式和应注重的方法、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把好合同关,已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关键因素。

(一)应建立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合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管理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因为合同成立就明确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可见,合同本身决定了其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在现代企业中,合同管理应采取企业法务部门归口管理,同时,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全程参与。其次,各业务部门或下属机构对合同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管理内容主要涉及合同义务的严格履行以及收集和固定相关有利证据,分阶段向法务部门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二)应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通过学习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可以有效地识别合同风险,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应是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四)应建立严密的合同管理流程

第5篇:法务及合同管理范文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第6篇:法务及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2010年4月,我国五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规范,这其中就包含合同管理。合同是现代企业之间用于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主要形式。合同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一、合同管理的内涵

合同管理主要是指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终止有关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合同管理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的重要基础。良好的合同管理对于保护合同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意义,防止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因此,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

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于合同管理的过程进行了阶段式的划分。第一个阶段为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的管理。由于我国的法律赋予合同相应的法律效应,因此,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合同一旦签订,公司将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其责任,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个阶段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通过内部的监督等措施,促使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履行。第三个阶段为合同归档阶段。即在合同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对合同进行整理,并按照归档程序保存,以备查阅。

二、当前我国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开始加大对其管理的力度。但是我国合同管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多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得来的。因此,在应用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如:

1.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合同管理工作在企业中不能良好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合同管理是浪费时间和精力,完全没有必要的事情。合同管理属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内部控制包含五要素,分别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系统与沟通、监督。高管人员对于内控的态度奠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基调,如果高级管理人员都不能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要想其在企业顺利推行,恐怕存在困难。

2.合同管理运行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独立性较差。企业中的合同管理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存在一些利益冲突。只有保持合同管理的运行及监管部门独立于合同的执行部门,才能保证管理的效率。但是,当前一些企业中,合同管理运行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不具有独立性,甚至一些企业根本没有合同管理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这都将会造成合同管理的漏洞,使得企业合同风险加大。这是合同管理现存的问题之一。

3.合同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企业合同管理往往针对其自身的管理,完善合同签订前的审批、准备,完善合同变更的相应手续和审查、完善合同后续的归档工作等等,这无疑是为企业管理人员增加了工作量,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并不乐意实施这项额外的工作。同时,对于自己监督自己,高管人员往往都是排斥的。这些因素均造成了合同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

4.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现代企业往往将合同管理归责于法律事务,大型的公司一般设立有法务部,中小型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往往是外聘法律人士为其提供咨询,这就是法务模式的合同管理,也是当前最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但是,深入分析后发现,这种管理模式存在一个较大的缺陷:法务部门往往关注的只是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管理的其他方面的关注较少。同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现象比如一个法律咨询员一天要签上百份合同,往往粗略的浏览下即签字报出。这都是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三、针对当前我国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对策研究

针对上文分析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我国的合同管理更加的规范,真正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体的对策有如下几点:

1.推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现阶段企业均已经采用了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合同管理可以作为一个新的模块引入企业现有的信息系统中,对企业来说并不需要增加许多成本,但却可以发挥信息化技术带来的管理效率的提高。一方面,信息化的合同管理可以有效规避人为舞弊、人为的错误等,另一方面,信息系统经过授权后,只有相关人员才能进行操作,防止合同内容丢失。计算机的操作往往会留下痕迹,因此,一旦出现问题,事后问责时也能快速找到相关的责任人。

2.建立合同管理的培训机制。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以及合同管理的动力不足问题,企业可通过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予以解决,之所以存在误区、不予支持,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培训无疑是最快速、有效的方式。培训的内容应当主要关注合同管理的流程讲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等方面。

3.建立合同管理的机制。机制是企业的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因此,要想合同管理在企业中顺利实施,必须建立相关的合同管理机制,将合同管理各方面的内容制度化。使得员工在操作的过程中有据可依,也方便事后追究或奖励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4.建立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的流程的建立可以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进行。企业应就调查与谈判、审核与批准、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文本的会审、签署、盖章、履行、补充与变更、结算与解除、后续评估等环节的具体内容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这样以来,合同管理变得有据可依、有法可循,大大提高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嵇成能,唐玉根.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现代商业.2013(01):121-122.

[2]傅京华.浅论企业合同管理[J]. 中国外资.2012(12):20-21.

[3]李倩.论现代合同管理的重点及新举措[J].经管视线.2012(12):85-86.

第7篇:法务及合同管理范文

(1)全面参与项目前期评判工作,减少公司损失,提高公司收益。在项目可行性分析中,财务对项目经营效益进行预测,根据公司利润要求,对很可能出现亏损的项目,及时预警,努力为公司减少损失。当出现竞争项目时,根据预测的项目收益,选择最有利于公司的项目,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2)参与企业合同评审,提出与财务税收相关的专业意见,有效规避财经税务相关法规风险。房地产销售企业,大多由市场客户部拓展客户,根据客户需要起草合同,而此部分人员大多是非财务专业人员,在起草合同过程中对财务税收相关法规不了解,这就需要财务部及相关人员参与到合同的起草订立中,在相关领域提供专业可执行的意见,从而降低、规避财务税收风险。在销售合同订立过程中,财务根据以往的项目结算经验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财务部门会监控合同执行全过程,进行跟踪分析,其结果可为签订新合同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保障合同的可执行性、安全性。

(3)确保销售合同的顺利履行。销售合同签订后,在合约期,每月都将按照合同内容由财务部办理结算。由于合同从起草到执行财务都参与其中,在每月结算时能及时发现合同条款之外的事项,并及时通知相关执行人员及领导,协调各相关部门,订立相应补充协议,完善合同管理,促进合同顺利履行。

(4)能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合同执行全过程参与、监控、管理。从项目可行性分析数据测算、合同评审发表专业意见、合同执行项目全盘结算工作到合同后的总结分析评价,财务部始终是在客观独立地发表专业意见,用数据和事实说话,在公司决策时提供客观专业的意见和数据支持。

2财务人员在合同管理领域可以发挥的空间

(1)在市场客户部拓展到项目时,给财务提供此项目相关的数据,如项目建筑面积,委托我方销售的面积,预计销售单价,基础费率等信息,财务根据项目结算经验、利用专业知识,对项目在正常销售期的销售额、我公司将收取的服务费、将产生的人力成本费用进行预测,测算出本项目可为公司贡献的经营效益,根据公司要求的最低项目收益率来判断项目是否可以承接。

(2)在合同起草订立阶段。与开发商订立合同时,财务部门参与到合同评审中,与公司法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把关,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法务部门重点审核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等。财务重点审核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公司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收款、付款、罚款、扣款及奖励等与结算相关的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法务部门、财务部门提出专业意见,经过修改及领导审批后签订合同。如房地产销售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项目销售服务合同》,财务在合同评审时要关注:①合同中是否有附近楼盘的禁业条款,如签订了A项目楼盘,就不能在A楼盘周围几千米范围内再承接相竞争的楼盘。如果有类似条款,请提醒业务负责人关注,做好风险提示。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中是否有我方要承担案场运营费用,如果有我方承担的电话费等,要约定发票开给我公司,如果不能,可约定此部分费用从甲方应支付给我方费佣金中扣除。这些条款细微的地方如果约定不清晰,容易导致会计税务风险且费用报销不畅。③服务佣金结算关键条件应重点关注。房地产销售结算有其特殊性,一般约定每月按固定费用率结算,在完成季度、年度任务时,需要按照较高费率对项目之前较低费率结算的房源进行补差结算。这时要注意是全额补差还是超过任务部分补差。甲方是否有内部员工等关系优惠客户房源,关注此部分的结算条件可能与正常委托房源结算不一致。商品房销售会涉及结算时点的确定,如在房款全额到达开发商账户才给我方结算费佣金;或者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可以按照开发商实际收到房款金额给我公司结算,等按揭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再结算剩余部分服务佣金。发现漏洞或表达不清晰的地方,及时修改,把风险降到最低。④如果开发商要对销售业绩好的项目人员或团队进行奖励(费佣金之外的),应该按照税法及公司制度规定,由开发商通过我公司的薪酬体系下发,员工收入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不能由开发商直接发放,避免涉税风险。⑤在合同中会有一些罚款扣款项,此时要看如果是我方原因产生的,同意罚扣款,但应约定此部分罚扣款从应付的费佣金中扣除,并提出财务税务法规规定的可操作性的意见。⑥财务部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此进行跟踪,发现有延迟付款的开发商,给项目负责人发提示邮件,提醒催款,减少应收账款的发生。

(3)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财务部应按照合同条款,对项目结算信息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是否有漏结、少结现象,扣罚款内容及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财务部门对项目整个执行过程进行跟踪监控管理,确保公司收入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测算风险预警,以降低风险。项目结束时,财务部要对整个项目的结算进行全盘的销控,发现项目是否有应该结算而未结算的费,并按照合同条款,提醒项目负责人追回相应收入,减少呆账、坏账的发生,减少公司损失。

(4)对合同执行后的评价。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评价制度,定期对合同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包括项目预计收益实现率、合同履约率、尾款坏账率、客户付款履约率以及重大合同执行情况的总结与分析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总结与分析,找出合同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对项目合同的执行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财务按照项目大小、客户结构、商品房产品结构等分类进行汇总分析,建立客户信用档案,配合其他部门建立客户信用评级体系,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加强应收账款风险管理能力。

3结论

第8篇:法务及合同管理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对策

一、引言

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形,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开始接触合同,引入合同管理。因处于起步阶段,合同管理既不规范,也没有模板,合同内容过于简单,漏洞不少,由此引发纠纷,损失惨重的事例不在少数。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把好合同管理关,自然成为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

各企业普遍存在对合同主体审核欠缺的问题,由于和法人的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签订合同,并且没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将造成对方在合同履行无必要或者纠纷发生后主张合同无效。有些合同存在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二)、审决合一

各成员企业中大多数企业存在合同审决合一问题。所谓审决合一,表现为合同审核章和合同专用章一人保管的情况以及合同作用无法充分发挥的问题,合同审核章的加盖完全取决于企业负责人的意愿表示。但是合同管理员的设立目的不是只作为简单的合同文书,而是要起到监督牵制作用的,合同专用章和合同审核章之所以分开保存,目的就是为了增加过滤和监督程序,如果审核和决定没有分开,就起不到真正的作用了。

(三)、违规责任规定无力度

合同审查中普遍存在违约责任条款说明模糊,只约定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之类的不规范的法律用语。这样就容易导致法律赋予的任意性权利的丧失,等于放弃了争取可以明确数额,有效及时争取挽回损失的权利。尤其在签订境外合同时,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等使得合同本身可能存在不少疑问,这就更要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双方明确合同的责任。

(四)、格式合同的陷阱

格式合同在很多企业中都有应用,这种格式合同的签订虽然有利于便捷交易的实现和降低交易成本,但是格式合同的内容应当严格审查,防止格式合同陷阱带来的损失。

三、产生合同问题的原因

(一)、市场与合同的关系认识不清

市场经济条件下,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市场是靠合同动作的,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义务的。另一方面,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只顾到市场上承揽任务,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或者依据不足。

(二)、对合同与合同管理不够重视

合同管理是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合同就束之高阁了,甚至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因此,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

(三)、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不强

明显的表现是不认识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缺乏依法订立和履行的意识,以致产生了合同管理上的问题,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合同法律的作用,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四、加强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

建立必要的常规管理制度。比如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合同归口管理、合同授权委托、合同签订前的法律和经营论证、涉外投资中的法律尽职调查、合同审查及会签、重大疑难事项特别处置、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台账及统计报表管理、合同归档、合同检查评比等各项合同管理制度。

(二)、明确职责,专人专管

推行合同相关的岗位授权制度。明确细分与合同相关的岗位、人员、授权条件、授权的范围和额度等,没有授权,任何人不得从事与合同相关的活动。岗位授权包括临时岗位授权和常规职权。前者比如,授权委托为合同事务人,应明确没有授权不得作为人。后者比如,对合同专用章的岗位授权:明确由合同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统一刻制合同专用章,并对合同专用章统一登记编号、行文启用。同时明确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严格按照合同管理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并对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擅自使用。

(三)、建立内控反馈制度

重视合同动态管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变更、解除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审;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配合法务人员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合同执行完毕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履行情况报法务部门备案。对合同处理出现的新情况,凡对单位利益有影响的,必须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内控反馈制度应明确规定反馈人与被反馈人,进行反馈的条件,反馈的时间、内容、频率、协同办公平台或纸质信息的传递路线、负责处理反馈的部门和人员等。

(四)、 建立内控审批制度,规范合同文本管理

明确规定关于合同风险内控的要项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进程、审批范围和审批额度、报送审批的必备文件以及进行审批的部门和人员。合同文本制作事关合同风险,应规范合同文本的管理。一是对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领域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合同,要求一律适用标准或示范文本;二是对企业业务量大、重复使用率高的合同,要结合实际,制成统一范本;三是对其他合同,要求在起草合同时,尽量细化合同条款,并参考其他类似合同示范文本来起草合同,以减少可能出现的疏漏。

(五)、 建立内控责任制度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详细而明确地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元、职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该作为必作为,不该作为越权作为要受监督。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及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的权限和义务;明确规定合同从谈判、审查、签订到履行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和注意事项;明确规定合同检查、通报,合同奖惩及归档管理等合同管理的各个方面。

(七)、 建立合同相关的内控审计检查制度

针对责任不清的情况,建立合同相关的内控审计检查制度。不作为,乱作为不被发现,就谈不上被追究,不作为、乱作为就有机可趁。所以,要严把审计、检查关,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方式、内容,并对执行审计检查的部门和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

(八)、建立要项合同管理岗位权力制衡制度

建立要项合同管理岗位权力制衡制度,实现职权界限分明并相互监督。要项合同管理岗位权力制衡制度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审计检查等等。对要项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平行双职、平行双责,平行制约。例如:企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的话,集团层面应安排法务和纪委(审计)部门参与考察、监督和见证,从而与招标单位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五、结语

企业的合同管理离不开管理的职能。合同管理要全面计划,周密组织,科学领导并有效控制和妥善协调。合同管理,在制度和体制的设计上要力求环环相扣,形成逐级互衔的职权和责任系统,并能形成管理上的反馈回路,使管理方法不断能动而有针对性的调整创新。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正确识别合同风险,科学定位风险维度,恰当处置合同风险,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婷. 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对策[J]. 现代商业, 2009,(18)

第9篇:法务及合同管理范文

合同是单位从事经济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也可能会产生经济纠纷。合同管理已成为目前现代公司法律管理制度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它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生效履约期间出现情况变化及时对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的管理活动。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公司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键词】

合同管理的现状;规范合同法;强化法律意识

一、煤炭行业从合同签订到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的标的、价款等重要因素不够清晰

一些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合同条款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合同法规定了在合同发生争议时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和四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合同条款中应尽量明确是采取那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更要明确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约定的定金罚则、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另外,有的合同签订地点不详细很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同时《合同法》又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当事人应明确、具体地约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否则是无效约定。

合同文字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需要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作载体。

(二)对合同的主体资格认知不够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由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才可以享有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同时作为法人职能内部科室是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现实中一些公司的什么分部、办事处、销售科等职能科室或分支机构经常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更有一些公司的销售员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既无法人授权委托书,又无身份证明,一旦发生纠纷责任很难明确。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两种能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同样也是合同主体不当。

(三)主从合同和无效合同的问题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是“无源之水”,而“无源之水”是不存在的《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公司与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四)合同的生效与履行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有些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但是合同上面仅有签字或盖章,而有的到底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来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都不是很清楚。另外一些合同无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这就很容易给合同安全埋下了隐患。

在履约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公司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实现。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应当行使的权利没有行使,但大多数公司不会行使。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而却没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五)对合同管理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单位普遍认为合同签订后就万事大吉,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不注重对合同原件的保管致使合同原件丢失或毁损。以至于合同产生变更、分包,中止、以及因不可抗力产生合同终止时等一系列问题纠纷时,无从维权。

二、对规范煤炭行业合同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在合作中相互学习

全面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坚持每年选送人员参加公司组织的合同业务培训和法律事务培训,加强合同管理部门对公司合同经办人,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学习《合同法》和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文字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通过对每份合同的实际草拟、签订、修改,以例施教,提高合同经办人的业务水平,从而保证了合同的签订质量,较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从法律角度对合同管理的风险点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

建议单位内部设立法务部门或者合同管理岗位,对单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包括对格式化合同文本的订立,合同条款的检查,违约责任的合理设定,其他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等。法务部门或者合同管理岗位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开始,监督、检查并指导当事人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合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减少合同纠纷中公司的损失,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强合同管理档案和合同专用章管理,构建合同业务库与专人管理

合同档案应由单位设专人管理,或由合同章管理人员监管,并建立起严格的审核、登记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凡经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或其他文书都必须在公司备案或登记,绝不能再出现找不到合同等其他漏洞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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