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保险行业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外部动因
1.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
20世纪90年代中期,世贸组织成立,各国经济交往更加密切,生产要素相互融合、渗透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导致跨国公司和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保险市场进入障碍减弱甚至消除,保险公司跨国并购此起彼伏,借以扩大规模,拓展经营地域,提升市场份额。
2.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
从保费收入构成看,国际保险市场呈现不平衡发展态势:(1)寿险业增长速度快。1999年,寿险市场保费占60.8%。非寿险保费占39.2%。寿险保费增长6.9%,非寿险保费增长1.2%。(2)发展中国家保险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从整体上看,发达国家保险发展速度放缓,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滞缓,保险市场趋于饱和,承保能力过剩,放宽限制,价格竞争加剧,保费增长受阻。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上升阶段,发展潜力很大。(3)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在保费收人中,发达国家占有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2001年,全球保费24,082.52亿美元,工业化国家21,704.80亿元,占比90.0%;新兴市场国家2,377.71亿元,占比10.0%。世界平均保险深度是4.68%,工业化国家9.01%,新兴市场国家3.37%;世界平均保险密度335.0美元,工业化国家2,314.9美元,新兴市场国家32,3美元。国际保险市场的不平衡发展,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饱和状态和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快速上升趋势,促使发达国家加快了对新兴市场国家保险公司并购进程。
3.市场竞争加剧
近年来,发达国家保险深度一直在9%左右,发展空间极为有限,国内保险市场已趋饱和。例如,2001年经合组织保费比上年下降510亿美元,但新兴市场上升91亿美元。此外,世界利率水平持续走低,制约了费率的下调空间。国际保险市场保费与资本金的比率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众多的资本追逐有限的保费,竞争日益加剧。尽管各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开发和服务上费尽心机,但效果仍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并购,以规模优势来获取市场份额成为必然选择。
4.监管放松趋势
世界各国纷纷建立金融控股集团,鼓励综合经营,以提高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欧盟1990年颁布了第四代资本移动自由化指令,具备保险市场自由化条件,1993年颁布银行第二代指令,1994年颁布财产保险第三代指令以及人寿保险第三代指令,形成通过单一许可证所象征的保险市场自由化的框架,全面推行全能银行和混业制。英国1986年实行了史称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结束了其本土及英联邦国家的分业经营体制。日本1996年实施金融大改革计划,推动全能银行制。美国1999年底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实施混业经营。至此,金融混业经营成为世界趋势。各国保险企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纷纷开展跨行业并购,以享有混业优势,提高竞争力,实现收益多元化。
5.巨灾风险逐年增大
由于世界人口增长、城市化加剧、全球财富增加、气候和环境变化、现代工业发展、恐怖袭击频繁发生等,巨灾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断上升。2001年“9.11事件”给保险业带来400亿美元损失,非寿险业丧失
1800亿美元资本,美国非寿险公司在保险历史上第一次面临亏损。最近60年,巨灾的发生频率呈明显增长趋势,促使保险公司通过并购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
6.信息技术创新
保险公司通过采用最新的信息技术,可以高速处理大量数据、创新产品开发技术、升级保险企业营销模式、提高服务水平。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各类信息沟通便捷、迅速,一个股权结构多元化、业务种类综合化、服务领域国际化的巨型金融集团将能够高效率、低成本地运作。信息技术成为保险并购的催化剂和并购后形成的巨型保险集团高效运作的保障。
(二)内部动因
1.混业经营
企业可以通过并购在新的产业领域或相关领域获取新的管理能力,实现增长。通过并购进行重组的速度要快于内部投资进行调整的速度,同时还能实现经济协同效应。20世纪末,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成为趋势。银行、证券与保险资本的互相融合,使三者服务范围都得到了扩展,保险公司兼有银行、投资等功能。混业并购深刻改变了传统保险运行规律,将传统保险商品供给模式转化为现代保险理财服务模式。
2.争夺市场
并购可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并购后企业市场份额增大,市场控制能力增强,实现了规模经济,提升了企业价值。由于保险业内的并购,全美最大的25家保险公司资产占保险总资产比重从1997年的63%上升到2001年的70%。
3.化解风险
保险经营过程,既是风险大量集中过程,又是风险广泛分散过程。大数定律要求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争取尽可能多地承保风险标的,同时注重风险在不同产品、不同区域之间的合理分散,以防御系统风险,确保经营稳定。
4.优化资源配置
保险公司并购其他金融性机构,不仅能使双方资源重新组合,还能使原有公司某些资源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被另一个公司中相对应优良资源所取代,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
二、保险并购的影响
(一)外部影响
1.对国际货币体系提出挑战
首先,加大交易成本与风险。并购后保险机构地域范围广阔,涉及不同币种交易,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和交易费用。其次,加快国际资本流动。保险业扩大业务、地域范围,增强开发金融工具能力的同时,也开展各种投融资活动,加快了资本流动速度,扩大了资本流动规模。第三,增加国际货币体系不稳定性。经过并购重组,一个个资产庞大、业务广泛的保险集团纷纷诞生,一旦遭受损失,其破坏性难以估计。由于金融资源流动状态、方向、规模极易改变,具有较强的国际传导性,势必引起国际货币体系动荡。
2.加快保险国际化步伐
并购增强了保险公司综合实力,扩展了业务范围,增强了国内外市场的互动性,推动了全球统一开放保险市场的形成。各国在保险监管方式、手段上相互借鉴、相互合作、相互促进,使监管走向国际化。并购增强了保险公司科技实力,加速了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和现代先进技术的应用,使得跨国经营保险业务愈加方便,有力地推动了保险国际化进程。
3.改变保险业竞争格局
20世纪90年代的并购,打破了日本保险公司独领的局面,形成美、日、欧三足鼎立之势。保险并购加速了保险业排名的更迭,不断形成新的竞争格局。美、日、欧掌握了大量金融资源,位于主导地位,意味着它们有能力支配世界上大部分其他资源,并使得国际保险业的两极分化现象更加严重,加剧了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二)内部影响
1.正面影响
一般来说,并购可以使公司产生规模经济效应、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市场份额效应、财富创造效应等。具体来说,并购可以显著提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但会降低并购公司股票价格。同时,损害债券持有者利益,并购后股票持有者收益的增加来源于债券持有者收益的减少。
《华尔街日报》曾对92次并购进行过研究,在并购前后20天期间,累计的非正常收益率为20.1%。而在宣布并购前后各1天的最短期限内,股价上升13.93%。大多数实证研究结果是非常相似的。
下表是并购期间所支付的升水。对72次并购的研究表明,所付的现金升水是市场价格与宣布并购前20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的平均收购价之差除以后者。收购价格平均高于市场价格的41%,从最低的
2%到最高的120%。
市场评估的升水,是指并购最终成交的价格与宣布并购前20个交易日价格之差除以后者。89家并购企业的市场评估升水的平均值为39.9%,从最低1.7%到最高120%不等。
2.负面影响
但在20世纪90年代保险领域的几大并购案例中,很多公司并购后无法实现预定目标,大部分都降低了股票市值。
例如,安联集团于2001年4月收购了德累斯顿银行。收购后的安联集团成为总资产达1万亿欧元的全球第四大金融集团。但收购不但没有带来经济利益,反而从2001年三季度起出现了由赢转亏的逆转,2002年亏损形势继续恶化且速度加快,仅2002年三季度的净亏损额就达到25亿欧元,其中9.72亿欧元来自德累斯顿银行。2002年,安联股价下降了60%以上。并购德累斯顿银行成为其严重亏损的重要诱因。
1998年10月,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两家公司原本希望合并能够有助于实现“交叉销售”,把集中性团体业务与分散性个人业务有机地融为一体。但是,由于这两大金融巨头在企业文化方面的差异,以及为了平衡人事安排而在同一岗位设置两个并列负责人的做法,使得合并后的新公司从高层决策到业务开展频频遇到来自原先两家公司的抵触,结果造成管理混乱。2000年股价由48美元跌到20多美元,跌幅超过50%,不得不分拆旅行者的产险部门,随后又解散了新兴市场部门。
2002年12月18日,美国第七大保险公司大陆控股公司申请破产保护,涉及债务高达65亿美元,成为继世通和安然之后美国历史上第三大破产案。
三、两点启示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保险业甚至整个金融业的重组势在必然。在这一过程中,并购也必然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一)认清保险并购对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是实现规模经济的需要
根据规模经济原理,规模扩大,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将随业务量的增加而递减。因此,并购可以使公司更具实力承担基础投入;能够充分利用无形资产边际开发成本低、供给弹性无限大的特点,促进业务规模的扩张,优化配置各种资源,实现规模经济,产生协同效应。
2.是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中小保险公司由于资本有限,力量薄弱,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破产。我国对此类事情的处理一般采取兼并重组、政府求助和破产清算等措施。总体而言,兼并重组对社会的影响相对较小,可以减少国家财政和企业负担,减少对保险体系的冲击。同时,并购可以实现经营多元化、产品多样化,从而有效分散风险。因此,并购是我国保险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
3.是综合经营的需要
混业经营已是世界性潮流,是一种发展趋势,我国保险业最终必然走向综合经营,而并购是我国保险业走向综合经营的必由之路。混业经营已成发展趋势。例如,光大集团控制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上市、非上市公司30多家;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以保险公司名义注册,基本实现保险、信托和证券混业经营。
4.是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保险业的发展无论是深度、密度还是其国际竞争力,均有待大幅度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还有很大劣势。2000年,世界平均保险深度是7.84%,我国1.8%,全球排名第61位。世界平均密度385.4美元,我国15.2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2000年,保费占居民储蓄的比重,我国是2.48%,全球平均水平是7.35%,发达国家15.51%。
从资产总额看,2000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3,373.9亿元人民币,而世界前25大保险公司中资产最少的也在100亿美元以上。从资产负债率来看,人保和人寿两家公司分为0.47%和1.78%,而世界前20大保险公司中资产利润率最低的也达到4%。从资金运用来看,2000年底,全国保险公司投资额为1,191亿元人民币,占保险总资产的比例为35%,而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率普遍在85%以上。此外,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人才资源开发与使用等方面,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竞争能力都很强,在此种情况,我国保险业可以通过并购,增加其在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挑战。
(二)加快我国保险业并购步伐
1.制定并购发展战略
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并购规划,如并购战略、实施步骤、战略举措、战略内容等。(1)制定并购战略目标,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金融)集团。(2)制定实施步骤。第一阶段:以业内并购为主。在保险公司内部,撤并重组扭亏无望的分支机构,以降低成本,实现集约化经营。鼓励国有与股份制保险公司以及股份制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并购,从而壮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和优势互补。第二阶段:以混合并购为主。并购银行、证券、信托等,组建若干家全能化、实力雄厚的金融保险集团。第三阶段:以跨国并购为主。通过并购外国保险公司、银行及证券公司,进入国际保险市场,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争得应有地位。(3)确定战略举措。支持大型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向多元化、综合化、全能化、国际化方面发展;鼓励股份制保险机构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取与其经营能力相匹配的资本规模,尽快组建具有国际影响的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全面参与国际保险业的并购。(4)制定战略内容。通过20年左右时间,我国保险业要基本实现现代化,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金融)集团,形成一些中资或中资控股的综合性、多元化大型保险集团,使其成为我国保险业参与国际化竞争的中坚力量。
2.建立健全保险并购法律与市场体系
修改现行法规中有关并购的限制条款,健全反垄断法、破产清算法等法规,营造适宜的市场环境,增加保险市场参与主体,使垄断市场向较充分竞争市场方向发展。推行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松动重要险种费率条款的统一性管制。发展与完善我国资本市场。资本市场发达,企业并购重组才能活跃,企业规模才能迅速扩张。因此要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在市场运作体系、资本流通渠道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统一、规范、活跃的资本市场,推动保险公司上市。发展投资银行与其他具有并购功能的中介机构,培养高素质并购人才,使并购能以股权的方式进行,保证重组的顺畅与效率。
3.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与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是保险并购的先决条件。目前,我国保险业并购动力不足,管理水平也不能适应并购后规模扩大的需要。为此,必须实施创新战略。(1)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解决国有独资保险企业政企不分、权责不明等体制性问题。吸收外资和社会资本参股,建立产权的市场化流动机制,收益的社会化分配机制,经营管理的外部化监督机制。(2)实现治理结构规范化。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引进独立董事,完善公司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制度,建立符合资本市场要求的责权利明确,经营管理高效、透明的公司治理结构。(3)实现组织架构科学化。界定配置经营管理职能,理顺内部治理关系,保证法人治理结构协调顺畅运转。
4.制定和调整相关法规政策
(1)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政策。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并购方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成立保险(金融)集团,进行混业经营。打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现状,推动非寿险、寿险、再保险兼营,推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兼业经营;突破保险公司兼营基金、信托、银行等相关金融业务的制度障碍。
(2)调整税收政策。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很多,而现行保险企业的财税政策,税率高、税基宽、且重复征税,是制约我国保险业快速与充分发展的重要原因。一是税基宽。我国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等。二是税负高。内资保险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营业税税率为5%。所得税税率高于韩国(27%)、泰国(30%)、俄罗斯(24%)等国家;营业税税率高于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适用的3%。从国外情况看,保险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多数国家对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三是不平等。对中资、外资保险机构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
5.鼓励投资银行介入
保险并购在信息搜集、资产评估、融资、企业重组上市、法律确认等方面专业性强,必须依靠中介服务组织才能高效进行。投资银行作为资本提供者和资本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在保险业并购和重组方面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投资银行可以为保险并购提供资本运营服务,规划并购战略方案,策划具体运作方式,提供融资安排,开展资本经营,维护并购和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6.加快保险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設
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结果,是社会公众衡量保险公司综合品质的一个重要标尺,决定了其市场地位和社会信誉,决定了其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纵观全球,凡发达保险市场,均伴有发达的保险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应评级机构。目前,我国保险信用评级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在四方面下功夫。一是培育信用评级市场。对进入并购市场的保险主体进行等级评定,引导其投融资和并购重组活动;二是建立与国际会计标准相一致的保险业财务报告制度。使不同性质保险公司执行相同的会计制度、采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财务报告口径。三是建立健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使公众可以依此对保险公司作出基本评价,维护市场透明和消费者权利。四是立足国际标准,发展金融保险评级事业。保险信用评级,是经济全球化和保险业风险控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提高保险服务水准的客观需要。
参考文献
[1]韩峰,2002:《入世后的企业并购》,中国社会出版社。
[2]洪锡熙、沈艺峰,2001:《公司收购与目标公司股东收益的实证分析》,《金融研究》第3期。
[3]胡智,2000:《金融业并购重组理论评析》,《国际金融研究》第6期。
[4]李富有,2000:《美国金融业并购的特征与发展趋势》,《国际金融研究》第10期。
[5]刘钢,2003:《看风浪中的安联巨轮》,《经济参考报》5月6日。
[6]夏斌,2002:《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7]杨瑞龙,周业安,2000:《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经济科学出版社。
[8]巴力,2002:《国际保险业的并购重组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经纬》。
关键词:保险行业周期性波动性背离原因剖析
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的弱周期性发展特征
(一)理论分析
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情况看,保险行业发展呈现弱周期特征。两个方面的指标可以佐证:保险总收入与相关指数周期性;保险投资收益与相关指数的周期性研判。
保费收入与GDP、CPI指数的增速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人均GDP的增加也将一定程度地带动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当收入增加时,各类保障需求将会显现,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会提高,因此保费增长与人均GDP的增长相关性较高。
保险投资收益与证券市场波动的弱相关。由于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功能,尤其在美国寿险市场,投资型产品的占比更高。当证券市场高速增长时,客户将选择减少在理财类保险产品上的投入转而投向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的高峰过后,保险产品理财功能的替代性凸显,一部分客户将选择从证券市场理财转移到保险产品进行理财,客户的财富上升带动了保障需求的提高,带动保费收入的增长。
(二)实证分析
国金证券研究所(2008)在对美国寿险市场的相关数据基础上,发现无论是保费收入或资产收益率的波动都很小。实证结果显示,保险行业收入与人均GDP增长速度的相关性最高,而且表现出了较强的同步性;与CPI系数的相关性居中,且行业收入的增长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最弱,若将两组数据错开一年,则得出了一个相对较高的相关系数,标普指数出现增长高峰后一年,将可能出现寿险行业收入的高峰。而对保费收入与人均GDP、CPI及标普指数比较的实证分析结果也显示,保费收入与上述三项指数的相关性与行业总收入与三项指数的相关性呈现出一定的一致性,而其中,保费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较总收入与标普指数的相关性更弱。
从保险行业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考虑到自1991年起美国寿险行业资产配置在股票上的比例超过了10%,将1991年作为分割点来看在此之前的波动和在此之后的波动。实证分析显示,无论是哪个时期,资产收益率的方差都非常小。通过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的比较可以看出,寿险公司的资产收益率在较长的期限上,与CPI及联邦基金利率保持了趋势上的一致性。在短期的波动性和周期性上,要明显弱于上述两个指标,在时点上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实证分析显示了发达国家保险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即弱周期性。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强波动性、周期性
本文以1980~2006年GDP、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率两组数据来考量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周期。整体上看,保险行业发展与GDP发展呈现高度的相关性,保费增速曲线与GDP增速曲线拟合程度较高。但是,保险行业的发展却存在非常明显的波动性、周期性。两个层面的指标证实这一判断。
从保险行业增长率变化情况看。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增速呈现明显的大幅度起落的发展趋势。最高年份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69.56%,但最低年度的增长率仅为8.41%。
方差指标来看。1980~2006年,GDP总量变动方差为:175.53、标准方差为13.24;GDP增速的方差为:0.0061、标准方差为0.77939;而保险行业的保费收入的方差为:131266.4、标准方差为362.3;保费增速方差为:0.032、标准方差为:0.18。从方差数据比较可以看出,保险行业保费变动大大超过GDP的变动。
我国保险行业周期背离的原因剖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与发达资本市场上保险市场发展成熟相比,我国的保险市场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参与主体、行业环境均为完全成熟,这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存在强波动性的重要根源。尽管我国保险市场保持快速发展态势,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我国的保险深度仍然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准。整体上看,我国保险仍旧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保险业的底子薄,整个行业的思想基础、人才基础、物质基础等都比较薄弱,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主体、保险监管者、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同时,尽管改革开放以来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层次不高,保险企业等微观主体改革还不够深入,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核心竞争力不强,要形成一种支持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还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积累,这些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出现大幅度起落的根本原因之一。
(二)保险市场模仿竞争激烈且粗放式经营易克隆
与其他企业相比,保险等服务型企业竞争力的培育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保险企业无法依靠市场的分割或垄断为基础建立企业的竞争力;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不能依托于以新产品为手段。因为保险产品很容易被竞争对手复制,一旦模仿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那么复制者反而会战胜初始的创新者。此外,监管部门对保险企业所提供的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透明和公开的要求也为竞争对手模仿带来便利条件,保险企业以新产品为手段构建核心竞争力是不可靠的。
从理论上分析,保险企业的竞争优势大致来自两方面:费率优势,即通过低费率取得竞争优势;产品与服务优势,通过提供更多的特色产品、更优秀服务获取竞争优势。相比较而言,第一类型基本上隶属于粗放式经营方式,而且容易受制于外部环境的一些因素,不具备发展的持续性。因此,特色产品、优质服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持续竞争优势培育的必然选择,也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共识。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大保险公司厂商无不高举“服务”大旗以赢取顾客的心。例如,保险公司发展普遍都会采取如下一些提升服务质量的策略:研究保险客户的需要,不断推出适合客户需求意愿的保险业务险种;实施客户分类服务,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提高产品销售环节和售后跟踪的服务质量;逐步扩大网上服务、机构销售和电话中心等销售渠道,改革销售方式,尽量方便客户投保等。
但是,保险公司之间的服务模式容易被对手模仿、复制。面对无休止的服务竞争,保险企业怎么能够确立自己的服务优势呢?发展速度回落是保险业经营思路调整的直接后果。由于保险企业难以进行有效的产品和营销创新,优势企业的基础并不牢固。保险业持续反复发展是目前发展的一种常态。
上述推理可以从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日趋增多,市场集中度不断下降得到证实。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保险公司数量快速增加,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逐步下降,保险业寡头垄断的格局逐步被打破,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从保险公司数量变化看,我国寿险公司数量增长较快,截至2006年,保险公司达到98家,专业中介机构达到2110家。市场主体的大量增加引致国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集中度快速下降。
结论及其行业发展建议
尽管从某一段时间看,保险市场的增长率可能出现波动,但总的发展趋势是向上的。整体上看,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是渐进的,螺旋上升的,具体体现为保险发展层次和水平在逐步的提升。实际上,从更长的一个时期看,波动性的规律对我们理解速度与规模也不无启发。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我国保险市场规模较小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同时,保险企业经营非常粗放,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保险承保面较窄、保险市场总量较小的矛盾并没有解决。因此,保险企业未来发展必须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线,增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渗透力和贡献度,体现我国保险业现阶段发展的规律性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庆洪,罗霞.保险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探讨.上海保险,2003(4)
关键词:资金运用;资金结构;投资收益;潜在风险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发展与现状
(一)保险资金运用规模。近十几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速。据统计保险行业总资产从2001年的4591.3亿元到2015年12359.8亿元,保险行业资产平均年增长率达到24.5%。保险资金运用数量从2001年的1712.6亿元到2015年的111795.5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数量平均增速为32.1%。2001年到2015年我国保险行业总资产在逐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总量也在稳步提高。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逐步成熟,保险行业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但是增量依然可观。2014年到2015年保险行业总资产增长率为22%,但保险行业总资产增量达到2万多亿,保险资金运用增量达到近2万亿。
(二)保险资金运用结构。据统计,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中银行存款数量已由2001年的52.4%下降到2014年的26.6%,大体趋势是先增加后降低。购买债券占比2001年仅为28.4%上升到2014年37.93%。从2003年开始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股票占比一直波动较大,在2007年牛市顶峰达到了17.65%,而在2004年占比仅有0.42%。其它投资占比由2001年的13.7%增加到2015年的25.05%,但在2003年到2011年我国保险资金配置中其他投资占比维持较稳定。
(三)保险资金运用收益。2004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主要限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债券,投资收益受利率影响较大。2001年到2004年投资收益率分别为3.4%、3.14%、2.68%、2.87%,受央行降息的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下降。2004年以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逐步开放资金运用渠道,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绝大部分收益率逐步提高。在2007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达到12.17%创历史新高。只有在2008年股灾造成最低收益仅为1.89%!很明显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波动较大,极差达到10.28%。近八年来,我国年均GDP平均增长超过7%,但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近八年中只有2015年超过7%。这表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普遍偏低。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与防范
(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分析。我国现阶段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包括保险资金配置不合理带来的风险、投资收益率偏低和稳定性差带来的风险以及潜在风险的积累。
1、保险资金配置不合理带来的风险。我国保险资金配置中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银行存款比例过高,在2004以前银行存款超过50%。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资金配置中银行存款一般不会超过10%,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一定的流动性和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虽然近几年我国保险资金配置中银行存款大致趋势是逐年降低,但是我国保险资金中银行存款比例仍然高于25%。这意味着我国居民储蓄中分流到保险业中的资金又有一部分回到银行进行“二次融资”,这会增加我国金融资产融资成本和增加银行风险。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可供交易债券也逐渐增加。债券投资具有违约风险低、流动性高和收益高等特点,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重要渠道。债券投资在我国保险资金配置中超过30%,但是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投资债券的比重大都超过50%。相比而言我国债券投资比例依然过低。这会直接造成收益偏低,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我国股市起步较晚,市场相对不成熟。我国保监会在2003年以后才允许险资入市,但是保监会对入市资金比例做了严格的规定。在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配置结构中,美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对股票投资的资金比例在10%-20%之间,中国香港比例在30%-40%之间,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投资比例一直低于10%。长此以往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2、投资收益率偏低和稳定性差带来的风险。在2004年以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集中于银行存款,投资收益受央行降息影响较大,一直呈现出下降趋势。2004年以后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以及不动产等。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有所上升,但是保险资金收益率依然低于同期我国GDP的年增长率。与发到国家保险资金收益率8%-12%相比更是差距明显。其一直接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其二也会给保险人带来损失。
2007年我国保险资金收益率达到12.17%,而在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只有1.89%,很明显我国保险资金收益率稳定较差。在保单利率预定的条件下,当实际收益率低于预定利率时,将会出现利差倒挂现象,严重时会危及偿付能力。长期来看不仅会出现支付缺口,而且不利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3、潜在风险的不断积累。我国保险资金配置中银行存款和购买债券有较高的利率敏感度并且占比超过50%,受货币政策和利率走势的影响较为明显。近些年来,我国央行多次对宏观货币政策进行调整,给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收益造成较大的影响。尤其在2004年以前央行降息直接导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下降。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低于保单预定利率,出现利差倒挂现象。这种由政府政策导致的风险,人为因素很难预测和化解。这会极大损害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防范
1、降低银行存款占比和增加债券比例。银行存款是一种风险小,收益稳定的资金投资方式,但缺点是收益较低。在资金运用过程中,满足流动性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银行存款数量。经过这些年发展,我国保险资金中银行存款比例由五成下降到两成。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资金银行存款占比依然较高,需要进一步降低我国保险资金中银行存款占比。购买债券是一种集收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于一体的投资方式。到目前为止,我国保险资金中购买债券的比例约占四成,而发达国家保险资金资金配置中债券占比超过五成。我国保险企业在资金配置应该多投资债券市场,进一步提高债券的购买比例。
2、放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在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依然是银行存款、购买债券等。这就表明我国保险资金中利率敏感性资产占比较大,投资收益受利率影响较大。那么在未来我国保险企业应该逐步扩大资金运用渠道,降低利率风险。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探索保险资金运用新渠道,比如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鼓励我国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增强我国保险业的竞争能力。
3、增加股票、基金和不动产购买比例。股票、基金和不动产投资具有风险大收益大的特征。目前,我国保险资金配置中股票、基金和不动产占比为三成。我国保险公司在有充足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的条件下,保监会可以鼓励增加股票、基金和不动产的投资比例。其一可以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其二可以分散投资风险。
4、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险投资过程,每个公司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合的投资目标和风险管理体系。各保险公司应该分产品设立账户,按产品特征选择适当投资组合,实现资金配置的精细化管理。完善保险资金运作规范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全面的收集保险资金投资信息,建立健全的风险指标和预警系统,准确评价风险因素的影响。在企业内部需要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构架,让每一个人都参与到公司风险管理。最后,我国保监会应该逐步建立起政府监督、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风险管控体系,降低保险企业资金违规运用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害。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玉杰.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分析及对策选择[期刊论文]-理论界2014(5)
[2] 闫俊.陈建军.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及改善保险资金运用对策[期刊论文]-才智2011(21)
[3] 王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及对策分析[期刊论文]-北方经济2007(10)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巩固和完善的情况下,加强保险宣传教育,普及保险专业知识,提高国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加强居民家庭和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越来越显得重要。
一、普及保险知识的重要性
尽管我国保险密度(人均保险费)和保险深度(保险费在GDP中的比重)在近十年里都有了较大增长,但是,当前市民的保险购买率仍然较低,不能满足市民对未来风险进行科学管理的要求。而可能导致保险购买率低的原因除了公众的购买力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对保险知识的缺乏而导致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低。因此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及保险知识的水平对提高保险购买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就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第十条中,就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全民风险和保险意识。
我们在2008年做了一份关于北京市居民保险知识状况的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50份,通过对问卷分析可以看出,有80%的市民对“保险责任”一点都不知道或者只知道一点。仅有9%的市民对保险的相关知识非常熟悉和了解。42%市民已经购买保险,但是只有31%的人是在完全知晓和自愿的情况下购买的。22%的人对保险条款完全看不懂,48%的人居民认为普及保险知识是非常必要的,47%的居民认为发展保险业最重要的是普及保险知识。
二、保险知识普及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进行的保险知识普及片面性带来消极后果
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特别是营销人员,是对消费者进行保险宣传和教育的重要力量,他们结合产品销售所做宣传和讲解对帮助消费者理解风险和保险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一些很有经验的营销人员会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但是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有的保险公司在进行保险宣传时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保险宣传对激发和引导保险需求转化的重要作用,存在较大的定位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过分强调保险需求的潜在性,认为保险是靠推销的,过分强调保险好处的宣传,甚至产生误导行为,其直接目的是怎样把保险产品推销出去,而不是如何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在引导消费者需求上存在片面性甚至误区,片面迎合消费者的储蓄心理,强调甚至夸大保险的储蓄或投资功能。
(二)保险行业协会所发行的《知识读本》影响力不够
应该说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知识读本的发行正是其承担责任的体现。保险知识读本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起到了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对于启蒙现代保险意识,全面普及保险知识,培育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是功不可没的。但是,还有很多的消费者没有看到这本书,而且书上的一些专业术语,一些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消费者理解起来还是有些难度的。因此,协会也好协会发行的读物也好,在消费者中的影响力有限,从而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作用也很有限。
(三)新闻媒体做保险宣传的局限性
很多保险诉讼的报道,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是,“保险索赔很难,想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对于保险知识的普及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三、利用高校普及保险知识
公众保险意识的增强需要保险行业、社会、政府等多方面共同努力。而高校牵头所做的保险教育在增强公众保险意识,普及保险知识方面有着突出的优势和作用:
第一,有利于强调保险知识在百姓心中的权威性。大学属于教育机构,具有很强的知识权威性,大学是“天之骄子”云集的地方,是系统学习专业知识的地方,利用知识的权威性去传播保险知识,进行保险教育,能够让普通的居民从内心深处加强对保险知识的认可性,使保险知识的普及更专业,更权威。
第二,有利于保险知识普及的公正性,客观性。大学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保险知识宣传本身没有经济利害关系,很中性。客观的讲解保险知识,让居民更容易接受保险知识本身。相对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来宣传保险知识而言,大学在保险知识普及中的身份更容易为老百姓接受,不会有保险营销人员那种赚取佣金的嫌疑,也不会有媒体那种炒作嫌疑。
第三,有利于保险专业的学生,加强对市场的了解,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通过走出校园宣传保险知识,普及保险知识,推广保险教育,能够让学生了解市场,了解保险市场的需求点,锻炼学生的服务意识,强化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同时传播保险知识的过程又能够让学生更好的认识整个保险行业的状况,这对于学生在毕业之后走向工作岗位,从事保险行业的工作都具有非常大促进作用。
关键字:反垄断法;豁免;限制
中图分类号:D971.2 文献标识码:A
美国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对发生在某些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没有按照反垄断法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对其行为采取豁免的一种制度。在美国,反垄断法被联邦最高法院解释为经济领域的宪法,该法应当适用经济生活的每个领域。对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对外贸易领域以及与州行为和管制行业等方面适用反垄断豁免,并对这类豁免作了一些限制。
一、工会组织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到普遍适用豁免
在自由市场经济的美国,劳动力曾经被当作一件商品。因此,从普通法的角度,法院认为工会就是劳动力销售联盟。“在19世纪,反托拉斯政策的主要问题是是否应将工会看作是限制贸易发展的非法组织而加以取缔((许多经济学家长期认为,工会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力供给而使雇主无法通过劳动者之间的相互竞争来控制劳动力价格)。”但在国会议员眼里,工会是一个政治性组织,除非它与非劳工组织进行串谋,否则它在追求自己的合法目标过程中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不将反垄断的锋芒对准人人喊打的经济垄断而惩罚工会,是对谢尔曼法地地道道的曲解。为使普通工人拥有与雇主讨价还价的权力,议员们开始酝酿新的法律限制法院在反垄断方面的权力,禁止法院运用谢尔曼法惩处工会组织。
二、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及其限制
与工业品相比,农业主要产品有很大的不同。农业生产不仅包含经济再生产过程,需要人力物力与资金的支持,同时也需要自然再生产过程,对自然条件有着与生俱来的依赖性,生产者很难迅速适应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立即转产,自始至终存在着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同时,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可替代性低,而其供求关系的波动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谷贱伤农,但粮贵又伤民。如果让农产品像工业品那样自由竞争,有可能导致农户之间的恶性低价竞争,其后果不仅伤害到了农户还有可能伤害到民众,对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也有重要的影响。显而易见,农产品的购销不宜采用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基于农业所承受的特殊风险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基础地位,无论是从稳定农民收入、维持农业的有效供给与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为保证农民拥有与市场需求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允许农业生产经营者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对农业组织实施反垄断豁免。
三、对职业体育运动的反垄断豁免
职业体育运动是美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企业。这项产业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它是体育活动。因而它要求每个职业体育团队的成员,必须精诚团结,参与此项活动的人们必须有“团队精神”。从这一点来看,不能将职业体育联盟简单地类比为一个独立企业的联盟。因为“团队精神”若在其他行业可能被看作严重的限制贸易行为,但它对任何一项职业体育运动来说又是必不可少的。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广泛与深入的合作,完全依靠成员的单打独是很难取得成功的。
职业体育运动这种独特的条款,使得国会与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颇费心思,既要促进职业体育运动团队在商业方面的相互竞争,又不能损及职业体育运动团队内部与团队间的合作。
四、保险业的反垄断豁免和限制
从法理上讲,对保险业适用反垄断豁免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言的。但代表保险行业代表认为保险业是特殊行业,不仅具有高风险性,而且其经营状况涉及到每一个公民的利益。如果对这一行业的竞争不作一定的限制,该行业就可能因为过度竞争而产生动荡甚至引发保险公司的破产倒闭,严重影响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强烈建议国会理解保险行业所具有的风险特性及其承担的分散社会风险的职责,对这一行业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适度从宽,对它们为避免保险行业的恶性竞争,在险种、费率与保险责任等方面所采取的共同行动、进行的横向联合以及其他协调与合作行为给予豁免。
五、外贸领域的反垄断豁免
保护充分竞争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总的来说,美国反垄断法的覆盖范围之广、执法严厉程度之甚都是其他任何国家无法比拟的。虽然从谢尔曼法中,找不到对对外贸易领域(包括进、出口)任何“优惠”的条款,但法律却隐含了域外效力。为了维持其对外贸易的稳定与发展,减少盲目竞争造成的损失,美国政府从1906年开始就确立了以国家公共利益为核心的进出口保护政策,在反垄断法的执行方面采用双重标准:一方面,反垄断的利剑只是指向国内产业和对国内经济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外国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却又赋予对外贸易联盟以合法地位,容忍与支持对外贸易联盟到国外从事垄断经营。只有在对外国公司挥动反垄断大棒可能会引起外交冲突,影响到两国的外交关系并进而可能对美国经济造成更大损失时,才行使外方的垄断行为实施“国际礼让”,限制或豁免反垄断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唐要家.TANG Yao-jia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比较分析[期刊论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1)
[2]金瑞琴 论我国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立法模式[期刊论文]-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3(2)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展业过程中的问题。目前,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通过雇用保险人和保险兼业机构销售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的时候往往没有动力去向潜在的消费者披漏对于自己不利的信息,因为这样会影响他们的销售利益。在这种销售机制下,加上对保险人职业道德教育、恶意承揽约束力不够;兼业机构人员签单不规范等原因,使消费者处于交易的不利地位。
核保环节中的问题。当前,在有业务就有一切的指导思想下,部分核保人员缺乏责任心,核保把关不严,导致进门容易出门难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理赔纠纷问题自属正常,当然有些保险公司缺少科学的核保技术和评点手册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核保质量。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业务水平良莠不齐。保险公司理赔专业人才缺乏。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办事效率低下,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在少数保险理赔人员身上仍然存在“官僚”作风,最终只能造成保户对“保险”望而却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有些客户的心里就是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要对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其实,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和具体的赔款计算方法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内容会写入赔款计算书,所以客户可以索要,以核对赔款金额的合理性;如果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决定合理合法,客户就不能纠缠不清,一味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客户投保环节不谨慎,签约时草率、对条款理解不透彻,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对理赔程序及事项事先不太明了,或存在误解,也极容易在出险理赔时产生争议,引发赔偿纠纷。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部门存在重发展、轻管理的监管理念。由于当前国家发展保险业的思路是做大做强保险业,这种思想在具体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大保险业的思想被片面的强调了,以为发展保险业首先要做大保险业,或者做大保险业就是做强保险业。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门槛的把关,却忽略了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以后的日常经营过程的监管,尤其是忽略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保险行业理赔难的言论泛滥。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只要一遇到保险理赔纠纷,就认为是保险公司的过错,社会舆论中“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言论流传甚广,不能不说有这方面的原因。!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一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的发展,亟待对相关法律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理赔涉及的很多机构、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为保险理赔提供证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调查取证的难度,拖延了理赔时间。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社会监督有待加强。社会监督是指社会上报刊舆论、审计单位、资信评级机构等对保险业的监督,对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正在逐步加强,如果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对解决保险理赔难问题十分有益。目前,我国在利用保险评级机构、新闻媒体、独立审计等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方面做得还很不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督促作用。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理赔难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同样,解决它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彻底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除了保险公司自身应当克服其不足之处,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广大客户以致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在保险公司整个经营过程中,牢固树立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并具体落实到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要以客户为中心来构建客户服务体系,不断改善和优化客户服务,树立诚心可靠的良好企业形象。
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首先,革除现有保险条款的弊端,在保持保险条款的严谨性和法律上的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尽可能让保险条款通俗化。其次,加强展业管理,提高人的从业标准,提升人素质,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完善对人的监管。再次,加强核保管理,严把“进口”关,最大限度地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防范保险欺诈和或犯罪,把可能出现的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的理赔经验,让保险专业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介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加强现有理赔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出一套详尽的理赔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理赔人员在业务、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和监督,同时可按不同职级给予专业津贴,以激励理赔人员不断提升自己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保险公司要健全严格的理赔服务规程,实行经理负责制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将保户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以评定优劣。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了解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即由关于理赔流程的说明,客户可以通过阅读保险条款了解,当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柜台或者热线电话详细咨询理赔的流程。在申请理赔时,可以向保险理赔人员了解保险理赔的具体步骤以及办理进度等情况。
正确地看待保险。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正确看待保险的保障功能,实事求是对待保险索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广大保户要进一步提高保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避免侥幸心理和投机行为,在订立合同时讲求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客户在投保时应注意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在客户服务方面有保障;选择一名从业时间长、无不良记录的保险人,并根据个人情况正确选择保险产品;注意仔细阅读自己所投保险的条款,特别注意对其中的保险责任、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条款的了解,并核实是否与业务员的讲解一致,避免以后发生纠纷。
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一旦出险,客户要自己或委托业务人员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在业务人员的协助下尽快收集好相关单证,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理赔案件过程中,经常与理赔人员保持联系,如果需要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客户应该及时进行反馈。另外,保险客户要不断增强法律维权意识,按照程序处理和解决双方就合同履行所产生的分歧或纠纷。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提高保险监管的透明度。当前,只有保险监管部门有能力和资源对公众进行全面的信息,因此应当及早解决监管透明度低的问题。比如公布各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和情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上的产品的合法性;对外公布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让社会公众真实反馈自己接受服务水平的优劣;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给予处理,或让其退出市场;指定中立的信息披露渠道,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从这些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改变保户只能听取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一面之词的现状。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协调与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保险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保险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成员大部分是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所以应充分的与保险市场各行为主体和保险监管部门沟通,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一方面,可以代表协会会员向政府反映保险监管的意见和情况;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监管部门牵头,制定行业公约督促会员共同遵守和相互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协调相互关系,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发展。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将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保险活动中来,其中犹以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更为迫切。首先,应大力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因为其代表投保人利益,帮助投保人选择其需要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同保险公司洽谈合同细则并代办相关手续。保险合同条款“晦涩难懂”的用语,往往因保险经纪人的参与而别有效过滤,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其次,根据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熟经验,我国应该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由没有利益关系的公估人负责查勘、定损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保险公司合同平等的特点,使理赔过程公开、透明,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我们社会监督已经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对行为主体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如果我们能够有效利用这种力量,能有效解决保险理赔难的问题。比如通过报刊舆论披露保险公司理赔中存在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从而影响到其市场份额,也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力和必要的干预;或者通过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采用一定的评估标准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评级,这种结果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社会影响很大,它可以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而且也为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依据。
参考文献:
1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2孙大俊,张永珠,保险“理赔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1)
3王新利,香港保险业诚信理赔的经验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5,(11)
4张小冬,付雨,对人寿保险理赔难的成因与对策之探讨(J)新余高专学报,2005,(12)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尤其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高职办学理念已深入人心,高等职业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输送了大批合格的高技能人才。文章结合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学改革,对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保险专业的课程体系构建做了初步的探讨。
就业是民生之本,事关高职教育的发展方向。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迅速发展,改革不断深人,质量不断提高。通过改革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就办学方向达成了共识,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改革发展之路,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相应地,高职教育的教育目标、办学理念、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就业指导及办学质量评价等诸多方面必须根据就业导向及时调整和改革,以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要求。本文以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为例,探讨了保险实务专业以就业为导向课程体系的构建。
一、以就业为导向是我院保险实务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构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首先,以就业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要求高职院校必须合理设置专业结构,只有专业设置合乎市场需求,才能保证培养的学生有人要。高职院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立足现在,适度超前,人职匹配”的原则,及时分析市场人才需求趋势,广泛进行行业、企业、职业岗位调研,有针对性地灵活设置专业,切实做到专业设置“围着企业转,跟着市场变”。近些年,随着我国保险行业迅速发展,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也在增加,作为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高职高专院校,设置保险专业适应了社会发展需求,也体现了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政策。
其次,就业市场的需求决定了保险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的基本方向。我院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通过对就业市场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的。对就业市场的综合分析包括:对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的紧密跟踪、调查、预测,对用人单位的需求和家长、学生的就业期望的了解。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面向市场,面向技术,面向应用,培养综合素质优良的高级技能人才,是我院确立高职保险专业课程体系的出发点。
再次,保险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以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落脚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是推动学校发展的根本力量,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已任的高职教育必须以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作为发展动力。可以说,人才市场需求推动着高职课程体系的发展,高职课程体系的构建随着人才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变化。
二、保险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的实证分析
1.我院本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的基础依据。(1)培养目标是课程构建的准则。我院建立了以实务界人士为主导的保险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对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的深刻领悟和市场调查与预测,确立了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目标,以此为准则构建该专业的课程体系。保险实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的社会交际能力和公关能力,具备保险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基本的文化素养,具有较强岗位适应和拓展能力,能胜任保险公司内、外勤工作,从事保险、保险经纪、公估实务等岗位工作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2)职业倾向和学生应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构建课程体系时,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本专业学生面向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与经营机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与本专业相关的企业财务、营销部门等。毕业时需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以及英语A,B级等级证书,以及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等。(3)保险专业人才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是构建课程体系的直接依据。在构建课程体系时应明晰该专业培养的学生应具备什么知识、能力和素质。经过对保险公司等就业单位的跟踪调查,我院在构建该专业课程体系时要求保险专业毕业生应具备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主要包括职业能力和专业能力两部分。其中,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有:基本素质、会计核算能力、专业基础知识的应用能力、分析宏观经济问题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关领域活动能力,以及社会知识借鉴能力等。
与职业能力相对应的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有:第一,在基本素质方面,应具有对本职工作热爱和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第二,在会计核算能力方面,应掌握保险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的方法,即掌握保险公司会计科目设置、账户的分类、账户与科目的关系等相关知识,熟悉保险企业会计循环的程序和各类保险业务的核算,编制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第三,在基础知识方面,应掌握风险管理的知识,培养风险意识,熟悉风险管理的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掌握基本保险原理、人身保险及相关实务、财产保险及相关实务、再保险及相关实务。第四,在分析宏观经济问题能力方面,需掌握财政、金融基础知识、投资理财相关知识。第五,在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方面,应掌握计算机硬件结构、操作系统的使用、汉字信息处理等。第六,在相关领域活动能力方面,应熟悉相关领域学科开拓知识,学会财经类报告、文件的撰写,并具备基本的交际能力,能够与客户、有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第七,在涉外知识界借鉴能力上,应该掌握一定的专业词汇,能阅读、分析财经类英文资料等。
2.课程设计的内容与布局。为了实现保险实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使学生达到以上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经过教学实践,将本专业的教学计划作了全方位的修改。新的课程体系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以就业为导向的全面素质教育培养,加大了实践与实训课程的课时,实践课时占比接近50%。具体如下图所示。
首先,职业素质课程体系的建立。职业素质能力集中反映了学生具备的良好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要培养这些能力,仅有专业教学是不够的,还应包括政治与人格教育课程、思维素质与科学素养教育课程、发展技能教育课程和人文素质教育课程。保险专业的职业素质课程体系由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理论课、选修课四部分组成。职业素质课程体系依据“适度、够用”的原则建立,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以应用为主旨的特点。公共课教学在满足本专业需要的基础上,为学生奠定持续发展的基础;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课教学内容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其次,校内实践课程体系的建立。校内实践课程体系的建立充分利用我院现有校内实训条件,如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保险企业会计等核心实践课程以“4+2+1”的形式在教学计划中安排。其中,+4;表示每周4课时理论讲授,.,2”表示每周2课时的课堂实训,"1”表示每学期末专门安排一周用于实训练习,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再次,就业前岗位实践课程的建立。组织安排保险专业在最后一学期安排为期4个月的校外岗位实习。为了实现每届毕业生校外岗位实习的目标,落实学生校外岗位实习的任务和职责,在学生校外岗位实习之前专门成立校外岗位实习指导小组,在 充分征求实习基地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每届学生的具体情况制订详细的校外岗位实习方案。在实习过程中要求实习基地给每位学生指定指导教师指导实习过程,并在实习结束时给学生填写实习鉴定,要求每位学生认真填写实习日志,在实习结束时撰写实习报告。每一位实习带队老师要定期到实习点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及时解决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最后,专业理论和实践课程设置与行业职业标准接轨。保险专业以“双证书”制为框架,根据职业岗位要求来设置相应的课程,把职业标准中要求的知识和技能融入相关课程教学大纲中。将保险行业普遍认证的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制度融人专业课程,学生在经过学习必要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的同时,接受相关的培训,使学生在毕业时,既可以得到国家承认的正规学校教育的学历证书,同时又可拥有1一3项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认证的证书,为顺利就业打好基础。
3新课程体系的主要特点。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观,突出了培养学生从事保险职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而且注意通过职业分析,以职业能力为目标形成系统化课程以及进行课程评价和调控。总之,我们努力使课程体系体现以职业素质为核心的全面素质教育培养,符合高职教育培养技能型人才的目标,并能够根据产业和经济结构变化适时调整更新。课程体系强调实践教学,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引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的考证。
我院建立的就业导向的课程体系,体现出鲜明的职业定向,即课程内容为学生进人未来职业提供该工作岗位或岗位群所要求的知识结构、技能结构、素质结构等,以使学生得到人才市场的认可。同时,关注学生的整体精神构建,选择多样化的课程内容,注意各类课程,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践课、选修课、集中实践课之间的相互协调并渗透人文教育,关注学生的职业发展与人格发展。
三、保险专业以就业为导向课程体系实施的成果说明
【关键词】互联网企业 保险布局 SWOT分析
2013年被称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无疑是近年来我国发展最蓬勃的产业之一。互联网企业进军保险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基于大数据客户消费行为和偏好的分析、特定场景下保险产品的创新、自有互联网平台的号召力与流量优势等。互联网企业已经不满足单纯的作为保险销售平台,而是希望拿到保险牌照,从快速发展的中国保险业中分一杯羹。因此,以互联网企业的保险战略为出发点,系统地梳理互联网巨头在保险方面的发展现状,是一项无论对保险行业还是保险公司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研究。
一、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SWOT分析
(一)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优势分析
1.互联网企业庞大的客户群。体截止2014年,我国网民数量达到6.49亿,其中移动互联网网民数量也达到5.57亿,移动支付随着阿里和腾讯“支付大战”也得到了普及{1},移动支付用户已达2.76亿。本文分析的互联网企业庞大的客户群体拓宽了潜在的保险客户人群,为互联网企业保险布局带来一定的内部优势。
2.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精准定价。传统保险公司给产品定价时,基于固定的经验数据,通过一套精算理论来厘定费率。互联网企业通过分析庞大的客户群体,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核心技术,对用户行为、交易数据等进行记录和追溯,基于此,保险产品设计核定价可以实现差异化和个性化,同时提高保险理赔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互联网扩大保险覆盖的风险范围。在互联网时代,投保理赔成本可以降到极低的情况下,对一些碎片化的风险也可以承保。如众安在线推出的网络购物退运险和航班延误险,投保和理赔都在网上进行,人工成本极低。
(二)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劣势
1.互联网和信息系统稳定性和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不足就会导致以下后果:一是安全认证存在风险;二是在线核保存在风险;三是网上支付不安全。虽然互联网企业对信息系统建立了多层次的安全保护措施,但是保险业务的安全保障仍是业务中最薄弱的环节。
2.道德风险。互联网中由于虚拟性,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虚拟的网络环境,减少了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与人或经纪人面对面的沟通,客户有跟大的可能信息造假。
3.法律体系未有效完善与健全。2004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但是由于缺少其他有关电子合同的法律配套规定,仅此一部法律,对于保险业而言,同时还受到保险法的约束,因此缺乏针对保险网络销售的相关电子商务问题更楦丛樱同时还涉及到保险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对接配套的问题。
(三)互联网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外部机会
1.政策的支持。在中央政策方面2014年,将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在2015政府报告中提出了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国十条”,作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第二条路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得到了大力的政策支持。
2.互联网保险有巨大的提升空间。2014年,中国互联网保险的渗透率为4.24%。财产险中的车险,渗透率为6.70%;人身险的渗透率则为2.78%。而国际上互联网保险发展水平较好的国家,一般财产险渗透率都超过20%,人身险渗透率超过10%。对比可知,中国互联网保险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四)互联网保险布局保险领域的威胁
1.互联网保险行业征信体制不完善。2006年央行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其中真正有信贷记录的仅约3亿人,我国互联网行业征信体制仍然不完善,作为需要客户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业,道德风险会使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2.传统保险企业开展互联网保险的威胁。通过保监会的数据可以看到,从表1中可以看出,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超过了100家,这意味着国内超过65%的传统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图1中,由于目前保费规模增长迅速,所以互联网保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还是较小的。传统保险企业凭借自身的品牌优势、规模大、影响力强和保险专业技能,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3.专业化人才匮乏。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大部分都从事标准化的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由于在互联网产品精算定价、个性化服务、定位群体等方面专业人才匮乏,这将会限制互联网企业保险的布局。
二、对策及建议
总结上文对互联网企业布局保险业的现状以及SWOT分析,对传统保险企业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传统保险企业在利用第三方渠道,如综合性门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专业型第三方营销平台(即互联网的保险中介)销售产品时,应考虑佣金或费用水平,以及对这种销售渠道的实际控制水平。同时,传统保险企业可以在与其他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调整和改善网上销售模式,若取得一定的规模可以适时推出企业自己的互联网销售平台。
第二,由于互联网企业线下网点匮乏,无法进行个性化的定制服务,销售的保险产品主要是退货险、航意险、车险等,传统保险企业可以利用“线下为主,线上为辅”的策略,在互联网上进行产品的介绍和宣传,利用线下的销售网点进行个性化的保单服务。
第三,传统保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开发新的保险品种,在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方面开发全面完善的产品。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保费的流失,甚至可能增加保费,但是对保险产品进行创新和扩展才是传统保险企业继续发展的正确途径。
第四,传统保险企业也可以尝试开发新的保险形式。如发展互联网相互保险,传统保险企业可以作为互助保险的发起人,运用互助基金进行投资升值,同时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互助组织、会员、潜在会员之间沟通的效率,“互联网+相互保险”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注释
{1}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数据来源中国保监会.
参考文献
[1]黄倚嘉.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研究[D].硕士论文,2014.
[2]李东荣.《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R],2015.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R],2014.
[4]陈劲,互联网大数据推动保险征信体系建设[J]上海保险,2014(11);(46-48).
论文摘要:前一时期,保险营销制度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进步,我国保险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比较突出。通过改革创新,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对保险业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防范保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具有深远意义。
保险营销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庞大的营销群体为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意识的渗透与保险知识的普及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社会多元化就业与社会个体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示范效应。但随着保险业吸纳人数的增长以及保险规模的快速发展,保险营销员管理的一些体制机制性矛盾和问题开始显现。管理粗放、大进大出、素质不高、关系不顺等问题突出,保险营销员现状已渐渐不利于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其表现形式为:(1)一直以来营销员中存在销售误导、贴费返佣、无序竞争等行为,从个别行为已发展成了行业习惯,“返佣”现象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2)营销员为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保费佣金为单一收入来源,这种只与业绩挂钩的报酬制度没有任何基本劳动保障,使得营销人员流失变动速度加快,造成营销服务的不连续与不完善,既影响了客户对营销群体乃至保险行业的形象认知度,同时也降低了保险营销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3)保险主体用工体制差异。薪酬管理的不统一,存在部分保险主体通过绩效工资形式代替了手续费;通过增加工资补贴,给营销员贴费提供条件,从而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的难度。
面对以上困境,随着保险营销队伍不断扩张,营销群体的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问题与当前营销机制矛盾日趋尖锐。结合保险营销员的规模和现状,员工化管理是保险营销制度变革的理想模式和现实路径。
一、保险公司调整与规范营销员薪酬体制,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
1.实行“双轨制”,既有职员制又有制。
保险营销制度采用灵活就业模式,保险公司对其管理既有职员制又有制。考虑到公司的经营成本和经营政策的连续性,将所有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公司的员工编制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沉重的负担,所以把现有的营销员管理模式完全抛弃也是非理性的。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新录用的营销员先签订合同,实行员工化管理,经过培训和实践,将一部分高素质、业绩优秀的人转为公司员工,为营销员提供成长的渠道。
2.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为营销员提供“动力油”和“油”。
激励机制包括业绩考核系统和薪酬管理系统。在业绩考核方面,制定好级别考核、业绩考核制度和表彰制度,增强营销员的争先意识。在薪酬管理系统方面,充分发挥手续费对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用手续费来调节效益险种与非效益险种发展方向。打破直销人员与营销员身份界限,实行“效率优先,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在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方面,逐步缩小与直销人员的差距。 转贴于
二、监管部门从制度上对营销员加以规范和引导
通过规章制度和市场监管行为对营销员进行强制性约束,这一约束的意义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防范行业中出现系统性风险。
1.建立保险营销员诚信体系。
维护诚信要靠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改善信用秩序;确立诚信体系的征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和实行客户对营销员的道德评估制度,逐步改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业绩挂钩的习惯做法,从“数字论英雄”向“有质量增长”转变,重视和促进信用资本质量的提高。
2.提升保险营销员职业素质。
切实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市场准入门槛,完善人员资格证制度,加强营销员岗前培训,抓好营销员继续教育,提高营销员综合素质和职业素质,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提高保险营销队伍竞争力。建立全行业规范、统一的专业化培训体系,有效整合资源,对营销员进行持续的培训和考核,以提升营销员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地位。
3.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
2006年《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出台,不仅对营销员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了全程动态监管,更强调了营销员的行为规范、社会监督,激发了保险营销员个人潜能,构筑了保险业核心竞争力。所以,只有使社会、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监管约束机制共同发挥协调作用,通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为保险公司的良性竞争创造公平稳定的环境和秩序。
总之,保险营销体系改革前景是依法理顺和明确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减少与保险营销员的法律纠纷,切实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着力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考核向业务质量倾斜、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在制度上保险营销员将逐步向员工的管理体系过渡,给营销员一定的福利和保障,稳定人员结构。而作为保险营销人员,要有一个职业生涯的定性,要有一个短期、中期、长期的职业规划。只有激励与约束共同发挥作用,营销群体才能真正体现稳定性、集约性,保险行业才能稳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