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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申请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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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评估申请书

第1篇: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

一、房产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1、准备贷款所需材料,包括贷款申请书、抵押物权属证明及保险凭证、借款用途等等。

2、进行房屋评估,签订贷款合同

3、办理保险以及公证手续

4、对贷款进行审批,如果审批没通过需要重新提交贷款资料,审批通过则可以办理抵押手续

5、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6、等待银行放款

二、车辆抵押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贷款资料

2、贷款机构对车辆价值进行评估

3、贷款机构确定贷款额度

4、借款双方办理委托公证和借款公证

5、贷款机构会收押车辆相关证件

6、办理汽车抵押手续

第2篇: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

1、准备缴纳契税需要的资料。主要包括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如果购买的是二手房,则还需提供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核心窗口签订房屋转移纳税申请书和房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证明。购房者需到相关部门办理查档证明。一般情况下,第一个套房税率在90平方米以下的税率为1%,90-144平方米的税率为1.5%,超过144平方米或第二套房,别墅或商业用房税率为3%。

3、申报税务信息。准备好采购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复印件,检查证明等资料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税务部门报税报税,并填写信用担保。

4、确认信息。税务部门在接受税务部门后,将输入相关信息,并列印一份房地产交易税报税表的复印件,其中将有纳税的基本信息仔细审核并确认信息签字。

第3篇: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它是指全体股东在股东成员中指定某个成员作为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共同委托股东以外的人来股东进行申请登记注册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该委托书应由全体股东盖章或者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齐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要求。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合法的证明。具有法定资格的资机构应是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是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报告应明确载明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同时提交经注册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能证明自己的法人资格的文件。如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的社团法人登记证等。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应当是《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这里应提交两种文件:一种是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一种是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证明文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均是自然人,所以,能载明其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应是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产生方式应据公司章程而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果是股东委派产生,应提交经委派股东盖章的对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如果是选举产生,则应提交股东会的决议,该决议由会议的股东盖章或签署姓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的载明其聘任经理事项的聘任书。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任职文件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其任职可以由股东委派产生、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指定产生。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应是委任书、股东会决议或者载明国家投资部门或授权部门指定任职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应当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不得使用反不正竞争法所禁用的标记;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地名,若须冠以“中国”、“中华”或“国际”字样的公司,则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如实标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9、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住所是租赁用房的,需提交房主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的复印件或有关房产权的证明文件及租赁协议。

第4篇: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个人所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是指个人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购现住公房、集资建房)。

    第三条  个人所购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以转让(买卖、交换、赠与)、抵押和出租方式上市交易。在购房时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应在上市交易时一并办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上市:

    1.未取得所购公有住房完全产权的;

    2.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3.用所购公有住房作抵押,而抵押关系尚未解除的;

    4.违纪违规购房未纠正处理的;

    5.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6.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

    7.市、县(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出租的。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在机关办公区或企业的生产区内不能明确分隔的,上市交易时应与原售房单位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不能再向单位或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住房,不能再购买、租赁享有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五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

    第六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税费和土地收益的征管办法: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转让(买卖、交换、赠与),应按售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以出售方式上市交易税费征收: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交易价5%的综合征收率统一征收,由卖方缴纳;

    2.契税,由买方按交易价的3%缴纳;

    3.印花税,由买卖双方按5元缴纳;

    4.交易管理费,由买卖双方按交易价的1%缴纳。交易双方应如实申报交易价,如申报价明显低于评估价,由交易管理部门免费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征收有关税费;

    5.为促进社会分配公平,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出售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所得收入超过原交纳的购房款和上市交易缴纳的税费5倍以上(含5倍)的增值部分,按20%的比例征收增值调节金。

    (三)以交换方式上市应缴纳的税费:

    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后6个月期限内又购进住房的,可视同住房交换。在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时,应先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缴纳税费,作为保证金专户储存。新购住房时购进住房支付房款高于或等于原出售住房售价的,保证金可予全额退还;购进住房支付房款低于原售房售价的,按支付购房款所占原售房售价的比例退还保证金;保证金余额部分转作税费。如6个月内未购进住房则视同出售方式交易,保证金不退,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四)以出租、抵押、赠与方式上市应缴纳的税费,均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中所抵押住房在抵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被依法拍卖时应按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缴纳税费后,抵押人方可优先受偿。赠与视同出售,按评估价缴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程序。

    (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向市、县房改办申办上市准入审批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房屋共有人共同签字的上市交易申请书;(2)《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审批表》;(3)《房屋所有权证》;(4)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凭核准的《审批表》、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交换合同》、《赠与公证书》,到房地产交易所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3.购房人在30天内分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到市、县房改办办理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登记手续。

    4.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在规定期限内再购进住房的,凭出售和购入住房专用票据及交易过户凭证,向征收保证金的部门办理申请退还保证金手续。

    (二)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租的程序: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出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双方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合法证明和书面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查勘核发《房屋租赁证》。

    3.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当事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按时缴纳有关税费。

    (三)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的程序:

    1.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应先到市、县人民政府在交易市场上设置的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专柜申报,填写《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审批表》。经市、县房改办审核后进行抵押,申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经房屋共有人共同签字同意抵押的申请书;(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4)个人所购公有住房抵押评估报告书;(5)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2.按现行抵押登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产权转移后,物业管理工作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修基金随房屋产权转移到产权所有人名下。

    第九条  个人所购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可直接按现行私房交易办法入市,上市交易的程序按第七条第一款办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规范个人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严禁私下转让、抵押和出租。对偷漏税款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第5篇: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

2、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员;

4、有符合规定的教学活动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符合我市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幼儿园管理规定》

办事程序:

一、 提交申报材料。

申请举办幼儿园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的申请。

(一)申请筹建幼儿园,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办学目的、目标,幼儿园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规模、班级设置、招生范围,办学地址、占地面积、邮政编码、电话,已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等)

2、办学所在地镇(街)规划部门、环保部门和教育办公室出具的意见;

3、办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新建园舍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证》、红线图、建筑设计平面图;租凭园舍的需提交租赁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证》、 园舍布局设计图。

5、幼儿园章程;

6、幼儿园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 计划;

7、幼儿园经费概算;

8、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明文件;、9、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园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10、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国有单位在职人员开办幼儿园的,需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其开办的证明。

11、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二)筹建的幼儿园达到下列条件的,应填报《广州市幼儿园备案登记表》,并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1、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

2、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3、有“筹建幼儿园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

4、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筹建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园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

7、有符合要求的园长、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

8、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落实,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9、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有规划证(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属幼儿园产权的房产证和房屋安全合格证(在市房管部门办理,新建园舍可免办房屋安全合格证)防火安全合格证(在市公安

消防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在市卫生防疫部门办理)保健合格证(在市保健院办理)

11、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

二、市教育局审批。

一)审批筹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筹建申请后,经审核和察看现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幼儿园批准书”。

筹建的幼儿园,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3年内达到办学登记的设置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置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筹建期间不准招生。

(二)审批登记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请办学登记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批准通知书和《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可在筹建期间进行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第二次办学登记申请经审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筹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筹建。

第6篇: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

提问人:想设立口腔诊所的张先生

开办口腔诊所最低注册资金

口腔诊所

讲述:

越来越多的人表示看牙太贵,但是口腔诊所的生意却一点也不冷清,可见人们对于口腔健康越来越重视。口腔诊所也不再只是用于治疗龋齿,美白、矫正等保健美容功能成为了口腔诊所必备的项目。口腔诊所的生意范围拓宽以后,生意也越来越好。

张先生就有开一个口腔诊所的想法,近日他向本报帮办记者讲述了他的想法。张先生说:“我以前一直在省牙病防治所工作,从事牙医工作好些年了,最近退休了,在家闲着没有事情,就合计在小区附近开一家口腔医院,可以方便周围的住户。”

张先生表示自己的岁数也挺大了,就希望通过帮办记者能够先行探路,这样自己办理手续的时候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了解到张先生的情况后,第一时间咨询了沈阳市卫生局的有关负责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张先生属于个人开办医疗机构,所以应当首先到所在辖区的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手续以及个体工商户单

位核名手续,之后可以到于洪区卫生分局或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卫生窗口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两个步骤:

一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所需提供材料包括: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房证、契证、用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年限不低于3年,医疗机构用房为门市房);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主要负责人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存款证明。

二是办理医疗机构职业登记注册,所需提供材料包括: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新、改、扩建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卫生、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医疗废物处理设施、放射诊疗、生活饮用水、食品、消毒等方面设计及验收合格证明;

8、医疗机构的建筑布局、流程设计、内外装修等应提供市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建设部门等竣工验收批准文件;

9、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同时工作人员介绍说,拟设置医疗机构距已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不少于1000米;设置医疗机构距学校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办理人员满足以上条件就可以到卫生部门进行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所属事项

01 所属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02 审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03 办理流程

办理部门:卫生局

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窗口受理-资料审查-窗口复查

第7篇: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金的运用越来越密集,数量越来越大,在企业中往往存在赊销,与其他公司建立关联关系等等,但是在对其他企业进行担保或赊销材料以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需要加强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授信体系,避免因不合理的授信带来企业财产的损失。本文就坏账对信用体系的影响及针对不同的信用对象授信体系进行探究,分析当前我国企业授信体系的现状。

关键词 :授信体系;企业;授信对象

首先传统的授信体系指的是银行为对企业的信用能力进行评估,建立信用评估标准对企业进行贷款或担保等。而企业的授信体系指的是企业为扩大自身的发展对外进行担保或赊销等,对企业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由对象的不同,标准有所不同,授信额度及期限同样有所不同。授信体系的建立对于企业本身的财务安全。坏账或担保不当对于单个企业的财务无疑是个挑战,甚至影响企业的存活。加强对客户的评估,做出量化的策略,有利于加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确保企业自身的财务安全。

一、企业需预防坏账,加强对客户资信的评估力度,建立安全的授信体系

授予信用的目的是扩大企业自身的市场份额,扩大影响力,形成品牌效应,获取更多的利润,追逐利润的同行必须加强自身财务的安全。如果企业的审核力度不足,在担保时缺乏正确的资信评定,赊销产品时追逐市场份额,这样,容易产生一味的扩大,却忽略风险的现象,造成企业在款项回笼时出现困难,部分企业为了缓解困难,会在客户的要求下进行展期,同时增大风险准备。但这为接下来的坏帐埋下伏笔,形成坏账的累积。

一般而言,在赊销或担保时,都需要经过企业自身的评估,并且现在随着科技的发展,具有评估的量化软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防坏账的产生。企业需要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确保现金流能够支撑当前的现金需求,企业在对外担保时必须充分调查担保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在担保时能够实现通过资产负债表分析担保方短期的财务情况,尽量减少因连带责任造成公司品牌效应的损失。在对客户进行赊销时,对于赊销方的信用水平进行持续监督并实现实时调级,确保应收帐款的安全,实现资金的周期运转,由于赊销时对象的联系程度不同可以设立不同的标准,但最关键的事情是在能够实现对赊销方财务状况的了解,即便无法实时的评估,也要将损失降到最低。先验信息同样重要,根据客户过去的赊销情况可以对客户的资信等级进行调整,实现企业资金运转中的安全,避免因为坏账导致企业的财务问题。

综上,坏账的准备对于企业的授信体系的建立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加大坏账准备时,建立的授信体系限制相对就多,评估的因素越多,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客户企业必须谨慎。另外,在经济发展迅速和相对萧条时,企业的坏账准备会存在着双重标准,因为经济热度高时,企业倾向于对外赊销,加大担保,这样容易忽略一些因素,而经济萧条时,受到经济压力,企业往往选择的是提高标准,只对能够有足够担保的客户进行赊销。不论进行怎样的担保,确保资金流的充足是必备条件,没有正净现金流的企业在发展中,会渐渐失去动力,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对外的赊销与担保力度,避免坏账的产生。

二、企业需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授予不同的授信体系,实现市场的层次性

首先,就个体经营者的授信而言,企业考核的路径不是单一的,特别是在信息时代下,每个人都在暴露着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果有着不良记录,是不可能进行掩饰的,只会欲盖弥彰,所以个人在借贷时最好把自己的情况真实的写,实现在自己的贷款申请书中。银行了解客户的方式包括个人电话、淘宝购物、信用卡消费记录等。每个人都在信息时代里传递着信息。另外企业的自身业务中也准确的记录了客户的信用情况。在进行单个客户的评级中,在回顾历史记录时,需要动态观测客户当前的状态,对于工作稳定,收入确定的客户可以相应的匹配额度。虽然单个客户的赊销规模不大,但是由于个体客户的数量巨大,所以在单个客户的管理中需要动态进行评估,在不满足标准时需要对客户的担保物进行处置或进行债权追索。

就经销商类型的固定交易客户,由于具有个人授信的特征,所以必须满足个人授信的标准,比如经销商个人的信用记录良好,不存在信用卡透支不还的问题等。在这基础上,需要考核经销商在经销中是否存在经销合同违约的情况,是否存在不良交易,是否违法交易准则等,对于存在经销问题的客户,在经销方面需要赊销时企业大可以拒绝。另外,经销稳定和交易对象的稳定性对于企业进行赊销或担保的同样存在积极作用。固定交易型客户交易的存在期限同样企业进行的考核目标之一,如果在赊销合同的期限内,交易结束,客户未能收回投入资本,则企业面临应收账款流失的可能性,故企业对客户进行评估的不仅仅是个人信用,对于交易的持续性、稳定性同样作为分析元素。

就项目类客户,企业关注的是资金收回的期限。以房地产为例,水泥厂如果赊销水泥,则水泥厂在核销时,往往需要考核项目的完成期限及完成后的销售前景,以及项目真正的负责人,如果是政府采购赊销,水泥企业会放心进行赊销,即便是首次交易。同时多数房地产将楼盘作为抵押,但是随着房产业的发展与市场饱和,越开越多的企业对于楼盘抵押已经不再作为核销的最主要因素,毕竟万一房产商没能够完成项目,抵押的楼盘对于企业来说,面临着出售等一系列问题。故需要对房产商自身的实力和过往的信用记录进行分析,一般来说,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上进行建房贷款的房产商比在较落后的地方赊销容易,这正是因为经济较热,楼房的上销售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企业会放心的进行担保或赊销。

总之,项目类的客户需要将项目合同及项目过程时时回馈给企业,企业在赊销放贷时也存在着分期放货,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实时的赊销情况进行调整。

三、企业对客户的授信期限的相关规定

企业对外担保时,担保的额度取决于担保客户同企业的联系及担保客户自身的资产水平,而赊销额度同样取决于客户的资信水平。不能因为存货等原因就大量赊销,更不能因为关联关系等就超额度的进行担保。在适合企业自身的发展要求下,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实现即能确保财务安全同时又能增加关系网,又能扩大市场份额。

授信期限是指授信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客户可以向授信企业申请在授信额度内的担保或赊销,同样规定用户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归还,超过一定的期限不得再周转授信,提前偿还的,可以进行周转。这也是为了核销或担保安全做出的规定,而且期限是随着客户信用等级进行不同的规定,这并没有固定的期限。

四、总结

总之,传统的授信体系是银行随着不同的客户及资金的不同用途进行规定的,而企业的授信体系可以是根据不同的客户、不同的信用水平,确定不同的担保额度和赊销额度。目的是为了维持企业形成的品牌效应及应收账款的及时回笼避免连带责任及坏账的产生。企业的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限需要分析客户的综合信用等级与所在地区,进行相关的规定,同样是为了实现应收帐款的安全回笼,避免客户潜在的风险,实现企业的市场份额扩张和品牌效应的积累。

参考文献:

[1]谢清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 2007(02).

[2]赵春晓.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D].郑州大学2007.

第8篇: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

一、拆迁范围及摸底情况

该学校扩建范围内所涉及拆迁房屋参差不齐,有些条件很差,经初步摸底,扩建工程涉及拆迁房屋17幢,面积2860平方米,拆迁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该扩建工程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包括不明建筑年限的临时建筑。

二、拆迁人及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承担

该扩建工程的房屋拆迁人为市教育局,房屋拆迁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所需全部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三、拆迁安置补偿原则

1、依法办事原则。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遵循法定程序。

2、坚持实拆实补结合成新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细致地核实拆迁评估项目和补偿金额。

3、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原则。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其中之一的办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拆迁步骤

1、召开拆迁动员大会,发放正式丈量通知。

2、由依法产生的评估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土地进行丈量和评估,市公证处对丈量的面积进行证据保全,通知房屋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到场。

3、将拆迁房屋、土地的基本情况及拆迁补偿公布于众,核实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属产权调换的产权人,先申报领取搬迁完的申请书,经拆迁工作机构实地验收合格后发放选房序号,选择货币补偿的申报领取搬迁完验收单后凭此单待领补偿金额。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并自行搬迁完后,水、煤气、电、闭路电视、电话、网线及时报由各相关部门自行拆除。

五、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评估机构实地丈量、实地评估确定的价格执行。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实行楼层分类价补偿。

2、拆除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3、拆迁房屋层高2.2米以下至1.6米的部分实行按评估价并结合成新后的50%给予补偿,不计安置面积(不予产权调换),1.6米以下的按50%以内的比例进行补偿。

4、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按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2元/平方米补给,选择产权调换的按4元/平方米补给。

5、拆迁过渡期限为贰年,临时过渡补助费从搬迁之日起至贰年内按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分期支付,原则上不延长过渡期,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半年内按每月6元/平方米支付,再逾期的按每月9元/平方米支付(还迁到位停发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壹年的过渡补助费。

6、拆除围墙补偿,眠砖补偿30元/平方米,一斗一眠墙补偿25元/平方米,斗砖墙补偿20/平方米补。乱砖墙补偿10元/平方米,空院水泥地面补偿15元/平方米(按10公分计算)。

7、安置补偿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结合成新结算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地址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老城区羊口爪咀安置点或新城区廉租住房建设区域安置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为鼓励被拆迁户面向市场购房,凡选择货币补偿方案的,一律按实拆面积奖励50/平方米。

第9篇:房产评估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住房消费,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本县合法居民(留)身份,有固定的职业或有预期收入,已有或购置住房资产,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贷款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业务)。

担保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专业担保公司。

第四条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为回避信贷风险,各商业银行等借贷机构应将住房置业中介担保列入住房置业贷款回避风险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县房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县范围内的住房置业担保工作。

第二章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种类

第六条房地产二级市场贷款担保是指购房人或借款人在向开发商购买房产时,自己先交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支付,并用所购房产权益作抵押,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七条房地产三级市场贷款担保是指购房人或借款人在向售房人购买具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时,自己先交部分房价款,其余部分由借款人向银行贷款垫付,并用所购房产权益作抵押,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担保业务。

第八条房地产抵押消费贷款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购建、装修住房,在借款人不能满足贷款人贷款条件时,由担保公司提供消费贷款连带保证,协助办理有关消费贷款手续,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消费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章担保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担保对象。凡在本县城镇范围内购买、建造、翻修住房或住房抵押消费,以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借款人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当将抵押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符合本办法及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均可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置业担保。

第十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住房置业担保,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县合法居民(留)身份证件;

(三)收入来源稳定,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订立合法有效的住房购销合同;

(五)已足额交纳购房首付款;

(六)符合贷款人和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对资信不良,不符合本办法及担保公司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借款人,担保人有权拒绝提供担保;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银行可不提供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住房置业担保时,应向担保公司提交下列资料:

(一)住房贷款担保申请书;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民营企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房屋购销合同及缴款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住房置业担保贷款调查表;

(六)抵押物权属证明及评估报告。

第四章担保的设立和终止

第十三条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通过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经济收入、抵押物状况、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担保条件的,担保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担保当事人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前,借款人应以自己或者第三人合法所有的房屋与担保公司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抵押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房屋的权属和其他基本情况;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公司清算时抵押权处置情况;

(六)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借款人与担保公司应自签订反担保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反担保合同发生变更或担保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7天内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利息,借款合同终止,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满不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5个月之内或保证期内,担保公司应按照保证合同先行向贷款人代为清偿债务。

借款合同期内属按月偿还本息的,如发生因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赠人,或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致使连续5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贷款人可直接要求担保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借款合同期内如借款人连续5个月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就借款人按照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要求担保公司代为偿还,直至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期满为止。

本条所指需担保公司代为清偿债务的时限以贷款人书面告知的时间为起始时间。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贷款人向借款人送达的书面催交通知书,同时应抄送担保公司。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先行代为偿还债务后,保证合同终止,但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包括借款人的继承人、受赠人)进行追偿,并依反担保合同约定行使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第二十一条处分抵押物,反担保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议以该抵押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收购等方式进行;协议不成的,担保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二条在住房置业担保期间,借款人、贷款人、担保公司任何一方或两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从合同的个别条款,如确需变更或解除个别条款时,三方应互相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五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国有担保公司的资金运作,应当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的运作接受县审计、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以政府预算拨付、资产划拨(直管房中划拨)及自然人投资形式组成。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应当追加实有资本(货币资金)。担保贷款发放期间,担保公司要按季向人民银行编报贷款进度表,以便掌握贷款发放情况。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