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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音乐包括宜宾民歌槐花几时开、金沙江下游船工号子、南溪哈号、屏山薅草歌、江安打莲枪等优秀传统民族民间音乐,这些不同种类的民间音乐各具特色,同一类的音乐也因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的不同而风格各异。特别是著名的落魂腔,中央电视台曾数次对其进行采访,令人惋惜的是这样一种优秀的民族民间音乐现已失传。
二、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图书馆是收集、整理、加工、保存文献资料并传播正能量的信息中心,关注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是图书馆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它是一种职责、一种光荣,更是一种新的发展。
(一)图书馆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
责任《公共图书馆宣言》中指出:图书馆具有加强文化遗产意识、提高艺术鉴赏力、促进科学成就和科技创新、支持口述传统文化保存和传播的职能。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好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图书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阶段都需要图书馆的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申报以及开发等各个阶段,都需要相关文献的支撑。而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就是收集、整理、利用文献。图书馆所收藏的地方文献对民间工艺、表演艺术等都有比较详尽的记录。图书馆应充分利用其研究成果,积极参与开发、整理、搜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三)增加馆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口述等方式得以流传,而图书馆主要是采集纸质文献资料。在全社会都在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图书馆也应积极利用其传统与现代手段对一些濒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和整理。这不仅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扩大了图书馆的工作范围,增加了珍贵的馆藏,同进也起到了对流传于民间的文化进行传承和宣传的作用,从而能使读者更好地利用、学习、品鉴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图书馆挖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历史文化的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民间,形式多样,是人们对现实生活表现形式的一种总结,既是传统文化、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社会精神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不可再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人为载体,有的项目已面临失传的尴尬局面。图书馆通过挖掘、整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变“口口相传”等传统方式为可长期保存的文献载体形式,是对人类智慧结晶的延续,也为后代子孙留下了丰富的可再学习、再利用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历史作用和社会作用。
(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职能的延伸
图书馆作为保存与传播知识文化的场所,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既保存有大量形式多样的地方原始文化资料,又可广泛利用现代知识、技术将可变的活态形式变为可见、可用的数字化或文献信息形式进行保存,极大地丰富了图书馆地方文献的数量。在整理、保护过程中也进一步增强了图书馆功能,拓展了服务平台。
三、图书馆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
将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作为图书馆常规工作之一,以形成图书馆的特色馆藏,需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努力和不懈的探索。针对宜宾市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取得的进展,本文认为图书馆还需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举措,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之一是具有非物质性,在未开发或表现出来之前,一般存在于持有者的脑中,表现为口头传统、手工技艺等形式,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遗产形态。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存在,其技艺不但可以复制,还可以进一步创新,所以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对非遗持有者实施全方位的保护,不要让他成为历史典故,真正做到传承性的保护。
(二)图书馆主动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成要素之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立档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区、县图书馆,对本区域的民间文化接触较多,如民间风俗、礼仪等。图书馆可组织本馆馆员联合或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对本区(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记录、整理,充分发挥馆员的学术研究能力。
(三)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措施中包含宣传和弘扬等。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的收集、传播集散地,利用多媒体网站开办专题讲座和视听资料以及进社区、进军营、配合学校素质教育以及依托遍布于全国各地区的国家数字文化网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网络体系等方式方法,使广大读者认识非遗、了解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图书馆传播信息的功能。
(四)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扩大文献采集
图书馆一般是政府组成部门文广局下属的负责文献收集、整理以及宣传文化知识正能量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充分得到政府支持、授权,切实解决人员、编制、经费和技术人才引进等问题,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图书馆的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如确立图书馆保护、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下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等。传统图书馆主要关注的是已形成文字的文献,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应将那些流传于民间的口传心授、口口相传的民间文化知识、技艺收入文献采集范围。运用声、像、文字三位一体的现代手段,使民间文献制作走向多样化。除挖掘民间文学、音乐、故事、手工艺等作品外,对那些维系族群的生存史、民情风俗及其衍生物也应兼收并蓄并进行文献化,使图书馆文献馆藏内容、形式多样化,极大地丰富图书馆馆藏资源。
(五)建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保障体系
图书馆的职能之一是对文献的保存和利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过程中,图书馆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地方文献特色,通过多种方法、手段和途径,制定相宜的保护策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保障与服务体系。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采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大多以非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通过采购手段一般无法有效征集,因此应充分发挥图书馆地方文献的收集手段,通过实地调查、现场拍摄,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田野搜集、确认、建档、整理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科学采集制度。
2.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信息特长图书馆在收集、分析文献资源中有较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工作经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文化遗产,其特点决定了非遗用一般方法难以长期保存。必须运用特定的方法,发挥图书馆信息技术的特长。如对口头传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并转化为语言资料记录保存;对传统表演艺术进行摄像,全面记录其原始形态,然后再运用数字化存储技术进行转换处理,从照片、录音录像中再现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改变传统图书编目方法、规范非遗分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且传播大多为非正式形式,如即兴表演、口技等。因此传统的纸质文献编目方法无法操作,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保存。因此各馆应组织专家、学者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细则,以实现图书馆非遗文献编目的可规范控制。
4.增强馆际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大量散落于各地,表现形式多样,单靠一馆难以收集。可由市(区)馆牵头,联合各县图书馆进行集中培训,定期或不定期选派专人走访非遗传承人,对非遗资源进行甄选、鉴定、评估并进行相应建档,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质量。
5.加强非遗数字化存贮,建立相应数据库搜集和收藏社会风俗、民间传说的地方文献是图书馆的重要社会职能,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师徒或团体的形式流传下来的,逐渐形成今天的技能或习俗技艺,其形式和特点决定了用传统方法难以长期保存。因此图书馆应该充分发挥先进的现代技术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声音、图片、影像等原始资料采用数字化贮储方法,将活态文化转变为有形文献长期妥善保存,并为读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多种检索途径,实现对非遗文化资源的充分应用。图书馆对已搜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料在进行深加工后,可利用现有数字信息技术,通过音频、图像等技术,进行数字化加工处理与整合。有条件的图书馆可建立搜索引擎,并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联网,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资源共建共享。
四、结语
关键词: 中国文化遗产 文化生态 保护
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进程中,与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虽然中国拥有的世界文化遗产数越来越多,但近年来与世界文化遗产有关的负面新闻也在与日俱增。长城被破坏、敦煌莫高窟壁画脱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残破、孔府孔庙孔林被淹、黄山、泰山建索道以及张家界武陵源、九寨沟游客过多等新闻频频传出。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一、文化遗产的概念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财富遗存,它包括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它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见证,反映了历史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及其发展。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中国文化遗产蕴涵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中华五千年历史进程留下的无数历史文化遗产,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这些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国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根和魂,是创造美好生活的不竭动力。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三、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1.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4.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1.综合性的体制管理模式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管理体制中所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综合性组织模式。其中,历史苏格兰(HistoricScotland)是苏格兰政府的执行机构,6代表苏格兰部长7对苏格兰的历史环境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及保护活动。它不仅负责苏格兰所有的世界遗产地管理,同时也负责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爱丁堡市政府(EdinburghCityCouncil)是国家、中央政府的延伸和代表,它主要负责规划开发、土地使用,直接管理、监督和协调各种遗产保护,颁布城市范围内建筑遗产以及世界遗产地的特殊法令等。在市政府机构内部有专门的世界遗产官员来处理与世界遗产相关的各项事务,并在进行城市规划系统的审批阶段起到关键的作用。8这两者作为主导,负责了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宏观层面的政策法规与大部分资金拨款。同时,爱丁堡老城新城还设有相对独立和专业的咨询执行机构爱丁堡世界遗产信托(EdinburghWorldHeritageTrust)9,它作为第三方中介,专门处理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有关的具体性事务,其与行政机构的紧密联系,内部以职业专家学者为核心组建技术团队,确保可以对各项保护管理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和实际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政府因缺乏专业经验而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还有科本协会(CockburnAssociation)10、苏格兰建筑遗产协会(ArchitecturalHeritageSocietyScotland)11、苏格兰城市信托(ScottishCivicTrust)12、苏格兰国家信托(NationalTrustforScotland)13等民间社团组织,共同对爱丁堡老城新城进行重要的监督、教育和推广作用。这种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专家咨询机构、民间私人团体同时参与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运作体系模式范围广泛、执行严格,且较为完善,确保了在爱丁堡老城新城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相对开放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2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爱丁堡十分重视在规划系统和调控方面对老城新城的建筑、历史环境进行严格保护管理。其规划政策法令、古迹保护法令、历史环境政策条例主要来自国家、区域、地方三个不同的层级。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作为区域和地方的规划政策框架的基本法《1997年城市与乡村规划法(》苏格兰()TheTownandCountryPlanning(Scotland)Act1997)、《2006年规划法》(苏格兰)(ThePlanningetc(Scotland)Act2006);专门针对单体建筑、纪念物以及具有独特考古和历史价值地区的保护法律《1997年规划(登录建筑物及保护区)法令》(苏格兰)(ThePlanning(ListedBuildingandConservationAreas)(Scotland)Act1997)、《1979年古迹及考古地区法令》(1979AncientMonumentsandArchaeologicalAreasAct);苏格兰历史环境保护管理基本政策的指导文件《苏格兰历史环境政策》(ScottishHistoricEnvironmentPolicy)(SHEP)14(2008);苏格兰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政策法规《苏格兰规划政策》(ScottishPlanningPolic)(SPP)15。在区域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发展规划》(TheDevelopmentPlan)、《爱丁堡与洛锡安区结构规划》(EdinburghandtheLothiansStructurePlan)。与苏格兰政府国家、区域政策法令相比,由爱丁堡市政府颁布实行的一系列地方性政策法规则更为详细,如《爱丁堡城市地方规划》(EdinburghCityLocalPlan)(ECLP)16、《爱丁堡保护区特色评估》(ConservationAreaCharacterAppraisals)等,它们十分有效地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建筑以及整体景观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由以上分析可见,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从国家、区域、城市的不同层面,构成相当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证对世界遗产地建筑环境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保护,法律内容较为细致、规范,并且具有量化标准,例如,在《规划法》中,不但明确规定了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四个要素“必须具有建筑学价值、历史学价值、普遍价值和与国家重要人物或重要时间相关”,而且还细分了相关的时间标准,因此具有很强的操作性。17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将文化遗产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通过对规划开发进行评估控制,来防止对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加以学习。此外,在其法律法规中“保护区”的特色评估政策也十分具有借鉴性,目前爱丁堡共有39个保护区,其中的中世纪旧城保护区、乔治亚新城保护区、迪恩村庄保护区(DeanVillage)以及西端保护区(WestEnd)构成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区域的大部分,对爱丁堡世界遗产地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保护。一旦世界遗产地内有新开发项目进行申请,保护区的特色评估就可以与现有法定规划政策,具体导则以及特定场地的发展要求等一起,共同建立起框架,来严格评估和控制新项目对保护区特色和形象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对遗产地规划政策以及开发控制决定的建议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3多元化的保护方法策略在完善的体制安排与法律体系基础上,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还通过多元化的方法策略,积极保护老城新城的历史建筑及景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遗产地投资、旅游环境,为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寻求更大的空间。为了复兴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的历史价值和提高公共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爱丁堡进行了“首都街道”计划(CapitalStreetsProgramme),CastleStreet、St.AndrewSquare、Grassmarket以及RoyalMile、SouthBridge等世界文化遗产地老城新城中的街道广场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和改善(图2)。爱丁堡还进行了店面标志和广告视觉景观控制的项目尝试,即在爱丁堡老城新城最主要的街道RoyalMile沿街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店铺采用的标志都需要得到苏格兰政府的规划审批许可,而原有店铺如果会对保护区的特色和形象产生明显的破坏,政府也能够要求其进行去除。同时,爱丁堡也十分注重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取得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共赢。目前,爱丁堡老城新城中约有75%的建筑为A,B,C级登录建筑,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以及职业保护专家提供的建议保证了众多法定登录建筑在单体结构、建筑环境、庭院、建筑室内等方面进行整体性保护。18为确保保护工作与新建筑建设之间的协调共生,相关政策从原先登陆建筑以“最佳的使用方式是延续原建筑的设计功能”为主导过渡到以持续合理发展为标准的改建方式,改建中应尽量减少变化,并适应新的抗震、防火、卫生、结构规范等建筑标准,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使建筑利用在较长的时间跨度内具有适应性。在老城区,一些新建建筑在尊重历史文脉的原则下,采用新技术、材料、建筑语汇反映时代特征,在设计中都很好地参考了老城传统建筑的形式与特色、保存了文化价值的理念,并有机融入其周围环境,保持与历史、景观的紧密联系。它们与老城区历史建筑相互辉映,共同构成爱丁堡独特的城市特色。比较成功的案例如苏格兰国家博物馆、Canongate112、苏格兰诗歌图书馆等(图3)。
4多方位互动式公众教育爱丁堡通过多方面资源的整合,确立了世界遗产层级化教育的原则,在大学、中小学、普通民众等不同年龄段、教育背景层面,构建起一个互动性强、立体多方位的世界文化遗产公众教育网络体系,以此推广世界文化遗产,提高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意识和价值观,增强城市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十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在高校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爱丁堡大学的苏格兰遗产保护中心(ScottishCenterforConservationStudies),设有专门的遗产保护硕士学位。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理论与研究是其中开设的必修课程之一。同时,有关爱丁堡遗产保护管理的研究不断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世界遗产历史、考古、环境监控报告、气候变化影响、项目保护报告、城市经济发展、游客分析等。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爱丁堡还针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每十年召开一次国际性的系列学术会议。以上研究为《爱丁堡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并正确有效地指导了爱丁堡世界遗产教育的实践。针对青少年为核心开展遗产教育也是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爱丁堡在中小学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的课程、讲习会、设计竞赛等推广工作,例如CurriculumforExcellence、AuldReekiesession、LOOKINGuP!19等,以此来提升青少年对世界遗产及其价值的认知。这些项目目标鲜明、可操作性强、形式多样生动,通常以爱丁堡世界遗产地研究的某个特定主题为目标,在过程中不仅局限于建筑或历史单一细节内容的讲述,而是将世界遗产地的研究内容与学校实际课程内容相结合,丰富有趣的项目整体策划在读写、艺术、信息技术等多方面均提供了培养学生多种能力技巧的可能性。在普通大众层面上的教育则更为社会化和日常化。爱丁堡主要通过主题展览、大众传媒(电视节目、网站)、导游线路、城市活动、宣传出版物等多种方式途径,来提供多样化信息,增强民众对世界遗产的认知度和热爱感,培养人们自觉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其中的“爱丁堡开门日”(EdinburghDoorsOpenDays)活动20已成为爱丁堡每年一度最盛大的建筑、遗产、文化节日,DOD其实是欧洲遗产日(EuropeanHeritageDays)21的一部分,在爱丁堡已举办20年,由科本协会组织,与爱丁堡市政府合作,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一些最好的,现代的或历史悠久的建筑,其中的许多建筑在平日是不向公众开放或是需要收费的。这些建筑遗产大部分位于爱丁堡的老城和新城,活动历时两天,包括导游、文化活动、展览、讲座等,大大增强了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结语
关键词:文化遗产;浦东新区;文物保护;发展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1、文化遗产的概念阐述
文化是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地域环境、一定的人类种群的一种生存状态、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的反映。文化是一条历史长河,从远古流到现在,从现在还要流向未来。文化发展尽管千变万化,但是作为特定的文化,总保留着祖先的基因。
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世代代的创造和积累,积淀着各个历史时期的杰出贡献。人类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对过去文化、智慧的继承和总结之上,通过文化遗产,人们才能够认识自己从何处来,认识祖先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由此更加清晰地了解人类的追求,明确我们如何走向明天,走向未来。 1(1)
本文“文化遗产”主要是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概念,等同于我国的“文物”概念。它包括可移动文物与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可移动文物指器物、典籍、手稿、艺术品、化石等。不可移动文物指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画、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性建筑、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历史遗址,以及周围环境。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浦东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
研究文化遗产,就是研究人的生存状态,研究人的过去和未来。浦东新区地面文物的保护与统筹发展,对于弘扬浦东地区的文脉,培育浦东精神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保持浦东地区的文物特色,都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保护文化遗产是历史赋予当今社会的崇高责任,也是时代赋予文保工作者的责任,是实现人类文明延续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造福于人类的千秋功业。 2(2)
二、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近年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理念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也进入了国际视野。不可否认,在管理理念、科研水平以及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发掘上,我们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尚有不少差距。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将相关概念引入,并逐步掀起一股“遗产热”,使文化遗产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剧,城乡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也促使建筑学、考古学、规划学等学科的学者将研究方向调整到文化遗产,以便共同应对新的变化和挑战。在这种大背景下,高等院校的教育悄然发生变化。
首先,文化遗产的保护不是一项简单的、短暂性的建设和经济行为,而是一项高层次的长久性的文化活动。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指出:必须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前提下,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对文化遗产的维修要坚持可读性、可识别性和可逆性原则。
我们理解,之所以现在的文化遗产保护遭遇难题,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重商轻文的观念在作怪,这里不仅有利益驱动,人们过分看重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更有大量的急功近利的过度开发,从而使遗产原本浓厚的文化气息被忽略,从而不可挽回地造成文化传承链条的失真和断裂。
文化遗产有其经济价值,由文化遗产而引起的旅游产业,可谓是其生命力的佐证。文化遗产所在地利用文化旅游发展带动经济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也是导致近几年来申遗的功利性原因之一。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更多城市意识到文化遗产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热情高涨的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也抱有巨大的热情。虽然在《条例》中对名城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城市政府仍然提出申报,愿意承担保护的责任。当然其中也不排除个别有利用名城搭台,只为经济唱戏的想法,但还是应该因势利导,宣传正确的保护理念,提出正确的保护方法,引导到积极正确的方向。现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已经有111个,可以说大部分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已经囊括其中。
在新的名城申报中,他们以新的保护观念,深入研究城市文化遗存,认识它们的价值,从而扩大保护的要素,如工业遗产、近现代建筑遗产、乡土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它们丰富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容,提升了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为申报成功创造了条件。
利用名人故居建立的博物馆是全国博物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博物馆也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的重要宣传机构,博物馆通过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展览,为观众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将文化遗产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收藏进博物馆,并不是保护工作的终极目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在于“子子孙孙永葆用”。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就要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内涵,经济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使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发挥起更大作用。
其次,文化遗产保护缺乏完善的体制制度保障。
诚如单霁翔所言,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问题。政府财力远远不能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目前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量相对较少,应当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3(3)当然,做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人才、技术比资金更为重要。
目前上海地区主要集中在复旦大学文博系、复旦大学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学术研究机构,从事博物馆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对此并没有足够的意识,因而其实践性不强,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文博专业人才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文化遗产属于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很难划归到文化或者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效保护,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格局,难以形成文化遗产保护的合力。联席会议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观和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有鉴于此,在各级政府层面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十分必要。在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沟通机制建设上,可以考虑的另外一个方案是:建立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4)#p#分页标题#e#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了五个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公约,即《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5(5)。
三、浦东新区有形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发展思路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人们对于文化遗产的研究主要着力于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在近代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过程:第一阶段是对重要的单体文物古迹的保护;第二阶段则扩大对文物古迹周边环境,以及对以某个历史建筑群为主体的历史街区,历史区域乃至某个古城镇的保护;第三阶段就是由物质文化遗产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6(6)。浦东新区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基本与此相同。
早在上世纪50年代,浦东新区,包括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主要致力于单体文物、重要历史遗迹的保护与发掘。如1954年修建位于浦东新区高桥的烈士墓,1959年将老宝山城遗址作为上海市第一批乙级文物单位。1979年12月12日,北蔡镇金星村(原北蔡公社金星大队)十二生产队所属三宅头黄家宅南的一段川杨河河床中发现唐代古船。这一时期的文物保护工作思路基本就是如此。
直到1985年12月5日,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85)沪保办字第476号文通知:“故居现状不得有任何改变,并暂时划定故居周围三十公尺内为保护范围”。这一文件意味着对文保单位的保护进入了区域的范围,开始关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保护了。
浦东新区新场古镇和高桥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正是在具有群体古建筑的基础上开展。新场古镇拥有大量的明清时代的古建,整体风貌保存较完好,阮仪三教授曾经说过,新场古镇是上海迄今为止保存最为完好的古镇之一。而高桥历史文化名镇以高桥仰贤堂等一系列代表性建筑,构筑了历史建筑群的保护和利用思路,不仅实现了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名城名镇的历史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了“历史建筑”的概念,它指的是有保护价值但没有(或不宜)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类遗产。这就是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的一项重要的补充,对“历史建筑”可以保存外观,改善内部,这为继续利用提供了方便条件。《保护条例》规定省、市一级可以公布“历史建筑”,浦东新区充分利用这个新的法定概念,深度挖掘,把那些有保护价值又必须继续使用的建筑遗产保护起来。
博物馆、纪念馆同样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又一阵地。浦东新区利用名人故居和纪念馆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和宣传工作,这一做法具有普遍意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点故居纪念馆和上海市市级文保单位黄炎培故居纪念馆均位于浦东新区,纪念馆很好地保存了重要的文物,也成为了浦东新区文化软实力的城市名片。
陈桂春住宅,又称颍川小筑,是浦东新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浦东新区宣传部立项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修缮。修缮后被用作浦东新区吴昌硕纪念馆,将文化名人与具有历史韵味的建筑巧妙地融为一体,使这一纪念馆具有了浓浓的文化气息,观众在参观中无一不为之惊叹,为之感到心灵的震撼。这是一次较为成功的案例,充分地利用了文化遗产,致使其具有了鲜活的生命力。2008年底,浦东新区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这一工作历时五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据初步统计,共完成611处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调查工作,其中复查文物点305处,新发现文物点167处,消失文物点139处,涵盖5大类25小类。通过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摸清了浦东新区全区的文物家底,及时抢救保护并挂牌一批有价值的文物点。
在三普中,作为国家文物局将工业建筑及其附属物归为近现代重要历史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子类,予以明确。这表明了政府将工业遗产保护列入了议事日程。上海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把新发现的工业遗产作为三普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浦东新区也是如此。
经过深入细致科学的普查,上海市新发现了200多处工业文化遗产,并对这些点的历史时期、地域分布、产业类型、建筑特色等等做了详实的登录工作。最为人瞩目的是上海江南造船厂,在世博期间成功变身,体现了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宏愿,在世博结束后,再度变身,改建为中国近代工业博物馆群,成为上海市的新亮点。上海的成功示范,为我国工业遗产与城市现代化的有机结合做出了榜样。
浦东新区在这一历史和文化背景下,致力于工业遗产的深度挖掘和普查,经过2006年的工业遗产专项普查以及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已整理出《浦东新区工业遗产初探》等成果,初步共计96处,包括江海北关、江海南关(安记栈)等一批具有价值的工业遗址,不仅在文物形态别具一格,具有浦东的地域特色,而且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笔者在参与普查的过程中,深为浦东新区拥有众多的工业遗产而感到自豪和骄傲。同时,对工业遗产的后续利用和保护,是浦东新区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在日新月异的浦东,保存历史,还原记忆,需要勇气、胆识和眼光,因其不可再生、不可复制,这一工作就显得任重而道远,刻不容缓。
四、结束语
一个不重视文化的民族将是没有前途的民族,一个不重视文化的民族同样是没有个性的民族。
浦东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文物破坏事件屡禁不止,文博单位防火任务还十分艰巨,馆藏文物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还比较淡薄等。
以西王母文化为代表的昆仑山文化遗产保护对于中华民族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何谓昆仑山文化?
昆仑山文化,以笔者管见,是指在地缘上以青藏高原和昆仑山为依托,以传说、诗歌、音乐、舞蹈、美术等为外在表现形式,以倡导博爱、和平、长寿、亲和、天人合一为内涵的文化。
“西王母(昆仑)文化以传说为形式,给周秦之先的青海、新疆留下了浩瀚无垠的西王母神话遗存;以信仰为形式,给周秦之后的泾川地区留下了中华民族崇拜祖先的西王母祖庙、庙会遗存。”由此可见,昆仑文化是以西王母的神话传说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的。那么,西王母者乃何许人也?
二、西王母者乃何许人也?
欲知西王母者乃何许人也?必鼠古书《山海经》始。《山海经》载:“西海之中南,流沙之滨,赤水之后,黑水之前,有山,名曰昆仑之丘……有人戴胜,虎齿,有尾,穴处,名曰西王母”;“西王母其状如人,豹尾虎齿而擅啸,蓬发戴胜,是司夭之厉及五残。”可见,在《山海经》中所描绘的酉王母,是一个“豹尾虎齿擅啸”的怪物。
另据《穆天子传》卷三载:“天予西征,至于王母之邦。吉目甲子,天子宾于西王母,乃执白圭元璧以见西王母,献锦蛆百纯、白组三百纯。西王母再拜受之。乙丑,天子筋西王母于瑶池之上。西王母为天子谣日:‘白云在天,山陵自出,道里悠远,山川间之,将子无死,尚能复来。’天子答曰:‘予归东土,和洽诸夏,万民平均,吾顾见汝,比及三年,将复而野’。……西王母又为天子吟曰:‘徂彼西土,爰居其野。虎豹为群,乌鹊与处。嘉命不迁,我惟帝女。彼何世民,又将去子。吹笙鼓黄,中心翔翔。世民之子,惟天之望。’”可见,在《穆天子传》中所载的西王母是一个雍容平和,能唱歌谣的妇人。
而在《汉武内传》载:“王母上殿东向坐,著黄金褡,文采鲜明,光艺淑穆”,“带灵飞大绶,腰佩分景之剑,头上太华髻,带太真晨婴之冠,屡玄衣凤之仙”,并“可年卅许,修短得中,天姿掩蔼。容颜绝世”(中华野史,山东:泰山出版社,1999年版),可见,此时之西王母乃绝代佳人,动人心魄。且在民间广泛流传关于“西王母将三千年一结之蟠桃赐予武帝”之传说。
关于西王母缘何身份如此多变,诸多学者已经进行了方面的探讨。然而,遗憾的是这样的探讨仅仅局限于学术界,没有形成浓厚的民间传统,学术依然停留在“圣台”上,真正与民间对话和交流尚显得不足,没有形成像“百家讲坛”那样真正的学术和民众的生活融为一体的运作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李晓伟先生在《柴达木研究》杂志2003年第一期到第六期所做的《走进西王母》系列论述,就是学术和民间沟通的一种非常好的尝试,当然,《柴达木研究》编辑都的战略性眼光在这个专题的研究上无疑走在了全国同类期刊的前列,值得大力赞扬。
三、由“昆仑山文化遗产保护”说开去
(一)文化不仅是生产力而且是非常重要的生产力
从提出“历史文化是生产力”、“医院文化是生产力”、“廉政文化是生产力”、“企业文化是生产力”再到提出“文化是生产力”而且是“重要的生产力”这个结论,显然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探索。
在当下的中国语境下,要认识到“文化是纽带,是财富,是生产力”这个观点并不困难。困难的是,没有一系列制度、规则保障这个理念的最终落实。由此可见,加快制定各种法律法规并最终能够结合地方实际真正执行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前提。
(二)文化必须和教育结夸起来,教育是文化传承的最重要形式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即西政[2007]20号文件规定:要“突出发展旅游业”,其中要“努力挖掘旅游文化内涵,积极发展生态旅游、特色旅游,大力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继续办好”徒步穿越柴达木“等活动,打造旅游品牌,最大限度地促进旅游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化”。同时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其中,要“认真研究和探索职业教育发展的新途径,创新教育方式,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科技推广、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紧密结合,培育一批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技能人才”。
但如何创新显然没有提到,以笔者管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无疑也具有重大的推动经济发展的作用。因为,正如前文所言,“文化也是生产力”,而且在现阶段,是比较重要的生产力。尤其在东部经济逐步趋干饱和、西部经济较为落后,以及物质文明比较发达而精神文明的普遍失落的背景下,探讨和挖掘文化的深层内涵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讲,应该如何“挖掘文化内涵”呢?笔者认为:
首先,应该运用各种力量整合研究资源,形成“昆仑山文化”的研究规模,挖掘昆仑山文化的内涵。整合资源,将现在研究西王母文化的教育、研究机构整合起来,搞好西王母文化的研究,对于目前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来说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塔里木大学有西域文化研究所,四川大学有道教与宗教文化研究所、安徽农业大学有中国茶文化研究所,集宁师专有察哈尔文化研究所,重庆三峡大学有三峡文化研究所,莆田学院有马祖文化研究所、三明学院有客家文化研究所,而据笔者调查,昆仑山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开发、利用不是青海而是山东。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其实像青海大学、青海民族学院、青海师范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完全有实力作这样的一些工作。
具体而言,可在下列学科中整合研究资源:地理学、历史学、民族学、文化学、人类学、社会学、文学(其中包括武侠小说、童话故事等)、法学、神话学、民俗学等学科中形成跨学科研究和交流,并举行诸如“西王母民俗文化(神话)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从而对昆仓山文化形成研究规模。
另外,在一些古典及近代的书籍中还可以进行这样的挖掘,这些书籍包括但不限于:如:《山海经》、《楚辞》、《水经注》、《穆天子传》、《淮南子》、《十六国春秋》、《尚书》、《管子》、《博物志》、《续博物志》、《后汉书》、《括地志》、《大明一统志》、《方舆纪要》、
《文选》、《辛卯侍行记》、《汉书》、《后汉书》、《庄子》、《史记》《诗经》《毛传》、《易经》、《康熙字典》、《开元占经》、《东方七宿占》、《说文》、《礼记》、《乐府诗集》、《绎史》、《禹贡》、《舆地志》、《甘宁青史略》、《古今图书集成》以及近代郑振铎先生的《中国文学研究・民族文话》、先生的《西王母与西戎》、王建太和张怀群先生的《甘肃泾川与西王母文化》等。
其次,充分注重在网络时代,主流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力量,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2007年5月23日,四川成都,以“传承民族文化、沟通人类文明、共建和谐世界”为主题的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拉开帷幕。这是我国也是世界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举办的第一个国际性节庆活动。
显然,成都的做法对昆仑山文化研究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借鉴价值。只有将昆仑山文化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及某些主体的私利益结合起来,才有可能真真正正的将昆仑山文化的内涵挖掘出来。换言之,只有私益的目标与公益的目标之间的利益一致,才有可能走“先保护后利用”或者“保护和利用并重”的保护路径。
第三,经济后发性地区所占有的文化资源恰恰是一种潜力巨大的资源,从潜力来比较,经济后发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这个结论对于拥有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海西州乃至青海省来说,无疑是一种启发。事实上,经济后发型地区恰恰在文化上拥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势头已经足够强劲的情况下,拼经济显然有点不合时宜。与其这样,还不如挖掘深厚的文化内涵,作文化的文章,让文化真正成为经济后发型地区的强劲内生推动力。
事实上,在经济较为落后的西部、西南部地区恰恰有着很多原生态的文化,而将这些原生态的文化在保护的前提下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对于因为地缘因素而落后的地区来讲,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国发2006[18]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共581项内容中,其中西部和西南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占到总数的绝大部分。可见,在经济后发型地区一味的走工业强省的老路是值得商榷的,在当下全球文化多样性的语境中,走“文化强省”的道路不失为一条明智的选择。
[关键字]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图书馆;传承与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它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 “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作为一种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被不断地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具有广泛群众性的、民间的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是整个民族的文化记忆与文化精神。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容包括:口头流传和表达;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公共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是民族文化的精华、民族智慧的象征、民族精神的结晶、民族的DNA。它包含着影响社会现实、维护民族文化统一性的基因。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增强社会凝聚力,激发人的创造力。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涵的浓浓中华情,是促进民族团结、保持国家统一的坚实基础,其蕴涵的中华民族的强烈认同感,有利于民族精神的凝结和绵延,对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然而,在社会生活现代化大潮的强烈冲击下,人类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屡屡遭遇严重的破坏,有的甚至濒临消亡。人们在品味文化遗产带来的喜悦同时,也在深深思考该如何保护和传承这些属于全人类的精神文脉。
1、有利于馆藏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化。 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是图书馆提供服务的基础和前提。馆藏资源决定读者满意程度,是图书馆建设成果的标志。图书馆馆藏资源的构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馆藏文献内容经历了最初记录宗教仪礼、农林牧渔,到经史子集、天文地理等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总和。馆藏资源的载体形态经历了龟甲兽骨、竹木简犊、纸本印刷、再到现在纸质文献与数字文献、电子文献、网络文献并存的过程。在图书与图书馆发展史上,馆藏资源处于不断丰富化和多样化的变化发展之中,在今天乃至未来,这种变化和发展都将一直延续下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图书馆原来并未涉足之领域,对那些记录和资料的保存也几乎是空白的。图书馆若将这些记录和资料收归为馆藏,就能够填补这一空白,并提高馆藏资源内容的丰富性。同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形式,除了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以外,还有图片、录音、录像等声像记录方式。对这些声像记录的保存将有助于提高图书馆馆藏资源载体类型的多样化。
2、是图书馆社会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根据印度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1931年提出的“图书馆学五定律”之“图书馆是一个生长着的有机体”,图书馆也有如其它一切有生命现象的机体一样,有着从萌芽到成熟、从弱小到强大、从简单到复杂的逐渐成长过程。图书馆社会功能的延伸和深化是图书馆成长标志,也是图书馆维持自身活力的需要。图书馆的社会功能也因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得以延伸和扩展。
(1)对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保存功能是图书馆最原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文献典籍是图书馆保存的主要对象。国际图联提出的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功能,其实就是对蕴含着人类文明成果和知识总和的文献典籍的保存。但是,人类的文化遗产,并不是全部蕴含在文献典籍之中。还有以人为载体,通过人的思维活动和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活态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文化遗产,它与有形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人类文明的总和,都是需要保存和记忆的。很显然,图书馆仅仅发挥保存文献典籍的社会功能,对于整个人类文明而言是不完善的。图书馆采取有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存,就将图书馆的保存功能延伸到了无形文化遗产的领域,使图书馆的保存对象从文献信息资源拓展到文化信息资源,涉及的载体形态由实物载体拓展到活态载体。
(2)加强了社会教育功能。 从封闭走向开放,是图书馆从古代走进近现代的标志。社会教育功能是近现代图书馆与古代藏书楼明显的区别。图书馆社会教育功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馆藏资源的提供来帮助公民实现自我教育,这种教育功能是被动实现的,也就是说图书馆只是在为读者提供资源利用的过程中不自觉地实现了教育功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图书馆不能仅仅满足于被动的、提供式的教育,要根据社会需要,主动为社会教育服务。所以,目前图书馆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如开办展览、讲座,组织读书活动来主动为社会提供教育途径和机会。图书馆将文化信息资源转化社会教育资源,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对传承人的培养工作,强化了图书馆主动教育的功能,使图书馆成为向最广大人民群众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教育的基地。
(3)加强了传递科学情报的社会功能。 所谓“科学情报”是指来源于各种文献资料(包括报纸、图书、期刊、专利文献、会议文献、政府工作报告、科技报告等)的关于科学技术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和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基本上涵盖了人类科研和社会生活领域所有的信息资源。图书馆应该广泛搜集来自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资源,满足社会各种信息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社会文化信息资源,传递文化信息资源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在精神上的需求,而且是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和传播。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加强了图书馆传递科学情报的功能。
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社会记忆,它是人类知识的一种类型及组成部分,具有历史传承、审美艺术、科学认识等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当前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 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务之急。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传播是公共图书馆应有的文化自觉和义不容辞的责任。现代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将保存知识记忆、进行文化传播、开展社会教育、开发智力、文化娱乐等有机融合,相互补充。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各民族获取文化认同,维护文化,有利于民族国家抵制外域文化霸权的渗透,在国际文化竞争中提升本国的文化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维护世界文化的平衡发展,保证人类文化发展的可延续性。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是非物质文化是“活”的文化,这就给界定和保护工作提出了很多现实的问题,也面临着诸多困惑和矛盾。 参考文献:
[1]张荣昌.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剧作家,2008
[2]郭益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图书馆的责任.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18)
关键词:工业遗产 保护 问题
根据2003年7月通过的《下塔吉尔》,工业遗产是指:“凡为工业活动所造建筑与结构、此类建筑与结构中所含工艺和工具以及这类建筑与结构所处城镇与景观、以及其所有其他物质和非物质表现,均具备至关重要的意义……工业遗产包括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迹,包括建筑和机械,厂房,生产作坊和工厂矿场以及加工提炼遗址,仓库货栈,生产、转换和使用的场所,交通运输及其基础设施以及用于住所、宗教崇拜或教育等和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依照上述定义,我国有着丰富的工业遗产,上海、武汉、天津等近代工业较为发达的城市中有着大量工业企业遗存,给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工业文明财富。然而就现有的情况看,我国工业遗产的保护工作才刚刚起步,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还远远不能相称,现有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进度还不能满足工业遗产的保护需求。为此我们需要深入分析我国工业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采取多元化的保护手段与机制,推进我国的工业遗产保护事业。
1.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现状
(1)工业遗产保护的实践初现端倪
我国的工业遗产保护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此并没有实行大范围、大规模的工业遗产保护行动,但是却出现了个别优秀的遗产保护范例。如北京著名的798艺术区所在地原来是一个国营的电子元件厂,因为园区有序的规划、便捷的交通、风格独特的包豪斯建筑等多方面的优势,吸引了众多艺术机构及艺术家进驻,逐渐形成了集画廊、艺术工作室、文化公司、时尚店铺于一体的多元文化空间。2004年北京被列入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有发展性的12个城市之一, 798艺术区的存在亦是其重要因素之一。广东中山歧江公园则堪称国内工业遗产保护和再利用的另一个成功范例。公园是在始建于1953年的广东中山粤中造船厂基础上建设的,适度保留了原有厂房和机器,并创造出现代人的休闲娱乐空间,使之成为一个公共性景观。
(2)工业遗产保护法规逐步开始实施
虽然大规模的保护方案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实施,但是不少地方仍开展了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尤其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各地相继开展了对工业遗产的普查和认证工作, 2007年,重庆市政府批准《重庆市主城区重钢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重钢厂区的工业遗产划定了保护区。2007年9月,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市规划委员会、市文物局联合的《北京市保护利用工业资源,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指导意见》要求坚持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工业遗产的认定、评价机制,对不同价值的工业遗产采取不同的保护再利用方式,以实现其有效保护和改造增值。2009年4月,青岛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历史优秀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意见》,要求建立由城建、规划、文物、国土等部门参与的保护机制,积极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纳入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
(3)工业遗产保护引起学术界广泛重视
近年来,随着工业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学术界已经开始对工业遗产保护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2006年,在江苏无锡召开的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发表了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工业遗产保护的《无锡建议》。2007年6月,天津进行了《近代文明的支点——工业遗产及其保护与利用》的展览,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国内外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成果; 2008年12月,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福州大学建筑学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主办的“2008中国工业建筑遗产国际学术研讨会”在福州大学召开,来自海内外的30多位专家学者,就工业遗产评价体系与认定办法,及其适宜性再利用等专题探讨。2009年,中国第4个“文化遗产日”期间,来自全国文物部门、城市与学界代表在上海召开全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现场会。
2.我国工业遗产保护的不足和问题
(1)工业遗产的保护意识薄弱
中国的工业文明诞生的年代较晚,几乎到了十九世纪中期才开始工业近代化步伐,在实践中,很多工业遗产并不为人们所珍视,如武汉江岸车辆厂最后一辆蒸汽机车“上游1251”,以12.83万的价格卖给废品回收公司。2007年,重庆綦江县松藻矿的“上游0329”、“上游1148”、“上游1197”等3辆老式机车,被当作废铁以40万元卖出。除此之外,由于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在各个行业中大量发生,对工业遗产造成了极大冲击,淘汰的工业技术、工艺、装备迅速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中。
(2)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模式单一
中国的工业遗产保护虽然已经发端,但是却缺乏多样化的经营运作模式。不论是北京798艺术区、广东中山船厂,还是天津大沽船坞,在保护方式上仍然存在简单化的倾向。如天津大沽船坞,虽然有着丰富的近代工业遗产,代表着北方中国造船业的一个缩影,但是到目前还没有明确其管理主体,形成有效的管理运营机制,保护经费主要依靠天津船厂提供,不能形成足够意义的文化价值,更加谈不上任何经济效益。汉阳铁厂博物馆,是一个重要的工业遗产,见证了武汉地区的近代化进程,但是围绕其开展的工业遗产旅游只能发挥部分功能,只是成为一些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场所,并不能发挥其文化功能,平时参观的人也寥寥无几,旅游收入根本无法维持其基本的运转。
(3)工业发展与工业遗产保护产生矛盾
有学者指出:中国近现代工业企业大都占据城市交通区位较为优越的区域,这种优越的区位条件是工业遗产区别于古代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但它所带来的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之间的矛盾也成为工业遗产研究和保护的难点和重点。毋庸讳言,工业发展作为城市形成的重要条件,在城市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代工业遗址往往处于城市的繁华地带,占据着重要区域。城市要发展,很可能就要对这些地方进行拆建。如武汉汉阳铁厂,其遗址所在区域位于长江边,是极佳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如用之房地产开发,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效应,而如果选择工业遗产保护方案,则政府方面还要进行相应的保护性投入,工业遗产的保护自然举步维艰。
(4)保护工业遗产在技术上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
文物的保护一直是个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很多古代墓葬之所以到目前仍然未能发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文物保护技术不能满足要求,工业遗产的保护也面临着类似的困境,由于工业遗产的体积庞大、构建复杂,有的甚至被污染,对这些遗产的保护在技术上就是一个难题。还有些工业遗产,本身不具备实体性质,要保护起来更加困难,如“软件不断更新和改善,老的版本就像旧抹布一样被抛弃。尽管物质的人工品在某种程度上被保存下来,软件或用来运转这些机器的程序命运却不相同。列表、纸带、打孔机、磁带和系统手册通常是最先抛弃的东西”。因此上述遗产以何种方式保存,保存下来以后是否能够找到合适的工具来为后来者所知晓和应用,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技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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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剑波,男,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高级政工师,大学本科学历,研究方向:现代文学和大学
关键词: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
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是涉及民族命运的重要问题,同时是建设全人类文化、使人类文化得以多样性发展的基础。区分消费文化和认同文化,对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吸纳外来文化和继承固有传统,二者所形成的张力对创造新的文化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非物质文化具有鲜明的共享性特点,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才具有了世界意义。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普遍的民族自觉
许多地方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非物质文化保护没有摆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致使非物质文化不能得到积极保护,甚至遭到不适当开发,加剧了文化资源的破坏和毁灭。同时,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不强,还没有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
2.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恶化
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的生存屏障十分脆弱,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大批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
3.非物质文化资源流失状况极为严重
非物质文化资源大多分散存留或流传于民间。最能体现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文物、工艺品和有代表性的民间文化实物,由于岁月的流逝和各种劫难,木来就传世不多。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渠道私下收购、倒卖非物质文化珍品,使这些文化资源大量流失。虽然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做了大量保护工作,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懂行的专门人才、缺少强有力的管理手段、缺少经费的支撑,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流失愈演愈烈。
4.非物质文化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
许多非物质文化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目前,掌握一定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为数不多,或年事己高,或生活困难,他们掌握的工艺技艺随时都在消失,民间技艺的传承后继乏人。
二、开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应树立的意识
(1)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机意识和安全意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资源中相当一部分毁损严重,濒临消失。因此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文化资源的保护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各地的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普查、编目,从而有的放矢地依法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管理。
(2)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意识。要实现对非物质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就必须实施非物质文化资源的保护性开发战略,建立良好的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要及时抢救和保护损毁严重、濒临消失、不可再生的非物质文化资源,同时,要把保护与开发利用结合,在保护的同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3)树立可持续发展意识。要彻底抛弃传统的发展观、文明观中的糟粕,树立起新的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文明观,既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盲目的、无序的、过度的甚至是破坏性的开发,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做法,还要特别注意保护好非物质文化资源和非物质文化生态环境,着眼长远,合理利用。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要加大培训力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对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素质要求很高。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抓好业务骨干和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培训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文化部负责培训到省级文化部门,省级文化部门培训到市县,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3.加强宣传教育,在社会营造良好的保护意识和氛围
加强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人民群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倘若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无论多么美好的蓝图,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员们的一厢情愿。所以,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只是某些部门、某些人的事,而是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且常抓不懈的大事,这件大事应当成为全民的共识、全民的自觉行动。我们应通过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使人人都懂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保护,从而让“保护”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全社会形成爱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气,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为中华民族拥有如此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而自豪,从而自觉地珍惜它。
同时,非遗保护要从小抓起。现在社会已经开展了“非遗进校园”活动,就是把学生作为非遗传承的主体,不仅是临时、短期地让非遗走进校园展览、展示、展演、做讲座等,更在学校建立非遗传承基地,由专职教师在学校进行持续性、常态化教学活动,把非遗项目植入校园生活,编写出适合不同年级段学生的教材,并将它们与美术、音乐、体育、德育等课程以及乡土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让非遗之花在校园绽放。让“非遗”进校园,不仅能培养学生的动手动脑能力,而且能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非遗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善。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原则,以文化战略的眼光来审视问题,从全局的、宏观的、历史的和人类文化发展的视角来思考和分析问题,我们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会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陈华文.关于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思考[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17-20.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原则;权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是指以具有一定科学、艺术、文化等价值,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并不断创新、发展,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精神理念的智力劳动成果及其必不可分的物质载体为联系纽带而形成的生活生产聚合体,即产生并自然传承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传统区域中的每一个体(指常住民)都是“原生境人”的一分子,不论其是否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思想、技艺等。保护原生境人的权利,首先应明确其权利保护原则,这有助于调动其积极性,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一步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经济价值。原生境孕育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体现着原生境人的个性特色,是其生产生活不可或缺之部分。基于原生境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性利益,赋予其相应权利,有利于调动其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开发式保护的创造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权利保护原则
(一)价值平衡与利益共享原则
布法罗认为:“创设一种合适的体制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在授权予原著居民群体的目标指引下进行,但同时在为其构建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在所有与控制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1]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的利益应当与社会对知识、技术、思想充分的、开放的和交换的需要保持平衡。立法者应在用某种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期待利益与因立法限制对该文化知识的使用而必须支付的代价之间找到平衡,这是赋予原生境人何种法律地位、规定其何种权利义务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进行法律制度设计时,授予原生境人的权利不应造成垄断。因此平衡价值冲突是立法者首要考虑的原则,该原则分解为以下三个原则:第一,价值位阶原则。“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维持原生资源的多样性及其构成整体资源的个体存续,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生存环境、保有人、开发利用人、原生境人。法律应比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原生境人的各种利益,权衡其价值,在不同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应优于在后的价值,即按照位阶顺序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的利益,因此需审视三个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动将受到影响的私人利益;其次,通过所诉诸的程序而错误剥夺此类利益的风险;再次,政府的利益,包括牵扯的职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将需要的财政及行政方面的负担”。[3]于此,并不以公共利益作为高于私人利益的价值标准,而是结合具体情形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第三,比例原则。“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4]法律在确定原生境人的权利和促进文化的传播与共享时,为实现某种价值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这时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
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级会议(WSSD)的与会者认为:“拥有传统知识、发明和实践的当地和土著社区享有权利,并且在这种知识、发明和实践所有者的同意和参与下,在使用这种知识、发明和实践的多边协议基础上发展和实现共享机制”。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知识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体系,通过鼓励、奖励并保护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革新,延续文化传承,在充分反映原生境人愿望和期盼利益的基础上,为原生境人和非原生境使用人的共同利益而促进革新及技术传播;为全人类利益和社会进步,根据原生境人习惯性管理制度的可及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公平公正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法律对原生境人地位的确定,首先应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固有价值及其原生境人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保存、创新所作的价值贡献,肯定原生境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利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造福全人类的革新和创新活动的基石。法律应以平衡公正为导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和革新提供保护,授权原生境人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行使充分的经济、精神权利;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原生境人的资产,加强以原生境为基础的利用和在保全原生境人直接利益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下的非原生境利用,促进利益在权利人与使用人间的公平公正分享。
(二)全面有效参与与可及性保护原则
法律应尽可能承认并适用原生境人本土实践和惯例、约定俗成的管理方式和习惯性权利,保证原生境人全面有效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开发及其利益分享机制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法律对原生境人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具有可及性,应反映原生境人的愿望和期盼,明确其权利主体地位。原生境人在作为工业经济产物的主导知识和产品体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和产品体系间进行选择和价值衡量时,有时也会渴望现代生活方式,不能仅出于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而限制其脱离传统生活方式,迈入现代化进程。法律应妥善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原生境人现代生活进程间的矛盾,对原生境人进行权利主体定位,使他们的世界与现代世界结合,使得他们在现代世界里既能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获益,同时又能保存他们自己的“社会”,这是对原生境人需要、愿望及其贡献的回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措施应当有效、易懂、可行,不至于对原生境人形成负担,并应充分考虑原生境人的文化、社会和经济背景,以有效可及的法律措施对原生境人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
(三)习惯性权利与个性特点承认原则
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承认原生境人习惯性的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同时防止原生境人的文化垄断、禁锢文化进步,避免过度保护、封闭式保存,以一种健康、活态的法律保护方式,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传承。法律应致力于对原生境人习惯性权利的维护,在利益保证的基础上,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传播以及更广泛的利用,推动这一文化体系的持续性发展。法律确立原生境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应首先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原生境人的不可分割性;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应当尽可能合理地考虑原生境人的习惯礼仪、惯例,并与原生境人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以及需求和愿望相适应。原生境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应符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保存和传播的传统背景,反映其群体或民族情结。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原生境人的文化和社会特性、信仰、精神和价值观密切相关,原生境不同,其文化也自成体系,彰显个性特色。法律应尊重不同原生境中不同原生境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确认与维护其个性特色,以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完整性。
(四)尊重惯例使用与传播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原生境人的文化特性(cultural identity)一致。该一致性通过照管关系(custodianship)、监护关系(guardianship)、集体所有或文化责任(例如恰当保存、利用和传递该知识的责任感,或认为不当利用或贬损性利用是伤害或冒犯该知识的意识)等形式表现出来,这些关系可以正式或非正式地表现为习惯或传统惯例、礼仪(protocols)。确立原生境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时,应在符合国内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重视和尊重惯例的使用,尊重习惯背景和文化理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分享、传播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应在尊重习惯规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原生境人的理解,以原生境人的传统精神、宗教或仪式为向导,对抗超出其传统背景或环境之外的不当利用和滥用行为。关注原生境人直接表达的愿望与期盼,尊重并便利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习惯性使用、发展、交换及其在原生境人相互间的传播;认可其习惯性使用和监管制度,促进对保存和维护该文化体系的原生境人尊严、文化知识完整性以及精神利益的尊重,特别应加大其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等事关人类生存发展事业所做贡献的尊重。[5]原生境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主体地位的确定,应有效地促进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包括商业化使用和非商业化使用,这一使用以原生境为基础,包含授权许可非原生境人的使用。法律应增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境人为一方,学术、教育、商业及其他非原生境使用者为另一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关系的透明度,保障这一关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双方相互尊重和理解。法律应有效促进真实的原生境产品(原生境人使用的结果)和与原生境产业有关的真实产品(授权的非原生境人使用结果)的贸易机会的发展与扩大,制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不公平或非法手段取得或占有及其从中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有悖诚信惯例的商业活动;杜绝建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上的无效知识产权的授予或实施。
二、原生境人的权利
原生境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的权利类型分为两类:物质权利、精神权利。物质权利体现为原生境人的财产权,精神权利体现为其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禁止权和事先知情同意权、补偿权和适当分享权等;人身权是指原生境人的受尊重权和表明身份权。
(一)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主要是通过使用而得以实现的,即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给原生境人带来相应财产利益,原生境人享有自由使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这是一种即有使用或自然使用方式,原生境人的每一成员在基于共同的信任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的责任基础上自由的、不妨碍他人的使用;同时原生境人享有许可使用权,即许可非原生境人使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获得收益。这一许可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须通过相应的许可协议予以确定,应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存为必要,原生境人有权要求被许可人按照约定方式进行使用,不以伤害原生境人感情的方式使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兼顾使用双方利益。
(二)禁止权和事先知情同意权。原生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原生境人使用权的延伸;事先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悉权和同意权,既有盈利目的,又超出了传统或惯常方式,应当事先使原生境人知悉并获得其授权许可,而非以商业目的使用,如不具有盈利目的的研究活动,原生境人有对其研究结果的知情权。
(三)补偿权和适当分享权。原生境人的补偿权需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是在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其次,未经原生境人许可或知情为商业目的利用并产生经济利益;最后,使用者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知道其与某原生境人的特殊联系。当使用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系非商业目的时,并不导致使用者的补偿义务,但原生境人有权适当分享使用者因利用此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获利益。
(四)优先使用权和优先受让权。对于相应法律保护制度建立之前,使用者未经许可而基于原生境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改良技术,原生境人享有优先使用权;当改良技术的所有者转让其技术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当改良技术包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到原生境人的精神利益时,享有当然的优先受让权。
(五)参与权和保密权。原生境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朝夕相处,熟悉其生长环境和发展历程,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管理和教育活动的参与,更有助于延续、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法律应有效保障原生境人对其尚未公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利益,相关国家机构为保存、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设立的登记文档等,不得有损非物质文化遗产迄今尚未公开的状态。
(六)受尊重权与表明身份权。这是原生境人最重要的精神权利。北美自由贸易区协议草案要求每一成员“承认习惯、传统、信仰、精神、宗教,面向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统知识以及作为土著居民和当地群体的文化遗产的任何形式的传统表达,……,如果申请不是由土著居民、当地社区和他们授权的第三方提出的,则不受到没有通过知识产权体系授权的第三方任何形式的排他性影响”。凡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用、解释、执行等,包括对合理分享制度和利益分配标准的确定,均应尊重原生境人习惯、文化背景、起源、宗教、仪式,体现其文化价值,禁止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损害原生境人的名誉和形象;表明身份权,即原生境人表明其文化身份、文化。非传统背景之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应说明其来源、起源,承认原生境起源,以尊重并承认原生境人文化价值的态度利用和提及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原生境人的权利限制
对于私人使用和科研、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图书馆、司法与政府目的使用,如果此种使用是基于尊重原生境人习惯、风俗的非商业化利用,可以不经过原生境人的事先知情同意,且无须付费,但一旦基于使用者是否属商业性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其负有举证证明其使用性质的义务。对于“商业化”使用,从使用目的、被使用资源性质、使用程度、造成影响、使用者的主观态度等来考查;对于公众善意利用唾手可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无需原生境人的事先知情同意,但出于工商业目的的使用应给予原生境人公平补偿。
三、原生境人的义务
依传统习惯使用义务:如果原生境人个体成员从原生境迁出,可以继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使用权,但其须尊重习惯方式、传统方式予以使用,这是原生境人个体成员应当承担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义务。
尊重使用者权利的义务:使用者依合同开发出一项产品并依法取得相应权利时,原生境人应遵守合约并尊重其此项权利。
保密义务:原生境人有义务对使用者研究开发成果保密;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国家或国家中某一群体所独有的,如果随意传播,不仅会给原生境人带来物质和精神权益的损害,有时还会给国家政治、经济、文化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当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技艺等实行保密制度后,对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
不得向国(境)外单位或个人卖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除经有关部门特批外,不得出境或出售、赠送给外国人。
原生境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传承、发展的传统身份和价值贡献,对原生境人权利义务予以明晰,使其习惯性利益得以法律保障,这对于保存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其可持续性发展以及推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形象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詹驰.TRIPS背景下我国传统知识的保护策略.河南社会科学[J].2005,8:101.
[2]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云南:云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319.
[3]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罗纳德?M?利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320.
[4]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云南:云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320.
[5]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目标及核心原则(草案)概述.