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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1月以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坚持抓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确保整治出租车工作“看得见、摸得着、见实效”。
坚持“事前预防”是关键。在“事前”下足提醒功夫,坚持预防在先。通过打“预防针”,做好出租车从业人员文明服务教育培训工作;采取约谈教育的方式,严防违规行为。向3家出租车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严厉整治出租车不文明行为通知》,再次强调要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加强出租车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文明服务行为;组织出租车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试,通过率达80%,对未通过人员和缺考人员及时组织补考,确保培训考试全覆盖;针对乘客反映强烈的出租车服务质量问题和从业人员屡教屡罚屡犯、顶风违规经营行为,采取约谈方式,就从业人员规范言行、提质服务、杜绝违规、自律约束等方面,进行面对面提醒教育,签订文明服务保证书20余份,谈话人数10余名。
自2004年以来,全市政法各部门按照州委的部署,紧紧围绕“人不出事,事不办错”的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了“执法为民做功臣,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政法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政法工作和执法水平的全面提高,现就今年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全面扩大活动效应
(一)迅速掀起学英模活动。各部门要迅速掀起向全州政法系统英模学习的活动,坚持用先进人物事迹指导和教育广大干警,结合即将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全面兴起学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热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司法公正。
(二)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各部门要围绕今年政法工作重点,结合开展“创十佳诚信执法卫士”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平时工作中注重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及时进行表彰宣传,坚持以点带面,实施“品牌”化战略,通过“品牌”效应及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广大干警的创先热情,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推动了政法工作的发展。
二、全面落实利民举措,丰富活动内容
各部门要把“执法为民做功臣,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落脚点要放在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上,不断改进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教育活动的成果。
(一)要抓服务。各部门要在去年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继续把规范执法行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的要求,从服务大局和让人民满意出发,着眼于机制、制度和工作方式的创新,把制度建设作为全年工作的重点,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进一步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真正体现为民执法、公正执法的工作理念。
(二)要抓公开。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和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执法办案回告制度、案件回访制和领导公开接访制度,进一步推行执法公开,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不断增强执法活动的透明度,积极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三)要抓热点。各部门要针对群众反映的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处理涉法案件工作。市委政法委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对群众反映较大的重点上访案件逐个进行解决。
【关键词】 髌骨脱位;关节镜;儿童
髌骨脱位在临床上较为常见, 多为复发性脱位, 复发性髌骨脱位常采用手术治疗, 保守治疗多无效。目前已有100多种不同的手术方法治疗髌骨脱位[1, 2]。手术治疗的常用方法包括髌骨近侧调整、远侧调整、外侧支持带松解、内侧支持带紧缩及复合手术等[3]。本文收集2009年1月~2013年7月共12例经关节镜下外侧支持带松解联合内侧支持带紧缩术治疗髌骨脱位的患儿, 治疗效果满意, 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2009年1月~2013年7月共收治12例16膝髌骨脱位的患儿, 女10例, 男2例, 4例女患儿为双侧脱位;年龄9~14岁, 平均年龄12.5岁。脱位次数3~6次。术前检查:12例16膝患儿膝关节恐惧试验、髌骨倾斜试验均阳性, Q角13.5~25.0°, 平均Q角17.7°, 屈膝30°。手术均在关节镜下用等离子刀松解外侧支持带及外侧髌股韧带, 同时紧缩内侧支持带及内侧髌股韧带。
1. 2 手术方法
1. 2. 1 外侧支持带松解术 将关节镜放置于前内侧入口, 在前外侧入口放入射频等离子刀, 在髌骨外上方穿入一枚针头作为标志, 由近端向远端行外侧支持带松解, 在直视下切断外侧支持带纤维, 直至皮下脂肪外露。在术中不断用手指向内侧推移髌骨, 检查其内、外侧活动度, 并与术前以及对侧相比, 同时尝试翻转髌骨。当髌骨向内侧推移超过1.5 cm、向外翻转可达45°, 说明松解充分。
1. 2. 2 内侧支持带紧缩缝合术 用预弯的硬膜外穿刺针紧贴髌骨内缘穿入关节囊, 然后向内侧穿出, 出入点的间距约3 cm, 将尼龙张力线自穿刺针内导出。上下方的范围分别为髌骨上下级的水平线。在此区域的中心做长约2 cm的纵行切口, 钝性分离皮下, 将各条缝线自切口牵出, 屈膝约40°, 收紧缝线打结, 完成内侧支持带的紧缩术。同时关节镜下观察髌股内外侧间隙的改变情况。
1. 3 术后处理 术后2周拆线。术后第1天开始进行股四头肌等长收缩锻炼。术后第2天开始患肢持续被动活动锻炼(CPM)。1周后, 扶双拐下地活动, 并进行直腿抬高活动及主动伸屈膝锻炼。术后2周达45°, 3周后达90°。4周后达到正常活动范围。
1. 4 随访检查标准判定 术前及末次随访均对患膝行IKDC (International Knee Documentation Committee, 国际膝关节评分委员会)膝关节功能主观评分、Lysholm膝关节功能综合评分、Tegner下肢运动能力主观评分及患膝NRS(Numerical Rating Scale)疼痛评分等。
1. 5 统计学方法 用SPSS18.0统计学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形式表示, 采用t检验。P
2 结果
术后随访12~36个月, 平均随访23.5个月。未发生再次脱位及恐惧症阳性患儿。术后膝关节功能、下肢运动功能及患膝疼痛较术前均有明显改善。见表1。
3 讨论
膝关节镜治疗髌股关节排列紊乱病例具有微创手术的优点。国内学者[4]曾对38例髌骨脱位患者行单纯外侧支持带松解术, 虽然优良率达73.7%, 但仍然有10例患膝效果不佳。究其原因, 除软骨本身磨损外, 内侧支持带松弛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Hautamaa等[5]通过新鲜尸体实验研究表明单纯外侧支持带松解对于髌骨的稳定性只能起到次要作用, 内侧支持带的紧缩缝合, 特别是近侧的髌骨-股骨韧带的修补对于纠正髌骨的外脱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所有患膝均行外侧支持带松解联合内侧支持带紧缩术治疗, 手术效果满意, 从而进一步证实了内侧支持带紧缩或修补的重要意义。
对于是否应行骨性手术, 目前仍存在分歧, 有文献报道[6]19例髌骨脱位中12例行胫骨粗隆内移术, 在最长达15年的随访中无一例出现膝反屈、骨关节炎等并发症。但是, 坎贝尔骨科手术学中则明确指出在胫骨近端骨骺闭合之前, 禁忌行涉及胫骨结节移位的手术[7]。作者同意这一观点, 由于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高峰期, 骨性手术易损伤骨骺板, 影响骨骺发育, 造成膝反张等严重并发症。通过对本组病例的随访研究表明, 联合应用多种软组织手术治疗儿童复发性髌骨脱位效果肯定, 可避免行骨性手术影响患儿骨骺发育。
传统手术在行内侧支持带紧缩术时往往选择切开, 即使在关节镜下辅助治疗时也会在膝关节内侧做一长切口。而本组手术进行时, 作者将腰穿导针折弯成弧形, 头尾两端均位于关节腔之外, 然后再于膝关节内侧切一长约2 cm小切口, 钝性分离皮下, 以血管钳探查线尾, 收紧打结并将线结藏于皮下。此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手术创伤更小, 更有利于术后早期功能锻炼, 且对于儿童手术瘢痕小, 不影响术后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 膝关节镜下外侧支持带松解联合内侧支持带紧缩术治疗儿童复发性髌骨脱位, 术后膝关节功能、下肢运动功能及患膝疼痛较术前均有明显改善。因此, 膝关节镜下外侧支持带松解联合内侧支持带紧缩术是一种治疗儿童复发性髌骨脱位较好的术式。
参考文献
[1] Mcconnell J. Rehabilitation and nonoperative treatment of patellar instability. Sports Med Arthrose, 2007, 15(2):95-104.
[2] Fithian DC, Paxton EW, Cohen AB. Indications in the treatment of patellar instability. J Knee Surg, 2004, 17(1):47-56.
[3] Insall JN.膝关节外科学(英文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2:911-1086.
[4] 董启榕, 郑祖根, 成茂华.髌股关节紊乱症的关节镜诊断和治疗. 中国矫形外科杂志, 1999, 6(10):723-725.
[5] Hautamaa PV, Fithiaia DC. Medial soft tissue restraints in lateral patellar instability and repar. Clin Orthop, 1998(349):174-182.
[6] 张敏刚, 王继孟, 王恒冰, 等.儿童习惯性髌骨脱位的诊治.中华小儿外科杂志, 2003, 24(2):148-150.
【关键词】 三叉神经痛;微血管减压术
原发性三叉神经痛(idiopathic trigeminal neuralgia,ITN)是头面部疼痛的常见原因。目前尚无药物能根治三叉神经痛。微血管减压术(microvascular decompression,MVD)能够长期缓解疼痛,保留面部感觉。我院自200507~200703采用MVD治疗原发性三叉神经痛32例,取得满意疗效,现总结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32例,男14例,女18例;年龄35~70岁,平均52岁,病程2~18年,平均6.2年。疼痛分布区域:V2支痛3例,V3支痛2例,V1+V2支痛9例,V2+V3支痛16例,V1+V2+V3支痛2例;术前均口服卡马西平药物治疗,15例行封闭治疗均无效。5例行针灸治疗,3例行肉毒素治疗后复发。均行常规头部CT加幕下薄层扫描,未见异常,术中发现脑膜瘤1例,胆脂瘤1例。术中行脑干三叉神经诱发电位(btep)监测,表现为t1t2IPLD或t2t3IPLD延长,表明三叉神经痛病变位于三叉神经根桥脑进入区,可作为评价手术效果方法之一。
1.2 手术方法 行气管内插管全身麻醉。患侧向上卧位,取乳突后横切口长3~4cm,骨窗直径2.5~3cm, 骨窗上缘暴露到横窦与乙状窦夹角,前缘到乙状窦后缘,切开硬膜后,手术显微镜下缓慢排放脑脊液,使用脑压板逐步牵开、深入,暴露岩静脉,探查三叉神经根部进脑干区(REZ),仔细识别压迫责任血管,确定是否处理岩静脉,剪开覆盖在神经根部和脑桥背外侧表面的蛛网膜,采用锐性剥离方法将责任血管充分游离后,将其推移开使REZ充分减压,用Teflon棉片垫入血管与神经间,止血后严密缝合硬膜,置钛板补片,常规关颅。
2 结果
术中发现小脑上动脉压迫22例,小脑前下动脉3例,小脑上动脉合并小脑前下动脉1例,椎动脉压迫2例,静脉压迫1例,蛛网膜粘连增厚2例,肿瘤压迫2例,1例为胆脂瘤,1例为脑膜瘤,均行肿瘤切除加感觉跟部分切断术,2例椎动脉压迫均行悬吊术,其中1例行感觉跟部分切断术。
并发症有轻度面瘫2例,听力障碍1例,面部麻木1例,伤口感染迁延不愈1例,脑脊液鼻漏1例,上述并发症经及时对症处理后,出院时均能好转或痊愈。无死亡病例,延迟治愈1例,口服药物半年后治愈。
3 讨论
三叉神经痛为临床常见病,发病率为21.8/10万,占神经系统疾病0.7/100[1],发病时为在三叉神经分布区面部反复,割样、闪电样、火烧样、针刺样疼痛,病人痛苦不堪,长期以来对本病治疗难以奏效,1934年Dandy首次提出ITN是由于该神经受压及小脑上动脉使其在进入桥脑处扭曲变形所致。Jannetta从60年代以来作了大量的研究和报道,他认为ITN是由于三叉神经在根进、出部(root entry or exit zone,REZ)受到血管搏动性压迫所致,该区被认为是中枢和周围髓鞘的交接区,无雪旺氏细胞包裹,对搏动性和跨过性压迫特别敏感,易产生微血管压迫。由于大脑随年龄的增长而下移使血管与三叉神经的REZ区接触,产生了微血管的压迫,动脉硬化性动脉延长又可加重压迫的程度。依此理论,他最先开展了微血管减压术,将压迫神经的血管从REZ区移开治疗三叉神经痛,手术后疼痛可得到缓解。核磁共振血管成像技术(MRA)促进了人们对ITN的血管压迫病因学说的认识。阳性率达到84/100,本组由于受条件限制,7例行MRA,4例发现异常血管压迫,有很高的阳性率。Broggi,G报道对250例ITN患者实施手术时发现均有血管压迫神经的现象[2]。大量的临床病例报道显示三叉神经的血管减压术疗效确实较好,复发后再次行微血管减压术仍然有效。本手术的近期有效率多数作者报告为90%~95%,随访1~2年,复发率10%~20%,多数在1年内复发[3]。本组病人术后2~3年无1例复发。我们术中发现小脑上动脉(SCA)压迫22例,小脑前下动脉(AICA)3例,小脑上动脉合并小脑前下动脉1例,椎动脉压迫2例,静脉压迫1例。
我们的临床治疗体会:(1)手术操作注意事项:①术前摆放很重要,对三叉神经痛必须用侧卧位(Park—bench位),头稍屈并向健侧转10°左右,这样便于观察整个CPA区及天幕。②正确判断责任血管,要在打开蛛网膜前就应注意局部血管走形情况,防止误判,责任血管处理后神经走行自然,处于一种“飘浮”状态;部分病人在三叉神经受压部位有血管的压痕,静脉压的压痕常较动脉压迫轻,但可看到神经上有无血管区,宛如一道“车辙”,不要遗漏异常血管。③减压材料要放在血管和脑干之间,而不是血管和REZ区之间,亦不可与之接触以防局部发生粘连而致术后复发且垫棉不宜过大。置入垫棉后应确保其固定。责任血管垫开后注意动脉不能扭曲成角。对责任动脉无法被满意推离REZ而影响减压效果或易于复发,或勉强推移易引发重要血管损伤的病例,应当用悬吊法,即用Teflon绵片包绕责任血管后推向颅壁或天幕,用医用耳脑胶固定。④避免脑干穿动脉损伤,否则会造成脑干梗死的严重并发症。⑤岩静脉的处理是手术关键一步,经常有一些静脉妨碍手术,尤其当岩静脉位于内侧时,我们的经验是,在MvD中遇到的静脉应尽量保留,但是当静脉成为路障血管而影响手术效果时,可予以切断。但术后要注意小脑肿胀的发生。⑥神经周围粘连增厚的蛛网膜要锐性解剖分离,找不到病因的要行感觉跟切断术。(2)术中均行脑干三叉神经诱发电位(btep)监测,表现为t1t2IPLD或t2t3IPLD延长,减压后异常波消失,可作为评价手术效果方法之一。(3)并发症预防和处理脑脊液漏,术中严密缝合硬膜,骨蜡封乳突气房及严格逐层关闭切口等方法可减少脑脊液漏的发生。对硬脑膜未关闭密者应加压包扎3d,行肌片加生物胶覆盖防治脑脊液漏效果最佳;无菌性脑膜炎一般表现为头痛、发热、脑膜刺激征阳性,腰穿脑脊液压力正常或稍高,脑脊液细胞数及蛋白增高,以多核为主,糖及氯化物基本正常,脑脊液培养连续多次无细菌生长,采取腰穿引流脑脊液治疗效果较好;延迟治愈,指疼痛在术后7d~6个月内消失。延迟治愈原因是责任血管长期压迫面经根部造成局部较重的脱髓鞘变及面神经运动核过度兴奋,血管减压术后虽然血管压迫解除,但面神经根脱髓鞘病变再生修复及面神经运动核兴奋性趋于平稳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所以导致延迟治愈,因此术后仍疼痛病人再次手术可于半年后考虑,不必急于手术;术后出现耳鸣及面瘫可能与术中听神经滋养血管痉挛,预防为避免牵拉,温盐水冲洗,注意冲洗针头不要朝向听神经方向;伤口愈合不良,有感染迹象时,要及时取出钛板,头皮薄老年人取尽量竖直切口,全层可吸收线缝合;面部麻木和三叉神经感觉跟切断有关,不需特殊治疗,可自愈。
三叉神经痛的治疗经历了漫长的探索,既往的三叉神经射频治疗,肉毒素治疗,半月神经节甘油注射疗法,三叉神经周围支斯脱术等事实证明可能近期有效,但很快会复发。而显微血管减压术是目前已知唯一可治愈三叉神经痛并完全保留神经功能的方法。该手术具有微创、安全性高、效果显著以及低复发率和低并发症发生率等特点,尤其是能完全保留血管、神经功能,很快就被世界各地的神经外科医师所接受,成为目前三叉神经痛治疗的首选方法。
参考文献
[1] 刘学宽.三叉神经痛与面神经疾病学[M].北京: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6:67.
第二条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1000元以下的奖金。
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线索具体并经政府统计机构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违法情节较重,并经新闻媒介曝光或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典型案件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政纪、党纪处分的;
(三)统计违法行为人受到1万元以上罚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统计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作用较大的举报者。
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发给:
(一)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的,给予1000元以下的奖金。
(二)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给予1500元以下的奖金。
(四)同时符合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本条有关项中实际奖金额度就高发给。
第五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由受理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标准,填写《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见附表1),经本机关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审批。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经单位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核,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通知。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的奖励金额,填写《奖励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见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达有关举报有功人员。
(四)发放。受理举报的政府统计机构在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按《奖励通知书》要求领取奖金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填写《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表》(见附表3)。
第七条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凭《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
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时,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拔。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实施奖励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行政处罚通知书范文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初步调查,你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我局已决定立案,并拟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名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调查本案。你单位(个人)如认为上述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同时,你单位(个人)应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检查。
年月日(章)
公司行政处罚通知书范文二
______________单位:
你单位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后,仍没有按照《公安派出所内部单位安全检查笔录 》内容要求进行整改,根据《 条例 》第 条 款,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此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____________ 接受处罚。
____年___月____日
公司行政处罚通知书范文三
_____________:
你局(厅)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地产违法行为,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__________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局(厅)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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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优化财政检查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32号令)和北京市财政局《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规程。
区财政局是财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各个具体实施财政检查的科室必须以区财政局的名义对外实施财政检查。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区财政局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程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第六条监督检查科及预算、国库、综合计划、企业、行政政法、教科文、社保、经济建设、政府采购、会计、绩效评价等具有财政监督职能的科室为实施检查的科室(以下统称检查科室),检查科室应当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职责及事项分解》的职责分工开展财政检查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检查组及检查人员
第七条区财政局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每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检查科室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检查组长同时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财政检查技能。
第九条根据需要,区财政局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并根据区财政局相关规定与受聘方签订协议。受聘方应根据协议履行检查职责。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财政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财政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计划组织及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十三条检查科室在开展具体财政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检查的范围等事项做出规定,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前,检查组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根据检查事项的性质和检查要求,对被检查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初步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检查组长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检查组实际,编制检查工作方案,并在检查前报主管领导。检查开始后,检查组如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正或补充,需将调整后的检查工作方案报主管领导。
检查工作方案是检查组为了完成具体检查任务制定的,从发送检查通知书到上交检查报告全部过程的工作安排。检查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三)预定的检查工作起止日期;
(四)检查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
(五)编制的日期;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同时送达被检查单位承诺书。
检查科室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主管局长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的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区财政局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检查人就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履行配合财政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被检查人收到财政检查通知书时,应当在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对财政检查通知书送达事项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检查人员实施财政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调用被检查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需填写《资料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确认,清单原件由被检查人留存,检查人员保留清单复印件备查。归还资料时,双方当面清点交接并签字确认,检查人员收回《资料交接清单》原件。
第二十一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进行询问时至少应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答辩。对不同的被询问人,应当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不得同时询问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被询问人。询问结束后,被询问人应当对询问笔录进行复核,没有异议的,应当在询问笔录每一页最后一行顶格签署“以上记录均属实”(末页应在记录末尾下一行顶格签字),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检查人员也应在询问笔录中签署姓名和日期。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场在询问笔录中说明情况,并签署姓名和日期。询问笔录确需修改的,应当对修改处做技术处理(可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完成后,应将空白处划去。
第二十三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经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人的存款。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区财政局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办法》(财监[2005]103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检查人员在财政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还应注明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及提供的时间。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是指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形成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同时顺序编号,便于索引查阅和归档管理。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工作底稿中所反映的查出问题的证据。不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之间内容相关或数据有勾稽关系的,相互引用时应当注明被引用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编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附件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反映事项内容顺序编号。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项目及底稿编号;
(三)实施检查过程记录或查出问题摘要;
(四)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五)被检查人的说明及签章;
(六)制单人、复核人的签名及日期;
(七)其他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据。
第二十八条检查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九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条检查组应对被检查人提出的有异议的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定,并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检查组要详细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有必要,检查组应进一步核查取证并据实修改其检查结论。
第三十一条检查组应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和财政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结合检查结论撰写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并于财政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复核人员提交。特殊情况下,经所属科室主管局长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二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财政检查报告中对检查发现问题的表述应做到:事实陈述简洁明晰,问题定性正确恰当,违反法规的条款具体明确。
第三十三条检查组组长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应当填写《检查报告报送意见表》并附检查报告目录,连同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征求意见书、被检查人的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的认定意见以及书面的对被检查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等材料,一并提交区财政局复核人员。
第四章复核及处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重大检查事项可采用集中复核的形式,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论证。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复核工作程序及要求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财政检查复核规定》(另行制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人员应当经检查科室的主管局长同意后将复核意见及复核材料退还检查科室。
第三十七条检查科室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被检查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十八条区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必要程序。区财政局进行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具体处罚程序按照《东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操作规程》(东财法[2003]116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检查科室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处理、处罚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文号;
(七)区财政局名称、印章。
第四十条区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督改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区财政局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被检查人对财政检查工作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规定的,区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区相关部门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人对区财政局依法责令停止的财政违法行为,拒不执行的,区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可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第四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区财政局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一、档案行政执法中遇到问题的处理
1.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时怎样告知?例行性检查、综合性检查、专题性检查等,一般按年初计划进行,在监督检查前三天或一星期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通知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内容、检查形式(程序)、检查依据等。电话通知的,应记录被检查单位接电话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执法人员到被检查单位时,应重复一下上述检查内容。临时性突击检查,需先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再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的内容、依据、程序等。
2.怎样亮证?监督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后,一般是由带队人员介绍人员。“我们是某某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我是××、这位是××、这位是××,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请查验。”被介绍人员依次点头示意,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被检查单位的特殊性(多是平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接待人员相互之间都熟悉,所以,亮证要把握时机,要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灵活掌握,不能生搬教材和法律规定。但要注意,在没有亮证之前,其他执法程序不要进行。
3.亮证和告知究竟哪个在前?按照一般程序要求,应该是先亮证,再告知。但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来说,由于被检查单位特殊,一般是提前已经书面告知或者电话告知被检查单位,所以,告知排在了亮证之前。但是,在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该先亮证,然后问被检查单位是否收到监督检查通知和知晓检查的内容。也可以重新宣读一下通知内容。如果是临时监督检查,则应该先亮证,再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检查形式、检查依据等。
4.被监督检查单位不接受检查怎么办?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是首先问明情况。执法人员要问被检查单位是否接到通知,什么理由不接受检查。二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理由成立的,可以另行安排时间接受检查;理由不成立的,应与其主管领导交涉,限定时间接受检查,并讲明不接受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记录人员要将此情况记录在案;责令整改期满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制作《给予行政处分建议书》,建议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法律依据:监察部30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地方性档案管理法规,如,《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现象很多,理由也多种多样,如,有些单位一直很重视,只是一时的疏忽忘了通知有关人员,没有准备,或者忘了跟领导汇报,这一点执法人员要体谅,不能一味地强调我通知你单位了,就得接受检查,就得下发整改通知书。这样做效果并不好,执法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作,保证档案管理秩序和档案安全,蛮干会造成其他一些不良的后果。
(2)非国有单位和社会组织。非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不接受监督检查时,也应区分不同情况。一是目前很多省还没有出台非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办法,对哪些档案应纳入监管范围还没有规定,所以在平时的监督检查中应注意分寸。档案法律法规也没有过硬和明确的规定,“两办”的意见是引导、帮助、规范,没有强制措施,因此,在行使监督检查时,应尽量解释、沟通。二是对确实已经掌握其违法行为时,可以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企业和社会组织阻止执法调查的,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执法。也可以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实行强制措施,包括:代为保管、强制征购、收购。三是对一些特殊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人事档案、会计档案、税收档案国家已有明确的规定,如出现违法行为的,可以与人事劳动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公安、监察部门联合执法,也可以移交上述部门处理。上述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刑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人事档案丢失诉讼有关问题的答复(档办〔2006〕54号)。
5.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有哪些?现场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两个程序,询问、查看,这是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听、问、看。听汇报,是习惯性动作,也是一种礼貌性动作,以示对被检查单位的尊重。这个动作还是要进行的,一般情况下不能省,尤其是对党政机关。
6.《现场监督检查记录》书写的原则及注意事项是什么?《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分头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头部是固定格式,不再讲。下面重点讲一下正文和尾部。正文的开头一般是:
我们是××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名称和编号分别是:行政执法证×××××、×××××。
现在,我们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请予配合。××单位××(人名、职务)介绍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并陪同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
……。
……。
以下空白。
以上记录内容属实。(由当事人写)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正文的书写原则:(1)真实性原则。没有看到的不记;分析判断的不记;投诉举报的不记;当事人讲述的内容不记。如,××单位档案管理不规范。这就是属于判断性、结论性语句。应直接记录为:××单位归档文件中没有××年党组会议记录。(2)相关性原则。记录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及现场环境状态的内容,要与检查的目的相一致。(3)合法性原则。要程序合法、手段合法。
注意事项:(1)记录形成后,应首先交由带队领导审核无误后,再交由当事人阅核。(2)当事人阅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署“以上记录内容属实”,并签署姓名、时间。最后由执法检查人员签署姓名、时间。(3)文中有涂改的地方,由当事人在涂改的地方按指印。多页的,当事人应在每页签字或按指印。每页右上角编制页号,方法是:第×页共×页。(4)《现场检查记录》一式二份,一份当场交与当事人,一份存档。
7.当事人拒绝在执法文书上签字怎么办?对此情况,《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都没有规定。但是,其他行业的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中有,我们可以借鉴。如,《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九条规定: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具体到档案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此情况,如果现场有其他相关人员的,可以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如果现场无其他相关人员或者相关人员拒绝见证的,应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说明原因,这同样符合最高法对现场记录的法定证据的形式要求。当然,同时有录音、录像证据更好。
8.是不是每个受检查的单位都需要做《现场检查记录》和档案监督检查记录?是的,不管被检查单位有无问题,都应制作这两个记录,这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一般要求,也是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必要形式。
9.哪些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十种情形,《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地方性档案法规规定的情形,如,《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可以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10.怎样通报检查结论?每次监督检查,都要有检查结论,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结论情况。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检查人员的权限是有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检查出来的问题都可以现场决定,有的决定需要单位和主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所以,监督检查的结论应作如下处理:一是被检查单位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或者没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口头通报检查结论。对于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也可以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二是对于存在问题较为严重,需要交由档案局领导审批和集体研究的监督检查决定,现场执法人员应当场指出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告诉被检查单位最终检查结论须集体研究或由主管领导决定,并同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需要证据保全的,应作证据保全措施,并告诉被检查单位,有保护证据完整的义务。实际工作中,凡是给予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决定,档案行政监督人员都要请示局法制机构和主管领导审批同意。
11.当事人不接受档案行政执法文书怎么办?可以采取留置送达。也可以采取委托有关组织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12.哪些档案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档案行政处罚?从目前的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来看,可以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损毁、丢失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违反《档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损毁、丢失档案的行为都适用行政处罚,如果不是在利用档案的过程中发生上述行为,则不适用档案行政处罚的规定。
13.《调查询问笔录》怎样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是档案行政案件处理和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因此,在记录时一定要注意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细节。《调查询问笔录》分为头部、正文、尾部三部分。头部是固定格式,不再讲,下面重点讲一下正文和尾部。正文部分格式如下:
我们是××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名称和编号分别是:行政执法证×××××、×××××。
现在,我们依法向你调查你单位……问题,请予配合。问者:××、×× 答者:××
问: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我们的询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此次调查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调查人回避,对于我们的询问,要如实回答,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或作伪证将负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对我们调查人员有要求回避吗?
答:没有。
问:你的姓名、年龄、职务、住址、身份证号?
答:我是××,……
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你知道这事吗?
答:……
(略)
尾部部分格式如下:
问:关于你单位……一事,你还有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补充的吗?
答:没有了。
以上内容与我说的一致,情况属实(由被调查人员阅核后填写)。
××年×月×日
调查人:××、×× 记录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意事项:(1)记录形成后,应首先交由带队领导审核无误后,再交由当事人阅核。(2)当事人阅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署姓名、时间。最后由调查人员签署姓名、时间。(3)文中有涂改的地方,由当事人在涂改的地方按指印。多页的,当事人应在每页签字或按指印。每页右上角编制页号,方法是:第×页共×页。
14.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不确定时,怎样处理?丢失档案,是目前经常遇到的一种档案违法行为。对于丢失档案时间明确的,可以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给予处理,该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该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丢失档案案件,并不知道确切的档案丢失时间,这就需要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分清不同的情况加以处理:一是无论是什么时间丢失档案的,一经发现,立案查处。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建议监察机关、党的纪律机关和主管机关、单位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二是需要对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该界定其档案违法行为是否在二年的有效追诉期内。在规定的时间内的,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超出二年规定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15.如何界定档案的丢失时间?从目前各地的经验来看,如果丢失档案的单位和人员不清楚档案丢失的具体时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界定:一是查看档案交接手续。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五条都有档案接收移出的规定,干部档案、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办法也有,机关应当遵守。二是看档案工作年报和检查记录。三是看单位的工作制度有无相关规定。四是调查询问。如果单位没有丢失档案的记录,当事人又不知道丢失档案的时间,则可以确定其档案处于去向不明的状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档案丢失),应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找到的,则确定并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宣布档案丢失,其档案丢失的时间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并宣布档案丢失的时间计算。
二、档案行政执法案例中存在问题分析
1.丢失档案案例
案例一:
案例描述:山东临沭县档案局2002年11月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两个乡存在档案丢失现象(A镇丢失档案永久17卷、长期8卷;B乡镇丢失长期档案11卷),当即下达了一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期满无改正的情况下,按照程序、立案查处,分别对两个乡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在规定期限内,两个乡如数上缴财政罚款专户。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欠妥,自由裁量不公。第一,《档案法》和《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丢失档案的行为,首先应当给予处分,然后才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是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并没有规定可以单处罚款。第二,A、B两镇丢失档案重要程度和数量不同,罚款却一样,明显地存在自由裁量偏失。
案例二:
案例描述:1998年,江苏南通市某区某机关因工作需要,向某部属企业借用一卷档案(图纸),该机关工作人员季某在归还档案途中,不慎将其丢失,南通市档案局依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对季某作出行政处罚300元的决定。
存在问题:行政处理不当。对季某的行为,即使不给予行政处分,也应该按照《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先对其给予警告,然后才可以并处罚款。
2.出卖、损毁档案案例
案例三:
案例描述:四川某乡在行政建制撤并后,对原来乡里保管的档案无人问津,一拾破烂的将库房门撬开,多次从库房中盗出档案,将其出卖给废品收购站,后来乡政府发现并追回了部分档案,但由于时间前后历经数月,大部分档案不知去向。后经查处,该乡原党委书记、乡长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被撤职。
存在问题:此案存在的问题是没有追究拾破烂人的刑事责任。正确的做法是分两步:一是调查后,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二是追究机关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此类型的案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只追究了收破烂的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如,河南郑大一附院病历档案损毁案。
案例四:
案例描述:××县肉联厂,原是该县较大的国有企业,共有职工近二百人,年产值上千万元。2006年10月,该厂正式改制为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改制期间,县档案局接到反映,说该厂档案有可能已丢失。档案局随即派人到该厂进行现场查看,发现该厂档案柜内文书及会计档案数百卷已全部不知去向,于是立即展开调查,后调查到是原负责看守该厂的留守人员张××(原在该厂食堂工作)当废纸全部卖到纸厂处理了。因本案档案数目较大,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张××分别作了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存在问题:此案存在定性不准。此案实质上是擅自出卖国有档案和因工作失误导致档案损失的综合性案件。张××触犯的是《档案法》,其他人员触犯的是《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另外,对原该厂及改制工作相关人员处以经济罚款也于法无据。
3.涂改伪造档案案例
案例五:
案例描述:2006 年2 月,某市档案局发现,《京华时报》第五版曝光了某医院涂改、伪造病历档案,以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2006年3 月,该市档案局执法人员在市卫生局和某区卫生局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该医院进行了实地调查,发现该医院在2005 年3 月至9 月间,对四份原始病历档案上的患者姓名进行了涂改,严重影响了病历档案的真实性,并且给国家医保基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按照该市贯彻《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对该医院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存在问题:行政处罚存在缺陷。就案件来看,虽然是单位违法行为,但也有具体的执行人员,应当同时给予直接的责任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案例六:
案例描述:2006 年5 月,某市某大学人才交流中心工作人员左某为某单位校办企业职工王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在没有任何原始工作经历记载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为王某补办了1993年~2005 年期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伪造了王某在该校总务处和后勤集团的工作经历,并将其转入王某的人事档案中。2007 年11 月,某市档案局接到举报,派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左某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某市对此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其依据的规定是地方行政规章。这里举出此案件的意义在于:《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伪造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时伪造档案的行为,而不是指机关档案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档案的行为。对此,我们在处理此类档案违法案件时,不能引用《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4.擅自销毁档案案例
案例七:
案例描述:2006 年11 月,某直辖市档案局接到本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反映该市某单位某区分局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违法现象。经调查核实,2004 年4 月,该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举报人存在商铺租赁关系,举报人为其承租人之一)取得了该市某单位某区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于2005 年1 月申请变更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在得到批准后,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从而产生了变更后的新图纸。由于变更前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内容的差异,引发了举报人与出租人的纠纷。纠纷发生后,该市某单位某区分局综合科工作人员孙某于2006 年4 月,从该局档案室借阅已归档的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在未履行鉴定档案的程序、未报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其中变更前的附图从档案中撤去并予以销毁。该市档案局于2006年12 月对孙某做出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福建省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郑榕,站长。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龙生,局长。
1995年10月,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作为甲方分别与乙方卓玉森、陈仙本签订租房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三间办公室租给乙方,并提供桌、椅、橱、检查床等办公用品,协助乙方办理广告。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房租450元,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甲方处方、门诊发票、疾病证明书,门诊收费由乙方独立核算。乙方使用药品材料自负。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甲方的医疗规章制度,如发生医疗事故,由乙方自负。合同签订后,乙方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了“癫痫、哮喘、胃病、乙肝、结石、耳病”和“皮肤、鼻炎、男性病”等两个专科门诊。同年11月6日,原告将药袋4000个,收款收据2本,处方50本卖给专科门诊的顾觉伟,得款73元。开业期间,该两个专科门诊实际使用了盖有原告公章的收款收据和署名为龙岩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的门诊处方笺,收费独立核算。1996年1月15日,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填写了两份一次性广告审批登记表。内容涉及哮喘、乙肝、耳病科和皮肤、性病、鼻炎、男性科治疗的方法和病种,并明确坐诊医师顾觉伟、何开仲。该广告经龙岩市卫生局和龙岩地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审批,原告在该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盖章签署:“闽西广播电视报业务广告”的意见。该广告先后在闽西日报、闽西广播电视报多次刊登。刊登时名称为龙岩地区计生服务中心专科。1996年4月8日,龙岩市卫生局在顾觉伟坐诊的专科诊室查获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的抗癫胶囊30瓶,消石胶囊12瓶、肝病回春丸15瓶,金匮耳聋丸10瓶,胃而康胶囊19瓶,康肝冲剂32袋,癫疯回春丸26袋,益智聪明丸4袋,双氧水洗剂1瓶。上述药的药瓶贴有“计生服务中心”的字样。顾觉伟向被告陈述上述药品来源于三明某卫生队,每瓶以20元或8元计价出售。其收取药费600余元。龙岩市卫生局还在卓仪生坐诊的专科诊室当场查获炎得平8瓶又30粒,利福平60粒,无味红霉素片1瓶,壮观霉素4瓶,治淋炎1瓶。卓仪生承认上述药品从药店购得后撕去标签,把炎得平当作祖传秘方来骗病人,并聘请何开仲坐诊。为此,龙岩市卫生局于同年5月17日对原告作出(龙)卫药罚字(199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并送达原告。该通知书认定在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所设的二专科诊室中当场查获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抗癫胶囊、利淋囊等11种假药,其中抗癫胶囊等8种假药标值170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十二条、《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第二十九、三十、三十四条之规定,对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全部假药;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9216元。原告不服该处罚决定,于同月27日向龙岩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龙)卫药罚字(199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原告诉称,原告与陈仙本、卓玉森签订的租房合同已明确陈、卓使用药品、材料自负,收费独立核算,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属适用主体不当,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被告辩称,被查处的假药是以原告的名义制作、使用销售的,专科门诊坐诊医生是以原告名义对外营业,有关广告是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的,进一步说明专科门诊是原告设立的,制作、销售假药的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被告对原告的处罚适用主体正确,要求法院判决维持其对原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审 判
龙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将空余办公室出租给卓、陈为代表的承租人,开设专科诊室,未依法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提供盖有原告公章的门诊收据,署名为原告的门诊处方及药袋的行为均属违法,依法应由有权机关处理。专科诊室卓、顾等人利用租房合同约定的便利条件,进行违法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属卓、顾等人的个人行为。被告龙岩市卫生局未能取得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知情或参与了卓、顾等人的违法活动,即认定原告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销售抗癫胶囊等11种假药,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1月11日作出判决:
撤销龙岩市卫生局1996年5月17日作出的(龙)卫药罚字(199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宣判后,龙岩市卫生局不服判决,向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卓、顾等人专科门诊设在被上诉人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的办公场所内,以被上诉人的名义进行业务广告,并使用被上诉人的收费发票、处方单、疾病证明书。因此,专科门诊的行为是被上诉人的法人行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处罚证据充分,原判错误,诉请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
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卓玉森、陈仙本、卓仪生、顾觉伟非被上诉人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所属的工作人员。上诉人龙岩市卫生局于1996年4月8日查获的抗癫胶囊等11种假药系卓仪生、顾觉伟从药店购买或由三明某卫生队供给,直接销售给门诊病人,各自收取药费,谋取非法利益。因此,销售使用抗癫胶囊等11种假药实属卓仪生、顾觉伟的个人行为。上诉人确认被上诉人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配制、销售使用抗癫胶囊等11种假药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认定抗癫胶囊等8种假药标值为1704元事实不清。原审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相符。判决撤销(龙)卫药罚字(1996)第02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3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违法行为的存在,否则就不可能发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判断行为是否为行政违法行为,只能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来判定。本案涉及的抗癫胶囊、消石胶囊、炎得平等11种物品,属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均系假药,应当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但是,谁是生产、配制、销售使用上述假药的违法行为人,原告龙岩地区计生服务站和被告龙岩市卫生局各执一词。原告主张销售使用上述假药系卓仪生、顾觉伟的个人行为;被告则认定卓仪生、顾觉伟等人的专科门诊行为属原告的法人行为。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属本案行政违法主体。纵观全案,本案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是卓仪生、顾觉伟等人,而不是原告。
第一,从行为的主体来看,卓玉森、陈仙本、卓仪生、顾觉伟既非原告所属的工作人员,又未经原告授权开设门诊销售药品。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是卓玉森、陈仙本。被告是在卓仪生、顾觉伟坐诊的两个专科诊室查获抗癫胶囊等11种假药,且被告对卓玉森、卓仪生是否系同一人,顾觉伟与陈仙本是否合伙人均未举证,事实不清。
第二,从行为的主观方面来看,原告与卓玉森、陈仙本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为了出租面积共计35平方米的三间空余办公室,获得每月450元的房屋租金。但是,卓玉森、陈仙本、顾觉伟等人租用原告的空余办公室,购买原告的处方、收据,其目的是销售使用假药获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