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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
一方面,保险业在过去几十年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却和保险公司管理制度相对滞后,也进一步加剧了保险双方矛盾的激化,保险行业得不到健康发展,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1.保险条款的问题
消费者投诉保险的格式化条款存在不公平、条款用语不严谨、不完善,存在模棱两可的语句。比如,车险中的“高保低赔”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将来的保险理赔、纠纷埋下了隐患。
2.保险销售误导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必要的说明义务,夸大高收益,对风险不进行必要的提示。表现在对投保条件、责任免除、等待期等重要合同条款不进行充分说明和提示;夸大新型人寿保险产品的分红、投资收益。
3.保险理赔环节的问题
保险公司一般较重视业务开拓,忽视客户服务等方面,存在拖赔、惜赔等现象。
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1.相关制度系统性缺乏且不足
目前,我国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相关的制度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保监会的大量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缺乏整体的可操作性,增加了保险公司实施相关措施的难度,也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时难以及时、有效地寻找相应依据为自己维权。另外,保险市场发展迅速,针对出现的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缺乏及时的规章制度约束。
2.保险公司粗放化经营
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支保险公司热衷于发展速度和规模,追求短期利益,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不能真正围绕保险消费者来制定和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例如,产品创新不足,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反复发生。
3.消费者教育机制不足
有关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产品选择、相关政策法规、纠纷处理程序等消费者教育内容的缺乏,导致消费者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重要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结合目前我国保险消费投诉的现状,我国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其中有保险立法不足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重视不够的原因,更有投保方对保险还缺乏必要的常识,对保险合同不能全面、正确的理解。所以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此处相应的完善措施,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保险消费者权益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保险人的合法经营;外界的各种监督。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上至保监会、下至各地的保险行业协会、各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种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举措,比如各家保险公司都退出了多种消费投诉、维权渠道;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在改革部分险种的条款,以更加切合市场需求度等。但总体来说,以上措施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保险双方之间的矛盾,市场的接受性有限。结合目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状,要三种方式并举,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在目前保险市场上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1.法律制度构建
2009年《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当然,保险行业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新问题,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针对目前保险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新出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建议适时地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形式进行规定。比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概念目前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制定统一的标准,防止不必要的理赔纠纷。目前建议可以从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出发,梳理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强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保护。
2.监管制度构建
保监会、各地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其作用,在规章制度建设、保单标准化和通俗化、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仲裁结构、救助机构等方面积极行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同时,监管机构应协同各保险公司着力推进保单的通俗化工作,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至于产生误解,同时减少保险营销的误导。保险的专业性强,标准俗语较多,不容易理解,因此要降低保单单的专业用语,尽量用通俗化、图表化的方式进行表达。美国的保险业就曾进行过一次改革,主要内容是改良保险产品,重新设计保险内容,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保险条款。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部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将引动商业车险重大变革,在我国车险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体现为转变商业车险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从制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比如,车险理赔中所需要的索赔单证因为各家公司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特别是还存在保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的情况。针对此问题,就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由保监会或者各地的保监局牵头出面制定统一的车险理赔索赔单证清单,即方面了客户,又可以提高车险理赔的效率。
3.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服务品牌;风险防范;执行力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保险业实现新发展和新跨越带来了难得的契机,它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保险业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大的突破和更大的发展。在看到《若干意见》给保险业带来巨大契机的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公司在更新发展理念、培育竞争优势、防范化解风险、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以《若干意见》为指导,及时地加以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着力避免发展理念上的失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一些公司在发展的问题上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把发展单纯地看成是上速度、上规模,忽略展业承保、核保核赔、经营权限和费用支出等经营风险的管控质量,不计成本、不计效益盲目发展。二是一讲效益,就简单放任,减速缩量压规模,忽略了市场获利空间缩小后,利润形成规律对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占有率的迫切需求。三是一谈发展,特别是在分析发展能力为什么上不去、盈利水平为什么提不高的问题时,总是强调客观,强调困难,强调竞争的激烈程度,而较少从主观能动性方面分析问题,因而不能正视问题,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四是在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短视行为,不能立足长远谋发展,抢抓机遇快发展。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一)发展要抢抓机遇。当前,《若干意见》的出台为保险业的发展展示出一幅美好的蓝图: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可以预见,随着《若干意见》精神的逐步落实,中国保险业将迎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观念上要有新的变革、行动上要有新的突破,以求在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上,在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上,抢抓机遇,争取在业务拓展上有较大突破。
(二)发展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发展要靠效益来支撑,又快又好发展的本质是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率、规模和效益的内在结合与统一。从国内产险业看,近年来盈利空间在逐渐缩小,这就要求必须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必须讲成本,讲效益的发展。在服务能力趋同的情况下,盈利能力的提高就主要体现在综合成本的控制上,这就要求公司的经营要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通过实施成本控制工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来赢得更多的盈利空间。
(三)发展要有切合本地实际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目标。由于保险业收入与支出存在时间性差异,使得一些公司可以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而其后果在短期内不易被发现。但从长期来看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在发展时一定要克服短期行为,立足全局,立足长远,立足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狠抓规划实施,一步一个脚印地快速向预定目标迈进。
(四)发展要有强大的动力。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发展的难度也愈发加大,员工难免会有畏难情绪,这就要求公司在用企业精神激励员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励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为发展提供动力。
二、着力培育竞争优势,努力打造公司优质服务品牌
目前,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不规范,服务水平比较低,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地方的竞争甚至达到非理性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财产险公司如何不断培育竞争优势,在财产险市场中继续保持和发挥主渠道作用,是一个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问题。
(一)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现在保险买方市场已经形成。保险主体的增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主体增加必然要加剧竞争,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竞争是分享,竞争是创造,竞争是双赢。只有竞争,才能够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促使企业不断走向成功。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双方都用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同样,保险公司主体之间应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一同实现快速发展的关系。在竞争中要学会尊重别人,要善于学习其它公司的长处,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自身的能力来竞争,特别是要严禁内耗,坚决杜绝内部恶性竞争的发生。
(二)要不断培育创新优势。当今,在越来越多的产业中,竞争白热化,而需求却增长缓慢甚至停滞萎缩。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去拼抢有限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无论采取“差异化”还是“成本领先”战略,企业取得获利性增长的空间都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才能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如何才能启动和保持获利性增长?美国的勒妮—莫博涅与韩国的w.钱.金共著的《蓝海战略》为企业指出了一条通向未来增长的新路。在目前过度拥挤的产业市场中,硬碰硬的竞争只能令企业陷入血腥的“红海”,即竞争激烈的已知市场空间中,并与对手争抢日益缩减的利润额。流连于“红海”的竞争之中,将越来越难以创造未来的获利性增长。要赢得明天,企业不能靠与对手竞争,而是要开创“蓝海”,即蕴含庞大需求的新市场空间,以走上增长之路。这种被称为“价值创新”的战略行动能够为企业和买方都创造价值的飞跃,使企业彻底甩脱竞争对手,并将新的需求释放出来。但是科学的竞争战略还需要有创新意识、有创新能力的人员来有效地执行和实现。所以保险业要创新,保险公司要发展就要以科学的竞争策略武装人,提高基层业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参与能力与执行力。
《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自主创新的领域、手段、途径和目标,为保险公司深入推进自主创新指明了方向。当前,除了要继续创新体制机制外,还要不断地创新技术技能,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承保理赔、财务精算、渠道营销、风险控制等核心技术技能的创新。另外,还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培育产品方面的竞争优势。以财产险公司为例:
1.加快农业险创新。以往由于缺少足够的政策扶持,对于处在“农民保不起”和“保险公司赔不起”两难境地的农业险,很多公司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其发展是持谨慎态度的。但在黑龙江省,乡村人口占总人口数近1/2,农业险及针对农村人口的保险业务能否开展好,对保险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干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有政策扶持的农业险,将成为财产险公司业务发展的一大亮点,但这个亮点能否很好的发挥作用,却取决于能否用好、用活政策,开发出农户承受得了的、需要的、在政策的支持下公司可承受的险种。
2.加快责任险创新。责任险需求将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得日益广泛,在发达国家,责任险占财产险市场比重在30%以上,而在我国这个比例仅为4%左右,可见责任险有着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若干意见》指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
3.加快健康险创新。医疗体制改革后,居民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了,人们对健康险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现实中,健康险的有效供给却严重不足。主要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没办法掌握、控制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常常为医院的“暴利”买单,赔付率极高。《若干意见》中也明确了这个限制健康险发展的瓶颈,并提出相应措施。保险公司应抓住契机,努力开创有利于健康险又快又好发展的途径,使健康险这个现在规模非常小的险种成为公司发展的一个新动力。
(三)进一步培育服务品牌优势。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规范,服务将成为最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服务品牌优势将成为公司发展的决定因素。所以,在竞争中,要把服务放在首位,认真解决好服务产品、服务渠道、理赔服务等问题,以服务扩份额,以服务谋发展,以服务树品牌,以服务促发展。
三、着力防范风险,把风险防范作为事关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若干意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常抓不懈,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当前,很多公司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承保风险和理赔风险。
承保风险主要表现为:放松承保管理,盲目追求规模,承保质量降低,承保标的风险系数大,出险率高;统一法人意识淡薄,擅自越权经营,超权限承保,带来潜在风险;承保技能偏低,承保方式原始陈旧,签单质量较差,核保漏洞较多,造成问题保单和后遗症保单;费率水平整体下滑,价格标准背离定价原则,有可能出现较高风险标的以较低费率承保,使经营风险加大。理赔风险主要表现为:理赔管理粗放,勘查定损把关不严,有的赔案定责过宽,定损偏高,对未决赔案管理松懈等,造成超额赔付;赔案审批把关不严,假案、错案时有发生,通融赔付和人情赔款等问题较多;一些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正确定损理算,造成公司利润流失;对防灾工作重视不够,防灾措施不到位,防灾检查技术老化,方法单一,防灾检查流于形式,导致一些事故发生。因此,需大力实施风险防范工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做到狠抓风险防范不松懈。
(一)大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要教育广大干部和员工充分认识防范风险对做大做强、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意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效益第一观念,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切实把好承保关。加强核保环节的风险管理,实行网上核保和验标核保相结合,成立重大标的风险评估小组,抓好源头防灾,防止“病从口入”。严格遵循条款和费率规章,慎重使用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差别费率模式,实行定制产品的差异化定价。严禁超额投保,有效控制和避免道德风险。严格控制垃圾业务的承保。
(三)努力提高理赔质量和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理赔工作规定和实务流程,实行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操作。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按实务规程的要求规范操作。提高定损工作的准确性和科技含量。强化未决赔案管理,全面推广和使用未决赔案管理系统,挤压水份,摸清底数。把好赔案审批关,严防错案、假案和骗赔案的发生。严格控制超额赔付,把赔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大力强化防灾工作。努力提高防灾检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减少灾害事故发生频率。建立健全防灾规章制度和防灾预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及时整改,对风险管理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着力解决执行不力问题,确保《若干意见》落实到位
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方针决策,是公司统一法人制度的根本要求。再好的方针、决策、规章制度、文件精神,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切实收到成效。否则,就会流于形式或成为一纸空文。目前,一些公司对上级精神领会不深,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执行不力、管控不严已成为影响经营管理的各项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盈利能力不能有效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强化执行的问题也是当前加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执行不力主要表现为: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和指示,态度消极,不能积极学习,深刻领会,而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对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不是迎难而上,想方设法去完成,而是反复强调困难,强调客观,和上级公司讨价还价,形势变化了仍旧我行我素,任务明确了仍旧等待观望,工作部署了仍旧无动于衷;凡事从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对上级下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自己有利就执行,不利就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虽然执行,但执行时不善于结合实际,不善于创造性工作、创造性执行,执行效果不理想。
(一)强化统一法人意识,提高领导执行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于部要与总公司保持思想一致、目标一致、行动一致,牢固树立系统上下“一盘棋”的全局观念,从公司战略发展全局出发,正确处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坚决摒弃本位主义思想,坚决反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而是要带头执行,带头履行好自身职责,坚决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以改革为动力,推进保险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
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只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以及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公司各自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可以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
2003年车险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业的一次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实践创新,对国内保险业改革的深化、保险公司经营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险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及时研究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改革创新推动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还应及时修改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保险监管部门的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复杂程度的提高,保险监管部门例行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时性和有效性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控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国际上一般将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前者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后者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等。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全面掌握分支公司的有关情况,如分支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等。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具备全球化的战略眼光和合作意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内外资保险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合作,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控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最后,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
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职、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为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控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以此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产品创新能力反映了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与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放松了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这是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的前提。
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促进办公自动化,丰富和拓展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加强人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入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
目前,保险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关键是靠保险公司服务意识的增强,靠保险公司服务的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体制、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在服务的创新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能因人而异,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控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内控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实现的保证,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他们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目前,银行保险的销售额已经占到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30%。接下来,当银行不仅仅是销售的角色,同时又成为保险公司的股东时,情况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据透露,中国银监会已初步选出4家银行作为参股保险公司的试点,并已经将相关文件送达保监会处理,合并意见后将上报待批。这4家银行分别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
银行及对应的参股对象为:工行可能与太平系保险的现有两大股东中保集团与富通集团联合成立一家新的合资公司,并由这家新公司全资持有太平人寿、太平保险、太平养老与太平资产管理4家公司的股权;建行则可能通过参与定向增发的途径入股幸福人寿;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的入股对象可能为中保康联和太平洋安泰。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作用有三:一是银行通过这种综合经营增加新的赢利点;二是银保股权合作可以切实发挥银行的网点资源和保险业务及产品的综合优势,对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银行参股将使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实力增强,企业发展水平和偿付能力等将迅速提升。
从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可以看出,保监会不仅鼓励保险公司参股商业银行,而且对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一直持相对积极的态度。
今年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与保监会签署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这是自2006年保险公司参股银行获批之后,金融混业经营的又一突破。
但是,有业内人士指出,保监会在考量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问题上,也会听取和重视来自保险业内的一些声音。比如,有些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参股进入保险公司持保留态度,他们担心由于商业银行的参股,会对其他未被参股的保险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从小的方面说,参股了的保险公司将在业务的开展上领先未被参股的保险公司;更重要的是,由被参股与否造成的各保险公司之间地位的不同将可能从整体上改变保险业的生态格局。
目前,在商业银行基层网点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往往是“一对多”的情况――即:一家银行同时销售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保险业内有观点称,一旦银行参股后,势必加强对所参股保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甚至可能形成垄断格局。
对此,泰康人寿银行保险事业部副总经理于文博表示,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后在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上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但目前银行已经将保险产品作为其理财产品的组成部分,是其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出于利益的考虑,银行不会局限于仅销售参股保险公司的产品,而会寻求和其他保险公司更广阔的业务合作。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说:“理论上讲,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可能导致垄断销售的情况,但在实践中,还要具体看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具有竞争力。如果保险产品没有竞争力,银行完全可能去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这一点,从中国邮政与法国人寿合资组建中法人寿这件事情上就可见一斑。在邮政网点,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也占据了相当比重,中法人寿的产品反而占比不大。
郭田勇认为,在银保股权合作中,令监管层最为重视的是风险防范问题,是如何在两者之间有效建立“防火墙”的问题。对此,监管部门持审慎态度,特别是在当前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
一、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的必要性
最新的管理理论研究表明,内部控制是管理层为了把错误降到最低,并有效进行监控而建立的对业务经营活动的检查和相互制约的机制。早在1997年,为防范金融风险,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制定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的金融机构,也包括保险公司。因此保险风险控制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必不可少的内容,保险公司也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保险公司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其目的主要有三:一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二是保证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三是保证保险经营的效率,提高被保险人的利益。需要从政府、保险行业、社会等各个层面对保险公司、保险经营活动和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分为政府保险监督、保险行业监督和保险信用评级三个层次。相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保险监督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的监督,而公司内部控制则是内部的、自觉的监督。从要达到保险监督的目的来看,外在的监督只有通过公司的自我约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自我约束是保险公司内在的、对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层次,而自我约束能力又取决于及时、有效的内控管理。内部控制管理与保险监督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层面,前者是内因和根据。
二、当前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建立在授权、转授权制度基础上的分层次多级管理,并未明确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而是直接列出了内部控制的内容。即内部控制还限定在业务项目如险种或部门层次上,缺乏采用内部控制
要素的观念,按照业务循环或作业流程来设计动态的内部控制机制,往往容易造成以下问题:
(一)保险公司不重视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
目前,一些保险公司领导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意识淡薄、认识简单化。有的认为内部控制就是由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对问题的事后监督和检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重视“亡羊补牢”式的事后监督,而轻视“未雨绸缪”式的事前防范,更忽视“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式的动态事中控制,因此出现事故、案件屡禁不止的现象。
(二)对业务流程的控制不足
这主要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的管理层认为规章制度既已制定,下面照章执行即可;还有一些管理者把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对立起来,认为加强了内部控制就会影响到业务的发展,把内部控制与公司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对立起来,缺乏把内控工作作为一项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加以重视的意识。
(三)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过于放松
具体表现在:在财务上重会计核算、轻预算管理;承保业务上重“风险”合规判断、重要素是否齐全,轻风险管理指导和风险的评估工作;理赔上重赔付速度,片面强调结案率和结案速度,轻理赔质量。
(四)缺少检查评估和具体处罚条例
据笔者观察,目前一些保险公司比较重视自查和各类工作的常规性检查,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于责任划分不清、碍于情面或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作怪,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连文件通报也是“隔靴搔痒”,不能切中要害,更缺乏必要的处罚力度和连带责任的追究制和问责制,致使内部监督和控制失去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保险公司内控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会计系统和内部审计控制
在会计制度框架内建立适应公司的统一会计政策,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统一下级公司的核算口径,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与方法,遵循会计制度规定的各条核算原则,同时建立内部审计,主要有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在企业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应独立于其他经营管理部门,最好受董事会或下属审计委员会的领导。
(二)完善全面预算和绩效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业务流程体系
保险公司应抓好预算体系的建立、预算的编制和审定、预算指标的下达及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落实、预算执行的授权、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预算差异的分析与调整、预算业绩的考核等环节;公司还应建立以核保、核赔、投资风险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制度,坚持“双人勘查、交叉复核、分级核损、终审归案”的原则,防止假赔、骗赔案的发生。严格控制高风险、低流动资产比例,加强资产负债匹配和现金流量管理。
(三)着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职、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为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控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1.应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以此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2.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地预测,有效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3.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进行控制。
(四)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具备全球化的战略眼光和合作意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内外资保险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合作,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1.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控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2.应注重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3.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4.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
关键词:保险市场;保险人;法律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3-095-04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根据《保险法》第125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的保险人包括专业人、兼业人和个人人。在我国,对于保险人的监管,无论是总体监管还是分类监管,都不够完善和到位,保险市场亟待监管和规范。
一、对我国保险人监管立法的具体分析
保险法律关系正是为了克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而进行的制度和技术设置。但是目前我国的立法似乎更多考虑的是如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因此设置了大量条款来限制保险人,却忽视了对保险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监管。由于保险业务本身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是由保险人一方制定,对于保险人制定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投保人只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把保险人的行为完全视为保险人的行为,把行为可能会对投保人造成的利益损失,转嫁到保险人身上。保险人在业务范围内所得知的有关订约的重要事项,即使未转告给保险人,也视为保险人已知悉。只要投保人出具保单,保险人就不能以人未告知为由拒绝赔偿。《保险法》第128条针对保险表见作了规定: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权限的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人的责任。
这些制度设计在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对人行为的监管,成为我国《保险法》的明显缺陷。尽管《保险法》设专章对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进行了规定,但是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从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规章情况来看,《保险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已经分别于2005年1月1日和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也已于2006年11月开始在北京和辽宁两地试点,待时机成熟即在全国推广执行。唯有我国保险市场问题最多的领域一个人人的监管和规制还适用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30日颁布的《保险人管理规定(试行)》,尚没有专门调整个人人行为的法律规范,给我国的保险人监管造成极大的不便。
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我国保险人的适用
最大诚信原则初期主要是保险人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至于保险人是否应履行同样的义务,各国立法通常没有具体规定。我们认为,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应同时适用于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上,保险人遵守该原则主要体现在弃权与禁止反言上。而保险人却一直是《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盲点,大部分论文在论及保险行为风险时,只是单纯地分析委托一行为的固有缺陷,而忽视了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保险行为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的,《保险法》却没有要求保险人在从事业务之前提供任何诚信证明。1997年颁布的《保险人管理规定》对于保险行为的诚信问题基本上未作任何实质性的规定,2006年7月开始施行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例如,《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第45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营销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然而,单单这几条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一则层次太低,仅是部门规章;二则不够完善和系统,尚没有形成体系。一般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人的要求应包括如下两点:
(一)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说明义务
由于保险人的大多数展业活动都是通过保险人来完成,因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同样适用于保险人。首先,保险人要将投保人应当知道的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及其信誉如实告知投保人。信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公司的公信力和综合实力,说明业务情况则有利于投保人在知情的基础上理性地选择该公司的险种。英国的公示制度就是这一方面的典范,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经营及其信誉情况呈报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
其次,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有关具体内容投保人不一定完全了解,有必要由保险人向投保人解释清楚。因此,保险人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应将其所提供险种的利弊、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如实说明;并向投保人说明该险种存在的风险状况,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和退保现象。这既是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也是保险人展业的自身要求。
(二)保险人对保险人的忠实义务
首先,保险人要如实地把投保人告知的情况毫无保留地告知保险人。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与投保人联系的主要纽带就是保险人。保险人是否诚实不欺,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切实履行。应当针对保险人的忠实义务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例如: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专门监督部门对重大保户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和检查,对有作假行为的人给予处分,以至于取消其保险人资格;建立人的独立责任制度:如果保险人进行欺骗,给保险公司带来严重损失,保险人应承担独立的赔偿责任;加大对保险人的惩罚力度。
其次,保险人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在展业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甚至生死存亡,保险人在展业中会不可避免地知晓一些商业秘密。无论是否已经离开其服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人都应保守商业秘密,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险市场有序发展的前提。
再次,人应向保险人就其向投保人收受的款项完整、全面地作出交代。我国保险人在实践中早已履行该项义务,但立法中没有规定,英美法系将其作为法定义务首开先河,一旦人取得保险
费用,保险人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交代费用的要求。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并将其完善。
三、针对我国目前监管现状的对策性研究
我国目前对人的监管仍旧是分散不成体系的,《保险法》对人监管没有做出任何系统性的规定,只有寥寥数条作了笼统的概括。我国关于保险人的监管法规主要存在于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人的部门规章中。2006年新出台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的资格取得、市场准入、行为规范和晋职、奖惩标准作了系统的规定,但是仍没有厘清保险人和保险营销员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展业助手,其管理一直是保险公司自行负责,监管部门过去很少介入,对保险人的发展没有很好研究和积极引导,造成了保险展业超前发展,而监管滞后的被动局面。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应建立起以政府的监管为规范,以行业自律及保险公司的管理为制约的立体监管模式。
(一)加强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人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及其地方保险监管机构是我国的官方监管机构,也是保险人监管最重要的主体。保监会对保险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立法监督和行政管理之中。
第一,我国应当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建立健全对保险专业人、兼业人和个人人监管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个人人管理办法》,对个人人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法律地位等以规章的形式明确下来。制定严格详细的保险人行为准则,明确对保险人的责任规制原则,加大对保险人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二,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继续完善保险人资格考试和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保险人的准入门槛,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公开大部分监管信息,例如保险人的资格申请程序,保险人有关信息及消费者对保险人的投诉情况等等。同时,针对个人人市场秩序混乱的现实,保监会应致力于建立保险个人人的信誉评价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监管是建立个人人信用体系的有效手段。上海市在2004年率先实行了保险人的社会联合征信模式,向全社会公开其执业信用记录,市民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络,轻松地查到某个保险人是否有骗保、挪用保费等不良记录,以免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个人信誉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于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都将发挥巨大作用。目前,保监会参考了新闻出版总署对记者的管理、公安系统对警察的管理以及旅游部门对导游的管理,开发出了网上保险营销员监管系统,目前正在山西试点。
(二)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律协会的重要作用
即使在保险监管完善的国家,行业自律协会依然在保险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制定统一的关于保险人的行为准则和奖惩规定,也可以建立统一的保险人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以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选择。新加坡和香港的保险自律监管都在国际上享有盛誉。
在新加坡,保险业按机构类别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在金融监管局(MAS)的指导和推动下,各协会均设有不同的专业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自律和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行业协会与MAS建立了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许多项目由MAS提出动议和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具体落实;另一方面,行业协会也和MAS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机制,及时反映保险业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
再例如香港,保险业联会是重要的自律性组织。香港保险业联会成立于1988年8月,下设三个部门,分别为管治委员会、保险登记委员会和上诉裁判处。其中保险登记委员会一方面负责登记合格的保险人,另一方面负责处理有关保险人的投诉,为保险公司、客户提供申诉途径。保险登记委员会于1995年12月配备了电脑查询系统,方便香港市民查询保险人的登记资料,并于1997年4月开始在互联网上提供即时查询服务。针对保险人的行为,保险登记委员会可采取要求保险公司警告保险人、暂停或终止保险人的活动等措施。香港保险业联会成立后,为规范会员公司和保险人的行为,提高香港市民的保险意识,颁布了《保险管理守则》和《承保商专业守则》,鼓励会员公司采用先进技术,吸收外部经验,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并详细制定了保险人的适当人选准则及其推销保险时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而在我国内地,行业协会尚处于起步阶段。2004年9月1日,我国首家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在深圳成立。目前,基本上各个省市都已经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这些组织在不同地区,通过签订保险同业公约,起到了规范保险市场、加强保险行业自律的作用,取得了卓有成效的业绩,同时使保险人的活动逐步走向规范。但总的来看,已成立的保险行业协会在其监督、协调、自律以及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各方利益、建立平等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原因有两个:一是由于保险市场实力不均衡,少数先发展起来的机构所占市场份额较大,在竞争中处于绝对的优势,与其他小公司谈判时地位不可能实现对等,因而难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二是目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管理不够规范,保险机构过分依赖监管部门的决定和行动,行业自律机制和自我调整机制缺少独立发挥作用的空间。因此,保险同业协会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监管
大多数文章在论及个人人的失信行为时,首先谈到的就是保险人素质低下、层次不高。事实上这种现状不能简单笼统地归结为营销人员的素质低下,而由此给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带来的损害,更不能完全归结到保险人身上。个人人信用问题的各种表现以及由此带来的恶劣后果,是近些年来保险公司只重视“圈地”式扩大经营、忽视对保险人管理培训的必然结果。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无可非议的,要使个人人做到诚实守信,严守职业道德,关键在于设立一种机制,使保险人的诚信行为能够从这种机制中得到更多的好处和利益,这也正是博弈论的基本观点。
相对于个人人的素质而言,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对提高个人人的信用程度和道德水准显得更为重要。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改变其粗放式的经营方式,树立长远的发展战略,制定远景规划,进行保险人考核办法和佣金制度的改革,提高人准入门槛,强化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加大保险人失信行为的成本,严把人诚信防线的第一关。其中,改革保险公司的佣金制度是保险公司迫切需要进行的工作之一。目前,产险公司的人佣金因业务的短期性往往一次性给付,寿险公司的佣金制度一般都是“期初迅速递减制”,寿险公司给保险个人人的首年佣金比例一般在20%-35%,此后逐年锐减,一般只能获得5%-10%,通常五年后就不再享有保单佣金,这种佣金制度使保险个人人对收入根本没有安全感,于是不择手段地促成新单,从而导致不当销售、劣质保单和高流失率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保险业;财务控制体系;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一、概述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保险市场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市场的开放化不断加强,保险公司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具有社会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成本高昂性等,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难度较大,公司的经营管理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如何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提高公司的财务内控能力,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积极有效地防范并化解公司内、外部的风险是目前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保险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财务控制理论的研究,对财务内控的认识不足
我国保险业虽然在财务内控方面展开了探索和创新,也融合了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经验,但大多缺乏实用性,适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特点以及管理要求等的财务内控理论研究成果及实践成果还很少。在这种背景下,很多公司的领导对于财务内部控制的重视不足,对财务内控制度的理解存在许多误区。部分公司认为财务内控就是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和控制员工的行为,而没有将制度落到实处,制度建设与管理混淆,没有及时地对财务内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二)内控建设的覆盖面不够全面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许多保险分支机构都建立起了防范和化解内外部风险的财务内控理念,但还不够完善。风险管理还只停留在公司的高级管理层面,在各部门及各个环节还没有落实。
(三)缺乏完善的财务内控机制
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还不够完善,部分内控制度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甚至未建立内审制度或者合规的管理部门,有的即便建立了管理部门,但未对其进行分设,导致管控职能无法落到实处,财务内控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而部分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且人为操控空间很大,缺乏健全的激励机制等。此外,部分内控制度不够细化,适用性和操作性较差。
(四)内部审计体系不完善
部分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体系还不完善,对事前控制和事后监督的重视度还不够。内审功能未得到很好的发挥,执行力度严重不足,导致风险控制形成盲区,存在许多违反财务内控制度的行为,而相关惩罚制度都还不完善,或者未落到实处,内部审计滞后,财务内控存在空白地带。
三、完善保险业财务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财务内控意识,对财务内控作用的重视
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财务内控制直接关系着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应加强对财务内控的重视,做好模范带头作用,树立全体员工的财务内部控制意识,将责任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约束和奖惩制度,做好绩效考核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所有员工的潜能,并调动全员参与财务内控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责任以及相关控制措施能够贯彻落实,从而发挥财务内控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完善的治理结构是顺利进行财务内控的前提和基础保障,是发挥财务内控制度作用的关键。应全面监督和控制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地划分公司的权力机构,并平衡好执行权、监督权与决策权三权关系。并应健全激励机制,提高对治理结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从而从分地发挥财务内控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
1.明确财务内控目标,完善并落实岗位责任制
应明确公司的财务内控目标,围绕这个目标研究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内控体系,从而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设置好财务管理模式、财务内控机构以及内部核算体系等,科学严谨地对各部分的职能进行划分,将财务职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规范财务内控制度的执行行为,使财务内控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和有章可循。
2.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内控制度
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的收支审批制度,对于财务内控及其相关工作项目的授权权限、范围、程度以及具体的责任内容等。应建立健全公司的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各项财产以及物资等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和核对,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四)完善内审制度
1.全面提高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公司应配备具有丰富审计实践经验且具有较高业务水平的专职内审人员,同时,加强从业资格考核,建立健全内审考核制度。并应对内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继续教育,使其能够熟悉国家的相关政策及法规,掌握一定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精通会计核算业务、熟悉审计相关知识和技术,从而为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的财务内控环境。同时也要求所有的内控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全面提高公司财务内审质量,充分地发挥内部审计对于公司财务内控的保驾护航作用。
2.加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加强内审的全过程控制
应确保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确保财务信息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其监控作用。此外,应加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审计。做好事前的审计工作,以预防风险,控制事中的业务执行情况,做好事后经济业务的监督和控制,从而全面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地发现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完善。
总之,财务内控建设保险公司是全面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在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积极地探讨和改善保险公司的财务内控机制,可以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洪.试论公司财务内部控制[J].现代商业,2011(35):221-222.
转型期财产保险业存在的风险
(一)诚信风险
一是个别保险机构和部分从业人员只讲保险责任和范围,不讲责任免除投保时对客户欺瞒哄骗,出险后推诿和扯皮,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个别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遵守职业操守,肆意贬低和诋毁同行,从而导致两败俱伤并自食其果的囚徒困境。三是个别保险公司条款晦涩或模糊不清,甚至暗藏陷阱,而从业人员在推荐和介绍保险条款时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引起保险消费者的不满。四是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招投标时提出一些不符合价值规律和实际操作的服务承诺,事后服务和理赔却大打折扣。五是个别保险消费者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客观存在的风险,投保后人为制造或扩大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款,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二)承保风险
一是部分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选择部分风险大的财产不足额投保,财务管理混乱,各类账册不全,出险后很难判断出险财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二是部分保险机构不顾风险,不计成本地接受违背价值规律的极低费率和承担过宽的保险责任范围,存在严重的定价风险。三是由于国内财产保险市场恶性竞争,多数大项目大工程和特殊风险标的费率仅仅只有国际市场的1/2到1/3,导致无法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存在超出自身承保能力的风险。四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存在重业务规模扩张轻管理和效益的倾向,个别负责人为保“位子和票子”追求任期内业务实绩,部分业务外勤始终受以保费论英雄的习惯思维和以保费提费用和利益驱动,承保的业务质量差、风险大。五是部分保险公司往往靠博弈和运气经营,对承保业务缺乏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精确的风险分析水平以及量化的风险评估标准。六是部分保险公司最高决策层对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发展生命线的理念认识不足,经营目标、考核机制和对策措施摇摆不定,业务发展慢时强调加快发展,亏损时强调提高效益,致使基层无所适从。七是部分保险公司缺乏以效益为核心指标的核保机制和实务操作规程,长期形成的群体效应和习惯势力严重影响承保质量。八是保险有价单证风险,个别保险分支机构钻出险大数法则的空子,采用出险后再将该单证人账的做法,通过吃单埋单,达到侵吞保费移作他用的目的,甚至还有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和业务外勤私自印刷有价单证进行销售。
(三)理赔风险
一是部分保险公司核保形同虚设,严重不匹配的过低费率与过宽责任会造成理赔风险,许多不该赔的责任也不得不赔。二是随着财产私有化进程的加快,个别被保险人夸大、虚构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进行骗赔,甚至还有极个别的理赔人员参与和教唆被保险人骗赔,骗赔案件数量和金额都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三是理赔定损人员力量薄弱,素质不高,查勘定损不准确、不合理,既存在惜赔,更存在滥赔。四是理赔管理不到位,“跑、冒、滴、漏”所造成的损失较大,甚至为完成保费任务一面进保费,一面编造假赔案或签订违反保险监管规定的大额返还协议,从而造成虚假保费和赔款。五是个别保额大和所缴纳保费多的大保户以要有中小事故的定损理赔权要挟保险公司。六是经保监会审批开业的社会化定损理赔机构保险公估公司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收费昂贵、权威性不强。七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和被保险人防灾防损意识均较淡薄。八是部分保险分支机构内部的理赔管理不规范,有时为逃避上级机构的理赔审批,大案化小、一案多做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为能在再保险上摊回赔款,人为地把发生在没有再保险安排的较大损失保险事故移到有再保险分保的保险标的上,或者把平时的许多小赔案集中在大灾上一并处理等。九是极个别基层分支机构通过编造虚假赔案的手段非法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其方法和手段愈来愈隐蔽。
(四)财务风险
一是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特别是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严重不足,现金流周转困难。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年底时为完成利润指标人为扣压大量赔款,并按照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进行纳税,牟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导致经营上的恶性循环和偿付危机。二是应收保费风险,没有按照规定对账龄较长的应收保费提足坏账准备金。应收保费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个别客户违背诚信原则投保后不出险不缴费;其次控制应收保费的规定未能得到贯彻落实;再次是为应付恶性竞争,人为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支付高额费用。三是财务管理风险。部分分支机构财务管理不严,费用严重超支,手续费和费用使用不规范,人为调节和篡改财务核算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还有极个别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搞账外经营和做假账,严重影响经营稳定。
(五)法律风险
一是由于保险业发展迅速,致使《保险法》内容和条款处于滞后状态,与现实保险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导致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业务面临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二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迟迟不出台,各地各级法院纷纷出台以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为形式的所谓地方“司法解释”,任意曲解和扩展《保险法》等法律,造成事实上的司法混乱和地方割据,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协调不统一,政出多门。如财政部规定的8%手续费问题、工商管理部门关于营销员营业执照问题、税务部门关于营销员纳税基数问题、工商管理部门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依据对保险市场和保险条款干预问题等。四是财产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面临法律不支持的严峻后果,法院往往以保险公司自行定损缺乏权威性为依据,判保险公司败诉,致使部分地方的保险公司已陷人大量诉讼的泥潭。五是部分法院往往以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条款显失公平以及《保险法》规定在有争议时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依据,判保险人败诉和部分败诉,形成事实上的被保险人谁谁得益的状况。
(六)内控机制风险
部分保险公司总分支机构职责界定不清,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执行不力,各类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流程管控不严,精算技术滞后,风险管控能力和手段不强。内部审计稽核体系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稽核力度不大,处罚不严,风险预警机制尚不健全,风险管控体制存在严重的薄弱环节。
(七)监管风险
保险监管的机构和体系尚不完善,力量薄弱,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目标缺乏应有的实施手段和完备的监控能力,在费率和条款市场化后缺乏强有力的跟进措施,特别是缺乏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目前保险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特别是混业经营显得有些滞后和不相适也保险监管机构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还不够,造成政府各部门对保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尚不配套和衔挠监管机构在服务水平和为保险业创造和谐环境的工作上尚有差距,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许多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支持和引导不力。
(八)人才风险
在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量快速增长和市场主体急剧增加的情况下,行业内部人才匮乏的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缺乏有保险实践经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保险精算、工程技术、计算机、医疗、法律和外语专业人才奇缺,岗位供需失衡加剧了业内较高频率的人才流动。新成立的保险分支机构用高职位或高收人为条件挖角现象频繁发生,个别分支机构负责人带领整个团队集体跳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原有保险公司利益。
(九)产品风险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雷同,结构单一,同构率高达90%以上。各家保险公司的新老产品在业界和学界看来仅仅是取名不同而已,差异化程度很小。目前,没有形成保护新产品开发和推广的机制,因而保险公司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上没有兼顾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保障功能的产品少,有个性和针对性的产品少,分红和储蓄性质的产品多,保险得到的保障却不全面。为农业服务的涉农产品和辅助社会管理的责任险产品开发推广严重滞后,保障程度不高,难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城乡居民对保险的需求。
(十)展业方式和费用风险
一是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为了招揽业务,往往采用违规退费和挂应收保费等方式争抢份额,支付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和自身承受能力的高额佣金和手续费。在占整个财产险保险业务60%左右的车险处于全行业亏损的情况下,个别分支机构不得不通过支付给新车销售商高达30%左右的手续费来争抢越做越亏的新车保险业务。二是现在保险市场上的“三轨制”。第一轨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直接展业(直销业务),给予5%左右的工资和费用(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工资等展业成本远超过此数);第二轨是接受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个人人(营销员)业务(营销业务),给予15%左右的收入和费用;第三轨是接受兼业机构、专业保险公司和经纪保险公司业务(业务),大约支付20—40%左右的费用和佣金,有的甚至更高。这一奇特现象日趋严重,展业人员买单卖单现象比较普遍,并在各公司之间讨价还价,在搞乱展业人员思想和行为的同时,迫使展业费用水平居高不下,严重冲击了保险公司经营基础。三是极个别的保险分支机构甚至正在向破坏保险资源和违法的第四轨(极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在确定承保业务的最低基准费率后,计算出投保人应缴纳的最低保费,超过最低保费后的剩余部分全部返还给握有该保险业务或资源掌控权的有关人员和经办该业务的从业人员私分)展来方向发展,动摇了保险经营的基础。
(十一)资金运用风险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在不断拓宽,也可以限比例地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和境外运用,但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尚不完善和保险人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无法满足资金运用的需要,从而形成投资风险。
(十二)数据失真风险
受粗放式经营管理的影响和计算机管理覆盖面不宽的制约,大量基础数据的积累不全面、不系统、不规范。由于市场恶性竞争条件下的违规退费等现象存在和考核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人为调节和篡改经营数据的现象时常发生,导致数据和数据分析失真,严重影响精算定价、风险评估和经营决策。
化解财产保险业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外聘一定比例的非执行董事,并在董事会内部建立起效率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提高经营管理层专业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水平I强化监事会职能,发挥其监督作用,确保董事会战略决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风险管控机制
要在保险公司内部成立直属董事会的风险管控委员会,必要时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对公司重大决策行使否决权。同时要健全并发挥风险管控机制和体系的作用,广泛运用风险管理量化指标和技术标准,增强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强化落实统一法人和授权经营制度,明晰界定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责权利,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和化解极个别基层负责人和员工为追求个人利益而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的巨大风险。要在保险公司内部加快推进科学化、扁平化、专业化和垂直化的风险管控体系,全面实施垂直独立和具有权威性的“两核”(核保和核赔)机制和体系,防范化解“两核”风险。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激励约束和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建立按需设岗、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科学且保持相对稳定的激励机制。同时还要建立择优任用,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疏通人员的进出口关。要建立总分支机构各类人员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异地交流或换岗前,一定要进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对发现问题的人除取消交流换岗资格外,必须给予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处罚。要建立总公司垂直领导的内部审计稽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通过内部严格审计稽核起到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和监督约束。从体制、机制和管理上迅速解决财产保险业目前存在的“五率”(极低的费率、高赔付率、高手续费率、高成本费用率、高应收保费率)问题,把“五率”控制在合理水平。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总部一定要强化对所辖分支机构的管理,尽快堵塞新公司管理上的漏洞,从机制上防范化解新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年扩张、第二年微亏、第三年巨亏的所谓“三年现象”。
(三)转变监管职能
在目前保险监管体系、规章制度和保险保障基金已初步建立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建议保险监管实现五个转变。一是要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等为核心指标的偿付能力监管,尽快公布全面系统的财产纯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标准,用科学和精算的监管手段,遏制财产保险恶性竞争。二是要从监管人员到现场监管转变为通过运用计算机非现场监管。三是要从查处保险公司的个别分支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事件逐步转变到建立保险市场规范的监管处罚机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对保险市场的整体进行监管,防止保险市场的大起大落。四是要从内部操作式监管转变为公开透明的方法手段监管。通过定期召开新闻会和在政府白皮书等媒体上公开披露监管指标的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提出公开警示,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真实性、权威性。五是要从单纯狭隘监管保险市场转变为服务和监管并举,充分发挥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监管的枢纽和桥梁作用,强化与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资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协调和推进,为建立构建和谐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作用,以长远的眼光谋划保险业的发展。
(四)建立诚实可信的文化理念
守信文化理念和道德准则的形成能够大大降低采取其他市场治理方式的制度成本。保险人、保险中介和被保险人三方要建立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特别是保险人的经营活动一定要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和监管机构制定规章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为承诺的保障,把培养和增加社会的诚信意识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任务,带头规范保险市场,带动与保险有关的三方人共同构建和维护好诚信的和谐社会。
(五)理性对待,正确引导
保险行业的人才流动应提倡遵循“有效、有序、有值”的原则进行。一是保险公司要制定人才发展的全面规划,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内部人员和外部引进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的机制,营造奋发学习和和谐向上的环境,使干部能在其位、谋其政、成其事,员工能尽其力、负其责、得其所,用具有品德和技术等综合素质高的干部和员工确保保险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二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正确引导业内人员的流动,要从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出发,防止和化解因人员盲目流动造成的对原从业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损害客户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保持保险行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建立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准入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保险考试机构,全面实施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和分层次岗位资格考试和认证制度,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力求做到各类人员均持证上岗。
(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
创新产品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保险业更快更好发展的前提条件。当前必须把产品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责任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民营企业保险和企业年金等方面实现产品的创新和转型换代,同时实施对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新产品开发者的正当权益。
客户买保险的实质是买保险公司的承诺和服务,因此必须把承诺和服务作为保险公司立业之本和诚信之源。一是要全面落实自己制定的确服务承诺,并由保险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不遵守服务承诺的处罚细则,让失信者既损失业务更损失形象。二是要在地市级分支机构建立由当地知名技术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承保前进行风险评估,承保后指导防灾防损,出险后作技术鉴定,为保险公司经营的全流程提供高层次的技术指导和支撑,达到防范风险,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的目的。三是要建立与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气象和水文部门、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门密切联系的防灾工作网络,研讨和探索防灾工作的新途径,整合资源,共同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一
自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截至1997年保险市场上共有13家全国性保险公司,5家区域性保险公司,4家外资或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北京已有10多个国家的23家保险公司设立了100多家办事处。保险市场的开放改变了过去由人保公司一统天下的格局,国外保险业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对我们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但是问题的另一面则是面临与国外保险业的竞争,有竞争就有风险。
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①经营风险。它是保险公司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因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风险损失。这是我国保险企业最需要关注和化解的风险。因为我国的保险业还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在风险管理上技术水平和手段都相对落后。②标的风险。它是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种类和数量较多,金额高低不等,标的本身风险大小不同,对这类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共同保险和再保险方式加以分散,保证其经营的稳定性。③利率风险。这是保险公司面临的基本风险。保险公司的利率是根据国家银行的利率来确定。银行利率的涨跌,影响保险公司寿险储蓄利率的上升或下跌。当银行利率高于保险公司的利率时,人们对寿险的需求减少;当银行利率低于保险公司的利率时,人们又纷纷购买保单;保险需求量增加。今后随着利率市场化,将对寿险业的冲击和影响更大。④市场竞争风险。它是保险公司外部环境造成的风险。主要是卖方之间为了争夺顾客而降低险种费率,提高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返还比例,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准备能力,而且是一种潜在风险。以上四种风险中,标的风险和经营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内部风险,利率风险和竞争风险是保险公司的外部风险。内、外风险的存在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它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
投保人是保险业发展的支柱。由于一些保险公司的员工业务不熟悉,经营基础差,许多投保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败坏了保险业的声誉,加之保险是一种无形产品,投保人支付了保费以后,并没有马上受益,而仅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是未来的责任,是一种“承诺”,并且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承诺是长期的,如养老保险,期限长达十年以上。而保险人能否真正承担其保险责任,实现其承诺,取决于它在未来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已有立法,对保险业的有效监督已受到投保人的关注。
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来,保险市场群雄并起,为了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措施,尤其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防止保险业的风险借鉴也不容忽视。在国内,因保险服务领域的进一步扩大,承保额的剧增,对保险业的监督却比较薄弱,重审批、轻管理,监管的内容和方法较陈旧,主管机关的职责、权限不明确,以及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不适当地降低保费或其他手段扩大保险业务,从而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等,说明保险风险仍是存在的,而且是不容忽视的。
二
我国的保险业起步晚,几经坎坷,在发展规模、水平、程度上都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为了保证我国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危机和防止竞争的自由化,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业务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风险防范意义重大。
(一)加大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在1997年的“金融风险防范年”中,人民银行针对保险业监督工作,将监管重点放在清理整顿保险市场、监督准备金的提取、财务指标的落实及资金运用的风险。在今后的长期时间里人民银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首先,人民银行要依法监管。1995年10月实施的《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职能、经营、投保人和承保人的权益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密监督,按法办事,对循私舞弊者依法严惩。其次,坚持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人民银行制定,各项准备金及业务、财务、资金运用状况人民银行有权检查,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再次,人民银行为了保证各家保险公司在市场中公平、合理的有序竞争,做到各家保险公司在收费标准、纳税、税后利润分配政策三方面的统一。
(二)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强内部风险管理。第一,不断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转变那种只注重保费收入,忽视公司经济效益和稳定经营的观念。要以风险防范的意识贯穿公司业务经营的始终,加强保单业务经营的制度化、手续化、科学化,做到保单事前的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全面提高公司管理风险,转移风险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第二,加强市场调研,减少市场风险。这是各家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采用电子计算机系统,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市场信息,为公司管理者制订营销策略提供科学依据。第三,加强保险稽核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严格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和办理分保业务,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坚决制止公司内部的违纪违规行为,制订一套完整的财务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形成违规必究,违纪必查的规矩,使加强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