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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保证公路运行平安,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指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本制度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三条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为市公路路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所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具体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控制区的执法监督检查。
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行车平安和有利于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二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第五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二)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三)市、县(市、区)快速通道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按鹰府办字〔〕78号文执行: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大道天收费站至市区段控制区为100米;大道原收费站至景区段、高速公路连接线及连接线、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连接线控制区为50米;
(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需满足公路久远发展规划规范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立交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边缘50米;
(五)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距离县道不少于50米,距离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六条纳入到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两侧的控制区范围。应依照乡村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三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并与路政管理部门签定限期撤除协议。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料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拆除。
第十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设计方案;
(三)符合保证公路平安、疏通要求的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但不得在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分期分批撤除;因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第十二条因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
由地方政府牵头,撤除违法建筑和拆迁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路政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撤除或拆迁。
第十三条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并应当按规定与公路坚持距离,防止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平安与畅通。
第十四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料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操持,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土石。禁止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
第十七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并按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设计、修建,经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因修建平交道口影响公路排水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设施。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平安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其他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平安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并采取有效的维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平安的措施。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平安保证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四章非公路标志管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非公路标志指除公路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平安标志、地名标志、路政管理宣传牌等以外的设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广告牌、标牌。
第二十一条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设置、严格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未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除公路部门设置的公路施工标志牌和市、县、乡界牌以外。
第二十三条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应当符合交通平安要求:
(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
(二)公路隧道口上方;
(三)标志的外缘滴水线距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料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料理设置非公路标志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
(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结构及安全性能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二)标志应当做到整齐、美观。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三)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发生眩目影响的资料和设备制作标志;
(五)设置的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明路政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编号。
第二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非公路标志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
过期无效。非公路标志须在设置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设置。
第二十八条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标志进行定期检查、颐养。确保平安和整洁。
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平安的标志设置单位应及时清理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标志损坏。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非公路标志设置期满。并料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三十条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非公路标志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当由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三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
(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
(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的行为。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和经济建设的正常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区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供水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发改、财政、规划、建设、水利、交通、卫生、价格、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行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水平。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当会同发改、规划、水利、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六条以地表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地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城市人民政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保护范围标志牌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取用地下水,已建成的自建供水设施禁止向外供水并逐步关闭。
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自备水源与城市公共供水混用。对违反规定混用的,供水企业应及时采取停水措施,并书面通知用户及其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章城市公共用水管理
第九条消防部门、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消火栓和消防设施,由用户自行购置和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从市政消火栓取水,并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十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供水企业按计划进行管理维护。建设业主单位及商业、居民小区和单位院内配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设计施工,费用由投资者或者受益人承担。
第十一条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公益性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城市供水企业指定地点取水,装表计量,费用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事先查明地下公共供水设施,不得损毁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移迁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供水主管部门的同意,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补救保护措施后,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从事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无证或者超越经营范围设计、施工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进行审核,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由有资质的企业设计、施工。
第四章供水工程与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地下两侧三米以内为安全保护范围。禁止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堆放物资、挖坑取土、栽种植物、倾倒废渣、埋杆、穿插其他管道管线等危害供水安全的活动。
城市供水部门应当制定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规程,加强管理,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供水企业根据供水管径负荷能力发展新用户,不得妨碍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铺设、统一管理和维修。
供电部门应当确保水厂及供水设备电力供应和供电安全。电力检修、维护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送达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管道维护以计量水表井(箱)为界,计量水表井(箱)前的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计量水表井(箱)后的管理由产权单位、个人负责。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投资新建、改建户外、户内供水设施的,应当向供水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供水企业按规定统一组织设计和施工。
经批准自建的户内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企业测试水质、水压,进行安装验收,并按规定收取验收费用。验收合格后,由供水企业按规定办理手续,予以供水。
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办理《二次供水许可证》,按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由疾病防控部门出具检测报告,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用户投资建设的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计费总表前的户外管道和附属设施应当交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计费总表后的户内管道及附属设施(含计费总表)由用户维护管理,接受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卸、启封计费总表。
第五章城市供水经营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实行特许经营,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不间断地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标准的自来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并提前24小时发出通知。因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出通知,并尽快抢修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供水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实行水价外由用户支付。
水表发生故障不能计量时,供水企业可按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并考虑气候等因素计算本月水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水表无法抄表或者计量的,按上月水量的1.5倍计收水费。
第二十一条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性质实行分类装表,并逐步实行分表到户。不同性质用水共享一块表的,按照其中最高水价类别计收水费。
(一)对符合城市公共供水或者临时用水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当办理立户手续。临时用水的期限为一年。
(二)对单位用户,原则上按用水性质设立总表进行计量收费。
(三)用户水表量程、精度与用水量明显不相匹配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更换与其供水量相匹配的水表。
(四)对交清欠费的,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用户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超周期检定或者超使用年限水表的,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更换水表。拒不更换的,供水企业可以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请开户或者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供水协议,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房产证等有效证件;
3、地形图和用水计划;
4、新建建设项目用水还须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
重组改制企业应当注销原开户名称后,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二)按月缴纳水费,连续两个月欠交水费的,由供水企业停水催费,每日加收水费额3‰的违约金。连续欠费三个月的,按销户处理。
(三)需要变动计量水表用水性质的,应提前30日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需要停止供水的,在缴清当前所有水费后应当办理报停手续。每两年可续办一次,超过期限未续办手续的,按销户处理。
(四)保证计费总表及铅封完整,水表损坏或铅封被破坏、丢失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按流量、时间和现行最高水价等进行计算;故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工程造价5%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应缴水费或者盗用、转供水量水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盗水量按照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和最高水价确定;无法认定数量时间的,可根据自安装的水表或者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不少于六个月时间计算。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五)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市供水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深圳 有形 货运市场 产业政策
特区成立以来,深圳的道路货运业飞速发展,为特区的建设与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作为道路货运的市场中介,深圳的道路货运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据统计,全市目前共有各类道路货代企业528家,其中罗湖区317家,福田区163家,南山区37家,盐田区11家。由于道路货代企业数量增长过快,导致其经营比较分散,市场相对混乱。为了加强对道路货代市场的管理,深圳市交通局一直致力于有形货运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的建设,曾直接参与或引导组建过若干个有形市场,比如:货运中心香梅交易市场、长城储运交易市场、南油西部物流交易市场等等。
深圳有形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事实上,深圳有形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方面,因道路货代市场混乱所引起的不合理运输大量存在;另一方面,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形市场却没有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兴旺,很多都是名存实亡,有的甚至已经停业。从总体上看,深圳有形市场发展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
道路货代企业分布极不均衡
从目前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宝安和龙岗两区注册的专业道路货代企业极少,深圳的道路货代企业绝大多数都集中在特区以内。即使在特区内,道路货代公司也大多分布在罗湖和福田两个传统的商业中心区,南山和盐田分别只有37家和11家。道路货代企业分布的不均衡,特别是向城市中心区的过度集中,制约了有形市场本身的发展空间。
短期经营行为普遍存在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事前没有为有形市场的发展预留土地。事实上,不论通过哪一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都是不可能长期使用的。在临时用地上经营有形市场,经营者不可能在该业务上进行大量投入,也缺乏经营与管理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因此,很难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
道路货代市场恶性竞争严重
由于道路货代企业数量膨胀过快,而与之对应的行业管理措施又不到位,导致道路货代市场秩序混乱,货代企业之间压价竞争的现象十分普遍。进入有形市场的货代企业,在恶性竞争中也只能以牺牲诚信为代价,导致有形市场中骗货、骗车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有形市场的声誉,分散了有形市场的凝聚力,抑制了有形市场本身的发展。
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与优化,深圳将逐步建立起以高新技术、现代物流和国际金融为主要支柱的产业体系,其产品结构将以高价值、小批量、精包装为主要特点,人们的消费品也将表现出多样化、高级化和精细化的趋势。因此,货运市场对小吨位车辆的市内取送、集散运输将保持较高速度的增长。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政府拟出台“货的产业政策”加以规范。应该看到,货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形市场的支撑,只有有形市场才能为货的的供需双方提供集中交易的平台,保证货的短、平、快的交易要求。
与货的服务对应的跨省市干线运输,一般都由大中吨位的货车完成,而这类货车的回程配载更离不开有形市场。深圳有形市场发展的滞后一直妨碍着外省市车辆的回程配载工作,部分车辆被迫分流到广州、东莞等地进行配载;而与此同时,深圳每年又有80%的零担货载不得不送到广州,通过广州的零担班线运往省外。
有形市场的不完备给深圳货运市场上的承托双方都带来了诸多不便,使货运组织工作变得更加繁琐;同时,这种状况也与现代物流组织的要求相去甚远,与区域性物流中心城市的地位极不相称。
深圳有形市场建设的目标与政策导向
发达国家的道路运输经历了普通运输、快件运输、箱化运输和班线运输等几个阶段,根据他们的发展经验,在道路运输高级化的过程中,货运场站或有形市场一直是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深圳有形市场发展的具体目标为:在未来5-10年内基本建立起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有形市场体系;深圳市的整体货运质量和市场诚信大为改观,场内交易量在整个道路货运市场中的比例大大增加;有形市场的经营方式和交易手段在全国相对领先,并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深圳有形市场的凝聚力明显增强,在华南乃至国际货运市场中处于核心地位。
基于以上政策目标,提出深圳有形市场的产业政策导向如下:
鼓励有形市场的建设
有形市场既是公路中、长途货物的集散地,又是货运市场供需(承托)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场所。政府将充分发挥有形市场在信息交流、货运组织、中转换装、装卸仓储、多式联运和辅助服务等方面的功能,鼓励有形市场的建设,加快有形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巩固有形市场在运输市场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统一规划有形市场的布局
本着“合理分工、专业配套”的原则,对现有市场的布局结构应进行适当调整,初步安排在特区内建立2个比较大型的有形市场,同时在特区以外的龙岗和宝安各建1个综合性的有形市场,并逐步分散关内市场的压力,缓解特区内的交通紧张状况。有形市场应适度调整经营方向,在完善传统配载功能的基础上,扩大多式联运业务,拓展增值服务内容。
促进有形市场的技术创新
有形市场应充分利用深圳的高新技术优势,加快货运场站管理的电子化进程,推广电子商务技术的应用,尽快实现货运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和高效化;积极探索有形市场的组织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市场还可以试行“会员制”、“交易所制”或其他新型的交易方式。
倡导有形市场的行业集约
有形市场的最大吸引力在于集中交易所带来的方便性和快捷性,市场集中度越高,交易信息的获取成本就越低,市场本身的规模效益也越明显。政府将引导有形市场通过企业并购或相互参股的方式,来实现各有形市场之间的利益趋同,以倡导有形市场的行业集约,鼓励有形市场的规模化经营,达到提高有形市场经济效益之目的。
完善有形市场的管理制度
政府将改革有形市场的管理体制,完善有形市场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政策;通过立法、规章、条例等形式规范有形市场的经营行为;在鼓励有形市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同时,充分发挥货代等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对有形市场的服务质量、信誉保障进行监督,以规范有形市场的经营行为、防止恶性竞争。
深圳有形市场的资质要求、鼓励项目、立项手续与开业条件
立足行业发展的现状与未来趋势,根据以上政策目标和政策导向来确定深圳有形市场的资质要求。政府主导规划与投资的有形市场,由深圳市公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代表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行使经营和管理职能;企业或其他组织设立市场时,必须向深圳市交通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联合开办市场的,联合各方应当签署书面合同。
申请有形市场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符合深圳市城市总体布局规划的基本要求;申请者原则上应是在深圳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控股方为具有深圳户口的自然人,对于有实力的外资控股公司或独资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的授权,酌情处理;申请者用于有形市场经营的土地面积不得低于20000平方米,且可使用期限不能少于5年;经营有形市场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有形市场内的堆场、仓库、货棚及其他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场站建设的施工标准;市场周边的交通状况良好;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和卫生条件;符合各级主管部门针对危险品运输、和仓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各类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形市场的申请立项者应提交下列文件:设立有形市场的申请书(原件);申请者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的批准设立文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场地使用权或租赁证明(原件);有形市场的建设方案(原件);市场负责人的简历、资质证明和身份证明(原件);联合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合同(原件);相关分、区局的初审意见(原件);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形市场开业验收所要满足的条件是:有形市场建设施工完毕,符合建设标准或要求;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管理人员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且全部到位;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有形市场的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提前30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按新的注册内容执行。相关分、区局的运管部门具体负责经营者的立项、审批和核发“深圳市交通运输服务业经营许可证”的工作,并将有关工作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加快有形市场发展的必要措施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有形市场的经营状况,为深圳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平台,除了要坚持以上政策导向、把握市场准入原则外,政府还应从多方面入手,引导和扶持本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该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综合各种必要性与可能性,重点应采取如下几方面的措施:
大胆引进国外的资金与管理模式
2002年,国家外经贸部已经批准外商在深投资物流企业,允许外商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设立企业,但要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的股份不得超过50%。2003年6月,中央政府与香港CEPA的签署,将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相关的货运分拨和物流服务。这些政策为深圳引进外资及管理模式发展有形市场提供了可能。
落实具体的优惠办法
有形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非常关心该产业的发展。但由于企业经营中所面临的很多问题已经超越了主管部门的能力范围,需要政府各部门的协调。作为扶持物流产业发展的一种手段,政府应根据有形市场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在土地、资金和税收政策等方面落实具体的优惠办法,为有形市场的经营解决后顾之忧。
鼓励相关企业进驻有形市场
有形市场的价值是通过为道路货代及货运企业提供交易平台来实现的,有形市场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入驻企业的档位租金,入驻市场的企业数量和规模将直接关系到有形市场的经营业绩。因此,鼓励道路货代及货运企业入驻有形市场,就是为有形市场拓展业务空间,可以有效地促进有形市场的发展。同时,这一举措还有利于发挥集中交易的优势,方便零担货物的配载工作,打击非法货代和非法营运。
协调有形市场与物流园区的关系
在没有引进物流概念之前,有形市场就已经长期存在。而深圳市政府着眼现代物流业的未来发展而规划的六大物流园区也大多具有有形市场的功能。为了避免功能趋同、防止重复建设,有关规划和管理部门应该及时沟通、认真协调,主动与物流产业的整体规划相适应,尽量引导有形市场进入物流园区,成为物流园区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